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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对产品或客户洗钱风险评估管理方案[范文]

银行对产品或客户洗钱风险评估管理方案[范文]



第一篇:银行对产品或客户洗钱风险评估管理方案[范文]

****银行对产品或客户洗钱风险评估管理方案

为深入实践风险为本的反洗钱方法,完善有效识别、评估、监测的反洗钱风险管理机制,关注和控制客户和产品的反洗钱风险,防范新产品开发和实施中的洗钱风险,建立洗钱风险论证、评估程序,定期识别、评估和审核新产品潜在洗钱风险机制。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 》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方案。

第一章总则

一、基本原则

(一)风险相当原则。要依据风险评估结果科学配置反洗钱资源,在洗钱风险较高的领域采取强化的反洗钱措施,在洗钱风险较低的领域采取简化的反洗钱措施。

(二)全面性原则。要全面评估客户或产品及地域、业务、行业(职业)等方面的风险状况,科学合理地为每一名客户和每一个产品确定风险等级。

(三)评估先行原则。要建立健全洗钱风险评估机制,在设计、开发、审批和实施新产品过程中,要先行进行洗钱风险评估,并实行动态管理。

(四)保密原则。不得向客户或其他与反洗钱工作无关的第三方泄露客户或产品风险信息。

二、适用范围

(一)适用于全行各管理层、部门、营业网点,各业务条线及各个岗位;

(二)适用于开展对客户或产品发生洗钱风险评估及其他风险管理工作,从而发挥各业务条线了解客户的基础性作用。

第二章 风险评估指标体系

一、指标体系概述

洗钱风险评估指标体系包括客户、产品(含金融服务)两大类。要结合行业特点、业务类型、经营规模、客户范围等实际情况,分解出某一基本要素所蕴含的风险子项。如,可区分新客户和既有客户、自然人客户和非自然人客户等不同群体的风险状况,设置差异化的风险评级标准。

(一)客户风险评估 要综合考虑客户背景、社会经济活动特点、声誉、权威媒体披露信息以及非自然人客户的组织架构等各方面情况,衡量本机构对其开展客户尽职调查工作的难度,评估风险。风险子项包括但不限于:

1、客户信息的公开程度。客户信.息公开程度越高,金融机构客户尽职调查成本越低,风险越可控。例如,对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以及在规范证券市场上市的公司开展尽职调查的成本相对较低,风险评级可相应调低。

2、金融机构与客户建立或维持业务关系的渠道。渠道会对金融机构尽职调查工作的便利性、可靠性和准确性产生影响。例如,在客户直接与金融机构见面的情况下,金融机构更能全面了解客户,其尽职调查成果比来源于间接渠道的成果更为有效。不同类的间接渠道风险也不尽相同,例如,金融机构通过关联公司比通过中介机构更能便捷准确地取得客户尽职调查结果。

3、客户所持身份证件或身份证明文件的种类。身份证件或身份证明文件越难以查验,客户身份越难以核实,风险程度就越高。

4、反洗钱交易监测记录。金融机构对可疑交易报告进行回溯性审查,有助于了解客户的风险状况。在成本允许的情况下,金融机构还可对客户的大额交易进行回溯性审查。

5、非自然人客户的股权或控制权结构。股权或控制权关系的复杂程度及其可辨识度,直接影响金融机构客户尽职调查的有效性。例如,个人独资企业、家族企业、合伙企业、存在隐名股东或匿名股东公司的尽职调查难度通常会高于一般公司。.涉及客户的风险提示信.息或权威媒体报道信.息。金融机构如发现,客户曾被监管机构、执法机关或金融交易所提示予以关注,客户存在犯罪、金融违规、金融欺诈等方面的历史记录,或者客户涉及权威媒体的重要负面新闻报道评论的,可适当调高其风险评级。

7、自然人客户年龄。年龄与民事行为能力有直接关联,与客户的财富状况、社会经济活动范围、风险偏好等有较高关联度。

8、非自然人客户的存续时间。客户存续时间越长,关于其社会经济活动的记录可能越完整,越便于金融机构开展客户尽职调查。金融机构可将存续时间的长度作为衡量客户风险程度的参考因素。

9、客户地域性。要衡量客户及其实际受益人、实际控制人的国籍、注册地、住所、经营所在地与洗钱及其他犯罪活动的关联度,并适当考虑客户主要交易对手方及境外参与交易金融机构的地域风险传导问题。

(二)产品(含金融服务)风险评估

应当对各项金融产品及业务的洗钱风险进行评估,制定高风险业务列表,并对该列表进行定期评估、动态调整。在进行风险评级时,不仅要考虑金融产品的固有风险,而且应结合当前市场的具体运行状况,进行综合分析。风险子项包括但不限于:

1、与现金的关联程度。现金业务容易使交易链条断裂,难于核实资金真实来源、去向及用途,因此现金交易或易于让客户取得现金的金融产品或业务(以下简称关联业务)具有较高风险。考虑到我国金融市场运行现状和居民的现金交易偏好,现金及其关联业务的普遍存在具有一定的合理性,可重点关注客户在单位时间内累计发生的金额较大的现金交易情况或是具有某些异常特征的大额现金交易情况。此项标准如能结合客户行业或职业特性一并考虑将更为合理。

2、非面对面交易。非面对面交易方式(如网上交易)使客户无需与工作人员直接接触即可办理业务,增加了金融机构开展客户尽职调查的难度,洗钱风险相应上升。在关注此类交易方式固有风险的同时,需酌情考虑客户选择或偏好此类交易方式所具有的一些现实合理性,特别是在以互联网为主要交易平台的细分金融领域,要结合反洗钱资金监测和自身风险控制措施情况,灵活设定风险评级指标。例如,可重点审查以下交易:

(1)由同一人或少数人操作不同客户的金融账户进行网上交易;(2)网上金融交易频繁且 IP 地址分布在非开户地或境外;(3)使用同一 IP 地址进行多笔不同客户账户的网银交易;(4)金额特别巨大的网上金融交易;

(5)公司账户与自然人账户之间发生的频繁或大额交易;(6)关联企业之间的大额异常交易。

3、跨境交易。跨境开展客户尽职调查难度大,不同国家(地区)的监管差异又可能直接导致反洗钱监控漏洞产生。可重点结合地域风险,关注客户是否存在单位时间内多次涉及跨境异常交易报告等情况。

4、代理交易。由他人(非职业性中介)代办业务可能导致金融机构难以直接与客户接触,尽职调查有效性受到限制。鉴于代理交易在现实中的合理性,可将关注点集中于风险较高的特定情形,例如:(1)客户的账户是由经常代理他人开户人员或经常代理他人转账人员代为开立的;(2)客户由他人代办的业务多次涉及可疑交易报告;(3)同一代办人同时或分多次代理多个账户开立;

(4)客户信息显示联系人为同一人或者多个客户预留电话为同一号码等异常情况。

5、特殊业务类型的交易频率。对于频繁进行异常交易的客户,应考虑提高风险评级。各营业机构要关注开(销)户数量、非自然人与自然人大额转账汇款频率、涉及自然人的跨境汇款频率等。

在业务关系建立之初,如无法准确预估出客户使用的全部业务品种,可在重新审核客户风险等级时审查客户曾选择过的金融业务类别。

二、评估方法

本方案运用权重法,以定性分析与定量分析相结合的方式来计量和评估风险。待省联社研发出其他风险计量工具或方法后再进一步加以改进。

对洗钱风险评估指标体系中的每一类及其风险子项进行权重赋值,各项权重均大于0,总和等于100。对于风险控制效果影响力越大的类别及其风险子项,赋值相应越高。****银行采用五级分类法,最高风险评分为5,较高风险评分为4,一般风险评分为3,较低风险评分为2,低风险评分为1。要逐一对照每个风险子项进行评估。金融机构应根据各风险子项评分及权重赋值计算客户风险等级总分,计算公式为 nap/5,其中a代表风险子项评分,p代表权重,5代表实行五级分类法,n代表风险子项数量。客户风险等级得分最高100分。

第三章 风险评估操作流程

一、时机

(一)对于新建立业务关系的客户,应在建立业务关系后的 10 个工作日内划分其风险等级。当客户变更重要身份信息、司法机关调查本客户、客户涉及权威媒体的案件报道等可能导致风险状况发生实质性变化的事件发生时,应考虑重新评定客户风险等级。

(二)对新产品(新金融服务),应在实施前进行洗钱风险评估,二、操作步骤

(一)收集信息。金融机构应根据反洗钱风险评估需要,确定各类信息的来源及其采集方法。信息来源渠道通常有: 1 .金融机构在与客户建立业务关系时,客户向金融机构披露的信息; 2 .金融机构客户经理或柜面人员工作记录; 3 .金融机构保存的交易记录;

.金融机构委托其他金融机构或中介机构对客户进行尽职调查工作所获信息。5 .金融机构利用商业数据库查询信息; .金融机构利用互联网等公共信息平台搜索信息。

金融机构在风险评估过程中应遵循勤勉尽责的原则,依据所掌握的事实材料,对部分难以直接取得或取得成本过高的风险要素信息进行合理评估。为统一风险评估尺度,金融机构应当事先确定本机构可预估信息列表及其预估原则,并定期审查和调整。

(二)筛选分析信息。评估人员应认真对照风险评估基本要素及其子项,对所收集的信.息进行归类,逐项评分。如果同一基本要素或风险子项对应有多项相互重复或交叉的关联性信息存在时,评估人员应进行甄别和合并。如果同一基本要素或风险子项对应有多项相互矛盾或抵触的关联性信息存在时,评估人员应在调查核实的基础上,删除不适用信息,并加以注释。

金融机构工作人员整理完基础信息后,应当整体性梳理各项风险评估要素及其子项。如发现要素项下有内容空缺或信息内容不充分的,可在兼顾风险评估需求与成本控制要求的前提下,确定是否需要进一步收集补充信息。

金融机构可将上述工作流程嵌入相应业务流程中,以减少执行成本。例如,从客户经理或营销人员开始寻找目标客户或与客户接触起,即可在自身业务范围采集信.息,并随着业务关系的逐步确立,由处在业务链条上的各类人员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相应的资料收集工作。

(三)初评。除存在前述例外情形的客户外,金融机构工作人员应逐一分析每个风险评估基本要素项及其子项所对应的信息,确定出相应的得分。对于材料不全或可靠性存疑的要素信息,评估人员应在相应的要素项下进行标注,并合理确定相应分值。在综合分析要素信.急的基础上,金融机构工作人员累计计算客户评分结果,相应确定其初步评级。

金融机构可利用计算机系统等技术手段辅助完成部分初评工作。

(四)复评。初评结果均应由初评人以外的其他人员进行复评确认。初评结果与复评结果不一致的,可由反洗钱合规管理部门决定最终评级结果。

第四章风险分类控制措施

金融机构应在客户风险等级划分的基础上,采取相应的客户尽职调查及其他风险控制措施。

一、对风险较高客户的控制措施金融机构应对高风险客户采取强化的客户尽职调查及其他风险控制措施,有效预防风险。可酌情采取的措施包括但不限于:

(一)进一步调查客户及其实际控制人、实际受益人情况。

(二)进一步深入了解客户经营活动状况和财产来源。

(三)适度提高客户及其实际控制人、实际受益人信息的收集或更新频率。

(四)对交易及其背景情况做更为深入的调查,询问客户交易目的,核实客户交易动机。

(五)适度提高交易监测的频率及强度。

(六)经高级管理层批准或授权后,再为客户办理业务或建立新的业务关系。

(七)按照法律规定或与客户的事先约定,对客户的交易方式、交易规模、交易频率等实施合理限制.

(八)合理限制客户通过非面对面方式办理业务的金额、次数和业务类型。

(九)对其交易对手及经办业务的金融机构采取尽职调查措施。

二、对风险较低客户的控制措施金融机构可对低风险客户采取简化的客户尽职调查及其他风险控制措施,可酌情采取的措施包括但不限于:

(一)在建立业务关系后再核实客户实际受益人或实际控制人的身份。

(二)适当延长客户身份资料的更新周期。

(三)在合理的交易规模内,适当降低采用持续的客户身份识别措施的频率或强度。例如,逐步建立对低风险客户异常交易的快速筛选判断机制。对于经分析排查后决定不提交可疑交易报告的低风险客户,金融机构仅发现该客户重复性出现与之前已排除异常交易相同或类似的交易活动时,可运用技术性手段自动处理预警信息。对于风险等级较低客户异常交易的对手方仅涉及各级党的机关、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军事机关、人民政协机关和人民解放军、武警部队等低风险客户的,可直接利用技术手段予以筛除。

(四)在风险可控情况下,允许金融机构工作人员合理推测交易目的和交易性质,而无需收集相关证据材料。

第五章管理与保障措施

一、风险管理政策金融机构应在总部或集团层面建立统一的洗钱风险管理基本政策,并在各分支机构、各条线(部门)执行。

客户风险管理政策应经金融机构董事会或其授权的组织审核通过,并由高级管理层中的指定专人负责实施。

金融机构.总部、集团可针对分支机构所在地区的反洗钱状况,设定局部地区的风险系数,或授权分支机构根据所在地区情况,合理调整风险子项或评级标准。

金融机构应对自身金融业务及其营销渠道,特别是在推出新金融业务、采用新营销渠道、运用新技术前,进行系统全面的洗钱风险评估,按照风险可控原则建立相应的风险管理措施。

二、组织管理措施

金融机构应完善风险评估流程,指定适当的条线(部门)及人员整体负责风险评估工作流程的设置及监控工作,组织各相关条线(部门)充分参与风险评估工作。

金融机构应确保客户风险评估工作流程具有可稽核性或可追溯性。

三、技术保障措施

金融机构应确保洗钱风险管理工作所需的必要技术条件,积极运用信.息系统提升工作有效性。系统设计应着眼于运用客户风险等级管理工作成果,为各级分支机构查询使用信息提供方便。

四、代理业务管理

金融机构委托其他机构开展客户风险等级划分等洗钱风险管理工作时,应与受托机构签订书面协议,并由高级管理层批准。受托机构应当积极协助委托机构开展洗钱风险管理。由委托机构对受托机构进行的洗钱风险管理工作承担最终法律责任。

金融机构应建立专门机制,审核受托机构确定的客户风险等级。

第二篇:银行业金融机构洗钱风险评估探讨

电子银行业务中洗钱风险值得关注

随着银行业电子化金融服务的迅猛发展,电子银行已成为当前金融服务的主角。然而,电子银行在为广大客户提供便利、快捷服务的同时,由于其隐蔽性等特点,也可能被金融犯罪分子所利用,充当其洗钱的工具。因此,如何有效避免电子银行业务中的洗钱风险,已成为各金融机构反洗钱工作中面临的现实问题。

一、电子银行业务中存在的洗钱风险

1.重视程度不高,阻碍电子银行开展反洗钱工作

目前,多数银行机构仍将可疑交易的关注重点放在传统业务上。例如现金的大额存取、转账等柜面业务,电子银行因其资金汇划快捷、身份运作隐蔽以及操作地点任意等特点,容易被犯罪分子利用,作为洗钱的渠道。然而各银行都忽视了对电子银行业务的甄别,缺乏资金支付交易的事中监控和事后分析。同时,由于各银行机构对电子银行反洗钱的业务管理涉及各业务部门以及管理等职能部门,部门间对电子银行反洗钱的管理和监督职能归属认识不统一,工作中常出现推诿现象。相关职能部门间难形成有效合力,电子银行反洗钱工作的整体效能难以发挥。

2.电子银行转账金额限制标准执行不严,引发洗钱风险

电子银行属于电子支付范畴,应遵从人民银行对电子支付转账金额的相关限制规定。如人民银行发布的《电子支付指引》。实际工作中,各家银行在安全认证、保护客户资金的安全方面工作做得比较到位,但单笔支付金额和每日累计支付金额限制方面却执行不严。有的银行仅设置了每日累计支付金额上限,未设置单笔支付金额上限;有的银行完全没设上限,任凭资金自由进出;有的虽设置了单笔和每日累计支付金额上限,却都突破了人民银行在《电子支付指引》(第1号)中所规定的金额上限。如2008年沈阳分行协助破获的“5·22专案”,犯罪分子就是通过网上银行在1个月内疯狂转账16万笔,金额达186亿之巨。转账金额限制标准执行不严在一定程度上为洗钱者提供了方便之门,容易诱发洗钱风险。

3.“了解客户”不全面为反洗钱工作留下隐患

“了解客户”是反洗钱工作的基础,然而一些银行在利益驱使下行使“了解客户”职责更多只是程序性的。加之缺少资料信息的有效识别手段,与有关部门信息共享机制也不健全,银行工作人员难以识别开户资料的真伪,给电子银行业务带来了一定的安全隐患。

同时,客户只有在网络银行开户时才与银行发生接触,以后交易都在网上进行,客户几乎完全离开了银行的视线。就算最初开立账户时可辨别客户真实身份,但在以后的网络交易中,使用该账户的交易人可能不是开户人,不法分子可通过各种手段,比如利用他人或虚假账户交易逃避银行监控。

并且,金融业务的自助交易可匿名操作,客户只需借助电话、互联网和自助银行等渠道便可完成划款转账,支付交易过程完全避开了金融机构的监督,给反洗钱工作带来了极大的障碍。

4.电子银行业务因其隐蔽性特点备受犯罪分子青睐

与传统业务相比,电子银行业务采用的是账号(或者ID)验证及证书验证方式,只要客户提供正确的账户信息、客户证书和密码,甚至只需输入手机号,银行系统则认可交易操作的有效性。并且,只要在账户余额不透支的情况下,客户便可通过互联网随意地汇划资金,无须注明用途。银行很难对其资金进行事中的监控和事后的分析。

电子银行突破了时间和地域的局限,客户可以在任何时间、任何地方、以任何形式通过互联网络或电话完成各种支付交易,实现7×24小时全天候操作,使洗钱者进行资金转移更加便捷,存在被不法分子利用进行资金快速转移的极大风险。

5.可疑支付交易甄别力不强,影响反洗钱信息报送质量

目前,各金融机构对可疑交易识别上报多采用自行开发的系统软件。依靠系统自动提取,缺乏人工分析与判断,导致部分金融机构上报可疑交易数据患上了严重的系统依赖症。同时金融机构为逃避人民银行的处罚,上报的大多是防御性数据,垃圾数据多,极大影响和制约了反洗钱监测分析效能。

此外,各银行机构会计核算基本都实现了大集中。其电子银行客户的交易信息大多以电子集中备份方式保存,不保留纸质凭证,同时交易信息被定期覆盖。这种保存方式不便于银行工作人员对电子银行交易进行监测,增加了监管部门对电子银行可疑支付交易特别是历史交易数据核查的难度。电子银行业务发展迅猛,网上支付交易数据以成倍数量增长,仅凭人力甄别海量数据,无法满足反洗钱工作的需要。且目前各家银行机构还未针对电子银行业务的特点,开发出一套跟踪监测比对发现可疑交易的系统,使可疑支付交易的发现和甄别困难重重,容易造成银行可疑支付交易的漏报和迟报,带来了洗钱风险。

二、电子银行反洗钱的对策和建议

1.增强银行内部合力,提高对电子银行反洗钱工作的重视

金融机构首先要对电子银行洗钱的资金汇划的快捷性、身份运作的隐蔽性、操作地点的任意性给予高度重视。充实反洗钱力量,设立专职人员,确保反洗钱工作尤其是可疑交易信息核查落到实处。同时要组织相关部门对新业务进行一次重点排查,重点防范电子银行渠道洗钱风险。其次,各银行要加强反洗钱的内部组织协调工作。由于网上银行的反洗钱工作涉及银行内部诸多部门,应加强领导,提高认识,明确责任,杜绝工作中互相推诿现象发生,使银行内部相关职能部门之间形成合力,共同做好反洗钱工作。

2.严把客户的审核关,切实履行“了解客户”义务

银行应按照反洗钱法律法规要求,认真做好客户调查工作,从源头防范洗钱风险。首先,在银行开立账户必须通过公民身份信息联网核查系统验证,并严格审查申请人的身份证件及开户材料。第二,对电子银行设置严格的准入条件。经严格审核和筛选,符合条件、信誉度好的客户,才能为其提供电子银行服务,并签订规范、严密的服务协议,以明确责任。第三,金融机构对开通电子银行业务的账户应适当提高风险等级,并对客户基本信息至少每半年审核1次,经审查认为使用网银业务理由不合理的,应拒绝受理其申请。第四,在客户开办电子银行业务后,银行发现客户的交易行为违反协议、交易情况存在疑点,应暂停或中止其电子银行业务,从源头缩小洗钱活动的生存空间。

3.建立、健全电子银行支付规范,完善内控机制

为规范银行业电子支付发展,人民银行虽然出台了《电子支付指引(第1号)》。它虽然规范了电子支付业务申请的条件和程序,强调了电子支付风险的防范与控制,但它仅是指导性的文件,缺乏法律约束力。因此,应尽快拟订电子银行反洗钱的法律法规,明确电子银行的市场准入规则以及跨境银行业务的监管标准和要求。可以参考美国等国家设立一部严密的《电子交易法》,通过建立和完善电子支付业务规则,指导金融机构应对、防范电子支付风险。

商业银行应建立电子银行风险评估机制,明确电子银行风险管理职能部门,建立健全电子银行业务内部审计、合规和后续评价机制,以及时发现风险隐患。并且,应针对电子银行的业务特点建立系统化的电子银行反洗钱内部工作机制,细化标准,以利于执行过程中把握政策尺度,保障反洗钱全过程有效涵盖电子银行业务。

4.提高监控工作水平,加大对电子银行业务的监控力度

金融机构应加强对从事反洗钱工作相关人员的培训,提高各金融机构工作人员对可疑交易的识别能力。在可疑交易数据的监控、上报工作中明确建立人工识别流程。改变单纯依靠系统提取数据上报的做法,做到系统提取与人工甄别相结合,避免上报垃圾信息。银行机构要根据自身业务系统的实际和反洗钱工作的需要,加大科技投入。针对电子银行业务开发实时监控软件,对开通电子银行业务的账户实行实时监控,依靠现代化的监测手段增强反洗钱监测的及时性和有效性,提高可疑交易的报告水平。

第三篇:银行理财客户风险评估及客户分级

银行理财客户风险评估及客户分级

(2011-02-07 10:41:53)

银行理财客户风险评估及客户分级

2010年1月,银行业协会发布了《商业银行理财客户风险评估问卷基本模板》和《银行理财产品宣传示范文本》两个指导性文件,非强制性地要求各银行在具体销售理财产品的过程中,以这两个文件为蓝本,制定风险评估问卷和理财产品的宣传资料。两个文件下发距今已经两个多月,执行情况怎样?

记者调查显示:各银行的理财宣传品都能很好地按照《示范文本》的要求,明示风险,但《模板》要求的客户调查问卷的执行情况却表现不佳,省略或者草草带过风险评估地情况较突出;银行一线客户经理和客户都对新要求表示理解和欢迎,但也都认为该《模板》在具体执行方式上,还有改进空间。

风险意识普及《模板》执行情况参差不齐

记者从走访调查的6家银行里拿到了5份《客户风险评估问卷》。总体来看,各银行都能较好地按照《模板》编写说明中提示的考虑易读性与便利性等因素,并涵盖了客户财务状况、投资经验、投资风格、投资目标和风险承受能力五大模块。但从具体对新要求的执行情况看,各银行参差不齐。

工商银行的客户经理明确向记者表示,总行要求客户经理在对客户销售理财产品时,首先必须对客户进行风险评估,并向记者出示了由总行统一印制的一式两联的中英文《个人客户风险评

估问卷》。另外,工行的《问卷》还设计有个人隐私相关问题的提示语句,而其他银行的《问卷》并没有这样的设计。

从评估问卷的题目设置来看,各银行基本都是按照《模板》的题目设置,设计了8至15道初步反应客户风险承受能力的问题。其中,招商银行和民生银行两家的客户经理表示,他们除了设计有初步的风险评估外,还针对不同理财产品的不同风险设计了更详细的风险评估问卷,供客户回答,以更好地服务客户。从调查结果看,所有受调查银行的客户经理都明确表示,如果客户需要购买理财产品则必须要进行风险评估测试,各行对一线客户经理风险评估意识的培训开展得较好。

绕过风险分级多家银行都有“高招”

银行业协会在理财客户风险评估问卷模板的编写说明中要求,银行应将客户按照风险承受能力由低到高,分为保守型、稳健型、平衡型、成长型和进取型五个类型。从调查结果看,各银行已经很好地执行了这一要求,都设有将客户分类的操作环节。但是,不同银行对待客户分级的重视程度和操作方式并不一样,一线客户经理层面依然存在对新要求不理解、认为就是“形式”的情况。

某行的一位客户经理向记者表示,如果购买理财产品的话,风险分级一定要做。但当记者表示,持有的资金额度比较大,希望购买高风险高收益的理财产品时,该客户经理则开始“自降门槛”。“通常这样的产品只对资产在500万元以上的私人银行客

户进行销售。但是我们银行的目前做法是,如果客户购买100万元高风险产品的话就可以操作,并能够获得多项私人银行客户才能享受的专有服务。”这位客户经理说。

调查中,某行的一位客户经理更是向记者表示,客户评级打分和最终结果将被录入系统,这将影响客户可以购买的理财产品。但是,假设客户被评为“稳健型”却需要购买高风险、高收益的理财产品,她可以“指导”客户重新再答一次风险分级问卷,从而达到系统要求;或者干脆指点客户直接选所有题目的最下面的答案,就可以购买所有类别的理财产品了。

事实上,几乎所有受访客户经理都在理财产品销售过程中向记者表示,客户风险分级就是个“形式”。

改进仍有空间操作还需更人性化

在走访调查中,记者发现各银行都在对客户进行风险分级上基本形成了共识。但随机采访的客户经理和银行理财客户也都认为,客户风险分级还有改进的空间。

随着银监会和银行业协会推出的多项措施,各行已经意识到了对银行理财产品客户进行风险分级是必须的,可以有效消除银行与客户之间的纠纷。另外,与几年前理财产品的销售额与客户经理个人收益挂钩不同,目前各银行普遍采取的是以支行网点为单位,整体考核业绩的办法。因此,现在客户经理为追求收益,不顾风险向客户推荐高风险理财产品的现象已经较少出现。但

是,有客户经理和客户也都反映,如果客户风险问卷的机制人性化程度再提高一些的话,接受度应该会更高。

某大行客户经理介绍说,自风险评估问卷推出以来,出现过客户拒绝签字,但是坚持要买有风险产品的情况。客户认为,在问卷上和购买协议上签了字的话,就意味着银行把风险转嫁给了客户。另外,对于大银行来说,一向对各项政策要求贯彻得比较彻底,而小银行在操作时,更容易追求利润,出现忽视风险的情况。有客户就表示,小银行理财产品收益高、操作灵活,从而转投小银行。

一位工行的理财产品客户也向记者表示,虽然认同风险评估问卷的设计初衷,但是在具体操作上应该简化一下,尤其是对一些年龄偏大或者手脚不灵活的客户来说,有些银行风险意识过强,要求客户亲自写下长达40字至50字的确认,实在有点强人所难;而且有的银行客户每买一个产品就需要评估一次,并不人性化。

但记者也了解到,目前有银行已经在客户风险问卷的人性化上作出了改进。有客户向记者反映,光大银行的客户风险问卷就采用将关键字句虚化的方式,客户只需涂黑就可以了。这种方式大大方便了很多眼神不好或手脚不灵活的老年客户,深受人们的欢迎。

第四篇:【2013】2号金融机构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评估及客户分类管理指引(精选)

金融机构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评估

及客户分类管理指引

为深入实践风险为本的反洗钱方法,指导金融机构评估洗钱和恐怖融资(以下统称洗钱)风险,合理确定客户洗钱风险等级,提升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以下统称反洗钱)工作有效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等法律制定本指引。

第一章 总则

一、基本原则

(一)风险相当原则。

金融机构应依据风险评估结果科学配置反洗钱资源,在洗钱风险较高的领域采取强化的反洗钱措施,在洗钱风险较低的领域采取简化的反洗钱措施。

(二)全面性原则。

除本指引所列的例外情形外,金融机构应全面评估客户及地域、业务、行业(职业)等方面的风险状况,科学合理地为每一名客户确定风险等级。

(三)同一性原则。

金融机构应建立健全洗钱风险评估及客户风险等级划分流程,赋予同一客户在本金融机构唯一的风险等级,但同一客户可以被同一集团内的不同金融机构赋予不同的风险等级。

(四)动态管理原则。金融机构应根据客户风险状况的变化,及时调整其风险等级及所对应的风险控制措施。

(五)自主管理原则。

金融机构经评估论证后认定,自行确定的风险评估标准或风险控制措施的实施效果不低于本指引或其中某项要求,即可决定不遵循本指引或其中某项要求,但应书面记录评估论证的方法、过程及结论。

(六)保密原则。

金融机构不得向客户或其他与反洗钱工作无关的第三方泄露客户风险等级信息。

二、功能

(一)本指引所列风险评估要素及其风险子项是金融机构全面科学评估洗钱风险的参考指标,为金融机构划分客户洗钱风险等级提供依据。

(二)本指引所确定的工作流程是金融机构科学整合内部各类资源,特别是发挥业务条线了解客户的基础性作用,有效评估、管理洗钱风险的必要管理措施。

(三)本指引有助于指导金融机构依据洗钱风险评估及客户风险等级划分结果,优化反洗钱资源配置。

三、适用范围

本指引适用于金融机构开展洗钱风险评估、客户洗钱风险等级划分及其他风险管理工作。支付机构及其他应履行反洗钱义务的特定非金融机构可参照本指引开展相关工作。

银行业金融机构可根据实际风险状况,自主决定是否将本指引的要求运用于一次性交易客户。

保险业金融机构可根据实际风险状况,自主决定是否将本指引的要求运用于投保人以外的其他人员。

金融机构和特定非金融机构的行业自律组织可根据本指引进一步制定分行业的指引。

第二章 风险评估指标体系

一、指标体系概述

洗钱风险评估指标体系包括客户特性、地域、业务(含金融产品、金融服务)、行业(含职业)四类基本要素。金融机构应结合行业特点、业务类型、经营规模、客户范围等实际情况,分解出某一基本要素所蕴含的风险子项。金融机构可根据实际需要,合理增加新的风险评估指标。例如,金融机构可区分新客户和既有客户、自然人客户和非自然人客户等不同群体的风险状况,设置差异化的风险评级标准。

二、风险子项

(一)客户特性风险子项。

金融机构应综合考虑客户背景、社会经济活动特点、声誉、权威媒体披露信.息以及非自然人客户的组织架构等各方面情况,衡量本机构对其开展客户尽职调查工作的难度,评估风险。风险子项包括但不限于:

.客户信息的公开程度。客户信.息公开程度越高,金融机构客户尽职调查成本越低,风险越可控。例如,对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以及在规范证券市场上市的公司开展尽职调查的成本相对较低,风险评级可相应调低。2 .金融机构与客户建立或维持业务关系的渠道。渠道会对金融机构尽职调查工作的便利性、可靠性和准确性产生影响。例如,在客户直接与金融机构见面的情况下,金融机构更能全面了解客户,其尽职调查成果比来源于间接渠道的成果更为有效。不同类的间接渠道风险也不尽相同,例如,金融机构通过关联公司比通过中介机构更能便捷准确地取得客户尽职调查结果。.客户所持身份证件或身份证明文件的种类。身份证件或身份证明文件越难以查验,客户身份越难以核实,风险程度就越高。.反洗钱交易监测记录。金融机构对可疑交易报告进行回溯性审查,有助于了解客户的风险状况。在成本允许的情况下,金融机构还可对客户的大额交易进行回溯性审查。.非自然人客户的股权或控制权结构。股权或控制权关系的复杂程度及其可辨识度,直接影响金融机构客户尽职调查的有效性。例如,个人独资企业、家族企业、合伙企业、存在隐名股东或匿名股东公司的尽职调查难度通常会高于一般公司。.涉及客户的风险提示信.息或权威媒体报道信.息。金融机构如发现,客户曾被监管机构、执法机关或金融交易所提示予以关注,客户存在犯罪、金融违规、金融欺诈等方面的历史记录,或者客户涉及权威媒体的重要负面新闻报道评论的,可适当调高其风险评级。.自然人客户年龄。年龄与民事行为能力有直接关联,与客户的财富状况、社会经济活动范围、风险偏好等有较高关联度。.非自然人客户的存续时间。客户存续时间越长,关于其社会经济活动的记录可能越完整,越便于金融机构开展客户尽职调查。金融机构可将存续时间的长度作为衡量客户风险程度的参考因素。

(二)地域风险子项。

金融机构应衡量客户及其实际受益人、实际控制人的国籍、注册地、住所、经营所在地与洗钱及其他犯罪活动的关联度,并适当考虑客户主要交易对手方及境外参与交易金融机构的地域风险传导问题。风险子项包括但不限于:

.某国(地区)受反洗钱监控或制裁的情况。金融机构既要考虑我国的反洗钱监控要求,又要考虑其他国家(地区)和国际组织推行且得到我国承认的反洗钱监控或制裁要求。经营国际业务的金融机构还要考虑对该业务有管辖权的国家(地区)的反洗钱监控或制裁要求。

.对某国(地区)进行反洗钱风险提示的情况。金融机构应遵循中国人民银行和其他有权部门的风险提示,参考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英文简称 FATF)、亚太反洗钱组织(英文简称 APG)、欧亚反洗钱及反恐怖融资组织(英文简称 EAG)等权威组织对各国(地区)执行 FATF 反洗钱标准的互评估结果。.国家(地区)的上游犯罪状况。金融机构可参考我国有关部门以及 FATF 等国际权威组织发布的信息,重点关注存在较严重恐怖活动、大规模杀伤性武器扩散、毒品、走私、跨境有组织犯罪、腐败、金融诈骗、人口贩运、海盗等犯罪活动的国家(地区), 以及支持恐怖主义活动等严重犯罪的国家(地区)。对于我国境内或外国局部区域存在的严重犯罪,金融机构应参考有权部门的要求或风险提示,酌情提高涉及该区域的客户风险评级。4 .特殊的金融监管风险。例如避税型离岸金融中心。对于其住所、注册地、经营所在地与本金融机构经营所在地相距很远的客户,金融机构应考虑酌情提高其风险评级。

(三)业务(含金融产品、金融服务)风险子项。

金融机构应当对各项金融业务的洗钱风险进行评估,制定高风险业务列表,并对该列表进行定期评估、动态调整。金融机构进行风险评级时,不仅要考虑金融业务的固有风险,而且应结合当前市场的具体运行状况,进行综合分析。风险子项包括但不限于: .与现金的关联程度。现金业务容易使交易链条断裂,难于核实资金真实来源、去向及用途,因此现金交易或易于让客户取得现金的金融业务(以下简称关联业务)具有较高风险。考虑到我国金融市场运行现状和居民的现金交易偏好,现金及其关联业务的普遍存在具有一定的合理性,金融机构可重点关注客户在单位时间内累计发生的金额较大的现金交易情况或是具有某些异常特征的大额现金交易情况。此项标准如能结合客户行业或职业特性一并考虑将更为合理。.非面对面交易。非面对面交易方式(如网上交易)使客户无需与工作人员直接接触即可办理业务,增加了金融机构开展客户尽职调查的难度,洗钱风险相应上升。金融机构在关注此类交易方式固有风险的同时,需酌情考虑客户选择或偏好此类交易方式所具有的一些现实合理性,特别是在以互联网为主要交易平台的细分金融领域(如证券市场的二级市场交易),要结合反洗钱资金监测和自身风险控制措施情况,灵活设定风险评级指标。例如,可重点审查以下交易:

(1)由同一人或少数人操作不同客户的金融账户进行网上交易;(2)网上金融交易频繁且 IP 地址分布在非开户地或境外;(3)使用同一 IP 地址进行多笔不同客户账户的网银交易;(4)金额特别巨大的网上金融交易;

(5)公司账户与自然人账户之间发生的频繁或大额交易;(6)关联企业之间的大额异常交易。.跨境交易。跨境开展客户尽职调查难度大,不同国家(地区)的监管差异又可能直接导致反洗钱监控漏洞产生。金融机构可重点结合地域风险,关注客户是否存在单位时间内多次涉及跨境异常交易报告等情况。.代理交易。由他人(非职业性中介)代办业务可能导致金融机构难以直接与客户接触,尽职调查有效性受到限制。鉴于代理交易在现实中的合理性,金融机构可将关注点集中于风险较高的特定情形,例如:

(1)客户的账户是由经常代理他人开户人员或经常代理他人转账人员代为开立的;

(2)客户由他人代办的业务多次涉及可疑交易报告;

(3)同一代办人同时或分多次代理多个账户开立;

(4)客户信息显示紧急联系人为同一人或者多个客户预留电话为同一号码等异常情况。.特殊业务类型的交易频率。对于频繁进行异常交易的客户,金融机构应考虑提高风险评级。

银行业金融机构可关注开(销)户数量、非自然人与自然人大额转账汇款频率、涉及自然人的跨境汇款频率等。证券业金融机构可关注交易所预警交易、大宗交易、转托管和指定(撤指)、因第三方存款单客户多银行业务而形成的资金跨银行或跨地区划转等。

期货业金融机构可关注盗码交易、自然人客户违规持仓、对倒、对敲等异常行为。

保险业金融机构可关注投保频率、退保频率、团险投保人数明显与企业人员规模不匹配、团险保全业务发生率、申请保单质押贷款(保单借款)金额或频率、生存保险受益人变更频率、万能险追加保费金额或频率等。

信托公司可关注客户购买、转让信托产品的频率或金额等。

在业务关系建立之初,金融机构可能无法准确预估出客户使用的全部业务品种,但可在重新审核客户风险等级时审查客户曾选择过的金融业务类别。

(四)行业(含职业)风险子项。

金融机构应评估行业、身份与洗钱、职务犯罪等的关联性,合理预测某些行业客户的经济状况、金融交易需求,酌情考虑某些职业技能被不法分子用于洗钱的可能性。本指引对此基本要素不再细分风险子项,金融机构可从以下角度进行评估: .公认具有较高风险的行业(职业)。原则上,按照我国反洗钱监管制度及 FATF 建议等反洗钱国际标准应纳入反洗钱监管范围的行业(职业),其洗钱风险通常较高。.与特定洗钱风险的关联度。例如,客户或其实际受益人、实际控制人、亲属、关系密切人等属于外国政要。3 .行业现金密集程度。例如,客户从事废品收购、旅游、餐饮、零售、艺术品收藏、拍卖、娱乐场所、博彩、影视娱乐等行业。

三、指标使用方法

本指引运用权重法,以定性分析与定量分析相结合的方式来计量风险、评估等级。中国人民银行鼓励金融机构研发其他风险计量工具或方法,金融机构自主研发的风险计量工具或方法应能全面覆盖本指引所列风险子项,并有书面文件对其设计原理和使用方法进行说明。

(一)金融机构应对每一基本要素及其风险子项进行权重赋值,各项权重均大于0,总和等于100。对于风险控制效果影响力越大的基本要素及其风险子项,赋值相应越高。对于经评估后决定不采纳的风险子项,金融机构无需赋值。同一基本要素或风险子项所概括的风险事件,在不同的细分金融领域内有可能导致不同的危害性后果发生。即使是处于同一细分金融领域内的不同金融机构,也可能因为客户来源、销售渠道、经营规模、合规文化等方面的原因而面临不同的风险状况,从而对同一风险事件的风险程度作出不同的判断。因此,每个金融机构需结合自身情况,合理确定个性化的权重赋值。

(二)金融机构应逐一对照每个风险子项进行评估。例如,金融机构采用五级分类法时,最高风险评分为5,较高风险评分为4,一般风险评分为3,较低风险评分为2,低风险评分为1。

金融机构应根据各风险子项评分及权重赋值计算客户风险等级总分,计算公式为:,其中a代表风险子项评分,p代表权重,m代表金融机构所选取的风险分级数(例如三级分类、五级分类等), n代表风险子项数量。客户风险等级.得分最高100分。

(三)金融机构应建立客户风险等级总分(区间)与风险等级之间的映射规则,以确定每个客户具体的风险评级,引导资源配置。金融机构确定的风险评级不得少于三级。从有利于运用评级结果配置反洗钱资源角度考虑,金融机构可设置较多的风险评级等次,以增强反洗钱资源配置的灵活性。

四、例外情形

(一)对于风险程度显著较低且预估能够有效控制其风险的客户,金融机构可自行决定不按上述风险要素及其子项评定风险,直接将其定级为低风险,但此类客户不应具有以下任何一种情形:

.在同一金融机构的金融资产净值超过一定限额(原则上,自然人客户限额为 20 万元人民币,非自然人客户限额为 50 万元人民币),或寿险保单年缴保费超过 1 万元人民币或外币等值超过 1000 美元,以及非现金夏交保费超过 20 万元人民币或外币等值超过 2 万美元;

.与金融机构建立或开展了代理行、信托等高风险业务关系;.客户为非居民,或者使用了境外发放的身份证件或身份证明文件;

.涉及可疑交易报告;

.由非职业性中介机构或无亲属关系的自然人代理客户与金融机构建立业务关系;

.拒绝配合金融机构客户尽职调查工作。对于按照上述要求不能直接定级为低风险的客户,金融机构逐一对照各项风险要素及其子项进行风险评估后,仍可能将其定级为低风险。

(二)对于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客户,金融机构可直接将其风险等级确定为最高,而无需逐一对照上述风险要素及其子项进行评级:

.客户被列入我国发布或承认的应实施反洗钱监控措施的名单;

.客户为外国政要或其亲属、关系密切人; .客户实际控制人或实际受益人属前两项所述人员;

.客户多次涉及可疑交易报告;

.客户拒绝金融机构依法开展的客户尽职调查工作;

.金融机构自定的其他可直接认定为高风险客户的标准。不具有上述情形的客户,金融机构逐一对照各项风险基本要素及其子项进行风险评估后,仍可能将其定级为高风险。

第三章 风险评估及客户等级划分操作流程

一、时机

(一)对于新建立业务关系的客户,金融机构应在建立业务关系后的 10 个工作日内划分其风险等级。

(二)对于已确立过风险等级的客户,金融机构应根据其风险程度设置相应的重新审核期限,实现对风险的动态追踪。原则上,风险等级最高的客户的审核期限不得超过半年,低一等级客户的审核期限不得超出上一级客户审核期限时长的两倍。对于首次建立业务关系的客户,无论其风险等级高低,金融机构在初次确定其风险等级后的三年内至少应进行一次复核。

(三)当客户变更重要身份信息、司法机关调查本金融机构客户、客户涉及权威媒体的案件报道等可能导致风险状况发生实质性变化的事件发生时,金融机构应考虑重新评定客户风险等级。

二、操作步骤

(一)收集信息。金融机构应根据反洗钱风险评估需要,确定各类信息的来源及其采集方法。信息来源渠道通常有: .金融机构在与客户建立业务关系时,客户向金融机构披露的信息; .金融机构客户经理或柜面人员工作记录; .金融机构保存的交易记录;

.金融机构委托其他金融机构或中介机构对客户进行尽职调查工作所获信息。

.金融机构利用商业数据库查询信息;

.金融机构利用互联网等公共信息平台搜索信息。金融机构在风险评估过程中应遵循勤勉尽责的原则,依据所掌握的事实材料,对部分难以直接取得或取得成本过高的风险要素信息进行合理评估。为统一风险评估尺度,金融机构应当事先确定本机构可预估信息列表及其预估原则,并定期审查和调整。

(二)筛选分析信息。评估人员应认真对照风险评估基本要素及其子项,对所收集的信.息进行归类,逐项评分。如果同一基本要素或风险子项对应有多项相互重复或交叉的关联性信息存在时,评估人员应进行甄别和合并。如果同一基本要素或风险子项对应有多项相互矛盾或抵触的关联性信息存在时,评估人员应在调查核实的基础上,删除不适用信息,并加以注释。金融机构工作人员整理完基础信息后,应当整体性梳理各项风险评估要素及其子项。如发现要素项下有内容空缺或信息内容不充分的,可在兼顾风险评估需求与成本控制要求的前提下,确定是否需要进一步收集补充信息。

金融机构可将上述工作流程嵌入相应业务流程中,以减少执行成本。例如,从客户经理或营销人员开始寻找目标客户或与客户接触起,即可在自身业务范围采集信.息,并随着业务关系的逐步确立,由处在业务链条上的各类人员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相应的资料收集工作。

(三)初评。除存在前述例外情形的客户外,金融机构工作人员应逐一分析每个风险评估基本要素项及其子项所对应的信息,确定出相应的得分。对于材料不全或可靠性存疑的要素信息,评估人员应在相应的要素项下进行标注,并合理确定相应分值。在综合分析要素信.急的基础上,金融机构工作人员累计计算客户评分结果,相应确定其初步评级。

金融机构可利用计算机系统等技术手段辅助完成部分初评工作。

(四)复评。初评结果均应由初评人以外的其他人员进行复评确认。初评结果与复评结果不一致的,可由反洗钱合规管理部门决定最终评级结果。

第四章 风险分类控制措施

金融机构应在客户风险等级划分的基础上,采取相应的客户尽职调查及其他风险控制措施。

一、对风险较高客户的控制措施金融机构应对高风险客户采取强化的客户尽职调查及其他风险控制措施,有效预防风险。可酌情采取的措施包括但不限于:

(一)进一步调查客户及其实际控制人、实际受益人情况。

(二)进一步深入了解客户经营活动状况和财产来源。

(三)适度提高客户及其实际控制人、实际受益人信息的收集或更新频率。

(四)对交易及其背景情况做更为深入的调查,询问客户交易目的,核实客户交易动机。

(五)适度提高交易监测的频率及强度。

(六)经高级管理层批准或授权后,再为客户办理业务或建立新的业务关系。

(七)按照法律规定或与客户的事先约定,对客户的交易方式、交易规模、交易频率等实施合理限制.

(八)合理限制客户通过非面对面方式办理业务的金额、次数和业务类型。

(九)对其交易对手及经办业务的金融机构采取尽职调查措施。

二、对风险较低客户的控制措施金融机构可对低风险客户采取简化的客户尽职调查及其他风险控制措施,可酌情采取的措施包括但不限于:

(一)在建立业务关系后再核实客户实际受益人或实际控制人的身份。

(二)适当延长客户身份资料的更新周期。

(三)在合理的交易规模内,适当降低采用持续的客户身份识别措施的频率或强度。例如,逐步建立对低风险客户异常交易的快速筛选判断机制。对于经分析排查后决定不提交可疑交易报告的低风险客户,金融机构仅发现该客户重复性出现与之前已排除异常交易相同或类似的交易活动时,可运用技术性手段自动处理预警信息。对于风险等级较低客户异常交易的对手方仅涉及各级党的机关、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军事机关、人民政协机关和人民解放军、武警部队等低风险客户的,可直接利用技术手段予以筛除。

(四)在风险可控情况下,允许金融机构工作人员合理推测交易目的和交易性质,而无需收集相关证据材料。

第五章 管理与保障措施

一、风险管理政策

金融机构应在总部或集团层面建立统一的洗钱风险管理基本政策,并在各分支机构、各条线(部门)执行。

客户风险管理政策应经金融机构董事会或其授权的组织审核通过,并由高级管理层中的指定专人负责实施。

金融机构.总部、集团可针对分支机构所在地区的反洗钱状况,设定局部地区的风险系数,或授权分支机构根据所在地区情况,合理调整风险子项或评级标准。

金融机构应对自身金融业务及其营销渠道,特别是在推出新金融业务、采用新营销渠道、运用新技术前,进行系统全面的洗钱风险评估,按照风险可控原则建立相应的风险管理措施。

二、组织管理措施 金融机构应完善风险评估流程,指定适当的条线(部门)及人员整体负责风险评估工作流程的设置及监控工作,组织各相关条线(部门)充分参与风险评估工作。

金融机构应确保客户风险评估工作流程具有可稽核性或可追溯性。

三、技术保障措施

金融机构应确保洗钱风险管理工作所需的必要技术条件,积极运用信.息系统提升工作有效性。系统设计应着眼于运用客户风险等级管理工作成果,为各级分支机构查询使用信息提供方便。

四、代理业务管理

金融机构委托其他机构开展客户风险等级划分等洗钱风险管理工作时,应与受托机构签订书面协议,并由高级管理层批准。受托机构应当积极协助委托机构开展洗钱风险管理。由委托机构对受托机构进行的洗钱风险管理工作承担最终法律责任。

金融机构应建立专门机制,审核受托机构确定的客户风险等级。

第五篇:客户身份识别及洗钱风险分级管理办法(修订)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客户身份识别和洗钱风险分级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预防违法犯罪分子利用证券业务进行洗钱和恐怖融资活动,规范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客户身份识别和洗钱风险分级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证券期货业反洗钱工作实施办法》、《证券公司反洗钱客户风险等级划分标准指引(试行)》、《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反洗钱和反恐融资工作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司本部各相关部门和分支机构应当遵循“了解你的客户”的原则,严格进行客户身份识别,审查客户提交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合法性。

第三条 公司本部各相关部门和分支机构应当遵循“全面、准确、适时、保密、分级管理”的原则,对客户进行洗钱风险分级,确保对不同洗钱风险等级的客户分级管理。

第四条 公司本部各相关部门、分支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对客户身份资料和洗钱风险等级等信息予以保密,非依法律规定,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本部各相关部门和分支机构的客户身份识别、客户洗钱风险分级管理工作。

第二章 相关部门职责

第六条 法律合规部在客户身份识别、客户洗钱风险分级管理工作中的主要职责为:

(一)根据法律法规、监管要求及公司实际情况制定并及时修订公司客户身份识别、客户洗钱风险分级办法及标准;

(二)组织和协调公司客户身份识别、客户洗钱风险分级管理工作;

(三)对公司各相关部门及分支机构执行客户身份识别、客户洗钱风险分级管理的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第七条 公司本部各相关业务部门及分支机构负责人是本单位客户身份识别、客户洗钱风险分级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各单位应根据业务实际,制定各业务环节、岗位人员的操作规范,全面落实客户身份识别、持续识别、重新识别及洗钱风险分级管理工作。

经纪管理总部负责监督证券营业部客户身份识别、客户洗钱风险分级管理工作的完成情况,并对存在问题单位要求整改并跟踪落实情况。

第八条 公司本部其他支持服务部门应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协助、配合相关部门和分支机构的客户身份识别、客户洗钱风险分级管理工作。

第三章 客户身份识别

第九条 公司本部各相关业务部门及分支机构在与客户建立业务关系或与其进行交易时,应当根据法定的有效身份证件或其他可靠的身份识别资料,核实和记录客户身份,并在业务关系存续期间及时更新客户的身份信息资料。

第十条 公司本部各相关业务部门及分支机构在为客户办理以下业务时,应当识别客户身份,了解实际控制客户的自然人和交易的实际受益人,核对客户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在开户申请资料、业务申请资料和账户管理系统中登记客户身份信息(见附则),建立客户信息档案,并留存客户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的复印件或者影印件:

(一)资金账户开立、挂失、注销、变更和资金存取;

(二)基金账户开立、注销和变更;

(三)代办证券账户开立、挂失、注销和变更;

(四)为客户办理代理授权或取消代理授权;

(五)转托管、指定交易、撤销指定交易;

(六)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第三方存管签约、变更存管银行、修改银行账户资料;

(七)代办股份确认;

(八)交易密码、资金密码的挂失、重置;

(九)修改客户身份基本信息等资料(见附则);

(十)开通网上交易、电话交易等非柜面交易方式;

(十一)与客户签订融资融券、股指期货等证券、期货信用交易合同;

(十二)增加新交易品种;

(十三)办理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的其他业务。

客户首次委托他人办理上述业务的,公司本部各相关业务部门及分支机构应严格按照公司有关规定确认客户间代理关系,要求代理人出示客户临柜签署或经公证的被代理人授权委托书,核对被代理人和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明文件,登记被代理人和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联系方式、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明文件的种类、号码、有效期限、代理期限及其他信息,并留存被代理人和代理人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的复印件或者影印件。

存量客户在办理上述业务时,原有客户资料真实、准确、完整且无变更的,公司本部各相关业务部门及分支机构可不重复登记客户身份基本信息、留存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的复印件或者影印件。

第十一条 公司本部各相关业务部门及分支机构在为客户办理上述业务时,应要求客户使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有效身份证明文件上的姓名或名称,不得为客户开立匿名账户或假名账户,不得为身份不明的客户开立账户或提供相关金融服务。

第十二条 公司本部各相关业务部门及分支机构在为客户办理业务过程中,如发现客户存在以下情况的,应拒绝办理:

(一)客户未按规定提供有效身份证件和公司资料;

(二)客户所提供的个人身份证件或公司资料虚假,或存在可疑之处;

(三)客户属于有关监管部门确认的证券市场禁入者或反洗钱禁入者名单。

第十三条 公司本部各相关业务部门及分支机构有充分证据证明客户以前开立的账户有假名情况,应立即要求客户重新开立真实身份的账户,如客户拒绝,应采取停用账户的措施。

第十四条 公司本部各相关业务部门及分支机构利用固定电话、移动电话、互联网络以及其他方式为客户提供非柜台方式的交易服务时,应采取严格的身份认证措施和相应的技术保障手段以识别客户身份。

第十五条 公司总部各相关业务部门及分支机构应严格按照公司有关规定确认客户间代理关系,核对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明文件。

公司本部各相关业务部门及分支机构了解客户的资金或者财产属于信托财产的,应当识别信托关系当事人的身份,登记信托委托人、受益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联系方式。

第十六条

公司本部各相关业务部门及分支机构在与客户的业务关系存续期间,应当采取持续的客户身份识别措施,关注客户及其日常经营活动、金融交易情况,及时提示客户更新资料信息;在获知机构客户及其具体经办人、授权代理人,以及个人客户的有关信息发生变化时,应立即予以确认并在相关系统中更新客户信息,保存有关证明材料的原件或经检查核对无误的复印件。

第十七条 公司本部各相关业务部门及分支机构应了解客户的交易目的和交易性质,有效识别账户的实际控制人和交易的实际受益人;对高风险客户或者高风险账户持有人,应当了解其资金来源、资金用途、经济状况或者经营状况等信息,加强对其金融交易活动的监测分析。客户为外国政要及其家人的,应采取合理措施了解其资金来源和用途。

第十八条

公司本部各相关业务部门及分支机构应在客户先前提交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明文件到期之日的一个月前,通知客户在相关证件到期之日起两个月内携带更新的有效身份证明文件,亲临开户分支机构办理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明文件更新手续。第十九条

公司本部各相关业务部门及分支机构应对未在规定期限内更新且没有提出合理理由的客户采取限制资金转出、限制转托管、限制撤销指定交易、限制柜台业务办理等措施,中止为客户办理业务。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对前款内容有其他要求的,分支机构应遵守其规定,并将相关情况向所属地区合规专员报备。

第二十条 公司本部各相关业务部门及分支机构委托其他金融机构向客户销售金融产品时,应在委托协议中明确双方在识别客户身份方面的职责,相互间提供必要的协助,相应采取有效的客户身份识别措施。

符合下列条件时,公司本部各相关业务部门及分支机构可信赖销售金融产品的金融机构所提供的客户身份识别结果,不再重复进行已完成的客户身份识别程序:

(一)销售金融产品的金融机构采取的客户身份识别措施符合反洗钱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本办法的要求。

(二)本单位能够有效获得并保存客户身份资料信息。

第二十一条 公司本部各相关业务部门及分支机构依法委托第三方识别客户身份的,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能够证明第三方按反洗钱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本办法的要求,采取了客户身份识别和身份资料保存的必要措施。

(二)第三方为本单位提供客户信息,不存在法律制度、技术等方面的障碍。

(三)本单位在办理业务时,能立即获得第三方提供的客户信息,还可在必要时从第三方获得客户的有效身份证件、身份证明文件的原件、复印件或者影印件。

第二十二条 公司本部各相关业务部门及分支机构信赖其他金融机构所提供的客户身份识别结果或者依法委托第三方识别客户身份的,应当持谨慎态度,采取妥善措施,积极敦促和监督合作方或者受托人的有关识别工作,确保本单位所承担的客户身份识别义务得到履行。

第二十三条 公司本部各相关业务部门及分支机构在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时,应当向公司本部、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和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报告以下可疑行为:

(一)客户拒绝提供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的;

(二)对向境内汇入资金的境外机构提出要求后,仍无法完整获得汇款人姓名或者名称、汇款人账号和汇款人住所及其他相关替代性信息的;

(三)客户无正当理由拒绝更新客户基本信息的;

(四)采取必要措施后,仍怀疑先前获得的客户身份资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完整性的;

(五)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时发现的其他可疑行为。

公司本部各相关业务部门及分支机构报告上述可疑行为参照公司《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有关可疑交易报告的规定执行。

第四章 客户洗钱风险分级

第二十四条

公司本部各相关业务部门及分支机构应采取主观判断与客观标准相结合的方式,关注客户洗钱和恐怖融资的各种风险因素,划分客户的洗钱风险等级,在账户管理系统中标识“禁入”、“高”、“中”或“低”洗钱风险等级。第二十五条

风险因素是指引起或增加风险发生的机会或扩大风险程度,是风险发生的潜在原因。洗钱和恐怖融资的各种风险因素包括但不限于:

(一)客户身份风险因素:指客户的自身特点所隐含的风险因素;

(二)地域风险因素:指客户所属国家或地区的性质所隐含的风险因素;

(三)行业风险因素:指客户所属行业的性质所隐含的风险因素;

(四)业务风险因素:指客户所办理的业务或者购买的证券产品所隐含的风险因素;

(五)交易风险因素:指客户的交易行为特征所隐含的风险因素。第二十六条 公司本部各相关业务部门及分支机构在对客户进行洗钱风险等级划分时,除考虑上述风险因素外,还应结合以下因素,适当调整客户的洗钱风险等级:

(一)账户的资产规模和交易量;

(二)客户所处的监管体制和所受监管的水平;

(三)客户与本单位业务关系持续的时间和联系的规律性;

(四)本单位对客户所在国家或地区的熟悉程度;

(五)客户使用中介机构或其他特定安排的情况。

第二十七条 公司本部各相关业务部门及各分支机构在与客户初次建立业务关系时,要进行客户身份识别,划分客户洗钱风险等级并在10个工作日内做好标识。

第二十八条 公司本部各相关业务部门及分支机构应对以下客户标识“禁入等级”,拒绝或中止为客户办理业务,同时按照规定提交可疑交易报告:

(一)被列入国家有关部门发布的恐怖组织、恐怖分子、通缉罪犯名单及其他禁止性名单的;

(二)被列入联合国等国际权威组织发布的制裁名单、恐怖组织或恐怖分子名单的;

(三)因涉嫌违法违规案件被国家金融监管部门通报的;

(四)因涉嫌洗钱、恐怖融资等犯罪行为被国家有关部门要求协助调查的

(五)其他被列入证券市场禁入或反洗钱禁入名单的。

第二十九条 公司本部各相关业务部门及分支机构应对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客户标识“高洗钱风险等级”:

(一)客户具有以下身份的:

1.外国政要及其家庭成员,以及其他与之关系密切的人员; 2.被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等监管部门调查、通报或处罚的;

3.因交易行为异常被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发函要求调查的;

4.客户身份的真实性和有效性、客户资料的一致性明显存在问题的; 5.被列为以下反洗钱和反恐融资监控名单的:

(1)我国有权部门发布的要求实施反洗钱、反恐怖融资监控的名单;(2)其他国家(地区)发布的且得到我国承认的反洗钱或反恐融资监控名单;(3)联合国等国际组织发布的且得到我国承认的反洗钱或反恐融资监控名单;

(4)人民银行官方网站反洗钱专栏“风险提示与金融制裁”项下所涉名单。

6.其他身份明显可疑的。

(二)客户来自以下国家或地区的:

1.国家有关部门发布的制裁、禁运的国家和地区,或支持恐怖活动的国家和地区;

2.联合国等国际权威组织发布的制裁、禁运的国家和地区,或支持恐怖活动的国家和地区;

3.缺乏反洗钱法律和反洗钱监管的国家和地区,如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FATF)认为缺乏反洗钱法律和反洗钱监管的国家和地区;

4.贩毒、腐败或其他严重犯罪活动猖獗的国家或地区; 5.被称为“避税天堂”的国家或地区; 6.离岸金融中心;

7.其他风险程度较高的国家或地区。

(三)客户从事以下行业的: 1.娱乐服务行业; 2.典当与拍卖行业; 3.废品收购行业;

4.未被监管的慈善团体或非盈利组织,尤其是跨境性质的; 5.其他风险程度较高的现金密集型行业。

(四)已标识为“中洗钱风险等级”的客户,办理以下业务的: 1.第三方存管银证转账以外的大额存取款业务; 2.异常的大宗交易业务;

3.其他具有较高潜在洗钱风险的业务。

(五)已标识为“中洗钱风险等级”的客户,具有以下交易特征的: 1.符合《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规定的可疑交易特征并被确认为可疑交易的;

2.涉及大额股份或基金份额的转托管、账户撤销指定交易,频繁变更存管银行等;

3.资产或交易行为与客户的身份、财务状况、经营业务等明显不符的; 4.其他资金和交易异常且无合理解释的; 5.跨地市交易的。

(六)公司各相关业务部门及分支机构在可疑交易行为识别过程中,认为该交易行为需向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报告,且有合理理由认为该交易行为及相关客户与洗钱、恐怖主义活动或其他违法犯罪活动有关的;

(七)其他经分析识别后被认为存在较高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的。第三十条 公司本部各相关业务部门及分支机构应对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客户标识“中洗钱风险等级”:

(一)客户具有以下身份的:

1.办理业务所用的身份证明文件已经失效,未在合理期限内进行更新,且没有提出合理理由的;

2.客户资产与客户年龄、职业等身份特征明显不符,存在疑点的; 3.多个客户所留的通讯地址、联系电话等信息,或代理人信息相同的; 4.其他存在一定身份风险的。

(二)客户无合理理由办理以下业务的: 1.第三方存管银证转账以外的大额存取款业务; 2.异常的大宗交易业务;

3.其他具有较高潜在洗钱风险的业务。

(三)客户具有以下交易特征的:

1.资产或交易行为与客户的身份、财务状况、经营业务等明显不符的; 2.其他资金和交易异常且无合理解释的;

3.一个月内多次触及可疑交易标准且每次都被确认为可疑交易的。

(四)其他经分析识别后被认为存在中等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的。第三十一条 不存在禁入或高、中洗钱风险情况的客户,洗钱风险等级为“低洗钱风险等级”。

第三十二条 公司本部各相关业务部门及分支机构在与客户建立业务关系、初次划分客户风险等级时,应与客户身份识别工作同时进行,并着重关注客户身份、地域、业务和行业风险因素;在持续性客户身份识别、调整客户风险等级时,除应考虑上述风险因素外,还应增加对交易等风险因素的关注。

第三十三条 公司本部各相关业务部门及分支机构与客户建立初次业务关系时,经识别确认客户属于禁入洗钱风险等级的,应拒绝为其办理业务,填写《中、高、禁入洗钱风险等级客户审核表》(附件一)、《禁入洗钱风险等级客户名单》(附件二),以电子邮件形式报给法律合规部或所属地区合规专员,并提交可疑交易报告。

公司本部各相关业务部门及分支机构与存量客户业务存续期间,经身份持续识别确认客户属于禁入洗钱风险等级的,应冻结其账户,提交可疑交易报告。

第三十四条 证券营业部在柜台交易系统中标识客户洗钱风险等级,确认客户洗钱风险等级为中、高级的,需填写《中、高、禁入洗钱风险等级客户审核表》,以电子邮件形式报所属地区合规专员。公司本部各相关业务部门报公司法律合规部。

第三十五条 公司本部各相关业务部门应按照客户风险等级对其账户给予相应的系统标识,并采取不同级别的风险监控措施,对较高风险等级的账户监控应严于对较低风险等级的账户监控,密切关注该类客户的资金和交易行为,在持续监控过程中,适时调整客户的洗钱风险等级。

对低风险等级客户,公司本部各相关业务部门及分支机构在发现客户多次出现风险因素,或出现多种风险因素并存的情况时,应适当提高其风险等级,并实施更为严格的监控。

对高、中洗钱风险等级客户,公司本部各相关业务部门及分支机构应了解其资金来源、资金用途、经济状况或者经营状况等信息,加强对其金融交易活动的监测分析。

营业部合规经理对客户中、高洗钱风险等级标识的添加、修改进行审核。第三十六条 公司本部各相关业务部门及分支机构应建立客户业务办理审核程序,对较高洗钱风险等级客户业务办理审核程序应严于较低风险等级的客户。第三十七条 公司本部各相关业务部门及分支机构应于每年1月10日前及7月10日前对禁入、高洗钱风险等级客户进行重新审核,于每年1月10日前对中洗钱风险等级客户进行重新审核,审核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客户留存的基本信息资料、客户资料变更情况、客户资金和交易是否正常、客户回访是否发现可疑情况等,并汇总记录审核结果(见附件三,《客户洗钱风险等级标识添加、变更统计表》),各证券营业部以电子邮件形式报给所属地区合规专员,公司本部各相关业务部门直接报给公司法律合规部。

第三十八条 公司本部各相关业务部门及分支机构经过严格审核(不少于两次审核)未再次发现客户洗钱风险因素,或通过回访调查等措施发现客户各项交易特征均属正常时,需填写《客户洗钱风险等级标识添加、变更统计表》,证券营业部以电子邮件形式报给所属地区合规专员,公司本部各相关业务部门直接报公司法律合规部,经审核批准后可适当降低其风险等级,并采取相应风险等级的监控措施。

第五章 客户身份重新识别

第三十九条

出现以下情况时,公司本部各相关业务部门及分支机构应当进行客户尽职调查,重新识别客户:

(一)存量客户要求变更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明文件种类、身份证件号码、注册资本、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

(二)客户洗钱风险等级为高级或由中级转为高级的;

(三)客户行为或者交易情况出现异常的;

(四)客户姓名或者名称与国务院有关部门、机构和司法机关依法要求协查或者关注的犯罪嫌疑人、洗钱和恐怖融资分子的姓名或者名称相同的;

(五)客户有洗钱、恐怖融资活动嫌疑的;

(六)本单位获得的客户信息与先前已经掌握的相关信息存在不一致或者相互矛盾的;

(七)先前获得的客户身份资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完整性存在疑点的;

(八)本单位认为应进行客户身份重新识别的其他情形。第四十条 各证券营业部中洗钱风险等级客户办理以下业务时,需对客户进行重新识别,经证券营业部合规经理批准后方可办理;各证券营业部高洗钱风险等级客户办理以下业务时,需对客户进行重新识别,经总经理批准后方可办理并由合规经理实时复核:

(一)要求变更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明文件种类、身份证件号码、注册资本、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

(二)办理代理授权;

(三)转托管、撤销指定交易;

(四)股份确认;

(五)交易密码挂失、重置;

(六)开通网上交易、电话交易等非柜面交易方式;

(七)增加新交易品种;

(八)其他非常规业务。

第四十一条

公司本部各相关业务部门及分支机构除核对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外,可以采取以下的一种或者几种措施,进行客户尽职调查:

(一)要求客户补充其他身份资料或者身份证明文件;

(二)要求客户提供公证机关出具的证明书;

(三)回访客户;

(四)实地查访;

(五)向公安、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核实;

(六)查阅电话簿、邮政编码、信贷数据、征信系统数据、客户缴费信息及互联网公开信息;

(七)其他可依法采取的措施。

核实自然人的公民身份信息时,可以通过中国人民银行建立的联网核查公民身份信息系统进行核查。

第四十二条 公司本部各相关业务部门及分支机构在重新识别客户身份时,除了解客户基本信息外,应当尽量了解以下信息:

(一)客户资金来源、资金用途、经济状况或者经营状况;

(二)客户账户的实际控制人或实际受益人;

(三)机构客户主要资金往来对象、实际经营范围。

第四十三条 公司本部各相关业务部门及分支机构在重新识别客户身份时发现可疑的,应立即报告,报告参照公司《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有关可疑交易报告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四条 公司本部各相关业务部门及分支机构在客户身份识别、客户尽职调查和重新审核的过程中,如果通过身份信息确认和采取相应调查措施后,仍无法成功完成识别或者怀疑会发生非法活动时,应当拒绝为客户开户或者停止交易。

第六章 检查和处罚

第四十五条 公司本部各相关业务部门、分支机构应于每年初5个工作日内对本单位客户身份识别及洗钱风险分类管理工作进行自查,对自查中发现的问题进行整改,并在自查结束后2个工作日内向法律合规部或所属地区合规专员提交自查报告及整改计划。

第四十六条 法律合规部定期或不定期对公司本部各相关业务部门、分支机构的客户身份识别及洗钱风险分类管理工作进行检查。

第四十七条 法律合规部应将检查结果及时通知相关部门组织整改,经纪管理总部根据通报情况组织相关证券营业部进行整改。需整改的部门或经纪管理总部应及时将整改情况反馈法律合规部,法律合规部对整改情况进行跟踪检查。

第四十八条 公司本部各相关业务部门及分支机构应积极配合法律合规部对本单位客户身份识别及洗钱风险分类管理工作的监督和检查。

第四十九条

公司本部各相关业务部门、分支机构及员工有下列行为的,由法律合规部通报相关部门责令其及时进行整改,并抄送公司考核部门在绩效考核时给予处罚:

(一)未按照规定执行客户身份识别、客户洗钱风险分级管理工作的;

(二)违反保密规定,泄漏有关信息的;

(三)其他违反相关规定的。

第五十条 公司本部各相关业务部门及分支机构有前款行为,致使洗钱或者恐怖融资后果发生,或导致公司因此受到处罚的,公司对相关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给予纪律处分及经济处罚。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一条

公司本部各相关业务部门根据本办法及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有关客户身份识别、客户洗钱风险等级分级管理工作的操作规程。

第五十二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如下:

自然人客户的“身份信息”包括客户本人及其代理人的姓名、性别、国籍、职业、行业、住所地或者工作单位地址、联系地址、邮政编码、固定电话、移动电话、电子邮箱等联系方式,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明文件的种类、号码和有效期限。客户的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登记客户的经常居住地。

机构客户的“身份信息”包括客户的名称、注册地址、通信地址、邮政编码、经营范围、组织机构代码、税务登记证号码;可证明该机构客户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证照、证件或者文件的名称、号码和有效期限、资格许可事项、发证单位等;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和授权代理业务人员的姓名、联系电话、电子邮箱、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明文件的种类、号码、有效期限等信息。

自然人客户的“身份基本信息”包括客户本人及其代理人的姓名、性别、国籍、职业、行业、住所地或者工作单位地址、联系地址、邮政编码、固定电话、移动电话、电子邮箱等联系方式,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明文件的种类、号码和有效期限。客户的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登记客户的经常居住地。

机构客户的“身份基本信息”包括客户的名称、注册地址、通信地址、邮政编码、经营范围、组织机构代码、税务登记证号码;可证明该机构客户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证照、证件或者文件的名称、号码和有效期限、资格许可事项、发证单位等;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和授权代理业务人员的姓名、联系电话、电子邮箱、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明文件的种类、号码、有效期限等信息。

第五十三条

本办法由公司总裁办公会负责解释。

第五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公司原《客户身份识别和洗钱风险等级标识管理办法》(中银证字[2009]226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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