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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物业发票管理办法

商业物业发票管理办法



第一篇:商业物业发票管理办法

《商业物业发票管理办法》

第一节 总则

为加强发票管理和财务监督,保护股东权益,规避税务风险,维护公平合理的经济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秉承《华润置地税务管理手册》的税收法治精神,制定本商业物业发票管理办法。第二节 适用范围

隶属华润置地(淄博)有限公司所有持有性商业物业项目(包括五彩城、凯旋门等),在对外开展经营活动时,发票开具应遵照本商业物业发票管理办法。第三节 岗位职责

财务部负责本商业物业发票管理办法的解释和更新。

发票开具人员是发票开具的第一责任人,应按本商业物业发票管理办法据实开具发票,不得以客户意愿随意开具发票,对不明事项,须及时请示主管人员,并上报财务部。

财务部商业核算组负责对业务实质进行咨询、答疑和指导。

财务部税务组负责根据核算组对业务性质的解释,指导发票开具,并负责对发票开具人员定期培训的责任。

增值税专用发票由财务部负责开具,具体由财务部商业收银主管负责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由商业地产部负责开具。第四节 发票开具管理

持有物业发票开具主要涉及批发、零售家具、日用百货、日用杂品、玩具、针纺织品、服装鞋帽、皮革制品、电子产品、文体用品、五金家电、建筑装饰材料、预包装食品、散装食品的零售、滑冰费、会议会务服务、展览展示服务等项目内容(目前淄博五彩城发票开具涉及的项目内容请参见后附的“附表 华润置地(淄博)有限公司工商登记的商业经营范围及经营地点明细表”)

第一条 国税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管理

一、开具对象

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购货方需具备:

1、一般纳税人(提供一般纳税人资格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国税税务登记证(副本)。2.符合开具专用发票规定范围。

二、开具范围

1.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收入:1.商场除计生用品、蔬菜以外的货物。2.收取租赁商、联营商的水费、电费、冷热气、物料款等。

2.不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收入:1.零售的烟、酒、食品、服装、鞋帽(不包括劳保专用部分)、化妆品等消费品不得开具专用发票。2.向消费者个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3.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适用免税规定的;4.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5.提供劳务属于营业税范围。6.销售商业购物卡(一卡通、预付卡尚未实际消费)不得开具专用发票。

三、发票税率

水费收入、农产品、煤气、冷热气等低税率商品开具13%;3.其他货物开17%。

三、开票岗位

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人员必须为具备《增值税防伪税控开票系统操作员》资格的财务人员,专用发票保管等同现金管理。开具专用发票开具系统权限和操作人员归财务部管理。

第二条 国税增值税普通发票开具管理

一、开具对象:凡是不能开具或购货方不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

二、开具范围:

1.计生用品批发;2.零售货物;3.提货凭证;4.收取供应商返还资金。

三、不得开具范围:

1.营业税应税收入;2.收取供应商服务性收入(营业税范围);3.非商品和劳务交易收入(比如赔款、利息)。

四、发票开具品目

按销售单据所列品目开具。品目较多(超过发票开具行数),按商品小类名称开具并注明“详见销售单据”。

商业预付卡(购物卡),应如实开具“预付卡”,不许不凭销售单据而填开“办公用品”“劳保用品”。规避虚开发票风险(《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

五、开票岗位

普通发票的开具根据便于业务开展的需要,由经过培训的开票人员进行开具。第三条 地税普通发票开具管理

一、开具对象:收取营业税应税范围的收入。

二、开具范围

1.收取供应商各种服务性收入(营业税范围);2.餐饮、娱乐场所收入;3.租金收入;4.加盟店管理费收入;5.服务费预付款(消费卡)收入;6.其他营业税应税范围收入。

三、发票填写要求

开具内容必须与实际消费的单据相一致;必须做到按日期、号码顺序填开,填开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全部联次一次复写,内容完全一致,并在发票联加盖发票专用章(《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四条)。

四、开票岗位

普通发票的开具根据便于业务开展的需要,由经过培训的开票人员进行开具。第五节 罚则

一、对违反本商业物业发票管理办法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将追究其法律责任及赔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一)应当开具而未开具发票,或者未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开具发票,或者未加盖发票专用章的;

(二)使用税控装置开具发票,未按期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开具发票的数据的;

(三)使用非税控电子器具开具发票,未将非税控电子器具使用的软件程序说明资料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或者未按照规定保存、报送开具发票的数据的;

(四)拆本使用发票的;

(五)扩大发票使用范围的;

(六)以其他凭证代替发票使用的;

(七)跨规定区域开具发票的;

(八)未按照规定缴销发票的;

(九)未按照规定存放和保管发票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虚开发票的,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虚开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虚开金额超过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非法代开发票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违反发票管理法规,导致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税款的,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的税款1倍以下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三十四条“……对违反发票管理法规的案件,应当立案查处”;第三十六条“对违反发票管理法规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税务机关应当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二、对违反本商业物业发票管理办法对公司社会形象产生严重影响的,公司将追究其法律责任及赔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四十条“对违反发票管理规定2次以上或者情节严重的单位和个人,税务机关可以向社会公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四十条所称的公告是指,税务机关应当在办税场所或者广播、电视、报纸、期刊、网络等新闻媒体上公告纳税人发票违法的情况。公告内容包括:纳税人名称、纳税人识别号、经营地点、违反发票管理法规的具体情况。”

三、对违反本商业物业发票管理办法虚开发票的,公司将配合司法机关追究其法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有前款行为骗取国家税款,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给国家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单位犯本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拟稿人:华润置地(淄博)有限公司

财务部

附表

序号 1 2 3

华润置地(淄博)有限公司工商登记的商业经营范围及经营地点明细表

工商登记的商业经营范围 商业经营地点 自有产权房屋租赁 华润大厦、五彩城

酒店管理咨询

暂无 批发、零售家具、日用百五彩城

货、日用杂品、玩具、针纺织品、服装鞋帽、皮革制品、化工原料及产品(不含危险品)、工艺美术品、金银饰品、珠宝首饰、通讯产品(不含卫星及地面接收装置)、电子产品、文体用品、五金家电、建筑装饰材料;预包装食品、散装食品的零售;溜冰场;物业管理服务及咨询;经

济、科技信息咨询及技术交流服务;自由房屋租赁;货物及技术进出口;教育信息咨询、翻译服务;鞋4 5 6

包修理、服装修改;会议会务服务;展览展示服务。(以上范围中涉及配额、许可证管理或有行业规定的,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机动车辆停放服务(限分公司经营)溜冰、体育培训、体育康复、游泳池、健身、洗浴(含桑拿)、保龄球、台球、沙狐球、壁球、棋牌场馆经营

美容美发,餐饮服务;住宿;大型餐馆、酒吧;酒类零售、鲜花零售;商务中心,洗衣服务、车辆租赁

目前由物业公司负责冰场

喜来登酒店、五彩城

第二篇:商业物业停车场管理办法

商业停车场管理办法

一、车辆停放

(一)商铺外广场车辆的进出、停放的调度、管理由物业管理部保安部负责。

(二)任何人在停车场驾驶或停泊车位时,必须服从停车场所在区域保安人员的统一指挥、调度。

(三)区域保安人员要认真指挥、调度车辆的停泊。保证最大限度地利用停车场地和车辆进、出的安全、方便。

(四)任何车辆必须从规定的入口驶入、出口驶出。不得从出口进入停车场或从入口驶出。

(五)进入停车场的车辆必须停泊在所在商铺铺面前规定位置,不得乱停放,业主车辆疏导进入小区停放。任何车辆不得停泊于入口处、出口处、行车道或其它非停泊车位置,避免造成堵塞。

(六)禁止在停车场内停泊或携带可能构成其它车辆或人员危险的车辆及物品。

(七)严禁在停车场内洗车、加油、动用明火及维修车辆。维修、事故车辆必须进入维修车间;清洗车辆必须在制定的清洗区域内,并保证区域卫生清洁,严禁污水乱流;不得停放在停车场内,特殊情况需经停车场保安人员同意,并在保安人员监督下进行,保安有权按临停车辆处置。

(八)不得在停车场范围内堆放货物,拍卖及兜售、摆摊设点或进行其它泊车以外的活动。

(九)保证停车场车辆安全,发现停车场内有可疑人,保安人员要注意观察、重点监视。如果发现有人在车场更换车牌或轮胎,应上前询问,必要时检查当事人的驾驶证、行车证、身份证等。无法处理时,要及时报告主管处理。

(十)进入停车场的车辆违反车辆停放规定,导致停车场内车辆、固定设施等的损坏,必须负责赔偿或承担维修全部费用,必要时将追究其法律责任。

二、安全、警卫

(一)保证商铺外围车辆、人员流通顺畅、方便、公司财物、人员安全。

(二)不允许任何车辆在商铺大门正面乱停乱放。如有立即劝阻或清理。

(三)禁止摊贩在商铺广场范围内摆摊设点或沿路叫卖。

(四)严禁在商铺广场范围内发放未经公司相关部门同意的宣传单、广告单等。

(五)劝阻、疏散在商铺大门口逗留、聚集的顾客,保证大门通畅。

(六)禁止三轮车、擦皮鞋、乞丐等在大门逗留。

(七)防止顾客拥挤,引导顾客有秩序地进、出广场,妥善疏导客流,保证顾客安全,大门通畅无阻。

(八)提高警惕,发现有形迹可疑的人员要重点监视,必要时上前询问。防止有偷盗、抢劫事件发生。

(九)及时制止或控制商铺广场范围内发生的扰乱治安的事件。发现情况,立即通知保安主管,派员协助处理,防止事态扩大。

(鑫顺名车店

执行车位固定包租制,每个车位230元/台*月,有包租方申请包租车位台数,办理包租手续、租赁协议。

一、流动车辆管理

1、按租赁协议车台数办理入场车辆临时停车卡;

2、业务及员工车辆必须从规定的入口驶入,有保安确定后配发临时停车卡后安排到指定车位停放;任何车辆不得停泊于入口处、出口处、行车道或其它非停泊车位置,避免造成堵塞;出场车辆必须从规定出口驶出,驶出时向收费保安交纳临时停车卡,核对后放行;

3、临时停车卡为重复性使用停车卡;当临时停车配发完毕时请核对车位并与出口收费保安驶出车辆,登记领取临时停车卡轮流使用;固定车位已满可停入其它车位将按临时停车收取费用。

二、维修车辆管理

1、事故车辆、维修车辆入场后必须驶入维修车间,并在入口办理登记手续,不得在停车场停放;

2、维修维保提车驶出时凭维修维保单和出车单在驶出口核对后放行;

三、销售转场车辆管理

1、销售、转场车辆入场时在入口办理登记手续;

2、销售后、转场时开具出车单在驶出口核对后放行。

四、安全防范管理

本店的固定包租车位泊车、防盗、安全防范管理有本店安保人员负责;我停车场保安人员配合协调管理,但不承担在固定包租车位泊车所发生的安全纠纷。

上河逸品

第三篇:上海开发区商业物业管理办法

上海开发区商业物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上海开发区商业物业的管理,增加企业经营性收入,确保企业资产的保值、增值,同时为承租方创造优质、安全、和谐的经营环境,方便小区业户生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物业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片区物业管理工作特点,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商业物业,指正式投入使用的各类经营性房屋、场地及其配套设施设备和相关场所。含门面、库房、地下车库、地上车位、建筑物外墙等。

本办法所称商业物业管理,指上海开发区按照专业化管理模式,对各类经营性房屋、场地及其配套设施设备的招租、承租、环境卫生、绿化、治安、消防、交通、秩序等进行维护、修缮、整治等管理和其他与之相关的服务活动。

第三条上海开发区归口对新城小区商业物业实施管理工作。日常具体事务由中心所属的物业管理公司负责组织实施。

第四条上海开发区商业物业管理以客户需求,市场发展为关注焦点,与“业户、商户”真诚合作,通过对所服务项目精细化、专业化、前瞻性的运营管理,带动项目物业市场价值的稳步提升,实现项目在区域市场内可持续发展,创造属于业主、商户、社会公众的共同价值。第五条新城小区内商业用房、场地的产权属上海开发区,受法律保护,不得侵犯。第六条新城小区内商业用房、场地的公共配套设施,承租商户有合理使用的权利和维护义务。第二章管理机构职责及权限

第七条 上海开发区是新城小区内商业物业唯一具有物业管理专业化服务资格的企业,其职责范围及权限为:

1、制(修)订商业物业管理办法,并对管理办法进行解释;

2、对商业物业进行整体规划,划分商业物业的经营范围;

3、制定商业用房、场地的租金、物业管理费收费标准;

4、对商业用房、场地租凭合同审查、登记、备案管理;

5、对商业用房、场地租赁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6、对商业用房、场地物业服务质量进行监督检查。第八条职责划分

负责门面、房屋、场地等的对外招租、出租工作,按程序将出租房屋、场地的地理位置、安全状况、治安状况、出租价格等信息报中心有关部门、上级管理部门审查;根据审查意见,签订出租合同;负责出租房屋、场地在出租使用过程中的装修、安全、物业管理,并跟踪监督检查合同内容执行情况。

质量安全环保科负责根据报审资料,对拟出租的房屋、场地的安全状况进行现场检查评估,提出是否出租的意见;负责出租房屋安全协议的审定,对存在安全隐患不能出租的房屋、场地,提出安全整改意见;负责对已出租房屋、场地的安全状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计划财务资产科负责出租房屋、场地的资产管理;对出租房屋、场地的价格进行测算,按周期下发房屋、场地的租赁价格并监督执行;负责对安全协议和出租合同进行审查,加盖“合同专用章”;负责对房屋、场地租赁费用的账务指导、监督与处理。

物业管理科负责对出租房屋、场地的出租情况、装修过程、合同履行进行监督检查;参与安全协议和出租合同的审查。

纪检监察科参与房屋、场地招租过程的监督管理。

综治办负责对已出租房屋、场地的治安状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第九条 商业物业管理从业人员向业户提供优质服务,切实履行以下职责:

1、自觉学习物业管理法规制度,刻苦钻研业务技能,为业户提供优质高效服务;

2、深入践行“方便业户、文明服务,您的满意、我的追求”的服务宗旨,持续改进工作作风和方法;

3、切实履行服务质量承诺制、首问责任制、全员责任制和业户回访制,努力提高承租方满意度;

4、服务过程中,严格监督安全操作规程和工作标准的执行,自觉维护出租方、承租方的合法权益。

第三章承租方的权力与义务 第十条承租方有下列权力

1、按照国家标准规范和合同规定正常使用租赁物;

2、享受出租方合同范围内提供的环境卫生、绿化、治安、消防、交通、秩序等有偿服务;

3、合同期满后,在同等条件下享有续租优先权。第十一条承租方的权力和义务

1、如需对房屋进行改装修或增扩设备时,必须征得出租方书面同意,费用由承租方承担。不得在公共场地内摆摊设点和私自搭设建(构)筑物;

2、承租方使用该房屋应保持周围环境整洁,做好防火防盗工作;

3、因使用不当或其它人为原因造成房屋或设备损坏的,承租方负责赔偿或给予修复;

4、承租方应按照水电气相关规定做好设施的维护和费用缴纳工作,并有义务对出租方正常的房屋维修、场地检查和维修予以协助;

5、承租方应在租赁期届满时把租赁物交还给出租方。期满承租方不再续租,在征得出租方同意的条件下,其装修装饰的物资、材料可自行自费拆除。如需继续承租上述租赁物,应提前一个月与出租方协商,出租方在同等条件下给予承租方优先租赁权,双方另行签订协议。第四章 招租与承租

第十二条商业物业的招租,由物业管理公司具体负责。招租方式为竞租和议租。

租赁物存在三个或以上潜在租赁对象时,采用竞租方式,在符合使用目的、经营范围下,以合理高价者作为承租方。

对一些大型旗舰店、品牌店以及租赁物潜在租赁对象不足三个时,可采用议租方式,具体实施单位根据承租的使用目的、经营项目等进行商谈,签订租赁合同。

第十三条承租的房屋、场地必须符合中心对商业物业的整体规划。不得用于经营易燃易爆、油漆、化工油品、有毒有害物品;不得用于经营房屋本身不具备安全性能的营业场所;以及其他国家政策法律规定禁止经营的项目。

第五章商业房屋、场地及公共配套设施的维修和管理

第十四条 为维护片区商业房屋、场地及公共设施使用安全,中心物业管理公司归口房屋、场地及公共配套设施设备的维修和管理,并履行以下职责:

1、受理业户报修并组织实施,及时对维修服务质量进行回访;

2、建立商业房屋、场地及公共配套设施(特别是重点部位)的巡检制度和档案资料,发现问题及时予以整改;

3、负责对商业房屋的公共部分(如外墙面、楼梯间)的维修,其费用从房屋租金中支出;

4、负责商业房屋外的道路、路灯、沟渠、池、井、园林绿化地等公用设施设备的日常维修养护,费用从房屋租金中支出;

5、建立维修档案,组织完损等级评价,提报养护维修计划。

第十五条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随意动迁、拆改商业房屋、场地所有公共配套设施。

第十六条 承租方应合理使用建筑房屋、场地及房屋公共配套设施,有责任保护建筑房屋、场地的完整和使用的安全。严禁以下行为:

1、擅自改变房屋、场地及公共配套设施的结构、用途和外貌;

2、擅自堆放有损房屋、场地及公共安全的危险物品;

3、利用房屋、场地及公共配套设施,从事危害他人合法权益和其它非法活动。第六章房屋装饰、装修管理

第十七条承租方需要对租赁房屋进行装饰、装修,必须事先将装饰装修方案报请物业管理公司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十八条 在装饰、装修人员进场前,必须到物业管理公司登记,并按工程规模向物业管理公司交纳房屋装修保证金。保证金的收取按元/m2。

第十九条 在房屋装饰、装修过程中,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建筑装饰装修管理规定》和中心物业管理的相关规定。为确保商业房屋的装饰、装修行为的规范、合法,特作如下规定:

1、严禁擅自在砖砌体墙上扩大门窗洞口面积、削弱钢筋、砼圈(过)梁和构造柱或使其改变受力性质;

2、严禁擅自改变非承重墙的位置;

3、严禁粘贴不符合楼地面承重标准的装饰材料,加大其负荷;

4、严禁在楼板底,剪力墙上凿槽打孔,不得在钢筋混凝土梁下悬挂重物,削弱梁、柱有效截面;

5、现浇钢筋混凝土板式楼面,原设计未考虑隔墙的,不得增加隔墙;

6、铝合金、塑钢门窗玻璃安装须保持格调一致;

7、不得擅自改变厨房、卫生间的上、下水竖管、地漏、便坑位置;

8、严禁在底层框架砖房的抗震墙上破墙开洞;

9、不得擅自改变原有门洞的设计,不得妨碍楼梯通行和消防;

10、装饰、装修使用易燃材料或可燃材料须经消防机关批准或进行防火处理;

11、装饰、装修中用于生意固置物制作安装,如招牌、灯箱等,必须符合出租方统一要求;

12、不准在街道上拌和混凝土,不准将建筑垃圾倒入垃圾桶。装饰、装修垃圾、废弃物应按指定的位置和时间进行堆放、清运。施工完毕后,必须对所经道路、场地进行清理;

13、装饰、装修不得损坏绿化带,不得影响他人工作和生活;

14、装饰、装修施工期限,每天施工时间以与物业管理公司的约定时间为准。第七章环境秩序、绿化卫生管理

第二十条 为了给承租方创造正常的经营秩序和怡人经营环境。中心生活物业管理公司归口对商业区域秩序和环境实施管理,并履行下列职责:

1、加强商业区绿化建设和养护,不断地提高绿地景观效应;

2、建立和完善一整套行之有效的环卫量化管理运作流程,不留清洁卫生“死角”,及时组织清理乱堆放的物品、乱张贴的宣传品,及时清除道路积水,定期疏通公共雨、污水管道、井;

3、做好除“四害”工作。坚持经常巡查所管理区域的卫生,劝阻和制止不卫生、不文明的行为;

4、实行保安24小时巡视;

5、负责在涉及人身安全处,设置明显标志并制订具体防范措施;

6、负责制定商业区内的火警事故、治安事件以及其它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事发时及时报告有关主管部门,并积极协助有关部门采取相应措施;

7、对违法行为,积极协助当地公安机关等部门配合进行处理;

8、在商业区内配备消防器材,并定期检查。

第二十一条承租方有维护、保护经营秩序和环境的义务,禁止破坏秩序和有损环境的行为。为此,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不准践踏、占用绿化草地(或利用绿化带私耕私种),攀摘花木;

2、不准在绿化树木上拉绳晾晒、悬挂物品;

3、不准攀、涂园林艺术雕塑;

4、不准随地吐痰,乱丢烟头、纸屑、果皮、饮料罐(瓶)、垃圾等;

6、不准在公用的楼梯间、天台、平台等处堆放杂物;

7、严禁在打架斗殴、聚众闹事,违者对其主要责任人给予批评教育,造成严重影响和后果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移送派出所处理;

8、严禁聚众赌博或从事其他违法活动,一经发现对当事人依照有关规定移交当地派出所处理;

9、消防设施、消防器材,严禁损坏、圈占、埋压、擅自改变消防设施和器材的使用性能;严禁将消防设施、器材挪作它用;

10、严禁乱涂、乱写、乱画、乱贴。严禁未经物业公司批准,擅自设置户外广告、标语、横幅、广告标示牌;

11、严禁在人行道、楼道口、房前屋后等公共区域乱堆、乱放物料、车辆、炉灶、桌椅、标牌、花盆等杂物;

12、未经批准,不能使用高音喇叭;

13、严禁饲养家禽、家畜;

14、严禁在入口处及人行道或道路两侧摆摊设点、堆放物料、搭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不准占道堆放货物、聚众打牌、打麻将; 第八章水电气管理

第二十二条 根据江油市鸿飞集团水气管理规定和江油市供电局用电管理规定,商业用水、气、电由鸿飞集团、市供电局直接管理到户,双方的权力与义务和具体管理,依照其管理办法和合同执行。不属于江油市鸿飞集团、市供电局管理区域的商业物业,水电气管理按《上海开发区水电气管理办法》执行 第九章服务费用

第二十三条为保证商业用房及其配套设施设备的管理、维修、养护工作能正常开展,中心按规定向受益人收取以下费用。

1、商业用房租凭费、场地租赁费;

2、物业管理费,电视收视费;

3、特约服务的服务费(房屋及配套设施自费段的维修费,临时占道使用费等);

第二十四条租赁价格确定原则。

1、每年11月由计划财务资产科牵头,会同出租管理单位、纪检监察科、安全环保质量科、物业管理科对涉及拟出租房产的周边区域进行出租价格的市场调研。

2、由计划财务资产科根据市场调研情况,形成市场调查报告,并根据市场询价情况按拟出租房屋、门面、场地明细提出中心次年的建议出租价格,报中心领导办公会审批后执行。

3、对采取竞租方式招租的租凭价格不得低于建议出租价格。

4、对采取议租方式招租的租赁价格原则上不得低于建议出租价格。如因特殊情况,实际出租价格低于建议出租价格,对于特殊情况下的出租价格需报中心审批后方能出租。

5、拟出租房屋、门面、场地建议价格明细以计划财务资产科下达的文件为准。第二十五条物业管理费、电视收视费、特约服务费按中心制定的收费标准执行。第十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解释权属上海开发区。

第四篇:发票管理办法

发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建立健全甘肃皇台酒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财务管理制度,加强公司对发票的管理,规范发票管理流程,保障企业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本公司《财务管理制度》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关于销售发票的管理办法

第二条 基本原则

(一)公司对发票实行专人管理,领取发票由专人负责,责任划分到人。财务部设《发票登记簿》,详细登记各种发票购买、领用、开具和结存情况。

(二)税务会计负责依法向主管税务机关按规定程序申请、领购发票。

(三)严禁转让、转借、转开、虚开发票或向客户提供空白发票;未经税务机关批准,不得拆本使用发票,不得自行扩大发票使用范围。

(四)严禁倒买倒卖发票、发票监制章和发票防伪专用品。第三条 发票的领购与保管

(一)税务会计凭《发票领购簿》、IC卡和经办人身份证明到税务机关领购专用发票

(二)空白发票应视同现金管理,设置专用保险柜保管,不得擅自损毁。已经开具的发票存根联和发票登记簿,应保存十五年,保存期满后报经主管税务机关查验后销毁。

(三)若发票遗失,则由遗失人承担一切经济责任(包括税务处罚等)。第四条 发票的开具要求

开具产品销售发票,凭 “送货单”或“销售收入明细表”开具发票;开具发票不得变更品名和金额,收货单位名称。开票内容包括:购货单位名称、地址、电话、开户行、产品名称、型号、计量单位、数量、单价等。开具租金、劳务费等发票时,以相关职能部门开具的“开票通知单”为依据,具体内容同“销售通知单”。

(一)防伪税控发票的开具要求

1、购货单位要求开具防伪税控发票时,必须提供税务登记证复印件及一般纳税人资格证书复印件,由财务部税务会计审核无误后,方能开具专用发票。

2、开票员进入开票系统时,只限于进入防伪税控开票业务处理子系统,其它模块对开票员不予授权。

3、开具电脑版发票,应核对系统发票号码与打印机上安装的发票要完全一致。发票填写内容和“销售通知单”所列示内容必须完全一致。

4、发票打印时应全部联次一次完成打印,打印时必须要将发票内容全部打印在纸制发票的方格内,漏打、少打或打印出格都视为废票。

5、开票系统打印的销售清单与所开具发票一一对应,待核对后将发票和清单对应装订处理。

6、在开具专用发票当月,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情形,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符合作废条件的,按作废处理;开具时发现有误的,可即时作废。作废专用发票须在防伪税控系统中将相应的数据电文按“作废”处理,在纸质专用发票各联次上注明“作废”字样,全联次留存。

7、若购买方已作账务处理无法退回原发票,购买方须取得当地税务机关开具的进货退出或索取折让证明单位送交公司,作为销售开具红字发票的合法依据,税务会计收到证明单后,根据退回货物的数量,价款或折让金额向购买方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开出的红字专用发票后必须附有原发票的发票联、抵扣联及对方开具的销货退回折让证明。

8、开票员从财务部税务会计处领取的空白发票必须保存在保险柜中,已开发票要按序号排列并装订成册,结束开票工作时要将IC卡从读卡器中取出并妥善保管。

(二)普通购货发票的开具要求

对开具普通发票的管理:填开发票时依照“销售通知单”或“开票通知单”,如实开具。作废、冲红、保存参照防伪税控发票处理办法。

第五条 发票传递程序

根据“谁经办、谁负责”的原则,销售公司销售货物的现金收入及转账收入由销售公司人员经办,经办人负责传递由财务部人员审核、签字开票。仓储部或供应部销售材料的现金收入及转账收入由其部门人员经办,经办人负责传递由财务部人员审核、签字开票。

负责传递发票的经办人员应于开具发票的当月将发票传递至客户,以确保客户在国税局规定的专用发票180天认证期限内认证抵扣,因发票滞压的原因影响客户无法按期认证抵扣税款的,由经办人员负责全部责任。

第三章

关于取得发票的管理办法

第六条 发票的取得

(一)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时,必须向收款方取得发票。

(二)发票的取得必须合法,符合国家税务机关的规定,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晰,并加盖开票单位的财务印章或发票专用章。

(三)凡与一般纳税人企业发生的业务往来必须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发票应为两联,一联为发票联,作为报销记账凭证;一联为抵扣联,作为抵扣税款的凭证。

(四)凡与个人、小规模纳税企业发生经济业务无法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必须取得国家税务局认可的普通发票。

(五)取得的时限

对于零星采购采用交款提货结算方式的,在款项付出时即应取得发票;对于金额较大,交货期限较长的,经办人员必须确保在提货时或对方发货后15天以内及时取得发票,以确保公司在国税局规定的专用发票180天认证期限内认证抵扣。

(六)对于违法违规发票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中规定:

1、未按规定取得发票的行为包括:(1)应取得而未取得发票;(2)取得不符合规定的发票;

(3)取得发票时,要求开票方或自行变更品名、金额或增值税税额;(4)自行填开发票入账;

(5)其他未按规定取得发票的行为。

2、未按规定保管发票的行为包括:(1)丢失发票;(2)损(撕)毁发票;

(3)丢失或擅自销毁发票存根联以及发票登记簿;(4)未按规定缴销发票;(5)未按规定建立发票保管制度;(6)其他未按规定保管发票的行为。

对发生上述违法违规发票行为的,公司依照税法有关规定和对公司造成的损失大小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第七条 发票报销有关规定

1、凡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发票,均不能作为财务报销凭证。

2、凡支付运输费用的,必须开具“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发票联和抵扣联同时取得,税务部门代开的“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代开)”发票,公司承担运费及杂费,税务机关扣缴的税金我公司不予承担。

3、供应部门经办人员应于发票开具日起一个月内到财务部门办理相关手续,确保增值税专用发票当月认证,抵扣当月税款。因发票滞压的原因影响公司无法按期认证抵扣税款的,由经办人员负责全部责任。

4、经办人员必须在第一时间办理材料验收入库工作,取得入库验收单(三联)后,与发票、报销单(已办理审批手续的)、采购合同一并交予财务人员,经财务人员认真仔细审核发票、验收单、采购合同的规格、数量、金额及审批签字,确认无误后,方可办理报账。

5、经办人员办理的费用类支出时,必须取得合法有效的专用发票,经财务人员认真仔细审核发票后,按原有相关报销制度规定执行。

6、发票遗失、损毁等无法报销的,由业务人员承担全部责任。

第四章

附则

第八条 本办法自总经理办公会批准之日起执行。第九条 本办法由公司财务部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五篇:发票管理办法

发票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加强本公司发票管理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发票是指公司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开具、收取的收付款凭证。

第二章 发票的种类及用途

第三条 本公司对外(含对内部职工)开具的发票及收据主要有以下四种: 1.北京市服务业专用发票,公司在对外提供劳务、服务及其他经营业务、收到款项时开具。

2.北京市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专用发票:公司在对外销售商品房及土地转让时开具。此凭证是买卖双方结转定金的转帐依据和购房单位办理产权过户的依据,同时也是售房单位计缴营业税和计缴土地增值税时须提供的收入依据。

3.北京市建筑安装业专用发票:公司在与委托建设施工的单位结算工程款,建筑机械租赁、维修、材料调拨,建筑性能试验收取款项时开具。

4.内部收据:在内部职工归还借款或收到暂存款时开具。

第三章 发票的购领

第四条

公司在办理税务登记领取税务登记证后,应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领购发票。申请领购发票应向税务机关提交领购发票申请,经办人身份证,税务登记证件或其他有关证明,以及财务印章或者发票专用章的印模,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发给发票领购簿。公司凭发票领购簿核准的种类数量,以及购票方式向主管税务机关领购发票。

第四章 发票的开具和保管

第五条 公司发票应由财务部指定专人保管,公司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时,应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

第六条 公司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济活动支付款项时,应当向收款方取得发票。取得发票时,不得要求变更品名和金额。

第七条 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经办人有权拒收。

第八条 开具发票应当按规定时限、顺序、逐栏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单位财务印章或者发票专用章。

第九条 公司不得转借、转让、代开发票,未经税务机关批准,不得拆本使用发票;不得自行扩大专业发票使用范围。

第十条 公司发票管理人员应当设置发票登记簿,并定期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发票使用情况。

第十一条 公司在变更或者注销税务登记的同时,办理发票和发票领购簿的变更,缴销手续。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存放和保管发票,不得擅自损毁。已经开具的发票存根联和发票登记簿,应当保存五年,保存期满报经税务机关检验后销毁。

第五章 发票的检查

第十三条 税务机关在发票管理中有权进行下列检查;

1、检查印制、领购、开具、取得和保管发票的情况;

2、开出发票查验;

3、向当事各方询问与发票有关的问题和情况;

4、查阅、复制与发票有关的问题和情况;

5、在查处发票案件时,对有关的情况和资料可以记录、录音、录相、照相、和复制。第十四条 公司必须接受税务机关依法检查,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不得拒绝隐瞒。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实施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第十六条 本实施办法由财务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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