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患者的隐私权是否得到保护?
摘要:在医疗工作中,一些医院关注疾病远胜过关注病人,只注意技术性,淡化了服务性,缺乏维护患者权利的有效措施,致使医患矛盾和纠纷不断。医院人性化服务重要的一个内容就是尊重患者的基本权利,包括知情同意、隐私保密等,它的防伪标志就是“尊重”。患者的隐私权是否得到保护,作者进行了调查,现报告如下。
1对象和方法
1.1调查对象自2005年1至7月作者选取7家市级医院进行调查,其中三级乙等综合性医院3家,二级甲等医院2家(综合性医院、中医院各1家),二级乙等综合性医院2家。
1.2方法利用暑、寒假社会实践的机会分别对3家三级乙等医院和2家二级甲等医院进行调查;同时以患者及患者陪同人员的身份对另外2家二级乙等综合性医院进行了调查。
2结果 7家医院中侵犯患者隐私的现象普遍存在。
2.1检测报告单随时公开在影像科、检验科把为患者做的检测报告单随意挂在科室门前的指定场所,让患者和家属自己去查找和领取,使患者的诊查结果毫无保密性。
2.2隐私被“旁听”、“观摩”在门诊各科室,大诊室较为多见,患者在开放的大环境中公开自己的隐私;在b超室、心电图室排队按次序,不分男女,或仅在一布帘之隔的地方做检查,如有人擅自掀开帘子催促,患者隐私就被“观摩”;在注射室,一护士让患者在众目睽睽之下,暴露出一侧臀部,然后对学生说:应该注射在那里,一点儿也不避嫌。在病房男女同室普遍存在。在急诊室,那就更加开放,在抢救患者的同时已经顾不得其它。
2.3床头卡将患者的病情暴露无遗在住院部,所有患者的床头卡一张不漏。护理部在常规检查中发现床头卡上填写有错误、字迹潦草、床头卡丢失或患者私自收好,都要扣责任护士奖金。因此床头卡详细的标明了患者的姓名、性别、年龄、诊断、入院日期、饮食情况及一些传染病或隐私性较强的疾病,故患者及癌症患者的家属认为,这样做侵犯了不愿公开病情患者的隐私权。
2.4为诊疗或学术报道需要,未征得患者或其家属同意随意拍摄病变部位。
3讨论
3.1何谓隐私、隐私权(1)隐私是指公民的私人生活安宁不受他人非法干扰,私人信息不受他人非法搜集、刺探和公开等[1]。还包括个人生活安宁和个人生活秘密不受他人刺探两个方面。患者可拒绝透露内心与身体中存在不愿让别人知晓的秘密[2]。医疗领域隐私其核心是患者的疾病或健康状况,包括:身体隐私和医疗信息隐私。身体隐私指患者不愿为人知的身体上暗处或瑕疵。但出于追求医疗结果、保证健康的目的,基于对医生的信赖及医患间的合作关系,是患者必须提供的。医疗信息隐私是关于患者身体特征、健康情况以及这些情况所蕴含的信息。包括医学检查结果、患者身体表征、疾病诊断、与健康有关的各方面情况等。(2)隐私权是指公民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信息依法受到保护,不被他人非法侵扰、知悉、搜集、利用和公开等的一种人格权。一般认为,隐私权主要包括以下内容:①个人生活安宁权;②个人生活情报保密权;③个人通讯秘密权;④个人隐私利用权。近年来,隐私权的积极职能也有所发展,具体包括隐私知悉权和修改权[3]。作为公民的一项人格权,隐私权在性质上是绝对权,其核心内容是公民对自己的隐私依照自己的意志和法律进行支配,其他任何人都负有不得侵害的义务[4],是人类在跨越基本的生存权之后所必然要求的权利,这是人类尊重自身的必然结果[5]。3.2我国的隐私权保护现状 我国目前虽然尚无针对隐私权的单独立法,但是隐私权和相关的其他人格权作为保护对象出现在我国的宪法和民法等其它的部门法中。医疗机构以及医务人员有依法承担为患者病情隐私进行保密的法定义务[6]。《执业医师法》中规定:医师在执业活动中要“尊重患者,保护患者隐私”,“泄露患者隐私造成严重后果的”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护士管理办法》中规定:“护士在执业中得悉就医者的隐私,不得泄露.....”。《医务人员医德规范及实施办法》中也明确规定:“为患者保守医密,不准泄露患者隐私。泄露患者隐私,造成严重后果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处罚”。可见将隐私权确立为独立具体的人格权予以保护,在我国法学研究和立法、司法实践中已获认可。
3.3患者隐私不容亵渎,行医呼唤人文关怀(1)对于医护人员随意泄露患者的疾病信息如检测报告单、床头卡;检查、治疗时未做好的保护措施;在尚未征得患者或其家属同意的情况下,随意拍摄其病变照片,当作个人研究或论文的资料等,应视为对患者隐私权的侵犯。(2)大多数患者希望在住院期间有自己的独立空间,以保护个人隐私[7]。对此医院不能漠视,医院应努力改善诊疗环境,竭尽全力采取有利于患者的医疗措施,维护患者的人格尊严。(3)医护人员在医疗服务过程中,应加强法律知识学习,恪守职业道德,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凡涉及其隐私的行为(即使这种行为是正当合理的),要预先征得患者的同意[8]。尊重、保护患者的隐私,真正体现对患者的人性尊重、人文关怀,和患者建立良好的人际关系,对维护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减少医患纠纷、推进依法行医、依法治院都具有重要的意义。(4)保护患者的隐私权是遵守《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和《世界人权宣言》的需要,应当全面承诺履行义务。
第二篇:保护患者隐私权意义
患者隐私权的法律思考
-------保护患者隐私权的意义
一、隐私权概述
根据我国民法教材定义,隐私权是指自然人享有的对其个人的、与公共利益无关的个人信息、私人活动和私有领域进行支配的一种人格权。而在医疗活动过程中,所谓患者的隐私权是指患者拥有保护自身的隐私部位、病史、身体缺陷、特殊经历、遭遇等隐私,不受任何形式的外来侵犯的权利。
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人们的意识形态和观念也发生了巨大的改变,法制观念也日益增强。据不完全统计,1996年全国各地法院受理的公民隐私权受侵犯而引起的损害赔偿案件,约占民事赔偿案件的12%;到了1997年,这类纠纷所占比例就上升到25%。由此看来,我国公民对于隐私和隐私权的了解越来越全面和重视,尊重自身隐私的要求也越来越高。
二、国内外法律对隐私权的有关规定
《宪法》第三十八条中规定: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规定:对未经他人同意,擅自公布他人的隐私材料或以书面、口头形式宣扬他人隐私,致他人名誉受到损害的,按照侵害他人名誉权处理;《执业医师法》第二十二条第三项规定:医师在执业中应关心、爱护、尊重患者,保护患者的隐私。《护士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护士在执业中得悉就医者的隐私,不得泄露,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国际惯例对隐私权也是有严格保护的。美国的《个人隐私权法》《隐私权法案》《隐私权保护法案》对隐私权都有所规定;美国医院协会的《病人权利典章》还专门规定了病人的隐私权:对隐私权,病人在治疗过程中有权要求对隐私加以关注和保护,对病历研讨、会诊、检查,医院应谨慎处理;与病人治疗无直接关系的人员必须征得患者同意才能在场;对相关治疗的所有病历材料、记录资料医院不能对外宣扬等。
三、保护患者隐私权的意义及作用
1有利于完善相关立法,切实保护患者合法权益
根据上述所提到的相关规定,并且与国外发达国家对隐私权的保护相比,我国法律中对于隐私权其实并没有一个明确的规定,大多都是从名誉权着手的。而且,在一些医疗法规、规章中,患者隐私权概念比较模糊,毕竟临床医疗中,很多因素是不好掌控的,怎样算是侵犯患者隐私,这类案例应该如何解决等问题没有一个健全的法律来规范。因此,保护患者隐私,尊重患者隐私权有利于我国相关立法更加完善。当患者在接受医疗行为时,其内心是非常脆弱的并且承受非常大的精神压力,如果我们更加注重尊重保护隐私,会从心理上打动患者,帮他排除没必要的担忧。因此,从法律、心理上着手,更加切实地保护了患者的合法权益。
2有利于减少医疗纠纷,建立和谐医患关系
很多情况下,医生在为患者进行诊治时,或多或少会涉及到患者隐私,而患者也会担心医生是否会保守秘密,而患者就是出于对医生的信任,才更放心的就医。在临床医疗中,无论有意或无意泄露患者隐私都会对患者造成伤害,都会破坏医患间的信任关系,降低患者对医务人员的信任程度,从而导致医患关系的恶性循环,甚至因此引起不必要的医疗纠纷。因此,保护患者隐私权是良好医患关系得以维持的重要保证,是取得患者信任和主动合作的重要条件。更重要的是,保护患者的隐私权有利于减少医疗纠纷,建立和谐的医患关系,推动我国医疗卫生事业的发展。
3有利于推动我国人权事业的发展
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人权成为各国所关注的热门话题,尊重和保护患者隐私权成为世界范围内广泛开展的病人权利运动中的一项重要内容,也得到各国法律的认可。人的权利是都受到尊重,被作为评价医疗行为道德的准则,其中最主要的是个人的隐私权是否得到尊重。由此可见,尊重保护患者隐私权有利于我国人权事业的发展。
医患关系中,保护患者的隐私权不应当仅仅是某个人的权利请求,而应是整个社会和全民族共同的意识和责任。保护患者隐私权不应当仅仅是道德伦理上的责任,也应该是法律上的义务。相信随着社会的发展,我国对于患者隐私权的规定将会越来越明确,患者权益也会切实很好地得到保护,医患双方将不再有尖锐的矛盾,展现给我们的将是和谐的医患关系。
第三篇:保护患者隐私权制度和措施
保护患者隐私权制度和措施
各科室:
根据《执业医师法》、《传染病防治法》、《医务人员医德规范及实施办法》等相关规定,医务人员应当关心、爱护、尊重患者,保护患者的隐私。根据我中心实际情况,制定保护患者隐私权制度和措施。
一、医技科室设立专人窗口和人员发放,患者须凭自己的病历和有关单据才能取到报告,如患者病情不允许可先签署授权委托书后由授权委托人代领。影像科、检验科不能把患者做的检测报告单随意挂在科室门前的指定场所,让患者和家属自己去查找和领取。
二、为患者做诊疗查体、行导尿术,灌肠,会阴冲洗等处置、及超声、心电等辅助检查时可以通过诸如进行屏风遮挡,床位间进行活动帘隔离、严格就诊区与候诊区划分、医护人员与病人交谈时的语言轻柔等措施来保护病人的隐私权。
三、医务人员在执业活动中,要关心,爱护,尊重患者,保护患者的隐私。患者享有不公开自己的病情、家庭史、接触史、身体隐私部位、异常生理物征等个人生活秘密和自由的权利,医务人员不得非法泄露,如情节严重者将依法追究当事人责任。为诊疗或学术报道需要,需先征得患者或其家属同意后方可拍摄、报道。患者病历信息未经患者或患者授权人同意不得外泄、复印。
四、医务人员不得将就诊的淋病,梅毒,麻风病、艾滋病病人和艾滋病病原携带者及其家属的姓名、住址和个人病史公开。
五、当患者利益与社会公共利益发生冲突时,应以社会公共利益
优先。比如,被查出传染病的病人,医生有义务和权利按照规定上报,并告知与病人亲密接触的人。
六、医生给妇女身体作检查时,除了检查医生外,其它人员回避。
七、中心做人流手术,妇科检查治疗等,医生在未事先征得其同意的情况下,严禁见习医生介入。否则视为严重侵犯患者隐私权的行为。
八、单位集体体检涉及个人隐私相关材料一人一袋封存,直接交给本人,体检总表交给体检单位领导。
九、对违反本规定者,根据《执业医师法》、《传染病防治法》、《医务人员医德规范及实施办法》等提请卫生局批准给予警告或者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江北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第四篇:关于保护患者隐私权和知情同意权
上海市浦东新区周浦医院
关于保护患者隐私权和知情权、选择权——的规定
一、为了在医院的各项医疗活动中切实做到尊重患者和保障患者所享有的各项权益,医院特制定此规定,以加强医院对患者人格尊重权、隐私权和选择权等的保护,促进医院服务质量的提高。
二、患者的人格尊重权是指病人在接受医疗服务时,不能因年龄、病种、社会地位、经济状况等因素受到歧视或不公平待遇,患者享有受到尊重的权利。在维护和尊重患者人格尊重权的具体措施:
1、医务人员应当着装整齐、仪表端庄、文明用语,热情接待每一位患者,做到患者来有迎声,去有送语。
2、医务人员应帮助患者在就医过程中尽快地找到相应的科室。医院应有比较明确的医院门诊治指南、就医流程说明、强有力的导医咨询服务和多媒体查询系统。
3、对于可造成患者精神伤害的疾病、生理上的缺陷、有损个人名誉的疾病等,医护人员在履行告知义务时,在不违背保护性医疗制度前提下,不得歧视患者,要注意尊重患者,在向患者和家属告知病情时,使用规范性语言,特别要讲究语言艺术和效果,并应当做到不以病人的病情及不利用病人的隐私做不道德的事。
4、医务人员在为患者进行治疗操作和护理治疗时,动作要轻柔,态度要和蔼,操作前向患者解释,操作中使用安慰或鼓励性的语言,操作后要感谢患者的配合。
5、医务人员除了关心患者的病痛外,还应关心患者的作为人在
疾病以外的基本需要,如体面、尊重和沟通。
三、患者的隐私权是指在诊疗过程中仅向医务人员公开,不愿让他人知晓的个人私有领域。医务人员有义务也必须为其保守秘密,维护患者的各种利益,因此,医务人员在对患者进行诊疗的过程中要严格执行保护性医疗制度,应当关心、爱护、尊重患者,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患者隐私。
1、原则上,门诊诊区应做到一人一诊室,候诊病人不入诊室,诊室内医生身旁不出现围诊现象。在进行某些直接暴露患者肢体的检查和治疗时(如注射、B超、透视、换药和护理等),医护人员应运用适当的物品和器材进行有效的遮挡(包括门急诊、住院部及病床边 检查等),并劝开与患者无关的其他人员。检查、治疗有异性医务人员操作时,应安排两门医务人员或家属在场。
2、医务人员必须尊重患者的隐私权利,替患者保密,患者不愿陈述的内容不要追问,要以减少患者的精神压力为原则。在病史及诊断上有疑点,涉及患者隐私方面的,如未婚先孕或有婚外性伴侣者,应注意避开其他患者甚至家属,单独询问。
3、医护人员在实施诊疗过程中凡是涉及到患者病情的言语,应避免在无关人员面前提及,以免造成患者病情的不必要公开。
4、医院严格执行病历管理相关制度,患者的病情资料与记录均由医院妥善保管并保密,不得让其他患者及家属随意翻阅,以免患者之间相互猜疑。未经患者同意,患者的病历资料不得交予其他人或法人阅读、复印。但如用于医学上的讨论、教学、论文、科研和经验总
结等方面,在不暴露患者真实信息的前提下,不受此限制。拍摄临床医学摄影资料应充分征求患者的同意,尊重保护患者的肖像权,不得随意拍摄可暴露患者身份或特征的资料;禁止将可能暴露患者身份或特征的医学影像资料作为艺术摄影作品对外公开。
5、一般情况下,医务人员应实事求是地向患者解释病情和治疗情况,因患者有知道自己病情的权利,但要根据具体的情况或直言相告,或委婉表达。因实施保护性医疗措施不宜向患者说明情况的,应当将有关情况告知患者家属。
四、患者的知情同意权包括了解权、被告知权、拒绝权、同意权等。患者对自己的病情、医疗费用、医师诊断、即将接受的治疗及其效果有权知道全部真实的情况,是否同意医师提出的治疗方案、手术及术式、特殊检查、使用贵重药品及其他特殊治疗的建议。患者的选择权包括选择医院的权利、选择医生的权利以及选择医疗方案的权利。在患者完全清醒并能做出判断的时候,这些权利就应该充分得到尊重,在患者不能行使这些权利时,医务人员也应该征求家属的意见。具体措施有:
1、各科室制作比较醒目的医生、护士介绍栏,尽量比较详细的介绍各级医护人员的情况,同时坚持和完善病人选择医生、选择护士的制定,使患者来院就医时能得到他们认为最满意的医务人员为自己服务。
2、医务人员应当尊重患者对自己病情、诊断、治疗的知情权利。医务人员应当详细、如实向患者及家属介绍病情,包括患者所患疾病 的诊断、治疗其疾病的方法和效果及预后,并讲明除此治疗方法以外的治疗方案和不治疗的后果。
3、医务人员应告知患者正在使用的药物名称、剂量、服用方法、效果及其可能产生的副作用。同时如变更药物应征得患者同意。
4、在进行某些治疗或检查前,医护人员必须将欲进行治疗或检查的 相关情况向患者及其家属告知,以书面的形式向患者及其家属说明在治疗或检查过程中将可能出现的各种情况(尤其是并发症和患者应承担的风险),并告知相应的治疗与检查选择权,请患者或其家属选择是否进行相应的后续治疗或检查,同时应在病历中记录相关告知过程,争取患者及其家属的理解。
5、患者有权根据自己对疾病的认知理解,比较诊治方案的优劣,权衡诊治效果的利弊,自主决绝是否接受某项医学决策,尤其是对有伤害、有风险的医学决策作出自我选择。
6、如患者对检查、治疗有疑虑,拒绝接受医院的处理,主管医师应在病程记录中作详细记录,向患者做出进一步解释。患者仍拒绝接受处理等情况,也应在病程中说明,并向上级医师或科主任汇报。
7、紧急情况下医务人员有权决定处置方案。当出现危及患者生命安全的情况,必须紧急采取抢救性有创治疗措施时,在告知的同时不应当停止抢救措施。
8、知情同意实施目录应包括病情、临床试验、药品试验、医疗器械试验、手术、麻醉、输血以及特殊检查和治疗,具体应进行告知的治疗或检查项目见医务部相关规定。
9、医务人员应向患者宣传医学科学知识,做好健康宣教。
五、患者在医院住院期间有权——————。
1、患者有权获得有关自己病况的资料。患者需要复印或复制本人病历资料,医院应根据《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执行。
2、医务人员应当向患者提供有关医疗收费的资料,如门诊费用清单、住院“一日清”,对出院后的患者提供住院总费用清单。如患者对费用有何疑义,相关部门应向患者详细解释,对清单与实际情况不相符的应给与纠正。
3、医务人员应向患者宣传医保知识和办理医保的有关注意事项。
六、——投诉权—— 维护患者投诉权
1、患者及患者家属对医疗过程有疑义,有向科室、医院、卫生行政部门等提出投诉的权利。
2、我院设有医疗纠纷办公室,在门诊大厅、病区等醒目处公布有医院投诉电话,公开患者投诉渠道和流程,受理医疗、护理、行风、收费等投诉,及时、妥善处理各类投诉,并及时发现问题,落实整改。
五、在诊治过程中,对于一些重要的步骤和当病情发生变化时,医护人员应当将有关情况向患者或其家属进行说明,并在此前提下,主动获得患者及其家属在治疗上的支持和配合。
六、八、在向患者进行书面告知时,医护人员应使用医院统一制定的文件(各类病员告知书);除此之外,各科室或个人不得自行以其他形式用医院的名义向患者及其家属作告知。
第五篇:保护患者隐私权的制度和措施
保护患者隐私制度和措施
一、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规则的引用而成为本规则的条款。
——《刑事诉讼法》 ——《民事诉讼法》 ——《执业医师法》 ——《侵权责任法》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二、术语
(一)隐私:就是公民与公共利益无关的个人私生活秘密,它所包括的内容,就是私人信息、私人活动和私人空间。私人信息是有关个人的一切情报资料和资讯,诸如身高、体重、收入、生活经历、家庭电话号码、病患经历等等。私人活动是一切个人的、与公共利益无关的活动,如日常生活、社会交往、夫妻之间的两性生活、婚外性关系等等。私人空间也称为私人领域,是指个人的隐秘范围,如身体的隐秘部位、个人居所、旅客行李、学生书包、日记、通信等。
(二)隐私权:是公民的人格权,它包括这样几种权能:一是隐私隐瞒权,公民对自己的隐私有权隐瞒,使其不为所知;二是隐私利用权,权利人可以利用自己的隐私,满足自己在精神上物质上的需要;三是隐私支配权,支配自己的隐私,准许或者不准许他人知悉或者利用自己的隐私;四是隐私维护权,当自己的隐私被泄露或者被侵害的时候,有权寻求司法保护。
三、患者的隐私保护范畴
(一)患者享有不公开自己的病情、家庭史、接触史、身体隐私部位、异常生理物征等个人生活秘密和自由的权利,医院及其工作人员不得非法泄露。
四、病人隐私权保护管理制度
(一)医务人员在询问患者隐私时,应当态度严肃,不得嘻笑、不得嘲弄。在诊疗过程中要富有同情心,要掌握患者的心理活动状况,对患者提出的各种问题要客观、耐心地解释,语言和蔼,通俗易懂,避免使患者产生误解,疑虑等不良反应。
(二)患者的隐私应当在病历中详细记载,医务人员只能为诊疗护理需要交流。
(三)不得将患者隐私作为茶余饭后的谈资。
(四)不得泄漏患者的隐私。
(五)未经患者许可、授权,不得将其疾病及相关隐私信息传播给他人。
(六)未经患者允许,不准任何无关人员参与其病案的讨论或会诊。应妥善保管其病历资料,不得让无关人员翻阅,更不能丢失;未经患者许可、授权,不得允许他人复印患者的病历资料;涉及公检法工作时例外。
(七)男性工作人员在对女性隐私部位进行检查时,必须有女性医务人员在场。
(八)凡属国家法律允许的宗教信仰和民族习惯,在不影响医院工作和秩序的情况下,医务人员要尊重和保护,不得用任何方式议论、嘲笑、歧视和干涉。
五、病人在门急诊及住院期间的隐私保护流程
(一)门诊医师在对患者隐私部位进行检查时,必须用屏风遮挡或关门遮拦。
(二)对住院病人进行体格检查,尤其对隐私部位进行检查时,要尊重病人意愿决定是否请其家属离开。
(三)对住院病人实施诊疗操作,涉及隐私保护的,操作前请无关人员先离开房间,在操作时最好拉上床边护帘,必要时到专门的房间进行诊疗操作。
(四)在进行体检检查、诊疗操作或手术时,医务人员之间的交流要注意患者的隐私保护。
(五)抢救病人时,要尽量体现对患者的隐私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