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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劳务人员工资支付管理办法

建筑劳务人员工资支付管理办法



第一篇:建筑劳务人员工资支付管理办法

建筑劳务人员工资支付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施工企业用工管理和建筑工人工资支付行为,切实维护建筑工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等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单位和从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等建设项目活动的施工总承包、专业分包、劳务分包等企业(简称施工企业)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建筑工人工资支付实行“谁承包谁负责,总包负总责”的原则,总承包企业对所承包工程发生的建筑工人工资承担全部支付责任,分包企业对分包工程发生的建筑工人工资承担直接支付责任。

施工企业不得以被建设单位拖欠工程款为由拖欠建筑工人工资。

施工企业之间依法分包工程或分包劳务的,应当签订分包合同。分包企业应当依法支付分包工程的建筑工人工资,不得以总承包企业拖欠分包工程款、分包劳务款为由拖欠建筑工人工资。分包企业未履行支付责任的,工程总承包企业对分包企业拖欠的建筑工人工资承担连带支付责任。

建设单位或者施工总承包企业将工程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致使拖欠建筑工人工资的,由建设单位或者施工总承包企业依法承担清偿责任。

第四条 施工总承包企业在工程项目部应当设立劳资专管员,负责该项目建筑工人实名制信息录入、劳动用工和工资发放监督管理;分包企业应当配备劳动用工管理人员,负责及时向施工总承包企业报送建筑工人实名制信息。劳资专管员的姓名和联系电话应当在“建筑工人维权告示牌”上予以公示。

第二章 建筑工人实名制

第五条 各级建设、交通、水利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结合本地区管理的具体情况,建立工程建设领域建筑工人管理信息系统,利用二代身份证阅读器、身份识别等技术装置,归集建筑工人的基本信息、岗位技能信息、劳动合同信息及个人信用信息,实现在岗考勤、工资结算、教育培训、权益保障、信用管理等动态管理的功能。

第六条 施工总承包企业负责本企业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工作的具体实施,在项目开工前,到项目所在地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登记手续。

第七条 建筑工人查询本人从事劳务作业的工作记录、计酬明细等情况时,施工总承包企业应当予以配合。

第三章 建筑工人工资专用账户

第八条 建筑工人工资与工程款实行分账管理,施工总承包企业应当在工程项目所在地银行开设建筑工人工资专用账户(以下简称工资专户)。建设单位将工程款中的人工费用单独拨付到工资专户,用于支付该项目建设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工人工资。

第九条 施工企业应当与招用的建筑工人签订劳动合同,约定施工内容、计价方式、工资标准、支付时间、违约责任等相关条款。

施工企业应当为招用的建筑工人个人办理实名制工资银行卡,按月考核建筑工人工作量并编制工资支付表,经建筑工人本人签字确认后,交开户银行通过其设立的工资专户直接将工资划入建筑工人个人银行卡。

第十条 建设单位应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向工资专户存入不低于进度款20%的资金;应发工资高于进度款20%的,则按照实际工资数额存入工资专户。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未按合同约定划拨工程款致使施工企业拖欠建筑工人工资的,应当以未结清的工程款为限向工资专户注入资金,用于建筑工人工资发放。

第十二条 项目竣工验收结算并结清建筑工人工资后,施工企业可将工资专户注销。

第四章 建筑工人工资保证金

第十三条 施工企业在工程项目开工前,按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要求缴存建筑工人工资保证金(以下简称保证金),专项用于应急支付施工企业拖欠的建筑工人工资。

施工企业采用银行保函或资金转账方式向工程项目所在地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保证金。

第十四条 应缴存保证金前2年内未发生拖欠建筑工人工资行为的施工企业,按备案合同价款的2%缴存保证金。应缴存保证金前2年内未发生拖欠建筑工人工资行为的施工企业,且在银行开设建筑工人工资专户、建立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信息系统并有效运行的施工企业,按备案合同价款的1%缴存保证金。前述同一施工企业在同一市、县(市)区域内累计缴存保证金不超过80万元。

应缴存保证金前5年内未发生拖欠建筑工人工资行为,且在银行开设建筑工人工资专户、建立实名制管理信息系统并有效运行的施工企业,免于缴存保证金。应缴存保证金前2年内发生过拖欠建筑工人工资行为的施工企业,新报建项目按备案合同价款的3%缴存保证金;对因拖欠建筑工人工资行为引发群体性事件的施工企业,新报建项目应当按备案合同价款的4%缴存保证金。前述同一施工企业在同一市、县(市)区域内累计缴存保证金不超过160万元。

第十五条 对连续在市、县(市)区域内缴存保证金满3年,且没有发生拖欠建筑工人工资行为的施工企业,应当退还保证金,退还比例为80%;无后续工程的,退还全部保证金余额。退还保证金时,利息一并退还。

第十六条 施工企业发生建筑工人工资拖欠时,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采取措施,督促其限期支付。

施工企业故意拖延、拒不履行支付建筑工人工资义务超过限定时间的,工程建设项目所在地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动用保证金,用于支付责任施工企业拖欠的建筑工人工资。

施工企业应当在动用保证金支付建筑工人工资30日内,按动用数额的2倍缴存保证金。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各级建设、交通、水利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工作列入日常巡查和专项检查的内容,检查结果作为企业信用考核的重要依据,并与信用评价、评优评先、市场准入、招标投标等挂钩。对不按要求实行实名制管理、不按规定考勤发放工资的企业,一旦发生用工混乱、拖欠建筑工人工资等事件,应当予以从严从重处理。

第十八条 各级建设、交通、水利、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中国人民银行南京分行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加强对工资专户和保证金的监管,并接受监察、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

第十九条 各级建设、交通、水利等行政主管部门可在施工许可、竣工验收备案、信用管理等环节查验施工企业工资专户的开设和保证金缴存证明。

第二十条 施工企业不履行相应职责,造成工资拖欠的,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将其纳入信用不良行为记录,予以诚信扣分,并在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一体化平台或各相关行业的信用信息平台公布。

第二十一条 施工企业与建筑工人发生工资报酬争议,按照《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处理。施工企业与建筑工人发生工资报酬争议不服行政协调与处理的,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停止协调,明示当事人申请劳动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有关工程分包或劳务分包的结算纠纷,当事人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申请仲裁或直接提起诉讼。

第二十二条 各级建设、交通、水利等行政主管部门要建立保证金监管台账,上一级行政主管部门要定期开展监督检查,确保专款专用;对违规动用保证金的,应当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以前发布的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各级建设、交通、水利等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7年 1月 1日起施行。

第二篇:劳务人员工资支付承诺书

劳务人员工资支付承诺书

xx公司:

我公司劳务分包承建的 xx楼A单元乳胶漆工程,对劳务人员工资发放做如下承诺:

1、严格按照国家的相关政策和xx第168号规定执行。

2、保证按时、足额将工资发放到工人手中,支付部分不低于每月xx元/人;每月按时提供劳务人员签字的工资发放表(原件)交甲方备查。法定假日及农忙季节提前发放。

3、若未在规定期限内发放劳务人员工资或工资未发放到工人手中,所引起停工、闹事等不稳定事件发生的各种罚款(按贵公司与建设单位总承包合同执行)和所产生的后果(包括给贵公司经济上、信誉上的损失)由我公司承担。

特此承诺。

单位(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

日期:____年___月___日

第三篇:江苏省建筑劳务工程款和建筑业企业工资支付管理办法

江苏省建筑劳务工程款和建筑业企业工资支付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建筑市场秩序,规范全省建筑工程劳务工程款和建筑业企业的工资支付行为,保障建筑业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江苏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工程施工而发生的支付劳务工程款和建筑业企业工资支付行为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建筑业企业,是指依法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建设(筑)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证书》并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活动的施工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和劳务分包企业。

本办法所称劳务工程款,是指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应支付给劳务分包企业的工程承包款。

本办法所称工资,是指建筑业企业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劳动合同的约定,以货币形式支付给形成劳动关系或提供劳务的劳动者的劳动报酬。

第四条 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建设(筑)行政主管部门和监察等相关行政部门根据各自职责依法对本行

第九条 建筑业企业每月至少一次支付其职工的工资。工资结算周期超过一个月的,应当每月预付工资,预付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余下未结算、支付部分,按下列规定进行一次结算,并足额支付。

当年7月份结算、支付上半年工资,次年元月份结算、支付上全年工资。

第十条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新建、扩建、改建、拆除等活动的建筑业企业应采取下列方式之一确保职工工资按时足额发放,并报工程项目所在地建设(筑)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一)办理职工工资支付担保。由银行、保险公司、担保公司等相关机构出具保函或保证书。

(二)在银行设立建筑业企业职工工资预留保障专户,预存资金,专款专用,作为解决建筑业企业因拖欠职工工资的保障金。预存资金数额由各地按当地实际情况确定。

第十一条 建筑业企业应当在工程项目所在地银行开设专用账户,并书面承诺该账户资金只用于支付职工工资,不得挪作他用,银行负责对资金用途进行监管。企业必须在每个项目开工后第一个月内将所使用的实际职工按每人不低于本地区最低工资标准的总款项,作为职工工资存入专用账户。当专用账户资金不足发放工资时,建筑业企业应在发放工资之前补足。

第十七条 建设单位和建筑业企业执行本办法的情况将与其市场信用等级评定、资质年检和升级、评先创优挂钩。

第十八条

建设单位拖欠建筑业企业工程款,致使建筑业企业不能按时发放职工工资的,由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查处,责令其限期付清工程款,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九条 建筑业企业因拖欠分包工程款、职工工资,引发极端事件、群体性事件并造成社会恶劣影响的,由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查处,责令限期整改。

第二十条 工会组织对建筑业企业工资支付情况进行监督,发现违法违规行为,有权要求其改正。

第二十一条

已获得工程款的建筑业企业,要优先偿付拖欠的职工工资。对无故拖欠、克扣职工工资的建筑业企业,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予以处理。

第二十二条

拖欠工程款和职工工资,行政协调处理无效的,被拖欠工程款的企业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被拖欠工资的职工可以依法向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因拖欠工程款和职工工资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04年8月1日起实施。

第四篇:劳务用工人员工资支付承诺书

劳务用工人员工资支付承诺书

致:xxxxx分公司

为切实保障劳务用工人员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及我公司与贵公司签定《“农民工工资保障措施”协议》之相关要求,现我公司郑重承诺:

1、我公司将严格按照xx市劳动主管部门以及xx公司关于劳务工工资发放的相关要求,切实做好劳务工工资发放工作;

2、我公司一定按照规定将劳务工工资足额、直接发放到劳务务工人员手中;并保证将劳务用工清单如实、及时上报给贵公司,否则我司愿意接受贵公司的处理;

3、如因劳务工工资发放、处置不力,导致劳务务工有不同形式的上访、闹访、集访等事件发生,贵公司可立即停止对我公司的工程款的支付,我公司愿意将剩余工程款用作劳务工工资保证金。并由此造成的一切不良后果和损失均由我公司承担。

特此承诺!

承诺单位:

日期:年月日

第五篇:劳务人员管理办法

附页二

劳务人员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满足公司生产经营和可持续发展需要,鼓励劳务人员参与竞争和强化管理,激励劳务人员不断提升岗位技能水平,提高他们对企业的向心力,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公司范围内从事项目施工的用人单位和劳务供方,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劳务人员管理工作在总经理领导下,由人力资源部门负责管理和实施。

第四条:劳务管理应遵循合理合法、公平公正的原则。第五条:职责

人事劳资部门负责劳务大队的确立和对其进行日常管理与沟通:负责劳务人员的素质把关、岗位应知培训、岗位技能考核、上岗再分配审定及辞退的办理手续。

第二章

管理内容

第六条 :劳务大队应设专人负责管理,健全管理制度,建立劳务人员档案。

第七条 :劳务供方在进行劳务输出时,一定要由精明强干的专业队长和管理人员带队驻守工地,把好工程质量、安全生产、思想教育和综合治理关,理顺劳务与项目的关系,向项目提供优质服务。第八条 :劳务人员培训:劳务人员进入劳务大队后,其培训工作参照公司“员工培训考核流程”。、第九条 :首先进行岗前培训:包括公司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三级安全教育,分别由安全技术部门负责培训。

第十条 :劳务人员的考核:劳务人员的考核与公司在岗员工同步考核,包括上岗前考核、在岗时间的考核和日常考核。

第三章

工资和福利待遇

第十一条:工资标准:劳务费(人工工资)是项目按照劳务人员的劳动数量和劳动质量支付给劳务人员的劳动报酬,劳务费的结算方式应在劳务合同中明确。发放时间与公司同步。

第十二条:存档: 结算单至少一式三份,财务、预算、劳务各一份原件。第十三条:节假日:劳务人员与公司在岗员工同样享受法定节假日和公休日。

第十四条:请销假:劳务人员同公司在岗员工执行统一管理规定。

×××××××××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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