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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12年度主要工作安排的通知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12年度主要工作安排的通知



第一篇: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12年度主要工作安排的通知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化医药卫生 体制改革2012年度主要工作安排的通知

甘政办发〔2012〕153号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中央在甘有关单位:

《甘肃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12年度主要工作安排》已经省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二年六月十三日

甘肃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 2012年度主要工作安排

2012年是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以下简称“医改”)承前启后的关键一年,也是全面实施“十二五”期间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规划暨实施方案的开局之年。为落实国务院医改办与我省签订责任书的各项任务,明确目标,强化责任,巩固扩大医改成果,持续深入推进医改,现提出2012年医改主要工作安排:

一、总体要求

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09〕6号)和《国务院关于印发“十二五”期间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规划暨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发〔2012〕11号)精神,以建设符合我省省情的基本医疗卫生制度为核心,坚持把基本医疗卫生制度作为公共产品向全民提供的核心理念,坚持保基本、强基层、建机制的基本原则,坚持预防为主、以农村为重点、中西医并重的方针,保持医改基本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着力在加快健全全民医保体系、巩固完善基本药物制度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运行新机制、积极推进公立医院改革三个方面取得重点突破,统筹推进相关领域改革,保持医改良好势头,为实现“十二五”阶段性改革目标奠定坚实基础。

二、工作任务

(一)加快健全全民医保体系。

1.巩固扩大基本医保覆盖面。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职工医保”)、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简称“新农合”)三项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率稳定在95%。重点做好农民工、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从业人员、灵活就业人员以及学生、学龄前儿童和新生儿参保管理工作。继续推进关闭破产企业退休人员和困难企业职工等困难群体参保工作。(省人社厅、省卫生厅负责)

2.继续提高基本医疗保障水平。

(1)政府对新农合和城镇居民医保补助标准提高到每人每年240元,个人缴费水平相应提高,人均筹资达到290元以上。(省财政厅、省卫生厅、省人社厅负责)

(2)职工医保、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政策范围内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分别提高到当地职工年平均工资的6倍以上、当地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的6倍以上、全国农民年人均纯收入的8倍以上,且均不低于6万元。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支付比例分别达到70%以上和75%左右,逐步缩小与实际住院费用支付比例之间的差距,门诊统筹支付比例进一步提高。探索通过个人账户调整等方式逐步建立职工医保门诊统筹。(省人社厅、省卫生厅负责)

3.改革医保支付制度。

(1)积极推行按人头付费、按病种付费、按床日付费、总额预付等支付方式改革,逐步覆盖统筹区域内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加强付费总额控制,建立医疗保险对统筹区域内医疗费用增长的制约机制,制定医疗保险基金支出总体控制目标并分解到定点医疗机构,与付费标准相挂钩。积极推动建立医保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的谈判机制和购买服务的付费机制,通过谈判确定服务范围、支付方式、支付标准和服务质量要求。结合支付方式改革,探索对个人负担的控制办法。逐步将医疗机构总费用和次均(病种)医疗费用增长控制和个人负担控制情况,以及医疗服务质量列入医保评价体系。(省人社厅、省卫生厅负责)

(2)完善差别支付机制,支付比例进一步向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倾斜,鼓励使用中医药服务,引导群众首诊到基层。将符合条件的私人诊所等非公立医疗机构和零售药店纳入医保定点范围。(省人社厅、省卫生厅负责)

(3)加强医保对医疗服务行为的监管,完善监控管理机制,建立医疗保险对医疗服务的实时监控系统,强化医保对医疗机构医疗服务的监管,逐步延伸到对医务人员医疗服务行为的监管。建立联合反欺诈机制,加大对骗保欺诈行为的处罚力度,并及时公开相关信息。(省人社厅、省卫生厅负责)

4.进一步加大医疗救助力度。

(1)加大救助资金投入,筑牢医疗保障底线。救助范围从低保家庭成员、五保户扩大到低收入重病患者、重度残疾人以及低收入家庭老年人等困难群体,资助其参加城镇居民医保或新农合。提高救助水平,取消医疗救助起付线,稳步提高封顶线,对救助对象政策范围内住院自负医疗费用救助比例进一步提高。(省民政厅、省财政厅负责)

(2)研究建立疾病应急救助基金。通过政府出资、社会捐赠等多渠道筹资建立基金,解决无费用负担能力和无主病人发生的应急医疗救治费用。抓紧制定基金管理办法。(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负责)

5.探索建立大病保障机制。

(1)研究制定重特大疾病保障办法,积极探索利用基本医保基金购买商业大病保险或建立补充保险等方式,有效提高重特大疾病保障水平,切实解决重特大疾病患者因病致贫的问题。做好基本医保、医疗救助、商业保险等的衔接。(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人社厅、省卫生厅、甘肃保监局、省民政厅负责)

(2)全面推开尿毒症、儿童白血病、儿童先天性心脏病、乳腺癌、宫颈癌、重性精神疾病、耐多药肺结核、艾滋病机会性感染等8类大病保障,将肺癌、食道癌、胃癌、结肠癌、直肠癌、慢性粒细胞白血病、急性心肌梗塞、脑梗死、血友病、Ⅰ型糖尿病、甲亢、唇腭裂等12类大病纳入保障和救助试点范围。(省卫生厅、省民政厅、省财政厅负责)

6.提高基本医保经办管理水平。

(1)积极推广医保就医“一卡通”,方便参保人员就医。基本实现参保人员统筹区域内和省内医疗费用异地即时结算,加快推进以异地安置退休人员为重点的跨省医疗费用异地即时结算。稳步推进职工医保制度内跨区域转移接续,加强各项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衔接。(省人社厅、省卫生厅负责)

(2)加强医保基金收支管理。新农合和城镇居民医保基金坚持当年收支平衡原则,结余过多的结合实际重点提高高额医疗费用支付水平,使基金既不沉淀过多,也不出现透支;职工医保结余过多的地方要采取有效办法把结余逐步降到合理水平。(省人社厅、省卫生厅、省财政厅负责)

(3)探索整合职工医保、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制度管理职能和经办资源,完善基本医保管理和经办运行机制。有条件的地区探索建立城乡统筹的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省编办、省发展改革委、省人社厅、省卫生厅负责)

(4)在确保基金安全和有效监管的前提下,鼓励以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委托具有资质的商业保险机构经办各类医疗保障管理服务。(省卫生厅、省人社厅、甘肃保监局负责)

7.大力发展商业健康保险。

完善商业健康保险产业政策,鼓励商业保险机构发展基本医保之外的健康保险产品,满足多样化的健康需求。鼓励企业、个人参加商业健康保险及多种形式的补充保险,制定落实税收等相关优惠政策。(甘肃保监局、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负责)

(二)巩固完善基本药物制度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运行新机制。

8.巩固完善基本药物制度。

(1)扩大基本药物制度实施范围。巩固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成果,落实基本药物全部配备使用和医保支付政策。落实对乡村医生的各项补助和支持政策。对非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各地政府可结合实际,采取购买服务的方式将其纳入基本药物制度实施范围。鼓励公立医院和其他医疗机构优先使用基本药物。(省发展改革委、省卫生厅、省财政厅、省人社厅负责)

(2)规范基本药物采购机制。全面落实省发展改革委、省卫生厅等五部门《关于印发〈甘肃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集中招标采购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甘发改社会〔2011〕854号)要求,坚持招采合一、量价挂钩、双信封制、集中支付、全程监控等政策。按照省级基本药物集中招标结果,实行网上集中采购,县级核算中心统一回款,杜绝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网下和自行采购使用药品。对供应质量不符合标准规定的药品及未按合同规定及时配送供货的企业,一律记录在案并按以下规定进行处罚:一次违规严厉警告,并限期纠正或整改;逾期不改或二次违规的,由省卫生厅将违法违规企业和法人代表名单及违法违规情况向社会公布,两年内不得允许该企业及其法人代表参与我省任何药品的招标采购。探索建立短缺药品监测机制,对用量小、临床必需的紧缺品种可采取招标定点生产等方式确保供应。(省卫生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信委、省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

(3)完善基本药物目录。认真总结各地基本药物使用情况,根据国家基本药物目录调整情况和本省用药实际,研究调整省内基本药物目录,更好地适应群众基本用药需求。逐步规范基本药物剂型、规格和包装。增补药品严格执行基本药物制度相关政策。(省卫生厅、省人社厅、省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

(4)加强基本药物质量监管。继续提高基本药物质量标准,对基本药物实行全品种覆盖抽验和电子监管,提高对基本药物从生产到使用全过程监管能力。(省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

9.深化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

(1)建立完善稳定长效的多渠道补偿机制,确保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正常运转。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经常性收支差额部分由政府按照核定任务、核定收支、绩效考核补助的办法给予足额补助。全面落实一般诊疗费及医保支付政策。落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承担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经费。(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卫生厅、省人社厅负责)

(2)深化编制和人事制度改革。合理确定县域内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人员编制总量,根据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服务功能定位和发展需要实行动态调整。落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法人自主权,全面实行聘用制度和岗位管理制度,重点选聘好院长并建立任期目标责任制。(省编办、省卫生厅、省人社厅负责)

(3)完善绩效分配机制。坚持多劳多得、优绩优酬,收入分配重点向关键岗位、高层次人才、业务骨干和做出突出贡献的工作人员倾斜,实现个人收入与绩效考核结果的正比例关系。要加强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工作任务和社会效益的综合考核,使单位公益性服务水平与奖励性绩效工资挂钩,整体利益与个人利益有效结合。在平稳实施绩效工资的基础上,有条件的地方可适当提高奖励性绩效工资的比例,合理拉开收入差距。要按时足额发放绩效工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收支结余部分可按规定用于改善福利待遇,调动医务人员积极性。(省人社厅、省卫生厅、省财政厅负责)

(4)加快清理化解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认真细致做好债务核实和锁定工作,多渠道筹集并落实化债资金,按时完成债务剥离和债务化解工作,坚决制止发生新债。(省财政厅、省卫生厅、省发展改革委负责)

10.提高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服务能力。

(1)按照填平补齐的原则,继续加大支持乡镇卫生院标准化建设的力度。(省发展改革委、省卫生厅负责)

(2)加快推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信息化建设,建立涵盖基本药物供应使用、居民健康管理、基本医疗服务、绩效考核等基本功能的基层医疗卫生信息系统,统一技术信息标准,实现与基本医保等信息互联互通,提高基层医疗卫生服务规范化水平。(省发展改革委、省卫生厅、省人社厅负责)

(3)加强以全科医生为重点的基层人才队伍建设。积极推进全科医生制度建设,开展全科医生规范化培养,继续为乡镇卫生院招收310名以上定向免费医学生,安排910名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在岗人员进行全科医生转岗培训,按照国家要求,实施全科医生特设岗位项目,完善落实鼓励全科医生长期在基层服务的政策,力争实现每个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和乡镇卫生院都有合格的全科医生。按照国家要求,加快全科医生临床培训基地建设步伐,重点开展具有全科医学特点、促进基本药物使用等针对性和实用性强的培训项目,共培训2.25万人次。(省卫生厅、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人社厅、省编办负责)

(4)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开展全科医生执业方式和服务模式改革试点,推行全科医生(团队)与居民建立稳定的契约服务关系。鼓励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提供中医药等适宜技术和服务。建立健全分级诊疗、双向转诊制度,积极推进基层首诊负责制试点。(省卫生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人社厅负责)

11.筑牢农村医疗卫生服务网底。

(1)采取公建民营、政府补助等多种方式,对村卫生室的房屋建设、设备购置给予扶持。将村卫生室纳入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信息化建设和管理范围。落实乡村医生的多渠道补偿、养老政策。(省卫生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人社厅负责)

(2)加强乡村医生培训和后备力量建设。对在村卫生室执业的乡村医生每年免费培训不少于两次,累计培训时间不低于两周。采取本地人员定向培养等多种方式充实乡村医生队伍,确保每个村卫生室都有乡村医生。(省卫生厅、省财政厅负责)

(3)加强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对乡村医生和村卫生室的行业管理,重点强化服务行为监管。积极推进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一体化管理。(省卫生厅、省发展改革委、省人社厅负责)

(三)积极推进公立医院改革。

以县级医院为重点,统筹推进公立医院管理体制、补偿机制、人事分配、药品供应、价格机制等综合改革,根据国家安排,开展县级医院综合改革试点,鼓励地方因地制宜探索具体模式。拓展深化城市公立医院改革试点工作。

12.加快推进县级公立医院改革试点。

(1)改革补偿机制。采取调整医药价格、改革医保支付方式和落实政府办医责任等综合措施和联动政策,破除“以药补医”机制。将公立医院补偿由服务收费、药品加成收入和财政补助三个渠道改为服务收费和财政补助两个渠道。医院由此减少的合理收入或形成的亏损通过调整医疗技术服务价格、增加政府投入等途径予以补偿。调整后的医疗技术服务收费按规定纳入医保支付范围。地方财政要按实际情况调整支出结构,切实加大投入。(省卫生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人社厅负责)

(2)调整医药价格。取消药品加成政策。提高诊疗费、手术费、护理费等医疗技术服务价格。降低大型设备检查价格,政府投资购置的公立医院大型设备按扣除折旧后的成本制定检查价格。(省发展改革委、省卫生厅负责)

完善县级公立医院药品网上集中采购,积极推进药品带量采购和高值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压缩中间环节和费用,着力降低虚高价格。(省卫生厅、省监察厅负责)

(3)发挥医保的补偿和监管作用。同步推进总额预付、按人头付费、按病种付费等复合支付方式,通过购买服务对医疗机构给予及时合理补偿,引导医疗机构主动控制成本、规范诊疗行为、提高服务质量。严格考核基本医保药品目录使用率及自费药品控制率等指标,控制或降低群众个人负担。(省卫生厅、省人社厅负责)

(4)落实政府办医责任。落实政府对公立医院的基本建设和设备购置、重点学科发展、公共卫生服务、符合国家规定的离退休人员费用和政策性亏损补贴等投入政策。(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卫生厅负责)

合理确定公立医院(含国有企业医院)数量和布局,严格控制建设标准、规模和设备配备。禁止公立医院举债建设。(省卫生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负责)

(5)加快建立现代医院管理制度。按照政事分开、管办分开的要求,落实县级公立医院经营管理和用人自主权。探索建立理事会等多种形式的公立医院法人治理结构,公立医院功能定位、发展规划、重大投资等权力由政府办医主体或理事会行使。(省卫生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编办负责)

建立完善院长负责制和任期目标责任考核制度。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人不得兼任公立医院领导职务。继续深化人事制度改革,逐步推进公立医院医务人员养老等社会保障服务社会化。(省卫生厅、省人社厅负责)

(6)完善医院内部分配激励机制。健全以服务质量、数量和患者满意度为核心的内部分配机制,体现多劳多得、优绩优酬。提高人员经费支出占业务支出的比例,提高医务人员待遇。院长及医院管理层薪酬由政府办医主体或授权理事会确定。严禁将医务人员个人收入与医院的药品和检查收入挂钩。(省卫生厅、省人社厅、省财政厅负责)

13.拓展深化城市公立医院改革试点。

围绕政事分开、管办分开、医药分开、营利性和非营利性分开,以破除“以药补医”机制为关键环节,以改革补偿机制和建立现代医院管理制度为抓手,深化体制机制创新,提高服务质量和运行效率,尽快形成改革的基本路子。研究探索采取设立专门管理机构等多种形式确定政府办医机构,履行政府举办公立医院的职能。根据改革需要,在绩效工资分配、定价、药品采购等方面给予试点地区一定自主权。(省卫生厅、省发展改革委、省人社厅、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省政府国资委负责)

14.大力发展非公立医疗机构。

(1)要尽快出台鼓励社会资本举办发展医疗机构的实施细则,细化并落实鼓励社会资本办医的各项政策,支持举办发展一批非公立医疗机构。卫生等有关部门要限期清理修改相关政策文件。进一步开放医疗服务市场,放宽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的准入范围,积极引进有实力的企业、境外优质医疗资源、社会慈善力量、基金会、商业保险机构等举办医疗机构,对举办发展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给予优先支持。鼓励具有资质的人员依法开办诊所。进一步改善执业环境,落实价格、税收、医保定点、土地、重点学科建设、职称评定等方面政策,有条件的地方可对社会资本举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予以补助。积极发展医疗服务业,鼓励非公立医疗机构向高水平、规模化的大型医疗集团和康复医疗机构发展。(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卫生厅、省商务厅、省人社厅负责)

(2)鼓励公立医院资源丰富的地区引导社会资本以多种方式参与包括国有企业所办医院在内的部分公立医院改制重组。鼓励社会资本对部分公立医院进行多种形式的公益性支持。(省卫生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政府国资委负责)

15.全面开展便民惠民服务。

(1)以病人为中心、以服务为导向,简化挂号、就诊、检查、收费、取药等医疗服务流程,积极推进区域统一预约挂号平台建设,普遍实行预约诊疗,开展“先诊疗、后结算”,改善就医环境,明显缩短病人等候时间,方便群众就医。大力推广优质护理,倡导志愿者服务。(省卫生厅负责)

(2)大力推行临床路径,加强质量控制。开展单病种质量控制,规范医疗行为。继续开展抗菌药物临床应用专项整治活动。以电子病历和医院管理为核心,推进公立医院信息化建设。医疗机构检验对社会开放,检查设备和技术人员应当符合法定要求或具备法定资格,实现检查结果互认。(省卫生厅负责)

16.提升县级医院服务能力。

加强县级医院以人才、技术、重点专科为核心的能力建设,每个县重点办好1—2所县级医院(含县中医院),提高县域内就诊率。县内住院病人转出率不超过10%,乡镇卫生院住院人次不低于当地住院总人次的30%。启动实施县级医院设立特设岗位,引进急需高层次人才。巩固深化城市医院对口支援县级医院的长期合作帮扶机制,安排230名县级医院骨干人员到三级医院进修学习,发展面向农村及边远地区的远程诊疗系统。(省卫生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编办、省人社厅、省财政厅负责)

(四)统筹推进相关领域改革。

17.提高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均等化水平。

(1)继续做好10类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着力提高服务质量、居民知晓率和满意度。城乡居民健康档案规范化电子建档率达到60%以上,高血压、糖尿病患者规范化管理人数分别达到115万、32万。将排查发现的所有重性精神病患者纳入管理范围。加强国家免疫规划疫苗接种工作。提高流动人口以及农村留守儿童和老人公共卫生服务可及性。加强健康促进与教育,倡导健康的生活方式,引导科学就医和安全合理用药。(省卫生厅、省财政厅负责)

(2)继续实施重大公共卫生项目,做好传染病、慢性病、职业病、重性精神病、重大地方病等严重危害群众健康的疾病防治。完善专业公共卫生服务网络,继续支持农村院前急救体系和县级卫生监督机构建设,加强重大疾病防控和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能力建设。(省卫生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负责)

18.推进医疗资源结构优化和布局调整。

(1)制定并严格执行区域卫生规划,明确省、市、县卫生资源配置标准,新增医疗卫生资源优先考虑社会资本。强化区域卫生规划约束力,每千常住人口医疗卫生机构床位数达到4张的,原则上不再扩大公立医院规模,严格病床、设备、人员准入制度。(省卫生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负责)

(2)加强医疗服务体系薄弱环节建设,支持医疗机构临床重点专科建设。加强省级儿童专科医院和市、县级综合医院儿科建设。启动边远地区市级综合医院建设。加强医疗卫生信息技术标准化建设,促进信息技术与管理、诊疗规范和日常监管有效融合。(省发展改革委、省卫生厅、省财政厅负责)

19.创新卫生人才培养使用制度。

(1)加大护士、养老护理员、药师、儿科医师,以及精神卫生、院前急救、卫生应急、卫生监督、医院和医保管理人员等紧缺人才和高层次人才的培养。出台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制度的指导意见,加快建立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制度。(省卫生厅、省教育厅、省人社厅、省财政厅负责)

(2)推进医师多点执业。出台医师多点执业实施细则,鼓励具备行医资格的人员申请多个地点执业,完善执业医师注册、备案、考核、评价、监管政策,建立医师管理档案。建立健全医疗执业保险和医疗纠纷处理机制。(省卫生厅负责)

20.推进药品生产流通领域改革。

(1)改革药品价格形成机制,选取临床使用量较大的药品,依据主导企业成本,参考药品集中采购价格和零售药店销售价等市场交易价格制定最高零售指导价格。完善进口药品、高值医用耗材的价格管理。(省发展改革委负责)

(2)完善医药产业发展政策,规范生产流通秩序。推动医药企业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和医药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发展药品现代物流和连锁经营,提高农村和边远地区药品配送能力。促进药品生产、流通企业跨地区、跨所有制的收购兼并和联合重组。鼓励零售药店发展,并按规定配备执业药师或药学技术人员。(省工信委、省商务厅、省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

(3)完善药品质量标准,提高仿制药质量水平。实施新修订的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定期发布药品质量公告。严厉查处制售假劣药品等违法行为,严厉打击“挂靠”、“走票”等出租出借证照,以及买卖税票、发布虚假药品广告等违法违规活动。(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省工信委负责)

21.健全医药卫生监管体制。

(1)加强医疗费用监管控制。将次均费用和总费用增长率、住院床日以及药占比等控制管理目标纳入公立医院目标管理责任制和绩效考核范围,加强对费用增长速度较快疾病诊疗行为的重点监控。及时查处为追求经济利益的不合理用药、用材和检查及重复检查等行为。加强医疗服务收费和药品价格监督检查。(省卫生厅、省人社厅、省发展改革委负责)

(2)加强卫生全行业监管。研究建立科学的医疗机构分类评价体系。加强医疗服务安全质量监管,加强处方点评和药品使用管理,规范医疗器械临床使用和安全管理。依法严厉打击非法行医,严肃查处药品招标采购、医保报销等关键环节和医疗服务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建立信息公开、社会多方参与的监管制度,鼓励行业协会等社会组织和个人对医疗机构进行独立评价和监督。加强行业自律和医德医风建设。(省卫生厅、省人社厅、省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

三、保障措施

(一)强化目标责任制。建立健全责任制和问责制,省政府与各市州政府签订责任书。各市州政府主要领导对本地区医改工作负总责,分管常务工作和卫生工作的领导具体抓,形成各成员单位分工负责、密切配合的强有力实施机制。各有关部门、各市州要层层分解任务,层层落实责任,2012年6月底前完成各项任务分解,作出具体安排。

(二)强化财力保障措施。各级政府要积极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加大投入力度,将年度医改任务所需资金纳入财政预算,并按时足额拨付到位。在安排年度卫生投入预算时,要切实落实“政府卫生投入增长幅度高于经常性财政支出增长幅度,政府卫生投入占经常性财政支出的比重逐步提高”的要求,各市州2012年医改投入要明显高于2011年。加大省级财政对困难地区的专项转移支付力度。各级财政部门在向政府汇报预决算草案时要就卫生投入情况进行专门说明。加强资金监督管理,将项目执行和资金使用绩效作为医改责任制的重要考核内容,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三)强化绩效考核。省医改领导小组办公室要会同有关部门和市州进一步加强对医改实施进展情况和效果的监测评估,实行按月通报、按季考核、全年评估的绩效考核机制。要继续加强定期督导,及时发现医改实施中存在的问题,研究解决并督促整改。要加强分类指导,采取分片包干、蹲点督促和约谈通报等多种方式强化组织实施。

(四)强化宣传引导。要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健全部门、地方医改宣传沟通协调机制,加强主动引导和正面宣传,深入挖掘典型经验,采取贴近群众、深入基层的方式展示改革成效、扩大宣传效果。要及时发布医改进展情况,完善舆情核实机制,主动接受新闻媒体监督,解答和回应社会关心的问题。要调动各方参与医改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充分发挥医务人员主力军作用,为深化改革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和社会环境。主题词:卫生 医疗 体制改革△ 通知

抄 送:省委办公厅,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省政协办公厅,省委宣传部,省编办。

第二篇: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12年主要工作安排的通知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12年主要工作安排的通知

鲁政办发〔2012〕3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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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山东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12年主要工作安排》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二○一二年五月十九日

山东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 2012年主要

工作安排

2012年是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以下简称医改)承前启后的关键一年,也是全面实施《山东省“十二五”期间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规划暨实施方案》的开局之年。为明确任务目标,落实工作责任,巩固扩大医改成果,持续深入推进医改,现提出2012年医改主要工作安排如下:

一、总体要求 

深入贯彻落实《中共山东省委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中发„2009‟6号文件精神进一步深化我省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鲁发„2009‟16号)精神,以建设符合我国国情的基本医疗卫生制度为核心,坚持把基本医疗卫生制度作为公共产品向全民提供的核心理念,坚持保基本、强基层、建机制的基本原则,坚持统筹安排、突出重点、循序推进的基本路径,保持医改基本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着力在加快健全全民医保体系、巩固完善基本药物制度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运行新机制、积极推进公立医院改革三个方面取得重点突破,统筹推进相关领域改革,保持医改良好势头,逐步实现从打好基础向提升质量的转变、从形成框架向制度建设的转变、从试点探索向全面推进的转变,为全面实现“十二五”阶段性改革目标奠定坚实基础。

二、工作任务

(一)加快健全全民医保体系。

1.巩固扩大基本医保覆盖面。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职工医保)、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简称新农合)三项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率稳定在97%以上。重点做好农民工、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从业人员、灵活就业人员以及学生、学龄前儿童和新生儿参保管理工作。继续推进关闭破产企业退休人员和困难企业职工等困难群体参保工作。继续做好国有企业职工医疗保险纳入属地职工医保统筹工作。(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卫生厅、教育厅、国资委分别负责) 2.继续提高基本医疗保障水平。

(1)政府对新农合和城镇居民医保补助标准提高到每人每年240元,个人缴费水平相应提高,人均筹资达到300元左右。(省财政厅、卫生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

(2)职工医保、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政策范围内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分别提高到当地职工年平均工资的6倍以上、当地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的6倍以上、全国农民年人均纯收入的8倍以上,且均不低于6万元。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支付比例分别达到70%以上和75%左右,逐步缩小与实际住院费用支付比例之间的差距,门诊统筹支付比例进一步提高。探索通过个人账户调整等方式逐步建立职工医保门诊统筹。(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卫生厅分别负责)

3.改革医保支付制度。

(1)积极推行按人头付费、按病种付费、按床日付费、总额预付等支付方式改革,逐步覆盖统筹区域内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加强付费总额控制,建立医疗保险对统筹区域内医疗费用增长的制约机制,制定医疗保险基金支出总体控制目标并分解到定点医疗机构,与付费标准相挂钩。积极推动建立医保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的谈判机制和购买服务的付费机制,通过谈判确定服务范围、支付方式、支付标准和服务质量要求。结合支付方式改革,探索对个人负担的控制办法。逐步将医疗机构总费用和次均(病种)医疗费用增长控制和个人负担控制情况,以及医疗服务质量列入医保评价体系。(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卫生厅分别负责)

(2)完善差别支付机制,支付比例进一步向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倾斜,鼓励使用中医药服务,引导群众首诊到基层。将符合条件的私人诊所等非公立医疗机构和零售药店纳入医保定点范围。(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卫生厅分别负责)(3)加强医保对医疗服务行为的监管,完善监控管理机制,逐步建立医保对医疗服务的实时监控系统,逐步将医保对医疗机构医疗服务的监管延伸到对医务人员医疗服务行为的监管。建立定点医疗机构、医疗保险执业医师信用档案制度。建立联合反欺诈机制,加大对骗保欺诈行为的处罚力度,并及时公开相关信息。(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卫生厅分别负责)

4.进一步加大医疗救助力度。

(1)加大救助资金投入,筑牢医疗保障底线。救助范围从低保家庭成员、五保户扩大到低收入重病患者、重度残疾人以及低收入家庭老年人等困难群体,资助其参加城镇居民医保或新农合。提高救助水平,取消医疗救助起付线,稳步提高封顶线,对救助对象政策范围内住院自负医疗费用救助比例进一步提高。(省民政厅、财政厅负责)

(2)研究建立疾病应急救助基金。通过政府出资、社会捐赠等多渠道筹资建立基金,解决无费用负担能力和无主病人发生的应急医疗救治费用。抓紧制定基金管理办法。(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卫生厅负责) 5.探索建立大病保障机制。

(1)研究制定重特大疾病保障办法,积极探索利用基本医保基金购买商业大病保险或建立补充保险等方式,有效提高重特大疾病保障水平,切实解决重特大疾病患者因病致贫的问题。做好基本医保、医疗救助、商业保险等的衔接。(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卫生厅、山东保监局、民政厅负责)

(2)制定出台新农合重大疾病医疗保障政策,全面推开尿毒症、儿童白血病、儿童先天性心脏病、乳腺癌、宫颈癌、重性精神疾病、耐多药肺结核、艾滋病机会性感染等8类大病保障,将肺癌、食道癌、胃癌、结肠癌、直肠癌、慢性粒细胞白血病、急性心肌梗塞、脑梗死、血友病、Ⅰ型糖尿病、甲亢、唇腭裂等12类大病纳入保障和救助试点范围。(省卫生厅、民政厅、财政厅负责) 6.提高基本医保经办管理水平。

(1)积极推广医保就医“一卡通”,方便参保人员就医。基本实现参保人员统筹区域内和省内医疗费用异地即时结算,加快推进以异地安置退休人员为重点的跨省医疗费用异地即时结算。稳步推进职工医保制度内跨区域转移接续,加强各项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衔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卫生厅分别负责)

(2)加强医保基金收支管理,新农合和城镇居民医保基金坚持当年收支平衡原则,结余过多的结合实际重点提高高额医疗费用支付水平,使基金既不沉淀过多,也不出现透支;职工医保结余过多的地方要采取有效办法把结余逐步降到合理水平。(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卫生厅分别负责)

(3)探索整合职工医保、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制度管理职能和经办资源,完善基本医保管理和经办运行机制。有条件的地区探索建立城乡统筹的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省编办、发展改革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卫生厅负责)(4)在确保基金安全和有效监管的前提下,鼓励以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委托具有资质的商业保险机构经办各类医疗保障管理服务。(省卫生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山东保监局负责)

7.大力发展商业健康保险。完善商业健康保险产业政策,鼓励商业保险机构发展基本医保之外的健康保险产品,满足多样化的健康需求。鼓励企业、个人参加商业健康保险及多种形式的补充保险,制定落实税收等相关优惠政策。(省发展改革委、山东保监局、财政厅负责)

(二)巩固完善基本药物制度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运行新机制。

1.巩固完善基本药物制度。

(1)扩大基本药物制度实施范围。巩固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成果,落实基本药物全部配备使用和医保支付政策。有序推进村卫生室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在纳入省统一规划设置的村卫生室全面推行基本药物制度的基础上,积极创造条件,逐步将其他符合省规划要求的村卫生室纳入基本药物制度实施范围,同步落实对乡村医生的各项补助和支持政策。将符合区域卫生规划,且已承担基本医疗和公共卫生服务职能的公立医院、国有企业等单位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全部纳入基本药物制度实施范围,同步落实政府购买服务等相关支持政策;对其他非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各地可结合实际,采取购买服务等方式将其纳入基本药物制度实施范围。鼓励公立医院和其他医疗机构优先使用基本药物,不断提高基本药物配备和使用比例。(省发展改革委、卫生厅、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2)规范基本药物采购机制。全面落实《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集中采购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鲁政办发„2010‟76号),坚持招采合一、量价挂钩、双信封制、集中支付、全程监控等政策。修订我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集中采购评审细则等配套文件,完善基本药物经济技术标评价指标体系,按采购周期开展新一轮基本药物采购工作。探索建立短缺药品监测机制,对用量小、临床必需的紧缺品种可采取招标定点生产等方式确保供应。建立全省基本药物集中采购使用管理信息系统,落实集中付款和供应配送政策,提高及时配送率。(省发展改革委、卫生厅、经济和信息化委、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

(3)规范省级增补药物目录。认真总结各地基本药物使用情况,结合国家基本药物目录的调整,研究调整优化省级增补药物目录,更好地适应群众基本用药需求。逐步规范基本药物剂型、规格和包装。(省卫生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

(4)加强基本药物质量监管。继续提高基本药物质量标准,对基本药物实行全品种覆盖抽验和电子监管,提高对基本药物从生产到使用全过程监管能力。(省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

2.深化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1)建立完善稳定长效的多渠道补偿机制,确保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正常运转。各级政府要将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专项补助以及经常性收支差额补助纳入财政预算并及时足额落实到位,实行先预拨后结算。全面落实一般诊疗费及医保支付政策。落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承担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经费。(省财政厅、发展改革委、卫生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

(2)深化编制和人事制度改革。合理确定县域内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人员编制总量,根据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服务功能定位和发展需要实行动态调整。落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法人自主权,全面实行聘用制度和岗位管理制度,重点选聘好院长并建立任期目标责任制。(省编办、卫生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

(3)完善绩效分配机制。坚持多劳多得、优绩优酬,收入分配重点向关键岗位、业务骨干和作出突出贡献的人员倾斜。在平稳实施绩效工资的基础上,有条件的地方可适当提高奖励性绩效工资的比例,合理拉开收入差距。要按时足额发放绩效工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收支结余部分可按规定用于改善福利待遇,调动医务人员积极性。(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卫生厅、财政厅负责)

(4)加快清理化解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认真细致做好债务核实和锁定工作,多渠道筹集并落实化债资金,按时完成债务剥离和债务化解工作,坚决制止发生新债。(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卫生厅负责) 3.提高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服务能力。

(1)按照填平补齐的原则,继续加大支持乡镇卫生院标准化建设的力度。(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卫生厅负责)(2)加快推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信息化建设,建立涵盖基本药物供应使用、居民健康管理、基本医疗服务、绩效考核等基本功能的基层医疗卫生信息系统,统一技术信息标准,实现与基本医保等信息互联互通,提高基层医疗卫生服务规范化水平。(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卫生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

(3)加强以全科医生为重点的基层人才队伍建设。积极推进全科医生制度建设,开展全科医生规范化培养,安排400名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在岗人员进行全科医生转岗培训,按要求组织实施全科医生特设岗位项目,完善落实鼓励全科医生长期在基层服务的政策,力争实现每个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和乡镇卫生院都有合格的全科医生。继续加强全科医生临床培训基地建设。严格按照国家下达的投资计划,建设全科医生临床培养基地,认真组织实施,确保各地配套资金及时足额到位,按时竣工投入使用。继续加强基层医疗卫生人员在岗培训,重点开展具有全科医学特点、促进基本药物使用等针对性和实用性强的培训项目。(省卫生厅、发展改革委、教育厅、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编办负责)(4)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开展全科医生执业方式和服务模式改革试点,推行全科医生(团队)与居民建立稳定的契约服务关系。鼓励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提供中医药等适宜技术和服务。建立健全分级诊疗、双向转诊制度,积极推进基层首诊负责制试点。(省卫生厅、发展改革委、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

4.筑牢农村医疗卫生服务网底。

(1)采取公建民营、政府补助等多种方式,对村卫生室的房屋建设、设备购置给予扶持。将村卫生室纳入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信息化建设和管理范围。落实乡村医生的多渠道补偿、养老政策。(省卫生厅、发展改革委、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2)加强乡村医生培训和后备力量建设。对在村卫生室执业的乡村医生每年免费培训不少于两次,累计培训时间不低于60学时。采取本地人员定向培养等多种方式充实乡村医生队伍,确保每个村卫生室都有乡村医生。(省卫生厅、财政厅负责)

(3)加强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对乡村医生和村卫生室的行业管理,重点强化服务行为监管。积极推进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一体化管理。(省卫生厅、发展改革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

(三)积极推进公立医院改革。以县级医院为重点,统筹推进公立医院(含国有企业所办医院)管理体制、补偿机制、人事管理、收入分配、药品供应、价格机制等综合改革,选择在30个县(市)开展县级医院综合改革试点,鼓励各地因地制宜探索具体模式。拓展深化城市公立医院改革试点工作。1.加快推进县级公立医院改革试点。

(1)改革补偿机制。采取调整医药价格、改革医保支付方式和落实政府办医责任等综合措施和联动政策,破除“以药补医”机制。将公立医院补偿由服务收费、药品加成收入和财政补助三个渠道改为服务收费和财政补助两个渠道。医院由此减少的合理收入或形成的亏损通过调整医疗技术服务价格、增加政府投入等途径予以补偿。调整后的医疗技术服务收费按规定纳入医保支付范围。增加的政府投入,省级财政结合中央支持给予适当补助,市、县级财政要按实际情况调整支出结构,切实加大投入。(省卫生厅、物价局、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

(2)调整医药价格。取消药品加成政策。提高诊疗费、手术费、护理费等医疗技术服务价格。降低大型设备检查价格,政府投资购置的公立医院大型设备按扣除折旧后的成本制定检查价格。(省物价局、卫生厅负责)

实行试点公立医院药品集中采购,按照招采合一、量价挂钩、单一货源承诺、双信封制的要求带量采购基本药物。稳步开展高值医用耗材集中采购。通过压缩药品和高值医用耗材采购中间环节和费用,着力降低虚高价格。(省卫生厅、监察厅负责)

(3)发挥医保的补偿和监管作用。同步推进总额预付、按人头付费、按病种付费等复合支付方式,通过购买服务对医疗机构给予及时合理补偿,引导医疗机构主动控制成本、规范诊疗行为、提高服务质量。严格考核基本医保药品目录使用率及自费药品控制率等指标,控制或降低群众个人负担。(省卫生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分别负责)

(4)落实政府办医责任。落实政府对公立医院的基本建设和设备购置、重点学科发展、公共卫生服务、符合国家规定的离退休人员费用和政策性亏损补贴等投入政策。(省财政厅、发展改革委、卫生厅负责)

合理确定公立医院(含国有企业医院)数量和布局,严格控制建设标准、规模和设备配备。禁止公立医院举债建设。(省卫生厅、发展改革委、财政厅、编办、国资委负责)

(5)加快建立现代医院管理制度。按照政事分开、管办分开的要求,落实县级公立医院经营管理和用人自主权。探索建立理事会、董事会、管委会等多种形式的公立医院法人治理结构,公立医院功能定位、发展规划、财政预决算、重大业务、章程拟定和修改等权力由政府办医主体或理事会等行使。探索开展县级公立医院绩效考核,考核结果作为确定单位预算、院长聘用、奖惩、绩效工资总量核定的重要依据。(省卫生厅、发展改革委、编办、财政厅负责) 建立完善院长负责制和任期目标责任考核制度。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人不得兼任公立医院领导职务。继续深化人事制度改革,逐步推进公立医院医务人员养老等社会保障服务社会化。(省卫生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

(6)完善医院内部分配激励机制。健全以服务质量、数量和患者满意度为核心的内部分配机制,体现多劳多得、优绩优酬。提高人员经费支出占业务支出的比例,提高医务人员待遇。院长及医院管理层薪酬由政府办医主体或授权理事会确定,与所在单位工作人员的绩效工资水平保持合理关系。严禁将医务人员个人收入与医院的药品和检查收入挂钩。(省卫生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负责) 2.拓展深化城市公立医院改革试点。加快推进潍坊市和东营市公立医院改革试点,围绕政事分开、管办分开、医药分开、营利性和非营利性分开,以破除“以药补医”机制为关键环节,以改革补偿机制和建立现代医院管理制度为抓手,深化体制机制创新,提高服务质量和运行效率,尽快形成两市改革的基本经验。研究探索采取设立专门管理机构等多种形式确定政府办医机构,履行政府举办公立医院的职能。在事业单位考核委员会的指导下,探索开展城市公立医院绩效考核工作。根据改革需要,在绩效工资分配、定价、药品采购等方面给予试点地区一定自主权。(省卫生厅、发展改革委、编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物价局、教育厅、国资委负责)

3.大力发展非公立医疗机构。

(1)尽快出台鼓励社会资本举办发展医疗机构的实施细则,细化并落实鼓励社会资本办医的各项政策,支持举办发展一批非公立医疗机构。卫生等有关部门要限期清理修改相关政策文件。进一步开放医疗服务市场,放宽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的准入范围,积极引进有实力的企业、境外优质医疗资源、社会慈善力量、基金会、商业保险机构等举办医疗机构,对举办发展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给予优先支持。扩大境外资本独资举办医疗机构试点范围。鼓励具有资质的人员(包括港、澳、台地区)依法开办诊所。进一步改善执业环境,落实价格、税收、医保定点、土地、重点学科建设、职称评定等方面政策,有条件的地方可对社会资本举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予以补助。积极发展医疗服务业,鼓励非公立医疗机构向高水平、规模化的大型医疗集团和康复医疗机构发展。(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卫生厅、商务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物价局、民政厅负责)

(2)鼓励公立医院资源丰富的地区引导社会资本以多种方式参与包括国有企业所办医院在内的部分公立医院改制重组。鼓励社会资本对部分公立医院进行多种形式的公益性支持。(省卫生厅、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国资委负责) 4.全面开展便民惠民服务。

(1)以病人为中心、以服务为导向,简化挂号、就诊、检查、收费、取药等医疗服务流程,积极推进区域统一预约挂号平台建设,普遍实行预约诊疗,开展“先诊疗、后结算”,改善就医环境,明显缩短病人等候时间,方便群众就医。大力推广优质护理,倡导志愿者服务。(省卫生厅负责)

(2)大力推行临床路径,加强质量控制。开展单病种质量控制,规范医疗行为。继续开展抗菌药物临床应用专项整治活动。以电子病历和医院管理为核心,推进公立医院信息化建设。医疗机构检验对社会开放,检查设备和技术人员应当符合法定要求或具备法定资格,实现检查结果互认。(省卫生厅负责)

5.提升县级医院服务能力。加强县级医院以人才、技术、重点专科为核心的能力建设,每个县重点办好1-2所县级医院(含县中医院),提高县域内就诊率,降低县外转出率。启动实施县级医院设立特设岗位,引进急需高层次人才。巩固深化城市医院对口支援县级医院的长期合作帮扶机制,安排110名县级医院骨干人员到三级医院进修学习,发展面向农村及边远地区的远程诊疗系统。(省卫生厅、发展改革委、编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负责)

(四)统筹推进相关领域改革。1.提高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均等化水平。

(1)继续做好10类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着力提高服务质量、居民知晓率和满意度。城乡居民健康档案规范化电子建档率达到60%以上,高血压、糖尿病患者规范化管理人数分别达到503万、148万。将排查发现的所有重性精神病患者纳入管理范围。加强国家免疫规划疫苗接种工作,以乡镇为单位,儿童预防接种建证率达到95%以上,纳入国家免疫规划的疫苗适龄儿童接种率达到90%以上。提高流动人口以及农村留守儿童和老人公共卫生服务可及性。加强健康促进与教育,倡导健康的生活方式,引导科学就医和安全合理用药。(省卫生厅、财政厅负责)

(2)继续实施重大公共卫生项目,做好传染病、慢性病、职业病、重性精神病、重大地方病等严重危害群众健康的疾病防治。完善专业公共卫生服务网络,继续支持农村院前急救体系和县级卫生监督机构建设,加强重大疾病防控和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能力建设。(省卫生厅、发展改革委、财政厅负责)

2.推进医疗资源结构优化和布局调整。

(1)修订全省卫生资源配置标准,明确省、市、县卫生资源配置标准,新增医疗卫生资源优先考虑社会资本。每千常住人口医疗卫生机构床位数达到4张的,原则上不再扩大公立医院规模。(省卫生厅、发展改革委、编办、财政厅负责)

(2)加强医疗服务体系薄弱环节建设,支持医疗机构临床重点专科建设。加强儿童专科医院和综合医院儿科建设。加强医疗卫生信息技术标准化建设,促进信息技术与管理、诊疗规范和日常监管有效融合。(省发展改革委、卫生厅、财政厅负责)

3.创新卫生人才培养使用制度。

(1)加大护士、养老护理员、药师、儿科医师,以及精神卫生、院前急救、卫生应急、卫生监督、医院和医保管理人员等紧缺人才和高层次人才的培养。出台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制度的指导意见,加快建立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制度。(省卫生厅、教育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负责)

(2)推进医师多点执业。出台医师多点执业实施细则,鼓励具备行医资格的人员申请多个地点执业,完善执业医师注册、备案、考核、评价、监管政策,建立医师管理档案。建立健全医疗执业保险和医疗纠纷处理机制。及时依法调处医患纠纷,严厉打击医闹等扰乱医院正常工作秩序的行为。(省卫生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 4.推进药品生产流通领域改革。

(1)改革药品价格形成机制,选取临床使用量较大的药品,依据主导企业成本,参考药品集中采购价格和零售药店销售价等市场交易价格制定最高零售指导价格。完善进口药品、高值医用耗材的价格管理。(省物价局负责)

(2)完善医药产业发展政策,规范生产流通秩序。推动医药企业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和医药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发展药品现代物流和连锁经营,提高农村和边远地区药品配送能力。促进药品生产、流通企业跨地区、跨所有制的收购兼并和联合重组。鼓励零售药店发展,并按规定配备执业药师。(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商务厅、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

(3)完善药品质量标准,提高仿制药质量水平。实施新修订的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和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定期发布药品质量公告。严厉查处制售假药等违法行为,严厉打击“挂靠”、“走票”等出租出借证照,以及买卖税票、发布虚假药品广告等违法违规活动。(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经济和信息化委负责)

5.健全医药卫生监管体制。

(1)加强医疗费用监管控制。将次均费用和总费用增长率、住院床日以及药占比等控制管理目标纳入公立医院目标管理责任制和绩效考核范围,加强对费用增长速度较快疾病诊疗行为的重点监控。及时查处为追求经济利益的不合理用药、用材和检查及重复检查等行为。加强医疗服务收费和药品价格监督检查。(省卫生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物价局负责)(2)加强卫生全行业监管。研究建立科学的医疗机构分类评价体系。加强医疗服务安全质量监管,加强处方点评和药品使用管理,规范医疗器械临床使用和安全管理。依法严厉打击非法行医,严肃查处药品招标采购、医保报销等关键环节和医疗服务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建立信息公开、社会多方参与的监管制度,鼓励行业协会等社会组织和个人对医疗机构进行独立评价和监督。探索开展公立医院信用等级评价工作,提高医院诚信度。加强行业自律和医德医风建设。(省卫生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食品药品监管局、编办负责)

三、保障措施

(一)强化目标责任制。

建立健全责任制和问责制,省政府与各市政府、省直有关部门签定责任书。牵头部门对牵头任务全省范围内的完成情况负总责,要及时将任务分解到各地,制定进度计划,加强督促指导。各市政府主要领导对本地区医改工作负总责,分管常务工作和卫生工作的领导具体抓,形成各成员单位分工负责、密切配合的强有力实施机制。各有关部门、各市要层层抓落实,做到任务到人、责任到人。2012年6月15日前完成各项任务分解,并作出具体安排。

(二)强化财力保障措施。

各地要积极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加大投入力度,切实保障医改任务所需资金纳入财政预算,并按时足额拨付到位。在安排卫生投入预算时,要切实落实“政府卫生投入增长幅度高于经常性财政支出增长幅度,政府卫生投入占经常性财政支出的比重逐年提高”的要求,各市2012年医改投入要明显高于2011年。要加大对困难地区的专项转移支付力度。各级财政部门在向政府汇报预决算草案时要就卫生投入情况进行专门说明。加强资金监督管理,将项目执行和资金使用绩效作为医改责任制的重要考核内容,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三)强化绩效考核。

省医改领导小组办公室要会同有关部门和各地进一步加强对医改实施进展情况和效果的监测评估,实行按月通报、按季考核、全年评估的绩效考核机制。要继续加强定期督导,及时发现医改实施中存在的问题,研究解决并督促地方进行整改。要加强分类指导,采取分片包干、蹲点督促和约谈通报等多种方式强化组织实施。省政府办公厅将对医改任务落实情况适时开展督促检查。

(四)强化人员培训和舆论引导。

采取多种方式,积极开展医改培训工作,提高各级干部医改政策水平和改革执行力,更好地承担各项医改任务;健全医改宣传沟通协调机制,加强主动引导和正面宣传,深入挖掘典型经验,大力宣传医改成效,增强人民群众对改革的信心。要完善舆情核实机制,主动接受新闻媒体监督,解答和回应社会关心的问题。要调动各方参与医改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充分发挥医务人员主力军作用,为深化改革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和社会环境。

第三篇: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12年主要工作安排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

2012年主要工作安排的通知

国办发〔2012〕2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有关部门:

《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12年主要工作安排》已经国务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国务院办公厅

二○一二年四月十四日

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12年主要工作安排

2012年是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以下简称医改)承前启后的关键一年,也是全面实施“十二五”期间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规划暨实施方案的开局之年。为明确任务目标,落实工作责任,巩固扩大医改成果,持续深入推进医改,现提出2012年医改主要工作安排如下:

一、总体要求

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09〕6号)和《国务院关于印发“十二五”期间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规划暨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发〔2012〕11号)精神,以建设符合我国国情的基本医疗卫生制度为核心,坚持把基本医疗卫生制度作为公共产品向全民提供的核心理念,坚持保基本、强基层、建机制的基本原则,坚持预防为主、以农村为重点、中西医并重的方针,保持医改基本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着力在加快健全全民医保体系、巩固完善基本药物制度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运行新机制、积极推进公立医院改革三个方面取得重点突破,统筹推进相关领域改革,保持医改良好势头,为实现“十二五”阶段性改革目标奠定坚实基础。

二、工作任务

(一)加快健全全民医保体系。

1.巩固扩大基本医保覆盖面。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职工医保)、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简称新农合)三项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率稳定在95%。重点做好农民工、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从业人员、灵活就业人员以及学生、学龄前儿童和新生儿参保管理工作。继续推进关闭破产企业退休人员和困难企业职工等困难群体参保工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卫生部分别负责)

2.继续提高基本医疗保障水平。

(1)政府对新农合和城镇居民医保补助标准提高到每人每年240元,个人缴费水平相应提高,人均筹资达到300元左右。(财政部、卫生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负责)

(2)职工医保、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政策范围内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分别提高到当地职工年平均工资的6倍以上、当地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的6倍以上、全国农民年人均纯收入的8倍以上,且均不低于6万元。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支付比例分别达到70%以上和75%左右,逐步缩小与实际住院费用支付比例之间的差距,门诊统筹支付比例进一步提高。探索通过个人账户调整等方式逐步建立职工医保门诊统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卫生部分别负责)

3.改革医保支付制度。

(1)积极推行按人头付费、按病种付费、按床日付费、总额预付等支付方式改革,逐步覆盖统筹区域内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加强付费总额控制,建立医疗保险对统筹区域内医疗费用增长的制约机制,制定医疗保险基金支出总体控制目标并分解到定点医疗机构,与付费标准相挂钩。积极推动建立医保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的谈判机制和购买服务的付费机制,通过谈判确定服务范围、支付方式、支付标准和服务质量要求。结合支付方式改革,探索对个人负担的控制办法。逐步将医疗机构总费用和次均(病种)医疗费用增长控制和个人负担控制情况,以及医疗服务质量列入医保评价体系。(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卫生部分别负责)

(2)完善差别支付机制,支付比例进一步向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倾斜,鼓励使用中医药服务,引导群众首诊到基层。将符合条件的私人诊所等非公立医疗机构和零售药店纳入医保定点范围。(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卫生部分别负责)

(3)加强医保对医疗服务行为的监管,完善监控管理机制,逐步建立医保对医疗服务的实时监控系统,逐步将医保对医疗机构医疗服务的监管延伸到对医务人员医疗服务行为的监管。建立联合反欺诈机制,加大对骗保欺诈行为的处罚力度,并及时公开相关信息。(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卫生部分别负责)

4.进一步加大医疗救助力度。

(1)加大救助资金投入,筑牢医疗保障底线。救助范围从低保家庭成员、五保户扩大到低收入重病患者、重度残疾人以及低收入家庭老年人等困难群体,资助其参加城镇居民医保或新农合。提高救助水平,取消医疗救助起付线,稳步提高封顶线,对救助对象政策范围内住院自负医疗费用救助比例进一步提高。(民政部、财政部负责)

(2)研究建立疾病应急救助基金。通过政府出资、社会捐赠等多渠道筹资建立基金,解决无费用负担能力和无主病人发生的应急医疗救治费用。抓紧制定基金管理办法。(发展改革委、财政部负责)

5.探索建立大病保障机制。

(1)研究制定重特大疾病保障办法,积极探索利用基本医保基金购买商业大病保险或建立补充保险等方式,有效提高重特大疾病保障水平,切实解决重特大疾病患者因病致贫的问题。做好基本医保、医疗救助、商业保险等的衔接。(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卫生部、保监会、民政部负责)

(2)全面推开尿毒症、儿童白血病、儿童先天性心脏病、乳腺癌、宫颈癌、重性精神疾病、耐多药肺结核、艾滋病机会性感染等8类大病保障,将肺癌、食道癌、胃癌、结肠癌、直肠癌、慢性粒细胞白血病、急性心肌梗塞、脑梗死、血友病、Ⅰ型糖尿病、甲亢、唇腭裂等12类大病纳入保障和救助试点范围。(卫生部、民政部、财政部负责)

6.提高基本医保经办管理水平。

(1)积极推广医保就医“一卡通”,方便参保人员就医。基本实现参保人员统筹区域内和省内医疗费用异地即时结算,加快推进以异地安置退休人员为重点的跨省医疗费用异地即时结算。稳步推进职工医保制度内跨区域转移接续,加强各项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衔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卫生部分别负责)

(2)加强医保基金收支管理,新农合和城镇居民医保基金坚持当年收支平衡原则,结余过多的结合实际重点提高高额医疗费用支付水平,使基金既不沉淀过多,也不出现透支;职工医保结余过多的地方要采取有效办法把结余逐步降到合理水平。(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卫生部分别负责)

(3)探索整合职工医保、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制度管理职能和经办资源,完善基本医保管理和经办运行机制。有条件的地区探索建立城乡统筹的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中央编办、发展改革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卫生部负责)

(4)在确保基金安全和有效监管的前提下,鼓励以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委托具有资质的商业保险机构经办各类医疗保障管理服务。(卫生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保监会负责)

7.大力发展商业健康保险。

完善商业健康保险产业政策,鼓励商业保险机构发展基本医保之外的健康保险产品,满足多样化的健康需求。鼓励企业、个人参加商业健康保险及多种形式的补充保险,制定落实税收等相关优惠政策。(发展改革委、保监会、财政部负责)

(二)巩固完善基本药物制度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运行新机制。

8.巩固完善基本药物制度。

(1)扩大基本药物制度实施范围。巩固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成果,落实基本药物全部配备使用和医保支付政策。有序推进村卫生室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同步落实对乡村医生的各项补助和支持政策。对非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各地政府可结合实际,采取购买服务的方式将其纳入基本药物制度实施范围。鼓励公立医院和其他医疗机构优先使用基本药物。(发展改革委、卫生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负责)

(2)规范基本药物采购机制。全面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建立和规范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采购机制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0〕56号),坚持招采合一、量价挂钩、双信封制、集中支付、全程监控等政策。完善基本药物质量综合评价指标体系。对基本药物中的独家品种、经多次集中采购价格基本稳定且市场供应充足的基本药物试行国家统一定价。探索建立短缺药品监测机制,对用量小、临床必需的紧缺品种可采取招标定点生产等方式确保供应。建立省级基本药物集中采购使用管理信息系统,落实集中付款和供应配送政策,提高及时配送率。(发展改革委、卫生部、工业和信息化部、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

(3)完善国家基本药物目录。认真总结各地基本药物使用情况,研究调整优化国家基本药物目录,更好地适应群众基本用药需求。逐步规范基本药物剂型、规格和包装。规范地方增补基本药物,增补药品严格执行基本药物制度相关政策。(卫生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中医药局、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

(4)加强基本药物质量监管。继续提高基本药物质量标准,对基本药物实行全品种覆盖抽验和电子监管,提高对基本药物从生产到使用全过程监管能力。(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

9.深化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

(1)建立完善稳定长效的多渠道补偿机制,确保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正常运转。中央财政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全面实施后对地方的经常性补助机制,并纳入预算安排。地方政府要将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专项补助以及经常性收支差额补助纳入财政预算并及时足额落实到位,实行先预拨后结算。全面落实一般诊疗费及医保支付政策。落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承担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经费。(财政部、发展改革委、卫生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负责)

(2)深化编制和人事制度改革。合理确定县域内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人员编制总量,根据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服务功能定位和发展需要实行动态调整。落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法人自主权,全面实行聘用制度和岗位管理制度,重点选聘好院长并建立任期目标责任制。(中央编办、卫生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负责)

(3)完善绩效分配机制。坚持多劳多得、优绩优酬,收入分配重点向关键岗位、业务骨干和作出突出贡献的人员倾斜。在平稳实施绩效工资的基础上,有条件的地方可适当提高奖励性绩效工资的比例,合理拉开收入差距。要按时足额发放绩效工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收支结余部分可按规定用于改善福利待遇,调动医务人员积极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卫生部、财政部负责)

(4)加快清理化解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认真细致做好债务核实和锁定工作,多渠道筹集并落实化债资金,按时完成债务剥离和债务化解工作,坚决制止发生新债。(财政部、卫生部、发展改革委负责)

10.提高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服务能力。

(1)按照填平补齐的原则,继续加大支持乡镇卫生院标准化建设的力度。(发展改革委、卫生部负责)

(2)加快推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信息化建设,建立涵盖基本药物供应使用、居民健康管理、基本医疗服务、绩效考核等基本功能的基层医疗卫生信息系统,统一技术信息标准,实现与基本医保等信息互联互通,提高基层医疗卫生服务规范化水平。(发展改革委、卫生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负责)

(3)加强以全科医生为重点的基层人才队伍建设。积极推进全科医生制度建设,开展全科医生规范化培养,继续为中西部乡镇卫生院和基层部队招收5000名以上定向免费医学生,安排1.5万名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在岗人员进行全科医生转岗培训,实施2万名全科医生特设岗位项目,完善落实鼓励全科医生长期在基层服务的政策,力争实现每个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和乡镇卫生院都有合格的全科医生。支持100个左右全科医生临床培训基地建设。中央财政继续支持中西部地区加强基层医疗卫生人员在岗培训,重点开展具有全科医学特点、促进基本药物使用等针对性和实用性强的培训项目,共培训62万人次。(卫生部、总后勤部卫生部、发展改革委、教育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中央编办负责)

(4)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开展全科医生执业方式和服务模式改革试点,推行全科医生(团队)与居民建立稳定的契约服务关系。鼓励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提供中医药等适宜技术和服务。建立健全分级诊疗、双向转诊制度,积极推进基层首诊负责制试点。(卫生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中医药局负责)

11.筑牢农村医疗卫生服务网底。

(1)采取公建民营、政府补助等多种方式,对村卫生室的房屋建设、设备购置给予扶持。将村卫生室纳入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信息化建设和管理范围。落实乡村医生的多渠道补偿、养老政策。(卫生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负责)

(2)加强乡村医生培训和后备力量建设。对在村卫生室执业的乡村医生每年免费培训不少于两次,累计培训时间不低于两周。采取本地人员定向培养等多种方式充实乡村医生队伍,确保每个村卫生室都有乡村医生。(卫生部、财政部负责)

(3)加强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对乡村医生和村卫生室的行业管理,重点强化服务行为监管。积极推进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一体化管理。(卫生部、发展改革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负责)

(三)积极推进公立医院改革。

以县级医院为重点,统筹推进公立医院管理体制、补偿机制、人事分配、药品供应、价格机制等综合改革,选择在300个左右县(市)开展县级医院综合改革试点,鼓励地方因地制宜探索具体模式。拓展深化城市公立医院改革试点工作。

12.加快推进县级公立医院改革试点。

(1)改革补偿机制。采取调整医药价格、改革医保支付方式和落实政府办医责任等综合措施和联动政策,破除“以药补医”机制。将公立医院补偿由服务收费、药品加成收入和财政补助三个渠道改为服务收费和财政补助两个渠道。医院由此减少的合理收入或形成的亏损通过调整医疗技术服务价格、增加政府投入等途径予以补偿。调整后的医疗技术服务收费按规定纳入医保支付范围。增加的政府投入由中央财政给予一定补助,地方财政要按实际情况调整支出结构,切实加大投入。(卫生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负责)

(2)调整医药价格。取消药品加成政策。提高诊疗费、手术费、护理费等医疗技术服务价格。降低大型设备检查价格,政府投资购置的公立医院大型设备按扣除折旧后的成本制定检查价格。(发展改革委、卫生部负责)

完善县级公立医院药品网上集中采购,积极推进药品带量采购和高值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压缩中间环节和费用,着力降低虚高价格。(卫生部、监察部负责)

(3)发挥医保的补偿和监管作用。同步推进总额预付、按人头付费、按病种付费等复合支付方式,通过购买服务对医疗机构给予及时合理补偿,引导医疗机构主动控制成本、规范诊疗行为、提高服务质量。严格考核基本医保药品目录使用率及自费药品控制率等指标,控制或降低群众个人负担。(卫生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分别负责)

(4)落实政府办医责任。落实政府对公立医院的基本建设和设备购置、重点学科发展、公共卫生服务、符合国家规定的离退休人员费用和政策性亏损补贴等投入政策。(财政部、发展改革委、卫生部负责)

合理确定公立医院(含国有企业医院)数量和布局,严格控制建设标准、规模和设备配备。禁止公立医院举债建设。(卫生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资委负责)

(5)加快建立现代医院管理制度。按照政事分开、管办分开的要求,落实县级公立医院经营管理和用人自主权。探索建立理事会等多种形式的公立医院法人治理结构,公立医院功能定位、发展规划、重大投资等权力由政府办医主体或理事会行使。(卫生部、发展改革委、中央编办负责)

建立完善院长负责制和任期目标责任考核制度。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人不得兼任公立医院领导职务。继续深化人事制度改革,逐步推进公立医院医务人员养老等社会保障服务社会化。(卫生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负责)

(6)完善医院内部分配激励机制。健全以服务质量、数量和患者满意度为核心的内部分配机制,体现多劳多得、优绩优酬。提高人员经费支出占业务支出的比例,提高医务人员待遇。院长及医院管理层薪酬由政府办医主体或授权理事会确定。严禁将医务人员个人收入与医院的药品和检查收入挂钩。(卫生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负责)

13.拓展深化城市公立医院改革试点。

围绕政事分开、管办分开、医药分开、营利性和非营利性分开,以破除“以药补医”机制为关键环节,以改革补偿机制和建立现代医院管理制度为抓手,深化体制机制创新,提高服务质量和运行效率,尽快形成改革的基本路子。研究探索采取设立专门管理机构等多种形式确定政府办医机构,履行政府举办公立医院的职能。根据改革需要,在绩效工资分配、定价、药品采购等方面给予试点地区一定自主权。(卫生部、发展改革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教育部、国资委负责)

14.大力发展非公立医疗机构。

(1)各地要尽快出台鼓励社会资本举办发展医疗机构的实施细则,细化并落实鼓励社会资本办医的各项政策,支持举办发展一批非公立医疗机构。卫生等有关部门要限期清理修改相关政策文件。进一步开放医疗服务市场,放宽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的准入范围,积极引进有实力的企业、境外优质医疗资源、社会慈善力量、基金会、商业保险机构等举办医疗机构,对举办发展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给予优先支持。扩大境外资本独资举办医疗机构试点范围。鼓励具有资质的人员(包括港、澳、台地区)依法开办诊所。进一步改善执业环境,落实价格、税收、医保定点、土地、重点学科建设、职称评定等方面政策,有条件的地方可对社会资本举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予以补助。积极发展医疗服务业,鼓励非公立医疗机构向高水平、规模化的大型医疗集团和康复医疗机构发展。(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卫生部、商务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负责)

(2)鼓励公立医院资源丰富的地区引导社会资本以多种方式参与包括国有企业所办医院在内的部分公立医院改制重组。鼓励社会资本对部分公立医院进行多种形式的公益性支持。(卫生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资委负责)

15.全面开展便民惠民服务。

(1)以病人为中心、以服务为导向,简化挂号、就诊、检查、收费、取药等医疗服务流程,积极推进区域统一预约挂号平台建设,普遍实行预约诊疗,开展“先诊疗、后结算”,改善就医环境,明显缩短病人等候时间,方便群众就医。大力推广优质护理,倡导志愿者服务。(卫生部负责)

(2)大力推行临床路径,加强质量控制。开展单病种质量控制,规范医疗行为。继续开展抗菌药物临床应用专项整治活动。以电子病历和医院管理为核心,推进公立医院信息化建设。医疗机构检验对社会开放,检查设备和技术人员应当符合法定要求或具备法定资格,实现检查结果互认。(卫生部负责)

16.提升县级医院服务能力。

加强县级医院以人才、技术、重点专科为核心的能力建设,每个县重点办好1-2所县级医院(含县中医院),提高县域内就诊率,降低县外转出率。启动实施县级医院设立特设岗位,引进急需高层次人才。巩固深化城市医院对口支援县级医院的长期合作帮扶机制,安排6000名县级医院骨干人员到三级医院进修学习,发展面向农村及边远地区的远程诊疗系统。(卫生部、发展改革委、中央编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负责)

(四)统筹推进相关领域改革。

17.提高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均等化水平。

(1)继续做好10类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着力提高服务质量、居民知晓率和满意度。城乡居民健康档案规范化电子建档率达到60%以上,高血压、糖尿病患者规范化管理人数分别达到6500万、1800万。将排查发现的所有重性精神病患者纳入管理范围。加强国家免疫规划疫苗接种工作。提高流动人口以及农村留守儿童和老人公共卫生服务可及性。加强健康促进与教育,倡导健康的生活方式,引导科学就医和安全合理用药。(卫生部、财政部负责)

(2)继续实施重大公共卫生项目,做好传染病、慢性病、职业病、重性精神病、重大地方病等严重危害群众健康的疾病防治。完善专业公共卫生服务网络,继续支持农村院前急救体系和县级卫生监督机构建设,加强重大疾病防控和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能力建设。(卫生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负责)

18.推进医疗资源结构优化和布局调整。

(1)制定区域卫生规划,明确省、市、县卫生资源配置标准,新增医疗卫生资源优先考虑社会资本。每千常住人口医疗卫生机构床位数达到4张的,原则上不再扩大公立医院规模。(卫生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负责)

(2)加强医疗服务体系薄弱环节建设,支持医疗机构临床重点专科建设。加强省级儿童专科医院和市、县级综合医院儿科建设。启动边远地区地市级综合医院建设。加强医疗卫生信息技术标准化建设,促进信息技术与管理、诊疗规范和日常监管有效融合。(发展改革委、卫生部、财政部负责)

19.创新卫生人才培养使用制度。

(1)加大护士、养老护理员、药师、儿科医师,以及精神卫生、院前急救、卫生应急、卫生监督、医院和医保管理人员等紧缺人才和高层次人才的培养。出台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制度的指导意见,加快建立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制度。(卫生部、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负责)

(2)推进医师多点执业。各地要出台医师多点执业实施细则,鼓励具备行医资格的人员申请多个地点执业,完善执业医师注册、备案、考核、评价、监管政策,建立医师管理档案。建立健全医疗执业保险和医疗纠纷处理机制。(卫生部负责)

20.推进药品生产流通领域改革。

(1)改革药品价格形成机制,选取临床使用量较大的药品,依据主导企业成本,参考药品集中采购价格和零售药店销售价等市场交易价格制定最高零售指导价格。完善进口药品、高值医用耗材的价格管理。(发展改革委负责)

(2)完善医药产业发展政策,规范生产流通秩序。推动医药企业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和医药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发展药品现代物流和连锁经营,提高农村和边远地区药品配送能力。促进药品生产、流通企业跨地区、跨所有制的收购兼并和联合重组。鼓励零售药店发展,并按规定配备执业药师。(工业和信息化部、商务部、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

(3)完善药品质量标准,提高仿制药质量水平。实施新修订的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修订并发布实施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定期发布药品质量公告。严厉查处制售假药等违法行为,严厉打击“挂靠”、“走票”等出租出借证照,以及买卖税票、发布虚假药品广告等违法违规活动。(食品药品监管局、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

21.健全医药卫生监管体制。

(1)加强医疗费用监管控制。将次均费用和总费用增长率、住院床日以及药占比等控制管理目标纳入公立医院目标管理责任制和绩效考核范围,加强对费用增长速度较快疾病诊疗行为的重点监控。及时查处为追求经济利益的不合理用药、用材和检查及重复检查等行为。加强医疗服务收费和药品价格监督检查。(卫生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发展改革委负责)

(2)加强卫生全行业监管。研究建立科学的医疗机构分类评价体系。加强医疗服务安全质量监管,加强处方点评和药品使用管理,规范医疗器械临床使用和安全管理。依法严厉打击非法行医,严肃查处药品招标采购、医保报销等关键环节和医疗服务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建立信息公开、社会多方参与的监管制度,鼓励行业协会等社会组织和个人对医疗机构进行独立评价和监督。加强行业自律和医德医风建设。(卫生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

三、保障措施

(一)强化目标责任制。

建立健全责任制和问责制,国务院医改领导小组办公室与各省(区、市)医改领导小组签定责任书。各省(区、市)政府主要领导对本地区医改工作负总责,分管常务工作和卫生工作的领导具体抓,形成各成员单位分工负责、密切配合的强有力实施机制。各有关部门、各省(区、市)要层层分解任务,层层落实责任,2012年5月1日前完成各项任务分解,作出具体安排。

(二)强化财力保障措施。

各级政府要积极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加大投入力度,切实保障医改任务所需资金纳入财政预算,并按时足额拨付到位。在安排卫生投入预算时,要切实落实“政府卫生投入增长幅度高于经常性财政支出增长幅度,政府卫生投入占经常性财政支出的比重逐步提高”的要求,各省(区、市)2012年医改投入要明显高于2011年。要加大中央、省级财政对困难地区的专项转移支付力度。各级财政部门在向政府汇报预决算草案时要就卫生投入情况进行专门说明。加强资金监督管理,将项目执行和资金使用绩效作为医改责任制的重要考核内容,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三)强化绩效考核。

国务院医改领导小组办公室要会同有关部门和地方进一步加强对医改实施进展情况和效果的监测评估,实行按月通报、按季考核、全年评估的绩效考核机制。要继续加强定期督导,及时发现医改实施中存在的问题,研究解决并督促地方进行整改。要加强分类指导,采取分片包干、蹲点督促和约谈通报等多种方式强化组织实施。国务院办公厅将对医改任务落实情况适时开展督促检查。

(四)强化宣传引导。

要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健全部门、地方医改宣传沟通协调机制,加强主动引导和正面宣传,深入挖掘典型经验,采取贴近群众、深入基层的方式展示改革成效、扩大宣传效果。要及时发布医改进展情况,完善舆情核实机制,主动接受新闻媒体监督,解答和回应社会关心的问题。要调动各方参与医改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充分发挥医务人员主力军作用,为深化改革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和社会环境。

第四篇: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12年主要工作安排

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12年主要工作安排

2012年是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以下简称医改)承前启后的关键一年,也是全面实施“十二五”期间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规划暨实施方案的开局之年。为明确任务目标,落实工作责任,巩固扩大医改成果,持续深入推进医改,现提出2012年医改主要工作安排如下:

一、总体要求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09〕6号)和《国务院关于印发“十二五”期间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规划暨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发〔2012〕11号)精神,以建设符合我国国情的基本医疗卫生制度为核心,坚持把基本医疗卫生制度作为公共产品向全民提供的核心理念,坚持保基本、强基层、建机制的基本原则,坚持预防为主、以农村为重点、中西医并重的方针,保持医改基本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着力在加快健全全民医保体系、巩固完善基本药物制度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运行新机制、积极推进公立医院改革三个方面取得重点突破,统筹推进相关领域改革,保持医改良好势头,为实现“十二五”阶段性改革目标奠定坚实基础。

二、工作任务

(一)加快健全全民医保体系。1.巩固扩大基本医保覆盖面。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职工医保)、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简称新农合)三项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率稳定在95%。重点做好农民工、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从业人员、灵活就业人员以及学生、学龄前儿童和新生儿参保管理工作。继续推进关闭破产企业退休人员和困难企业职工等困难群体参保工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卫生部分别负责)2.继续提高基本医疗保障水平。(1)政府对新农合和城镇居民医保补助标准提高到每人每年240元,个人缴费水平相应提高,人均筹资达到300元左右。(财政部、卫生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负责)(2)职工医保、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政策范围内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分别提高到当地职工年平均工资的6倍以上、当地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的6倍以上、全国农民年人均纯收入的8倍以上,且均不低于6万元。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支付比例分别达到70%以上和75%左右,逐步缩小与实际住院费用支付比例之间的差距,门诊统筹支付比例进一步提高。探索通过个人账户调整等方式逐步建立职工医保门诊统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卫生部分别负责)3.改革医保支付制度。

(1)积极推行按人头付费、按病种付费、按床日付费、总额预付等支付方式改革,逐步覆盖统筹区域内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加强付费总额控制,建立医疗保险对统筹区域内医疗费用增长的制约机制,制定医疗保

险基金支出总体控制目标并分解到定点医疗机构,与付费标准相挂钩。积极推动建立医保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的谈判机制和购买服务的付费机制,通过谈判确定服务范围、支付方式、支付标准和服务质量要求。结合支付方式改革,探索对个人负担的控制办法。逐步将医疗机构总费用和次均(病种)医疗费用增长控制和个人负担控制情况,以及医疗服务质量列入医保评价体系。(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卫生部分别负责)

(2)完善差别支付机制,支付比例进一步向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倾斜,鼓励使用中医药服务,引导群众首诊到基层。将符合条件的私人诊所等非公立医疗机构和零售药店纳入医保定点范围。(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卫生部分别负责)(3)加强医保对医疗服务行为的监管,完善监控管理机制,逐步建立医保对医疗服务的实时监控系统,逐步将医保对医疗机构医疗服务的监管延伸到对医务人员医疗服务行为的监管。建立联合反欺诈机制,加大对骗保欺诈行为的处罚力度,并及时公开相关信息。(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卫生部分别负责)4.进一步加大医疗救助力度。(1)加大救助资金投入,筑牢医疗保障底线。救助范围从低保家庭成员、五保户扩大到低收入重病患者、重度残疾人以及低收入家庭老年人等困难群体,资助其参加城镇居民医保或新农合。提高救助水平,取消医疗救助起付线,稳步提高封顶线,对救助对象政策范围内住院自负医疗费用救助比例进一步提高。(民政部、财政部负责)(2)研究建立疾病应急救助基金。通过政府出资、社会捐赠等多渠道筹资建立基金,解决无费用负担能力和无主病人发生的应急医疗救治费用。抓紧制定基金管理办法。(发展改革委、财政部负责)

5.探索建立大病保障机制。(1)研究制定重特大疾病保障办法,积极探索利用基本医保基金购买商业大病保险或建立补充保险等方式,有效提高重特大疾病保障水平,切实解决重特大疾病患者因病致贫的问题。做好基本医保、医疗救助、商业保险等的衔接。(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卫生部、保监会、民政部负责)(2)全面推开尿毒症、儿童白血病、儿童先天性心脏病、乳腺癌、宫颈癌、重性精神疾病、耐多药肺结核、艾滋病机会性感染等8类大病保障,将肺癌、食道癌、胃癌、结肠癌、直肠癌、慢性粒细胞白血病、急性心肌梗塞、脑梗死、血友病、型糖尿病、甲亢、唇腭裂等12类大病纳入保障和救助试点范围。(卫生部、民政部、财政部负责)6.提高基本医保经办管理水平。(1)积极推广医保就医“一卡通”,方便参保人员就医。基本实现参保人员统筹区域内和省内医疗费用异地即时结算,加快推进以异地安置退休人员为重点的跨省医疗费用异地即时结

算。稳步推进职工医保制度内跨区域转移接续,加强各项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衔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卫生部分别负责)(2)加强医保基金收支管理,新农合和城镇居民医保基金坚持当年收支平衡原则,结余过多的结合实际重点提高高额医疗费用支付水平,使基金既不沉淀过多,也不出现透支;职工医保结余过多的地方要采取有效办法把结余逐步降到合理水平。(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卫生部分别负责)

(3)探索整合职工医保、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制度管理职能和经办资源,完善基本医保管理和经办运行机制。有条件的地区探索建立城乡统筹的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中央编办、发展改革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卫生部负责)(4)在确保基金安全和有效监管的前提下,鼓励以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委托具有资质的商业保险机构经办各类医疗保障管理服务。(卫生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保监会负责)

7.大力发展商业健康保险。完善商业健康保险产业政策,鼓励商业保险机构发展基本医保之外的健康保险产品,满足多样化的健康需求。鼓励企业、个人参加商业健康保险及多种形式的补充保险,制定落实税收等相关优惠政策。(发展改革委、保监会、财政部负责)

(二)巩固完善基本药物制度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运行新机制。8.巩固完善基本药物制度。(1)扩大基本药物制度实施范围。巩固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成果,落实基本药物全部配备使用和医保支付政策。有序推进村卫生室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同步落实对乡村医生的各项补助和支持政策。对非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各地政府可结合实际,采取购买服务的方式将其纳入基本药物制度实施范围。鼓励公立医院和其他医疗机构优先使用基本药物。(发展改革委、卫生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负责)(2)规范基本药物采购机制。全面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建立和规范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采购机制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0〕56号),坚持招采合一、量价挂钩、双信封制、集中支付、全程监控等政策。完善基本药物质量综合评价指标体系。对基本药物中的独家品种、经多次集中采购价格基本稳定且市场供应充足的基本药物试行国家统一定价。探索建立短缺药品监测机制,对用量小、临床必需的紧缺品种可采取招标定点生产等方式确保供应。建立省级基本药物集中采购使用管理信息系统,落实集中付款和供应配送政策,提高及时配送率。(发展改革委、卫生部、工业和信息化部、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3)完善国家基本药物目录。认真总结各地基本药物使用情况,研究调整优化国家基本药物目录,更好地适应群众基本用药需求。逐步规范基本药物剂型、规格和包装。规范地方增补基本药物,增补药品严格执行基本药物制度相关政策。(卫生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中医药局、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

第五篇: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甘肃省两基迎国检实施方案》的通知

甘政办发„2011‟51号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

现将《甘肃省两基迎国检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一年三月九日

甘肃省两基迎国检实施方案

为了巩固全省“两基”成果,提高全省义务教育水平,确保我省“两基”工作顺利通过国家检查验收,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我省“两基”迎国检工作要以落实各级政府教育职责为重点,以全面提升全省义务教育和扫除文盲成果水平、促进义务教育均 1 衡发展为目的,促进全省普及九年义务教育和扫除青壮年文盲工作,全面提高我省义务教育的质量和水平。

二、工作重点

(一)普及程度。小学适龄儿童都能入学;初中阶段入学率达到98%以上,初中净入学率达到95%以上;城市流动人口子女都能按时入学;适龄残疾儿童少年入学率达到80%以上。小学在校学生年辍学率控制在1%以下;初中在校学生年辍学率控制在2%以下。15周岁人口初等义务教育完成率达到95%以上;17周岁人口初级中等义务教育完成率达到90%以上。

(二)教师队伍。加强教师队伍建设,完善教职工编制管理,实施教师资格准入、教师聘任和绩效工资制度,建立城镇教师到农村学校、薄弱学校任教服务期制度;全面落实校长公选制度,确保教师数量、结构基本满足教育教学发展需要。积极开展教师培训,增强培训的针对性、实效性,确保义务教育阶段教师的学历合格率达到省定标准。按照“有情辞退、合理安置、适当补偿、择优考录”的原则解决代课人员的问题,并严把入口关,不再产生新的代课人员。

(三)办学条件。按照“四个集中”原则,加快中小学布局结构调整步伐,实施好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标准化建设工程等重大项目工程,努力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确保生均建筑面积、图书、实验仪器等各项指标达到国家或省级标准。中小学危房比例下降至1%以内,消除D级危房(承重结构 承载力已不能满足正常使用需求,房屋整体出现险情,构成整幢危房)。中小学及校园周边环境无安全隐患。

(四)教育经费。全面落实“以县为主”管理体制和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确保本级财政教育经费做到“三个增长”,财政预算内教育经费支出占财政支出的比例2004-2007年分别达到18.50%,19.50%,20.00%,20.50%;2008-2011年达到20.50%以上。加强教育经费管理,建立健全预算、审计和公告制度。确保按时足额发放中小学教师工资,及时发放免费教科书和助学金。确保上级转移支付资金和各类教育专项资金按时足额拨付到位,杜绝截留、挤占和挪用。

(五)教育质量。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积极推进素质教育。坚持依法治校,遵循教育规律,规范办学行为,加大政务公开力度,建立决策、执行、监督相协调的科学管理体制。认真落实中小学新课程改革制度,积极推进教育教学改革,不断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健全教育督导机构和制度,全面开展对中小学的督导评估。努力营造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社会环境。

(六)学校安全管理。重点检查学校(特别是寄宿制学校)校舍与设施的安全,学校周边环境的治理,以及加强对师生的安全教育,建立安全管理责任制和应急机制的情况。

(七)扫盲工作。重点检查扫除青壮年文盲情况和脱盲人员的巩固提高情况。15至50周岁人口中的非文盲(丧失学习能力者除外)率,攻坚县现阶段农村达到95%以上,企事业单位和城 镇达到98%以上;巩固提高县农村达到97%以上,城镇达到99%以上。近三年来,脱盲人员的巩固率达到98%以上。

三、工作步骤

(一)宣传动员阶段(2011年1月—3月)。

1.建立组织领导机构,完善工作制度。省政府已成立“两基”迎国检工作领导小组及办公室,并召开全省“两基”迎国检启动大会,部署迎接国检工作。各市州及县市区也要成立两基迎国检工作领导小组及办公室,召开迎国检动员会议,制定实施方案,统一思想、统一行动,全面展开迎国检工作。

2.开展宣传工作。各新闻媒体单位广泛宣传“两基”国检的重要意义,宣传全省实施《义务教育法》、《国务院扫除文盲工作条例》等法律法规和“两基”国检的内容、要求,全省迎国检工作举措、实绩、发展动态及巩固“两基”成果情况,进一步提高义务教育质量和水平的目标任务、意义,宣传“两基”工作中涌现出来的先进人物和先进事迹,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二)自查整改阶段(2011年3月—5月)。

1.各市州及县市区自查。各县市区要按照国检的主要内容逐项排摸核实,找准存在的问题和不足,查漏补缺。各市州在县市区自查的基础上,对所辖县市区 “两基”工作进行跟进式复查,并形成复查报告,于2011年5月底上报省“两基”迎国检领导小组办公室。

2.省级查补调研。由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省监察厅、省财政厅、省审计厅等部门组成工作组对各县达标情况进行督查调研,完成调研报告,分析问题,提出意见,查漏补缺。

3.县级整改。根据省级调研报告和市州复查报告提出的意见,有关县市区认真进行整改。

(三)省级抽检阶段(2011年6月—7月)。

1.省级抽查。在各地自查的基础上,邀请国家督导团的部分专家与省上组织的政府督学和有关专家一起对各市、州和部分县、区“两基”工作进行抽查评估,评估结果及进一步整改意见向省“国检”领导小组书面报告。省“国检”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对各县、区、单位查漏补缺情况进行跟踪督办,及时总结工作中的先进典型和经验,对工作不力、问题较大的县、区、单位予以通报批评并下发整改通知书,限期整改。

2.开展对口支援和帮扶活动。发动省直各部门、企事业单位对口帮扶各县市区解决“两基”迎国检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各市州要全面承担对所辖各县市区迎国检工作的指导和帮助,协调县市区及有关部门开展帮扶和支援。

3.做好业务培训。省、市、县按照国检要求分别举办“两基”业务培训班,对迎国检的目标、要求、工作任务、实施方案及档案资料建设工作进行全面培训。

(四)接受国检阶段(2011年8月至国检)。

1.2011年8月,邀请国家教育部和国家教育督导办领导对我省“两基”工作进行指导。

2.2011年8月底,省政府向国家正式呈送国检申请报告。3.抓好各项指标的巩固和提高,做好接受国检的全部准备工作。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统一思想。要从事关我省教育发展全局的高度,充分认识“两基”迎国检工作的重大意义,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要进一步明确目标任务,细化工作措施,狠抓工作落实,全面提高义务教育普及水平。

各市州及县市区要成立政府主要领导为组长的“两基”迎国检领导小组,认真落实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履行教育职责的责任,抓好各部门间的统筹协调配合,切实解决“两基”迎国检工作中的突出问题。

(二)强化机制,落实责任。建立政府一把手负总责,各有关部门齐抓共管的有效工作机制。全省“两基”迎国检实行纵横双线四级责任制,即省、市州、县市区与各职能部门签订责任书,各级政府逐级签订责任书。要将“两基”迎国检的各项工作任务认真分解落实,齐心协力做好各项迎检工作。

(三)坚持标准,求真务实。在推进“两基”国检工作中,要坚持标准,求真务实,各项数据和情况要真实可靠,严禁弄虚 6 作假,坚决反对形式主义。要以迎国检为契机,全面推进我省义务教育又好又快发展。

(四)广泛宣传,营造氛围。要加大宣传力度,多渠道、多形式、多层面宣传我省“两基”取得的巨大成就和涌现出来的先进典型。要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深入宣传国家关于“两基”的政策法规、目标、内容、要求,使之家喻户晓,深入人心,努力营造全社会关心支持教育的社会氛围,同时大胆曝光不良现象。

(五)严格问责,靠实责任。建立迎国检刚性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度。对领导不力、措施不落实、工作不到位造成不良后果的,要按照相关规定,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及有关责任人实行问责。

(六)落实经费,保障工作。各级政府要做好“两基”迎国检的经费保障工作,确保迎国检工作顺利开展。

附件:甘肃省“两基”迎国检工作主要职责分工 甘肃省“两基”迎国检工作主要职责分工

一、省编办

会同教育等相关部门按照国家和省编制标准核定教师编制;督促各地认真落实我省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及时审批中小学补充录用新教师的计划;协助教育、财政、人社等部门做好中小学教师招聘录用等工作。

二、省发展改革委

按照教育优先发展的要求,把教育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和计划;指导教育部门编制和完善各类专项建设 规划;协助教育部门做好中小学布局调整工作;积极争取中央资金支持,加大全省教育基础设施建设投入;会同教育、财政等部门督查中小学危房改造、农村初中校舍改造等工程的实施,促进农村中小学进一步改善办学条件;加强教育收费管理和监督检查,规范教育收费行为。

三、省教育厅

(1)承担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收集、汇总各项数据、报表和有关资料。

(2)督促各市州、县市区采取积极措施,确保九年义务教育普及程度和扫除青壮年文盲等有关任务的达标。

(3)负责中小学校管理工作;会同公安、司法、文化、卫生、工商等部门加强对校园及周边环境的治理,确保中小学校不发生重大安全责任事故、传染病疫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会同发展改革、财政等部门规范学校收费行为。

(4)负责教育质量各项指标的监控,督促中小学校全面贯彻落实教育方针,实施素质教育,依法规范办学行为。调整学校布局,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

(5)会同发展改革、财政等部门组织实施中小学危房改造、农村初中校舍改造等工程,进一步改善农村中小学办学条件,提高管理水平和使用效益;在2011年秋季开学前全部消除中小学D级危房。

8(6)管好用好教育经费,并做好完善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的有关工作。理顺义务教育经费管理使用机制。

(7)会同省编办、省财政厅按《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和全省基础教育发展需求,重新核定中小学教职工编制。

四、省民委

帮助民族地区巩固“两基”成果,督促特殊扶持政策的落实,争取国家对民族地区义务教育的支持。

五、省公安厅

加强户籍管理,协助地方政府、教育部门和学校做好中小学控辍保学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整治学校及周边治安环境,在校园周边复杂地区设立治安岗亭,有针对性地开展治安巡逻,加强对校园周边娱乐场所的治安管理;积极配合做好校园安全管理,加强中小学生自我防护、交通安全、消防安全和禁毒等方面的教育;选派民警担任中小学法制副校长或法制辅导员。

六、省监察厅

加强对各级政府、相关职能部门教育工作职责落实情况的监察,建立责任追究制度;督促政府有关部门加强对义务教育阶段各项建设工程质量、项目资金投入、使用情况进行监察。

七、省司法厅

把依法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受教育权纳入法制宣传教育规划,配合教育部门加强对社会、教师、学生及家长的法制宣传教育; 会同有关部门开展青少年维权活动和未成年人保护活动,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做好有严重不良行为适龄少年的教育工作;加强青少年法制教育基地建设,营造青少年健康成长的社会法治环境。

八、省财政厅

(1)确保省级并督促各市州、县市区落实教育经费的“三个增长”,即教育财政拨款的增长高于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生均教育费用和生均公用经费逐步增长、教职工工资逐步增长;按省规定的用途,将农村税费改革转移支付教育资金落实到位;按规定将征收的城市教育费附加全额拨付教育使用。

(2)负责督促各市、州、县落实省政府在《国家西部地区“两基”攻坚计划》责任书中承诺的2004—2007年预算内教育经费支出比例缺额资金。

(3)督促各地将教职工国标工资全额纳入财政预算,并由财政按时足额统一发放。保障绩效工资的发放。

(4)会同省教育厅完善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按规定比例落实省级财政应负担的新机制经费;核定并执行生均公用经费标准;督促各地落实好“两免一补”资金;会同发展改革、教育等部门规范中小学收费行为。

(5)会同省教育厅加强农村义务教育专项经费管理,会同发展改革、教育等部门落实并管好用好各项教育工程的专项资金。

(6)会同教育部门督促各地做好义务教育债务的清理、剥离及化解工作。(7)根据实际需要,做好各项保障工作,确保我省“两基”迎国检工作顺利开展。

九、省人社厅

(1)落实和完善教师管理体制,为教育部门依法履行中小学教师的资格认定、公开招聘、职务评聘、培养培训、调配交流、档案管理和考核奖惩等职能创造条件。

(2)认真执行国家和省上相关政策,落实教师的工资待遇和政策性津补贴。

(3)加强劳动保障监察,查处非法使用童工的行为,配合教育等相关部门维护适龄少年儿童受教育权利。

(4)依法维护教职工的劳动保障权益,督促检查各地依法落实教职工的基本医疗保险、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等社保待遇的情况。

十、省国土资源厅

在土地利用计划上优先保证审批中小学用地,并采取划拨方式供地,确保中小学建设项目顺利实施;在用地审批程序上为中小学建设项目依法简化手续,做好土地确权登记工作。

十一、省建设厅

把中小学建设纳入基础设施建设统一规划,依法落实城镇住房小区配套建设中小学的有关规定;对中小学建设项目优先办理报建手续,并实行优惠政策;加强对中小学建设工程的质量监督;会同教育等部门做好中小学危房的鉴定和改造工作。

十二、省文化厅

加强对校园文化活动的指导和辅导;强化对学校周边文化娱乐市场及网吧的管理,优化、净化社会文化环境。

十三、省卫生厅

督促、检查学校有关卫生工作规定的执行情况,监督、指导学校做好卫生工作;协调承担残疾鉴定的医疗机构,配合教育部门做好对残疾儿童、少年的医学鉴定。

十四、省审计厅

组织各级审计机关审计各级各有关部门教育投入“三个增长”、转移支付情况和教育费附加征收、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经费、各种教育专项资金的拨付及管理使用情况。

十五、省地税局

加大征管力度,依法足额征收城市教育费附加,并及时上缴国库;加大宣传力度,确保有关教育的税收优惠政策落实到位。

十六、省工商局

配合人社等部门清理打击非法使用童工的行为;加强对学校周边食品市场的整顿,取缔无照经营食品行为。

十七、省统计局

配合教育、财政等部门做好教育事业发展和教育经费投入的年报统计工作;协助教育行政部门做好“两基”的数据填报工作,为“两基”国检提供经济、社会发展及人口普查等方面的统计资料。

十八、省扶贫办

落实有关扶持贫困地区义务教育发展的农业科技项目推广和劳务输出的人员培训。

十九、团省委

实施“希望工程”,协助地方政府、配合教育部门和学校做好控辍保学和扫除青壮年文盲工作;会同教育等部门加强青少年学生的思想道德教育,积极发展学生团员;会同有关部门做好青少年学生维权工作。

二十、省妇联

组织实施“春蕾计划”,配合教育部门和学校做好控辍保学和扫除妇女文盲工作;加强家庭教育,协助有关部门做好中小学生家长及监护人的劝学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女学生及女教师的维权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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