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古希腊音乐及其对后世的影响大全
古希腊音乐及其对后世的影响
刘艺
(新疆师范大学音乐学院 新疆 乌鲁木齐 830001)
摘要:本文概述了古希腊音乐在织体、调式、音阶、记谱、节奏、乐器等方面的特点,并着重论述古希腊音乐对后世欧洲及全世界音乐的诸多方面的影响。
关键词:古希腊音乐 影响
在距今遥远的公元3000年前,有一支辉煌灿烂的文化,那就是古代希腊文化。尽管学者们对古希腊时期的音乐(公元前32世纪~公元前5世纪)文化进行研究和解读,但是仍然无法准确获知古希腊音乐究竟是怎样的音乐,并且是如何用于实践的。今天人们更多的是从绘画、建筑、雕塑和音乐理论著述来了解当时的音乐发展状况。古希腊音乐是欧洲最古老的音乐文化,受到两河文明、古埃及文明等早期的东、西文明在器乐、音乐与宗教的密切关系、思想内容、艺术形式等方面的影响,并对后来整个欧洲各国音乐的发展都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古希腊音乐是一种以诗与乐,或诗、乐、舞为一体的音乐艺术,其中诗的地位在乐之上,因此曲调和节奏都受到歌词的抑扬顿挫和长短节奏的影响。例如语言本身所具有的天然旋律感,以及长短格(抑扬格)、短长格、长短短格、短短长格等。织体主要是单声音乐,偶尔会出现作为支声的复调,但它并不是重要的织体形式,也没有形成什么系统的理
发展繁荣的音乐体裁要数悲剧了,悲剧的音乐有由主要角色和歌队队长演唱的独唱,由群众角色或是由评论者演唱的合唱,这里的合唱实质是大齐唱,大齐唱是古希腊最突出的音乐形式,这种形式里多加有一定的舞蹈,用于祭奠、体育盛会、婚丧礼、纪念名人。悲剧通常的戏剧结构是以“开场白”开始,接着是合唱队的进场曲,然后有三至五首合唱歌和三至五个戏剧场面互相交织,最后以退场结束。古希腊的三大著名悲剧作家是埃斯库罗斯、索福克勒斯和欧里庇德斯。
古希腊的音乐中留存下来的数量最多、最完整的要数音乐理论了。主要有和谐学和伦理学。和谐学是指如何求得音程以及如何正确分割音程的理论。分为偏重数学比率,代表人物是毕达哥拉斯;以及偏重听觉经验,代表人物是阿里斯托克赛努斯这两大派别。伦理学指不同的音乐具有不同的伦理作用,代表人物有柏拉图和亚里士多德,这种理论认为多利亚调式是富于男子气概的、坚定的,而弗里几亚调式则带有感伤意味。
古希腊音乐对后世的影响是多方面的。在音乐理论方面和技术性理论中,中世纪在很长的一段时间中延用古希腊调式的名称。文艺复兴时期的音乐理论家格拉雷安,在八种教会调式的基础上又增加了四种,最终形成了十二种教会调式体系,即中古调式。格拉雷安称自己的这项成就是“重建了古希腊音乐理论家阿里斯托克赛努斯的调式体系”。可见,度上来说,实际就是西方戏剧的雏形。公元十六世纪,著名的卡梅拉塔小组的学者们的研究和一系列关于古代音乐性质和情感说的文章,推动了十六世纪末歌剧的诞生。十九世纪著名的作曲家瓦格纳的歌剧改革理想也是受到了古希腊戏剧的影响。他把歌剧提高到不仅仅是作为娱乐的音乐体裁,而是与当时的交响乐具有同样重要作用的地位,被称为“乐剧”。在乐剧中,音乐的地位被提高到与戏剧同样重要的作用,这也正是继承了古希腊时期诗歌、音乐、戏剧融为一体的形式。他还将剧情、场景、服装、动作综合进来,戏剧和音乐在乐剧中的发展都是连绵不断的,使歌剧发展到前所未有的高度。
器乐方面,古希腊重要的拨弦乐器里拉、管乐器阿夫洛斯管和一些打击乐器一直延用至中世纪。一些器乐体裁,也在中世纪后期甚至文艺复兴时期得到了继承和更高的发展。尽管古希腊时期的音乐比赛只是带有器乐伴奏的歌唱比赛,后来也只加入了基萨拉和阿夫洛斯管的独奏比赛,而且奴隶不能学习、欣赏音乐,但仍然对文艺复兴时期直至今天都产生了影响。每年,在世界各国的各个地方,都会举行包罗器乐、声乐、作曲、音乐理论等各种形式、规模的音乐比赛,这对于音乐的继承和发展,对于人们道德情操的感化、教育,对于整个人类文明的进步都具有着重要且积极的作用。
古希腊人崇拜神,认为音乐为神所造,具有神性,能驱
第二篇:古希腊罗马神话的特征和对后世的影响
古老而又美丽的希腊罗马神话在人类文化史上具有重大的文学,史学、美学和哲学价值。在浩如云烟的希腊罗马神话之中,有众多的文化沉淀值得人们去发现,有太多的人物故事需要人们去挖掘。“红颜善妒”这话在希腊罗马神话中就可以得到充分的验证。善妒的天后赫拉(Hera/Juno),爱神维纳斯(Aphrodite/Venus)这些尊贵的女神似乎与嫉妒有着不解之缘。她们或是在丈夫花心出轨后对情敌施展报复;或是在比自己出色的女子面前内心失去平衡,肆意迫害欺压。他们利用手中的强权任意欺凌别人,给他人带来了无尽痛苦和灭
顶之灾,导致了一幕幕悲剧的上演。嫉妒,这枚毒药,是希腊罗马神话中善用的元素,是一个个奇妙故事展开的导火索。天后赫拉是古希腊神话中奥林匹斯十二主神之一,是主神宙斯(Zeus/Jupiter)的姐姐和妻子,主管婚姻和生育,是忠贞妻子的形象,是妇女的保护神。在奥林匹斯山永生的众神中,天后赫拉分享着她丈夫的权力。她往往以战服的装束出现,手持钢刀,头戴镶有花叶的冠冕,威风凛凛。她个性专横跋扈,嫉妒心极强,而且相当好战。因此希腊各个地方都在赫拉祭典时举行凯旋大典,所有崇拜这位女神的人几乎都是战功 赫赫的武将。她为宙斯生育了三个孩子:战神阿瑞斯(Ares/Mars),火神赫准斯托斯(Hephaestus/Vulcan)和青春女神赫柏(Hebe)。赫拉作为天后,美貌,高贵,威严,地位尊崇,可她的善妒却是最出名的,因为丈夫宙斯风流成性,喜欢拈花惹草到处留情。据说他共有七位妻子和无数个情人。他喜欢变成各种模样去引诱看上的美丽女子。宙斯婚后仍继续同诸多女神、仙女以及凡人发生恋情,这就使得赫拉极为恼火。尽管赫拉本人主管婚姻和生育,但她自己的婚姻却从没有幸福或平静过。丈夫宙斯拥有绝对的权威,作为一个夫权统治下的妻子,赫拉也反抗过,可是权力和法力都不如丈夫的她只好屈服。赫拉曾经为此受到惩罚,她的双脚被缚在铁砧上,双手用金链捆绑着,倒吊在半空中示众,奥林匹斯山上所有的神都慑服于宙斯的震怒不敢靠近他为天后求情。她管不了自己的丈夫,就把怒气撒在了那些被骗的可怜的情敌身上,于是她把大部分力气用于追捕、惩罚和迫害她丈夫的情妇和私生子们。她从不宽容或饶恕宙斯所爱的任何女性,并对她们肆意进行迫害。比如赫拉驱逐勒托(Leto),不让她在大地上分娩,致使勒托分娩前无处容身,所以阿波罗(Apollo)和孪生姐姐阿尔忒弥斯(Artemis/Diana)就出生在一个新建的水上浮岛提落岛(Delos)上。同样是因为赫拉,河神之女伊娥(Io)被宙斯变为小母牛,四处流浪,后来赫拉又派牛虻叮咬她,使她受尽苦难,逃离希腊流落至埃及;[1] 而酒神狄奥尼索斯(Dionysus/Bacchus)之母塞墨勒(Semele)的下场更惨。发现了塞墨勒的怀中有了宙斯的孩子,赫拉就化作塞墨勒的老乳母去哄骗她看看宙斯的真面目,最后导致肉眼凡胎的塞墨勒被神火烧死;天后赫拉还念咒把无辜的卡利斯托(Callisto)由美女变成黑乎乎的大母熊(这就是以后的大熊星座),她又挑拨阿尔忒弥斯去射死了卡利斯托。赫拉对宙斯和情人所生子女也进行残忍的迫害。比如酒神狄奥尼索斯遭到赫拉的迫害,流亡人间,历尽沧桑;而宙斯与凡间女子阿尔克墨涅(Alcmene)所生之子大英雄赫拉克勒斯(Heracles/Hercules)同样受到了赫拉的残忍迫害,一生饱受磨难直至最后惨死。宙斯原本预言赫拉克勒斯出生后将会成为国王,未来有着光辉前途,赫拉不情愿这种光荣归于自己情敌的儿子,就施展诡计,让欧律斯透斯(Eurystheus)提前出世,而后来出生的赫拉克勒斯却成了他的臣民。在赫拉克勒斯只有十个月大时,赫拉派出两条毒蛇去咬死摇篮中的赫拉克勒斯,不过阴谋没有得逞。赫拉克勒斯成家立业后,赫拉刺激赫拉克勒斯使他一时神经错乱,杀死了自己的孩子。后来又派了一个马人调戏赫拉克勒斯的妻子,进而导致赫拉克勒斯毒发身亡和妻子的内疚自杀。赫拉的嫉妒心强到了可怕的地步,她不仅不放过自己的情敌,而且对于与情敌有关的事物也难以忍受。她痛恨一个名叫埃葵娜(Aegina)的王国,因为这是她情敌的名字,它勾起她的满腔愤恨。她给全岛送去可怕的瘟疫,以至于尸横遍野,一片恶臭。因为她的一己私怨,无数的无辜者失去了生命,成为他们情感纠葛的殉葬品。在希腊罗马神话中,描写赫拉优点的情节很少,比如她化成老妇人考验伊阿宋(Jason)随后就暗中帮助他远征获取金羊毛,其它的多数是描写她监视丈夫,谋害情敌,天后赫拉好像没什么正事可干,她是一个典型的妒妇形象。赫拉最出名的故事是她与雅典娜(Athena/Minerva)、维纳斯抢夺那个“献给最美者”的金苹果,特洛伊王子帕里斯(Paris)把金苹果判给维纳斯后,赫拉就开始了对特洛伊人的报复,在长达十年的特洛伊战争中暗中帮助希腊人,最终使特洛伊血流成河,灰飞烟灭,而这正说明她的争强好胜,心胸狭隘和残忍自私。可以说,赫拉既可敬,可怜,又可恨。可敬的是尽管宙斯的绯闻不断令她颜面尽失,可她却是个忠实称职的妻子,从未对婚姻有过背叛,尽职尽责地履行妻子的责任和义务,为他生儿育女,帮助管理天庭;可怜的是,她始终活在丈夫花心的阴影之下,她的爱情婚姻生活没有什么幸福可言。当初宙斯向她求爱被赫拉拒绝,后来宙斯变成杜鹃鸟去诱骗赫拉,她被迫嫁与宙斯。可见赫拉对花心的宙斯最初是不满意的,婚姻是无奈之举。而婚后宙斯不断地偷腥,婚外生子,这都令她伤心痛苦,使她尊严扫地,而她还得想方设法拉回宙斯喜新厌旧的花花心肠,她把监视丈夫和报复情敌当成了生活重心,赫拉活得失去了自我,活得真够累的;可恨的是,她对情敌和私生子女展开了疯狂的报复,手段残忍,无所不用其极,而那些所谓的情敌,很多都和她一样,是被宙斯用强权逼迫的无辜受害者。与爱与美之女神维纳斯相比,两人的婚姻同样不幸,可是天后赫拉爱情生活乏善可陈,她只是坐在权利顶峰的失意人而已,她以善妒传世,所有的优点都被一个妒忌给遮盖了;而维纳斯的爱情生活多姿多彩,活得有滋有味,她以美貌和多情传世。维纳斯拥有罗马神话中最完美的身段和容貌,一直被认为是女性体格美的最高象征。传说维纳斯是从大海中的泡沫里诞生的。她的美貌不仅征服了奥林匹斯山上的诸神,也完全征服了人们的心。她被选为爱和美的女神。为了激起宇宙间万物心中的爱,为了使动植物能够繁衍,她到处游逛。在她的小儿子爱神丘比特(Eros/Cupid)的帮助下,她在众神和人世间挑起了许多悲欢故事。她以甜蜜的愿望给人们点燃激情,使他们产生爱情,让他们感到幸福或痛苦。维纳斯的善良多情和美丽高贵使她受到了世人的膜拜。她心肠好又有责任心,随时准备着去帮助那些遇到麻烦的情侣们,撮合了无数对有情人。塞浦路斯的国王皮格马利翁(Pygmalion)爱上了自己雕刻的雕像盖拉蒂(Galatea),维纳斯被他的痴情感动,赋予石像以生命,成全了这一对有情人。在同美女亚特兰特(Atalanta)的赛跑中,维纳斯给勇敢的希波墨涅斯(Hippomenes)三个金苹果,帮助年轻人获胜,既而得以娶她为妻。提斯柏(Thisbe)和皮拉摩斯(Pyramus)这对情侣,因为双方家庭不睦不敢相互表白,维纳斯为他们创造条件,点燃了他们心中爱情之火。当然维纳斯自己的爱情生活更是绚丽多姿,不枉费了她爱神的称谓,比如她真心真意地爱着阿多尼斯(Adonis)。阿多尼斯是一个俊美勇敢的年轻猎人,她装扮成女猎手和爱人一起无拘无束地在林间山谷狩猎。阿多尼斯打猎时被一只凶性大发的野猪撞死。维纳斯最后哭求宙斯,使得阿多尼斯得以春季复生与她共处半年,而冬季来临时就得回到阴间。[2]这段动人的爱情故事催生了红玫瑰的传说,还有风花(windflower)亦成为这个爱情故事的美丽花祭。司掌爱情的女神其本人的婚姻就很不幸。美丽的维纳斯原配丈夫是相貌丑陋的跛足火神赫菲斯托斯(Hephaestus/Vulcan),正所谓“一朵鲜花插在牛粪上”。她的一生都在追求爱情,然而爱情的热力却总是短暂的,她对于爱情并不专一,她的情人有战神阿瑞斯(Ares/Mars),众神使者赫耳墨斯(Hermes/Mercury),海神波塞冬(Poseidon/Neptune)等。她还爱慕虚荣争强好胜。那个“献给最美者”的金苹果最终被帕里斯判给了维纳斯,但是代价是维纳斯帮助帕里斯赢得了人间绝世美女海伦(Helen)的心,拐走了海伦,进而引发了十年的特洛伊战争,无数财产生命化为虚有,让倾国倾城这个中文成语在神话中得到了最好的验证。在希腊罗马神话中,维纳斯的形象毁誉参半,她的美丽,善良,多情为她增色不少,而她的自私,虚荣,嫉妒,这些美女与生俱来的弱点,使她这个形象少了些可爱,多了些庸俗。不过,与天后赫拉相比,作为女神维纳斯是幸福的。她不知疲倦地去享受着多姿多彩的甜蜜爱情,她的丈夫依然对她神魂颠倒,尽管她一次次地红杏出墙。希腊罗马神话中有众多人们所熟知的凄美感人的爱情故事。小爱神丘比特与赛姬(Psyche)的爱情故事,因为爱神维纳斯的嫉妒,就变得坎坷不平。美国著名诗人埃德加·爱伦·坡(Edgar Allan Poe)在《致海伦》(To Helen)一诗当中提到了赛姬,这位伤心哭泣的女子,四处漂泊,疯狂寻找自己的爱人。[3]赛姬公主美丽动人,善良可爱,人人都说她是爱神维纳斯降临到了人间,因此赛姬受到举国人民的爱戴和膜拜。这招来了维纳斯的嫉妒。她认为赛姬的出现让人们忽视了自己的存在,这是她所不能忍受的。维纳斯命令自己的儿子小爱神丘比特去执行她的报复计划:让赛姬爱上第一眼看见的丑陋动物。出乎维纳斯意料之外的是:丘比特爱上了赛姬。恼怒的维纳斯设置了种种障碍,以至于赛姬几乎失去生命。最后丘比特只好求助于主神宙斯,在宙斯的主持下两位有情人终成眷属。在儿子和赛姬的爱情婚姻之路上,维纳斯充当了一个冷酷残忍的破坏者,一个与她爱情保护神身份不符的角色。她缘何变成了一个狠毒的煞星呢?归根到底是嫉妒,是女性不能容忍对手优于自己的狭隘心理作祟。妒忌不是女子的专利,那些高高在上的男神和普普通通的男子也都和妒忌有不解之缘。风信子(Hyacinth)被认为是源于妒忌的烂漫之花。太阳神阿波罗和西风神泽费奴斯(Zephyrus/ Zephyr)同时狂热地爱慕着美少年雅辛托斯(Hyacinthus),而雅辛托斯只与阿波罗亲近,他们一起去打鱼、狩黄春丽/ 著嫉妒之心-36-猎、散步、去进行各种体育活动。西风很是嫉妒。一天阿波罗和他掷铁饼。雅辛托斯在一边等着,阿波罗先掷,把铁饼掷得又高又远。西风趁机吹歪了铁饼的路线,将它吹向雅辛托斯,结果打破了雅辛托斯的前额,他倒地死了,鲜血染红了青草。阿波罗跪在他身边痛哭,他的泪与风信子的鲜血混在一起,变成比血更红,比爱情更惆怅的风信子花。希腊人认为西风是森林诸神中最温柔者。比如在丘比特和赛姬坎坷的姻缘之路上,西风都善意地帮助这对情侣,一直施以援助之手。可是在这场三角恋中,温柔的西风变成了阴险狡诈的小人。嫉妒
这个绿眼的妖魔,就像是撕扯人类心灵的毒虫,使原本善良的人突然变得疯狂。嫉妒也能够使正直的英雄变成残忍的罪犯,能使阴险者更加邪恶。莎士比亚戏剧《奥塞罗》中的主人公奥塞罗(Othello)是威尼斯公国一员猛将,正直勇敢。他与元老的女儿苔丝狄梦娜(Desdemona)相爱秘密成婚。他手下年轻的凯西奥(Cassio)军官英俊潇洒,能说能道,很讨女人喜欢,在某些方面受到了奥赛罗的嫉妒,因为奥塞罗是黑人,他是自卑心理作祟。奥赛罗提拔凯西奥为副官,这使得年龄较大的旗官伊阿古(Iago)大为不满。伊阿古为人阴险,他听信传言认为自己的妻子爱米利娅(Emilia)与奥塞罗有染,对奥塞罗是又恨又嫉妒。他挑拨奥赛罗与苔丝狄梦娜的感情,说凯西奥与苔丝狄梦娜关系不同寻常,并伪造了定情信物手帕等。受到嫉妒心的驱使,奥塞罗轻信了伊阿古的挑唆,以为妻子背叛了自己,在盛怒中亲手掐死了无辜的妻子苔丝狄梦娜,真相大白后,奥塞罗悔恨之余拔剑自刎。嫉妒使得正直的奥塞罗变得疯狂,使得狡诈的伊阿古更加邪恶。三国时期的青年才俊周瑜,被苏东坡赞为“雄姿英发,羽扇纶巾,谈笑间,樯橹灰飞烟灭”,这是何等之潇洒,风流倜傥。可惜周瑜嫉妒诸葛亮的才能,屡次加害孔明,结果自己反被活活气死,惟有感叹上天之“既生瑜,何生亮”。如果听任嫉妒的泛滥,只能给周围的亲人和朋友带来了无尽的痛苦,而自己也逃不掉应有的惩罚。在纷繁芜杂的世界上,人人都会有嫉妒心,因为一个人不可能完美无缺,总会有不如别人的地方,正所谓一山更比一山高。如果能够调整好心态,把嫉妒变成动力,变成激发人类斗志的火种,那么嫉妒就会带来积极的影响,使得人们的工作有了新目标,给生活注入新的活力。反之,如果不能很好地调节自身的情绪,嫉妒就会变成一把双刃剑,害人害己。嫉妒,这种对自己的不幸深感无奈的心态,带有对他人幸福的破坏倾向。嫉妒的人是可怜、可悲又可恨。他们自卑阴暗,生活在他们的黑暗世界里,体会不了人生的乐趣;而嫉妒会引发各种疾病,它是摧毁人性和健康的毒药;嫉妒的人不能容忍别人的快乐与优秀,会用各种手段去破坏别人的幸福。因嫉妒而害人者鲜有好的下场,被杀、自杀、郁郁而终者比比皆是,最终却被他人所耻笑,给身边的亲人和朋友带来的只是伤害和痛苦。即便是贵为天后的赫拉,她也逃脱不了嫉妒的惩罚。嫉妒使得她丧心病狂,徒劳地害人害己,已然失去了自身存在的价值。希腊罗马神话揭示了嫉妒这一人性弱点,利用嫉妒之心给读者展示了一个个哀婉幽怨的故事,给世界文学留下了众多活生生的人物形象,它具有重要的文学价值、史学价值、美学价值和哲学价值。
第三篇:白居易诗歌对后世影响
白居易的作品语言通俗,深入浅出,平易自然,不露雕琢痕迹。其诗刻画人物,形象鲜明,以情动人,具有很高的艺术造诣。
诗歌特点
李商隐的诗歌能在晚唐独树一帜,在于他心灵善感,一往情深,用很多作来表现晚唐士人伤感哀苦的情绪,以及他对爱情的执著,开创了诗歌的新风格、新境界。其诗构思新奇,风格秾丽,尤其是一些爱情诗与无题诗写得缠绵悱恻,为人传诵。此外李商隐将含蓄、朦胧的表现手法运用到了极致,但部分诗歌过于隐晦迷离,难于索解,至有“诗家总爱西昆好,独恨无人作郑笺”之说。
李商隐诗歌成就最高的是近体诗,尤其是七言律绝。他是继杜甫之后,唐代七律发展史上的第二座里程碑。
他继承了杜甫七律锤炼谨严、沉郁顿挫的特色,又融合了齐梁诗的浓艳色彩、李贺诗的幻想象征手法,形成了深情绵邈、绮丽精工的独特风格。如《重过圣女祠》借爱情遇合,于写景中融合比兴象征,寄寓困顿失意的身世之感;《春雨》将李贺古体诗的奇艳移入律诗,语言绮丽而对仗工整,音律圆美婉转,意象极美。但他的诗中因爱用僻典,诗的整体意旨往往隐晦。其次,李商隐将人生慨叹的抒写向更深细隐晦方面发展,善于用艳丽精工的艺术形式表达惆怅落寞的情绪,诗中充满了迷茫与悲凉的体验,作品深婉精丽、韵味深厚,“近而不浮,远而不尽”,富有象征暗示色彩,有一种朦胧美。如《锦瑟》,关于其诗意,历来众说纷纭:有悼亡说、寄托说、恋情说、听瑟曲说、编集自序说、自伤身世说等多种解释,表达幽微深远,具有朦胧美。再次,他的诗歌从某种意义上说是其心灵的象征,是一种纯属主观的生命体验的表现。李商隐的七绝如《宿骆氏亭寄怀崔雍崔衮》、《夜雨寄北》、《夕阳楼》等,较多抒写身世之感,感情细腻,意境婉约,诗中贯穿着身世和时世的悲感,具有沉痛凄切的抑郁情调和忧伤美,在艺术上更是细美忧约、沉博绝丽,在精工富丽的辞藻中,朦胧含蓄地表达自己的情思,成为伤感唯美文学的典型。
李商隐的诗歌有广泛的师承。他悲怆哀怨的情思和香草美人的寄托手法源于屈原,他诗歌意旨的遥深、归趣难求的风格与阮籍有相通之处。杜甫诗歌忧国忧民的精神、沉郁顿挫的风格,齐梁诗歌的精工艳丽以及李贺诗歌的幽约奇丽的象征手法和风格都影响了李商隐。李商隐的一些长篇古体,雄放奇崛又近于韩愈;他还有少数诗歌清新流丽、纯用白描,脱胎于六朝民歌。李商隐善熔百家于一炉,故能自成一家。
对后世的影响
在清代孙洙编选的《唐诗三百首》中,收入李商隐的诗作32首,数量仅次于杜甫(38首),居第二位,而王维入选29首、李白入选27首。这个唐诗选本在中国家喻户晓,由此也可以看出李商隐在普通民众中的巨大影响。
李商隐的诗的社会意义虽然不及李白、杜甫、白居易,但是李商隐是对后世最有影响力的诗人,因为爱好李商隐诗的人比爱好李、杜、白诗的人更多。李商隐的诗歌,尤其是他的爱情诗对后世产生了很大的影响——从晚唐的韩偓等人,宋初的西昆诗人,直到清代的黄景仁、龚自珍,在诗风上均受其影响。此外,唐宋的婉约派词人,明清的许多爱情剧作家,也都不断地向他学习。尤其值得注意的是,李商隐那些表现伤感情调的诗歌,于凄艳哀婉之中融人身世时世之感,追求一种细美幽约的美,诗而词化的特征比较显著,如题材的细小化,情思的深微化,意境的婉丽纤柔等。这在诗与词之间搭起了一座过渡性的桥梁。
第四篇:罗马法对后世的影响
论罗马法的接受和影响
罗马法是公元前6世纪罗马奴隶制国家建立至东罗马帝国灭亡时期法律制度的总称。但后世学者所称的罗马法主要是指优士丁尼《民法大全》而言。
罗马法在世界法制史上占有重要地位。正如恩格斯所指出:“罗马法是资本主义前的商品生产的完善的法,但是它也包含着资本主义时期的大多数法律关系”[①]它是“商品生产者社会第一个世界性法律”[②]。
随着罗马帝国的灭亡,罗马法失去了国家法律效力。然而,作为人类重要文化遗产之一,仍然以其强大的魅力,影响着世界法制史发展的进程。现代西方两大法系——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均在不同程度上继续借鉴和吸收罗马法的精华。
罗马法关于公法和私法的划分以及人法、物法、诉讼法的体系一直成为大陆法系各国民事立法的依据。人法理论导源于古希腊斯多葛学派的自然法学说,然而罗马法学家却在先驱者提供的物质和精神财富的基础上创立了“自然人”和“法律人格”的理论,这一理论,奠定了“民事权利主体”和“法人”学说的基础。后世民法关于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界定,在罗马法里早已得到了详尽的论证。
罗马法里的“对物的诉讼”和“对人的诉讼”,实际上指的是“对物权”和“对人权”,它是物权和债权划分的理论依据。
罗马法关于所有权是所有人“对物的最完全的支配权”的定义以及关于占有、使用、受益、处分各种权能的理论,直接被归纳到拿破仑法典的第544条中;其他像关于所有权的取得包括先占、添附、加工、埋藏物、孳息、时效、交付、遗赠、分割裁判、公卖等原始取得和传来取得方式,关于他物权中的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等极为详细的具体制度,关于物的分类和物权保护等学说,也不同程度地渗透到后世各国私法之中。
在债权法方面,1805年德国法学家胡果(1764-1844)依据罗马法已经阐明的权利主体所从事的旨在设定、保护、变更和消灭民事法律关系的各种“适法行为”的必备条件和原则概括出法律行为的概念(它首先被1900年的《德国民法典》所采用),成为现代民法学最为流行、最被普遍遵循的概念;关于契约、准契约包括“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监护”、“海损”等的学说,关于遗嘱继承和遗赠的学说,关于违约的法律责任和侵权行为的归责原则等,备受当代各国民法学界的推崇,陆续被各国民法所采用。
在当代的商法、海商法以及其他民、商法具体制度里,到处都可找到罗马法的痕迹。
当然,罗马法的某些领域例如刑法,比之民商法对后世的法律的影响就比较小。
自中世纪开始,罗马法对欧洲各国的影响从未间断过,它在东罗马帝国境内完全适用,7-9世纪之间,它是拜占庭帝国的重要法律渊源,并影响到斯拉夫国家和俄罗斯人的法律。仅在西罗马帝国灭亡之后(公元5世纪),罗马法才被那里的日尔曼人所燃起的战火硝烟所淹没。然而,与此同时,各“蛮族国家”在推行日尔曼法和天主教教会法的同时,却又按照属人主义原则对原西罗马帝国的居民适用罗马法。
尽管这时适用的罗马法并非优士丁尼的法律汇编,而是经过选择适用当时社会需要的规范,但为应付急需,一些日尔曼王国不得不对流散于民间的罗马法进行编纂和整理,其中以西哥特王国阿拉利克二世(400-507)组织编纂的《阿拉利克罗马法辑要》最享盛名,影响也最大。同时,有不少“蛮族法典”(日尔曼法习惯汇编)确认日尔曼法与罗马法的共存关系和罗马法的法律效力。例如,东哥特国王狄奥多理的“告示”规定,对罗马人适用罗马法。公元643年编定的《伦巴德法典》明确规定对罗马人之间发生的争执,适用罗马法。
从地区来看,公元6世纪意大利东哥特王国的法律一直处于罗马法的控制之下。尽管后来伦巴德人很快入侵意大利并长期定居下来,但这个国家的南部沿海城市直到11世纪中期仍受罗马帝国法律的支配。在法国南部,《阿拉利克罗马法辑要》经久不衰,该地区并因此得名为罗马法区。由此可见,西罗马帝国灭亡后,罗马法以不同形式和不同程度继续存在于欧洲各地。
从12世纪开始,西欧各国先后出现了一股研究罗马法的热潮,史称罗马法复兴。通过这次复兴,罗马法的适用范围扩大了,各国结合自己的实际接受罗马法,罗马法成为西欧的“普通法”。其根本原因在于中世纪后期的法律状况,不能适应发展起来的商品货币经济关系。在旧有城市逐渐恢复、新的城市纷纷建立的情况下,人们开始从注重不动产而转移到对动产的重视,许多新的关系不断出现,而占主导地位的地方习惯法和法律的分散性,显然不能满足这种需要。当时虽然有了商法,但商法只调整商人之间以及商人与非商人之间因商业活动所发生的关系,商业法院仅设在城市,并不受理商人以外当事人的案件。再者,14世纪以前,西欧除英国以外尚处于封建割据状态,各国君主一般只能在自己管辖领地内行使权力,自然也缺乏依靠王室法令和王室法院的判决来满足日益增长的新的经济需要的前提。于是,人们很自然地会被罗马法所吸引,因为正如恩格斯所说“在罗马法中,凡是中世纪后期的市民阶级还不自觉的追求的东西,都已经有了现成的了。”[③]
罗马法的复兴是从意大利开始的。1135年在亚马菲城发现了优士丁尼《学说汇纂》的原稿,引起了意大利法学家研究罗马法的兴趣。其实这种说法并不确切,德国法学家萨维尼在其《中世纪罗马史》中证明:中世纪早期欧洲各国教会藏书库中均保存有优士丁尼法律汇编的抄本,并被教会法学者经常引用。在7-11世纪,意大利城市的世俗和教会文法学校里也都未间断对罗马法的研究。普罗旺斯、帕维亚、拉文那尤其是波伦亚的法律学校,都在讲习罗马法。
波伦亚大学被称为现代大学之母,于1158年由德国皇帝授予特许状成立。13世纪,欧洲各国的学生到这里来研习罗马法的达万人。学者们采用注释方法研究罗马法(因而得名为“注释法学派”)其创始人是伊尔纳留斯,他因对研究罗马法作出了重大贡献而被誉为“法律之光”。伊尔纳留斯的得意门生有柏加努斯、马丁努斯。柏加努斯专攻严格注释法条,马丁努斯则力图发现衡平的解释方法。此外著名法学家亚祖,亚库修斯是标准注释法学派集大成者,他们对罗马法的复兴都作出了重大贡献。
为了使罗马法同中世纪欧洲社会实践结合起来,到14世纪,“评论法学派”应运而生。它肇始于法国,根据时代的需要将罗马法的原则和制度适用于改造法国落后的习惯法,因而使罗马法的研究有了新的突破。
到16世纪,新的法学派大多属于人文主义者。研究罗马法的方法也转向从探讨罗马法的历史发展和沿革,发现罗马法的真义,因而成为近代历史法学派的先声。与此同时,优士丁尼法因与《教会法大全》相对应被确切的称为《民法大全》。这一名称不是原来就有的,自1583年在热那亚出版了苟托弗雷多的全集之后,这个称谓开始被人们通用。从那时起,罗马法已经成为欧洲大多数国家的普通法,补充着各国法律和习惯的不足。正如基克所指出:“活的意大利法……已经越过了阿尔卑斯山”。[④]
如所共治,罗马法的接受并不是同步进行的,也不是立即的,而是延续了几个世纪,并且根据各国的历史与现状而各异。瑞士和斯堪的那维亚国家受罗马法的影响最小。
除意大利以外,罗马法对荷兰的影响比较大些。15世纪,罗马法被荷兰所接受。到17世纪,荷兰的统治者巧妙的将罗马法和本国的习惯法结合起来,因而有“罗马荷兰法”之称。荷兰的法院普遍适用优士丁尼法,以补充当地法律的不足。然而经过一段法国占领之后,1836年荷兰才制定自己的民法典,从而有了罗马荷兰法的典型形式。在此之前,法国占领者在荷兰推行拿破仑法典。
法国也是接受罗马法最早的国家之一。12世纪开始,有大批学者到波伦亚大学学习。大约在此后200年间,法国法学基本受意大利注释法学派支配。法国效法意大利成立了许多大学,例如图卢兹大学、巴黎大学、奥尔良大学等。各大学均设法律系,罗马法作为一门主课受到教师和学生的重视。16世纪人文主义法学派在法国崛起之后,法国对罗马法的研究超过了意大利,取得了全欧领导地位。
人文主义法学派的研究活动,推动法国南、北两大法律区域在接受罗马法的道路上取得了不同的发展程度。罗马法对南部成文法区的影响继续扩大,而对北部习惯法区,罗马法原则也渗透到王室法院、地方法院的司法判决之中。当然,与南部地区不同,北部地区只是承认罗马法的理论权威,接受其原则和精神,而不直接承认其效力。
尽管法国境内存在着大量的地方习惯法,此外还盛行着教会法,法律的纷繁和分散程度使人经常想起伏尔泰的一句名言:一个越过法国的旅行者就像经常更换他人的马匹一样,经常更换他能适用的法律。然而,15世纪以后,人们大抵习惯于这样一种法律生活:遗嘱由教会法管辖,契约由罗马法管辖。法国大革命后情况继续发生变化:拿破仑民法典完全接受了优士丁尼法学阶梯关于人和物划分的体系,不加掩饰地因袭优士丁尼《民法大全》地原则和制度。这部法典不仅在法兰西帝国内部适用,而且成为其他许多欧洲国家制定法典的基础。恩格斯称他使“典型的资产阶级社会的法典。”[⑤]这部法典经过一些修改,直到今天仍然成为法兰西共和国现行民法典。
西班牙的拉伐尔、巴塞罗那由于和意大利、法国接壤,都属于罗马法的管辖范围。拉伐尔所适用的罗马法是附有意大利注释法学派注释的罗马法。巴塞罗那的法学家公认优士丁尼法有补充法律的效力,称本地法为“国内法”,称罗马法为“普通法”。巴塞罗那实施的名叫“优沙提西”的地方习惯法,其中一部分直接引用《学说汇纂》的原文,不少章节取材于罗马法其他文献资料。西班牙曾派许多学者到意大利研究罗马法,意大利的法学家也不断到西班牙讲授罗马法。
西班牙卡士提利亚王国的斐迪南三世以及其继承人都延聘罗马法学家进入国王参事府和王室法院任职。尔后,罗马法学家为王室编纂成《国王法典》,并且吸收优士丁尼法的原则和精神,制定了一系列王室法令、诏书和议会法规。阿方索十世于1265年颁布了一部《七编法典》,包含了罗马法的大部分内容,作为普通法实施。1348年,《七编法典》作为大学指定教材。该书后来北纳入中、南美洲国家、墨西哥和美国路易斯安那的部分法律之中。
中世纪的德意志如同法国一样,长期处于割据状态,皇帝由七个选侯轮流担任。然而德意志民族始终认为自己是罗马帝国的延续,从10世纪起就称自己的国家为“神圣罗马帝国”,15世纪又改称“德意志民族的神圣罗马帝国”。因此,罗马法对德国的影响也自然不逊色。德国历届皇帝都宣布罗马法的效力遍及全国。在现实生活中,从帝国法院至地方普通法院都适用罗马法。凡受过罗马法训练的法官和律师,均依罗马法工作。16世纪还形成了一种制度:法院对疑难案件的判决,事先要征询大学法科师生的意见。与此相联系,法学家和职业法官们巧妙地将罗马法同德国习惯法、地方法乃至教会法融合为一体,从而制定出一系列成文法典。
巴伐利亚在法典编纂中走在前列,之后是普鲁士,但最引人注目地是德国统一后于1900年生效的《德国民法典》。它以优士丁尼《学说汇纂》为蓝本,其体系结构虽然不像拿破仑法典那样明显的效法《法学阶梯》,但于罗马法一脉相承至少一样事实。正如萨莱利斯当时所说:“要想撇开罗马法去制定一部法典,就可能会产生一部没有德国法的德国法典”。[⑥]
英格兰由于没有经历过罗马法复兴运动的洗礼,走着一条不同于西欧大陆法律独特发展的道路。但即使如此,它也无例外地接受了罗马法的影响。英王爱尔弗利特大帝(871-901)和爱德华(1043-1066)都以重视立法著称,爱尔弗利特曾于855年游历罗马,能阅读和书写拉丁文,从罗马法里学到很多知识。爱德华早年因逃避丹麦人入侵,大部分时间流亡法国,长期生活在诺曼底僧侣中间。他们的立法无不出自天主教僧侣的手笔,尔僧侣们都熟悉罗马法,自然会将罗马法输入英国法律之中。爱德华回国时带了许多熟悉罗马法的诺曼底僧侣,委派他们担任法官和其他要职。
当西欧进入罗马法复兴时期,1149年,意大利学者、落发马学家威卡留斯应坎特伯雷大主教提奥伯立特的邀请到牛津讲授罗马法,罗马法在英国正式开始传播。威卡留斯并且出版了一部关于优士丁尼法典和学说汇纂的著作。这个时期英国发表的一些法律著作,都程度不同地吸收了罗马法原理,这一点可以从格兰威尔约于1188年出版的《法律论》、布拉克顿约于1259年发表的《英国法律与习惯》中反映出来。这两部著作对英国法律的发展具有深刻持久的影响。据考证,布拉克顿曾向威卡留斯学过罗马法,他在上述著作的序言里也说明了这一点。该著作的前三卷分别以人法、物法、诉讼法为体系,从而说明是以优士丁尼法学阶梯为借鉴的。这部著作的其他部分,大多取材于意大利注释法学派亚祖的《法律大全》和《法典研究》。
14世纪中叶,英国还吸收了罗马外事裁判官以所谓“公平”、“正义”的判决弥补“市民法”缺陷的经验创设了“衡平法院”,从而产生了英国的“衡平法”。衡平法的主要内容之一——信托,吸收了罗马法的用益权和信托遗嘱的经验。其他如商法、海商法、遗赠、合伙、诈骗、抵押以及未成年人和心神丧失者的法律行为能力等,也大多渊源于罗马法。
罗马法对英国法的影响尚可通过地役权取得时效来验证。通过时效取得地役权是罗马法的古老制度,最先见于《十二表法》,其基本原则是:地役权(例如通行权)的基础是在一段必要时间内,连续地、世界地使用而获得权利。发展到优士丁尼时期,法律规定:当一个地役权被非暴力地、公开地、稳定地享受10年或20年(视供役地所有人是否在当地而有所区别),一项有效的、合法的地役权就被确认了。[⑦]
在确定“实际使用获得权利”这个词语的含义时,英国法院采用了罗马法的“非暴力地、公开地、稳定地”术语。在1879年司塔吉斯诉布雷奇曼一案[⑧]中,法官西赛吉勋爵说:“时效制度的基础包含着供役地所有者的同意或默许。对不明确的同意的推断,即这种同意的行为或实际使用,必须被证明为下面特征之一种或那种,用罗马法的术语来说,即“非暴力地、公开地、稳定地”。对于西赛吉勋爵的上述言论英国上诉法院在1990年米尔斯诉西尔瓦中,进行了赞同的评注。在这一案件中,西尔瓦未经主人同意,但在主人知情和默许的情况下使用了供役地的小路,结果被上诉法院认定为“实际使用获得权利”,因而产生了时效取得地役权。其理由是对小路的实际使用,已经是“非暴力地、公开地、稳定地”了;另外,主人没有异议地默许使用也和明确允许使用是不同地。[⑨]因此,人们不难理解,当一个具有罗马法术语知识的英国律师去学习法国或德国法时,他会发现一切都不陌生。
然而,罗马法对英国的影响,比起西欧大陆国家毕竟小得多。如果说欧陆国家到处都以罗马法为基础,从形式到内容全面接受了罗马法,那么,英国则只吸收了罗马法的基本原则和思想。英国接受罗马法重在实质而不追求形式。正如日本学者宫本正雄所说:“无形而继受其思想,非有形而输入其制度”。[⑩]
霍德华斯将西欧接受罗马法的整体情况,作了一段精辟的总结,他指出:“无论我们多么轻视,多么痛惜这种接受,有一点是清楚的,那就是,如果欧洲主要国家没有在不同时期、不同程度上接受罗马法,那么政治理论和制度,工业和商业组织,公法和私法的规则……都不会像今天这样。”
17世纪后,欧洲各国不断对外扩张,罗马法的影响也随之不同程度地被扩展到这些国家的殖民地。罗马法已在美洲、非洲和魁北克,中、南美洲一些国家,阿尔及利亚,摩洛哥,埃及,利比亚,突尼斯,印度尼西亚,印度,新加坡,新几内亚,日本。当然,正如罗马法在英格兰适用的情况一样,罗马法在英国殖民地的影响也不是那么直接的。
20世纪初,罗马法经过日本传到中国,从1906年日本法学博士岗田朝太郎来中国法律学堂讲学开始,到国民党政府编纂《六法全书》,旧中国法律的内容和体系发生了根本性变化,中国的法律实际上已经成为大陆法系的分支。
新中国成立后,对旧法进行了根本性的改造,创建了全新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但是,批判、继承历史上的法学遗产,总结历代统治阶级运用法律实施统治的经验,一直成为新中国的一项重要任务。
历史的发展是连续性的,世界法制史不过是不同类型法律制度依次交替,相互借鉴和吸收以及新法不断地批评继承旧法地历史。社会主义法的本质不同于私有制为基础的法,但是社会主义法是在原有法律的基础上,破旧立新的过程中建立起来的。因此,社会主义法律建立和发展的历史也是对旧法批判继承的历史。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为例。这部内容简明、概要的民事立法,虽然称不上系统的民法典,但其使用的概念和术语,以及某些制度和原则,以至于它的体系结构,都反映出现代罗马法——《法国民法典》和《德国民法典》影响痕迹。
总之,罗马法的影响是历史性的和世界性的。称罗马法为民法之母是当之无愧的。如果没有罗马法,就没有现代民法。
注释:
[1]《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6页,第164页。
[2] 同上第4卷,第248页。
[3] 同上第21卷,第454页。
[4] 科瑞克里:《罗马法的由来与影响》,伦敦1990年版,第30页。
[5] 见注【1】引书第4卷,第248页。
[6] 见注【4】引书,第22页。
[7] 优士丁尼:《法学阶梯》第二卷第六章。
[8] 1879年11ch d852
[9] 见注【4】引书,第34页。
[10] 宫本正雄:《英吉利法研究》,商务印书馆,第111页。
第五篇:罗马继承法对后世影响
罗马法继承制度及其对当代继承制度的影响
[ 麻广 ]——(2005-4-17)/ 已阅13825次
罗马法继承制度及其对当代继承制度的影响
罗马法的继承制度历经数代,其原则经历了一系列的变化:
一、由身份继承演变为财产继承
“继承”一词的拉丁文是successio,其原来的意思是指继承人在法律上取得被继承人的地位,即继承被继承人的人格,使之得以延续。到了法律昌明时期后期,罗马的继承,已经由身份继承演变成为财产继承了。当然,即使在这时,继承被继承人的人格以绵延家祀的传统观念仍然存在,只不过继承的主要对象已经是被继承人的遗产,而不再是被继承人的人格了。
二、由概括继承发展为限定继承
罗马的继承制度最初是采取概括继承主义(successio per universita),即除了与被继承人之人身相联系的债权、债务或其他权利义务之外,继承人要总括地继承被继承人的一切财物和财产上的一切权利义务,而不问资产、负债的多少,纵使死者遗产中的负债远远超过资产,继承人仍然要全部继承下来,替死者还清负债。
概括继承制度与罗马古代的身份继承制度相联系。随着身份继承逐步演变为财产继承,概括继承制度便失去了它的前提和根据,而显得对继承人过份苛刻。为了保护继承人的利益,适应继承制度变革的需要,罗马法逐步废除了概括继承制度,赋予继承人对被继承人的债务仅以其遗产为限负清偿责任的权利。限定继承制度确立,并为后世各国继承法所采用。
三、以遗嘱继承(successio secundum tabulas)为主,法定继承(successio ab intesta)为辅
《十二表法》确认以遗嘱继承为主,法定继承为辅。两种继承的关系可具体归纳如下:
第一,法定继承不得和遗嘱继承并用。凡遗嘱有效时,就不适用法定继承。对同一项遗产,除军人遗嘱之外,亦不得以遗嘱处理其一部分,而按法定继承处理其另一部分。因此在一般情况下,若被继承人用遗嘱的方式指定继承人,但只给他一部分遗产,而对其余遗产的处理没有表示意见,或者明确表示其余的财产按照法定继承处理,在这种情况下,就视为被继承人用遗嘱处分了他的全部遗产,他的全部遗产就由他指定的继承其一部分遗产的继承人继承。至于被继承人将自己的特定财产遗赠给受遗赠人,其余财产按照法定继承的方式处理,则为法律所许可,因为遗赠和遗嘱继承是不相同的,在长时期内,罗马的继承是继承被继承人的人格,而遗赠则仅仅是涉及特定的财产,同继承被继承人的人格没有关系。第二,遗嘱继承优先于法定继承。就是说,只要死者生前立有有效遗嘱,就要按照遗嘱来办理。只有在死者生前没有立遗嘱,或者所立遗嘱不合法律规定,不能发生法律效力,或者遗嘱上所指定的继承人已经先于遗嘱人死亡或拒绝继承时,才可按法定继承办理。故法定继承一词的拉丁文原意即是“无遗嘱继承”。第三,法定继承最初是由宗亲来继承,到后来,法定继承由宗亲继承演变为以血亲继承为主的继承。到了优帝一世时更明定法定继承也以血亲为基础。这样,法定继承和遗嘱继承的基础就一致起来了。不过遗嘱继承是被继承人明白表示把自己的财产交由他选定的人继承,而法定继承则是按照一般被继承人的意思来规定继承人的范围。由此可见,这时的法定继承也可以说是一种法律推定的默示的遗嘱继承。
四、两种法定继承长期并存,但后来以血亲为基础。
从共和国末年起至公元6世纪中叶,罗马并存着两种法定继承制度,一种是市民法的法定继承制度,一种是大法官法的法定继承制度。市民法的法定继承以宗亲为基础,不是宗亲即不得继承。大法官法的法定继承则是以血亲为基础,只要是血亲,不管是不是宗亲,一律享有继承权。后来优帝一世于公元543年和548年以第118号和第127号新敕,把罗马法的继承制度作了彻底修改,完全以血亲作为继承的基础,宗亲继承制度从此废止。
五、罗马法的法定继承人分当然继承人(heres suus)、必然继承人(heres necessarii)和任意继承人(heres voluntarius)
当然继承人是指直接在家长权下而在家长死亡后便成为自权人的家属,他们由于古代继承家祀和家产公有的关系,即理所当然地继承家长的遗产,所以也称当然和必然继承人(heres suus et necessarius);必然继承人是指奴隶被家主解放,同时被立为继承人的,他们和当然继承人一样,不得拒绝继承,因而在家主死亡时也直接取得遗产;任意继承人亦称外来继承人(heres extraneus),是指那些在被继承人死亡前不处于家长权下的法定继承人,他们有接受或拒绝继承的自由。
六、法定继承是均分继承
当继承人有数人时,按照他们同被继承人之间亲等的亲疏顺序,依次继承。同一亲等的,不分男女长幼,按人计算,一律平均分配遗产。子女的后裔,则按支计算,共同继承其直系尊长应继承的份额。七、一为继承人,永为继承人(semel heres semper heres)
继承人接受继承后,一般不得中途反悔,因为继承人要继承被继承人的人格,而人格是不能由个人意志而使其因时间的经过而终止的。其后,法学家们认为,在不违背“一为继承人,永为继承人”这一原理的前提下,应当允许在指定继承人时附加期限或条件。因此,虽然不得附加终期和解除条件,但可以附加始期和停止条件。
八、罗马法适用代位继承(successio in locum)
根据罗马法,不仅限于直系血亲卑亲属可以代为继承,兄弟姐妹的子女(被继承人的侄儿侄女等)也享有代位继承权。罗马法继承制度对当代的影响:
一、在罗马法的体系中,继承最后演变为财产继承,所以继承法归于物法,后世各国大都将继承限于财产的继承,但在体列上有所不同,如法国民法典将继承法归入财产取得方法一编中,而后的德国民法典、瑞士民法典、意大利民法典中,继承单独成为一编。继承法逐渐独立。
二、当代各国承袭了罗马法继承的基本制度框架,规定了法定继承、遗嘱继承、遗赠、代位继承以及在遗产分配时的特留份制度等等。
三、罗马法法定继承中的继承人的范围是以血亲为基础的,后世的诸国民法典在规定法定继承时大都从罗马法,以血亲为基础。
四、罗马法继承制度以遗嘱自由为其原则,之后各国大都从罗马法之规定,规定了在继承法中以遗嘱自由为基本原则,而且遗嘱继承优于法定继承。
五、对特留份的保护。为了限制遗嘱自由的滥用,罗马法规定了特留份制度,特留份制度的设立,乃是自然法平等、公平、和谐诸理念带给罗马法的影响,旨在限制完全的遗嘱自由,保护近亲的继承权,衡平遗嘱人意愿及近亲权益两方关系,以达到家庭及社会秩序的和谐。在特留份范围外之财产,为遗嘱人得自由处分之部分,对此部分财产,遗嘱人可以根据个人意愿和情感好恶,或遗于其喜爱之特定人,或通过遗赠方式授予慈善公益事业,谋求社会公益。后世各国在此问题上也大作了相似的规定,如瑞士民法典第471条、德国民法典第2303至2338条,并赋予相应的诉权予以保护。
六、罗马法继承有遗产信托制度,这可以说是现代信托制度的一个雏形。总之,作为包括了资本主义时期大多数民事法律关系的罗马法,其基本精神和绝大部分内容,逾千古而犹存。而作为罗马法重要部分的继承制度也深深地影响了后世的诸国,直到今天,在我们现代的各国继承法中,还是能看到罗马法的影子。我国现在正在进行的民法典制定活动同样也不能不考虑罗马法,只有这样才能制定一部及科学又顾及传统的继承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