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监测管理制度
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监测管理制度(试行)
为进一步加强医疗机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促进抗菌药物合理使用,有效控制细菌耐药,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根据《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84号),《2012年贵州省抗菌药物临床应用专项整治活动实施方案》黔卫发[2012]66号的要求,参考《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贵州省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规范》黔卫发[2008]80号、《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卫办医政发[2009]38号文等内容,制定此制度。
一、工作目标
通过对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指标及病历的调查,监测我院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情况,发现抗菌药物临床应用中存在的突出问题,采取相应管理措施,促进临床合理用药。
二、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指标调查
1、每月对全院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情况进行专题调查;
2、调查内容
1)抗菌药物品种、剂型、规格、使用量、使用金额; 2)使用量和使用金额排名前10位的抗菌药物品种; 3)抗菌药物占药品总金额同比下降比例; 4)住院患者抗菌药物使用率、使用强度; 5)I类切口手术和介入治疗抗菌药物预防使用率; 6)特殊使用级抗菌药物使用率、使用强度;
7)门诊抗菌药物处方比例、急诊抗菌药物使用比例; 8)住院患者微生物检验样本送检率; 9)其他相关指标。
三、抗菌药物病历调查
1、医务处每月组织临床医师、感染管理科、临床药师对使用抗菌药物的病历进行调查。
2、医务处与药事科共同商定抽查病历的病历号与数量,并做好病历准备工作。
3、调查人员应对病历进行用药合理性评价,包括用药指征、药物选择、用法用量、用药疗程、联合用药等内容。
4、药事科负责在一月内完成调查结果归纳、总结并写出初步书面分析报告。(住院部抗菌药物DDD数排序及DUI)
5、调查内容:
1)外科、呼吸科、重症医学科等临床科室使用抗菌药物的病历; 2)I类切口手术和介入诊疗病历; 3)使用特殊使用级抗菌药物的病历; 4)使用量异常增长的抗菌药物;
5)半年内使用量始终居于前列的抗菌药物; 6)超适应证、超剂量使用的抗菌药物; 7)企业违规销售的抗菌药物;
8)频繁发生严重不良事件的抗菌药物; 9)细菌耐药较高的抗菌药物;
10)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监测网上报病历; 11)其他相关内容。
四、监督管理
1、调查结果经抗菌药物管理工作组审议后,提交抗菌药物专项整治活动专家组讨论,讨论结果上报抗菌药物专项整治活动领导小组。
2、对临床科室和医务人员抗菌药物使用量、使用率和使用强度等情况进行排名并予以内部公示;对排名后位或者发现严重问题的医师进行批评教育,情况严重的予以通报。
3、对合理使用抗菌药物前10名的医师进行全院表扬、公示;对不合理使用抗菌药物前10名的医师,在全院范围内进行通报。
4、对出现抗菌药物超常处方3次以上且无正当理由的医师提出警告,限制其特殊使用级和限制使用级抗菌药物处方权。
5、限制处方权后,仍出现超常处方且无正当理由的,取消其处方权;取消处方权后在六个月内不得恢复其处方权。
6、调查结果作为医师定期考核、临床科室和医务人员绩效考核依据。
7、其他监督管理措施参照《合理用药管理实施细则》。
黎平县人民医院
2012年7月
第二篇: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监测管理制度(范文)
黄冈市中心医院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监测管理制度
为加强我院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规范我院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监测管理,根据《处方管理办法》、《医院处方点评管理规范(试行)》、《医疗机构药事管理办法》、《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等及黄冈市中心医院相关规章制度特制订本制度。
一、抗菌药物用量动态监测
参照我院《药物用量动态监测、超常预警及干预制度》,每月对全院抗菌药物销售情况进行统计排名,向全院公示排名前十位药品,同时每季度进行汇总,连续三个月排名前三位的抗菌药物或用量异常的抗菌药物,将进行预警,同时采取干预制度。
二、抗菌药物使用处方点评
参照《黄冈市中心医院处方点评制度与实施细则》,每月随机抽取100张门诊使用抗菌药物处方,进行点评,点评结果每季度汇总,通过《红景天地》、《医院药讯》公示,同时上报医务科、药剂科,与各科室医疗质量考核挂钩。
三、抗菌药物临床应用调查监测
(一)、随机抽查临床科室抗菌药物临床使用情况
1、从出院病历查看出院人数、病情、诊断、用药情况及使用率。
2、各科抗菌药物使用率,是否有应用指征、应用目的(治疗、预防、诊断、无)、应用时间、疗效(显效、有效、无效)、不良反应、评价(合理、不合理)。
3、抗菌药物的合理应用必须遵循《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分级使用。
4、主要抗菌药物应用情况,包括药名、剂型、总用药量、总用药天数、极量标准、极量数。
5、调查各科用药前临床标本送检率,根据细菌培养和药敏试验结果,合理选用抗菌药物。
6、由药剂科每季度提供住院病人使用抗菌药物金额最高的前3位科室和5位医生个人,在医院办公会上通报,连续二次通报者,由院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小组指派专案组进行督查,发现确有不合理现象给予处罚。
(二)、全院抗菌药物临床应用专项调查
在同一时间内随机抽查全院各科室三天抗菌药物使用情况,内容包括第一种方法,另加抗菌药物联用情况、联用天数、感染情况、手术类型、手术日期等。
(三)、围手术期抗菌药物使用情况调查
在一定时间内检查一个或几个科室术前、术中、术后抗菌药物应用情况,除患者一般情况外,包括手术时间、手术类型、手术前的抗菌药物应用情况,清洁手术是否按围手术期预防用药要求。
(四)、监督与评价
1、各科室应切实履行医疗质量监督管理的职能,将抗菌药物合理应用纳入其管理中。
2、各科室要贯彻执行“抗菌药物临床应用专项整治”活动要求。各类人员要履行岗位职责。认真学习《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
3、对抗菌药物应用率进行统计,力争控制在60%以下。
4、临床标本送检率力争达到30%以上,所选抗菌药物与感染微生物相适应。
5、清洁手术病人要求按围手术期预防用药规定实施。
6、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必须遵循分级使用原则。
7、以上要求做不到按医疗质量管理扣分处罚。好的科室和个人给予奖励,奖励方法与扣分处罚同步。
黄冈市中心医院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监督管理制度 为加强我院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规范我院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持续改进管理,根据《处方管理办法》、《医院处方点评管理规范(试行)》、《医疗机构药事管理办法》、《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等及黄冈市中心医院相关规章制度特制订本制度。
一 医院抗菌药物管理工作组加强对医院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二 医院建立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情况排名、公示和诫勉谈话制度。对各临床科室和医务人员抗菌药物使用量、使用率和使用强度等情况进行排名,对排名情况予以公示;对排名后位或者发现严重问题的部门负责人、医师进行诫勉谈话,情况严重的予以通报。
三 医院组织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对抗菌药物处方、医嘱实施点评,并将点评结果作为临床科室和医务人员绩效考核依据。
四 医疗机构应当对出现抗菌药物超常处方3 次以上且无正当理由的医师提出警告,限制其特殊使用级和限制使用级抗菌药物处方权;限制处方权后,仍连续出现2 次以上超常处方且无正当理由的,取消其抗菌药物处方权。
五 医师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医疗机构应当取消其抗菌药物处方权:
(一)抗菌药物培训考核不合格的;
(二)未按照规定开具抗菌药物处方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未按照规定使用抗菌药物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开具抗菌药物处方牟取私利的。
六 药师连续3 次以上未按照规定审核抗菌药物处方与医嘱,或者发现处方不适宜、超常处方未进行干预且无正当理由的,取消其抗菌药物调剂资格。
七 医师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按照《执业医师法》 第三十七条的规定给予警告或者责令暂定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取得抗菌药物处方权或者被取消抗菌药物处方权后仍开具抗菌药物处方的;
(二)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开具抗菌药物处方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使用未经批准抗菌药物的;
(四)索取、收受药品生产、经营企业财物或者通过开具抗菌药物牟取不正当利益的;
(五)违反本办法其他规定的。
八 药师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按照《药品管理法》 有关规定,给予警告或者责令暂定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依法给子降级、撤职、开除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 药品管理法》 第二十六条、三十四条的规定,违法购入未经批准抗菌药物的;
(二)违反《 药品管理法》 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未调剂审核处方、医嘱,造成患者严重损害的;
(三)未按照本办法规定,私自增加抗菌药物品种和规格的;
(四)违反《 药品管理法》 第九十条的规定,在药品购销、临床应用中牟取不正当利益的;
(五)违反本办法其他规定的。
抗菌药物不合理应用谈话诫勉制度
为加强医院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规范抗菌药物临床应用行为,保障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根据《全国抗菌药物联合整治工作方案》(卫医政发[2011]28号)《2011年湖北省抗菌药物临床应用专项整治活动实施方案》,制定本制度。
一、谈话诫勉制度适用范围
1、未达到抗菌药物专项整治活动目标并存在严重问题的。
2、不合理使用抗菌药物屡次教育不改的。
3、因不合理使用抗菌药物引发医疗纠纷、差错或事故的。
4、对抗菌药物管理小组的工作进行抵触、刁难、打击报复者。
二、谈话诫勉的对象 1、临床科室负责人; 2、相关医技科室负责人;
3、相关行政部门负责人。
三、谈话诫勉的程序
谈话由抗菌药物管理工作组提出意见,经院长或书记同意后进行。
四、谈话诫勉工作的实施
谈话由院长或书记主持,分管院长、人事组织科负责人参加。
五、谈话诫勉应注意的事项
1、进行诫勉谈话时,不得少于两人,并应作好记录。2、谈话要事先通知被谈话人,约定谈话时间及地点。
3、允许被谈话人对告诫的内容进行解释、说明和陈述,并对其保密。
4、被谈话人接到谈话通知后,要自觉接受谈话,不得借故推诿、拖延;要实事求是地回答问题,不得编造隐瞒事实,不得事后追查或打击。
5、谈话人可根据实际需要,要求被谈话人提供书面材料。
六、诫勉谈话的后续工作
1、谈话人要明确指出被谈话人的问题,对其进行批评教育,并限期改正。
2、谈话了解问题与事实不属实,应教育被谈话人正确对待,本着有则改之,无则加勉的态度对待问题。
3、经谈话,发现被谈话人确实存在严重问题时,应对其进行核查,并根据其严重程度,依据有关规定和程序处理。
七、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开始执行。
抗菌药物临床应用专项整治责任追究制度
1、各科室建立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制度,每月进行1次对抗菌药物不合理使用专项检查,对存在的问题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整改。每月按时上报医务科检查情况及改进措施,违者将直接追究科室负责人的责任,并在全院通报批评。
2、医院将加大对开具不合理抗菌药物医师的处理力度和抗菌药物处方权限制,严格控制抗菌药物的不合理使用;对多次违规、问题较多的医生采取扣除绩效工资、降职低聘、限制处方权、停止处方权、待岗培训学习、调离岗位等处理措施,并记入在医德医风考评档案中。
3、在医院每季度医疗质量检查中,抗菌药物临床应用问题严重的科室及个人实行行风和医德医风考评“一票否决”。
4、各科室违反用药原则的,将记录医务人员不良业绩,发现2次以上的,责任人考核直接确定为不合格,并记录不良行为记分1分,暂停其执业活动3个月,对其进行培训和继续医学教育至少3个月。暂停执业活动期间,只发放本人工资的70%。暂停执业活动期满后,再次发现不合理使用抗菌药物行为的,给予取消其处方资格,调离临床工作岗位等处理。
5、对不重视抗菌药物临床合理应用工作或违反以上管理要求,因临床抗菌药物滥用而由此造成医疗纠纷或其他严重后果的医师,将依照《执业医师法》、《处方管理办法》、《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交医院院委会处理,给予相关责任人相应的行政处罚,直至吊销其医师执业证书。
6、各药品供应公司,违反医院购销活动廉政建设协议、药品供应协议、药品质量保证协议等,按照协议执行。同时遵照《黄冈市中心医院用药用量动态监测、超常预警及干预制度》,违者交医院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及医院院委会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药剂科二甲复审档案盒标签
(一)1.2.5.1 4.14.4.1 基本药物制度
(二)3.5.1.1 3.5.1.2 3.5.2.1 特殊药品管理
(三)4.5.2.3 4.5.2.5 4.5.6.2 4.10.3.1 抗菌药物、激素类药物、合理用药指标、中药(四)
4.14.1.1 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五)
4.14.1.2 4.14.1.3 药剂科设置及人员配置(六)
4.14.2.1 药物遴选贮备
(七)4.14.2.2 4.14.2.3 4.14.2.4 4.14.2.5 4.14.2.6 4.14.2.9 4.14.2.10 质量监控体系、药品贮存制度、执行特殊药品管理、急救备用药品、落实药品调剂制度(八)
4.14.3.1 处方点评与药物评价体系
(九)4.14.3.2 4.14.3.3 4.14.3.6 处方审核、处方开具
(十)4.14.5.4 4.14.5.5 抗菌药物遴选评估购用管理、临床应用指标
(十一)4.14.6.1 4.14.6.2 4.14.7.1 4.14.8.1 4.14.8.2 药品不良反应监测、突发事件药事管理、临床药学服务、科室质量与安全持续改进(十二)
供货企业资质(1)(十三)
供货企业资质(2)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家基本药物制度,促进合理使用管理基本药物,有效控制药品费用增长,减轻群众就医负担,根据卫生部《关于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与江西省《医疗机构基本药物使用管理暂行规定》等文件要求,结合等级医院评审要求“有促进《国家基本药物目录》优先使用的具体措施,并有监督考评机制”,重新制定优先使用国家基本药物监督考评办法。
1.合理使用基本药物:医师必须按照《国家基本药物临床应用指南》和《基本药物处方集》指导临床合理用药。医师使用基本药物出现的超常处方(医嘱),严格按《医院处方点评管理实施细则》等执行。对违反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处方和医嘱,药房将不给予发药。
2.药品排名的监控与分级动态调控:将分线分级用药管理用于动态监控与调控,采取提高用药级别控制医师使用,可保证患者的必需用药,又达到合理调控用药的目的。即对每月使用金额排名前10位的普通西药、抗菌药、中成药作为监控对象(基本药物与医疗保险甲类药品除外)并调高一线使用管理,以保证患者经过上级医师会诊后能够开取,下月对上月排名在前10位的普通西药、抗菌药、中成药而本月未进入前10位的品种调回原来的分线管理。3.加强医院基本药物使用的监督管理 认真贯彻执行药品管理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规定,坚持临床合理用药制度,加强基本药物应用管理,严格处方评价管理制度,每月抽查与点评各临床医师的处方和医嘱,了解各科室对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实施情况。建立责任追究机制,对未按照规定使用基本药物的科室与医师,参照医院不合理用药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4.加强使用国家基本药物的考核与奖惩
(1)加强医师用药金额排名:取消按照使用药品总金额排名,改为使用非基药总金额排名,即对所有处方医嘱用药的医师使用非国家基本药物总金额,踢除国家基本药物金额后进行排名。每月底对医师平均非基药费用1倍以上的非基药前十名惩罚,第一名扣1000元、第二名扣900元、以此类推。
(2)国家基本药物金额比排名:按照卫生部门要求各科医师处方医嘱使用基本药物必须达标,对使用非药品金额1万元且未使用基药者,每月处罚200元。对基药与非基药金额比达70%以上且使用基药达1万元者,每月奖励100元。
(3)持续性改进:每星期六对医师基药与非基药金额及基药与非基药金额比进行滚动预警通报,以达到督促医师持续性改进目的。
5.本文件与医院原有关用药文件相抵的以本文件准,执行时间20xx年。
第三篇: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制度
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制度
一、医疗机构应当严格执行《处方管理办法》、《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定》、《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国家处方集》等相关规定及技术规范,加强对抗菌药物遴选、采购、处方、调剂、临床应用和药物评价的管理。
二、医疗机构应当按照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的抗菌药物分级管理目录,制定本机构抗菌药物供应目录,并向核发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行政部门备案。医疗机构抗菌药物供应目录包括采购抗菌药物的品种、品规。未经备案的抗菌药物品种、品规,医疗机构不得采购。
三、医疗机构应当严格控制本机构抗菌药物供应目录的品种数量。同一通用名称抗菌药物品种,注射剂型和口服剂型各不得超过2种。具有相似或者相同药理学特征的抗菌药物不得重复列入供应目录。
四、医疗机构确因临床工作需要,抗菌药物品种和品规数量超过规定的,应当向核发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行政部门详细说明原因和理由;说明不充分或者理由不成立的,卫生行政部门不得接受其抗菌药物品种和品规数量的备案。
五、医疗机构应当定期调整抗菌药物供应目录品种结构,并于每次调整后15个工作日内向核发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行政部门备案。调整周期原则上为2年,最短不得少于1年。
六、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公布的药品通用名称购进抗菌药物,优先选用《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国家处方集》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收录的抗菌药物品种。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只能选用基本药物(包括各省区市增补品种)中的抗菌药物品种。
七、医疗机构抗菌药物应当由药学部门统一采购供应,其他科室或者部门不得从事抗菌药物的采购、调剂活动。临床上不得使用非药学部门采购供应的抗菌药物。
八、因特殊治疗需要,医疗机构需使用本机构抗菌药物供应目录以外抗菌药物的,可以启动临时采购程序。临时采购应当由临床科室提出申请,说明申请购入抗菌药物名称、剂型、规格、数量、使用对象和使用理由,经本机构抗菌药物管理工作组审核同意后,由药学部门临时一次性购入使用。
医疗机构应当严格控制临时采购抗菌药物品种和数量,同一通用名抗菌药物品种启动临时采购程序原则上每年不得超过5例次。如果超过5例次,应当讨论是否列入本机构抗菌药物供应目录。调整后的抗菌药物供应目录总品种数不得增加。
医疗机构应当每半年将抗菌药物临时采购情况向核发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九、医疗机构应当建立抗菌药物遴选和定期评估制度。
医疗机构遴选和新引进抗菌药物品种,应当由临床科室提交申请报告,经药学部门提出意见后,由抗菌药物管理工作组审议。
抗菌药物管理工作组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审议同意,并经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审核同意后方可列入采购供应目录。
抗菌药物品种或者品规存在安全隐患、疗效不确定、耐药率高、性价比差或者违规使用等情况的,临床科室、药学部门、抗菌药物管理工作组可以提出清退或者更换意见。清退意见经抗菌药物管理工作组二分之一以上成员同意后执行,并报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备案;更换意见经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讨论通过后执行。
清退或者更换的抗菌药物品种或者品规原则上12个月内不得重新进入本机构抗菌药物供应目录。
十、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医师,可授予特殊使用级抗菌药物处方权;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医师,可授予限制使用级抗菌药物处方权;具有初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医师,在乡、民族乡、镇、村的医疗机构独立从事一般执业活动的执业助理医师以及乡村医生,可授予非限制使用级抗菌药物处方权。药师经培训并考核合格后,方可获得抗菌药物调剂资格。
二级以上医院应当定期对医师和药师进行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知识和规范化管理的培训。医师经本机构培训并考核合格后,方可获得相应的处方权。
其他医疗机构依法享有处方权的医师、乡村医生和从事处方调剂工作的药师,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组织相关培训、考核。经考核合格的,授予相应的抗菌药物处方权或者抗菌药物调剂资格。
十一、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知识和规范化管理培训和考核内容应当包括:(一)《药品管理法》、《执业医师法》、《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处方管理办法》、《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定》、《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国家基本药物处方集》、《国家处方集》和《医院处方点评管理规范(试行)》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二)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及管理制度;(三)常用抗菌药物的药理学特点与注意事项;(四)常见细菌的耐药趋势与控制方法;(五)抗菌药物不良反应的防治。
十二、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应当严格掌握使用抗菌药物预防感染的指证。预防感染、治疗轻度或者局部感染应当首选非限制使用级抗菌药物;严重感染、免疫功能低下合并感染或者病原菌只对限制使用级抗菌药物敏感时,方可选用限制使用级抗菌药物。
十三、严格控制特殊使用级抗菌药物使用。特殊使用级抗菌药物不得在门诊使用。
临床应用特殊使用级抗菌药物应当严格掌握用药指证,经抗菌药物管理工作组指定的专业技术人员会诊同意后,由具有相应处方权医师开具处方。
特殊使用级抗菌药物会诊人员由具有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经验的感染性疾病科、呼吸科、重症医学科、微生物检验科、药学部门等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医师、药师或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抗菌药物专业临床药师担任。
十四、因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医师可以越级使用抗菌药物。越级使用抗菌药物应当详细记录用药指证,并应当于24小时内补办越级使用抗菌药物的必要手续。
十五、医疗机构应当制定并严格控制门诊患者静脉输注使用抗菌药物比例。
村卫生室、诊所和社区卫生服务站使用抗菌药物开展静脉输注活动,应当经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核准。
十六、医疗机构应当开展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监测工作,分析本机构及临床各专业科室抗菌药物使用情况,评估抗菌药物使用适宜性;对抗菌药物使用趋势进行分析,对抗菌药物不合理使用情况应当及时采取有效干预措施。
十七、医疗机构应当根据临床微生物标本检测结果合理选用抗菌药物。临床微生物标本检测结果未出具前,医疗机构可以根据当地和本机构细菌耐药监测情况经验选用抗菌药物,临床微生物标本检测结果出具后根据检测结果进行相应调整。
十八、医疗机构应当开展细菌耐药监测工作,建立细菌耐药预警机制,并采取下列相应措施:(一)主要目标细菌耐药率超过30%的抗菌药物,应当及时将预警信息通报本机构医务人员;(二)主要目标细菌耐药率超过40%的抗菌药物,应当慎重经验用药;(三)主要目标细菌耐药率超过50%的抗菌药物,应当参照药敏试验结果选用;(四)主要目标细菌耐药率超过75%的抗菌药物,应当暂停针对此目标细菌的临床应用,根据追踪细菌耐药监测结果,再决定是否恢复临床应用。
十九、医疗机构应当建立本机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情况排名、内部公示和报告制度。
医疗机构应当对临床科室和医务人员抗菌药物使用量、使用率和使用强度等情况进行排名并予以内部公示;对排名后位或者发现严重问题的医师进行批评教育,情况严重的予以通报。医疗机构应当按照要求对临床科室和医务人员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情况进行汇总,并向核发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行政部门报告。非限制使用级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情况,每年报告一次;限制使用级和特殊使用级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情况,每半年报告一次。
二十、医疗机构应当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促进抗菌药物合理应用。
二十一、医疗机构应当对以下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异常情况开展调查,并根据不同情况作出处理:(一)使用量异常增长的抗菌药物;(二)半年内使用量始终居于前列的抗菌药物;(三)经常超适应证、超剂量使用的抗菌药物;(四)企业违规销售的抗菌药物;(五)频繁发生严重不良事件的抗菌药物。
二十二、医疗机构应当加强对抗菌药物生产、经营企业在本机构销售行为的管理,对存在不正当销售行为的企业,应当及时采取暂停进药、清退等措施。
第四篇: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制度 文档
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制度
一、本制度所称抗菌药物是指治疗细菌、支原体、衣原体、立克次体、螺旋体、真菌等病原微生物所致感染性疾病病原的药物,不包括治疗结核病、寄生虫病和各种病毒所致感染性疾病的药物以及具有抗菌作用的中药制剂。
二、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应当遵循安全、有效、经济的原则。
三、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实行分级管理。根据安全性、疗效、细菌耐药性、价格等因素,将抗菌药物分为三级:非限制使用级、限制使用级与特殊使用级。具体划分标准如下:
(一)非限制使用级抗菌药物是指经长期临床应用证明安全、有效,对细菌耐药性影响较小,价格相对较低的抗菌药物;
(二)限制使用级抗菌药物是指经长期临床应用证明安全、有效,对细菌耐药性影响较大,或者价格相对较高的抗菌药物;
(三)特殊使用级抗菌药物是指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抗菌药物;
1、具有明显或者严重不良反应,不宜随意使用的抗菌药物;
2、需要严格控制使用,避免细菌过快产生耐药的抗菌药物;
3、疗效、安全性方面的临床资料较少的抗菌药物;
4、价格昂贵的抗菌药物。
四、院长是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的第一责任人。
五、医院在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下设立抗菌药物管理工作小组。抗菌药物管理工作组由医务、药学、感染性疾病、临床微生物、护理、医院感染管理等部门负责人和具有相关专业高级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组成,医务、药学等部门共同负责日常管理工作。
六、抗菌药物管理工作小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抗菌药物管理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院抗菌药物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
(二)审议本院抗菌药物供应目录,制定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相关技术性文件,并组织实施。
(三)对本院抗菌药物临床应用与细菌耐药情况进行监测,定期分析、评估、上报监测数据并发布相关信息,提出干预和改进措施。
(四)对医务人员进行抗菌药物管理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技术规范培训,组织对患者合理使用抗菌药物的宣传教育。
七、医院设置感染性疾病科,配备感染性疾病专业医师。
感染性疾病科和感染性疾病专业医师负责对本院各临床科室抗菌药物临床应用进行技术指导,参与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工作。
八、医院配备抗菌药物等相关专业的临床药师。
临床药师负责对本院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提供技术支持,指导患者合理使用抗菌药物,参与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工作。
九、医院根据实际需要,建立符合实验室生物安全要求的临床微生物室。临床微生物室开展微生物培养、分离、鉴定和药物敏感试验等工作,提供病原学诊断和细菌耐药技术支持,参与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工作。
十、医院加强涉及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的相关学科建设,建立专业人才培养和考核制度,充分发挥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在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工作中的作用。
十一、医疗机构应当严格执行《处方管理办法》、《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定》、《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国家处方集》等相关规定及技术规范,加强对抗菌药物遴选、采购、处方、调剂、临床应用和药物评价的管理。
十二、医院按照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的抗菌药物分级管理目录,制定本院抗菌药物供应目录,并向核发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行政部门备案。本院抗菌药物供应目录包括采购抗菌药物的品种、品规。未经备案的抗菌药物品种、品规,不得采购。
十三、严格控制本院抗菌药物供应目录的品种数量(50种)。同一通用名称抗菌药物品种,注射剂型和口服剂型各不得超过2种。具有相似或者相同药理学特征的抗菌药物不得重复列入供应目录。
十四、确因临床工作需要,抗菌药物品种和品规数量超过规定的,应当向核发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行政部门详细说明原因和理由。
十五、定期调整抗菌药物供应目录品种结构,并于每次调整后15个工作日内向核发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行政部门备案。调整周期原则上为2年,最短不得少于1年。
十六、按照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公布的药品通用名称购进抗菌药物,优先选用《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国家处方集》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收录的抗菌药物品种。
十七、抗菌药物由药剂科统一采购供应,其他科室或者部门不得从事抗菌药物的采购、调剂活动。临床上不得使用非药学部门采购供应的抗菌药物。
十八、因特殊治疗需要,需使用本院抗菌药物供应目录以外抗菌药物的,可以启动临时采购程序。临时采购应当由临床科室提出申请,说明申请购入抗菌药物名称、剂型、规格、数量、使用对象和使用理由,经本院抗菌药物管理工作小组审核同意后,由药剂科临时一次性购入使用。
严格控制临时采购抗菌药物品种和数量,同一通用名抗菌药物品种启动临时采购程序原则上每年不得超过5例次。如果超过5例次,应当讨论是否列入本机构抗菌药物供应目录。调整后的抗菌药物供应目录总品种数不得增加。
医疗机构应当每半年将抗菌药物临时采购情况向核发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十九、建立抗菌药物遴选和定期评估制度。
(一)医院遴选和新引进抗菌药物品种,应当由临床科室提交申请报告,经药学部门提出意见后,由抗菌药物管理工作组审议。抗菌药物管理工作组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审议同意,并经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审核同意后方可列入采购供应目录。
(二)抗菌药物品种或者品规存在安全隐患、疗效不确定、耐药率高、性价比差或者违规使用等情况的,临床科室、药学部门、抗菌药物管理工作组可以提出清退或者更换意见。清退意见经抗菌药物管理工作组二分之一以上成员同意后执行,并报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备案;更换意见经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讨论通过后执行。
(三)清退或者更换的抗菌药物品种或者品规原则上12个月内不得重新进入本机构抗菌药物供应目录。
二十、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医师,可授予特殊使用级抗菌药物处方权;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医师,可授予限制使用级抗菌药物处方权;具有初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医师,可授予非限制使用级抗菌药物处方权。药师经培训并考核合格后,方可获得抗菌药物调剂资格。
医院定期对医师和药师进行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知识和规范化管理的培训。医师经本院培训并考核合格后,方可获得相应的处方权。二
十一、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知识和规范化管理培训和考核内容应当包括:
(一)《药品管理法》、《执业医师法》、《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处方管理办法》、《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定》、《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国家基本药物处方集》、《国家处方集》和《医院处方点评管理规范(试行)》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二)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及管理制度;
(三)常用抗菌药物的药理学特点与注意事项;
(四)常见细菌的耐药趋势与控制方法;
(五)抗菌药物不良反应的防治。
二十二、严格掌握使用抗菌药物预防感染的指证。预防感染、治疗轻度或者局部感染应当首选非限制使用级抗菌药物;严重感染、免疫功能低下合并感染或者病原菌只对限制使用级抗菌药物敏感时,方可选用限制使用级抗菌药物。
二十三、严格控制特殊使用级抗菌药物使用。
(一)特殊使用级抗菌药物不得在门诊使用。
(二)临床应用特殊使用级抗菌药物应当严格掌握用药指证,经抗菌药物管理工作小组指定的专业技术人员会诊同意后,由具有相应处方权医师开具处方。
(三)特殊使用级抗菌药物会诊人员由具有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经验的感染性疾病科、呼吸科、重症医学科、微生物检验科、药学部门等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医师、药师或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抗菌药物专业临床药师担任。
二十四、因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医师可以越级使用抗菌药物。越级使用抗菌药物应当详细记录用药指证,并应当于24小时内补办越级使用抗菌药物的必要手续。
二十五、制定并严格控制门诊患者静脉输注使用抗菌药物比例。
二十六、开展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监测工作,分析本院及临床各专业科室抗菌药物使用情况,评估抗菌药物使用适宜性;对抗菌药物使用趋势进行分析,对抗菌药物不合理使用情况应当及时采取有效干预措施。
二十七、根据临床微生物标本检测结果合理选用抗菌药物。临床微生物标本检测结果未出具前,临床医师可根据当地和本院细菌耐药监测情况经验选用抗菌药物,临床微生物标本检测结果出具后根据检测结果进行相应调整。二
十八、开展细菌耐药监测工作,建立细菌耐药预警机制,并采取下列相应措施:
(一)主要目标细菌耐药率超过30%的抗菌药物,应当及时将预警信息通报本机构医务人员;
(二)主要目标细菌耐药率超过40%的抗菌药物,应当慎重经验用药;
(三)主要目标细菌耐药率超过50%的抗菌药物,应当参照药敏试验结果选用;
(四)主要目标细菌耐药率超过75%的抗菌药物,应当暂停针对此目标细菌的临床应用,根据追踪细菌耐药监测结果,再决定是否恢复临床应用;
二十九、建立本院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情况排名、内部公示和报告制度。
(一)对临床科室和医务人员抗菌药物使用量、使用率和使用强度等情况进行排名并予以内部公示;对排名前十位或者发现严重问题的医师进行批评教育,情况严重的予以通报。
(二)按照要求对临床科室和医务人员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情况进行汇总,并向核发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行政部门报告。非限制使用级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情况,每年报告一次;限制使用级和特殊使用级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情况,每半年报告一次。
三
十、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促进抗菌药物合理应用。
三
十一、医院对以下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异常情况开展调查,并根据不同情况作出处理:
(一)使用量异常增长的抗菌药物;
(二)半年内使用量始终居于前列的抗菌药物;
(三)经常超适应证、超剂量使用的抗菌药物;
(四)企业违规销售的抗菌药物;
(五)频繁发生严重不良事件的抗菌药物。
三
十二、加强对抗菌药物生产、经营企业在本机构销售行为的管理,对存在不正当销售行为的企业,应当及时采取暂停进药、清退等措施。
三
十三、抗菌药物管理工作小组应加强对本院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三
十四、建立医疗机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评估制度。三
十五、建立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情况排名、公布和诫勉谈话制度。对院抗菌药物使用量、使用率和使用强度等情况进行排名,将排名情况在院内网公布;对发生重大、特大医疗质量安全事件或者存在严重医疗质量安全隐患的各临床科室的负责人和当事人进行诫勉谈话,情况严重的予以通报。
三
十六、按时上报全国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监测网和全国细菌耐药监测网的数据,根据“二网”监测情况定期公布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控制指标,开展抗菌药物临床应用质量管理与控制工作。
三
十七、将本院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情况纳入临床科室考核指标体系。三
十八、抗菌药物管理工作小组定期组织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对抗菌药物处方、医嘱实施点评,并将点评结果作为医师定期考核、临床科室和医务人员绩效考核依据。
三
十九、对出现抗菌药物超常处方3次以上且无正当理由的医师提出警告,限制其特殊使用级和限制使用级抗菌药物处方权。
四
十、医师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医院取消其处方权:
(一)抗菌药物考核不合格的;
(二)限制处方权后,仍出现超常处方且无正当理由的;
(三)未按照规定开具抗菌药物处方,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未按照规定使用抗菌药物,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开具抗菌药物处方牟取不正当利益的。
四
十一、药师未按照规定审核抗菌药物处方与用药医嘱,造成严重后果的,或者发现处方不适宜、超常处方等情况未进行干预且无正当理由的,医院取消其药物调剂资格。
四
十二、医师处方权和药师药物调剂资格取消后,在六个月内不得恢复其处方权和药物调剂资格。
抗菌药物分级使用管理制度
一、分级原则
根据我院现有抗菌药物的情况,结合抗菌药物特点、临床疗效、细菌耐药、不良反应、可获得性以及药品价格等因素,将抗菌药物分为非限制使用、限制使用与特殊管理三类分级管理。
(一)非限制使用:指经长期临床应用证明安全、有效,对细菌耐药性影响较小,价格相对较低的抗菌药物。
(二)限制使用:指经长期临床应用证明安全、有效,对细菌耐药性影响较大,或者价格相对较高的抗菌药物。
(三)特殊使用:指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抗菌药物:
1、具有明显或者严重不良反应,不宜随意使用的抗菌药物;
2、需要严格控制使用,避免细菌过快产生耐药的抗菌药物;
3、疗效、安全性方面的临床资料较少的抗菌药物;
4、价格昂贵的抗菌药物。
二、分级管理抗菌药物的使用权限
(一)非限制使用:此类抗菌药物由医师及以上技术职务处方使用。
(二)限制使用:此类抗菌药物使用需说明理由,由主治医师及以上技术职务处方使用。
(三)特殊管理
此类抗菌药物使用应有严格的指证或确凿依据,需经有关专家会诊或本科主任同意,由副主任医师及以上技术职务处方使用。
紧急情况下未经会诊同意或需越级使用的,处方量不得超过1日用量,并做好相关病历记录。三、三类药物的划分
参见《抗菌药物使用分级目录》。
四、要求及说明
(一)按照《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的规定,一般对轻度与局部感染患者应首先选用非限制性使用的抗菌药物治疗;严重感染、免疫力低下者合并感染或病原体只对限制使用抗菌药物敏感时,可选用限制使用抗菌药物治疗;对特殊使用的抗菌药物,在使用时应严格掌握临床应用指征,必须经抗感染或有关专家会诊同意后使用。
(二)紧急情况下,临床医师可以越级使用高于一级权限的抗菌药物,但仅限于一天用量,在48小时内向上一级医师或科主任汇报并在用药医嘱或处方上办理补签字手续。
(三)氟喹诺酮类药物的经验性治疗可用于肠道感染、社区获得性呼吸道感染和社区获得性泌尿系统感染,其他感染性疾病治疗要在病情和条件许可的情况下,参照致病菌药敏试验结果选用该类药物。严格控制氟喹诺酮类药物作为外科围手术期预防用药。对已有严重不良反应报告的氟喹诺酮类药物要慎重选择,使用中密切关注安全性问题。
抗菌药物遴选、引进、清退或更换的票决制度
一、为确保临床安全用药、合理用药,严格控制抗菌药物的使用,规范新药引入及药品清退与更换行为,特制定本制度。
二、医院遴选和新引进抗菌药物品种,应当由临床科室提交申请报告,经药学部门提出意见后,由抗菌药物管理工作小组审议。抗菌药物管理工作组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审议同意,并经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审核同意后方可列入采购供应目录。
三、抗菌药物品种或者品规存在安全隐患、疗效不确定、耐药率高、性价比差或者违规使用等情况的,临床科室、药学部门、抗菌药物管理工作小组可以提出清退或者更换意见。清退意见经抗菌药物管理工作小组二分之一以上成员同意后执行,并报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备案;更换意见经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讨论通过后执行。
四、清退或者更换的抗菌药物品种或者品规原则上12个月内不得重新进入本机构抗菌药物供应目录。
围手术期预防应用抗菌药物管理制度
一、加强抗菌药物的合理应用管理
(一)根据卫生部(2009)38号文精神,制定我院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实施细则补充规定。
(二)加强抗菌药物的分级使用管理,严格落实我院抗菌药物分级使用管理规定。
(三)加强特殊使用抗菌药物的使用管理,医院制定特殊使用抗菌药物使用管理规定,并落实,所有特殊使用抗菌药物必须经会诊后才能使用。
(四)加强氟喹诺酮类药物临床应用管理,严格掌握临床应用指征。氟喹诺酮类药物的经验性治疗可用于肠道感染、社区获得性呼吸道感染和社区获得性泌尿系统感染。
二、加强抗菌药物围手术期预防应用管理
(一)加强Ⅰ类切口手术预防使用抗菌药物的管理和控制。Ⅰ类切口手术一般不预防使用抗菌药物,确需使用时,要严格掌握适应证、药物选择、用药起始与持续时间。
(二)对具有预防使用抗菌药物指征的,参照《常见手术预防用抗菌药物表》选用抗菌药物。也可以根据临床实际需要,合理使用其他抗菌药物。
(三)Ⅰ类切口手术预防使用抗菌药物给药方法要按照《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有关规定,术前0.5~2小时内,或麻醉开始时首次给药;手术时间超过3小时或失血量大于1500ml,术中可给予第二剂;总预防用药时间一般不超过24小时。
(四)Ⅰ类切口手术常用预防抗菌药物为头孢唑啉或头孢拉定。
(五)Ⅰ类切口手术常用预防抗菌药物单次使用剂量:头孢唑啉1~2g;头孢拉定1~2g;头孢呋辛
(五)g;头孢曲松1~2g;甲硝唑0.5g。
(六)对β-内酰胺类抗菌药物过敏者,可选用克林霉素预防葡萄球菌、链球菌感染,可选用氨曲南预防革兰氏阴性杆菌感染。必要时可联合使用。
(七)耐甲氧西林葡萄球菌检出率高的医疗机构,如进行人工材料植入手术(如人工心脏瓣膜置换、永久性心脏起搏器置入、人工关节置换等),也可选用万古霉素或去甲万古霉素预防感染。
(八)氟喹诺酮类药物不允许作为外科围手术期预防用药。
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监测制度
一、对抗菌药物实行分级管理,结合抗菌药物的特点、临床疗效、细菌耐药、不良反应以及药品价格等因素,将抗菌药物分为非限制使用、限制使用与特殊管理三类,分级管理。
二、临床医师可根据诊断和患者病情开具非限制使用抗菌药物处方;患者需要应用限制使用抗菌药物治疗时,应经具有主治医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医师同意,并签名;患者病情需要应用特殊使用抗菌药物,应具有严格临床用药指征或确凿依据,经抗感染或有关专家会诊同意,处方需经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医师签名。
三、监测管理
(一)开展病原微生物的培养、分离、鉴定和规范的细菌药物敏感试验。
(二)诊断为细菌性感染者,方有指征应用抗菌药物。并应尽早查明感染病原,根据病原种类及细菌药物敏感试验结果选用抗菌药物。
(三)定期汇总药敏试验结果,每季度发布一次药敏试验结果的分析报告,以便临床有针对性的选择抗菌药物。
(四)定期通报药敏试验结果耐药情况发生较多的抗菌药物,限制其使用,必要时可采取暂停使用的方法以减少细菌耐药性的发生。
四、细菌耐药监测
(一)每季度根据细菌室提供的细菌耐药情况做出细菌耐药监测报告。
(二)细菌耐药监测报告刊登在药讯中供医生参考。
抗菌药物临床应用预警制度
一、抗菌药物使用应符合卫生部制定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和本院制定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实施细则》。
二、严格按照抗菌药物分级管理制度规定,加强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的管理
三、合理用药监督评价小组每个季度应对本院消耗金额前十位的药品进行合理用药监控评价,并作好记录,监控记录在医院OA系统中公布。
4.合理用药监督评价小组对用量明显增加的品种,应在药讯上提出警示。特殊情况如:新进入的药品使用未满三个月的、药品价格调整引起的用量变化、特殊原因引起的病人数变化等除外。
五、重视细菌耐药监测情况,严格执行抗菌药物分级管理规定,对药敏试验的结果定期进行分析、汇总,并把分析结果在药讯上公布。
(一)对细菌耐药率超过30%的抗菌药物,将预警信息通报有关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
(二)对细菌耐药率超过40%的抗菌药物,应该慎重经验用药。
(三)对细菌耐药率超过50%的抗菌药物,应该参照药敏试验结果用药。
(四)对细菌耐药率超过75%的抗菌药物,应该暂停该类抗菌药物的临床应用,根据细菌耐药监测结果再决定是否恢复临床应用。
第五篇: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制度
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制度
临床抗菌药物合理应用的基本原则
一、抗菌药物用于细菌、支原体、衣原体、立克次体、螺旋体、真菌等微生物病原所致的感染性疾病。非上述病原体所致疾病原则上不用抗菌药物。
二、在使用抗菌药物治疗前,应尽可能正确采集有关标本,及时送病原学检查及药敏试验,作为选用药物的依据。未获结果前或病情不允许耽误的情况下,可根据临床诊断推测最可能的病原菌,进行经验治疗; 一旦明确病原菌,应根据临床用药效果并参考药敏试验结果,调整用药方案,给予针对性目标治疗。临床无感染表现而病原检查获阳性结果时,应注意排除污染菌、正常菌群和定植菌的可能。
三、对轻症社区获得性感染或初治患者,可选常用抗菌药物。对医院获得性感染、严重感染、难治性感染患者应根据临床表现及感染部位,推断可能的病原菌及其耐药状况,选用抗菌活性强、安全性好的杀菌剂,必要时可以联合用药。
四、选择抗菌药物应根据病原菌种类和感染情况,尽量选用对病原菌作用强、感染部位药物浓度高的品种,并综合考虑以下因素:
(一)患者的疾病状况:感染严重程度、机体生理、病理、免疫功能状态等。
(二)抗菌药物的特性:包括抗菌药物的药效学特点(抗菌谱、抗菌活性等)、药物动力学特点(吸收、分布、代谢与排泄,如半衰期、血药浓度、组织浓度等)以及不良反应等。
(三)参考各医疗机构及病区细菌耐药状况,选用适当的抗菌药物。
(四)给药途径:轻中度感染尽量选用生物利用度高的口服制剂;病情较重者可采用注射剂。
(五)有多种药物可供选用时,应优先选用抗菌作用强、窄谱、不良反应少的抗菌药物;制定抗菌药物治疗方案时,应考虑药物的成本-效果比。
(六)其它:药物的相互作用、供应情况等。
五、抗菌药物的调整:一般感染患者用药72 小时(重症感染48 小时)后,可根据疗效或临床病原检查结果,决定是否需要调整所用抗菌药物。
六、疗程:一般感染待症状、体征及实验室检查明显好转或恢复正常后再继续用药2~3 天,特殊感染或特殊药物按特定疗程执行。
七、在抗菌药物治疗的同时不可忽视综合治疗。有局部病灶者需同时进行局部引流等治疗。
八、应尽量避免将全身用抗菌药物作为皮肤粘膜局部用药,以防产生耐药菌株。若全身用药在局部感染灶难以达到有效浓度时,可考虑局部应用。抗菌药物一般不用于气道预防给药。
九、遵循抗菌药物预防应用与联合用药原则。
十、加强抗菌药物的不良反应监测,及时发现其不良反应并妥善处置,认真执行药物不良反应报告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