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如何充分发挥社会组织在推动社会矛盾化解
如何充分发挥社会组织在推动社会矛盾化解,维护社会稳定方面的作用
日期:2014-10-10 15:17:00
文章点击数:8
稿源:湾里区民政局 邱平
社会组织是指政党、行政组织和企业以外的,由社会单位或个人依法自愿发起成立、按照章程自我管理的一类社会单位,具有非营利性、自愿性、组织性等特点。目前,我国社会组织主要包括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三大类。此外,还存在大量社区社会组织、高校社团组织、各类“草根组织”、市场中介机构以及国际社会组织等,共同组成广义的“社会组织”范畴。
党的十八大提出的“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提高社会管理科学化水平,必须加强社会管理法律、体制机制、能力、人才队伍和信息化建设。改进政府提供公共服务方式,加强基层社会管理和服务体系建设,增强城乡社区服务功能,强化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在社会管理和服务中的职责,引导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充分发挥群众参与社会管理的基础作用。完善和创新流动人口和特殊人群管理服务。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建立健全党和政府主导的维护群众权益机制,完善信访制度,完善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联动的工作体系,畅通和规范群众诉求表达、利益协调、权益保障渠道。建立健全重大决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机制。强化公共安全体系和企业安全生产基础建设,遏制重特大安全事故。加强和改进党对政法工作的领导,加强政法队伍建设,切实肩负起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捍卫者的职责使命。深化平安建设,完善立体化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强化司法基本保障,依法防范和惩治违法犯罪活动,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完善国家安全战略和工作机制,高度警惕和坚决防范敌对势力的分裂、渗透、颠覆活动,确保国家安全。”这就对社会组织在新的历史时期下在推动社会矛盾化解、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参与社会管理、维护社会稳定方面提出了新要求。
社会组织登记工作,《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六条明确规定:国务院民政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民政部门如何充分发挥社会组织在推动社会矛盾化解维护社会稳定方面的作用?
一、社会组织对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意义
首先,社会组织孕育社会资本,增进社会信任,是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的长久之计。
长期以来个别地方政府的所作所为不仅失信于民,也损害了社会成员之间的信任,而信任是维持社会基本秩序、保障社会健康发展的最基本公共伦理要求,更是我党稳固执政的民心之基,政府的公信力一旦失去,运行成本就大大增加,政府的合法性会遭遇挑战,从而使社会陷入混乱,甚至出现不稳定局面。社会组织是公众的自愿结社,结社的前提和基础就是成员的互信,这种自然产生的“社会”信任是一种强大的社会资本,有助于整个社会信任机制的生成,而重建社会信任是维护社会稳定的根本。
其次,社会组织是了解社情民意的窗口,是公民进行政策参与、表达利益诉求的渠道,是从源头防范和化解社会矛盾的重要一环。
社会组织,特别是基层社会组织是百姓“说话、诉苦、说理”的宣泄负面情绪的出口,这种“以一种制度化的公共利益取代了四分五裂的个人利益”的宣泄方式是温和的、安全的、积极的、长期的,如果能够被回应和倾听,作为社会的减压阀是十分有效的。此外,把社会成员纳入到各种组织中,可以起到约束、控制的作用,特别是在情绪激愤的时候,能够克制他们的过激行为并通过社会组织与政府之间的对话温和理性的解决问题,化解矛盾,避免危机。
最后,社会组织自身是经济平稳发展、社会和谐安宁的重要帮手。
社会组织具有很强的专业性,与政府相比,它以其灵活多变的方式使一些个人把他们的资源汇集起来以提供相对高品质的公共物品和服务,但并不要求大多数国民来分担这些成本。目前,在经济领域,行业协会对于维持有序的市场秩序和健康的市场竞争,推动企业创新,实现行业自律发挥着巨大作用;在社会领域,一些基层社会组织发挥着整合资源、提供服务,维护社会秩序的拾遗补阙的重要作用。
当然,如果政府对社会组织的声音不重视,对其发展不能良性引导,社会组织自身反而会成为不稳定因素,甚至成为诱发群体性事件的导火索,给维护稳定设置障碍,增加难度。所以,政府如何正确引导并发挥社会组织的维稳功能,是社会组织发展的关键所在。
二、民政部门在推动社会组织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中的现实困境
近年来,在各级党委和政府的引导、培育和有效管理下,社会组织获得健康发展,成为提供公共服务的“生力军”,起到了党和政府联系人民群众的桥梁和纽带的作用,在参与社会治理,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等方面显示出独特的功能和重要作用。但随着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推进和社会转型向纵深发展,社会组织建设与管理方面存在着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社会组织在经济社会建设中的作用能力与社会现实需要之间还有较大的差距,存在着发育不成熟、行为不规范、人才匮乏、作用发挥不明显等弱点。一些社会组织缺乏以章程为核心的法人治理结构和治理机制,存在组织机构不健全、内部制度不完善、民主管理不到位、财务管理不透明等问题。这些突出问题,仅靠“民政”有限的人力无法解决。如:专业技术能力,财务审计能,执法检查能等等。
三、激发社会组织活力,推动社会矛盾化解,维护社会稳定的对策
总书记深刻指出,要深化改革,还需要“充分调动各方面积极性,最大限度增强社会发展活力”。社会组织作为社会的“活力之手”,要发挥其正能量,必须统筹兼顾,加强领导,完善措施,提供保障,强化自觉履行社会责任的意识。
(一)统一思想认识,切实加强党和政府对社会组织的领导。作为社会和谐的“粘合剂”和服务创新的“催化剂”,社会组织在推动社会变革和完善社会治理方面已经成为党和政府可信可靠的得力助手。但正如人们讲的,一些地方“谈社会就害怕”,认为社会活力的激发会削弱政府的作用;一些地方“谈社会就反对”,害怕社会力量的引入会影响到个人或者小团体利益;还有一些地方“谈社会就摇头”,不知道怎么跟社会力量打交道。为此,我们要解放思想,转变观念,用历史的、发展的眼光审视社会组织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的重要作用,从巩固和加强党的执政基础的高度,创新理念,在思想上接受社会组织,在政策上支持社会组织,在体制上吸纳社会组织,引导社会组织在党和政府希望、人民群众需要的领域充分发挥积极作用。积极引导好利用好社会组织提供服务、反映诉求、规范行为的作用,切实把社会组织发展成为党和政府可以放心、可以依靠和可以使用的力量。
(二)拓宽社会组织政策参与的渠道,为社会组织参与社会管理提供制度保证。完备的法律法规是保证社会组织政策参与权力得以实现的根本途径,在等待国家立法的漫长过程中,各省市应用好地方立法权,先行出台具有地方特色并切实可行的地方法规和规章,赋予一定资质的社会组织旁听会议、发言、环评论证的权利,并制定操作性强的实施规则和办法。此外,要畅通社会组织建言献策的渠道,逐步增加社会组织代表人士在党代会、人代会、政协委员中的比例,鼓励社会组织中的优秀人才积极参政议政。拓宽社会组织政策参与的渠道,不仅重视政策的制定,还要完善社会组织在执行、监督和评价反馈中的作用,在这些环节中,决策信息公开是前提和基础,虽然近几年各地试行了政务公开、信息发布等各项制度,但有关决策效果的评估制度并没有建立起来,因此,有必要就决策的评估标准、方法、程序、结果的反馈等方面对社会组织的参与做出规定并形成制度化的渠道。
(三)加强监督管理,推动社会组织规范化发展。有力的监管是社会组织健康发展的有效保证,也是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治理的必要保障。一要加强社会组织党的建设。以党建促发展为着力点,逐步健全党在各级各类社会组织的工作网络,形成发展、监管、党建三位一体的长效机制,保证社会组织沿着正确方向发展。二要加强联动协作。建立登记管理机关、公安部门、税务部门、技术监督部门、物价部门等相互配合、行动一致、协调运作的整合机制,形成多方配合、齐抓共管、灵活有效的监管机制,不断提升监管合力。三要加强对社会组织运行过程的实时监督,通过行政监督、司法监督、舆论监督、社会公众监督等各类监督机制,建立起社会组织责任和绩效评估体系以及自律机制、责任追究机制。四要加强社会组织维稳工作。探索建立社会组织社会稳定评估机制,协调登记机关、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对有些社会组织成立后可能出现的不稳定因素,开展科学系统的预测、分析、论证,进行稳定风险评估,使社会组织既符合社会发展需要和群众要求,又有利于社会和谐稳定。依法打击取缔非法社会组织,加强境外非政府组织在华活动管理。加强法律宣传教育,提高社会组织法律意识,引导社会组织人员爱国、敬业、诚信、守法、奉献,积极维护国家安全、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
(四)完善体制机制建设,提高社会组织的自律性和规范性。建立健全社会组织体制机制,为社会组织发展提供制度保障。一要进一步加强社会组织立法工作,为社会组织发展提供良好的法治环境。当前,我国社会组织无基本法,对其地位、功能缺乏基本定位;现有法规偏重程序法,缺少实体法,对社会组织的权利保护和义务规范均显不足,有些新出现的社会组织甚至无法可依。必须牢固树立依法管理的理念,完善社会组织相关的法律法规,使各项社会组织工作有法可依、有法必依。二要完善社会组织运行机制,提高组织效率。健全权责明确、协调运转、有效制衡的法人治理结构,明确会员大会、理事会、监事会和管理层的职责,强化社会组织章程的核心地位,健全议事、选举、机构、财务、人事等各项制度。三要建立健全社会组织内部激励和约束机制,发挥从业人员的积极性和主动性,适当提高社会组织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待遇,促进社会优秀人才进得来、留得住、有作为。
第二篇:关于如何充分发挥社会组织在推动社会矛盾化解、维护社会稳定方面的作用的调研报告
关于如何充分发挥社会组织在推动社会矛盾 化解、维护社会稳定方面的作用的调研报告
党的十八大提出,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提高社会管理科学化水平必须加强社会管理法律、体制机制、能力、人才队伍和信息化建设,改进政府提供公共服务方式,加强基层社会管理和服务体系建设,增强城乡社区服务功能,强化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在社会管理和服务中的职责,引导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充分发挥群众参与社会管理的基础作用,完善和创新流动人口和特殊人群管理服务,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建立健全党和政府主导的维护群众权益机制,完善信访制度,完善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联动的工作体系,畅通和规范群众诉求表达、利益协调、权益保障渠道,建立健全重大决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机制,强化公共安全体系和企业安全生产基础建设,遏制重特大安全事故,加强和改进党对政法工作的领导,加强政法队伍建设,切实肩负起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捍卫者的职责使命,深化平安建设,完善立体化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强化司法基本保障,依法防范和惩治违法犯罪活动,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完善国家安全战略和工作机制,高度警惕和坚决防范敌对势力的分裂、渗透、颠覆活动,确保国家安全。在新的历史时期社会组织在推动社会矛盾化解、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参与社会管理、维护社会稳定方面提出了新要求。作为社会组织,如何在维护社会稳定中充分发挥积极作用,这是当前所要面临的重要课题。
为此,我镇综治办结合自身工作,就如何发挥社会组织的作用,进一步做好协调关系、化解矛盾工作,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开展了专题调研和探讨,先后采取了学习研讨、资料收集、案例分析等多种方式进行调查研究,现将调研情况和建议报告如下:
一、社会组织在协调关系、化解矛盾、维护稳定、促进和谐方面有着独特的优势和不可替代的作用
社会组织直接面对群众,在开展群众工作、协调关系、化解矛盾、维护稳定、促进和谐方面有着独特优势和重要作用。
1、作为政府和群众的桥梁和纽带,具有发挥整合社会“粘合剂”效能的优势。社会组织有着与群众天然联系的特点,可以及时把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重大决策部署,传达给群众,并做好解疑释惑工作,引导群众正确认识和处理各种利益关系,促进社会各阶层和不同利益群体之间的团结和谐,形成“力往一处聚,劲往一处使”的生动局面。
2、作为联系群众的组织,具有引导群众利益诉求有序表达“直通车”的优势。每个社会组织都联系着一个重要的社会群体。社会组织可以通过政府、政协等各种渠道,将各自联系的群众普遍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及时如实地、上通直达地反映给党委、政府及部门,使党的方针政策和政府决策能够更好地兼顾各方面利益,从而有效调动各界群众的积极性。同时也能把社会各阶层、各群体、各族各界人士表达愿望和诉求的民主行为,纳入到规范化、法制化的轨道上来,使社会各界人士广泛、积极、有序地参与到社会管理中来,能够避免无序状态,为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提供保障。
3、作为党领导下的社会组织,具有担当社会矛盾“调解员”的优势。社会组织在所联系的群众中有着独特的影响力和号召力。同样的话,由社会组织去说,群众容易被接受;同样的工作,由这个组织去做,可能会更有效果。当前各界群众利益诉求日益多样,社会矛盾也呈现出前所未有的复杂性和多变性。面对这样的情况可以通过社会组织,做协调说服工作,增进理解、扩大共识、理顺情绪,使各种利益关系通过社会组织和其所开展的工作得到一定程度的疏通和调节,从而促进整个社会大和谐、大团结。
二、准确把握当前维护社会稳定的新形势、新变化、新特点
在调研中,我们从镇综治办、信访办等部门提供材料分析,感到我镇如同全县一样,维稳形势总体趋好。近几年,陶唐经济社会快速发展,改善民生力度不断加大,一些突出的社会矛盾和问题逐步得到缓解,社会和谐稳定的基础日趋牢固。尤其是今年来,镇党委、政府提出全年工作要聚焦“两重点一底线”,在做好“农业产业发展、产业园征地拆迁两重点”的同时,坚持把维护稳定作为各项工作的底线,统筹好发展与稳定的关系,采取了一系列维稳工作举措,并取得实效。
与此同时,我镇各社会组织也为维护社会稳定做了大量工作。镇团委在今年几个重大事件时期中,加强对青年群众的思想引导,采取舆论收集、动态监控等多措并举,保证了社会政治稳定。镇妇联努力做妇女姐妹代言人,施行信访代理,积极维护妇女的合法权益。再如通过座谈、联谊走访、提案、反映社情民意、参与第三方诉调、心宁安抚等,围绕流动人员管理、反邪教工作、宗教场所管理、引导信教群众参加合法宗教活动等,积极建言献策、献计出力,为促进我镇和谐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确保了我区社会大局和谐稳定。
但是,由于我们正处在转型发展攻坚阶段和社会矛盾凸显期,维稳形势依然十分复杂,任务依然十分艰巨,我镇社会稳定方面还面临着许多矛盾和困难。具体表现为:
一是社会矛盾凸显期引发的各类矛盾仍多发频发。如随着产业园征地拆迁的启动,一些动迁户利益诉求不断加大,不可避免地会造成新旧征地拆迁矛盾交织、反复,加之多年累积存量的矛盾,使征地拆迁矛盾仍处于高位;类似这些诸多矛盾如果得不到及时处臵,将会影响全区社会稳定。
二是维稳工作面临任务重、要求高、手段少、办法少、风险大的空前压力。当前,老百姓的诉求越来越多,化解矛盾的难度越来越大,社会管理的手段越来越少,甚至“办法穷尽、思路穷尽、财力穷尽”。如何使群众工作统揽信访维稳工作,坚持矛盾纠纷定期排查和调处机制,做到早发现、早处臵、早化解,是摆在我们面前的一项重要课题和紧迫任务。
三、发挥社会组织在协调关系、化解矛盾、维护稳定、促进和谐中重要作用的若干建议
由于现阶段我们还处在发展机遇期和矛盾凸显期,协调关系、化解矛盾、维护社会稳定的任务将更为繁重。新形势、新任务对社会组织发挥维稳作用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只有推进相应的机制和制度建设,采取有效的措施,才能使社会组织在协调关系、化解矛盾、维护稳定中的优势作用得到更好发挥,才能使社会组织各项工作更加生动活泼、富有成效。为此建议:
1、充分认识社会组织是维护社会稳定、协同参与社会管理的一支重要力量
社会组织作为党密切联系群众的桥梁和纽带,是维护稳定的生力军。因此,我镇各社会组织要通过各种学习宣传活动,尤其要学习贯彻好十八大精神,理解十八大提出的“加快形成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制保障的社会管理体制”的重要意义,明确社会组织协同参与社会管理的重要职责,增强忧患意识和责任意识,从站在巩固党的执政地位、扩大党的群众基础、维护群众利益、加强和改进群众工作的高度,把协调关系、化解矛盾、维护稳定作为社会组织的一项紧迫政治任务和重要职责认真抓紧抓好。
2、切实把了解和反映社情民意作为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着力点
了解和反映社情民意是各社会组织一项重要工作,也是引导群众利益诉求有序表达的重要内容。我镇各社会组织应拓宽反映社情民意的渠道,建立工作网络,健全收集、反映机制,特别是收集反映社会基层、弱势群体、困难群众的合理诉求,了解和反映一般渠道不易掌握的社会情况和群众意见,便于领导部门充分了解民情,把握民意,集中民智,为镇党委、政府制订和实施符合群众利益的政策措施提供决策咨询。
3、紧紧围绕维护社会稳定的重点、难点问题积极建言献策
要充分发挥社会组织自身优势,围绕保障和改善民生积极开展各种建言献策活动。应紧紧抓住合理调整收入分配、充分就业、征地拆迁、农业产业发展等群众关注的热点问题开展调查研究,掌握真实情况,找准问题症结。可通过座谈会、调研、信访代理、维权热线、青年沙龙等多种形式,积极建言献策,全面准确地向镇党委、政府提出有参考价值的意见建议。可以通过政协这一舞台,从站在改革发展稳定大局的高度,真实、客观、公正地反映问题,发表意见。所提建议既要考虑群众的合理诉求,又要考虑到政府的实际承办能力,把握有利时机,务求提出的建议切实可行。
4、积极探索建立健全维护社会稳定工作新机制
社会组织要做协调关系、化解矛盾、维护稳定工作,就必须有相应的机制和制度作保障。建议应在建立健全下列这些机制和制度上加以努力。
(1)建立健全联动组织机制。各社会组织应紧密结合工作实际,在服务对象、性质上的相近性,服务领域、范围上的关联性,服务形式、运用上的相似性等方面整体考虑,把维护稳定的资源优势整合好,根据工作对象、性质特点分别探索和建立发挥联动效应的新机制,以扩大工作的影响力。可建立健全社会组织的联席会议,定期组织相关社会组织就维护稳定工作的共性问题、重要问题达成共识,共同作为,共同研究解决维稳工作中的热点难点问题。
(2)搭建联动宣传的有效平台。各社会组织应围绕镇党委政府确立的奋斗目标,联手打造一个宣传平台。充分发挥自己的职能优势,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利用“五四”和“三八”等传统节日以及法制宣传日等重要节日,加强与媒体的沟通,运用官方微博、QQ群、飞信等新媒体和各种宣传手段,要针对不同对象,开展有效宣传教育。加大《劳动法》、《妇女权益保障法》、征地拆迁法规和其它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宣传的覆盖面与渗透力,推动法律进机关、进社区、进学校、进企业、进单位,提高群众的法律意识,为促进社会和谐稳定营造良好的法制舆论环境,努力形成遵纪守法、团结友善的社会氛围。
(3)健全群众利益诉求表达机制、协调机制、权益保障机制。维护社会稳定的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是切实维护好、发展好、实现好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要坚持以人为本,构建维权网络,设立和开通维权热线,依法维权、科学维权。要完善已有的接访制度、信访代理、信息及时上报等制度,了解群众所思、所需、所急,确保群众的利益诉求在任何情况都有人应,有人管,有结果,有反馈。应经常开展各类社会性服务和公益活动(如专家咨询、敬老服务、结对帮困、维权代理等)引导全社会关心帮助困难群体,认真解决好群众切身利益问题,通过为群众做好事、办实事、解难事,不断增强工作的凝聚力和吸引力。
(4)建立健全符合社会组织工作特点的“参与矛盾化解”、“第三方诉调”、“参与化解矛盾包案制度”等。要选派思想性强、懂业务、坚持公平正义的人员担任拆迁公信人士,积极参与第三方诉调。建立参与化解矛盾包案制度,落实专门人员,明确责任,定人定时地做好包案化解,要及时分析化解矛盾中出现的问题,掌握不稳定因素和信息,找准化解矛盾突破点和关键点,运用多种手段,做好矛盾化解工作。尤其要发挥一些基础社会组织在处理群体性、突发性事件中调节疏通的重要作用。
5、加强以提高维护社会稳定工作能力为主要内容的自身建设
要顺应社会结构和社会群体分布的变化,积极改进参与社会管理的思路,在现有纵向的组织体系基础上,注意构建横向合作型组织网络,特别要重视加强社区、企业、新经济组织的社会组织工作,努力扩大社会组织的社会覆盖面和工作渗透力;要不断提高政治鉴别能力、增强政治责任感、政治敏锐性,善于从政治上观察和处理问题;要增强做群众工作的能力,探索和创新适合新时期特点的思路方法,切实提高协调沟通的本领;要积极培育和创新适合群众需求的各种行之有效的活动载体,加强活动阵地和活动设施建设。
同时,各社会组织应利用自身优势,运用多种手段,开展各类培训,组建一支参与社会管理,能做化解矛盾、维护稳定工作的志愿者队伍,以适应新形势下,做好协调关系、化解矛盾、维护稳定工作的需要。
6、各级党政组织要全力支持社会组织在维护社会稳定中发挥重要作用
镇党委政府应高度重视社会组织在协调关系、维护稳定、促进和谐中的作用,创造条件,健全机制,让他们参与,让他们发挥优势和作用。各级党政组织要依据法律法规,支持社会组织按照各自章程开展工作,参与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维护社会稳定和维护群众的合法权益。要全力依法支撑、保障社会组织开展活动、履行职能。要建立定期维稳工作信息通报制度,各相关责任部门要及时主动向社会组织通报维稳工作,让社会组织及时了解维稳工作信息和相关要求;充分尊重社会组织的民主权利,听取他们在对维护工作的意见、建议,支持他们依法维护所各自联系群众的合法权益。同时要在人、财、物提供必要的条件,确保社会组织开展维稳工作的需要,从制度上保证和支持社会组织在协调关系、维护稳定、促进和谐中发挥应有的作用,真正形成仁者播其惠、智者尽其才、勇者竭其力的生动局面。
充分发挥社会组织在创新社会治理维护社会稳定中的作用党的十八大对新形势下加强社会组织建设作出了全面部署,强调“加快形成政社分开、权责明确、依法自治的现代社会组织体制”。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强调,“要改进社会治理方式,激发社会组织活力,创新有效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体制,健全公共安全体系”。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加强社会组织建设,不断提高社会组织工作的科学化水平,充分发挥社会组织在创新社会治理,维护社会稳定中的作用,具有重大而有深远的意义。
一、深刻认识社会组织在创新社会治理,维护社会稳定中的重要作用
现代政治学认为,一个成熟的社会,是政府、企业和社会组织三种力量基本均衡的社会。我国的社会组织区别于政府和企业,具有非营利性、非政府性、独立性、志愿性、公益性等基本特征,包括社会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基金会等三类。随着我国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深入发展,我国社会组织迅速崛起,蓬勃发展,影响日益扩大,在创新社会治理,维护社会稳定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一)社会组织具有社会“稳定器”、“安全阀”的作用,有利于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当前我国正处于日益广泛的社会变革之中,经济体制深刻变革、社会结构深刻变动、思想观念深刻变化、利益格局深刻调整,大量的“单位人”变成了“社会人”,游离于传统管理体系之外,成为社会治理的“空档”和“盲点”,新的社会不稳定因素大量增加,社会稳定领域呈现出人民内部矛盾凸显、刑事犯罪高发、对敌斗争复杂的基本态势。各种社会矛盾的关联性、复杂性、敏感性明显增强;各类违法犯罪的社会治安问题大量增多,如何妥善处臵各种社会冲突,加强社会治理,维护社会和谐稳定面临新挑战。实践证明,和谐的社会结构是“橄榄型”的,两头是政府与公众,中间是缓冲地带,而缓冲地带的主体是社会组织。社会组织来自于民众,代表不同的利益群体,具有自治性、组织性、公民性、公益性、中介性等特征,具有润滑剂、稀释剂的作用,能够引导各类利益群体以理性合法的形式表达利益诉求,把矛盾化解在萌芽状态,化解在初始阶段,能够避免局部性矛盾演变成全局性冲突,避免本可以解决的问题演化成不可调和的矛盾,增强社会抗震荡能力,具有社会稳定器,“安全阀”的作用。
(二)社会组织具有对政府职能转变的承接作用,有利于促进社会治理模式的完善。社会组织是承接政府职能、增强社会自治的重要载体。目前,我国立足于建设有限政府、服务型政府的目标,着手推动社会管理格局由“一元化”的自上而下的直线管理向多元、多维管理转变。行政管理体制改革进一步加快,政府将不再包揽一切事务,政企、政事、政社不断分开,众多群众性、社会性、公益性、服务性的社会职能将向社会分离和转移,“小政府,大社会”格局日益明显。社会组织植根于公众,是人民群众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的重要形式,为人民群众开展社会自治和互助服务、实现政府行政管理与基层群众自治有效衔接和良性互动提供了组织平台,有助于形成行政管理与社会自治互联、政府工作与社会工作互补、政府力量与社会资源互动的良性机制。
(三)社会组织具有提供公共服务、保护弱势群体的作用,有利于壮大构建和谐社会的力量。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人民群众生活水平的提高,社会公众对社会服务的需求急剧增加,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公共服务需求与供给不足之间的矛盾日趋突出。解决这些问题,不仅需要强化政府责任,也迫切要求鼓励社会力量扩大公共服务供给。社会组织来自民间、了解民生、熟悉民情、关注民意,其提供的社会服务,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填补了公共服务的薄弱环节,扩大了公共服务供给,使社会的多样化需求得到进一步满足。
二、社会组织在创新社会治理,维护社会稳定中的现实困境
近年来,在各级党委和政府的引导、培育和有效管理下,社会组织获得健康发展,成为提供公共服务的“生力军”,起到了党和政府联系人民群众的桥梁和纽带的作用,在参与社会治理,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等方面显示出独特的功能和重要作用。但随着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推进和社会转型向纵深发展,社会组织建设与管理方面存在着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社会组织在经济社会建设中的作用能力与社会现实需要之间还有较大的差距,存在着发育不成熟、行为不规范、人才匮乏、作用发挥不明显等弱点。一些社会组织缺乏以章程为核心的法人治理结构和治理机制,存在组织机构不健全、内部制度不完善、民主管理不到位、财务管理不透明等问题。
三、激发社会组织活力,创新社会治理,维护社会稳定的对策
总书记深刻指出,要深化改革,还需要“充分调动各方面积极性,最大限度增强社会发展活力”。社会组织作为社会的“活力之手”,要发挥其正能量,必须统筹兼顾,加强领导,完善措施,提供保障,强化自觉履行社会责任的意识。
(一)统一思想认识,切实加强党和政府对社会组织的领导。作为社会和谐的“粘合剂”和服务创新的“催化剂”,社会组织在推动社会变革和完善社会治理方面已经成为党和政府可信可靠的得力助手。但正如人们讲的,一些地方“谈社会组织就害怕”,认为社会活力的激发会削弱政府的作用;一些地方“谈社会组织就反对”,害怕社会组织力量的引入会影响到个人或者小社会组织利益;还有一些地方“谈社会组织就摇头”,不知道怎么跟社会力量打交道。为此,我们要解放思想,转变观念,用历史的、发展的眼光审视社会组织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的重要作用,从巩固和加强党的执政基础的高度,创新理念,在思想上接受社会组织,在政策上支持社会组织,在体制上吸纳社会组织,引导社会组织在党和政府希望、人民群众需要的领域充分发挥积极作用。积极引导好利用好社会组织提供服务、反映诉求、规范行为的作用,切实把社会组织发展成为党和政府可以放心、可以依靠和可以使用的力量。
(二)强化政策扶持,加大对社会组织的培育力度。在政策方面,要制定出台政府向社会组织转移职能和购买公共服务的意见,建立政府购买服务机制,利用社会组织的优势降低行政服务成本,提高公共服务效率。配套落实社会组织优惠扶持政策,适当降低准入门槛,简化程序,扩大税收优惠种类和范围,大力扶持社会组织健康发展。建立健全社会组织专职工作人员的基本医疗、基本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制度;逐步建立政府资助机制,通过地方财政支持资金、利用社会资金等多种筹资方式,设立社会组织发展基金,重点扶持社会迫切需要的社会组织,表彰奖励对社会作出突出贡献的社会组织。逐步形成支持社会组织参与公共服务的综合性政策支持体系,提升社会组织的可持续发展能力。
(三)加强监督管理,推动社会组织规范化发展。有力的监管是社会组织健康发展的有效保证,也是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治理的必要保障。一要加强社会组织党的建设。以党建促发展为着力点,逐步健全党在各级各类社会组织的工作网络,形成发展、监管、党建三位一体的长效机制,保证社会组织沿着正确方向发展。二要加强联动协作。建立登记管理机关、公安部门、税务部门、技术监督部门、物价部门等相互配合、行动一致、协调运作的整合机制,形成多方配合、齐抓共管、灵活有效的监管机制,不断提升监管合力。三要加强对社会组织运行过程的实时监督,通过行政监督、司法监督、舆论监督、社会公众监督等各类监督机制,建立起社会组织责任和绩效评估体系以及自律机制、责任追究机制。四要加强社会组织维稳工作。探索建立社会组织社会稳定评估机制,协调登记机关、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对有些社会组织成立后可能出现的不稳定因素,开展科学系统的预测、分析、论证,进行稳定风险评估,使社会组织既符合社会发展需要和群众要求,又有利于社会和谐稳定。依法打击取缔非法社会组织,加强境外非政府组织在华活动管理。加强法律宣传教育,提高社会组织法律意识,引导社会组织人员爱国、敬业、诚信、守法、奉献,积极维护国家安全、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
(四)完善体制机制建设,提高社会组织的自律性和规范性。建立健全社会组织体制机制,为社会组织发展提供制度保障。一要进一步加强社会组织立法工作,为社会组织发展提供良好的法治环境。当前,我国社会组织无基本法,对其地位、功能缺乏基本定位;现有法规偏重程序法,缺少实体法,对社会组织的权利保护和义务规范均显不足,有些新出现的社会组织甚至无法可依。必须牢固树立依法管理的理念,完善社会组织相关的法律法规,使各项社会组织工作有法可依、有法必依。二要完善社会组织运行机制,提高组织效率。健全权责明确、协调运转、有效制衡的法人治理结构,明确会员大会、理事会、监事会和管理层的职责,强化社会组织章程的核心地位,健全议事、选举、机构、财务、人事等各项制度。三要建立健全社会组织内部激励和约束机制,发挥从业人员的积极性和主动性,适当提高社会组织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待遇,促进社会优秀人才进得来、留得住。
第三篇:充分发挥审判职能,深入推进社会矛盾化解
“社会矛盾化解、社会管理创新、公正廉洁执法”三项重点工作是党中央对政法工作理论与实践的创新,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政法系统工作指明了具体方向。面对新形势、新任务,人民法院要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全力推进三项重点工作,维护社会稳定,服务经济发展,全面提升司法水平,促进法院工作不断向前发展。
一、充分发挥审判职能,深入推进社会矛盾化解
化解社会矛盾,就是要着重解决当前社会上存在的突出问题。对于人民法院的工作而言,要牢固树立大局观念和能动司法理念,通过充分发挥审判职能调处各种纠纷,发挥人民法院社会矛盾调节器、减压阀作用,能动地履行司法职能,定纷止争,努力实现案结事了。
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王胜俊提出要“审理好涉及民生的各类案件,始终把解决实际问题、化解社会矛盾放在首位”。这就要求人民法院必须将化解社会矛盾作为工作基础,充分发挥司法主观能动性,注重审判、执行、调解工作,提高审判质量,破解执行难题,完善调解机制,积极有效地化解矛盾。一要抓根本,通过依法办案化解社会矛盾。严厉打击严重的暴力性犯罪、严重的多发性犯罪以及带有黑社会性质的犯罪,维护安全稳定的发展环境。依法妥善处理涉及民生与社会和谐问题的各类民事、行政案件,着力为农村改革发展提供优质的法律服务。二要抓预防,通过建立社会矛盾评估和信息反馈机制,及时对有可能引发社会风险的各类案件采取措施,提高对各类敏感问题发展趋势的预测能力和复杂疑难问题的处置能力,最大限度预防、减少社会矛盾。三要抓清积,进一步解决涉诉信访和执行难问题。加强涉诉信访工作,始终把解决实际问题、化解社会矛盾放在首位,努力解决信访当事人的合法合理诉求。进一步巩固集中清理执行积案成果,强化执行管理,完善执行监督,健全执行联动机制,不断提高执行质量和效率。四要抓机制,深入推进诉讼调解。全面加强刑事附带民事调解、轻微刑事案件和解、民事案件调解、行政案件协调、执行案件和解等工作,规范调解程序,注重调解质量,提高调解效率,努力从根本上化解矛盾。
二、全面加强审判管理,深入推进社会管理创新
创新社会管理是实现社会规范有序、安定和谐的必然要求。人民法院作为其重要主体是对法院工作职能认识的一次深化。要求法院不仅要履行解决纠纷职能,而且要调控社会秩序、实施权力制约、规制社会政策,努力探索审判权与审判管理权科学运行的机制,全面凸显审判工作的延伸功能,推进社会管理创新。
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王胜俊提出,“审判管理是人民法院最重要的管理工作”。作为贯彻落实三项重点工作的有效抓手,人民法院要深刻认识社会管理创新对审判工作提出的新要求,进一步创新工作思路,细化工作措施,完善制度机制,拓展司法功能,在社会管理创新建设中发挥人民法院的积极作用。一要加强案件流程管理,推进规范化建设。对审判、执行案件,从立案到执行每个环节的工作标准和时限要求,做出明确、严密和细致的规定,加强审限跟踪管理,及时催办、督办案件,积极采取速裁程序、巡回审判、调解、和解等方式,有效缩短案件审理期限,提高审判效率。二要加强制度管理,规范审判工作机制。在加强制度建设上下功夫,使已有的规程、机制、措施和办法充分发挥作用。同时,在制度、机制的实施运行中不断进行总结、完善,使其更具科学性、可操作性和实效性。三要加强特殊人群帮教和社会治安管理。坚持“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寓教于审,惩教结合,有针对性地做好未成年人帮教工作。坚持做好对被判处缓管免人员以及刑释解教人员的跟踪帮教工作,帮助他们改过自新,防止重新犯罪。及时发现和妥善处理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充分发挥公开审判、法制宣传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中的重要作用,努力营造安定和谐的社会治安环境。
三、严格加强队伍建设,深入推进公正廉洁执法
公正廉洁执法,是三项重点工作的根本,也是政法工作的生命线,关系到人民法院的长期发展、生死存亡。这就要求人民法院要不断加强队伍建设,建立起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预防体系,着力解决制约公正廉洁执法的突出问题,坚守廉洁公正司法底线,不断提升队伍的执法能力、执法水平和执法公信力。
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王胜俊提出,“狠抓队伍建设,解决突出问题,确保公正廉洁,是人民法院面临的最紧迫工作任务。”因此,人民法院要严格司法程序,规范司法行为,自觉接受监督,在提高开放、透明、信息化的条件下实现对人、对案的有效管理,提高司法公信力。一要加强作风建设,着力体现审判工作的人民性。深入开展“人民法官为人民”、“服务年”等主题实践活动,坚持群众路线,增强群众观念,健全完善各项便民、利民措施,自觉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二要加强学习培训,着力提高干警的执法能力。以创建“学习型法院”为载体,鼓励全体干警通过在职学习、岗位培训等形式,不断提高、把握、运用法律政策能力、群众工作能力、信息化实战应用能力、突发事件处置能力、舆论引导能力。三要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着力提高司法公信力。认真落实党风廉政责任制,切实履行“一岗双责”职责,严格执行最高法院“五个严禁”规定。开展警示教育专项活动,加强司法廉洁教育和违纪违法典型案件警示教育,确保政治上的廉洁性,做到从严管理,从严要求。四要推行阳光司法,完善内外部监督。利用全国法院执行信息管理系统公开执行信息,增加办案透明度。进一步增强接受监督的意识,推行廉政监督员制度,自觉接受社会群众监督,以监督促公正,保证审判权力得到依法公正行使。
深入推进三项重点工作是人民法院的一项重大战略任务,也是庞大的系统工程,必须长期、持续地狠抓下去。在今后的一段时期,坚持以社会矛盾化解为基础,以社会管理创新为动力,以公正廉洁执法为根本,扎扎实实做好三项重点工作,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必将能进一步促进人民法院自身科学发展,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更强有力的司法保障。
第四篇:化解社会矛盾工作总结
化解社会矛盾工作总结
本,我所紧紧围绕社会矛盾化解,社会管理创新,公正廉洁执法三项重点工作,坚持“小矛盾不出村,大矛盾不出乡”的原则,深入推进矛盾化解工作。制定出台了一系列矛盾排查化解制度,调整充实了各级调解组织,制定了具体活动实施方案,提出了目标和具体工作措施,提高“以案定补”标准,化解了一批重大复杂疑难矛盾纠纷,有力的维护了我所辖区的社会稳定,保障了我所辖区的经济平稳快速发展。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精心部署
我所对开展排查调处矛盾高度重视,多次组织全所民警认真学习有关会议、文件精神,明确了开展人民内部矛盾大排查大调处的目标、任务,提高了对开展人民内部矛盾大排查大调处活动的重要性和必要性的认识。并迅速成立了矛盾大排查大调处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副所长江军担任,全所其他人员为成员,切实加强对开展人民内部矛盾大排查工作。
二、加强队伍和基层建设,发挥群防群治力量
人是搞好工作的前提,我所编制少人员紧缺,难以适应工作的需要,也难以满足人民群众对矛盾化解的需求,为了更好地完成三项重点工作,我所在经费十分紧缺的情况下,积极争取乡党委政府的支持。积极配合乡党委政府,全身心投入到化解社会矛盾工作中去,调处了一批重大复杂疑难矛
盾纠纷,得到了领导的肯定,也得到了人民群众的高度赞扬。如今年五月份西板乡鼓楼坡村村民蒲某某给本村修公路后未得到工程款,本人与村委会多次协商无果后,我所为避免事态扩大,通过一周的走访调查,成功的化解了这一矛盾。本案成功调解得到了西板乡党委政府的表扬,也收到了很好的社会效果。我所充分发挥村级综治机构第一道防线作用,对辖区内矛盾进行全面调查摸底,及时掌握了各种矛盾的产生情况,及时化解和调处产生的矛盾,把矛盾消灭在萌芽状态,防止了矛盾的激化、恶化。在本年我所共排查出各种民间纠纷 32起,调处成功 32 起,成功率为100%。防止民间纠纷激化 5 起,一般民间矛盾纠纷基本不出村,显示了群防群治的强大力量。
三、增强法制观念,提高法律意识,为依法开展排查调处奠定基础和营造良好社会氛围
加强全所民警的法律法规知识的学习,在排查调处中,坚持依法办事、依法调处,严格按程序调处,提高了调处质量,真正依法维护了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同时,在下村时,不拘形式,借田间地头开展普法,走到哪里,就把法律宣传到哪里,增强群众的法制观念和依法维权意识,杜绝了采用非法手段解决矛盾的现象,也减少了矛盾的产生。
西板派出所
二0一0年十一月十一日
第五篇:如何有效化解社会矛盾
如何有效化解社会矛盾
—以法院为视角的考察
在当前,我国经济社会高速发展,各种利益冲突日益突出,新的社会矛盾不断出现,法院正处于社会各种矛盾的风口浪尖。如何化解日益增多的社会矛盾和纠纷,一要以创新社会管理为契机,除了继续坚持原来已有的行之有效的办法外,还应不断推出符合当前审、执工作需要的新机制、新办法,与时俱进,充分发挥司法职能作用,能动司法,服务社会经济发展大局。二要坚持司法公正,司法廉洁,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进一步提高司法公信力。公正廉洁执法既是三项重点工作的内容,又是落实三项重点工作的保证。通过公正执法,高效执法,廉洁执法,文明执法,努力化解各种社会矛盾,降低当事人之间的矛盾对立情绪,明法服判,息诉罢访,维护司法权威。
在当今社会,人们的权利意识在觉醒,而新的规则体系尚未完全建立。各种利益关系此消彼涨,各种价值观念交互碰撞,各种矛盾错综复杂。人民法院作为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正处于各种社会矛盾的最前沿。要在推进社会矛盾化解上有新的作为,是人民法院勇担政治责任,正确履行职责,充分发挥职能,保障“十二五”规划顺利实施的新的历史使命。
一、人民法院面临的主要社会矛盾
从司法实践看,当前面临的社会矛盾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
1、企业改制、破产涉及到的劳动及社会保障问题。在企业改制、破产的过程中,有个别企业在出售、产权转让、破产的过程中,对原有职工的安置工作未能妥善解决,甚至拖欠职工工资、养老金、劳动保险、医疗保险费用等,引发职工群体上诉,有的甚至采取停工、闹事、堵塞道路、围堵政府、法院、越级上访闹访等过激措施,严重影响社会稳定。
2、征地拆迁安置问题。在城镇建设、招商引资等过程中,一些地方违规征占买卖土地,补偿标准较低且被层层截留克扣,失地农民得不到妥善安置,拆迁户不能及时回迁,房地产开发商损害住户利益等问题引发矛盾。由于拆迁安置直接关系到当事人的切身重大利益,一些当事人在要求得不到满足后,也会采取一些过激措施。法院在处理此类案件时,审理、执行难度均较大。
3、执行程序中涉及的矛盾较多。一是涉及政府案件的执行难,政府的行政管理职能与企业职能未完全分离引发一系列诉讼,在判决政府承担赔偿责任、还款义务的案件中,法院往往要考虑与政府的关系协调问题导致执行困难,或者长时间得不到执行,当事人对此意见较大,认为法院在“官官相护”。而一些乡镇部门也因执行对法院产生意见,在地方组织“评议”法院时往往投反对票。二是农业税等行政执行案件中,农民认为村组欠自己的债务应当相抵,而法院认为只能一事归一事处理,当事人对此也很不理解。即使农民起诉村组,由于履行能力问题也往往难以执行到位。三是普通执行案件仍然存在“执行难”的问题。一些被执行人千方百计躲避执行,或外出打工或转移财产,法院客观上难以执行。权利人对自己通过诉讼仍然不能及时实现其权利,感到非常不满,特别是一些如道路交通事故引发的巨额赔偿案件。对法院发放的债权凭证,当事人也认为是法院在“糊弄”自己。
4、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影响农村稳定。一些因日常生活琐事引发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在农村发生较多,但农村家庭相对来说生活较困难,经济能力有限,很多刑事被告人被执行了刑罚,其家属认为已经得到了处罚,在民事赔偿方面就不积极,甚至有爱怎样就怎样的想法。而其个人财产和家庭共有财产不易分割,其个人财产更是有限,造成了执行不了的困难局面。被害人家属因此及其不满,引发上访。而在民事赔偿中,由于法律规定有赔偿标准,加上当事人自身过错等因素的考虑,当事人对赔偿数额不满,认为没有得到应有的保护,转而怨怨相报,寻求自力救济。
5、商事纠纷引发矛盾。商事案件目前总体数量呈下降的趋势,但由于商事案件涉及的标的往往较大,有的可能是当事人一生的积蓄。由于当事人在合同订立、履行过程中没有注意保护自己权利,条款不严谨,使不讲诚信的一方当事人有机可乘,在涉诉时自己又不能提供相关证据,导致自己败诉。
二、当前社会矛盾的主要特点
纵观法院所面临的社会矛盾,主要的一些特点表现在:
1、群体性事件增多。一些案件由于涉及的不是个别人的利益而带有明显的群体性。如破产企业职工安置问题、农村集体诉讼问题。群体性事件往往具有较大的社会破坏性,影响生产生活秩序、法院和行政机关的工作秩序,有的还会采 2 取一些过激的行为,通过报刊、杂志、网络,寻求媒体和公众支持,把经济问题政治化。
2、对抗性明显增强。法院所面临的社会矛盾总体来说属于人民内部矛盾,但它的对抗性色彩却越来越明显。当事人因矛盾得不到及时的解决,就会采取越级上访甚至进省赴京上访,有的采取闹访的方式以期引起注意,长期纠缠、冲击机关、阻碍交通,甚至直接采用爆炸、投毒、毁容、自杀或他杀等暴力手段。
3、物质利益色彩浓厚。目前各种社会矛盾中,最主要的也是实质上反映出来的是涉及当事人利益的问题。由于自己的权利得不到实现,或者在利益调整的过程中自己的利益受到损害,当事人就通过诉讼来解决,解决不满意的,就期望通过上访来达到目的。
三、当前法院面临的社会矛盾原因分析
法院之所以面临如此众多的社会矛盾,实际上是由一系列的综合因素决定的。
1、法院职能的转变。在社会转型时期,法院必然要承担更多的解决社会矛盾的角色,法院不再只是国家的专政工具,而要承载更多的社会使命。在过去,社会矛盾、纠纷主要通过行政途径来解决。当事人有纠纷,可以找单位、找政府。随着国家与社会的分离,人们更多地依赖法律手段而不是行政手段解决纠纷。以往许多可以通过单位、村组解决的问题都提交到法庭上来。有的甚至是五十年代的历史遗留问题,如某企业一批老职工要求企业归还合作化时期的入社股本。这样,法院的压力增大。随着行政管理职能的转变,这部分的工作实际落到了法院的肩上。而且,在目前通过行政程序不能最终解决的问题,最后也往往到了法院,因为法院是维护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屏障。
2、利益格局的调整。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市场经济的发展、法治建设的加快,利益关系和格局的不断调整,一些深层次的矛盾逐渐在法院显现出来。当事人的权利意识增强,通过诉讼解决纷争成为更多的选择。如在一些企业、乡村经济组织存在“新官不理旧帐”的现象,后任法定代表人对前任遗留债务不予承认,从而引发诉讼。民事、行政案件中的矛盾,是当前法院面临的主要矛盾。在行政诉讼中,涉及到的公民权利与行政权力的关系问题;在民事诉讼中,涉及到的则是自己权利与他人权利的冲突问题。
3、法院对当事人权利保护的不足。主要表现在,一是法院处理案件不公正,受各种因素的影响,有的法官在办案时偏袒一方当事人,作出错误的裁决。或者由于认识水平的问题,在案件的事实认定上、法律适用上不恰当。二是办案效率不高,虽然法律上有案件审理期限的规定,但有的案件是应当尽快解决的却拖到审限的最后,或者不符合条件的也办理审限延长手续,有的案件多次鉴定、公告,导致当事人的权利难以及时实现。三是执行力度不到位,在执行中强制权利人作出让步,使当事人的权利实现打折扣。当然,现在到法院诉讼的案件疑难复杂的比以前增加,法官审理案件难度加大、法律适用困难,也是造成矛盾的重要原因。
4、当事人法律知识的欠缺。主要表现在,一是缺少诉讼风险意识,把经营风险、败诉风险归咎于法院。如有的当事人明知对方没有履行能力仍然向法院起诉,结果判决胜诉后却不能执行到位。过去人与资产是紧密相连的,就是人走了,资产还在,所谓“跑得了和尚跑不了庙”。而在今天,人员的流动频繁,和尚与庙都是说跑就跑,诉讼中有的当事人更是借机外出躲避债务,给法院审理和执行都增加了难度。二是对诉讼规则缺乏应有的了解,如向法院提供证据超过法定的举证期限而败诉,不服一审判决却不提起上诉而是继续到原审法院纠缠不休。还有的判决虽已生效,但权利人却因不懂申请执行或超过申请时效而法院不予执行,认为判而不执的责任在法院。三是不通过诉讼程序却通过上访解决问题。当事人不服法院的判决,不断地向各级法院、行政机关进行上访,这些案件的上访量已经占到信访机构接访量的一定比例。这种现象的背后实际上体现了“官本位”的思想,把自己主张权利的希望寄托于某一级官吏的身上,努力向高位阶的官员去索要自己所需要的正义,乃至出现“千方百计进京城”的现象。四是当事人对法院裁判的公正性理解不当。由于法院的判决是从法律专业的角度,难免有一些案件与普通民众的认识水平是不一致的,一旦出现这样的情况,当事人就会认为司法不公,特别表现在法律事实与客观事实不一致、当事人超过诉讼时效而丧失胜诉权、因举证原因导致败诉的案件中。另外,法院所审理的每起案件都是社会的一个矛盾对立面,对于当事人来讲,无论法院作出怎样的裁判,都可能有公正和不公正两种截然相反的感受,有的当事人对裁判结果的期望值过高。
四、法院化解社会矛盾的对策
面对纷繁复杂的社会矛盾,法院只有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才能不断地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稳定
一、创新司法理念,开展能动司法,主动服务,积极服务,初步形成社会矛盾纠纷的协作化解机制
(一)借党委之力,加强与人大、政府等部门的沟通与协调,争取理解与支持,不断优化法制环境,增进协作化解机制的规范和权威,共同使法院面临的社会矛盾不断得到化解。
(二)借“民调”之力,增加化解矛盾纠纷的新途径。从世界范围来看,“诉讼不是万能的”已经成为共识。许多国家都推行诉讼替代解决机制(ADR),以不断拓宽纠纷解决机制,舒缓法院的压力,使有限的司法资源得到合理的利用。解决我们当前面临的社会矛盾,应当是诉讼、调解、仲裁等多管齐下,鼓励当事人通过非诉讼途径解决纠纷。应当充分发挥村委会、居委会等基层组织的职能作用,积极培训人民调解员,把矛盾尽量解决在基层、解决在萌芽状态。
(三)借“公检”之力,共同破解司法实践中的难题。在诉调对接的基础上,逐步探索法院和公安、检察院的对接化解机制,促成典型矛盾纠纷的化解、社区内化解以及重大矛盾纠纷的协调解决。
(四)借社会之力,增进法院审判工作的公信力。通过开展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旁听案件活动,争取有关部门的支持和配合,帮助做好当事人的协调工作;开展人民陪审团参与庭审工作,加强陪审团在庭审、合议中的作用,探索陪审员独立调解案件的新机制;对重大典型案件,积极向地方党委汇报,争取政府和有关职能部门的支持和配合;开展网络舆情跟踪和反馈,做好与新闻媒体的联络工作。
二、强化作风建设,练好“内功”,着力提高司法规范、司法公开、司法和谐的水平。
(一)练好“勤调解、善调解”的内功,做到简单案件确保调、一般案件优先调、疑难案件尽力调
简单案件确保调。对事实清楚、法律关系简单的纠纷,全部进入诉前调解程序,由诉前调解法官或者通过人民调解工作室进行调解;一般案件优先调。对进入诉讼的民事案件,坚持调解优先、全程调解,包括庭审前调解、庭审后调解、判决案件的执行和解,努力抓住一切可调解的机会;疑难案件尽力调。对历史遗留纠纷、重大群体纠纷、法律适用不明确纠纷,各方协作,想尽办法以调解结.5
(二)练好“爱学习、会应用”的内功,学会驾驭庭审、辨法析理、判后释明的技巧。
积极建立法官传帮带机制,使青年法官尽快成长起来,成为审判一线的中坚力量;开展裁判文书的定期评比活动,对优秀裁判文书进行交流学习;严格控制判决文书的邮寄送达数量,特别是对当事人分歧大、法律关系比较复杂案件的判决文书,应当面送达,向当事人做好充分的法律释明工作;开展撤诉案件的自查和剖析工作,防止对当事人造成额外诉累。
(三)练好“培养人才、使用人才”的内功,促进审判、执行质量和效率的提高
要十分注重法官的培养,大力支持干警参加在职学历教育,专门安排时间保障干警参加司法资格考试,使法院人员年龄结构、学历结构均处于良性状态,为公正司法奠定坚实的人员基础。
(四)练好“细节规范、作风严谨”的内功,提升司法的亲和力、公信力 在刑事案件中实行量刑规范化度,每人一表,确保量刑的客观公正;建立巡查督导制度,落实庭审行为规范,开展庭审瑕疵行为评查;采取自我监督和自我保护相结合的措施,为各庭室配备摄像机,做好重要诉讼环节的证据固定。
(五)练好“敢创新、善创新”的内功,以司法品牌建设深入推进创建一流法院活动。
推行社会调查员制度,主动到所在社区走访,听取当地群众和社区矫正组织的意见,对未成年被告人的成长经历进行全面了解;实行未成年被告人心理咨询制度,根据对其犯罪前、犯罪中、犯罪后的心理疏导,完善其人格,促进其改造;完善裁判文书的结构,在少年刑事裁判文书中增加庭前调查,促进对未成年被告人的挽救;探索行政诉讼案件的和解模式,通过落实法律释明、行政首长出庭、多方沟通等措施,促成和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