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无锡市市区市容环卫责任区制度实施办法(无锡市人民政府令第89号)
【发布单位】江苏省无锡市
【发布文号】无锡市人民政府令第89号 【发布日期】2007-08-08 【生效日期】2007-10-0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无锡市
无锡市市区市容环卫责任区制度实施办法
(无锡市人民政府令第89号)
《无锡市市区市容环卫责任区制度实施办法》已于 2007 年7 月 30 日经市政府第 65 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
市 长 毛小平
二○○七年八月八日
无锡市市区市容环卫责任区制度实施办法
第一条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维护整洁、优美、文明的城市环境,根据《 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江苏省城市容貌标准》、《 无锡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区。
第三条第三条 市容环卫责任区是指单位和个人所有、使用或者管理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场所的土地使用权范围以及管理范围。
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场所的所有权人是市容环卫责任人。所有权人、使用人、管理人之间约定管理责任的,从其约定。
第四条第四条 实施市容环卫责任区制度,应当坚持统一领导、分级负责、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原则。
第五条第五条 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牵头组织有关部门对市容环卫责任区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指导、协调,并根据城市发展和建设的需要,按照有关规定,不断完善市容环卫责任区工作实施办法及考核标准。
建设、市政公用、规划、园林、交通、水利、公安、工商、旅游、体育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市容环卫责任区制度的实施工作。
第六条第六条 区人民政府是本辖区的市容环卫责任监管人(以下简称监管人),其具体职责是:
(一)负责制订本辖区落实市容环卫责任区制度的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明确其所属职能部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的工作职责;
(二)负责与本辖区内的市容环卫责任人签订市容环卫责任书,明确市容环卫责任人的日常管理义务,建立台帐和工作档案;
(三)将市容环卫责任区工作纳入本辖区经济和社会发展综合考核体系,对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落实市容环卫责任区制度的情况进行指导、检查和监督考核;
(四)接受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和相关部门的业务指导及检查考核,针对本辖区实施市容环卫责任区制度的薄弱环节提出治理和整改意见,并将结果抄告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
(五)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职责。
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监管人确定的职能负责实施市容环卫责任区制度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七条第七条 市容环卫责任区的责任人按照以下规定确定,并由所在辖区的监管人负责监督检查:
(一)道路、桥梁、地下通道、公共广场、公共绿地、公共水域、公共厕所等城市公共区域,由相关管理部门负责;
(二)街巷、住宅小区,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实行物业管理的,由物业管理单位负责;
(三)商店、超市、集贸市场、展览展销场馆、证券市场、宾馆、饭店等场所,由经营管理单位负责;
(四)机场、车站、码头、停车场、公交始末站点及其管理范围,由经营管理单位负责;
(五)穿城公路、城市隧道由管理单位负责;
(六)城市范围内的河道、湖泊等水域及岸线,由使用或者管理单位负责;
(七)建设工程的施工现场由施工单位负责,尚未开工的建设工程用地由建设单位负责;
(八)文化、体育、娱乐、游览等公共场地由经营管理单位负责;
(九)市容环卫管理范围内的风景名胜区、经济开发区、独立工业区内的公共区域,由管理单位负责;
(十)机关、团体、部队、学校、医院等单位以及企业的管理区域,由本单位负责。
主、次道路两侧沿街市容环卫责任人的市容环卫责任区范围是:横向为建(构)筑物沿街总长、纵向为建(构)筑物墙基至道路路牙石(无路牙石的,以道路中心线为界)的区域。
市容环卫责任人或者市容环卫责任区范围不明确的,由所在辖区的监管人确定并告知;跨行政区域的,由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确定并告知。
第八条第八条 市容环卫责任人应当自觉遵守有关规定,签订市容环卫责任书,并按照市容环卫责任书的约定,履行市容环卫义务,维护市容环境整洁有序。
市容环卫责任人对责任区内发生的违反市容环卫管理规定的行为,应当予以劝阻、制止;不听劝阻、制止的,应当及时通知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查处。
第九条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监督实施市容环卫责任区制度的权利,对不履行市容环卫责任的行为有权举报。
新闻媒体应当配合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加强对市容环卫责任区制度的宣传,教育和引导市民履行市容环卫义务。
第十条第十条 市人民政府或者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定期开展实施市容环卫责任区制度的检查评比与考核,对成绩突出的监管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一条第十一条 市容环卫责任人拒不签订市容环卫责任书的,由监管人明确其市容环卫责任,并责令限期签订市容环卫责任书;逾期拒不签订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对市容环卫责任人依法予以查处。
第十二条第十二条 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加强对市容环卫责任人的指导,对不履行市容环卫责任的责任人,应当责令其限期整改,督促其履行职责;逾期未整改的,监管人或者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可以代为履行,费用由市容环卫责任人承担,并可以依法处以 100 元以上 1000 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三条第十三条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应当配合市容环卫责任区制度的落实,对违反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的行为依法予以查处。
第十四条第十四条 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监管人不执行本办法规定的,由上级行政机关组织相关部门进行督察,并将结果列入干部政绩考核内容。
第十五条第十五条 拒绝、阻碍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工作人员执行公务的,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给予批评教育并予以制止;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第十六条 江阴市、宜兴市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七条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
本内容来源于政府官方网站,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第二篇:《无锡市城市规划条例》实施办法(无锡市人民政府令第83号)
【发布单位】江苏省无锡市
【发布文号】无锡市人民政府令第83号 【发布日期】2006-04-12 【生效日期】2006-05-15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无锡市
《无锡市城市规划条例》实施办法
(无锡市人民政府令第83号)
《<无锡市城市规划条例>实施办法》已经2006年3月9日市人民政府第4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
二○○六年四月十二日
《无锡市城市规划条例》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规划管理,保障城市规划实施,促进经济、社会和环境协调发展,根据《 无锡市城市规划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第二条 制定和实施城市规划,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各项建设,应当遵守《无锡市城市规划条例》和本办法。
第三条第三条 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城市规划管理工作。
市(县)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城市规划管理工作。
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市区设立规划分局,规划分局根据管理职责和分工,负责指定辖区内的城市规划管理工作。
市规划监察支队受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委托,负责市区城市规划监察工作。
第四条第四条 城市规划管理实行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正本、副本)制度。
第五条第五条 建设单位、设计单位应当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第二章 城市规划编制的管理
第六条第六条 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近期建设规划和本市经济社会发展情况,确定城市规划编制计划。
市区范围内区、镇人民政府需要编制本区域有关城市规划的,经各区人民政府统一汇总编制计划后,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统筹安排。
第七条第七条 规划设计单位承担城市规划编制任务,应当符合国家关于规划设计资质的规定。
规划设计单位应当根据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的规划编制要点编制规划。
编制城市规划,应当注重保障社会公众利益,防止污染以及热岛效应等公害。
第八条第八条 有关专业主管部门编制专项规划的,应当符合城市总体规划,与城市总体规划相协调。专项规划应当经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综合协调后,由编制部门会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规定程序报批。
第九条第九条 市、市(县)人民政府确定的城市重要地区和地段,应当进行以城市空间和景观环境为主要内容的城市设计。
第十条第十条 城市规划在报批前应当公开展示。在报批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近期建设规划、风景名胜区规划和历史文化保护规划的材料中,应当附有公示后社会各界的主要意见。
城市规划经批准后,市、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在三十天内在本市政府网站、固定场所或者新闻媒体予以公布。
第十一条第十一条 城市规划应当根据社会经济发展的要求,适时进行调整或者修订。
城市规划的调整或者修订,由原组织编制部门负责。
城市规划的修订和调整应当按照法定程序进行。
第三章 建设工程选址和用地的规划管理
第十二条第十二条 建设项目的选址和布局必须符合城市规划确定的土地使用性质和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第十三条第十三条 下列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向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选址意见书:
(一)重大基础设施、公共设施建设项目;
(二)水源保护区、自然生态区、历史文化保护区和风景名胜区范围内的建设项目;
(三)在原(自)有用地范围内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建设项目;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建设项目。
第十四条第十四条 建设单位申领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应,当向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建设项目批准文件或者有关部门出具的同意开展前期工作的文件;
(二)1:500―1:2000实测数字化地形图及其电子文件,地形图应包括拟选址范围外20―50米的地形地貌;
(三)对环境有影响的建设项目以及需要报省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提供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审查意见;
(四)位于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历史文化保护和控制范围的建设项目,提供有关主管部门的审查意见;
(五)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和经营的建设项目,或者位于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和经营场所周边的建设项目,提供有关主管部门的审查意见。
第十五条第十五条 大型市政基础设施、公共设施、对城市布局有重大影响和控制要求的建设项目以及对相邻住宅建筑周边环境有较大影响的建设项目,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核发选址意见书前,应当在规划网站、建设项目拟选址所在地或者所在地的社区、村(居)委公示。
第十六条第十六条 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收到建设单位的申请和提交的有关材料后,根据城市规划要求和有关部门意见,审查建设项目的用地性质、建设规模等,并在20个工作日内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或者书面作出不予许可的决定。
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的内容应当包括建设项目的选址位置、用地范围和规划设计要点。
第十七条第十七条 下列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向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一)新增建设用地的;
(二)扩大原(自)有用地范围的;
(三)在原(自)有用地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并改变原有土地使用性质的;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建设项目。
第十八条第十八条 建设单位申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应当向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下列资料(申领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时已提供的除外):
(一)建设项目批准(核准、备案)文件;
(二)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二)、(三)、(四)、(五)项规定的有关资料;
(三)新增与原有(自有)用地接壤土地的建设项目或者在原有(自有)用地范围内改变土地使用性质的建设项目,提交原有用地土地使用权权属证件;
(四)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第十九条第十九条 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应当公示的建设项目,在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前,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规划网站、建设项目所在地或者所在地的社区、村(居)委公示。核发选址意见书时已经公示的,可以不再公示。
第二十条第二十条 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收到建设单位的申请和提交的有关材料后,应当根据城市规划要求和有关部门意见,审查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等,并在20个工作日内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者书面作出不予许可的决定。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内容应当包括建设项目的用地位置、用地范围和建设规模,以及规划设计要点(已办理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的除外)。
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一条 国有土地使用权受让人在开发经营活动中,不得擅自变更原出让合同中的各项规划设计条件;因地质环境、文物保护、不可抗力、公共利益等特殊情况确需变更的,应当由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受让人书面提出申请后,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召开专家论证会,对规划设计条件变更的可行性和科学性进行论证,提出论证意见,并按有关规定办理变更手续。
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二条 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内容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其变更的内容必须符合城市规划,不得影响国家利益和公众利益,并按照原审批程序办理变更手续。
第四章 建设工程的规划管理
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三条 新建、改建、扩建各类建筑物,建设单位应当委托设计单位按照选址意见书或者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规定的规划设计要点编制规划设计方案,并将规划设计方案报送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
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可以根据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组织规划设计方案的多方案竞选:
(一)重要地区和主要道路两侧,住宅项目建筑面积5万平方米以上、公共建筑建筑面积3万平方米以上的;
(二)非重要地区和主要道路两侧,住宅建筑面积10万平方米以上、公共建筑建筑面积5万平方米以上的;
(三)超高层建筑以及对城市景观有特殊要求的;
(四)城市广场、公园等重大建设项目;
(五)市、市(县)人民政府指定的其他建设项目。
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五条 建设单位报审建设项目规划设计方案,应当向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符合国家设计规范的规划设计方案及其电子文件;
(二)规划设计要点要求提供的环境保护、文物保护和安全监督等主管部门的审核、审查意见;
(三)进行多方案竞选的规划设计方案,提供专家评审意见;
(四)非初次报审的规划设计方案再次报审的,附有设计单位根据上次审批意见调整设计方案的修改说明;
(五)报审分期实施项目的,提供原批准的整体规划设计方案及其审查意见;
(六)建设项目本身及周边建筑物按规定有日照要求的,提供有资质的设计单位出具的计算机模拟日照分析报告。
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项目,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核发规划设计方案审查意见前,应当将其规划设计方案在规划网站、建设项目所在地和所在地的社区、村(居)委公示:
(一)与居住建筑直接相邻并涉及第三人利害关系的;
(二)位于风景名胜区范围内的;
(三)位于历史文化保护区和文物保护单位控制地带范围内的。
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七条 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收到建设单位的申请和提交的有关材料后,应当根据城市规划要求和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审查规划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审查建筑密度、容积率、建筑高度、建筑间距、绿地率、建筑后退用地界限和规划道路红线、停车指标、公建配套面积指标等,并在20个工作日内提出规划设计方案审查意见。
重大建设项目的规划设计方案,应当报市、市(县)人民政府同意。
第二十八条第二十八条 规划设计方案经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建设单位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重新报审。
第二十九条第二十九条 新建、改建、扩建各类建(构)筑物,建设单位应当向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副本)。
第三十条第三十条 建设单位申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副本)应当向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建设项目批准(核准、备案)文件(申领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时已提供的除外);
(二)土地权属证书或者土地使用批准文件,原有房屋改建、扩建的,应当提供原有房屋产权证;
(三)规划设计要点或者规划设计方案审查意见要求的环保、公安和安全生产监督等部门的审查意见;
(四)符合国家设计规范的建筑施工图(须加盖设计单位出图专用章及设计人员注册章)及其电子文件;
(五)1:500―1:2000实测数字化地形图及其电子文件(申领选址意见书或者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时已经提供的除外)。
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一条 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收到建设单位的申请和提交的有关材料后,应当根据城市规划要求和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审查建筑施工图是否符合规划设计方案审查意见和有关部门的意见,并在15个工作日内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副本)或者书面作出不予许可的决定。
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二条 设计周期较长的大型高层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可以向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先行申请办理基础部分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副本)。
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三条 临时建设工程,应当办理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建设单位申领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应当向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建设项目批准(核准、备案)文件(售楼处、施工用房以及1000平方米以下的除外);
(二)土地权属证书或者土地使用批准文件、临时用地合同;
(三)1:500―1:2000实测数字化地形图及其电子文件;
(四)符合国家设计规范的建筑施工图(须加盖设计单位出图专用章及设计人员注册章)及其电子文件;
(五)涉及环境保护、安全生产、公安消防安全等内容的,提供有关部门的审查意见。
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四条 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收到建设单位的申请和提交的有关材料后,应当根据城市规划要求和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审查临时建筑使用性质和施工图,并在10个工作日内核发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书面作出不予许可的决定。
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五条 临时建设工程使用期限应当在两年以内;确需延长使用期限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前三十日内,向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延期手续。临时建设工程只能申请办理延期手续一次。
因城市建设需要或者使用期限到期,临时建筑的建设单位、使用单位应当无条件自行拆除临时建筑。
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六条 设置户外广告设施、小品建筑等零星建(构)筑物或者沿重要道路、广场的建筑物立面改造工程,建设单位和个人应当向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零星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零星建(构)筑物的使用期限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其实际使用功能和位置确定。
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七条 建设单位申领零星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应当向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设计施工图纸及设计效果图,场地现状照片;
(二)占用场地的使用证明文件,户外广告发布阵地的使用证明文件或者房屋产权证;
(三)1:500实测数字化地形图;
(四)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提供具有户外广告发布资格的证明文件。
第三十八条第三十八条 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收到建设单位的申请和提交的有关材料后,应当根据城市规划要求和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审查零星建(构)筑物的位置、形式和尺度等,并在15个工作日内核发零星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书面作出不予许可的决定。
第三十九条第三十九条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的内容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其变更的内容必须符合城市规划,不得影响国家利益和公众利益,并按照原审批程序办理变更手续。
变更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内容的,应当在项目所在地公示,并书面征得受影响的已有住户和预购人的同意。
第四十条第四十条 建设单位施工前应当在施工现场的醒目位置设置符合要求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公示牌。
公示牌公示时间,自建设工程开工至通过规划竣工验收止。
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一条 下列建设项目可以分期实施,但须符合规划设计要点的要求:
(一)住宅建设项目建筑面积5万平方米以上的;
(二)公共建筑建设项目建筑面积3万平方米以上的;
(三)按照工艺流程、生产需要可以分期建设的工业项目;
(四)其他确需分期实施的项目。
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二条 分期实施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制定计划,并按计划进行。
建设工程在分期实施过程中,建设单位应当妥善处理与相邻居民和单位的关系。
第四十三条第四十三条 建设单位报审的规划设计文件(包括规划设计方案、施工图设计和竣工图)的各项经济技术指标数据,必须符合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指标值,图件标注的数据必须与比例尺和实际相符合,各类控制指标的合计数据必须与各部分数据之和相一致,电子文件必须与图纸相一致。
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四条 新建房屋建筑间距的确定应当综合考虑环境、日照、通风、消防、防灾、管线埋设、文物保护和土地合理利用等因素,符合《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要求。
高层住宅建筑应当进行计算机模拟日照分析,保证高层住宅建筑之间及受影响的周边地区住宅建筑的有效日照时间符合住宅建筑日照标准的规定。
高层住宅建筑之间、高层建筑与高层住宅建筑之间、高层建筑与多、低层(含中高层)住宅建筑之间的相邻间距,应当符合住宅建筑日照标准,并符合《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最小间距的规定。
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五条 新建公共建筑、居住小区,建设单位必须按照国家及省、市的有关规定建设各类配套设施,并与主体工程统一规划。
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六条 新建建筑项目必须按规定配建停车设施,其中住宅、文化、娱乐、餐饮建设项目分别按以下规定配置:
(一)住宅建设项目,0.6―1.0车位/100平方米建筑面积;
(二)文化、娱乐、餐饮建设项目,80―120车位/万平方米。
位于停车设施紧张地区的建设项目,鼓励建造多层停车库;超出规定配套指标建设多层停车库的,超出部分可以不计入容积率。
第四十七条第四十七条 为城市提供公共开放空间的建设工程,可以按照《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适当增加建筑容量,但住宅建设项目不得超过5000平方米,公共建筑建设项目不得超过10000平方米。
第四十八条第四十八条 市区范围内的私人住宅,经房屋鉴定机构鉴定确属危房的,经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区建设部门同意,可以原地原面积翻建,也可以由当地政府统一安排拆迁安置房或者经济适用房。
第五章 工程施工的规划管理
第四十九条第四十九条 建设单位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副本)前,应当委托有资质的测绘单位放线,由测绘单位出具放线报告。
第五十条第五十条 建设单位在完成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的清理、平整和放线后,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进行现场验线。放线与批准的施工图设计总平面图相符合的,出具验线合格单。
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一条 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向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规划竣工验收,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竣工图纸;
(二)规划验线合格单;
(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竣工验收审查意见;
(四)1:500―1:2000建设项目竣工实测数字化地形图及其电子文件。
分期实施的建设工程可以分期申请规划竣工验收。
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二条 规划竣工验收的主要内容:
(一)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副本)核准的内容及规定事项;
(二)绿化、道路等各类配套工程的实施情况;
(三)施工用房、售楼处等临时建筑的拆除情况。
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三条 规划竣工验收合格的,换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正本)。
建设单位办理房屋所有权证登记时,应当提交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正本)、规划部门签证的竣工图纸以及办证机构要求提供的其他相关材料。
第五十四条第五十四条 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发生变更的,应当提供相关文件或者证明材料,办理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副本)的变更手续。
第六章 市政工程的规划管理
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五条 新建、扩建、改建道路、桥梁、涵洞、码头、发射台以及供电、给排水等各类管线以及管线配套建(构)筑物等工程设施,建设单位必须向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五十六条第五十六条 因条件限制暂时不能按规划要求敷设而又急需施工的管线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向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城市建设需要时,管线建设单位应当将临时建设的管线无条件迁移。
第五十七条第五十七条 新建道路内的各种管线应当按照城市规划的要求预留支管或者接口,支管或者接口应当敷设至城市道路红线范围以外。
各种管线的附属设施以及单位的专用管线,应当设置在城市道路红线以外。
第五十八条第五十八条 新建桥梁需敷设管线的,应当与桥梁同步设计、同步建设;不能同步建设的,应当预留管线的位置。
第五十九条第五十九条 建设单位在向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报审市政工程项目时,管线建设和管理单位应当根据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管线档案资料;未建档的管线,管线建设单位应当负责测定其坐标、标高及走向,并报送规划行政主管部门。
第六十条第六十条 建设单位埋设管线,应当按照管线综合规划的断面安排;地下管线工程在开工前必须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定线,覆土前由建设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测量单位竣工测量,并将竣工测量资料报送规划行政主管部门。
通信管线工程应当按照共同管沟进行规划设计,其管线埋设必须进入共同管沟。
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一条 新区开发、旧城改建以及新建企事业单位的排水,应当采用雨水污水分流制;已建项目未采用雨水污水分流排水的,应当逐步向雨水污水分流制过渡。
第七章 罚 则
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严重影响城市规划的违法建设,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并限期拆除:
(一)违反城市规划确定的用地性质,位于近期建设范围内的;
(二)违反建筑间距、建筑退让城市道路红线、建筑退让用地边界等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
(三)压占现有的或者规划的道路、广场、绿地、防汛、消防通道、供电走廊、地下管线及其他公用设施的;
(四)位于特殊和重要工程安全保护区范围内的;
(五)位于居住小区内的;
(六)位于城市道路两侧,严重影响城市景观的;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严重影响城市规划的违法建设。
第六十三条第六十三条 建设单位未在施工现场设置符合要求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标志的,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未改正的,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代为设置,其费用由当事人承担,并可处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四条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法律、法规、规章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办法规定的行政处罚事项属于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范围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章 附 则
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五条 江阴市、宜兴市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第六十六条第六十六条 本办法自2006年5月15日起施行。1992年5月18日市人民政府颁布的《无锡市城市规划管理实施细则》(市政府第8号令)和1992年8月8日市政府《关于印发〈无锡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通知》(锡政发〔1992〕175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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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篇:无锡市市区户外广告管理办法(无锡市人民政府令第82号)
【发布单位】江苏省无锡市
【发布文号】无锡市人民政府令第82号 【发布日期】2006-04-04 【生效日期】2006-05-0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无锡市
无锡市市区户外广告管理办法
(无锡市人民政府令第82号)
《无锡市市区户外广告管理办法》已经2006年3月30日市人民政府第4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
二○○六年四月四日
无锡市市区户外广告管理办法
第一条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本市市区户外广告管理,促进户外广告健康有序发展,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和国务院《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第二条 凡在本市市区范围内从事户外广告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户外广告,是指利用户外媒体直接、间接介绍商品或者服务的下列广告:?
(一)定着于建(构)筑物外部或者道路,以广告牌、霓虹灯、电子显示屏、电子翻板装置、灯箱、实物模型、布幅、招牌以及张贴等形式发布的广告;?
(二)利用交通工具(包括各种水上漂浮物和空中飞行物)设置、绘制、张贴的广告;
(三)以其他形式在户外媒体设置的广告。?
本办法所称户外广告(含公益性广告)设施,是指经统一规划,用于发布户外广告的固定专用设施。
本办法所称户外广告阵地,是指可用于建造户外广告固定专用设施的土地及其附着于土地上的建(构)筑物的空间位置。
第四条第四条 工商行政主管部门是户外广告的登记管理部门,未经工商行政主管部门登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发布户外广告。
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是市区户外广告设施(阵地)设置的行政管理部门。
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是市区户外广告设施(阵地)的规划管理部门。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是对违规设置户外广告设施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执法部门。
公安、市政公用、园林、交通、物价等部门依法负责户外广告有关事项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第五条 户外广告的设置坚持统一规划、规范管理、总量控制、有偿使用的原则。
第六条第六条 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以及本办法有关规定,编制户外广告设施(阵地)规划,并予以公布。
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户外广告设施(阵地)设置规划和省、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城市容貌标准,编制户外广告设施(阵地)设置技术规范,并予以公布。
第七条第七条 设置户外广告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广告内容真实、合法,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要求,不得欺骗和误导消费者;?
(二)广告设施(阵地)符合户外广告设施(阵地)规划及技术规范,设置广告设施须选用能源节约、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的材料,并不得影响周围居民的正常生活;
(三)使用文字、汉语拼音、计量单位、标志符号等符合国家规定,使用外国文字的,同时标注中文,并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的内容发布;?
(四)广告画面右下角或者外侧面标明由工商行政主管部门发放的户外广告登记证号;
(五)定期维修、保养,做到整洁、安全、美观。
第八条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设置户外广告:?
(一)利用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的;?
(二)影响市政公共设施、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使用和城市公共绿地绿化的;?
(三)妨碍生产或者人民生活,损害市容市貌及建筑物外观的;
(四)国家机关、文物保护单位、优秀历史建筑和名胜风景点的建筑控制地带;
(五)法律、法规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禁止设置户外广告的区域和范围。
第九条第九条 户外广告阵地分为公共阵地和非公共阵地。非公共阵地是指企业、个人、不使用财政拨款的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所有或者使用的建(构)筑物、场地等;公共阵地是指市政设施、公用设施、道路及其设施、广场和其他建(构)筑物、以及已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收购取得使用权的非公共阵地。
公共阵地的具体范围由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等部门提出,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利用公共阵地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阵地使用权应当通过拍卖、招标的方式取得。
公共阵地使用权拍卖、招标的具体办法,由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财政、市政、物价、园林、交通等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第十条第十条 利用非公共阵地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经统一规划后,阵地使用权可以通过协议、招标、拍卖等方式取得;未列入统一规划、单位或者个人利用自有建(构)筑物设置户外商业广告设施的,其使用权参照本办法出让。
第十一条第十一条 用于出让使用权的户外广告设施(阵地),根据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总体规划的实际情况,逐步采取组合式或者分组式使用权出让。
第十二条第十二条 以拍卖、招标方式出让户外广告设施(阵地)使用权的,由市人民政府委托市城市管理、物价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办理。市城市管理、物价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户外广告设施(阵地)使用权拍卖、招标前,应当将拍卖、招标方案征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的意见。
以其他方式出让户外广告设施(阵地)使用权的,按相关规定办理。
通过拍卖、招标方式出让设施(阵地)使用权的,由市人民政府委托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与户外广告设施(阵地)设置人签订户外广告设施(阵地)使用合同。
第十三条第十三条 通过招标、拍卖方式取得户外广告设施(阵地)使用权的,应当缴纳户外广告设施(阵地)出让金(费)。广告设施(阵地)出让金(费)用于支付设施维护费、公益广告建设费及相关费用。
未经统一规划,利用单位或者个人自有的建(构)筑物设置户外商业广告的,也应当按照规定缴纳户外广告设施(阵地)使用权出让金(费)。
户外广告设施(阵地)出让金(费)的收取范围和标准由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财政、物价部门另行制定,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予以公布实施。
第十四条第十四条 申请户外广告登记,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依法取得与申请事项相符的经营资格;
(二)拥有相应的户外广告媒体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
(三)户外广告发布的时间、地点、形式符合户外广告设施(阵地)规划要求;
(四)户外广告媒体不得发布各类非广告信息,有特殊需要的,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第十五条第十五条 办理户外广告登记,应当向工商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填写《户外广告登记申请表》,并提交下列证明文件:
(一)营业执照;
(二)广告经营许可证;
(三)广告合同;
(四)场地使用协议;
(五)广告设置依法律、法规需经有关部门批准的,提交有关部门出具的批准文件;
(六)政府有关部门对发布非广告信息的批准文件。
第十六条第十六条 户外广告设置的审批,依据户外广告设施规划及设施设置技术规范,以相关部门联办审批的方式进行。
第十七条第十七条 通过拍卖、招标方式取得户外广告设施(阵地)使用权的,户外广告设施设置人应当在设置户外广告设施前,按照下列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一)按照户外广告登记的有关规定,向工商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填写《户外广告登记申请表》,经工商部门初审同意;
(二)凭户外广告设施(阵地)使用合同,向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零星)》;
(三)凭相关手续,向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办理审批手续;
(四)工商行政主管部门凭相关手续办理登记手续,发放《户外广告登记证》。
第十八条第十八条 通过其他方式取得户外广告设施(阵地)使用权的,户外广告设施设置人办理审批手续时提供下列材料:
(一)工商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同意意见;
(二)户外广告设施(阵地)使用权的证明;
(三)户外广告设计效果图,场地现状照片;
(四)有资质的建筑设计单位提供的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施工图;
(五)法律、法规规定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九条第十九条 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户外广告阵地(设施)设置申请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户外广告设施规划建设的有关材料书面征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需搭建建(构)筑物的);涉及其他部门(单位)的,征求相关部门(单位)意见。
规划及相关部门(单位)需要申请人补正材料的,应当在收到征求意见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告知申请人补正材料。
收到征求意见的通知后,规划及相关部门(单位)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查意见,并书面告知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审查不同意的,应当说明理由。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规划及相关部门审查同意的,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技术规范进行审核,并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书面告知申请人;不予批准的,说明理由。
(二)规划或者相关部门审查不同意的,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立即将审查不同意的部门及其不同意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同意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申请人按规定交纳户外广告设施(阵地)使用权出让金(费)后,凭相关手续,向工商、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领《户外广告登记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零星)》。对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要求的,工商、规划部门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予以发放。
规划、城市管理及相关部门逾期不提出审查意见或者不作出审批决定的,视为同意。
第二十条第二十条 户外广告必须按照批准的时限予以发布,其设置的地点、内容、形式、规格应当按照经批准或者备案的设计图、设置效果图及施工图实施,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户外广告设施产权人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10日内,向市城市管理、工商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一条 户外广告经批准后三个月内未予以发布的,由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主管部门督促其发布,或者先发布城市公益广告;超过半年仍空置的,按照有关规定收回其户外广告设施(阵地)使用权。
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二条 户外广告设施的产权单位应当健全制度、落实措施,保证设施安全使用,开展经常性安全检查,发现隐患立刻整改,遇台风、汛期等恶劣天气,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户外广告设施产权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是户外广告设施安全第一责任人。
市城市管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督促产权单位开展安全检查工作。
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三条 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期满后,产权人应当在15日内予以拆除。产权人未予拆除的,阵地所有人应当予以拆除。因举办大型文化、体育、公益活动或者举办各类商品交易会、展销会等活动设置的临时性户外广告设施,组织者应当在设置期满之日起24小时内予以拆除。
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四条 经批准设置的户外广告及其设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覆盖和拆除。因城市建设或者其他特殊需要必须拆除户外广告设施的,建设单位和有关部门应当提前两个月通知户外广告设施产权人。户外广告设施产权人应当在规定期限内拆除,建设单位和有关部门依法给予补偿。?
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五条 市区范围内的公益性广告设施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编制户外广告总体规划时统一制定方案,通过招标方式按照相关标准建设,经相关部门组织验收后交付广告发布部门(单位)。
设施维护、内容的发布由广告发布部门(单位)另行招标,并报相关部门备案。
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六条 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规划设置公共广告信息栏,供市民发布信息,并负责日常管理和保洁。
个体工商户、城乡居民个人张贴各类招贴广告,应当在公共广告信息栏内张贴,禁止乱贴、乱涂广告。
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未经登记擅自发布户外广告的,由工商行政主管部门没收非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0000元罚款,并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强制拆除,其费用由发布者承担。
第二十八条第二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未经批准擅自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可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期满后不按时拆除的,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可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三)户外广告设施不符合设置技术规范,或者擅自变更户外广告设施的规格、结构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有前款所列情形的,产权人逾期拒不拆除或者拒不改正的,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应当依法组织强制拆除,其费用由设置者承担。
第二十九条第二十九条 户外广告设施由于安装、维护不当,致使设施倒塌、坠落等,造成他人人身或者财产损失的,产权人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但户外广告设施的产权人与广告经营者、发布者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三十条第三十条 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有关行政管理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尚未构成犯罪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一条 江阴市、宜兴市可以参照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6年5月1日起施行。
本办法实施前经有关部门审批,设置在公共场所、公共设施上的户外广告,在合同到期后按照本办法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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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篇:无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无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无锡市现代都市农业发展规划纲要》和《无锡市现代都市农业发展规划纲要实施意见》的通知
2004-5-24 0:0 来源:法律教育网 【大 中 小】【我要纠错】
发文单位:无锡市人民政府 发布日期:2004-5-24 执行日期:2004-5-24 各市(县)和各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现将《无锡市现代都市农业发展规划纲要》和《无锡市现代都市农业发展规划纲要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无锡市人民政府
二○○四年五月二十四日
无锡市现代都市农业发展规划纲要
为适应我市经济社会快速发展、工业化和城市化不断推进的新形势,按照十六届三中全会提出的“五个统筹”的发展要求和无锡争创全省“两个率先”先导区、示范区的总体目标,制订本规划纲要。
一、规划的背景和依据
(一)规划背景
现代都市农业是工业化和城市化高度发展过程中,科学合理利用城市非建设用地而构筑的新型现代农业业态,是城市建设不可分割的
重要组成部分。在20世纪 60年代,都市农业首先出现于欧、美、日等发达国家和地区,90年代初开始,我国上海、深圳、北京等地也相继开展了都市农业的研究和规划建设。国内外的实践证明,工业化、城市化水平越高,越需要现代都市农业的支撑,发挥其在生态保护、改善环境、农副产品供应等方面的不可替代作用,都市农业已成为城市生态体系和基础设施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发展程度和水平也已成为衡量一个城市综合环境优劣的重要评价指标。
(二)现状分析
无锡地处我国北亚热带中部,长江三角洲太湖平原中心地区,经济发达,自然资源条件优越,素有“小上海”、“鱼米之乡”等美称。特别是近年来,经济社会迅速发展,城市化水平不断提高,2003年全市人均GDP达5218美元,城市化率接近60%,总体上已处于工业化后期。但是,对照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要求,尚存在不少结构性的矛盾,主要表现为:一是人口密集,资源匮乏,生态负荷重,经济、人口、资源与环境协调发展的压力较大。据统计,我市人口密度每平方公里达 924人,其中市区1560人;人均占有耕地仅0.56亩,其中市区只有0.32亩;每平方公里承载工业产值高达5820万元,对水体、空气等生态环境的压力巨大。二是一、二、三产业的发展水平不协调,尤其是农业的现代化建设水平明显滞后,农业的经济、生态、社会等功能未得到足够重视和充分发挥。加上历年来,农业规划滞后于经济社会的发展,没有纳入经济社会和城市建设总体规划,农业基础设施建后被毁造成浪费损失的现象时有发生,不利于农业的健康、稳定、持续发展。面对新的形势,从统筹城市与农村、工业与农业、人与自然、经济与生态协调发展的战略高度,加快现代都市农业的规划建设,推进传统农业向现代农业、乡村农业向都市农业转变,提升农业发展水平,已显得十分必要和迫切,对于全面贯彻落实科学的发展观,促进我市经济、社会、生态协调发展;对于建设现代化特大型生态湖滨城市,提升城市竞争力;对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争创全省“两个率先”的先导区和示范区,都将显示出十分重要的作用。
(三)规划依据
本规划纲要依据《无锡争创全省“两个率先”先导区和示范区行动纲要》、《无锡市城市发展总体规划》、《无锡市“十五”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纲要》和《无锡市城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进行编制。
二、规划的指导思想和原则
(一)指导思想
围绕建设特大城市、率先基本实现现代化的总要求,以服务城市、改善生态、提高效益为宗旨,依托城市在经济、科技、信息、人才等方面的优势,优化、整合农业区域资源,大力发展现代设施农业、优质高效农业、绿色生态农业、休闲观光农业和农副产品加工产业,综合开发农业的经济、生态与社会功能,建设与特大城市发展相协调,具有明显江南地域特色的现代都市农业体系。
(二)规划原则
1.先导示范原则:以争创“两个率先”的先导区和示范区为目标,立足高起点,力求体现农业现代化水平,使规划与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与现代化特大型生态湖滨城市建设相协调。
2.统筹发展原则:坚持以人为本和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科学发展观,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统筹人与自然和谐发展,使农业与二、三产业、农村与城市、经济与生态相互促进、协调发展。
3.产业优化原则:围绕区域经济和生态特点,以市场为导向,充分发挥农业资源、产业、技术、资金、人才等优势,优先发展具有区域特色和比较优势,对经济、生态有一定支撑,对农民增收有显著带动作用的优势产业和产品,大力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形成科学合理的产业分工和产业布局。
4.科学合理原则:本规划依据无锡市城市总体规划,以市区为重点,包括锡山区、惠山区、滨湖区和新区。在市区非建设用地范围内,利用现代农业建设基础,合理划定区域,并与林业发展规划互相衔接。江阴、宜兴两市在本规划的指导下另行制订规划。都市农业规划区外的基本农田同样要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实行严格的保护。对现有水稻田的地块变更需严格审批,做到占补平衡。
(三)规划期限
规划期限为2004~2010年。
三、现代都市农业的发展目标和功能定位
(一)发展目标
以现有产业为基础,在规划划定的区域范围内,按照生态、高效、集约、精准的要求,发展优质稻米、精细蔬菜、经济林果、特色养殖及加工产业,主要农副产品从生产、加工到营销实现全程标准化作业、无害化生产、产业化开发和信息化管理。到2010年全市现代都市农业总面积210万亩,占2003年底农用地面积的55%,其中优质水稻、精细蔬菜、水产养殖和经济林果等分别达到80万亩、35万亩、35万亩和60万亩。合理布局畜禽养殖,规划建成若干个现代化的奶牛企业和生态型畜禽养殖场,作为鲜活畜禽产品和都市农业有机肥料的生产供给基地。市区现代都市农业总面积53万亩,占2003年底市区农用地面积的 53%,占无锡市城市规划农村用地面积的75%。其中规划发展优质水稻20万亩(锡山区13万亩、惠山区5万亩、滨湖区2万亩)、精细蔬菜8万亩(其中设施栽培面积占50%以上)、经济林果等20万亩、特种水产5万亩,建成现代化奶牛企业和生态养猪场各12个。粮食、果品、蔬菜的自给率在20%-30%,新鲜叶菜基本自给。都市农业对城市的生态平衡贡献率达60%以上。
(二)功能定位
以优质稻米、精细蔬菜、经济林果和特色养殖等主要产业为基础,按照“服务城市、改善生态、优化环境、提高效益”的要求,综合开发农业的经济、生态和社会功能。
一是生态平衡功能。通过造林绿化、建设稻田湿地、生态果园等,打造“城市之肺”,发挥都市农业在净化空气、涵养水源、调节气候和减轻城市“热岛效应”等方面的作用,促进生态平衡,使都市农业成为城市生态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成为无锡生态型湖滨城市的重要标
志。
二是鲜活供应功能。发挥都市农业融于城市、交通便利的优势,以现代生产技术,配套先进的保鲜、储藏、运输等设施装备,为城市提供优质、新鲜的粮油、蔬菜、果品、水产、畜禽蛋奶等农副产品,保持主要农副产品一定比例的自给率,调节市场供应。
三是观光休闲功能。利用都市农业的自然生态景观,开发农业特色旅游产业,丰富旅游资源,为城市居民观光、休闲、度假提供宁静、清新、优美的田园风景和生态环境。
四是文化科普功能。将都市农业建设成为农耕文化与现代城市文明的宣传教育基地,让城市居民特别是青少年了解农业,体味耕耘的艰辛,增长知识,陶冶情操。
五是美化城市功能。营造粮、菜、林、果、花卉合理搭配,四季如画的江南农业景观与城市风光,使农村与城市相得益彰,使都市农业成为重要的城市园林景观,美化城市环境,提升城市品味,增强竞
争力。
六是产业经济功能。着力提高农副产品的生产、加工、营销等产业化水平,实行基地化种养、标准化生产、企业化经营、产业化开发,显著提高农业的产出水平。同时,对农业的生产、生活、生态、旅游等功能进行综合开发,拉长农业产业链,提高综合经济效益,使之成为现代都市经济的重要增长点,为农民增收发挥更多作用。
四、现代都市农业的主要形态与规划布局
(一)主要形态
以优质稻米、精细蔬菜、经济林果和特色养殖等产业为依托,以生态平衡、鲜活供应、观光休闲、文化科普、美化城市、产业经济等功能为基础,营造以下五种都市农业形态:
一是生态景观型农业。以构筑生态良性循环系统,维护生态平衡,防止环境污染,优化、美化、净化城市环境为主要功能,为市民提供良好的工作、生活环境,优美的田园风光,清新的空气和舒适的休闲、观光场所,促进人与自然、农村与城市和谐发展。
二是体验参与型农业。融现代农业、乡土风情、娱乐休闲、文化教育和农事体验于一体,让市民和游客在接触自然、体验农艺中调节身心健康,享受田园之乐,丰富精神文化生活。
三是高科技设施型农业。应用工程技术、生物技术、信息技术以及农产品的保鲜、储藏、加工等现代科技与先进的农艺技术,建设资
本、技术、设施高度密集的现代化、智能化、精准化高科技设施农业,实现农业生产的标准化、可控化和工业化,展示现代农业风采。
四是旅游度假型农业。依托自然山水,建设一批集度假、餐饮、观赏、娱乐为一体的多功能特色农艺园,实现农业与旅游业的紧密结合,满足与适应市民走出城市、回归自然,享受宁静安逸生活的心理和多层次、多元化的消费需求。
五是特色精品型农业。按照无公害、绿色、有机农产品(食品)生产技术规程(标准),从生产、加工、包装、运输到销售实行全程质量控制,组织生产富有地域特色的安全、营养、优质、鲜活农副产品,适应人民生活对食品消费要求不断提高的需要。
(二)产业规划
以都市农业规划划定的区域为基地,加快培育农业龙头企业,促进农副产品生产、加工、销售,同时加强农业旅游服务功能的开发,拉长农业产业链,提高农业综合效益,促进农民增收。
一是发展优势农产品产业。发掘地方传统特色农副产品生产潜力,积极引进优质新品种,突出品牌建设,集中培育“太湖明珠”大米、“久绿牌”蔬菜、“太湖翠竹”茶叶、“甘露牌”青鱼、“阳山牌”水蜜桃、大浮杨梅、鸿山葡萄等地方名牌,扩大无锡都市农业名特优新农副产
品的市场知名度。
二是发展农产品加工流通产业。坚持扶优扶强,重点扶持一批对农民增收具有显著带动作用的农副产品生产加工企业、销售批发市场、农产品专业合作组织和农民经纪人队伍。通过做大做强农业龙头企业、批发交易市场和合作经济组织,实现企业与基地、企业与农民的订单合作,形成农产品加工流通网络,使都市农业农副产品加工增值,及时走向市场,既畅通产品销售渠道,促进农业增效、农民增收,又更好地发挥都市农业鲜活供应功能,服务于城市。
三是发展农业旅游产业。充分利用现代都市农业的自然生态景观,配套建设一批旅游服务设施,发展集观光休闲、文化科普、体验参与、旅游度假等功能于一体的农业特色旅游产业,使农业与旅游服务业紧密结合,相互促进、相得益彰,提高农业附加值与综合效益。
(三)空间布局
全市现代都市农业由一个体系、八大片区构成,包括城市绿地生态体系、市区六大现代都市农业主题片区和江阴、宜兴市现代都市农
业综合片区:
1.城市绿地生态体系。与苏州、常州两市接壤处建市际生态隔离带,城市建成区外围建环城绿带,沿主干公路、主航河道和湖岸线建绿色通道防护林带,部分地区建大型生态片林,形成二环二带、二纵四横、十路十河的森林体系。全市林地面积达1150平方公里(170万亩),其中市区达225平方公里(48.7万亩),森林覆盖率达
25%。列入都市农业规划的20万亩,主要是生态和经济效益兼而有
之的经济林果。
2.斗山高科技设施型农业片区。规划该片区锡北镇、东港镇境内3万亩优质稻米、0.5万亩精细蔬菜,东港镇境内和夹山东沿山地带0.5万亩经济林果。重点建设三大园区:一是在东港镇建设集自动化节水灌溉、精确化施肥、机械化作业等于一体的优质稻米产业化示范园;二是在锡北镇建设现代高科技设施蔬菜园;三是在锡北镇建设两个千头现代化奶牛养殖和乳品加工示范园。与扬名高科技蔬菜园、太湖都市农业示范园、羊尖设施花卉园等一起,构筑现代设施农业高地。
3.吼山生态景观型农业片区。规划东半片4.5万亩优质稻米、0.5万亩经济林果和西半片2万亩精细蔬菜。通过发展成片的稻田湿地、蔬菜园艺、花卉苗木,结合城市隔离林带建设,营造优美宜人的绿色生态景观。重点在吼山沿山地区开发建设集生态、防护、观光、度假、居住于一体的生态景观长廊。
4.鸿山特色精品型农业片区。规划西半片5.5万亩优质稻米、南片0.5万亩经济林果和东半片0.5万亩精细蔬菜。重点建设鸿山精品葡萄、鹅湖特色水产养殖以及优质稻米、无公害蔬菜等农业精品园,形成瓜果飘香、稻黄蟹肥的多姿多彩农业景象。
5.阳山体验参与型农业片区。规划3万亩水蜜桃、1万亩优质稻米。建设万亩成片的水蜜桃风光带,并重点建设集休闲、观光、采摘、品尝、垂钓、教育于一体的体验参与型景观农艺园。
6.洛社沿河生态型农业片区。规划精细蔬菜3万亩,优质稻米4万亩。在原石塘湾镇精细蔬菜区中部,重点建设现代高科技设施蔬菜园,在原洛社镇重点建成生猪——水产——蔬菜——林木——家禽生物链复合万头生态养猪场,与沿河自然景观和块状片林相配套,构建具有江南水乡特色的生态农业景观带。
7.环太湖休闲度假型农业片区。规划精细蔬菜2万亩,优质稻米2万亩。以滨湖区沿湖乡镇为重点,建设集旅游、观赏、度假、餐饮、娱乐为一体的环太湖休闲度假型多功能农业园区。重点建设马山观赏鱼基地、滨湖镇观赏葡萄沟等特色景点,与龙寺生态园、太湖花卉园、九龙湾乡村家园、唯琼农家乐园等一起形成环太湖休闲度假农业带。
8.江阴、宜兴市现代都市农业片区。江阴市规划现代都市农业总面积42万亩,其中优质稻米20万亩、精细蔬菜12万亩、经济林果5万亩、沿江特种水产5万亩;宜兴市规划现代都市农业总面积115万亩,其中优质稻米40万亩、精细蔬菜15万亩、经济林果35万亩、沿滆湖特种水产 25万亩。
五、现代都市农业基地建设要求
(一)优质水稻基地建设要求
农田标准化。田块平整,格田成方,连片面积千亩以上,路渠全面硬质化、标准化,沿路两侧种植经济林果,形成农田林网。
农艺科技化。应用工厂化育秧技术,良种良法配套技术,测土配方施肥技术,病虫草综合防治技术,节水灌溉技术等先进实用技术。
作业机械化。运用先进的农业机械,实现耕种、植保、收获、加工等主要作业机械化。机库、仓库、维修保养设备配套齐全。
水利现代化。沟、渠、桥、涵、闸、站等水利设施标准化、配套化,实行灌排分开,暗灌明排,建设汇流回水系统,实行节水灌溉。引进示范自动化节水灌溉技术与操作系统,从田间信息采集与传输、数据整理与分析到灌溉指令发布与实施,实行全程信息化调控、自动
化操作、智能化管理。
环境生态化。按照生态农业的要求,加强农业生态环境和投入品监控,推广秸秆综合利用技术和无公害生产技术,控制农业面源污染,保护农业生态环境,确保农产品质量安全。其中在斗山、吼山、鸿山和洛社沿河片区建设高科技现代农业示范区1万亩。对播种、施肥、植保、灌溉等主要农艺措施实行智能化管理。配套建设太湖流域稻作文化展览馆,以及部分观光景点和休闲设施。
(二)精细蔬菜基地建设要求
菜田标准化。土地平整,路渠硬质化,连片面积500亩以上,沿路两侧种植经济林果,形成林网化。
作业机械化。配备大棚微耕机械、常温烟雾机、高性能机动植保机等先进实用农机设施,实现耕整、植保、运输机械化。
水利现代化。配备喷灌、滴灌设备,建设汇流回水系统,推广应
用节水灌溉技术。
栽培设施化。建造连栋大棚1万亩;钢架单体大棚及钢架防虫网大棚4万亩,蔬菜设施栽培面积达50%以上。
质量无害化。按照无公害生产技术规程,对菜地环境进行监测,加强农药、化肥、农膜等投入品管理和产品质量检测,配套蔬菜采后加工用房和设施设备,实行净菜上市。
其中在东港镇、洛社镇重点建设2000亩智能化高科技“温室工程”,并配套节能型低温保鲜贮存冷库等设施。
(三)经济林果基地建设要求
基地园林化。按照园林化标准进行设计,沟渠路配套,连片面积500亩以上。路道两侧设置藤本果品或花卉,形成绿色景观廊道;河道两侧栽植四季景观树种和花卉。区内结合地貌设置亭、台、楼、阁等园林景点,使果园具有生态园林特色。
装备现代化。采用先进的农业机械,应用先进的节水灌溉技术,合理配置喷灌、滴灌和移动式浇灌设备,或自动控制灌溉系统,配套建设低温保鲜设施,实现中耕、开沟、修剪、植保、加工等主要作业
机械化、智能化。
园艺科技化。应用整枝、嫁接、套袋、花期调控、测土配方施肥、生物防治等先进实用技术。
在阳山、鸿山和环太湖片区重点建设现代经济林果示范园,配备组培室、智能化玻璃温室和钢架连体大棚,设置品种母树园、优良品种繁育圃,建设可供游人观赏体验的果品采摘区及部分休闲设施。
(四)畜禽养殖基地建设要求
设施标准化。建设标准化畜禽舍,配套建设消毒隔离室、兽医室、配种冻精室、库房等设施,配备闭路电视监控系统。养猪基地规模在万头以上,养牛基地规模在 500头以上。操作机械化。畜禽养殖场配备配方饲料加工设备,奶牛基地配置青储饲料收获及粉碎、保鲜设
备,自动化挤奶和冷贮设备。
养殖生态化。建立健全检疫防疫安全系统,畜禽粪便采用现代先进技术实行无害化处理,实行全程清洁化、无害化、标准化生产。养殖基地周围建50米宽经济林隔离带,生产区与办公区、生活区合理
分开。
以洛社镇、锡北镇为重点,建设核心示范基地,建立智能化管理系统,从饲料配方、喂养管理、畜(禽)病防治、检疫防疫、挤奶加工到产品检测等实行全程信息化控制。
(五)水产养殖基地建设要求
渔区园艺化。鱼池连片面积300亩以上,实行水泥板护坡,灌排水系统配套,路、渠硬质化、标准化,路面两侧种植经济林果,养殖、办公、休闲、绿化、生活等功能区合理分隔。
作业机械化。配备颗粒饲料机、自动投料机、鱼塘增氧机、灌排水智能控制系统、池塘清淤机等现代化设备。
养殖生态化。露天鱼池设立水质净化池,种植水草、放养螺蛳,合理搭配养殖品种,实行复合型养殖;无害化排放。
以马山为重点,建设核心示范区,配备部分设施渔业,配套水产养殖计算机综合控制系统,实现生产全过程的智能化管理。建设垂钓中心、自助餐馆、烧烤等方面的休闲设施。
六、保障措施
(一)健全现代都市农业的规划保障体系。将现代都市农业规划纳入各级经济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并使之与其它规划相衔接。对规划区内的农业用地要通过法定程序,实行更为严格的保护,不得随意侵占和改作它用,确保规划的严肃性和稳定性。规划区内的村庄民居和企业,要逐步调整,尽快实现区域内产业的成片布局。
(二)健全现代都市农业的投入保障体系。建立现代都市农业多元化投入机制,大力吸引工商、民间、外商资本投资开发都市农业,多渠道筹集建设资金。根据本规划的目标任务,市区2004年-2010年投入都市农业的建设资金需达到100亿元以上。各级财政要统筹安排都市农业建设引导资金,吸引社会资本向现代都市农业项目聚集。整合农业发展资金,集中财力,支持现代都市农业重点建设。创
新运作机制,坚持走市场化、产业化道路,明晰项目产权,落实项目责任,优化项目内部运行机制。
(三)健全现代都市农业的技术保障体系。实行农科教、产学研相结合,加大新品种、新技术的研究和示范、推广力度,重点在种子种苗、设施农业及配套技术、农产品精深加工、农业高新技术及其产业化等关键性、适用性技术上求突破,建设和培育一批体现现代都市农业高新技术水平的园区和龙头企业,发挥示范带动作用。建立领导、专家和基地农户代表相结合的决策机制和项目首席专家负责制。积极发展以农技推广部门为主体,专业协会和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为补充的新型农业服务组织,加大农民科技培训力度,努力为现代都市农业发展提供强有力的技术支撑。
(四)健全现代都市农业的组织保障体系。将现代都市农业发展作为社会经济建设的重要内容,摆上各级政府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层层建立由主要领导牵头,分管领导具体负责,农林、计委、财政、水利、农机、规划等相关部门负责人参与组成的领导小组,形成统一领导、分工负责、目标明确、协作配合、职责落实的工作机制。对现代都市农业的重点项目、重点工程,实现目标管理,加
大考核力度,落实奖惩措施。
无锡市现代都市农业发展规划纲要实施意见
为进一步统筹城乡发展、统筹人与自然和谐发展,推动我市城郊型农业的升级转型和功能拓展,实现我市经济社会的全面、协调、可
持续发展,促进我市特大城市建设,争创全省“两个率先”先导区、示范区,我市已编制完成了《无锡市现代都市农业发展规划纲要》,现对我市现代都市农业发展规划纲要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提高思想认识,把现代都市农业纳入特大城市建设的大局统
筹发展
发展现代都市农业是经济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城市化水平达到一定程度的必然选择。随着城市化的推进,对城郊型农业提出了新的功能要求,不仅要求其提供农业产品供应功能,而且要求其提供平衡城市生态、供应鲜活农产品、观光休闲、文化科普、美化城市和农业产业经济等多种功能,从而促使城郊型农业向现代都市农业的升级转型。现代都市农业是城乡生态体系的主体和绿色屏障,具有生态和经济的双重效益和为城市服务的多种功能。通过发展现代都市农业,将有效地改善城乡生态环境和城乡居民的生活环境,为城乡居民提供鲜活的安全、营养、高品质的绿色食品,丰富城乡居民的精神文化生活,提升和改善农业产业和产品的层次和结构,转变和提高农业产业的增长方式和增长质量,加速我市农业现代化进程,加快全面小康和基本
现代化的步伐。
二、整合农业发展资金,集中财力支持现代都市农业重点项目建
设
按照“统筹安排、突出重点”的要求,整合现有财政农业发展专项资金。对农业结构调整资金、农业产业化发展专项基金要科学安排、保证重点,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按照“足额收取、规范管理”的要求,整合农业发展预算外专项资金。对中央、省、市明确规定用于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规费不得随意减免。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农业重点建设发展资金、新菜地开发建设资金都要严格按中央、省、市规定足额收取,并严格按规定用途使用。其中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上缴中央、省后的市留成部分,20%进市级财政专户,以项目配套资金形式返回市(县);80%直接进入市(县)财政专户。为补充农业发展资金,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农民增加收入若干政策的意见》(中发[2004]1号)和国务院有关规定,土地出让金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比例,按各市、县不低于土地出让平均纯收益的15%确定,专项用于土地整理复垦、宜农未利用地开发、基本农田建设以及改善农业生产条件的土地开发。要保证土地出让金专户资金优先足额划入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资金专账,各项政府投资项目都要按照《市政府关于加强政府性投资项目建设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锡政发[2003]328号)进行统一管理,并由市财政、计划、国土、农林等部门,结合我市农业的实际情况制定补充规定。
三、鼓励实施农村“三集中”,推进现代都市农业实现规模经营
工业向园区集中、居民向城镇集中、土地向规模经营集中是统筹解决农业、农村、农民问题的重要途径。根据现代都市农业发展规划及城镇组团和卫星城市发展规划,新办工业安排在工业发展区内,现有企业限期逐步搬迁进入工业发展区,搬迁入区企业实行土地置换,当地政府对搬迁入区企业予以补偿和奖励。对零星居民点进行拆迁,对零乱破旧建筑予以拆除,对被拆迁、拆除建筑予以补偿,并在城镇规划居住用地内建造农民安置居住区,妥善安置被拆迁农民。完善农民住房拆迁的补偿政策,有条件的地方支持农民发展住房租赁经济,保护被拆迁农民的利益。对企业搬迁和零星居民点拆迁后腾出的土地进行复耕,根据不同产业业态的要求,对土地进行整理,并结合土地整理对中低产田进行改造改良。加快推进“三集中”,有效保护土地资源,可在现代农业规划区内进行土地合作社试点。鼓励实行土地使用权流转,引导土地集中,支持农户和农业企业实行土地的规模化经营。
四、根据城市功能需要,加快现代都市农业基础设施和生产设施
建设
按照改善、提升城市功能,发展不同业态都市农业的需要,加快农业和农村道路、水利设施、生产设施等基础设施建设;提高农业的综合生产能力。农村主干道路要统一规划、分级管理,投资安排由省、市交通部门专项资金和市(县)区财力统筹解决。按照城市防洪和水环境治理规划,统筹安排,全面提高中心城及区的防洪和水利设施标准,治理农村河道。根据现代都市农业不同业态的要求,建设和完善沟、渠、塘和灌溉、降排水等农田水利设施,市和区每年安排一部分项目和资金专项用于农村水利工程和农田水利设施建设。由市和区政府适当奖励或补助,支持、引导农户和农业生产企业提高技术水平,改善生产条件,发展设施农业,提高农业机械水平。
五、强化公益性职能,建立和完善适应现代都市农业需要的服务
体系
以政府投入为主,建立适应现代都市农业需要的公益性服务体系。为农户和农业企业提供农业科学知识普及和农业科学技术推广应用服务,重点做好种子种苗、设施农业及配套技术、农产品精深加工、农业高新技术及其产业化的指导服务;提供农机和植保服务,指导和帮助进行机械化作业以及植物病虫害防治、动物防疫,科学合理精准地用肥、用药、用水,提高经济效益和环境效益;制订和实施农产品标准体系,建立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体系,提高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的产量和质量;提供农产品检验、检测、鉴定和水土环境监测,改良提高农产品品质,保护农业生态资源,减少农业面源
污染,治理农业生态环境。
六、创造良好的农业投资环境,吸引多元投资向现代都市农业集
聚
坚持“谁投资谁所有、谁经营谁收益”的原则,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对能够产生合理收益的农业生产经营项目,都要建立合理的投入产出机制和投资收益模式,使投资者能够获取合理的投资回报。要从政府农业专项资金中安排引导资金,鼓励和引导外商资本、民营资本、工商资本等多元投资以多种形式参与现代都市农业建设。对一些农业生产经营基础设施,由市、区政府直接投入或者对投资者予以奖励或补助,支持和保护投资者获得合理、合法的投资收益。对以投资经营
现代都市农业为主营业务的企业按照国家规定给予税收优惠。现行的扶持农业产业化经营和绿化造林等方面的各项政策继续实行。
七、集中投入搞突破,分期实施现代都市农业重点项目
根据现代都市农业发展规划,每年安排一批现代都市农业产业基地建设等重点项目,由市和区财政给予一定专项扶持。2004年启动建设一批优质稻米基地、精细蔬菜基地、经济林果基地、特色养殖基
地等重点建设项目。
八、明确分工负责,全力实施现代都市农业建设
发展现代都市农业是市各涉农部门的一项重要工作;应切实履行自身职责,支持现代都市农业发展,参与现代都市农业的建设和经营,促进城乡统筹发展。
农林部门:负责全市现代都市农业的规划制订、工作协调、政策措施落实、重点项目建议和组织实施。
发展计划部门:将现代都市农业发展列入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总计划,并予以重点指导、重点服务和重点考核。会同农林、财政等部门每年安排一批现代都市农业重点项目和资金,经批准后进行专项支持和重点推进。积极引导和促进多元投资以多种形式参与现代都市农业
建设。
规划部门:将现代都市农业建设列入城市总体规划。严格规划管理,现代都市农业发展规划一经确定不得随意更改,规划用地不得随意侵占、用地性质不得随意变更。
国土部门:依据《基本农田保护法》等法律、法规,严格规范用地,保证农业用地,特别是现代都市农业规划用地不被侵占、不改作非农用途。城乡土地出让的各项涉农费用一般不得减免,应足额征收,并由财政部门实行统一集中管理,包括土地出让金净收益中用于农业部分、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农业重点建设发展资金、耕地开垦费等。加大土地复垦和土地整治改造投入,增加有效耕地面积,改善农业生产条件和生态环境。
财政部门: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农民增加收入若干政策的意见》(中发[2004]1号)“继续增加财政对农业和农村发展的投入。各级政府要依法安排并落实对农业和农村的预算支出严格执行预算,建立健全财政支农资金的稳定增长机制”的要求,继续增加财政对农业和农村发展的投入。具体负责现代都市农业发展资金的筹集和管理,按照《市政府关于加强政府性投资项目建设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锡政发[2003]328号)精神,对专业部门提出的都市农业项目进行汇总、审核、平衡项目和资金安排。会同有关部门制订
资金管理的补充规定。
建设部门:把与农村和现代都市农业相关的道路桥梁和环境工程项目纳入城市建设总体计划,统筹安排、统一协调、共同推进。
水利部门:根据政府计划实施城乡和农村水利工程项目,对现代都市农业项目予以倾斜支持。根据现代都市农业业态的要求,引用和推广现代水利工程技术和方法,改善农村水利工程设施和农田水
利设施。
农机部门:集中人力、物力、财力,提高现代都市农业的农业机械化水平,优先保证现代都市农业产业基地等重点项目的需要。
开展推广新品种、新机具、新技术的引进、试验和示范,所需资金由市、区、镇政府分别承担。
交通部门:安排专门项目和专项资金,根据现代都市农业发展和农村发展的需要建设、完善中心城至农村的主干道路,并按计划建设
完成农村道路。
环保部门:对农村和现代都市农业产业基地的土壤、水源进行检验、检测,治理和保护其生态环境,保证农产品的品质和安全。
园林部门:指导和帮助现代都市农业花卉苗木基地的栽培、养护工作,以及现代都市农业产业基地和农村的绿化美化工作。
旅游部门:指导观光休闲、旅游体验基地的旅游设施建设和旅游品牌经营,帮助组织客源、开拓市场。
九、加强组织领导,保障我市现代都市农业发展规划的全面实施
建立统一领导、分工负责、各尽其责的工作机制,明确目标、明确责任、明确措施,保证现代都市农业建设协调有序地进行。成立市
现代都市农业发展领导小组,市政府领导负责,市农林局、发展计划委员会、规划局、国土局、财政局、建设局、水利局、农机局、交通局、环保局、园林局、旅游局等有关部门,以及有关地区负责人为成员,负责全市现代都市农业的规划指导、政策扶持和工作协调。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地点设在市农林局,负责具体的组织实施和推进落实工作。并建立协调会议制度,协调各级各部门特别是涉农部门认真履行职能,认真落实各项工作要求和扶持政策,切实推进现代都市农业发展。要认真严格地实施《无锡市现代都市农业发展规划纲要》。各有关地区必须把发展现代都市农业纳入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和工作安排,并根据《无锡市现代都市农业发展规划纲要》的主要目标、工作要求和本实施意见,结合本地实际,制订本地区发展现代都市农业的具体实施意见,确保规划目标和工作要求的实现。市和各地区都要加大推进、督查和考核力度,按照规划要求和工作要求,实行目标管理和考核奖励,以确保现代都市农业建设任务和
目标的全面完成。
无锡市人民政府
第五篇:无锡市限购令政策
无锡出台楼市限购令:本地人禁买第三套住房
中新网2月23日电 中新网房产频道从无锡市政府办公室获悉,无锡市近日发布了《市政府出台十条措施贯彻国务院房地产调控政策》,从2月21日起,该市市区全面实施住宅限购令,已有1套住房的本地家庭及能提供证明的外地人可新购1套,对已有2套以上住房的本地家庭和无法提供证明的外地人停售。该市公积金贷款政策也作出调整,暂停三套房公积金贷款。
今年1月,国务院常务会议推出“新国八条”。其中第六条规定,各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省会城市和房价过高、上涨过快的城市,要从严制定和执行住房限购措施。
无锡市贯彻国务院房地产调控政策明确十项措施:
一、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省及我市有关财税、金融、住房保障等方面的最新政策,于一季度公布新建住房价格控制目标。
二、严格执行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各商业银行暂停发放居民家庭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贷款;对不能提供一年以上本市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非本市户籍居民暂停发放贷款。对贷款购买商品住房,首付款比例调整至30%及以上;对贷款购买第二套住房的家庭,严格执行首付款比例不低于60%、贷款利率不低于基准利率1.1倍的规定。
三、调整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职工家庭首次使用公积金贷款购买住房,套型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含)以下的,贷款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20%;套型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以上的,贷款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30%。职工家庭首次使用公积金贷款购房套型建筑面积低于120平方米,且贷款用途仅限于购买改善居住条件的普通自住房的,允许其办理第二次公积金贷款,第二次公积金贷款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50%,贷款利率为同期首套公积金贷款利率的1.1倍。停止向三次(含)以上申请公积金贷款购买住房的职工家庭发放公积金贷款。
四、严格执行相关税收政策,加强税收征管。自2011年1月28日起,对个人购买住房不足5年转手交易的,统一按销售收入全额征税。加强对土地增值税征管情况的监督检查,重点对定价明显超过周边房价水平的房地产开发项目,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和稽查。
五、限定居民家庭购房套数。暂定对已有1套住房的本市户籍居民家庭、能够提供本市一年以上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限购1套住房;对已拥有2套及以上住房的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拥有1套及以上住房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无法提供一年以上当地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暂停在本市市区内向其售房。暂定对依据省、市有关人才政策引进的非本市户籍高层次人才,限购1套住房。对违反规定购房的,不予办理房地产登记。
六、加大土地供应及清查力度,增加普通商品住房有效供给。今年的商品住房用地供应计划总量原则上不得低于前2年年均实际供应量。保障性住房、危旧房改造和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用地不低于住房建设用地供应总量的70%,并优先保证供应。土地出让时应明确地块中小套型住房的建设比例。
七、大力发展保障性住房,加快推进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加快建立和完善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制度,切实做好公共租赁住房规划、建设、筹集、供给和管理工作。加大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力度,通过新建、改建、购买、长期租赁等方式,多渠道筹集保障性住房房源,逐步扩大住房保障制度覆盖面。
八、加强对商品住房项目分期开发建设的管理。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以商品住房建设项目为单位组织开发建设;对开发建设规模较大、实行分期开发、分期销售和分期交付的商品房项目,每次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和《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建设规模不得低于30000平方米;项目规模小于30000平方米的,应一次性申请办理。
九、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办理商品住房预售许可前,应当向价格主管部门申报价格备案。申报价格3个月内不得调高,3个月后需调高的必须重新申报价格备案。房地产开发企业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后,要在10日内一次将取得预售许可的全部房源上网销售,严禁捂盘惜售、囤积房源。
十、加快房地产信息系统建设,强化舆论引导。规范房地产市场信息发布,严格规范各类房地产展销行为。
上述措施自2011年2月21日起在本市市区内执行。
无锡发布限购令细则 本地人禁买第三套
外地人禁买第二套,楼盘备案价三个月内不得提高
无锡“限购令”核心细则
1、对已拥有2套及以上住房的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暂停在本市市区内向其售房;
2、拥有1套及以上住房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暂停在本市市区内向其售房;
3、无法提供一年以上当地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暂停在本市市区内向其售房。
昨天无锡市发布《市政府出台十条措施贯彻国务院房地产调控政策》,除了对第三套房停发商业贷款之外,对无锡市公积金贷款政策也做了严格的规定。该政策昨天起在无锡全市执行。
贷款买二套房,首付不低于6成文件要求,无锡各商业银行暂停发放居民家庭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贷款;对不能提供一年以上无锡市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非本市户籍居民暂停发放贷款。对贷款购买商品住房,首付款比例调整至30%及以上;对贷款购买第二套住房的家庭,严格执行首付款比例不低于60%、贷款利率不低于基准利率1.1倍的规定。
办理第二次公积金贷款首付不低于5成此外,调整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无锡市职工家庭首次使用公积金贷款购买住房,套型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含)以下的,贷款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20%;套型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以上的,贷款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30%。职工家庭首次使用公积金贷款购房套型建筑面积低于120平方米,且贷款用途仅限于购买改善居住条件的普通自住房的,允许其办理第二次公积金贷款,第二次公积金贷款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50%,贷款利率为同期首套公积金贷款利率的1.1倍。停止向三次(含)以上申请公积金贷款购买住房的职工家庭发放公积金贷款。此外,自2011年1月28日起,对个人购买住房不足5年转手交易的,统一按销售收入全额征税。
本地人禁买第三套,外地人禁买第二套
对于限购房产,无锡版“限购令”暂定对已有1套住房的无锡本市户籍居民家庭、能够提供本市一年以上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限购1套住房;对已拥有2套及以上住房的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拥有1套及以上住房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无法提供一年以上当地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暂停在本市市区内向其售房。暂定对依据省、市有关人才政策引进的非本市户籍高层次人才,限购1套住房。对违反规定购房的,不予办理房地产登记。
楼盘备案价3个月内不得提高
记者了解到,根据文件要求,今年无锡市商品住房用地供应计划总量原则上不得低于前2年年均实际供应量。保障性住房、危旧房改造和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用地不低于住房建设用地供应总量的70%,并优先保证供应。土地出让时应明确地块中小套型住房的建设比例。文件要求房地产开发企业对开发建设规模较大,实行分期开发、分期销售和分期交付的商品房项目,每次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和《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建设规模不得低于30000平方米;项目规模小于30000平方米的,应一次性申请办理。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办理商品住房预售许可前,应当向价格主管部门申报价格备案。申报价格3个月内不得调高,3个月后需调高的必须重新申报价格备案。房地产开发企业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后,要在10日内一次将取得预售许可的全部房源上网销售,严禁捂盘惜售、囤积房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