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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队伍安全生产管理办法(合集)

劳务队伍安全生产管理办法(合集)



第一篇:劳务队伍安全生产管理办法

核工业西南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劳务队伍安全生产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劳务队伍安全生产管理,根据《经济合同法》《劳动合同法》《安全生产法》《四川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责任规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四川省核工业地质局局属单位使用劳务队伍安全生产管理办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劳务队伍是公司经济发展的重要依靠力量,必须培育、稳定、规范。支持劳务队伍成为独立法人组织(公司),禁止与无管理能力的个体经营者进行项目或工程联合、协作。

第三条

劳务队伍,在安全生产方面必须纳入各单位管理范畴,实行“谁使用、谁管理、谁负责”,不允许“以包代管”。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承担核工业西南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及核工业四川岩土工程有限公司的各类工程、项目劳务的承包、分包或合作。

第二章 劳务队伍的安全管理

第五条

各单位在使用劳务队伍时,应与对方签订“劳动(承包)分包合同”或专项“工程(承包)分包合同”和“安全生产责任书”,明确界定双方的法律责任、经济责任、安全责任、质量责任、技术责任和社会责任。

第六条

劳务队伍应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要求与从业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和“安全生产责任书”,并建立从业人员信息档案。

第七条

劳务队伍必须为从业人员购买工程保险和“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第八条

劳务队伍的从业人员,必须经过安全培训,并经考试合格后才能上岗。

第九条

劳务队伍的特殊工种必须持证上岗。

第十条

劳务队伍应缴纳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风险抵押金用于项目发生安全事故抢险、救灾和善后处理。未发生事故的,工程结束时如数退还风险抵押金(不计利息)。

第十一条

劳务队伍使用事故机具设备,应符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或行业标准,并定期检查、维护和保养,确保安全运转。禁止使用淘汰、报废的设备。

第十二条

劳务队伍必须明确项目或工程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和安全员。安全员必须持证上岗。

第十三条

劳务队伍负责人要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要建立健全安全管理机构,配备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制订安全规章制度。要承担管理、监督义务;要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

第十四条

劳务队伍技术负责人要认真做好本职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确保各项技术工作的安全;经常对从业人员进行操作技术与安全生产知识教育;深入现场检查,发现事故隐患,应及时提出整改措施,并予以消除。

第十五条

劳务队伍安全员要组织从业人员学习、贯彻执行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教育从业人员遵章守纪;组织参加各类安全教育活动;组织安全检查,制止违章行为,发现事故隐患,及时排除;监督和教育从业人员正确使用劳动防护用品。参加和协助事故调查、分析,落实防范措施。

第三章 奖励

第十六条

对新成立独立法人组织的劳务队伍,提供以下支持:

(一)对长期为公司各单位服务的法人劳务队伍,进行管理培训、安全培训、技术培训。

(二)在同等市场经济条件下优先择用。

(三)在与公司各单位长期合作中,安全、质量、经济考核优秀的,可适当降低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的缴纳数额。

第十七条

公司各单位要在经培训合格的劳务队伍中,按市场规则选用劳务队伍。因特殊原因不能在经培训合格的劳务队伍中选择时,必须在开工前将劳务队伍基本情况报各单位安全管理部门备案,安全管理部门指派人员监督劳务队伍进行安全培训。

第四章 处罚

第十八条

各项目不在开工前将劳务队伍基本情况上报质安办备案的,对项目经理处罚5000元,同时限期要求劳务队伍上报基本情况,监督劳务队伍进行安全培训。各单位分管领导发现问题不对项目经理作出处罚的,对分管领导处罚5000元。

第十九条

各项目未与劳务队伍签订“劳动(承包)分包合同”或“工程(承包)分包合同”和“安全生产责任书”的,处罚项目经理5000元,同时限期完善。各单位分管领导发现问题不对项目经理作出处罚的,对分管领导处罚5000元。第二十条

劳务队伍与从业人员未签订“劳动合同”和“安全生产责任书”的,处罚劳务队伍5000元,并责令限期整改。

第二十一条

劳务队伍未为从业人员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按1000元/人标准处罚劳务队伍。

第二十二条

施工现场劳务队伍未设专、兼职安全员或安全员无资格证的,处罚劳务队伍500元,并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未进行整改的,将处罚5000元罚款。

第二十三条

从事特种作业的人员,无证上岗,按1000元/人标准处罚劳务队伍。

第二十四条

凡使用淘汰、报废设备的,处罚劳务队伍1万元,并责令停止使用。

第二十五条

从业人员未按规定佩戴安全防护用具进入施工现场的,按50元/人·次的标准分别罚款当事人和劳务队伍。

第二十六条

劳务队伍负责人,无故不参加项目经理部安全生产会议或未认真落实安全生产会议提出的各项要求的,按500元/人·次标准处罚劳务队伍。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的处罚权,归口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和质安办,处罚时应出具手续,罚金上缴单位财务部门,作为安全生产专项资金。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质安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第二篇:劳务队伍安全生产管理办法

劳务队伍安全生产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劳务队伍安全生产管理,根据《经济合同法》《劳动合同法》《安全生产法》《四川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责任规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四川省核工业地质局局属单位使用劳务队伍安全生产管理办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劳务队伍是公司经济发展的重要依靠力量,必须培育、稳定、规范。支持劳务队伍成为独立法人组织(公司),禁止与无管理能力的个体经营者进行项目或工程联合、协作。

第三条

劳务队伍,在安全生产方面必须纳入各单位管理范畴,实行“谁使用、谁管理、谁负责”,不允许“以包代管”。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承担核工业西南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及核工业四川岩土工程有限公司的各类工程、项目劳务的承包、分包或合作。

第二章 劳务队伍的安全管理

第五条

各单位在使用劳务队伍时,应与对方签订“劳动(承包)分包合同”或专项“工程(承包)分包合同”和“安全生产责任书”,明确界定双方的法律责任、经济责任、安全责任、质量责任、技术责任和社会责任。

第六条

劳务队伍应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要求与从业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和“安全生产责任书”,并建立从业人员信息档案。

第七条

劳务队伍必须为从业人员购买工程保险和“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第八条

劳务队伍的从业人员,必须经过安全培训,并经考试合格后才能上岗。

第九条

劳务队伍的特殊工种必须持证上岗。

第十条

劳务队伍应缴纳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风险抵押金用于项目发生安全事故抢险、救灾和善后处理。未发生事故的,工程结束时如数退还风险抵押金(不计利息)。

第十一条

劳务队伍使用事故机具设备,应符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或行业标准,并定期检查、维护和保养,确保安全运转。禁止使用淘汰、报废的设备。

第十二条

劳务队伍必须明确项目或工程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和安全员。安全员必须持证上岗。

第十三条

劳务队伍负责人要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要建立健全安全管理机构,配备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制订安全规章制度。要承担管理、监督义务;要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

第十四条

劳务队伍技术负责人要认真做好本职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确保各项技术工作的安全;经常对从业人员进行操作技术与安全生产知识教育;深入现场检查,发现事故隐患,应及时提出整改措施,并予以消除。

第十五条

劳务队伍安全员要组织从业人员学习、贯彻执行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教育从业人员遵章守纪;组织参加各类安全教育活动;组织安全检查,制止违章行为,发现事故隐患,及时排除;监督和教育从业人员正确使用劳动防护用品。参加和协助事故调查、分析,落实防范措施。

第三章 奖励

第十六条

对新成立独立法人组织的劳务队伍,提供以下支持:

(一)对长期为公司各单位服务的法人劳务队伍,进行管理培训、安全培训、技术培训。

(二)在同等市场经济条件下优先择用。

(三)在与公司各单位长期合作中,安全、质量、经济考核优秀的,可适当降低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的缴纳数额。

第十七条

公司各单位要在经培训合格的劳务队伍中,按市场规则选用劳务队伍。因特殊原因不能在经培训合格的劳务队伍中选择时,必须在开工前将劳务队伍基本情况报各单位安全管理部门备案,安全管理部门指派人员监督劳务队伍进行安全培训。

第四章 处罚

第十八条

各项目不在开工前将劳务队伍基本情况上报质安办备案的,对项目经理处罚5000元,同时限期要求劳务队伍上报基本情况,监督劳务队伍进行安全培训。各单位分管领导发现问题不对项目经理作出处罚的,对分管领导处罚5000元。

第十九条

各项目未与劳务队伍签订“劳动(承包)分包合同”或“工程(承包)分包合同”和“安全生产责任书”的,处罚项目经理5000元,同时限期完善。各单位分管领导发现问题不对项目经理作出处罚的,对分管领导处罚5000元。

第二十条

劳务队伍与从业人员未签订“劳动合同”和“安全生产责任书”的,处罚劳务队伍5000元,并责令限期整改。

第二十一条

劳务队伍未为从业人员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按1000元/人标准处罚劳务队伍。

第二十二条

施工现场劳务队伍未设专、兼职安全员或安全员无资格证的,处罚劳务队伍500元,并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未进行整改的,将处罚5000元罚款。

第二十三条

从事特种作业的人员,无证上岗,按1000元/人标准处罚劳务队伍。

第二十四条

凡使用淘汰、报废设备的,处罚劳务队伍1万元,并责令停止使用。

第二十五条

从业人员未按规定佩戴安全防护用具进入施工现场的,按50元/人·次的标准分别罚款当事人和劳务队伍。

第二十六条

劳务队伍负责人,无故不参加项目经理部安全生产会议或未认真落实安全生产会议提出的各项要求的,按500元/人·次标准处罚劳务队伍。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的处罚权,归口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和质安办,处罚时应出具手续,罚金上缴单位财务部门,作为安全生产专项资金。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质安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第三篇:劳务队伍管理办法

劳务队伍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劳务队伍的管理,建立规范有序劳务队伍使用考核机制,确保公司依法有效利用社会资源,促进企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劳务队伍包括:管道类施工劳务队伍、综合类建设工程劳务队伍。

第二章 劳务队伍使用原则

第三条 公司承接的市场综合类工程,由公司根据工程情况研究决定劳务队伍选择。

第四条 由公司独立完成的各类管道工程由工程施工部负责人依据公司备案的劳务队伍择优选用。

第五条 工程施工部负责人是工程项目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劳务队伍的使用遵循谁使用、谁管理的原则。

第三章 劳务队伍的准入与退出制度管理 第六条 劳务队伍应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工程施工单位或劳务公司,该公司无质量安全事故等不良记录。

第七条 每个劳务队伍必须配备壹名专职安全员,安全员应经过相关培训并获得资格证书。

第八条 每个劳务队伍至少办理6名专业施工人员的意外伤害保险,并保证保险的有效性。

第九条 每个劳务队伍必须具备相关的工具机械设备,并保证在使用过程中的安全高效。

第十条 劳务队伍负责人应具有较强的施工现场管理能力和质量安全管理意识,能够确保工程施工符合标准规范,保证工程的质量及安全。

第十一条 劳务队伍的准入实行质量安全保证金制度,质量、安全保证金是5000元。

第十二条 劳务队伍有下列情行之一的,公司将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情节严重的责令退出。

(1)、将工程转包或再次分包的;

(2)、安全、技术等人员配备不足,擅自进行作业施工的;

(3)、对安全事故隐患不采取措施予以消除的;(4)、施工期间违章作业,且造成严重质量安全事故的;(5)、工程质量未限期整改的;

(6)、由于工程质量不符合标准要求或在施工期间发生影响公司声誉行为被用户投诉的。第十三条 劳务队伍负责人应在每年年初与公司签订“不拖欠民工工资款承诺书”,注明凡民工工资未全部发放落实,将自愿接受公司处罚或清退的决定。

第四章 劳务队伍的备案制度管理

第十四条 公司质量安全部负责劳务队伍的登记备案管理。

第十五条 获准进入的劳务队伍应提供以下相关资料进行登记备案:

(1)单位的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2)企业法人的身份证和相关安全员的身份证(复印件)

(3)安全员的资格证书(复印件)

(4)6名劳务人员保险单(复印件)

(5)机械设备工具相关资料

(6)公司财务部出具的“质量安全保证金”收据(复印件)

第五章 劳务队伍的用工与培训

第十六条 劳务队伍必须雇佣专业熟练的劳务人员,且具有一定的相关工作经验与技能,劳务人员应身体健康,禁用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和年龄大于60岁的老、弱、病、残人员。

第十七条 劳务人员能吃苦耐劳,遵纪守法,服从管理,诚实守信。第十八条 由公司负责定期对劳务人员进行岗前培训教育,主要内容包括:遵纪守法、规章制度、安全生产、文明施工、工程技术、职业健康、环境保护等方面,做到使用与培养相结合,提高劳务人员的综合素质。

第十九条 施工作业前,劳务队伍负责人应对劳务人员进行施工质量、施工标准、安全防护、文明施工等技术交底,做到“谁用工谁负责”。施工作业中,必须统一佩戴安全服、安全帽及正常使用的安全防护用品,配备安全员、持证上岗,公司管理人员应及时做好现场的安全监控、质量监控和物资监控等。

第二十条 劳务队伍必须经过公司组织的统一岗前教育培训并考试合格后方可承接公司的工程,对不认真对待公司的教育培训或考试不合格的劳务队伍,公司将视情况进行相应的处罚或暂停其继续承接工程的资格。

第六章 公司对劳务队伍的监督处罚

第二十一条 由公司质量安全部负责对劳务队伍的监督管理工作.第二十二条 劳务队伍应严格遵守公司的《质量安全文明施工管理办法》,劳务队伍负责人对安全生产管理负直接责任。对出现违反规定的行为应及时改正并无条件接受公司的处罚,不接受处罚的,公司将直接扣除质保金并清退出公司。第七章 公司对劳务队伍的考核管理 第二十三条 每年年初,对已备案登记的劳务队伍重新审核,在上一工程施工中无严重违规和质量问题、无重大质量安全事故发生的,在续交意外伤害保险后均可继续登记注册。审查不合格的劳务队伍,在本不得继续从事劳务活动。

第二十四条 劳务队伍负责人应在每年年初与公司签订“不拖欠民工工资款承诺书”,注明凡民工工资未全部发放落实,将自愿接受公司处罚或清退的决定。

第二十五条 要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加强对劳务人员的监督检查和考核,做到管理到位、监督到位、技术指导到位。对安全好、质量好、管理好、讲信誉、工程进度快的劳务队伍,公司进行通报表扬;对不服从管理,违规违纪,达不到要求的劳务队伍予以处罚直至清退。

第二十六条 公司本着公正,公开的原则按照公司制定的《劳务队伍考核办法》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下一优先使用的依据。

第二十七条 为保证工程保质保量的完成,公司将根据考评结果对各工程施工部提出在下一优先使用排序在前的劳务队伍,公司质量安全部将严格把关,对用工不合理的现象及时纠正。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在工程施工期间,劳务队伍主动退出或被公司清退的,应安排专人将工程全部资料进行移交,并将属于公司的全部工具、材料等财产清点完毕后方可撤离,未按要求撤出并造成经济损失的,将追究其有关责任。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凡以前公司相关规定与本办法有抵触的,按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质量安全部负责解释。

第四篇:劳务队伍管理办法

劳务队伍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为进一步整顿和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加强建筑市场管理,规范劳务分包队伍的统一管理,以确保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本办法适用于项目劳务作业的实施及管理。

本办法所称劳务作业包括:木工、砌筑工、抹灰工、钢筋工、模板工、防水工、油漆工、混凝土工、起重工、信号指挥工、机械操作工、塔吊司机、架子工、电工、电焊工、测量放线工、装饰木工、镶贴工、金属工、涂裱工、幕墙工、筑路工、沥青工、沥青混凝土摊铺机操作工、道路养护工等25个类别。

第二章 建筑劳务分包管理

施工现场劳务队伍管理实行总包单位负责制,项目经理为劳务队伍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各分包队伍负责人为各自分包队伍人员管理的责任人。

施工的劳务队伍必须是具备相应资质并在工程建设事务中心备案的劳务企业。

施工企业分包专业工程或劳务工程,必须先签订分包合同后施工。分包合同签订后,七日之内必须向工程建设事务中心合同管理部门办理备案手续。对未签订分包合同就施工的,一律按违法分包进行处罚。劳务分包合同应明确约定工程范围、建设工期进度、工程质量、工期要求、安全生产责任、文明施工要求、劳务分包价款数额、计价方式和标准及结算方式、承包商付款担保及分包商履约担保、劳务人员工资支付连带责任的内容、执行条件和期限、监控方式、分包人的现场作业和管理人员意外伤害保险、向分包人拨付劳保费等事项。

劳务发包人必须按劳务分包合同约定的时间、计价方式和标准、结算方式向分包人足额支付建筑劳务分包价款,不得违约拖欠、克扣或拒付。发包人不得要求分包人垫资带资。

劳务用工单位应自用工之日起7日内应以书面形式与劳动者签订劳动用工合同(总承包单位直接与农民工签订的劳动用工合同必须经工程建设事务中心备案后才能有效)。企业不与农民工签订劳动用工合同的将予以经济处罚(500-1000元/每人),并记入不良行为记录,情节严重者清出长兴岛建筑市场;农民工不签劳动用工合同的不得在岛内从事建筑安装活动,并记入个人不良行为档案,用人单位应与其结清工资,劝其立即离开施工现场。

建筑劳务企业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务用工制度,招用劳务人员时,应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

劳动合同应当包括以下条款:(—)劳动合同期限;(二)工作内容;

(三)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四)劳动报酬;(五)劳动纪律;

(六)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七)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八)当事人协商约定的其他内容。

禁止劳务企业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和使用不具备从业资格的人员从事建筑劳务活动。

劳务分包企业应遵照长兴岛公安部门规定为每名外来农民工办理暂住证。未办理或办理不全的企业将限时5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成,还未办理完成的企业将处以1000元/每人的罚款。

在工程开工前劳务分包单位必须认真填报《施工现场劳务人员登记表》,监理单位负责对该登记表的填报内容进行审核并报送工程建设事务中心,由工程建设事务中心对具备条件的人员统一办理 “IC卡”上岗证。IC卡管理事宜依据《标准化、数字化工地管理暂行办法》执行。凡不符合该登记表要求的人员不得上岗。

进入施工现场的劳务人员必须佩戴“IC卡”上岗证,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负责进行检查、监督。如在施工现场发现未佩戴上岗证的人员,将对施工单位处以500元/每人的罚款;对监理单位处以100元/每人的罚款并进行通报批评。

在工程开工前总承包单位必须编制《施工队伍管理措施》,经监理单位审核后报工程建设事务中心备案。

“施工队伍管理措施”备案是管委会投资项目开工前置条件之一,内容包括:工程款、农民工工资支付措施、农民工及管理人员花名册、半军事化管理、持证上岗、安全生产以及贯彻落实备案措施的相关规定等。

项目部对施工现场作业人员实行动态监督管理。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在工程建设事务中心的监督和分包单位的协助下编制动态的《施工现场管理人员花名册》和《施工现场农民工花名册》。

《施工现场农民工花名册》 必须以劳务分包企业为单位,以班组为单元编制;每月10日前,由总包单位负责在现场公告栏张贴公示。

每月25~30日施工总包单位必须将电子版的《施工现场管理人员花名册》和《施工现场农民工花名册》上报备案。项目部将根据总包单位上报的花名册到现场进行抽查,抽查出现错漏情况的将对总包单位处以500元/每人的罚款。连续2次抽查不合格的施工单位将按私招乱雇处理,并记入不良行为记录。

备案后的花名册作为劳务队伍管理、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和“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意外伤害保险”赔付的重要依据。工程建设事务中心将不支持不在花名册内的农民工拖欠工资的投诉。

劳务队伍的工地管理人员和劳务队长必须与所在劳务企业签订一年以上的固定合同,并明确责任和管理权限。管理人员和劳务队长离开原受聘企业,该企业必须5日内到工程建设事务中心做变更登记。劳务企业不与劳务队长签订一年以上的固定合同,或合同中没有明确责任和管理权限,按非法分包或转包处理,情节严重者清除出长兴岛建筑市场。劳务发包人应向劳务分包企业提供办公、住宿、饮食、文化、卫生等临时设施;负责工程质量、安全及文明施工的统一管理,以及各劳务分包企业之间的协调和现场管理;对劳务分包企业的履约及综合管理能力进行评估、指导、监督,并对本工程发生的劳务纠纷承担连带责任。

建筑劳务分包企业未执行劳动合同规定,拖欠、克扣劳务人员工资的,发包人应当对分包人所属劳务人员工资采取直接支付的措施。所需款项在建筑劳务分包价款中扣除。

劳务分包企业应向所承建项目委派项目劳务队长等管理人员,负责对所承包工程的劳务作业人员的生产安排、质量安全和统一着装、持证戴牌上岗等日常管理工作,接受劳务发包人的协调和管理。

劳务分包企业完成施工作业内容并经劳务发包人验收进入下一步施工作业工序,即为工程质量责任履行完毕。禁止建筑劳务发包人以工程质量保证金等名义变相延期支付或扣留分包人的分包价款。

劳务分包企业现场作业人员都必须持有相应的生产操作人员执业资格证书。劳务企业全部作业人员持有资格证书的比例应当达到100%。未取得资格证书或资格证书过期的人员,必须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

劳务分包企业应当做好人员聘用、劳动合同签订、员工培训、施工班组管理等基础性工作。特别要加强劳务价款和工资收支、经办人员配备、证明材料归档等管理。劳务发包人必须在工程开工前与工程建设事务中心签订“不拖欠民工工资款承诺书”,注明凡民工工资未全部发放落实,一律不得进行竣工验收。

劳务发包人必须在施工现场张贴“按月发放民工工资告知书”,注明总包、分包、维权部门电话。

总承包单位负责对劳务队伍实行半军事化管理,对施工区、生活区、办公区实行封闭划分。施工现场劳务作业人员必须统一着装,统一被单、床单等内务。对没有统一服装和床上用品的施工企业将处以200元/每人的罚款。

第三章 劳务用工与培训

建筑劳务企业应当依法遵守国家规定的工作时间,不得随意延长劳务人员的工作时间;对实行计件工作的劳务人员,劳务企业应当根据《劳动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的工时制度合理确定其劳动定额和计件报酬标准。

劳务企业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和经济效益,依法自主确定本单位的工资方式和工资,但劳务企业支付劳务人员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为提高劳务企业的整体素质,保证施工质量及安全。各劳务企业管理人员及劳务人员应配合工程建设事务中心搞好劳务人员入场前的封闭培训工作,保证没有资格证书的劳务工经过培训取得生产操作人员执业资格证书,确保施工现场的劳务工达到全员持证上岗。

第四章 安全生产与文明施工 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对建筑劳务分包企业的安全生产负总责。建筑劳务企业在安全生产上应接受总承包企业和专业承包企业的监督管理,并对分包的劳务作业安全负直接责任。

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为劳务作业人员提供符合安全、卫生标准的生产环境、生活设施、作业条件、机械设备和安全防护用具,指导劳务企业建立健全安全生产措施,并监督落实。

建筑劳务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负全面责任;劳务作业现场负责人对分包的劳务作业安全生产管理负具体的领导责任。

建筑劳务作业人员在施工过程中,有权拒绝执行违章指令,有权对影响人身健康的作业程序和作业条件提出改进意见,有权获得必要的劳动安全防护用品(安全帽、安全带、防护镜等),有权对危及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行为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建筑劳务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对新入场的施工作业人员进行入场前的集中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和考试。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或者考核不合格的,未取得“IC卡”上岗证的,都不得上岗作业。职工的安全教育培训情况应当记录在教育培训档案中。

建筑劳务企业应当按照国家规定,为劳务作业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支付保险费。

第五章 劳务费用结算与支付 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要严格履行合同条款,按照合同约定及时向劳务企业拨付工程款项,以及进行建筑劳务费用结算与支付。

建筑劳务企业应及时发放建筑劳务人员的工资,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除及时向劳务企业拨付工程款外,还应监督劳务企业按时发放劳务人员工资,工程建设事务中心负责人现场监督、核实、确认。凡造成拖欠劳务人员工资的,除追究劳务企业的直接责任外,还要追究具有相关责任的总承包企业和专业承包企业的连带责任。

建筑劳务人员要增强法制意识,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当自己的合法权利受到侵害时,要依靠法律解决,不得采取任何违法违规的过激行为。

第六章 奖 罚

认真执行本办法有关规定的建筑企业,在综合考评、先进评选、招投标时对企业及有关人员给予相应的加分奖励,并列入“合格企业”名单。

施工总承包及专业承包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工程建设事务中心将按照有关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并建议相关行政监督部门对其处以相应的行政处罚;对企业项目经理做出相应处理,并作为不良行为记录在案,在企业综合考评、参加招投标时给予减分处理。

(一)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企业直接雇用劳务人员,未签订劳动合同,或只签订劳动合同未办理社会保险的;

(二)劳务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向劳务分包企业支付分包价款的;

(三)劳务发包人未报送或所报送的建筑劳务分包登记信息虚假的;

(四)将劳务工作工程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等级的劳务企业的;

(五)未按规定与分包单位签订劳务分包合同,或未按规定办理劳务合同及人员登记备案,规避资格审查的;

第四十六条 劳务分包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工程建设事务中心将按合同约定进行经济处罚,并作为不良行为记录在案;将由建设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相应的行政处罚。

(一)将承揽的工程转包或再分包的;

(二)伪造、涂改、转让、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的;

(三)技术工人无证上岗,或人员、技术工种配备不足,进行劳务作业施工的;

(四)不按照规定办理劳务分包合同及人员登记备案,规避资格审查的;

(五)劳务分包企业未委派项目劳务队长等管理人员的;

(六)不服从建设单位管理的;

出现以下情况的企业不允许参加公司项目的招投标工程:

(一)由于总承包企业或劳务分包企业管理混乱,造成农民工上访,情节严重的。

(二)由于总承包企业或劳务分包企业违章作业,造成重大伤亡事故的。

(三)工程建设中造成重大质量事故和质量隐患的。

第四十八条 监理单位不履行职责,对私拉滥招、转包、违法分包和挂靠等行为不制止、不报告的,将对其进行全区通报批评,并同时对有关责任人、项目总监、企业法人代表记入不良档案,在招投标时予以减分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本办法由黑龙江农垦建工有限公司泰兴分公司负责解释。本公司承揽的项目,其劳务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试实施。

第五篇:工程项目劳务队伍管理办法

工程项目劳务队伍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XX工程项目的劳务管理,提高对劳务队伍的管控,防范合同风险,避免劳务纠纷,增强企业的市场竞争能力,根据《建筑法》《招标投标法》《合同法》《劳动合同法》《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XX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XX所属各子(分)公司承接的各类工程项目、劳务分包(或专业分包)。严禁子(分)公司及项目经理部将所承接的项目违法分包或转包。XX公司按劳务分包(或专业分包)的管理模式,对劳务队伍进行全过程管理。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三条

公司工程部

制定目标成本单价;审批子(分)公司报送的超过目标成本单价的劳务单价;定期汇总发布XX公司《合格劳务队伍库》《劳务队伍黑名单》;检查子(分)公司和项目经理部的劳务管理是否符合公司相关制度。

第四条

XX公司市场发展部

建立公司劳务队伍库,制定适合子(分)公司的劳务分包(或专业分包)合同通用条件范本;审批子(分)公司报送的合同专用或补充条款;制定劳务比选、竞争性谈判、招标范本。

第五条

子(分)公司

建立本公司劳务队伍库,制定并下达所管辖项目的控制单价;负责组织本公司范围内的劳务招标工作;监督检查并指导项目经理部的劳务队伍比选、竞争性谈判工作;对项目劳务队伍进行信誉评价、信息反馈、劳务合同(含单价)收集、审核、申报和备案等工作;检查项目经理部的劳务合同、计价、结算等劳务管理是否符合公司相关制度。

第六条

项目经理部

项目经理部是劳务管理的实施单位。主要负责与劳务队伍签订劳务、安全等合同并确保执行;劳务工程量收方确认、计价与结算;完善合同台帐、计价台账等工作;组织收集整理劳务队伍信誉评价基础资料,填报《劳务队伍年终评价表》,并上报子(分)公司审核;负责本标段劳务比选、竞争性谈判等工作。

第三章

劳务队伍信誉评价与选择

第七条

劳务队伍信誉评价

XX公司对劳务队伍管理实行信誉评价制度。信誉等级分为优、良、中、差。被评为“差”级的劳务队伍,进入《劳务队伍黑名单》,清理出公司劳务施工市场,不得再使用。

(一)劳务队伍信誉评价包括符合合作要求的主体资格、资质、施工业绩、施工能力(含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施工机具、技术能力等)、综合评价(含合同履约、工程安全、质量、进度、文明施工行为的评价)等。

(二)子(分)公司对新进入的劳务队伍,必须先深入考察了解其主体资格、资质、施工业绩等,通过不同渠道核实其真实性,并对其进行信誉评价、岗前培训等,合格后子(分)公司填《劳务队伍入库申请评价表》上报XX公司,进入XX公司《合格劳务队伍库》。

(三)项目经理部每年按《劳务队伍年终评价表》的要求对劳务队伍评分后,报所属公司审核同意,由所属公司报公司工程部;

超过两年未考评的劳务队伍,清理出合格劳务库;被清理出合格劳务库且未进入劳务队伍黑名单的劳务队伍重新进入本公司时,按新进入队伍方式进入合格劳务库。

(四)XX公司各部门在检查中发现劳务队伍工作业绩突出的可加分,工作达不到要求的可减分,需注明加(减)分值和原因,提交公司工程部汇总。

(五)XX公司工程部根据子(分)公司和部门考评情况评定劳务队伍信誉等级,更新、发布公司《合格劳务队伍库》《劳务队伍黑名单》。

(六)评分在95

分以上为优,信用好;85-94

分为良,信用较好;70-84

分为中,信用一般;70

分以下为差,信用较差,进入《劳务队伍黑名单》。

第八条

劳务队伍有下列严重损害公司行为情形之一的,信誉等级直接评为差,进入《劳务队伍黑名单》,取消在XX公司的劳务作业资格:

(一)与招标人或其他投标人串通投标、投标中有行贿行为、中标后无正当理由放弃中标等。

(二)现场施工能力不满足合同要求,经项目经理部书面要求整改仍然达不到要求的。

(三)在施工过程中,不服从项目经理部管理,造成较大以上质量事故、一般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

(四)不履行合同,恶意拖欠工人工资,煽动、组织工人堵工、闹事的。

(五)将承包工程转让、转包、分包。

(六)发生合同纠纷,不服从调解,上诉到法院的。

(七)其他影响XX公司声誉的。

第九条

劳务队伍的选择

(一)子(分)公司选择劳务队伍必须在《合格劳务队伍库》中,信誉评价为优级的,优先考虑。

(二)属下列情况之一的,劳务班组可不在《合格劳务队伍库》中选取,在不高于指导价的前提下,可直接签订劳务合同:

1.零星的少量点工和零星运输。

2.整个项目施工期间支付总金额不超过

XX万元。

3.缺陷责任期内,工程质量缺陷修复费用未达到XX

万元。

(三)劳务总额大于

XX万元小于XX万元的,子(分)公司必须从《子(分)公司合格劳务队伍库》中选择3家及以上班组进行比选(或竞争性谈判、招标)确定。

(四)劳务总额大于(等于)XX万元小于XX万元,子(分)公司可在《子(分)公司合格劳务队伍库》选择3家及以上班组进行竞争性谈判(或招标)确定。

(五)劳务总额大于(等于)XXX

万元的,子(分)公司必须在XX公司《合格劳务队伍库》内选择3家及以上班组进行竞争性谈判(或招标)确定。

(六)XX工程、交安工程、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绿化与景观工程、桥梁工程(含危桥改造与特大、大型桥梁)、隧道工程(含维修)以及四新技术应用工程的项目子(分)公司必须在XX公司《合格劳务队伍库》内选择3家及以上班组进行竞争性谈判(或招标)确定。

(七)应急、抢险项目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可以直接从《合格劳务队伍库》中选择劳务队伍,并把结果报工程部备案。

(八)特殊工艺或较困难的工程,《合格劳务队伍库》内的队伍无法施工的,或需专业分包、整体分包的项目,由子(分)公司认真调查、分析后上报选择方案到工程部,工程部组织相关部门审核,审核后上报XX公司审批,审批同意后,由子(分)公司实施,并把合同和结算报XX公司工程部备案。

(九)选择劳务队伍的资料应齐备(包括参与竞争的所有劳务队伍),一般要有邀请书(或招标公告)、招标(或比选、竞争性谈判)文件(含清单)、投标文件(要求有投标函、报价单、营业执照、法人代表身份证、授权书等)、评标(比选或竞争性谈判)报告、子(分)公司批复的会议纪要、(比选、竞争性谈判及招标)中标(或中标结果)通知书等,并与劳务合同相符。

第四章

劳务合同签订和执行管理

第十条

劳务合同的内容

(一)劳务合同应包括劳务分包工作对象及范围、工作期限、质量标准、安全要求、劳务分包人驻地负责人、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安全施工与检查、安全防护、事故处理、保险、税金、材料设备供应、劳务报酬、风险保证金、工时及工程量的确认、劳务报酬标准和中间支付、最终支付方式、施工机具周转材料的供应、施工验收、施工配合、违约责任、索赔和争议、禁止转包或再分包、合同解除、终止等内容。

(二)项目经理部可以租用劳务队伍的机械设备,但必须签订机械设备租赁合同,租金可以按计件或计时两种形式结算,同时必须严格按公司设备租赁的管理规定进行管理。

第十一条

劳务合同的签订与审批

(一)项目经理部根据比选、竞争性谈判或招标结果的中标通知书,与劳务队伍签订劳务合同,报子(分)公司审批。

(二)与劳务队伍协商后需增加专用或补充条款,如与原招标(或比选、竞争性谈判)文件有较大修改或冲突时,项目经理部必须报子(分)公司审核通过并报XX公司市场发展部审批后,再按审批意见签订合同。

(三)项目经理部必须建立并及时更新劳务队伍合同管理台帐,每季度把劳务队伍合同管理台帐上报至子(分)公司和公司工程部备案。

(四)项目经理部应定期检查是否按规定签订劳务合同,发现有合同到期的或尚未签订的要及时完善续签或补签工作。

第十二条

劳务单价的确定

(一)子(分)公司参考XX公司工程部所计算通用版本的目标成本单价,结合本公司管理经验、项目实际情况下发项目经理部的管控指标;

如下发控制单价高于目标成本单价5%的,必须向公司工程部申报并经审核同意后才能下发。

(二)由于部分项目施工前期存在图纸不齐、清单未审批等原因,子(分)公司对项目经理部的控制单价可分批下发;

在临建、将要施工段落包含的清单,在施工前必须先下发目标成本单价。

(三)项目经理部必须按子(分)公司下发的控制单价管控成本。

1.没有收到子(分)公司下发的管控指标,项目经理部禁止进行劳务招标、竞争性谈判、比选、签订合同、劳务计价等工作,未下发控制单价的清单项目禁止施工。

2.如项目经理部的劳务分包单价超过子(分)公司下发的控制单价时,需向子(分)公司申报批准后方可执行。

第十三条

劳务合同的执行

(一)项目经理部必须对所有进场的劳务队伍人员身份证复印件存档并进行登记,检查劳务分包队伍进场人员和设备是否与劳务合同条款相符。

(二)项目经理部必须严格审查劳务队伍特殊工种人员持证情况,严禁无证上岗。

(三)项目经理部必须做好与劳务作业相关的协调工作,提供技术指导和服务,为劳务队伍提供有利于施工开展的便利条件。

(四)项目经理部应严格按劳务合同规定办理已完成工程量收方确认、劳务计价、结算,切实保证公司利益不受损害。

(五)项目经理部及时对合同执行情况评价,如实填写评价结果,报子(分)公司审核。

(六)公司和子(分)公司对劳务合同的执行情况严格实行过程跟踪监管,及时发现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时纠正。

第五章

劳务收方计价与结算

第十四条

项目经理部必须每月对劳务队伍进行收方,并于次月前完成计价工作。对劳务班组已完成的工作必须在一个月内验收,对有质量和安全隐患的不合格工程不准收方计价。经验收合格的工程,必须在验收合格次月前将合格工程的计价单签字完成并送各子(分)公司财务部。

第十五条

各子(分)公司要监督各项目部按照相关规定执行民工工资支付工作。项目经理部支付劳务工资前,应对发放工资的班组进行公示,并监督工资发放过程,留存有关影像等资料。工人工资由银行代发的,以发放清单和凭据为依据。

第十六条

项目经理部必须对劳务作业结束的劳务队伍按照合同约定进行结算。劳务作业结束

个月内未办理结算,子(分)公司说明原因和处理方案报XX公司工程部备案,方案中必须列出数量和估算金额。

第六章

劳务队伍考核

第十七条

XX公司对库内劳务队伍实行不定期检查,年终统一考评,检查考核结果由XX公司工程部汇总,年终统一填入《劳务队伍年终评价表》。

第七章

其它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XX公司工程部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条

子(分)公司参照本办法制定相应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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