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休假规定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我省职工带薪年休假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享受带薪年休假待遇的范围和条件。
我省各级党委、人大、政府、政协机关、法院、检察院、人民团体,民主党派和事业单位的职工,凡工作年限满一年以上的,每年可休假一次。
二、职工带薪年休假时间。
休假时间根据职工的工作地区和工作年限,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在二类地区工作,工作年限满一年不满十年的,每年可作假10天;工作年限满十年不满二十年的,每年可休假15天;工作年限满二十年不满三十年的,每年可休假20天;工作年限满三十年及其以上的,每年可休假25天。
(二)在三类地区工作,工作年限满一年不满十年的,每年可休假15天;工作年限满十年不满二十年的,每年可休假20天;工作年限满二十年不满三十年的,每年可休假25天;工作年限满三十年及其以上的,每年可休假30天。
(三)在四类地区工作,工作年限满一年不满十年的,每年可休假20天;工作年限满十年不满二十年的,每年可休假25天;工作年限满二十年不满三十年的,每年可休假30天;工作年限满三十年及其以上的,每年可休假35天。
以上休假时间不包括假期内的公休日和法定假日。
三、其他人员的带薪年休假待遇。
(一)新录用到机关和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在试用期、见习期内不享受休假,试用期、见习期满后的次年安排休假。
(二)调动工作的职工、安置的军队转业干部和退伍军人,年度内已在原单位享受了休假的,调人单位和接收单位当年不再安排休假。未休过假的,由调入单位和接收单位根据工作情况统筹安排休假。
(三)驻省外派出机构工作人员的休假时间:驻西藏自治区的参照四类区的规定执行;驻其他省、市、自治区的参照二类区的规定执行;驻省内各地的办事机构按驻地所属类区的规定执行。
(四)中央下派到我省的干部及我省下派基层挂职锻炼的干部,休假时间按到我省和基层工作单位所在地的类区标准执行。
(五)被有关部门立案审查的人员,在审查期间不享受休假。
(六)已享受寒、暑假的职工不再享受休假。
(七)符合国务院国发[1981]36号和省政府青政[1981]282号文件规定享受探亲假的工作人员,如本人自愿,可将当年的休假和探亲假合并使用,并按两种假期规定的实际无数休假。
四、带薪年休假的其他规定。
(一)职工带薪年休假按年度计算,一年一次,不得跨年度使用。
(二)工作人员当年请病假超过二个月,请事假超过一个月,旷工超过10天的,不再安排休假,其下次休假待回单位上班后的次年安排。
(三)职工休假期间,享受本单位在岗职工的工资、福利待遇。
五、带薪年休假的费用问题。
(一)西宁以外省内其他地区的职工,休假期间外出,路费可由工作地报销至西宁。
(二)符合探亲条件的职工,若将两种假期合并使用,往返路费按探亲假的有关规定报销,如按探亲假报销的路费低于休假规定的报销标准,可按休假规定的标准报销。
第二篇:考勤休假规定
考勤、休假规定
为进一步加强学院正规化管理,确保学院工作的顺利进行,特制定考勤休假制度。
一、上下班工作时间
上午:8:00——12:00下午:14:30——18:00
(教师:上午8:20——12:00下午14:20——18:00)节假日或特殊情况如有调整另行通知。
二、考勤管理
1.学院教职工上、下午上班必须在指纹机上进行考勤(在翰院、艺步楼、贡院均可),特殊工种如保安、宿管员、超市服务员可由本部门单独进行考勤。
2.每周教职工的考勤工作记录由人事处汇总统计,并进行公布。每月的考勤记录,作为教职工本月工资核算的依据。
3.因事无法按时进行考勤,应于当天书面说明情况并请本部门领导签字证明,交人事处备案。
4.凡在上班期间未经本部门领导批准(专职教师和科以上干部须有书面请假条和各级领导审批签字),无故不按规定进行考勤的,一次给予50元的经济处罚。
5.考勤工作是一项严肃而细致的工作,关系到职工的工作考核、业绩评价和奖惩等切身利益,全体教职工应认真对待此项工作,自觉进行考勤。
三、迟到及外出
1.未经请假,考勤时间迟到15分钟以内的,每次扣除20元;迟到16分钟至30分钟的每次扣除50元;迟到31分钟以上的,按半天事假计扣工资。半天未上班的,按全天矿工处理(扣除当天工资)。
2.在工作时间内因工作需要外出,本部门领导批准即可。部门负责人外出直接向院领导请假。
3.工作时间不假外出,2小时以内,按矿工半天处理;2小时以上,按矿工1天处理。
4.参加读研学习的专职教师或行政干部,应在开学前书面向本部门领导请假(并附一学期的课程安排),并经主管院长同意后,交人事处备案。
5.在本院各处室实习的学生,如考研学习,应停止实习,并办理离校实习的手续。
四、病 假
1.员工因病请假休息或治疗,应有医院出具的病历证明,属急诊情况的应及时通知所在部门领导,并在上班后补交医疗证明。
2.员工因病休假超过两个月的,将扣除全部期末奖金。
五、事 假
1.教职工请事假,应事先填写请假单,交部门领导批准后交人事处备案。未经批准而私自离岗外出或不来学院上班的,按早退或旷工处理。
2.请事假在3天以内(含3天)的由部门领导批准;3天以上,须经部门领导(处室领导)审批并经主管院长批准,报人事处备案。
3.事假期间,按本人的日工资计算标准并按日扣除相应工资和
餐费。
4.凡属事假期间的各类奖金、津贴、补贴、绩效一律按实际天数扣除。
六、加班
因工作任务需要而必须加班的教职工,在每周星期四下午6:00以前由部门领导统一安排(填写加班表),并报人事处审核签字。加班人员,加班工作前,须在办公室加班登记本上签字确认。
七、其它假期
婚假、丧假各3天(不扣工资,只扣餐费),3天以上,按事假处理。
八、本规定自2010年4月1日起施行。
第三篇:员工休假规定
文件编号: 劳人(98)年 19 号
发文时间:一九九八年十二月十四日
文件标题:关于印发《局机关职工休假制度管理规定》的通知
发文单位:劳动工资处、人事处
关于印发《局机关职工休假制度管理规定》的通
知
机关各部、处、室:
为加强机关管理,规范职工休假制度,根据局党政领导联席会议精神,现将上级和局有关职工休假制度管理规定整理印发,请遵照执行。
劳动工资处(盖章)
人事处(盖章)
一九九八年十二月十四日
局机关职工休假制度管理规定
一、各种假期制度
(一)、探亲假、职工探望父母时,每年给予探亲假一次,每期为 30 天。2、未婚职工探望父母,原则上每年给假一次,假期为 20 天。如果因为工作需要,本单位当年不能给假期,或者职工自愿两年探亲一次的,可以两年给假一次,假期为 45 天。、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每四年给假一次,假期为 20 天。探亲假期是指职工与配偶、父母团聚的时间,另外根据实际需要给予路程假。上述假期均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节日在内。
(二)、年休假、连续工龄满五年不满十年的,假期为 7 天。、连续工龄满十年不满二十年,假期为十天。、连续工龄满二十年以上的,假期为十四天。
年休假以就地休假为主,原则上应当年一次休完。对享受正常探亲假和各种补休假的职工应尽量同探亲假和补休假安排一起休假。休假天数包括公休假日,不包括法定节日。
(三)、产假、节育手术假、女职工产假为 90 天。实行晚育(女 24 周岁)和独生子女者,增加产假 90 天。、节育手术假:放置宫内节育器,假期 3 天;取宫内节育器,假期 1 天;输卵管结扎,假期 21 天,产后输卵管结扎增加产假 14 天;早期人工流产假期 14 天,人流后放置宫内节育环增加 3 天,人流后
结扎增加 13 天;中期引产假期 30 天,引产后结扎增加 10 天;输精管结扎,假期 7 天。
(四)婚丧假期、婚假假期 7 天,晚育(女 23 周岁、男 25 周岁)增加 12 天。2、丧假 3 天。
(五)病假
指职工因病或非因工负伤经医疗机构诊断需停止工作医疗,并经规定程序审批的医疗期。、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
(1)、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
(2)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以下的为六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以下的为十八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2、医疗期三个月的按六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六个月的按十二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九个月的按十五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二个月的按十八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八个月的按二十四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二十四个月的按三十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职工非因工致残和经医生或医疗机构认定患有难以治疗的疾病,在医疗期内医疗终结,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
安排工作的,应当由劳动鉴定委员会参照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进行劳动能力的鉴定。被鉴定为一至四级的,应当退出劳动岗位,终止劳动关系,办理退休退职手续,享受退休、退职待遇;被鉴定为五至十级的,医疗期内不得解除劳动合同。、职工非因工致残和经医生或医疗机构认定患有难以治疗的疾病,医疗期满,应当由劳动鉴定委员会参照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进行劳动能力的鉴定。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的,应当退出劳动岗位,解除劳动关系,并办理退休、退职手续,享受退休、退职待遇。
二、假期工资待遇
(一)职工按规定享受探亲假、年休假、产假、节育手术假、婚丧假时,在规定的假期内,基本工资、工龄工资、应享受的特种工资、生活物价补贴、洗理费、交通费、书报费、效益工资照发。
(二)职工因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进行治疗和修养的,在一年内累计不超过六个月的,除发给工龄工资、生活物件补贴、洗理费、交通费、书报费外,另按下列标准发给病假工资:、工龄不满五年者,为本人基本工资的 60%。、工龄满五年不满十年者,为本人基本工资的 70%。3、工龄满 10 年不满 20 年者,为本人基本工资的80%。
4、工龄满 满 20 年以上者,为本人基本工资的100%。
(三)职工因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进行治疗或修养的,在一年之内累计超过六个月的,除发给工龄工资、生活物价补贴、洗理费、书报费、交通费外,停发病假假期工资,另按下列标准发给救济费:
1、工龄不满五年者,为本人基本工资的 50%;
2、工龄满五年及五年以上者,为本人基本工资的 60%。救济费付到能工作或确定为残废、死亡或劳动关系终止时。
(四)职工在事假期间、只发给生活补贴。
(五)职工因矿工和打架斗殴致伤,在停止工作期间,停发各项工资待遇。
三、请销假程序
职工请销假应填写休假审批表(附后)并按以下程序审批:
(一)干部请销假程序、处级干部(含高级专业技术职称)请假由本单位提出意见,人事处审核,局领导审批。休假结束,请假人到人事处销假。、科级干部(含中级专业技术职称)请假,由本单位提出意见,人事处审批。休假结束后,请假人到人事处销假。、一般干部请假由本单位领导审批、销假,并抱人事处备案。
(二)工人请销假程序
机关工人探亲假,年休假,产假、节育手术假,婚丧假,病假和三日内事假的请销假由本单位审批报劳资处登记备案;请事假三日以上十日以下的,由单位提出意见,由劳资处审批;请事假使日以上的,由单位提出意见,劳资处审核,报主管局领导审批
各单位要合理安排职工的各种假期,务求不要妨碍生产和工作的正常进行。
对职工休假要建立严格的审批、登记、请假销假制度。无故超假的要按旷工处理。返回
第四篇:医院休假规定
XX医院
职工假期规定
一、年休假
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为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为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为15天。公休日和节假日不计入年休假假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一)请事假累计已经多于本人年休假天数的;
(二)请病假已经超过累计时间的(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10天以上的;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0天以上的;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0天以上的);
(三)受党内严重警告或行政记大过以上的;
(四)年内无故旷工三天(含三天)以上的;
(五)违反治安管理条例被拘留三天(含三天)以上的;
(六)在校学习或进修三个月(含三个月)以上的。如果以上情形发生前已经享受年休假的,在下一的年休假中扣除。
工作已满20年享受15天年休假的当年内分两次休假(单次休假时间不得超过10天),其余的每年只有一次年休假机会(如一次未休完不作补休)。
休年休假期间基本工资、相关福利待遇和绩效奖金按正 1
常标准发放,临床科室可根据实际工作情况进行科内调控。
二、公休日和节假日
公休日:行政后勤人员每周1天(休星期日),其余科
室人员每月4天。
节假日:按国家规定执行(行政后勤人员具体休假时间
根据医院工作需要可作统一调整)。
除行政后勤以外的其他科室公休日和节假日由科室安
排,实行轮流休息。每月的假期每月清,不积假。
三、婚假
婚假3天;若男女双方均符合晚婚年龄的(男25周岁,女23周岁),可增加至7天。职工休婚假期间基本工资、相关福利待遇和绩效奖金按正常标准发放(试用期人员除外),临床科室可根据实际工作情况进行科内调控。
四、产假和计划生育假
产假:符合政策规定的正常产假90天(含产前休假15天)。晚育假增加15天;剖腹产增加15天;母乳喂养增加30天;多胞胎者,多一个婴儿增加15天。女职工怀孕3个月以内流产的,给予10天产假,怀孕3个月以上7个月以下流产的,给予20天产假,7个月以上流产的,给予30天产假。
计划生育假:①安环假:2天②取环假:1天③刮宫假:14天,婚后至产前、产后,各一次安环、取环、刮宫手术假期,必须经过必要的的放射、B超、化验检查,由科室负责人同意,院领导审批后,方可予以休假,违者不予假期。
产后送奶:产后10个月内,每日上、下午各送奶1次,每次30分钟(包括路程时间)。
产前产后值夜班:怀孕7个月后、产后10个月内不值夜班。
职工休产假和计划生育假期间基本工资及相关福利待遇按正常标准发放(试用期人员除外),临床科室可根据实际工作情况进行科内调控。
五、事假
职工请事假每年不超过7天,请事假期间不发放工资、福利及相关津补贴,并向医院缴纳管理费用100元/每天(从当月或/和次月工资中扣除)。
六、病假
职工因病需治疗和休息,按程序经批准可休病假。职工休病假期间按如下标准发放基本工资(试用期人员除外):休病假1月以内,基本工资100%发放;休病假2至3月,基本工资90%发放;休病假3至6月80%发放;休病假半年以上70%发放;休病假期间不发放相关福利待遇及绩效奖金。
七、探亲假
工作满一年的职工,与配偶或父母不住在一起,又不能
利用年休假团聚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安排探亲假。
八、丧假
直系亲属(配偶、父母、子女)、岳父母、公婆、祖父母、外祖父母死亡,休假3天。休假期间基本工资、相关福利待遇和绩效奖金按正常标准发放(试用期人员除外),临床科室可根据实际工作情况进行科内调控。
九、行政值班休假
行政值班人员值班次日下午可休假半天。
十、请假程序
1、一切请假严格按医院规定履行必要手续(正常休假除外),科室工作人员请假三日以内(含三日)由本人书写请假条科室负责人审批,三日以上先由科室负责人签字同意后再由分管院长审批。
2、中层干部休假请假条由院长审批。
3、所有请假未批准前一律不得休假,违者按旷工外理。
4、请假条原件交院办公室存档,科室排班本附复印件。
5、休假期间如发生人身、财产损害与涉及违纪违法,一切后果自行负责。
十、本规定从XX年X月X日起执行,由院办公会负责解释。
XX年X月X日
第五篇:考勤休假规定
考勤、请假、休假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立正常的工作秩序,提高工作效率,保证员工身心健康和合法权益,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所有员工。
第二章
第三条 作息时间:
考勤管理
上午: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下午: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四条 考勤管理:
(一)严格遵守作息时间,员工出勤必须打卡。公司总监级以上管理人员不需打卡。出差人员出差期间(含销售人员)不需打卡。营业部外勤人员、司机可不每日打卡,但须专人做好出勤记录。
(二)各部门设专职考勤人员负责考勤记录,每月26日以前报人力资源部。人力资源部负责监督打卡和核实考勤记录。
(三)考勤人员必须据实记录员工出勤情况,不得虚报、漏报。
(四)不得以任何理由替他人打卡或委托他人打卡,一经发现,委托人和被委托人记警告处分一次。
(五)不准刁难考勤人员,否则视情节给予警告或记过处分。
(六)如私自涂改考勤记录,给予记过处分。
(七)考勤报表中应包括:部门名称、员工姓名、应出勤日、实出勤日、加班时间、请假天数、迟到、早退、旷工小时(天数)。
(八)公司员工全年满勤,无迟到、早退、病、事假、脱岗、串岗者,记嘉奖一次。
第三章
休假种类、请假规定及批准权限
第五条
公司规定休假的种类有:每周公休假日、每年法定节假日、病、事假、探亲假、婚、丧、产假。各类休假均含公休假日,如遇法定节假日顺延。
(一)每周公休假日:每周休息两天。
(二)每年法定节假日:元旦、春节(初
一、初
二、初三)、国际劳动节、国庆节(十月一日、二日),法定节假日适逢公休假日,顺延补假。
(三)病假:年累计不得超过30天。住院者以6个月为限。但患重大疾病需要长期疗养,经总经理特别批准者不在此限。特准病假以一年为限。工伤除外。
(四)事假原则上年不得超过7天(外地员工的路途时间不计在内),续假不得超过3天。临时发生意外等不可抗力事件经核实者除外。
(五)探亲假: 1 享受条件:在公司工作满一年且与父母或配偶分居两地,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员工享受探亲假。2 假期规定:
已婚员工每年享受一次探望配偶假期,假期为30天; 未婚员工每年享受一次探望父母假期,假期为20天; 已婚员工探望父母,每四年给假一次,假期为20天; 路途另计路程假。(1)(2)(3)(4)
(六)婚假: 2 员工达到法定年龄结婚,享受3天婚假;
员工如属晚婚(男满25周岁,女满23周岁),除上条规定外另给予10天婚假。再婚人员不享受晚婚待遇。
(七)丧假: 员工直系亲属(双方父母、配偶、子女)去世者,给予3天丧假;旁
系亲属(双方外祖父母、祖父母)去世者,给予丧假1天。2 路途时间另计。
(八)产假: 女员工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生育时享受90天产假,其中产前休假15天。2 晚育者可享受105天产假;难产或剖腹产者可享受105天产假;多胞胎生育者在90天的基础上,每胎多加15天的产假。3 4 男员工享受7天的护理假。
有不满18个月婴儿的女员工,在每天工作时间内给予两次哺乳时间,每次30分钟,可合并使用,路途时间另计。5 女员工怀孕不满4个月流产者,给予15天至30天的产假;怀孕满4个月以上的流产者,给予42天的产假。第六条
请假规定。
(一)除每周公休假和每年法定节假日外,员工休假必须提前填写“请假单”向批准人申请,经批准后进行。未办妥请假手续,不得先行离岗,否则以旷工论处。员工请假后由直接上级安排他人暂代其工作;总经理、总监外出时须将行程和时间安排通知办公室备案。
(二)请假单由人力资源部存查,请假人所在部门负责考勤人员须据实记录。请假人应按期到岗,到岗后须及时到人力资源部销假。
(四)员工请假期满不提前二天办理续假或办理续假未获批准不按时到岗者,除确因病或临时发生意外等不可抗力事件外,均以旷工论处。
(五)公司员工依本制度所请假如发现有虚假事情者,则所请假期以旷工论处。
(六)请病假事后必须出具县(区)级以上或公司指定医院的证明。无医院证明者,按事假处理。
(七)住院或经总经理特别批准病假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公司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公司予以解除劳动合同。期满能上班
者,应由就医医院开具证明,并经原所在部门或上级部门三个月的试工考评,试工期间待遇按原工资标准计发。达到要求者留职。达不到要求者公司另行安排工作,员工对另行安排的工作拒不服从者,公司有权予以解除劳动合同。
(八)异地员工请病假,原则上不许回家休养。特殊情况由部门经理报请总监批准。
第七条
批准权限,员工请假一般由其直接上级批准。特别规定如下:
(一)事假:1天到3天(含)以内,由直接上级批准;3天以上到7天(含)以内,员工级职工须经分部主管同意,由部门经理批准;7天到10天(含)以内由系统总监批准;10天以上须由总经理批准,但限15天以内。
(二)病假:请假一周(含)以内由直接上级批准;一周以上两周(含)以内,员工级职工须经分部主管同意,由部门经理批准;两周以上三周(含)以内,由总监批准;三周以上,须由总经理批准,但限一年。工伤除外。
(三)探亲假、年休假由其隔级上级批准。总经理、董事长由董事会批准。
第四章
休假期间待遇
第八条
每周公休假日、每年法定节假日工资、福利照发。第九条
病假待遇:
(一)病假期间,凡在公司工龄满三年(含)以上的职工,享受60%的基本工资,工龄不满三年的职工享受50%的基本工资。
(二)请病假30天(含)以上直至一年,只发本市规定的最低保障工资。
(三)病假期间的医疗费按公司医疗保险规定办理。
(四)工伤期间待遇见《安全生产制度》有关规定。
第十条
事假待遇:事假期间的工资不予计发。年累计事假10天(含),扣发一个月奖金,于累计数当月执行;年累计事假10天以上15天(含)以内,扣
发两个月奖金,奖金基数以累计数当月为准,并于当月起执行。
第十一条 探亲假待遇:工资、福利照发。员工探望配偶及未婚员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公司负担。已婚员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在本人基本工资30%以内的由本人自理,超过部分由公司负担。
第十二条 婚、丧、产假及年休假待遇:工资、福利照发。如发生差旅费不予报销。
第十三条 休职。以下情况之一须办理休职:请事假连续15天以上不能从事工作的;其它公司认可的情况。
休职前必须提交休职申请报告,经所属部门经理或总监和总经理批准后方可休职。休职期满如需继续休职的,必须提前三天提交休职延续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延续。休职期原则上不超过3个月。
休职期满须提前三天申请复职,经批准后方可复职。
因公司原因休职者,公司每月支付60%的基本工资;因个人原因休职者,公司不支付工资。休职期满不能复职或不按规定申请复职者,公司予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制度由人力资源部制订和解释。
第十五条 本制度报公司董事会批准后施行,修改时亦同。
第十六条 本制度施行后,凡既有类似规章制度自行终止,与之相抵触的规定以本制度为准。
第十七条 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施行。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