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关于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若干法律问题
关于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若干法律问题(2012-03-20 17:34:54)标签: 杂谈 分类: 办案体悟
建设工程的竣工验收备案在司法实践中极易引起争议。由于缺乏法律的明确界定,人们对其性质的认识非常模糊。行政管理机关和房地产开发企业及建筑施工企业通常从各自的立场出发,对竣工验收备案的性质作出自己的理解。本文拟从分析竣工验收备案的法律性质入手,围绕目前争议较大的有关竣工验收行为的可诉性及其与商品房交付的关系等几个方面,提出一些观点。
自2000年《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颁布实施以后,政府对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方式,发生了根本性的转变,由过去的“管理主义”模式转变为“裁判主义”模式。这种模式的改变反映在确认工程质量结果——竣工验收上,表现为以前由政府(通过专门机构)确认验收结果发证,为由各类主体确认结果报政府(通过职能部门)备案的工作方式,所谓“备案制”。备案制的施行,对明确各方主体责任,促进质量保证体系的形成,保证工程质量等都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由于备案制的推行仅数年时间,各层级的法律、法规、规章及相关配套文件的制定还远未建立,行业内外的人们对其认识也还比较模糊,反映在司法实践中,就产生了诸多的法律问题。结合多年从事房地产建筑法律实务的经验,本文对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在实践中争论较大的几个法律问题,作一些探讨,谨表管见。
一、关于竣工验收备案的法律性质
备案,根据《现代汉语词典》解释,即是向主管机关或有关职能部门等报告事由,以备查考。简言之,即是指申请备案人将事实形成图文交有关部门存查。竣工验收的概念,目前并没有法律的明确规定。
建设部2001年7月发布的《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中对术语“验收”是这样解释的:“建筑工程在施工单位自行质量检查评定的基础上,参与建设活动的有关单位共同对检验分批、分项、分部、单位工程的质量进行抽样复验,根据相关标准以书面形式对工程质量达到合格与否做出确认。”这应该是现行规定中对“验收”最准确的解释。
将竣工验收和备案结合起来,究竟该怎样对其进行法律定性呢?目前人们的认识也很不一致。一种观点认为:实施备案管理后,行政管理人员并不直接参加工程质量的检查验收,建设工程只要具备《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称《暂行办法》)中所规定的条件就予以备案,这一点在2001年《国务院关于第二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中就体现得很清楚:建设工程的竣工验收备案由“审查性备案”调整为“告知性备案”。可见,竣工验收备案只是行政机关对建设工程竣工验收的一种程序上的管理。另一种观点则认为:备案管理是《条例》规定的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重要的最后环节,不仅具有程序性,更具有实质性,其理由是:
1、备案管理监督的对象是全面的,不仅包括建设各方责任主体,也包括具体实施监督的机构;
2、备案监督的内容是全方位的,它对建设单位报送的所有文件和监督机构提交的质量监督报告内容都享有监督权;
3、备案管理行为具有行政确认性。
笔者认为,按照《条例》规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具体实施包括具体质量监督和备案管理两个环节。具体质量监督是指专门机构——质量监督站。依照《条例》第46条的规定,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从接受质量监督登记到向备案部门提交《监督报告》为止,与备案管理相比是微观的、实际的过程监督,被监督的主体是《条例》第3条规定的范围;备案管理则是依照《条例》第49条的规定,对建设单位申报的工程竣工验收文件进行宏观的、程序性的结果监督,被监督的主体除《条例》第3条规定的责任主体外,还包括第46条规定的专门机构。
笔者认为,虽然建设行政机关对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管理只是一种程序性的法定管理,但其绝非“消极程序”。2001年国务院发布的《关于取消第二批行政许可的决定》将竣工验收备案定性为“告知性备案”,实质是一种错误的认识。对于关系到人们生命财产安全及社会稳定的建设工程而言,其质量监督管理的最终体现绝非仅仅是程序意义上的“告知性备案”,建设行政管理机关必须对进行竣工验收备案的建设工程进行认真、严格的程序审查,对报送备案的资料要做到“材料齐全、内容全面、意见确切、责任清楚”方才予以备案。
综上,笔者认为,建设工程的竣工验收备案是国家实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制度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建设行政管理机关对建设工程质量进行严格的程序审查的一项具体行政行为。
二、关于竣工验收备案的行政可诉性
由于实践中对竣工验收备案性质的认识差异(即使在建设工程行政管理部门也对此认识不一),这便引出了竣工验收备案是否具有行政法意义上的可诉性问题。
一种意见认为,备案行为不是具体行政行为,不属于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理由如下:
1、备案行为是建设单位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房屋建设情况以备查考的行为,只是对事物发展过程的客观描述和记载行为,本身并没有任何行政决定的效力;
2、备案行为只是行政机关的内部备考行为,不具有外部公示性,因而也就不符合行政诉讼调整外部具体行政行为的范围要求;
3、备案行为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没有实际影响。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只有对行政机关实施的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有实际影响的行为,当事人才可提起行政诉讼。备案行为只是对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以及质检部门的监督报告进行登记、收讫的形式,不会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形成确认,对当事人权利义务有实质影响的是工程验收报告以及质检部门的监督报告,而这两个报告是一种专业技术鉴定,在工程质量认定过程中,也只起到证据的作用,是否有效还要接受司法机关的裁判。
另一种意见则认为,备案行为符合具体行政行为的构成要件,属于行政诉讼的调整范围,法院完全可以对其实施司法审查。理由如下:
1、备案行为是建设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所作出的行政行为。根据《暂行办法》规定,备案行为是建设行政机关在本行政区域内对建设工程实施监督和管理的行政行为;
2、备案行为是具体行政行为。建设工程验收备案就是特定的建设工程施工人向建设行政管理机关报告工程完成验收情况,行政机关予以登记备案,以供行政机关检查和监督的行为,具备行政行为的个体性;
3、备案行为能产生行政法意义上的法律效果,实质上是一种行政确认行为,即建设行政管理机关对行政相对人的法律事实、法律关系予以认定、确认的行政行为。根据《暂行办法》第8条规定,“备案机关发现建设单位在竣工验收过程中有违反国家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行为的,应当在收讫竣工验收备案文件15日内,责令停止使用,重新组织竣工验收。”这即是说,在备案文件收讫后15日内,如果建设行政管理机关未作出“责令停止使用重新组织竣工验收”的行为,那就视为建设行政机关在事实上确认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工作宣告完成,工程质量合格。这一事实上的确认行为,无论对房地产开发者还是对施工单位都会产生行政法上的拘束力。
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由本文第一部分的分析即可以看出,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实质上是行政机关对特定建设工程进行质量审查的一项具体行政行为,其完全符合行政诉讼的所有要求,因此,具有行政可诉性。
三、关于竣工验收备案与商品房的交付
通过对前述两个问题的解析,我们已清楚:建设工程的竣工验收备案是一项强制性的行政许可。在一项建设工程竣工以后,建设单位(也即房地产开发商)必须持竣工验收报告等相关材料到建设行政管理机关进行备案登记,否则,管理机关有权给予行政处罚。事实上,在实践中,如果不进行备案登记,建设单位就无法进入下一个程序——即在房地产管理部门进行产权登记。那么,竣工验收备案是否是商品房交付的必要条件呢?实践中对此产生的争议也非常大。
一种观点认为,竣工验收备案既然是一项强制性的行政许可行为,也就意味着它是建设工程竣工的必经程序,未经过备案登记,建设工程就不能称作已通过了竣工验收,没有通过竣工验收的房屋,当然不能交付给购房者。因此,无论开发商和购房者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约定了怎样的交房条件,如果该商品房未取得竣工验收备案证,就不能交付。
另一种观点则与之相反,认为商品房交付是购销双方的一种民事行为。在旧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中,通常开发商和购房者都将交房条件约定为“竣工验收合格”,对于“竣工验收”的具体实施,《条例》和建设部颁行的《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暂行规定》(以下简称《验收规定》)中都规定非常清楚:建设单位在收到建设工程竣工报告后,应当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同时还规定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应具备的条件。从这些规定可以看出,建设工程只要在建设单位的主持下,有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共同认可,就可以认定为竣工验收合格,就达到了购房者约定的交付条件。至于竣工验收备案,那是行政管理的机关对建设单位实施管理的一种行政行为,与开发商和购房者之间的民事行为是毫不相干的。
笔者认为,这两种看法都有一定的道理,但都失之偏颇,对于竣工验收备案与商品房交付的关系,笔者的理解是这样的:
1、关于“交付”的定义 笔者认为,建设工程的交付可以分为两个层面,即两次交付。一次是工程竣工以后,由建设单位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进行竣工验收合格后,由施工单位交付给建设单位。这次交付所产生的法律后果即是施工单位可以据此向建设单位要求进行工程结算。另一种交付则是开发商在接过竣工验收合格的房屋后,将符合法定和约定的商品房交付给购房者。笔者认为,在探讨建设工程的交付问题时,必须要将这两点交付区别开来。非如此,则不能解释清楚关于“交付”的问题。
2.关于法定和约定的商品房交付条件
商品房交付的约定在旧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中表现得最为含糊。2000年版《商品房买卖合同》已明确将“一证两书”作为交房条件,即《竣工验收备案证》、《商品房使用说明书》、《商品房保修证明书》)。
如果双方当事人约定商品房竣工验收以后即可交付,那么,竣工验收是否是已达到法定的交付条件了呢?笔者认为,约定的交付条件绝不能和法定条件相冲突。仅仅有所谓“五大家”的竣工验收是不能交付商品房的,在《消防法》、《环保法》、《规划法》等法律中都明确了房地产开发交付使用时必须要通过消防、环保、规划、人防等相关部门的验收。对于《条例》中未设置建设工程竣工应通过消防、环保、规划、人防等相关部分验收的条件这一问题,笔者理解是:其一,《条例》中所指的“竣工验收”是指工程意义上的,也就是指施工单位向建设单位交付应具备的条件,而不是可以向购房人交付的条件;其二,从立法本意来看,《条例》更多的是规范和约束工程建设中的建设、施工、监理、勘察、设计等施工参与单位的行为和权利义务;其三,即使是《条例》对此问题有所疏漏,由于其效力等级不能对抗上位法,竣工验收的条件也应遵从上位法的规定。因此,只有符合消防、环保、规划、人防等相关要求的商品房才能最终向购房人交付。
四、关于竣工验收备案与竣工验收条件的统一协调问题
严格说来,竣工验收备案与竣工验收的条件应该是统一的,但是,由于两者的目的手段和时间先后不同,所以在客观上也存在差别。
1、内容规定不同
《条例》和《暂行办法》以及《验收规定》在内容上具体程度不同。其行政效力也不同,比如《条例》规定的竣工验收条件为5条,《验收规定》则要具体一些,共有11条,直接将规划、消防、环保等专项认可文件或准许使用文件列入验收条件。
在实践中,竣工验收必须经建设单位组织、各参建单位参加,质量监督机关监督,因此验收的条件应由竣工验收单位共同认定,达成一致结论才能通过竣工验收。
竣工验收备案则不同,是由建设单位申请、监督机关提出监督报告、备案机关把关,主要是程序性的,要求的备案文件要综合一些,代表了更强的行政意志。
2、时间不同 竣工验收时间和备案时间是两个不同的时间概念。
竣工验收时间一般是指召开竣工验收会通过验收的时间,必须由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等一致认可,必须是在质量监督机构监督下,具备验收条件,按验收程序进行的有明确验收结论的竣工验收时间。竣工验收时间有着特殊的法定含义,直接关系到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双方的工程款结算及质量保修时间。
而竣工验收备案时间则是指由建设单位提供的备案文件内备案机关收讫后同意备案时间,该时间直接关系到法律规定的行政时效问题。
第二篇: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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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来 源: 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时 间:2008-6-24 10:29:57
一、设置依据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重庆市建设领域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试点方案》(市政府令第190号)、《重庆市建设工程验收环节并联审批试行办法》、《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等。
二、办理事项
主办事项: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登记
协办事项:建设工程规划验收
建设工程消防验收
建设工程环保验收或环保预验收
三、承办部门
主办部门:市建委
协办部门:市规划局
市公安局消防局
市环保局
四、受理范围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施工许可证的建设工程。
五、提交材料
申请人提交申请材料,应按部门分类成套提供。
(一)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所需材料
1、《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申请书》1份(原件);
2、《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意见书》1份(原件);
3、《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报告》1份(复印件);
4、《建设工程档案验收意见书》1份(复印件);
5、施工单位出具的《工程竣工报告书》1份(原件);
6、监理单位出具的《工程质量评价报告》1份(原件);
7、勘察单位出具的《勘察文件质量检查报告》1份(原件);
8、设计单位出具的《设计文件质量检查报告》1份(原件);
9、施工单位出具的《工程质量保修书》1份(复印件);
10、施工单位提供的建设单位已按合同支付工程款的证明1份(原件);
11、《重庆市民用建筑节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1份(原件)
12、经房地产开发行政主管部门核定的《重庆市房地产开发建设项目手册》1份(原件);
13、商品房工程应提供《新建商品房使用说明书和质量保证书》1份(复印件);
14、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还应提供有关质量检测和功能性试验资料1份(复印件)。
(二)城市规划部门所需材料
1、建设工程规划竣工验收合格证申请表(并联验收项目)1份(原件);
2、建设工程竣工图(其中建筑工程只提交建筑竣工平、立、剖面图及竣工总平面图)2份(原件);
3、具有相应资质的测绘单位编制的房屋竣工测量报告(含电子文档)2份(原件);
4、具有相应资质的测绘单位测量绘制的1:500建设工程竣工实测地形图(附验线回单、含电子文档)1份(原件);
5、市政管线工程提交经市测绘产品质量监督站验收合格的管线竣工图和测绘资料(含电子文档)2份(原件)。
(三)公安消防部门所需材料
1、《建筑工程消防验收申请表》1份(原件);
2、初步设计消防审核意见书 2份(复印件);
3、施工图设计消防审核意见书 2份(复印件);
4、《重庆市建筑工程施工图审查合格报告》1份(复印件);
5、建筑工程消防安全质量验收报告表(附《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质量合格承诺书》、《建设工程施工图消防设计质量合格承诺书》、《建设工程消防施工质量合格承诺书》、《建设工程消防质量监理合格承诺书》)1份(原件);
6、《消防产品选用清单》,并提供产品合格证明 1份(原件);
7、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施工许可证1份(复印件);
8、消防工程施工企业资质等级证书1份(复印件);
9、经消防部门审核同意的施工图或经中介审图公司审查同意的施工图(总平面图、标准层及非标准层平面图、立面图、剖面图、消火栓及喷淋系统图、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图、防排烟系统图)1份(原件)。
注:(1)第3条限2006年1月1日前已通过消防部门审核的施工图消防设计的建设项目。
(2)第4条限2006年1月1日后经中介审图公司审查通过的施工图消防设计的建设项目。
(3)第8条应注明“此件与原件核对无误”,并加盖施工单位公章。
(四)环保部门所需材料
1、环保预验收(试生产):
(1)重庆市建设项目环保预验收(试生产)申请表3份(原件)。
2、环保验收:
(1)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表(根据建设项目的具体情况分为4种形式)5份(原件);
①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和污染物排放申请表(适用于以污染物排放为主的建设项目);
②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登记卡(适用于以生态影响为主、填写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建设项目);
③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表(适用于以生态影响为主、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
④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报告(适用于以生态影响为主、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
(2)有资质的监测机构或环评机构编制的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或验收调查报告2份(原件)(填写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登记卡的建设项目,申请人不提供此项申请
材料)。
六、办理程序及办理时限
1、建设单位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向主办部门政务办理中心提交申请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登记材料及专项验收材料。
2、主办部门收到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后向申请人出具申请材料接收凭证,并在5个工作日会同协办部门完成申请材料的审查。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主办部门向申请人出具补正材料通知书,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材料齐全和符合法定形式的,主办部门向申请人出具受理通知书。
3、协办部门自接到受理书面凭证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专项验收意见回复主办部门。
4、主办部门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登记决定,决定备案登记的,作出备案登记决定,核发《重庆市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登记证》;决定不予备案登记的,作出不予备案登记决定,并说明理由。主办部门因特殊情况未能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的,经批准,可以延长5个工作日。
5、办理主办事项依法需要进行听证、检验、检测、鉴定、专家评审、中介机构评估等事项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20个工作日内。
七、网上下载表格
1、备案申请书:重庆建设工程信息网:http://
2、规划验收表格:
4、环保验收表格:
申报窗口:重庆市城乡建设政务服务中心4号窗口
窗口联系电话:63672120
承办机构:重庆市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管理办公室
【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公众信息网】
引用或转载本网站内容请明确标注“来源: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公众信息网”。
第三篇: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备案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备案
包含涉及消防内容的监理评估报告;
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指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发,并经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的《福建省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分包施工单位提供单独的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加盖竣工图章、相关人员签名的工程竣工图和施工单位竣工说明;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备案表(建设单位盖章,或个人申请者签名盖手印);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或设计备案凭证(复印件并盖建设单位公章)
其他依法需要提供的材料。包括①内业资料(需盖章)、②隐蔽工程施工记录(需盖章)、③有自动消防设施的还需提交试运行和调试报告(需盖章)、④无监理单位的工程由建设单位出具无监理证明、⑤非法定代表人
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登录互联网站
(http://www.feisuxs或http://zzxfzd.09.trnm.net)上的“消防办事大厅”系统进行竣工验收备案,或者报送纸质备案表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录入
“消防办事大厅”系统备案。备本人来办理的由建设单位出具委托书和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出示原件)
案后系统中预设的抽查程序将等
随机确定抽查对象,未被确定为施工、工程监理、检测单位的合法身份证明和资质等级证明文件(复印件
抽查对象的备案程序结束,被确并加盖公章,出示原件);
定为抽查对象进入备案抽查程消防产品登记表(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盖章);
序,补充申报有关材料接受检消防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文件(包括本工程所有消防产品的检验报告、产品
查。型式认可证书或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复印件,生产或销售单位盖章))
消防设施、电气防火技术检测合格证明文件;
以上相关资料应使用A4纸制作,按目录装入标准档案盒,并用铅笔在档案盒上标注工程名称和卷宗内容。
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构件、建筑材料、室内装修装饰材料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证明文件、出厂合格证(复印件,生产或销售单位盖章),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构件、建筑材料、室内装修装饰材料选用登记表,见证取样检验、抽样检验的检验报告(原件),阻燃制品及装修防火材料见证取样检验告知单(复印件,建设单位加盖公章,出示原件);
办理程序:
第四篇:申请事项: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申请事项: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申请单位
重庆宏钢数控机床有限公司
重庆晋愉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重庆瑞坤置业发展有限公司 华润(重庆)有限公司
中冶建工集团重庆房地产有限公司 重庆天盈置地有限公司 北京城建重庆地产有限公司 重庆市蟠龙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重庆远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重庆瑞丰物业发展有限公司 四川营山五四机械有限责任公司 重庆双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重庆星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重庆大鼎置业有限公司 重庆盛仁汇物业发展有限公司 南方东银置地有限公司、重庆建设工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重庆渝高科技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公共交通汽车维修有限责任公司 重庆美每家投资有限公司 重庆西南铝民生实业公司 重庆赛力盟电机有限责任公司 项目名称
迁建生产线技术改造项目 晋愉.锦都二期
瑞坤.蒂森花园住宅小区
华润二十四城一期B组团8#楼(非住宅部分)
中冶.幸福居(经济适用房)(地下室,1、2、3、4号楼公建及配套部分)天盈.香御驿都
尚源.熙城项目B6-B33 蟠龙。清水源
桃源丽景住宅
重庆华玲汽车分公司汽车车箔生产线、厂房、办公楼、宿舍楼 金源利。九龙港湾(青国青城)1-2#楼商业 福星.颐美华庭(地上部分)大鼎城市广场C区住宅部分 盛美居1、2号楼 祥瑞新城经济适用房(1-5#住宅塔楼及幼儿园)风西路(高新区段)道路工程 石桥铺加油站扩建工程 美每家研究中心及标准厂房G栋、H1-H4栋、E1、E2 民生广场(一期)重庆赛力盟电机工业园一期工程
受理时间
2011年12月29日2012年3月19日2012年7月31日2012年10月26日2012年8月9日2012年6月18日2012年10月19日2012年9月21日2012年4月11日2012年3月5日2012年5月14日2012年8月22日2012年6月15日2012年1月12日2012年9月5日2012年1月4日2012年1月16日2012年2月29日2012年7月6日2012年7月9日办结时间
2012年1月13日2012年3月31日2012年8月14日2012年11月9日2012年8月23日2012年7月3日2012年11月2日2012年10月11日2012年4月25日2012年3月19日2012年5月28日2012年9月5日2012年7月2日2012年1月31日2012年9月19日2012年1月18日2012年2月2日2012年3月14日2012年7月20日2012年7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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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3月26日 2012年3月26日 2012年10月17日 2012年1月19日 2012年11月14日 2012年5月11日 2012年6月1日 2012年5月17日 2012年9月29日 2012年8月30日 2012年3月20日 2012年11月16日 2012年2月16日 2012年8月14日 2012年1月21日 2012年5月18日 2012年3月6日 2012年9月27日 2012年3月20日 2012年3月1日 2012年6月4日 2012年11月9日 2012年5月2日 2012年6月14日 2012年6月25日 2012年8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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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业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重庆液动科技有限公司
重庆瑞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重庆市华元元塑料厂
中冶建工集团重庆房地产有限公司 重庆市九龙坡区兴利节能配件厂 金科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重庆星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金科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金科实业集团华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重庆华福机电技术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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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泓四季一期工程1-19号楼
半山公馆一期(5、6、8、9、10、18、19、20#楼)库房、门卫
瑞侨.香满庭
中冶.幸福居(经济适用房)住宅部分 节能厂房及配套用房
金科.VISAR国际1-3号楼及商业一号楼 NULL
金科。阳光小镇A51-A62#楼、D4车库、B3#楼、C1-
1、C1-
2、C4-
1、C4-2 二期工程
华岩旅游风景区北大门安置房 福星.颐美华庭(地下部分)
2012年6月27日 2012年7月10日 2012年6月15日 2012年2月16日 2012年4月9日 2012年7月3日 2012年10月15日 2012年3月13日 2012年10月15日 2012年3月31日 2012年7月9日 2012年10月25日
2012年7月11日 2012年7月24日 2012年7月2日 2012年3月1日 2012年4月23日 2012年7月17日 2012年10月29日 2012年3月27日 2012年10月29日 2012年4月17日 2012年7月23日 2012年11月8日
第五篇: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事项名称
事项编码
事项类别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FZ01JS-JD-0027-2 监督检查
1、工程施工许可证或开工报告,复印件1份;
2、工程勘察成果及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批准书,复印件1份(2000之前无图纸审查的应提供《建筑工程勘察设计审查意见书》,《建筑抗震审查意见书》;2000年至2005年的应提供盖有建委图纸审查章的批准书;2005之后应提供《施工图文件审查情况备案表》(复印件));
3、勘察单位出具的质量合格文件,原件1份;
4、设计单位出具的质量合格文件,原件1份;
5、监理单位出具的质量合格文件,原件1份;
6、施工单位出具的质量合格文件,原件1份;
7、使用功能试验资料,原件1份;
8、地基、基础、结构工程验收记录及检测报告,原件1份;
9、规划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准许使用文件,复印件1份(规划核实意见书);
10、消防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准许使用文件,复印件1份;
11、环保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准许使用文件,复印件1份;
12、城建档案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档案齐全的认可文件,复印件1份;
13、建设工程质量保修书,原件1份;
14、住宅质量保证书(仅住宅项目提交),原件1份;
15、住宅使用说明书(仅住宅项目提交),原件1份;
16、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原件1份(有电梯的项目需提供电梯竣工验收证书(原件)及电梯检测报告(复印件));
17、备案表,原件1份;
18、施工单位出具的建设单位已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无拖欠的证明材料,原件1份。
备注 :有电梯的项目需提供电梯竣工验收证书及电梯检测报告
市城乡建设委员会政务中心
福州市五一中路54号,公交站点:状元境 公交路线:7、8、101、51、52、0591-83311872 需提交材料 办理机构(科室)办理地址 联系电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