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食品安全质量管理制度2016.09.23
食品安全质量管理制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细则、《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其他食品安全相关规定,我公司就食品安全质量管理工作,制定如下制度:
一、食品安全质量管理的原则
1、以客户为中心,与所确定的客户要求保持一致。
2、管理层应明确公司安全质量管理的目标,提供资源,建立以质量为中心的企业环境,设定目标并加以实现。对员工进行训练、提供帮助并给予授权。
3、全员参与,对员工进行培训。明确权限和职责。利用员工的知识和经验,通过培训使得他们能够参与决策和对过程的改进,让员工以实现公司的目标为己任。
4、建立、控制和保持安全质量管理的过程。
5、建立并保持实用有效的文件、信息化的安全质量体系。
6、持续地改进安全质量体系的有效性。
7、以报告、纠正措施、不合格品、客户投诉以及其他来源的实际数据和信息作为安全质量管理决策和行动的依据。
8、适当地确定供方应满足的要求。对供方提供的产品和服务的情况进行评价。与供方建立伙伴关系,共同承诺让客户满意并持续改进。
二、与食品安全质量管理有关的岗位人员及其职责
1、与食品安全质量管理有关的岗位人员:总经理、办公室负责人、仓库管理员、进口食品购销员。
2、各岗位人员职责:
1)总经理:监督各岗位食品安全质量管理职责的履行,保证安全质量管理工作的正常有效运行;任免调配人员,提出、审批各岗位人员的工作职责和分工安排;带头学习食品安全质量管理知识和相关规定,带领全体员工不断提高食品安全质量意识。
2)办公室负责人:对进口食品安全质量管理负全面责任;负责建立、健全安全质量管理制度,加强对业务人员的安全质量教育,保证安全质量管理制度的落实和实施。定期开展质量教育和培训工作。办公室负责人直接向总经理报告进口食品安全质量管理的整体情况。
3)仓库管理员:对食品存放仓库安全管理工作负直接责任;按时做好仓库的清洁卫生工作,确保食品的存放设施安全、无害、无污染;负责监督仓库的卫生环境,确保存放食品的质量;发现可能影响食品安全的问题应立即解决,或向办公室负责人报告。
4)进口食品购销员:严禁采购法律法规禁止上市销售的食品;认真查验出口商的商业登记证书、食品生产许可证、或其他出口国相关证书,以及出口国的检验检疫证明文件等。确保所售出的食品在保质期内,并应定期检查在售食品的外观性状和保质期,发现问题立即停止销售,同时向办公室负责人报告。
三、进口食品信息数据库管理制度
1、建立完善的进口食品信息数据库,内容包括中外文对应的品牌、品名、生产企业,及来源地、规格、预包装食品标签等。
2、由专人负责建立并执行。
四、仓储物流管理制度
1、仓储场地选址应远离饲养场、兽医站、屠宰厂和水源等,并有围墙与其它建筑物分开。以厂区或库区为中心半径1公里范围内没有饲养的家畜家禽等动物,或其他工业污染源。食品仓库必须做到专用,不得存放其他杂物和有毒有害物质。应设专人负责管理。食品仓库应有良好通风和防潮,保持库房温湿度环境,防止食品霉变、生虫。贮存生鲜食品应配置必要的低温贮存设备,包括冷藏库(柜)和冷冻库(柜),保持适当的温度,定期除霜,并保持完整的温度检查记录。搞好防尘、防蝇、防鼠、防潮工作,定期对库房周围进行卫生清扫,消除有毒、有害污染源及蚁蝇孳生场所。
2、食品入库时,应对其质量和数量进行验收,感官检查不合格的食品不得入库。仓储区布局合理,按进口食品的待检、整改、合格、不合格等不同状态设置专门区域,实现不同状态进口食品之间的物理隔离,进口食品仓区由专人负责管理。对检验检疫发现不合格食品的,应隔离存放,腐败变质等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应当及时清除,有效防止交叉污染。
3、建立进口食品出入库的详细记录,进口食品出库应该验看口岸检验检疫机关开具的有关单证,包括进口食品卫生证书、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或检验检疫处理通知单;禁止未经检验检疫合格的进口食品被擅自提离和使用。
4、如使用租赁仓库,应签定并妥善保管有效的租赁合同。
五、食品进口和销售记录管理制度
1、建立食品进口和销售记录制度,按批次如实记录入境食品的进口和销售情况,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通过纸质、电子文档或数据库方式,登记和保存食品进口、销售记录。
2、由专人负责建立并执行。
3、食品进口、销售记录中必须包括产品的名称、原产地、制造商、品牌、规格、生产日期、保质期、入库日期、入库数/重量、出库日期、购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货物流向地区、出库数/重量等内容;入境食品的相关检验检疫信息,包括报检单编号、境外出口商/代理商及备案号、检验检疫机构《食品证书》签发日期等信息。
4、食品进口、销售记录中应该同时记录相同原产地、制造商、品牌、规格产品的入库登记和出货登记等两部分内容,以便进行库存核销检查;进口食品在每次入库、出货后必须进行及时登记,库存情况应该与记录相符。
六、食品安全事件应急程序及不合格食品召回和报告制度
1、发现经营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立即停止经营,下架单独存放,通知相关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并记录停止经营和通知情况,将有关情况报告辖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接到有关监管部门关于不合格食品退市通知后,及时按上述规定立即处理,并协助食品生产者执行食品召回制度。
2、对贮存、销售的食品定期进行检查,查验食品的生产日期和保质期,及时清理变质、超过保质期及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食品,主动将其退出市场,并做好相关记录。
3、销售对象投诉及召回记录应当包括涉及的进口食品名称、规格、数重量、生产日期、生产批号,召回或者销售对象投诉原因,自查分析、应急处理方式,后续改进措施等信息。
七、食品进口及进口检验检疫档案管理制度
1、应以纸质或电子存档方式保存进口食品的相关档案,包括出口方的检疫证书复本,食品标签样本,进口检验检疫局的卫生证书或检验检疫证明等的复本。
2、进口检验检疫不合格的食品,其检验检疫证明以及处置记录应专门保留。
八、从业人员管理制度
1、组织本单位食品从业人员进行食品安全质量相关法规和知识的培训。按实际情况要求,由办公室负责人做出培训需求计划,经总经理批准安排,需要时可随时追加培训计划。
2、新员工上岗前必须进行培训,使其掌握食品安全质量管理的基本要求。
3、办公室负责人应就每次培训做好培训记录。
九、本制度从2016年09月23日起执行。
宁波******有限公司 20016年09月23日
第二篇:食品安全质量管理制度-
***********公司 食品安全质量管理制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细则、《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其他食品安全相关规定,我公司就食品安全质量管理工作,制定如下制度:
一、企业组织机构、部门和岗位职责
1、与食品安全质量管理有关的岗位人员:总经理、办公室负责人、仓库管理员、进口食品购销员。
2、各岗位人员职责:
1)总经理:监督各岗位食品安全质量管理职责的履行,保证安全质量管理工作的正常有效运行;任免调配人员,提出、审批各岗位人员的工作职责和分工安排;带头学习食品安全质量管理知识和相关规定,带领全体员工不断提高食品安全质量意识。
2)办公室负责人:对进口食品安全质量管理负全面责任;负责建立、健全安全质量管理制度,加强对业务人员的安全质量教育,保证安全质量管理制度的落实和实施。定期开展质量教育和培训工作。办公室负责人直接向总经理报告进口食品安全质量管理的整体情况。
3)仓库管理员:对食品存放仓库安全管理工作负直接责任;按时做好仓库的清洁卫生工作,确保食品的存放设施安全、无害、无污染;负责监督仓库的卫生环境,确保存放食品的质量;发现可能影响食品安全的问题应立即解决,或向办公室负责人报告。
4)进口食品购销员:严禁采购法律法规禁止上市销售的食品;认真查验出口商的商业登记证书、食品生产许可证、或其他出口国相关证书,以及出口国的检验检疫证明文件等。确保所售出的食品在保质期内,并应定期检查在售食品的外观性状和保质期,发现问题立即停止销售,同时向办公室负责人报告。
二、食品安全质量管理的原则
1、以客户为中心,与所确定的客户要求保持一致。
2、管理层应明确公司安全质量管理的目标,提供资源,建立以质量为中心的企业环境,设定目标并加以实现。对员工进行训练、提供帮助并给予授权。
3、全员参与,对员工进行培训。明确权限和职责。利用员工的知识和经验,通过培训使得他们能够参与决策和对过程的改进,让员工以实现公司的目标为己任。
4、建立、控制和保持安全质量管理的过程。
5、建立并保持实用有效的文件、信息化的安全质量体系。
6、持续地改进安全质量体系的有效性。
7、以报告、纠正措施、不合格品、客户投诉以及其他来源的实际数据和信息作为安全质量管理决策和行动的依据。
8、适当地确定供方应满足的要求。对供方提供的产品和服务的情况进行评价。与供方建立伙伴关系,共同承诺让客户满意并持续改进。
二、境外出口商备案管理制度
1、为掌握境外食品出口商信息及进口食品来源,保障进口食品可追溯性,有效处理进口食品安全事件,保障进口食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和《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2、本制度适用于向中国大陆境内(不包括香港、澳门)出口食品的境外出口商或者代理商的备案管理。
3、国家质检总局主管境外食品出口商备案的监督管理工作,建立境外食品出口商备案管理系统(以下简称备案管理系统),负责公布和调整境外食品出口商备案名单,相关人员每年定期上网查询相关名单,未在我国备案的出口商将不作为供应商。
4、向中国出口食品的出口商或者代理商,应当向国家质检总局申请备案,并对所提供备案信息的真实性负责。
5、出口商或者代理商应当通过备案管理系统填写并提交备案申请表,提供出口商或者代理商名称、所在国家或者地区、地址、联系人姓名、电话、经营食品种类、填表人姓名、电话等信息,并承诺所提供信息真实有效。出口商或者代理商应当保证在发生紧急情况时可以通过备案信息与相关人员取得联系。出口商或者代理商提交备案信息后,获得备案管理系统生成的备案编号和查询编号,凭备案编号和查询编号查询备案进程或者修改备案信息。
6、出口商或者代理商地址、电话等发生变化时,应当及时通过备案管理系统进行修改。备案管理系统保存出口商或者代理商的所提交的信息以及信息修改情况。出口商或者代理商名称发生变化时,应当重新申请备案。
7、国家质检总局对完整提供备案信息的出口商或者代理商予以备案。备案管理系统生成备案出口商或者代理商名单,并在国家质检总局网站公布。公布名单的信息包括:备案出口商或者代理商名称及所在国家或者地区。
三、进口商(收货人)备案管理制度
1、为掌握境外食品进口商信息及进口食品流向,保障进口食品可追溯性,有效处理进口食品安全事件,保障进口食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和《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2、我司应当于食品进口前向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申请备案。备案在提供上述纸质文件材料的同时,应当通过备案管理系统填写并提交备案申请表,提供收货人名称、地址、联系人姓名、电话、经营食品种类、填表人姓名、电话以及承诺书等信息。备案并将相关信息后由办公室人员存档备查。
四、进口食品检验管理制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本公司相关人员均应遵守本制度。第一条 食品进口记录
(一)本公司相关人员对各批次的进口商品需做好相关记录,记录内容包括进口食品的名称、品牌、规格、数量、货值、生产批号、生产日期、保质期、原产地、输出国家或者地区、生产企业名称及在华注册号、出口商或者代理商备案编号、名称及联系方式、贸易合同号、进口口岸、目的地、根据需要出具的国(境)外官方或者授官方授权机构出具的相关证书编号、报检单号、入境时间、存放地点、联系人及电话等内容。
(二)本公司相关人员应保存如下进口记录档案材料:贸易合同、境外付汇凭证、提单、根据需要出具的国(境)外官方相关证书、报检单的复印件、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出具的《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卫生证书》等文件副本。
(三)记录的收集与保存
1、本公司相关人员应收集进口记录及单据,按进口合同编号顺序逐一归档,保证进口报检清关整套单证完整性。
2、各项记录材料由销管部管理保存,如需查阅,查阅人须在查阅前办理登记,查阅后要及时送还,并在有关记录上签字。进口记录的保存时间不少于2年。第二条 进口食品销售记录
(一)销售记录的内容包括下列信息:销售日期、食品名称、规格、数量、重量、生产日期及批号、购货人/单位、购货人/使用人地址及电话、出库单号、食品召回后处理方式。
(二)销售单据的填写要求如下:
1、字迹清楚,内容真实,完整,详尽,不得用铅笔填写;
2、填写及时,准确,不得提前或错后填写;
3、不得随意撕毁或任意涂改,确实需要修改时,需在错处划一横线后,在其旁边重写,签上姓名,日期并盖章;
4、签名(盖章)须填全名,不得只写姓氏,印章须清晰可辨。
1、本公司相关人员需负责收集销售记录集单据,每月收集一次,并与收发货台账进行核对,不得有误。销售记录需保存购销合同、销售发票留底联、出库单等文件原件或复印件;
2、收集后的记录及单据要逐页核对,特别是关于产品去向及产品特征的项目。如有疑问须及时与有关文件核实,并将具体情况备注于备注项下,核对人签字后归档;
3、记录的保存实行专人专柜报关,如需查阅,查阅人须在查阅前办理登记,查阅后要及时送还,并在有关记录上签字。进口销售记录保存时间不得少于2年。
五、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管理规定
第一章 目录
1、为加强进口食品境外食品生产企业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2、向我司输出食品的境外生产、加工、储存企业(以下统称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的注册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3、《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实施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由国家认监委负责制定、调整,国家质检总局公布。《目录》内不同产品类别的注册评审程序和技术要求,由国家认监委另行制定、发布。《目录》内食品的境外生产企业,应当获得注册后,其产品我司方可进口。
第二章 注册条件与程序
4、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条件:
(一)企业所在国家(地区)的与注册相关的兽医服务体系、植物保护体系、公共卫生管理体系等经评估合格;
(二)向我国出口的食品所用动植物原料应当来自非疫区;向我国出口的食品可能存在动植物疫病传播风险的,企业所在国家(地区)主管当局应当提供风险消除或者可控的证明文件和相关科学材料。
(三)企业应当经所在国家(地区)相关主管当局批准并在其有效监管下,其卫生条件应当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的有关规定。
5、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申请注册,应通过其所在国家(地区)主管当局或其他规定的方式向国家认监委推荐,并提交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条件的证明性文件以及下列材料,提交的有关材料应当为中文或者英文文本:
(一)所在国(地区)相关的动植物疫情、兽医卫生、公共卫生、植物保护、农药兽药残留、食品生产企业注册管理和卫生要求等方面的法律法规,所在国(地区)主管当局机构设置和人员情况及法律法规执行等方面的书面资料;
(二)申请注册的境外食品生产企业名单;
(三)所在国家(地区)主管当局对其推荐企业的检疫、卫生控制实际情况的评估答卷;
(四)所在国家(地区)主管当局对其推荐的企业符合中国法律、法规要求的声明;
(五)企业注册申请书,必要时提供厂区、车间、冷库的平面图,工艺流程图等。
6、国家认监委定期统一公布获得注册的境外食品生产企业名单,并报国家质检总局。注册有效期为4年。
7、境外食品生产企业需要延续注册的,应当在注册有效期届满前一年,通过其所在国家(地区)主管当局或其他规定的方式向国家认监委提出延续注册申请。逾期未提出延续注册申请的,国家认监委注销对其注册,并予以公告。
8、已获得注册的境外食品生产企业的注册事项发生变更时,应当通过其所在国家(地区)主管当局或其他规定的方式及时通报国家认监委,国家认监委根据具体变更情况做出相应处理,并报国家质检总局。
9、已获得注册的境外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在其向我国境内出口的食品外包装上如实标注注册编号。禁止冒用或者转让注册编号。
第三章 注册管理
第十三条 国家认监委依法对《目录》内食品的境外生产企业进行监督管理,必要时组织相关专家或指定机构进行复查。
第十四条 经复查发现已获得注册的境外食品生产企业不能持续符合注册要求的,国家认监委应当暂停其注册资格并报国家质检总局暂停进口相关产品,同时向其所在国家(地区)主管当局通报,并予以公告。
境外食品生产企业所在国家(地区)主管当局应当监督需要整改的企业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整改,并向国家认监委提交书面整改报告和符合中国法律法规要求的书面声明。经国家认监委审查合格后,方可继续向我司出口食品。
六、食品标签管理制度
为加强进出口食品标签管理,保证进出口食品质量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进出口预包装食品标签检验监督管理规定》,制定本制度。
1、进口预包装食品标签应符合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要求,积极配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及四川省检验检疫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
本公司承诺进出口预包装食品的标签符合国家规定,诚实守信,如实提供相关材料,对社会和公众负责,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2、本公司首次进口预包装食品时,按照报检规定提供正确完善的材料,如下:
(一)原标签样张和翻译件
(二)预包装食品中文标签样张;
(三)标签中所列进口商、经销商或者代理商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四)当进口预包装食品标签中强调某一内容,如获奖、获证、法定产区、地理标识及其他内容的,或者强调含有特殊成分的,应提供相应证明材料;标注营养成分含量的,应提供符合性证明材料;
(五)应当随附的其他证书或者证明文件。
4、若进口预包装食品标签涉及安全、健康、环境保护项目不合格的,本公司将配合检验检疫机构销毁或者退货,由本公司相关负责人办理退运手续,其他项目不合格的,本公司承诺在检验检疫机构的监督下进行技术处理,不能进行技术处理或者技术处理后重新检验仍不合格的,本公司将销毁或退货。
七、食品安全培训管理制度
1、组织本单位食品从业人员进行食品安全质量相关法规和知识的培训。按实际情况要求,由办公室负责人做出培训需求计划,经总经理批准安排,需要时可随时追加培训计划。
2、新员工上岗前必须进行培训,使其掌握食品安全质量管理的基本要求。
3、办公室负责人应就每次培训做好培训记录。
八、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健康档案制度
1、食品生产人员每年必须进行健康检查,不得超期使用健康证明。
2、新参加工作的从业人员、实习工、实习学生必须取得健康证明后上岗,杜绝先上岗后查体的事情发生,同时进行相关培训。
3、食品卫生管理人员负责组织本单位从业人员的健康检查工作,建立从业人员卫生档案,督促“五病”人员调离岗位,并对从业人健康状况进行日常监督管理。
4、凡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以及其他有碍食品卫生疾病的,不得参加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生产经营。
5、当观察到以下症状时,应规定暂停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或采取特殊的防护措施。腹泻,手外伤、烫伤、皮肤湿疹、长疖子、咽喉疼痛、耳、眼、鼻溢液、发热、呕吐。
6、食品从业人员应坚持做到“四勤”。即勤洗手、剪指甲、勤洗澡、理发、勤洗衣服、被褥、勤换工作服。禁止长发、长胡须、长指甲、戴手饰、涂指甲油、不穿洁净工作衣帽上岗和上岗期间抽烟、吃零食以及做与食品生产、加工、经营无关的事情。
7、对食品从业人员实行德、能、勤、纪综合考核,具优者给予表扬或奖励;对综合考核成绩欠佳者进行批评教育使其改正;对不改者劝其离岗或规定依法解除劳动合同。
8、定期对从业人员进行食品安全和健康管理培训,并做好培训记录。
九、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一、为加强食品质量安全管理,保证销售食品质量安全,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二、索证索要制度是指为保证食品安全,在购进食品时,本单位员工必须向供货方索取有关票证,以确保食品来源渠道合法、质量安全。
三、与初次交易的供货单位交易时,应索取证明供货者和生产加工者主体资格合法的证明文件 :营业执照、生产许可证、卫生许可证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证明文件,每年核对一次。
四、在购进食品时,应当按批次向供货者或生产加工者索取以下证明食品符合质量质量标准或上市规定,以及证明食品来源的票证:
1、食品质量合格证明;
2、检验(检疫)证明;
3、销售票据;
4、有关质量认证标志、商标和专利等证明;
5、强制性认证证书(国家强制认证的食品);
6、进口食品代理商的营业执照、代理资料、进口食品标签审核证书、报关单、注册证。
五、下列食品进货时必须按批次索取证明票证:
1、活禽类:检疫合格证明、合法来源证明;
2、牲畜肉类: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或畜产品检验合格证明、进货票据;
3、粮食及其制品、奶制品、豆制品、饮料、酒类:检验合格证明、进货票据;
六、对购进的食品按照工商部门的要求作号食品进货台帐。
七、对索取的票证要建立档案,并接受工商行政管理局机关和有关行政执法部门的监督检查。
十、食品仓储管理制度
1、仓储场地选址应远离饲养场、兽医站、屠宰厂和水源等,并有围墙与其它建筑物分开。以厂区或库区为中心半径1公里范围内没有饲养的家畜家禽等动物,或其他工业污染源。食品仓库必须做到专用,不得存放其他杂物和有毒有害物质。应设专人负责管理。食品仓库应有良好通风和防潮,保持库房温湿度环境,防止食品霉变、生虫。贮存生鲜食品应配置必要的低温贮存设备,包括冷藏库(柜)和冷冻库(柜),保持适当的温度,定期除霜,并保持完整的温度检查记录。搞好防尘、防蝇、防鼠、防潮工作,定期对库房周围进行卫生清扫,消除有毒、有害污染源及蚁蝇孳生场所。
2、食品入库时,应对其质量和数量进行验收,感官检查不合格的食品不得入库。仓储区布局合理,按进口食品的待检、整改、合格、不合格等不同状态设置专门区域,实现不同状态进口食品之间的物理隔离,进口食品仓区由专人负责管理。对检验检疫发现不合格食品的,应隔离存放,腐败变质等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应当及时清除,有效防止交叉污染。
3、建立进口食品出入库的详细记录,进口食品出库应该验看口岸检验检疫机关开具的有关单证,包括进口食品卫生证书、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或检验检疫处理通知单;禁止未经检验检疫合格的进口食品被擅自提离和使用。
4、如使用租赁仓库,应签定并妥善保管有效的租赁合同。
十一、进口和销售记录管理制度(具体要求见国家质检总局2012年第55号公告)
1、建立食品进口和销售记录制度,按批次如实记录入境食品的进口和销售情况,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通过纸质、电子文档或数据库方式,登记和保存食品进口、销售记录。
2、由专人负责建立并执行。
3、食品进口、销售记录中必须包括产品的名称、原产地、制造商、品牌、规格、生产日期、保质期、入库日期、入库数/重量、出库日期、购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货物流向地区、出库数/重量等内容;入境食品的相关检验检疫信息,包括报检单编号、境外出口商/代理商及备案号、检验检疫机构《食品证书》签发日期等信息。
4、食品进口、销售记录中应该同时记录相同原产地、制造商、品牌、规格产品的入库登记和出货登记等两部分内容,以便进行库存核销检查;进口食品在每次入库、出货后必须进行及时登记,库存情况应该与记录相符。
十三、档案管理制度
1、建立完善的进口食品信息数据库,内容包括中外文对应的品牌、品名、生产企业,及来源地、规格、预包装食品标签等。
2、应以纸质及电子存档方式保存进口食品的相关档案,包括出口方的检疫证书复本,食品标签样本,进口检验检疫局的卫生证书或检验检疫证明等的复本。
3、进口检验检疫不合格的食品,其检验检疫证明以及处置记录应专门保留。
4、由专人负责建立并执行
十四、食品安全事故处置预案制度
1、发现经营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立即停止经营,下架单独存放,通知相关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并记录停止经营和通知情况,将有关情况报告辖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接到有关监管部门关于不合格食品退市通知后,及时按上述规定立即处理,并协助食品生产者执行食品召回制度。
2、对贮存、销售的食品定期进行检查,查验食品的生产日期和保质期,及时清理变质、超过保质期及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食品,主动将其退出市场,并做好相关记录。
3、销售对象投诉及召回记录应当包括涉及的进口食品名称、规格、数重量、生产日期、生产批号,召回或者销售对象投诉原因,自查分析、应急处理方式,后续改进措施等信息。
十五、本制度从2014年07月01日起执行。
************公司
2014年06月31日
第三篇:企业食品安全质量管理制度的要求
企业食品安全质量管理制度的要求
进口食品收货人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细则、《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其他食品安全相关规定,建立企业食品安全质量管理制度:
一、具有明确的企业组织机构、部门和岗位职责。
二、健全的企业食品质量安全管理制度,包括:
1、企业食品安全质量管理原则;
2、进口食品信息数据库(包括中外文对应的品牌、品名、生产企业,及来源地、规格、预包装食品标签等);
3、仓储物流管理制度,如为租赁仓库,能出具有效的租赁合同;
4、食品进口和销售记录管理制度,具体要求详见《食品进口商登记保存入境食品进口、销售记录须知》(链接地址http://www.feisuxs/templates/detail.jsp?id=11738);
5、企业处置食品安全事件的应急程序文件,包括不合格食品召回和报告制度;
6、企业食品进口及其进口检验检疫结果档案的管理制度,其中进口食品不合格信息及处置记录应专门保留;
7、员工食品安全培训记录,包括进口食品安全管理规定的培训文件;
8、其他质量管理文件。
第四篇: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文本
一、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和培训管理制度
1.食品经营从业人员每年必须按时进行健康检查,新参加工作和临时参加工作的从业人员必须先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合格证明后方可上岗,不得先上岗后体检。
2.患有痢疾、伤寒、甲型病毒性肝炎、戊型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的人员,以及患有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餐饮服务经营者应当将其调整到其他不影响食品安全的工作岗位。
3.食品经营服务提供者应依法建立从业人员健康档案管理制度,对从业人员健康状况进行日常监督管理,及时组织健康年检及新上岗人员健康检查,组织每日人员晨检,督促以上“五病”人员调离。
4.从业人员必须认真学习有关法律法规,掌握本岗位要求,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严格规范操作。经营餐饮食品时,应当将手洗净,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头发梳理整齐置于帽后,销售无包装的直接入口食品时,应当使用无毒、清洁的售货工具、戴口罩。不得用手抓取直接入口食品或用勺直接尝味,用后的操作工具不得随处乱放。
5.严格按规范洗手。工作人员操作前、便后以及与食品无关的其他活动后应洗手,按消毒液使用方法正确操作。
6.工作人员不得留过长头发、长指甲、涂指甲油、戴戒指、耳环等饰物。不得面对食品打喷嚏、咳嗽,不得在食品加工场所或销售场所内吸烟、吃东西、随地吐痰、穿工作服入厕及存在其他有碍食品安全的行为。
7.食品经营服务提供者应当依照《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组织职工参.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学习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食品安全知识,明确食品安全责任,并建立培训档案。加强专(兼)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食品安全管理知识的培训。
8.从业人员必须接受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后,方可直接从事餐饮服务工作。从业人员包括餐饮业和集体用餐配送单位中从事食品采购、保存、加工、供餐服务等工作的人员。
9.建立从业人员食品安全知识培训档案,将培训时间、培训内容、考核结果等有关信息记录归档,并明细每人培训记录,以备查验。
二、食品安全管理员制度
1、制定本单位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和岗位安全责任制管理措施。
2、制定本单位食品经营场所卫生设施改善的规划。
3、按有关发放食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办理领取或换发食品经营许可证,无食品经营许可证不得从事食品经营。做到亮证、亮照经营。
4、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应认真制订培训计划,定期组织有关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含新参加和临时人员)开展食品安全知识、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及职业道德培训,使每名员工均能掌握岗位食品安全知识及要求。
5、培训方式以集中授课与自学相结合,定期考核,不合格者应待考试合格后再上岗。
6、对本单位贯彻执行《食品安全法》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总结、推广经验,批评和奖励,制止违法行为。
7、执行食品安全标准。
8、协助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实施食品安全监督、监测。
三、食品安全自检自查与报告制度
为规范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检查管理,保障公众餐饮安全,根据《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定本管理制度。
1、依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餐饮服务食品经营活动,采取有效管理
措施,保证食品安全,按照许可范围依法经营,并在就餐场所醒目位置悬挂或者摆放食品经营许可证,接受社会监督,承担主体责任。
2、建立本单位食品安全管理组织机构,配备专职或兼职经过培训合格的食品安
全管理员,对餐饮服务全过程实施内部检查管理并记录,落实责任到人,严格落实监督部门的监管意见和整改要求。
3、食品安全管理员须认真按照职责要求,组织落实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食品安
全知识培训,员工健康管理、索证索票、餐饮具清洗消毒、综合检查、设备管理,环境卫生管理等各项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4、制订定期或不定期食品安全检查计划,出去全面检查、抽查与自查结合的形
式,实行层层监管,主要检查各项制度的贯彻落实情况。
5、食品安全管理员每天在操作加工时段至少进行一次食品安全检查,检查各岗
位是否有违反制度的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告知改进,并做好食品安全检查记录备查。
6、各岗位负责人、主管人员要服从食品安全管理员检查指导,每天开展岗位或
部门自查,及时发现和纠正从业人员违反制度要求操作的行为。
7、食品安全管理员每周1-2次对各环节进行全面现场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反馈,并提出限期改进意见,做好检查记录。
8、检查中发现的同一类问题经两次指出仍未改进的,按本单位有关规定处理。
9、各种检查结果记录归档备查。
四、食品进货查验和查验记录制度
第一条、为了加强本公司食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确保本经营单位按照法定条件、要求从事食品经营活动,销售符合法定要求的食品,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凡进入本公司的食品都应当实行进货检查验收,审验供货方的经营资格,验明食品合格证明和食品标识,索取相关票证。应当检验检疫的,还应当向供货方按照产品生产批次索要符合法定条件的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或者由供货方签字或者盖章的检验报告复印件。
第三条、经营进口包装食品的,本公司应在食品包装上注明中文标明的商品名称、生产厂名和厂址商标、性能、用途、生产批号、产品标准号、定量包装商品的净含量及其标准方式:根据商品的特点和使用要求,需要标明的规格、等级、所含主要成分和含量;限期使用商品的生产日期、安全使用期(保质期、保鲜期、保存期)和失效日期,对使用不当、容易造成商品损坏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的警示标志或中文警示语。
第四条、法律、法规规定必须检验或者检疫的农产品及其他食品,本公司必须查验其有效检验检疫证明,未经检验检疫的,不得上市销售。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的,应经有关产品质量检测机构或市场设立的检测点检测合格才能上市销售。
第五条、本公司的经营者应经常检查食品的外观质量,对包装不严实或不符合卫生要求的,应及时予以处理,对过期、腐烂变质的食品,应立即停止销售,并进行无害化处理。
第六条、本公司的经营者按照食品广告指引购进食品时,要注意查验是否有虚假和误导宣传的内容。
第七条、本公司的经营者在进货时,对查验不合格和无合法来源的食品,应拒绝进货。发现有假冒伪劣食品时,应及时报告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五、食品贮存管理制度
为保证食品安全,根据《食品安全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1.贮存场所、容器、工具和设备应当安全、无害,保持清洁,设置纱窗、防鼠网、挡鼠板等有效防鼠、防虫、防蝇、防蟑螂设施,不得存放有毒、有害物品及个人生活用品。
2.食品和非食品(不会导致食品污染的食品容器、包装材料、工具等物品除外)库房应分开设置。同一库房内贮存不同性质食品和物品的应区分存放区域,不同区域应有明显的标识。
3、食品应当分类、分架存放,距离墙壁、地面均在10cm 以上,并定期检查,使用应遵循先进先出的原则,变质和过期食品应及时清除。‘
4、冷藏、冷冻柜(库)应有明显区分标识,设可正确指示温度的温度计,定期除霜(不得超过1cm)、清洁和保养,保证设施正常运转,符合相应的温度范围要求。
5、冷藏、冷冻贮存应做到原料、半成品、成品严格分开,植物性食品、动物性食品和水产品分类摆放。不得将食品堆积、挤压存放。
6、散装食品应盛装于容器内,在贮存位置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等内容。
六、不合格食品召回制度
为了加强本单位食品等产品安全管理,规范不合格产品退出市场管理,树立本单位诚信、负责的形象,加强与监督管理部门的协调、配合,保障消费者人身健康和生命安全,依据《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法律规定,制定本制度。所谓食品召回,是指生产销售的食品存在安全隐患,可能对人身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损害的,或者不符合产品质量标准的,并已经进入流通、消费领域,为避免不合格产品危及人身安全及财产损失,本单位及时将缺陷产品从流通、消费领域
收回,予以处理或者销毁,并承担相关费用的制度。下列食品必须严格遵守本制度召回:(一)存在安全隐患,可能对人身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损害的产品;(二)检验、检疫不合格的,或依法应当检验、检疫而未经检验、检疫的产品;(三)超过安全使用期限或者保质日期的产品;(四)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偷工减料,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等违法产品;
(五)与监督管理部门抽检核定质量不合格产品同批次的产品;(六)被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召回、或本单位认为需要召回的产品。(七)法律法规规定其他应当召回的产品。
发现所销售的食品属本制度所列的不合格食品,或接到食品企业通知的,应立即启动不合格食品召回程序。
产品召回程序包括下列步骤:(一)立即停止销售该产品;
(二)立即通知消费者停止使用;
(三)立即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及有关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四)及时向社会公布有关信息,信息公布应能够覆盖销售范围;
(五)为消费者办理退货退款手续,召回不合格产品;
(六)召回的食品按规定销毁或无害化处理。
产品召回应自觉接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及有关监督管理部门的指导和监督,产品召回情况应及时、完整、真实地报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及有关监督管理部门。不合格食品退货和召回的费用,按照《供货合同》的有关约定办理,或者由供应商和销售商协商,原则上由对产品质量不合格负责的单位承担。实施召回的不合格食品应当定点存放,存放场所应当有明显标志,召回食品的批号和数量必须准确记录。食品召回后,应当对该食品质量不合格的原因进行分析并整改。
本单位的所有人员应自觉遵守本制度,对违反本制度的一律从严追究其责任。
七、临近保持期食品管理制度
1.根据食品保质期的不同,参考行业惯例,界定食品临近保质期为:保质期在一年以上的(含一年,下同),临近保质期为45天;保质期在半年以上不足一年的,临近保质期为30天;保质期在90天又红又专上不足半年的,临近保质期为20天;保质期在30天以上不足90天的,临近保质期为10天;保质期在10天以上不足30天的,临近保质期为2天;保质期在10天以下的,临近保质期为1天。
2.食品安全管理员负责管理临近保质期食品的销售、退货、销毁等工作,并负责培训员工有关临近保质期食品管理知识。
3.临近保质期食品实行每天定时、定人的日常检查制度。
4.临近保质期食品实行专区存放,或统一粘贴“临近保质期食品”标签。
5.临近保质期食品到期尚未售出的应立即下架,停止使用、销售,及时销毁,禁止退回供货商或者生产商,并建立销毁记录台账。销毁记录台账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一年。销毁超过保持期食品,应确保该过期食品外包装一并销毁。销毁记录台账应如实记录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或生产日期)、销毁时间或地点、销毁方式方法、承毁人、监销人等内容。
6.制订临近保质期食品退货规则。食品经营者如与供货商有临近保质期食品退货约定,应及时办理退货手续。退货记录内容包括退货商品名称、规格、数量、退货时间等,并由双方签字盖章(含电子盖章)。
八、食品废弃物处置制度
1、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要自觉遵守《食品安全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认真履行食品安全直接责任人职责,严格执行废弃物处置管理规定。
2、废弃物实行分类管理,分别处理。
3、废弃物处置安排专人负责,建立完整处置台账,详细记录并注明处理方式
4、负责人负责对废弃物处置工作的检查监督,对不按规定处理废弃物的,责令
立即改正,并给予相关人员一定的处罚。
九、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方案
一、目的:对已发生的食品安全事故,迅速做出应急响应措施,并认真做好食品安全处置工作,使各级领导和相关部门掌握相关情况,取得指导和处置的主动权,最大限度地减少食品安全事故造成的影响,特制定本方案。
二、定义:食品安全事故,指食物中毒,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等源于食物,对人体健康有危害或者可能有危害的事故。
三、责任
1、本单位负责人负责在第一时间立即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食品安全事故发生情况。
2、本单位食品安全专(兼)职管理人员负责组织对食品安全事故造成的食品安全问题进行记录,并配合相关部门分析和处理。
3、本单位食品安全专(兼)职管理人员负责制定必要的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在食品安全事故中对食品安全等问题进行统筹协调和尽快解决。
4、本单位负责人在发生疑似或认定为食品安全事故后负责配合执法人员对可疑食品进行封存留样(每个品种留样量不少于200克,在冷藏条件下保存48个小时)及现场控制等具体工作。
5、本单位各相关部门负责本岗位的食品安全生产工作,如出现食品安全事故后配合政府相关各部门进行原因调查和分析,妥善处置所涉及的不安全食品和原料。
四、工作程序
1、报告原则
每名员工有义务在第一时间报告或越级报告本单位所发生的食品安全事故。
2、报告程序
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时本单位各部门负责人应立即向主管领导汇报,对于重大的食品安全事故要立即向企业主要负责人报告,并在两小时内及时向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任何部门或者个人不得对食品安全事故隐瞒缓报,不得毁灭有关证据。
1初次报告
尽可能清除报告食品安全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单位、危害程度、发病人数、死亡人数、事故报告单位及报告时间、报告单位联系人员及联系方式、事故发生原因的初步判断、报告事故的简要经过、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等。
2阶段报告
既要报告新发生的情况,也要对初级报告的情况进行补充和修正,包括事故原因和影响因素,提出今后对类似事故的防范和处置建议。
3、食品安全事故处置
本单位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后应立即停止经营活动,对引起中毒的可疑食品,原料立即封存,放入冷藏箱(柜)等待调查人员查验,禁止继续使用和擅自销毁可疑食品、原料;对制作、盛放可疑食品的工具、容器以及厨房灯可能的中毒现场进行控制;在执法人员到达后,积极配合执法人员对中毒事件进行调查处理。
五、责任追究
1、本单位负责人及各部门负责人必须保持每天24小时联络通畅,对无法联络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严肃追究责任。
2、本单位各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本部门食品安全事故报告的第一责任人,如事故发生后,要及时要求实事求是上报,不得迟缓、漏报和瞒报,如因报告不实,影响领导决策,影响事件处理的,要追究有关领导和责任人的责任。哪一级发生迟报、漏报、瞒报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严肃查处。
十、食品投诉处理制度
一、顾客投诉的接收
1.遇有宾客投诉时须礼貌、耐心地接待。应怀着同情心聆听宾客诉说,必要时可礼貌地询问,但切忌打断宾客的讲话。2.表示出对宾客投诉的关心,使宾客平静下来。
3.仔细聆听或向宾客了解投诉的原因;询问投诉内容、原因、发生时间、地点、涉及人员、宾客要求等,并尽量留下宾客的联系资料。
4.显示决断力。站在宾客立场上表示同情,真诚地向宾客致歉,并正面回答客人问题(要注意语言技巧)。5.充分意识宾客的自尊心。
二、宾客投诉的记录及调查
1.了解宾客最初的需要和问题的所在。2.找有关人员进行查询,了解实际情况。
3.投诉宾客的姓名、有关内容记录要准确具体。
4.调查认真细致,对待宾客投诉要保持冷静,不推诿、不争辩、不怠慢,专心致志为宾客解答问题。
三、告诉宾客处理问题的办法
1.积极寻求解决办法,尽量满足宾客要求。
2.事实调查清楚,提出处理办法后,耐心转告投诉人,征求投诉人对处理的意见,不得强迫宾客接受。
3.按协商后双方认可的办法解决宾客问题。
4.如属无效投诉应耐心向宾客解释,需要时作出相应的处理,在不损害企业利益的前提下“把对让给宾客”。不要对无法办到的事做出承诺。
5.如属有效投诉,即企业方面原因引起的投诉,要主动承担责任并表示歉意,不使顾客情绪进一步恶化。投诉处理人在折扣权限下,可以减免一定金额,如报损等,但如果超出权限金额,需要向更高级别的管理人员要求授权;通常在给顾客补偿的时候,就会在送鲜花、水果、饮料、礼品或者房间升级等福利上考虑,尽量避免直接作折扣。
6.把将要采取的措施告诉投诉者,并监督执行情况。
四、对处理问题的过程作追踪检查
一旦宾客选择了解决方法便即刻开始工作,同时关注处理的进展情况并作追踪检查。并将追踪检查回访情况如实登记《顾客投诉记录表》上以备查。
第五篇:最新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为做好食品经营工作,切实保障消费者人身安全和健康,特制定以下制度:
食品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和培训制度
一、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的人员,以及患有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二、经营人员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参加工作。
三、建立健全本单位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对职工食品安全知识的培训。
四、从业人员体检合格证明应随身携带,以备检查。
食品安全自检自查与报告制度
一、配备专职或者兼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负责日常食品安全监督检查。
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坚持落实每天检查各部门、各岗位的卫生状况和岗位责任制的执行情况,并作好登记。
三、每日组织一次卫生检查。
四、发现问题,应有人跟踪改正。
五、检查内容应包括食品储存、销售过程;陈列的各种防护设施设备,冷藏、冷冻设施卫生和周围环境卫生。
食品安全管理员制度
一、制定本单位食品卫生管理制度和岗位卫生责任制管理措施。
二、按有关发放食品流通许可证管理办法,办理领取或换发食品流通许可证,无食品流通许可证不得从事食品经营。做到亮证、亮照经营。
四、组织本单位食品从业人员进行食品安全有关法规和知识的培训,培训合格者才允许从事食品流通经营。
五、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
六、对本单位贯彻执行《食品安全法》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总结、推广经验,批评和奖励,制止违法行为。
七、执行食品安全标准。
八、协助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实施食品安全监督、监测。
食品加工操作过程与控制制度
一、保持场地整洁,食品加工人员必须采用新鲜洁净的原料制作食品,发现有腐败变质或其他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及其原料,不得加工或使用。厨师每天要对蔬菜类原料进行细致的清洗后方能加工使用。
二、食品加工人员在对原料粗加工时,要严格按照食品加工区域分类进行,生熟食品不得交叉加工,防止污染。
三、切配加工必须在专用操作台上进行。切配加工后的食品原料应当保持整洁,放在清洁的容器内,并置放于货架或垫仓板上。
四、厨师在加工食品时,必须做到烧熟煮透,加工后的熟制品应当与食品原料或未成品分开存放,未成品应当与食品原料分开存放,防止交叉污染。
场所及设备设施清洗消毒和维修保养制度
一、食品处理区应流程合理布局设备、设施,防止在操作中产生交叉污染.二、配备与生产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设备或设施。
三、定期维护食品加工、贮存、陈列、消毒、保洁、保温、冷藏、冷冻等设备与设施,及时清理清洗,必要时消毒,确保正常运转和使用。
四、用于食品加工操作的设备、设施不得用于与食品加工无关的用途。
食品进货查验和记录制度
一、购进食品时,如实记录进货台账:食品名称、购货时间、规格(品种)、数量、供货方名称及其联系方式、相关检验报告的时间、食品保质期等;
二、销货台账应如实记录销售食品名称、销售时间、规格(品种)、数量、购货方名称及其联系方式等情况;
食品存储制度
一、食品储存有专门的食品库房,进出食品有登记;
二、库房周围保证无污染源;
三、库房配备专职人员定期进行打扫,定期通风换气,定期查看是否有超期食品,如有及时处理;
四、冷藏食品配有专用的冰箱、冰柜;
五、食品储存配有专用的消毒设备,随时对储存的工具、容器等进行洗刷消毒。
食品添加剂使用与公示管理制度
一、食品添加剂必须严格按照《食品安全法》和《餐饮业食品卫生管理办法》的规定
使用。
二、不得使用未经批准、受污染或变质以及超过保质期限的食品添加剂。
三、不得为掩盖食品腐烂或以掺杂、掺假、伪造为目的而使用食品添加剂。
餐厨废弃物处置制度
一、餐厨废弃物的处置应交给经相关部门许可或备案的餐厨废弃物收运、处置单位或个人,并签订处置协议;
二、安排专人负责本店餐厨废弃物的处置、收运、台账管理工作;
三、将餐厨废弃物分类放置,做到日产日清;
四、严禁乱倒乱堆餐厨废弃物,禁止将餐厨废弃物直接排入公共水域或倒入公共厕所和生活垃圾收集设施;
五、餐厨废弃物的容器应当密闭,整洁完好,并有明显标识;
六、不得用未经无害化处理的餐厨废弃物喂养畜禽;
七、建立餐厨废弃物产生、收运、处置台账,详细记录餐厨废弃物的种类、数量、去向、用途等情况,并定期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及环保部部门报告;
八、企业负责人应适时监测单位餐厨废弃物的处置管理,并对处置行为负责。
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
一、如发生食品安全突发事件要立即启动应急处理工作预案。
二、如发生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必须在第一时间(自事故发生之时起2小时之内)向所在地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卫生局报告。
三、保护现场,保留样品。(立即停止销售和食用可疑食物;封存造成食物中毒或可能导致食物中毒的食品及其原料、工具设备和现场,无关人员不得进入厨房操作间。病人的排泄物(呕吐物、大便)要留样,以便有关部门采样检验,为确定食物中毒提供依据)。
四.负责组织将病人送往医院进行抢救,确保在第一时间保证病人的生命安全;并采取有效措施把病人控制在最小的范围
五、如实反映情况(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和卫生局执法人员到达后立即提取42小时留样并配合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进行调查;配合其他部门进行有效的工作)
六、事后应根据卫生监督部门的指导对场所物品进行消毒处理。
本制度一式两份,一份交许可机关留存,一份由经营者张贴悬挂于经营场所醒目位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