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贵阳市流动人口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管理办法
贵阳市流动人口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管理办法
贵阳市流动人口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我市流动人口子女义务教育管理,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贵阳市关于加强和完善流动人口管理工作的意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流动人口子女在贵阳市接受义务教育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按照管理以流入地政府为主,接受入学以全日制公办中小学为主的原则,根据本市实际,采取多种形式,逐步解决流动人口子女义务教育问题。
第四条 市、区(市、县)政府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制定教育发展规划,要把流动人口子女义务教育纳入规划,统筹安排。政府各有关职能部门明确职责,加强沟通,密切配合,齐抓共管,建立并完善工作制度和保障机制,落实流动人口子女义务教育工作。
第五条 市、区(市、县)教育行政部门为流动人口子女义务教育主管部门,将流动人口子女义务教育纳入普及九年义务教育工作范畴和重要工作内容,指导和督促各中小学校认真做好接收就学和教育教学工作。
公安部门在办理居住证时,采集流动人口相关信息,及时提供6—15周岁流动人口的有关情况。
发展改革部门要将流动人口子女义务教育纳入城市社会事业发展计划,在政府投资项目年度投资计划中,保证我市中小学新建、改扩建项目建设需要,及时满足义务教育学位需求。
规划部门在城市规划中,要立足城市发展的实际,考虑教育长远发展的要求,按我市城市规划标准的要求配置教育设施。
国土部门根据城市发展规划留足教育用地,保障教育发展项目用地。
机构编制部门要根据接收流动人口子女的数量,合理核定公办学校的教职工编制。
劳动部门对流动人口就业和参加社会保险的情况,出具有效证明。
人口计生部门为流动人口出具计划生育证明。
房管部门为流动人口出具或检验房屋租赁证明。
物价部门与有关部门制定教育收费标准并检查学校收费情况。
第六条 凡年满6—15周岁,有学习能力,父母在筑连续居住一年以上,且能提供以下材料的流动人口子女,可申请在我市接受义务教育,不收借读费。
(一)由公安部门出具的适龄儿童及其父母的原籍户口本、在筑居住证;
(二)适龄儿童父母在本市的有效房产证明和购房合同,或由当地街道办事处房管所提供的租房合同登记、备案材料;
(三)适龄儿童父母现居住地街道办事处计划生育工作机构出具的计划生育证明材料;
(四)适龄儿童原户籍地乡(镇)以上教育部门开具的就学联系函,或学校开具的转学证明。
依法设立的民办学校参照本条规定执行。
第七条 因父母死亡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等原因,由其他法定监护人监护的儿童就读,按第六条规定办理。
第八条 流动人口子女申请在公办学校接受义务教育,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适龄子女的家长应在申请学位前做好第六条规定的材料准备;
(二)适龄儿童的家长在规定时间内,持上述材料向居住地区(市、县)教育局申请学位;
(三)区(市、县)教育局和学校根据学位情况尽量安排符合就读条件者入学。
第九条 物价部门与有关部门制定教育收费标准并检查学校收费情况。各区(市、县)政府认真执行我市教育收费政策,坚决制止乱收费。
第十条 市、区(市、县)政府应加强对流动人口子女在公办学校就读的管理,创造条件,为流动人口子女提供接受义务教育的机会,对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学生还应酌情减免书、杂费。鼓励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公民个人捐款、捐物,资助家庭困难的流动人口子女就学。政府定期表彰奖励资助学生的突出单位和个人。
第十一条 流动人口子女必须在完备注册或转学手续后,方能进入我市义务教育学校就读,不得在没有学籍的情况下借读或代培。公办学校和民办学校均应将学生学籍资料规范管理,按时报教育行政部门。
第十二条 学校应做到不分学生户籍,平等实施教育教学。对于学习存在困难的流动人口子女,要适当给予个别辅导等关心和帮助。
第十三条 民办教育是基础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我市实行公办、民办教育协调发展,多途径解决流动人口子女义务教育问题。市、区(市、县)要从城市教育费附加中安排部分经费,用于流动人口子女义务教育,对经审批承担流动人口义务教育的民办学校给予生均经费补贴。
第十四条 市、区(市、县)教育行政部门按照“规范、调整、提高”的方针加强对民办流动人口子女学校的指导和管理,建立民办教育质量监管、安全监控和风险防范机制,保障适龄儿童的教育权益。
第十五条 凡违反本办法有关入学、收费、学籍管理和教育教学等规定者,由教育行政和物价等相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严肃查处。
第十六条 各区(市、县)教育行政部门应依据本办法,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篇:深圳市暂住人口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管理办法
深圳市暂住人口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管理办法(试行)》关于非深户人员在深圳接受义务教育的条件是:
第六条 凡年满6—15周岁,有学习能力,父、母在深连续居住1年以上,且能提供以下材料的暂住人口子女,可申请在我市接受义务教育:
(一)适龄儿童出生证、由公安部门出具的适龄儿童及其父母的原籍户口本、在深居住证或暂住证;(去石岩延期居住证)
(二)适龄儿童父母在本市的有效房产证明和购房合同,或由当地街道办事处房屋租赁管理所提供的租房合同登记、备案材料;(房管所去办税)租房居住的提供现居住地街道办事处房屋租赁管理所出具的《深圳市房地产租赁合同书》及房屋租赁管理费收据《广东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统一票据》。
(三)适龄儿童父母持有本市劳动保障部门出具的就业和社会保障证明,或者本市工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副本等证明;
(四)适龄儿童父母现居住地街道办事处计划生育工作机构出具的计划生育证明材料;(流动人口计划生育计)
(五)适龄儿童原户籍地乡(镇)以上教育管理部门开具的就学联系函,或学校开具的转学证明。(在家开)
(6)小孩出生证明
1+5”文件
1、户口本
2、深圳居住证(大人小孩都要)
3、社保(连续一年以上,且现在还在交)或工商执照
4、小孩出生证
5、房屋租赁合同(要正规的那种)或房产证或购房合同
6、居住所在街道的“深圳计划生育证明”
7、老家教育部门开具的“就学联系函”
其中最难的是“深圳计划生育证明”,全家户口本;
小孩子的出生证明;
小孩子居住证(刚办的可用回执);
房产合同或一年以上租赁合同;
父母其中一方能提供出在深一年的证明(如旧的暂住证,水电费单据等,如有一年以上租赁合同或一年以上房产合同就可以不用提供);
父母其中一方的社保或者个体户营业执照;(不用一年以上,刚刚办的没拿到卡可以用收据代替)
深圳住处所属居委开的计划生育证明;
第三篇:流动人口子女接受公平教育
随着经济的发展,我校吸收了部分流动人口子女来我校就读,为此,我校为了让“流动的花朵”留在保福小学,开展了城市流动人口子女教育公平的制度性保障的探究。
一、加强学习,解放思想,落实政策。
保福小学领导从学习入手,通过学习,解放思想,在教职员工中开展了城市流动人口子女教育公平的大讨论,形成了如下共识。
1、城市流动人口子女教育公平关系到保障人权。
2、城市流动人口子女的教育公平关系到社会的稳定。
3、城市流动人口子女教育公平就是贯彻执行依法治国和践行“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
二、分层目标管理,确保公平
保福小学校委会为了让流动人口子女能:进得来,留得住,学得好。制定了《加强保福小学城市流动人口子女教育公平的管理》的文件。明确规定坚决执行市政府关于流动人口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的政策。坚决实行流动人口子女实行“免收借读费,实行一次收费”,敞开校门让他们与城市孩子在同一片蓝天下享有教育的平等权。文件规定了分层目标管理流动人口子女的方案。教务处为此制定了《流动人口子女学管理和分班法》。特别平等的原则。制定《流动人口子女分层教学实施细则》。政教处制定了《流动人口子女德育管理实施细则》《城市人口子女与流动人口子女一帮一阳光行动方案》,总务处制定了《流动人口子女平困生减免办法》,以上措施有力保证了流动人口子女的平等收教育的权利。有了制度后,学校十分重视检查落实,反馈信息,发现问题,及时研究解决新办法。如入学初期,流动人口子女与城市学生由于缺乏沟通,矛盾多,打架现象时有发生,学校召开了政教处,教务处,班主任,科任教师代表,学生干部代表,流动人口子女的学生代表的协调会议,各书几见,分析原因,探讨解决方法,一帮一,手扶手好朋友,活动使流动人口子女很快融入班级体之中,形成了团结。友爱,平等的同学关系。学校的目标管理,确保了过程的平等。保证了流动人口子女受教育的结果平等。
三、实话实说成效和问题及对策
1、减轻了农民负担。
城市流动人口绝大部分是农民工,“免收借读费,实行一次性收费”和对特困生减免费用,大大减轻了农民的经济负担,2004年秋季在校流动人口子女204人,占全校人数的9.2%,初一年级共72人,男38人,女34,初二年级共52人,男28人,女24人,初三年级80人,男49人,女31人。2004届毕业生,流动人口子女63人,男34人,女29人,按每生每学期借读费600元,从2004年春开始,一年级减免4.32万元,二年级减免6.24万元,三年级减免9.6万元,2004年毕业生减免3.78万元,对特困流动人口子女减免56人,人平近120元,共0.672万元。学校减免费用总共24.592万元,从二使农民工受益24.592万元。
2、保证了流动人口子女的教育质量。
2004届毕业生,流动人口子女63人,考取重点高中4人,考取普通高中24人,2004年秋,在籍流动人口子女204人,一次性毕业合格率达96.8%。目前,在校200人,4名学生随父母外地务工迁入外校。由于学校十分重视和关心流动人口子女的学习和生活,教师们因人施教,分层助学,使他们愉快地生活和学习着;他们在保福小学勤奋学习,文明守纪,也早已成为保福小学优秀的一员!问题及对策。
①学校难以保证所有流动人口入学。
由于上级部门评价学校的标准仍以教学质量论英雄,加之教学质量好的学校对流动人口子女的吸收力大,就读者多,为了保证优质生源,据我所知,无论小学和初中绝大部分学校都举行入学资格考试以淘汰学习成绩差的学生。我呼吁取消入学资格考试,由当地政府和教育主管部门统筹安排,根据各校教育资源的承受能力安排流动人口子女入学,确保入学机会的平等。
②流动人口子女由于社会资本的缺乏,以及面临文化适应的问题,往往心理压力大,自卑感强,如果教师不精心呵护,往往会产生厌学逃学现象。
这就要求教育工作者对他们一视同仁,教学过程中注意分层教学,注意对家庭背景、智力水平、教养程度不同的学生给予平等的对待。同时,学校应采取行政手段,把教师对全体(包括流动人口子女)学生的教育教学成果,作为评估条件之一,与教师的职称、考核、奖励和工资挂钩。
③由于流动人口的流动性强,经济困难,流动人口子女常常出现来有影,去无踪的现象。单靠学校减免费用,只是杯水车薪。中央和地方各级财政应设专项扶贫资金,用于流动人口就学,消除因家庭困难造成的教育机会不均等,实现从道义性扶贫向制度化扶贫的转化。学校发现流动人口子女流失应及时向主管部门报告,上级部门应建立相应的跟踪调查制度,并敦促流失学生返校,以确保流动人口子女顺利完成九年义务教育。
第四篇:流动人口子女义务教育学校问卷调查
流动人口义务教育学校研究调查问卷
编号:
尊敬的领导、老师:您好
为了了解流动人口的子女义务教育中出现的一些困境,了解目前徐汇区小学学校流动人口适龄子女的教育情况现状,调查学生的分布情况和教育状况以及存在一些问题,并进一步讨论走出这些困境的途径。我们将针对学生的教育状况作一了解,请您支持我们的工作。
本问卷仅仅供研究所用,您不必填写自己的姓名。
谢谢您的合作与支持!
一、学校基本情况:
1、学校性质:()
1、公办
2、国有民办
3、民办
2、学校的办学理念:
3、学校的办学目标:
4、您的性别是:()
1、男
2、女
您的年龄:()
1、30岁以下2、30——39岁3、40——49岁4、50岁以上
5、您在学校的身份是:()
1、校长
2、中层管理人员
3、教师
4、后勤人
员
5、其他
选2转:学校的主要经费来源:()
1、国家
2、集体
3、个人
选3 转:你是否已取得教师则格证?()
1、是
2、否
6、您的学历是:()
1、本科以上
2、本科
3、专科
4、中专或高中
5、高中以下
7、你为什么会成为这个学校的老师或工作人员?()
1、热爱教育,喜欢教育
2、不知道,毕业以后就自然而然的来应聘了
3、找不到别的工作
4、退休以后没有事情做
8、您喜欢学校现在的工作吗?()
1、喜欢
2、一般,如果有好的机会就跳
3、喜欢
9、您每月的工资是多少?()
1、2000元以下2、2000——3000元3、3000——4000元 4、4000元以上
10、您喜欢学校的学生吗?()
1、喜欢,学生喜欢学习不叫听话
2、不喜欢,大多数学生比较调皮,不讲卫生
11、您认为学生的基础怎么样?()
1、不好,非常难教
2、一般,能接受老师讲的内容
3、好,容易教授
12、您对学校管理教学的情况评价是?()
1、比较好
2、一般
3、混乱
13、学校流动人口子女的比例是怎么样的?()
1、占有很大比例
2、一半左右
4、很少比例
5、基本没有 请您对这所学校的满意度进行选择
14、您对学校的校园环境满意吗?()
1、很满意
2、基本满意
3、不满意
4、很不满意
5、说不清
15、您对学校的教学条件满意吗?
1、很满意
2、基本满意
3、不满意
4、很不满意
5、说不清选2、3、4、5选项请往下进行选择:
下列教学条件中哪些是你不满意的地方?可多选()
A教室简陋,设备不齐全B 操场体育设施不足,不利于全面发展
C课程设置不合理D师资队伍不过强大
16、您对学校的学风状况满意吗?()
1、很满意
2、基本满意
3、不满意
4、很不满意
5、说不清
17、流动人口子女的学习成绩和本地生相比,情况是怎么样的?()
1、没有差别
2、流动人口子女的学习成绩较好一些
3、本地生学习成绩较好一些
18、您目前最想学校给你什么帮助?()
1、改善工作条件
2、改善生活环境
3、提供学习和培训的机会
4、不用帮助
19、您认为对于流动人口子女教育方面最大的难题是什么?
谢谢配合!祝您身体健康,事业顺利!
第五篇:成都市居住证持有人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实施细则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成都市居住证持有人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实施细则》的通知
成办发〔2005〕37号
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成都市居住证持有人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实施细则》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于2005年4月1日起施行。
二○○五年三月二十二日
成都市居住证持有人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实施细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和《成都市居住证管理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市锦江区、青羊区、金牛区、武侯区、成华区(含高新区,以下统称“五城区”)以外到本市五城区范围内的《成都市居住证》(以下简称“《居住证》”)持有人子女接受义务教育,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本细则由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组织实施、管理和督导工作。
第四条《居住证》持有人的6至15周岁子女在本市五城区接受义务教育,享有与本市五城区居民子女的同等待遇。
第五条每年6月第二周星期二、三、四,为办理《居住证》持有人子女入(转)学报名登记时间。
《居住证》持有人在统一的报名登记时段内,与当地居民一样到《居住证》所在地中小学报名登记点办理子女的入(转)学报名登记工作。
第六条《居住证》持有人为其接受义务教育的子女办理入(转)学登记,应当出具以下相关证明材料的原件、复印件:
(一)《居住证》持有人的《居住证》、居民身份证;
(二)《居住证》持有人及其子女在原籍的户口薄;
(三)《居住证》持有人子女若为非起始年级新转入学生,还应出具原就读学校和原教育行政部门签章的学籍证明和转学证明;
(四)《居住证》持有人填写的《成都市〈居住证〉持有人子女入(转)学登记表》。
第七条五城区教育行政部门在报名登记工作结束后,根据《居住证》持有人现居住地学校分布和学校招生计划情况,按照相对就近、统筹协调的原则安排《居住证》持有人子女入学。
第八条五城区公办小学、初中毕业年级不接收转学生。对非毕业年级的《居住证》持有人子女转学,每学年集中受理一次,学期和学年中途不予受理。
已在本市五城区义务教育阶段就读的《居住证》持有人子女同本市五城区居民子女一样,原则上不再办理在城区内转学。
第九条已在本市五城区小学就读的《居住证》持有人子女小学毕业需升入本市五城区初中继续就读的,按照本市五城区居民子女小学毕业升学办法执行。
第十条其他区(市)县政府可参照本实施细则执行。
第十一条本细则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成都市教育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本细则自2005年4月1日起执行。
《成都市居住证》办理程序
一、办理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者,可以申请办理《成都市居住证》;
1、在成都市有合法居所证明;
2、半年以上社会综合保险证明;
3、有稳定就业证明或投资经商证明。
二、申请资料
1、本人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近期免冠照片2张(l寸彩色或黑白,浅色背景);
3、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4、固定合法居住处所证明;
5、半年以上社会综合保险证明;
6、就业或投资经商证明。
三、办理程序
1、申请人向街道办事处政务服务中心提出申请;
2、街道办事处政务服务中初审后,2个工作日内交报辖区派出所;
3、市公安局审核后,对符合申领要求的,10个工作日内完成制证;
4、办理完毕后,由街道办事处政务服务中心通知申请人领证。
成都市居住证管理规定
《成都市居住证管理规定》经2010年6月10日成都市人民政府第69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2010年7月26日成都市人民政府令第170号公布。该《规定》分总则、居住登记与居住证管理、权益保障和公共服务、法律责任、附则5章36条,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2005年1月11日成都市人民政府公布的《成都市居住证管理暂行规定》予以废止。
第170号
《成都市居住证管理规定》已经2010年6月10日市政府第69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市长:葛红林
二○一○年七月二十六日
成都市居住证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目的依据)
为保障流动人口的合法权益,加强流动人口服务管理,维护社会秩序,构建和谐社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流动人口居住登记和居住证申领、发放、使用等相关管理与服务活动。
第三条(术语含义)
本规定所称流动人口,是指在本市居住的非本市户籍人员,以及本市户籍人员中的下列人员:
(一)常住户口不在本市锦江区、青羊区、金牛区、武侯区、成华区(含成都高新区,以下简称五城区)而到五城区居住的人员;
(二)常住户口在本市五城区而到本市非五城区居住的人员;
(三)常住户口在本市非五城区跨越区(市)县居住的人员。
第四条(功能作用)
本规定所称居住证是指流动人口在本市行政区域内通用的居住证明。流动人口按照规定享受本市有关待遇或者服务,有关单位和人员不得拒绝。
第五条(主管部门)
公安机关是居住登记及居住证管理的主管部门。公安派出所负责流动人口的居住登记、居住变更登记和居住证申请受理、发放及相关管理工作。
第六条(部门职责)
街道(乡镇)、社区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机构受公安机关委托,开展居住登记、居住变更登记、居住证的申领和发放等具体工作,并受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开展流动人口服务管理的日常工作。
劳动保障、人事、房管、人口计生、财政、工商、卫生、教育、民政、税务、建设、司法行政、食品药品监管、质监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做好相关服务管理工作。
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应当协助开展相关服务管理工作。
第二章 居住登记与居住证管理
第七条(居住登记)
流动人口到达居住地拟居住七日以上的应当自到达居住地之日起七日内持本人居民身份证或者户口簿向公安派出所或街道(乡镇)、社区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机构(以下统称受理机构)申报居住登记。
居住登记的项目包括: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公民身份号码、社会保险号码、本人相片、户籍所在地、现居住地详址、暂住事由、服务处所、职业、婚姻状况、婚育证明及携带未成年人员情况等内容。
流动人口变更居住地址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七日内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程序申报居住变更登记。
第八条(居住证种类及有效期限)
居住证分为《成都市居住证》和《成都市临时居住证》。《成都市居住证》的有效期为五年,《成都市临时居住证》的有效期为一年,到期办理延期后可继续使用。
居住证由成都市公安局统一制作。
第九条(办理临时居住证规定)
流动人口到达居住地拟居住一月以上的应当到受理机构办理《成都市临时居住证》。
第十条(办理居住证条件)
拟居住时间在一年以上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流动人口,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居住地详址所属受理机构审核后,可以发给《成都市居住证》:
(一)已经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并且在居住地的劳动保障部门连续缴纳社会保险费六个月以上的人员;
(二)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取得营业执照的人员;
(三)已购买房屋或者已在房管部门办理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且在居住地的劳动保障部门连续缴纳社会保险费六个月以上的人员;
(四)符合成都市落户条件,但本人尚未办理户口迁移的人员;
(五)《成都市居住证》持证人的未成年子女。
第十一条(用人单位登记责任)
用人单位录用流动人口的,应当督促其办理居住登记或者居住证。用工时间拟满一月以上的,应当由用人单位在录用后七日内向居住地详址所属受理机构申办居住证。流动人口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在流动人口离开后七日内报告受理机构。
用人单位应当每与单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签订《用人单位治安责任书》,并接受公安、劳动保障等部门督促检查。
第十二条(房屋出租人登记责任)
公民私有或者单位所有的房屋出租给流动人口使用的,房屋出租人或者房屋中介机构及其委托代理人应当在流动人口承租后二十四小时内登记其姓名、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以及居住登记等基本情况,并在七日内向居住地详址所属受理机构报告流动人口的基本情况;对未办理居住证的,房屋出租人应当督促流动人口在承租后七日内向居住地详址所属受理机构办理居住证。
流动人口与房屋出租人解除或者终止房屋租赁合同的,房屋出租人或者房屋中介机构及其委托代理人应当在流动人口离开后七日内报告受理机构。
出租房屋的承租人变更应当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办理。
房屋出租人每应当与房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签订《出租房屋治安责任书》,并接受公安、房管等部门督促检查。
第十三条(不需办理居住登记的情形)
流动人口在宾馆、酒店、旅店、招待所等旅馆业住宿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旅馆业住宿登记,可以不再办理居住登记。
第十四条(不需办理居住证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本人需要申领外,可以不办理《成都市临时居住证》:
(一)探亲、访友、旅游、就医、出差的;
(二)在本市全日制教育机构学习、培训的;
(三)已办理旅馆业住宿登记的。
第十五条(提供材料)
办理居住登记的,应当提供居民身份证或者户口簿、居住处所证明(含房屋所有权证、购房合同、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凭证、房屋租赁合同、单位出具的集体宿舍证明等),育龄妇女还应当提供《流动人口婚育证明》。
办理《成都市临时居住证》的,除提供前款规定的证明外,还应当提供本人近期相片。
办理《成都市居住证》的,除提供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证明外,还应当提供第十条规定的相应证明材料。
第十六条(信息确认)
《成都市居住证》持有人应当自证件签发之日起每满十二个月持证到居住地详址所属受理机构对居住登记信息进行确认,以确保持证人应当享受的各种社会服务。未进行信息确认的,其证件的使用功能中止。
第十七条(证件延期)
居住证有效期满需要延期的,持证人应当在有效期满前三十日内持有关证明材料向居住地详址所属受理机构办理延期手续。未办理延期手续的,其证件的使用功能中止。
第十八条(居住期限的计算)
对居住证使用功能中止或者按照过去规定办理了暂住证、居住证的,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使用功能中止的居住证,持证人自中止之日起三十日内办理信息确认或者延期手续的,其使用功能恢复,在居住地的居住期限连续计算。
(二)持证人自居住证使用功能中止之日起三十日内未办理信息确认的,其在居住地的居住期限自确认之日起分别计算。
(三)持证人自居住证使用功能中止之日起三十日内未办理延期手续的,其居住证作废,其在居住地的居住期限自重新申领居住证之日起开始计算。
(四)依照《成都市暂住人口治安管理规定》、《成都市居住证管理暂行规定》已经办理暂住证或者居住证的流动人口,其居住期限连续计算。有效期未满的,其原有证件继续有效,有效期满后按照本规定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五条规定换领居住证。
第十九条(证件补领、换领)
居住证遗失、损坏、过期的,持证人应当及时向居住地详址所属受理机构申请补领、换领、重新申领。
居住证持证人申报居住变更登记的,受理机构应当为其变更,其居住证无需换领。
第二十条(办理时限)
流动人口申领、补领、换领居住证的,受理机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发放居住证。
第二十一条(证件工本费)
流动人口办理居住登记、居住变更登记、首次领证、到期换证和办理居住证延期手续的,实行免费办理。
流动人口因遗失、损坏而补领、重新申领居住证的,应当缴纳工本费。居住证工本费的收费标准按照物价部门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使用规定)
行政机关和街道(乡镇)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机构在为流动人口提供服务时,可以要求居住证持证人出示居住证,持证人应当予以配合。
第二十三条(禁止规定)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骗取、冒领、转借、转让居住证。
禁止伪造、变造居住证或者买卖、使用伪造、变造的居住证。
除公安机关依法执行职务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扣押居住证。
第二十四条(保密责任)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居住信息采集、管理、使用过程中所获悉的信息应当依法予以保密,不得擅自披露,不得进行买卖,不得用于法定职责以外的用途。
第三章 权益保障和公共服务
第二十五条(《成都市临时居住证》持证人享受待遇)
《成都市临时居住证》持证人可以享有下列权益和公共服务:
(一)参加本市组织的有关劳动技能比赛和先进评比,并享受相应待遇;
(二)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免费享受国家规定的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符合法定条件者可在现居住地办理第一个子女的生育服务登记;
(三)传染病防治和儿童计划免疫保健服务;
(四)在居住地申领机动车驾驶证,办理机动车注册登记手续;
(五)乘坐城市公共交通工具按照规定享受优惠;
(六)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
(七)依法参加居住地社区组织和有关社会事务管理;
(八)按照规定享受公共就业服务、社会保险等居住地人民政府提供的其他公共服务。
第二十六条(《成都市居住证》持证人享受待遇)
《成都市居住证》持证人除可以享受本规定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权益外,还可以享受如下待遇:
(一)按照规定参加居住地专业技术职务的任职资格评定或者考试、职业(执业)资格考试、职业(执业)资格登记;
(二)参加科技发明、创新成果申报,按照规定申请科技人才计划资助、科技项目资助或者专利补助基金;
(三)按照本市相关规定申请转为常住户口。
第二十七条(接受教育)
《成都市居住证》持证人在同一居住地连续居住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满一年,其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由各区(市)县教育行政部门根据《成都市居住证》持证人现居住地学校分布和学校招生计划情况,按照相对就近、统筹协调的原则安排入学。
《成都市临时居住证》持证人其子女接受义务教育,根据当年入学政策办理相关入学手续,由各教育行政部门安排入学。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对未按照规定登记报告的处罚)
违反本规定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房屋出租人或者房屋中介机构及其委托代理人未按照规定登记报告流动人口基本情况的,由县级公安机关根据情节轻重对责任人处以警告或者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九条(对变更登记违规的处罚)
违反本规定第十二条第三款规定,出租房屋的承租人变更未向受理机构申报登记的,由公安派出所对房屋出租人处以警告。
第三十条(对骗取、冒领等违规的处罚)
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骗取、冒领、转借、转让居住证的,由公安机关收缴居住证,处警告或者500元以下罚款;有非法所得的,没收其非法所得,可并处非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伪造、变造居住证或者买卖、使用伪造、变造居住证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
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三款规定,非法扣押居住证的,由公安机关处警告或者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一条(适用其他法律、法规规定)
违反本规定的其他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成都市暂住人口治安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处罚。
第三十二条(责任追究)
受理机构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不按照本规定履行职责、违反规定收取费用以及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行为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或者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居住地含义)
本规定所称居住地是指流动人口居住所在地的区(市)县。
第三十四条(港、澳、台居民的登记)
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台湾地区居民按照国家有关管理规定办理。
第三十五条(解释机关)
本规定由成都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施行日期)
本规定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2005年1月11日成都市人民政府公布的《成都市居住证管理暂行规定》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