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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入探索公推直选 增强党员主体意识

深入探索公推直选 增强党员主体意识



第一篇:深入探索公推直选 增强党员主体意识

深入探索公推直选 增强党员主体意识

努力推进基层党内民主建设

——松藻煤电公司渝阳煤矿党委“公推直选”工作实践与探

2010年,渝阳煤矿在松藻煤电公司党委的领导下,通过一年来的探索与实践,在6个基层党支部中成功推行了“公推直选”工作,这标志着松藻煤电公司基层党组织民主建设取得重大突破,是改革创新党建管理成功经验的一次有益尝试。

一、做法

“公推直选”对于渝阳煤矿来说,是一项在党内具有深远影响的创新举措,是关系渝阳煤矿全体党员的一件重大政治生活。如何将这一工作抓实抓好,抓出成果?我们着力在“谋”字上下功夫、在“推”字上求突破、在“选”字上做文章。

——在“谋”字上下功夫

公推直选是松藻煤电公司加强党内民主选举的一次探索与尝试。试点工作成功与否对全公司大力推行公推直选,努力改进党内选举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作为首个公推直选工作的试点单位,我们认为这不仅是一次党内民主建设的破冰之行,更是一次创新人事选拔机制的重大历史性变革。为此,渝阳煤矿党委高度重视,将此项工作纳入年度党建重点工作来谋划、来实施。

一是精心谋划,稳妥推进。渝阳煤矿党委下设社区总支1个,社区党支部3个,基层队党支部21个,机关党支部2个。如何打破传统的用人模式?如何拓展党内民主建设的新途径?如何增强党内活力?这一系列的问题摆在了矿党委一班人的面前。为开好局、起好步,我们从2010年初就开始着手,成立了以党委书记为组长,矿长、党委副书记为副组长,其余党委委员为成员的领导小组,共同谋划公推直选工作。随即也成立了以党委办公室为牵头部门,其他党群科室为协作部门的工作小组,具体负责抓实抓好此项工作。

经过反复召开专题会和深入调研,先后出台了《渝阳煤矿关于开展基层党支部换届公推直选试点工作的通知》、《换届公推直选实施方案》、《基层党支部换届公推直选选举办法》等文件,并确定了“党内民主集中制原则、党内外公认原则、党内选举原则以及公开、公正、公平”的四大基本原则,采取“准备阶段、动员阶段、公推阶段、直选阶段、总结阶段”等五个步骤逐步推进此项工作,确保“公推直选”试点工作能圆满完成。

二是精心选点,全力推进。制定出初步实施方案后,为确保实施方案具有可行性和推广价值,矿党委从两个层面充分征求意见和建议。即:邀请公司分管领导和主抓部门现场给予指导,认真听取他们意见;采取走访、召开党员代表座谈会、党支部书记专题征求意见会等形式,广泛听取党员对“公推直选”的想法,征求他们的意见及建议,为正常推进公推直选打下基础。通过充分酝酿、集思广义,最终确定了具有代表性的采煤一队、掘进五队、运输二队、机修厂、社区三党支部和社区金鸡岩党支部6个单位作为“公推直选”试点单位。“公推直选”结束后,将在全矿推广基层党支部换届“公推直选”工作。

三是精心筹备,确保成功。为确保此项工作各个环节都能顺利实施,矿党委将工作组成员分为6个小组,分别到试点单位定点联系,主动参与6个党支部公推直选前期的宣传和讨论,指导他们开展好前期准备工作,对有可能出现的问题超前谋划、细致思考。同时,对公推直选的会场布置、竞选方式、投票环节等细节提前进行演练,保证每个步骤不出差错。

——在“推”字上求突破

公推直选既然是党建工作的一项创新,就必须打破常规,结合本矿实际来推进。为此,我们在“推”字上求突破,采取党员自我推荐、党内民主推荐、员工民主评议的“两推一评”方式,推荐出党支部书记和支委候选人。

一是调动党员激情——自我推。我们首先考虑从实际出发,在党支部书记、支委候选人的任职条件的设置上力求做到科学合理、切合实际,主要面向基层党员、面向社区党员。条件规定,有2年以上党龄,且政治素质、成绩优秀、群众公认的正式党员均可向党组织自荐报名参加竞选。在6个党支部的自推阶段,有16名党员进行了支部委员的自我推荐,6名党员进行了党支部书记的自我推荐。

二是发挥主体作用——党内推。在个人自我推荐报名的基础上,由基层党支部召开支部大会,组织全体党员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式,推出自己信任的新一届党支部书记和支委委员初步候选人。初步候选人由党支部上报工作组进行资格审查,产生民主推荐候选人人选。在党内民主推荐过程中,我矿机修厂党支部、社区三党支部和社区金鸡岩党支部的党员充分发挥了主体作用,推荐出了新的支部书记的候选人参与竞选,真正体现了党内民主、公正。

三是听取员工心声——民主评。个人自我推荐、党内民主推荐出来的候选人,最终还需员工说了算。我们规定由参与公推直选单位的基层工会,组织50%以上的非党员工,对个人自我推荐、党员民主推荐的初步候选人进行“满意、基本满意、不满意”三个档次的满意度测评,员工满意度超过投票人数半数以上者,才能作为初步候选人。测评满意票未超过实投票人数半数以上者,直接淘汰。

——在“选”字上做文章

“公推直选”的最终目的就是要选好配好党支部班子,增强党支部的凝聚力、战斗力,夯实党支部的战斗堡垒基础。为此,我们通过强化宣传、竞选演讲、关键引导等方式,做实“选”字文章。

一是广泛宣传主动“选”。为了让党员、员工真正认识到“公推直选”的实质意义,在“公推直选”全过程中,矿党委充分利用宣传栏、黑板报、标语等宣传载体重点宣传“公推直选”的目的和意义、党支部班子竞选条件、工作程序和办法。同时,矿党委正副书记亲自牵头,带领工作人员深入基层作宣传动员,参加各支部的党员大会,加强对党员主体地位的意识教育,引导党员主动履行自己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监督权,真正选出群众和组织都满意的党支部班子。通过广泛宣传,广大党员从“我们是配角,走过场”试试看的态度,逐渐向“我们是主角,我参与”的热情过渡,形成了全矿党员、员工都在关心、参与“公推直选”工作的良好舆论氛围。

在此基础上,矿党委还重点对原党支部书记作好宣传引导工作,转变个别党支部书记参与不积极、宣传不主动的问题。比如:机修厂原党支部书记对被选为试点单位不理解,认为矿上是借这种形式来让她“下课”。得知这一情况后,矿党委和工作组人员分别找她谈思想、讲方法,让她真正认识到公推直选的意义,进而从被动接受到主动参与,最后自己也以得票最高担任了党支部书记。二是现场竞技大家“选”。为真正选拔出让组织满意、让党员满意、让群众满意的党支部书记。矿党委在充分尊重民意的情况下,高标准、高要求设置竞选程序,严格把好“竞选五关”。

第一关:资格审查关。工作组根据党员推荐得票和员工评议得票情况,进一步对初步候选人从德、能、勤、绩、廉方面综合考察,考察合格后方能进入现场竞选关。

第二关:现场演说关。在党员大会上,竞选者必须现场演说,阐述竞选目的和态度,并就如何当好党支部书记、如何抓好党支部工作、如何带动党员发挥先锋模范作用等方面提出自己的见解和思路。

第三关:回答提问关。竞选者演讲后,参加观摩的公司分管领导、矿党委领导、党群部门、党员代表、党支部书记代表以及员工群众结合实际现场随机提问。通过演讲和提问,让党员代表了解候选人的工作思路、表达能力和工作实力,为准确识别德才兼备的党支部书记投票而奠定基础。

第四关:投票选举关。党支部书记候选人竞选演讲和接受提问后,由本单位的党员当场投票,当场以无记名得票多少为序,依次选出支部书记和支部委员。

第五关:监督审批关。在接受党员和员工群众监督程序下,现场宣布当选结果。选举结束后,将新一届党支部书记、支委委员名单,党支部委员分工情况及得票情况书面报矿党委审批。

三是关键环节引导“选”。在选举过程中,无论是离退休党员还是在职党员,主体意识都有所增强,都能充分履行党员的选举权、监督权,慎重选出自己心目中的人选。社区三党支部在直选党支部书记时,22名党员参与投票选举,结果两名党支部书记候选人得票相同。为保证第二轮投票不出现类似情况,我们工作组人员当即给退休党员做宣传引导,希望他们认真斟酌,选出“自己最信任的、真正有能力、热心为大家服务的党支部书记。”经过引导,在第二轮投票时,成功选出了大家公认的党支部书记。

还比如,在采煤一队选举支部委员的过程中,也两次出现两人选票相同的情况。为体现选举的民主公平,矿党委专门委派工作人员到该队重新学习文件,继续将“权力”交给参选党员。引导他们慎重考虑,投票推荐出自己认为最适合的人选。最后,该队支部委员候选人曹俊(队工会主席)以五票比三票的绝对优势,胜出委员候选人黄树明(队长),成为该支部委员。

二、变化

变化一:党员主体意识明显增强 “公推直选”把选举权交给了全体党员,改变了过去“上面定人头、下面举拳头”的形式化选举,党员在党内民主生活中的主体地位得到充分尊重,党员的主体意识明显增强。

在选举中,我们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让党员自己选择带头人,较好地避免了“碍于情面投票”的现象,充分体现出了党员的意志和意愿,让党员参与权、选择权、监督权得以真正实现。党员主体意识的增强,让他们倍加珍惜选举的权利,促使他们对自己心目中满意的、有工作激情的人员投出信任的、神圣的一票。在选举后,我们基层支部一位党员说出了自己的心里话:没有真本事,不好好为群众办事的,我们是不会选他的。

变化二:基层支部工作迸发活力

推行“公推直选”,增强了党支部成员的责任感和危机感,促使他们变压力为动力,主动创新开展工作,激发了支部的活力。

此次“直选”,让我矿所有基层党支部书记都真正感受到了“谁来当干部、群众说了算”的巨大压力,多数支部委员主动担当起帮助后进员工转化思想、提升技能的工作;一些支部书记更是主动与员工群众沟通,主动解决员工群众的热难问题。竞选上任的掘进五队党支部书记陈若刚,在上任没几天就遇到巷道过断层,顶板破碎,安全威胁大,员工情绪不稳,陈若刚以身作则,连续两天三夜蹲点指挥,保证安全顺利地跨过了断层,表率作用促进了队伍稳定,受到了员工群众的一致好评。员工们都说:跟着这样的支部书记干,有想头、有盼头。

变化三:员工群众工作激情高涨

“公推直选”以更为民主的选举方式,把员工群众信任、党员拥护的人,选拔到党支部书记或委员岗位上,使党支部拥有更广泛的群众基础。

在开展“公推直选”过程中,我们建立了群众选择、群众评价、群众公认、群众监督的机制,让员工群众直接参与进来,由他们对候选人进行满意度测评,并监督选举过程,实现了党内民主与员工群众民主的双向互动。广大员工群众投票测评他们最信任的人为支部书记或支委成员,增强了组织的凝聚力和向心力,也激发了广大员工群众的工作激情,主动找事干、主动干好事的氛围得以形成,促进了各项生产任务的完成。

三、启示

我矿6个党支部公推直选的试点成功,为我们在全矿全面推进公推直选工作积累了经验,从中也得到几点启示:

启示一:方案要科学。开展“公推直选”只能借鉴,不能照搬照抄,必须结合自身实际开展。一是要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听取党员及员工群众对“公推直选”的想法,认真分析公推直选的可行性和可操作性,对“公推直选”工作实施步骤要反复探讨;二是对干部的搭配、任职条件、选举方式以及选举中存在的负面问题,要进行认真分析和把握,把可能出现的问题想到,把解决的措施想全,确保实施方案科学合理。

启示二:宣传要到位。党员群众对“公推直选”工作的支持和参与,是保证这项工作取得成功的关键。公推直选工作在未开展前,对于基层党员和员工群众来说是一张白纸,如何消除党员群众的疑虑,让他们理解、支持、信赖、参与公推直选工作,引导员工群众从“要我选”为“我要选”,需要我们采取多种形式进行宣传引导。一是要作好候选人的思想宣传,教育引导好候选人以积极的、正确的心态面对选举,接受广大党员、群众和上级党组织的挑选;二是要作好党员和员工群众的正面宣传,正确引导广大党员和员工群众,使他们正确推选理想人选;三是要充分营造公推直选的正气氛围。要坚决打破干部能上不能下的惯例,能者上,庸者下,为想干事、能干事、干成事的干部搭建施展才华的平台。

启示三:程序要规范。“公推直选”除了需要有一套科学的制度保障外,还必须在程序上做到规范,真正按制度办事,保证阳光操作。一是在整个公推直选过程中,必须始终坚持高度透明原则,及时向广大党员群众公开工作进展情况,真正体现公开、公平、公正;二是要进一步拓宽民主监督渠道,要充分发挥员工群众监督和舆论监督的作用,要让员工群众参与监督,跟踪监督,真正把选人用人的权力置于有效地监督之下,保证选举工作风清气正。

启示四:组织要严谨。精心组织是确保“公推直选”取得成功的保证。公推直选工作政策性、原则性、程序性都很强,一旦出现失误,将会造成难以弥补的影响。因此,必须树立“百分之一的差错就是百分之百的问题”的观念。要加强组织领导,做到领导责任到位,工作部署到位,组织措施到位,监督考核到位;要对每一个实施步骤的每一个环节,都要超前谋划,做实做细每一个环节的工作,杜绝不严谨现象的出现。

“公推直选”是一种党内民主建设的新尝试,我们将不断加大探索力度,不断总结成功经验和不足,逐步在全矿进行推广,全面推进基层党内民主建设。

第二篇:公推直选

公推直选

海管1101 劳鹏

什么是公推直选?

公推,是指在党组织推荐、党员群众联名举荐、党员自荐的基础上,通过召开公推大会,由党员投推荐票、群众投信任票,产生基层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候选人;直选,是指通过召开党员大会或党员代表大会,直接差额选举产生书记、副书记、委员。实例

(引至 中国新闻网)中新社汕头11月21日电(李怡青 陈妍)中共汕头市第十次党代会将于11月27日开幕,此次汕头海关的选举涉及分布在5个地级市10多个分支单位的全关1500多名党员,为了不影响正常工作的开展,采用电视电话会议的形式举行,总关主楼设主会场,缉私局、各隶属关(办)设分会场,同步开展选举工作。在本次选举中,汕头海关不专门设置党代表候选人,而在全关范围内通过“党员与群众推荐、个人自荐、组织推荐”等3种方式“公推”党代表候选人建议名单,全关符合条件的正式党员均可作为党代表候选人参选;另外,选票上也不设置候选人,由与会党员在全关范围内直接选取符合条件的党员作为党代表

过程中应注意的问题

一,上级党组织的积极引导,必须建立在尊重基层的首创精神和总结基层实践经验的基础上。这既包括及时总结和推广不同地区基层党组织“公推直选”的主要做法,以及基层解决一些与“公推直选”有关的深层次问题的配套措施,又包括与基层一起商量相应的措施和办法,以帮助基层解决在实践中遇到的依靠基层自身的力量不能解决的问题。这样,既可以鼓励和调动基层的积极性,又能够把好的做法及时推广开来,在更大范围内进行实验,用实践来检验其适用性和可行性。通过总结——推广——再总结——再推广,把面临的问题研究得更深一些、解决得更好一些,把“公推直选”引向健康发展的轨道。二,大力推进“公推直选”要避免“想当然”,要充分考虑利益因素对“公推直选”的影响。同样是“公推直选”,在城市,由于社区党员和群众与社区党组织的联系较为松散,“公推直选”与社区党员和群众的利益关联性不大,因此党员和群众参与“公推直选”的动力疲怠成为一个普遍现象;而在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使村庄成员之间的共同利益得以形成,这种利益共同体使得农村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书记在乡村社会中处于一个十分特殊的地位,其品质的好坏、能力的高低、作风的优劣,直接关系到每一位村民切身利益的维护,因而农村党员和群众参与“公推直选”的积极性就远高于城市社区的党员和群众。这些差异决定了自上而下地鼓励和推广“公推直选”,切不可“一勺烩”,而是要充分利用与党员、群众直接利益相关的或社会生活中现实存在的能够激发、支持和保护民主意识生成和发展的各种因素,逐步培育党员和群众民主参与的价值观和规则意识。“公推直选”改革只有与党员、群众民主观念的培育和政治心理的塑造结合起来,才会有坚实的基础。意义

通过公推直选将党代表选举权完全交付到广大党员手中,让普通党员有发言权、推荐权和建议权,充分实现党员意愿,拓展了实现党内民主和基层民主的途径,为各级党组织进一步加强党内基层民主建设、增强党员主体意识、提高基层党建工作科学化水平提供了借鉴经验。

第三篇:公推直选

“公推直选”:基层党内民主的发展方向(2009-06-27 00:28:20)标签:政治 党组织 村民 党员 选举制度

分类:政治智慧

参政党利益综合和表达功能研究

在我国,中国共产党作为执政党,是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核心力量,承担着最基本和最主要的利益综合和表达功能,代表着中国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与此同时,各民主党派作为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共同致力于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参政党组织,同样担负着利益综合和表达职能。从一个政党组织的基本职能来说,反映所联系群众的意见和要求,代表本党派成员的合法权益,是参政党的基本职责和重要政治功能。从多党合作的制度设计和内在要求来说,及时掌握各自所联系的一部分社会主义劳动者、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拥护社会主义爱国者的思想、意见、要求,表达各自所联系阶层的利益、愿望,为执政党决策提供参考,是参政党之所以存在的基本原因。

无论是从历史传承的角度,还是从新时期形势任务需要的角度分析,都必须重视参政党在各种利益表达主体中的独特地位和作用,加强参政党利益综合和表达机制的建设,畅通利益表达渠道,创新利益综合手段,协助党和政府做好沟通关系、理顺情绪、化解矛盾的工作,为建立整个社会的利益均衡和协调机制,加快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贡献力量。

一、从历史传承的角度观察,各民主党派的基本职能和重要作用之一就是表达利益,协调关系

(一)代表所联系阶层的利益,做好成员思想工作,是历史上各民主党派承担的一项重要工作。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代表和反映成员及所联系群众的利益、愿望和要求,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二是从全局出发,从维护人民的总体利益出发,引导成员和所联系的群众全面认识自己的根本利益所在,正确认识和处理全局利益与局部利益、长远利益与眼前利益的关系,使得各种社会问题得以及时解决,避免矛盾激化而引起社会不安定。

(二)发挥参政党利益综合和表达功能是贯彻多党合作方针,体现民主党派进步性与广泛性相统一的特点和优势,调动一切积极因素的重要方法。民主党派的广泛性,是同其社会基础及自身特点联系在一起的。各民主党派的成员来自不同的社会阶层和群众,负有更多地反映和代表他们所联系的各部分群众的具体利益与要求的责任。民主党派具有的这种进步性和广泛性,就是民主党派长期存在的理由,也是我们实行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的基础。通过民主党派把这部分群众的意见和要求反映上来,供党委和政府决策研究,有利于调动一切积极因素,为社会主义建设事业服务。从这个意义上理解,多党合作制度实质上就是一种表达和协调多元利益关系的制度。

二、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从新时期新形势需要分析,重视发挥参政党的利益综合和表达功能,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保障

(一)在社会结构变迁和利益格局分化的客观现实面前,新的治国方针和执政理念首先关注社会利益和谐。在现阶段,我国社会利益结构出现了利益主体多样化、利益分配多元化、利益关系复杂化、利益矛盾显性化的新特点。但是,整合、协调多元利益的社会治理机制却没有及时发展完善。自十六大以来,中共及时作出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等若干重大决定,提出了许多新的执政理念:“代表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立党为公,执政为民”,扩大“公民有序政治参与”,完善“科学决策机制”,直至十六届六中全会作出了《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了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指导思想、目标任务、工作原则和重大部署,表明了执政党“正视矛盾、化解矛盾,最大限度地增加和谐因素,最大限度地减少不和谐因素,不断促进社会和谐”的决策和决心。

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根本是要达到利益和谐,首要问题就是协调好社会各阶层的利益关系。作为与中国共产党“风雨同舟、荣辱与共”的各民主党派,在这一新的历史课题面前,义不容辞需要承担应有的责任,协助党和政府顺利实现全民共享利益成果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参政党可从两个方面发挥作用,一是深入了解民情、积极采集民意、充分反映民意,围绕“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积极参政议政、民主监督;二是要做好自身成员及其所联系群众的利益综合和表达工作,建立参政党内部的利益综合、协调和表达机制,使之成为社会各阶层利益均衡和协调机制的有机组成部分。

(二)与其他利益表达主体相比,参政党在利益综合和表达方面具有独特优势和地位。我国的政党制度规定了参政党是与执政党具有平等政治地位的政党组织,本身就有对执政党进行民主监督的职能。多党合作制度还明确了参政党履行参政议政、民主监督职能的各种途径、方法,制定了一系列有利于参政党发表自身意见、建议的措施和手段,如通过“两会”提交议案、提案;通过信息反映社情民意;通过各种协商会、谈心会反映意见、问题;通过调研报告发表政见、看法,等等。这些措施已经逐步做到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是参政党表达本组织利益诉求的主要的有效渠道,是其他一些社会团体和利益集团所无法比拟的。参政党作为一个政党组织,有着其他社团组织、一般性群体和个人所无法比拟的严密网络和规范结构,有着严格的政治纲领和章程规定,拥有丰富的工作手段和调查渠道,具备了有效集中成员利益诉求的基础条件。参政党不应浪费和忽视了这些有效的利益表达渠道和政治资源,既要为自身成员谋求合法利益,也要为社会弱势群体代言,担负其社会责任。

三、参政党利益综合和表达的现状及存在问题

笔者主要从成员思想认识、相关制度规范、综合方法、表达途径几个方面,通过观察、调研、访谈和书面问卷的方式,发现目前我省参政党在利益综合和表达方面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1、参政党成员对新时期加强利益综合和表达功能的必要性有较充分的认识。

2、参政党成员对利益综合和表达的基本内涵认识模糊,定位不明确。到底代表谁的利益,形不成统一意见和绝对优势的看法。

3、参政党利益综合和表达功能已在其履行职能和自身建设过程中得到基本实施和体现,但力度不够,随意性大,没有形成一个完整的工作体系。

在具体的利益综合环节上,存在以下问题:

1、综合的手段比较传统、单一,运用最多的是召开座谈会,其次有走访调研等。

2、综合的视角和内容偏重于对社会发展中各类问题的意见、建议,缺少关注成员的自身利益需求和党派组织利益。通过提案、议案、调研报告等参政议政渠道和通过信息反映社情民意的渠道中,有关党派组织及成员自身利益的比例较少。

3、综合的过程缺乏制度保障,或制度不严,可有可无,缺乏指导、监督、考核等规范措施。

在具体的利益表达环节上,已经基本形成的表达渠道有:参政议政渠道;政治协商渠道;信息渠道;为会员维权和服务渠道。如果不考虑表达的内容,单看这些表达渠道本身的畅通情况,应该说,参政党的利益表达渠道有法律保障,运作规范,受中共重视,与其他社会团体和组织或者个人相比,已经比较成熟,也比较畅通。关键问题是,如何充分利用这些拥有制度保障和获得决策制定者重视的利益表达渠道和优势资源,在表达内容上进行完善,真正体现参政党的自身利益诉求。

四、探索新时期参政党利益综合和表达的多元机制

(一)明确指导思想,把握基本原则。

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做到以人为本。基本原则是,遵照国家宪法精神,同时要遵照政协章程规定,在此基础上,依据民主党派各自章程的规定,反映成员的意见要求,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保障他们的基本权利。

(二)统一思想认识,理清基本内涵。

1、明确利益代表主体。民主党派在发挥利益综合和代表功能时,还是要紧紧立足本党派的实际,首先代表和维护好本党派成员的利益,构建本党派内部的和谐利益关系,在此基础之上,同时兼顾其他社会成员的利益,密切关注与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相关的社会问题。只有这样,各党派和各社会团体等多种利益群体都各司其职,做好各自阶层的利益代表和协调工作,整个社会的和谐利益关系也就水到渠成。

2、明确利益代表内容。参政党在代表成员利益时,必须首先遵从国家利益和人民群众根本利益,这是毋庸置疑的一个大前提。但这并不意味着,参政党只能考虑根本利益问题,不能谋求本党派的自身利益。只要正确地对待和处置,两者是不矛盾的。当本党派成员的利益要求与国家利益和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相抵触时,先考虑国家利益和根本利益;当党派成员利益并不违背国家利益和根本利益时,就应通过各种表达渠道,把本党派组织利益和成员利益充分表达出去。

(三)完善制度建设,建立多元化的利益综合和表达机制。

1、利益综合机制规范化。

(1)完善来信来访处理制度。一是要加强制度化、规范化,修订信访工作制度,对所涉及的职能处室、工作程序、解决途径、责任惩处等都要作详细规定,以增加可操作性和执行力度;二是要确立专门机构和人员,领导班子中要有专人分管,职能处室要有专人负责,同时加强对信访工作人员的培训;三是要开拓信访问题的解决思路,除了直接与有关部门联系解决外,还可层层上报反映解决,也可将来信来访转化成信息反映,或者通过高层领导谈心交流时反映,或者作为参政议政素材展开调研。

(2)建立参政党成员思想动态收集和申报制度。包括日常思想动态的定期反映制度和重大、突发事件的快速反映制度。要明确常规申报周期,规定各级组织的具体职责,设计收集和反映情况的基本流程,落实专门处室或人员负责,建立考核制度。

(3)建立主动接受“会情民意”的热线电话和网络平台。调查显示民主党派成员对建立主动接受成员情况反映的通道呼声最强,除了完善来信来访这一传统渠道外,还可尝试建立热线电话和网络互动平台,直接将搜集“会情民意”的网络渗透到每一个普通会员那里,听取到最基层会员的声音。

(4)建立不定期问卷调查制度。建议在党派内部推行不定期大型问卷调查制度。可以每半年或一个季度一次,针对热线电话和网络留言中集中反映的问题,设计调查问卷,以电子邮件、书信、电话和各种会议的途径发放,了解掌握成员对这些特定问题的思考和想法。实施问卷调查之前首先要组建一支主题选择和题目设计的人马,建立完备可行的选题体系,然后定人、定责、定时地开展这项工作。

(5)属涉及面较大、带专题性问题,开展专题调查研究。对于在成员来信来访、热线电话、网络、思想动态和社情民意中反映出来影响面比较大、利益冲突比较集中,又一时无法处理或化解的问题,则要建立课题,组织人员,开展专题调查研究。这种专题调查报告不求多,但求精,一年1-2次即可。但要形成制度,年年都搞。可与参政议政调研课题结合,但要保证每年必须有一个课题与参政党成员自身的利益诉求密切相关。

通过上述利益综合机制的建立和完善,既有面上的被动接收(来信来访、热线电话、网络留言),又有点上的主动调查(问卷调查、专题调研),形成点面结合、双向沟通的立体综合机制。

2、利益表达机制多元化。

(1)深化已经制度化的表达渠道,如参政议政、政治协商、信息反映等渠道。参政议政要形成优势领域,打响党派品牌。一旦优势领域和品牌特色形成,就会使决策者对某个党派形成选择偏好,有针对性地提交研究课题,听取意见、建议,也就更有利于该党派成员利益的表达和实现。信息反映渠道要注重反映成员利益诉求,以形成与提案、议案和各类调查报告的区别。要加强在政治协商过程中反映参政党及其成员利益诉求。中共领导对政治协商工作一直比较重视,各民主党派的高层领导应该高度重视这一重要和难得的有效表达途径,事先认真调研准备,抓住成员和广大群众普遍关注的利益问题,提出高质量的意见、建议。

(2)加强政策法规研究,主动参加各种听政会、立法前的征求意见会等,在各种法律法规制定中体现参政党成员利益。在一项新的政策法规制定之前表达利益诉求,使得成员利益诉求在法律法规中得以体现,这是参政党代表成员利益的一个较高层次,应该要作为一个特殊的表达手段加以重视。在大的政策法规出台前,可开展专题调查研究,综合各成员意见统一反映。在各种立法听证会、座谈会、征求意见会上,民主党派要积极鼓励其成员参加,同时争取以党派组织名义发表意见。建议在立法程序中加入听取民主党派组织意见的内容,并作为一个必要环节。可以在立法听证会上设立专属于民主党派的议席,使民主党派参与立法程序得到制度保障。其前提是,参政党需要加强对各种法律法规的研究,保证自己能够有针对性地提出真知灼见。要对各种法律法规的制定、出台和修订保持密切关注,把握时机发表意见。

(3)建立社会化的信息输出体系。一是与新闻媒体建立定向联系,播发调查成果,形成社会关注;二是与对口联系单位和党委、政府部门建立联系,通过编辑参考资料的方式反映研究成果。

(4)建立利益诉求和矛盾的化解平台。凡属思想上困惑不解的问题,主要通过学习交流、沟通,来理顺情绪、化解矛盾、增进共识。

(5)凡属涉及侵犯公民合法权益问题,应以法律为武器,事实为依据,切实帮助维权。在遇到成员权益受侵害的问题时,一定要及时发挥党派组织的力量,由组织向党委有关部门反映情况,积极提出意见、建议,及时把情况向省、市党政部门进行反映,引起领导部门的重视,使事件得到妥善处理。

“公推直选”:基层党内民主的发展方向

选举制度是党内民主的重要标志。“公推直选”是近10年来党的建设中具有标志性的创新成果之一,也是基层党内民主建设中一种新的选举民主模式。“公推”是指党员和群众公开推荐基层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是一个初始提名的问题,目的是增进基层党组织领导班子的合法性基础;“直选”是指党员直接选举基层党组织书记、副书记,是一个自由选择的问题,目的是更好地体现选举人的意志。这种体现党员主权思想和运用社会认同系统的选举制度,符合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发展方向,体现了党的十七大报告提出的改革党内选举制度,改进候选人提名制度和选举方式,逐步扩大基层党组织领导班子直接选举范围的根本要求,具有重大的开创性意义和历史性意义。

“公推直选”使坚持人民主体地位与尊重党员主体地位有机地融合在一起,推动了基层党内民主与村民自治的有机衔接与良性互动

改革农村基层党内选举制度,运用“公推直选”模式,有着丰肥的土壤和理论基石。中央组织部李源潮部长在2008年全国组织工作会议上明确强调:“改革和完善基层党组织选举制度,选择一些条件具备的乡镇、机关、企业、学校、科研院所等单位的基层党组织进行‘公推直选’试点,逐步扩大基层党组织领导班子直接选举范围。”“公推直选”的理论基石,就是坚持人民主体地位与尊重党员主体地位相统一。“公推”就是要充分保障广大村民当家作主的权利,切实将大多数村民的意愿作为推荐候选人的基础。“公推直选”就是要切实保障党员的民主选择权,赋予广大党员直接选举农村党组织书记、副书记的权利,使广大党员在党内生活中的主体地位得到彰显。

“公推直选”的现实根据,就是推动基层党内民主与村民自治的有机衔接与互动。在农村,对一个执政党来说,最基本的关系就是村党组织与村委会之间的关系问题。“公推直选”的方式,实质上促进形成了农村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特别是党组织书记的产生方式与村民自治相一致的民主机制,这有助于解决好执政党与自治组织的关系问题,化解“两委会”之间权力之争的矛盾。正因为如此,党的十七大通过的《中国共产党章程(修正案)》,给基层党组织通过直接选举等多种方式产生领导班子乃至书记提供了改革创新的探索空间和制度空间。可以说,“公推直选”使坚持人民主体地位与尊重党员主体地位有机地融合在一起,推动了基层党内民主与村民自治的有机衔接与良性互动,发挥了基层民主的整体效用。

“公推直选”的基本制度框架和机制 经过近10年的不断探索和完善,逐渐形成了一整套比较成熟的基本制度框架,概括起来主要体现在“五个原则、五个机制”上。一是坚持体现群众公认原则,在领导班子成员候选人初始提名上建立群众参与机制,就是推广基层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由党员和群众公开推荐与上级党组织推荐相结合的办法,将初始提名权从少数人手里转移到多数人手里,使全体党员和广大村民成为党内候选人提名的主要参与力量及主要监督力量。二是坚持体现党管干部原则,在领导班子成员候选人正式提名上建立审查择优机制,就是把党管干部原则体现在党组织用科学的制度、规则、程序选人上来,确保民主选举的有序运作和良性运行;改变以往单一的由组织提名正式候选人的方式,转向依据群众公认来提名正式候选人。三是坚持体现同等机会原则,在全体党员参与竞选上建立平等参选机制,就是从制度上保证每位党员的平等发展机会,都有可能经过规定程序成为候选人并当选,并实行优胜劣汰,让优秀党员脱颖而出。四是坚持体现选举人意志原则,在党组织书记产生方式上建立直接选举机制,就是党组织书记由党员直接选举或差额直接选举,使党内选举更好地体现选举人的意志,保证选出为广大党员充分信任、对党和人民的事业高度负责的领导班子及其书记。五是坚持体现公平公正原则,在民主选举全程运作上建立“三方监督”机制,就是由党员代表、村民代表和上级党委代表三方组成党内选举监督小组,全程履行民主选举过程中的监督之职,确保整个选举有序、公开、公平、公正地进行,变封闭式选举为开放式选举。

“公推直选”的风险控制

没有民主的实践,只能纸上谈兵;只有经过民主的操练,才能一步一步推动我国民主政治向前发展。当然,民主发展的过程不是空洞地喊口号的过程。发展基层党内民主既要积极,又要稳妥,要善于控制发展民主过程中的各种风险,努力使我们党内民主走得更好更远更快。从农村来说,这种风险主要来源于农村家族势力的影响上。在农村,宗族、家族的势力之争是一个历史遗留现象,更是影响“公推直选”不容忽视的重要难题。有的村宗族宗派势力严重,容易控制民意,或容易拉帮结派。因宗派因素引起的拉票、贿选现象更是屡见不鲜。对于这些问题,要坚持因村制宜,稳步推进,不可盲目推行。这种风险还体现在农村优秀人才的缺乏上。有的村党员队伍严重老化、党员整体素质较低,党内无合适人选。对于这些村,要积极发展党员,培养人才或选派人才,尽早使党内有优秀人才可以推荐和竞选。另外,这种风险还来自于党内外推荐意见不一致上。从实际来看,绝大多数当选人选的民意情况与党员愿望是相吻合的,但个别村也会出现不一致的情况。对于这些村,既要尊重村民民主推荐结果,又要尊重选举人的意志。同时,上级党委要积极回应,有效引导,消除村民的思想疑虑,取得村民的理解和支持。

“公推直选”蕴含的制度空间:构建群众有序参与基层党内民主新机制

积极、稳妥推进基层党内民主是中央发展党内民主的一个着力点。“公推直选”最具意义的地方,在于这一制度背后所蕴含的推动基层党内民主的制度空间和系列制度设计。“公推直选”能否达到制度设计的预期效果,取决于与此相关的制度是否健全,取决于整体制度环境的支撑。只有充分发挥多种民主制度叠加的效应,“公推直选”的作用才能充分体现出来。因此,选举民主不是一选了事,还需要用好的制度去规范当选者的从政行为,确保其任期内对上负责与对下负责有机统一,积极实践承诺,取信于民。可以说,“公推直选”实现了与村民自治的逻辑衔接和延伸,在发挥基层党内民主带动基层人民民主的作用上找到了新基点、新途径和新方法。

围绕参与权,构建群众广泛有序参加的党内民主参与机制。要加快推进党务公开,进一步增强党的工作的透明度,让党员广泛了解党情,更好地参与党内事务和发表意见。完善党内情况通报制度、情况反映制度、党员提案制和处理回复机制,村党组织在讨论本村重大问题时,应事先广泛征求党员、村民和村委会的意见,以获得他们的认同和支持。切实疏通民主渠道,健全村务公开、决策公示、民主听证、民主恳谈等形式,为全体村民创造更多发表意见和民主参与的平台,使之更广泛地参与公共事务管理。采取“公推群议优选”的办法,发动基层党组织、全体党员和广大群众参与推荐入党积极分子,实行发展党员公示制,确保农村优秀分子吸收到党内来。

围绕决策权,构建与村民公决有机衔接的党内民主决策机制。一个村的重大事项的决策,涉及到每一名村民,要使村党组织的决策符合村民利益,得到村民的广泛支持和参与,就要充分调动和发挥广大党员和村民的议政作用,高度集中群众智慧,共献致富良策。要通过进一步建立健全党员议事会、村民议政会、重大村务公决和先党内后党外的重大事项决策制度,实现村务决策民主化、透明化。重大决策信息应及时进行社会公示,鼓励村民展开讨论,开展决策者与村民的协商对话,在民主协商凝聚共识的基础上,召开由全体党员和村民代表参加的议事会,并严格按法定程序作出决策,使执行决策有广泛的群众基础。

围绕监督权,构建党员群众双向互动的党内民主监督机制。《党章》规定:“每个党员,不论职务高低,都必须接受党内外群众的监督”,“不允许有任何不接受党内外群众监督的特殊党员。”党内监督和党外监督的意义在于使党组织及其成员置于广大党员群众的监督、督促和约束之下,保证党组织及其成员忠于职守,正确地行使党内的权力,并使党组织更好地为村民服务。参加民主评议,就是履行监督的一种有效形式。要通过建立健全党组织及其成员定期向全体党员和村民代表述职并接受评议制度,以及村民对党组织工作情况评估质询制度,实现党员村民对党组织及其成员的经常性监督,使党组织及其成员始终与村民保持密切的联系,并广泛地得到村民的支持。要改进民主评议党员方法,让广大村民有序参与民主评议党员,努力提高民主评议质量和效果,使党员更加注意在村民中的形象,贴近于村民、服务于村民。健全竞选承诺制度,推动承诺的兑现。建立村民广泛参与的罢免撤换制度和操作程序,对不称职的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及其书记及时实行罢免撤换。

总之,通过积极探索建立人民民主与党内民主相融相促的互动机制和基层群众自治机制与扩大党内民主的衔接协调机制,让广大群众有序参与到党内选举、党内议事决策、发展党员、党员民主评议等党内事务中来,提升党内民主运行水平,使党内民主与人民民主相得益彰。

第四篇:公推直选

“公推直选”是指把党委直接提名和委任变为在党组织领导下,通过党员个人的自我推荐、党员群众的联名推荐、党组织的推荐这三个环节产生候选人,然后由全体党员直接参与选举产生党组织领导班子。目录

1基本简介 2风险控制 3执行原则 4公推原则 5现代意义 6发展情况 1基本简介 编辑

选举制度是中国共产党党内民主的重要标志。“公推直选”是1999年—2009年党内建设中具有标志性的创新成果之一,也是基层党内民主建设中一种新的选举民主模式。“公推”是指党员和群众公开推荐基层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是一个初始提名的问题,目的是增进基层党组织领导班子的合法性基础;而“直选”是指党员直接选举基层党组织书记、副书记,是一个自由选择的问题,目的是更好地体现选举人的意志。

“公推直选”的现实根据,就是推动基层党内民主与村民自治的有机衔接与互动。在农村,对一个执政党来说,最基本的关系就是村党组织与村委会之间的关系问题。“公推直选”的方式,实质上促进形成了农村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特别是党组织书记的产生方式与村民自治相一致的民主机制,这有助于解决好执政党与自治组织的关系问题,化解“两委会”之间权力之争的矛盾。可以说,“公推直选”使坚持人民主体地位与尊重党员主体地位有机地融合在一起,推动了基层党内民主与村民自治的有机衔接与良性互动,发挥了基层民主的整体效用。党的十七届四中全会再次重申了十七大提出的“逐步扩大基层党组织领导班子直选范围”,外界对此解读为基层探索的“公推直选”将迎来新一轮的大范围运用。[1] 2风险控制 编辑

没有民主的实践,只能纸上谈兵;只有经过民主的操练,才能一步一步推动我国民主政治向前发展。当然,民主发展的过程不是空洞地喊口号的过程。发展基层党内民主既要积极,又要稳妥,要善于控制发展民主过程中的各种风险,努力使我们党内民主走得更好更远更快。从农村来说,这种风险主要来源于农村家族势力的影响上。在农村,宗族、家族的势力之争是一个历史遗留现象,更是影响“公推直选”不容忽视的重要难题。有的村宗族宗派势力严重,容易控制民意,或容易拉帮结派。因宗派因素引起的拉票、贿选现象更是屡见不鲜。对于这些问题,要坚持因村制宜,稳步推进,不可盲目推行。这种风险还体现在农村优秀人才的缺乏上。有的村党员队伍严重老化、党员整体素质较低,党内无合适人选。对于这些村,要积极发展党员,培养人才或选派人才,尽早使党内有优秀人才可以推荐和竞选。

另外,这种风险还来自于党内外推荐意见不一致上。从实际来看,绝大多数当选人选的民意情况与党员愿望是相吻合的,但个别村也会出现不一致的情况。对于这些村,既要尊重村民民主推荐结果,又要尊重选举人的意志。同时,上级党委要积极回应,有效引导,消除村民的思想疑虑,取得村民的理解和支持。[1] 3执行原则 编辑

坚持实事求是、因地制宜、依法按章办事、既充分尊重群众、相信群众、依靠群众、走群众路线,又坚决维护党章赋予党员的权利,使选举结果既反映群众的意愿,又充分体现党员的意志。[1] 4公推原则 编辑

一是坚持体现群众公认原则,在领导班子成员候选人初始提名上建立群众参与机

“公推直选”坚持体现群众公认原则 制,就是推广基层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由党员和群众公开推荐与上级党组织推荐相结合的办法,将初始提名权从少数人手里转移到多数人手里,使全体党员和广大村民成为党内候选人提名的主要参与力量及主要监督力量。二是坚持体现党管干部原则,在领导班子成员候选人正式提名上建立审查择优机制,就是把党管干部原则体现在党组织用科学的制度、规则、程序选人上来,确保民主选举的有序运作和良性运行;改变以往单一的由组织提名正式候选人的方式,转向依据群众公认来提名正式候选人。

三是坚持体现同等机会原则,在全体党员参与竞选上建立平等参选机制,就是从制度上保证每位党员的平等发展机会,都有可能经过规定程序成为候选人并当选,并实行优胜劣汰,让优秀党员脱颖而出。

四是坚持体现选举人意志原则,在党组织书记产生方式上建立直接选举机制,就是党组织书记由党员直接选举或差额直接选举,使党内选举更好地体现选举人的意志,保证选出为广大党员充分信任、对党和人民的事业高度负责的领导班子及其书记。

五是坚持体现公平公正原则,在民主选举全程运作上建立“三方监督”机制,就是由党员代表、村民代表和上级党委代表三方组成党内选举监督小组,全程履行民主选举过程中的监督之职,确保整个选举有序、公开、公平和公正地进行,变封闭式选举为开放式选举。[1] 5现代意义 编辑

“公推直选”更能体现党管干部和群众公认的原则,实现党的领导和人民当家作主的有机统一。坚持党管干部,这是我们党的一条根本原则;坚持群众公认,这也是我们党选拔任用干部

中国多省市探索“公推直选” 的一个基本要求。在“公推直选”中,党管选拔方向,管干部任用条件,管选举程序,管资格审查,定向把关,把优秀党员选拔出来,很好地体现了党管干部原则;同时,由群众来民主测评党组织和党员,预选出有群众基础的候选人,参与公开质询正式候选人等,也很好地体现了群众公认原则。此外,实行与“公推直选”相配套的“农村工作四项制度”,有效地解决了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有机统一的问题,既体现了党的领导作用,又体现了人民群众当家作主。

2009年11月,中共中央要求各级组织部门学会运用制度空间,以改革创新的精神丰富实践探索。具体到公推直选上,种种迹象表明,中央有关部门高度重视南京社区公推直选的最新实践,有关部门几次派人到南京进行调研,并要求专门形成调研报告。可以肯定地说,无论是局部探索,还是面上大范围运用,高层必然会继续关注,重点要回应的是,相关制度的配套和局部探索的价值发掘。[1] 6发展情况 编辑

“公推直选”从2001年四川平昌等地的首次运用,到十七大前江苏等地的高调运用,再到十七大郑重修改党章,经历了“敏感事项”,即只做不说,到后来的“讨论事项”,即多做少说,再到后来的“正常事项”,即又做又说等三个发展阶段。在这个过程中,“公推直选”始终行走在高层决策的视线中,从一定程度上说,“公推直选”是高层指导与基层探索良性互动的成功范例。首次实行

广东省深圳市是全国唯一一个在机关全面实施“公推直选”的城市。

2009年5月15日,深圳市第一个“公推直选”并差额选举的机关党委书记在深圳市民政局诞生。“公推直选”采用党组推荐、联名推荐、自荐和党员直接选举的方式选举机关党委委员、书记、副书记、纪委书记。深圳市成为全国唯一一个在机关全面实施“公推直选”的城市。[1] 促进民主

从“敏感”到“正常”中国多省市探索“公推直选” “公推直选”最具意义的地方,在于这一制度背后所蕴含的推动基层党内民主的制度空间和系列制度设计。“公推直选”能否达到制度设计的预期效果,取决于与此相关的制度是否健全,取决于整体制度环境的支撑。只有充分发挥多种民主制度叠加的效应,“公推直选”的作用才能充分体现出来。

一)围绕参与权:构建群众广泛有序参加的党内民主参与机制。要加快推进党务公开,进一步增强党的工作的透明度,让党员广泛了解党情,更好地参与党内事务和发表意见。完善党内情况通报制度、情况反映制度、党员提案制和处理回复机制,村党组织在讨论本村重大问题时,应事先广泛征求党员、村民和村委会的意见,以获得他们的认同和支持。二)围绕决策权:构建与村民公决有机衔接的党内民主决策机制。一个村的重大事项的决策,涉及到每一名村民,要使村党组织的决策符合村民利益,得到村民的广泛支持和参与,就要充分调动和发挥广大党员和村民的议政作用,高度集中群众智慧,共献致富良策。要通过进一步建立健全党员议事会、村民议政会、重大村务公决和先党内后党外的重大事项决策制度,实现村务决策民主化、透明化

三)围绕监督权:构建党员群众双向互动的党内民主监督机制。要通过建立健全党组织及其成员定期向全体党员和村民代表述职并接受评议制度,以及村民对党组织工作情况评估质询制度,实现党员村民对党组织及其成员的经常性监督,使党组织及其成员始终与村民保持密切的联系,并广泛地得到村民的支持

第五篇:公推直选

“公推直选”——完善党内基层民主选举制度的有益实践

摘要:党内民主是衡量中国民主政治发展程度的重要维度,以党内民主带动人民民主是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国情相适应的且具有可操作性的民主化道路。本文以山西省河曲县城关镇岱岳殿村的选举为研究案例,介绍了其基本实践情况,分析了岱岳殿村“两票制”的政治正当性和法律正当性,比较了“两票制”的变形——“公推直选”选举创新,并由此就党内基层民主对推动我国民主政治改革的推动作用提出了完善党内基层民主的若干建议。

关键词:两票制 公推直选 党内民主

“党的“十六大”鲜明提出:‘党内民主是党的生命’。党的“十七大”又明确提出‘尊重党员主体地位,强调探索扩大党内基层民主的多种实现形式。’十七届四中全会更是把党内民主提高到重要日程上来,强调要以保障党内民主权利为根本,以加强党内基层民主建设为基础,切实推进党内民主。”1党的若干文件、要求都表明了国家对基层民主政治制度建设的重视,而今基层自治也是广大基层百姓迫切需要的。“公推直选”的实践是全体基层党员和群众抗争的结果,“公推直选”的实践也是党内民主体制吸纳广大群众意见、要求的有益探索。

一、民主政治建设研究的概述

近年来,随着中国基层民主制度建设的加强,国内学者对这一领域的研究也日渐增多,尤其是关于四川省的基层民主政治建设研究。他们大多以实证研究为主,分析了民主政治实践中的动因、意义,以及改善意见。“如徐勇教授的《民主化进程中的政府主动性——对四川达川市村民自治示范活动的调查与思考》(载《战略管理》1997年第3期)、浦兴祖教授的《直选乡长:是扩大农村基层民主的一次时间——关于四川步云乡个案的思考》(在《云南行政学院学报》2001年第6期)、赖海荣研究院的《竞争性选举在四川省乡镇一级的发展》(载《战略管理》2003年第2期)”2此外还有赵树凯教授的《改革和完善党内基层选举制度的探索—福田区“公推直选”试点回顾与思考》(载《特区理论与实践》)、王富国的《关于四川眉山推行“两票制”公推直选乡镇党委书记的调查报告》(载《政治发展》2011年4月)等。

此外一批研究专著也是相继出版,“如李凡著《乘风而来——我所经历的步云乡长直选》(西北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张锦民、马胜康主编《步云直选:四川省遂宁市市中区步云乡直选实录》(西北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王长江主编《党内民之制度创新——一个基层党委班子“公推直选”的案例研究》(中央编译出版社2007年版)等。其他一些相关专著中也有大量篇幅谈到四川省的基层民主政治建设。如李凡著《创新与发展——乡镇长选举制度改革》(东方出版社2000年版),何增科著《基层民主和地方治理创新》(中央编译出版社2004年版),等等。”3

上述文献及著作对我们深入分析“公推直选”的动因,基层群众如何在与镇党委的博弈中取得胜利,如何推进基层民主政治建设,“公推直选”又是为什么可以在基层民主得以延续发展等问题都提供了参考意见。

二、“公推直选”的动因分析

“公推直选”的选举方式其实是“两票制”的变体,那么分析“公推直选”的选举方式,我们可以从“两票制”入手。1991年初的陕西省河曲县岱狱殿村的村民的集体上访事件为我们提供了研究这一问题的依据。

1991年初,山西省河曲县城关镇岱岳殿村爆发了村民集体上访事件。原因是少数党员控制了这个村,村务不公开,财务管理混乱,领导班子不团结、搞派性,党群关系、干群关系紧张,该村村民将大字报贴到了县委/政府门口,罗列了该村党支部书记的23个错误。次日,四十多位村民又集体上访,要求政府撤换村干部,调整领导班子。为控制事态发展,镇党委派出工作组进驻该村,贯彻落实《村委会组织法》,从整顿党支部人手,全面整顿该村领导班子。该村党员干部一致要求撤换村干部,不少村民向工作组提出:(1)不许上级指派村党支部书记;(2)村党支部书记管着全村而不仅是那些党员,所以应该由全体村民选举产生。村民们公开表示如果不公开进行投票,就不服从新的支部书记。[2]这一要求一方面将工作组置于相当尴尬的境地,如果还象过去那样让镇党委任命,党员有意见,群众不买账。如果由党内选举,又可能选出派性班子,因村里党员分三派,都争当支部书记;另一方面,这一举动也成为制度创新的契机。镇党委经反复考虑,为平息民怨,决定在岱岳殿村搞一次让村民投票推荐党支部候选人,以体察民情。然后再由党员根据村民“推荐票”的结果,提名正式候选人。最后,再召开党员大会由党员正式投票选举党支部。这一方案提出,立即得到群众和党员的积极赞同。通过群众推荐的候选人,原来想当支部书记的几名党员,看到自己的群众基础太差,纷纷放弃非分之想。通过“两票制”改造党支部和村委会大获成功。新班子组建后,由于得到群众拥护很有威信,他们健全管理制度,大胆清理历史遗留问题,带领群众造粮田百亩,开果园百亩,使该村面貌焕然一新。选举使这个村由“乱”走向“治”。岱岳殿村的选举成功,引起了该县和邻县其它几个有问题的乡镇相继效仿,都解决了多年领导班子不团结,财务不公开,干群关系紧张,集体经济搞不上去的历史遗留问题。[3]正是有了这种民主的效果,才使富有生命力的民主选举制在其它地方获得推广。

从上述事例中我们可以看出当前背景下村民民主意识的加强,村民们对先前党委书记行为的不满导致了抗争的产生——集体上访。而令人欣慰的是,镇党委对此也采取了正确的措施,认真听取民意,体察民情,把群众的意见吸纳进来,实行了新的选举制度。既满足了群众的要求,有加强了镇党委在群众中的威信及公信力。基层群众的抗争是导致选举制度改变的直接原因,以前基层选举中存在诸多弊端间接导致了新的选举方式的诞生。

从政治层面分析,之前选举制度下乡镇党委书记的权力来源于上级,由上级任命。“原来选举制度选出的干部只对上负责不对群众负责,官僚主义和形式主义泛滥,引发党群干群关系紧张。”4岱狱殿村的群众集体上访事件正是在这样的背景下发生的。先前的选举制度是由从全体党员中选出代表对候选人进行投票,而不是全体党员的投票,这在很大程度使党员和基层群众的权利受到侵犯,选举结果也没有充分体现大众的意志,没有保障党员的主体地位和民主权利,基层党组织党内权力的民意基础没有得到扩大,党内权力的合法性受到威胁。

另外,广大群众的民主意识的加强也推动了选举制度的改革。正是由于自下而上要求改革的呼声引起镇政府的注意。他们用集体上访的形式表达他们的利益要求,政府部门意识到了这种群体性抗争的严重性,及时采取措施,吸纳民意。山西省河曲县城关镇岱岳殿村的镇党委的做法就是很好的例证。他们听取民意,实行了“两票制”的选举方式,推进了基层民主政治制度建设。

之后的“公推直选”模式则是由于四川省遂宁市市中区宝石镇出现的镇长公选的例子引发的,比较成功的案例的是四川步云乡长的直选。该乡认为公选及“两票制”都不能满足村民要求民主的愿望。同样是人民的抗争,迫使镇党委进行了乡镇党委书记选举的改革。事

实证明,这一选举方式的推行,把基层民主政治制度建设推向了最前沿,是加强党内民主的完美体现。

三、基层选举制度的创新——“公推直选”的合法性探析

从上述事例中可以看出,城关镇岱岳殿村之前选举制度的不合理造成了基层民主的缺失,导致了群众的不满和抗争,这种抗争引发了镇党委对原有选举制度的反思和改进,最终促进了新的选举方式的诞生。此外,其它地方的乡镇党委书记公推直选也逐步有了更大范围的推进,从2001年起的乡镇党委书记公推直选在四川、云南、江苏等省份进行试点到2005年开始的试点在更多的省份展开,可以看出基层党内民主的发展取得了新的进展。可以说,乡镇党委书记公推直选是党内民主的一次重大制度创新,这种创新是对原有选举制度的抗争,这种抗争也使新的选举制度的合理成分被吸纳到基层选举制度中,把基层民主制度建设推进了一大步。

与其它任何重大的改革创新一样,公推直选这一制度创新是对原有制度的部分否定,这必然会对原有的体制造成冲击,人们也会对这种改革产生各种疑虑和担忧。但是改革创新本身是一个渐进的不断探索的过程,不可能一蹴而就。目前,即有一部分人对乡镇党委书记公推直选提出了合法性方面的质疑。但是我们可以对此进行辩护认为“公推直选”在政治和法律方面都有其合法性和正当性。“公推直选”中乡镇党委书记的合法性问题,我们可以从法律合法性和政治合法性两个方面进行理解,即公推直选制度是否被吸纳进党的基层民主选举制度中,是否是对原有选举制度合法性方面的有益尝试。1.“公推直选”乡镇党委书记的政治合法性分析

政治合法性是法律合法性的前提和基础。“政治合法性是对政治的一种价值判断,其实

5质在于公众对政治权威的认可和支持。”政党仅获得一个国家的政权并没有取得完全意义上的合法性,建立在获取政权基础上的人民的承认和拥护才是合法性的最终来源。就党内政治权力的合法性来说,只有当党员群众对党内政治权力的来源及整个运行过程给予积极的支持与拥护,党内政治权力才具有政治层面上的合法性与正当性。我们党的合法性最根本的来源是其始终代表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这其中包括党自身领导的合理性、权力的合法性以及治理的有效性等。随着时代的发展,我们党必须不断发掘合法性资源,进一步巩固和强化党执政的合法性基础。公推直选乡镇党委书记即是改革和创新基层党内选举制度的有益尝试,是发展党内民主的可贵探索。公推直选首先通过党员个人的自我推荐、党员群众的联名推荐、党组织的推荐这三个环节产生初步候选人,然后党组织对候选人进行考察,决定正式候选人参加选举。可以看出,乡镇党委书记的当选人首先已经得到了群众的认可,因此具有了政治意义上的合法性。具体来说:

首先,“公推直选”明确了乡镇党委书记的权力来源。从权利的授予主体来说,“公推直选”由单一的上级党组织授权主体转变为双重(上级党组织和全体党员)的授权主体,充分体现了党员的意志和主体地位,保障了党员的民主权利,并能获得党员和群众最广泛的信任、支持和拥护,扩大了基层党组织党内权力的民意基础,因此夯实了基层党组织的合法性基础。

其次,“公推直选”完善了党的干部任选制度。“公推直选”结合了选举与选拔的双重特点。从选举阶段来说,在候选人的推荐、提名阶段既有党员群众推荐,也有党组织的推荐与审查,并由党组织根据民意最终确定正式候选人。从选举程序来说,根据党章和选举法,在党代会或人大进行,并完善了差额选举、竞选选举、公开公正等选举原则。因此,“公推直

选”在坚持“党管干部”原则的同时,加大了群众公认原则,并使二者有机结合,从制度上减少了传统干部任选中贿选等腐败现象的发生。

最后,“公推直选”加强了乡镇党委书记的责任意识。“公推直选”在当选的乡镇党委书记心中树立了“有为才有位,有位必须有为”的意识导向,使其权力指向和责任意识更加明确。这促使他们认识到只有把精力更多地放在德才的锤炼提升和实绩的追求创造上, 努力提高驾驭全局的能力、开拓创新的能力、领导发展的能力、依法执政的能力,多为群众办实事、办好事,以实实在在的工作绩效来兑现竞选承诺,才能始终赢得党员群众的信任和支持,也才能从根本上赋予“公推直选”以政治合法性。

2.“公推直选”乡镇党委书记的法律合法性分析

法律合法性是政治合法性的限度和保障。乡镇党委书记公推直选保障了党员群众的选举权,得到广大党员群众的积极支持和拥护,因而这项改革符合而且增强了政治学意义上的合法性,但是有些学者认为,“公推直选”与党内规章和国家法规相冲突,即不具有法律合法性。笔者认为,对于“公推直选”乡镇党委书记的法律合法性问题,可以从以下两个方面来理解:

第一,“公推直选”乡镇党委书记确与党的有关选举规定相冲突,即不具有“法律上的合法性”。虽然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的决定和十七大报告等已经为“公推直选”改革提供了强有力的政策支持,但于1990年6月颁布实施的《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暂行条例》因严重滞后于基层党内选举改革的实际,又使“公推直选”处于违法违规状态。

首先,候选人的竞选资格的冲突。《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暂行条例》第三章第十六条规定:“党的基层组织设立的委员会的书记、副书记的产生,由上届委员会提出候选人,报上级党组织审查同意后,在委员会全体会议上进行选举”。也就是说,不论是村居党组织书记的选举还是镇街党委书记的选举,不论是预选还是正式选举,都是党的内部事务,普通群众无权参与。而“公推直选”在实践过程中已经突破了这一规定。一是由组织推荐、党员推荐和自荐相结合,二是由党员大会或者党员代表大会直接选举产生村党组织书记,这样的操作程序明显与《条例》的规定发生矛盾冲突。

其次,候选人产生的方式和选举程序的冲突。两者分别突破了《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暂行条例》第十六条关于“党的基层组织设立的委员会的书记、副书记的产生,由上届委员会提出候选人,报上级党组织审查同意后,在委员全体会议上进行选举”的规定,采取了多种形式的候选人产生方式,并采取了由党员大会差额直选乡镇党委书记的方式,把间接选举变成了直接选举。最后,上级党组织对乡镇党委书记产生的决定权的冲突。《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暂行条例》第三章第十八条规定:“选出的委员,报上级党组织备案;常委、书记、副书记,报上级党组织批准。”根据此条例,上级党组织对乡镇党委书记的产生起着最终决定作用。而在“公推直选”中,由于乡镇党委书记的提名权和选举权均掌握在普通党员和基层群众手中,上级党组织对已经选举出的乡镇党委书记的批准只是一种形式,并不起决定性作用。

第二,“‘公推直选’符合党的十六大以来党关于改革和完善党内选举制度、发展党内

6民主的思想和基本精神,在法理上具有合法性。”党的十六大以来,我们党始终强调“党内民主是党的生命”, 十七大进一步提出要求,要“改革党内选举制度,改进候选人提名制度和选举方式。推广基层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由党员和群众公开推荐与上级党组织推荐相结合的办

7法,逐步扩大基层党组织领导班子直接选举范围,探索扩大党内基层民主多种实现形式。”新

《党章》还增加了一条:“提出委员候选人要广泛征求党员和群众的意见”。此外,十七大对《党章》第二十九条第二款和第三十条进行修改,其目的是要“给直接选举基层党组织领

8导班子等扩大党内基层民主的探索留出空间。”十七届四中全会再次强调和论述了这一基本思想。所有这些,都为探索和完善“公推直选”提供了理论依据、精神动力和制度空间,即在法理上奠定了“公推直选”的合法性基础。

四、完善党内民主,加强基层民主政治建设的路径选择

1.制度供给——为公推直选创造一个宽松的制度环境(1).修改和完善党章以及关于基层党内选举的制度规范

由前文的分析可知,当前公推直选作为一种党内民主选举的创新实践,面临着法律合法性与政治合法性相冲突的困境。党规国法的更新相对于改革实践需要的滞后性,公推直选持续停留在违法的“制度创新”层面。因此,当务之急是中央增加制度供给,从公推直选的视角出发,充分吸收基层公推直选试点的有益经验。一要修订和完善党章,二要修订《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暂行条例》这一条例颁布实施实施于1990年6月的党内选举规范,使之与公推直选相衔接,从而赋予基层党组织公推直选法理的和法规的依据与保障,使其更加持续化、规范化、法制化。

(2).配套的制度供给

选举只是民主政治的一个前置性制度安排,如果后续的配套制度跟不上,公推直选也难以深入开展,因此还应建立与公推直选相配套的民主制度和权力运行机制,充分发挥制度的整体效应,营造有利于公推直选推行的制度环境,保证“公推直选”发挥应有的功能和取得相应的绩效。一是建立健全考核监督制度,保障党员群众的监督权。例如党务政务公开制度、目标责任制、实绩考核制、质询评议制等等。二是建立民主收权的机制和程序,党内选举包括“授权”和“收权”两个重要环节,罢免机制的独立有效运作是推行“公推直选”的一大要件。三要加强当选干部的任期管理,规范干部任期内的调动。公推直选形成了基层党组织的负责人与党员的权力委托代理关系,必然要求保持其任期的相对稳定性,以便履行竞选承诺。然而党章和《公务员法》都涉及干部或公务员的调动和交流的条款,假如全体党员选出的领导人在任内被随意调动或交流,既损害了党内民主授权的严肃性,也间接否定了公推直选的成果,不利于公推直选的持续推进。因此必须严格规范因交流和特殊需要而调动直选干部的行为,建立完整的任期制。即使确实需要调动,也必须履行应有的程序。同时,应对《党章》和《公务员法》中的相关规定作出调整,使干部人事管理的法规和机制能够适应“公推直选”的需要,体现对选举人民主权利的尊重。

(3).基层权力运行机制的调整

相对于过去上级提名和间接选举的方式,“公推直选”实现了由党员、群众推荐并由党员直接选举产生基层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的突破,这必然会对原有的权力运行体系产生连带性影响。公推直选的进一步推进,要求对基层权力运行体系作出一定调整,理顺基层党政职责权力和分工,逐步转变以党代政、党政不分的现象。在观念上,要理清“党”和“政”的领导与管理关系。“党”的领导主要体现在引领“政”朝着一定的方向前进以实现预定目标,而“政”的管理主要是负责并促使某项工作达到预定目标。在制度和机制上,要抓好基层民

主决策程序的制定和集体领导制度的设计,特别是要制定“党政一把手兼任制”或党政交叉任职的角色规范和岗位职责要求,并确保其按照该职位的要求行使权力,履行职责;要建立党政组织的工作协调制度,明确哪些性质的事务由党政组织各司其职,哪些性质的事务由党政组织共同研究实施,从而实现党政之间的良性互动。

2.优化和完善“公推直选”制度的内在机制(1).竞选门槛与资格条件

公推直选要求打破不合理的干部任职门槛。从逻辑上讲,《党章》赋予了每一个正式党员以平等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当然,从工作实际的角度,对任职条件提出政治素质、工作能力等方面的要求是必要的,但对年龄、教育程度、行政级别的规定不能简单化,不能“一刀切”。应围绕鼓励更多优秀人才参与的要求,科学设定竞职的资格和条件。这不仅有利于维护党员的被选举权,也有利于增进公推直选的竞争性。

(2).对落选干部的安置

一项完善的选举制度还应包括对落选者的关怀与安置。对在公推直选中落选的有职级的人员,应建立统一的制度,固化为长期性的机制。对落选者的安置,追求的效果应是保护、鼓励优秀人才参选的积极性。有了合理的落选干部安置方案,不论是落选者还是本次未参选的“潜力股”,都能够免除后顾之忧,积极参加下一届或者其他岗位的竞选,从而确保能将最优秀的人才引入到基层党政领导班子中,保证党政领导班子的高素质水平。

(3).程序规范化与因地制宜相结合

当前,公推直选探索仍然处于多头试点阶段。由于缺乏统一的制度规范,各地的操作办法千差万别,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到了这一改革的整体推进,也无法准确评估改革的实际绩效。公推直选需要满足三个层面的制度要素:群众参与、组织把关和党员选举,应围绕这三个要素,结合各地成功试验的经验,制定出一个选举的规范流程,作为推广公推直选这一做法的参考范本。但是,由于各地区存在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的不平衡和党内基层民主进程的差异,具体推广时,又应坚持从各单位的实际出发,制定合体合用的实施办法和操作细则。同时,对不具备公推直选条件的,也不能强制推行。

3.党内民主的纵向拓展与外向输出

“公推直选”背后所蕴涵的推动基层党内民主的制度空间和制度设计,为党内民主的深入发展,为通过基层党内民主带动基层人民民主进而推动中国整个民主化的进程,找到了新的基点。

“从国家发展战略的格局和现实政治力量的考量出发,中国民主发展的可行路径之一是

9以党内民主带动人民民主,以基层民主推动高层民主。”按照这一路径,公推直选从乡镇党委试点升级到县(市、区)级党委就具有必然性。县级党委公推直选,在选举步骤和机制上可以借鉴乡镇公推直选,也应当加强进行机制探索。比如由于地域范围的扩大,县级党委可以考虑以乡镇为单位来进行提名,以简化候选人的提名和推荐;可以将民主评议改为全县党员群众共同参与的一次预选;等等。同时,出于选举成本及制度兼容的考虑,可以先推行县

10级党委公推直选的试点,然后扩大到县(区、市)长及县(区、市)人大的直选。持续推动党内竞争性选举纵向的升级,中国民主发展的进程才不会止步不前。

从另一方向看,公推直选所带来的党内民主能够对人民民主起到推动和引导的作用。各

地公推直选试点的基本经验表明,“公推直选”作为党领导下有序进行的体现党内民主的选举方式,既符合价值性目标,也符合工具性目标。通过深入推进“公推直选”,不断扩大其输出效应,探索基层党内民主与居民自治的双向互动和有机链接机制,能使党内民主与人民民主在实践中相得益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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