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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民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等九部门关于加快推进养老服务业人才培养的意见全文-国家规范性文件

教育部、民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等九部门关于加快推进养老服务业人才培养的意见全文-国家规范性文件



第一篇:教育部、民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等九部门关于加快推进养老服务业人才培养的意见全文-国家规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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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篇:教育部等九部门关于加快推进养老服务业人才培养的意见Document

教育部等九部门关于加快推进养老服务业人才培养的意见

教职成[2014]5号

日期:2014-07-08来源:教育部网站浏览次数:16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民政厅(局)、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卫生计生委(卫生厅、局)、文明办、团委、老龄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民政局、发展改革委、财务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卫生局、计生委、文明办、团委、老龄办: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是应对人口老龄化、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重要举措,对促进社会和谐,推动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现阶段我国养老服务业人才培养存在规模小、层次单

一、质量参差不齐等问题,一定程度上制约了养老服务业的快速发展。为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和《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加快推进养老服务业人才培养,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思路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以服务发展为宗旨,以促进就业为导向,按照“积极发展、多种形式、全面加强、突出重点”的原则,大力发展养老服务相关专业,不断扩大人才培养规模,加强养老服务相关专业建设,加快建立养老服务人才培养培训体系,全面提高养老服务业人才培养质量,适应养老服务业发展需求。

二、工作目标

到2020年,基本建立以职业教育为主体,应用型本科和研究生教育层次相互衔接,学历教育和职业培训并重的养老服务人才培养培训体系。培养一支数量充足、结构合理、质量较好的养老服务人才队伍,以适应和满足我国养老服务业发展需求。

——人才培养规模显著扩大。优化专业结构与布局,增设养老服务相关专业点,逐年扩大招生规模,为我国养老服务业培养和输送一大批各层次齐全的专门人才。

——人才培养质量不断提升。创新养老服务相关专业人才培养模式,推进课程改革和教材建设,加强师资队伍和实训基地建设,建成一批改革创新示范专业点,带动养老服务相关专业人才培养质量提升。

——从业人员素质明显提高。推进实施养老服务相关专业“双证书”制度,基本实现职业院校学生取得学历证书的同时获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积极发展面向养老服务从业人员的各类学历和非学历继续教育,大力提升养老服务从业人员的受教育水平和职业能力。

三、任务措施

(一)加快推进养老服务相关专业教育体系建设

1.扩大养老服务职业教育人才培养规模。发布养老服务业人才需求预测与专业设置指导报告,引导和鼓励职业院校增设老年服务与管理、社会工作、健康管理、康复治疗技术、康复辅助器具应用与服务等养老服务相关专业点。通过实行单独招生、增加招生计划等,逐步扩大人才培养规模。通过国家奖助学金、社会捐助等资金支持,吸引学生就读养老服务相关专业。鼓励社会资本举办养老服务类职业院校,规范并加快培养养老服务专门人才。

2.加快发展养老服务本科教育。加大养老服务应用型本科人才培养工作力度,积极探索养老服务本科层次职业教育。鼓励引导高校主动适应国家经济社会发展需要,设置康复治疗学、护理学、应用心理学和社会工作等养老服务相关本科专业,开设老年社会工作、老年护理、老年人保健与营养、老年医学、老年心理学、生命伦理学等课程。

3.积极发展养老服务研究生教育。适当增加社会工作等硕士专业学位授权点数量,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高校在社会学、老年学、人口学、康复治疗学、家庭发展等学科领域招收培养研究生,为养老机构和职业院校等输送业务骨干和高层次教学科研人员。鼓励高校加强相关学科建设,提升理论研究水平,为社会养老服务事业发展提供理论支撑与智力支持。

(二)全面提高养老服务相关专业教育教学质量

4.支持养老服务实训基地建设。依托职业院校和养老机构重点建设一批养老服务实训基地。开发与行业企业技术要求、工作流程、管理规范同步的实训指导方案。强化实践性教学环节,促进教学过程与生产过程对接,提高学生的实际操作能力。推进实训装备的合理配置与共享,提高实训基地使用效益。

5.推进养老服务相关专业点建设。重点支持一批有条件的学校开展养老服务相关专业改革试点。鼓励和引导学校在人才培养模式、课程、教材、教学方式、师资队伍等重点环节进行改革,建成一批教育观念先进、改革成效显著、特色鲜明的专业点,充分发挥示范引领作用,提升养老服务相关专业建设整体水平。

6.加强养老服务相关专业教材建设。在国家规划教材建设等项目中,加大养老服务相关专业教材建设支持力度。组织遴选、开发一批养老服务相关专业职业教育改革创新示范教材。鼓励相关院校与行业、企事业单位联合编写养老服务相关专业特色校本教材。引入行企真实项目和案例,开发多种形式的数字化教学资源。

7.加强养老服务相关专业师资队伍建设。在有行业特色的高等学校和行业、养老机构、企业建立一批养老服务相关专业师资培养培训基地。在职业院校教师素质提高计划中开展养老服务相关专业教师培训,并逐步扩大培训规模。开展养老服务相关专业带头人专题培训,促进教师之间教学改革、专业建设、课程开发等方面的交流,培养造就一批业务水平高、敬业精神强、创新能力突出的教学领军人才。

8.广泛开展国际交流与合作。积极开展与养老服务业发达国家或地区教育合作,通过互派师生、交流研讨等形式,学习借鉴国外的先进经验。引进国外优秀课程和教材,结合国内养老服务业实际,合作开发一批具有国际水准的专业课程和教材,促进我国养老服务相关专业教育教学水平提高。

(三)大力加强养老服务从业人员继续教育

9.提升养老服务从业人员整体素质。重点依托相关职业院校、开放大学和本科院校,开展多样化的学历和非学历继续教育;鼓励养老服务业业务骨干在职攻读相关专业学位。开放大学要充分发挥办学优势,开设养老服务相关专业,加快信息化学习资源和平台建设,积极发展现代远程教育,探索建立面向养老服务从业人员的教学及支持服务模式。积极开展养老机构从业人员、社区养老服务人员和社区工作者培训,提高从业人员专业能力和服务水平。

10.推行养老服务相关专业“双证书”制度。推动职业院校与养老服务相关职业技能鉴定机构深入合作,实行专业相关课程的考试考核与职业技能鉴定统筹进行,推动职业院校学生在取得毕业证书的同时,获得相关职业资格证书。对于已取得养老服务业相关职业资格证书,且符合条件的从业人员,可由职业院校按相关规定择优免试录取,经考核合格后可获取相应学历证书。

(四)积极引导学生从事养老服务业

11.推动开展社会养老事业志愿服务。积极组织职业院校、本科院校在校生到养老机构和城乡社区、家庭等进行志愿服务,开展社会实践活动,增强学生的社会责任意识,激发从事养老服务事业的热情。采取学校与城乡社区对口服务等形式,组织学生关爱、帮扶孤寡老人、空巢老人、农村留守老人。

12.鼓励专业对口毕业生从事养老服务业。相关职业院校、本科院校要加强就业指导和就业服务,鼓励养老服务相关专业的高校和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到养老机构就业。有关部门要将符合条件的高校和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纳入现行就业服务和就业政策扶持范围,按规定落实相关优惠政策。积极改善养老服务从业人员工作条件,加强劳动保护和职业保护,逐步提高工资福利待遇,稳定养老服务从业人员队伍。

四、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

建立教育部、民政部牵头,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卫生计生委、中央文明办、共青团中央、全国老龄办等部门协同配合、各负其责的工作机制,加强养老服务业人才培养的宏观指导和政策保障。各地有关部门和有关单位要结合实际,高度重视养老服务业人才培养工作,做好养老服务业专业建设、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基地建设、继续教育等有关工作。

(二)拓宽投入渠道

积极拓宽养老服务业人才培养投入渠道,建立政府、用人单位、社会筹措等多元化的投入机制。积极鼓励社会各界参与养老服务业人才培养或对养老服务业人才培养提供捐助或其他支持。

(三)制定配套政策

各地教育、民政、发展改革、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要加大对养老服务业人才培养的政

策支持力度,根据本地实际和养老服务业的特点,在专业建设、师资培训、招生就业、学生奖助、基地建设等方面制定并落实相应的优惠政策。

(四)健全监督机制

建立各项目标任务落实责任制,完善意见实施监督激励机制,切实推动各项任务按时保质完成。各地教育部门、民政部门要建立实施过程跟踪、执行监督、信息反馈机制和定期评估制度,对实施情况进行监督和指导。要根据反馈信息以及监督评估情况,对实施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加以应对。

(五)强化舆论宣传

通过各级各类媒体,广泛宣传养老服务业人才培养的重要性,积极引导社会舆论,营造全社会关心、尊重、认同和支持养老服务业人才培养的氛围,形成全社会尊重养老服务从业人员、支持养老服务业人才培养的良好环境。

教育部

民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卫生计生委

中央文明办

共青团

中央全国老龄办

2014年6月10日

第三篇:教育部等九部门关于防治中小学生欺凌和暴力的指导意见-国家规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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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篇: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宣部、财政部、国家旅游局、教育部、民政部、

【发布单位】国家发展改革委等 【发布文号】发改社会[2008]2464号 【发布日期】2008-09-12 【生效日期】2008-09-12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文件来源】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宣部、财政部、国家旅游局、教育部、民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铁道部、文化部、民航局、国家文物局、中央文献研究室、中央党史研究室关于进

一步促进红色旅游健康持续发展的意见

(发改社会[2008]246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大连市、青岛市、宁波市发展改革委、党委宣传部、财政厅(局)、旅游局、教育厅(局)、民政厅(局)、建设厅(委、局)、交通厅(委、局)、文化厅(局)、文物局、党史研究室、各铁路局、民航各地区管理局及有关机构:

为进一步做好红色旅游工作,经党中央和国务院领导同志同意,现将《关于进一步促进红色旅游健康持续发展的意见》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意见》要求,进一步开展有关工作。

附:关于进一步促进红色旅游健康持续发展的意见

国家发展改革委

中宣部

财政部

国家旅游局

教育部

民政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

交通运输部

铁道部

文化部

民航局

国家文物局

中央文献研究室 中央党史研究室 二

本内容来源于政府官方网站,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第五篇:水利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民政部文件

会利和民部改政国革部家委文发员件

水农[2005]502号 关于加强农民用水户协会建设的意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发展改革委、物价局、民政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水利(水务)局、发展改革委、物价局、民政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发展改革委、民政局:

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工作 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若干政策的意见》(中发〔2005〕1号)关于加快农村小型基础设施产权制度改革的精神,以及《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意见》(国办发〔2002〕45号)中“积极培育农民用水合作组织”,“探索建立以各种形式农村用水合作组织为主的管理体制”的要求,为进一步深化农村水利基层群管组织体制改革,促进工程的良性运行和充分发挥效益,现就加强农民用水户协会建设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农民用水户协会建设的重要性

农村水利基础设施在增强农业抗御自然灾害能力、改善农业生产条件、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促进农民增收、发展农村经济中发挥着十分重要的作用。在农村水利建设与管理的改革中,鼓励和引导农民自愿组织起来,互助合作,承担直接受益的农村水利工程的建设、管理和维护责任,可以解决农村土地家庭承包经营后集体管水组织主体“缺位”问题;解决大量小型农田水利工程和大中型灌区的斗渠以下田间工程有人用、没人管,老化破损严重等问题;是适应农村取消“两工”(劳动积累工和义务工)新形势,建立农村水利建设运行新机制的需要;是巩固灌区续建配套节水改造成果,保证灌区工程设施充分发挥效益的需要。加强农民用水户协会建设,对培育和提高农民自主管理意识和水平,明晰农村水利设施所有权,建立现代高效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近年来,许多地方在总结过去基层群众管水组织改革成功经验和学习借鉴国外先进用水管理方法的基础上,试点并推广农民用水户参与灌溉管理,在增强农民民主管理意识、密切供用水双方的关系、改善田间工程管理和维护状况、改进田间灌排服务水平、促进节约用水、提高水费收取率、减轻农民不合理负担、降

1低农业生产成本、保证农民增收等方面取得了明显成效,也探索出了很多好的经验。实践证明,推进农民用水户协会的发展和改革,深受地方政府、灌区管理单位和农民的欢迎。田间灌排工程由农民用水户协会管理,是灌区管理体制改革的方向。各有关部门和灌区管理单位应进一步提高认识,统一思想,增强改革的自觉性,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加强和积极培育、支持农民用水户协会建设。

二、加强农民用水户协会建设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加强农民用水户协会建设的指导思想是: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可持续的发展观,贯彻中央关于“三农”问题的方针政策,通过加强、培育和支持农民用水户协会建设,解决多年来农村水利管理“主体”缺位,责任、权利、义务界定不清,效率和效益发挥不理想的问题,依靠互助合作集体的力量,自主兴办和管理农村水利工程设施,提高农村水利基础设施抗灾能力和管理水平,促进节约用水,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增加农民收入,实现灌区人口、资源、环境和经济社会的和谐发展,保障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加强农民用水户协会建设的基本原则是:

一是因地制宜,分类指导。从各地灌区管理的历史习惯、目前做法、管理水平、存在问题等实际出发,坚持管理体制改革的方向和原则,结合本地具体情况,制订加强农民用水户协会建设的具体措施。不应生搬硬套,搞一个模式、“一刀切”。

二是积极稳妥、注重实效。要采取积极措施加快改革步伐,加强、培育和发展农民用水户协会建设,同时要讲求实效,确保改革一处,成功一处,发挥效益一处,由点到面,逐步推广。

三是政府指导,自主管理。各级政府要加强对农民用水户协会建设的指导、扶持,要真正放权,把农村水利工程设施管理的部分或全部权利与责任都移交给用水户自主管理。

四是自愿组合、互利互惠。加强和培育、支持农民用水户协会建设必须坚持自愿组织、自愿参加、民主议事、民主决策、互利互惠的原则,避免行政机构越俎代庖,强迫命令。

三、农民用水户协会的职责和任务

农民用水户协会是经过民主协商、经大多数用水户同意并组建的不以营利为目的的社会团体,是农民自已的组织,其主体是受益农户。在协会内成员地位平等,享有共同权利、责任和义务。农民用水户协会的宗旨是互助合作、自主管理、自我服务。

农民用水户协会的职责是以服务协会内农户为己任,谋求其管理的灌排设施

发挥最大效益,组织用水户建设、改造和维护其管理的灌排工程,积极开展农田水利基本建设,与供水管理单位签订供用水合同,调解农户之间、协调农户与水管单位之间的用水矛盾,向用水户收取水费并按合同上缴供水管理单位。

农民用水户协会的任务是建设和管理好农村水利基础设施、合理高效利用水资源,不断提高用水效率和效益,为当地农户提供公平、优质、高效灌排服务,达到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增加农民收入、发展繁荣农村经济、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的目的。

农民用水户协会在国家法律和协会章程规定范围内,享有其管理的灌排设施所有权、经营权和管理权,接受水行政主管部门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政策指导和灌区管理单位的业务技术指导,同时监督灌区的建设和管理工作,并参与有关水事活动。农民用水户协会与灌区管理单位在水利工程设施的建设与管理中是相互合作关系,在水的交易中是买卖关系。

四、农民用水户协会的组建程序

一是广泛宣传发动,组织培训。在充分尊重农民意愿的前提下,引导农民自愿组建农民用水户协会。农民用水户协会的组建要因地制宜,充分考虑当地灌溉排水的特点,根据农民群众的实际需要,选择适当的活动方式。

二是合理确定农民用水户协会的管理区域。为便于用水合理调配,统一组织工程维护,提高水的利用效率和效益,农民用水户协会管理的灌溉边界,按水系、渠系并结合行政区划的原则,由地方政府、村民委员会、水管单位以及农民用水户代表协商确定。协会的规模要与承担的任务相适应,方便用水户之间互助、合作,力求低成本和高效率。

三是建章立制。对农户情况进行调查和登记,划分用水小组,选举用水户代表,推选执委会候选人,召开用水户代表大会,选举执委会成员,制订章程以及供水管理、工程维护、水费收缴、财务管理等规章制度和办法,明确有关各方权利、责任、义务。农民用水户协会负责人的产生应严格按章程规定,民主选举,选出有能力、办事公道、热心公益事业、农民信得过的人。规章制度要经过用水户民主讨论,最后表决通过。

四是登记。农民用水户协会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管理,业务主管单位为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业务主管单位可以将有关管理事务委托给乡镇水管部门。

农民用水户协会的登记条件和程序按照民政部《关于加强农村专业经济协会培育发展和登记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等文件中的有关规定执行。

五、农民用水户协会的运作和能力建设

所有农民用水户都有节约用水、维护工程和交纳水费的责任和义务。农民用

水户协会的成员在灌排工程建设和管理中,既要发扬热心公益事业的奉献精神,又要坚持按劳分配、公平合理的原则。协会成员的劳动补贴标准,由执委会或代表大会通过,报乡镇政府和灌区管理单位备案。

农民用水户协会所属工程的管理可采取灵活多样的经营机制。可以由协会集体管理,也可以采用承包等方式交给个人或小组具体负责。

农民用水户协会要坚持“民办、民管、民受益”的原则,要加强组织机构和内部制度建设,使协会运作民主、公开、有效、规范。

农民用水户协会要建立健全监督机制。所有涉水事务、财务状况、人员聘用等都要公开透明,接受广大用水户、当地政府和社会的监督。要定期向会员代表会报告工作,并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向用水户公开水费标准、用水量、水费收入与支出等情况。农民用水户协会要财务独立。规模较大的用水户协会应建立监事会。

要有意识地发现和培养妇女骨干,更多地发挥妇女在用水户参与灌溉管理中的作用。

农民用水户协会要加强自身能力建设,积极参加水行政主管部门和灌区管理单位组织的政策、技术及业务知识培训,提高业务技能和综合素质。要加强协会内成员的学习、培训和管理,提高业务水平和管理能力。

六、切实营造农民用水户协会的良好发展环境

推进灌排工程管理体制改革,为农民用水户协会的组建、发展创造有利条件是政府职责。各有关部门同时也应在政策、资金、技术等方面给予扶持。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主动向政府提出推进改革的意见和建议,取得各级政府的重视和支持;要加强与发展改革、价格、财政、民政、农业和政策研究等有关部门的沟通协调,分工配合,共同做好农村水利基层群管组织体制改革工作。

各地在总结本地经验、学习借鉴外地做法和经验基础上,及时出台地方政策法规,明确农民用水户协会的性质、任务,以及政府有关部门、灌区管理单位等有关各方在灌溉排水事务中的责任、权利、义务,为农民用水户协会的建设提供良好的政策法规环境。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要积极主动与民政部门沟通协调,共同做好登记管理工作。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灌区管理单位要做到信息公开,为农民用水户协会的发挥作用创造条件。加强对农民用水户协会中骨干力量的培训,提高其业务技能和综合素质。通过宣传典型、成效与经验,提高农民用水户协会的社会地位,扩大影响。要采用各种切实可行的办法为用水户参与灌溉管理的发展创造条件。要为用水户提供发表见解、表达诉求的场合。与用水户利益关系密切的重大事务决策、灌排项目规划、水量调配、水价制订、水费收缴、工程建设和管理维护等事

务,必须充分听取农民用水户协会的意见。

各级发展改革、价格、水行政等有关部门要按照中央有关政策,深化农业水价改革,促进落实农民用水户协会的运行管理及工程运行维护经费来源。要统筹考虑需要和可能,将灌排设施配套改造逐步纳入农村水利工程建设计划,多方筹措资金予以实施,改善田间工程设施状况。

在农民用水户协会的发展过程中,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发挥业务主管部门的职能作用,加强监督检查,建立健全目标考核制度。要制定规划和实施方案,做好信息交流、技术指导、资金补助等方面的服务,及时发现和解决改革中的困难和问题。要深入实际,调查研究,总结经验,发现典型,以点带面,全面推动农民用水户协会的健康有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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