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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整除的特征和性质

3.整除的特征和性质



第一篇:3.整除的特征和性质

☆☆☆☆☆黄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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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整除的特征和性质

☆黄冈 杨俊涛

◆知识引领

●整数a除以整数b(0除外),除得的商是整数而没有余数,我们就说a能被b整除,或者说 b能整除a,a叫做b的倍数,b叫做a的因数。如12÷3=4,就说12能被3整除,或者说3能整除12,12是3的倍数,3是12的因数。

●一个数的因数的个数是有限的,最小因数是1,最大因数是它本身;一个数的倍数的个数是 无限的,最小倍数是它本身,没有最大倍数。●能被2,3,5等整除的数的特征:

2的倍数特征:个位上是0,2,4,6,8的数; 5的倍数特征:个位上是0,5的数 ;

3或9的倍数特征:各个数位上的数字之和能被3或9整除; 4或25的倍数特征:末两位数能被4或25整除; 8或125的倍数特征:末三位数能被8或125整除;

11的倍数特征:奇数位上的数字和与偶数位上的数字和的差(或反过来)是11的倍数; 7、11或13的倍数特征:末三位前的数与末三位数的差(或反过来)能被7、11或13整除。●奇数与偶数:能被2整除的数叫偶数,不能被2整除的数叫奇数。

◆典型例题

例1.下列哪些式子是整除式?

(1)8.8÷1.1=8(2)130÷10=13(3)29÷7=4„„1(4)14÷5=2.4

【解析】根据整除的定义,被除数和除数必须是整数,商是整数而没有余数才叫整除,因此只有(2)式才是整除式。

疯狂操练1 下列式子哪些是除尽,哪些是整除?

(1)7.5÷1.5=5(2)32÷5=6.4(3)8÷3=2„„2(4)15÷5=3

例2.写出24的因数和倍数。

【解析】因为1×24=24 2×12=24 3×8=24 4×6=24

所以24的因数有:1,2,3,4,6,8,12,24 因为24×1=24,24×2=48,24×3=72,24×4=96„„

所以24的倍数有24,48,72,96„„

疯狂操练2

写出36的因数和倍数。☆☆☆☆☆黄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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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3.500位同学站成一排,从左到右数“1,2,3”报数,凡报到1和2的离队,报3的留下,向左看齐再重复同样的报数过程,如此进行了若干次后,只有两位同学了,这两位同学在开始的队伍中位于从左到右的第几个?

【解析】第一次报数留下的人是3,6,9,12,„„恰好是3的倍数。

第二次报数留下的人是9,18,27,„„恰好是9的倍数。第三次报数留下的人是27,54,81,„„恰好是27的倍数。第四次报数留下的人是81,162,243,„„恰好是81的倍数。第五次报数留下的人是243,486号同学。

答:这两位同学在开始的队伍中位于从左到右的第243号和第486号。

疯狂操练3

从左向右编号为1至1991号的1991名同学排成一行,从左向右1至11报数,报数为11的同学原地不动,其余同学出列;然后留下的同学再从左向右1至11报数,报数为11的留下,其余同学出列;留下的同学第三次从左向右1至11报数,报到11的同学留下,其余同学出列,那么最后留下的同学中,从左边数第一个人的最初编号是_____ 号.例4.在六位数568□□□的方框中填入三个数码,使这个六位数能被3,4,5整除。求满足条件的最小的六位数。

【解析】设六位数为568ABC,因为六位数分别是3,4,5的倍数,所以:(1)5+6+8+A+B+C=19+A+B+C是3的倍数,即A+B+C被3除余2。(2)BC 是4的倍数。(3)C=0或5。

由此可知,C=0,且B是0,2,4,6,8之一。

由于要求最小的六位数,所以A从最小数开始实验,有A=0、B=2时满足条件。所以所求的六位数为568020。

疯狂操练4 五位数15□8□的□内填什么数字,才能使它既能被3整除,又有因数5?

例5.六位数3ABABA是6的倍数,这样的六位数有多少个? 【解析】因为能同时被2和3整除,所以A可取0,2,4,6,8;

又因为各位数字之和是3A+3+2B=3×(A+1)+2B可知B可取0,3,6,9。所以共有5×4=20个六位数。☆☆☆☆☆黄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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疯狂操练5

已知一个两位数恰好是它的两个数字之和的6倍,求这个两位数。

例6.能同时被2、3、5整除的最大三位数是.【解析】要同时能被2和5整除,这个三位数的个位一定是0.要能被3整除,又要是最大的三位数,这个数是990.疯狂操练6

能同时被2、5、7整除的最大五位数是.例7.所有能被3整除的两位数的和是.【解析】能被3整除的二位数中最小的是12,最大的是99,所有能被3整除的二位数如下: 12,15,18,21,„,96,99 这一列数共30个数,其和为

12+15+18+„+96+99 =(12+99)302 =1665 疯狂操练7

1至100的数中所有不是3的倍数的数之和是.例8.从0、3、5、7这四个数字中任选3个数,排成能同时被2、3、5整除的三位数,这样的三位有多少个?

【解析】被2和3整除,个位上的数字一定是0,被3整除各位数字之和必定是3的倍数,得 570和750.疯狂操练8

有0、1、4、7、9五个数字,从中选出四个不同数字组成不同的四位数,如果把其中能被3整除的四位数从小到大排列起来,第三个数是多少? ☆☆☆☆☆黄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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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伸课堂

1、用0、2、6、5四个数字组成符合要求的数。(1)72的因数有:(2)13的倍数有:(3)120的因数有:(4)25的倍数有:

2、选择。(把正确答案的序号填在括号里)

(1)在1一25这些数中,既是2的倍数,又有因数3的数共有()个。A、4 B、3 C、2 D、1(2)要使四位数69□0能同时被2、3、5整除,□里能填的数字有()个。A、2 B、3 C、4 D、无数

3、四位数“3AA1”是9的倍数,那么A=_____.4、在“25□79这个数的□内填上一个数字,使这个数能被11整除,方格内应填_____.5、从1到100的自然数中,所有不能被9整除的数的和是多少?

6、从0、1、2、4、5、7中,选出四个数,排列成能被2、3、5整除的四位数,其中最大的是_____.7、123456789□□,这个十一位数能被36整除,那么这个数的个位上的数最小是_____.8、500名士兵排成一列横队.第一次从左到右1、2、3、4、5(1至5)名报数;第二次反过来从右到左1、2、3、4、5、6(1至6)报数,既报1又报6的士兵有多少名?

第二篇:法律关系的性质和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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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关系的性质和特征

(@)

二、法律关系的,陵质和特征

在理论上,对法律关系的概念曾有不同的解释。卡尔·冯·萨维尼最早将它界定为“由法律规则所决定的人和人之间的关系”。他认为,法律关系由两部分构成:第一部分

称为关系的实质要素——事实状态;第二部分称为关系的形式要素,它使事实状态被上升至法律层面。而温特沙伊德则指出,萨维尼的“两要素说”并不完全科学,因为在某些

情况下(如所有权关系)即使没有任何实质的事实要素,法律关系仍可能得以建立。温氏认为,法律关系是法律上规定的关系,它包括两个类型:一是由法律所设立(如所有权关

系);二是法律追究其法律后果的事实状态(如占有关系)。这一争论实质上涉及对法的性质的认识:法到底是法律规则(规范)体系,还是法律关系体系?对此一问题的不同回答就

构成了法学理论上两大学说,即“规范(规则)说”和“关系说”。比尔林对两种学说作了一个综合的解释,指出:一切法律规范都表述法律关系(即被授权人和受约束人之关系)的内容。而法律关系的内容则包括一方的权利和另一方的义务。后世法学在论述法律关系问题时基本上是以比尔林的解释为基础的。本书也采此通说,对法律关系的概念作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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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义:法律关系是在法律规范调整社会关系的过程中所形成的人们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根据此一定义可以看出,法律关系具有如下特征:

(一)法律关系是根据法律规范建立的一种社会关系,具有合法性

法律关系是根据法律规范建立的一种社会关系,这一命题至少说明三个问题:第一,法律规范是法律关系产生的前提。如果没有相应的法律规范的存在,就不可能产生法律

关系。第二,法律关系不同于法律规范调整或保护的社会关系本身。社会关系是一个庞大的体系,其中有些领域是法律所调整的(如政治关系、经济关系、行政管理关系等),也

有些是不属于法律调整或法律不宜调整的(如友谊关系、爱情关系、政党社团的内部关系),还有些是法律所保护的对象,这些被保护的社会关系不属于法律关系本身(如刑法所

保护的关系不等于刑事法律关系)。即使那些受法律调整的社会关系,也并不能完全视为法律关系。例如,民事关系(财产关系和身份关系)也只有经过民法的调整(即立法、执法

和守法的运行机制)之后,才具有了法律的性质,成为一类法律关系(民事法律关系)。第三,法律关系是法律规范的实现形式,是法律规范的内容(行为模式及其后果)在现实社会

生活中得到具体地贯彻。换言之,人们按照法律规范的要求行使权利、精心收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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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行义务并由此而发生特定的法律上的联系,这既是一种法律关系,也是法律规范的实现状态。在此意义

上,法律关系是人与人之间的合法(符合法律规范的)关系。这是它与其他社会关系的根本区别。

确立“法律关系是合法的社会关系”这一观点,在法律实践中是具有重要意义的。”在社会生活中,往往存在着大量的事实关系,它们没有严格的合法形式,甚至完全违背

法律,如非法同居关系、未经认可的收养关系,以规避法 律为目的的契约关系,无效或失效的合同关系等等。这些事实关系,都不能看作是法律关系,但又可能与法律的适用

相关联,是法律适用过程中必须认真处理的一类法律事实。

(二)法律关系是体现意志性的特种社会关系

从实质上看,法律关系作为一定社会关系的特殊形式,正在于它体现国家的意志。这是因为,法律关系是根据法律规范有目的、有意识地建立的。所以,法律关系像法律规

范一样必然体现国家的意志。在这个意义上,破坏了法律关系,其实也违背了国家意志。

但法律关系毕竟又不同于法律规范,它是现实的、特定的法律主体所参与的具体社会关系。因此,特定法律主体的意志对于法律关系的建立与实现也有一定的作用。有些法

律关系的产生,不仅要通过法律规范所体现的国家意志,而且要通过法律关系参加者的个人意志表示一致(如多数民事法律关系)。也有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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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法律关系的产生,并不需要这种意志

表示。例如,行政法律关系,往往基于行政命令而产生。总之,每一具体的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是否要通过它的参加者的意志表示,呈现出复杂的情况,不可一概而论。

承认法律关系的意志性,并不能否认它的客观性。其客观性表现在:第一,任何法律关系都根源于一定的经济关系,反映一定经济关系的要求。第二,法律关系作为一定社

会关系的特殊形式,除了受经济关系的制约外,还受其他社会关系的制约,反映一定社会关系的性质、内容和发展规律的要求。第三,从法律关系本身来看,其一经形成,就作

为一种社会法律现象而存在,并对一定社会关系发生影响。在理论上承认法律关系的客观性,可以使我们不仅从思想、意志的角度,而且从实际的、客观的角度去研究法律关系; 从而能够更好地认识和发挥法的效能。

(三)法律关系是特定法律主体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法律关系的内容是特定法律主体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它是法律规范(规则)指示”(行为模式)的规定在法律关系中的体现。法律规范的指示内容,实际上就是法律权利与义务 的一般规定,它所针对的是一国之内的同一类不特定主体,属于可能性领域。而一旦特定法律主体依照法律规范“指示”内容进行法律活动,那么就享有实际的法律权利,或者

履行特定的法律义务。此时法律主体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就可能发生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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样或那样的联系。由此可见,没有特定法律主体的实际权利和义务,就不可能有法律关系的存在。

(二)概念

法律规范在调整人们行为过程中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如企业与职工依法订立劳动合同后,就构成了双方的劳动法律关系。法律关系由法律关系主体、法律关系内容(权利义 务)和法律关系客体三要素构成。

性质和特征

1.法律关系是根据法律规范建立的一种社会关系,具有合法性。法律关系是根据法律规范建立的一种社会关系,这一命题至少说明三个问题:第一,法律规范是法律关系产生 的前提。如果没有相应的法律规范存在,就不可能产生法律关系。第二,法律关系不同于法律规范调整或保护的社会关系本身。社会关系是一个庞大的体系,其中有些领域是法律

所调整的(如政治关系、经济关系、行政管理关系等),也有些是不属于法律调整或法律不宜调整的(如友谊关系、爱情关系、政党社团的内部关系),还有些是法律所保护的对象,这些被保护的社会关系不属于法律关系本身(如刑法所保护的关系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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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于刑事法律关系)。即使那些受法律法规调整的社会关系,也并不能完全视为法律关系。例如,民事关系(财产

关系和身份关系)也只有经过民法的调整(即立法、执法和守法的运行机制)之后,在具有了法律的性质,成为一类法律关系(民事法律关系)。第三,法律关系是法律规范的实现形式,是法律规范的内容(行为模式及其后果)在现实社会生活中得到具体的贯彻。换言之,人们按照法律规范的要求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并由此而发生特定的法律上的联系,这既是

种法律关系,也是法律规范的实现状态。在此意义上,法律关系是人与人之间的合法(符合法律规范的)关系。这是它与其他社会关系的根本区别。

2.法律关系是体现意志性的特种社会关系。从实质上看,法律关系作为一定社会关系的特殊形式,正在于它体现国家的意志。这是因为,法律关系是根据法律规范有目的、有

意识的建立的。所以,法律关系像法律规范一样必然体现国家的意志。在这个意义上,破坏了法律关系,其实也违背了国家意志。

但法律关系毕竟又不同于法律规范,它是现实的、特定的法律主体所参与的具体社会关系。因此,特定法律主体的意志对于法律关系的建立与实现也有一定的作用。有些法律

关系的产生,不仅要通过法律规范所体现的国家意志,而且要通过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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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关系参加者的个人意志表示一致(如多数民事法律关系)。也有很多法律关系的产生,往往基于行政命令而产

生。总之,每一个具体的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是否要通过它的参加者的意志表示,呈现出复杂的情况,不可一概而论。

3.法律关系是特定法律关系主体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法律关系是以法律上的权利、义务为纽带而形成的社会关系,它是法律规范(规则)“指示”(行为模式,法律权利和 义

务)的规定在事实社会关系中的体现。没有特定法律关系主体的实际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就不可能有法律关系的存在。在此,法律权利和义务的内容是法律关系区别于其他社会 关系(社团组织内部的关系)的重要标志。六

(一)人的行为和社会关系是法的两大作用对象;而法要作用于社会关系必定要通过对人的行为的调整。

法的作用的定义:它是法律对人的行为以及最终对社会关系所产生的影响,是国家权力运行和国家意志实现的具体表现,是社会经济状况的具体表现。

(二)一、法的作用的概念和实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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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的作用是指法对人的行为以及最终对社会关系所产生的影响,其实质是统治阶级(或人民)以自己的意志通过国家权力对社会关系和社会生活的影响,是社会经济关系的体现。七

(一)正当法律程序的基本功能

正当法律程序(DueProcessofLaw)有两个基本功能:一是防止公权力滥用,遏制腐败;二是保障人权,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不受公权力主体滥权、恣意行

为侵犯。正当法律程序最初源于“自己不做自己的法官”和“对他人做出不利行为要事先告知、说明理由和听取申辩”的“自然正义”原则(NaturalJustice),之后其内涵扩

展到包括公开、公正、公平和参与等现代民主程序原则;最初正当法律程序主要适用于司法领域,之后其适用领域扩展到行政领域和其他所有国家公权力领域,甚至扩展适用到

社会公权力领域。在中国,由于民主、法治发展滞后,公权力运作领域一直没有建立起完善的正当法律程序机制,有些领域甚至正当法律程序完全缺位,以至为腐败滋生、蔓延

提供了便利条件。中国是共产党执政的社会主义国家,是从前社会主义计划经济向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过渡的转型国家。中国在相当长的一个时期内,至少在现阶段,不会搞两

党制,不会搞三权分立。因此,中国的反腐之路不会同于,至少不会完全同于西方国家的反腐之路。中国的反腐主要不是靠权力制约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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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然权力的相互制约同样不可缺少),而主要是靠权利制约权力,靠正当法律程序制约权力。中国必须走出一条有自己特色的反腐之路。编辑本段正当法律程序的涵义和适用范围

考察西方各国宪法或宪法性法律文本中关于“正当法律程序”的各种不同表述、规定以及学者对“正当法律程序”的界定、论述,对“正当法律程序”的涵义和适用范围可

做以下解析:

1、正当法律程序(DueProcessofLaw)起始于“自然正义”(NaturalJustice)。“自然正义”的概念已存在多个世纪,其主要涵义可归结为两个规则:其

一,任何人不得自己做自己的法官;其二,任何人在受到公权力不利行为的影响(特别是刑事处罚或其他制裁)时,有获得告知、说明理由和提出申辩的权利。根据第一个规则,法庭的判决或其他公共机构的决定如果有与相应判决、决定有利害关系的人或其他有成见,有偏见的人参与,该判决或决定即无效;根据第二个规则,法庭的判决或政府的行政

行为在作出时如果没有预先为受到相应判决或行为不利影响的人提供辩护和异议的机会,该判决或决定亦无效。之后,正当法律程序在实践中越来越发展,越来越完善,远远超

越了这两项规则,如罪刑法定、无罪推定、法不溯及既往、无事前公正补偿不得征收私人财产、实施行政行为必须先取证,后裁决等。在现代,正当法律程序不仅是程序性的,精心收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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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且是实质性的。实质性的正当法律程序强调立法本身的公平正义,非正义的法为非法。同时,实质性的正当法律程序特别强调执法公正。丹宁勋爵在《法律的训诫》中曾引述

英国上诉法院首席法官帕克勋爵在《关于一个香港移民问题》的下述判词:

“好的行政机关和一项诚实的或真诚的决定,不仅需要不偏不倚,不仅需要全神贯注于该问题,而且需要公正行事,……自然公正的法则是一种公正行事的义务”。

丹宁勋爵本人在《关于珀加蒙出版有限公司案》的判词中认为政府大臣任命的稽查员对公司进行调查

和提交调查报告同样要遵守实质性和程序性正当法律程序规则:

“报告可能产生广泛的影响,假如他们认为适当,他们可以对事实做出裁定,这可能对那些被他们点名的人

非常不利。他们可以指挥一些人;他们可以谴责另一些人;他们能够毁坏别人的声誉和前程。他们的报告可能导致司法诉讼;可能使某些人面临刑事起诉或民事起诉;可能使某

个公司关门,而使它本身成为关门的材料。……鉴于他们的工作和报告可以导致这样的结果,认为稽查员必须公正行事,这是他们肩负的义务,正如这是其他机构肩负的义务一

样。尽管他们既不是司法机关,也不是半司法机关,而是行政机关,稽查员也可以使用他们认为最合适的方式获取情报。但是在谴责或批评某人之前,他们必须给人一个公平的

机会以纠正或反驳对其不利的材料”。

2、正当法律程序早期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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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适用于刑事处罚领域或与刑事处罚有关的事项,如拘留、搜查、逮捕、起诉、审讯、监禁等。但后来适用

范围越来越扩大,不仅适用于司法或准司法行为,而且适用于行政行为和其他各种公权力行为,如罚款、没收、吊销证照等行政处罚、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土地、自

然资源和其他财产的征收、征用、税费征缴、行政许可、审批、以及行政确认、行政裁决、、行政给付,乃至人事管理中的拒绝录用、辞退、开除和其他行政处分。

丹宁勋

爵认为,在适用正当法律程序方面,以往的法律界都在“司法的”和“行政的”之间划一条界限。主张正当法律程序只适用于司法或准司法行为,而不适用于行政行为,特别是

行政自由裁量行为。但自上世纪六十年代以后,“司法的”和“行政的”界限逐渐消失。丹宁勋爵在一位政府大臣拒绝受理英格兰东南部一些农民要求调查牛奶价格问题的申诉 的《帕德菲尔德案》中指出:

“大臣在什么程度上可以立即驳回申诉?大臣是否可以自由地行使不受限制的自由裁量权,拒绝将农民的申诉提交由其任命的委员会调查,从而拒绝给予农民法律救济?……每件值得委员会调查的真诚的申诉必须提交委员会,大臣不能随便以武断或异想天开的理由驳回申诉,他不得因为对申诉人的个人恶感或因为

不喜欢申诉人的政治观点而驳回申诉。有人说,大臣的决定是行政的不是司法的。但是,这不意味着他可以随心所欲,无视是非,也不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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味着法院无权纠正他。好的行政机关要

求对申诉应当予以调查,对冤情应当给予法律援助。国会正是为此目的而设立行政机关,而不是让大臣可将之撇在一边。没有充分的理由,大臣不得拒绝对申诉的调查。……假

如大臣拒绝,他必须有充分的理由,而且如果有人要求他说明理由,他就应该说明。倘若他没有这样做,法院就可以推定他没有充分的理由。如果法院认为,大臣受到了或可能

受到不相干的影响–——或者相反,他没有考虑,或者可能没有考虑那些他应当考虑的因素——那么,法院就有权干预。法院可以发出训令迫使其正确考虑申请人的申诉”。

3、正当法律程序最初的主要形式和途径是告知、说明理由、听取申辩和公职人员在与所处理事务有利害关系时回避。但20世纪中期以后,公开、透明、公众参与在正当法律

程序中越来越占有重要地位。美国于1967年制定《信息自由法》,1976年制定《阳光下的政府法》,此两法之后均归入1946年制定的《行政程序法》,作为正当法律程序的组成

部分。欧盟和欧盟的许多成员国(如德国、意大利、英国、法国、荷兰、丹麦、芬兰),以及日本、韩国、印度、澳大利亚和中国台湾、香港地区等近50个国家和地区都在上世

纪六十年代以后或本世纪初陆续制定了信息公开法和与美国“阳光法”类似的透明政府法。在没有制定专门信息公开法和透明政府法的许多国家,则在其行政程序法典中专门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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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了政务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制度。可见,公开、透明、公众参与已构成现代正当法律程序的基本的,甚至是不可或缺的内容。

美国法哲学学者贝勒斯教授(Michael.D.Bayles)认为,现代程序正义的问题至少发生在三种不同的语境下。正当法律程序对三种不同语境下的程序正义问题自然有不同的要求,适用不同的程序形式。第一种语境下的

程序正义是集体决定。

“这个语境下的一个分支涉及对问题作出决定的活动。罗伯特议事规则(Robert‘sRulesofOrder)及其他会议规则要么是公正的,要么是不公正的

程序。另一个分支涉及官员或代表的选择。选择立法者的程序,与立法辩论和立法行动的规则不同,但是两者都涉及集体决定的活动(Collectiveorgroupdecisionmaking)”。

第二种语境下的程序正义是“解决两造或多造之间的冲突。冲突通常是诉诸强力[战争或强制(coercion)]、谈判、调解、咨询、、仲裁或审判来解决的”。

第三种语境下的程序正义是做出“对个人施加负担或赋予利益的决定,也即‘负担/利益决定’(burden/benefitdecisions)这个语境下的程序正义问题。这里的个人可以是自

然人,也可以是诸如公司这样的组织。赋予利益的决定包括诸如获得社会保障或福利的权利,获得津贴或业绩奖励,被大学录取或被加护病房接纳,以及被聘用等问题”。

很显然,公开、透明、公众参与等程序形式更多地适用于作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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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种语境下程序正义的集体决定(行政决策)。当然,这些程序形式同样也适用于作为第二种语境下程序

正义的解决争议(司法和行政裁决)和作为第三种语境下程序正义的行政征收、行政许可、行政给付

等行政处理行为。总之,现代正当法律程序的内容和形式是非常丰富的,它不仅包括自己不做自己的法官,包括告知、说明理由和听取申辩,而且也包括公开、透明、公众参与

等。现代正当法律程序不仅适用于司法和准司法行为,而且也适用于行政执法行为、行政决策行为和立法行为,甚至一定程度地适用于政治行为和社会公共组织的行为。(@)第三节 正当程序的作用与意义

一、法律程序对法律行为的调整方式

通常意义上的程序是对于人的行为而言的,法律程序是对法律行为而言的。法律程序通过对法律行为的作用,从而实现对人们的实体权利和义务的分配,影响人们的权利和

义务的实际享有和承担,法律程序对法律行为的调整方式有以下五个方面:

第一,抑制。通过程序的时间、空间要素来克服和防止法律行为的随意性和随机性。比如严格的审级,以分级的审判阶梯来完成一项审判任务。

一个案件经历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关卡”,比起只有一审要来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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稳妥、准确,从而抑制了法官行为的随意性和随机性。又如行政听证程序,让行政相对人直接参加到行政决

定程序中听取行政主体决定的理由、相对人为自己的行为进行申辩,从而保证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与合理性。这也就是所谓程序的“对恣意的限制”和“作茧自缚”效应的根源所

在。程序的要素无非是为法律行为提供了外在标

准,因而这些行为不可能任意进行。

第二,导向。通过程序的时空要素来指引人们的法律行为按照一定的指向和标准在时间上得以延续,在空间上得以进行。一方面程序为人们的个别而具体的行为提供了统一

化、标准化模式,克服行为的个别化和非规范化。另一方面程序的导向机制还能指示人们的行为在时间与空间上有秩序地连贯和衔接,避免法律行为的中断。

第三,缓解。通过法律程序的时空要素来缓解人们原先的行为与心理冲突,消除紧张气氛,为解纷行为提供了有条不紊的秩序条件。一方面,发生纠纷的当事人既然选择了

诉讼程序(“公了”)而不是角斗或复仇(“私了”),也就是选择了文明和有序,抛弃了野蛮和无序。程序使当事人不可能发生激烈的外部对抗和冲突。另一方面,通过程序形成

了一个解决复杂纠纷的相对的空间,使当事人之间的复杂社会关系从进入程序的那一刻开始就与社会隔离开宋。使复杂的社会关系简化为单一的程式化关系,既排斥了当事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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间原有的社会角色(可能起诉人是某镇长的七姑,被起诉的是某局长的八姨),又排斥了其他非程序的因素以及其他处置方式。

第四,分工。法律程序通过时空要素实现程序角色的分配。比如,在诉讼程序中,法官行使审判权,陪审员、辩护人、公诉人等都各司其职,避免越俎代庖。陪审员对于法

官既是一种配合、又是一种牵制的角色;辩护人和公诉人对于诉讼当事人来说则是平等发言、争辩的代表,他们扮演不同的角色。

第五,感染。法律程序能使行为主体对程序所造成的某种心理状态的无意识的服从。尽管没有外在的压力,但程序能够使人的情绪、情感自然地受到影响,并不知不觉地遵

循相应的行为模式。程序能够直接提示心理状态去影响人的行为,它不需要经过逻辑论证或宣传教育。比如公正严明的程序促使当事人或证人做出诚实的供述或证明;再如回避 的程序无形中使当事人对判决结果产生信心:甚至有时庄严的法庭气氛会给人以油然而生的信心或威慑。

二、法律程序对于法律适用的作用

法律适用作为国家行为,是通过适用者的活动来进行的,它带有主观性因素,其中必然存在不合理的主观性因素,所以有必要运用法律手段来克服它。法律程序对于法律适 用的意义在于:

第一,法律程序是约束适用法律者的权力的重要机制。人们很少去思考这样的问题:国家刑事审判活动为什么要设立公诉、辩护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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显然其重要目的之一为了对审判者的

监督和制约。无论公诉和辩护,还是质证、辩论、陪审和合议等程序形式,实际上都具有这样一种功效:从法律适用的一系列活动中分离出某些具有权利或权力性质的内容,交

由其他主体宋进行或与适用者共同进行。从这个意义上讲,公诉、辩护、质证、辩论、陪审、合议等程序又是为了制约适用者裁决权、避免法律适用者滥用职权、达到适用的合

法性而设立的。这些程序对于适用者既是分权——将适用权中的分析、推理和判断几个环节分给公诉人、辩护人、陪审员、当事人和证人,又是制约——对适用者权力的约束和 抑制。

第二,法律程序是进行理性选择的有效措施。由于法律适用者所受的教育以及职业特点决定了他们无时无刻不与法律联系,并基于人的思维惰性,他们往往极容易对法律适

用的根据发生疏忽心理,所以每每不假思索地进行法律适用,再加以法律适用的职权唯审判者享有,易刚愎自用、固执己见。对于辩护人、当事人、证人提出的适用法律的意见

不加重视,以致不能及时予以纠正导致法律适用的错误。公诉、辩护、质证、辩论、陪审、合议等程序都是为了避免法律适用的错误、努力达到适用的准确性而设立的。程序能

够“加强理性思考”,足“对恣意的限制”所以程序对于适用者还是一种帮助——从思维角度言,通过这些程序为适用者开阔视野、打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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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路,避免单一思维的局限性。“在抽

象的规范与具体的案件之间所存在的鸿沟,是由有效的选择程序来充填弥合的”。法官来说是经常被忽视但又是十分重要的,所以法律程序就有其存在的必要丁。

第三,法律程序还是法律适用结论妥当性的前提。当事人是否能够接受话用结论对于法律适用的效力固然不会有影响,但是对于法律适用结论的效果或者称为实效,则是至

关重要的。程序能够间接地支持决定结论的妥当性,实体上不合民意的决定,因为正当程序的原因却被民众接受了。在程序中按照一定标准和条件整理争论点,法官公平地听取

各方意见,在使当事人可以理解或认可的情况下做出决定。但是,程序不能简单地被视为决定过程,因为程序还包含着决定成立的前提,存在着左右当事人在程序完成之后的行

为态度的因素。所以一种合理、合法的适用程序对于当事人在适用完成后的行为态度起到信念上的暗示作用,他相信在这种程序下做出的适用结论对于他是公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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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篇:能被11整除的数的特征

能被11整除的数的特征 能被11整除的数的特征

把一个数由右边向左边数,将奇位上的数字与偶位上的数字分别加起来,再求它们的差,如果这个差是11的倍数(包括0),那么,原来这个数就一定能被11整除.例如:判断491678能不能被11整除.—→奇位数字的和9+6+8=2

3—→偶位数位的和4+1+7=12 23-12=11

因此,491678能被11整除.这种方法叫“奇偶位差法”.除上述方法外,还可以用割减法进行判断.即:从一个数里减去11的10倍,20倍,30倍……到余下一个100以内的数为止.如果余数能被11整除,那么,原来这个数就一定能被11整除.又如:判断583能不能被11整除.用583减去11的50倍(583-11×50=33)余数是33, 33能被11整除,583也一定能被11整除.(1)1与0的特性:

1是任何整数的约数,即对于任何整数a,总有1|a.0是任何非零整数的倍数,a≠0,a为整数,则a|0.(2)若一个整数的末位是0、2、4、6或8,则这个数能被2整除。

(3)若一个整数的数字和能被3整除,则这个整数能被3整除。

(4)若一个整数的末尾两位数能被4整除,则这个数能被4整除。

(5)若一个整数的末位是0或5,则这个数能被5整除。

(6)若一个整数能被2和3整除,则这个数能被6整除。

(7)若一个整数的个位数字截去,再从余下的数中,减去个位数的2倍,如果差是7的倍数,则原数能被7整除。如果差太大或心算不易看出是否7的倍数,就需要继续上述「截尾、倍大、相减、验差」的过程,直到能清楚判断为止。例如,判断133是否7的倍数的过程如下:13-3×2=7,所以133是7的倍数;又例如判断6139是否7的倍数的过程如下:613-9×2=595,59-5×2=49,所以6139是7的倍数,余类推。

(8)若一个整数的未尾三位数能被8整除,则这个数能被8整除。

(9)若一个整数的数字和能被9整除,则这个整数能被9整除。

(10)若一个整数的末位是0,则这个数能被10整除。

(11)若一个整数的奇位数字之和与偶位数字之和的差能被11整除,则这个数能被11整除。11的倍数检验法也可用上述检查7的「割尾法」处理!过程唯一不同的是:倍数不是2而是1!

(12)若一个整数能被3和4整除,则这个数能被12整除。

(13)若一个整数的个位数字截去,再从余下的数中,加上个位数的4倍,如果差是13的倍数,则原数能被13整除。如果差太大或心算不易看出是否13的倍数,就需要继续上述「截尾、倍大、相加、验差」的过程,直到能清楚判断为止。

(14)若一个整数的个位数字截去,再从余下的数中,减去个位数的5倍,如果差是17的倍数,则原数能被17整除。如果差太大或心算不易看出是否17的倍数,就需要继续上述「截尾、倍大、相减、验差」的过程,直到能清楚判断为止。

(15)若一个整数的个位数字截去,再从余下的数中,加上个位数的2倍,如果差是19的倍数,则原数能被19整除。如果差太大或心算不易看出是否19的倍数,就需要继续上述「截尾、倍大、相加、验差」的过程,直到能清楚判断为止。

(16)若一个整数的末三位与3倍的前面的隔出数的差能被17整除,则这个数能被17整除。

(17)若一个整数的末三位与7倍的前面的隔出数的差能被19整除,则这个数能被19整除。

(18)若一个整数的末四位与前面5倍的隔出数的差能被23(或29)整除,则这个数能被23整除。

第四篇:能被3整除的数有什么特征

能被3整除的数有什么特征

教师: 能被3整除的数有什么特征? 学生1:个位上的数是3的倍数,这样的数一定能被3整除。(小学五年级的学生学习了能被2、5整除的数的特征之后,教学能被3整除的数的特征这一内容时,学生往往不假思索地这么说。这是因为,学生受了前一节知识的负迁移。)教师:写了个143,请你们检验它能不能被3整除。

学生2;只要十位上的数是3的倍数,这个数就能被3整除,例如192。教师:真不简单,你已经跳出了看个位的习惯思路。学生3:我不同意,192改成191就不能被3整除。教师:看来也不能只看十位。

学生4:有一位上的数是3 的倍数,另外两位加起来也是3 的倍数,这样的数能被3 整除。例如:192,9是3的倍数,1+2=3,3是3的倍数。

教师:好,有两个条件了!随手又写了一个:147,没有一位是3的倍数,请同学们试一下能不能被3整除。结果发现能被3整除。

学生5:147:1+4+7=12,12能被3整除,我想大概一个数三个数位上的数加起来的和能被3整除。

教师:真的吗?你能任意写几个三位数验证吗? 学生:写111、201、801、228。验证能被3整除。教师:那么二位数、四位数行不行呢?

学生们纷纷动手试写,并且检验,果然都行得通。同学们情绪高昂地进一步总结规律,终于露出了笑脸,那是探索后获得成功的笑脸,在不断研究分析中自己终于发现了规律,感受到了发现的乐趣。

第五篇:《能被3整除的数的特征》说课稿

《能被

3整除的数的特征》说课稿

今天我说课的内容是全日制聋校实验教材数学六年级下册第52页。《能被3整除的数的特征》。整个说课我将分五部分进行讲述,即说教材、说教法、说学法、说教学程序和板书设计。

一、教材分析:本节课主要学习能被3整除的数的特征,是在学生学习了约数和倍数的意义,掌握了能被2、5整除的数的基础上进行的教学。此知识是分解质因数,求最大公约数,最小公倍数的重要基础,同时也为今后学习约分、通分做好准备。让学生在教学活动中参与和完成真实的教学任务,从中体验学习的快乐。

1、教学目标定为:

(1)知识目标:使学生初步掌握能被3整除的数的特征,会判断一个数能否被3整除。

(2)能力目标:培养学生自主探索的能力,合作学习的品质。

(3)情感目标:让学生在探索发现过程中感受到生活中丰富的数学知识和体验到成功的乐趣,并培养学生学习数学的信心。

2、.教学重点和难点:根据以上对教学内容和教学目标的分析以及聋生学习数学的特点,我认为掌握能被3整除的数的特征是本课的重点及难点。

二、说教法:

根据新课程以人为本的理念以及以上对教学目标的分析,我主要采用以下几种教学方法: 1.合作学习法。合作学习是新课程积极倡导的有效学习方式之一,有效的合作学习可以加大学生的实践量,提高学生运用数学的能力,促进互相帮助,培养团队意识。

2.情境教学法。为了激发学生想学的愿望,我利用情景教学法,调动学生学习的积极性,充分发挥学生的主体作用,增加学生学习数学的兴趣。

3.鼓励法。有效的课堂活动需要评价手段的支持,有效的活动评价方式是实施有效活动的保障,所以,我的课堂评价主要以鼓励性评价为主。

三、说学法:

根据教材和学生的认知水平,使学生在不断参与竞争、团结合作的互动环节中渗透“你才是学习的主人”的意识,培养学生自主学习的能力和意识,使学生学到的是学习的方法,提高的是学习的能力。

四、说教学程序:

合理安排教学程序是教学成功的关键,针对学生的认知状况及本课教材的特点,我安排了以下几个教学环节:

1.新课导入:因为本节课是在学生掌握了能被2、5整除的数的基础上学习的,学生很自然地认为判断能否被3整除的数的特征也是看个位,容易产生思维定势,复习能被2、5 整除的数的特征为下面打破定势做好准备。导入新课时,我设计了一个情境,让学生先猜能被3整除的数的特征,然后举例否定,使学生产生疑问,制造认知冲突,产生迫切需要探索问题的内心需要,激起学生强烈的求知欲望,从而投入到新课的教学中。2.讲授新知:

(1)设疑激趣。我采用“质疑观察——概括”的顺序来突出重点,突破难点。首先问“能被3整除的数不能只看个位,那么能被3整除的数就没有特征了吗?”来激起学生的学习兴趣,紧接着我让学生讨论哪些数能被3整除,然后使他们初步的了解能被3整除的数不能只看个位,这样自然而然的引起学生的兴趣和求知的好奇心。

(2)探究新知。出示3的倍数,引导学生观察出能被3整除的数中个位上的数加起来,发现所得到的和都能被3整除,从而找到了规律。

3.巩固新知。为了遵循数学源于生活,用于生活的理念,我又 设计了形式多样的练习题。以学生乐于接受的内容,加深学生对知识点的巩固而且也拉近了师生间的距离,还活跃了课堂氛围,还把能被2、5整除的知识综合在一起,形成一个完整的知识网。

4.课堂小结。我让学生总结本节课所学知识,培养学生的综合能力和概括能力及语言表达能力。

5.作业设置。第6题 在每一个□中填上一个数,使这个数能被3整除,有几种填法? □7 4□2 □44 56□锻炼学生的思维,提高学生的灵活性。

五、说板书设计:

板书是老师教学的思路图。根据本节课的内容,我设计了十分简洁的板书,包括课题和能被3整除的数的以及不能被3整除的数和能被3整除的数的特征,重点突出,使学生看了一目了然。

陈晓瑜 2014年4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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