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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电厂环境保护管理制度(精选5篇)

发电厂环境保护管理制度(精选5篇)



第一篇:发电厂环境保护管理制度

发电厂环境保护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发电厂环境保护的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结合三德特钢《环境检查考核标准》,特制定发电厂环境保护管理制度:

第二条 全面落实公司科学发展观,积极推广清洁环保生产,大力发展循环经济,实现安全经济与环境保护共同发展。

第三条 发电厂各单位主管是本单位环境保护第一责任人,环保工作成绩作为考核绩效的重要依据,实行问责制和一票否决制。各单位根据自身的特点建立相应的环境保护管理体系。环保负责人对全厂的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监督检查和管理。

第四条 发电厂实行环境保护违章和超标内部处罚制度。各专业应按照各自管辖范围加强监督检查和管理。违章和超标处罚单经主管领导批准后执行。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发电厂所属的所有分厂;外单位在承包或参与发电厂里的施工项目和提供技术服务时也应遵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章 生产过程环境保护管理

第六条 各分厂要采取有效措施,防治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气、废水、废渣、粉尘以及噪声振动等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使各种污染物的排放达到公司规定的排放标准。

第七条 对造成环境严重污染的分厂,实行限期治理,必须如期完成治理任务。

第八条 锅炉炉渣、煤灰的运输、填埋,应符合相应的环保要求。第九条 冲灰渣水、循环冷却水和锅炉排污水应达到一级闭路循环利用,任何情况下的排放都须经公司水利部批准,私自外排即视为污染事故。

第十条 污染治理设施、设备应同生产设施、设备一样保持完好。污染治理设施、设备损坏的应及时修复。易损件、备品、备件应有合理的库存。设备应根据其完好状态挂有“完好”和“待修”标牌。

第十一条 各分厂要保证防治污染设施正常运行,不得擅自拆除、闲置或者故意不正常使用;确有必要拆除或者闲置的,必须事先征得发电厂厂部的同意,并报公司安环部备案。

第十二条 污染治理设施、设备应有完善的管理制度,如岗位责任制、操作规程、设备台帐、运行记录等。

第十三条 禁止在道路、厂区内随意倾倒生产垃圾、工业废渣和其它废弃物。

第三章 强化环境的监督与管理

第十四条 发电厂环境保护实行分级负责制度;推行环境保护工作责任制和考核制度,对各所属分厂的环境保护工作进行检查奖罚。

第十五条 坚持“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厂属各单位都应该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确定环保重点治理项目。

第十六条 各单位应建立环境应急预案,防治污染事件发生,当发生污染事故时,必须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处理,并及时向发电厂有关领导及公司安环部门报告。

第十七条 充分发挥宣传、培训教育的重要工作,正确发挥舆论引导和监督机制,努力营造浓厚的保护环境氛围。使广大员工养成保护环境的良好习惯。

第四章 奖励与惩罚

第十八条 对于在环境保护管理、运行、检修、监测工作中作出重大贡献的单位、人员,将给予通报表彰和并给予500——1000元奖励。

第十九条 管理人员、值班人员有破坏环境行为,按照《公司环境检查考核标准》进行处理考核。

第二十条 发生环境污染事故的对直接责任人一次处罚1000元;发生环境污染事故不按规定报告或不采取抢救措施的,对直接责任人一次处罚2000元。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下列的规定进行绩效考核:

(一)环保设备损坏后不及时修复的考核设备责任人200元;

(二)随意在道路、厂区倾倒生产垃圾、煤粉、灰、渣和其它废弃物的考核责任人100元。

(三)未建立环保设备的运行点检记录、环保设备统计台账的考核环保设备责任人200元;

(四)造成烟气、废水、粉尘超标,酿成环保污染事故的考核责任人500元,管理责任人300元,领导责任人200元。

(五)灰罐车装灰时向外冒灰一次考核卸灰负责人200元,灰罐车责任人一次500元。

(六)输灰管道泄露冒灰一次考核除灰责任人200元

(七)不及时联系拉灰人员造成灰库的灰从顶部溢出一次考核除灰负责人500元。

(八)由于失职造成除尘环保设备故障的一次考核责任人300元。

(九)无故不参加厂组织的环保宣传、培训等活动的一次考核责任人100元。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的执行机构是三德特钢发电厂厂部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由发电厂厂部负责解释。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三日

第二篇:发电厂环境保护管理办法

汾矿发电厂环境保护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发电厂环境保护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结合集团公司环境管理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积极推广清洁生产,大力发展循环经济,实现经济建设与环境保护协调发展。

第三条 各部门的行政正职是本部门环境保护第一责任人,环保工作成绩作为考核干部的重要依据,实行问责制和一票否决制。各部门根据自身的特点建立相应的环境保护管理体系。环保科负责对全厂的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监督检查和管理。

第四条 发电厂实行环境保护违章和超标内部处罚制度。各部门应按照各自管辖范围加强监督检查和管理。违章和超标处罚单经分管领导批准后执行。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汾矿发电厂所属的所有部门;外单位在承包或参与厂里的施工项目和提供技术服务时也应遵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章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

第六条 建设项目必须按规定执行国家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严格遵守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申报审批程序;涉及水土保持的项目,必须按照国家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执

行。

第七条 建设项目的招标文件中应有明确的环境保护条款,并在招标工作程序中全面落实设计文件中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

第八条 建设项目对外谈判、签订合同,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和地方的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标准及有关批复文件的要求。

第九条 厂环保科负责监督建设项目“三同时”执行情况,检查项目建设是否符合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要求。

第十条 建设项目配套的环保工程建成经集团公司竣工验收后,及时向地方环保部门申请办理试生产手续,经同意试生产后90日内申请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并按竣工验收程序办理验收手续。

第十一条 建设项目配备放射性同位素应用装置以及伴生放射性矿物资源利用项目的,必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部《放射环境管理办法》,办理审批、使用手续及废旧放射源的送贮。

第三章 生产过程环境保护管理

第十二条 各部门要采取有效措施,防治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气、废水、废渣、粉尘、恶臭气体、放射性物质以及噪声振动、电磁波辐射等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使各种污染物的排放达到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

第十三条 对造成环境严重污染与生态破坏的部门,实行限期治理。被限期治理的部门,必须如期完成治理任务。

第十四条 配备放射性同位素应用装置与射线装置的部门,必须执行国务院下发的《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保护使用安全。生产、储存、运输、销售、使用有毒化学物品必须遵守国家有关规定,防止污染环境。

第十五条 炉渣、粉煤灰的运输、填埋,应符合相应的环保要求,并用黄土覆盖。

第十六条 冲灰水、循环水、脱硫水应达到一级闭路循环,任何情况下都不允许向外排放工业废水,外排即视为污染事故。

第十七条 污染治理设施、设备应同生产设施、设备一样保持完好。污染治理设施、设备损坏应及时修复。易损件、备品、备件应有合理的库存。设备应根据其完好状态挂有“完好”和“待修”标牌。

第十八条 各部门要保证防治污染设施正常运行,不得擅自拆除、闲置或者故意不正常使用;确有必要拆除或者闲置的,必须事先征得所在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并报厂环保科备案。

第十九条 污染治理设施、设备应有完善的管理制度,如岗位责任制、操作规程、设备台帐、运行记录等。环保工程的运行、维修和管理人员必须经过培训并取得上岗证,持证上岗。

第二十条 禁止在街道、公路和沿河两岸倾倒生产垃圾、工业废渣和其它废弃物。

第二十一条 各部门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对污染治理设施、设备的操作人员、环境监测人员和其他接触有毒有害物质的环保工作人员发放相应的劳保用品。

第四章 强化环境的监督与管理

第二十二条 发电厂环境保护实行分级负责制度;推行环境保护工作责任制和考核制度。厂节能环保领导组每年根据《汾矿发电厂环境保护考核方案》和《汾矿发电厂环境保护考核细则》对各所属车间、部门环境保护工作进行检查奖罚。

第二十三条 坚持“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厂属各部门每年都应该根据本部门的实际情况,确定环保重点治理项目。

第二十四条 各部门应建立环境应急预案,防治污染事件发生,当发生污染事故时,必须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处理,并及时向厂环保科及当地环保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第二十五条 宣传部门应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重要作用,正确发挥舆论引导和监督作用,努力营造浓厚的保护环境的社会氛围。工会组织要充分发挥广大职工群众的聪明才智,大力开展群众性的保护环境合理化建议、技术创新活动,共青团组织要在青少年中开展保护环境宣传和实践活动,教育青少年养成保护环境的良好习惯。

第五章 科研、档案与统计

第二十六条 环境保护是一项技术性和知识性非常强的工作,应

将环保工作人员的培训计划列入每年的职工培训计划中并积极落实,定期组织环保工作人员外出学习、培训和交流。环保工作人员也应不断学习新知识、新技术,使自己的知识业务水平能适应工作的需要。

第二十七条 环境保护是一项高度专业的行业,各部门应配备数量足够的工作人员,并保持环保工作人员队伍的相对稳定。

第二十八条 各部门要加强运行及监测记录,建立健全污染源和污染物排放档案。

第二十九条 各部门要加强原始环保档案的管理,按规定做好环保原始记录的收集、整理工作。

第六章 奖励与惩罚

第三十条 对于在环境保护管理、运行、检修、监测工作中作出重大贡献的部门、人员,将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三十一条 管理人员、工作人员有破坏环境行为,按照《汾西矿业集团公司浪费能源破坏环境违纪违法处分规定》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 发生环境污染事故,按《发电厂环境保护考核方案》的规定处罚相关部门;发生环境污染事故不按规定报告或不采取抢救措施的,从重处罚。

第三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部门,按《发电厂环境保护考核方案》的规定处罚:

(一)污染治理设施、设备损坏后不及时修复的;

(二)随意在街道、公路和沿河两岸倾倒生产垃圾、工业废渣和其它废弃物的。

(三)未建立环境保护设施运行的原始记录,环境设施统计台账;

(四)造成烟气、废水、粉尘超标,酿成环境污染事故的,(五)无故不参加厂组织的环保宣传、培训、比武等活动的。

第三十四条 对于其它违反环保法规的行为,将根据国家、省法规相关规定,酌情进行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的执行机构是汾西矿业集团公司发电厂节能环保领导组及环保科。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发电厂环保科负责解释。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二〇一三年六月二十八日

第三篇:发电厂交接班管理制度

1.目的与依据

为了保证辅机设备的安全稳定运行,杜绝人身伤害的发生。每位运行职工都要牢固树立爱岗敬业的职业道德,严肃认真的履行自己的职责。交接班是一天工作的开始和结束,也是运行岗位各项工作的衔接,运行职工必须落实岗位责任制,本着“上道工序为下道工序服务”的原则,对系统设备状况做到心中有数,特制定本制度。2.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发电公司燃料管理部华检输煤运行专业人员。3.管理职责

1)燃料管理部主值(副主任、主任助理)、输煤专工和安全员将不定期对输煤运行的交接班进行检查,如发现有违反的情况将对项目部予以考核。

2)项目部运行经理、副经理、安全专工、输煤专工应监督输煤运行班组按要求进行交接班,对不按要求进行交接班的班组和人员项目部内部进行处理,报送燃料管理部。

3)输煤运行各班组的主值应严格按照交接班管理制度执行,主值是班组交接班的主要负责人。4.交接班要求

1)全体运行职工按照运行倒班表时间顺序进行工作和交接班,主值未经各分管专业的专工和项目部副经理批准,不得私自替班。班组成员替班时,必须得到主值同意,各分管专业的专工允许批准后,方可替班。2)正点时,如遇特殊情况接班人员不能到岗时,该班班长要向交班班长说明情况,交班人员继续留下工作,并在交班前15分钟将此情况向交班班长汇报,待接班人员到岗后办理好交接班手绣方可离岗。在接班班长未到时,交班班长要组织好接班班长的班前碰头会,布臵好工作。并向项目部主管汇报情况。

3)当岗位有重要操作或故障正在处理中,不得进行交接班。接班人员必须全面的了解清况后可在交班人员的指挥下协助工作。待故障处理完毕,操作告一段落,将现场的全面情况汇报班长得到允许后方可办理交接班手续。

4)设备如有重大缺陷或隐蔽不易发现,特殊情况需异常运行时,交接班双方应共同到现场,由交班人员向接班人员说明情况,接班人员了解清楚后向本班班长汇报得到同意后方可交接班。

5)接班人员必须在办理交接班手续后方可对岗位设备进行工作和有关操作,如遇特殊情况,在双方班长的允许下可办理运行交接班手续。但必须向程控室汇报清楚运行状况和设备情况。

6)接班人员必须在正点前30分钟到达现场向交班人员全面了解情况,查阅日志,将所带物品放在值班室后,方可前去检查设备。交接班必须履行签字手续,以岗位日志为准,当接班者同意接班应现在岗位日志上签字,然后交班者签字后方可离岗。

7)当岗位人员在交接班过程中发生矛盾和争议时,要向班长及时汇报,双方班长应共同到现场了解情况,共同解决。

8)交接班是确保发电厂连续不断安全经济运行的重要环节,因此要求运行人员必须认真进行此项工作。

9)交班人员应努力做好工作,为下一班创造条件。接班人员应详细了解情况,为安全经济运行打下基础。交接班时输煤皮带电话各班要实行交接班,有问题时记录在记录本内,并汇报输煤专工。10)落煤管每班上煤结束必须清理干净后,由输煤皮带值班员进行确认后方可交接班;输煤皮带上煤过程中撒落到地面的煤,输煤皮带值班员要督促清理干净后方可交接班,否则不予交接班。

11)输煤控制室、文件柜室、交接班室、工具室的卫生严格进行交接班 必须严肃认真,实事求是,应做到“交班交的清楚,接班接的满意”。

12)接班前不准喝酒,喝醉酒或有严重病症的人不得进行接班。交班人员发现上述情况应拒绝交班,并报告值长。

13)处理事故或进行重大操作时,不得进行交接班。接班人员应在交班人员的统一指挥下协助处理和操作。

14)如设备运行不正常,有重大操作或处理故障暂行一段,在征得值长的同意后,方可进行交接班。

15)运行人员必须衣帽整齐,不准穿高跟鞋,不准穿戴不利于安全生产的服装。

16)交班人员在末办完交接班手续前,不得擅离职守。交接班必须在指定的岗位点进行,不许在其它地点碰头交接。上煤过程中不允许玩弄手机游戏看小说等与工作无关的事情。如接班者到点不来,交班者应留守岗位继续值班,并报告值长。17)交接班人员意见不一致,不能进行交接班的,应经双方值长研究决定。

18)交班人员必须如实地、准确地、详细的填写运行记录和运行日志,包括本班所做的工作,下班应做的工作,发现和消除的设备缺陷,本班发生的人身和设备异常情况,运行方式,对检修、试验的机组所采取的安全措施,设备的改进及上级的通知、命令等。将指定的设备区域清扫干净。

19)交班者应维护好设备,保持正常运行参数,指标稳定、合格。20)交班人员要向接班人员交代下列事项:

A.系统运行方式以及备用设备情况。B.设备缺陷及检修情况。

C.运行中存在的问题及采取的对策。D.上级指示及有关交代事项。

E.本岗位的工具、记录本、资料、报表等。

21)交班前半小时一般不办理工作票,不进行较复杂的操作。特殊情况须经值长同意,并做好记录。

22)交班者应虚心听取接班人员的讯问和意见,并应详细解答,不足处应尽力补做,待完事后方可离开现场。

23)待接班者开完班前会至工作岗位,交接双方签字后(接班者先签,交班者后签),交班者方可离去。24)总结当班任务完成情况及经验教训。25)总结值班纪律及各项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26)

讲述当班不安全事件的发生经过,分析原因,找出对策。27)表彰好人好事。28)传达上级通知。

29)接班人员应在接班前30分钟到达现场,由主值主持召开班前会,听取交班主值的情况汇报。

30)接班者应对本岗位所属范围进行全面检查,查看运行记录、缺陷记录、命令指示本、设备检修交代本等有关记录,并详细了解下列事项:

设备状态、运行方式

A.设备检修情况,系统隔离情况。

B.设备缺陷及异常现象的发展情况以及应采取的预防措施。C.前几班发生的不安全问题和处理结果。D.上级指示及有关注意事项。

E.清点本岗位使用的工具、钥匙等,并检查设备和本岗位区域的卫生情况.F.主值按交接班时间规定,发布接班命令。

G.输煤程控值班员值班员应在正点接班后十分钟之内,向值长汇报接班情况。

31)接班后30分钟内,各岗位应进行一次详细全面检查;发现异常情况及时处理汇报。

32)接班人员到现场如遇到事故处理时,接班人员在交班人员指挥下协助处理,不得离开现场,不得进行交接班,直至事故处理告一段落经值长同意方可接班。

33)交接班负责人在规定的交接班时间,双方签字后方为办完交接班手续。5.考核与责任

1)燃料管理部领导如发现输煤运行专业未按要求进行交接班,考核项目部200元/次,输煤专工50/次。

2)项目部如发现输煤运行专业未按要求进行交接班,对责任班组考核100元/次,主值50元/次。

3)交接班后发生的问题,•如因交班者未作交待,由交班者负责。如已经交待清楚或由于接班人员检查不到而发生问题,由接班者负责。6.附则

1)本制度为部门制度如与公司制度不一致的地方当按公司制度相关规定执行。

2)本制度执行的同时与此相关的旧制度自行终止。3)本制度解释权归燃料管理部。4)本制度自2013年3月起执行。

第四篇:发电厂生产成本管理制度

发电厂生产成本管理制度

(试行)

一、目的:

本制度规定了安泰发电厂生产成本控制过程中:对指标分析内容、程序和基本要求和管理职能检查与考核等内容,通过对各项生产指标分析评价生产经营状况,找出问题、提出相应对策。提高机组可靠性实现“拒绝非计划停机”的管理目标,最大限度降低消耗,从而更好地实现电厂各项经营目标。

二、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安泰发电25MW区域、3、6MW区域、12MW区域、TRT区域各科室车间。

三、专用术语定义:

经济生产成本指标分析:指企业在一定时期的全部或部分生产消耗活动过程的结果进行分析研究,找出实际与计划、本期与上期、实际与设计、实际与先进差距,分析原因、揭露矛盾、挖掘潜力提出措施,进而改进工作的一种管理方法。其中包括各种成本指标完成情况分析,完成好与坏的主要原因分析,为完成指标的技术措施与执行情况分析等。

四管理职能

第五篇:发电厂缺陷管理制度

设备缺陷管理制度 总则

1.1 为规范和加强设备管理,提高设备健康水平,确保发电设备的安全经济运行,特制订本制度。

1.2 设备缺陷是指运行和备用中的设备,对人身和设备安全有威胁、影响设备经济运行以及对文明生产环境有影响的异常情况。

1.3 设备缺陷管理实行闭环式管理方式,即对设备缺陷的发现、登记、消除、验收、统计、考核进行全过程管理。

1.4 设备缺陷管理应做到科学统计、公平考核、闭环管理。

1.5 重视和强调发现缺陷的及时性和消除缺陷的快速性。2 职责与分工 2.1 运行部门为设备的使用部门,负责设备状态管理及设备缺陷的发现、登记等,对缺陷发现的及时性、准确性负责,做好消缺配合工作,负责消缺验收(试运),并对检修部门消缺工作进行监督。

2.1.1 运行人员应熟悉系统及设备,熟悉掌握厂设备缺陷管理制度、设备分工管理标准等。

2.1.2 运行人员在运行、巡回检查或定期切换试验过程中发现设备缺陷,应立即汇报主值(班长),并及时组织力量消除,果断采取措施防止事态扩大;运行班无法消除的缺陷,立即通知相关检修班组,并及时把缺陷进行登陆缺陷管理系统;检修人员因设备分工等问题拒绝接受时,缺陷单可转发给生产技术科专工(同一车间的专业之间的由车间解决),由生产技术科专工审核后再发送给缺陷所属单位;当发现一类缺陷及后果严重的缺陷时,应立即采取临时监护措施,汇报值长及车间领导。

2.1.3 运行人员应督促检修人员及时消除设备缺陷,积极配合检修消缺,及时办理隔离措施和工作票,并对检修防护措施进行确认。对于不需做隔离措施的工作票办票时间定额为20分钟,需做措施的工作票办票时间定额为1 小时,需做特殊措施的工作票办票时间由值长(生产技术科专工)认定,需要停用设备才能处理的缺陷,应经值长批准、及时停用或切换备用设备,创造条件尽快消缺。配合检修诊断设备、分析原因,为处理缺陷提供依据。

2.1.4 运行人员在接到检修人员的验收申请通知后,须在60分钟内完成缺陷验收与工作票终结,对检修现场卫生情况进行确认并对验收质量负责,而后验收人签名;设备需要试转验收的时间可适当延长;如运行人员对缺陷验收无法确定可汇报车间领导请求技术支持,由车间进行验收确定。

2.1.5 设备缺陷情况是运行交接班主要内容之一,交班者在交接班时清楚本班发现缺陷的数量(包括运行发现与检修发现)、重要缺陷的情况、未消除的缺陷数量及是否采取措施等,接班人员要对上一班缺陷交待把关,当发现内容不详或不准确时,应认真核对和确认,不得推诿。2.1.6 对于检修部门暂不能消除的危急人身或设备安全的缺陷,运行部门制订保证安全运行的措施,并督促运行人员认真执行,做好事故预想,兼顾安全性和经济性。2.1.7 运行部门领导应经常检查、指导、督促运行人员对所管辖的设备进行定期巡视检查,每天应查看运行班缺陷录,及时发现了解设备缺陷;对现场存在设备缺陷应亲临现场诊断鉴定,采取措施,防止其蔓延扩大,经常检查交接班记录上设备缺陷的交待、把关情况。2.2 检修部门为设备责任部门,负责设备检修及设备缺陷的消除工作,对消缺的及时性和消缺质量负责,对消缺工作中的安全注意事项负责,对设备健康水平负全面责任。

2.2.1 检修人员在接到运行人员消缺通知后,应迅速赶到现场进行确认,属本班缺陷应立即组织消缺,做到白天15分钟、夜间30 分钟到现场;夜间值班检修人员应服从有关领导的组织调度,及时到位消缺。

2.2.2 检修人员消缺必须坚持工作票制度,做好防护措施,任何情况下进行消缺工作必须先向运行人员说明。2.2.3 消缺安全、技术措施的编制由检修部门负责。2.2.4 缺陷消除后,工作负责人应做到工完料净场地清,并及时向运行人员申请验收(试运),检修人员和运行人员一同到现场验收缺陷处理情况,验收合格后终结工作票,并及时将该缺陷注销。下列缺陷消除后申请验收时要向运行人员作出书面检修交待: 通过设备解体消除的缺陷;

设备或系统的保护、自动、控制方面的缺陷; 通过设备或系统异动而消除的缺陷;

检修人员认为应向运行人员进行交待的其它缺陷。2.2.5 检修班组认为缺陷在当前运行中无法安排消除,要采取一切措施防止缺陷扩大发展,并立即汇报检修专业主任(专工)作进一步核实,同时汇报值长。检修部门认定后,要及时向生产技术科汇报,经审核后该缺陷列入消缺工作计 划。

2.2.6 对暂不能消除的危及人身或设备安全的缺陷,检修人员应写出书面特护措施交运行主值,并负责实施。2.2.7 属于无备品、无材料的缺陷,检修部门1 天内提出备品、材料计划并报生产技术科。自备品、材料计划批准、采购到货后,转入正常消缺管理。2.2.8 因设备有缺陷无法正常操作,运行人员根据具体情况有权要求检修人员协助操作设备,检修人员应在运行人员监护下,按照运行人员要求由检修人员操作。2.2.9 因泄漏而无法消除的缺陷,检修部门应采取适当的措施,造成的污染由检修部门负责清理;对规定时间内消除不了且造成设备环境污染的漏点,检修部门须指定专人清理,被污染设备或地面所属部门负责监督。

2.2.10 设备检修部门主任、专工是负责组织消除所管辖设备缺陷的主要负责人,负责本专业设备大、小修及临修的消缺计划编制,并监督实施。2.2.11 检修部门主任、专工负责检查、指导、批准检修班长、技术员提出防止缺陷扩大发展的临时措施和日常消除缺陷的计划、措施,并负责组织实施。2.2.12 设备检修部门主任、专工应建立本专业设备缺陷记台账,记录一类和频发、重大缺陷,及时安排处理和以备计划消缺之用,并记入设备台帐;对本专业较大的设备缺陷,由主任组织鉴定诊断,及时拿出处理意见及技术措施并上报生产技术科。

2.2.13 检修部门领导应经常巡视现场设备,每天上午、下午要进行缺陷审核,及时更新审核意见,对新发生的缺陷提出处理意见,并组织消除缺陷,对未处理完的缺陷检查督促消除。

2.2.14 月度设备缺陷的统计分析、总结。

2.2.15 生产调度会对本部门的重要缺陷消除情况、材料备品情况、完成时间等进行汇报,并提出需协调的问题。

2.3 生产技术科是全厂设备缺陷管理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汇总、检查、监督、考核设备缺陷的处理情况。

2.3.1 负责本制度的运转,监督各部门执行本制度的情况。

2.3.2 掌握全厂生产设备缺陷的处理情况,对频发性和重大缺陷进行原因分析,及时采取安全技术措施予以消除并汇报生产副厂长(总工)、厂长和省调度部门。2.3.3 协调日常消缺工作,负责设备分工界定和缺陷界定,仲裁消缺工作中发生的争议。

2.3.4 监督运行部门对缺陷的发现情况,定期和不定期对运行部门进行检查,同时指导运行对消缺工作的监督。2.3.5 会同检修、运行诊断重大设备缺陷,审核和补充检修部门消缺的技术措施、组织措施并监督执行。2.3.6 审核需停机处理、需外委、暂不处理的缺陷。

2.3.7 审核等材料、等备品的缺陷,协调消缺工作和物 资供应关系,负责消缺备品争议的调查确认。2.3.8 审核检修部门消缺计划并监督执行。

2.3.9 生产技术科领导应全面了解各机组运行状况,掌握一类缺陷的发现、消除发展情况。根据上级工作安排,协调各部门做好消缺工作,负责审核停机消缺工作计划、质量标准。负责设备消缺考核的审核。2.3.10 生产技术科专工应全面负责本专业消缺技术管理工作,全面了解设备运行情况,协助督促检修部门做好日常消缺工作,对本专业所发生的设备缺陷进行统计分析、总结、考核。记录未消除的缺陷原因,以备计划消缺之用,并汇报生产技术科领导;每天上午、下午要进行缺陷审核,及时更新审核意见,并每天至少一次巡视现场,查问缺陷处理情况。根据设备消缺情况,进行分析统计,于每月5 日前提出缺陷管理考核意见。2.3.11 值长在值班期间内,应经常监督运行人员对设备进行检查,并将各专业发现的一类设备缺陷记录在值班记录内,在职权范围内,创造条件,协助督促检修人员及时消除设备缺陷;根据缺陷的严重性和发展态势,有权责令检修部门立即进行消缺并指挥采取防止蔓延扩大的措施,必要时立即向检修运行部门领导、生产技术科领导、生产副厂长(总工程师)和调度员汇报,并做好记录;值长有权对现场消缺

不利的部门和个人提出考核意见。2.3.12 安全环保科科长

2.3.12.1 监督各部门消缺工作中工作票使用情况、安全措施执行情况。

2.3.12.2 监督考核各部门文明检修情况。

2.3.12.3 根据设备事故、障碍、异常等现象,负责组织分析、研究并制定反事故措施,保证安全生产。2.3.12.4 负责因设备缺陷蔓延扩大而造成后果的认定和考核。

2.3.12.5 深入现场发现设备不安全因素,随时督促有关部门及时消除。2.4 企业管理科

2.4.1 保证及时对电厂消缺急需备品材料采购、外委加工及外委检修。

2.4.2 备品、材料等到货后及时电话通知相关人员进行验收。

2.4.3 将经过批准的月度缺陷考核报表纳入厂月度经济责任制考核。

2.5 生产副厂长、总工

2.5.1 指挥、协调各部门消缺工作。2.5.2 批准重大缺陷处理的技术方案。

2.5.3 组织设备重大缺陷治理和重大课题攻关。3 管理内容与方法 3.1 设备缺陷分类

3.1.1 根据设备缺陷对安全生产、经济运行、影响文明生产环境的程度及消除缺陷所需时间的长短,将设备缺陷划分为三类:

一类缺陷:严重影响人身安全的缺陷;严重影响设备安全的缺陷;造成环保设施超标排放且带有在线监控系统的缺陷;导致或可导致主机或主要辅机强迫停运、破坏备用的缺陷;导致或可导致主机或主要辅机设备损坏或降低出力的缺陷。

二类缺陷:严重影响经济性的缺陷;造成环保设施超标排放的缺陷;主机或主要辅机运行参数异常的缺陷;导致或可导致一般辅机损坏或异常运行的缺陷;一般表计、保护、自动功能漂移或不全。

三类缺陷:系统或设备异常或部件不全但不影响安全和出力的缺陷;一般渗漏点。

3.1.2 缺陷的分类由值长或值长安排专业主值进行认定,由生技科专工最终确认。3.2 设备缺陷管理的原则

3.2.1 当设备存有缺陷时,不论是否影响到安全经济运行,均应及时消除。对于不能及时消除且威胁安全生产和设备完整的重大缺陷,生产技术科或部门应制定监护措施,做好事故予想以防止缺陷的蔓延扩大。

3.2.2 危及设备及人身安全的缺陷,现场运行人员应按事故处理规定进行处理,并及时向有关部门和领导汇报。3.2.3 处理缺陷时,必须严格遵照《电业安全工作规程》和现场规程制度的要求进行工作。

3.2.4 调度设备消缺时按《调度规程》办理手续。3.2.5 运行人员、检修人员对设备的巡视检查要定期按路线进行,发现缺陷及时汇报、联系处理、记录,做到各负其责。

3.2.6 为保证做到及时发现缺陷和消除缺陷,检修班组、部门领导、生产技术科应有专人负责兼管设备缺陷的日常管理工作,做好设备缺陷的分级管理工作。3.3 设备消缺程序 3.3.1 缺陷的发现、登记和通知

3.3.1.1 运行人员、检修人员及生产管理人员查找。3.3.1.2 运行人员发现的缺陷及时汇报专业主值(或班长),检修人员发现缺陷及时汇报值长或专业主值,重大缺陷必须向值长汇报。

3.3.1.3 主值或副值班员如实地将缺陷详实规范的记入所属专业的设备缺陷通知单。

3.3.1.4 值长(或值长安排专业主值、运行专工)对缺陷认定、分类。

3.3.1.5 主值班员通知检修班组消缺(一二类缺陷白天通知到班长、专工或专业主任,夜间通知到车间值班领导,车间领导由值长通知,三类缺陷通知到专业主管或组长),发出设备缺陷通知单;检修班组因设备分工等问题拒绝接受,可通知生产技术科专工,由生产技术科专工对缺陷界定后,通知单再转发给相关检修班组。3.3.2 缺陷的核实与处理程序

3.3.2.1 检修接到缺陷通知后,应立即到现场核实缺陷(白天一二类缺陷由班长、组长或专业主任签核实意见,夜间班组值班负责人签核实意见),条件具备的并立即组织消缺。暂不能消除的要向运行人员说明原因,同时向车间领导请示汇报,由车间专工或专业主任在缺陷管理系统录入暂不能处理原因。

3.3.2.2 消缺开具工作票,运行人员做好安全隔离措施,然后办理工作票开工,并通知检修人员。

3.3.2.3 检修部门组织消缺,一二类缺陷消除须由班长、组长或专职以上岗位担任工作票负责人。

3.3.2.4 消缺完毕,清理好现场,检修负责人向运行人员提出验收申请。3.3.2.5 运行人员进行验收,对消缺质量和现场卫生情况确认。

3.3.2.6 按规定填好检修交代,专业主值审查检修交待,并认可签字。

3.3.2.7 消缺后需试运行的设备,由值长负责协调安排,运行和检修部门执行。

3.3.2.8 验收合格后办理终结工作票,注销缺陷。3.3.2.9 遇有临时发生的严重威胁安全生产和经济运行的缺陷,由生产厂长或总工程师决定申请临时检修。3.4 关于设备缺陷消除时间规定及缺陷延期规定 3.4.1 设备缺陷消除工作,要做到小缺陷不过班、大缺陷不过天,重要缺陷连续干,使设备缺陷快速及时消缺。

3.4.2由于运行方式、技术问题或备品材料等因素不能立即组织消除的缺陷,车间提出申请,经生产技术科审核,可适当延缓消缺时间,但车间和生产技术科都要时刻关注该缺陷,并积极创造消确条件,不得无期限的拖延,更不允许缺陷被搁置。

3.4.3技术性复杂、生产方式不具备条件需停机处理的一、二类缺陷,应经检修部门提出、生产技术科审核,生产副厂长(总工)批准后列入最近一次大修或小修计划内解决。

3.4.4 需外委的缺陷,经检修部门提出、生产技术科领导审核,经生产副厂长(总工)批准后外修。3.4.5 在机组大小修过程中,若正常运行的设备发生了缺陷,应先以消除运行中的设备缺陷为主。3.5 缺陷统计与信息反馈

3.5.1 检修班组应将运行、试验和检修中发现的所有缺陷分专业和范围汇总登记。

3.5.2检修部门应作以下记录,以备计划消缺之用: 一类缺陷和频发、重大缺陷记录;

上次大修及最近一次小修中尚未解决的缺陷记录及列 入大小临修的缺陷记录;

安全大检查和设备健康状况鉴定中有关影响设备、人身 安全的缺陷记录;

由于设备磨损,需定期更换的机械和部件记录; 事故记录及防止对策记录; 其它需要改进的项目记录。

3.5.3生产技术科专工根据每月收集汇总的各方面设备情况于5 日前提出专业范围的缺陷管理考核意见,经生产技术科领导审核后上报生产副厂长(总工)。4 检查与考核 4.1 发现缺陷奖励一类缺陷100元/项、二类缺陷30元/项、三类缺陷10元/项(现场照明等辅助与生产系统的问题5元/项),发现重大隐患,避免重要设备损坏,给予200-1000元奖励。

4.2 对于不属于设备维护保养和自然磨损造成的非常规缺陷,检修人员发挥自己的聪明才智和吃苦耐劳精神解决问题给于奖励200-1000元。

4.3 检修人员在接到当值值长、主值缺陷消除通知后,应及时派有关人员到现场,白天15 分钟、夜间30 分钟内不到现场的扣罚检修部门20-50 元,每超期10 分钟加扣10 元。

4.4一类缺陷消除要连续抢修,如间断抢修,每间断1小时扣30元。如缺陷被搁置,设备责任单位和相关责任人处罚200-500元/次。4.5 运行人员无故未及时办票超过1小时后每延30 分钟扣运行部门20元;因运行方式原因造成无法及时消缺的,当具备检修条件后,运行人员应及时通知检修护人员消缺,未及时(超过1小时)通知造成消缺每拖延,1小时扣20元,情节严重的加倍扣罚。

4.6 缺陷发现不及时一类缺陷200元,二类缺陷100元,三类缺陷20元。

4.7 填写缺陷不规范、不准确每条扣运行部门20元。对于不需做隔离措施的工作票办票时间定额为20分钟,需做措施的工作票办票时间定额为1 小时,需要启动运转设备的验收时间为1小时,不需要启动设备的验收时间为30分钟。每超10分钟扣5元,特殊情况的要说明原因。4.8车间和生产技术科没有按要求进行缺陷审阅的超过1天,每天扣20元。4.9 因操作、监视、维护保养不到位原因造成的一类缺陷500元,二类缺陷300元,三类缺陷100元。互备的两台设备同时故障停运一次扣500元。造成设备损坏另加倍考核。

4.10 需停机消除的缺陷在停机时未经总工批准而又未消除,每条扣检修部门1000元。

4.11 缺材料、缺备品、缺加工件的缺陷在缺陷登陆一天内(属现场测绘的非标准件除外)未提出材料需求计划,延长一天扣20-50元/项(材料上报信息要在缺陷管理系统中填写某月某日报企管科或国贸公司)。因采购、加工组织不力而拖延时间的,每延期一天扣罚责任部门50-200元。属常规备品备件,因计划考虑不周到造成缺陷延期消除的一次扣100-500元。

4.12一类设备失去运行或备用150小时/月,每增减1小时扣奖20元;2台机缺陷数260个/月,每增减1个扣奖20元;缺陷消除率93%,每增减1%扣奖500元;缺陷消除及时性,每个缺陷消除时间6小时(从缺陷登陆时间到缺陷验收结束时间,因缺材料、缺备品、运行方式不允许等影响缺陷处理时间不统计)全月统算,每增减1小时扣奖5元。

4.13每项缺陷所需材料、备品的外委采购加为3天/项,全月统算,节超奖罚30元/天。

4.14属需购置材料、备品、外协加工件的缺陷,企管科购置的,企管科要签署意见;国贸公司购置的生技科要签署意见,意见包括何时确定外委单位,供货单位,预计何时能到厂等情况。无签署意见20元/天。

4.15 缺陷处理过程中部门或专业之间出现争议,由生产技术科专工作出仲裁,拒不服从者,扣罚责任人50-100元,并扣责任部门200 元。

4.16设备缺陷管理的任一环节执行不到位,使缺陷管理没有形成闭环,问题环节扣50元。5 其它考核

5.1 出现危急人身和设备的重大缺陷,当值值长有权调动在厂任何人员、设备处理现场缺陷,不服从者,值长有权直接扣罚责任人50-100 元,并扣责任部门200 元。5.2 对常白班以外时间发生的设备缺陷,当值值长有权根据缺陷的性质要求检修人员立即赶到现场消缺,不服从者,值长有权直接考核责任人50-100 元,并扣责任部门200元。

5.3 运行人员与检修人员之间、检修部门之间消缺时不积极配合、推诿扯皮者,视情节轻重,值长有权扣罚责任人50-100 元,并扣责任部门200 元。5.4 厂部领导发现有关部门不执行本管理制度,生产技术科又没有履行监督、考核的职能,每次扣罚生产技术科100元。

5.5 违反设备缺陷管理其它相关规定的扣20-200元。6 执行

6.1 本制度由生产技术科负责解释。

6.2 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执行,原《设备缺陷管理办法》同时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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