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别动不动就申请财产保全,你知道其中的风险吗
(一)超范围申请财产保全,给被申请人造成损失而引起诉讼。
《民事诉讼法》第102条规定,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第105条规定,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保全所遭受的损失。在实践中,债权人超范围申请财产保全,主要有两种情况:
1、对债务人的财产,超范围申请财产保全,损害了债务人的合法权益;
2、对不属于债务人的财产,错误申请财产保全,损害了第三人的合法权益。
(二)诉讼前采取保全措施后未在法定期间起诉,导致财产保全解除,甚至引发被申请人以申请人对其造成损失为由要求赔偿的诉讼。
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实践中,债权人申请人民法院采取诉讼前的财产保全措施,保全债务人的财产后,债务人可能以还款为由,要求债权人不起诉,在人民法院解除财产保全措施后立即转移财产逃债,导致债权人的债权落空;债务人也可能以愿意还款为由与债权人协商,诱使债权人对其不起诉,过后反而以债权人采取诉讼前的财产保全不当对其造成损害为由,起诉债权人赔偿损失。
(三)申请采取的财产保全措施不当,未能有效控制所保全的财产,致使判决后无法执行。比如,对季节性商品,鲜活、易腐烂变质以及其他不宜长期保存的物品,债权人不及时要求债务人处理、保存价款,或者不及时申请人民法院处理、变卖,保存价款。又比如,对异地被保全财产,应该采取异地扣押措施的,而仅采取就地查封措施,致使保全财产失控,被债务人非法转移等。
(四)人民法院在实施财产保全强制措施时,相关手续不完备,致使财产保全形同虚设。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1条规定,对动产的查封,应当采取加贴封条的方式。不便加贴封条的,应当张贴公告。对有产权证照的动产或不动产的查封,应当向有关管理机关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其不得办理查封财产的转移过户手续。但在司法实践中,办案法官素质可能参差不齐,若责任意识不强,不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办理相关法定手续,债务人就可能借机规避法律、私自转移查封财产,第三人甚至以其为善意为由对抗执行,使得被转移财产难以追回。又如,在保全时,办案法官因各种原因,对查封物品没有登记造册或清单不详,查封物品不明确,执行中处理查封物品时就很容易造成各方分歧,执行起来就无所适从等。
第二篇:你知道起诉前可以申请财产保全吗?
财产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利害关系人起诉前或者当事人起诉后,为保障将来的生效判决能够得到执行或者避免财产遭受损失,对当事人的财产或者争议的标的物,采取限制当事人处分的强制措施。财产保全可以分为诉讼保全、诉前保全、执行前保全三种。其中,诉前财产保全是起诉前采取的财产保全。
诉前保全指诉讼前的财产保全,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财产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诉前保全要注意以下几点:
第一,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必须是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这里的情况紧急通常表现为相关财产可能被转移、转让、隐匿等,从而影响到债权的实现;
第二,诉前保全是在起诉前提起的保全,并且需要向法院提出申请;
第三,对诉前保全有管辖权的法院有三个方向的选择,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均有管辖权,对此债权人需要注意;
第四,申请人申请诉前保全,应当提供担保;
第五,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大家一定要注意,这里用的是必须。
第六,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第七,保全措施包括查封、扣押、冻结。保全财产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第八,财产纠纷案件,被申请人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解除保全。
第九,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保全所遭受的损失。
第三篇:财产保全风险
财产保全有风险谨慎申请勿滥用
【案情概况】
2012年4月,田先生与姜先生就委托合同发生纠纷,田先生向海淀法院提起诉讼并申请对姜先生名下价值近百万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其提交了由某担保公司出具的保函作为担保。经审查,海淀法院认为田先生的申请符合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遂作出财产保全裁定。在执行该裁定的过程中,海淀法院发现姜先生是某大型煤矿的登记采矿权人,因此向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发出了协助执行通知书,将该矿的采矿许可证予以冻结,冻结期间禁止办理转让、抵押等手续。
后姜先生向海淀法院提出了管辖权异议申请,认为田先生起诉有误。经审查后,海淀法院认为姜先生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成立,裁定将该案移送至河北省某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经审理,某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判决,驳回了田先生的全部诉讼请求。该判决生效后,海淀法院基于姜先生的申请,解除了对其名下矿山采矿许可证的查封。
2013年12月,姜先生又一纸诉状将田先生起诉至海淀法院。姜先生称其原本计划以名下矿山的采矿许可证作为抵押进行融资,但因田先生恶意诉讼并申请财产保全,采矿许可证查封导致姜先生的融资计划失败,造成巨额经济损失。为此,姜先生要求田先生以保全请求额为基数,赔偿保全期间的贷款利息损失,并要求提供保函的某担保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庭审中,田先生、某担保公司辩称,诉讼保全中并未实际查封姜先生的矿产,不影响其正常开采经营,也未给姜先生造成实际的经济损失,因此不同意赔偿。
经审理,海淀法院认为田先生在其与姜先生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中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法院根据其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现该案经某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判决驳回了田先生的诉讼请求,故田先生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确属申请错误,对由此给姜先生造成的损害后果,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鉴于某担保公司为田先生的保全申请可能造成的损失赔偿责任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故该公司亦应依法对田先生的赔偿义务承担连带责任。但是,法院虽已对登记在姜先生名下的采矿许可证予以查封,但未禁止姜先生继续开采矿山,亦未影响矿山的正常生产经营。姜先生虽主张查封采矿许可证导致其无法进行融资借款,但未向法院举证证明其因抵押借款未完成而受到的实际损失情况,因此根据现有证据法院尚不能确认姜先生因财产保全而确实实际遭受经济损失,姜先生的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最终海淀法院判决驳回了姜先生的诉讼请求。
【法官讲法】
我国的《民事诉讼法》设定财产保全制度,其初衷是为了充分保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确保生效法律文书能够执行,防止被告一方在诉讼过程中恶意转移财产、逃避债务。但是,由于保全申请往往具有很强的时效性要求,通常非常紧迫,而为了确保保全效果,一般不能事先通知被告听取其意见,民事诉讼的公平性原则也要求法官在庭审结束之前不能对案件的裁判结果预设立场,因此法院在审查原告保全申请的过程中,往往只能进行形式上的初步审查,而不进行实质审查。而一切诉讼皆有风险,无论原告在起诉时认为自己的诉讼请求如何合理合法,理论上其均存在败诉可能。而财产保全作为一种在法院未作出最终裁判的情况下对被告当事人财产的预先强制措施,就必然存在着这样一种可能——法院依原告的申请作出保全裁定,查封、扣押或冻结了被告的财产,但最后原告却部分甚至全部败诉,这就意味着对被告采取的保全措施属于错误保全,被告的财产处分权因此而受到了不应有的强制约束。为了平衡原被告的诉讼权利,防止原告滥用甚至恶意申请保全,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规定: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五条则规定:(财产保全)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保全所遭受的损失。也就是说,法院有权要求申请财产保全的原告提供相应的担保,一旦保全错误,可以确保被告的损失得到有效赔偿。当然,被告也只有在确实因保全行为受到直接的实际损失的情况下,方有权要求原告对此进行赔偿。
对于本案而言,田先生向海淀法院申请对姜先生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提交了某担保公司的保函作为担保,田先生的申请在形式上是符合法律规定的。在保全过程中,海淀法院在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冻结了姜先生名下的采矿许可证,但仅限制了该证的权利处分,而没有真正对矿山采取查封措施,也就保障了矿山在保全期间仍可正常生产经营,将保全措施对被告的实际影响减到了最低程度。最终,经审理后,田先生的诉讼请求被全部驳回,那么其保全申请确属错误,姜先生有权要求田先生对错误申请保全为其造成的损失依法进行赔偿。此时,依据“谁主张谁举证”的举证责任分配原则,姜先生在要求赔偿时有义务举证证明其损失的具体情况。而诉讼中,姜先生未举证证明其因抵押借款未完成而受到的实际损失情况,因此法院不能确认姜先生确实因财产保全而遭受了经济损失,并最终驳回了姜先生的诉讼请求。
这起案件提醒案件当事人,诉讼保全是具有风险的。一方面原告在申请保全时应当审慎、理性,不可滥用这一法律制度,否则在申请错误时将依法承担相应后果;另一方面被告在主张损失赔偿时,也要依法举证,有理有据,否则将难以得到法院的支持。
第四篇: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你需要提交哪些材料?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你需要提交哪些材料?
目前郑州部分基层法院基于结案率的考核压力,针对受理的案件设置了诉前调解程序,如果你的案件是民调案号,表明该案并未正式立案(正式立案为民初案号)。如果当事人需要财产保全,需要按照诉前财产保全规定及法院内部要求提交材料。本文以金水法院为例结合自身的法律实践经验总结如下:一,财产线索一式两份
1、需要写明每套房产或者其他财产的保全价值。总数加起来不得超过起诉的诉讼标的。
2、写明协助执行单位。如郑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3、如果是房屋写明房屋面积、坐落位置可以从司法拍卖网上了解该房屋的评估价值。
4、写明提交人信息包括联系方式、时间。
二、财产保全申请书一式两份1申请书标题记得写明“诉前”两字。
2、落款时间记得先不填。看法院老师如何安排,避免因法院排期问题,导致重新提交。
三、起诉状一式两份
四、情况说明一份两份
1、保全的财产如果无查封或者无抵押需要结合司法拍卖网相邻房屋的评估价值确定该房屋保全价值。(视情况而定如果房屋多轮查封或者抵押则有时可以不提交)。
2、有时法院会让提交紧急情况说明一份,主要内容是被告可以能会有转移财产等紧急事项。
五、申请人的身份信息(一式两份)
1、当事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2、法人需要营业执照(包括其他许可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六、委托手续(一份复印件即可)公函、授权委托书、律师证复印件(可以到法院诉前调解中心复印委托手续)
七、被告身份证复印件或者其他身份证件。或者派出所打印的户籍信息。(一式两份)
八、需要保全的财产信息(一式三份,其中两份为复印件)
1、房管局查询房屋信息(合同备案号、不动产权号)
2、不动产登记中心打印的房屋查封、抵押信息。(自己写明抵押和查封信息可以让工作人员在手写部分盖上章)
3、目前惠济、二
七、金水、管城、中原五区可以互查五区房屋查封、抵押信息。目前经开、高新、郑东新区的房产需要到所在地的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
九、担保材料一式两份
1、担保函(银行等金融部门可以用上级单位出具的保函做为担保。)
2、保险公司出具的保函
3、其他抵押材料由于各地法院对于诉前财产保全提交的材料不太一样,如上为笔者法律实践经验总结,仅供参考。欢迎各位补充当地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共同学习。
第五篇:财产保全异议申请
财产保全异议申请
申请人:胜利油田万和石油工程技术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孙继光董事长
申请事项: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对陕西金昊石油技术服务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裁定。
事实及理由
2011年4月12日申请人与志丹县胜大石油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胜大石油公司)签订钻机租赁合同,合同约定申请人将二部32型钻机及配套钻井设备(一部是32大庆Ⅱ型一130钻机,一部是绞车JC-32钻机)租与胜大石油公司;租赁期限为一年,即(2011年1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合同签订后申请人即交付以上设备给胜大石油公司。胜大石油公司接收设备后又转租以上设备给陕西金昊石油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昊石油公司),双方租赁期限也是一年(2011年1月11日—2011年12月31日)。且胜大石油公司也实际交设备给予金昊石油公司。租赁合同期满后,金昊石油公司未返还设备给胜大石油公司,胜大石油公司也未返还设备给申请人。2012年6月金昊石油公司因涉案诉讼,被甘肃省庆阳市环县人民法院将金昊石油公司的财产保全,其中包括申请人以上财产,申请人认为环县法院以上的裁定明显错误,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保全裁定,返还以上财产给申请人。
此致
环县人民法院
申请人:胜利油田万和石油工程技术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孙继元
2012年6月11日
附:
1、胜利油田万和石油工程技术限责任公司与志丹县胜大石油技术服务有限公司签订的钻机租赁合同复印件一份(含40512队定边院内设备交接书一份)。
2、志丹县胜大石油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与陕西金昊石油技术服务有限公司租赁合同复印件一份。
3、胜利油田万和石油工程技术限责任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
4、胜利油田万和石油工程技术限责任公司组织机构代码证一份
5、胜利油田万和石油工程技术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一份
6、李志奎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授权委托书
委托人:孙继光,性别:男,出生:1979年2月9日,住所:山东省东营市河口海康路南首,职业:胜利油田万和石油工程技术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
受托人:李超,甘肃隆庆律师事务所律师。住所:庆城县长庆医院对面欣欣招待所三楼,电话:***。
现委托上列受托人在我与陕西金天石油技术公司和财产运还纠纷一案中,作为我方孙继光诉讼代理人。
代理人李超的代理人权限:参与处理胜利油田万和石油工程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与陕西金昊石油技术服务有限公司财产纠纷在环县的相关事务(不含诉讼)。
委托人:(签订)
年月日
证明
孙继光同志系胜利油田万和石油工程技术限责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情况属实。
胜利油田万和石油工程技术限责任公司
2012年6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