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文库大全 > 精品范文库 > 12号文库

参公待遇问题

参公待遇问题



第一篇:参公待遇问题

一、基本情况:

此次事业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登记,在工资套改的过程中,各地人事局是在没有正式文件的情况下,按照省人事厅口头精神进行的。全省一些执行政府机关行政执法职能的事业单位划归公务员管理,这次套改没有按与职称对应的行政级别相应套改,而是一刀切地,凡是没有行政级别的统统按办事员或科员套改,这样对原来拿职称工资的专业技术人员是显失公平的!

从现已参公单位的情况看,没有挂上相应行政级别的中、高级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的工资就倒退了几个档次。例如,正高、副高和中级职称在参公之前相对应的行政级别工资是副厅、正处和正科级工资,而参公后,若无行政职务,则均按办事员或科员来套改。据测算,套改后这类人员的工资薪酬都不同程度地降低了很多。本来,参公套改完全可以按历来的做法套上相应级别的,但人事部门却说“没有文件依据”,这样“套改”,就有文件依据了吗?答案是也没有文件依据!在基层工作的知识分子,辛辛苦苦奋斗几十年,好不容易才晋升到副高或正高职称的,已到了快退休的年龄了,一夜间,只因他们的单位参公了,他们的工资就退到了科员的工资待遇,就好象大学毕业刚刚参加工作一样,这样公平吗? 这些经过严格的评审或严格的考试得来的技术职称,正是反映了他们的工作能力,也应享受相应的工资待遇。参公之前他们是人才参公后他们就不是人才了吗?假如,他们一开始不是走职称道路,而是走行政级别,那么相信这些中、高级知识分子不会全都只停留在科员这一职务档次上吧!况且全国上下所有参公单位的中、高级职称人员都是单位的业务技术骨干,参公后,他们的工作性质没有变,仍然是业务骨干。难道说作为单位中流砥柱的他们参公后就等同于工勤人员了吗?他们的工资就应该和那些参公都无法登记(驾驶员、工人)的人员一样或更低吗?这样的“参公套改”真是大大伤害了一大批知识分子!大大挫伤了他们的工作积极性!党的一贯政策,是充分体现以人为本的,工资政策一贯是就高不就低,尤其是机构改革或“工资”改革时!比如某个单位机构改革时,没有排上位置的干部,官没了,但原级别还保留,工资也不变;又比如某个领导,犯了小错误,职务被撤了,工资都还能保留呢?难道这些中、高级知识分子连那些犯了错误的“官”都不如吗?工资就该被降掉吗?这种无视专业技术人员兢兢业业几十年潜心业务工作,一律按科员套改工资,贬低和伤害专业技术人员的作法,是绝对不符合党中央的有关精神!这是对广大科技工作者切身利益的一种漠视!

二、存在问题:

1.正高职称人员工资比工人(技师)低。参公单位干部系列正高职称、副高职称、中级职称、初级职称一律按科员工资套改;工人系列人员高工职称套行政工勤人员高工工资,技师职称套行政公务员乡科级副职工资,高级技师职称套行政公务员乡科级正职工资。这样一来就形成了正高职称的工资比工勤人员工资(技师)低的奇怪现象。

2.离休、退休和在职在岗的专业技术人员套改不同。

①参公单位离休人员,具有副高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人员,按照本单位最高行政级别的标准套改规范性津贴补贴; ②参公单位的退休人员在2006年7月1日前退休的,具有副高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人员,按照本单位最高行政级别的标准套改规范性津贴补贴;

③参公单位的退休人员在2006年7月1日后退休的人员,按照退休前的行政职务套改规范性津贴补贴,不考虑退休前的职称高低(即不考虑专业技术职称); ④参公单位在职在岗的专业技术人员,无论什么专业技术职称,均按照现行职务套改工资。出现以上四种执行标准,应该要有一种可以解释的权威政策,而不是口头精神。这种套改工资和规范性津贴补贴的办法,会出现专业技术人员“在岗工作的不如退休的,退休的不如离休的”感觉,严重的挫伤了在岗人员,特别是在岗的高级职称人员的工作积极性。3.事业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没有尊重历史。参公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经过了二、三十年的拼搏、奋斗,通过了各种考试评审,终于取得了中高级技术职称,聘任了相应的技术职务,得到了应有的工资待遇。如今,这些人,特别是高级职称的人员大多已接近退休年龄,要从头开始走行政职务的道路已为时过晚了。由于单位的工作性质,可以申请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为了顾全大局,这些同志服从组织决定,同意单位参照公务员管理的申请。可是参公后,工资套改完全按照现行的行政职务套,使中、高级专业技术人员降低了许多工资薪酬,特别是副高职称以上的人员工资薪酬降的更多。

4.不利于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人为本,构建和谐社会。中高级专业技术人员经过二、三十年的磨练和努力奋斗,积累了丰富的工作经验,目前都是单位的中坚力量,如:某单位中层以上干部90%是正、副主任医师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出现这种全然没有考虑到专业技术人员的奋斗历史,全盘否定专业技术人员取得的职称和被聘任的历史,让专业技术人员经过二、三十年努力后,从高级职称待遇又回到原点的做法,严重的挫伤了中高级职称专业技术人员的积极性和自尊心,不利于今后工作的开展,更是与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人为本,构建和谐社会相违背。工资牵涉到每位工作人员的切身利益,应该具有很强的政策性、严肃性和公平公开性。

5.高级职称人员工资与刚刚转正的大学生相差无几。参公单位专业技术人员职称的一律按科员工资套改,工资与刚刚转正的大学生相差无几。如某参公单位一名主任医师,工龄34年,工资3091元,与刚刚转正(2008年10月转正)的大学生,还没有独立工作能力的新同志(工资2650元)相差无几,这样的参公套改工资合理吗?

三、建议:

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创建和谐社会的今天,任何政策的制订出台都应体现社会的进步。希望政策的制订者多考虑考虑这些知识分子,这些同志不是新进人员,而是大、中专毕业生分配到事业单位,今天他们已经干了十几年甚至几十年的专业技术工作,在自己的工作岗位上,兢兢业业地工作,取得了中、高级职称,积累了丰富的理论和实践经验,如果仅仅因为一个单位管理模式的改变要退回原点的科员身份,我们认为于法、于理、于情都是说不过去的。殷切希望政府以及领导在贯彻“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方针政策上,要有连贯性的政策和举措。能够关心一下参公单位的中、高级技术人员的待遇问题,让从事技术工作的同志们更加安心的做好本职工作,更有信心和自信地在行业技术发展上做出术人员的更多贡献!政策是人制定的,新颁布公务员法规定的职位类别已有了专业技术类,恳切希望各

级政府从有利于人才发展的大局出发,为广大的参公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制定一个合理的政策。

鉴于目前我省各地参公单位中高级职称专业技术人员工资套改中存在的问题,问题特别突出,涉及人数很多,恳请各级政府尽快出台合理的参公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工资套改配套文件,尽快解决中、高级技术职务人员的工资薪酬合理待遇问题!恢复原来相应的套改级别。这是一个众多知识分子关心的大问题!事业单位参公管理过渡中部分高中级技术职务人员

第二篇:参公性质,参公的前途和参公的待遇问题

参公性质,参公的前途和参公的待遇问题

事业单位大体可以分为“参公(即参照公务员)”、“全额拨款”、“财政补贴”、“自收自支”四类。

知情人士透露说,在推进工资改革过程中,“财政补贴”的事业单位获得的财政支持将会逐步减少,而“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将会被最终推向市场,不过在此之前,仍将获得一定的“过渡期”。而“参公”和“全额拨款”类的事业单位,短期内相对较为“保险”。此外,一些事业单位还将被重组或剥离。

1、所谓参公,全名为: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编制,该编制为事业编无疑,但是根据《公务员法》,此事业编不同于普通事业编,参公事业编参照公务员管理,即所有待遇与公务员完全一致。(调任、转任、退休等等)不放心的同志们可以关注机关选调公告,所有参公编均可以自由参与选调,去行政编的行政单位或者同样参公的参公单位皆可。

2、参公单位性质仍为事业单位,但是内部工作人员性质是公务员(广义上),(广义上)公务员目前分三类:行政编、党群机构依照公务员法管理的编制、参公编。严格来说,参公编是属于事业编的工作人员(广义的公务员)。法律上严格规定的公务员,只包括行政编、党群编,参照单位不算法律意义上的公务员,但是根据目前的包括社会保险法等相关的关于待遇问题的法律法规,公务员与参照管理工作人员,是并列并行关系,地位待遇等同

3、参公单位分类,具有法律法规授权的社会管理职能的单位,这其中还包括了社会团体与人民群体,所以,残联、工商联等单位同样可以参公,但是因为法律由全国人大颁布,法规由国务院、省级人大颁布,真正符合两项授权的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数量有限。大部分的事业单位属于公益性半公益性事业单位,比如教师、医生、部分公益职能事业单位等。事业编与参公编不一样,事业单位不能调动到参公单位、行政单位。

4、参公进程目前仍在进行中,很多符合条件的事业单位会加入到参公序列,比如基层国土所、规划局、执法局、监狱、车管所都已加入参公行列,未来港航局等单位还会继续加入,这是一个动态的过程。

5、参公编出现的原因,本质上来源于国家对行政编严格控制,但是因为编制的不足,造成的变通的手法,改革的趋势应该是逐渐把参公编转为行政编。行政编这种控制做法,由于参公的出现,已经变为一种尴尬。

6、部分同志担心参公的前途,证监会、银监会、保监会牛吧?黄河水利管委会、长江水利管委会‘。。牛吧?他们都是参照管理单位。天塌了个高的顶着,我们杞人忧天些啥啊!!

严格来说,能参公的单位,都是强势单位,不强势,怎么能参公啊!

第三篇:关于妥善解决基层参公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待遇矮化问题的建议参公管理

建议主题:关于妥善解决基层参公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待遇矮化问题的建议参公管理呼唤.建议类别:时政类

建议人: arlin001 政治面貌:群众 提交时间:2011-06-15 11:33:31 内容:关于妥善解决基层参公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待遇矮化问题的建议参公管理呼唤...对卫生监督员参公待遇问题,大家做了很多的讨论和探索,本人也是卫生监督队伍的一员,想借此发表自己的看法,供大家参考,同时也企盼上级领导、专家、同行向有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反映来自基层的声音。本人以基层政协委员的身份在当地撰写了有关政协提案,案题是“参公管理呼唤公平机制——关于妥善解决基层参公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待遇矮化问题的建议”全文如下:

一、背景概述:在各地已经进行的部分事业单位参照公务员管理工作中,普遍出现了参公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以下简称“参公技术人员”)待遇被矮化的问题,主要原因是事业单位参公后不考虑专业技术人员的技术职务(职称),在行政级别和工资待遇上搞一刀切,一律“参照”公务员系列的“科员”级别定职定级定工资,完全割断了专业技术人员赖以安身立命的专业技术职务关系,抹杀了高年资专业技术人员过去数十年在专业技术岗位上的奋斗与奉献,工龄越长、职称越高,工资降幅越大,吃的亏就越多。按本县目前专业技术人员的工资水平,参照公务员系列的“科员”级别套改后,工龄在20年以上的月工资(指工资总额,含各类政策性津贴、补贴,下同)降幅在15%左右,30年以上的月工资降幅在20%左右;具有中级职称的高年资技术人员月工资降幅近1000元,高级职称的月工资降幅超1000元,这对于靠技术生存、靠工资养家,既没有奖金、劳务费,也没有其他隐性收入来源的参公技术人员来说,经济待遇明显降低,生活质量大受影响,这样做的结果,事实上矮化了参公技术人员的政治待遇和经济待遇,特别是在专业技术岗位上埋头苦干了数十年的中高级技术人员,参公后失去了专业技术职务的立身之本,回头从普通科员做起,享受不到与专业技术职称相适应的工资待遇,分享不到社会进步和经济发展的改革成果,于情于理都是显失公平的,是不利于社会和谐、稳定的,是与党和国家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一贯政策背道而驰的,也是不符合科学发展观的根本要求的。

二、实例解读:对事业编制参公技术人员出现的待遇矮化问题,以某某县卫生监督所为例说明情况:该单位为财政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人员结构以卫生技术人员为主体,参公前按专业技术职务套改工资,与其他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待遇相同;参公后除领导职位外,所有卫生技术人员均比照公务员系列的“科员”级别套改工资,结果六名具有中级职称的卫生技术人员月工资平均降幅16.25%,最低为11.42%,最高达20.72%;具有中级职称的一名领导按副科级别套改后月工资降幅仍达10.72%;五名具有初级职称的卫生技术人员只有两名月工资微增,增幅分别为0.06%和2.08%;三名月工资下降,平均降幅3.55%,最低为1.83%,最高为6.72%。该所卫生技术人员参公后的工资变化情况表明,对同是参公技术人员而言,不论过去已经取得什么职称、原来享受的工资待遇如何,统统按“科员”级别定级定薪,技术上没有职称差别,行政上没有职务级差,使得具有中、高级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工资待遇大幅度削减;而对在同一参公单位里不实行参公管理的工勤人员而言,他们却变成了

“天之骄子”,工资待遇高出同工龄的参公技术人员,出现了新形势下的“脑体倒挂”、“工干倒挂”现象,如该单位一名22年工龄的主治医师(中级职称),按“科员”参公套改后月工资总额为2749.00元,比参公前的职称工资减少589.70元,降幅达17.66%;而一名同是22年工龄的合同制工人,月工资总额达2866.50元,竟然比相同工龄的具有中级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高出100余元,工勤人员成了参公单位的高薪阶层,而专业技术人员却成了参公单位的降薪群体。这种不公平的“参公现象”听起来像奇闻,说起来像笑谈,但却是摆在眼前的现实,令所有专业技术人员汗颜不已、羞愧难当。参公技术人员的待遇被矮化、歧视到这等地步,从一个侧面反映了知识的廉价、技术的贬值和政策的缺陷,也是当今社会知识分子生存状况的真实写照。更为荒谬的是,该单位一名只有高中学历的初级技师,是该单位参公考试唯一不合格的人,但其工资待遇却高出了该单位所有的专业技术人员,是该单位工资待遇最高的人,成为参公背景下“因祸得福”的幸运儿,原因就是得益于参公考试不合格,不用参照“科员”套改工资。那么,是什么原因让参公考试合格的专业技术人员成了被降职减薪的“傻子”,而考试不合格的人却成了享受高薪的“智者”?又是什么原因让参公技术人员待遇矮化,而不参公的合同制工人则享有高于中级专业技术人员的优厚待遇?答案只有一个,那就是:参公管理缺失公平机制!

三、问题刍议:类似举例单位的问题,其他参公事业单位普遍存在,已成为现实中不可回避、不容忽视的民生问题、知识分子政策问题。实施事业单位参公管理,是一项体制机制的改革工程,体现国家的分配制度,在酝酿和运作时都应该充分考虑到政策性、现实性和公平性问题,在国家没有出台统一的配套政策前,各地不应自行其是、盲目草率、不负责任地“乱参照套”。

政策性问题。“参照”一词应是参考、比照的意思,是学习、借鉴公务员管理的方法、经验和政策机制,其本义应是为了保障、提高专业技术人员的待遇而建立的薪资机制,使参公技术人员在政治、经济上享受到与自己的技术职称相当的、类似公务员的保障性待遇,有利于专业技术队伍的稳定和知识分子政策的落实,从这个意义看参公管理的方向是正确的;同时,专业技术人员的技术职称(职务)是经过考试、考核、评定和政府授予、聘任的,并享受到相应的政治和经济待遇,参公后其事业编制的性质并没有变,政策上也没有专业技术人员参公后被取消技术职务资格及其待遇的规定,因此,盲目草率地把专业技术人员一刀切地“参照”一个“科员”级别套改参公工资,是与专业技术人员的技术职称、服务岗位和事业身份不相符合的,这样做将使绝大多数基层参公技术人员永远处于公务员系列的“科员”层级,包括中、高级专业技术人员也只能“参照”科员定职定级定工资,这是不符合参公管理的原则、宗旨和精神的,也是与党和国家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一贯政策,及其以人为本、统筹兼顾的科学发展观背道而驰的。

现实性问题。现实中的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是两种不同的职能管理体系,实行的工资制度也不完全等同,如事业编制的专业技术人员实行的是各系列的专业技术职务工资,在参公前享受相应的技术职称待遇,与行政编制人员的工资待遇在相应档次上的比较是接近的,如卫生技术系列的医士(初级)相当于行政系列的办事员到科员级别,医师(初级)相当于科员到副科级(含非领导职务的副主任科员),主治医师(中级)相当于正科(含非领导职务的主任科员)到副处级,副主任医师(副高)相当于副处到正处级,主任医师(高级)相当于正处级以上级别。这种参公前的工资机制是比较公平合理的,让在事业岗位上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有奋斗目标,可以在技术职务晋升中体现人生价值,享受到相应的政治和经济待遇。而目前实施的“参公管理”,没有考虑到专业技术人员的技术职务因素,对专业技术人员一律按“科员”级别定级定工资,使参公人员辛勤奋斗几十年取得的专业技术职务变为毫无意义的“零价值”,对中老年知识分子来说无疑是残酷的现实和无情的打击;对没有行政级别的基层事业单位的年轻专业技术人员来说,无论你能力有多强,参公后注定只能套上“科员”级别,干到退休直至老死,也只能成为“终身科员”。这样的机制和现实,让参公技术人员看不到前途和希望。公平性问题。在机构级别和职位设置上,参公事业单位与行政机关的差异很大,一个几个人编制的县直行政机关和乡镇公安派出所就是正科级建制,乡镇政府设置的科级职位也很多,这些行政编制的单位除了领导职务,还设置有高于普通科员待遇的副主任科员、主任科员、巡视员等非领导职务,而一些有数十人编制的基层事业单位却套不上行政级别,没有科级领导职务和非领导职务的职位设置;参公事业单位也不同于非参公事业单位,因为不参公的事业单位不论其机构级别高低,只要个人努力,在专业技术岗位上总是有晋升的机会,如可以由初级晋升中级,再由中级晋升高级,并享受到相应的专业技术职称待遇,而且在非参公事业单位还有奖金、劳务费、职业性津贴和劳保费发放;在政策保障方面,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有《公务员法》保驾,非参公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有各系列《专业技术职务试行条例》护航,而涉及参公管理的专业技术类人员,至今没有保障机制和配套政策出台。这种背景下的参公管理机制,使事业编制的参公技术人员既不像有政治前途的公务员,也不像有专业前途的技术人员,成为“两不像边缘人”,在政治、经济待遇上与行政机关的公务员、非参公单位的技术人员比较,出现了明显差距。针对这一政策缺漏,有的地方政府和相关部门结合地方特点,制定了适合当地实际的可行办法,出台了参公管理专业技术人员工资确定办法,事业单位专业技术职务对应公务员工资待遇的套改有了地方规范,这是值得学习和借鉴的。

总之,参公技术人员不是享有行政官职的公务员,他们是事业编制的人员;参公技术人员也不同于非参公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他们既从事技术服务工作,也承担部分社会管理方面的行政职能。基于这种特点,对专业技术人员的参公管理,应建立和完善有别于公务员和不参公专业人员的职务系列和相应的工资制度,并对不同职务(职称)层级的参公技术人员区别对待,而不是一刀切地按一个行政级别定级定工资。在国家没有出台相关配套政策前,地方政府和相关部门不宜盲目地对参公技术人员搞一刀切的工资套改,因为现已实行的对参公技术人员一律按

“科员”级别套改工资的做法是盲目草率、不负责任和显失公平的,应当引起各级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的高度关注,并切实加以妥善解决。

四、解决办法:参公技术人员的工资待遇涉及知识分子政策、社会和谐稳定、公平正义和民生、人本、分配制度等问题,务请各级党委、政府及其编制、人事、财政部门高度重视,切实关注和妥善解决参公技术人员政治、经济待遇被矮化的问题。建议:

(一)用科学发展观指导、统筹、落实参公管理事业单位的工资套改工作,组织对参公技术人员的工资待遇情况进行广泛和深入的调研,认真听取、研究和反映来自基层的情况、问题、意见和建议,制定符合本地实际的参公事业单位与行政机关、非参公事业单位的工资比照、平衡、调节机制,让事业编制的参公技术人员享有相应技术职称的政治和经济待遇,切实改善专业技术人员参公后待遇被矮化的问题。

(二)暂停实行参公技术人员一律按

“科员”级别套改公务员工资的不合理做法,在国家没有出台专业技术类公务员管理办法前,应当结合其参公前已经取得并享受的技术职务(职称)工资档次,比照公务员系列相对应的工资档次来确定其工资待遇,或者暂时保留原专业技术职务工资,待国家出台相关配套政策后再调整和套改,以确保参公后专业技术人员的待遇没有明显降低,维护分配制度的公平原则,体现党和国家重视科学技术、爱护知识分子的一贯政策,让干行政管理的有奔头,做技术服务的有劲头,参公管理的也有盼头。

(三)各方应高度关注事业编制专业技术人员的参公待遇问题,积极探索、研究参公技术人员的职务定级定薪机制,促使上级政府和职能部门早日出台改善参公技术人员待遇的配套政策,建立和完善公平的参公管理机制。

为了您的安全,请只打开来源可靠的网址 打开网站 取消

来自: http://hi.baidu.com/bljds/blog/item/f00c87ddd3d63e3f5982dda9 建议:关于妥善解决基层参公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待遇矮化问题的建议参公管理呼唤...对卫生监督员参公待遇问题,大家做了很多的讨论和探索,本人也是卫生监督队伍的一员,想借此发表自己的看法,供大家参考,同时也企盼上级领导、专家、同行向有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反映来自基层的声音。本人以基层政协委员的身份在当地撰写了有关政协提案,案题是“参公管理呼唤公平机制——关于妥善解决基层参公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待遇矮化问题的建议”全文如下:

一、背景概述:在各地已经进行的部分事业单位参照公务员管理工作中,普遍出现了参公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以下简称“参公技术人员”)待遇被矮化的问题,主要原因是事业单位参公后不考虑专业技术人员的技术职务(职称),在行政级别和工资待遇上搞一刀切,一律“参照”公务员系列的“科员”级别定职定级定工资,完全割断了专业技术人员赖以安身立命的专业技术职务关系,抹杀了高年资专业技术人员过去数十年在专业技术岗位上的奋斗与奉献,工龄越长、职称越高,工资降幅越大,吃的亏就越多。按本县目前专业技术人员的工资水平,参照公务员系列的“科员”级别套改后,工龄在20年以上的月工资(指工资总额,含各类政策性津贴、补贴,下同)降幅在15%左右,30年以上的月工资降幅在20%左右;具有中级职称的高年资技术人员月工资降幅近1000元,高级职称的月工资降幅超1000元,这对于靠技术生存、靠工资养家,既没有奖金、劳务费,也没有其他隐性收入来源的参公技术人员来说,经济待遇明显降低,生活质量大受影响,这样做的结果,事实上矮化了参公技术人员的政治待遇和经济待遇,特别是在专业技术岗位上埋头苦干了数十年的中高级技术人员,参公后失去了专业技术职务的立身之本,回头从普通科员做起,享受不到与专业技术职称相适应的工资待遇,分享不到社会进步和经济发展的改革成果,于情于理都是显失公平的,是不利于社会和谐、稳定的,是与党和国家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一贯政策背道而驰的,也是不符合科学发展观的根本要求的。

二、实例解读:对事业编制参公技术人员出现的待遇矮化问题,以某某县卫生监督所为例说明情况:该单位为财政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人员结构以卫生技术人员为主体,参公前按专业技术职务套改工资,与其他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待遇相同;参公后除领导职位外,所有卫生技术人员均比照公务员系列的“科员”级别套改工资,结果六名具有中级职称的卫生技术人员月工资平均降幅16.25%,最低为11.42%,最高达20.72%;具有中级职称的一名领导按副科级别套改后月工资降幅仍达10.72%;五名具有初级职称的卫生技术人员只有两名月工资微增,增幅分别为0.06%和2.08%;三名月工资下降,平均降幅3.55%,最低为1.83%,最高为6.72%。该所卫生技术人员参公后的工资变化情况表明,对同是参公技术人员而言,不论过去已经取得什么职称、原来享受的工资待遇如何,统统按“科员”级别定级定薪,技术上没有职称差别,行政上没有职务级差,使得具有中、高级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工资待遇大幅度削减;而对在同一参公单位里不实行参公管理的工勤人员而言,他们却变成了

“天之骄子”,工资待遇高出同工龄的参公技术人员,出现了新形势下的“脑体倒挂”、“工干倒挂”现象,如该单位一名22年工龄的主治医师(中级职称),按“科员”参公套改后月工资总额为2749.00元,比参公前的职称工资减少589.70元,降幅达17.66%;而一名同是22年工龄的合同制工人,月工资总额达2866.50元,竟然比相同工龄的具有中级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高出100余元,工勤人员成了参公单位的高薪阶层,而专业技术人员却成了参公单位的降薪群体。这种不公平的“参公现象”听起来像奇闻,说起来像笑谈,但却是摆在眼前的现实,令所有专业技术人员汗颜不已、羞愧难当。参公技术人员的待遇被矮化、歧视到这等地步,从一个侧面反映了知识的廉价、技术的贬值和政策的缺陷,也是当今社会知识分子生存状况的真实写照。更为荒谬的是,该单位一名只有高中学历的初级技师,是该单位参公考试唯一不合格的人,但其工资待遇却高出了该单位所有的专业技术人员,是该单位工资待遇最高的人,成为参公背景下“因祸得福”的幸运儿,原因就是得益于参公考试不合格,不用参照“科员”套改工资。那么,是什么原因让参公考试合格的专业技术人员成了被降职减薪的“傻子”,而考试不合格的人却成了享受高薪的“智者”?又是什么原因让参公技术人员待遇矮化,而不参公的合同制工人则享有高于中级专业技术人员的优厚待遇?答案只有一个,那就是:参公管理缺失公平机制!

三、问题刍议:类似举例单位的问题,其他参公事业单位普遍存在,已成为现实中不可回避、不容忽视的民生问题、知识分子政策问题。实施事业单位参公管理,是一项体制机制的改革工程,体现国家的分配制度,在酝酿和运作时都应该充分考虑到政策性、现实性和公平性问题,在国家没有出台统一的配套政策前,各地不应自行其是、盲目草率、不负责任地“乱参照套”。

政策性问题。“参照”一词应是参考、比照的意思,是学习、借鉴公务员管理的方法、经验和政策机制,其本义应是为了保障、提高专业技术人员的待遇而建立的薪资机制,使参公技术人员在政治、经济上享受到与自己的技术职称相当的、类似公务员的保障性待遇,有利于专业技术队伍的稳定和知识分子政策的落实,从这个意义看参公管理的方向是正确的;同时,专业技术人员的技术职称(职务)是经过考试、考核、评定和政府授予、聘任的,并享受到相应的政治和经济待遇,参公后其事业编制的性质并没有变,政策上也没有专业技术人员参公后被取消技术职务资格及其待遇的规定,因此,盲目草率地把专业技术人员一刀切地“参照”一个“科员”级别套改参公工资,是与专业技术人员的技术职称、服务岗位和事业身份不相符合的,这样做将使绝大多数基层参公技术人员永远处于公务员系列的“科员”层级,包括中、高级专业技术人员也只能“参照”科员定职定级定工资,这是不符合参公管理的原则、宗旨和精神的,也是与党和国家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一贯政策,及其以人为本、统筹兼顾的科学发展观背道而驰的。

现实性问题。现实中的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是两种不同的职能管理体系,实行的工资制度也不完全等同,如事业编制的专业技术人员实行的是各系列的专业技术职务工资,在参公前享受相应的技术职称待遇,与行政编制人员的工资待遇在相应档次上的比较是接近的,如卫生技术系列的医士(初级)相当于行政系列的办事员到科员级别,医师(初级)相当于科员到副科级(含非领导职务的副主任科员),主治医师(中级)相当于正科(含非领导职务的主任科员)到副处级,副主任医师(副高)相当于副处到正处级,主任医师(高级)相当于正处级以上级别。这种参公前的工资机制是比较公平合理的,让在事业岗位上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有奋斗目标,可以在技术职务晋升中体现人生价值,享受到相应的政治和经济待遇。而目前实施的“参公管理”,没有考虑到专业技术人员的技术职务因素,对专业技术人员一律按“科员”级别定级定工资,使参公人员辛勤奋斗几十年取得的专业技术职务变为毫无意义的“零价值”,对中老年知识分子来说无疑是残酷的现实和无情的打击;对没有行政级别的基层事业单位的年轻专业技术人员来说,无论你能力有多强,参公后注定只能套上“科员”级别,干到退休直至老死,也只能成为“终身科员”。这样的机制和现实,让参公技术人员看不到前途和希望。

公平性问题。在机构级别和职位设置上,参公事业单位与行政机关的差异很大,一个几个人编制的县直行政机关和乡镇公安派出所就是正科级建制,乡镇政府设置的科级职位也很多,这些行政编制的单位除了领导职务,还设置有高于普通科员待遇的副主任科员、主任科员、巡视员等非领导职务,而一些有数十人编制的基层事业单位却套不上行政级别,没有科级领导职务和非领导职务的职位设置;参公事业单位也不同于非参公事业单位,因为不参公的事业单位不论其机构级别高低,只要个人努力,在专业技术岗位上总是有晋升的机会,如可以由初级晋升中级,再由中级晋升高级,并享受到相应的专业技术职称待遇,而且在非参公事业单位还有奖金、劳务费、职业性津贴和劳保费发放;在政策保障方面,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有《公务员法》保驾,非参公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有各系列《专业技术职务试行条例》护航,而涉及参公管理的专业技术类人员,至今没有保障机制和配套政策出台。这种背景下的参公管理机制,使事业编制的参公技术人员既不像有政治前途的公务员,也不像有专业前途的技术人员,成为“两不像边缘人”,在政治、经济待遇上与行政机关的公务员、非参公单位的技术人员比较,出现了明显差距。针对这一政策缺漏,有的地方政府和相关部门结合地方特点,制定了适合当地实际的可行办法,出台了参公管理专业技术人员工资确定办法,事业单位专业技术职务对应公务员工资待遇的套改有了地方规范,这是值得学习和借鉴的。

总之,参公技术人员不是享有行政官职的公务员,他们是事业编制的人员;参公技术人员也不同于非参公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他们既从事技术服务工作,也承担部分社会管理方面的行政职能。基于这种特点,对专业技术人员的参公管理,应建立和完善有别于公务员和不参公专业人员的职务系列和相应的工资制度,并对不同职务(职称)层级的参公技术人员区别对待,而不是一刀切地按一个行政级别定级定工资。在国家没有出台相关配套政策前,地方政府和相关部门不宜盲目地对参公技术人员搞一刀切的工资套改,因为现已实行的对参公技术人员一律按

“科员”级别套改工资的做法是盲目草率、不负责任和显失公平的,应当引起各级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的高度关注,并切实加以妥善解决。

四、解决办法:参公技术人员的工资待遇涉及知识分子政策、社会和谐稳定、公平正义和民生、人本、分配制度等问题,务请各级党委、政府及其编制、人事、财政部门高度重视,切实关注和妥善解决参公技术人员政治、经济待遇被矮化的问题。建议:

(一)用科学发展观指导、统筹、落实参公管理事业单位的工资套改工作,组织对参公技术人员的工资待遇情况进行广泛和深入的调研,认真听取、研究和反映来自基层的情况、问题、意见和建议,制定符合本地实际的参公事业单位与行政机关、非参公事业单位的工资比照、平衡、调节机制,让事业编制的参公技术人员享有相应技术职称的政治和经济待遇,切实改善专业技术人员参公后待遇被矮化的问题。

(二)暂停实行参公技术人员一律按

“科员”级别套改公务员工资的不合理做法,在国家没有出台专业技术类公务员管理办法前,应当结合其参公前已经取得并享受的技术职务(职称)工资档次,比照公务员系列相对应的工资档次来确定其工资待遇,或者暂时保留原专业技术职务工资,待国家出台相关配套政策后再调整和套改,以确保参公后专业技术人员的待遇没有明显降低,维护分配制度的公平原则,体现党和国家重视科学技术、爱护知识分子的一贯政策,让干行政管理的有奔头,做技术服务的有劲头,参公管理的也有盼头。

(三)各方应高度关注事业编制专业技术人员的参公待遇问题,积极探索、研究参公技术人员的职务定级定薪机制,促使上级政府和职能部门早日出台改善参公技术人员待遇的配套政策,建立和完善公平的参公管理机制。

第四篇:参公案例

关于不具备 “国家干部”身份的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不能“参公”问题的质疑

我们是安徽省副厅级全额事业单位的正式职工,通过组织培养和自身不断地学习及努力,按照党和国家的政策,通过干部任免程序或技术职称评聘程序,在单位上公开竞聘走上了领导岗位或技术岗位,且聘任至今。现在,把我们不纳入“参公”对象,我们深感不解、不公!现就事业单位“参公”政策提出如下几点质

疑和建议。

1、质疑 “参公”标准不一致

目前,由于国家人事部对“参公”人员认定标准不明确,导致各省市“参公”实施办法五花八门,各行其是。网上公布的山东、浙江、重庆、黑龙江、广东等省、市的“参公实施办法”,将我们前面所列两种情形的人员纳入了“参公”范畴,没有规定不具有“国家干部”身份的人员不能“参公”。全国“参公”事业单位都是在党中央、国务院统一领导下,为何会各省、市制定的“参公”政策、标

准却不统一?

2、质疑人事部门对《公务员法》中“工勤人员”的理解

参公”政策制定最权威的法律依据是《公务员法》,其第106条的规定:“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经批准参照本法进行管理。”仔细查阅《公务员法》释义,“工勤人员”是指后勤服务人员,如打字员、清洁工、司机等,因他们不行使公共事务管理职权并且以后可能要进行后勤服务市场化改革,因此他们不应“参公”,这是合理的。在《公务员法》106条中的“工勤人员”是以岗位角色为认定标准的,并不是以人事档案中工人身份为认定依据。浙江、山东、江西、重庆、黑龙江等省、市出台的“参公实施办法”,体现的就是这种精神。而四川、广西、安徽等省的“参公实施办法”,则按人事档案中的干部和工人来划分,把所有是“工人”身份的,不论你是管理者还是专业技术人员匀视为“工勤人员”,这既不合情,又不合理,更与

《公务员法》相悖。

《公务员法》的一个基本原则就是:“打破身份限制,择优录用”,只要具备相应的资格,无论是工人、农民、无业人员等都可以通过相应的考试程序录用为公务员。事业单位试行聘任制度改革后,打破了干部工人身份界线,统称工作人员,实行按需设岗,以岗定人,分为“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工勤人员”三大类。事实上,《公务员法》及其一系列配套法规和规章,都没有提及“参公”必须是“国家干部”。再结合与事业单位相关的一系列法规、规章和《公务员法》的基本原则,可知第106条所说的“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明显是指事业单

位中的“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

3、质疑事业单位改革政策的连续性

自2000年全国进行了事业单位机构改革后,已经打破了干部和工人身份界限,通过改革“国家干部”和“工人”这一身份定义已经退出了已改革的事业单位的历史舞台。而我们单位于2001年以来在人事部门的指导下,就已经完成了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实现了工作人员由身份管理到岗位管理的过度(详见《在省水文局机关人事制度改革动员大会上的讲话》•纪冰•2003.3.2)。现在进行的“参公”,又重新把“国家干部”身份作为“参公”的基本条件和门槛,实行“以身份为纲”的政策,是人为设置障碍,没能体现政策的连续性和与时俱进性,有悖于科学发展观的践行和落实,这是开历史倒车!将严重影响党和政府形象,影响社会稳定与和谐!

4、建议

坚持以人为本,将涉及每一名职工切身利益事作好,使他们能看到自己的前途和希望,以保持单位稳定,事业发展。建议积极反映,建立省局直属事业基层单位,有利于实现职工‘参公’、‘工勤’‘事业’选择,实现平稳过度。如果不能这

样,建议此事宁可缓办,也不要急于求成。

第五篇:杭州参公

杭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直属执法机构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工作实施方案 2008-09-01 杭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杭城法〔2008〕82号

杭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直属执法机构 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工作实施方案

接《浙江省人事厅关于同意杭州市城市管理系统执法机构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批复》(浙人函〔2008〕125号),我局所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支队直属大队及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投诉受理指挥中心(以下简称直属大队和受理指挥中心),已经批准列入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按照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印发的《杭州市事业单位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工作实施意见》(市委办发〔2007〕66号)规定及市人事局制定的《杭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系统执法机构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工作实施方案》,现就局直属大队及受理指挥中心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方案。

一、建立组织加强领导

为加强对局直属执法机构实施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工作的领导,确保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各项工作的落实,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工作在局党委统一领导下进行,局成立领导小组。组长陈祥荣,副组长顾红庆、宋德成、赵清平,成员为宋晓青、金远标、俞忠孝。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政治处,负责日常工作。宋晓青兼任办公室主任,洪冠宇、何国辉任副主任,徐培珍、周辉、楼文晓、赵斌为办公室成员。直属大队及受理中心应成立相应组织,加强领导。在局组织学习动员的基础上,进一步组织召开全体工作人员会议,学习公务员法及参照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统一思想认识,明确政策规定、细化工作计划和各项保障措施,按照局的统一部署,有计划、积极稳慎地开展参照管理工作。

二、参照管理的范围对象和资格条件

(一)范围、对象

局直属大队、受理指挥中心管理或专业技术岗位在编在岗的工作人员。

(二)资格条件

1、具有大专以上学历;

2、截至单位批准参照管理之日(2008年6月30日),男55周岁、女50周岁以下;

3、近两年考核为称职(合格)以上等次;

4、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5、单位批准为参照管理之日,原为工勤人员后转入管理岗位满3年以上或具有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转聘在专业技术岗位满3年以上,且符合上述资格条件的可列入参照管理对象。

工作人员进入单位截止时间按浙委办〔2007〕13号、市委办发〔2007〕66号和杭人计〔2007〕510号文件规定执行。

三、实施参照管理的方法和程序

(一)职位分类

各参照管理单位要按照机构编制部门确定的单位编制限额或内设机构编制限额,根据所承担的职责任务,设置相应职位(岗位)。职位(岗位)数不得超过编制数。并按照所设置的职位(岗位)编制职位说明书,作为人员选配、录用、考核、晋升、培训等管理的依据。

(二)组织人员登记

参照管理单位应按照中发〔2006〕9号文件和《浙江省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工作方案》(浙委办〔2006〕74号)的有关规定,及时完成工作人员的登记。现有工作人员符合参照管理条件的人员,按照以下三种方法确定登记对象: 1、符合浙江省委组织部、浙江省人事厅《浙江省公务员调任办法(试行)》(杭人公〔2007〕77号文转发)规定条件的人员,经审核同意后,按照管理权限办理调任手续后予以登记;

2、原为公务员身份,现在参照管理单位工作的人员,具备《公务员法》第十一条规定条件的,可直接予以登记;

3、其他符合参照管理资格条件的人员应通过考试考察合格,再进行人员登记。登记工作由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直属大队和受理指挥中心填写《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工作人员登记表》(附表2),同时做好登记数据录入工作,报市人事局审核、审批。

(三)人员选配

按照公务员法及相关配套法规政策,核定领导职数和非领导职数,在核定的职数内,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采取竞争上岗、双向选择等方式选配人员。

(四)参照机关公务员确定职务与级别,并进行工资套改。由事业单位岗位薪级工资套改为公务员的职级工资,具体按照2006年机关事业单位工资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规定和交流调动人员的工资政策实施套改。

四、组织考试考察

(一)资格审查和公示 列入考试考察对象的人员,由直属大队及受理指挥中心填写《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工作人员资格条件审核表》(附表3),并将有关资格审查材料于9月5日上午报送领导小组办公室进行资格审查。经资格审查合格的人员名单,由政治处按照规定组织公示,公示时间为5天,公示内容为姓名、出生年月、学历学位、现工作岗位、职务(职称)、任现职或从事现岗位工作时间、近两年考核结果等情况,并公布受理投诉举报电话。

(二)报送审核 公示无异议后,由政治处将符合参照管理资格条件人员的审查材料报市人事局复核。直属大队及受理指挥中心应准备、提交以下材料: 1、资格审查和公示情况报告文件;

2、《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情况汇总表》(附表4);

3、《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工作人员情况汇总表》(附表5),在该表“备注栏”分别按照调任人员、原公务员身份人员、列入考试考察对象人员予以说明;

4、《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工作人员资格条件审核表》;

5、其他需要上报的材料。上报材料时,应将符合公务员调任条件人员的材料和原公务员身份人员材料一并上报。上报调任人员材料须附本人身份证、事业单位任职文件、体检表、学历学位证书等;上报原公务员身份人员材料须附原公务员身份的过渡审批表或录用审批表(复印件)等。经市人事局审核无误后,再按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上报材料请于9月12日前报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考试 经审(复)核符合参加考试资格的人员,参加由市人事局统一组织的考试,考试科目一门,满分为100分。考试方法为笔试闭卷。考试内容为政治时事、公共事务管理、公务员法及配套法规、本单位业务工作知识及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等。考试的具体时间和考务事项另行通知。

(四)体检考察

考试结束后,由市人事局统一划定最低笔试合格分数线。笔试合格人员,由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直属大队及受理指挥中心组织体检和考察。体检参照《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执行。考察按德、能、勤、绩、廉等方面由直属大队、受理指挥中心提供考核鉴定材料,作出是否合格等综合评定意见后报领导小组办公室进行审核。

经考试、考察(体检)合格的人员,在编制限额内予以登记,暂缓登记、不予登记对象按市委办发〔2007〕66号文件规定办理。

五、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

(一)截至单位批准参照管理之日(2008年6月30日),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的,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办理退休手续;距国家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含5年)且工作年限满20年,或工作年限满30年的,经本人申请,组织批准,可办理提前退休手续(含工勤岗位人员)。不愿办理提前退休手续的,由本人自己联系落实到其他企、事业单位工作。

单位批准为参照管理前,已办理离退休(含提前退休)手续的人员原待遇标准不变,以后增加离退休费,按机关增加离退休费的办法执行(含工勤岗位退休人员)。

(二)暂缓登记对象要纳入编制和职数限额内,暂缓登记期间模拟套改机关工资标准,待暂缓情形消失后,再视情作出相应处理。

(三)其他未列入参照管理的人员,按局党委决定组织分流。

六、有关要求

1、各单位及全体工作人员要严格按照政策、文件要求,抓好方案的贯彻落实,按照统一部署和要求,积极稳慎地推进参照管理工作,做到公正、公平、公开;

2、认真学习有关文件精神,加强对工作人员的教育和对参照管理工作、执行公务员制度的指导和监督,严格条件和程序,防止各种违纪违规情况发生。严肃组织人事纪律,对在参照管理方案实施过程中违反组织人事纪律的人和事,要严肃查处;

3、要认真做好深入细致的思想政治和政策解释工作,确保参照管理工作平稳顺利实施。加强对干部队员的管理和教育,忠于职守、积极工作,确保人员思想稳定,保证参照工作顺利进行,为全系统参照工作作出榜样。附件:

1、杭州市城市管理局直属执法机构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名单

2、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工作人员登记表

3、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工作人员资格条件审核表

4、参照管理事业单位情况汇总表

5、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工作人员情况汇总表

相关内容

热门阅读

最新更新

随机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