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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人社秘[2010]48号 申报稽核通知(文件)(全文5篇)

合人社秘[2010]48号 申报稽核通知(文件)(全文5篇)



第一篇:合人社秘[2010]48号 申报稽核通知(文件)

合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文件

合人社秘〔2010〕48号

关于开展2010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基数

申报稽核工作的通知

各缴费单位:

为认真贯彻实施劳动保障法律法规,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根据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和《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国办发〔2009〕66号),定于2010年3月1日至6月18日开展2010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的申报稽核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工作范围

社会保险申报稽核范围为全市所有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的缴费单位。各

-1-用人单位应依法为包括农民工在内的职工按时足额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具体内容如下:

(一)社会保险费征缴范围的确定

1、基本养老保险费:城镇各类企业及其职工,实行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及其职工,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与其形成劳动关系的编制外人员,城镇个体经济组织业主及其从业人员。

2、基本医疗保险费:城镇各类企业及其职工,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职工,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具有本市行政区域内城镇户口的个体经济组织业主及其从业人员。

3、失业保险费:城镇各类企业及其职工,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职工,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国家机关及与其形成劳动关系的编制外人员,城镇个体经济组织业主及其从业人员。

4、工伤保险费:城镇各类企业及其职工,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及其职工,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与其形成劳动关系的编制外人员,城镇个体经济组织业主及其从业人员。

5、生育保险费:城镇各类企业及其职工,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职工,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具有本市行政区域内城镇户口的个体经济组织业主及其从业-2-

人员。

(二)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的确定

1、缴费单位以本单位2009年度全部职工工资总额作为2010年7月1日至2011年6月30日期间的社会保险(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单位缴费基数。单位缴费基数不得低于全部参保职工同期个人缴费基数之和。

2、缴费个人以职工本人2009年度月平均工资收入作为2010年7月1日至2011年6月30日期间的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月平均工资收入低于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60%计算;超过300%的部分不计入缴费基数。3、2010年1月至6月期间新参加工作或再就业的职工,以本人2010年1月至6月期间的月平均工资收入作为个人缴费基数,单位缴费基数为其个人缴费基数之和。

4、根据《关于规范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险中心函〔2006〕60号)的规定。职工工资总额(劳动报酬总额)包括:在岗职工工资总额;不在岗职工生活费;聘用、留用的离退休人员的劳动报酬;外籍及港澳台方人员劳动报酬以及聘用其他从业人员的劳动报酬。

5、未按时申报缴费基数的缴费单位,根据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和《安徽省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规定》,本期缴费基数暂按该单位上期缴费基数的110%确定。

二、工作方式

为更好地服务缴费单位,简化办事手续,提高工作效率,申报稽核工作采取市社会保险征缴中心和市社会保险稽核中心联合办公,并与日常征缴业务工作共同开展进行。根据缴费单位属地,市社会保障服务中心二楼共设18个窗口受理各单位申报资料,实行“窗口一站式”服务,并在各窗口放置《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申报稽核业务指南》,以方便缴费单位及时申报。

三、报送资料和时间

缴费单位请于2010年3月1日至3月12日到合肥市社会保障服务中心二楼(办公地点:合肥市政务新区政务环路88号)领取社会保险申报稽核资料,领取资料时请携带移动磁盘,也可通过劳动保障网(www.feisuxs)下载相关资料。填制后的相关资料(同时携带移动磁盘)于2010年3月15日至6月18日期间申报稽核。

申报稽核需携带下列资料:

1、《2010年度职工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申报花名册》;

2、《2010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申报汇总表》; 3、2010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申报承诺书(见附件);

4、2009年度劳动情况年报,2009年度财务决算年报。对于无法提供第四项的缴费单位请携带以下补充资料:与缴费基数有关的企业年度所得税申报表、会计总帐、明细账等财务资料。-4-

四、有关要求

(一)近几年来,各缴费单位对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申报稽核工作高度重视,推进了我市社会保险申报缴费工作的规范发展。为更好地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和社会稳定,促进企业和社会的和谐发展,请各单位人力资源、财务部门继续及时、准确提供本单位人力资源及财务数据资料,并积极配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法组织进行的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申报稽核和监察工作。

(二)《2010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申报承诺书》经缴费单位法定代表人签名并加盖单位行政印章后,各缴费单位可自主申报2010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实行社会保险缴费基数自主申报后,缴费单位应如实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不得少报、漏报和瞒报缴费人数和缴费基数。对未按规定申报缴费人数和缴费基数的单位,瞒报职工人数或者工资总额的,业经查实,依照国务院《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将处瞒报工资总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下半年我市将对缴费单位缴费基数申报情况开展实地稽核,实地稽核率将不低于全部参保单位的30%。

(三)缴费单位据实填报的《2010年度职工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申报花名册》须打印成纸质花名册由职工本人亲笔签名,并须在单位显著位置张榜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7天,公示资料需保存备查。《2010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申报汇总表》

-5-应经缴费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工会(职代会)负责人签名并加盖单位行政印章。

(四)2010年第三季度印发2009缴费年度的《职工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对帐单》。缴费单位领取个人帐户对帐单后,应及时发放给职工本人核对留存。职工签领个人帐户对帐单的花名册,由单位妥善保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将不定期检查个人帐户对帐单发放情况。单位和个人发现个人帐户对帐单有错误的,请在60日内到市社会保险征缴中心进行查对、更正。凡在60日内无异议的,视同对帐无误。

(五)缴费单位未按时申报缴费基数且连续欠缴社会保险费6个月以上,市社会保险征缴中心将对其做暂停参保缴费处理。

附件:2010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申报承诺书

二〇一〇年二月八日

主题词:劳动保障

社会保险

稽核

通知

抄送:市政府办公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各县、区

(开发区)劳动保障局(人事劳动局)

合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

2010年2月22日印 校对:许

共印5000份-6-

附件

社会保险单位编码:

2010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申报承诺书

为更好促进经济健康有序发展,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特此慎重承诺:我单位遵守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申报的有关规定,据实提供了本单位人力资源及财务数据资料,并将缴费个人的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经过职工本人亲笔签名确认,本次申报的2010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是真实可靠的。若有不实之处,业经发现,愿意接受有关部门的依法处理。

缴费单位签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月**日

第二篇:海人社2012-93号 职称申报文件

海安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海人社„2012‟93号

关于做好2012年专业技术人员管理

工作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县级机关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各有关企业:

根据南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2012年南通市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通人社专[2012]18号)及全市职称工作会议精神,现就做好我县2012年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工作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职称工作

(一)申报评审对象

1.全县各类企事业单位2011年12月31日前在职在岗的专业技术人员。

2.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可以申报自然科学研究、社会科学研究、农业科学研究、工艺美术、文学创作、艺术、会计、统计、审计、农业技术、建设工程等11个专业系列的资格评审。

3.与企事业单位签订有效聘用合同的离、退休专业技术人员,可对照相应的评审条件申报,所取得的专业技术资格,仅作

为其本人专业技术水平和能力的体现,不作为改变其离、退休工资福利等待遇的依据。

(二)申报基本条件

在南通职称网(网址:www.feisuxs)首页上点击“职称资格晋升条件”,能查询到各专业中、高级评审条件。现将国家级资格、乡镇职称等评审条件中有关学历、资格的要求简述如下:

1.晋升国家级资格

(1)初定职称基本条件:大中专毕业生在所学专业与所从事工作的专业相同或相近的前提下,具备以下相应的条件可申请初定职称:

①中专毕业后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满1年、大专毕业后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满1年不满3年的可初定员级资格;

②大专毕业后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满3年、本科毕业后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满1年的可初定助理级资格;

③硕士研究生毕业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满3年、博士研究生毕业后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可初定中级资格。

初定资格说明:

①所学专业必须与所从事的专业工作一致或相近,如不属同类则须参加评审。

②已实行执业准入控制的行业,须取得本行业准入(从业)资格后,方可初定相应职称资格。例如会计、教师、律师等行业。

③国家明确不开展初定的行业,按国家的规定执行。如:卫生技术。

④大中专毕业生的学历必须是国民教育序列认学历,其毕业证书信息能够在教育部高校学生信息网上(学信网)查询到。

⑤初定职称工作每季度集中办理一次。

(2)申报评审助理级资格基本条件:中专学历,取得员级资格4年以上可申报评审助理级资格。

(3)申报评审中级资格基本条件:

①大专或本科毕业,取得助理级资格4年以上,正常晋升中级。

②中专毕业,从事本专业工作满10年,且取得助理级资格满5年以上,可破格申报。

③企业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非个人原因没有及时取得助理级资格的,已经达到从事本专业工作规定的年限,可申报评审中级资格。如:大专毕业后从事本专业工作满7年,本科毕业后从事本专业工作满5年。

(4)申报评审副高级资格基本条件:

①博士毕业,取得中级资格满2年(少数专业以评审条件为准);

②硕士毕业,取得中级资格满4年(少数专业以评审条件为准);

③本科毕业,取得中级资格满5年;

④大专毕业后从事本专业工作满15年或取得大专学历,累计从事本专业工作满20年,且取得中级资格满5年(少数专业须破格申报)。

(5)正高级资格基本要求:本科以上学历,取得副高级资格满5年。

2.晋升乡镇级职称(1)乡镇初级申报条件:

①初中毕业从事本专业工作5年以上或高中毕业从事本专业工作3年以上,并经专业知识培训考试合格的可申报员级职称;

②初中毕业从事本专业工作8年以上或高中毕业从事本专业工作6年以上,同时取得员级职称3年以上,并经专业知识培训考试合格的,可申报助理级职称。

(2)乡镇工程师申报条件:

①硕士研究生毕业,从事本专业工作1年以上。②本科或大专毕业,取得助工职称3年以上。

③中专毕业,从事本专业工作10年以上,且取得助工理职称5年以上。

④从事专业技术工作15年以上,取得助工理职称5年以上,同时符合评审业绩条件2条(次)以上。

⑤符合上述申报条件中相应学历和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年限的人员,如取得助理工程师职称后不满规定年限,每缺少2年(不足2年按2年计算),须再增加一条业绩。

⑥获得以下奖励(含以上等级)之一的主要完成人员: a.县级科技进步奖;

b.获得过2项以上发明(实用新型)专利; c.市优秀项目经理;

d.市级以上劳动模范或五一劳动奖章获得者或科技兴市功臣或县级专业技术拔尖人才;

e.省级优质工程奖1项或市优质工程奖2项以上(指该项目的项目经理或技术负责人);省级以上工法或获省级QC成果奖二等奖以上奖励的主要完成人(本条所列奖项均不含比照奖项)。

3.遴选认定工程师、乡镇工程高级和财经专业中高级职称申

报评审工作将按照市职称办的要求另行部署。

(三)申报要求

1.申报人员均需登录南通职称网(网址:www.feisuxs),按照规定完成网上申报。

2.申报材料要真实、充分地反映出申报人员的专业水平,根据“申报职称资格材料目录”(南通职称网“表格下载”栏目“下载中心”下载)逐项按序提供相应佐证资料,按要求装订成册(申报表和简介表不装订)。

3.所有申报材料装入同一档案袋,袋面上粘贴“申报职称资格材料目录”,右上角要注明“地区:海安”字样。

4.申报人员的照片背面要注明姓名、单位,装入小纸袋,并将纸袋粘贴在档案袋内页。

5.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证书本须验证合格。6.学历、资历、业绩等佐证材料必须提供原件验证。其中,非全日制学历须同时提供教育部学信网电子注册证书信息或个人存档的学籍表。

7.其他有关要求按照评委会的规定执行。

(四)职称外语、计算机要求 1.职称外语应用能力的要求:

凡在县城(含)以上工作从事下列专业的人员,申报高、中级职称资格评审的,需按规定参加全国或江苏省职称外语考试,并取得合格证或有效成绩通知单,具体专业为:高校、党校、中专校、技工学校教师,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农业科学研究,实验技术,卫生,图书资料,文物博物,档案,公证,律师,新闻,出版,教练员,国际商务等系列(专业)。其他专业人员外语不

作要求(包括二外),职称外语成绩长期有效。

凡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士及以上学位,申报中级技术资格时,职称外语可不作要求。

其他有关要求按“苏人通[2007]76号”文件精神执行。2.职称计算机应用能力的要求:

申报高、中级职称资格评审的人员,需按规定参加全国或江苏省职称计算机考试(含专业技术人员信息化考试),并取得合格证或有效成绩通知单,计算机成绩长期有效。

在乡镇工作或取得高校非计算机专业计算机二级以上证书或教育部“全国计算机等级考试(NCRE)”合格证书的,申报参加中级资格评审的,职称计算机考试不作要求。

(五)申报评审工作时间安排

1.申报高级专业技术资格(各系列各专业的正高、副高以及高级经济师认定)的材料,根据省各行业主管部门高级评委会的要求报县职称办审核中转。有关主管部门在接到上级申报高级职称的通知时应及时与县职称办联系,确定审核中转的日期,并抄送一份省或市业务主管部门下发的高级职称资格申报评审文件。

2.申报中级职称资格的材料,于6月24日前报送县职称办,经核准后转市职称办。

3.申报初级专业技术资格的材料,于7月30日前报送县职称办。

4.申报乡镇高级职称的材料,于8月20日前报送县职称办。5.申报乡镇中、初级职称(含乡镇财经中级人才评价)的材料,于8月30日前送县职称办。

6.申报农村实用人才技术职称认定材料,于10月31日前报

送县职称办。

二、职称(职业)资格考试工作

职称(职业)资格考试按照上级的规定要求适时部署,组织报名。在报名工作中,要严格对照报名条件和要求,坚决杜绝学历、职称、资历等作假行为,切实维护职称(职业)资格考试的严肃性、公正性和权威性。加强管理,严肃考风考纪,认真做好考务方案和考试的组织实施工作。同时,加强监督检查,坚持制度,规范程序,依法治考,认真做好考试的监督和相关后续管理工作。

三、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

1.进一步规范工作程序。建设管理好各继续教育培训基地,建立全县统一的继续教育工作平台,做好组织、监督、协调、检查工作。

2.认真贯彻落实《南通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加大宣传力度,开展“继续教育宣传周”活动,适时举办企事业人力资源干部“继续教育专题培训”,进一步加大继续教育推进力度,力争在覆盖面上有新的突破。

3.积极推荐各类人才参加高层次人才研修班,提升我县人才队伍整体素质,促进我县特色产业的发展。

4.抓好公修课程培训。今年6月底,全市启动第四轮公修课程培训网上培训、考试工作,请各部门、单位加强宣传,及时组织本系统、单位的所有专业技术人员参加学习,合理安排批次,其中本拟晋升资格及聘用人员优先组织培训考试。

各镇、各部门和有关企事业单位要以深入贯彻学习科学发展观和科学人才观为指导,按照全县人社工作的总体部署和要求,充分发挥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工作在整体性人才资源开发中的作用,创新机制、服务大局,完善规章制度、规范工作程序、丰富评价方式、拓展服务范围,提高服务质量,着力推进我县专业技术人员队伍总量的增长、素质的提高和结构的优化,为我县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提供有力的人才支撑。

二〇一二年五月十日

主题词:人力资源 专业技术人员管理 通知

海安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 2012年5月10日印发

(共印100份)

第三篇:合劳社秘[2007]96号

合劳社秘[2007]96号

关于印发《合肥市建设领域 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建设局(建管局),各建筑业企业、项目业主:

现将《合肥市建筑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合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合肥市建设委员会

二〇〇七年四月二十三日

抄报:市人民政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建设厅 合肥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维护建设领域农民工合法报酬权益,规范建筑业企业工资支付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劳动保障部和建设部《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劳社部发„2004‟22号)、《安徽省工资支付规定》(省政府令194号)、省劳动保障厅和建设厅《安徽省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暂行办法》(劳社字„2004‟68号)、合肥市《关于推进企业解决工资拖欠问题的通知》(合政办„2007‟7号)等有关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我市建设领域实行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金制度(以下简称“保障金”)。凡在我市从事建筑工程、管道设备安装工程、装修工程的建筑业企业,均应在建设项目开工前按规定向指定的专户存入保障金。

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的项目,按照有关规定执行。第三条 保障金按单项工程合同造价的比例交纳。交纳标准为:工程造价不足1000万元的项目按造价的2%交纳;1000万元以上不足5000万元的项目按造价的1.5%交纳;5000万元以上不足1亿元的项目按造价的1%交纳;1亿元以上项目按造价的0.5%交纳。

第四条 合肥市建设领域维护农民工权益办公室与合 肥市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问题联席会议办公室合署办公(以下简称“市清欠办”),负责办理保障金的交纳和支付手续,市清欠办应安排专人在市行政服务中心建委窗口办理保障金交纳确认手续。

保障金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与市建设委员会共同监管。市级保障金专户设在徽商银行合肥市逍遥津支行,户名:合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账号:23312100080682。

第五条 建筑业企业用于保障金的款项列入工程预付款范围,开工前由工程项目业主代为垫付,并到市行政服务中心建委窗口办理保障金确认书证明。确认书证明一式四份,分别交建筑业企业和交纳单位留存,作为工程预付款的支付依据之一,一份交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作为项目资金证明。

项目业主代为垫付保障金后仍应按规定和合同的约定及时到位工程款。

第六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核发施工许可证时,应核验项目业主提供的专户资金证明、工程款支付履约保函(担保文件或其他支付保证形式的证明)、保障金确认书证明。对不能提供建设资金证明的,一律不办理施工许可证。

项目业主代为垫付的保障金是专户资金的组成部分。第七条 建筑业企业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从其交纳的保障金中先予垫付。

(一)建筑业企业(包括项目部、班组长和违法分包)发生拖欠或克扣农民工工资的;

(二)总承包企业未按约定支付分包工程款导致分包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的;

(三)其他依法应支付的工资而未支付的。

第八条 合肥市清欠办接到投诉后,应认真调查,一旦核实有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行为,或举报投诉经劳动保障机构调查认定的,应当下达书面改正通知书,责令其限期支付农民工工资。逾期仍不改正的,由市清欠办签发《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先予垫付通知书》,告知建筑业企业从其存入专户的保障金中先予垫付。同时,告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其情况记入该企业的信用档案,并将相关情况通知项目业主。

先予垫付的农民工工资,市清欠办应责令建筑业企业在15日内补足,逾期不补的,市清欠办可商项目业主从应付的工程款中直接垫付。

第九条

保障金只可用于建筑业企业拖欠的农民工工资垫付,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它用

第十条 工程竣工后,建筑业企业应当在工程驻地醒目位置进行农民工工资支付结清公示,并同时公示市清欠办投诉电话:5617070。公示期不得少于30日。在工程决算完成后,项目业主和建筑业企业共同到市清欠办办理保障 金清退手续。

工程因故停建,建筑业企业应及时同项目业主办理工程决算,并按上述规定进行公示,公示期满10日后且无投诉,建筑业企业或项目业主可持工程决算和对方签发的保证金权属确认书到市清欠办办理保障金清退手续。

第十一条

工程项目实行总分包的,工程总承包企业必须核验分包企业的资质,按照规定签订分包合同,合同中应包括按月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的条款。总承包企业应加强对发放农民工工资的监管,因总承包企业未按约定支付分包工程款,导致分包企业不能按月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的,总承包企业应承担连带责任。总承包企业不得把分包工程发包给无资质的单位和个人,否则,总承包企业应承担支付工资的直接责任。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依法追究总承包企业违法分包责任,记入不良信用档案,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或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应依法报请职权部门吊销资质证书。

第十二条 建筑业企业招用农民工,必须依法签订劳动合同,任何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单位及自然人不得招用农民工。用人企业招用农民工后,应在3日内与农民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中必须明确劳动报酬条款,包括工资支付标准、支付项目、支付形式及支付时间等内容,于30日内报工程项目所在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没有依照规定 签订劳动合同的,由县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安徽省劳动合同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第十三条 建筑业企业应按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农民工工资。工资发放应直接发放给农民工本人或委托银行实行工资卡发放。

建筑业企业应建立劳务作业人员花名册、考勤表、工资表等用工台帐,工资表应如实记录支付单位、支付时间、支付对象、支付数额等工资支付情况,并保存两年以上备查。

第十四条

建筑业企业与农民工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应当自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五日内一次性付清农民工工资和相关费用。工资计发到解除劳动关系之日。

第十五条 项目业主支付工程进度款时,应督促建筑业企业按时支付农民工工资。

第十六条 建筑业企业应在施工现场显著位置标明企业名称、劳务作业施工现场负责人姓名、分包工程范围、分包工程质量等级、分包工程开工、完工日期,以及发生工资纠纷、拖欠投诉的联系电话等。

农民工发现建筑业企业拒绝签订劳动合同、合同条款违反公平原则及相关法律规定、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工资的,应及时投诉举报,建筑业企业不得以任何方式阻碍、报复。

农民工本人拒绝签订劳动合同的,建筑业企业不得使用。第十七条

项目业主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支付工程进度款,建筑工程项目竣工后,项目业主、施工单位应当按照财政部、建设部印发的《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及时进行工程款结算,任何一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项目业主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进行工程款结算的,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的,不得开工建设新建项目。

第十八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将建筑业企业的分包行为、用工行为、农民工工资支付行为和项目业主工程款支付结算行为列入信用体系,及时予以记录,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九条

建设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投诉由市清欠办负责受理,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照各自的职责依法及时查处违法行为。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三县可根据本地实际制定管理办法。本办法发布施行时,正在进行结构施工的工程项目,也应按上述规定交纳保障金。

第四篇:马人社秘〔2011〕61号

马人社秘„2011‟61号

关于印发开展机关效能建设推进月活动

实施方案的通知

机关各科室、局属各单位:

现将《关于开展机关效能建设推进月活动的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二〇一一年三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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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机关效能建设推进月活动的

实施方案

为深入学习贯彻十七届五中全会精神,落实全市效能建设工作会议要求,进一步加强机关效能建设,经局党组研究决定,4月份在全局系统开展“机关效能建设推进月”活动,具体实施方案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十七届五中全会精神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按照“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要求,紧紧围绕“依法、高效、便民、务实、创新”这一主题,进一步严格机关管理、强化监督制约、改进工作作风、提供优质服务、提高行政效率,切实解决机关效能中存在的突出问题,使机关干部在履行职责和改革创新上有新的突破,在服务质量和办事效率上有新的改进,在人民群众满意度上有新的提高,真正形成政令畅通、行为规范、运作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机关办公环境,推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各项工作协调健康发展。

二、目标要求

围绕“建一流队伍、树一流作风、显一流效能、创一流业绩”的建设目标,通过加强机关效能建设,力求在职能履行明显改进、工作效率明显提高、人员素质明显提升、服务意识明显增强、服务对象满意度明显上升等五个方面取得成效。

三、组织领导

成立局“机关效能建设推进月”活动领导小组。组 长:张延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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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组长:王海翔、秦建媛、洪学棠、宫斌、杨才余、喻舜 成 员:孙荣明、陆劲松、钱世军、陈远志、何德玉、杨辉亚、尹承华、夏召龙、马见闻、陈立雪、陈成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局监察室,宫斌兼任办公室主任。

四、活动内容

重点开展“三个一”活动,即:

(一)分析一次效能建设工作形势。各科室、各单位按照机关效能建设的要求,结合本科室、单位效能建设实际,认真分析效能建设的形势,特别是要查找存在的问题,并制定整改措施。

(二)组织一次效能建设专题教育。局机关和各事业单位组织干部职工传达学习有关加强机关效能建设的文件、会议精神,各中心主要领导要亲自宣讲,专题开展加强机关效能建设宣传教育。

(三)开展一次效能建设征文活动。组织机关人员开展以“我为效能做什么”为主题的征文活动。征文主要围绕我局效能建设的经验做法、对效能建设的思考与建议、抓效能建设促优质服务以及效能建设的作用等方面撰写。征文于4月30日前送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届时活动领导小组将开展优秀征文评选活动,并给予通报奖励。局机关各科室仲裁院和鉴定中心选送不少于1篇;就业、养老、医疗、征缴中心选送不少于12篇;信息、考试、人才中心和监察支队选送不少于5篇。

五、活动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强化组织领导。各科室、单位要深刻认识开展机关效能建设推进月活动的意义,加强对效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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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推进月活动的组织领导,紧密结合本单位实际,认真制定活动方案,精心组织实施,动员教育全体干部职工积极参与。

(二)修订完善制度,加大执行力度。各科室、各单位要对照机关效能建设的有关要求,切实落实好岗位责任制、服务承诺制、首问负责制、一次性告知制、限时办结制等制度。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把管理职能、工作责任和服务要求分解到具体岗位,落实到责任人,实现以制度管人管事。

(三)加强督促检查,实行有效监督。建立效能建设推进月活动检查、通报制度,特别是对窗口单位效能建设的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和督查。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将编印简报,及时报道活动月开展情况。活动结束后,将对活动开展情况进行讲评。

主题词:人力资源 社会保障 效能建设 推进月 通知

抄送:市纪委、市监察局

马鞍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 2011年3月24日印发

共印50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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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篇:人社部发[2011] 121 号

人社部发[2011] 121 号

关于表彰全国妇联系统先进集体 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的决定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妇联,福建省公务员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事局、妇联:

近年来,在党中央、国务院和各级党委、政府领导下,全国各级妇联组织和广大妇联干部职工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围绕党的中心工作,结合妇联实际,锐意进取,扎实工作,创先争优,为我国经济社会平稳较快发展和妇女儿童事业的不断进步做出了积极贡献,涌现出一大批先进集体和个人。

为表彰先进,弘扬正气,进一步激发妇联系统广大干部职工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进一步推动我国妇女儿童事业的改革和发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全国妇联决定,授予北京市东城区妇联等110个单位“全国妇联系统先进集体”荣誉称号;授予郎浩俊等12名同志“全国妇联系统劳动模范”荣誉称号;授予吴琢如等63名同志“全国妇联系统先进工作者”荣誉称号。被授予“全国妇联系统劳动模范”和“全国妇联系统先进工作者”荣誉称号的人员,享受省部级先进工作者和劳动模范待遇。希望受到表彰的先进集体和个人珍惜荣誉,谦虚谨慎,戒骄戒躁,再接再厉,为妇女儿童事业的创新发展再立新功。

全国各级妇联组织和妇联系统广大干部职工要以受表彰的先进集体、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为榜样,学习他们信念坚定、胸怀大局,始终忠诚于党的妇女事业的崇高思想;学习他们密切联系妇女、创先争优,不断开创妇女工作新局面的工作作风;学习他们清正廉洁、锲而不舍,全心全意为妇女儿童服务的奉献精神,更加紧密地团结在以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周围,不断解放思想、勇于创新、团结拼搏,为推进妇女儿童事业发展、创新党的群众工作、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作出新的更大的贡献。

附件:1全国妇联系统先进集体名单

2全国妇联系统劳动模范名单

3全国妇联系统先进工作者名单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

二○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附件1 全国妇联系统先进集体名单

(共110个)北京市

东城区妇联

石景山区妇联

大兴区妇联

天津市

北辰区妇联

宁河县妇联

武清区下朱庄街妇联

河北省

唐山市妇联

廊坊市妇女儿童活动中心

秦皇岛市海港区妇联

沧州市南皮县妇联

山西省

长治市妇联

太原市小店区妇联

临汾市尧都区吴村镇妇联

内蒙古自治区

通辽市妇联

鄂尔多斯市妇联

呼伦贝尔扎兰屯市妇联

辽宁省

抚顺市妇联

鞍山市妇联

沈阳市铁西区妇联

大连庄河市妇联

吉林省

通化市妇联

长春市绿园区妇联

延边朝鲜族自治州敦化市妇联

黑龙江省

齐齐哈尔市妇联

绥化市妇联

哈尔滨市道里区妇联

上海市

长宁区妇联

徐汇区漕河泾社区(街道)妇联

嘉定区江桥镇太平村妇代会

江苏省

徐州市妇联

南通市妇联

苏州市妇联

常州市妇女儿童活动中心

浙江省

嘉兴市妇联

舟山市妇联

宁波市鄞州区妇联

杭州市余杭区星桥街道妇工委

安徽省

芜湖市妇联

黄山市妇联

合肥市包河区妇联

马鞍山市花山区解放路街道东苑社区妇联

福建省

莆田市妇联

福州福清市妇联

宁德福安市妇联

江西省

九江市妇联

抚州市崇仁县妇联

宜春市万载县妇联

南昌市南昌县莲塘镇妇联

山东省 淄博市妇联

烟台市妇联

威海市妇联

日照市妇联

菏泽市妇联

河南省

郑州市妇联

濮阳市妇联

南阳市妇联

信阳市妇联

洛阳市栾川县妇联

湖北省

荆门市妇联

黄冈市妇联

仙桃市妇联

武汉市江汉区万松街武展社区妇联

湖南省

长沙市妇联

永州市妇联

株洲市株洲县妇联

郴州市桂阳县妇联

广东省 汕头市妇联

珠海市妇联

深圳市龙岗区妇联

东莞市妇联白玉兰家庭服务中心(东城东泰社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

桂林市妇联

梧州市苍梧县妇联

北海市妇女儿童活动中心

防城港市上思县妇联

海南省

琼海市妇联

三亚市吉阳镇妇联

重庆市

南岸区妇联

巴南区妇联

垫江县妇联

四川省

广元市妇联

德阳市妇联

南充市妇联

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妇联

成都崇州市妇联

贵州省

省妇女儿童活动中心

贵阳市息烽县妇联

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贞丰县者相镇纳孔村妇代会

云南省

昆明市妇联

玉溪市妇联

保山市妇联

楚雄彝族自治州妇联

西藏自治区

拉萨市尼木县妇联

林芝地区工布江达县工布江达镇妇联

昌都地区芒康县纳西民族乡纳西村妇代会

陕西省

安康市妇联

西安市新城区妇联

咸阳市泾阳县妇联

甘肃省

兰州市妇联

庆阳市妇联

临夏回族自治州妇联

青海省 海北藏族自治州妇联

西宁市湟源县妇联

海东地区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妇联

宁夏回族自治区

银川市妇联

中卫市海原县妇联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妇联

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尉犁县妇联

阿勒泰地区哈巴河县妇联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农一师妇联

全国妇联

《中国妇女》外文期刊社英文编辑部

附件2

全国妇联系统劳动模范名单

(共12人)

郎浩俊(满)北京市通州区梨园镇魏家坟村妇代会主任 王运英 河北省邢台沙河市白塔镇栾卸村妇代会主任 王 芳 王自莲 廖玉秀 林 芳(回)周炎红 程传珍 刘远桂(土家)雷玉英(畲)余绍容(羌)山西省晋中市榆社县云竹镇枣林沟村妇代会

主任

安徽省巢湖市含山县清溪镇太平村妇代会主

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区古南镇街道太平桥社区

妇代会主任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泺源街道普利街道社区

妇联主席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嵩山路街道亚星社区妇

联主席

湖北省襄阳市谷城县石花镇小坦山村妇代会

主任

湖南省张家界市桑植县澧源镇朱家台社区妇

联主席

广东省惠州市博罗县横河镇嶂背村妇代会主

四川省绵阳市北川羌族自治县擂鼓镇五星村 妇代会主任

张玉清 陕西省榆林市绥德县田庄镇田庄村妇代会主 任

附件3 全国妇联系统先进工作者名单

(共63人)北京市

吴琢如 海淀区妇联主席

武广华 阎晓娟 徐建芳 杨文华(满)韩培英 惠义凤 张 辉 尹向丽 檀学硕 宋 丹(满)于晓松 刘红霞 天津市

东丽区妇联主席

河东区妇联少儿、权益科科长

河北省

邯郸市妇联主席 承德市平泉县妇联主席

山西省

忻州市妇联主席 晋中市太谷县妇联主席

内蒙古自治区

包头市达尔罕茂明安联合旗妇联主席赤峰市敖汉旗妇联主席

辽宁省

铁岭市铁岭县妇联主席 葫芦岛兴城市妇联主席

吉林省

白城大安市妇联主席 松原市宁江区妇联主席

黑龙江省

王晓华 黑河市逊克县妇联主席 范淑清 伊春铁力市妇联主席

上海市

吴跃红 青浦区妇联主席

鲍秀琴郭亚兰徐秀红陈红霞陈美花丁玉玲王德红江招兰颜惠玉黄 英汪丽荣长宁区华阳社区(街道)妇联主席江苏省

盐城市亭湖区妇联主席 泰州兴化市妇联主席

浙江省

台州市天台县妇联主席

温州市苍南县龙港镇妇联主席

安徽省

六安市妇联主席 安庆市岳西县妇联主席

福建省

南平市浦城县妇联主席 泉州晋江市妇联主席

江西省

上饶市妇联主席 鹰潭贵溪市妇联主席

山东省

郝岚峰 《祝你幸福》杂志社社长、总编

刘 莉 青岛莱西市妇联主席 河南省 廉常萍焦作市妇联主席

崔玉平鹤壁市妇联城乡工作发展部部长

张燕荆 王德凤 胡晓鲁 宁有珍 吴培英 梅水珍 伏家远(男)陈巧云 王淑菲 蔡玉珊 臧秀梅 王德容 湖北省

州洪湖市妇联主席 宜昌宜都市妇联主席

湖南省

省妇联办公室副主任、调研员

怀化市辰溪县妇联主席

广东省

佛山市妇联主席 云浮市郁南县妇联主席

广西壮族自治区

柳州市妇联办公室主任 来宾市武宣县妇联主席

海南省

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妇联主席 海口市秀英区永兴镇妇联副主席

重庆市

市妇联理论研究室主任 荣昌县妇联副主席

四川省

钱桂林(男)省妇联办公室主任 袁晓霞 眉山市青神县妇联主席

贵州省

陈 慧 省妇联宣传部主任科员

梁明丽(布依)李翠仙(彝)胡艺华 琼吉(藏)白玛玉珍(藏)陕西省

巨来侠 杜秀梅 陈玉兰 张淑敏 青海省

祁玉林(蒙古)措阳(藏)六盘水市六枝特区落别乡妇联主席云南省

玉溪市易门县妇联主席 昭通市盐津县妇联主席

西藏自治区

阿里地区措勤县妇联主席 那曲地区申扎县买巴乡妇联主席 宝鸡市妇联主席 商洛市洛南县妇联主席

甘肃省

酒泉市肃州区妇联主席 定西市临洮县妇联主席 海南藏族自治州共和县妇联主席 玉树藏族自治州玉树县妇联主席

宁夏回族自治区

马惠萍(回)石嘴山市平罗县妇联干部 王葆青 吴忠青铜峡市妇联主席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古丽斯坦〃卡斯木(维吾尔)喀什地区麦盖提县妇联主席

秦金文 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三道坝镇妇联主席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王 萍 农八师141团妇联主席

全国妇联

田桂英 办公厅秘书二处调研员

附 :

全国妇联系统先进集体、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推荐对象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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