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海淀区促进企业上市支持办法
海淀区促进企业上市支持办法
(海行规发[2010]11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化首都科技金融综合改革,通过上市促进具备“四个一批”潜力的企业做强做大,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促进首都金融业发展的意见》(京发„2008‟8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促进企业上市,应当遵循企业主体、政府推动、多方参与、市场选择的原则。企业应当提高自身综合素质,实现守法稳健经营,提升市场竞争能力,吸引各方参与发展。政府应当为企业上市提供良好服务和发展环境,针对企业在上市过程中所处不同阶段的不同特点,给予相应政策支持。
第三条 本办法所涉及的资金从支持自主创新核心区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安排。
第四条 海淀区金融服务办公室作为海淀区企业上市的牵头部门,负责本办法的管理和实施。
第二章 支持范围
第五条 促进企业上市专项资金用于海淀区的上市和拟上市企业。
第六条 本办法所称上市,包括在境内外知名资本市场(含中关村代办股份转让系统等场外交易市场)上市和挂牌。
企业直接以自身名义在境外上市的,是境外直接上市;以直接上市以外的方式在境外上市的,是境外间接上市。
第七条 本办法所称培育期企业,是指财务指标基本符合上市要求或组织形式符合上市要求,具有成长性和上市意愿,但处于上市进程早期阶段的企业。
辅导期企业,是指已进入上市辅导期的企业。申报期企业,是指已向相应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提出上市申请的企业。
依照本办法规定扶持的企业应依法在海淀区进行工商注册和税务登记。
第三章 促进企业上市联席会议
第八条 海淀区促进企业上市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负责统筹全区促进企业上市工作,推进企业上市审批工作扁平化。联席会议承担以下职能:
(一)认定并公布培育期企业名单;
(二)研究解决拟上市企业历史遗留问题;
(三)依法协调企业上市涉及区内有关部门的审批事项;
(四)依照我区有关资金管理规定审批补助申请;
(五)审议成员单位提交上会的事项;
(六)其他必要事项。
第九条 联席会议由常务副区长任召集人,成员单位包括区金融办、区发展改革委、区国资委、区科委、区住房城乡建设委、区商务委、区人力社保局、区财政局、区统计局、区环保局、海淀园管委会、区投促局、工商分局、区国税局、区地税局、区质监局、规划海淀分局、国土资源海淀分局、海淀交通支队。联席会议议题涉及的其他单位也应当参加有关会议。
联席会议下辖办公室,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区金融办。第十条 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应当承担以下日常工作:
(一)工商海淀分局、区国税局、区地税局、区统计局和区发展改革委每季度整理新增完成股改企业、财务指标基本符合上市标准企业和申请募投项目备案企业名单,送区金融办汇总。其他各有关部门根据开具的上市证明材料情况,及时反馈有上市意向的企业信息,并协助区金融办联络所指导的行业协会组织开展各项工作。
(二)各成员单位对涉及企业上市的行政审批审核事项,指定专人督办,简化程序,提高效率。可以同步办理的审批审核事项,进行同步办理;有前置条件的审批审核事项,提前做好有关工作。
第十一条 拟上市企业有需政府协调特殊事项的,可向区金融办提出书面申请。
第十二条 区金融办对申请进行初步审核,拟定相关处理意见:
(一)申请事项仅涉及一个部门的,由该部门负责办理;
(二)申请事项涉及多个部门的,由区金融办召集联席会议协调会办理。
(三)申请事项涉及市级部门的,由区金融办报请市金融局通过市促进企业上市联动机制办理。
(四)申请事项因属历史遗留问题或其他原因,无部门有职权办理的,由区金融办请示区政府或市金融局办理。
以上事项经协调仍无法办理的,由区金融办报请联席会议决定。
第四章 促进企业上市服务中心
第十三条 海淀区促进企业上市服务中心(以下简称服务中心)承担促进企业上市的具体服务工作。
第十四条 服务中心通过政策解读、培训辅导等形式,宣传海淀区的上市政策和发展环境。
第十五条 服务中心负责对各部门涉及上市证明材料的格式、办理方式、联系人及承诺办理时限等信息进行汇总整理,通过编印《企业上市服务手册》等形式,指导拟上市企业办理各项手续。
第十六条 举办企业上市俱乐部,促进拟上市企业与上市企业和券商的交流,发现上市种子企业,分享上市经验,形成“培育一批、辅导一批、支持一批、上市一批”的企业上市资源梯队。
第十七条
关注企业募投项目进展情况,建立与区发展改革委和区投促局的定期沟通机制,配合做好上市企业募集资金投向相关服务工作。
第五章 资金支持
第十八条 进入培育期企业名单的企业,可以连续三年享受上市补助,每年补助人民币40万元,总额为人民币120万元。补助期间从申请之年起算。
企业自列入名单不足三年完成上市的,可一次性申请未享受部分补助。
第十九条 辅导期企业可以享受一次性补助人民币50万元。
企业上市市场对上市辅导不作要求的,企业上市后可以享受本条补助。
第二十条 依法在海淀区进行工商注册和税务登记的股权投资机构投资于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企业且上市成功的,股权投资机构可以按照其在该企业持股比例,享受一次性补助。每持1个百分点补助人民币1万元,余数不足1个百分点的,按四舍五入计算。
第二十一条 股权投资机构享受第二十条所述一次性补助应具备如下条件:
(一)截至被投企业上市申请获准之日,其在企业持股比例不低于5%;
(二)在企业上市申请获准之前连续24个月内持有企业股份,且最低持股比例不低于2%;
(三)其他必要条件。
第二十二条 优先推荐拟上市企业的科技创新、产业发展项目申报国家、市、区有关专项支持。
第二十三条 企业已经享受本章规定补助的,不得就该项补助再次提出申请。
第二十四条 境外间接上市企业募投项目主要在海淀区,且募投项目主要纳税地在海淀区的,可以享受本章规定的补助。
第六章 申报与受理
第二十五条 由区金融办依据本办法制定申报指南。申报企业(机构)根据申报指南,在区政府支持企业专项资金统一申报平台上进行申报,并向区金融办报送纸质材料。
第二十六条 区金融办会同相关部门按照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具体组织项目的审批和资金的拨付。
第七章 监管与管理
第二十七条 确定支持的企业(机构),在区政府和区金融办网站等公共信息平台进行公布。
第二十八条 专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接受资助的企业必须配合区金融办、区财政局及其他有关单位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管和检查。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联席会议成员单位须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单位实施本办法的细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区金融办会同有关部门解释。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后实施。
第二篇:海淀区促进商业服务业发展支持办法
海淀区促进商业服务业发展支持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海淀区建设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核心区和北京市打造国际商贸中心的战略部署,引导区域商业服务业调整结构,服务民生,繁荣市场,促进区域经济又好又快发展,根据《北京市商业流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和区委区政府《关于加快核心区自主创新和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京海发〔2012〕12号),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涉及的财政支持资金从核心区自主创新和产业发展资金中安排。
第三条
海淀区商务委员会作为管理机构,负责本办法的管理和实施。
第二章
支持对象
第四条
享受本办法支持的对象必须具备如下基本条件:
(一)依法登记注册且依法纳税在海淀区的商业服务业企业、商业资产经营管理公司、相关行业协会及相关组织;
(二)在海淀区诚信经营、无违法违纪行为和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符合海淀区相关发展规划要求。
第三章
支持范围和措施
第五条
专项资金用于支持促进消费增长,优化调整商业结构,完善便民服务体系,推动行业创新,提高人才素质和其他需要支持的重点项目。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促进区域消费增长,对区域社会消费品零售额贡献前50名的商业、服务业企业及相关组织将依据社会消费品零售额及同比增长指标给予资金奖励。支持标准依据当年“促消费、保增长”奖励资金管理办法执行,原则上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二)支持有利于改善全区商务发展环境的国际国内知名品牌的引进,将根据装修面积给予引进主体原则上不超过200万元的资金补助。
(三)支持特色街区的建设和发展,给予不超过项目总投资30%,原则上最高不超过300万元的资金补助。主要用于特色街区公共平台的建设、整体运营以及宣传等。
(四)支持我区现有重点商业服务业企业新增开展网上经营,给予项目总投资30%,原则上总额不超过50万元的资金补助。
(五)支持物流企业的调整、升级,公共物流服务体系建设,给予不超过项目总投资30%,原则上最高不超过300万元的资金补助;支持直接关系民生的物流体系建设,给予不超过项目总投资30%,原则上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资金补助。
(六)完善便民服务体系,支持便民菜店、社区菜市场等蔬菜销售网点的规范建设和菜篮子配送中心的建设,支持原配套商业网点恢复菜篮子等社区商业便民服务功能;支持再生资源回收体系的建设;支持固定式早餐便民服务网络等社区便民商业、生活服务业的建设;支持品牌连锁企业依托科技园区和北部地区商品房、保障性住房的建设发展配套商业服务业;支持少数民族餐饮经营网点建设和升级改造,支持规模以上餐饮企业停车系统升级改造。给予不超过项目总投资50%、原则上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资金补助。
(七)支持商业服务业领域管理制度创新、服务方式和服务流程创新等项目,采取后评价等形式,给予原则上不超过项目总投资30%,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资金奖励;支持企业加强信息化建设,运用现代化手段提升服务管理水平的项目和加强安全管理,推进信息化监管系统建设项目,采取后评价等形式,给予原则上不超过项目总投资30%,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资金奖励。
(八)支持行业协会研究行业发展,推行行业标准,制定行业规范,建立公共服务信息平台和信用体系,推动业态提升;支持行业协会开展商业服务业人才培养和在岗人员培训,给予原则上不超过50万元的资金补助。
(九)支持电子市场品牌专营店建设,支持标准依据《促进中关村西区电子市场品牌专营店发展支持办法(试行)》执行;支持国内外商业企业总部落户海淀,支持标准依据《海淀区重点企业服务和引进支持办法》执行;支持电子商务的发展,支持新增且成长性好的电子商务企业的发展,支持标准依据《海淀区促进重点产业发展支持办法》执行。
(十)支持融资租赁等产业发展。支持标准依据相关政策执行。
(十一)支持其他符合区域商业总体规划、满足不同人群的消费需求、增强消费吸引力、对区域经济发展贡献突出的项目;支持中央、北京市及海淀区确定的重点项目;支持高端聚集区建设;支持企业改造提升整体消费环境,发展特色商业,重点支持新兴业态和具备行业引领示范效应的商业服务业企业的发展和提升;支持推进区域营销,营造商业氛围,提升海淀商业形象,促进区域经济发展的重大活动。补助资金原则上不超过项目总投资金额的30%或依据相关政策标准执行。
第六条
按照进一步优化完善海淀区支持产业发展政策体系的调整思路,促进商业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主要采取财政补助、以奖代补等支持方式,积极探索权益资金支持模式,加大企业服务力度,加快支持方式创新,为企业发展营造良好的环境,为企业享受政策创造条件。
第七条
对符合条件的企业项目,由区商务委、第三方评估机构共同负责组织对申报项目进行评审,并依据《海淀区支持核心区自主创新和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执行。
第八条
由区商务委定期制定并发布当年的《项目申报指南》。
第四章
申报与受理
凡符合资金使用原则、使用范围和项目申报指南相关要求的项目,均可申请本专项资金。
第九条
企业按照《项目申报指南》要求在区政府统一申报平台上申报,并按照要求向区商务委提交所需资料。
第十条
区商务委依据项目审批有关规定,受理企业项目申请,分批次对项目进行审核。
第十一条
同一项目已享受相关专项资金支持的,不得重复申报。
第十二条
资金的审批拨付程序及监督管理,按照《海淀区支持核心区自主创新和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监督与管理
第十三条
专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接受支持的企业必须配合区商务委、区财政局及其他有关单位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
第十四条
区商务委会同区发展改革委、区财政局建立项目跟踪评价体系,及时了解项目执行情况和资金使用情况。项目到期后,区商务委负责组织项目验收工作,对按期完成并符合验收标准的项目通过验收;对逾期未通过验收的项目,今后三年内不再受理该企业的申请。
第十五条
资金拨付后,区商务委、区财政局及其他有关单位可采取现场验收、委托中介机构进行项目评审等方式,对项目完成情况及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绩效考评。各资金使用单位应接受同级及上级财政、商务部门的监督检查,并接受同级及上级审计部门的审计检查。
第十六条
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挪用专项资金。对蓄意提供假发票、假证明文件、假资质文件等虚假材料的单位,经查属实的,取消其申请本专项资金的资格。对违反规定的,根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予以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海淀区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后实施。《海淀区促进商务业服务业发展支持办法》(海行规发〔2010〕17号)同时废止。依原有政策文件尚在实施中的项目,按照原有办法执行并进行监理、验收。
第三篇:海淀区促进人才创新创业发展支持办法(范文模版)
海淀区促进人才创新创业发展支持办法
来源:海淀区金融办 作者:海淀区金融办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区委区政府《关于加快核心区自主创新和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京海发〔2012〕12号),根据《北京市海淀区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和中关村人才特区建设有关精神,实施海淀区人才聚集和培育计划(简称“海英计划”),着重支持一批高端创新创业领军人才,培养一批青年英才,打造一支优秀的创新创业人才队伍,实现“以事业聚人才,以人才促产业”,保持和提升海淀区战略性新兴产业的竞争优势,加快促进核心区建设,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人才和项目均指海淀区重点发展的移动互联网和下一代互联网、导航与位置服务、云计算、集成电路设计、生物工程与新医药、新材料、新能源、节能环保等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以及海淀区其他优势产业领域的人才和项目。
第三条 本办法涉及的支持资金从核心区自主创新和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中安排。
第四条 本办法在海淀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的指导下,由海淀园管委会(区科委)负责组织实施。
第二章 创业和创新领军人才标准及支持政策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创业领军人才是指具有潜力成长为国际或国内行业领军型企业的企业创始人或创业团队。具体为符合以下
(一)至
(三)条件者或符合(四)、(五)条件之一者:
(一)企业原则上成立三年以内,在海淀区办理工商注册并纳税。
(二)创始人和创业团队基本稳定,并且是企业的主要股东。
(三)创办企业已获得500万(含)以上投资机构创业投资(特别优秀的可适当放宽)。
(四)入选“千人计划”创业类人才、“海聚工程”创业类人才或“高聚工程”创业未来之星的人才,在海淀区办理工商注册并纳税。
(五)入选中关村“十百千工程”重点培育企业的创始人(目前仍然在任),企业原则上成立三年以内,在海淀区办理工商注册并纳税。
第六条 本办法所称创新领军人才是指从事前沿技术研究,具有国际视野和战略眼光,拥有国际水平的自主知识产权或掌握核心技术,在世界范围内具有重要影响力的科技人才。具体为符合以下条件之一者:
(一)自2011年1月1日(含)之后获得国家科技进步二等奖(含)以上的人员;承担“973”、“863”等国家级重大科技及产业化项目(原则上立项五发布时间:2012-07-31
年以内)的项目核心团队成员;项目由人才所在企业作为课题承担单位,或在海淀区实施转化和产业化。
(二)入选“千人计划”创新类人才、“海聚工程”工作类人才、“高聚工程”战略科学家、科技创新人才,或为入选“十百千工程”重点培育企业的核心团队成员,企业在海淀区办理工商注册并纳税。
(三)其他经海淀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认定的科技金融、文化创意等领域的领军人才。
第七条 创业领军人才、创新领军人才(以下统称“领军人才”)享受以下支持政策:
(一)对围绕海淀区重点产业领域开展关键技术研发与产业化活动并取得突破的领军人才,根据创新成就、区域贡献等情况给予资金奖励,每年最高奖励金额30万元,连续实施三年。对于领军人才创办的符合海淀区重点产业领域的科技型企业,优先给予股权投资支持。
(二)为在京无自有住房的领军人才每月提供2000元房租补贴,连续补贴三年。优先安排海淀园企业人才租赁住房。
(三)设立服务绿色通道,为领军人才提供代办服务。
(四)在领军人才的子女教育、医疗等方面,按《海淀区重点企业服务和引进支持办法》相应条款给予支持。
(五)创业领军人才创办的企业在办公用房购置和租用方面,按照《海淀区重点企业服务和引进支持办法》相应条款给予支持;符合条件的新产品、新技术优先在海淀区推广和应用。
第三章 青年英才标准及支持政策
第八条 本办法所称青年英才包括目前在海淀区企业工作,具有坚实的知识基础,强烈的创新创业热情,并在企业中担任重要职务的管理人才或研发人才。具体为符合以下条件之一者:
(一)入选中组部“青年拔尖人才”支持计划的人才。
(二)获得国家或北京市“优秀博士后”称号的博士后。
(三)入选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科技新星计划”的人才。
(四)入选北京市“海聚工程”青年项目的人才。
(五)经相关行业协会、产业联盟、行业主管部门推荐并任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首席科学家、首席技术官或同等高级职务的人才,年龄原则上不超过40岁,每年不超过50名。
第九条 青年英才享受以下支持政策:
(一)青年英才创办的企业,一次性给予30万元的创业资金。对于符合海淀区重点产业领域的企业,优先给予股权投资支持。
(二)创办企业在办公用房购置和租用方面,按照《海淀区重点企业服务和引进支持办法》相应条款给予支持。
(三)对围绕海淀区重点产业领域开展关键技术研发与产业化活动并取得突破的青年英才,根据创新成就、区域贡献等情况给予资金奖励,每年最高奖励金额15万元,连续实施三年。
(四)为在京无自有住房的青年人才每月提供1000元的租房补贴,连续实施三年。优先安排海淀园企业人才租赁住房。
第四章 人才引进及服务平台建设支持
第十条 鼓励企业围绕海淀区重点发展产业领域的共性技术、关键技术,组织国内外创新人才和团队开展核心技术攻关。对取得重要成果的,可对团队给予最高500万元的奖励。
第十一条 做好海淀区人才吸引服务平台。
(一)建立中关村核心区产业人才数据库,进行动态跟踪,定期面向海淀区重点创新型企业开展以高端人才为主的各类人才需求征集,并与国际知名人才中介机构建立长期合作,根据企业需求在全球定向寻访高端人才。
(二)鼓励创业孵化机构、大学科技园、留学生创业园等各类平台引进、培育和推荐创新创业人才,每成功推荐或引进一名“千人计划”人才,奖励该机构10万元,每成功推荐或引进一名“海聚工程”、“高聚工程”人才,奖励该机构5万元。
(三)加大海淀园企业博士后工作站、博士后(青年英才)创新实践基地工作站青年人才引进力度,按照企业引进博士后数量、校企合作联合培养成效和博士后工作成绩,对企业博士后工作站和博士后给予补贴和奖励;同时对国家和北京市博士后工作相应支持资金进行配套。
(四)搭建企业招聘服务平台,组织企业联合面向高校等开展人才招聘活动,对于活动费用给予补贴,单次最高补贴金额50万元。
(五)支持重点人才创新创业基地建设,对区级以上政府予以配套的基地给予运营经费支持,最多支持五年。
第十二条 完善海淀区人才交流平台,开展海淀区人才宣传工作,建立明确的人才宣传工作机制,加大宣传力度。
(一)由海淀区高层次人才发展促进会面向海淀区高层次人才定期组织交流活动,促进政产学研高层次人才交流互动。
(二)鼓励行业协会、产业联盟、科技中介机构为海淀区创新创业人才提供服务,成立人才俱乐部并开展活动,尤其是国际高端交流、培训活动。对成功举办活动的机构按照《海淀区促进科技服务业发展支持办法》相应条款给予支持。
第五章 申报与受理
第十三条 申报企业须在海淀区办理工商注册并纳税。
第十四条 本办法涉及资金的申请、审批和拨付程序,按照《海淀区支持核心区自主创新和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由海淀园管委会(区科委)牵头依托第三方机构组织开展创新、创业领军人才和青年英才认定工作,备选人员名单报海淀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议通过后向社会公布,原则上每半年开展一次集中认定。
第十六条 符合本办法和申报指南规定的单位,按照要求在统一申报平台上进行申报。
第六章 监督与管理
第十七条 项目单位应在项目建设期内积极推动项目实施,并根据主管部门要求报送项目执行情况和资金使用情况。
第十八条 专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项目单位须配合海淀园管委会(区科委)、区财政局、区审计局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
第十九条 对于提供虚假材料、骗取财政资金或未按规定使用专项资金的,相关部门有权收回政府支持资金并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海淀区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后实施。
第四篇:蚌埠市促进企业上市融资办法
蚌埠市促进企业上市融资办法(摘要)
蚌政〔2009〕7号
一、促进企业上市融资的原则。
(一)政府引导,政策扶持。完善扶持政策,安排专项资金,加强指导和服务,充分发挥政府在促进企业上市融资中的引导作用。
(二)企业自主,市场运作。遵循市场经济规律,强化企业自主开展资本运作的意识和能力,建立和完善上市融资企业、证券经营机构和其他各类资本运作中介服务机构等市场主体体系。
二、市政府每年预算安排专项资金,用于促进企业上市融资的各项奖励、补助以及后备上市企业的培训、宣传和推介等,保障全市企业上市融资持续、稳定、协调和健康发展。
三、鼓励社会投资机构依法在本市设立私募基金管理机构、融资担保机构和贷款公司,促进本市中小企业上市融资。工作成绩突出的,由市政府给予适当奖励。
四、支持构建企业在海外上市融资的绿色通道,鼓励企业在全球资本市场融资。
五、企业通过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借(买)壳”、再融资等方式上市融资的,由政府给予奖励。
(一)通过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融资,募集资金不满3亿元的,奖励150万元。募集资金3亿元以上5亿元以下的,奖励200万元。募集资金超过5亿元的,奖励300万元。市本级企业,由市政府奖励;县(区)级企业,由市、县(区)政府各出资一半奖励。奖励对象为上市企业领导班子,其中30%奖励给企业法定代表人。
(二)通过“借(买)壳”、再融资方式上市融资,募集资金用于本市的,项目建成投产后,以资金投入额(仅指上市融资部分)为基数,按纳税级次,由市、县(区)政府奖励给上市企业领导班子,额度为2‰,其中30%奖励给企业法定代表人。
外市企业迁至本市上市融资,并将募集资金用于本市的,适用本条第(一)项的规定。
六、企业具有与上市融资有关的下列情形,也应当给予奖励:
(一)经批准进入上市辅导期的,奖励30万元。属市本级企业的,由市政府出资奖励;属县(区)级企业的,由市、县(区)政府各出资一半奖励。
(二)外市上市企业募集资金用于本市的,以其对项目的实际投入额为基数,按纳税级次,由市、县(区)政府按招商引资政策奖励。
(三)拟上市融资企业进行企业并购、重组,涉及产权过户的,按规定缴纳税费的地方留成部分,由入库所在地政府全额奖励给该企业。
(四)经批准进入上市辅导期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上年入库所得税的地方留成部分为基数,超出15%的部分,由入库所在地政府奖励给该企业。奖励期至企业上市融资时止,但最长不超过三年。
(五)由于股份制改造、并购和重组等原因,拟上市融资企业净资产增值,需补交所得税的,其地方留成部分,由入库所在地政府在该企业上市后奖励给该企业。
企业改制中按规定量化到个人的股权,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在个人股权转让时,以转让所得扣除规定费用后的余额为基数,按“财产转让”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七、企业具有与上市融资有关的下列情形,分别享受优惠政策:
(一)企业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并拟上市融资,涉及产权变更的,工商、税务、公安、财政、国土资源、交通、房管等部门按非交易行为处理,只收取工本费。
(二)以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募集资金投资的项目,在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前提下,有关部门应优先办理审批手续,并依据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优先安排项目用地指标和环境容量指标。
(三)拟上市融资企业投资项目符合有关政策规定的,优先推荐获得国家贴息、补助、贷款和科技扶持资金;优先申报高新技术企业和技术创新优势企业;优先申请国家、省高新技术产业资金、中小企业专项资金和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等各项政策扶持资金;属后备上市企业的,优先推荐申请发行企业债券。
外市企业迁至本市,其优惠政策采取特事特办、一事一议的办法确定。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企业上市前的遗留问题,由市政府金融办协调市政府各有关部门妥善解决。
八、企业上市融资专项奖励资金审批程序:
(一)企业向市政府金融办提出奖励申请;
(二)市政府金融办会同税务、国土资源、发改、经委、财政、审计等相关部门对企业是否符合奖励条件进行审查并签署意见;
(三)市政府批准;
(四)各级财政部门根据市政府的批准文件拨款。
九、企业在享受本办法规定的扶持政策的基础上,可同时享受国家、省相关扶持政策。
十、各部门受理企业上市融资相关事项,须在五个工作日内出具明确意见。
第五篇:关于印发海淀区促进节能减排支持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文件 海行规发„2010‟16号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海淀区促进节能减排支持办法的通知
各镇(乡)政府、街道(地区)办事处,各委、办、局,各相关单位:
《海淀区促进节能减排支持办法》已经2010年6月10日第145次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 二O一O年六月二十一日
奖励。
第七条 循环经济与节能减排技术项目建设主要采用资金补助或贷款贴息的方式,项目申报单位可在两种方式中自愿选择。
(一)资金补助
项目补助金额根据投资额或者贷款金额的一定比例予以确定。每个项目补助总额原则上不超过200万元,按项目实施进度分期支付,项目周期不超过3年。
重点工程项目每个项目资金补助总额不超过400万元。
(二)贷款贴息
根据企业与银行签订的建设和改造项目贷款合同(一年以上,含一年),按照贷款实际到位和支付利息情况,给予50%~70%的贷款贴息。贴息额度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确定,项目贷款利率低于人民银行公布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按照实际利率给予贴息补助。贴息期限2年,每个项目每年最高贴息额度不超过100万元。
本区确定的重点项目,贴息期限不超过2年,每个项目每年最高贴息额度不超过200万元。
申报资金补助和贷款贴息的项目应满足以下条件:节能技术改造项目用于土建工程的资金,不得超过投资总额的30%;申请贷款贴息项目的自筹资金,不得低于投资总额的30%。
第八条 促进节能减排和循环经济建设相关工作主要采用
直接奖励和资金补助的方式。
(一)直接奖励
按照节能量奖励。对节能量200吨标准煤以上的单位给予奖励。奖励标准根据节能量按300元/吨标准煤计算,原则上每家单位不超过50万。由用能单位提交改造前用能状况、节能措施、节能量以及专业机构出具的节能量审核报告,专业机构对出具的节能量审核报告负责。同时,对全区节能量排名前十位的单位再给予10万元的资金奖励。
按照行业奖励。在不同行业领域各选取3个节能先进单位,给予每个单位5万元资金奖励。
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模式实施的节能项目,由终端用户提出申请,对终端用户给予10万元的资金奖励。
对列入国家和北京市循环经济试点单位的,给予30~50万元的一次性资金奖励。
对完成退出“高污染、高耗能、高耗水”工作并通过市有关部门验收的企业给予10~30万元的资金奖励。
对区政府确定的循环经济试点单位给予10~30万元的一次性资金奖励。
以上奖励方式不可重复申报。
(二)资金补助
能源审计、能耗监测、循环型园区、节约型校园建设等项目主要采用资金补助方式,补助金额根据投资金额的一定比例予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