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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速公路易燃易爆品管理办法

高速公路易燃易爆品管理办法



第一篇:高速公路易燃易爆品管理办法

附件十二

****高速公路易燃易爆物品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易燃易爆物品的消防安全管理,预防火灾事故,保障正常的施工生产安全,****公司对施工单位施工和生活中的易燃、易爆品控制进行安全监督管理,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

第二条 易燃易爆物品包括:压缩气体、液化气体、易燃液体、易爆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水燃烧物质、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等,公路施工中的易燃易爆物品主要指油漆、汽油、柴油、氧气瓶、乙炔瓶、其他化学溶剂等。炸药雷管等民爆物品按照公安机关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公司安全部、工程部和监理单位负责监督检查施工单位对易燃易爆品的安全使用和消防安全。施工单位应做好易燃易爆物品的日常安全管理工作,承担安全使用易燃易爆物品的主体责任。

第四条 凡在施工现场各易燃易爆作业场所从事有可能发生火灾、爆炸的作业,作业前要对作业现场进行安全检查,制定防火措施,确认防火安全措施完善后,才能进行作业,作业中要进行监护,作业后要清理现场,确认无火种隐患产生才能离开现场。

第五条 施工单位要加强对易燃易爆物品储存保管的安全管理:

1、易燃、易爆品必须储存在专用仓库、专用场地,并设专人管理;

2、仓库内应当配备消防力量和灭火设施,严禁在仓库内吸烟和使用明火,要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和禁止烟火标志;

3、仓库要符合有关安全、防火规定,物品之间通道要保证安全距离,通道要保持畅通,无障碍物、杂物等,场内禁止存放其它易燃 附件十二 易爆物品;

4、遇火、遇潮容易燃烧、爆炸的物品,不得在露天、潮湿、漏雨和低洼容易积水的地点存放;

5、受阳光照射容易燃烧、爆炸物品应当在阴凉通风地点存放;

6、化学性质或防护、灭火方法相抵触的易燃、易爆品,不得在同一仓库内存放。

7、储存易燃易爆物品的库房必须采用封闭、防爆或其他相应的安全电气照明设备。如采用一般灯具时,应安装在玻璃窗的外面。电灯开关应该安装在库房外面。无电源的仓库应有蓄电池灯照明。

8、容器包装要密闭,如果发现破损渗漏,必须立即进行安全处理,改装必须在安全地点进行,对易燃、易爆物品应使用不发生火花的工具。

9、加强物品入库验收和平时的检查制度,对性质不稳定、容易分解、变质、引起燃烧、爆炸的物料,应该定期进行检查,防止自燃爆炸。

10、盛装化学危险物品的空容器在使用前后必须进行检查,彻底清洗,以防引起燃烧爆炸,对遗留地上的化学性物料必须及时清除处理。

第六条 施工单位对易燃易爆物品运输装卸的安全管理:

1、在装卸过程中应轻拿轻放,防止撞击、拖拉和倾倒;

2、对碰撞、互相接触易引起燃烧、爆炸和化学性质或防护、灭火方法互相抵触的易燃、易爆品不得违反配装限制和混合装运; 附件十二

3、对遇热、遇潮容易引起燃烧、爆炸的易燃、易爆物品,在装运时应当采取隔热防潮措施。

第七条 施工单位对氧、气焊施工作业的安全管理:

1、气焊、气割工未经国家技术考核,无操作证者,不准进行焊、割作业。

2、乙炔气瓶、氧气瓶与明火及各种热源的距离不准小于10米。乙炔气瓶与氧气瓶之间的距离不准小于5米。乙炔气软管与氧气软管不准绕在一起。在室内作业,乙炔气瓶、氧气瓶和焊把应分别放置。

3、氧气瓶要安装高、低压气压表,乙炔气瓶要安装控制回火装置,要经常检查管线以及各种连接部位是否漏气。检查时应使用肥皂水,严禁明火试漏。

4、进行焊、割作业前,要清除现场的易燃、可燃物,确保安全后方可作业。在高空焊、割时,乙炔气瓶、氧气瓶不准放在焊割部位下方,并须保持一定水平距离,焊割件下方要有接火盘。

5、盛装过或盛有易燃、可燃液体、气体及危险化学物品的容器和设备,未经彻底清洗干净,不得进行焊割。有压力的管道、高压瓶和带气锅炉不得进行焊割。

6、不得使用有故障的焊割工具作业,焊割软管不得从生产、使用、储存易燃、易爆物品的部位穿过,油脂或沾油的物品,禁止与氧气瓶及导管接触。

7、焊割结束或离开工作场地时,必须切断气源,并对现场进行仔细检查,确保无误后方能离开。附件十二

8、夏季作业时,氧气瓶、乙炔气瓶不得在阳光下曝晒,搬运时严禁滚动、撞击。

第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公司安全部负责解释。

第二篇:易燃易爆品管理制度

易燃易爆品管理制度

1.采购、管理和使用化学危险品的人员,应熟悉各类化学危险品的特性、防火措施及灭火方法。

2.药品入库对规格、数量、质量包装要认真检查验收,并及时下帐。与入库单有出入或药品质量不良时,保管员有权拒绝接收。

3.化学危险品的贮存应按性质分类存放,并设置明显的标志,注明品名、特性、防火措施和灭火方法。

4.互相接触容易引起燃烧、爆炸的物品及灭火方法不同的物品应该隔离贮存;遇水容易发生燃烧、爆炸的物品,不得存放在潮湿或容易积水的地点。

5.性质不稳定、容易分解和变质以及混有杂质而容易引起燃烧、爆炸的化学危险物品,应该经常检查,测温化验,防止自燃、爆炸。

6.存放化学危险品的仓库和正在使用化学危险品的实验室,严禁动用明火和带入火种,电气设备、开关、灯具、线路必须符合防爆要求。工作人员不准穿带钉子、铁掌的鞋和化纤衣服,非工作人员严禁入内。

7.剧毒物品应专库存放,必须有两人两锁共同保管,一起领用,一起退回。领用危险品必须经系领导批准,使用氰化物等剧毒物品应有教研室或实验室主任级以上人员监督使用,随领随用,剩余退回。

8.发放药品,严格履行发放手续,保证数量准确,质量合格,当面点清。出库后,一切由领用人负责。

9.对变质、过期报废药品,要报系领导、教务处及保卫处后,统一处理。

10.仓库内配置足量相应的消防器材,要经常检查维修,确保完备好用。消防器材的布局要明显,不得随意搬动,挪作它用,管理人员应掌握灭火器材的使用方法,增强防火意识。

镜坝卫生院

第三篇:易燃易爆品管理制度

易燃易爆有毒物品安全管理制度

(一)目的

为加强易燃易爆、有毒物品安全管理、规范化验室工作流程,保证化验室易燃易爆、有毒物品的使用,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

化学专业化验室运行操作人员

(三)制度细则

1.管理、使用易燃易爆、有毒物品、化学药品的工作人员必须具备高度的责任心,作风严谨,工作踏实,严于职守,自觉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广东长青集团满城热电厂各项规章制度。

2.管理和使用化学危险品的人员,应熟悉各类化学危险品的特性、防火措施及灭火方法。

3.药品入库对规格、数量、质量包装要认真检查验收,并及时入帐。与入库单有出入或药品质量不良时,保管员有权拒绝接收。

4.化学危险品的贮存应按性质分类存放,并设置明显的标志,注明品名、特性、防火措施和灭火方法。

5.互相接触容易引起燃烧、爆炸的物品及灭火方法不同的物品应该隔离贮存;遇水容易发生燃烧、爆炸的物品,不得存放在潮湿或容易积水的地点。

6.性质不稳定、容易分解和变质以及混有杂质而容易引起燃烧、爆炸的化学危险物品,应该经常检查,测温化验,防止自燃、爆炸。

7.存放化学危险品的仓库和正在使用化学危险品的实验室,严禁动用明火和带入火种,电气设备、开关、灯具、线路必须符合防爆要求。工作人员不准穿带钉子、铁掌的鞋和化纤衣服,非工作人员严禁入内。

8.管理人员对易燃易爆、剧毒物品、化学药品必须做好防尘、防潮、防腐蚀、防暴晒等各项工作,严格做好预防事故工作,避免因管理疏忽而产生不良后果。

9.领用危险品必须经本专业专工批准,随领随用,剩余退回。发放药品,严格履行发放手续,保证数量准确,质量合格,当面点清。

10.易燃易爆、剧毒物品、化学药品自然失效,需要报废,管理人员必须事先提出请示申请。经主管部门审核、查验、确认可以报废时,由主管领导签字,做好帐册登记,方可报废。对因保管不慎、管理不当,造成易燃易爆、剧毒物品、化学药品丢失、损坏,管理人员应立即向主管部门报告,不得延误时机。

11.仓库内配置足量相应的消防器材,要经常检查维修,确保完备好用。消防器材的布局要明显,不得随意搬动,挪作它用,管理人员应掌握灭火器材的使用方法,增强防火意识。

第四篇:易燃易爆品管理制度

中国水利水电第九工程局有限公司 百里杜鹃项目经理部

易燃易爆物品管理制度

中国水利水电第九工程局有限公司

百里杜鹃项目经理部 二〇一六年五月五日

易燃易爆化学品管理制度 目的

1.1加强与规范易燃易爆化学品的发放、储存、使用等流程安全管理,预防因其而发生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保护环境。适用范围

2.1本制度适用于本项目部易燃易爆化学品管理。

2.2本制度所称易燃易爆化学品,包括爆炸品、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等。权责

3.1仓库负责本制度的实施。

3.2安全部门负责本制度的监督和管理。4 作业内容

4.1易燃易爆化学品仓库:

4.1.1易燃易爆化学品必须储存在专用场地与常规物料隔离管理,储存方式、方法数量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并由专人管理。

4.1.2易燃易爆化学品专用仓库,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对安全、消防的要求,设置明显安全警示标志。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的储存设备和安全设施应当定期检测。

4.1.3易燃易爆化学品仓库的门应向外开,仓库内不得住人,无关人员不得入内,工作结束时应进行防火检查,切断电源,关窗锁门。

4.1.4储存、使用易燃易爆化学品应当根据易燃易爆化学品的种类、特性,在库房设置相应的监测、通风、防晒、调温、防火、灭火、防爆、泄压、防毒、中和、防潮、防雷、防静电、防腐、防渗漏等安全设施、设备。并定期进行维护、保养,保证符合安全运行要求。4.1.5易燃易爆化学品入库时必须核对物品的品种、规格、质量、数量,无产地、检验合格证和安全技术说明书的物品不得入库,发放易燃易爆化学品时应仔细核对品种、规格、数量,严格履行有关手续。库存危险化学品应当定期检查。

4.1.6储存易燃易爆化学品的仓库内严禁吸烟和使用明火, 仓库照明以及必须的电气设备应具有防火防爆功能。装置电气及库内设备维修作业应报后勤安全部门批准。4.1.7不准在储存易燃易爆化学品的仓库进行试验、分装、打包、焊接和其它可能引起火灾的操作。

4.2危险化学品储存:

4.2.1危险化学品应分类、分堆储存,堆垛不得过高、过密,堆垛之间以及堆垛与墙壁之间应留出一定间距、通道及通风口。

4.2.2互相接触容易引起燃烧、爆炸的物品及灭火方法不同的物品应隔离储存。4.2.3能自燃的物品,化学易燃物品和一般物品以及性质互相抵触和灭火方法不同的物品,必须分库储存。

4.2.4遇水容易引起燃烧、爆炸的危险化学品,不得存放在潮湿或容易积水的地点。

4.2.5易燃易爆化学品的仓库容器、包装应当牢固、密封,发现破损、残缺、变形和物品变质、分解或安全标签损坏等情况时,应当立即进行安全处理。

4.2.6装卸、搬运易燃易爆化学品时,要做到轻装、轻卸,严禁摔拖、重压和摩擦,不得损毁包装容器。

4.3消防设施和器材管理

4.3.1仓库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消防技术规范,设置、配备消防设施和器材。4.3.2应配置相适应的消防器材,消防器材设置按指定的地点存放,不得随便挪作它用,放置消防器材设施的地方必须保持道路畅通,严禁堆放任何杂物堵塞消防通道。4.3.3消防器材设施、每日检查一次,保持消防器材、设施随时处于完整好用状态。并认真记录检查情况。

4.3.4库房内严禁使用明火。

第五篇:易燃易爆品运输管理

易燃易爆物品运输规定

第一条

运输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车辆必须办理《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准运证》,无《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准运证》的车辆不得从事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运输业务。第二条

办理《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准运证》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主管部门或单位的证明、车辆年检证、驾驶员证、押运员证;

(二)有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运输工具和配备相应的消防器材;

(三)有经过消防安合培训合格的驾驶员、押运员。第三条

《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准运证》分长期和临时两种,全国通用。长期《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准运证》期限为一年,急需运输的可办一次性临时《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准运证》。第四条

《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准运证》由承运单位或个人所在县(含县)以上公安消防监督机构批准填发。第五条

运输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运输单位和个人必须对装运物品严格检查,对包装不牢、破损,品名标签、标志不明显的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和不符合安全要求的罐体、没有瓶帽的气体钢瓶不得装运;

(二)轻拿轻放,防止碰撞、拖拉和倾倒;

(三)运输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车辆、船舶,须彻底清扫冲洗干净后,才能继续装运其他危险物品;

(四)化学性质、安合防护、灭火方法互相抵触的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不得混合装运;

(五)遇热容易引起燃烧、爆炸或产生有毒气体的化学物品,按夏季限运物品安排,宜在夜间运输。必要时应采取隔热降温措施;

(六)遇潮容易引起燃烧、爆炸或产生有毒气体的化学物品,不宜在阴雨天运输。若必须运输时,除具有良好的装卸条件外,还应有防潮遮雨措施。第六条

无关人员不得搭乘装有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运输工具。第七条

运输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车辆标志,必须符合国家标准GB13392-90《道路运输危险货物车辆标志》。第八条

运输压缩、液化气体和易燃液体的槽、罐车的颜色,必须符合国家色标要求,并安装静电接地装置和阻火设备。第五章 罚则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和有关消防法规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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