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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届业主大会成立指引程序

首届业主大会成立指引程序



第一篇:首届业主大会成立指引程序

首届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成立程序指引

一、成立首届业主大会筹备组

(一)筹备组成员的条件和人数

符合成立业主大会条件的物业小区,业主大会筹备组由居(村)民委员会代表、业主代表、建设单位以及街道办事处(镇人府)代表七至十五人组成。筹备组成员人数应为单数,其中业主代表应当不少于业主大会筹备组人数的一半。居(村)民委员会代表担任筹备组组长,组织、协调业主大会的筹备工作。

(二)筹备组的成立程序 1.申请和倡议

小区热心公益的业主联名向居(村)民委员会提交《成立首届业主大会筹备组申请书》和《关于组建首届业主大会筹备组的倡议》,居委会在《倡议》上盖章确认同意。

已达到成立业主大会条件的小区,也可由居(村)民委员会向小区业主发出《关于组建首届业主大会筹备组的倡议》。

2.公示

经居(村)民委员会确认的《关于组建首届业主大会筹备组的倡议》,在小区内张贴公示7日,告知全体业主关于组建首届业主大会筹备组的事宜。

3.公示期内业主自荐

《关于组建首届业主大会筹备组的倡议》公示期间,自荐参与筹备组成员的业主填写《筹备组成员自荐表》,将表格送到居(村)民委员会或者《倡议》上指定的业主处。4.筹备组的产生

《关于组建首届业主大会筹备组的倡议》公示期满后,联名业主收到的自荐表不超过规定的业主代表人数的,这些自荐的业主即成为筹备组成员。居(村)民委员会召集所有自荐人选举筹备组成员。

业主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委托其工作人员参加筹备组的,应当书面委托。筹备组中的业主代表也可由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和居(村)民委员会直接推荐产生。

5.筹备组的确立

筹备组填写《首届业主大会筹备组备案表》,连同《关于组建首届业主大会筹备组的倡议》、《筹备组成员自荐表》和筹备组成员名单及简历复印件送物业所在地的居(村)民委员会和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备案,居(村)民委员会同时发出《关于XX(县)住宅小区(大厦)业主大会筹备组成员名单的公告》,在小区内张贴公示7日。

业主对筹备组成员有异议的,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协调解决。筹备组将筹备组成员名单、简历及《首届业主大会筹备组备案表》自成立之日起七日内在物业管理区域的显著位置公告。筹备组自成立之日起90天内应当组织召开首届业主大会。

★若筹备组通过上述流程后仍未能成立的,应当按规定重新向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居(村)民委员会提出成立业主大会书面申请。

6.筹备组职责

(1)确定首届业主大会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形式和内容;(2)拟订管理规约草案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草案;

2(3)确认业主身份,确定业主在首届业主大会会议上的投票权数,依法确定首届业主大会会议表决规则;

(4)确定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产生办法及名单,制定业主委员会选举办法;

(5)召开首届业主大会会议的其他准备工作。

前款内容应当在首届业主大会会议召开15日前在物业管理区域的显著位置公告并书面通知全体业主。筹备组的会议材料等应妥善保管,并于本物业区域的业主委员会成立后5日内移交业主委员会。

二、拟定《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管理规约》和决定表决事项、确认业主人数、投票权数

(一)拟定《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和《管理规约》

筹备组自成立备案后,应按照筹备组职责要求参照佛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制定的《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示范文本)》和《管理规约(示范文本)》拟定《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和《管理规约》两份征求意见稿。

(二)决定表决事项、确认业主人数和投票权数 1.筹备组应决定首届业主大会的以下表决事项:(1)业主大会议事规则;(2)管理规约;

(3)选举业主委员会成员。

决定上述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2.确认业主人数和投票权数

筹备组向建设单位或物业服务企业索取业主资料,确认业主人数,确定每户业主在首届业主大会上的投票权数。

建设单位和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协助业主大会筹备组工作,向业主大会筹备组提供业主清册、物业建筑的基本资料(包括物业管理区域内地上、地下的建筑物、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等)、已筹集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清册等文件资料,并在物业管理区域提供相应的人力、场地支持。面积和业主人数按照下列方式确定:

(1)专有部分面积,按照建筑面积计算;建筑物总面积,按专有部分面积之和计算。

(2)建设单位已经出售的专有部分的业主人数,一户按一人计算;建设单位尚未出售和虽已出售但尚未交付的部分,以及同一买受人拥有一个以上专有部分的,按一人计算。

(3)一个专有部分有两个以上所有权人的,应当推选一个行使表决权,但共有人所代表的业主人数为一人。

(4)总人数,按照前项统计总和计算。

车位、摊位等特定空间可以在《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中约定计入用于确定业主投票权数的专有部分面积来执行。

未参加表决的业主,其投票权数应当按照《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中约定是否计入已表决的多数票范围内。

三、推选首届业主委员会候选人

(一)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的资格条件

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当从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具备以下条件的业主中选举产生: 1.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管理规约,模范履行业主义务;

3.按时交纳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和物业服务费用,无损害公共利益行为; 4.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公正廉洁,具有较强的社会公信力和组织能力;

5.具有必要的工作时间;

6.本人及其近亲属未在为本物业管理区域提供物业服务的企业及其下属单位任职;

7.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规定的其他条件。

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应书面承诺,自愿成为业主委员会委员,愿意在任期内积极为业主服务,保证公正廉洁、勤勉尽责,不随意辞职。

(二)发出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推荐的通知

筹备组发出《关于推荐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的通知》和《关于 住宅小区(大厦)首届业主大会会议讨论事项的公告》在小区内公示7日,向全体业主征集候选人以及征求草案的意见。

在公示期内,符合候选人资格条件的业主填写《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简历表》,提供《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推荐表》和《业主代表(业主委员会候选人)承诺书》,连同身份证复印件(核对原件后退还)和房产证明复印件(核对原件后退还)一起交给筹备组。业主可向筹备组提出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草案)》和《管理规约(草案)》的修改意见和建议。

(三)候选人及《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和《管理规约》的产生

筹备组在公示期满后将收集到的名单和资料做好整理核实,最终确定候选人名单,按照《物业管理办法》进行筛选。同时,根据业主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和《管理规约(草案)》进行修改和完善。

筹备组将整理、核实过的候选人名单、简历表以及修改后的《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草案)》和《管理规约》在物业管理区域的显著位置公示至投票表决通过该两份文件为止。

四、发出召开业主大会通知

在《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草案)》、《管理规约(草案)》、候选人名单和简历公示满7日后,筹备组填写好《关于召开首届业主大会的通知》以及会议时间、地点、议题和议程在首届业主大会会议召开15日前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的显著位置公告。业主对公告内容有异议的,筹备组应当记录并作出答复。

在公示期内,筹备组及时告知物业所在地的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居(村)民委员会,并印刷好《选举业主委员会委员选票》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管理规约表决表》。

五、召开业主大会,投票表决《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管理规约》、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委员等事项

业主大会会议可以采用集体讨论或者书面征求意见的形式,也可以采取集体讨论与书面征求意见相结合的形式召开。采用的投票方式必须与《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规定相一致。

业主可以由该幢、单元、楼层的业主以一户一票的方式共同推选,得票过半数且得票最多者为业主代表参加业主大会会议。业主代表应当按照《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规定执行任务。业主可以委托代理人参加业主大会会议,必须符合《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约定,业主和代理人应当签订《业主参加首届业主大会委托书》,代理人持业主委托书并根据委托内容进行投票表决,委托书应载明委托内容、委托期限、委托权限等内容。

首届业主大会按照《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规定是否实行差额投票选举方式产生首届业主委员会,并确定委员人数。

如果回收的选票未达到规定的票数,筹备组可以向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申请延期,继续回收选票,延迟时间一般不超过60天。在延期内,筹备组应积极发动未投票的业主参与投票。

若业主大会按照上述流程仍未能通过的,应当按规定重新向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居(村)民委员会提出成立业主大会书面申请。

六、推选业主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及业主委员会分工

业主大会自首届业主大会会议表决通过《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并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之日起成立。

业主委员会自产生之日起三日内召开首届业主委员会会议,推选产生主任1人,副主任1~2人,以及其他职责人员。

七、公示表决结果

将首届业主大会的投票表决结果、业主委员会名单及分工在小区内显著位置公示5日,业主有权查询相关材料。

业主委员会应将业主投表决票选票及召开业主大会的相关资料妥善保存,八、备案、刻章

(一)备案 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30日内,提交以下资料备案: 1.《XX县业主委员会备案登记申请表》; 2.《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3.业主大会的会议记录、会议决定和会议表决结果;

4.业主委员会委员(候补委员)名单及其基本情况、分工安排; 5.其他资料。

居(村)民委员会、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加具意见后到区建设房产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区建设房产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上述材料后5日内发出备案回执。

业主委员会收到备案回执后,应将备案情况告知物业服务企业,并在物业管理区域的显著位置公告。

(二)刻章

业主委员会凭区建设房产行政管理部门的备案回执,向公安机关申请刻制印章,按照《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和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印章应当标明业主委员会的届数。附:

1.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成立程序流程图

2.住宅小区(大厦)组建首届业主大会筹备组申请书 3.关于组建首届业主大会筹备组的倡议 4.筹备组成员自荐表 5.首届业主大会筹备组备案表

6.关于XX县 住宅小区(大厦)业主大会筹备组成员名单的公告 7.关于推荐业主委员会候选人的通知

8.关于 住宅小区(大厦)首届业主大会会议讨论事项的公告 9.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简历表 10.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推荐表 11.业主代表(业主委员会候选人)承诺书 12.关于召开首届业主大会的通知

13.《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管理规约》表决票 14.选举业主委员会委员选票 15.业主参加首届业主大会委托书 16.XX县业主委员会备案登记申请表 17.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示范文本)18.管理规约(示范文本)

第二篇:首届业主大会

小区首届业主大会成立程序

一、提出申请

(一)首届业主大会成立必备条件:

物业已交付专有部分面积超过总建筑面积达50%以上

(二)向物业主管部门或街道(镇)人民政府递送书面申请(60日内给予指导)

1、新建小区以开发单位递交申请并向物业主管部门报送下列文件:

(1)物业管理区域证明;(建设单位营业执照、立项批文、土地证、规划证、施工许可证等)

(2)房屋及建筑物面积清册;(房产测绘报告)

(3)业主名册;

(4)建筑规划总平面图;

(5)交付使用共用设施设备的证明;(承接查验手续)

(6)物业服务用房配置证明;(看测绘报告和物业用房交接手续)

(7)其他有关的文件资料。

2、老小区以5名以上业主联名递交申请

二、成立筹备小组﹙90日内完成筹备工作﹚

(一)由社区在小区内张贴《关于推选xxxx小区首届业主大会筹备组成员的公告》

(不少于3-5天),街道或社区组织小区业主推荐产生筹备组成员。

(二)筹备组限5-11名且必须是单数,人员过多时,由社区确定人员名单.(三)筹备组人员名单在小区内公告一周,公告期间对成员有异议的,由社区进行协调解决。

﹙建设单位、物业企业应配合协助筹备组开展工作﹚

三、筹备组开展工作

(一)拟定《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业主委员会选举办法》等草案

(二)筹备组召开第一次筹备会议

1、参加人员:物业主管部门、开发单位、街道(社区)、警区、筹备组成员等。

2、会议议程:

(1)开发单位介绍小区建设情况

(2)学习有关法律法规条款

(3)讨论相关草案

(4)确定首届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产生办法(自荐或者业主推荐)

(5)确认业主身份、业主人数和拥有专有部分面积,确定投票权数,确定委托书样式、选票样式。

(6)确定召开首届业主大会的形式(全体业主大会、业主代表大会、流动票箱、上门征求意见等)

(7)确定首次业主大会表决规则(举手或实名)。﹙公示时间不少于15日﹚

(8)明确首次业主大会时间、地点、形式及内容

(9)会后公示内容:

①公示讨论修改后的草案以及会议的主要精神,征求业主意见(一周)

②公示业委会候选人产生办法

(三)第一次筹备会以后的基础工作:

注:如召开业主代表大会,还应穿插进行选举楼长或单元组长等代表,对业委会委员候选人可以在代表会议上进行推选后公示,也可以就筹备组通过第一次筹备会后公示报名并经筹备组确认的名单

1、推选楼长(或单元组长)的人选(在楼道公示2天)

2、选举楼长(或单元组长)(印刷选票、登记选票、回收选票、统计选票、公布结果并公示2天)

3、填写委托楼长(或单元组长)投票的委托书﹙事项委托、长期委托﹚

(四)筹备组召开第二次筹备会议

1、根据征求意见结果,重新修订草案并确定;

2、研究决定业委会委员候选人名单;

3、确定业主代表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议程;

4、确定监票、唱票、计票人员;

5、确定业主代表发言人选;

6、确定邀请单位和领导名单;

7、公示业委会委员候选人名单及简历、业主名册、会议内容、形式时间、地点草案;(时间15天)

8、完成会议的其他准备工作。

四、召开业主(业主代表)大会

(一)入场登记核实业主或业主代表身份﹙签到簿﹚

(二)确认到会人数(含委托人数)是否可以进行大会

(三)大会议程:

1、筹备组作筹备工作报告;

2、工作人员宣读相关草案及选举办法;

3、举手表决通过草案及选举办法;

﹙通过监、计、唱票人员名单﹚

4、介绍候选人及简历

5、投票选举业委会成员

6、当场公布选举结果

五、召开业主委员会会议

(一)推选主任、副主任人选及工作分工

(二)与物业服务单位议定《物业委托服务合同》

(三)做好相关资料的交接

六、公告会议相关内容(公告一周)

(一)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选举办法、业委会成员名单;

(二)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决定;

(三)物业服务合同;

(四)专项维修资金的筹集、使用情况;

(五)物业共有部分的使用和收益情况;

(六)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车位的处分情况;

(七)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的收支情况;

(八)其他应当向业主公开的情况和资料。

七、向物业主管部门和社区书面申请备案登记(30日内)

(一)业主大会成立和业主委员会选举情况;

(二)管理规约、议事规则;

(三)业主大会决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八、物业主管部门出具备案证明

第三篇:成立业主大会程序(小文档网整理)

成立业主大会程序

成立业主大会以及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的四个步骤

一、成立筹备组

1.要求在街道办、房地局指导下,由社区居委会、开发建设单位、业主代表组成业主大会筹备组。

2.街道办(居委会)、开发建设单位在物业管理区域内设立筹备办公室、公告栏、投票箱。以通告(信件)的形式告知全体业主自荐进入筹备组(投票以及公告时间为*天)。

3.*月*日*时在街道办(居委会)、业主代表、开发建设单位的监督下,打开筹备组自荐报名箱,并进行统计验票。

4.筹备组成员单位在充分听取业主意见基础上确定业主代表。确定后,在物业管理区域公示筹备组人员名单。

5.筹备组自名单公告之日起成立,同时公告所有业主。

二、筹备组确认并完成以下主要工作预计*月*日起筹备组成立,30日内组织完成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并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区房管局进行指导、监督)。筹备组起草《业主大会会议成立方案以及形式》。

1.业主委员会人数(5-9人)

2.业主委员会委员资格认定

3.业主委员会候选人以及委员的产生办法

a 设立投票箱业主自由报名

b 筹备组开箱验票

c 确认业主委员会委员被选名单

4.业主大会会议投票权数的确认

5.文件公告的方式、送达的方式、选票统计方式

6.组织召开业主委员会第一次会议

7.向小区办报送备案文件

三、召开业主大会会议需要完成以下工作

1.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并通过《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业主公约》。

2.投票权按物业建筑面积计算,以一平米一票为计算基数,不足一平米部分不计算在内。

3.业主不能参加业主大会会议的,可书面委托代理人参加。但一个代理人不得同时接受同一物业管理区域内两个或两个以上业主的委托。

4.确定业委会委员(5-9人的单数),选举产生主任1人,副主任1人,任期2-3年。

5.确认是否聘请新物业公司,如果重新聘请应通过招标方式。

四、业主委员会备案(预计5月份)

1.自业主委员会组建之日起,30日内到街道审核后报区房管局备案。备案时提交以下文件:《业主委员会备案单》《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业主公约》《业主大会决议(附业主及投票权数清册)》《法律法规的其他材料(如:物业费缴费证明)》

2.业主委员会凭区房管局备案证明申请刻制印章。

第四篇:5、6 关于成立首届业主大会公告(首届)

关于将召开___小区首届业主大会

推荐筹备组业主代表公告

深圳市___小区业主递交要求成立业主大会的告知书,根据《深圳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等相关法规,将召开___小区业主大会并选举产生第届业主委员会。筹备组的成立是按照《深圳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筹备组由五至七名成员组成,其中社区工作站负责人一名、建设单位或者物业服务企业代表一名、业主代表三至五名。筹备组组长由社区工作站负责人担任。筹备组中的业主代表由社区工作站在愿意参加筹备工作,且有一定人数业主推荐的业主中确定。筹备组成员不得担任首届业主委员会委员。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筹备组业主代表的条件需符合《深圳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第23条和第34条的规定。筹备组业主代表推荐办法及推荐期限:

推荐时间:筹备组业主代表推荐时间由年月日至月日下午17止。请业主将推荐表在规定时间内交到社区工作站或设在管理处代办点,超过推荐期限无效。业主自愿参加筹备组工作的,请到社区工作站或设在管理处代办点领取筹备组业主代表推荐表格。筹备组组长将依照相关法规、程序指导召开业主大会。若对相关事项不了解,请业主在公告期7天内以书面形式署名到社区工作站咨询(联系人:、联系电话:)。

特此公告

深圳市区社区工作站

年月日

温馨提示:筹备组业主代表需先提交推荐表(原件)、身份证复印件、产权登记中心打印查档清单原件或街道办事处和工作站签章校核的产权证复印件(任期内换届选举筹备组由原业委会组织),防止备案时遗漏。

第五篇:成立业主大会的条件与程序

成立业主大会的条件与程序

为了确保业主委员会选举符合规定,切实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根据《物权法》和《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我办制定了成立业主大会的条件与程序。

一、成立业主大会的条件

1.在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已交付的专有部分面积超过建筑物总面积(入住业主的面积之和超过整个园区建筑物面积)百分之五十时,具备了成立业主大会的首要条件。

2.建设单位应当向物业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报送下列筹备首次业主大会会议所需的文件资料:

⑴、物业管理区域证明;

⑵、房屋及建筑物面积清册;

⑶、业主名册;

⑷、建筑规划总平面图;

⑸、交付使用共用设施设备的证明;(煤气、自来水、电等专业管理部门)。

⑹、物业服务用房配置证明;

⑺、其他有关的文件资料;

二、成立业主大会的程序

1.组建业主大会筹备组

⑴.筹备组成员由业主代表、街道办事处、小区办、居民委员会、建设单位、前期物业服务企业和原房屋管理单位等组成;

⑵.筹备组成员人数应为七人以上十五人以下单数,其中业主代表人数不低于筹备组总人数的三分之二,筹备组的组长由街道办事处代表担任。筹备组中的业主代表,由街道办事处组织业主推荐;

⑶.筹备组成员名单确定后,应当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3天;

⑷.筹备组应当自组成之日起90日内完成筹备工作,组织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

⑸.筹备组自业主委员会成立并依法备案起自行终止。

2.业主的定义

依法登记取得或者依据生效法律文书、继承或者受遗赠,以及合法建造房屋等事实行为取得专有部分所有权的人,应当认定为业主(按照产权证所注明的产权所属人)。

3.业主大会筹备组应做好以下工作

⑴.确认并公示业主身份、业主人数以及所拥有的专有部分面积;

⑵.确定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形式和内容; ⑶.草拟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⑷.依法确定首次业主大会会议表决规则;

⑸.制定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产生办法,确定业主委员会

委员候选人名单;

⑹.制定业主委员会选举办法;

⑺.完成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的其他准备工作。

以上内容应当在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15日前以书面形式记录并作出答复。

4.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

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是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推荐和自荐产生。筹备组应当核查参选人的资格,根据物业、物权份额、委员的代表性和广泛性等因素,确定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名单。

5.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当在具备下列条件的业主中选举产生: 业主委员会由业主大会会议选举产生,由5至11人单数组成,由业主大会筹备组根据小区具体情况确定。业主委员会应当是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并符合下列条件:

⑴.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⑵.遵纪守法,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具有一定的公信力和组织能力;

⑶.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模范履行业主义务;

⑷.本人及其近亲属未在同一物业管理区域提供物业服务的企业或者下属单位任职;

⑸.具备必要的工作时间。

6.推选业主委员会候选人和选举出的业主委员会委员公示公告

⑴.推选出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后,筹备组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示7天,征求业主意见,公示期间如无异议再公告确认。

⑵.选举出的业主委员会委员的自然情况及统计后的得票数和专有面积之和数,筹备组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示7天,再公告确认。

7.业主大会确定业主投票权数规定 分面积和建筑物总面积:

⑴.专有部分面积按照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面积计算;尚未进行登记的,暂按测绘机构的实测面积计算;尚未进行实测的,暂按房屋买卖合同记载的面积计算;

⑵.建筑物总面积,按照前项的统计总和计算。业主大会确定业主投票权数,可以按照下列方法认定业主人数和总人数:

⑶.业主人数,按照专有部分的数量计算,一个专有部分按一人计算。但建设单位尚未出售和虽已出售但尚未交付的部分,以及同一买受人拥有一个以上专有部分的,按一人计算;

⑷.总人数,按照前项的统计总和计算。

8.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委员票数

经专有部分面积占建筑物总面积二分之一以上的业主且占业主总人数二分之一以上(人数和面积双过半)的业主同意,根据筹备组预先确定的业主委员会委员人数,按照得票数依次排序,选出业主委员会委员。

9.召开首次业主大会时间和形式

⑴.业主大会筹备组要在首次业主大会召开15日前以书面的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公告召开业主大会时间;

⑵.业主大会会议可以采用集体讨论的形式,也可以采用书面征求意见的形式;

⑶.采用书面征求意见形式的,应当将征求意见书送交每一位业主;无法送达的,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

10.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管理规约审核

业主大会筹备组制定《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和《管理规约》(草案)后,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示前报区小区办,驻街专管员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和《管理规约》(草案)内容进行检查、审核,是否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则的内容。

11.对选举业主委员会委员的选票核实

住街专管员对业委会选票按照10%抽取检查核实,符合备案条件的予以备案。

12.业主委员会委员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不超过5年,可连选连任,业主委员会委员具有同等表决权。

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之日起7日内召开首次会议,推选业

主委员会主任和副主任。

13.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30日内,持下列文件向物业所在地的区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办理备案手续:

(一)业主大会成立和业主委员会选举的情况(小区办提供示范文本,具体选举情况由社区提供);

(二)管理规约;

(三)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四)业主大会决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业主委员会办理备案手续后,可持备案证明向公安机关申请刻制业主大会印章和业主委员会印章。

业主委员会任期内,备案内容发生变更的,业主委员会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将变更内容书面报告备案部门。

14.业主委员会的换届工作

在街道办事处、社区的监督指导下,由业主委员会组织换届选举工作;业主委员会在规定的时间内不组织换届选举的,小区办和街道办事处应当责令其限期组织换届选举;逾期仍不组织的,可以社区在街道办事处的指导和监督下,组织换届选举工作。

(此规程为小区办内部学习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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