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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核嘉华公司保密工作制度

中核嘉华公司保密工作制度



第一篇:中核嘉华公司保密工作制度

中核嘉华保密工作制度

保密工作,关系到党和国家、各业主单位的根本利益,是每个工作人员的重要职责。现根据上级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以下制度:

一、全体公司人员必须自觉遵守《中华人民共和保密法》的规定,严格保守党和国家的机密。

二、所有公司内部文件、资料都要严格管理,健全登记、签收和借阅归还手续。各岗位对所有文件都要逐件登记,并注意存档。

三、公司召开的项目评审会及其他各项重要会议,凡涉及国家机密和有关商业秘密的事项,应采取严密措施,做好保密工作,严格会议文件管理,与会人员不得对外泄露会议秘密内容。

四、公司各种文件均应由分管领导签署处理意见,按规定范围传阅,不得擅自扩大传阅范围,机密以上文件、资料,个人不得抄录和传达;必须抄录和传达时,应经领导批准。

五、机密文件的传阅应严格按照上级规定的范围执行,不准私自复印、传阅等。如确需翻印,须经领导批准,份数从严控制,散页要销毁。

六、文件与资料要存放在有专门安全设施的文件柜里,并随时锁好,由专人负责。

七、保密员要做到知密不泄密,不与无关人员谈论秘密文件内容,不私自携带秘密以上文件外出;未经领导批准,不得将秘密文件给任何人阅读,不为个人需要摘录秘密文件内容。

八、严禁与业务无关的人员进入公司办公室,业务往来人员不得随意翻阅文件、资料。打字室工作人员要注意保守机密,不得传阅打印内容,不准任意传递打印文件。

九、不准擅自向外提供数据、资料。查阅本公司文书档案,一般只限于本部门或本人经办的业务范围,查阅人必须履行借阅登记批准,外单位人员查阅秘密以上文件必须经单位领导批准。

十、文件要随时整理存放好,不得乱堆乱放。工作人员离开办公室时,应随时将所有文件、笔记本放入文件柜或抽屉内,桌子上不得有文件。

十一、员工工作变动时,应将所保管的文件、资料和个人保密本交清,未经批准不得带走。

十二、各种机密文件、资料要经常进行清查,及时归档;对一些确需销毁的文件,须经领导同意,保密员登记后,并由两人以上监督,到指定的地点销毁,严禁随意乱扔乱烧。

十三、全体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党和国家的保密法规以及有关保密制度与纪律,不泄漏国家秘密,不该自己知道的秘密不问、不看、不听,不在私人通信及电话中涉及秘密内容,不与家属、子女、亲友谈论国家秘密,不在公共场所谈论保密事项和交接保密文件。

十四、严格“三密”文件的登记和保管,“三密”件一律由专人保管传递。

十五、严格遵守“三密”文件、资料、档案的借用管理规定,建立健全专人签收制度。

十六、“三密”文件不准私自复印、摘录和外传。因工作需要复印、摘录时,应按有关规定经批准后办理。复印件应按照文件、资料的保密等级管理。不得在公开发表的文章中引用“三密”资料。

十七、密级的划定应按《保密法》有关规定执行;未经保密主管部门核准密级范围的文件材料,可在文头显要位置标明“内部资料,注意保存”字样。

十八、发现失密、泄密时,要及时报告。如不遵守保密规定而造成失泄密的,按有关规定追究当事人责任。

十九、公司要定期研究保密工作,总结经验,表彰先进;对失密、泄密者要追究责任,严肃处理。

第二篇:中核嘉华公司劳动纪律管理制度(修订)(范文)

嘉华公司劳动纪律管理实施细则

(讨论稿)

为进一步加强劳动纪律的管理,保证生产秩序正常进行,进一步加强公司的组织、生产、工作时间纪律,根据《公司法》、《劳动合同法》及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条 劳动纪律内容:

劳动纪律是劳动者去实现劳动过程中的行为规范,是组织集体劳动保证生产秩序正常进行的必备条件,它要求劳动者在生产劳动过程中必须遵守一定的规则和秩序,听从组织者的指挥和调度,劳动纪律是从事集体生产劳动,必须共同遵守的准则,主要包括三个方面:

1、组织纪律:每个员工应服从命令听指挥,服从组织调动和分配(包括车间、工段、班组分配和设备、岗位、班次、生产、工作任务),有意见可以按组织原则,向有关部门反映,但在未改动前,必须执行调动和分配。

2、生产纪律:每个员工应严肃对待公司下达的任务和指标,并认真负责地保质、保量,按期完成,切实按照设计图纸、工艺规程、安全技术规程和操作法操作,严禁违章作业,有章不循。

3、工作时间纪律:每个员工必须严格遵守公司的作息时间、考勤制度、请销假制度、请假、调休应按规定事先办好手续,先审批后休假,严禁先用假,后补手续,否则,按旷工处理。第二条 员工必须保证八小时内的有效工作,充分利用工作时间努力工作,严禁做与生产不相干的事情,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受到处罚:

1、当月迟到早退一次处100元罚款,当月迟到早退两次处200元罚款,当月迟到三次,按待岗3个月处理。

2、工作时间打扑克、下棋、织毛衣、串岗、吃食物、带小孩、聊天、看与工作无关的书刊杂志,当月第一次处100元罚款,当月第二次处200元罚款,当月第三次按待岗3个月处理。

3、工作时间严禁用手机、电话、电脑进行炒股、聊天、玩游戏等,违者按待岗3个月处理。

4、工作时间相互扯皮,吵架打架、斗殴发现一次双方各按待岗3个月处理,情节严重者按综合治理有关规定处理。

5、职工被公安机关罚款一次按待岗3~6个月、拘留一次按待岗6~12个月处理,拘留期间按无薪事假考勤,工资停发。

6、对于无正当理由拒不服从分配,完不成工作、生产任务影响正常工作秩序和生产秩序的,按待岗3~6个月处理。

7、工作时间出厂,必须请假并按部门开具的《员工临时请假条》,经门卫人员验证登记后,方可出厂,否则按早退对待;对不交假条强行出厂或谩骂门卫人员,在年内一次处罚100元,二次以上按待岗3个月处理。

8、严禁酒后上岗,公司两级劳动纪律检查人员均有权对酒后上岗者停止其工作,并按待岗3~6个月处理。

9、在禁止吸烟的场所,发现吸烟者,一次处罚200元。其他场所,一律严禁乱扔烟头,办公场所及车间内每发现一个烟头,对单位(个人)罚款100元。

10、员工干未经领导同意的加工工件,一律按“干私活”对待,除没收所干工件,照价或加倍赔偿外,还应按待岗3~6个月处理。

11、工作时间无故脱岗、睡岗、当日按旷工处理。

12、职工必须认真遵守上、下班时间。必须按规定的时间到达或离开岗位,否则按违反劳动纪律处理。接送员工下班的车辆,在规定的时间方能出厂,否则驾驶员按违反劳动纪律进行严肃处理。

13、凡员工休假探亲等各种假,必须预先办理审批手续,凡未按规定履行手续而休假者,按矿工处理。

14、凡旷工者,旷工一天扣30%本人当月工资,旷工二天扣50%本人当月工资,旷工三天扣100%本人当月工资。

15、各班组考勤员必须严格执行考勤管理制度,部门负责人和统计员要认真审核,对不爱惜考勤,胡涂乱抹,不认真考勤的人员和部门负责人处以罚款100元。

16、员工应正确对待检查组的检查,凡无理取闹,起哄,争辩,谩骂报复或阻碍检查组正常工作的,一律按待岗3~6个月处理。

第三条 员工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公司予以解除劳动合同(不发补偿金):

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者。2.对他人暴力威胁、恐吓、妨害团体秩序,造成严重后果者。

3.年内连续两次受治安处罚(拘留)者。4.受刑事处分者。

5.故意破坏公司设施、设备及财物者。

6、故意损毁涂改重要文件、电脑数据,造成严重后果和影响者。

7.盗窃公司财物者。

8.不愿意或不能胜任公司安排的工作者。9.连续旷工15天或累计旷工30天者。10.严重违反公司劳动用工有关规定者。11.吸食毒品者。

12.伪造或盗用公司印章、证件者。

13.故意泄露公司技术、商业上的机密,致使公司蒙受重大损害者。

14.利用公司名义在外招摇撞骗,致使公司名誉受重大损害者。

15.参加非法组织者。

16.严重失职,给公司造成重大利益和财产损失者。17.违章作业,发生安全、质量、设备等事故,造成重大经济损失者。

18.收受贿赂损害公司利益者。19.待岗期满,经考核不合格者。

20.其他违反国家法令或本制度规定,情节重大者。第四条 本制度中的罚款从员工个人次月工资中扣除。第五条 员工在发生以上行为经所在单位、部门查实后,由单位、部门负责人收集整理有关材料,并交主管领导签署处理意见,逐级上报公司综合部备案和履行相关手续;员工被解除劳动合同的,在征求工会意见的基础上,经主管领导审核签署处理意见报总经理批准后,由公司综合部通知被解除劳动合同的员工办理手续。

第六条 员工对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如有异议,可向公司综合部及公司工会委员会提出复议申请,或在规定时间内向上级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或人民法院提出申诉,具体按国家有关劳动处理规定办理。

第七条 对劳动纪律检查组的要求

1、公司劳动纪律检查组,必须坚持每月不少于两次定期和不定期的劳动纪律检查。

2、各单位、部门要随时对本单位、部门的劳动纪律进行检查。

3、公司劳动纪律检查组有权对公司各个岗位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对查出的违纪应做出处理(包括张榜公布)。

4、各单位、部门检查出本单位、部门的违纪人员,必须在当月岗位工资考核表,“备注”栏内注明。对单位、部门检查出的违纪人员,不附带单位、部门负责人的责任。

5、各级领导对劳动纪律一定要常抓不懈,两级劳动纪律检查组要认真履行职责,做好检查记录,按规定及时上报违纪人员情况,及时做好处理。

6、各单位、部门要把抓劳动纪律例入主要议事日程,要结合政治思想教育,对员工经常进行遵纪守法教育,提高员工遵守的自觉性。

第八条 本实施细则经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讨论通过后实施,原《嘉华公司劳动纪律管理制度》同时废止。

第九条 本实施细则解释权归公司综合部。

第三篇:公司保密工作制度

公司保密工作制度

为了保守国家秘密,维护国家安全,保障机关保密工作的顺利进行,结合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办公设备及网络安全保密管理办法

(一)为了加强文旅系统办公设备接入网络后的安全运行,提高网络安全保密保障能力,根据国家和自治区有关网络安全保密管理的规定和要求,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二)文旅系统网络包括机关办公互联网、文旅局外网、财政专线内网。

(三)文旅系统办公设备及网络安全保密管理工作的基本任务是规范办公设备接入网络后的使用和管理,确保工作人员使用办公设备及网络办公过程中产生相关信息的保密和安全。

(四)各部室、二级单位主要负责人为保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五)党政办公室负责网络安全保密工作的统一管理、检查、设备安装、维护更新工作。

定期对网络设备进行检查维护,确保设备安全稳定运行。

(六)机关全体工作人员必须自觉加强网络安全保密意识,学习网络安全知识,严格遵守网络安全保密纪律。

1.不使用普通电话机、传真机谈论或传输涉密信息。

2.不使用非涉密办公设备复印、打印、扫描涉密文件、资料。

3.不擅自复印、打印、扫描涉密文件、资料。

4.不将涉密办公设备安放在不符合保密要求的场所。

5.不将涉密办公设备与互联网等公共信息网络连接。

6.不使用无线方式连接涉密办公设备与涉密计算机。

7.不在涉密计算机和非涉密计算机之间共用办公设备和存储介质。

8.不在涉密场所中安装、使用配有麦克风、摄像头等音视频输入装置的智能设备。

9.不擅自将涉密办公设备交由外部人员维修。

10.不将淘汰、报废的涉密办公设备赠送、出售、丢弃或者改作其他用途。

11.不在涉密计算机安装来历不明的软件

12.不将无线网卡、无线鼠标、无线键盘等无线蓝牙设备用于涉密计算机。

13.不在互联网网站、微博、微信、论坛、博客等社交媒体发布国家秘密信息。

14.不使用私人计算机、便携式计算机、移动存储介质存储、处理国家秘密信息。

(七)新接入的办公计算机、打印机及其它外联设备原则上必须是新购置并符合相关保密规定的设备。

(八)已经接入内网的台式机不得接入外网。

(九)各股室及二级单位维修或更换计算机、打印机及其他外联设备等办公设备时,应通知党政办公室选派技术人员进行维修或安装调试,设备使用部门人员不得擅自委托维修或安装。

(十)网络管理人员要主动防范网络攻击,及时下载更新反病毒软件。

内外网计算机终端用户要及时进行更新升级,实时打开反病毒监控程序,确保反病毒软件正常运行。外网用户不得随意打开来路不明的邮件附件,防止病毒程序通过邮件传递。要经常升级系统漏洞补丁,防止病毒通过系统漏洞进行攻击。

(十一)对违反本办法,造成国家保密信息泄露的,将按有关规定对当事人和责任人进行查处,情节严重的,予以行政处分并通报,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二、保密守则

(一)不该说的国家秘密不说。

(二)不该问的秘密不问。

(三)不该看的秘密不看。

(四)不该带的秘密不带。

(五)不在私人书信中涉及秘密。

(六)不在非保密本上记录秘密。

(七)不用普通邮电传送秘密。

(八)不在非保密场所阅办、谈论秘密。

(九)不私自复制、保存和销毁秘密。

(十)不带秘密载体探亲、访友、旅游。

三、保密范围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规定的秘密事项;

(二)中共中央、国务院的密级文件、资料;自治区党委、政府的密级文件、资料;通辽市委、市政府的密级文件、资料;×××旗旗委、政府及有关部门的密级文件、资料;

(三)文旅系统上报、下达的涉密项目、计划、通知、批复及定有密级的档案材料;

(四)其他需要保密的事项。

四、处罚规则

(一)处罚的种类:

1.通报批评;

2.行政处分(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3.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二)违反保密法有下列情节之一的,由国家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为境外的机构、组织、人员,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或者情报的;

2.以窃取、刺探、收买等方法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的;

3.非法持有属于国家绝密、机密的文件、资料或者其他物品,拒不说明来源与用途的;

4.利用计算机实施窃取国家秘密的;

5.故意或者过失泄露国家秘密的。

(三)对泄露国家秘密尚不够成刑事处罚,有下列情节之一的,从重给予行政处分:

1.泄露国家秘密已造成严重后果的;

2.以谋取私利为目的,泄露国家秘密的;

3.泄露国家秘密危害不大但次数较多或者数量较大的;

4.利用职权强制他人违反保密规定的;

5.丢失国家秘密载体或国家秘密载体被盗窃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违反保密制度,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将给予通报批评:

1.相关人员不重视保密工作,经批评教育仍不改正的;

2.存在保密工作隐患,经提出不整改的;

3.泄露国家秘密未造成后果的。

第四篇:公司保密工作制度

公司保密工作制度

一、总则

1.1 为保守公司秘密,维护公司权益,特制定本制度。1.2 公司秘密是关系公司权力和利益,依照特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的事项,包括但不限于技术秘密和其他商业机密。技术秘密是指不为公众知悉、能为企业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且企业采取保密措施的非专利技术和技术信息。技术秘密包括但不限于:技术方案、工程设计、技术报告、检测报告、试验结果、图纸、技术文档等等。其他商业秘密,包括但不限于:财务资料等。

1.3 公司职员都有保守公司秘密的义务。接触到企业商业秘密的高级员工,例如:管理人员、技术人员、财务人员、销售人员、秘书等对保守公司秘密负有特别的责任。

1.4 公司保密工作,实行既确保秘密又便利工作的方针。

二、保密范围和密级确定:

2.1 公司秘密包括本制度第1.2项规定的范围以及下列秘密事项:

1)公司重大决策中的秘密事项。

2)公司尚未付诸实施的经营战略、经营方向、经营规划、经营项目及经营决策。

3)公司内部掌握的合同、协议、意见书及可行性报告、主要会议记录。4)公司财务预决算报告及各类财务报表、统计报表。5)公司所掌握的尚未进入市场或尚未公开的各类信息。6)公司职员人事档案,工资性、劳务性收人及资料。7)其他经公司确定应当保密的事项。一般性决定、决议、通告、通知、行政管理资料等内部文件不属于保密范围。

2.2 公司秘密的密级分为“绝密”、“机密”、“秘密”三级。绝密是最重要的公司秘密,泄露会使公司的权益和利益遭受特别严重的损害; 机密是重要的公司秘密,泄露会使公司权益和利益遭受到严重的损害; 秘密是一般的公司秘密,泄露会使公司的权益和利益遭受损害。2.3 公司秘级的确定:

1)公司经营发展中,直接影响公司权益和利益的重要决策文件、技术资料为绝密级;

2)公司的规划、财务报表、统计资料、重要会议记录、公司经营情况为机密;

3)公司人事档案、合同、协议、职员工资性收人、尚未进人市场或尚未公开的各类信息为秘密级。

2.4 属于公司秘密的文件、资料,应当依据本制度规定标明密级,并确定保密期限。保密期 限分永久、长期、短期,一般与密级相对应,特殊情况外标明。保密期限届满,自行解密。

三、公司保密措施:

3.1 属于公司秘密的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的制作、收发、传递、使用、复制、摘抄、保存和销毁,由办公室或主管副总经理委托专人执行;采用电脑技术存取、处理、传递的公司秘密由电脑部门负责保密。

3.2 对于密级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必须采取以下保密措施:

1)非经总经理或主管副总公司批准,不得复制和摘抄, 2)收发、传递和外出携带,须由总经理或分管工作的副总同意后方可带出。

3)在设备完善的保险装置中保存。

3.3 在对外交往与合作中需要提供公司秘密事项的,应当事先经总经理批准。

3.4 具有属于公司秘密内容的会议和其他活动,主办部门应采取下列保密措施:

1)选择具备保密条件的会议场所;

2)根据工作需要,限定参加会议人员的范围,对参加涉及密级事项会议的人员予以指定;

3)依照保密规定使用会议设备和管理会议文件; 4)确定会议内容是否传达及传达范围。

3.5 不准在私人交往和通信中泄露公司秘密,不准在公共场所谈论公司秘密,不准通过其他方式传递公司秘密。3.6 公司工作人员发现公司秘密已经泄露或者可能泄露时,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并及时报告综合管理部;综合管理部接到报告,应立即作出处理。

3.7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予以辞退并赔偿经济损失或; 1)故意或过失泄露公司秘密,造成严重后果或重大经济损失的;

2)违反本保密制度规定,为他人窃取、刺探、收买或违章提供公司秘密的;

3)利用职权强制他人违反保密规定的。

3.8 公司与职员签订《员工保守商业秘密协议书》以书面形式签订,协议附后。

3.9 在保密合同有效期限内,员工应履行下列义务: 1)严格遵守本企业保密制度,防止泄漏企业技术秘密; 2)不得向他人泄漏企业的技术秘密;

3)不可将含有保密信息的资料、文件、实物等携带出保密区域;

四、附则:

本制度的解释权属于办公室,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017年1月1日

第五篇:公司保密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守国家秘密和xxxx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的企业秘密,维护国家利益和集团公司利益,保障集团公司投资、经营、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密法》和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秘密是关系国家的安全和利益,遵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的事项;企业秘密是关系集团公司、所属企业及其子企业的安全和利益,依照一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的事项和信息。

第三条 集团公司所属企业都有维护国家秘密和集团公司企业秘密的责任,集团公司全体员工都有保守国家秘密和企业秘密的义务。

第四条 集团公司保密工作的主要任务是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密法》及省委、省政府有关保密工作的规定和要求,不断加强保密工作,确保国家秘密和企业秘密的安全,维护集团公司的利益。

第五条 集团公司保密工作贯彻突出重点、积极防范、内外有别,既确保国家秘密、企业秘密,又便于各项工作开展的方针。

第六条 集团公司综合事务部在集团公司保密委员会统一领导下,具体负责集团公司保守国家秘密和企业秘密的工作,并指导所属企业的保密工作。

第二章 秘密的范围和密级

第七条 根据集团公司的企业性质和日常工作的特点,集团公司企业秘密包括下列事项:

(一)集团公司的发展战略和发展规划,重大战略部署和投资决策、经营中的秘密事项;

(二)集团公司计划、未下达的考核及评价指标,未公开的财务数据;

(三)集团公司未公开的重大经营决策以及为决策所提供的资料、数据及其他秘密事项;

(四)有关集团公司及所属企业重组、兼并、破产、关闭中涉及的秘密事项;

(五)集团公司重要投资项目的可行性研究、财务分析及涉及投资项目的其他秘密事项;

(六)历年投资、经营、管理活动中形成的重点科技成果,发明创造的关键技术、工艺、参数,重大科研项目的开发规划等秘密事项;

(七)集团公司重要会议记录、会议专题报告和重要会议召开之前涉及的秘密事项;

(八)人事档案、未公布的人事任免、工资分配、人员奖罚方案等事项;

(九)查处重大违纪、审计等案件所涉及的秘密事项;

(十)日常工作中形成的,根据省委、省政府的有关规定应当保守的秘密事项。

第八条 在日常工作中涉及的国家秘密事项,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确定。

第九条 国家秘密和企业秘密按其性质分为绝密、机密、秘密三个等级。

第十条 属于集团公司企业秘密的文件、资料,应当按规定标明密级。秘密文件、资料密级和保密期限的确定,由经办部门或承办人提出,报集团公司有关领导审批。在办文结束后,交集团公司综合事务部保密室存档。

第十一条 已归档保存的文件、资料的密级,由保密员根据其内容和保密期限,经有关领导批准后,定期进行调整:

(一)凡已批准对外公开或已超过保密期限,不再需要保密的文件、资料,予以解密;

(二)凡秘密程度已经降低,但仍要在一定范围或时间内保密的文件、资料,予以降密;

(三)凡随时间推移,内容需加以保密或限制使用范围、领域的文件、资料,予以重定密级。

第三章 保密措施

第十二条 属于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和其它物品的制作、收发、传递、使用、复制、保存和销毁,应严格按国家保密工作的规定和程序处理:

(一)未经原确定密级的单位确认或者上级机关批准,不得复制、摘转;

(二)收发、传递和外出携带,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程序办理手续后由保密员或集团公司有关领导指定的人员负责,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三)必须在保密措施完善的设备或场地中保存。

集团公司及所属企业在对外经济往来与合作中需提供的文件、资料,内容如涉及国家秘密的,应按有关法律和法规规定程序办理。

第十三条 属于集团公司企业秘密范围的文件、资料和其它物品的制作、收发、传递、使用、复制、保存和销毁,应按国家保密工作有关规定和本办法要求处理:

(一)未经集团公司有关领导批准,不得复制、摘转;

(二)收发、传递和外出携带,由保密员或集团公司领导指定人员负责,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三)必须在保密措施完善的设备或场地中保存。

集团公司及所属企业在对外经济往来与合作中需提供的文件、资料,内容如涉及集团公司企业秘密的,应按本办法规定程序报请集团公司有关领导或所属企业领导批准。

第十四条 举行涉及国家秘密或集团公司企业秘密的会议和进行其它具有保密要求的活动,应采取保密措施,并对参加人员进行保密教育,提出具体要求,其正式会议记录由集团公司保密室保存。

第十五条 集团公司根据需要设专职保密员(机要秘书),负责保密的具体工作。所属企业也必须按规定配置专职或兼职保密员。

第十六条 专、兼职保密人员必须具备较强的政治责任感、思想水平和专业素质,热爱本职工作,有事业心和进取心。

第十七条 集团公司设保密委员会,在省保密局和集团公司党委的统一领导下,指导、部署和检查集团公司及所属企业的保密工作,其工作职责主要有: 第四章 保密委员会工作职责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以及省委、省政府的有关保密工作的方针、政策和规章制度;

(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密法》,拟定集团公司保密工作的规章制度和细则,并贯彻落实;

(三)指导、监督集团公司及所属企业的保密工作,确保保密工作有人管、管到位,责任落实;

(四)结合典型事例,定期开展保密宣传教育工作,增强全体员工的保密观念;

(五)定期召开集团公司保密工作会议,总结工作经验,制定工作计划;

(六)严肃处理失、泄密事件,并根据情节轻重,提出处理意见;

(七)定期组织保密人员进行业务培训,提高保密工作人员业务素质;

(八)规划、指导、实施集团公司现代办公设备的保密技术和保密措施,监督、检查和落实集团公司本部及所属企业计算机、办公网络及办公自动化系统的保密措施;

(九)加强对可能接触或掌握重大秘密的工作人员的防泄密、保密教育,完善电话通讯和办公自动化系统管理的保密制度,努力提高保密技术防范能力;

(十)积极开展调查、研究解决保密工作中出现的新问题;

(十一)积极完成上级交办的其它保密事项。

第五章 奖励与处罚

第十八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给予奖励:

(一)长期从事保密工作,维护国家和集团公司的利益,作出较大贡献的;

(二)在改进保密技术、措施等方面成绩显著的;

(三)在紧急情况下,保护、抢救国家秘密或集团公司的秘密文件、资料的;

(四)同抢劫、盗窃、毁坏、出卖国家秘密或企业秘密文件、资料及其物品的行为进行斗争,以及对检举、揭发,破案有功的。

第十九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纪律处分或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保密纪律、玩忽职守、泄露或遗失国家秘密或企业秘密文件、资料的;

(二)对窃密或重大泄密行为不制止、不斗争、不报告的;

(三)对揭发检举窃密、失密、泄密的人进行报复的;

(四)利用国家秘密或企业秘密进行非法活动的。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集团公司所属企业应根据法律有关规定和本管理办法的要求,制定本企业的保密工作管理办法,报经集团公司批准后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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