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诉讼保全的技巧 2009
诉讼保全的技巧 2009-12-6 20:41:00 问1:进行民事诉讼为何需要进行财产保全?
答: 财产保全是指为了保证将来生效民事判决能够得到切实执行,或者为及时、有效避免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根据法律的规定,由债权人提出申请,法院依法采取的限制有关债务人财产处分或者转移的强制性措施。由于我国目前法治环境尚不理想,法院强制执行判决的力度不足,债务人转移财产、逃避诉讼与执 行的行为非常普遍。某些案件,特别是涉案金额较大的案件发生后,如不立即采取一定的保护措施,债务人可能会迅速转移其可供执行的财产,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便 可能会遭受严重的、甚至是难以弥补的损害。而如果保全了债务人的主要财产后,债务人便可能被迫应诉,或者主动与债权人就归还债务进行谈判。因此,财产保全 是民事诉讼的一项基本的权利保障措施。如果具备条件,债权人在诉讼案件发生后,应尽量向法院提出财产保全请求。
问2:财产保全的种类有哪些?
答:财产保全可分为两类。一类是诉讼保全,是指在法院受理起诉后、审理完毕之前,由申请人向法院提出申请,法院采取强制措施。诉讼保全在财产保全的数量中占大多数。另一类是诉前保全,是指在向法院起诉前,申请人即向法院提出申请,法院采取强制措施。
诉 前保全与诉讼保全最主要的差别是提出保全申请的时间是在起诉之前。但法院内部对诉前保全掌握较严,一般要根据具体情况审核,是否不采取保全措施债权人的合 法权益便将遭受难以弥补的损失。诉前保全必须报经法院相关领导批准。另外,债权人必须在法院采取强制措施后十五天内向法院起诉,如果逾期不起诉的,法院将 解除诉前保全措施。
问3:财产保全的主要程序有哪些?
答:财产保全的程序主要是:
一、向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法院立案庭立案后,申请人即可向法院提出书面的要求进行财产保全的申请。实务中,越早提交申请,对申请人越有利。
二、向法院提交财产保全费用和适当的担保。财产保全费用由法院审核确定,但最高不超过5000元。有些法院可能还会要求申请人预交一定数额的外地出差差旅费。
三、法院立案庭作出进行财产保全的裁定书,将有关保全材料移交保全部门。
四、申请人应及时与保全部门负责本案保全工作的法官联系,并向其提交已掌握的与被告相关的财产线索及证明材料。
五、根据保全法官的日程安排,及时配合其完成财产保全工作。
六、保全工作完成后,申请人应及时签收保全相关财产的清单和保全告知书。
对法院来说,采取保全措施有一定的时限。法院接受保全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但“立即”如何理解,并未有具体的法律规定。
问4:可以进行财产保全的对象有哪些?
答:根据法律的规定和现实情况,可以进行财产保全的对象主要是被告所有、占有、享有的实物财产和财产权利。具体主要有:
1、被告在银行开立的账户(户名必须与被告名称一致)及存款。
2、被告在房地产交易中心登记在案的、拥有所有权的房产,或者拥有使用权的土地。
3、被告对外投资的股权、持有的股票、债券及股息、红利等收益。
4、被告拥有所有权的车辆。
5、被告拥有所有权的厂房、机器设备及原材料、半成品、产成品等货物。
6、被告享有的对其他人的到期债权,其他人应付给被告的租金等。
7、被告享有专用权的专利、商标等知识产权。
8、其他各类被告拥有金钱价值和权利的财产。
第二篇:诉讼保全担保
诉讼保全担保
诉讼保全
诉讼保全担保为司法类担保。其是指申请人向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时,担保人向人民法院提交的,对因财产保全不当给被申请人所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的担保。种类
担保人提交人民法院的保证方式主要为保证金(现金或存款)、土地或房产等不动产以及银行保函、信用担保。
现金或不动产认可度较高
现金认可度很高,所有法院均认可。但是现金诉讼保全担保的成本最大。因为按民事诉讼法规定,诉讼保全申请人需要申请保全被申请人价值多大的财产,那么自己也要提供多大价值的现金。
不动产认可度也很高。但大部分法院只认可无抵押的房产或土地。这无形中增加了申请人提供此类担保的难度。
银行保函认可度也很高
银行保函,尤其是国有大型银行保函认可度很高。由于银行诉讼保全担保函是以银行的信誉作为担保,因此,几乎不存在银行无法对现保证责任的可能性。
目前能够出具诉讼保全担保银行保函的担保公司凤毛麟角,目前已知的仅有深圳硅银担保投资有限公司诉讼保全部可以协助开具银行诉讼保全担保函。
公司保函仅在小部分地区被认可
部分地区如北京,已由当地高级法院发布了详细的财产保全细则,且规定了符合规定的担保公司等可以出具公司诉讼保全保函。但该公司保函的使用面较窄,仅能在小部分地区使用。
第三篇:诉讼保全业务
诉讼保全担保业务
1、申请人向担保公司提供《财产保全担保申请书》及相关资料;2、担保公司审查资料;
3、申请人按担保公司的要求提供反担保措施;
4、担保公司与申请人签署《委托担保合同》;
5、申请人向担保公司缴纳担保费用;
6、担保公司向人民法院出具《财产保全担保函》;
7、案件判决生效,担保公司凭生效的法律文书与法院解除担保责任。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以及人们法律意识的提高,诉讼已成为解决个人、企业之间经济纠纷的主要方式。但是恶意当事人往往在诉讼期间转移、藏匿、或以其他隐秘的方式处置财产,权利人胜诉后也难以实现其合法权益,法院的裁判成为一纸空文,因此申请诉讼财产保全已成为律师和当事人的必然选择。
一、诉讼保全担保
含义:诉讼保全担保是指申请人在向法院申请进行财产保全时,向法院提交的对因财产保全不当给被申请人所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的担保。担保种类:
1、诉前财产保全担保
2、诉中财产保全担保
3、执行中的财产保全担保
1、诉前保全:是指在诉讼发生前,人民法院根据利害关系人的申请,对被申请人的有关财产采取的强制措施。
诉前保全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必须是情况紧急,不采取财产保全将会使申请人的合法财产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
2)、必须由利害关系人向财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出申请,法院不依职权主动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3)、申请人必须提供担保。否则法院将驳回申请。
2、诉讼财产保全
诉讼保全是指在诉讼过程中,由于另一方当事人的原因,其有关的财产可能被转移、隐匿、变卖、毁灭等情形,从而可能造成对当事人权益的损害或可能使法院将来的判决难以执行或不能执行时而采取的保护措施,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在一定时期内限制当事人对该项财产的支配、处分权。
诉讼财产保全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案件必须有给付内容,属给付之诉;
2)、必须是由于当事人一方的行为可能使判决难以执行的;
3)、必须在诉讼过程中提出申请。
4)、申请人提供担保。
讼讼保全担保的主要方式:
★ 为申请人担保;
★ 银行向法院出具保函;
★ 用自有资产为申请人向法院做担保。
二、业务程序
1、财产保全的具体程序
1)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由利害关系人在起诉之前向受诉法院提出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并裁定保全后,申请人在15日以内不起诉的即裁定解除保全。诉讼财产保全可以在起诉同时申请也可以在起诉以后申请。
2)担保。申请人必须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担保主要采用财物担保的形式,提供担保的财物数额应相当于请求保全的金额,担保能在审理过程中双方的权利都能得到平衡。)
3)裁定。人民法院接受申请人的申请后,对诉前财产保全,须在48小时内作出裁定;对诉讼财产保全,情况紧急,也须在48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一旦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不服不得上诉,但可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对裁定的执行。
4)解除。
5)赔偿:如果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有错误,被申请人因财产被保全而遭受损失的,申请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受理条件
1、财产保全申请人有申请主体资格,已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申请;
2、诉讼请求必须是给付之诉,有明确的法律依据;
3、案件事实基本清楚,证据来源能证明案件事实,并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4、申请财产保全的标的物确为被申请人所有或享有处分权;
5、申请人信用良好且有还款能力,有相应的担保。
2、申请人需提供资料
法人需提供的资料:
1〉诉状、答辩状及相关证据的原件及复印件
2〉诉讼保全申请书;
3〉法院案件受理通知书或诉讼费交费凭证
4〉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的原件和复印件、法人代表证明书,5〉法人代表委托书;(自然人)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和居住证明的原件和复印件;
6〉 保全标的物的有关情况。
7〉《担保申请书》
8〉委托人的授权委托书
9〉反担保措施的说明或权属证明
个人需提供的资料:
1〉诉状、答辩状及相关证据的原件及复印件
2〉法院受理案件通知书复印件或诉讼费交费凭证
3〉诉讼保全申请书;
4〉身份证的原件及复印件、户口簿、结婚证和居住证明的原件和复印,财产共有人(含夫妻共有财产所有人)应提供连带责任反担保,并提供相应的反担保证明材料。
4〉保全标的物的有关情况权属证明,具体情况明细清单
5〉反担保措施的说明或权属证明
6〉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资料
7〉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资料
三、办理财产保全担保的程序
1〉申请人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材料(包括当事人向法院提供的起诉书、证据材料和《财产保全担保申请书》等)。
2〉对申请人提供的材料进行审查。审查通过后,与申请人签定《财产保全委托保证合同》。
3〉申请人按照《财产保全委托保证合同》的约定向我公司交纳担保费及结果反馈保证金。
4〉为申请人向法院出具《财产保全担保函》。
5〉的担保责任解除后,担保程序结束。
三、财产保全的范围:财产保全限于请求保全的财产价值与诉讼请求相当。与本案有关的标的物,可供将来执行法院判决的财物或利害关系人请求予以保全的财物。
四、担保的责任范围
申请人申请财产保全有错误,由此给被申请人所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五、担保额度:
担保额度原则上不超过企业当期净资产的60%,不超过自然人提供抵押物评估价值的70%。
六、担保期限:
财产保全担保的期限一般自人民法院采取强制措施时始至人民法院解除该财产保全强制措施时止。
七、费用:
担保费:按保全标的总金额×银行同期利率的一半(向客户抽象介绍,尽
量提高费率,便于后期操作。签订合同后一次性收取)
八、办理时限:材料备齐后2日内决定是否受理
第四篇:诉讼保全申请书
_____人民法院:我单位与________因_____经济合同纠纷一案,你院正在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为保证判决的执行,特请你院采取_____保全措施。担保事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申请人:_______(盖章)法定代表人:_____(签章)____年__月__日注:保全措施包括:中止合同履行、查封、扣押货物、变卖不易保存物并保存价款,责令被申请人提供担保或法律允许的其它方法。
第五篇:诉讼保全相关知识
标的30万元的官司诉讼费:5800元 保全费:1920元 执行费费:3400元标的66万元的官司诉讼费 :9800元 保全费:3520元执行费费:8400元诉讼保全一般要提供担保,金额为20%。现金或企业担保都可以。
根据民事诉讼法92、93条,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主要是针对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案件;诉前财产保全主要是针对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财产保全将会使利害关系人(财保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案件。
而事实上,法院对于财产保全的目的并没有过于严格地去审查,因此,我们在陈述财保理由的时候,一般只要提到“为防止被申请人转移财产”之类的理由就OK了,当然在诉前财产保全的情况下,最好也附带说一些被申请人出现了极可能转移财产的苗头等等。总之,形式上完整了,一般而言财保申请也不会被驳回。
申请费计算方式如下:
财产保全申请费速算表
级别
标的额级距
费率
速算增加额
1000元以下
30元/件
超1000元--10万元
0.01
10万以上
0.005
520
申请费=标的额级距×本级费率+本级速算增加额
申请财产保全的风险在于:A)申请财产保全有错误的,申请人应赔偿被申请人因财产保全所遭受的损失;B)在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后,如被申请人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会解除财产保全措施,而在这种情况下,申请人的除“便于执行”或“避免被申请人转移财产”之外的财保目的就无法实现了(譬如,对被申请人特定财产进行保全的压力就无法体现
了)。
2、财产保全申请的提出和受理
财产保全申请书的格式与起诉状格式也差不多,主要几个元素是: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的基本情况,申请事项(查封、冻结、扣押什么东西),申请理由等等,这里就不把格式专门贴出了。要注意的是,申请财产保全的时候,要考虑自己的“申请费承受能力”,在能力范围内选择财产保全的范围(标的),选定之后,在申请书的“申请事项”方面,一般都要附带写一句“以×××元为限”,这样才不会令法院在实际操作时导致超标的查封的情况出现。
就受理而言,财产保全是由立案庭操作还是业务庭操作或是执行局操作,各地法院似乎各不相同。譬如就我们操作过的案例而言,诉前财产保全就是由立案庭或者执行局来操作的,而诉讼保全一般由业务庭操作(也有统归立案庭操作的),具体„„向法院咨询吧。于是在案件策划的时候,律师就要考虑,哪个操作主体的保全力度更强一些?或者,由哪个操作主体来采取保全措施会得到更多的支持?由此判断,决定是提起诉前财产保全还是诉讼财产保全。
3、财产保全的担保
根据民事诉讼法,诉前财产保全是一定要提供担保的了;
诉讼财产保全,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是“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但法院一般都会要求提供担保。这里有个特殊情况,即,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管理、处置国有银行不良贷款形成的资产的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5条,“人民法院对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申请财产保全的,如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与债务人之间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可以不要求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提供担保”。
财产保全的担保,一般的,是要求提供实物形式的担保或者现金担保。但就操作过的案例而言,银行这样的金融机构只要提供一个担保函表明以自有资产提供担保的意思即可。以实物提供担保的,须自行对实物委托评估。
《担保函》的制作很简单,“××法院:本人(本公司)愿以本人(本公司)名下的位于„„的房产/国有土地使用权/车辆等(标明证号等)(×年×月×日经××评估公司评估,价值为×××元人民币),为„„诉„„一案原告提起的财产保全申请提供担保。本人(本公司)承诺,如因上述财产保全申请错误造成损失,本人愿以上述担保财产承担赔偿责任。特此担保!”即可。当然,《担保函》还要附上担保人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担保人如系自然人,提交带有本人签名的身份证复印件)、用以担保的财产的各项权证(房产证、土地证等等)及(最重要的——)评估报告。
法院对申请人或申请人以外的他人提供的担保,以司法途径进行类似查封的登记。
4、财产保全的其它值得注意的问题
(1)根据民诉法解释第109条,诉讼中的财产保全裁定的效力一般应维持到生效的法律文书执行时止。也就是说,执行程序开始时,财产保全的效力就终止了。但新出台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4条规定:“诉讼前、诉讼中及仲裁中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进入执行程序后,自动转为执行中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
(2)财产保全措施是有时间期限的,以前由法院的“协助执行通知书”中载明,而现在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的明确规定。
第29条:“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年。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这就要注意“续封”的问题,续封的申请要在前一期限届满之前提出,而且要尽量提早,因为法院也被限定要在前述期限届满前向登记机关办理续封的手续。而第29条第二款规定“续行期限不得超过前款规定期限的二分之一。”
财产保全的程序主要是:
一、向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法院立案庭立案后,申请人即可向法院提出书面的要求进行财产保全的申请。实务中,越早提交申请,对申请人越有利。
二、向法院提交财产保全费用和适当的担保。财产保全费用由法院审核确定,但最高不超过5000元。有些法院可能还会要求申请人预交一定数额的外地出差差旅费。
三、法院立案庭作出进行财产保全的裁定书,将有关保全材料移交保全部门。
四、申请人应及时与保全部门负责本案保全工作的法官联系,并向其提交已掌握的与被告相关的财产线索及证明材料。
五、根据保全法官的日程安排,及时配合其完成财产保全工作。
六、保全工作完成后,申请人应及时签收保全相关财产的清单和保全告知书。对法院来说,采取保全措施有一定的时限。法院接受保全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但“立即”如何理解,并未有具体的法律规定。
可以进行财产保全的对象有哪些?
答:根据法律的规定和现实情况,可以进行财产保全的对象主要是被告所有、占有、享有的实物财产和财产权利。具体主要有:
1、被告在银行开立的账户(户名必须与被告名称一致)及存款。
2、被告在房地产交易中心登记在案的、拥有所有权的房产,或者拥有使用权的土地。
3、被告对外投资的股权、持有的股票、债券及股息、红利等收益。
4、被告拥有所有权的车辆。
5、被告拥有所有权的厂房、机器设备及原材料、半成品、产成品等货物。
6、被告享有的对其他人的到期债权,其他人应付给被告的租金等。
7、被告享有专用权的专利、商标等知识产权。
8、其他各类被告拥有金钱价值和权利的财产。
答:由于采取保全措施有较为急迫的时间要求,法院可能无法及时、准确地审核采取保全措施是否存在错误。因此,法院可以依法责令申请人提供相应的担保;
不提供的,驳回保全申请。如因申请财产保全错误,而给被告或者其他人造成损害的,申请人应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上海法院的做法,提供的担保物可以是现金,可以是房产或土地,也可以是有关单位的书面保证。提供现金的,必须按照不低于涉案金额的30%向法院缴纳,并确认到达法院代管款账户。提供房产、土地的,必须提供相关的权属证明,由法院进行查封,但不要求必须是申请人所有。提供保证的,个人提供的法院一般不接受;单位提供的,必须提交经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的保证书、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近期的资产负债表原件等材料交法院审核。
财产保全采取的强制措施主要有哪些?
答:根据法律的规定,财产保全可以采取的强制措施主要是查封、扣押、冻结。即:在被告开户的银行对其账户及存款进行冻结;在被告工作单位对其工资收入进行扣押、冻结;在房地产交易中心对被告拥有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房产、土地进行查封;在工商局、证券登记结算公司、证券公司对被告投资于其他人的股权、持有的股票、债券及其收益进行冻结;在公安局车辆管理所对被告的车辆进行查封;在被告、其他人的经营场所内对被告所有的机器设备、货物等进行查封或者扣押;在其他人的住所地对被告享有的对其他人的到期债权或其他人应交付给被告的租金进行冻结;在国家专利局、商标局等机关对被告享有的专利权、商标权进行冻结等。
对已经有其他法院查封(冻结)在先的财产,可以进行轮候查封(冻结)。轮候查封(冻结)是两个或两个以上人民法院对于同一财产进行查封(冻结)时,以先办理手续的人民法院为准,后办理手续的人民法院作轮候处理,暂不生效;待前一手续解除后,轮候手续则自动生效。轮候查封(冻结)不影响在先查封(冻结)的效力;前一查封(冻结)后将财产处置的,则轮候查封(冻结)失效。轮候查封(冻结)可以进行多轮。
如何及时、准确地查找财产线索?
答:申请人应该及时、准确地向法院提供被告的财产线索。由于法院审判方式改革,现在的法院在审理案件的过程中强化了当事人的举证责任和意识,法院不主动、积极调查收集证据。如果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不能达到其举证目的,要自行承担败诉的风险。因此,及时、准确地查找被告的财产线索就成了关系到保全工作成败的关键。此外,这对法院尽快采取保全措施也有好处。
及时、准确地查找被告财产线索,可以采取的措施有:
1、在经济活动中牢固树立风险意识,强调在签订合同之前做好相应的风险防范工作。如聘请律师对债务人的资产、经营状况进行尽职调查;要求债务人主动提供拥有的资产状况如银行账号、房产或土地、股权等;要求债务人提供一定的履行担保等。
2、在往来文件中查找被告的银行账号、应收账款等信息。
3、到工商局查询被告的工商资料,查找被告的基本账号、对外投资股权、机器设备、货物、资产负债表等登记信息。
4、根据已经查实的线索,到房地产交易中心查询被告的房产、土地基本情况。
5、根据法院签发的调查令,委托律师到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查询被告持有的股票、债券情况。
6、到公安局车辆管理所查询被告的车辆所有情况。
7、根据相关公告,查询被告持有的知识产权情况。
财产保全的期限是多少?
答:财产保全的效力并不是没有终期的,一般都维持到判决生效后向法院申请执行之日止。不同种类的财产的保全期限也是不同的,每次采取保全措施后只能维持一定的期限;到期如果没有采取续封或者续冻措施的,保全措施将自动失效。因此,在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仍要继续关注保全措施的到期时间。需要继续采取续保措施的,最好应在期限届满之日三十日前向法院提出申请,由法院及时安排续保。具体期限为:
1、银行账号、存款:首次六个月,续冻三个月。
2、房产、土地:首次二年,续封一年。
3、股权:首次二年,续冻一年。
4、上市公司非流通股(国家股、社会法人股、限售流通股等):首次一年,续冻六个月。
5、上市公司普通股(流通股):首次二年,续冻一年。
6、债券:首次一年,续冻六个月。
7、车辆:无期限限制(上海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不接受有期限查封)。
8、机器设备、货物:首次一年,续封六个月。
9、到期债权:首次二年,续冻一年。
10、专利、商标权:每次六个月。
风险提示:提供财产线索是申请人的举证责任;无论财产保全实际情况怎样,法院都不会退还财产保全费。
起诉的同时递交诉讼财产保全申请书;等案件分到审判业务庭,申请承办法官向被告缓发起诉文件,尽量先进行财产保全。这样做的效果其实和诉前财产保全没有太大区别。如果确实有必要进行财产保全,我们也建议代理律师或当事人先询问清楚受理法院在财产保全申请、受理、执行等各方面的具体要求和流程。
法院甚至认可财产保全申请人的错误财产保全损失赔偿声明。
仲裁委员会何时转递财产保全文件,何时向被申请人送达答辩通知,这是代理律师必须关注的。
采取财产保全时也只能将房产流转手续冻结,不能办理转让和抵押手续。被告一般会先将房产转让或抵押给无关联的第三人,在通过房屋租赁协议使用房屋,这样既可以规避税收,也让财产保全的原告只有看的份。
申请人即可向法院提出书面的要求进行财产保全的申请。实务中,越早提交申请,对申请人越有利。
法院立案庭作出进行财产保全的裁定书,将有关保全材料移交保全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