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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时农贸市场运行管理办法5篇

临时农贸市场运行管理办法5篇



第一篇:临时农贸市场运行管理办法

嵩明职教基地临时农贸市场运行管理办法

随着职教基地入住院校及周边开发入住人口的不断增加,为充分发挥市场在居民日常生活中的功能作用,满足职教基地辖区居民购买日常生活物品的需求,职教基地管委会以切实搞好开发建设期间生活配套服务为目标,修建临时农贸市场。对临时农贸市场按照“公平、公正、公开、惠及民生并兼顾一定经济效益”的原则进行招租和管理,具体方案如下:

一、组织领导

职教基地管委会成立临时农贸市场工作领导小组,组长:XX成员:XX;成员单位:工业园区工商局、县食品安全局。

成立临时农贸市场工作小组。由XX任组长,成员为XX。工作小组下设临时农贸市场管理办公室,办公室设专职管理人员X人、保安X人、保洁X人,办公室主任由组长XX兼任。临时农贸市场工作小组负责摊位招租,农贸市场的日常管理及运行。临时农贸市场工作小组接受职教基地临时农贸市场领导小组及成员单位的监督、指导和监管。

二、摊位及店面招租方案

(一)摊位招租方案

1、摊位基本情况:沿滩新城临时农贸市场设蔬菜、水果、家禽、肉类、水产、杂货、共计六类合计XX个摊位。摊位卫生管理服务费分级计算,具体为:蔬菜、水果摊位X元/月/米;家禽、肉类摊位X元/月/米。

2、招租范围:职教基地管委会管辖、开发建设范围内18岁以上完全具有民事能力行为的居民可报名抽号,资格审查以各村、社区的实际调查结果以及管委会市场工作小组的审查结果为准。

3、定租方式:因临时农贸市场摊位数量有限,所以本着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根据报名及资格审核情况,抽签决定承租人。

4、承租期限:承租合同每年一签,承租协议中(终)止时,沿滩新城管委会不对店面做任何拆迁补偿或安置。

5、招租程序:

(1)方案公布及宣传时间

宣传时间:2011年X月X日—X月X日。招租方案在各村、社区村(居)务公开栏、公示栏张贴、发布,并在县各大网站同步宣传。(2)报名时间及地点

报名时间:2011年X月X日—2011年X月X日。报名时须携带本人身份证、户口簿、申请(并在申请中注明经营范围)到职教基地管委会临时农贸市场管理办公室报名登记。

咨询电话:

(3)入围资格抽签时间及地点

2011年X月X日,根据报名情况进行入围资格抽签获得摊位经营资格。抽签时分摊位类别,按照各村、板仓社区报名人数占总报名人数的比例,并采用四舍五入法将XX个摊位(其中:蔬菜摊位:X个;水果摊位:X个;肉类摊位:X个;家禽摊位:X 个;水产摊位:X个;杂项摊位:X个)分配到各村。号牌按照摊位类别设置,如蔬菜摊位的号牌统一制作“蔬菜摊位”字样,若无相应摊位字样,则表示未抽中。摊位数量与号牌数量等比设置,抽签时抽中号牌即获得摊位经营权,并取得参与下一轮抽取摊位位置的资格。抽签地点根据报名情况确定,并于摊位位置抽签前一日通知报名者。(4)摊位位置抽签时间及地点

2011年X月X日上午9:00至10:00进行蔬菜摊位位置的抽签及合同签订;X:X至X:X进行水果摊位位置的抽签及合同签订;X:X至X:X进行肉类摊位位置的抽签及合同签订;下午X:X至XX进行生禽摊位位置的抽签及合同签订;下午X:X至X:X进行水产摊位位置的抽签及合同签订;下午X:X至X:X进行杂货摊位位置的抽签及合同签订。每轮抽签后由取得摊位租赁权的经营户与管委会临时农贸试产管理办公室签订租赁合同。抽签地点:职教基地临时农贸市场内

(5)摊位位置抽签规则

按照临时农贸市场摊位类别分组进行抽签,以抽签的方式确定承租人的摊位位置号。抽签一共有两轮。第一轮按排队顺序抽签确定第二轮抽签的顺序号;第

二轮抽签确定承租人及摊位位置号,第二轮抽签使用的号牌由工作小组在市场领导小组的监督指导下制作并装箱。(6)抽签程序

经营户凭资格证入场→按摊位类别集中排队→按排队先后顺序进行第一轮抽签→登记抽签顺序号→按抽签顺序号进行第二轮摊位位置号抽签摊位号→登记承租人并签订承租合同→抽签结束(招租程序结束)(7)承租保证金

抽签取得租赁权的承租者,每个摊位交纳保证金2000元,保证金在承租协议签订时缴纳,承租协议中(终)止时退还。抽到号牌的经营户不得随意改变经营范围。

(二)店面招租方案

1、店面基本情况:市场内共有摊位X个,每个摊位的面积约为X平方米。1-8号摊位主要用于粮油、干货、水果、副食等商品的经营;X号摊位面专门用于XX。

2、招租范围:面向社会公开招租。

3、招租方式:在市场领导小组的监督指导下,市场工作小组对店面按顺序进行编号,针对每个店面的招租采取现场叫价竞租的方式进行,由出价最高者获得承租权,店面承租起价为200元/月/摊位,低于该价格则不成交。

4、承租期限:承租合同每年一签,承租协议中(终)止时,管委会不对店面做任何拆迁补偿或安置。

5、其他要求:承租人不得随意改变经营范围,如需改变须报市场管理办公室同意,并由市场领导小组审批。

6、招租程序:

(1)方案公布及宣传时间

宣传时间:2011年月日。店面招租方案在各村、板仓社区村(居)务公开栏、公示栏张贴、发布、嵩明县各主要网站同步宣传。

(2)报名时间及地点

报名时间:2011年月日—2011年月日。报名时须携带本人有效身份证、申请(并在申请中注明经营范围)职教基地临时农贸市场管理办公室报名登记,并缴纳保证金1000元。

(3)店面叫价竞租时间、地点及方式

2011年 月 日上午9:00在临时农贸市场内,按店面顺序号依次进行。叫价竞租时以100元及100元的整数倍为增价幅度往上开始叫价,由出价最高者获得承租权,获得承租权的经营者在现场登记后,须在2个工作日之内与市场管理办公室完善承租协议,协议签订后退还保证金的50%,剩余部分(500元)转为经营期间的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在承租协议中(终)止时退还。其余未获得承租权的报名者所缴纳的保证金由市场工作小组于2个工作日内全额退还。

三、经营管理的核心条款

1、为体现便民惠民原则,其摊位对辖区(含开发范围)村民和失地农民给予优先参与抽签承租权。撤销临时农贸市场,对所有经营户不做任何拆迁安置补偿。

2、临时农贸市场内取得摊位和铺面经营权的经营者,摊位不得随意乱搭乱建,铺面装修应报市场管理办公室同意后实施,临时农贸市场撤销时,自行撤出和搬迁,经营期内自行投入的附属设施新城管委会和市场办公室不做任何的补偿和补助。

四、临时农贸市场日常经营管理制度

(一)市场管理办公室岗位设置及各岗位工作职责

为加强职教基地临时农贸市场的管理,营造良好的市场氛围,特设立临时农贸市场管理办公室。市场管理办公室接受职教基地临时农贸市场工作领导小组的监督和指导,主要负责临时农贸市场的经营和日常管理,保障市场规范、有序的运转。办公室设主任1人(由XX兼任);专职管理人员 人、保安 人、保洁 人。各岗位职责如下:

1、临时农贸市场专职管理人员岗位职责

(1)认真贯彻党和国家方针政策,坚决执行《临时农贸市场管理办法》和《工商行政管理法规》依法办事。

(2)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依法管理市场,服务人民群众。

(3)市场各项管理工作由专人负责,市场管理员必须以公正管理的原则管理市场。

(4)维护经营者合法权益,保证公平竞争,公开交易的经营原则,确保市场良好稳定的经营秩序。

(5)按规定对市场进行安检注册登记。

(6)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和管理组织,承担市场管理和交易安全的责任,确保市场安全稳定。

(7)积极协助市场登记管理机关对入场经营者主体资格及经营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8)服从上级业务市场管理办公室领导,对市场内经营行为,上市商品进行监督检查。

(9)对市场内公共安全秩序、卫生、物价、计量等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掌握消防安全的基本知识,懂得扑救起初火灾的方法,会使用灭火器材,知道如何报警(报警电话119)。按规定标准及时收缴各种费用。

上下班制度:自早上8:00-下午6:30

2、临时农贸市场保安人员岗位职责

(1)市场保安人员必须按时到岗巡视,随时清理市场外乱停乱放车辆。规范市场外停车秩序,车辆摆放整齐,清理市场周边道路摊贩、违章摆卖,做到无占道经营。保安人员必须做到对工作尽职尽责,服从市场管理办公室工作安排,完成公司交办的各项临时任务。

(2)严格遵守市场规定的作息时间,不迟到、不早退、不空岗。请假须征得市场管理办公室主任同意。

(3)每天和管理人员交接班后,对市场内部安全情况做一次彻底检查,及时发现排除各种不安全因素,遇有重要情况及时告知市场管理办公室。

(4)按市场规定准时启闭市场内照明灯、大门。

(5)加强市场内重点部位巡视,做好市场防火、防盗和其他安全事故的排查工作,发现情况及时报警。

(6)夜班人员在值班时间不得喝酒、玩牌;不得撤离职守(空岗);不得干与值班工作无关的事,严格关、开门时间,没有特殊情况不准开市场大门。认真填写值班记录,做好和管理员的交接班工作。

上下班制度:白班(早上8:00-晚上8:00);夜班(晚上8:00-次日早上8:00)。

3、临时农贸市场保洁员岗位职责

(1)服从市场管理办公室的部署安排。

(2)做好辖区的卫生,地面保持清洁,不留死角。

(3)市场的地面按期冲、刷、洗,地沟排水畅通。

(4)定期喷洒消毒剂。

(5)及时清运垃圾,不堆放过夜。

(6)市场内垃圾实行袋装收集、密闭运输,按规定时间运到指定地点倾倒。

(7)市场内卫生用具(垃圾桶、箱)摆放整齐。

(8)清扫保洁标准:

达到三净一无,即:地面净、墙根净、摊位下面净、无垃圾堆放。

水产的经营区域设有上下水,摊位周围干净,无异味、污水外溢。

上下班制度:自早上8:00-下午6:30全天保洁。

(二)经营户及从业人员规范

1、人员管理规范

(1)需入市交易的店面经营户应当根据所经营的商品及服务的类别,取得相应的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卫生许可证等相关证照后方可入市经营。

(2)进入农贸市场从事经营活动的从业人员,需凭本人有效的健康证到市场管理部门领取经营服务证。从业人员在营业期间内必须佩戴经营服务证,以便于消费者的监督。

(3)进入农贸市场从事经营活动的从业人员在营业期间应当着装整齐、举止端正、用语文明、诚实经营。

(4)进入农贸市场从事经营活动的从业人员如有变化,应当到市场管理部门办理相关手续,领取上岗证后,方可入场营业。未经登记的从业人员及闲杂人员不得私自进入营业区域。

(5)进入农贸市场从事经营活动的从业人员应当遵守农贸市场规定的作息时间。本农贸市场的作息时间根据季节随时变动。

(6)进入农贸市场从事经营活动的从业人员未经许可不得在店、摊位内乱拉电线,不得使用煤气及其他非经营性电器设备。

2、商品质量管理规范

(1)摊位及店面经营户应当确保入市的商品符合国家有关质量、计量、价格、环保、卫生、安全等方面的规定和要求。

(2)进入市场店面销售的商品应当具有厂名、厂址、合格证等标识,不得有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食品类商品标注生产日期,有效期和保质期。

(3)店面经营户应当确保商品进货渠道明确,商品质量合格。并积极配合市场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

(4)经营户必须接受食品安全、质量监督管理部门对其商品进行的抽检检测,经检测为不合格的商品应当积极配合市场管理部门进行妥善处置。

(5)经营户应当经常对自身商品质量进行检查,对变质、损坏商品应立即撤柜、撤摊。

(6)经营户应当严格按照营业执照核准的经营范围经营,不得超范围经营,不得在店外、摊外经营。

(7)经营户必须保证计量设备完好、准确,应定期对计量器具进行检查,严禁短斤缺两。

3、市场卫生管理规范

(1)经营户应当保持所经营的店面、摊位卫生状况良好,定期做好清洁工作。店面、摊位及其附近必须做到无积水、无垃圾。

(2)经营户所经营的商品应当摆放整齐,不得超过陈列台面,不得店外设摊,摊外设摊。

(3)经营户应当做好防虫、防蝇、防蚊、防鼠工作。

(4)经营户应当对门前实行三包,不得随意将垃圾扔到过道等市场公共场所。

(5)经营户应当积极配合市场管理人员的卫生检查,并服从管理。

4、市场车辆管理规范

(1)经营户及消费者应当服从市场管理人员管理,根据市场管理人员的安排,在规定的场所有序停放车辆。

(2)经营户每天用于进出货的车辆应当在规定的时间、通过规定的进出货通道进入市场,不得拥挤、抢道,以确保进出货有序进行。

(3)经营户及消费者的车辆在营业时间内不得以任何理由进入市场,如有特殊情况需事先征得市场管理人员的许可,并听从指挥。

五、工作计划时间安排

1、方案公布及宣传时间:2011年10月1日——10月10日

2、报名时间:2011年10月11日——10月15日

3、入围资格抽签时间:2011年10月17日

4、摊位位置号抽签时间:2011年10月24日

5、店面叫价竞租(确定承租人)时间:2011年10月18日

6、试运营时间:2011年10月26日——11月17日

7、正式开市时间:2011年11月18日

职教基地临时农贸市场工作小组

2011年 月

第二篇:农贸市场管理办法

农贸市场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全区农贸市场管理,进一步提高城市整体管理水平,促进全区经济健康有序发展,维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依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贸市场是指由开办者提供固定场所、设施,经营者进场进行集中和公开交易农副产品,并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营业执照的市场。

第三条全区农贸市场管理坚持“属地管理”原则,以街道为负责单位,区工商局负总责,区城管办负责监督考评,农贸市场管理者为第一责任人。

第四条规范农贸市场经营交易秩序。

(一)市场内实行划行归市。按蔬菜、肉食品、水果、干杂、水产、家禽、腌卤等类别分区设立标志牌,进行分类管理。

(二)市场内商品上台、上架、进盆、进池,摆放整齐有序。

(三)市场内店铺(商家)不得出摊占道,禁止跨门摆货经营。

(四)市场内通道和门外周边10米内不得摆摊设点,严禁“暴市”。

(五)市场内除农民直销区外不得摆地摊,不得以自行车、三轮车作为商品交易台(架)进行交易,禁止在市场流动叫卖。

(六)市场设置公平秤,为消费者服务并接受消费者监督

第五条加强农贸市场食品卫生管理。

(一)进入市场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的经营者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和卫生部《集贸市场食品卫生管理规范》的规定。

(二)应根据市场规模配备1名以上专(兼)职食品安全管理员,加

强食品卫生的日常管理和监督巡查。

(三)从业人员须持有效健康证明上岗,做到“三证”齐全,确保先体检、后上岗,先培训、后从业。市场主办者应建立食品经营者健康档案。

(四)场内饮食行业应做到容器清洁,食品新鲜,防蝇、防尘设施齐备,生熟食分开,实行工具售货。

(五)经营人员在操作直接入口的食品时必须穿戴洁净工作服、戴口罩和手套,使用夹钱工具,对一切经营食品的工具、容器在使用前严格进行清洗消毒。

(六)场内饮食店铺、经营腌卤制品等熟食的固定摊点(店铺)均应配置冷藏设备。

(七)销售鲜肉、畜禽产品和水产品等经营摊点(店铺)应修建上下水设施,并做到随时清扫,无积水污垢。

第六条 加强农贸市场环境卫生管理

(一)市场应建立一支相对稳定的保洁队伍,承担并做好场内经常性保洁工作。保洁人员应做到“交易不散,保洁不断”,对场内产生的垃圾“随脏随扫,日产日清”。

(二)市场内实行垃圾袋装化,按规定配备相应数量的垃圾箱、果屑箱,放置有序,清洁无损,有专人负责管理。

(三)场内经营者产生的垃圾或剥弃的菜渣、果皮等应放入专门的废物容器内,由保洁人员定时清理。

(四)根据市场规模大小配备相应的专(兼)职消杀人员,负责场内除害消杀工作。做到日有小规模消杀,每周不少于2次集中消杀,确保市场灭蝇、灭蚊、灭鼠、灭蟑螂达到国家规定标准。

(五)市场内店铺前后、摊位前后严格落实门前卫生“三包”责任制,确保不出现卫生死角。

(六)市场内点杀家禽应符合“前店卖,后店杀,店内不见屎、毛、血”的标准,剐剖水产品应符合废弃物袋装化要求,地面不见杂物,防止血污外溢。并做到关门收摊前彻底打扫清洁卫生。

第七条加强农贸市场安全管理

(一)市场内各种安全制度健全落实,人员、职责、岗位责任明确。

(二)实行巡场值班,维护市场的正常经营秩序,及时处置突发事件,防止事态扩大。并实行值班记录。

(三)市场内应保持消防器材和设施处于正常状态,任何人不得挤占场内消防通道。

(四)场内不得留宿生火,禁止乱拉乱接电线。

(五)市场内基础设施保持良好状态,未经批准,任何人不得拆解、增添场内建筑设施。

(六)市场治安工作落实,治安秩序良好。场内物防、技防措施落实,发生治安刑事案件、治安灾害事故、群体性事件立即报告。

(七)市场主办者经营户签订安全责任书,明确安全责任。

第八条加强农贸市场设施管理

(一)场内保持设施配套齐备、功能完善。

(二)场内货架、池台统一;标牌吊挂、雨蓬设置、“三防”设施等整洁有序。

(三)场内禁止乱搭乱建、乱牵乱挂。

(四)场内无坑洼积水,保持道路平整,上下水畅通。

(五)市场应设置停车场并有指示牌。车辆停放整齐、进出有序。

(六)市场应设置公共厕所并有指示牌,由专人进行管理。

(七)市场应设置科普宣传栏,对公众开展卫生、消防、科技等科普

宣传,并定期更换内容。

(八)依照相关法律法规,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利用市场建(构)筑物设置户外广告和招牌。

第九条 加强农贸市场监督管理

商务、农业、林业、城管、工商行政管理、质监、卫生、动物检疫、公安、规划、国土、税务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依法共同做好农贸市场的监督管理工作。

商务部门负责组织制定和实施农贸市场发展规划和农贸市场管理的行业规范,推进行业组织建设、开展行业交流和指导行业自律。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对农贸市场实施监督管理,查处违法行为,维护市场经营秩序。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加强对农贸市场市容环境卫生的监督管理,督促市场建立长效保洁措施。

卫生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农贸市场餐饮消费环节的监督管理。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法对农贸市场实施计量监督管理,查处计量违法行为。

农业部门依法推进农产品市场准入制度,组织对市场销售的农产品进行监督抽查,依法查处违反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行为。

林业部门依法对市场野生动植物的经营进行监管,查处违法经营行为。

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应当加强对畜禽产品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督促市场开办者履行畜禽产品检疫检验合格证明的查验义务。

公安机关应当加强对市场的治安管理,落实安全保卫措施,依法查处市场上欺行霸市、强买强卖等各种扰乱市场治安秩序的违法犯罪行为。

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加强对农贸市场的监督管理。

第十条法律责任

(一)市场开办者、经营者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予以处罚。

(二)拒绝、阻碍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任务的,由公安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四)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三篇:农贸市场管理办法

三道沟农贸市场管理办法(暂行)

根据三道沟乡党委、乡政府指示精神,我村召开了以各组、村民代表会议,对市场的管理的方式及收费标准等各项进行研究如下:

一、关于市场秩序方面

三道沟市场地处交通要道,根据以法治市及按照相应的法律法规进行管理,为了防止市场各类违法事件发生,维护市场的各种秩序及交通秩序,各商贩的车量要统一存放在指定地点,防止停放在摊边,阻碍市场的流通,必要时要用法律手段来保证市场秩序。

二、关于市场的收费方法

根据市场经济原则及每个摊床的地理位置好坏和收益情况,分等级收取摊床费。

三、关于卫生治理方法

村里派出专人对卫生进行清理,每月不定期对市场进行打扫,以保证整个市场的清洁,更好的为百姓服务。

四、关于对管理人员的收费及村里的资金分配

市场的管理人员由村里派出,但管理人员每年向村里交纳41000元的管理资金,其中24000元交付9组的土地承包费,余下17000元作为村里对市场的管理及维修费用。

五、本办法通过与全体村民代表讨论形成,由2011年1月1日起开始生效并执行,到2018年1月1日终止。

兴城市三道沟满族乡三道村党支部

三道村民委员会 村民代表签字:

第四篇:农贸市场管理办法

清远市农贸市场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农贸市场开办者、经营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交易秩序,规范市场交易行为,促进农贸市场健康发展,根据《广东省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贸市场,是指由市场开办者提供固定的场地、设施,进行经营管理,若干经营者集中在场内独立从事农副产品交易活动的场所。

本办法所称农贸市场开办者,是指依法设立,从事市场管理,通过提供场地、设施以及服务,吸纳农副产品经营者入场经营的企业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

本办法所称农贸市场场内经营者,是指在农贸市场内独立从事农副产品交易活动的企业法人、个体工商户及其他经济组织。

第三条

农贸市场交易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的原则,遵守商业道德。市场管理活动应当遵循合法、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

本市辖区范围内农贸市场的开办、经营管理以及相关的行政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市场开办 第五条 开办农贸市场,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符合农贸市场布局规划和农贸市场建设标准;

(二)具备与农贸市场规模相适应的固定场地、设施、管理机构和专职管理人员;

(三)具有与农贸市场规模相应的资金;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 开办农贸市场应当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市场登记注册手续,办理市场登记注册手续后方可出租、出售市场摊位、店铺。市场开办者需要办理建设、用地等其他审批手续的,应当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七条 农贸市场开办者,应当建立健全市场管理制度,做好市场的日常管理工作:

(一)与经营者签订场地租赁和经营管理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建立经营者档案,记载经营者基本情况、信用状况等。

(二)设立消费者投诉服务站,认真受理消费者投诉,消费者投诉服务站应当设有投诉电话和监督电话,并根据投诉的具体情况,协助、配合相关职能部门妥善处理消费者投诉。

(四)督促经营者配备和使用与其经营相适应的合格计量器具;

(五)督促经营者对销售的农副产品实行明码标价。

(五)建立健全公示制度,在农贸市场入口处等明显位置设置宣传栏和公示栏,向消费者公示与交易有关的基本事项和重大事项,包括:经营者的证照情况、违法违章记录、市场管理制度(含农副产品准入制度)、消费者投诉电话、农副产品质量安全抽检结果、不合格商品退市情况等。

(六)设立专门的市场服务管理机构,配备负责维护市场秩序、环境卫生、食品卫生、治安管理、消防安全、建筑安全、价格、信息宣传和设施设备检修等方面的管理人员;建立市场管理人员工作责任制,市场管理人员定期接受培训,并佩戴统一证件上岗。

第八条 农贸市场开办者,应当严格落实农副产品安全责任,建立健全农副产品准入制度:

(一)与经营者签订农副产品质量安全保证书(协议),订立农副产品质量保证及对不合格农副产品的退市、召回、退货等条款,督促其落实索证索票制度,建立农副产品经营台帐,记录进货渠道;设置规范的市场农副产品档案柜,建立农副产品质量安全档案;

(二)建立健全农副产品质量查验登记制度。每天派专人检查经营者的重要农副产品进货凭证,查验重要农副产品供应商的经营资质和实际经营情况;查验畜产品、水产品、禽类及其产品检疫检验合格证明和其他依法应当经检测合格方可销售的农副产品的检测证明,对未取得检疫检验合格证明或检测不合格的,禁止入场销售;

(三)建立健全不合格农副产品退出制度。发现不合格农副产品应立即要求经营者停止销售,或监督其销毁,做退市处理;对病、死畜禽应在动物防疫机构的监督下销毁并作无害化处理;

(四)在市场内设置独立的农药残留检测室,配置检测设备和人员,每天对场内销售的蔬菜和水果进行农药残留抽查检测,并做好检测记录,或与有资质的检验机构签订定期送检协议,也可将检验机构引入市场进行检测,市场内蔬菜和水果农药残留抽查检测结果应在市场设立的公示栏予以公示;

(五)建立健全农副产品购销挂钩制度。以协议方式或督促场内经营者与优质农产品生产基地、畜禽屠宰场、信誉良好的生产企业、加工单位和管理规范的批发市场、大型批发商建立购销挂钩关系,明确供货主体和供货产品质量责任,建立优质农副产品进入市场的快速通道,保障上市农副产品的安全。

第九条 农贸市场开办者是农贸市场安全第一责任人,应按规定做好消防、建筑等安全工作:

(一)建立健全农贸市场消防管理制度和人员岗位责任制并认真落实,配置专兼职人员负责消防工作,专兼职人员应当经公安消防部门培训,并定期进行消防检查,并有记录,及时消除消防安全隐患;

(二)配备齐全的消防设施、器材,并保持完好有效,每个固定铺位应当配置灭火器,严禁违章搭建占用防火间距,堵塞消防通道或者损坏和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

(三)应当定期检查农贸市场建筑物的安全使用状况,对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委托有资格的房屋安全鉴定单位对市场建筑物进行安全鉴定,采取措施及时消除建筑安全隐患;

(四)严禁商住混用、使用明火作业、存放易燃易爆物品、违反规定乱拉乱接电线等行为。

第十条 农贸市场开办者,应当维护市场环境卫生,保持整洁有序:

(一)划行归市,设置规格统一、美观、醒目的经营区域标志牌及明确的市场导购图;市场通道畅通,无占道违章经营、乱摆卖、乱搭建、乱张贴;

(二)场内地面应做到硬化、平整、清洁,有完善的清洁制度、配备专兼职保洁人员,定期进行清洁消毒,并有记录;设置垃圾和其他废弃物收集容器,及时清除场内的污水、垃圾和其他废弃物;

(三)设立独立家禽经营区出入口,并与其他经营区隔开,家禽经营区内的水禽经营区域与其他禽类经营区域也要相对隔开;

(四)督促畜禽及肉品经营者实施每天清洁消毒制度,对家禽存放、销售区实施每月清空家禽停业消毒制度;配备病、死畜禽集中弃置设施,做好无害化处理和消毒措施;

(五)修建公用卫生间,并保持清洁卫生。

第三章 市场经营管理

第十一条 农贸市场经营者应依法办理营业执照,需要办理其他经营许可手续的,还应当办理相应的经营许可证件,并按照核准的经营范围、经营方式,在指定区域亮证亮照经营。农民销售自产的农副产品除外。

第十二条 农贸市场内的经营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照场地租赁和经营管理协议书的约定,在指定地点经营,服从管理,遵守市场各项管理制度;

(二)经营活动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不得欺行霸市、强买强卖、掺杂使假、以次充好;

(三)对销售的农副产品或提供的服务实行明码标价,不得囤积居奇、哄抬物价或者串通操纵农副产品价格;

(四)遵守国家计量法律法规规定,不得使用不合格计量器具,不得短斤缺两;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规定。

第十三条 农贸市场内的经营者应当遵守和执行农副产品准入制度,履行农副产品质量安全责任:

(一)建立进货查验制度。设立进货台帐,记录进货渠道;查验供货者的有关许可证件和产品合格证明;

(二)经营鲜猪肉等肉品必须从依法批准设立的定点屠宰场购进,并在摊档明显位置悬挂肉品检疫检验合格证明,严禁售卖私屠滥宰和来路不明的肉类和制品;

(三)经营直接入口食品及熟食制品的,应具备防尘、防蝇、防鼠设施和冷藏、消毒器具;熟食档应设置预进间和售卖间,生熟食品应分开存放,从业人员应有健康合格证;

(四)经营者不得销售含有国家有关强制性技术规范保鲜剂、防腐剂、添加剂的生熟食品;不得销售腐烂变质食品以及国家明令禁止的野生动物。

第四章 市场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经信部门负责组织制定农贸市场建设发展的专项规划,组织制定农贸市场管理的行业规范,推进行业组织建设、开展行业交流和指导行业自律,履行农贸市场内生猪及其肉品采购、酒类监管等职责。

第十五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对农贸市场实行登记注册,审查确认市场经营者的主体资格,履行对其交易行为进行监督管理,依法查处交易活动中的违法行为,维护市场交易秩序等职责。

第十六条 农业部门负责制定并组织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计划,对农贸市场上销售的农产品进行监督抽查,依照有关规定适时公布监督抽查结果,履行对农贸市场内猪肉瘦肉精检测、蔬菜、水果农药残留检测等职责。

第十七条 渔业部门负责制定并组织实施水产品质量安全监测计划,对农贸市场上销售的水产品进行监督抽查,对水产品的药物残留进行检测。

第十八条 公安消防部门对农贸市场防火安全负有监督管理责任,对新建、扩建、改建及室内装修的农贸市场,依照国家有关消防技术规范的规定进行审核和验收,履行对未经消防验收而擅自开业的市场依法进行监督和查处等职责。

第十九条

规划建设部门对农贸市场规划发展以及建筑工程质量负有监督管理责任,对新建、扩建、改建的农贸市场,依照国家有关建筑技术规范的规定进行审核和竣工验收,履行对未经建设工程质量验收而擅自开业的市场进行监督和查处等职责;

第二十条

公安部门应当加强对农贸市场的治安管理,督促市场开办者建立安全保卫机构,落实安全保卫措施,履行依法查处市场上欺行霸市、强买强卖、阻碍执法、抗法等违法犯罪行为的职责。

第二十一条

城市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农贸市场市容环境的监督管理,履行对市场摆卖秩序、车辆停放、乱张贴等监管职责。

第二十二条

卫生部门应当加强对农贸市场食品卫生的监督管理,履行查处有害、有毒及危害消费者身体健康的农副产品交易行为,市场防疫、清洁消毒、卫生保洁等监管职责。

第二十三条

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应当加强对禽畜产品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督促市场开办者履行禽畜产品检疫检验合格证明的查验义务和定期清洁消毒措施义务。

第二十四条

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加强对农贸市场经营活动中的计量器具、商品量和计量行为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短斤缺两行为,确保公平交易。

第二十五条 物价部门应当加强对市场经营者销售产品明码标价的监督检查,并依法查处价格违法行为。

第二十六条各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有关规定适时公布相关监督抽查结果,并根据各自职责督促市场开办者和经营者落实本办法的各项规定。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 市场开办者、经营者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八条 市场经营者拒绝和阻碍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或者有其他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 行政执法部门及其行政执法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有关规定给予赔偿。

第三十条 行政执法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收受贿赂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 年

日起施行。

第五篇:农贸市场管理办法

农贸市场行业规范

第一条 为加强全区农贸市场管理,进一步提高城市整体管理水平,促进全区经济健康有序发展,维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依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贸市场是指由开办者提供固定场所、设施,经营者进场进行集中和公开交易农副产品,并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营业执照的市场。

第三条 全区农贸市场管理坚持“属地管理”原则,以街道为负责单位,区工商局负总责,区城管办负责监督考评,农贸市场管理者为第一责任人。

第四条 规范农贸市场经营交易秩序。

(一)市场内实行划行归市。按蔬菜、肉食品、水果、干杂、水产、家禽、腌卤等类别分区设立标志牌,进行分类管理。

(二)市场内商品上台、上架、进盆、进池,摆放整齐有序。

(三)市场内店铺(商家)不得出摊占道,禁止跨门摆货经营。

(四)市场内通道和门外周边10米内不得摆摊设点,严禁“暴市”。

(五)市场内除农民直销区外不得摆地摊,不得以自行车、三轮车作为商品交易台(架)进行交易,禁止在市场流动叫卖。

(六)市场设置公平秤,为消费者服务并接受消费者监督

第五条 加强农贸市场食品卫生管理。

(一)进入市场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的经营者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和卫生部《集贸市场食品卫生管理规范》的规定。

(二)应根据市场规模配备2名以上专(兼)职食品安全管理员,加强食品卫生的日常管理和监督巡查。

(三)从业人员须持有效健康证明上岗,做到“三证”齐全,确保先体检、后上岗,先培训、后从业。市场主办者应建立食品经营者健康档案。

(四)场内饮食行业应做到容器清洁,食品新鲜,防蝇、防尘设施齐备,生熟食分开,实行工具售货。

(五)经营人员在操作直接入口的食品时必须穿戴洁净工作服、戴口罩和手套,使用夹钱工具,对一切经营食品的工具、容器在使用前严格进行清洗消毒。

(六)场内饮食店铺、经营腌卤制品等熟食的固定摊点(店铺)均应配置冷藏设备。

(七)销售鲜肉、畜禽产品和水产品等经营摊点(店铺)应修建上下水设施,并做到随时清扫,无积水污垢。

第六条 加强农贸市场环境卫生管理

(一)市场应建立一支相对稳定的保洁队伍,承担并做好场内经常性保洁工作。保洁人员应做到“交易不散,保洁不断”,对场内产生的垃圾“随脏随扫,日产日清”。

(二)市场内实行垃圾袋装化,按规定配备相应数量的垃圾箱、果屑箱,放置有序,清洁无损,有专人负责管理。

(三)场内经营者产生的垃圾或剥弃的菜渣、果皮等应放入专门的废物容器内,由保洁人员定时清理。

(四)根据市场规模大小配备相应的专(兼)职消杀人员,负责场内除害消杀工作。做到日有小规模消杀,每周不少于2次集中消杀,确保市场灭蝇、灭蚊、灭鼠、灭蟑螂达到国家规定标准。

(五)市场内店铺前后、摊位前后严格落实门前卫生“三包”责任制,确保不出现卫生死角。

(六)市场内点杀家禽应符合“前店卖,后店杀,店内不见屎、毛、血”的标准,剐剖水产品应符合废弃物袋装化要求,地面不见杂物,防止血污外溢。并做到关门收摊前彻底打扫清洁卫生。

第七条 加强农贸市场安全管理

(一)市场内各种安全制度健全落实,人员、职责、岗位责任明确。

(二)实行巡场值班,维护市场的正常经营秩序,及时处置突发事件,防止事态扩大。并实行值班记录。

(三)市场内应保持消防器材和设施处于正常状态,任何人不得挤占场内消防通道。

(四)场内不得留宿生火,禁止乱拉乱接电线。

(五)市场内基础设施保持良好状态,未经批准,任何人不得拆解、增添场内建筑设施。

(六)市场治安工作落实,治安秩序良好。场内物防、技防措施落实,发生治安刑事案件、治安灾害事故、群体性事件立即报告。

(七)市场主办者经营户签订安全责任书,明确安全责任。第八条 加强农贸市场设施管理

(一)场内保持设施配套齐备、功能完善。

(二)场内货架、池台统一;标牌吊挂、雨蓬设置、“三防”设施等整洁有序。

(三)场内禁止乱搭乱建、乱牵乱挂。

(四)场内无坑洼积水,保持道路平整,上下水畅通。

(五)市场应设置停车场并有指示牌。车辆停放整齐、进出有序。

(六)市场应设置公共厕所并有指示牌,由专人进行管理。

(七)市场应设置科普宣传栏,对公众开展卫生、消防、科技等科普宣传,并定期更换内容。

(八)依照相关法律法规,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利用市场建(构)筑物设置户外广告和招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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