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安全生产制度
QEO方针
质量为本,科学发展,服务顾客,工程创优。遵纪守法,防治污染,杜绝事故,文明生产。
QEO目标
工程竣工验收一次合格率100%,工程优良率80%以上,顾客满意度80%,每年提高1%—2%。减少噪声污染,降低粉尘危害。控制建筑垃圾,安全事故为零。
安全生产管理目标制度
一、确定安全管理目标的主要依据
1、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的规定;
2、行业主管部门和地方政府确定的安全生产管理目标和有关规定、要求;
3、企业的基本情况。包括技术装备、人员素质、管理体制和施工任务等;
4、企业的中长期规划、近期的安全管理状况;
5、上年度伤亡事故情况及事故分析。
二、安全管理目标的主要内容
1、生产安全事故控制目标:
年度安全目标控制指标:死亡事故为零、重伤事故为零、轻伤事故率不超过3‰。
公司与各项目部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力争安全无事故。
2、安全达标目标:
年度确定创省级安全文明工地 个;特种作业时,持证上岗率达到100%;新工人三级教育率达到100%;用电设施漏电保护器安装率及合格率达到100%;起重设备施工机具安全防护装置,安装检查验收合格率达到100%;安全防护“三宝”利用率达到100%。
项目部应当根据年度在建工程项目情况,确定安全达标的具体目标。
公司与各项目部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明确所有工程必须达到地区优良工程。
3、文明施工实现目标:
年度达到施工现场各种标牌、标志达标率为100%;现场工人住宿安全卫生合格率达到100%;材料堆放整齐率达到100%;生活设施专人负责率达到100%。
项目部应根据当地主管部门的工作部署,制定安全达标的具体目标。
公司与各项目部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明确所有工程必须达到地区安全文明工地,力争省级荣誉。
三、安全管理目标的实施
1、建立分级负责的安全责任制度。制定各个部门、人员的责任制度,明确各个部门、人员的权利和责任。
2、建立安全保证体系。通过安全保证体系,形成网络,使各层次互相配合、互相促进,推进目标管理顺利展开。
3、建立各级目标管理组织,加强对安全目标管理的组织领导工作。
4、建立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跟踪监控体系。发现事故隐患及时进行整改,保证施工安全。
四、奖惩制度
1、年终全面实现各项指标,同时完成施工必保目标,给予项目部1000-5000元奖励。
2、对于没有实现各项目标,将根据实际情况对项目部给予1000元罚款。
安全生产检查制度
一、安全检查是施工企业的必要手段,施工现场只有通过经常性的安全检查,发现隐患即时整改,才能保证安全生产的目标实现。
1、公司规定开展每月一次全面性的大检查,各工程项目部应开展每十天一次的安全生产自查,各班组应开展每天一次本班组的安全生产自查工作。
2、开展检查要依据JGJ59-2011标准进行,并抓住“四个关键”。(1)抓关键高空作业:支模拆模、吊装机械作业点(2)抓关键工种:架子工、吊装工、机电工等
(3)抓关键人物:抓新工人、换岗工人及经常性作业纪律松懈的工人、生产技能低的工人和带有思想情绪的工人
(4)抓关键措施:安全技术措施、各项落实到位措施、防护措施、安全教育措施。
3、查出安全隐患,要做到“三定”即定人、定时间、定措施。如有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隐情,立即停止作业,整改达到要求方可复工。整改情况应有复查记录,并向上级部门写出整改反馈报告。
4、坚持检查整改工作的“五不准”(1)应由班组整改的不推给项目经理(2)应由项目经理负责整改的不推给班组长(3)应由班组整改的不推给项目部(4)应由项目部整改的不推给公司
(5)应由公司解决的问题,不推给建委
二、各级安全生产机构检查制度
1、公司安全生产检查制度
(1)公司每月结合季节性、专业性组织检查安全生产、文明施工、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贯彻工作。
(2)组织项目经理、安全员不定期抽检安全生产措施落实工作。(3)发现不安全隐患及时定人、定时、定措施整改,对拒不执行者视情节处罚,并承担一切责任,必要时拆职处分。
2、项目部、班组安全检查制度
(1)每十天定期全面检查各班组安全生产制度执行工作。(2)不定期检查脚手架、机械设备、电气线路、防护设施。(3)各班组每天由班组长和安全自检各项安全生产工作,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公司领导带班制度
一、目的
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及项目负责人施工现场带班暂行办法》(建质[2011]111号)等相关文件要求,为切实抓好安全生产,增强领导和职工的安全意识,进一步落实安全生产责制,特制定本制度。
二、职责
1.工程部负责制度的制定、检查、考核及日常管理工作。2.各部门负责本制度的贯彻执行等工作。
三、工作程序 1.带班安排
公司级领导带班安排公司级领导按经理、分管生产副总经理的顺序轮流带班,如工作忙或出差等,按顺序由下一人带班。公司级领导带班具体名单统一安排并归档备案。2.领导带班职责
2.1坚持生产工作与安全工作的“五同时”,模范地执行各项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对本单位的安全工作全面负责;
2.2负责当日的安全检查、督促和指导各车间的安全工作,解决安全方面的疑难问题,防范可能发生的一切不安全因素;
2.3负责当日生产现场的安全监督、督促和检查工作,有权对“三违”现象进行处罚,并停止其工作,对情节严重者,并按有关规定处理; 2.4对发现的事故隐患必须立即采取有效防范措施,提出整改意见,督促限期整改;
2.5对当日发生的事故要组织对伤员的抢救,保护好现场并向上级部门报告,要参加事故的调查、分析原因,并提出安全措施及处理意见。3.部门级领导带班职责
3.1布置当日生产必须执行安全工作的“五同时”,模范地执行各项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对各工程项目部的安全工作全面负责; 3.2负责当日的安全检查、督促和指导各项目部的安全工作,帮助班组共同解决安全方面的疑难问题,并对其安全生产状况负责; 3.3负责当日生产现场的安全监督、督促和检查工作,对“三违”现象有权进行制止并协助厂领导和安全部门进行处罚,性质严重的有权停止其工作,并向上级报告;
3.4要认真检查人的、物的不安全因素,发现事故隐患必须按“三定、四不推”的原则处理;
3.5当日发生的事故,必须组织对伤员的抢救,保护好现场并采取安全措施防止事故扩大,同时向上级部门报告,协助对事故的调查、分析原因,并提出有效的安全防范措施。4.带班要求
4.1 安全带班领导对当日安全工作直接负责,当日安全值班领导,必须坚守岗位,按安全值班职责要求认真检查安全工作,做好记录;
4.2 认真做好交接班记录,把当天的安全工作遗留问题,负责向一下班的带班领导交待清楚。
4.3 当日安全值班领导必须佩安全带班标志。
四、考核:对下列带班领导实行奖励:
1、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和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条例和办法,保持本单位长期安全生产或扭转安全生产被动局面,成绩显著有关领导;
2、领导在带班过程中及时发现或报告事故隐患,避免重大伤亡事故发生者;
3、防止事故扩大,抢险有功者;
4、对本单位“三违”人员能大胆管理,严格执行处罚规定,成绩显著者。
5、对下列带班领导实行处罚:
6、不按时上报领导安全带班名单,每一次罚10元;
7、安全带班领导不佩戴安全带班标志,带班记录简单不认真,每发现一次罚20元;
8、安全带班领导不检查、不履行职责,忽视安全生产,造成事故,应承担安全责任,接受上级部门的追查和处罚。
9、对本单位“三违”人员不制止不按规定处罚,每发现一次,罚50元。
安全生产奖罚制度
为贯彻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切实加强公司施工生产的安全管理,消除施工中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等不安全行为及安全设施、装置不完善等事故隐患,杜绝一切伤亡事故发生。为确保将安全事故消灭在萌芽状态,以促进公司施工生产的顺利进行,特制订本制度,本制度自2015年1月1日正式实施。
(一)关于违反安全管理规定的经济处罚
一、安全管理
1、新进场未经三级教育并考试合格而上岗作业(以教育登记卡及考试卷为依据)。
对工地每例每出现一人罚款50元
出现5人或5人以上者,该段施工员按罚款额的(下同)20%连同受罚;
出现10人或10人以上者,工地质安员按30%连同受罚; 出现20人或20人以上者,工地负责人按50%连同受罚; 工地负责人强行安排者,工地负责任人按100%连同受罚。
2、电工(含发电机工)、焊工(含风、电焊工)、工地内机动车辆驾驶员等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每出现一人罚款200元
3、拆除工程未经审批后的施工组织方案(以书面方案为据)。罚款500元
4、招用未满18岁的未成年人从事《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第
三条所规定的禁忌劳动的或施工现场内有小孩的。每出现一人罚款200元
5、自选专业队伍未经办理报批手续,或未按规定要求派出专人管理的。每例罚款500元
6、月度安全学习人数或时数不足的,有代签名或弄虚作假的,班前安全活动次数不足的(均以记录为据)。罚款200元
7、未按在场人数的规定比例配置专职质安员(不计兼职)在现场有工人生产而无施工管理人员的。罚款200元
8、对上级检查人员提出的隐患整改通知不按期整改或整改后不报告有关人员进行复查的。罚款200元(按次数加倍计算并累计处罚)
9、不张贴或悬挂安全生产管理各项制度的。罚款100元。
10、安全技术交底的工种或项目不齐全,并交底手续不完备的。罚款 100元
11、安全管理资料不使用规定表格的。罚款100元(按缺表数)
二、机械安全
1、工地有下列情况之一者:
1)砂轮、电锯、皮带轮、明齿轮、搅拌桨等转动的危险部位无安全防护装置,或防护装置失灵。
2)圆盘锯(锯木机)无锯尾刀,无面板或随机使用胶壳闸刀开关作电源开关,用倒顺开关作控制开关;
3)固定机械设备无挂设安全操作规程牌的。
每例罚款100元
三、电气安全
1、现场施工用电没有按规定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方案)或施工组织设计未办理审批的; 每例罚款500元
2、不采用三相五线制供电的; 每例罚款200元
3、电气设备或设施的带电部份不按规定采取屏护措施; 每例罚款100元
4、电气设备不按规定接零(接地)保护,或未经验算违章作用铜线作保险金丝; 每例罚款100元
5、手持电动工具,移动式电气设备,民工宿舍用电路不按规定装设漏电保护开关的; 每例罚款100元
6、配电箱、开关箱无防雨措施,违反一机一闸规定的,铁制箱无接零(接地)保护的,电箱卧放在地面的,每例罚款200元
7、电焊机的电源线、焊接电缆、焊钳的绝缘破损,焊机的初、次级接线柱无护罩; 每例罚款100元
8、电气设备的电源不接用开关或插头而直接把导线插入电源插座或钩在闸刀开关的保险丝上,电气设备的电源破损裸露出金属导线; 每例罚款100元
9、电气线路,灯具架设和安装不符合规范(含民工宿舍); 每例罚款100元
10、无三级防漏电保护或不匹配、不灵的(欠一级罚一级),工作手灯或危险场所不使用安全电压的; 每例罚款100元
11、电器设备地接入地体采用螺纹钢筋,接零(接地)线采用单支金属蕊线,接地线与接地体联结不用螺铨拧紧; 每例罚款50元 12、220伏(含220伏)以上电源电压的电源线采用花线的; 每例罚款50元
13、在电缆电线上晾挂衣服的;(两瓷瓶间为一处)每例罚款50元
14、电箱无门、无锁、箱内有杂物的;(备用品也算杂物)每例罚款50元
四、脚手架工程
1、使用单排脚手架的(单纯作临时防护用的除外); 每10延长米罚款1000元
2、脚手架有未高于施工面(点)1.2米的; 每10延长米罚款200元
3、脚手架无搭设方案或未经审批,现场改变方案后无办理报批变更手续的; 每例罚款500元
4、高层建筑外脚手架外侧或靠近道路侧的外脚手架外侧未满挂安全网; 每10延长米罚款200元
5、外脚手架搭设不符合规定(如与建筑物锚固不牢、立杆太小,横杆间距过大),或不按经审批的搭设方案搭设的; 每层、每项10延长米罚款200元
6、不按规定或方案要求搭设斜档板的(如档板用纤维布或不符合标准的安全网代替竹、木、钢板等); 每10延长米罚款200元
7、离地第一道平网及施工使用层无满铺板或密眼安全检查网的; 每10延长米罚款300元
8、上人斜道坡度大于1:3的(或不按施工组织设计),斜道斜梯不满铺板(包括休息平台)。每一度斜桥罚款100元
9、钢管构件的联接不用扣件联结; 每10延长米罚款200元
10、锚固点的间距大于规定,锚固材料小于规定; 每处罚款50元
11、立杆埋地或未设扫地杆; 每10延长米罚款50元
12、钢立杆无底座垫块或垫块不符合要求的; 每10延长米罚款50元
13、使用人字梯、单边梯而缺挡;或垫高使用;人字梯无拉底脚的。每例罚款50元 五、三宝、四口、五临边的防护
1、电梯口,楼梯口,通道口,预留洞口,未砌拦板的阳台、楼梯侧无安全防护设施; 每处罚款100元
2、坠落高度超过2米的临边处未设置高于1.2米的护栏;每10延长米罚款100元
3、上下交叉作业时无隔离防护设施; 每10延长米罚款200元
4、主要出入道口、邻近街道不设防护棚; 每10延长米罚款200元
5、施工人员(操作人员、管理人员)不按规定穿戴个人防护用品的(含安全帽、安全带、工作服、工作鞋、绝缘鞋、防护面具等)。
工地不按规定提供个人防护品给施工人员使用的,按发生人数连同计罚工地负责人;有5人(含5人)以上发生者,该段施工员按20%连同受罚,有10人以上发生者,工地质安员按25%连同受罚,有20人以上发生者,工地负责人按30%连同受罚;
每出现一人罚款50元
六、其他
1、安全评分不合格的工地,予以罚款2000元,该工地负责人按50%连同受罚,工地施工员按25%连同受罚,工地质安员按25%连同受罚。(再次不合格要加倍罚);
2、安全评分出现零分的保证项目; 每出现一项罚款500元
3、乙炔发生器或乙炔气瓶无防止回火安全装置的; 每例罚款 100元
4、各种气瓶放在阳光下曝晒或离火源距离小于10米; 罚款100元
5、施工现场未按规定合理设置安全标志牌(如防触电、防机械伤害、防高处坠落、防坠物伤人等); 罚款100元
附则
1、执罚机构与执罚范围
(1)公司工程与安全管理部和各项目部为本经济处罚制度的执罚机构,执罚各自的管辖范围。其部(科)室成员是具体执罚实施人。
(2)分包单位需服从本公司项目经理部的施工现场管理,项
目经理部有权对其分包实施本经济处罚制度(应在分包合同中订明)。
(3)工地安全员有权按照本处罚制度,在本工地实施执罚。
2、执罚扣款办法:
(1)公司的执罚,其执罚款项从项目部扣除,牵涉到个人受罚的,由该项目部甄别后扣罚到个人,公司所罚款项纳入安全生产专用基金专款专用。
(2)项目部对分包单位的执罚款项,在其分包工程款内扣除。(3)公司对工地的扣罚,在工地工程承包款内扣除,属个人责任的,在其工资内扣除,所罚款项纳入安全生产专用基金专款专用。
(4)工地安全员的执罚款项,在该班组的工资款扣除。
(二)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奖励制度
第一条:在安全检查中,对安全检查评分获达标等级的工地,公司给予工地经济奖励(工地负责人占30%,工地安全员、施工员共占70%)
1、在公司季度安全生产检查时,安全评分获90分以上(含90分,以下同)的工地,奖励1000元;
2、在市建设主管部门安全生产检查时,安全评分获90分以上的达标工地,奖励1500元;
3、在省安全生产检查时,安全评分获90分以上的达标工地,奖励2000元;
4、在建设部安全生产检查时,被评定为达标的工地,奖励3000元。
第二条:在公司安全生产季度综合评定考核中,评分达90分以上(含90分)的项目部,奖励1500元。
第三条:在公司年度考核评定中,对安全生产工作有显著成绩的各级质安管理人员(包括工地的质安员、施工员、工地负责人及模范遵章守法操作人员),公司除精神鼓励外,还给予经济奖励如下:
获一等奖,奖励2000元; 获二等奖,奖励1500元; 获三等奖,奖励1000元。
注:在安全生产中有特殊贡献的人员(如及时制止重大事故发生的有关人员),公司给予表彰和参照上述标准给予经济奖励(包括公司有关管理人员)。
第四条:职工对企业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合理化建议,并经实施而取得显著效果的,公司给予其经济奖励如下:(以书面建议为准,并经所在部门、单位核实上报公司工程与安全管理部承办)
1、获一等奖者,奖励2000元;
2、获二等奖者,奖励1500元;
3、获三等奖者,奖励1000元;
注:如产生明显经济效益的参照上级有关规定另行计提奖励。
4、对安全生产工作积极提出多项合理化建议,虽未被采纳实施但精神可嘉,给予精神奖励500元,以资鼓励。
第5条:对被省评为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称号的工地,公司给予奖励3000元。(项目经理30%,有关施工员、质安员各占15%)。
安全生产资金保障制度
为了加强公司安全生产资金的财务管理,保证公司安全生产资金的落实到位和专款专用,有计划、有步骤地改善劳动条件、防止工伤事故、消除职业病和职业中毒等危害保障施工人员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财政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财务管理暂行办法》及有关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所属项目部对承建项目的安全生产资金的计划编制、使用和管理。
一、资金使用计划的编制
公司在年初依据公司年度管理工作目标、在建项目、从业人员人数及有关规定编制安全生产资金投入计划,项目部应在工程合同签订的同时依据工程建安工作量、施工人数、工种、作业特点及有关要求编制项目部安全生产资金计划。
1.计划编制的依据:
《建设工程现场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计价管理办法》、《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及内部承包合同中的经济指标.2.编制内容要求:
资金计划内容应包括费用名称、数额、用途、使用时间、批准人等。计划分为年度、月度计划。特殊情况时可制定临时计划保障劳动保护用品、安全用具、设备设施等及时到位。
公司安全生产资金计划的编制由公司财务部负责,经营管理部配
合项目部安全生产资金计划的编制由项目会计主管负责,预算员配合。
二、安全资金的来源与提取
1.安全生产资金的提取由公司经营管理部根据财政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财务管理暂行办法》[建质函2012(12)号] 和《建设工程现场安全文明施工措施 费计价管理办法》的规定以及单位工程的建安工作量计取。房屋建筑工程按建筑安装工程造价2.0%提取,市政公用工程按建筑安装工程造价1.0%提取,实行专款专用。
2.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罚款。
三、资金审批
安全措施资金的报批程序:计划编制→审核→审批→资金准备→供应及验收→审计监督→支付资金程序。
公司安全生产资金的使用由公司计划财务部核实,公司总经理批准,项目部安全生产资金的使用由项目财务人员核实,项目经理批准。
四、安全生产资金的使用、管理
1.公司设立安全生产专项资金专户,统一由公司管理。公司计划财务部负责按比例集中管理,统筹使用。安全生产资金专用于保障工程项目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实行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2.各级财务部门应建立分类使用台帐,项目部每月应将本月安全生产资金的使用情况和下月使用计划上报公司财务部由公司财务部分类汇总、登记建帐。
3.安全生产资金的使用按照“项目提取、公司监管、确保需要、规范使用”的原则进行财务管理。
4.工程项目开工前,项目部必须制订安全生产专项资金的使用计划,报公司审批后,由公司计划财务部从安全生产资金专户支付并对其资金使用监督。项目部项目经理确保资金及时到位正确使用并对资金投入不足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
5.在规定的使用范围内,公司将安全资金优先用于满足上级主管部门或公司质量安全部对项目安全生产提出的整改措施或达到安全标准所需的支出。
6.项目部安全生产专项资金账户在工程结束时的结余应转入下一项目施工中使用,年底结余时上缴公司安全生产资金专项账户统一由公司调配使用。
7.安全宣传教育培训保障资金主要用于安全资料的编印、安全施工标志的购置及宣传栏、制作CI展板(包括报刊、宣传书籍、标语的购置)重大安全活动、安全生产会议等费用;管理人员、安全员、特种作业人员上岗培训取证费用;农民工学校、工会活动费用;其他安全培训学习费用等。
8.安全劳动防护用品的保障资金主要用于购买安全网、安全帽、安全带、防护鞋、手套、防护面罩、防雨服、工作服等安全劳动及防护用品,防暑降温、防寒物品
保健食品等。物品采购时严格按照公司制定的采购程序进行,劳保产品必须严格控制使用年限和使用范围。对安全性能不能满足工作需要的项目部应及时报废或降载处理。
对违反采购规定的行为,除按奖罚条例处罚外,必须退货,造成的损失和影响的由责任人承担相应责任。
9.加强对施工现场使用的安全防护用具及机械设备的监督管理。要对安全劳保用品、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进行定期的维护和保养或对其定期不定期的检查和抽查,发现不合格的用具或技术指标、安全性能不能满足施工安全需要的设备等应立即停止使用
10.安全生产技术措施费用于改善施工作业环境和机械设备的安全状况,所需各种安全技术设备、设施购买、验收、管理其包括
⑴.施工安全用电的费用包括标准化电箱、电器保护装置(漏电保护器、熔断器、插座)、五芯电缆、外电防护措施等
⑵.起重机、塔吊等起重设备(含井架、龙门架)、施工电梯的安全防护设施(含警示标志)费用及卸料平台的临边防护、层间安全门、防护棚等设施费用
⑶.设备检测、维修保养、安全检测检验设备与仪器费用
⑷.施工机具防护棚及围挡、工地地面硬化、排水设施、绿化现场五牌一图、警示标识标牌、CI标识、现场厨房、厕所、淋浴室、临边防护的安全保护设施费用
⑸.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应急救援演练支出 ⑹.现场保健急救药品、器械、消防器材(灭火器、消火栓)、消防水池等支出费用
⑺.重大危险源、事故隐患的评估、整改、监控支出费用 ⑻.安全生产科研、安全技术规程、规范修编
⑼.安全生产检查与评价开支的需要 ⑽.安全管理人员工资、差旅费、办公费 ⑾.现场防噪音、粉尘防治等费用
⑿.现场安全防护设施搭拆、维护、垃圾清运等人工费用 ⒀.办理职工意外伤害保险、支付保险费用。11.满足安全生产先进奖励开支的需要。
为职工提供的职业病防治、工伤保险、医疗保险所需的费用不在安全生产资金中列支所需费用直接列入成本。
12.对不按规定使用安全生产资金或安全生产资金落实不到位的项目部公司依照有关规章制度给予处罚,罚款的收入上缴公司安全生产专项资金专户统一调配使用。发生伤亡事故危害职工身体健康的应首先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13.公司依法将工程分包给专业施工队应明确安全生产资金由公司统一管理。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由分包单位或专业施工队实施的由分包单位或专业施工队提出专项安全防护措施及施工方案经公司批准后及时按比例直接支付所需费用。分包单位不再重复提取。
五、监督管理
1.公司及项目部应当及时、足额提取安全生产专项资金并按规定使用。在年度财务会计报告中,阐明安全生产资金提取和使用的具体情况。
2.公司经营管理部、计划财务部负责对项目部安全费用提取、管理、使用进行监督检查。
3.项目部未按本制度提取和使用安全专项资金的经营管理部会同计划财务部责令其限期改正、予以警告。逾期不改正的由公司质量安全部按照相关法规进行处理。
4.对不按规定使用安全生产专项资金或安全措施落实不到位的项目部公司依照有关规章制度给予处罚。罚款的收入纳入公司安全生产专项资金专户统一调配使用。发生伤亡事故危害职工身体健康的应首先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5.公司对于安全生产工作成绩优异的项目部、班组、个人给予适当奖励,奖励资金不使用公司安全生产专项资金。
6.对违反本制度的单位和个人,责令限期整改,并追究主要负责人和相关人员的责任造成损失的按公司奖罚制度及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六、本制度由财务部负责解释。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
一、为增强企业职工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提高安全素质,确保安全生产,特制定本制度。
二、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属各项目以及从事我司建筑施工的人员。
三、由公司、项目部负责教育培训管理工作。
四、公司、项目部全体安全管理人员必须参加定期或不定期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1、项目负责人每年参加市安全培训学习一次,学习时间不少于30学时。
2、安全专业管理人员每年参加市安全培训学习一次,时间不少于40学时。
3、其他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每年参加市安全培训学习一次,时间不少于20学时。
4、工人的安全知识、安全技能训练学习时间根据项目实际,进行不定期、不定时、阶段性教育。每人不少于20学时。
5、上述人员的学习成绩记录在安全教育培训卡上,成绩合格者方可上岗。
五、新工人入场必须经过三级安全教育:即公司一级、工程项目二级、班组三级安全教育:
1、公司一级的安全培训教育主要内容为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规范、标准和企业规章制度。
2、工程项目进行第二级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其主要内容:工地制度、现场环境、工程特点及存在不安全因素等。学习时间不少于15学时。
3、班组进行第三级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其主要内容:本工程安全操作规程、劳动纪律、事故教训、本班制度等,学习时间不少于20学时。
4、未经本单位培训教育合格并登记注册的人员,不得擅自从事施工作业。
六、变换工种的职工要进行安全教育培训,主要内容是拟做工种安全操作规程、作业环境、劳动纪律、技能训练,经考试合格者方可变换。
七、特种工程(电工、焊工、架子工、机操工、塔吊司机及指挥、人货两用电梯和起重司机,及其他从事特殊作业的工人)取得特种作业证的,仍然要参加安全教育培训,每年一次,时间不少于15学时。
八、根据本制度,每年由公司人力资源部监督实施。
防护用品管理制度
为认真贯彻、实施《劳动法》、《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和《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规定,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危害,保护员工在生产过程中安全和健康,确保安全生产,特制定本制度。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内负责个人防护用品实施计划、采购、验收、保管、发放的部门和使用人员。
一、使用劳动防护用品的原则要求
1、使用劳动防护用品必须根据劳动条件,需要保护的部位和要求,科学合理地进行选型。
2.使用人员必须熟悉劳动防护用品的型号、功能、适用范围和使用方法。
3、劳动防护用品,必须严格按照规定正确使用。使用前,要认真检查,确认完好、可靠、有效,严防误用,或使用不符合安全要求的护具,禁止违章使用或擅自代用。
4、特殊防护用品,如防毒面具等还应经培训、实际操作考核合格。
5、职工进入生产岗位、检修现场,必须按规定穿戴劳动防护用品,并正确使用劳动防护用品,否则,按违章论处。
6、不许穿戴(或使用)不合格的劳动防护用品,不许滥用劳动防护用品。对于在易燃、易爆、烧灼及有静电发生的场所,明火作业的工人,禁止发放、使用化纤防护用品。防护服装的式样,应当以符合
安全生产要求为主,做到适用美观、大方。
7、劳动防护用品应妥加保护,不得拆改,应经常保持整洁、完好,起到有效的保护作用,如有缺损应及时处理。
二、劳动防护用品的管理
1、劳动防护用品的发放标准和发放周期,由公司的安全技术部门根据《劳动防护用品配备标准》,根据各工种的劳动环境和劳动条件,配备具有相应安全、卫生性能的劳动防护用品。
2、对于生产中必不可少的安全帽、安全带、绝缘护品,防毒面县,防尘口罩等职工个人特殊劳动防护用品,必须根据特定工种的要求配备齐全,并保证质量。
3、用人单位应建立和健全劳动防护用品的采购、验收、保管、使用、更换、报废等管理制度。安全部门应对购进的劳动防护用品进行验收。安全技术部门和工会组织进行督促检查。
4、用人单位采购、发放和使用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必须具有安全生产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和安全鉴定证。对一般劳动防护用品,应该严格执行其相应的标准。
5、凡是从事多种作业或在多种劳动环境中作业的人员,应按其主要作业的工种和劳动环境配备劳动防护用品。如配备的劳动防护用品在从事其他工种作业时或在其他劳动环境中确实不能适用的,应另配或借用所需的其它劳动防护用品。
6、防毒面具的发放应根据作业人员可能接触毒物的种类,准确地选择相应的滤毒罐(盒),每次使用前应仔细检查是否有效,并按国
家标准规定,定期更换滤毒罐(盒)。
7、生产管理、调度、保卫、安全部门等有关人员,应根据其经常进入的生产区域,配备相应的劳动防护用品。
8、企业应有公用的安全帽、工作服,供外来参观、学习、检查工作人励临时借用。公用的劳动防护用品应保持整洁,专人保管。
9、在生产设备受损或失效时,有毒有害气体可能泄漏的作业场所,除对作业人员配备常规劳动防护用品外,还应在现场醒目处放置必需的防毒护具,以备逃生、抢救时应急使用。用人单位还应有专人和专门措施,保证其处于良好待用状态。
10、用人单位应根据上级部门规定的使用期限,结合企业经济条件,根据实际情况增发必需的劳动防护用品,并规定使用期限。
11、企业要建立和健全劳动防护用品发放登记卡片。按时记载发放劳动防护用品情况和办理调转手续。定时核对工种岗位劳动防护用品的种类和使用期限。
12、凡发给项目部、班组公用的劳动防护用品,应指定专人管理。如有丢失,要查清责任,折价赔偿。属于借用的,应按时交还。
13、使用单位必须建立劳动防护用品定期检查和失效报废制度。
14、禁止将劳动防护用品折合现金发给个人,发放的防护用品不准转卖。
三、劳动防护用品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对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国家实施安全生产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和安全鉴定证制度。对一般劳动防护用品,应该严格执行其相应的
标准。
2、能够有效地预防对人各个暴露部位的危害达到全面防护。
3、必须符合安全要求,适用、美观、大方、时装化,使职工穿着舒适,佩戴使用方便,不妨碍作业活动。
4、选用优质、轻质材料,耐腐蚀,抗老化,对皮肤无刺激,各部、配件的吻合严密,牢固,经济耐用。
5、外观光洁,色泽均匀协调,美观大方。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1.目的和内容
为了建立公司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加强事故隐患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事故的发生,保障员工生命财产安全,制定本制度。
2.适用范围
公司内部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相关工作。3.定义
3.1事故隐患的含义
本制度所称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以下简称事故隐患),是指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规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
3.2事故隐患的分类
事故隐患分为一般事故隐患、重大事故隐患。3.2.1一般事故隐患
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3.2.2重大事故隐患
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
3.2.2.1重大事故隐患分为一、二、三级
1)一级重大事故隐患
一级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可能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或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后果特别严重,需全部停产停业整治,且整改难度很大的事故隐患。
2)二级重大事故隐患
二级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可能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且整改难度很大,需全部停产停业,经过一段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
3)三级重大事故隐患
三级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可能造成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且整改难度较大,需局部停产停业,经过一段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
4.职责
4.1主要负责人负责公司隐患自查带头工作,并签发公司隐患整改通知单;各部门及项目部接到《隐患整改通知单》后,负责进行整改并且对隐患的整改进行全程跟踪监控;并填写《隐患整改回执单》报告上一级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负责对公司隐患整改情况进行验收。
4.2项目负责人负责项目部隐患自查工作;并签发车间级隐患整改通知单;各项目部接到《隐患整改通知单》后,负责进行整改并且对隐患的整改进行全程跟踪监控;并填写《隐患整改回执单》,报告上一级主管部门;项目负责人负责对生产车间隐患整改情况的验收。
4.3隐患排查小组负责确定隐患排查工作,并签发隐患整改通知单;各部门及项目部接到《隐患整改通知单》后,负责进行整改并且对隐患的整改进行全程跟踪监控;并填写《隐患整改回执单》,报告上一级主管部门;隐患排查组对隐患整改情况的进行验收。
4.4安全员编制安全检查计划,管理填写各项安全检查表。4.5定期评审修改安全检查表。
4.6主要负责人负责隐患治理专项资金的审批工作,由财务部门负责隐患治理专项资金的使用登记工作。
5.工作要点 5.1隐患自查
企业开展公司隐患自查每月不少于2次;项目部开展隐患自查每周不少于1次;班组(工段)每天或每班应检查各岗位、工艺设备和安全防护设施完好情况,是否存在事故隐患。企业主要领导和各分管领导应亲自参加公司检查活动,并随机抽查项目部、班组隐患自查情况,对发现的重要情况应及时研究整改;企业安全管理部门和安全员应深入项目部班组,督促、规范和指导隐患排查工作。
5.2专家定期排查隐患
企业成立的专家组,定期开展隐患排查工作。其中外聘安全技术
专家不少于1人,不具备条件成立专家组的企业,应外聘专家定期排查隐患。凡被安监部门列为化工安全生产监管“红色”和“橙色”的企业,专家排查每两月不少于1次,其他企业专家排查每季度不少于1次。专家排查应采用表格式,对照企业现状逐项如实记录,检查结束后向企业主要负责人通报检查情况,提出隐患整改意见,并及时报安监部门备案。
5.3重点部位“九必查”
企业在隐患排查中应突出重点,做到“九必查”:
一是项目部、原料和产品库区、企业供电、供水、供汽、供风等部位的安全运行状况必查;
二是设备维护保养、主体设备、特种设备等设备安全制度执行情况必查;
三是生产装置正常开、停车和紧急停车安全规程执行情况必查; 四是设备检修作业、厂内动火作业、进入受限空间作业、破土作业、起重作业、高处作业、临时用电作业环节的防火、防爆、防中毒、防跑(串)料制度执行情况必查;
五是企业防雷、防汛、防台风、防构建筑物倒塌、防静电、防粉尘爆炸等管理制度和措施落实情况必查;
六是岗位操作人员接受安全技能培训、安全教育、持证上岗、劳动保护、自觉执行操作规范和应急处置技能情况必查;
七是企业应急救援预案、救援物资储备、与当地政府部门应急联动机制、“清洁下水”防止环境污染措施情况必查;
八是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等审查程序执行情况必查;
九是废弃危险化学品处置安全管理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必查。
5.4隐患排查情况定期报告
企业建立项目部(部门)、企业、安监部门逐级报告隐患自查自改情况的机制,即:班组自查发现的事故隐患上报给项目部;项目部自查发现的事故隐患上报公司领导;企业每月25日前要向市安监站报送隐患自查自改情况,企业当月排查和整改的较大隐患,应以书面形式上报。企业发现重大隐患和紧急情况时,企业主要负责人应立即报告当地政府和安监站。
6、重大事故隐患管理 6.1重大事故隐患申报
6.1.1三级重大事故隐患由生产经营单位向安监站申报,由县(市)安监站公示并监督生产经营单位整改;
6.1.2二级重大事故隐患由生产经营单位逐级上报至省辖市安监站,由省辖市安监站监督生产经营单位整改;
6.1.3一级重大事故隐患由生产经营单位逐级上报至省安监站,由省安监站监督生产经营单位整改。
6.1.4重大事故隐患报告内容应当包括:(1)事故隐患的现状及其产生原因;
(2)事故隐患的危害程度和整改难易程度分析;(3)事故隐患的治理方案。6.2重大事故隐患专家评估
凡在事故隐患排查整治工作中发现重大事故隐患,必须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组织专家对事故隐患进行评估,确定事故隐患的等级,论证事故隐患整改方案的可行性,并制定事故隐患整改的技术措施和应急方案。
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治理的目标和任务;
(2)采取的方法和措施;
(3)经费和物资的落实;
(4)负责治理的机构和人员;
(5)治理的时限和要求;
(6)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6.3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建档
6.3.1企业对确定的重大隐患项目建立档案,档案内容应包括:(1)评价报告与技术结论(2)评审意见
(3)隐患治理方案,包括资金概预算情况等(4)治理时间表和责任人(5)竣工验收报告
7、事故隐患治理专项资金
7.1公司每年拿出专项资金,用于解决影响大的隐患。建立隐患排查专项资金使用计划,根据全年安全工作计划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计划,在企业营业收入中按照不低于千分之二十比率拿出专项资金,34
用于安全生产投入和隐患整改。在提取安全费用的同时,一并提取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资金,保证专款专用。对新发现的隐患,要随时增加整改资金,保证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有效开展。
7.2由主要负责人负责对隐患治理专项资金的审批工作;由财务部门管理隐患治理专项资金的使用登记工作。
安全生产例会制度
1、为便于上下沟通,综合协调各项工作,公司建立例会制度。例会分周例会和月例会,周例会在每周一点名时进行,月例会在每月月末召开,安全例会一同进行。
2、例会由董事长主持,听取各部门负责人对上周期的工作汇报和下周期工作计划,提出问题和建议。各分管经理安排布置本周期内的重要工作。
3、例会中董事长、分管经理对有关工作进行点评,对下阶段工作进行布置,对有关事项作出决定。
4、对未能按期完成工作计划或工作任务的,有关责任人要在例会上说明原因,第二周期内仍未完成无特殊情况的将给予通报批评。
5、公司所有管理人员均须按时参加例会,无故不得缺席。遇有重大事项公司可随时召集临时会议。
日常安全巡查制度
安全检查是消除事故隐患,预防事故,保证安全生产的重要手段和措施。为了不断改善生产条件和作业环境,使作业环境达到最佳状态。从而采取有效对策,消除不安全因素,保障安全生产,特制定安全检查制度如下:
一、安全检查的内容:按照建筑部颁发的《建筑施工现场安全检查评分标准》JGJ59-2011,对照检查执行情况;
二、安全检查的方法:
定期检查、专业性检查、季节性和节假日前后的检查和经常性检查。
1、定期检查:
公司对规模以上项目每月检查一次;
2、专业性检查:
针对施工中存在的突击问题,如:施工机具、临时用电,劳动防护用品的购置和使用等,组织单项检查,进行专项治理。
3、季节性和节假日前后检查:
针对气候特点,如冬季、夏季、雨季可能给施工带来危害,提前作好冬季四防,夏季防暑降温,雨季防汛;针对重大节假日前后,防止职工纪律松懈,思想麻痹,要认真搞好安全教育,落实安全防范措施。
4、经常性检查:公司安全职能人员,经常深入施工现场,进行
预防检查,及时发现隐患,消除隐患。
三、对检查出的事故隐患的处理:
各种类型的检查,必须认真细致,不留死角,查出的事故隐患要做好事故隐患记录,落实专人限期整改,责任人并在规定的期限内将整改情况报公司安全部,公司安全部将组织进行复查,并一管到底。
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特种作业人员的管理,预防事故发生,促进安全生产,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各单位对特种作业人员的管理。第三条 公司各单位应根据本办法,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单位的实施细则。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特种作业,是指对操作者本人,尤其对他人和周围设施的安全有重大危害因素的作业。
根据国家标准及其有关规定,特种作业包括:(一)电工作业;(二)金属焊接切割作业;(三)起重机械(含电梯)作业;(四)企业内机动车辆驾驶;(五)登高架设作业;
(六)锅炉作业(含水质化验);(七)压力容器操作;(八)制冷作业;(九)爆破作业;(十)矿山通风作业;(十一)矿山排水作业;
(十二)由国家主管部门批准的其他作业。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特种作业人员是指直接从事特种作业的人员。
特种作业人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年龄满18周岁以上,但从事爆破作业和井下瓦斯检验的人员,年龄不得低于20周岁;
(二)身体健康,无妨碍从事相应工种作业的疾病和生理缺陷;(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具备相应工种的技术、安全知识,参加国家规定的安全技术理论和实际操作考核并成绩合格;
(四)符合相应工种作业特点需要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 特种作业操作证复审由特种作业人员本人或用人单位在有效期内提出申请,由当地的考核、发证单位负责审验。
复审内容包括:(一)健康检查;(二)违章作业记录检查;
(三)安全生产新知识和事故案例教育;(四)本工种安权只是考试
第三章 用人单位
第八条 应当加强特种作业人员的管理,按国家、行业、地方、企业的有关要求做好特种作业人员的申报、培训、考核、复审的组织工作和日常的管理检查工作。
第九条 应当建立特种作业人员档案,并实行动态管理。第十条 应编制特种作业的技术操作规程、安全操作规程、特种
设备维护保养规程和相应的应急救援预案。
第十一条 具有连续性或需要倒班作业的特种作业应编制交接班制度。
第十二条 用人单位应加强对特种作业人员进行继续教育,岗位培训的力度,做到时间保证、费用落实,通过学习培训使特种作业人员能及时掌握先进安全生产的新知识,新技术和新方法。特别是做好流动人员和分包单位的管理工作。
第十三条 应当向特种作业人员提供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并书面告知危险岗位的操作规程和违章操作的危害。
第十四条 应当为从事危险作业的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
第四章 特种作业人员管理
第十五条 特种作业人员在独立上岗作业前,必须进行与本工种相适应的、专门的安全技术理论学习和实际操作训练。
第十六条 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应当遵守安全生产的有关强制性标准、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正确使用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等。
第十七条 特种作业人员有权对作业现场的条件、危害作业人员生命和健康安全的作业程序和作业方式中存在的安全问题提出建议、检举权,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应接受采纳特种作业人员有关安全生产方面的合理化建议。
第十八条 在作业中发生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立即停止作业或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后撤离危险区等。
第十九条 特种作业人员要保持相对稳定,跨地区从业或跨地区流动施工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接受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监
督管理。
第二十条 特种作业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上岗工作:(一)未按规定进行复审或复审不合格的;
(二)违章操作造成严重后果或违章操作记录达3次以上的;(三)弄虚作假骗取特种作业操作证的;
(四)经确认健康状况已不适宜继续从事所规定的特种作业的。第二十一条 离开特种作业岗位达6个月以上的特种作业人员,应当重新进行实际操作考核,经确认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第二十二条 特种作业操作证不得伪造、涂改、转借或转让。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如有与国家颁布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有不相一致的,以国家规定为准。
工伤事故调查报告处理制度 职工发生伤亡事故后,负伤者或最早发现者,应立即向直接领导报告,直接领导接到报告后,用电话或其它快速方法立即将事故简况报告公司质量安全部、主管经理;公司视伤害程度分别报告上级主管和地方政府有关部门。事故的正式快速报告须在事故发生后的1小时内报到公司质量安全部,报告内容主要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工程与伤亡人数及人员情况,简要经过,初步原因及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等。项目部、公司对已发生的事故要本着实事求是的态度严肃认真、及时准确的调查报告,并对事故调查的全过程负责。
2.1 轻伤事故:由项目部负责组织调查,公司视情况派员参加。查清事故原因,确定事故责任,提出处理意见,填写《伤亡事故登记表》将登记表及时报到公司。
2.2 重伤事故:由公司负责组织,项目部派员参加调查、分析。查清事故原因,确定事故责任,提出处理意见,拟定整改措施。由项目部填写《职工死亡、重伤事故调查报告书》于事故发生7日内报公司,公司呈报市安监站及有关部门。
2.3 死亡事故:公司会同地方政府主管部门等有关部门进行调查。调查组必须对事故现场进行勘察,拍照或者录像。搜集伤亡事故当事人和现场有关人员的陈诉和证言,索取有关当事人、生产、技术和诊断资料。分析事故原因,查清事故责任,拟定整改方案,提出处
理意见。项目部填写《职工死亡、重伤事故调查报告书》于事故发生后15日内报公司。公司按程序上报有关部门。发生事故的单位领导和现场人员必须严格保护好现场。如因抢救负伤人员或为防止事故扩大而必须移动现场设备、设施时,现场领导和现场人员要共同负责能清楚现场情况,作出标记、记录数据,并画出事故的详图。对故意破坏、伪造事故现场者要严肃处理,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事故现场调查结束,依照程序批准后方可清理现场。4.1 轻伤事故现场清理,由项目经理报公司主管经理批准。4.2 重伤事故现场清理,由项目部报公司总经理批准。4.3 死亡事故现场清理,由公司报有关部门批准。
对事故的处理,必须坚持事故原因不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和群众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防范措施不放过、对事故的有关领导和责任者不查处不放过的“四不放过”原则进行。
5.1 真实、客观的查清事故原因。
5.2 公正、实事求是的查明事故的性质和责任。
5.3 严肃认真地制定并落实预防类似事故重复发生的防范措施。对事故责任者,要根据事故情节及造成后果的严重程度,分别给予经济处罚、行政处分,对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6.1 经济处罚:按公司《安全生产奖惩制度》的规定执行。6.2 行政处分:行政处分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44
撤职、留厂查看、开除。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事故责任者,应给予处罚或处分,对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7.1 玩忽职守,违反安全生产责任制,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而造成事故的。
7.2 扣压、拖延执行“事故隐患通知书”造成事故的。7.3 对新工人或新调换岗位的工人不按规定进行安全培训、考核而造成事故的。
7.4 组织临时性任务,不制定安全措施,也不对职工进行安全教育而造成事故的。
7.5 分配有职业禁忌症人员到其作业岗位工作而造成事故的。7.6 因施工场地环境不良而造成事故的。
7.7 因不按规定发放和使用劳动保护用品而发生事故的。
危险作业管理制度
1.主题内容和适用范围
本制度规定了危险作业范围,危险作业审批及实施办法。本制度适用于危险作业安全管理。2.危险作业范围 下述作业属危险作业: a高空作业(高度在2m以上,并有可能发生坠落的作业); b在易燃易爆部位的作业; c爆炸或有爆炸危险的作业; d起吊安装大重型设备的作业; e带电作业;
f有急性中毒或窒息危险的作业;
g处理化学毒品、易燃易爆物资、放射性物质的作业; h在轻质屋面(石棉瓦、玻璃瓦、木屑板等)上的作业; i有限空间作业 j其它危险作业。2.危险作业审批
⑴ 报请审批的危险作业应属于生产中不常见,急需解决的作业 进行危险作业前,应由下达任务部门和具体执行部门(包括承包 部门、个人)共同填写“危险作业申请单”,报项目部批准,特 别危险作业需报公司安全部门审批。
⑵ 如情况特别紧急来不及办理审批手续时,实施单位必须经公司 安全部门同意方可施工。公司安全部门应召集有关部门在现场共 同审定安全防范措施和落实实施单位的现场指挥人。
⑶ 危险作业的单位应制定危险作业安全技术措施,报请项目部审
批;特别危险作业须经安全技术论证报请主管副总经理批准。
⑷ 作业人员由危险作业项目经理指定,有作业禁忌症人员、生理
缺陷、劳动纪律差、喝酒及有不良心理状态等人员,不准直接从事危险作业。5 危险作业的实施
⑴ 危险作业申请批准后,必须由执行单位领导下达危险作业指令。操作者有权拒绝没有正式作业指令的危险作业。
⑵ 作业前,项目部或危险作业负责人应根据作业内容和可能发生的事故,有针对性地对全体危险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落实安全措施。⑶ 危险作业使用的设备、设施必须符合国家安全标准和规定,危险作业所使用的工具、原材料和劳动保护用品必须符合国家安全标准和规定。做到配备齐全、使用合理、安全可靠。
⑷ 危险作业现场必须符合安全生产现场管理要求。作业现场内应整洁,道路畅通,应有明显的警示标志。
⑸ 危险作业过程中实施单位负责人应指定一名工作认真负责、责任心强,有安全意识和丰富实践经验的人作为安全负责人,负责现场的安全监督检查。
⑹ 危险作业单位领导和作业负责人应对现场进行监督检查。⑺ 对违章指挥,作业人员有权拒绝作业。作业人员违章作业时安全员或安全负责人有权停止作业。
⑻ 危险作业完工后,应对现场进行整理。
设备管理制度 范围:
1.1本标准规定公司所有的为实现产品的符合性所需的设备的管理和管理职责,以及对这些设备的更新、移装、使用、检修、保养、报废、封存等的管理要求。适用于公司为实现产品的符合性所需的设备的管理。2 目的:
2.1 通过对设备的有效的综合管理、使用和维护,使设备保持良好的技术状态,满足产品生产要求。3 职责:
3.1生产制造部设备动力处是设备管理的归口部门,负责设备的更新改造、使用维护管理以及设备的资产管理,设备所需要的能源动力管理等。
3.2各分厂、车间、工段和物资处等使用单位负责相关设备日常维护、保养和管理。4固定资产管理: 4.1 凡价值在2000元以上及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的设备,均列入公司固定资产,统一由设备动力处管理。自制的设备价值在2000元以上,使用一年以上者,经生产验证合格,图纸资料齐全,也应列入固定资产。凡价值在2000元以下的设备,属低值易耗品,应由使用部门建帐管理和维修。
4.2 财务处应对各部门的固定资产增减及转移做好业务记录,及时进行核对,并会同设备动力处年终核实一次,做到帐物相符。4.3设备动力处对所属固定资产的设备进行综合管理,要逐台编号,装上资产标牌,建立设备台帐。各车间有分台帐,并做到帐物相符。4.4 各种仪器、仪表、试验测试设备由设备动力处采购,使用部门保管和使用,计量处负责定期检查鉴定和校验工作。5 设备的更新:
5.1设备更新的原则是为提高公司装备素质,符合产品生产要求,减轻生产工人的劳动强度,提高劳动生产率。公司内正常的设备更新工作于每年10月由各分厂、车间提出申请,报设备动力处。设备动力处应根据所掌握的设备技术状态,综合工艺上、质量上的要求,提出下年度的设备更新计划报生产制造部长审批,经批准后纳入公司年度综合计划中执行。由设备动力处负责实施。6 新增设备的管理:
6.1新设备进厂后,由设备动力处会同使用、档案部门共同开箱,设备的安装调试由设备动力处负责,使用部门配合,重点关键设备或特殊设备由设备动力处安排或委托专业安装单位进行。
6.2 新设备安装调试后,经生产工艺验证合格后,由设备动力处办理《设备安装验收移交单》。正式移交使用部门,设备档案移交档案室。6.3自制设备的验收:构成固定资产的设备,在制造完工后,设备动力处会同技术处、安全环保处、使用部门进行验收。自制设备验收时
必须有相应的图纸、说明书、精度检验单或技术鉴定书等资料齐全。验收合格后,由综合档案室负责归档。7 设备的移装、借用和调拨:
7.1设备的移装:应根据生产工艺的要求,应由工艺部门或迁入车间提出申请报告,经生产制造部长批准后,报设备动力处方可进行。设备的移装过程中的安装事宜,由设备动力处负责实施。
7.2 外借设备原则上是闲置设备,外借设备须经设备动力处同意,由公司总经理批准后执行,设备动力处应保持外借设备记录。7.3设备的调拨:一律按质论价,实行有偿调拨,调拨设备须经总经理审批后,填写《设备调拨通知单》,报主管部门批准后执行。8 设备的封存管理:
8.1对闲置或连续停用三个月以上完好的生产设备,所属车间要填写《设备封存(启用)申请单》。经设备动力处批准后,方可封存,原则上原地封存。
8.2使用部门对封存设备应做到断电、断油、断水等,将设备保养好,涂上防锈油料,套上机床罩,挂上封存牌。设备封存期间,要指定专人定期检查和保养,不准任意拆卸设备及零部件。
8.3 使用部门要求将封存设备启用时,应填写《设备封存(启用)申请单》;设备动力处批准后,方能启封投产。9 设备的报废:
9.1 凡列入固定资产的设备,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按规定申请报废。
第二篇:安全生产制度
安全生产制度
1、进入施工现场必须带好安全帽,严禁穿拖鞋、硬地易滑鞋、高跟鞋或赤足进入施工现场。
2、高处作业要按规定拴好安全带,支搭安全网。架子必须按规定搭设,经验收合格后,拆除时严禁托扔。
3、“四口”、“五临边”要有防护措施。
4、机械设备必须有防护装置,不准带病作业和超载运行。
5、施工现场临电必须有单项施工组织设计,实行三级配电逐级保护,机电设备必须重复接地保护。
6、电焊设备压力容器必须有安全装置。
7、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过培训,考核,合格发证后才能独立操作。
8、安全隐患应及时整改,脚手架,防护措施,安全标志及警示牌未经许可,不准擅自拆除。
9、重要劳动保护用品必须使用指定厂家的合格产品不得自行采购。
10、每月进行安全生产检查,做到安全与生产的五同时。
第三篇:安全生产制度
一、员工要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自觉接受安全教育,学习安全知识,保证安全生产。
二、生产中要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避免各类事故发生,实现“三天一降”(无死亡、无重伤、
无重大经济损失)。三、生产岗位员工必须按规定穿戴劳动保护用品,严禁穿着个人衣服上岗。
四、车间尊职安全员要切实履行职责,随时检查安全生产制度落实情况,制止违章操作和冒险业。
五、电器和机械设备故障应由专业人员排除,非专业人员严禁自已动手处理。
六、厂区内原则上禁止动用明火,确需动火时应请款领导,动力火现场要设专人监管,人走火灭。
第四篇:安全生产制度
安全生产制度
一、例会制度
1、每月召开一次安全管理工作例会,研究部署当月安全经营工作,分析、研究部门安全工作,明确职责和任务,就存在的问题提出自己的建议。
2、根据需要,召开临时安全办公会议,传达贯彻邮政管理局、总公司、上级公司的指示精神,落实上级有关部门安全检查意见,研究处理有关安全工作的突发性问题和事件。
二、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制度
1、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广泛开展查隐患、堵漏洞、保安全,形成人人、处处、事事讲安全的社会氛围。
2、定期对公司内的安全进行全面检查,及时发现和消除隐患,为公司安全生产提供可靠的安全保障。
3、对派送车辆定期安检,发现的事故隐患或不安全因素,要及时组织进行整改,并作好记录,该上报的要及时上报。
4、检查中发现有重大安全隐患的,负责检查人员应详实记录在案,根据隐患程序,按要求及规定标准提出整改意见,通知限期整改。对重大危险源进行实时监控,并对隐患跟踪落实整改措施。
5、公司负责人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
第五篇:生产安全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保障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和拆除等有关活动及实施对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条例。
交通、水利等专业工程以及单建人防工程的质量和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水利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法定职责,负责有关专业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第四条 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图审查、工程监理、检验检测、施工等相关单位,应当落实责任制度,依法对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负责。
勘察、设计、工程监理、检验检测、施工等单位的执业人员,应
当依法取得相应的执业资格,并在规定的业务范围内从事活动,不得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执业。
第五条 鼓励推广应用符合安全、环保和节能要求的工程建设新材料、新工艺、新设备和新技术。禁止使用危及施工安全、使用安全的材料、工艺和设备。
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负责发布推广应用和淘汰使用的工程建设材料、工艺、设备和技术的目录。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优质工程和安全文明施工激励机制,对提高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水平作出突山贡献的单位或者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 建设单位的责任和义务
第七条 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将建设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并以书面合同形式明确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责任及措施。
建设单位应当向勘察、设计、施工图审查、工程监理、检验检测、施工等单位提供建设工程有关原始资料。原始资料必须真实、准确、齐全。
第八条 建设单位应当对建设工程现场勘察进行见证,没有条件的应当委托其他勘察单位进行见证。
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实行监理的建设工程,必须实行监理。建设工
程实行监理的,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监理单位进行监理;不实行监理的,建设单位应当保证工程项目管理人员具备国家和省规定的条件。
第九条 建设单位必须保证建设工程的建设资金,并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政府投资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不得以施工单位带资、垫资承包的方式进行工程建设。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确定建筑施工意外伤害保险、工伤保险、工程安全作业环境和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所需费用,并在工程承包合同中予以明确。
第十条 建设单位对同一建设工程分项发包的,必须依法分别取得施工许可证。建设单位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时,按照项目批准权限,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交通、水利等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有关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的资料:
(一)施工图设计审查合格备案文件;
(二)办理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督手续的文件;
(三)开工安全生产条件审查合格文件;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资料。
依法批准开工报告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办理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督手续。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在收到施工单位竣工报告后十个工作日内,组织设计、工程监理、施工等单位进行竣工验收,并依法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认可申请。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出具是
否认可的文件。
建设单位应当组织设计、工程监理、施工等单位对住宅工程进行分户验收。
第十二条 建设单位自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并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三个月内,向备案机关移交建设项目档案,取得档案移交证明。
建设单位在办理房屋产权登记时,应当出具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明。
第三章 勘察、设计、施工图审查单位的责任和义务
第十三条 勘察单位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规定进行勘察,并对勘察质量负责;所提供的勘察成果文件必须真实、准确、完整,满足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的要求。
第十四条 设计单位根据勘察成果文件进行建设工程设计,并对设计质量负责。设计文件应当符合工程建设的有关技术标准和法律法规的规定。
采用专有、专利技术的,设计单位必须在设计文件中注明,并提出相应的保障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措施的建议。
第十五条 设计单位应当向施工、监理等单位对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作出详细说明,并及时处理施工中出现的与设计相关的技
术问题。
设计单位应当参与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事故分析;对设计原因造成的事故,提出技术处理方案;对非设计原因造成的事故,配合有关部门提出技术处理方案。
第十六条 施工图审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申请认定,并在认定的业务范围内承揽施工图审查业务。
施工图审查单位按照国家规定,对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勘察成果文件、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审查。审查合格的,在出具审查合格书后五个工作日内,配合建设单位按照项目批准权限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施工图审查单位发现勘察成果文件、施工图设计文件违反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应当告知建设单位要求原勘察、设计单位予以纠正,并按照项目批准权限及时报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修改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
第四章 工程监理、检验检测单位的责任和义务
第十七条 工程监理单位必须配备与建设工程项目相适应的专业监理人员,按照法律法规以及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对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实施监理,承担监理责任:
(一)审查施工单位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的保证措施;
(二)查验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以及特种作业人员的特种作业证;
(三)督促施工单位对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隐患进行整改;情况严重的,责令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通报建设单位;对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及时报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
(四)对建设工程拟使用的建筑材料、构(配)件、设备验收认可,对建设单位拨付工程款审核签字;必要时,对建设工程使用的构(配)件、预拌混凝土的生产过程和钢筋的加工过程进行监理;
(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进行隐蔽工程验收和工程阶段性验收;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责任。
第十八条 检验检测单位必须通过国务院或者省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计量认证,并通过国务院或者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交通、水利等行政主管部门的资质审查,取得国家规定的资质,在资质范围内承担建设工程检验检测业务。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建设、施工单位和其他有关单位应当将建设工程检验检测业务委托给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单位。
第十九条 检验检测单位按照法律法规和有关技术标准进行检验检测,出具的检验检测数据和结论必须真实、可靠,并对检验检测结论负责;对经检验检测不合格的,及时告知委托单位,并报告有关
行政主管部门。
对检验检测结论有异议的,由提出异议的单位与原检验检测单位共同选定的检验检测单位重新进行检验检测。
第五章 施工单位及其他相关单位的责任和义务
第二十条 施工单位从事建筑施工活动,必须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建设单位未依法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的建设工程,不得组织施工。
第二十一条 施工单位应当履行下列责任:
(一)建立健全质量责任制、安全生产责任制和重大危险源监管、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等制度;
(二)确定工程项目的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和施工管理负责人;
(三)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依法足额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四)严格工序管理和施工质量检验;
(五)制定重大事故应急预案;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责任。
第二十二条 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对建设工程施工质量和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项目负责人对该项目的施工质量和安全生产负
责;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重大危险源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和日常巡查,对违章指挥和违章操作的行为予以制止,发现事故隐患及时报告项目负责人处理,对重大事故隐患还应报告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提取专项教育培训经费,用于其管理、作业人员的教育培训。
第二十三条 施工单位负责项目管理的技术人员在建设工程施工前,对工程质量和安全施工的有关技术要求和重大危险源,应当向施工作业人员作出详细说明,并由该技术人员和施工作业人员签字确认。对建设工程项目重大危险源,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公示,并在相应部位设立警示标志。
施工单位应当向作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安全生产防护用具、安全防护服和安全生产作业环境,并书面告知危险岗位的操作规程和违章操作的危害。
施工作业人员必须遵守建设工程施工的强制性标准、操作规程和施工管理规章制度;在发生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立即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后撤离危险区域。
第二十四条 施工单位应当加强施工现场管理,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不得允许非施工人员擅自进入施工现场。
第二十五条 施工单位施工可能造成毗邻建(构)筑物和地下管线等损害的,应当采取专项防护措施。城市市区内的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应当封闭围挡。
施工单位在施工现场临时搭设的建筑物,必须符合安全使用要求,不得在尚未竣工且无安全保障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宿舍。
第二十六条 施工单位对建设工程安全作业环境和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应当专户储存,专项用于安全生产,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十七条 施工总承包单位或者施工专业承包单位按照国家和省规定实行建筑劳务分包的,应当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建筑劳务分包单位,签订分包合同,明确双方的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责任。
施工总承包单位或者施工专业承包单位应当提供国家和省规定的安全生产作业条件。建筑劳务分包单位应当服从施工总承包单位或者施工专业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
第二十八条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缴纳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参加工伤保险,并为施工现场从事危险作业的人员办理建筑施工意外伤害保险。
第二十九条 出租施工设备、机具和周转材料的单位,应当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对拟出租的施工设备、机具和周转材料,建立使用、维护、保养和报废制度,并接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
出租施工设备、机具和周转材料的单位在出租施工设备、机具和周转材料时,向承租人提供相应生产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和检验合格证明,承租人应当予以查验。
第三十条 预拌混凝上、预制构(配)件生产单位应当根据国家和地方有关技术标准组织生产,提供符合工程质量要求的产品。
禁止施工单位和其他有关单位向不具有预拌混凝土、预制构(配)件专业资质的生产单位采购预拌混凝土和预制构(配)件。
禁止使用不合格预拌混凝土、预制构(配)件。
第三十一条 承担建筑施工意外伤害保险的单位,应当直接或者通过建筑施工安全生产中介服务机构、建筑行业协会,为施工单位提供安全生产风险管理、人员培训和安全技术咨询等服务。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交通、水利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建立健全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制度,加强对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淮情况的监督检查,并将建设工程安全施工措施备案资料的主要内容抄送同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第三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交通、水利等行政主管部门在履行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进入被检查单位及施工现场进行检查;
(二)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有关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的资料;
(三)对危险性较大的专项工程的安全生产条件进行审查;
(四)对影响建设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的试块、试件、材料、构
(配)件、防护设施及用品,按照有关技术标准和规定,抽取一定比例的试样委托相关检验检测单位进行检测;
(五)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支付或者使用建设工程安全作业环境和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的凭证;
(六)责令被检查单位纠正不符合法律法规和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生产要求的行为,并依法予以处理;
(七)责令被检查单位排除事故隐患。重大安全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责令暂时停止施工或者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措施。
其他负有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的行政执法部门对施工现场依法实施检查时,应当互相配合,实行联合检查;确需分别进行检查的,将检查情况通报同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交通、水利等行政主管部门。
执法人员进入施工现场检查时,应当遵守施工现场安全管理规定。
第三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交通、水利等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督机构(以下简称监督机构)对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具体实施监督。
监督机构及其监督人员经考核合格后,方可实施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督。监督机构及其监督人员的考核,由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交通、水利等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第三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交通、水利等行政主管部门,发现建设单位在竣工验收和交付使用中违反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的,责令纠正、停止使用,并责令重新组织竣工验收。
第三十六条 住宅室内装修,不得擅自改变建筑主体、承重结构或者对房屋的使用功能进行重大改变。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交付使用后的住宅室内装修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对违法装修行为,依法予以处理。
物业管理单位对违法装修行为,应当及时予以劝阻,并报告城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
相邻住宅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对影响其住宅安全的违法装修行为,可以向其物业管理单位反映或者向城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投诉,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七条 建设工程发生质量或者安全生产事故时,施工单位、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及时报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交通、水利等行政主管部门,安全生产事故还需同时报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举报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方面存在的问题和违法行为。
有关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予以处理;接到举报后,及时组织调查。
第三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交通、水利
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法定权限制定建设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并组织实施。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条第二款规定,勘察、设计、工程监理、检验检测、施工等单位的执业人员,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执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交通、水利等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责令停止执业或者吊销资格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九条第一款规定,政府投资的建设工程以施工单位带资、垫资承包的方式进行工程建设,情节严重的,按照人事管理权限,对建设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一款规定,建设单位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施工许可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交通、水利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撤销施工许可。
建设单位依法取得施工许可证后,丧失保证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条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交通、水利等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检验检测单位未取得国家规定的资质从事建设工程检验检测活动的,由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交通、水利等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罚款。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检验检测单位出具虚假检验检测报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交通、水利等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业整顿,可并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资质证书。检验检测单位未将检验检测不合格的情况及时报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交通、水利等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监督机构及其监督人员未经考核或者考核不合格实施监督的,由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交通、水利等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按照人事管理权限,对责任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五条 对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按照人事管理权限,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其他规定,法律和其他法规规定处罚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