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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现阶段的主要矛盾是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求_百度文解读范文

我国现阶段的主要矛盾是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求_百度文解读范文



第一篇:我国现阶段的主要矛盾是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求_百度文解读范文

我国现阶段的主要矛盾是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求,与社会生产力相对落后的矛盾。改革,不管是经济体制改革或是政治体制改革都是为了发展生产力。

邓小平同志在南方谈话中对社会主义的本质问题作出了新的概括。明确指出:“社会主义的本质,是解放生产力、发展生产力,消灭剥削,消除两极分化,最终达到共同富裕。”发展生产力,对生产关系的变革而言,它是目的,但对社会主义生产的最终目标来说,它又是手段,社会生产力的解放与发展同社会生产关系和上层建筑的变革紧密相联。只有改革束缚和阻碍生产力发展的生产关系、上层建筑,生产力才能得到解放、发展,所以,改革也是发展生产力。

运用社会基本矛盾原理说明社会主义社会进行改革的必要性

社会发展的一般动力是社会基本矛盾运动,即生产关系和生产力之间、上层建筑和经济基础之间的矛盾运动。而生产力是一切社会发展的最终力量。任何社会改革或革命,都是为了解放和发展生产力。

社会主义制度建立之后,社会主义社会的基本矛盾是什么?社会主义发展的动力又是什么?囿于历史条件,马克思主义创始人在揭示社会基本矛盾运动的一般规律之后,没有具体回答这些问题。斯大林在领导苏联社会主义建设的过程中,在相当长一段时间里,断言社会主义的生产关系同生产力、上层建筑同经济基础之间是完全适合的,不存在矛盾和冲突。斯大林在去世前一年,承认社会主义社会生产关系与生产力之间存在矛盾,但他没有提出正确的解决办法,未能提出社会主义社会的改革任务。在我国社会主义改造基本完成以后,我们党和毛泽东同志正确地认识到社会主义社会仍然存在着矛盾,认为社会主义社会的基本矛盾仍然是生产关系和生产力、上层建筑和经济基础之间的矛盾,正是这些矛盾推动了社会主义社会的发展。但由于对基本矛盾的具体表现和基本国情判断的失误,我国曾经脱离生产力发展的实际一味追求提高生产资料公有化的程度和“以阶级斗争为纲”来推动社会的发展,结果使生产力受到严重破坏。

在特殊的历史条件,我国逐步形成了以公有制为基础的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以及与这种经济体制相联系的,权力过分集中的政治体制等其他方面的体制。这种体制对恢复生产,重建家园,对调动有限的资源,集中力量建设一批重点工程,起过积极的作用。但随着经济发展规模的扩大和经济结构的多样化, 这种体制越来越不适应现代化建设的要求,逐渐转化为阻碍和束缚生产力发展的僵化的体制。这种体制在所有制结构上,片面追求单一的公有制,以为所有制越纯越好,规模越大越好;在经济运行方面,忽视和排斥商品经济和市场的作用,国家对企业统得过多、过死,企业缺乏应有的自主权;在分配制度上,实行平均主义,企业吃国家的“大锅饭”,职工吃企业的“大锅饭”。这些弊端的存在,压制了企业和职工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严重地束缚了生产力的发展。由于长期僵化的体制,再加上“左”的思想的干扰,我国社会主义事业遭受严重挫折。到“文化大革命”期间,我国经济几乎到了崩溃的边缘。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以邓小平同志为代表的中国共产党人解放思想,实事求是,全面深刻地总结了历史经验,认识到要振兴中华必须进行改革,改革是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迫切需要。邓小平同志指出:“我是主张改革的,不改革就没有出路,旧的那一套经过十几年的实践证明是不成功的。过去我们搬用别国的模式,结果阻碍了生产力的发展,在思想上导致僵化,妨碍人民和基层积极性的发挥。……中国社会从一九五八年到一九七八年二十年时间,实际上处于停滞和徘徊的状态,国家的经济和人民的生活没有得到多大的发展和提高。这种情况不改革行吗?”历史的经验已证明,旧的体制严重地束缚了生产力的发展, 已到了非改革不可的地步,否则就是死路一条。

社会主义基本矛盾是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经济基础与上层建筑基本适应情况下的矛盾,这一矛盾主要表现为先进的社会制度同落后的社会生产力之间的矛盾。

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物质和精神需求同落后的社会生产之间的矛盾是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矛盾。

所以意义是解决上述矛盾

当今世界,文化与经济和政治相互交融,在综合国力竞争中的地位和作用越来越突出。文化的力量,深深熔铸在民族的生命力、创造力和凝聚力中。当前加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建设,具有特别重要的战略意义。社会发展的一般动力是社会基本矛盾运动,即生产关系和生产力之间、上层建筑和经济基础之间的矛盾运动。而生产力是一切社会发展的最终力量。任何社会改革或革命,都是为了解放和发展生产力。

第一,在社会主义社会中,基本的矛盾仍然是生产关系和生产力之间的矛盾,上层建筑和经济基础之间的矛盾。

第二,社会主义社会的基本矛盾不是对抗性的矛盾。它同资本主义社会等旧社会的生产关系和生产力的矛盾、上层建筑和经济基础的矛盾,是根本不相同的。资本主义社会的矛盾表现为剧烈的对抗和冲突,表现为剧烈的阶级斗争。社会主义社会的矛盾是另一回事,它不是对抗性的矛盾。

第三,社会主义社会的基本矛盾呈现出既相适应又相矛盾的特点。社会主义的生产关系虽然在我国已经建立起来了,它是和生产力的发展相适应的;但是,它又还很不完善,这些不完善的方面和生产力的发展又是相矛盾的。除了生产关系和生产力发展的这种又相适应又相矛盾的情况外,还有上层建筑和经济基础的又相适应又相矛盾的情况。我们必须按照具体情况,解决上述各种矛盾。但是,在解决了这些矛盾以后,又会出现新的问题,新的矛盾,又需要人们去解决。正是这矛盾着的对立面又统一又斗争,由此推动着事物的运动和变化。

第四,社会主义社会的基本矛盾,可以经过社会主义制度本身不断地得到解决。社会主义社会的基本矛盾既然同资本主义社会基本矛盾在性质上是根本不同的,解决矛盾的办法和途径也就有根本的不同。资本主义社会的基本矛盾不可能由资本主义制度本身来解决,而只有社会主义革命才能够加以解决。社会主义社会的基本矛盾,则完全可以在社会主义制度的框架内得到解决,可以通过调整和改善生产关系同生产力、上层建筑同经济基础不相适应的方面,使社会主义制度不断得到巩固和完善。这正是社会主义制度优越性和生命力的根本所在。

第二篇:浅析社会转型期我国现阶段的突出矛盾

浅析社会转型期我国现阶段的突出矛盾

一、现阶段我国社会突出矛盾的历史背景及其分析

我国社会主义发展的历史进程和现实状况充分表明,在社会主义社会里,除了存在着社会基本矛盾和主要矛盾,还存在着社会突出矛盾。近期我国严重存在的部分官员经济腐败与人们反腐败的尖锐斗争,及现阶段社会贫富差距拉大就是明显的事例。随着当代社会主义实际生活的发展,特别是我国社会主义的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迈进了新的时期,这是一个十分全面和极为深刻的社会转型和社会建设时期,由于社会经济、政治、思想文化等各个领域的改革开放全方位地深人展开,由于人和社会与自然、环境的关系的深人展开,社会矛盾也就必然地比以往显露得更加丰富多彩,更加广泛深人。其中还相继地出现了一些过去没有的社会突出矛盾问题,这是社会主义社会矛盾变化发展的新情况、新问题。比如前几年出现的群众金融风险损失等经济纠纷,近几年的大学生就业难、部分公民道德缺失、部分官员贪污腐败,以及恐怖主义分子的**活动等,都可以说是我国社会主义发展进程中出现的突出矛盾。我们可以概括地说,这些在一定时间和一定条件下出现的具有激性表征和全局性影响的矛盾,就是社会突出矛盾。

社会各阶层各利益主体之间的矛盾相互交织, 形成了当前中国社会的突出矛盾, 即: 人们对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和社会公平的要求与经济社会发展不协调以及社会差距扩大之间的矛盾。

(一)当前中国社会突出矛盾的症结在于经济社会发展不协调。

这些年我国经济一直处于快速发展时期, 经济发展的最大成就就是基本上满足了人民群众对于物质文化的需求,全国普遍迈上了构建小康社会的征程。无论城市还是农村, 不在有钱花不出去、买不到自己需要的商品的情况, 而问题恰恰是人们不敢放心地消费, 不敢轻易地把自己辛苦挣来的钱大大方方地买回自己可心的商品。他们有太多的后顾之忧,这些是因为社会事业没有和经济同步发展。大胆预测, 在未来一个时期内, 即使经济再飞速发展, 物质财富再急剧膨胀,只要没有一个健全和完善的社会保障制度, 社会事业的发展不能和经济建设同步,城乡经济社会发展不能统筹进行,利益主体之间的矛盾只会加剧,不会消除。

(二)当前中国社会突出矛盾的根源在于分配制度的缺陷。

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分配制度强调的是, 初次分配讲效率, 再分配讲公平。问题是, 初次分配提高了效率, 再次分配是否真正实现了公平。当前国家税收收入增长高于居民收入, 国库充实了, 理应主要用于解决民生问题, 建立健全社会保障体系, 增加对农村落后地区的公共设施投资, 使改革的成果惠及全体人民, 恰恰这些方面做得还很不到位。

(三)当前中国社会突出矛盾的表现在于阶层之间的隔阂与冲突。

矛盾无处不在, 存在矛盾是正常的, 存在矛盾而不能有效地化解矛盾就不正常了。利益主体之间存在利益上的矛盾也是社会发展的正常现象, 但是这种利益矛盾必须得到及时有效的化解, 否则就会使矛盾激化, 成为社会不稳定的因素。原有社会阶层认为新的社会阶层利用政策的空缺或不正常的手段攫取了本该属于社会大众的公共资源;草根层觉得只有精英层的利益诉求而缺少属于自己的利益诉求渠道;新的社会阶层有种经济上的巨人而政治上的矮子的不平衡心理, 等等。

二、正确处理当前中国社会的突出矛盾

毛泽东的关于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理论为社会主义社会解决人民内部矛盾提供了方法论, 解决当前中国社会的突出矛盾, 要从以下三个方面入手:

(一)重视发展的协调性。

当前中国社会的突出矛盾只能通过发展来解决, 要重点解决经济社会发展的协调性问题。同时要坚持重点论与两点论的统一, 克服那种片面发展观。一个时期以来, 党中央高度重视民生问题, 不断加大对社会公共产品的投入力度, 增加对教育的投入, 并且把投入的重点转向农村及中西部地区, 积极探索医疗制度改革, 解决看病难看病贵的问题, 提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 逐步缩小城乡之间的差距, 把经济的发展同社会事业的进步综合考虑, 解决经济社会发展一条腿长, 一条腿短的问题。今后, 应继续在这些方面作出努力。

(二)弥补体制或制度的缺陷。

当前中国社会的突出矛盾因利益而起, 我国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仅靠市场这只看不见的手难以满足公众对社会利益的需求, 难以实现公平、公正的社会价值, 再加上我们并没有完善与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利益均衡机制, 共建与共享脱节,优势阶层获利多, 弱势阶层获利少, 甚至比较利益下降。因此, 在利益格局和利益结构调整的过程中, 要发挥制度的保障作用。无论制度的重建还是制度的完善, 都牵扯到社会的各个方面, 不可避免地会触及部分既得利益者的利益, 形成改革的阻力, 这也体现了制度创新的艰巨性。

(三)创造解决矛盾的软环境。

科学发展观就是以人为本的发展观, 是全面协调可持续的发展观。但是由于路径依赖和制度惯性, 实现经济社会协调发展需要有一个缓冲的过程, 在这个缓冲时期, 要创造有利于突出矛盾解决的软环境, 矛盾虽不能立即解决, 但绝不能使矛盾激化,造成社会的不安定。为此, 一要教育党员干部廉洁自律, 勤政为民;二要强化社会各阶层尤其是新的社会阶层的社会责任, 扶危济困, 关注贫困地区, 关爱弱势群体;三要营造良好的温馨的社会氛围, 消除阶层间心理隔阂, 保持社会的稳定。

第三篇:现阶段我国出口贸易的结构性矛盾及解决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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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阶段我国出口贸易的结构性矛盾及解决办法

作者:赵君峰 贾惠婷

来源:《沿海企业与科技》2005年第08期

[摘要]尽管近年来我国出口迅猛,成为世界第三大贸易国,但是出口贸易的结构性矛盾仍十分突出。文章着力分析了我国出口贸易中的高污染、高能耗、高物耗、自主知识产权和品牌出口市场单一化、贸易方式结构不平衡以及出口企业的海外欠账等问题,并针对这些问题提出了解决办法。

[关键词]出口贸易;结构性矛盾;效益

[中图分类号]F752.62

[文献标识码]A

第四篇:司法公开是满足人民群众司法需求的根本途径

司法公开是满足人民群众司法需求的根本途径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 郑 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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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为促进司法公正,提升司法公信力,最高法院将司法公开作为法院工作的重中之重来抓。广东法院自2008年开展“阳光审判”活动以来,一直将司法公开作为推动社会建设、创新社会管理的重要方式,去年有5个法院被最高法院指定为司法公开示范法院。今年,广东高院先后制定下发了《关于在全省法院进一步推进司法公开的意见》及16个配套实施办法,在全省法院掀起新一轮司法公开高潮。但在实践中,部分干警和民众对司法公开还存在顾虑和误解,有必要对司法公开的意义、理念、路径等问题进行深入的探讨,以澄清认识,统一思想,推动司法公开向纵深发展。

深入推进司法公开意义重大

当前,我国正处在社会转型期,人民群众的民主权利意识不断提高,对公共信息的知情需求越来越强烈,这就对各个国家机关加快推进信息公开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在此背景下,各级法院深入推进司法公开,意义特别重大。

司法公开是贯彻群众路线、满足群众需求的根本要求。最高法院院长王胜俊指出,各级法院要切实回应人民群众的司法需求,坚持问政于民、问需于民、问计于民,真心实意地向群众请教。当前,当事人渴望及时获知与自身利益相关的诉讼信息,人民群众期待全面了解涉及社会生活方方面面的司法权的运行内容。推进司法公开是对人民群众上述司法需求的积极回应,是法院工作贯彻党的群众路线的具体体现。

司法公开是创新社会管理、推动社会建设的强力抓手。创新社会管理、推动社会建设是当前人民法院的工作重点之一。司法公开有利于人民法院及时了解人民群众对社会管理、社会建设的新需求、新期待,及时发现社会管理、社会建设中存在的漏洞;有利于人民群众全面了解法院各项工作,合法有序表达诉求,监督法院工作开展;有利于人民法院公平解决社会矛盾纠纷、调控社会秩序、参与社会综合治理。

司法公开是促进司法公正、实现司法廉洁的有力保障。司法公开可以促进法官自觉提高司法能力、改进工作作风,从而推动审判执行工作质量与效率的提升,促进司法公正。“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只有把法院各项工作情况主动地向人民群众“晒”出来,自觉地接受人民群众对法院工作的监督,才能最大限度地消除产生腐败的各种主、客观因素,促进司法廉洁。同时,司法公开可以减少人民群众对法院、法官不必要的误解、猜疑和偏见,提升司法公信力,对法院、法官也是一种保护。

司法公开是适应司法国际发展趋势的必由之路。公开、透明是现代政治的基本准则,是人类法治文明的共同成果。司法公正、公开与否,是一国政治文明发展的重要标志,也是国家

形象的直接反映。推进司法公开,有利于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有利于推动我国政治、经济、社会全面发展,使我国更加强有力地立于世界民族之林。

司法公开应坚持四项理念

为保证司法公开能够围绕目标、有序推进并不断发展,应当坚持以下理念:

一要遵循依法、全面、及时的原则。司法公开必须严格按照有关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进行,既不能缩手缩脚,不敢公开,也不能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突破法律底线。在严格依法的前提下,对各种司法信息,应当以公开为原则,以不公开为例外。公开的内容应当完整,以“全覆盖、无死角”为目标,涵盖法院工作各个环节的相关信息。公开应当多层面同时推进,既要在法院内部实现公开,在系统内部构建有效的制约和监督机制,更要做好面向当事人和社会公众的对外公开。公开要及时、有效,有法定时限的严格按照法定时限,没有法定时限也要在合理时间内快速、完整地公开。

二要放低姿态,以当事人和民众权利为本。司法公开是宪法原则,落实好司法公开是人民法院的天职。有些干警把信息公开当作一种恩赐而非义务,将自己掌握的公共信息资源视为私有财产,不愿与当事人、民众共享,这种特权思想是非常错误的。要建设开放、包容、互相尊重的社会,就必须放低姿态,尊重、回应、服务并逐步满足权利的需求。要摒弃以法院为中心的权力本位理念,树立以当事人和民众权利为本的理念,增强服务意识,加深义务、责任观念;要乐于与当事人、人民群众共享司法信息,以公开为荣,以满足人民群众司法需求为上。

三要迎难而上,将司法公开进行到底。司法公开是法院面对社会转型的自我革新,也是一种自我挑战,难免会遇到一些困难。经济发达地区法院落实司法公开存在人手紧张的问题,而经济欠发达地区又存在经费紧张、设施建设跟不上的问题,同时,司法公开对法官的能力素质是一个考验,一些法官暂时还不能适应。但是,司法公开没有回头路,必须勇往直前,“胸怀坦荡地推进司法公开”。一方面要按照最高法院的部署,落实好各项具体要求;另一方面要自我加压,高标准推进,闯出一条具有广东特色、具有示范效应的路子来,以百折不挠的精神,咬紧牙关,将司法公开进行到底。

四要统筹安排,以有利于公正为衡量标准。开展司法公开工作,要防止各自为战、政出多门、标准不一的情况,要由省高院制订统一的工作方案,做出统一部署,全省每一个法院都要推行。要加强司法公开的统筹规划和配套实施,防止断章取义、各取所需的选择性公开,防止随心所欲、没有章法的无序公开。要遵循司法规律,循序渐进,稳扎稳打,不可急功近利,防止“司法公开大跃进”。司法公开做得好不好,民众满不满意,最终还是要看是不是有利于实现司法公正。因此,不能为公开而公开,要以公正作为应不应当公开的选择标尺,只要有利于实现司法公正,就应当公开;如果公开后不利于司法公正,就应当及时纠正。

进一步推进司法公开的路径

人民群众的司法需求会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而不断发展,司法公开不可能一蹴而就,而是一个深入持久的过程。各级法院要以推动社会建设为己任,以不断满足民众的新要求、新期待为出发点,以改革创新为动力,勇往直前,不断探索,走出一条具有示范效应的司法公开

之路。

让司法公开成为人民法院的工作常态。司法公开不是一项孤立的工作,不是立案、审判、执行等主业之外的附加工作,应与法院每项工作相随相伴,贯穿到每项工作的各个环节中去。司法公开既是一种工作理念,也是一种工作方式,应当成为法院所有工作的一种常态体现。因此,在部署、计划工作,设计工作程序时,应将公开作为与效率、公正等一并考虑的因素,安排好公开的环节,选择好公开的方式;在总结、考评各项工作时,应将公开作为一项考核内容,作为衡量工作好坏的一个指标。广东高院制定了16个配套实施办法,涵盖了司法公开的各个方面,将司法公开事项精细化,分为不同节点,纳入审判管理流程,使各项工作与司法公开工作有机结合。例如,将司法公开与主动执行模式有机结合,在执行工作中,处处体现司法公开,主动启动执行程序,主动推进执行进程,主动告知执行信息,详细规定了告知信息的节点、时限和方式。总之,要让司法公开深刻影响法院管理、案件审理、法官思维、纪律作风、队伍建设,让司法公开融入法院工作的方方面面。

突出重点,注重实效,解决人民群众最迫切最关心的问题。司法公开不能一哄而上,要将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满足民众的基本司法需求作为出发点和归宿。对当事人公开是司法公开的基础,要着眼于诉讼权利保护、促进个案公正;对民众公开是当前司法公开的焦点,要着眼于接受监督、赢得信任、树立权威。对当事人公开,应侧重于案件进程中重要信息、重要环节的公开,案件的立案、审理及执行进展情况,要分段主动、及时、详细告知当事人,及时送达法律文书,为当事人提供快速、有效、明确的案件信息查询方式。对民众公开,要侧重于法院的总体工作情况,侧重于向社会传递行为指引,要及时公布典型案例,落实旁听制度;要将法院的运行情况向民众公开,将内部指导性意见公开发布;要积极同民众沟通,主动接受监督。广东高院在制定配套实施办法时,针对当事人和人民群众关心的一些细节问题,采取了专门措施。例如,特别规定了司法救助异议权,对缓、减、免交诉讼费决定不服的当事人,可申请复议一次;规定了二审书面审理异议权,当事人对二审民事案件不同意书面审理,有正当理由的,法院应当开庭审理,改变了以往由法院单独说了算的状况。

大力拓展司法公开的维度,不断丰富司法公开的形式。要充分发挥司法能动性,大力拓展司法公开的广度和深度。除审判执行信息外,对民众关心的法院、法官信息,也应探索适当的公开方式。如法官队伍的廉政建设情况,法官的遴选机制,甚至法官个人的财产情况等等。要不断丰富司法公开的形式,改变信息自上而下的封闭式传递方式,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传递的扁平化特点,将网络作为司法公开最全面、最及时、最权威、最方便的载体。广东高院明确要求全省法院实行一院一网站,“一网打尽司法公开信息”,当事人可以通过网络快速便捷查询案件信息和办理进度,民众可以查询、阅读和免费下载资料。“一切先进方式尽归我用”,网站主页、论坛、博客、微博、手机法院网等载体,皆可用来进行司法公开。

完善司法公开的保障机制,确保司法公开落实到位。没有机制保障,司法公开就难以落到实处。对内,要建立健全司法公开考核评价机制、举报投诉机制、责任追究机制、物质保障机制等机制,多措并举,保证司法公开长效久用;对外,要拓展社会监督的方式和途径,落实民众对司法公开的监督权。为此,广东高院专门建立了司法信息公开申请机制,赋予当事人、社会公众、媒体记者以及有关单位司法信息公开请求权,相关法院应当及时受理,在5日内书面答复,对不公开的理由作出解释;申请人若有异议,可以向上一级法院申诉,上一级法院应当受理,必要时可以举行听证会,并在30日内公开处理决定及其理由。

第五篇:关于《我国社会主要矛盾已经转化为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的感悟

关于《我国社会主要矛盾已经转化为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的感悟

尊敬的各位同学、老师:

大家好,中国共产党第十九次全国代表大会于2017年10月18日已经如期举行。

在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我国社会主要矛盾已经转化为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这也确实是从历史和现实、理论和实践、国内和国际等的结合上进行思考,得出的正确结论。

随着生活水平不断提高,人民群众不仅对物质文化生活提出了更高要求,期盼有更好的教育、更稳定的工作、更满意的收入、更可靠的保障、更高水平的医疗卫生服务、更舒适的居住条件、更优美的环境、更丰富的精神文化生活.但是影响满足人民美好生活需要的因素有很多,主要是发展不平衡不充分的问题。

比如说生产力、城乡方面的不平衡不充分:我国既有世界先进甚至世界领先的生产力,也有大量传统的、相对落后甚至原始的生产力;在一些大城市,发展水平同发达国家差不多,但在一些老少边穷地区,经济社会发展还比较落后.比如在医疗体系的不平衡不充分:医患关系,经常看到两个群体之间产生严重冲突甚至造成死伤的事件 :以药养医、开贵药拿提成、小病大治、草菅人命等现象屡见不鲜,在医疗体系的改革和发展上存在严重的不平衡和发展不充分,自然会造成严重的医患纠纷。

比如社会关系的不平衡不充分:《人民的名义》中贪污腐败,位高则高的官员,在物质财富上不如商人,产生心里上的不平衡,再加上没有平衡好家庭、工作上的关系,直接或间接成为贪污一份子。这也是社会现实的一种真实写照吧,不过我国最近这些年,对贪污腐败抓得很严格,成果也颇丰。

由此看来,差距一定会存在;但在几代领导人英明指导下以及大家共同努力下,可以预想到,必将会一步步地改变这种“不平衡不充分”,最终减少差距甚至实现超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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