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如何解决当前中国社会主义矛盾
题目: 结合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的实际,思考和分析我国当前社会基本矛盾的特点和解决这些矛盾的途径。
一、社会的基本矛盾:
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的矛盾,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的矛盾。
这两对矛盾贯穿于人类社会发展过程的始终,并规定了社会发展过程中各种社会形态、社会制度的基本性质,是社会发展的根本原因和动力。制约着社会其他矛盾的存在和发展,决定社会历史的一般进程,推动社会向前发展。
中国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一方面,我们的社会主义的经济制度即生产关系基本适合生产力发展要求,政治制度等即上层建筑基本适合经济基础要求;另一方面,我国的生产力水平还不高,距离发达国家还有较大差距,还远远不能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方面的需要。我国社会主义经济制度与政治制度中还有不够完善的方面,在意识形态领域还存 在某些落后的、不适合实际情况的东西,阶级斗争还在一定范围内存在。这些都在一定程度上不利于生产力的发展。以上情况是我国社会主义基本矛盾的特点。这些矛盾处理的不好,加上历史的原因,各地区、各民族经济社会发展不平衡,多种所有制及分配方式的存在及个体收入的差距拉大等,就会引发甚至加剧各类社会矛盾。
为此,我们党制定了“一个中心两个基本点”的基本路线,并进一步提出了科学发展观,坚持把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同四项基本原则和改革开放这两个基本点统一于发展社会主义的伟大实践,坚持把推动经济基础变革同推动上层建筑改革结合起来,使中国社会从生产力到生产关系、从经济基础到上层建筑都发生了意义深远的重大变化。
二、我国当前社会基本矛盾的特点:
1.经济发展不平衡,贫富差距大,收入分配不平衡
经济不平等既是阶层分化的物质基础,又是阶层分化的主要表现形式。我国目前十大社会阶层中,国家与社会管理者阶层、经理人员阶层、私营企业主阶层和专业技术人员阶层的收人水平是最高的,办事人员阶层和个体工商户阶层收人水平居中,商业服务业员工阶层和产业工人阶层收人水平较低,而农业劳动者阶层和无业、失业、半失业者阶层的收人最低。
2.人民群众对物质和文化需求的不断提高,但当前生产力无法及时满足。主要体现在:
①义务教育、公共医疗已成为当前多数社会成员重要的公共需求,并且比以往任何时候都要突出
②在我国经济社会转型时期,就业和社会保障已成为全社会重要的公共需求
③公共安全越来越开始成为全社会成员普遍的公共需求
④随着利益关系的变化,合理的、正当的利益表达和利益诉求开始成为广大社会成员,特别是弱势群体的公共需求
3.人民群众参与政治积极性不高
社会阶层分化是民主政治化进程中的重要动力,处理不好也是导致社会政治紊乱的关键因素之一。由于我国政治体制改革相对滞后,导致一些传统的社会基础性阶层地位不断下降,比如产业工人阶层地位下降,政治参与热情不高。近年来的调查表明,许多职工认为自己政治上没有地位,不是“主人翁”而是“主人空”,他们普遍对“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和“工人阶级是领导阶级”等宣传比较反感。
4.社会阶层结构不合理,存在激化人民内部矛盾的潜在危险
按照社会学的一般理论,理想的社会阶层结构形态是两头小、中间大的橄榄型结构,这种结构有利于整个社会的稳定;而我国目前社会阶层呈现出的是传统社会中顶尖底宽的金字塔型结构,这种结构由于缺少庞大的社会中间阶层而不利于社会稳定。
三、两种矛盾间关系:
(1).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的相互关系是:生产力决定生产关系,而生产关系又反作用于生产力。它们表现为二者的矛盾运动,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的这种矛盾运动循环往复、不断推动社会发展,进而推动整个社会逐步走向高级阶段。(2).经济基础与上层建筑相互作用构成二者的矛盾运动。这种矛盾运动在实际运行中是极为复杂的。
①在同一性质的经济基础与上层建筑的关系中,上层建筑的不完善部分,没有反映经济基础要求的部分都会同经济基础发生矛盾。
②在不同性质的经济基础与上层建筑的关系中,矛盾更为复杂,主要表现在:占统治地位的经济基础同旧上层建筑的残余、未来上层建筑的萌芽之间的矛盾;新旧上层建筑之间、新旧经济基础之间的矛盾等。
③当一种社会形态处于上升发展阶段时,上层建筑对于经济基础一般是相适应的;当一种社会形态处于没落时期,上层建筑同经济基础变革的客观要求则是不适应的,其矛盾则变成对抗性的,全局性的矛盾。
(3).经济基础与上层建筑相互作用的矛盾运动规律,就是上层建筑一定要适合经济基础状况的规律。这里的“一定要适合”表明:经济基础状况决定上层建筑的发展方向,决定上层建筑相应的调整或变革,而不允许上层建筑长时期落后于或不适应自己的发展;上层建筑的反作用,也必须取决于和服从于经济基础的性质和客观要求,而不允许上层建筑脱离经济基础的发展状况和水平。
四、解决这些矛盾的途径
针对我国当前社会主义基本矛盾的特点,我们必须在坚持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与政治制度的同时,改革经济体制与政治体制中不适合生产力发展的方面,大力发展生产力,缩小贫富差距,消除两极分化,化解各类矛盾,不断提高人民群众的物质文化生活水平,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和谐稳定发展的社会主义社会。
具体从以下几方面着手:(1)经济:以经济建设为中心,落实科学发展观,科技创新为先锋,坚持改革开放,合理引进外资„„
(2)政治:建设高度的社会主义民主,保证最广大人民当家作主的理想目标得以实现。(3)文化:发展科教事业,培养人们树立正确的价值观、人生观,努力拼搏,为国家做有益的贡献,另一方面还应促进与文化产业相关产业的发展,形成产业链,产生规模效应和互动效应。
(4)社会:①推进社会公平。②完善社会组织,③集聚社会资本,培养责任、信任和诚实为核心的价值体系。
(5)生态文明:尊重和维护生态环境为主旨、以可持续发展为依据、以人类的可持续发展为着眼点,在开放利用自然的过程中,人类从维护社会、经济、自然系统的整体利益出发,尊重自然、保护自然。
总之,矛盾是普遍存在的,只能缓和,不能最终消失,我们要立足发展经济,全面提高国家综合实力,提高公民素质,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
2012年11月,中国共产党十八次全国代表大会胜利召开,党提出了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总体的新布局—— 由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四位一体”拓展为包括生态文明建设的“五位一体”,这是总揽国内外大局、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一个新部署。相信在以习近平为总书记的正确领导下,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我们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将会更加和谐!
王 世 益
天津大学 工业工程(本科班)
二O一二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第二篇:当前我国干群利益矛盾及其解决途径
当前我国干群利益矛盾及其解决途径
作者:杨清涛 来源:《市长参考》 添加日期:10年03月20日
利益是人们从事一切活动的最终动机和目的,社会中种种关系都受利益关系所决定和制约。干群关系,从根本上看也是一种利益关系,以往党群、干群之间,政治关系、思想关系、情感关系成分相对多一些.尽管这些关系也体现了利益关系,但毕竟是间接的。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人们利益观念的强化,在党群和干群的多重关系中,利益关系变得更为突出。相当多干群矛盾的发生、发展,归根到底在于干部与群众之间的利益关系发生了变化。一部分领导干部贪图享受、蜕化变质,官僚主义严重,贪污腐败,严重脱离群众,极大地损害了群众的利益,导致人民群众的强烈不满。而且各级党政机关的领导干部作为国家经济建设和社会公共事务的领导者和管理者,在当前我国社会急剧转型、体制改革不断深化、各种利益关系不断调整的大背景下,各种社会矛盾尤其是利益矛盾,必然会大量地反映到领导与群众之间的关系上,通过于群利益矛盾表现出来。近年来,上访、告状、请愿、示威甚至暴力冲突之所以逐年增多,十群利益矛盾和冲突是一个重要的诱发因素。可以说,干群利益矛盾已成为我国社会矛盾中的突出问题,成为党和政府及人民群众所关注的焦点问题。
一、当前我国干群利益矛盾的主要表现
在我国,领导干部作为社会公共利益的代表者,实际占有和支配着大量的经济、政治、文化资源,在资源配置和利益分配中占据主导地位,起支配作用;而人民群众除了名义上拥有最终的所有权之外,实际上则处于从属和被支配地位。因此,一般而言,在干群利益矛盾中,领导干部是矛盾的主要方面,决定着矛盾的紧张程度。对此问题,刘少奇早在50多年前就曾有过明确的阐述,他说:“社会上一切不合理的现象,一切没有办好的事情,领导上都有责任。人民会来责问我们国家、党、政府、经济机关的领导人,而我们对这些问题应该负责任。”基于这种认识,从干群利益矛盾的主导因素进行分析,当前干群利益矛盾的表现形式主要有以下三种:
1.干部队伍中形式主义、官僚主义盛行,必然会损害群众利益,引起群众的强烈不满 形式主义、官僚主义现象,是我国党和国家政治生活中广泛存在的一个大问题,也可以说是一个政治顽症。对于形式主义、官僚主义的具体表现及危害,江泽民曾经做过深刻分析,他说:“搞形式主义,要害是只图虚名,不求实效。比如,有的干部做工作,不去认真领会中央精神,也不去了解下情,习惯于做表面文章、喊口号;有的沉湎于文山会海、应酬接待,不能深入基层;有的热衷于沽名钓誉、哗众取宠,应付上级,应付群众;有的搞各种名目的所谓达标评比活动,形式上热热闹闹,实则劳民伤财;有的只说空话、套话,不干实事;有的报喜不报忧,掩盖矛盾和问题,以致酿成恶果。”而“官僚主义作风,要害是脱离群众、当官做老爷”。早在1980年,邓小平就把官僚主义的主要表现和危害概括为:高高在上,滥用权力;脱离实际,脱离群众;好摆门面,好说空话;思想僵化,墨守成规;机构臃肿,人浮于事;办事拖拉,不讲效率;不负责任,不守信用;公文旅行,互相推诿;以至官气十足,动辄训人,打击报复,压制民主,欺上瞒下,专横跋扈,贪赃枉法,等等。执政党的地位给了我们更好地为人民服务的条件和机会,同时也更容易使我们的一些领导干部沾染官僚主义习气。列宁说:“如果说有什么东西把我们毁掉的话,那就是这个。”在当前,的确有少数领导干部严重脱离群众,官僚主义作风盛行,对群众的疾苦和呼声漠不关心,甚至贪污腐败、以权谋私,严重损害群众利益。还有的在工作中大搞形式主义,为了自己的官位和利益,捞取所谓“政绩”,搞“盆景工程”、“马路工程”,虚报产量、产值和城乡居民收入,不仅损害群众利益,也严重地损害了党和政府的威信。
2.党政机关部门利益化趋向明显,使得政府公共服务职能弱化,与民争利问题突出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微观经济主体按照
市场规则从事经营活动,通过为社会提供有效的商品和服务,既获得了自己的生存发展,又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必要的基础。实践证明,市场是一种比计划更有效的资源配置方式。为确保市场在资源配置中发挥基础性决定作用,客观上就必须要求深化政治体制改革,加快政府职能转变。这种职能转变主要有三个方面:第一,政府退出微观经济活动领域,不再直接参与企业的经营活动,与此同时,强化和改善政府的宏观调控职能;第二,弱化政府的经济职能,强化政府的公共服务职能;第三,从过多地关注效率,转变到在确保效率的基础上更加注重公平。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职能转变的实质,就是通过市场权力和政府权力的合理分工,实现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的协调发展。但是,从目前我国的实际情况来看,政治体制改革明显滞后,政府职能转变远远没有到位,由此导致政府职能定位不准,市场权力和政府权力之间的边界模糊,一些政府部门和政府官员追求物质利益的冲动强劲,而服务社会、服务人民的意识淡漠。尤其是少数政府部门和领导干部基本丧失公共服务职能,公共权力主要用于维护部门利益和小团体利益,这就是理论界所说的部门利益化问题。每年的“审计风暴”揭露出来的中央各部委严重存在的资金违规、违法、违纪问题,就很好地说明了这一点。2008年8月27日国家审计署审计长刘家义在向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做工作报告时披露,“53个中央部门存在问题资金近300亿元”,一些部门“数以亿计的救灾资金被挪用用来发放工资、盖家属楼,甚至炒股、炒楼”。从中央到地方,有些政府部门用违规资金建超豪华办公楼和其他楼堂馆所的违纪案件不时被曝光,奢华之风触目惊心。公款吃喝、公车消费、公款旅游的“三公消费”可谓是愈演愈烈,有专家估计每年这三项经费总额在6000亿—9000亿元之间。过高不合理的行政费用,必将大大增加国家财政开支,使得社会建设事业投入不足。为了维持过高的行政费用,有的政府部门把服务功能变相转化为“创收”功能,导致纠正行政性“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的举措收效甚微,政府部门收费服务、不收费不服务甚至只收费不服务的现象大量存在,以至于老百姓把一些地方政府称为“罚款政府”、“收费政府”,而不是服务型政府。还有的地方党政机关领导干部自己或通过亲属开办公司,从事生产经营性活动,他们“下海”不“弃政”,以权力进入市场,在官言商,官商不分,既是市场经济的“裁判员”,又是市场经济的“运动员”,严重破坏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公平、公正的竞争秩序,当然也就损害了包括其他生产经营者在内的广大群众的利益。以上情况充分说明,当下某些党政机关部门利益化趋向明显,以履行职权为名,行与民争利之实,严重侵害了群众利益,恶化了政(党)群、干群关系。
3.部分官员以权谋私、权钱交易的腐败行为,侵害了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
在我国从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转变的改革过程中,由于政治体制改革明显滞后,对权力缺乏有力的监督和制约,使得一些党政官员把权力市场化,利用权力参与市场化分配,进行权力“寻租”,搞权钱交易。官员腐败实质上是一种权力腐败,而且这种权力腐败在社会转型期一直呈泛滥之势,至今没有得到有效的遏制。从20世纪80年代中后期至90年代初期,是谁利用价格双轨制,获取价格差,牟取暴利?1992年,在我国确立市场经济改革方向后,是谁利用制度的漏洞和经济秩序混乱状况,通过市场权钱交易,进行权力寻租?到90年代中后期,在国有企业改制过程中,又是谁利用制度漏洞和监管缺陷,大肆侵吞国有资产?是一些手中掌握并滥用权力的党政官员,即腐败分子,他们利用手中掌握的公共权力,与一部分国有企业的经营管理者,还有一些不法商人,通过权钱交易,实现了原始积累,成为改革开放中的非法暴富阶层。腐败行为已经严重地影响我国社会分配公平,扩大了贫富差距,加剧了社会利益的“失衡”和“断裂”,激化了社会矛盾。从本质上看,腐败行为并不能创造新的社会财富,它只是利用公共权力对现有的社会财富进行再分配,增加少数人财富,恶化贫困人口的生活状况,扩大收人差距,加剧社会不公平。20世纪80年代以来,我国基尼系数明显上升,其中不合理收入和非法收入是造成基尼系数过高的重要原因。可以说,官员的腐败行为本质上无异是对社会财富的一种强盗式掠夺,是对全社会劳动的无偿占有,所侵害的是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腐败分子与广大人民群众之间的矛盾关系,是当前我国社会最具对抗性的社会利益矛盾关系。虽然腐败分子是少数,但已经严重地损害了党和政府的形象和威信,使得党群关系、干群关系极为紧张,成为影响当前我国社会和谐的一个重要因素。
二、当前我国干群利益矛盾的主要特点及成因
现对当前我国干群利益矛盾具有的主要特点及成因做如下分析: 1.干群利益矛盾整体性质仍然是非对抗性的 正确认识新时期干群利益矛盾的性质,就是要弄清它是敌我矛盾还是人民内部矛盾,是对抗性矛盾还是非对抗性矛盾。我们并不否认,现阶段干群利益矛盾关系的严重性,集中表现在少数腐败官员与广大人民群众之间利益矛盾的对抗性;但是从整体上看,干群利益矛盾仍属于人民内部矛盾,属于非对抗性矛盾。虽然干部队伍中出现了玩忽职守、以权谋私、挥霍浪费、吃喝玩乐现象,造成了对群众利益的侵害,甚至出现了违法乱纪、贪污受贿、贪赃枉法等严重的腐败现象,形成了与人民群众根本利益上的对立,但干部队伍的主流是好的,大多数干部始终能够坚持群众观点、群众路线,严于律己、勤政廉政。因此,新时期干群利益矛盾虽然存在着局部的对抗性,但在整体上仍然是非对抗性矛盾。2.干群利益矛盾地位的突出性
一是在我国各种社会利益关系当中,干群利益关系是基础的关系,干群利益矛盾是社会转型期最主要的社会利益矛盾,直接关乎广大群众的切身利益,影响和制约着人民内部其他矛盾的解决。二是在新时期干群利益矛盾已成为党和政府以及人民群众关注的焦点之一。在利益关系调整的力度不断加大、利益关系不断复杂、利益矛盾日益突出的社会大背景下,作为领导者、管理者的各级领导干部,他们同群众之间的利益矛盾便成为一切社会利益矛盾的集中表现,这就是说各种利益矛盾往往通过干群利益矛盾表现出来,虽然有些社会矛盾并不直接表现为干群利益矛盾,但这些矛盾也要通过各级领导干部加以处理和调解,期间出现偏差是难以避免的,这也会间接地表现为干群矛盾。再加之目前部分领导干部贪图享受,蜕化变质,搞“权钱交易”、“权权交易”、“权色交易”,严重地脱离了群众,极大损害了群众利益,更加引起了人民群众的强烈不满。因此,干群利益矛盾已成为我国新时期人民内部矛盾系统中的一个突出的矛盾问题,成为党和政府以及人民群众共同关注的社会焦点问题。
3.干群利益矛盾表现领域的普遍性及其复杂性
干群利益关系是我国一种最基本的社会利益关系,因此,干群利益矛盾作为一种较为普遍的利益矛盾,广泛地存在于社会各个层面和领域。上到中央机关,下到村民自治组织,无论是党政部门,还是企事业单位、城市社区,都不同程度地存在干群利益矛盾问题。而且干群利益矛盾也有相当的复杂性:既有个别单位的具体的干群利益矛盾问题,也有干部与群众作为两大社会群体之间的利益矛盾问题;既有体制性、政策性因素导致的,也有领导者工作失误造成的;除了干部是主要的责任因素外,也有群众不合理利益要求方面的因素;作为领导者来讲,既有主观上以权谋私、专横跋扈而造成对群众利益的损害,也有出于为群众谋利的动机,但因方法不当、经验不足造成对群众利益的伤害;新时期干群利益矛盾整体上属于非对抗性,但又存在着局部的对抗性。4.干群利益矛盾成因的多重性 干群利益矛盾并不是社会转型期所特有的现象,它之所以在我国现阶段表现得较为突出,在整个社会矛盾系统中占有重要地位,是由多方面的原因决定的。
其一,旧的社会分工仍然存在和改革中干群之间利益的分化。社会发展程度导致现实社会中还必然存在着旧的社会分工,包括领导者与被领导者之间、干部与群众之间的分工,有分工就会有差别,有差别就会有矛盾。在劳动仍然是谋生(谋利)手段的当代社会,在干部与群众这一社会分工当中,领导干部是居于谋取利益的有利一端。根据公共选择理论的观点,政府并非神造之物,它并没有公正无私的天性,政府也是一种人类组织,其中决策者和普通人一样具有自利的本性,他们也会追求个人私利,甚至有的人为了集团和个人利益而不顾公共利益。这种以“经济人”假设为出发点,来考察政府及个人决策行为的观点,虽然我们不能完全认同,但是它却有助于我们破除对政府及其官员行为理想化的假设。尤其在发展市场经济的社会背景下,我国党政部门及领导干部政治行为的利益化倾向也是非常明显的。这种利益化倾向,除了追求经济利益外,还包括官员为了自己升迁,去追求一些劳民伤财、加重群众负担的所谓“政绩”。同时还必须看到,在改革所引发的利益关系调整与分化过程中,各级官员是改革成果的最大受益群体之一。相对而言,广大工农群众则受益较少,甚至相当一部分人因利益受损而成为弱势群体。干部与群众旧的社会分工的存在.以及现阶段干群之间有较大的利益差别,加之市场化背景下党政部门及干部的逐利倾向强化,才是干群利益矛盾发生的社会性原因。
其二,对权力缺乏有效监督和制约。在部分干部身上之所以出现官僚主义、以权谋私、权钱交易等损害人民群众利益的行为,最根本的原因还在于政治体制改革滞后,对权力缺乏有效监督和制约,难以保证各级领导干部去正确行使权力。各级领导干部是公共权力的掌握者、行使者,他们行使公共权力的价值目标本来应该是社会公共利益和群众利益最大化;但是在监督机制弱化的情况下,如果领导者个人“官德”水准低的话,就会造成公共权力价值目标的扭曲,即领导干部利用公共权力来谋取私利,损害群众利益,引发干群利益矛盾和冲突。制度(体制)本质是一种社会规范,我们推进政治制度改革、完善政治体制,一个重要目的,就是要通过完善化的制度(体制)来规范各级领导干部的政治行为(即从政行为、领导行为),来保证广大群众对干部的权力进行监督和制约。但到目前为止,我们的政治体制还不完善,尤其是基层民主还不成熟,广大群众还难以通过行使选举权、罢免权、监督权来对干部权力进行有效制约。这正是部分领导干部政治行为不规范、损害群众利益以及干群利益矛盾长期存在和突出的重要的体制性原因。
其三,思想观念因素的影响。思想政治工作薄弱,干部与群众思想观念上存在的问题,也是影响当前干群利益关系、加重干群利益矛盾的一个重要原因。就干部队伍的思想状况而言,现实的情况是,确实有一部分人背离了党性和人民性,忘记了党的根本宗旨和自己肩负的历史使命,满脑子是“当官做老爷”的封建残余思想,是“有权不用、过期作费”的捞一把的思想,是“个人主义、拜金主义、享乐主义”的资产阶级腐朽思想,就是没有树立正确的价值观、权力观、政绩观、利益观,缺乏宗旨意识、群众观念、奉献精神。领导干部在这种思想观念支配下,轻者为了私利不惜侵占、损害群众利益,为了“政绩”不惜加重群众负担;重者则导致滥用权力,搞以权谋私、权钱交易,堕落为腐败分子,完全站在了人民利益 的对立面。同时,对于广大群众来说,也需要不断提高自身的思想文化素质。总体而言,群众中绝大多数人是好的,他们奉公守法。但群众中也有先进与落后之分,有的人政策观念不强,个人主义、无政府主义、利己主义思想滋长,只讲权利、不讲义务,不能正确处理国家、集体和个人之间的利益关系;有的人不学法、不知法、不守法,信闹不信理,信“访”不信“法”,遇事往往采取过激方式或违法行为。群众中这些落后的思想观念和行为,都会不同程度地造成干群利益矛盾。从上述可见,干部与群众存在的错误思想观念,是现阶段干群利益矛盾产生的重要的主观性原因。
三、正确处理干群利益矛盾的有效途径
1.以深化利益关系调整为切入点,充分兼顾和满足广大群众的利益需求
干群利益矛盾的实质是干部与群众利益关系的不平衡性。如上所说,改革中干群之间的利益分化和差别,是我国现阶段干群利益矛盾日益突出的重要的社会背景,因此,处理干群利益矛盾要从调整干群利益关系入手。但是这种调整,不是要减少或降低干部群体的利益水平,而是要按照统筹兼顾、利益协调的原则,在保证干部群体正常、合理的物质利益增长(包括建立正常的工资增长机制)的同时,更好地兼顾和满足以工农基本群众为主体的最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需求。必须通过建立和完善合理的利益分配机制、利益保障机制和利益补偿机制,不断提高低收入群体的收入水平,并加大其利益保障力度,对改革中利益受损群体给予相应的利益补偿,真正使普通百姓在改革发展中得到实惠。2.以教育和管理干部为重点,继续加强干部的思想建设和作风建设
江泽民指出:“领导同群众之间发生了矛盾,领导是矛盾的主要方面,解决矛盾的主要责任也在领导。”因此,在处理和解决干群利益矛盾时,要把重点放在对领导干部的教育和管理上。通过教育,使干部树立正确的权力观、利益观、政绩观,增强群众观念,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牢记权力是人民赋予的,坚持群众利益无小事,以群众的利益作为自己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倾听群众呼声,关心群众疾苦,为了解决和满足群众的实际利益问题去说实话、办实事、求实效,真正做到权为民所用,利为民所谋,情为民所系。当然,实事求是地讲,干部也应该有自己物质利益上的考虑,也可以有功名方面的追求。但是这种考虑和追求,是要通过自己辛勤工作,通过做出符合群众利益要求的、让群众满意的、真实的业绩来实现;而不要做表面文章,图一时风光,更不能弄虚作假,以牺牲群众利益、加重群众负担来换取个人的功名利禄。这既是社会主义国家各级领导干部职业道德(即所谓“官德”)规范的本质要求,也是党的作风建设的重要内容。加强干部的思想建设和作风建设,规范干部的行政行为(某种意义上也是其谋利行为),既要重教育更要重管理。要通过建立和完善以群众评议为主的干部考核评价制度(包括干部廉政考核、政绩考核等),建立和完善干部的奖惩制度,尤其对弄虚作假、决策失误导致群众利益受损的干部实行严格的问责、惩戒制度,来实现对干部的制度化管理,从而为规范干部的行政行为、调整干群利益关系、化解干群利益矛盾提供制度性基础。在重点对干部进行教育和管理的同时,也必须加强对群众的思想教育,使广大群众提高对党和国家有关改革政策的理解和支持,正确认识和处理国家利益、集体利益与个人利益之间的关系。尤其要教育群众增强政策观念、法律意识,在政策和法律的范围内来争取和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3.以推进政治体制改革为根本点,不断强化对权力的监督和制约
当前的干群利益矛盾,从根本上讲,应靠推进政治改革和完善民主政治制度建设,靠加强群众对权力的监督来解决。只有不断地完善民主政治制度,才能实现广大群众对各级党政部门和领导干部的批评监督,使党和国家机关的领导干部真正地为人民利益去工作。大量事例充分证明,导致当前我国干群利益矛盾最直接的原因,就是由于一些干部滥用权力并造成对群众利益的侵害。从这个意义上说,解决干群利益矛盾的根本问题,是通过不断改革政治体制和扩大群众的民主权力,保障党和国家机关的人民性和公共性,保障各级领导干部的公仆性质。因此,要围绕着如何加强群众对权力的监督,确保干部正确行使手中权力这个重要问题,来深化各项政治体制改革。一是深化干部人事管理制度改革。切实保障人民群众对干部的选举权、监督权、罢免权,建立良好的公共权力的赋予机制和监督制约机制,让干部
知道权力是群众赋予的,理应对群众负责和为群众服务并自觉接受群众监督,以改变有些干部只对上级负责而不对群众负责的现象。二是不断改革和完善民主决策、科学决策制度。通过建立和完善听证制度、民主对话与协商制度、专家论证制度,积极扩大群众参与决策的范围,畅通群众利益诉求的渠道,尤其是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决策,更要广搜民情、广听民意、广集民智,以提高政府民主化、科学化的决策水平,使决策更加符合群众利益和要求。三是实行和完善政务公开制度(包括党务公开、厂务公开、村务公开、校务公开等)。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和监督权,让各级各类干部的权力在阳光下运行,以大大减少干部不适当利用或滥用权力谋取私利的机会。只有这样,才能保证那些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权力不能任意运作,才能使“权为民所用、利为民所谋、情为民所系”不再仅仅是我们的领导机关和干部们的一种口头承诺,而是有切实的制度保障。4.以反腐败斗争为突破点,减少干群利益矛盾的对抗性
正因为腐败行为是对人民群众利益的严重侵害,才造成了少数腐败分子与广大人民群众之间的根本利益冲突,引发了包括干群利益矛盾在内的一系列社会矛盾的产生,影响了社会和谐与稳定。因此,必须把反腐败斗争作为处理当前日益突出的干群利益矛盾的突破点。只有反腐才能得民心,只有廉政才能顺民意,才能顺利处理好干群利益矛盾,密切干群关系、党群关系。第一,要走制度反腐的道路。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重在预防的方针,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2008—2012年工作规划》,不断推进制度建设。通过不断深化干部人事、行政审批、财税管理、投资体制、国企改制、现代市场体系建设及相关制度改革,最大限度地堵塞以权谋私、权钱交易的体制漏洞,不断铲除腐败现象滋生蔓延的土壤和条件。第二,加大对大案要案的查处力度。当前,尤其要在工程建设、房地产开发、土地管理和矿产资源开发、司法、企业改制等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上,对一些影响恶劣、群众反映强烈的腐败大案要案坚决查处,从重严惩腐败分子,这不仅可以形成对腐败分子的强大社会震慑力,更可以彰显党和政府反腐倡廉的决心,提升广大群众对反腐败斗争的信心。第三,反腐败斗争应坚持走群众路线。反腐败既要依靠专门机构,更要依靠群众,加大群众对反腐败斗争的参与度。正如上面提到的,必须积极推进民主政治建设,赋予群众以切实的民主权力。只有将自下而上的群众监督加以制度化,自上而下的专门机构监督才是可靠的、高效的;只有广大群众的积极参与,我们党所领导的反腐败斗争才能取得胜利。(作者单位:郑州大学公共管理学院)
第三篇:解决当前土地承包纠纷矛盾的几点对策
解决当前土地承包纠纷矛盾的几点
对策
解决当前土地承包纠纷矛盾的几点对策2007-02-10 16:49:1
3农业税免征、取消特产税、粮食直补、粮食最低保护价收购等政策出台,农村出现诸多新情况、新问题,特别是农村土地承包纠纷问题表现尤为突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及《陕西省农村集体经济承包合同管理条理》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陕西省的农村实际情况,特提出如下解决对策。
一因势利导调解农村土地承包纠纷
⒈对重新要田要地的农民与村里的矛盾纠纷处理办法:一是对二轮土地
承包时,农户书面申请放弃承包土地(岁以上全体家庭成员签字),现在又回来要田分地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做好宣传解释工作,原则上不分配土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九条规定:“承包方在承包期内交回承包地的,在承包期内不得再要求承包土地”。如这些农户的户口仍在本村,村有机动地的,可以从机动地中调剂解决,订立其它方式的承包合同,并明确承包的期限(不能超过二轮土地承包期限)和双方权利义务没有机动地的,村组应积极协调,通过土地流转的方式解决耕地。二是二轮土地承包时农户口头承诺不要土地,现在又回来要土地的,村里可将“机动地、依法开垦的耕地或承包方依法、自愿交回的”三种耕地调整给这些农户经营,确无耕地可调剂的,通过村民大会讨论同意,可在原生产队范围内适当微调,让其获得耕地,并订立二轮土地承包合同,完善二轮土地承包手续,发放经营权证书。
三是对外出农民回乡务农的,只要在二轮土地承包中获得了承包权,村组必须将承包地退还给承包户,依法恢复农民承包经营权。
⒉对人多地少的农户与村里的矛盾纠纷处理办法:一是二轮土地承包比较完善的地方,要稳定原承包关系不变。个别农户人多地少要田要地的,如有机动地,适当调剂耕地让其经营。二是没有搞二轮土地承包的地方,时隔多年,人地情况发生了重大变化,人地矛盾大,要尽快按二轮土地承包政策,依照法律程序搞好二轮土地承包工作,解决人多地少的矛盾。
⒊对耕地被占压的农户与村里矛盾处理办法:一是被占压耕地的各项补偿费全额发到了农户,村又无机动地的,村里可以不调剂土地给这些农户,但对于无地农民,国家应考虑解决其最低生活保障问题;二是仅给农民发放了部分补偿费,大部分补偿费由村组收取的,村组应适当调剂土地给占压户;三是村
内公益事业(如建校、挖塘建库)占压承包户的土地的,村组应适当调剂土地给占压户;四是采取有偿转让的办法,解决无地农民的土地。渭南市官道乡一农户亩耕地全部占压,他与另外农户协商,订立亩的土地流转合同,一次性付给出让方土地转让费元,转让期至承包期满(年)。
(二)客观公正地调解农村土地流转矛盾纠纷
农村土地流转矛盾纠纷千差万别,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逐一进行处理,先解决纠纷,后完善流转手续。
⒈对转包转让型纠纷处理:一是要稳定二轮土地承包关系,依法保护原承包户的权利;二是看流转合同是否合规合法,符合法规的,围绕原流转合同条款做好工作,进行调解;三是对不规范的土地流转要及时做好矛盾双方的工作,以自愿为原则协商解决,并签订土地流转合同。四是土地流转必须坚持“依法、自愿、有偿”原则,凡违背这一原则 的流转合同都是无效合同。土地流转主体是农户,要确保原承包户得到相应的流转收益。五是要规范流转行为,引导流转双方经过平等协商,订立土地流转合同,明确流转的时间、流转的用途、流转的补偿金额等。
⒉对代耕代种型纠纷处理:一是明确二轮土地承包关系,要保护原承包户的土地承包权利。农户二轮土地承包中获得的承包地,无论是欠缴税费还是土地抛荒,其承包经营权不变。代耕代种农户应将土地返还给原承包户,集体收回的要无条件返还给原承包户。二是没有搞二轮土地承包的,目前按一轮承包合同认定土地承包经营权,调处纠纷。下一步要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和二轮延包政策的规定,搞好二轮土地承包工作。
(三)尊重历史,妥善处理机动地出租方与承包方的矛盾纠纷
此类纠纷的矛盾焦点有二个,一是免征农业税后,承租户要求少交或减免
交租赁费;二是“两补”后,种粮农户要求得“两补”。我们认为一要履行原租赁合同,维护合同严肃性。因为租赁承包不同于家庭承包,此类承包是少数农民占有较多土地资源。如果不交租赁费,明显不合理。至于租赁费的额度,矛盾双方可以协商,或经街镇调解解决。二要落实好“两补”政策。对于良种补贴,要努力向上争取,尽可能地解决这部分种粮户的良种补贴。
(四)稳定承包,实事求是地解决机动地发包方与承包方的矛盾纠纷
一要稳定原承包关系。此类承包属专业承包,有的还是通过招投标的方式承包的,只要原承包合同合法,发包、承包双方必须遵守合同。二要实事求是地解决纠纷。鉴于农业税全免、特产税取消后,其他农户为“”负担的情况,发包、承包双方可以通过平等协商,适当降低承包标的,降标额度不大于原农业税亩平负担额度,并签订补充协议,完善发包、承包手续,解决矛盾纠纷。
(五)完善“两补”办法。建议今后在制订“两补”政策时逐步完善,既要坚决制止虚报面积、非法套领“两补”资金的行为,又要全面准确地执行国家的“两补”政策,最大限度地给利于民,做到应补尽补,公平合理。
第四篇:劳资双方矛盾解决
正确处理劳资矛盾,努力构筑和谐社会
所谓非公有制企业是相对于公有制企业而言的。它是指除国有企业和集体企业以外的其它所有制企业形式,包含非公有制经济中的个体、私营企业、外资和港澳台投资企业。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进一步发展,非公有制企业已成为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重要微观基础。在向市场经济加速转型过程中,非公有制企业的劳资关系也在进行艰难的转型,诸如出现劳资关系紧张,造成劳资矛盾突出等等。非公有制企业劳资矛盾不仅成为制约我国非公有制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的重要因素,而且对我国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将产生严重的影响。
非公有制企业劳资矛盾是我国人民内部利益矛盾的极其重要的组成部分。从总体上讲,这种劳资矛盾是在广大人民根本利益一致基础之上的矛盾,是内部的,而不是敌我的。但是在这些非公有制企业中,经营者追求的是经济效率和效益的最大化,职工追求的是自身经济利益和自我价值实现的最大化。因而就决定了这种矛盾既有可调和的“柔性”的一面,当矛盾处于初始状态时可以通过适当的方法进行调和与解决;也有不可调和的“刚性”的一面,当矛盾逐渐尖锐化之时就变为强烈的对抗状态,不仅不可调和,而且极易演变为劳资之间外部激烈的冲突。目前,在我国,很多非公有制企业的劳资矛盾呈显出显性状态,因此,恰当处理非公有制企业的劳资关系、劳资矛盾是处理新时期人民内部利益矛盾的首要的和迫切的问题。
(一)非公有制企业中劳资矛盾突出、劳资关系不和谐的表现
非公有制企业中劳资矛盾突出、劳资关系不和谐的表现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这些方面的表现就有涉及职工切身根本利益的,又有涉及职工基本权益保障的,还有涉及职工的精神生活的等等。准确分析劳资矛盾的具体表现,对于解决劳资矛盾具有重要的实际意义。
1.克扣和拖欠劳动者工资
非公有制企业劳动者可能最为关心的是工资水平和支付方式。这也是劳资关系中最敏感和最基本的问题,也是当前劳资关系中出现矛盾和纠纷最多的领域之一。据国家工商局调查数据表明,非公有制企业的劳动者与公有制企业的劳动的收入水平呈现出了逐年拉大的趋势。大多数企业对外地劳动工人都按照本地最低工资线计算报酬,工资就低不就高的情况相当突出。看起来是符合《劳动法》的规定,但实际工人的付出与报酬远远不成比例。据广东省劳动部门调查,最近期内10年中,珠三角地区GDP都以两位数速度增长,而外来民工的月工资仅仅增长了8元,考虑物价上涨因素,实际上工资呈下降趋势。但目前在整个劳动力市场供大于求的形势下,工人也只得忍受。有的企业,看似职工每月有近600多元的收入,但那是靠加时、加班得来的。有的纺织企业基本上每天工时在10——11小时,平时无节假日休息。若按《劳动法》规定以加班工资计算,连最低工资标准都没有达到。即使不高的工资,工人们还往往不能及时拿到,这就就涉及到工资发放形式的问题,其时这也是业主控制雇工的方法之一。雇主一般会认为,他完全可以有效地影响工资。他们以各种名义克扣和拖欠职工的工资,或以低于当初承诺的标准发放工资,已成为近年来一个全社会关注的问题。一些私营企业和中小型外资和港澳台企业,一般都实行计件工资,但定额的制定完全由老板说了算,有的甚至不向工人公布定额规定,结算工资时才向工人宣布定额规定。当前,拖欠工资现象相当普遍,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尤为突出。非公有制企业不按时发放工资习以为常。有些企业季节性生产终结后才发放工资;有的企业半年结算一次工资,更有到年终才结算工资的,平时只发生活费。如果企业亏损,业主跑了,职工领不到工资,就砸厂,到政府上访,最后还得政府部门出面来解决。全国总工会的资料显示,目前全国进城务工的农民工被拖欠的工资估计可能在1000亿元左右。当前拖欠工资现象主要发生在建筑施工企业和餐饮服务等企业,其中建筑施工企业占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的70%。近年来,因克扣和拖欠工资事件而引发的投诉占了投诉案件的大部分。严重的企业欠薪,逼得个别民工采取极端手段讨薪。如以暴力、自残等,近年来,以这些极端手段讨薪的事例屡见不鲜。
2.劳动合同签约率低,内容不规范,且得不到有效落实
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为确定劳动关系,依法协商达成的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是确定劳动关系的法律形式,它是劳资双方权利义务的依据,也是劳动用工管理的法律载体。《劳动法》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但是,非公有制企业没有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的现象非常普遍。这其中,有的是因劳动者由于对劳动保障法律法规不熟悉,没有要求与用人单位签订合同,或者怕签订劳动合同会给将来更换单位造成麻烦而不肯签订劳动合同,更多的是用人单位故意不与劳动者签订的。一旦发生纠纷,如果不通过仲裁或者诉讼途径,员工很难保障自己的权益。在所签订的劳动合同中,有很多合同内容是不规范的,或者说签订的合同质量不高。劳动合同的签订有两种方式,或由企业与工会签订集体合同,或由企业直接同职工本人签订个人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并包括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劳动报酬、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等内容。并由劳方和资方和各自保管一份。但是,在实际中,大多数企业的合同文本由企业一方制定和出示,劳动者只是在文本上签字画押,根本不进行协商。一般企业在合同中都没有劳动保护和社会保险条款,有些条款的表述很模糊而且很不公正。在合同中,业主取得与职工处在不平等的地位,多是对工人方的权利,合同只讲对工人方的要求,而不写企业的义务和员工的权利,一些企业的合同中所规定的劳动时间明显超过了《劳动法》所规定的工作时间,一些企业制定了“生死协议”和歧视妇女的条款,甚至有一些实际上是工人的“卖身契”。同一个合同,两个版本,一份是中文,一份是英文,内容迥异。当职工在试用期内不堪忍受店方用探测器搜身、搜包等不法行为,要求解除合同时,依据中文版合同规定只需交纳340元押金即可,店方却拿出英文版合同,除了要职工交押金外,还要承担5000元赔偿费。更有甚者,企业劳动合同文本,只给企业,根本不给职工。在签订过的合同中,也有一部分并不能真正的得到落实,合同中写的与实际中做的差距很大。
3.劳动保障覆盖率低
劳动保障亦即是劳动安全制度,是指我国为公民基本生活提供安全性保护的公共福利计划、措施和行为的总称,一般包括社会保险、公共医疗卫生保健、社会救济和社会福利等。按照《劳动法》规定,非公有制企业同样要执行有关的职工保险福利待遇。但是,从目前非公有制企业的来看,其从业人员的劳动保障、社会福利待遇与公有制企业职工存在较大差距,一些非公有制企业遵照国家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意识相对滞后,劳动保险往往为大多企业大打折扣。很多企业不依法为员工办理社会保险,雇员伤残、疾病、失业以及养老保险都难有稳定的保障。即使参保的企业,其保险范围也仅集中在养老保险。而社会五大保险中,参保生育、医疗、失业、工伤保险的几乎没有。这等于说,在非公有制部门工作的大多数人,一旦失去工作,就会成为游离于社会安全网之外的边缘群体。另外,农民失去土地,可以进工厂打工,再失去工厂的工作,又没有或只享有低水平的社会保障,必然会给社会带来沉重的负担,也会使职工本人陷入困境。非公有制企业不参加社会保险,既损害了职工合法利益,也制约了整个社会保险制度的进展,影响了保险基金运作的调控能力。在非公有制企业较为集中的广东省东莞、深圳等地,这些社会保障起步较早的地方,针对外来农民工的方面仍然存在着许多问题,还需要进一步探讨及改进。外来工参加社会保险是社会保险能否实现覆盖全社会的一个难点,是外来工获取生活保障权益的最基本的要求,也是社会稳定和进步的必要特征。调查发现,外来工参加社会保险,仍然存在比其他社会群体更多的困难和障碍。
4.劳动时间长,强度大,条件差,安全系数低
遵守国家法定的劳动时间,改善劳动条件,保护员工的健康安全,这是一般办企业的基本诚信。但是,从目前的私营企业来看,特别是创业初期的生产性私营企业和服务性私营企业,规模小,手工作坊,没有安全措施。
首先,劳动时间长,劳动强度大。国务院颁布的每周40小时工作日制,可以说私营企业基本上没有贯彻执行。大量中小企业严重超时现象较为突出,日劳动时间在12小时以上的企业比较普遍,星期天很少休息,这种情况在制革、电器、编织、成衣、皮塑、等劳动密集型企业更为严重。有些外商投资企业对不加班加点者以扣发工资或辞退相要挟。有些外商投资企业不明令加班,但却对职工超负荷地随意提高劳动定额。这些企业劳动者的工资是真正的“血汗工资”。
其次,非公制企业忽视劳动安全和生产卫生,缺乏最起码的劳动保护条件,侵犯劳动者的生命健康权的情况也很普遍。私营企业大多数使用外来劳力,部分企业对这些工人的食宿管理松弛,脏、乱、差的状况相当突出。一些企业工场、仓库、宿舍三地合一,在同一楼内,成为严重的事故隐患。一些企业主一味追求经济效益,疏于管理,设备陈旧,对职工上岗不进行培训。生产上野蛮操作现象也较严重,缺乏最起码的安全保护措施,一些私营企业主让工人长期在空气严重污染,甚至在有毒、有害和极不安全的环境下劳动,却无任何劳动保护用具和劳动安全设施。一些采矿场、采石场、烟花厂、小冶炼厂等违章操作更成为事故的高发地带,工人根本没有生命保障。珠海市对7家外商投资企业抽查,苯类有毒有害气体含量超过国家规定标准8-10倍。厦门市防疫部门对11个外商投资企业进行调查,测试21个粉尘作业点,有14个点超标;23个有毒有害气体作业点,有18个点超标,69个噪声作业点,有33个点超标。福州一非金属有限公司叶蜡石破碎工段,采用我国早已禁止的敞开作业方式,粉尖浓度超过国家标准100多倍。由于这些企业忽视职工劳动保护,严重威胁着职工的身体健康。与此同时,非公有制企业中对女工不进行特殊保护,女工的恋爱和怀孕都可能成为被辞退的理由;还有的私营企业主为了减少成本,雇佣童工的现象也时有发生。
再次,很多非公有制企业对工人的民主权利漠视,不尊重其作为人应有的尊严。一些私营企业主以“东家”自居,认为这个企业是我的,你是我花钱雇来的,必须一切听从我的指挥,让工人宣誓效忠,以不平等态度待人,任意侵犯工人的民主权利。一些业主把私营企业的劳资关系视为主人和奴仆的关系,对工人动辄训斥、责难,甚至拳脚相加,任意侵犯劳动者的人身权利,有些企业侮辱员工人格,践踏尊严,并对其进行身心摧残与虐待,或者调戏、侮辱女工。有的企业规定工人上班时间不许大小便、不许喝水、不许看病,违者在胸前挂牌、罚站。这些对职工作为人的尊严与权利的漠视与侮辱严重伤害了职工的自尊心。
(二)非公有制企业中劳资关系不和谐,劳资矛盾突出的成因
以上种种是劳资矛盾存在的表现,我们要想解决问题,还要对其原因做出探究。总的来说,主要有以下几种原因:
1.政府的因素
市场经济条件下劳动关系的处理,将主要由劳资关系运用双方机制来自行调整,而政府作为社会公正的代表者和仲裁者,可通过劳动标准的制定和劳动争议的处理来对劳资关系加以宏观调控,实行“主体自行协商、政府适时调整”。这符合市场经济的原则,也符合非公有制企业发展的长远利益。但是,这并不是政府借以推脱管理责任的借口。当前劳资双方存有矛盾,冲突不断,政府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作为国家权力的组织体现的政府,其本质是由国家的本质决定的。马克思主义的经典理论认为,国家是实行阶级统治的社会公共组织。而政府正是执掌这一国家权利的国家机关。那么政府权力就具有了两重性,一方面,它是一种阶级权力,体现了阶级的意志和利益;另一方面,它又是一种社会公共权力,扮演着超然于社会各阶级、阶层、集团之上的公共利益代表者的角色,去管理国家的政治、社会和经济生活。我国的政体是人民民主专政,代表广大人民的利益;经济基础是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经济成分共同发展。所以政府在制定有关法律及立法原则中应当体现其基本的利益倾向。同时,政府作为超越于劳资双方的公共权力,又要综合和代表双方的利益、缓和双方的矛盾,把劳资冲突控制在既有的社会秩序范围之内,保证社会经济的稳定性和可持续性。
我国政府在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的基本价值取向是“效率优先、兼顾公平”。这样的价值取向使得政府必须重视劳资关系的影响,政府如果仅以效率最大化作为基本的价值取向,就势必会无所作为,任由劳资双方通过市场机制实现双向选择。在实际中,政府的这种行为意识或多或少地会有一定体现。原因无外乎是考虑到非公有制经济成为目前发展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部分,大力发展非公有制经济成为促进我国经济增长、解决很多社会问题的重要途径。更为重要的是,在非公有制企业主实现了利润最大化目标,得到了超额经济利益的同时,又能促进“GDP”、就业、进出口、税收等宏观、外显的经济指标的增长,政府则会因为这些指标的增长通过了政绩考核,得到了政治利益,大家“相得益彰”。由于这种互相依赖的利益机制的驱动,增加了拉动政府偏离公共管理目标的力量,增加了政府在劳资关系方面不作为或作为不力的现象。处于弱势地位的雇员一方自然成了某些政府官员追求政治利益的牺牲品。
基于种种政治利益的考虑,政府的作为就出现了偏差。当劳资双方发生矛盾时,有些或放任不管,或处理不公,这无疑又增强了资方的力量,给本来就处于弱势地位的双方力量的对比带来不平衡。另外,政府在劳资关系的调控管理上也存有滞后。在劳动监察、保障存在机构混乱、人员缺少、监测不到位的情况。
2.劳动力供求市场的原因
在市场经济下,劳动力供求也是一个市场,作为一个生产要素,其运行遵守一定的规律,这个规律即是“等价交换”。如果劳动力供大于求,劳资双方的力量就倾斜于资方;如果劳动力市场供不应求,劳方就会享有更多的机会。只有当劳动力供求基本平衡时,劳资双方才会实行“等价交换”。“资本短缺,劳动力过剩”,劳动和资本不平衡、不对称,是所有国家工业化过程中,特别是发展中国家工业化过程中普遍存在的问题。我国作为发展中国家的一个人口大国,在工业化过程中遇到的“资本短缺,劳动力过剩”比其他国家要突出得多。虽然近年来我们吸引外资的速度一直在增长,外资大量涌入我国,但是,我国的资本缺口总是远远大于西方国家工业化过程的每一阶段。从劳动力供给来讲,我国是一个典型的劳动力资源过剩的国家。我国是一个人口大国,占世界总人口的1/4,占世界劳动力的比例大体也是1/4。资本和劳动完全不同的供给状况,造就了资本和劳动的不同地位,突出了劳动和资本不对称的特点。目前,我国劳动力市场供大于求。作为非公制企业就业主体的农民工在农村大量富裕。根据社科院2004-2005年“社会形势分析与预测”课题研究表明,今后10年中大约有1.5亿农民要进城。农民工无差异地大量供给状况,削弱了工人、工会与雇主“讨价还价”的地位。工会和工人被迫降低目标和降低待遇要求。每年数千万人的失业队伍,将劳工自己置于最软弱无力的境地,为了就业不得不放弃对正当权益的追求。高失业率也对非公有制企业的员工构成强大的竞争压力,使他们很容易放弃劳动冲突中对正当权利的争取,甚至根本不敢对抗资方的种种侵权行为。非公有制企业的员工为了保住就业岗位,对资方的侵权行为大多抱忍耐的态度。劳动力的这种供求态势,造成了劳动力市场上的“寻低竞争”,在非公有制企业劳资关系上则表现为越来越低的工资、越来越长的劳动时间、较少的劳动保护和低覆盖率的社会保险等。可以说,这是非公有制企业劳资矛盾生发的一个重要因素。
3.劳资关系主体不成熟的因素
从非公有制企业主方面看,作为市场经济的参与者,其精神面貌、文化素养和思想道德素质普遍亟待提高。这里既有历史遗留下来的陈规陋习、愚昧落后的消极思想的影响,同时也跟他们的文化程度低、受教育状况差有直接的关系。在非公有制企业,企业的资产有企业主自己投入,企业全部财产的所有权,决定了企业对诸生产要素的充分支配,表现在劳资关系领域,资方享有职工录用,工资待遇,晋级考核,培训教育,辞退员工等方面的决定权,加之地方政府的管理不力或不作为,有的甚至超越了上述规范化的权力范围。一些企业主缺乏正确的金钱观、是非观、荣辱观,因而缺乏守法经营和维持良好劳资关系的自觉性。一些企业主特别是一些尚处在原始积累期的业主,为追求利润的最大化,视《劳动法》可有可无、拒不执行,为了压低劳动成本,他们不签劳动合同,尽量压低职工工资,不缴纳各种社会保险费用,不改进设备工艺,为占用流动资金故意拖欠工资。在劳动者方面、尤其外地打工者,也存在一些问题。从劳动者的角度看,受出身、文化程度和受教育等因素的影响,自保、自救意识差,未及时加入工会组织、党团组织及其他职工权益保护组织。单就文化程度而言,非公有制企业工人的文化水平明显低于业主,尽管与其他职业相比,工人在总体上高于从事种植业的农民,但普遍低于国有企业职工,一般以初中和小学文化程度居多。文盲和高中以上文化的较少。文化程度低不可避免地带来政治民主意识和法律观念的淡薄。非公有制企业中大量农民工和转制企业职工缺乏维权意识。他们对自己享有的基本权益内容不能完全了解。不知道什么是劳动法,也不知道这个法赋予自己多少权利与义务,缺乏维权意识,仍抱有陈旧的就业观念,很多员工利益受到侵犯是他们缺乏自我保护意识和相关的法律知识造成的。大量刚刚进入非公有制企业的农民工,不了解工会的作用和好处,缺乏通过工会组织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意识。据浙江省的调查,非公有制企业的劳动者,特别是外来工,对合同、权利不在乎,他们最关心是支付工资,其次才是合同,再次是社会保障。还有的农民工不愿意为签订劳动合同付费。劳动者的这种状况也是造成劳资纠纷不断的原因之一。
4.工会的因素
工人合法权益一方面要靠政府加以保护,另一方面还要靠自己的组织——工会加以表达和保护,这是世界各国劳资关系历史发展的内在规律。在市场经济发达的国家,工会组织对资方具有相当大的影响,能够起到保护职工合法权益的作用。在雇员成立和加入工会之前,资方有权利单方面做出有关商业上的决定,雇员成立和加入工会之后资方的权利在许多方面受到限制。工会在劳资关系调整中的作用是非常明显的,它是平衡劳资实力、使劳资关系的处理成为一种组织化行为的前提。
在我国相当多的非公有制企业中工会至今没有建立起来,即使建立起来的工会,职能也存在虚化现象。员工入会的积极性也不高,工会力量比较薄弱。在地方组织结构中,工会和政府的关系往往使工会处于尴尬的境地,而企业工会的属地化管理原则又要求企业工会服从当地总工会的领导,这种实际存在的上下级关系,使工会在很多时候不得不服从于经济发展的大局,致使企业的工会不去维护职工的权益,而站到资方一边,偏袒资方,这种对劳资双方力量的扭曲,造成了劳资关系的不稳定。
5.法律和制度的欠缺
随着市场经济和非公有经济的快速发展,我国的法律和制度安排的滞后性逐渐凸现出来,已经不适应当前新的劳资关系。这是造成当前我国非公有制劳资矛盾显现和突出的制度性原因。如1995年月1月才开始实行的《劳动法》,存有很多不完善的地方。在实际操作过程中,这些缺陷往往被资方所利用,侵害劳动者的权益。如我国的劳动法律不承认事实劳动关系,而在现实生活中却存在许多事实劳动关系。劳动者与资方没有签订劳动合同而发生劳动事实关系。在资方侵害劳动者权益时,劳动法规往往无法向劳动者提供保护,在港台外商投资企业中,职工和企业劳动合同的签订率不到20%。即使签订了劳动合同,也经常出现违反工人意愿的现象。但这个缺陷一直没有得到修正。到现在,《工资法》、《劳动合同法》、《集体合同法》、《劳动争议处理法》等还未颁布。工会和雇主组织也因为一些行为的法规依据不足,在协调劳资关系方面的作为受到限制。非公有制企业劳资矛盾不断的另一原因也有着体制方面的原因。这些体制方面的原因,既有与非公有制企业本身的制度和体制有关,也与我国转轨过程中市场经济的制度和体制改革尚未到位有关。企业主因为拥有生产资料,处于强势地位,在我国法律法规还不健全、监管力度不足的情况下,往往表现出“老板独大,为所欲为”的特点,可以通过降低工资、延长劳动时间等种种手段和方式获取最大利润;而不占有生产资料、仅靠出卖劳动力或者技术的劳动者明显处于弱势地位,其与业主的平等只能是名义上的。加之在转型的过程中,如何处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下的劳资关系,对我们来说,完全是陌生的课题。我国目前仍未建立起一套与市场经济和非公有制企业发展相适应的以劳资双方自治为核心的劳资关系体制。这也是劳资矛盾不断产生的深层根源之一。
(三)解决非公有制企业中劳资矛盾的对策
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允许非公有制经济的存在和发展是一种必然的选择,与此相适应,劳资矛盾的存在也不可避免。但这种劳资矛盾是既有对立性又有统一性,且统一性居于主导方面。对立性要求我们必须对劳资矛盾进行调节,统一性居于主导方面说明调节劳资关系并使之缓和是有基础的、可能的。从中外历史与现实看,一定历史时期内,通过一定的制度安排和各种手段的调节,使劳资关系从紧张转向缓和,从对抗转为合作是可能的。因为劳资之间虽然有各自不同的利益,但同时又有许多可以通过妥协和合作来实现的共同利益。具体说来,处理劳资矛盾主要有以下几条途径:
1.加强政府部门在协调管理劳资矛盾中的作用
政府在劳资矛盾的调节中起着重要作用。这种重要作用既可通过政府具体的工作部门实施的直接管理,也可通过立法、体制改革、制度建设等政府的抽象行政行为来体现。具体说来,政府在调节劳资矛盾中可以有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政府要有正确的行政意识。政府作为公共利益的代表,其工作要真正以全社会的公共利益目标为准则。不能仅仅以各级政府所辖区域的税收、GDP增长情况评价政府工作。不要再有“地方政府与资方的利益已高度一体化”,“地方政府对劳工的处境和遭遇表现出漠视和冷淡的态度。”的不正常现象。政府应该清醒是认识到,税收和GDP增长最终是为了人民的生活水平的提高,一味偏袒资方利益而偏离政府的公共利益目标,就会削弱我党驾驭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能力,动摇执政的根基。因此必须纠正重招商引资、轻劳工保护的倾向;克服那些认为保护劳工权益将会加大劳动成本,不利于发展非公有制经济的错误观念。经济增长的最终目的是为了实现人民的福祉。要坚持以人为本、执政为民的理念,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正确政绩观,树立改善劳资关系有利于改善投资环境、有利于减少社会成本、有利于经济社会全面发展的新思维,努力实现经济发展与社会稳定的统一。
——要加强政府部门对非公有制企业的规范管理,建立部门联合协调机制,依法规范民营企业劳资关系。政府是三方调节体系中的重要角色,政府作用是影响劳资关系走势的重要变量。因此,劳动保障部门要在政策上把好关,对民营企业劳动合同的签订、变更、解除加强监督;工商管理部门要在登记注册方面把好关,审批营业执照、登记年检时把是否签订劳动合同、社会保险办理情况等作为重要参考内容;公安部门要对流动人口的管理把好关,对不办理正式用工手续、不签订劳动合同的视为非法用工或失业人员,还要尽快将高流动性员工纳入社会保障法规体系中。
——建立健全劳动法,加大宣传力度,加大执法力度。《劳动法》保护了非公有制企业雇工的基本利益,并且针对雇工处于不利位置的现实而对弱者给予了保护。目前最重要的是通过宣传让民营企业主和雇工双方了解《劳动法》,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对于已经颁布的《劳动法》,也应该做出更进一步的健全,因为有些地方劳动法只做了原则性的规定,缺乏具体操作性,急需结合实际情况和各地的实践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随着对《劳动法》的深入贯彻实施,我们还应该制定和完善一系列相配套的单项劳动法规尤其是一些对劳工的保护性法规还需建立与完善,如工伤事故赔偿法、疾病与残废保障法等。通过各方努力,逐步增强雇工和企业主的法制观念,使我国民营企业主与雇工之间雇用关系逐步地通过劳动人事部门的劳动力市场(人才市场)和规范的经济合同确立起来。
事实上,劳资矛盾中有相当多的部分并不是因为无法可依,而是有法不依。这种“有法不依”即包括资方的故意,也包括政府管理方面脱离法律依据行事,因此,建立一支具有较高劳动法律素质和相关科技知识的劳动监察队伍,加大劳动执法力度和劳动监察力量与建立健全劳动法律一样重要。各级政府要加快建立组织网络完备、人员和经费充足的高效的劳动执法监察力量,加强行政执法,加强对企业劳资关系的监察力度,发现问题要及时整改。要以劳动监察这支队伍卓有成效的工作,帮助企业建立工会和业主组织,促进这些组织在调整劳资关系方面进一步发挥作用,提高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的签订率和履约率。对非公有制企业或者三资企业发生的劳资纠纷,劳动监察机关要切实依法维护工人的合法权益,对资方不能一味迁就。我们要依法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而对各种违法侵权行为都是不能容忍的,因此,我国的各级劳动监察机关和司法机关要严格依法办事,对非公有制企业中的各种违法行为,要切实加以纠正,该处罚的要处罚,对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加强制度建设,从根本上协调劳资矛盾。这种制度建设即包括对当前转轨过程中对非公有制经济进行管理的制度和体制改革,也包括社会保障制度方面的建设,而后者尤为重要。因为资本追逐私利的本性不可避免,我们在对其所带来的消极性进行抑制的同时,更要做好善后工作。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是市场经济的“减震器”、社会公平的“调节器”、广大劳动者的“安全阀”。把非公有制企业纳入社会保障体系是我国社会保障工作的重要任务,也是保障非公有制企业员工权益的必由之路。要建立多层次的社会保障制度,比如养老保险要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商业养老保险等各种形式的保险体系。提高社会保障的社会化程度,使企业从繁琐的社会服务功能中解脱出来。
2.建立和完善三方协调机制
一般地说,“三方协商”不是政府与劳动者、非公有制企业主的直接对话、谈判,而是代表劳资双方利益的组织和政府在一起的间接谈判。目前,代表资方利益的组织,如行业协会,远未建立起来。因而,劳资双方一旦发生矛盾、纠纷,便是双方赤膊上阵,直接谈判,其谈判过程往往是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很难达成共识。最后的结果,多是处于劣势地位劳动者的利益受损,而处在优势地位的资方并非总是“赢”家。劳资矛盾的存在和发展,迫切要求我们采取切实可行的途径和方式解决这一矛盾。现在,我国理论界的大多数学者主张通过建立“三方协商”机制的方式,妥善解决。他们认为,和平发展已成为时代主题,合作已经代替对抗,阶级矛盾已不是主要矛盾。因此,发展马克思主义劳资关系理论就不能仅仅停留在对资本的批判和对劳资关系是对立还是对抗的认识上,而应该注重对劳资双方的“合作”与“双赢”方面的研究,应该注重政府、劳动者、企业主“三方协商”机制的研究。“三方协调”机制的作用归结起来至少有三个方面:能够涉及并解决单个基层经济组织劳资双方无力解决但又为其所关注的一些宏观劳动问题;有助于政府向雇主和工会两大不同社会利益群体宣传自己的政策主张并赢得他们的支持,同时也有助于政府及时了解和掌握劳资双方的不同意见或建议,并以此作为政策制定的依据;通过三方协商,可以及时化解和预防一些规模较大的或破坏性较强的产业冲突和突发性事件,并且也有利于政府对劳资双方日常出现的争议进行协调和斡旋。但是,在我国,“三方协商”机制还处于理论探索阶段,存在着火车进站“声音大,速度慢”的问题。我们应该完善包括协商机制、工资协商谈判机制等在内有三方协调机制。依据有效的机制如集体谈判等,来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协调劳动关系。在这个过程中,政府和工会组织都要切实发挥起自己的作用
3.促进劳动力市场的成长与以育
目前我国劳动力市场是一个供求极端不平衡的纯粹的买方市场,劳动力的供给大大超过需求,农村剩余劳动力的大量转移和城镇公有制企业下岗人员的不断增加,使劳动力的供给压力越来越大。并且,非公有制企业大部分属于劳动密集型产业,对劳动力素质要求不高,劳动力的可替代性很强,求职者并不具备讨价还价的条件。市场机制在配置劳动力资源过程中的“失灵”问题尤为突出。为了管理和规范民营企业劳资关系,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就必须建立统一的市场规则,加强市场中介组织的建设,完善市场信息传递机制等。从市场长远发展来看,应该促进劳动力市场从现在局部的、地区性的市场,走向全国性的统一市场。从劳工权益保护的角度来看,通过立法的保护,可以说还是一种静态的保护,如果没有完善的劳动力市场,劳工权益即使受到侵害也不敢依法维护。真正动态的保护是让劳工有充分选择工作的机会,劳动力市场的成熟与完善将会为劳工们提供这样的机会。
4.加快建立工会组织,切实发挥工会组织力量
工人不占有生产资料,在劳资关系中一直处于弱势地位。为了增强职工群体组合的力量,以和处于强势的资方相抗衡,从而在平等的条件下维护自己的权益,工人们成立了工会。从国外的情况来看,企业劳资关系的协调一般是由工会代表职工与资方进行集体谈判的方式进行的。因此在国外工会的作用是很大的,资方对工会的工作是很重视的。我国在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过程中,非公有制企业多认为工会是专门“闹事”的,要么抵制工会组织的建立,要么是使组建后的工会不能发挥应有的作用而成为“壳工会”,从而使劳资关系中的矛盾和冲突不能在工会组织的协调下得以解决。因此,要解决劳资矛盾,就必须在非公有制企业中建立健全工会组织。政府、资方和各方面的力量都要在改进工会工作,切实发挥工会的作用上下功夫。面对新的形势,今后工会工作的主要内容应该是围绕协调和保护职工的基本工资、生活福利、劳动保护以及文化教育、民主地位等合法权益。工作中应着重解决好以下几个问题:第一,集体合同的管理;第二,重视对劳动者的教育培训;第三,参加劳动争议的调解与仲裁;第四,加强工会的执法监督工作。在工会开展工作时,要突出工会组织的广泛性,最大限度地把员工组织到工会中来,充分体现工会的群众性,不管职工的工作时间长短、工作性质如何、地域如何、身份如何,都有加入工会的权利,都应及时把他们吸纳到工会中来;突出工会的民主性,工会应通过加强企业民主管理以及工会的工作,充分发挥工会的民主参与、民主监督、民主管理职能,有效地维护广大员工的政治、经济和文化权益,为协调劳资矛盾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必须突出工会的独立性。政府和资方要为工会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创造条件。工会应独立自主地开展各项活动,活动内容由会员的要求、意愿和觉悟程度而确定。同时,工会应有自己独立的经费来源、经费管理办法和经费审查机构,这是工会依法开展工作的经济基础。
5.加强对业主和雇工的教育
教育业主遵纪守法,关心职工,保护业主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政府在对业主行为进行监管的同时,也要向他们进行法律法规宣传教育,使他们知法、懂法、守法,做到既要追求利润,也要保护工人合法权益,做到“劳资两利”要营造一个舆论氛围,使业主懂得和谐的劳资关系有利于促进生产力的发展;企业如果想健康平稳发展,也要坚持以人为本,实行人性化管理,满足员工不断增长的多样化的需要。只有这样才能激发员工的工作积极性和创造性,与企业心连心,把企业看作实现自己人生价值的舞台,把工作看作是实现人生价值的手段。对于劳动者来说,要让他们明白自己的利益与企业的效益高度相关。事实上,工人的利益与企业是有着某种程度的一致的,没有企业的成功,不仅提高不了工资,还会失去工作岗位。以厂为家的思想并不错,一味把资方排在自己的对立面,只是不得已时的一种无奈选择;若有别的办法,劳动者应当在雇主尊重劳动者、与劳动者平等的条件下,积极为雇主想办法、出主意,实现劳资双方的共赢;有点不满就闹,往往会两败俱伤。但是,也要使他们懂得,当他们的利益受到资方的侵犯时,逆来顺受、一味顺从,或者采用极端方式都无助于问题的真正解决,或者积极依靠工会的力量,或者拿起法律武器,也要知法、守法、懂法,并且努力提高自己的科学文化素质和业务水平。
通过以上对我国现阶段非公有制企业的劳资矛盾的分析,我们不能把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非公有制经济简单地看作就是资本主义经济,进而把由此产生的雇佣关系教条式地套入剩余价值与剥削的传统的关系之中去。当然,我们也应该勇于承认我国现阶段的非公有制企业中的确存在着剥削现象,而不能采取不承认或者回避、甚至花言巧语地掩盖或曲意淡化的态度。我们应当本着马克思主义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正确地看待剥削问题,把它说穿说透,也只有这样,非公有制企业的雇主才能放下思想包袱,非公有制企业才能建立一个合理的劳资合作关系,当然,建立劳资合作机制仅仅依靠非公有制企业的力量是远远不够的,还需要国家提供完善的关于尊重和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法律。由于劳资双方都是要素的提供者,都是平等的利益主体,在此基础上,劳资双方的合作就应该体现在充分尊重双方权利和利益的合同上。也只有这样,我国非公有制企业中的劳资双方才能各尽所能,各得其所,而由此形成和谐相处的局面。
第五篇:3、如何正确认识中国社会主义矛盾的变化
如何正确认识中国社会主义矛盾的变化
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我国社会主要矛盾已经转化为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这一重大政治论断为制定党和国家大政方针、长远战略提供了重要依据。我们要全面认识我国的基本国情和社会主要矛盾,深刻理解“变”与“不变”的辩证统一,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的十九大精神上来。
社会主要矛盾是一个国家生产力发展水平和社会发展阶段的客观反映。有什么样的生产力发展水平、处于什么样的发展阶段,就会有什么样的社会主要矛盾。社会主要矛盾变化是一个自然的历史过程,人们不可能主观选择;但对其判断必须及时准确,认识超前或滞后都会干扰社会发展进步,甚至会阻碍社会生产力发展。
过去,我国社会主要矛盾是人民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同落后的社会生产之间的矛盾。作出这一判断,主要是基于当时我国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不高、社会生产力相对落后。经过近40年的改革开放,我们党带领全国人民告别贫困、跨越温饱,即将实现全面小康。我国经济总量稳居世界第二,社会生产力水平显著提高,社会生产能力在很多方面进入世界前列,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日益成熟定型。我国生产力发展水平和人民对美好生活的需要都发生了变化。因此,我国社会主要矛盾也发生相应变化,转化为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
具体来看,我国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明显提高,但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生产力发展在总体上依然处于中等水平。也就是说,我国发展不平衡不充分的状态并没有根本改变。这种不平衡不充分不仅表现在落后地区、农村发展不充分,落后地区与发达地区、农村与城市发展不平衡;而且表现在东部发达地区包括一些大城市依然有发展不平衡不充分的现象,如高质量的医疗、教育还是稀缺资源,高等级的城市地下管网建设刚刚起步,有的城市还存在不少“城中村”。因此,发展不平衡不充分已经成为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的主要制约因素。
与物质文化需要相比,人民美好生活需要的内容更广泛。它不仅包括物质文化需要这些客观“硬需要”的全部内容,还包括其衍生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和尊严、权利等具有主观色彩的“软需要”。既有的“硬需要”没有消失,并呈现升级态势,人们期盼有更好的教育、更稳定的工作、更满意的收入、更可靠的社会保障、更高水平的医疗卫生服务、更舒适的居住条件、更优美的环境、更丰富的精神文化生活;新生的“软需要”则表现为对民主、法治、公平、正义、安全、环境,对共同富裕,对人的全面发展、社会全面进步都提出了相应要求。
可见,我国社会主要矛盾的变化是关系全局的历史性变化。这一变化不仅是巨大的,也是极为深刻的,要求我们在继续推动发展的基础上,着力解决好发展不平衡不充分问题,大力提升发展质量和效益,更好满足人民在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等方面日益增长的需要,更好推动人的全面发展、社会全面进步。
必须认识到,我国社会主要矛盾的变化没有改变我们对我国社会主义所处历史阶段的判断。在这一时期呈现的发展阶段性特征是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这一大背景下的新特征、新状态、新矛盾,而不是超越了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阶段性特征。我国仍处于并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国情没有变,我国是世界最大发展中国家的国际地位没有变,我们仍然要牢牢坚持党的基本路线这个党和国家的生命线、人民的幸福线。对于这一点,必须有足够的战略清醒和战略定力。
着力解决新时代社会主要矛盾,需要正确认识和妥善处理“变”与“不变”的关系。一方面,顺应“变”、促进 “变”,对经济社会发展体制机制和政策安排适时进行调整变革,以“变”应“变”;另一方面,立足“不变”、坚守“不变”,咬定青山不放松,扭住发展这个第一要务不动摇,继续为发展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夯实经济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