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失业保险1
第一章
就业与失业
一、就业与失业的相关概念
1.劳动年龄人口:一定时期内处于劳动年龄上限和下限之间的那部分人口
2.不在劳动力人口:
(1)不能工作或者没有工作能力的;(2)主观的放弃工作或者减少工作量到一定限度的。
军队人员; 在校学生; 家务劳动者;
退休和因病退职人员以及丧失劳动能力、服刑犯人等不能工作的人; 不愿工作的人;
在家庭农场或家庭企业每周工作少于15个小时的人。
3.劳动力人口 (1)就业
指具备劳动能力并处在法定劳动年龄阶段的人,为获取劳动报酬或经营收入而从事某一岗位的工作或合法的社会经济活动的一种活动。
(2)失业
处在法定劳动年龄阶段,具备劳动能力,并且正在采取各种方式寻找工作的劳动者,处于尚没有获得有报酬的职业或自营职业的状态。
失业=非自愿失业
二、失业程度的测量指标—失业率
(一)国际通用的失业率测算公式
在国际上,失业率4%左右,通常被认为是达到了充分就业的理想状态
失业警戒线:7%
1.登记失业率:根据在劳动就业机构登记的失业人数计算的失业率
2.调查失业率:劳动就业部门定期对样本家庭进行调查而获得的失业率。
(二)我国的城镇登记失业率
2.城镇登记失业率的计算方式
城镇登记失业率 = 城镇登记失业人数 /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扣除使用的农村劳动力、聘用的离退休人员、聘用的港澳台及外方人员)+ 不在岗职工 + 城镇私营业主 + 城镇个体户主 + 城镇私营企业及个体就业人员 + 城镇登记失业人数 ×100%
城镇登记失业人员:是指拥有非农业户口、在一定的劳动年龄内(16周岁至退休年龄)、有劳动能力、无业而要求就业,并在当地就业服务机构进行求职登记的人员。
3.我国城镇登记失业率存在的问题 (1)指标涵盖的人口有限
首先,没有反映农村地区的失业问题,从而反映的不是全国的失业率,只是城镇失业率。
其次,强调的是登记失业率。凡失业但未登记的失业人员并不属于失业人员的统计范围,从而缩小了失业人口的规模 (2)登记失业率是一个被某些地方政府计划好了的指标
(2)调查失业率
调查失业率=失业人口/劳动力人口
失业人口:在16岁及以上,有工作能力,无业且要求就业而未能就业的人口总和
三、失业的类型
(一)摩擦性失业:由于劳动者寻找最适于自己嗜好和技能的工作需要时间而引起的失业 1.造成摩擦性失业的原因 :
劳动力市场本身具有的动态属性 劳动力市场信息不完善
2.摩擦性失业的特征 涉及面广人多
通常期限较短但难以消除 存在有益的一面
3.为降低摩擦性失业可采取的措施
完善劳动力市场的信息机制,增加信息传播的途径、提高信息传播速度、提高信息准确性以及降低劳动供求双方获取信息的成本
改善劳动力流动的条件,尤其是要减少消除影响劳动力流动的制度性障碍
(二)结构性失业:由于技术进步或产业结构变动造成一部分劳动者的技能无法适应新的岗位需要时产生的失业
导致结构性失业的原因
产业机构和产品结构的变化
劳动力地区性结构失衡
(三)季节性失业:由于某些行业生产条件或产品受气候条件、社会风俗或购买习惯的影响,对劳动力的需求出现季节性变化而导致的失业。
(四)周期性失业:由于经济的周期性波动而导致的大范围的失业
四、失业的社会经济原因
(一)失业的社会经济原因分析
(二)中国的失业问题
(一)失业的社会经济原因
1.失去土地,失业的开始——圈地运动 2.机器真的抢了人的饭碗?
3.古典经济学和新古典经济学对于失业的观点 4.凯恩斯的就业理论
5.弗里德曼的自然失业率假说
2.机器真的抢了人的饭碗?
一方认为:机器的使用及普及不会导致工人的失业,因为技术进步一方面破坏旧的工作岗位,另一方面又创造新的就业机会
另一方认为:技术会导致失业。随着新技术、新理论的投入使用,劳动生产率不断提高资本技术构成不断提高,必然减少对劳动力的需求。
3.古典经济学和新古典经济学对于失业的观点
在完全竞争的条件下,如果工资可以随劳动力供求变化而自由涨落,便可以通过市场价格机制的自发调节作用,使一切可供使用的劳动力资源都被用于生产,实现充分就业。
现实中存在的失业为“自愿失业”和“摩擦性失业”
4.凯恩斯的就业理论
5.1.充分就业的概念 资本主义在没有政府干预的情况下,不能通过市场作用的自我调节达到“充分就业”,他要求实现的目标就是要是资本主义经济达到并保持“充分就业”。“充分就业”的含义是生产资源(人力、物力)得到充分利用。2.有效需求原理 有效需求就是总供给价格和总需求价格相等时的总需求价格,也就是企业家的生产能获得最大利润时的总需求价格。因而有效需求是指市场上有支付能力的需求。社会的总就业量决定于总需求量。在这些理论基础上,凯恩斯提出了国家干预净化剂的政策主张,即通过政府采取一系列的财政货币政策即增加公共开支,降低利息率来刺激消费,增加投资,以提高有效需求,实现整个社会的充分就业。
(1)非自愿性失业的提出
(2)有效需求不足是非自愿性失业的原因
(3)政府干预经济实现充分就业:刺激消费、扩大有效需求、鼓励投资
(二)中国的失业问题
2.我国失业的主要原因 经济结构的调整 经济体制的转轨 技术进步型失业
对劳动年龄需要的局限 第三产业发展滞后
6.旧福利制度造成就业观念难以改变 7.地区之间的差异
8.经济增长创造的就业机会被人口增长抵消 9.“就业弹性”不断降低
第二章 失业保险概述
一、失业保险的概念
(一)概念
失业保险是指国家通过立法强制建立失业保险基金,对非因本人原因失去工作,中断收入的劳动者提供一定的物质帮助及再就业服务的一项社会保险制度。
(二)失业保险与其他保险的关系
(三)失业保险的发展
1.以传统方式解决社会转型时期的新问题
2.民众自发地以互助方式解决失业及其导致的贫困问题 3.政府以制度化的方式解决失业问题
二、失业保险的基本内容
(一)失业保险的功能
1.保障基本生活功能 2.合理配置劳动力功能 3.促进就业功能
4.稳定功能:社会稳定功能 经济稳定功能 5.调节功能
(二)失业保险制度的类型
1.国家立法强制实施的失业保险制度
加,雇主和个人没有选择的自由 由政府直接进行管理或委托一个机构负责管理,凡属失业保险法覆盖范围的用工单位及劳动者都必须依法参2.自愿性的失业保险制度
允许劳动者自愿选择是否参加失业保险
由工会组织实施;政府不参与管理,政府提供一定的资金支持 由工会建立的失业基金会进行管理
3.失业救济制度
由政府或雇主支付一次性失业救济金或一次性解雇费
对不具备享受失业保险条件的失业者提供标准较低的失业救济
不具备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失业者可以申请失业救济,但要接受家庭经济调查
4.世界各国的失业保障类型(见图)
(1)强制性失业保险制度+失业救济制度 (2)自愿性失业保险制度+失业救济制度
(3)强制性失业保险制度+自愿性失业保险制度
(三)失业保险的覆盖范围
失业保险的覆盖范围经历了一个从小到大,从严格到宽松的演变过程
建立初期:覆盖范围仅限于正规部门就业的劳动者,而把就业不稳定的季节工、临时工、家庭雇工、农业工人以及职业相当稳定的公务员排除在外。
现在:覆盖范围逐步扩大,其中16个国家覆盖了全部劳动年龄人口
(四)失业保险基金的筹集和使用
1.失业保险基金的筹集 (1)资金来源 (2)筹资方法 (3)缴费比例
(1)资金来源
雇主缴纳的失业保险费 劳动者缴纳的失业保险费 失业保险基金的运营收益 政府的补贴
(2)筹资方法 征收失业保险税
按工资一定比例征收失业保险费 固定金额征收
2.失业保险基金的使用
失业保险待遇:失业保险金、失业补助和附加补助金
促进就业支出:开展职业培训方面的支出、抑制失业及开发就业岗位、职业介绍 日常行政管理费用
(五)失业保险待遇
1.失业保险待遇的领取条件 2.失业保险待遇水平
3.失业保险待遇的领取期限
1.失业保险待遇的领取条件
(1)失业者必须是非自愿失业,即必须是非本人原因引起的失业。(2)处于法定劳动年龄范围以内并具有劳动能力 (3)有就业愿望
失业者到规定的失业管理部门登记失业并接受合适的就业安置和职业培训,被视为有就业愿望
(4)依照法规履行被保险人的义务
投保或缴纳保险费时间达到规定的最低期限
失业前有过就业经历并且就业时间达到规定的下限
2.失业保险待遇水平
(1)失业保险待遇水平确定的原则 保障失业者及其家属基本生活
待遇水平必须低于失业者原工资水平权利与义务相结合原则
(2)确定失业保险待遇水平的方法
工资比例法:与失业前的工资水平相联系
均等法:对所有符合条件的失业者支付同等水平的失业保险金 混合法:工资比例法与均等法的结合
3.失业保险待遇的领取期限 (1)给付等待期 给付等待期就是失业后,必须等待一个时期,才能领到失业保险金。设置等待期的作用:
排除期限很短的给付,免去处理短期、小额失业津贴申请的负担,减轻工作量,节约管理费。有助于防止冒领失业津贴的行为和有意制造非自愿失业的行为,留给社会保险管理机构调查情况
(2)最长给付期
最长给付期与参加失业保险的时间长短对应起来 最长给付期与失业时间长短联系起来
最长给付期与失业率相联系,视失业的严重程度做出相应调整。如美国正常时期的最长给付期为20-36周不等;非正常时期为52周
我国失业保险领取期限 4.失业保险待遇的终止
(1)正常终止
失业人员重新就业或给付期已满
(2)非正常终止
失业者不愿意接受或故意失去职业介绍机构介绍的工作 拒绝接受就业机构提供的再就业所必需的职业培训 已经或企图骗取失业保险金
(六)失业保险的管理体制
1.政府设立专门机构进行直接管理:美国 日本 英国 2.政府监督下的工会管理模式:瑞典
必须以工会运作能力强、运作良好为基础 3.政府监督下的自治机构管理:德国
自治机构由用人单位、劳动者及政府三方代表组成,多方协作,合作管理。
第三章
失业保险基金的筹集和支付 本章主要内容
一、失业保险的制度模式
二、失业保险的基金来源和筹集办法
三、失业保险基金的使用
四、我国失业保险基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
一、失业保险的制度模式
二、失业保险的基金来源和筹集办法
(一)资金来源
根据失业保险费用负担方式,可以将其划分为:
1.三方负担模式 根据政府负担程度的不同具体细分为:
政府按一定比例承担费用
如日本政府财政负担失业保险待遇支出的25%,就业安置支出的10%和管理费用
政府只在失业保险金入不敷出时给予补贴或根据需要予以补贴 政府负担某一方面或某几个方面的费用
2.雇主雇员分担模式 3.政府、雇主分担模式
4.政府负担模式
多为失业补助
(二)筹资比例
1.各国筹资比例多以职工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因为操作简单且易于监管,且确定缴费基数的上下限 下限:保证劳动者对失业保险基金的供款达到一个最低限度 上限:对高收入劳动者产生一定的激励作用 2.浮动费率
如美国的经验定额法
日本雇佣保险费率的变迁
三、失业保险基金的使用
(一)给付失业保障待遇
1.失业保险待遇的给付标准的确定原则
(1)给付标准应界定在失业者失业前工资标准以内,上限不超过失业前的工资收入 (2)给付标准不应低于、甚至不宜等于享有最低生活水平所需的收入
(3)不仅应当设计失业保险的基本给付标准,还应设计失业保险金到期后仍未找到工作的失业救助标准 (4)一般应考虑到失业折负担的家庭抚养义务,顾及失业者配偶及其子女的基本生活保障
2.给付待遇的内容
(1)基本津贴:保障失业者基本生活
基本津贴分为:失业保险津贴 失业补助津贴 关系: 前后衔接的“继替型”:失业补助对象是超过失业保险津贴给付期限仍不能就业且陷入贫困境地的失业人员 并列的“双轨制”:失业补助的对象是失业保险没有覆盖的一些特殊困难群体的失业人员
(2)家庭补助
对有供养直系亲属义务的失业者提供额外给付
与被抚养人数成正比,并经严格的经济情况调查,或者通过提高基本津贴水平给付,或者给付专门的家庭补助
(3)其他补充失业津贴
医疗补助金 死亡丧葬费 意外事故补偿等等,以上津贴补助可以直接由失业保障基金支付,也可以由失业保障基金向各保险制度缴费,再由各保险制度分别支付
3.给付水平
目前世界上通行的计算失业保障基本津贴的基准主要有:
按近期社会平均工资或最低工资标准的一定比例统一给付,又称等额津贴给付 按本人失业前工资的一定比例(见图)
按本人失业前工资的一定比例加定额给付的混合支付办法
日本基本津贴的支付率及日支付额
(二)促进就业支出
1.促进失业者再就业的支出
各国通行的做法有:对失业者参加培训给予补贴,增强其工作技能,鼓励他们在职业和地区间的流动性,鼓励自谋职业
日本支付给失业者的促进就职保险金分为: 再就职津贴;
长期就职安置费; 搬迁费;
跨地区求职活动费
2.抑制失业、促进开发就业岗位的支出 主要针对的是雇主,通过各种形式的补贴引导企业抑制自身的解雇行为,努力开发新的就业岗位从而减少失业。
四、我国失业保险基金的筹集和使用
(一)我国失业保险基金的筹集 1.基金收入的构成
(1)失业保险费收入,即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城镇企业事业单位职工缴纳的失业保险费,是基金的主要来源 (2)失业保险基金的利息 ——必要补充 (3)财政补贴——必要后备
(4)依法纳入失业保险基金的其他资金
2.失业保险费的征缴
(1)缴费主体
城镇企事业单位及职工(城镇企事业单位招用的农民合同制工人不缴纳失业保险费)(2)缴费基数与费率
城镇企业事业单位缴费基数:本单位工资总额
费率
2% 职工缴费基数:本人工资
费率1% 思考:统一费率的利弊
统一费率的弊端
因而对不同失业率的企业采用同一费率来征缴失业保险基金,破坏了责任对等原则,不利于公平、有效地征缴失业保险基金。
造成某些企业的拖欠
无法体现企业失业率和其保险费缴纳之间的关系 解决办法
根据失业风险程度实行差别费率
(二)失业保险待遇
1.失业保险待遇的构成
失业保险金; 医疗补助金;
丧葬补助金和其供养的配偶、直系亲属的抚恤金; 职业培训、职业介绍的补贴;
国务院规定或者批准的与失业保险有关的其他费用。
2.失业保险待遇给付标准 (1)失业保险金给付标准
《条例》第十八条规定:按照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高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水平,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问题:对失业人员补贴标准过低
各地失业保险金标准
(2)医疗补助金给付标准
医疗补助金是指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患病就医时享受的医疗补助待遇 医疗补助金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3)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及其标准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参照当地对在职职工的规定,对其家属一次性发给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
(4)职业培训、职业介绍补贴给付标准
向就业服务机构拨付 直接支付给个人
补贴的办法和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5)农民合同制工人一次性生活补助标准
《条例》规定,单位招用的农民合同制工人连续工作满1年,本单位已缴纳失业保险费,劳动合同期满未续订或者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其工作时间的长短,对其支付一次性生活补助。一是这部分人失去工作后生活会遇到暂时困难,二是他们离开单位后流动性较强,三是他们回乡后可以继续务农。
3.失业保险待遇给付期限
注意: 1.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交费时间重新计算。
2.再次失业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可以与前次失业应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但是最长不得超过24个月
3.关于交费时间满1年不足5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最长期限为12个月的规定,不能理解为缴费时间达到上述要求的失业人员都领取12个月的失业保险金
失业保险基金结余过多与扩大基金支出范围 结余过大的原因 如何应对
三、失业保险基金积累过高的症结所在
失业保险基金积累过高的原因在于制度设计失衡。这首
先因为覆盖人群的失衡,其次在于制度内缴费和给付的失衡。:一方面,失业保险的大部分缴费是由城镇正规就业的国
有企业和事业单位职工缴纳而形成的另一方面,大量的失业者 却没有资格在失业时领到失业保险金)制度内缴费和给付的失衡
基金结余过高的原因还在于制度内缴费率偏高而给付 水平太低。
应对)调整缴费率失业保险应该随着经济周期和劳动力市场情况的变化 而相应地改变缴费基数、调整缴费,以达到宏观上缓解失业,微观上救济失业者生活帮助其迅速找到新工作岗位的目 的。)加强劳动技能培训和就业信息网络的建设加大失业保险金用于再就业培训和开发就业岗位方面 的政策和资金投入。另外完善就业信息网络的建设,给失业者提 供迅速便捷的就业信息服务,减少信息缺乏带来的摩擦性失
业。三)在制度内提高失业保险的给付水平
(四)多渠道发挥失业保险的就业促进功能 第一,可以建立失业保险应急储备金,针对局部地区突
发事件造成的大规模失业,给予应急的失业补助。第二,可以给雇用长期
失业者的企业补助,鼓励企业雇用难就业群体。第三,给予选择创业的失业者特殊的补助金,也可以以贷款资助的形式 给予融资上的支持。第四,修改《失业保险条例》,加入就业 促进的功能。
2.为什么会大量结余? (1)并非地方失责
特殊背景:90年代大规模职工下岗失业,当时功能定位主要是保障基本生活,对促进就业做了比较严格的限制,只有职业培训和职业介绍两项补贴,促进就业的资金支出非常有限 (2)对失业人员的补贴标准过低 (3)参保人群与失业人群不匹配
(4)事业单位参保形成的隐性转移支付 3.建议:让沉睡的基金用于促就业
(1)扩大失业保险基金支付范围试点
一是国有困难企业职工转岗转业培训补贴;
二是高技能人才培训补贴和公共实训基地运行补贴; 三是公益性就业组织专项补贴; 四是高失业率地区就业专项补贴;
五是劳动力市场信息系统运行维护补贴。
第四章 我国失业保险制度的改革实践
本章主要内容:
一、中国失业保险制度的发展轨迹及其背景
二、我国失业保险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及面临的挑战
三、我国失业保险制度建设的目标、步骤与核心任务
一、中国失业保险制度的发展轨迹及其背景
(一)失业保险制度的初创
(二)失业保险制度的改进
(三)失业保险制度的完善
(四)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特殊的失业保障形式
(一)失业保险制度的初创
1.1950年6月政务院公布《关于救济失业工人的指示》,劳动部同时发布了《救济失业工人暂行办法》 2.内容:
(1)建立失业工人救济委员会和失业工人救济处
(2)基金来源:中央财政(4亿斤粮食作为失业救济金);企业方(按月缴纳失业救济金);在职职工(每月捐助1%的工资);地方财政
(3)救济方式
以工代赈 生产自救 职业培训 返乡生产 发放救济金
(4)效果:三年国民经济恢复期,遗留下的失业问题基本解决
总结:计划经济时期的统包统配的劳动就业制度和“社会主义无失业”的意识形态的束缚
2.1986年,国务院颁布《国营企业职工待业保险暂行规定》
(1)背景
1986年《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 198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
(2)内容
①目的:适应劳动制度改革需要,促进劳动力合理流动,保障国营企业职工待业期间的基本生活 ②具体内容(见表)
(二)失业保险制度的改进
1.1993年5月国务院颁布《国有企业职工待业保险规定》,同时废止1986年的《国营企业职工待业保险规定》 2.与《暂行规定》区别: (1)扩大了实施范围
(2)调整了待业保险待遇的参照系及水平
(3)将基金省级统筹调整为市、县统筹
(4)明确了失业保险与就业服务工作的紧密结合
(三)失业保险制度的完善
1.1999年1月国务院颁布《失业保险条例》 2.与《待业保险规定》的区别
(1)将该保险制度正式称为”失业保险”
(2)失业保险覆盖范围有了实质性的扩大(见表)
(3)调整了失业保险费的缴费比例,确立了单位与个人的保险费分担机制(见表)
(4)提高了失业保险基金的统筹层次
(5)将失业保险金的给付标准与最低工资和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挂钩(见表)(6)完善了失业保险基金的监督管理机制
总结
一、失业保险的覆盖面不断扩大,实现了从制度象征到正式制度安排的有效转变;
二、失业保险的性质定位渐渐清晰,由原来的带有强烈救济色彩的制度安排转变为真正的保险性质的制度安排。
三、不断调整失业保险给付水准突出其促进就业的功能导向
四、不断完善失业保险的管理体制
(四)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特殊的失业保障形式
1.产生背景
下岗职工的群体性
失业保险制度的脆弱性 就业市场的非成熟性
国有企业职工心理承受能力的局限性
2.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制度的主要内容
(1)凡是有下岗职工的国有企业都必须建立再就业服务中心或类似机构; 职责:发放基本生活费
代缴社会保险费用
组织下岗职工参加失业指导和再就业培训
(2)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资金的筹集,采取“三三制”办法解决。即原则上财政预算解决三分之
一、企业负担三分之
一、社会筹集(主要来源于失业保险基金)三分之一;
(3)下岗职工由再就业服务中心管理并提供保障的最长期限为三年。
3.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制度的双重性质与功能
(1)第一重性质:计划经济体制特征
功能:承认旧体制身份的基础上履行保护功能,为下岗职工进入劳动力市场提供一个缓冲起和适应期;
(2)第二重性质:市场经济体制特征 功能:通过提供技能培训和就业政策优惠来促使下岗职工转换身份并通过劳动力市场来实现再就业
4.三条基本生活保障线的内容
(1)含义——1998年以来,中国政府建立了以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失业保险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为内容的“三条保障线”制度。
(2)三条线的衔接
①在有下岗职工的国有企业普遍建立再就业服务中心,下岗职工在中心期间可领取最长为三年的基本生活费
②三年期满出中心后没有实现再就业的下岗职工和其他失业人员,已参加失业保险并足额缴费的,可按规定领取最长期限两年的失业保险金
③城市居民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下岗失业人员,可按规定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通过建立三条保障线,将下岗失业人员的生活保障、社会保障和再就业紧密联系起来
5.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制度
与失业保险制度的并轨 2001年辽宁试点,2003年全部并轨 中心人数:1998年为595万人 2003年195万人
领失业金的人数:1998年58万人,2003年415万人
二、我国失业保险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及面临的挑战
(一)我国失业保险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
(二)我国失业保险制度面临的挑战
(一)我国失业保险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
1.失业保险覆盖范围狭窄,对失业者保障功能有限 2.失业保险金给付水平过低 3.促进就业功能不足
4.缺乏稳定就业与预防就业的功能 5.失业保险制度设计不规范 6.失业保险管理不规范
1.失业保险覆盖范围狭窄,对失业者保障功能有限 (1)农民工和大学生毕业生未覆盖在内
(2)多数区县以下小集体企业、乡镇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未参保
2.失业保险金给付水平过低
一般为最低工资标准的60%-80%,过低的给付水平带来的影响有: (1)无法保障失业者的基本生活水平;
(2)失业保险水平与失业前工资收入脱钩的设计,使得不同的劳动者对失业风险享受的权力和承担的义务不对等
(3)低水平的失业保险金仅能维持失业者的最低生活,无法帮助劳动者进行再就业培训,也不能够支持失业者进行求职活动
3.促进就业功能不足
(1)失业保险基金的支出结构不合理
(2)失业保险给付期限长对再就业有负面影响 (3)制度设计缺乏对失业者积极再就业的激励
4.缺乏稳定就业与预防就业的功能 5.失业保险制度设计与管理不规范
(1)费率制度不合理,失业保险费率的设计不灵活
(2)失业保险基金统筹层次低导致各地抗风险能力差别很大 6.失业保险管理不规范
(二)我国失业保险制度面临的挑战 1.经济增长速度趋缓,就业形势依然严峻
(1)受金融危机影响,外向型企业吸纳就业的能力下降
(2)产业机构调整和升级,劳动密集型企业吸纳就业能力下降 (3)第三产业发展滞后,对就业拉动不足
2.失业人员不断增加,“新失业群体”就业难度加大 3.就业方式多样化的挑战
(1)灵活就业人员规模庞大,且人数不断增长,庞大的灵活就业群体游离于失业保险制度之外,对现行失业保险制度带来冲击和影响
(2)“新失业群体”的形成对失业保险制度提出挑战
三、我国失业保险制度建设的目标、步骤与核心任务
(一)失业保险制度发展的国际趋势
(二)国内失业保险保险制度的创新实践及评价
(三)中国须尽快建立以促进就业为导向的就业保障制度
(四)战略目标
(五)步骤
(一)失业保险制度发展的国际趋势 1.失业保险的理念已经发生重大变化 从消极的保障生活到积极的促进就业 2.立法先行与制度保障 3.建立失业保险激励机制
(1)对失业者的激励——将失业保险金用于补助失业人员提前就业或从事临时性的非技能职业 (2)对雇主的激励——鼓励企业招聘失业人员
4.鼓励企业少裁员,达到预防失业的目的
5.扩大失业保险基金用途,全面用于促进就业
6.注重在经济结构调整中发挥失业保险的作用,建立紧急情况下的应对机制
(二)国内失业保险保险制度的创新实践及评价
1.进行了扩大失业保险基金支出范围的试点工作
2.在四川地震时期政府实施了多项失业保险和促进就业新政策
3.中央政府应对金融危机实施了一揽子的促进就业新政策,如“一缓一减两补贴”
(三)中国须尽快建立以促进就业为导向的就业保障制度
1.从国际上看,促进就业为导向建立就业保障制度体系是顺应国家发展趋势的需要 2.从国内看,是尽快解除长期就业压力的需要
3.从制度功能缺失看,促进就业为导向是使就业保障制度可持续发展的必然要求
4.是积极应对多种就业形式的需要
5.中国的失业保险制度从初创至今已有20年时间,现行制度不能完全适应市场经济要求
(四)战略目标
1.建立一个城乡统筹的、以促进就业为导向的就业保障体系。
2.就业保障体系由失业救助、就业保险和应急失业援助三部分组成,集保障基本生活、促进就业和预防失业三大功能为一体。
3.基本要求是:法规制度完善,覆盖范围广泛,保障水平合理,统筹层次适度,基金收支平衡,管理科学规范,衔接相关制度
(五)步骤
1.第一步(2010—2012):完善失业保险功能,修订《失业保险条例》 2.第二步(2013年—2020年):基本建成城乡统筹的就业保障制度 3.第三步(2021—2049年):实现就业保障制度可持续发展
1.第一步(2010—2012)核心任务
(1)增强失业保险保障基本生活功能,确保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
(2)完善失业保险促进就业功能,扩大失业保险基金促进就业方面的支出范围 (3)补充完善失业保险预防失业功能,建立稳定就业补贴
第一、扩大失业保险覆盖范围,使失业保险惠及城乡所有劳动者 第二、确定合理的失业保险金给付标准
将目前与最低工资标准挂钩的办法,改变为按失业者失业前工资水平的一定比例确定失业保险金的标准 第三,改变费率结构,实行差别费率
日本就业雇佣保险费率结构 设立以下促进就业支出:
长期失业者就业补贴 青年实行补贴
有家庭困难失业者就业补贴 创业资助
异地就业补贴
一、深刻理解失业保险基金扶持企业、预防失业的理念 失业保险扶持企业可以帮助企业渡过难关
失业保险扶持企业、稳定就业对我国的特殊意义 减轻失业保险支出负担,有助于社会安定
二、建立稳定就业补贴
(一)工资性补贴:对参保缴费达到一定期限的企业,在其生产经营不景气,通过缩短工时,降低工资等措施实行岗位共享不裁员的,给予一定期限的工资补贴
(二)社会保险补贴
(三)培训补贴
2.第二步(2013年—2020年)核心任务
(1)实现城乡统筹,体现失业保险的统一性原则 (2)将《失业保险条例》上升为《就业保险法》 (3)建立失业保险应急机制
如缓缴失业保险费、降低失业保险费率,发放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等
3.第三步(2021—2049年)核心任务
(1)严格失业保险待遇的发放条件,并把失业保险金的发放同职业培训和职业介绍紧密联系起来 (2)适当缩短失业保险待遇期限,鼓励失业者尽快就业 (3)实行失业保险弹性费率,增强激励机制
(4)全面提高经办人员素质,构建失业保险服务和就业服务一体化的工作平台 (5)大力发展面向新兴产业和现代服务业的职业教育与培训
第五章
世界各国失业保险制度
本章主要内容
一、西方各国的失业问题
二、全球失业保障制度发展概况
三、世界各国失业保障制度
(一)美国的失业保险
(二)德国的失业保险
(三)英国的失业保险
(四)日本的失业保险
一、西方各国的失业问题
(一)西方各国的失业特征
(二)西方各国失业的原因分析
(三)对西方国家失业发展趋势的估计
(一)西方各国的失业特征
1.失业率高低悬殊 2.青年失业率高 3.长期失业者高
4.部分就业者和临时工显著增多
(二)西方各国失业的原因分析
1.周期性的经济衰退是造成失业日趋恶化的主导因素 2.结构性失业是失业严重恶化的重要根源
(1)经济和产业结构调整步伐减弱导致刺激经济增长势头减缓 (2)新科技和高技术的发展与广泛的应用加重了结构性失业的趋势
(3)传统的劳动和低技术密集型工厂、企业向欧洲区域外迁移促使结构性失业进一步恶化 3.高福利带来的副作用:政府/企业/员工
失业陷阱 4.发展中国家竞争和发达国家的产业空心化 5.妇女从业率的上升
失业陷阱
失业陷阱是指在社会保障制度与个人所得税的相互作用下,某些潜在的低收入者事实上存在着一个很高的失业时的实有收入对就业时的实有收入的替代率。
失业陷阱
(三)对西方国家失业发展趋势的估计
1.对结构性失业的估计
(1)西方对新技术的应用将继续进行,结构性失业会进一步增加
(2)西方的高福利制度将继续存在,由此引起结构性失业的因素也难以消除
(3)发展中国家的竞争和西方各国产业空心化的趋势会持续下去,这一因素所引起的结构性失业还有可能加剧
(二)从可能采取的措施来看,抑制结构性失业的作用有限 1.对结构性失业者实施重新培训
2.采取贸易保护主义措施,维持一些已经丧失比较优势的产业继续生产和就业 3.对高福利制度开刀 4.缩短劳动时间
2.失业保险的发展相对滞后(见图)
建立保障的国家的数量 还有保障的项目的数量上 3.失业保险发展滞后的原因
(1)经济发展水平的影响(见图)(2)城市化水平的影响
(3)保障对象的不确定性的影响 (4)就业水平与失业保障负担的影响
各国建立失业保险制度情况
三、世界各国失业保障制度
(一)美国的失业保险
(二)德国的失业保险
(三)英国的失业保险
(四)日本的失业保险
(一)美国的失业保险
1.美国失业保险制度建立和发展 2.美国失业保险制度的主要内容
1.美国失业保险制度建立和发展
(1)建立:1935年颁布的《社会保障法案》 (2)发展
1946年颁布《就业法》,此时的失业和就业保障政策并未和就业培训政策紧密联系
60年代后 产业结构和经济结构的重大变化,美国开始重视人力培训计划,并研究对失业人员的被动性福利救济向功能性救济方向发展的思路;
70年代美国将就业培训计划列入克服滞涨经济带来困境的有效途径之一;
目前,美国失业保险制度已确立三个明确的目的:减轻失业人员痛苦,阻止失业发展,促进重新就业。
《社会保障法案》中关于美国失业保险制度确立原则的规定: 1.向雇主征税作为失业金的主要财政来源
2.所筹集的州失业金须存入设立于联邦财政部的联邦失业信托基金,并投资于联邦政府公债券或社会公债,所得收益用于失业补偿
3.保障失业者合法权益,鼓励就业,反对工人罢工
4.联邦政府有权监督、指导州失业保险法及具体实施计划,并向各州拨款用于失业保险计划的行政管理 《就业法》
政府有责任“为那些能够工作、愿意工作和正在工作的人提供有益的就业机会(包括自行就业,从而促进最大限度的就业、生产和购买力),联邦政府应负责协调和利用自己的一切计划、职能和资源,帮助实现最大限度就业。”
2.美国失业保险制度的主要内容
(1)覆盖范围 (2)资金的筹集
(3)失业保险的待遇水平
(4)失业保险基金的使用与管理
(1)覆盖范围
1935年 私人企业部门的雇员 1970年 扩大到非营利部门
1976年 扩大到州地方政府雇员 1978年 几乎扩大到所有工薪工作者
美国失业保险不覆盖下列受雇人员:
1.每季工作少于20周,且收入低于1500美元的临时工 2.员工10人以下每季工资不足20000美元的小企业的雇员 3.员工4人以下每年工作少于20周的非营利机构的雇员 4.每季收入少于1500美元的家庭雇工(2)资金的筹集
(3)失业保险的待遇水平
申请失业金的资格 失业待遇的水平失业待遇的领取期限
失业保险金领取人的义务和责任
申请失业金的资格
在过去数月间均有工作,也纳了税
现在失去了工作,或不能再全职工作。失去工作的原因不是自愿辞职,不是退休,不是因为行为不当而被 辞退
如果职业发展局介绍适当的工作,不会拒绝接纳 没有借故不去寻找工作
没有故意提供错误资料,或故意对职业介绍局隐瞒资料
身体健康,有能力去工作 随时可以接受工作
正在积极找寻工作。比如到自己的工会登记,到不同的机构申请工作等。
未成年儿童替父母工作,或配偶为丈夫(或妻子)工作的,失去工作后,都不合资格申请失业金
持有某种州立执照的推销员,是以佣金作工资的,他们也不符合申请资格 高尔夫球场伴和骑马师均不合资格申请 学生在学校任职的也不能申请。
学生配偶在学校雇用计划中工作以资助学费的均不符合申请资格
失业待遇的水平
每周津贴额与失业者原来的工资收入挂钩决定,一般占到失业前收入的50%; 失业待遇有最高最低限额
对部分失业的工人实行减额津贴
1/4州为失业者的子女或其他受供养人提供补助
失业待遇的领取期限
基本领取期限:一般为26周。
附加领取期限:高失业率情况下,超过基本领取期限的失业者可由联邦政府通过特别法案,享受延长期津贴,延长的领取期限一般是基本领取期限的一半,且两者之和不得超过39周.失业保险金领取人的义务和责任 《继续失业表格》
在过去两个星期内——
1.你没有工作是否因为生病或受伤?
2.除了生病或受伤外,你有没有其它不能接受全职工作的理由?
3.你有没有试图找寻工作?
4.你有没有拒绝去工作?
5.你有没有开始入学或参加职业训练?
6.你有没有去工作或赚了钱(不论你有没有受过工资)?
7.如果你已经开始全职工作,不再需要领取失业金,请在下面注明。
8.如果更改了地址或电话,在后面注明。(4)失业保险基金的使用与管理
联邦失业保险税的支出范围:
用于各州管理失业保险的行政费用; 支付部分“延长失业保险金”;
各州失业保险基金不足时,可以从联邦失业保险基金中借款; 联邦实施的一些补充或者紧急项目的失业保险金支出;
用于就业服务;对退伍军人、伤残军人的就业和培训服务;以及一些劳动力市场信息项目
各州失业保险税的支出范围 的投资产品。
联邦与各州的职责划分 主要用于支付本州的失业保险金,但要上缴联邦财政部,形成失业保险信托基金,用于投资高流动性、低风险联邦政府职能:立法、制度设计、监督管理、技术支持
州政府职能:遵守联邦法律和总体要求的前提下,制定州一级具体的失业保险法规并组织实施
(二)德国的失业保险制度
1.德国失业保险制度建立概况 2.德国失业保险制度的主要内容 3.德国失业救济制度的基本内容 4.德国失业保险制度的特点
1.德国失业保险制度建立概况
1927年 《失业介绍法和失业保险法》 1969年《劳动促进法》和《职业培训法》 1974年《失业救济条件》 1994年《就业支持法》 1998年 新《就业促进法》
2.德国失业保险制度的主要内容 (1)覆盖范围
月收入在400-5600马克以上的雇员都要强制参保 临时工、自由职业者以及公务员除外
(2)资金筹集
进行调整
资金来源:雇主 雇员 联邦政府财政补贴
费率:工资总额的3.3%,雇主和雇员各承担一半;全国费率统一,但会根据劳动力市场需求和失业状况变化(3)待遇给付 待遇给付条件
享受待遇期限和标准 额外收入的扣除
享受失业保险待遇资格的取消
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期间的养老和医疗保障
待遇给付条件
参加了强制性失业保险
已经失业、正在等待职业介绍 取得保险资格
已经在劳动局申报过失业,并正式提出申请失业保险费 必须接受职业介绍
享受待遇期限和标准
1.享受待遇期限
原则上不超过12个月,但对年龄较大者,可延长至18个月;对年龄达58岁及以上者,可一直发放至其退休 2.失业保险待遇标准
考虑的两个因素:纯工资
有无孩子
享受失业保险待遇资格的取消
享受工资或有权依法要求工资期间:就业关系和劳动关系 享受休假补助期间
享受其他社会保障待遇期间
额外收入的扣除
失业者在失业期间从事非全日制工作,仍可领取失业保险金,但工作时间不能超过每周18小时。当失业者从事非全日制工作时,要从其应享受的失业保险待遇中扣除一部分额外收入。总原则是失业保险金加上额外收入不能超过原纯工资的80%。
3.德国失业救济制度的基本内容
(1)享受失业救济的条件
无权享受或不能继续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失业者 (2)失业救济金的领取期限
以前享受过失业保险,现在享受期已满,但又没有重新就业,可以享受连续的失业救济;
无权享受失业保险的失业者,可以享受312天的失业救济 (3)失业救济金的标准 低于失业保险金的标准
4.德国失业保险制度的特点
(1)法制健全
(2)自治管理:联邦劳动局 (3)强调再就业促进
日本的失业保险制度
一、日本的终身雇佣制
二、日本的失业保险制度
一、日本的终身雇佣制
(一)什么是终身雇佣制
“无论是在什么规模的日本企业中,劳动者一旦进入某个公司,就相当于将自己的一生都托付给了这个公司。公司在不到万不得已的情况下,都不能将该劳动者解雇,而劳动者也不能随意离开该公司,到其他公司去求职”。
¡ª《日本的经营》
注意:
1.不是法律或成文规定意义上的制度 2.不是所有人都可以享受到终身雇佣制 3.终身雇佣制的形成有其特定的历史背景
(1)二战后,企业人才供不应求,为了防止员工跳槽,普遍实行了“年功序列工资制”。(2)日本的企业年金转移难
(3)日本历史和文化方面的影响
年功序列工资制
根据职工的学历和工龄长短确定其工资水平的做法,工龄越长,工资也越高,职务晋升的可能性也越大。如果学历、能力和贡献不相上下,工龄就是决定职务晋升的重要根据。
(二)终身雇佣制的特点
1.企业招聘时不考虑员工工作经验。
2.员工被录用之后,在不严重违反公司制度、没有重大责任事故和不主动提交辞呈的情况下,将在该企业中工作直至退休,一般不会被解雇,即使员工的工作效率不高或者不能胜任某职位。3.实行岗位轮换制
4.无论学历高低,所有人必须要从初级员工的做起。随着进入企业的时间逐渐加长,员工会得到逐渐的晋升,工资也会逐级递升。
5.员工和企业形成一种缔约,员工为企业尽职尽忠,企业为长期雇佣的员工提供优厚的福利待遇。
(三)终身雇佣制度的优势和弊端 1.优势
有利于经济社会的发展与稳定;有利于企业培养并留住人才 2.弊端
不利于增强企业活力;不适于知识经济时代的发展
(四)未来发展
二、日本的失业保险制度
(一)日本失业保险的发展历程 1.1947年12月 实施《失业保险法》
2.1974年12月 《雇佣保险法》替代《失业保险法》
《雇佣保险法》
“在谋求工人生活安定的同时,使求职活动容易进行,促进其就职并有助于工人职业的稳定,从而预防失业,增加雇佣机会,改进雇佣结构,开发和提高工人的能力,增进工人的福利。”
(二)日本失业保险制度的主要内容
1.覆盖范围
2.雇佣保险资金的筹集
3.失业保险的给付条件和结构 4.日本的雇佣保险三事业
1.覆盖范围
凡是雇佣劳动者的企业,强制参加雇佣保险。被保险人分为四类: (1)一般保险人
被保险人中的主要部分
(2)高龄被保险人(65岁前后受雇于同一雇主的劳动者)
(3)短工被保险人(一周劳动时间20个小时以上,不满30个小时;雇佣时间预定在一年以上的非全日工作劳动者)
(4)日工被保险人 2.雇佣保险资金的筹集
(1)失业保险费的筹集
由单位和被保险人双方共同负担,按年工资的一定比例缴纳,根据各行业失业风险程度实行差别费率 (2)雇佣促进事业费用的筹集:完全由雇主负担
3.失业保险的给付条件和结构
(1)享受条件
①投保(一般保险人失业前1年合计投保6个月以上;短工被保险人失业前2年内投保1年以上;日工被保险人失业前两个月购买失业保险印花税28天以上)
②确已失业 ③等待期
7天
(2)待遇结构和给付 求职者补助
就业促进津贴 教育训练津贴 继续雇佣津贴
求职者补助
目的:保证求职者找工作期间的生活稳定 标准:
一般被保险人:
每天的失业津贴相当于失业前半年平均工资的80%~50% , 即平均日工资越高, 基本失业津贴越低;反之, 则越高(见表1)
领取期限根据被保险人的年龄、投保期长度及就业难度等因素综合确定(见表2)
高龄被保险人:一次性领取失业津贴
短工被保险人:一般被保险人的失业津贴日额乘以50天,一次性领取 日工被保险人:
失业前两个月贴满28张以上印花后,即可领取失业津贴,津贴额根据工资等级按逆减比例确定 领取期限根据所贴印花张数确定,一般为13—17天
②就业促进津贴:以帮助、促进求职者重新就业为目的。
就业津贴、再就业津贴:针对有资格享受失业津贴的人,在享受津贴期间获得工作的失业者 就业准备津贴:针对残疾人、45岁以上的就职者
③教育训练津贴:以支持工人积极参加能力开发活动为目的
对接收制定教育训练的人,根据投保时间长短,获得所需费用的一定比例数额的津贴
④继续雇佣津贴:以帮助、促进高龄者和从事育儿、护理活动者的职业生活顺利进行为主要目的,主要包括: 高龄继续雇佣补贴 产休补贴
家族护理休业津贴
4.日本的雇佣保险三事业
(1)雇佣安定事业:预防失业、调整就业状态、扩大就业机会及加强雇佣的安定性,主要通过向雇主提供雇佣资助进行。
(2)能力开发事业:使全体劳动者在工作期间能够按照个人的适应性和希望,开发、提高自己的能力,使失业的危险性减小,即使失业,再就业也比较容易。
(3)雇佣福利事业:谋求劳动者工作环境的完善与改进、援助就业及其他一些加强劳动者福利而实施的事业
第二篇:失业保险
失业保险
第一条 职工应当参加失业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照国家规定共同缴纳失业保险费.第二条 失业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的,从失业保险基金中领取失业保险金:
(一)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的;
(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三)已经进行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第三条 失业人员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累计缴费满一年不足五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
最长为十二个月;累计缴满五年不足十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最长为十八个月;累计缴满十年以上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二十四个月.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缴纳时间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与前次失业应当领取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最长不超过二十四个月.第四条 失业保险金的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不得低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
障标准.第五条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失
业人员应当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从失业保险金中支付,个人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第六条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参照当地对在职工死亡的规定,向其遗嘱发给
一次性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所需资金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支付.个人死亡同时符合领取基本养老保险丧葬补助金,工伤保险丧葬补助和失业保险丧葬补助金条件的,其遗嘱只能选择其中一项.第七条 用人单位应当及时为失业人员出具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并将失业人员的名单自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十五日内告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失业人员应当持本单位为其出具的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及时到指定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失业登记.失业人员凭失业登记证明和个人身份证明,到社会保险经2机构办理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手续.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自办理失业登记之日起计算.第八条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并同时停
止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一)重新就业的;
(二)应征服兵役的;
(三)移居境外的;
(四)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五)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当地人民政府指定部门或者机构介绍的适当工作或者提供升培训的;
第九条 职工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其失业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第三篇:失业保险
失业保险
前 言
一般市场经济国家都把经济增长、充分就业、物价稳定和国际收支平衡作为宏观经济政策的四个目标。
失业问题与通货膨胀、资源匮乏、环境恶化一起被列为当今世界发展经济的四大难题。比起后两者来,失业和通货膨胀的历史更长,对经济和社会影响更大,被视为经济运行的头号敌人。
失业保险制度应运而生:保障失业者失业期间基本生活;调节经济需求,调节收入分配,保持经济健康发展;作为社会“安全网”和“减震器”;促进失业人员再就业。
一、失业保险的相关概念
(一)失业是指在劳动年龄内,有就业能力并有就业愿望的劳动者,未能找到或者丧失工作岗位的情况,归纳为三要素:有劳动能力、有就业意愿、没有找到工作。
按照失业原因,经济学家们通常将失业分为以下三种:
1、自愿失业;
2、非自愿失业;
3、周期性失业。
除上述分类外,失业还有显性失业、隐性失业以及季节性失 业、制度性失业等类型。《社会保险》中所称的失业,指非自愿失业。
(二)失业率是评价一个国家或地区失业状况的主要指标。目前,国际上通用的失业率概念,是指失业人数同就业人数与失业人数之和的比例关系,反映了一定时期内可以参加社会劳动的人数中实际失业人数所占的比重。失业率=失业人数(就业人数+失业人数)*100% 从我国看,失业率有自然失业率、城镇登记失业率、调查失业率。自然失业率是充分就业理想状态下的失业率。由于受统计口径、数据来源和技术因素限制,目前无法精确测定和计算自然失业率。目前我国向社会公布的失业率有两个口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公布的城镇登记失业率:统计部门公布的调查失业率。
(三)失业保险制度
国家通过立法强制实行,由政府负责建立基金,对因非本人意愿中断就业而失去工资收入的劳动者提供一定时期的物质帮助及再就业服务的一项社会保障制度。失业保险制度是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享受失业保险待遇者要依法参加失业保险,且履行法定缴费义务并符合法定条件。其特点有:
1、普遍性
2、强制性
3、互济性
二、失业保险制度的发展历程
我国失业保险制度建立于1986年,经过二十多年来的不断探索与实践,失业保险制度逐渐完善,覆盖范围从小到大,保障作用从弱到强,功能从单一保障生活向“保障生活、促进就业、预防失业”三位一体转变,已成为社会保障体系中重要组成部分。
第一阶段,是确立失业保险制度基本框架时期:1986年国务院颁布《国营企业职工待业保险制度暂行规定》,标志着我国失业保险制度正式建立。
第二阶段,是失业保险制度进一步调整时间。1993年4月,国务院发布《国营企业职工待业保险规定》,进一步扩大了待业保险的范围,调整了基金收缴基数,并进一步完善了待业保险基金的管理、监督制度。
第三阶段,是事业保险制度逐步完善时期。1999年元月,国务院颁布了《失业保险条例》,本条例颁布是我国失业保险制度走向规范的重要标志,与1993年《失业保险规定》相比,一保险覆盖范围,由城镇企业扩大到城镇所有企业和事业单位。二是提高了失业保险缴费费率,将企业缴费费率由0.6%~1%提高到期2%,并增加了1%的个人缴费,同时增加了关于事业单位及其缴费的规定。三是提高了失业保险基金的统筹层次,由县级统筹提高到地市级统筹,并建立了省级失业保险调剂金制度。四是重新确定了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使其更好地与最 低工资制度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相衔接。五是明确规定了失业保险基金支出项目,以保证基金安全,防止基金流失。六是确定了收支两条线管理机制,这一机制的确定是我国社会保障管理监督体制改革的重要成果,是防止基金挪用、流失的有效措施。七是规定了社会化管理的发放制度。
在总结以往经验和梳理现存问题的基础上,《社会保险发》设专章对失业保险作了规定,为失业保险的长远发展提供了法律保障。
三、失业保险的立法目的
是保障失业人员失业期间的基本生活,促进其再就业。这里所说的失业人员失业期间是指失业人员按照本法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期间;这里所说的保障失业人员失业期间的基本生活是指失业人员按照规定领取失业保险金对其生活的保障。按照《失业保险条例》等现行失业保险制度的规定,保障基本生活的水平应高于社会救济对救济失业人员生活的保障水平,立法目的中还包括促进失业人员的就业。促进失业人员尽快找到新的工作岗位,实现再就业,是从根本上解决失业问题的措施。
四、《社会保险法》失业保险制度的主要内容
《社会保险法》第五章第四十四条至五十二条,对失业保险的覆盖范围、资金来源、享受待遇的条件、失业保险金的标准、领取期限和申领程序、失业人员医疗保险遗属待遇、失业 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等作了规定。
第四十四条 职工应当参加失业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照国家规定共同缴纳失业保险费。
(一)关于失业保险的参保对象
《社会保险法》未对用人单位和职工作出明确规定。实践中,我国失业保险参保对象经历了不断拓展过程。从只限于国有企业及其职工扩展到城镇所有企业事业单位及其职工。目前湖南省人民政府规定:还可将社会团体及其专职人员、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有雇工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纳入其中。
国际上,不同国家失业保险覆盖范围也不一样。英国以达到一定的收入为标准,加拿大以是否为工薪阶层划线。对公务员、家庭用工是否纳入参保对象做法也不相同。
(二)关于失业保险费。
1、关于费率的规定。《失业保险条例》规定,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按照本单位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二缴纳失业保险费。城镇企业事业单位职工按照本人工资的百分之一缴纳失业保险费。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招用农民合同制工人本人不缴纳失业保险费。
2、关于失业保险基金的统筹层次。根据《失业保险条例》规定,失业保险基金在直辖市和设区的市实行全市统筹;其他地区的统筹层次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规定。省、自治区可以建立失业保险调剂金。第四十五条 失业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的,从失业保险基金中领取失业保险金:
1、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的;
2、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3、已经进行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失业人员失业后领取失业保险金必须具备的条件。
1、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 失业人员要想领取到失业保险金,除了参加失业保险外,其所在单位及其本人还必须按照规定缴纳失业保险费,且缴费时间满一年。如果缴纳时间不满一年,失业后不能领取失业保险金。如果是未参加过工作的失业者,或参加工作已一年以上,但用人单位和个人没有参加失业保险,由于其没有有履行过缴费义务,即使处于失业状态,也不符合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条件,不能领取失业保险金。
2、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
所谓自愿失业与非自愿失业,是英国著名经济学家凯恩斯于20世纪30年代首次提出的失业划分方法。在他看来,只要消除非自愿失业,就能够实现“充分就业”,因为自愿失业的责任全在就业者本人,或是出于获取更体面的工作岗位和更优厚工资的考虑,或是出于其他个人考虑,这种离开原工作岗们而暂时失业的现象,理应由个人负责,国家没有必要给他们提供失业保险待遇,他们也没有获得这种待遇的权利。至于非自愿失业,因为这 类失业现象的发生责任不在失业者本人,而是由于与失业者本人无关的原因造成的。
非本人意愿失业包括:
1、终止劳动合同;
2、被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3、被用人单位开除、除名、辞退;
4、根据《劳动法》第三十二条第二项第三项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5、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
对于这种失业人员,国家应当为其提供失业保险待遇,失业者也有权利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3、已经进行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
失业人员失业后要想领到失业保险金,除需符合上述条件外,还应持有关材料到当地经办失业保险事务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失业登记。办理失业登记是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必须程序,目的是为了掌握失业人员的基本情况,确认其资格,失业登记是失业人员进入申领失业保险金程序的重要标志。
失业人员享受失业保险待遇,还须有求职要求。这是考虑到失业保险的一个重要功能是促进失业人员再就业。
第四十六条 失业人员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累计缴费满一年不足五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十二个月;累计缴费满五年不足十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十八个月;累计缴费十年以上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二十四个月。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与前次失业应当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 限合并计算,最长不超过二十四个月。需要特别说明的是,关于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最长期限的规定,不能理解为缴费时间达到上述要求的失业人员都能领取最长期限的失业保险金。
三个档次,法律只规定了上限。我省144号令第九条规定: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按照规定累计缴费时间不满1年的,不领取失业保险金;满1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为4个月,以后每增加1年增加2个月的失业保险金,但最长不得超过24个月。
(一)关于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
《社会保险法》规定领取期限由失业人员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的累计缴费确定。主要基于以下考虑:一是将履行缴费义务和享受待遇权利紧密结合,强化职工缴费意识。缴的越长,领取期限越长。二是将缴费时间累计相加作为确定享受期限的标准,有利于保护失业人员的合法权益。特别是对那些失业前多次转换工作且参加了失业保险的人员来说,更加体现了这一精神。也有利于促进劳动力合理流动,促进参加失业保险。
(二)关于累计缴费年限和领取期限的计算
1、确定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的依据是失业人员失业前累计缴费年限,而不是失业前的连续缴费时间。承认间断累计,缴费时间累加。
2、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待遇后重新就业的,再次失业时,其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所依据的缴费年限的计算:一是重新就业 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二是对前次失业应当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所对应的权益予以保留,可以根据再次失业时的累计缴费年限计算出来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
第四十七条 失业保险金的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不得低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失业保险金是指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依法支付给符合条件的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费用,是对失业人员在失业期间失去工资收入的一种临时补偿,目的是为了保障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本法只规定了失业保险金的最低限,即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其最高限,仍应执行《失业保险条例》的规定。《失业保险条例》第十八条规定:失业保险金的标准,按照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高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水平,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将失业保险金的发放标准与最低工资标准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挂钩,主要有两点考虑:一是失业人员基本保障水平适度即可;二是及时调整,享受社会进步和经济发展成果。
第四十八条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失业人员应当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支付,个人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失业保险条例》规定,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 患病就医的,可以按照规定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领取医疗补助金。医疗补助金的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实践中各地有采取定额补助的办法,也有采取按照住院治疗费用的一定比例发放医疗补助金的办法。
失业人员以何种方式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和费率的确定、失业保险制度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衔接,以及失业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后的待遇与《失业保险条例》规定的医疗补助金待遇的衔接等,需要具体实施办法进一步明确。
第四十九条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参照当地对在职职工死亡的规定,向其遗属发给一次性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所需资金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支付。
个人死亡同时符合领取基本养老保险丧葬补助金、工伤保险丧葬补助金和失业保险丧葬补助金条件的,其遗属只能选择领取其中的一项。
此条主要考虑减轻失业人员遗属的经济负担。
《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规定,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其家属可持失业人员死亡证明领取人身份证明、与失业人员的关系证明,按规定向经办机构领取一次性丧葬补助金和其供养配偶、直系亲属的抚恤金。失业人员当月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可由其家属一并领取。
第五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及时为失业人员出具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并将失业人员的名单自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 系之日起十五日内告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失业人员应当持本单位为其出具的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及时到指定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失业登记。
失业人员凭失业登记证明和个人身份证明,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手续。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自办理失业登记之日起计算。
第一,用人单位及时为失业人员出具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并将失业人员的名单自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十五日内告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第二,失业人员应当持本单位为其出具的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及时到指定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失业登记。
第三,失业人员到指定的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领取失业保险金手续。
第四,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对申领条件进行审核(证明材料是否真实可靠,参保缴费情况、失业登记情况等)。
第五,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应由本人按月到经办机构领取,同时应向经办机构如实说明求职和接受职业指导、职业培训的情况。
第五十一条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并同时停止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一)重新就业的;
(二)应征服兵役的;
(三)移居境外的;
(四)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五)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当地人民政府指定部门或者机构介绍的适当工作或者提供的培训的。
以上是停止失业保险待遇的五种法定情形。删除了《失业保险条例》规定的“被判刑收监执行或者被劳动教养的”和“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两种情形。
第五十二条 职工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其失业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跨统筹地区就业:跨地区前职工已经失业并享受相关待遇;跨地区前已经失业但未享受待遇;跨地区前没有失业,到外地就业,不存在申领失业保险金情况。
失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的两种情形:
1、失业人员失业保险关系的转迁;
2、在职职工失业保险关系的转迁。
《失业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成建制跨统筹地区转移,失业人员跨统筹地区流动的,失业保险关系随之转迁。《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失业人员失业保险关系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转迁的,失业保险费用应随失业保险关系相应划转。需划转的失业保险费用包括失业保险金、医疗补助金和职业培训、职业介绍补贴。其中,医疗补助金和职业培训、职业介绍补贴按失业人员应享受的失业保险金总额的一半计算。第二十三条规定,失业人员失业保险关系在省、自治区范围内跨统筹地区转迁,失业保险费用的处理由省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第二十四条规定,失业人员跨统筹地区转移的,凭失业保险关系迁出地经办机构出具的证明材料到迁入地经办机构领取失业保险金。
第四篇:失业保险
论失业保险
数学与统计学院 统计专业 何萍萍(21105021012)
指导老师:(秦晶)
摘要:失业问题是当今世界许多国家所面临的共同难题,它关系到社会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秩序的稳定。随着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中国失业保险制度在很大程度上已经跟不上经济发展的脚步,显现出许多不尽完善的地方。具体表现在失业保险的覆盖范围、基金的筹集、领取标准、促进就业的效果等方面,期待尽快立法完善中国的失业保险制度。关键词: 失业保险;问题;完善
1引言
社会保障体系包括社会保险、社会救济、社会福利、社会优抚安置和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等方面,其中社会保险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五个项目。
1.1失业保险的含义
失业保险是指国家通过立法强制实行的,由社会集中建立基金,对因失业而暂时中断生活来源的劳动者提供物质帮助进而保障失业人员失业期间的基本生活,促进其再就业的制度。它是社会保障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社会保险的主要项目之一。建立健全完善的失业保险制度不仅是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而且对维护社会稳定,共建和谐社会,保持经济持续发展,起着重要作用。2我国失业养老保险体制
2.1失业保险存在的问题
2.1.1覆盖范围窄,多数失业者享受不到失业保险金待遇。
自《失业保险条例》实施后,失业保险的覆盖范围比过去大,但与我国劳动力资源丰富和就业岗位有限的实际情况比较而言,还是显得比较窄。我国广大农村还存在大量剩余劳动力,虽然现行的失业保险条例已把农民合同工纳入社会保险体系中,规定对工龄满1年以上、雇用单位已为其缴纳失业保险费的农民合同工,可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对其支付一次性生活补助。但是,这不能覆盖大量进城从事短时间打工的农民和每年从大中专院校毕业走向社会,短期内难以就业的毕业生,他们的失业保险问题也是一个亟待深入研究的新课题。
2.1.2失业保险金来源渠道狭窄
失业保险金主要来源于征收的失业保险费,而各地的失业保险金以县(市)统筹,在当地使用。可见,失业保险金来源渠道单一,统筹层次低,防范和分散失业风险的能力不高、调剂能力差。
2.1.3失业保险仅限于生活救助
《失业保险条例》建立失业保险制度的根本目的是保障失业人员失业期间的基本生活,促进其再就业。但是实际上,我国失业保险仅围绕失业人员最低生活保障展开,在如何促进失业人员再就业方面没有过多的涉及。面对越来越多的失业人员,没有相应的就业激励机制和再就业培训措施,单靠给予生活救助是不够的,最终会导致保险基金不足,无法保障众多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
2.2解决失业保险保障体系存在问题的思考与对策
2.2.1扩大失业保险覆盖面。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以及从业人员结构和层次的不断发生变化,相对于正规就业人员,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失业保险具有自身的特殊性,应针对具体特点,合理确定标准和操作办法,要有利于劳动力的合理流动,确保灵活就业人员能够顺利参保失业保险。这样有利于保持社会安定。拓宽失业保险的覆盖面,将这些人员尽快纳入失业保险的征缴范围,增加失业保险基金的存量的同时,使这部分人的失业保险得以保障。
2.2.2加大失业保险费的征收力度,强化征收环节的管理工作。
建立失业保险制度的根本目的是保障广大失业、未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需求,而让每一位失业人员都享受到失业保障的前提是基金的征收。目前,失业保险费的征收手段缺乏刚性,征收环节的管理还不到位,因此,继续做好征收失业保险的扩面工作,加大征收力度,准确核实缴费基数,提高基金征缴率,是保证失业基金能够正常运转的基础。这里着重要做好以下的工作:
1、加强税务部门征收工作的管理,杜绝税务部门征收工作中的随意性现象;地税部门要严格按照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编制的、切实可行的计划组织征收工作,并坚持做到征收“三金”的基数一致,避免人情收费情况的发生;同时,税务部门还应加强内部征收工作的管理和监督,建立目标责任制,违规责任追究制及适当的激励制度,尽可能做到应收尽收。
2、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对参保部位申报的缴费基数实行多方位、全面严格的审核,掌握参保单位的工资发放情况,在参保单位申报缴费时要求其申报材料中附有工资发放明细表等相关资料,在必要时可请求税务部门协助,获取养老保险工资基数及个人所得税缴纳基数等作为参照,并有针对性地对明显隐瞒缴费基数的单位进行稽查。
3、对失业保险费征收适时改费为税,增加征收工作的刚性,并对故意少缴、漏缴、不缴的单位给予相应处罚。
2.2.3加强失业保险的宣传、立法工作,提高单位参保缴费的积极性
失业保障工作是一项系统复杂的社会工程,要做好这项工作,一要加强宣传。在当前经济转轨,改革深化时期,任何单位的职工都有下岗、失业并重新就业的可能,因此只有宣传工作到位,做到多与参保单位沟通,交流思想,消除参保单位和个人认识上误区,让其更全面地了解失业保障体系,了解缴纳失业保障费是单位、个人应尽的责任和义务,了解参加失业保险的重要意义和作用,使这一政
策深入人心、家喻户晓,才能提高他们的缴费意识。二要加强失业保险的立法工作。当前失业中存在的许多问题都因为失业保险没有进行立法,因此要尽快解决现行政策、文件规定的不足之处,在条文中增加建立失业保险金个人账户,增强缴纳失业保险费的关联性,体现公平与效率、权利与义务对等的原则,让缴纳的失业保险费与个人利益直接挂构等内容,才能化解失业保险工作中的重重困难,才能提高参保单位缴费的积极性。
2.2.4提高失业保险的统筹层次,增强失业保险基金的调剂能力
失业保险是国家制定的防范失业风险的一项政策,要发挥它的作用关健是提高基金的支付能力,而要提高基金的支付能力必须提高失业保险的统筹层次。当前,要尽快补提补缴省级调剂金,逐步实现省级统筹,而后再由省级统筹上升到全国性的统筹。这样才能增强抵御风险的能力,才能增强失业保险基金的调剂能力,才能充分发挥基金的社会保障功能。
2.2.5健全失业保险监督机制,规范失业保险发放、管理工作
首先,建立保险基金的预算制度,通过预算的编制、审批、执行、监督等工作,增强基金收支的计划性,增加基金管理的约束力,这利于对基金进行全过程的管理和监督,利于基金的保值增值,也利于划清征收部门、管理部门的责任。其次,建立失业保险基金预警制度,对其收、支、余额进行动态管理,适时监控,建立失业保险基金的警戒线和应急机制,当基金余额达到警戒线时,及时补充,使之恢复正常的保障能力。三要规范失业保险金的发放、管理工作。对每一位领取失业金的人员建立档案,进行跟踪监督,当发现失业者在领取失业金期间重新就业时,立即停止发放,以尽量减少失业金的流失。四是加强企事业单位招工、用工工作的管理,确保招聘工作按程序、合法进行。最后是加强对失业基金运行的审计监督。
2.2.6将失业保险与促进再就业工作联系起来,营造失业人员再就业的宽松环境推动失业人员重新就业本身就是失业保险工作的一个有机部分,失业保险除了对失业人员进行救济外,另一项重要工作就是促进失业人员的再就业。提高失业人员的再就业能力是解决失业问题的根本。因此,要将失业保险与促进再就业工作密切联系起来,加强对失业人员的职业培训,做到失业培训工作经常化、有针对性,着力于全面提高失业人员的素质。另外,要营造失业人员再就业的宽松环境,做到一要适当降低创业的门槛,减少失业人员创办企业的资金限额和各种限制条件;二要为创业者提供适当的资金支持,包括实施放宽贷款条件、降低贷款利息等举措;三要对失业人员创办企业提供一定的税费减免,降低创业的负担;四要鼓励创办一些劳动密集型企业,以缓解就业的压力。公务员之家
2.2.7尽快出台与失业保险条例相配套的一系列的法律法规。
完善失业保险的法律法规体系,使失业保险制度的建设有法可依,为失业保险条例的有效实施提供一个良好的法律环境。
2.2.8建立科学、完整的失业保险统计指标体系。
没有相关信息地收集,就没有科学地分析与预测。建立以失业人数、失业结构、失业再就业比例与结构、失业保险基金收支数量与结构、失业保险金的增值与保值比例等指标为主的统计指标体系,有利于失业保险基金现状的真实反映。3结束语
完善的失业保险制度,牵动着整个社会发展、社会稳定的大局,它不仅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是完善社会保障体系的需要,同时也是维护社会稳定,共建和谐社会的需要。我国应根据实际情况,借鉴其他国家经验,不断完善我国失业保险制度,充分发挥失业保险制度在促进就业中的作用。
参考文献:
[1]吕学静.现代社会保障概论[M].首都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2005:25-30.[2]熊敏鹏等.社会保障学[M].机械工业出版社.2004:32-57.[3]傅安平等.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实务大全》[M].企业管理出版社.1995:10-37.[4]孙积禄.保险法论[M].中国法治出版社.1997:44-50.[5]张旭初.保险新论[M].中国金融出版社.1980:80-97.[6]孙祁祥等.保险学[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3:314-317.
第五篇:失业保险(范文模版)
失业保险
1、失业的概念?失业率的概念?
答:失业是一种社会经济现象,它是指在国家规定的劳动年龄内,劳动者具有工作能力、可以工作且在寻找工作的情况下,不能得到适宜职业而失去收入的状况。
失业率是评价一个国家或地区就业和失业状况的主要指标。目前,国际上通用的失业率概念,是指失业人数同从业人数与失业人数之和的比。(p2)
2、失业的分类?什么是结构性失业?
答:国际上一般将失业分为以下三大类:(1)摩擦性失业;(2)结构性失业;(3)、周期性失业。
结构性失业是由经济变化引起特定市场和区域中的特定类型劳动力的需求相对低于其供给,在性质上是长期的。(p3)
3、我国形成失业的主要原因?
答:从我国实际情况分析看,造成失业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1)、经济结构调整过程中产生的失业问题;(2)、科技进步和劳动生产率的提高对就业问题的影响;(3)、劳动力素质与就业需求的矛盾;(4)、社会保障制度和市场导向就业机制有待进一步完善。(p4)
4、目前我国的就业方针是什么?
答:我国目前的就业方针是“劳动者自主就业、市场调节就业、政府促进就业”,明确了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市场机制在就业发展中具有基础性作用,主要通过市场调节劳动力供求,引导劳动者自主就业。(。p5)
5、各国失业保险制度通常具有的基本特征是什么? 答:各国失业保险制度都有不同的特点,但通常具有七个方面共同的基本特征:(1)普遍性。它是为保障工资收入的劳动者失业后的基本生活而建立的,其覆盖范围应十分广泛;(2)强制性。制度范围内的用人单位及其劳动者必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参加失业保险,并履行缴费义力;(3)互济性。收缴的失业保险费在统筹地区内统一安排使用,不记入个人帐户,不需要偿还;(4)社会化。基金来源要多渠道,由用人单位、劳动者和国家分担;(5)水平适度。失业保险待遇必须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并保障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同时尽可能减轻用人单位和政府的负担;(6)适度积累,在采取现收现付办法的同时,保留一定数量的基金以备应急之用;(7)专款专用。基金只能用于法律法规规定的与失业保险有关的支出项目,不得用于平衡财政支和其他不相关支出。(p7)
6、失业保险制度构成的要素?
答:(1)制度的覆盖范围;(2)失业保险基金的筹集;(3)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条件;(4)失业保险金的给付水平;(5)失业保险金的给付地间;(6)失业保险基金的管理;(7)失业保险的组织管理。(p9)
7、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条件?
答: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条件,一般来说,主要包括非自愿失业、进行失业登记、有求职要求,且在一定时间内履行了参保缴费义务等。(p9)★
8、建立失业保险制度的基本原则?
答:从我国实际情况看,建立和完善失业保险制度坚持了以下基本原则:一是覆盖广、低水平的原则。二是休现保障基本生活和促进就业双重功能的原则。三是用人单位、职工和国家共同负担费用的原则。(p12)★
9、《失业保险条例》颁布施行的重大意义是什么? 答:第一,有利于推动经济体制改革特别是国有企业改革。第二,有利于加快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社会保障体系和就业机制。第三,有利于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p15)
10、现行的《失业保险法》何时审议通过?何时正式实施的?
答:2010年10月28日由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会议审议通过。于2011年7月1日起实施。(p16)
11、三项基本生活保障制度是什么?
答: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失业保险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形成了相互衔接、相互补充的三条基本生活保障线,成为具有中国特色的阶段性的社会保障制度。(p19)
12、与其他社会保险基金相比,失业保险基金的特殊之处是什么?
答:与其他社会保险基金相比,失业保险基金也有特殊之处。(1)、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实行部分积累,而失业保险基金则是现收现付;(2)、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都建立了个人账户,而失业保险基金则是统筹使用,更强调风险分担和基金的互济性;(3)、在基金支出方面,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除了要满足眼前的资金需要,还要应付远期的支付压力,而失业保险基金面临的主要是现时支付需要。(p26)
13、失业保险基金的筹集模式?
答:失业保险基金的筹集模式包括三方面的内容,即资金的分担办法、运行方式和征缴体制。资金的分担办法,即失业保险基金由谁负担的问题,取决于人们对失业风险的认识。按照是否形成基金积累,失业保险基金的运行方式可分为现收现付制、基金积累制以及两者结合的部分积累制三种类型。基金的征缴体制包括基金的征收形式、征收机构、征收程序等内容。筹集模式的三方面
内容是紧密相关的,资金的分担办法、运行方式和征缴体制之间是相互影响、相互制约的。(p27)
14、失业保险基金的筹集原则?
答:失业保险基金筹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是以支定收的原则;二是适度原则。三是公平性原则。四是经济性原则。(p29)
15、失业保险基金的构成?
答:我国失业保险基金包括以下收入项目:(1)、失业保险收入,即参保单位和个人按规定的基数和比例缴纳的失业保险费。这是基金的主要来源。(2)利息收入,是失业保险基金存入银行或购买国债获得的利息。(3)财政补贴收入,是失业保险基金不敷使用时,财政按规定给予的补贴。(4)基金往来收入,因不同的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之间存在基金往来关系而发生的收入。(5)其它收入,指除上述项目之外的其他收入,如滞纳金收入等。(p29)
16、失业保险费的缴费基数和费率?及其征收机构? 答: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参保单位以本单位工资总额作为缴费基数,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参保单位的职工以本人工资为缴费基数,参保单位和个人分别按其缴费基数的2%和1%缴纳失业保险费。
失业保险的征收机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可以由税务机关征收,也可以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设立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征收。(p30)
17、失业保险基金设立的三条“后备防线”是什么? 答:为应对可能发生的支付困难,我国的失业保险制度设计了三条“后备防线”,这就是建立失业保险调剂金、财政给予补贴和调整失业保险费率。(p31)
18、基本生活保障支出包含哪些内容?
答:基本生活保障支出直接用于保障失业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的基本生活,包括失业保险金支出、医疗补助金支出、丧葬抚恤补助支出、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支出以及农民合同制工人一次性生活补助支出等。(p33)
19、失业保险调剂金确定其规模和筹集比例的原则? 答:失业保险调剂金应按照“以支定收,略有结余”的原则确定其规模和筹集比例。应当综合考虑各统筹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失业保险基金收入状况以及基金支付压力等因素,对部分统筹地区不同时期的基金缺口进行合理的测算,并以此为依据核定失业保险调剂金的规模。失业保险调剂金的规模确定后,再以各统筹地区依法应当筹集的失业保险费为基数,计算出调剂金的筹集比例。(p36)
20、失业保险基金决算管理的方式和内容? 答:我国失业保险基金决算采取编报财务报告的方式编制,主要包括资产负债表、基金收支表及有关附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等内容。(p40)
21、失业保险基金财务报表管理的内容?
答:失业保险基金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基金收支表及其附表,以及财务情况说明书。失业保险基金报表应按月份、季度和编报,分别反映报告期内失业保险基金的资产负债状况和基金收支情况。(p42)
22、失业保险待遇通常具备的功能?
答:失业保险待遇常具有三个方面的功能。一是保障基本生活功能,即通过向失业人员提供相应的失业保险待遇保障其基本生活,避免他们失业后因收入中断而无法维持生计。二是抑制失业、促进再就业的功能,即通过失业保险提供生活补助或岗位补贴,组织开展职业介绍、职业培训等措施,在解决失业人员生活来源的同时,帮助和促进其实现再就业。三是经济功能,即通过为失业人员提供失业保险待遇,使其不因失业而失去收入,以维持他们的消费预期,保证社会的有效需求,促进经济稳定发展。(p47)
23、失业保险待遇包含的内容?
答:在我国,失业保险待遇包括以下项目:(1)失业保险金;(2)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医疗补助金;(3)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失业人员的丧葬补助金和其供养的配偶、直系亲属的抚恤金;(4)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接受职业培训、职业介绍的补贴。(p47)
24、失业保险待遇确定标准的原则?我国目前的失业保险金的标准是什么?
答:确定待遇给付标准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一是需求原则。即失业保险待遇的给付标准要尽量满足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需要,避免其因失业而陷于贫困。二是激励原则。即失业保险待遇的给付标准要保持在一个合同的限度之内,不要因为领取失业保险金抑制失业者的就业愿望,而是要帮助和促使其积极主动地寻找工作岗位,尽快实现再就业。三是公平原则。即失业保险待遇的给付标准应与失业人员失业前的工作年限、缴费年限和原工资收入相联系,使其符合权利与义务相联系的原则。(p48)
25、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个人医疗如何缴费?
答: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参加职工医保的缴费率原则上按照统筹地区的缴费率确定。缴费基数可参照统筹地区上职工平均工资的一定比例确定,最低比例不低于
60%。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参加职工医保当月起按规定享受相应的住院和门诊医疗保险待遇,享受待遇期限与领取失业保险期限相一致,不再享受原由失业保险基金支付的医疗补助待遇。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参加职工医保的缴费年限与其失业前参加职工医保的缴费年限累计计算。(p53)
26、我国失业保险待遇的给付期限?
答: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根据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和其本人累计缴费时间长短的不同,划分为3个档次:(1)累计缴费时间满1年不足5年的,最长能够领取12个月的失业保险金;(2)累计缴费时间满5年不足10年的,最长能够领取18个月的失业保险金;(3)累计缴费时间10年以上的,最长能够领取24个月的失业保险金。(p57)
★
27、我国申领失业保险金的具体条件?
答:失业人员申领失业保险金,必须符合以下条件:(1)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2)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包括终止劳动合同的,被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被用人单位开除、除名和辞退的,根据《劳动法》第三十二条第二、第三项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以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3)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办理失业登记是失业人员申领失业保险金的必经程序。在认定失业人员是否有求职要求时,应以其是否在职业介绍机构登记求职,并参加求职活动为标志。失业人员必须同时具备上述条件,才能申请领取失业保险金。(p59)
28、终止给付失业保险待遇的目的?
答:第一,维护失业保险制度的公正性。第二,维护失业人员的合法权益。第三,正确使用失业保险基金。(p2)★
29、停止给付失业保险待遇的情形?案例 答: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并同时停止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1)重新就业的;(2)应征服兵役的;(3)移居境外的;(4)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国;(5)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当地人民政府指定部门或者机构介绍的适当工作或者提供的培训的。(p62)30、失业保险管理包含的内容?
答:一般意认上的失业保险管理主要包括三块内容:(1)失业保险行政管理。包括失业保险法规政策的起草制定、失业保险基金的征缴、失业人员申领失业保险待遇的资格审核、失业保险待遇发放,以及相关的数据管理等。(2)失业保险基金运行管理。我国失业保险基金必须存入国有商业银行,部分结余基金可以按规定购买国债,而不允许将失业保险基金投入资本市场进行运营。(3)失业保险监督管理。包括失业保险基金收支情况的监督、失业保险工作法规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以及对各级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进行的内部和外部的监督等。(p65)
31、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在管理失业保险工作中的主要职责?
答:一是贯彻实施失业保险法律、法规。二是指导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工作。三是对失业保险费征收和失业保险待遇支付进行监督检查。(p67)★
32、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的主要职责?
答:(1)负责失业人员的登记、调查、统计;(2)负责失业保险基金管理;(3)核定失业保险待遇,为失业人员开具到指定银行领取失业保险金和其他补助金的单证;4)拨付失业人员职业培训、职业介绍补贴费用;(5)为失业人员提供免费咨询服务;6)国家规定由其履行的其他职责。(p69)
33、失业保险金审核及发放的时间规定?
答:失业人员应在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之日起60日内,到受理其单位失业保险业务的经办机构申领失业保险金。经办机构自受理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申请之日起10日内,对申领者的资格进行审核认定,并将结果告知本人。经审核合格,失业人员即可领取失业保险金。失业保险金按月发放,由经办机构开具单证,失业人员凭单证到指定银行领取。(p73)
34、失业保险统计的含义?
答:失业保险统计具有三层含义:(1)失业保险统计工作。是指收集、整理、分析失业保险统计资料的实践活动。(2)失业保险统计资料。是指失业保险统计实践活动的成果,是反映失业保险现象的规模、构成、发展水平和各种比例关系的数字资料。(3)失业保险统计理论。是系统地阐明失业保险统计的理论和方法的科学,它是部门经济统计学的一个分支。(p78)
35、失业保险统计的特点?
答:(1)数量性。“数”是失业保险统计的语言,失业保险统计就是用大量的“数”来反映和研究失业保险客观现象各方面的数量特征。(2)总体性。失业保险统计的对象是失业保险客观事物总体的数量方面,它由具有某种相同性质的全体事物组成。(3)具体性。失业保险统计认识对象是具体事物在一定时间、地点、条件下的数量方面,而不是抽象的量。(4)变异性。失业保险统计的认识对象是在数量上有差别、变化的事物的总体。(p79)
36、失业保险统计作用的信息功能是什么?
答:信息功能就是根据科学的统计设计,系统地收集、整理和提供大量的以数量描述为基本特征的失业保险信息。(p80)
37、标志和指标、统计指标的概念?
答:标志是说明总体单位特征的概念。指标是说明总体特征的概念,而且是表明统计认识对象的总体数理特征的概念。统计指标是指反映总体现象数量特征的概念和具体数值。(p81)
38、失业保险统计调查方案确定的步骤?
答:失业保险统计调查方案制定应采取以下5个步骤:确定调查目的,确定调查对象和调查单位,确定调查项目和制定调查表,确定调查的时间、地点和方法,制定调查的组织实施计划。(p84)
39、失业保险统计报表的内容?
答:统计报表的内容,一般包括报表目录、统计表式和填表说明。报表目录,是指应报送的报表名称、报送日期、编报单位、编报范转等有关填写、报送报表的说明一览表。报表的表式是统计报表的主体,表式的主要内容有表号、表名、分组标志、指标名称和指标数值等。填表说明包括报表的实施范围、指标解释、分类项目及其他有关规定。(p84)
40、结构相对指标的计算方法?
答:结构相对指标是反映失业保险某一现象占失业保险总体现象的比重或比率的指标。其计算公式为:结构相对指标=失业保险现象部分数值/失业保险现象全部数值。(p88)
41、失业保险基金收入统计的总额包括什么? 答:失业保险基金收入总额,是指报告期筹集的失业保险基金的总额,包括失业保险费收入、利息收入、财政补贴收入及其他收入。(p97)
42、失业保险统计分析的主要内容及主要任务? 答:失业保险统计分析的主要内容:在编写失业保险统计分析报告时,首先要明确分析的目的,拟订分析提纲;其次要对收集到的资料进行分析整理;再次是运用各种分析方法和综合指标进行系统、深入的分析研究;最后是做出结论,提出工作建议。
失业保险统计分析的主要任务是检查国家失业保险法律、法规、方针、政策的贯彻情况;检查和监督失业保险扩面和征缴计划的完成情况,并找出完成或未完成的原因;分析失业保险基金支出构成是否合理;分析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增长速度及其与再就业服务中心内国有企业下岗职工人数之比例关系;发现先进典型和后进典型,推广先进经验,克服薄弱环节等。(p101)
43、失业保险制度实施的成效?
答:(1)推动了劳动制度改革和企业改革的顺利实施;(2)较好地保障了失业人员基本生活:(3)促进了失业人员再就业;(4)维护了社会稳定。(p111)
44、失业调控与其他工作的关系?
答:一是失业调控与宏观经济及社会政策的关系。失业调控是辅助国家通过宏观经济及社会政策,缓解失业压力的重要措施之一。二是失业调控与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失业调控工作的出发点及落脚点,都必须紧紧围绕这个中心展开。做好失业调控工作,有助于维护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创造更加有利的社会环境。只有在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之下,失业调控工作才能发挥其效用。三是失业调控与促进就业的关系。促进就业政策的核心,是千方百计扩大就业需求,增加就业机会。而失业调控政策的核心,是通过采取各种有效的措施,达到在增加就业的同时,努力减少失业的目的。四是失业调控与失业保险的关系。失业保险具有保障失业人员基本生活和促进就业的双重功能。失业保险是失业调控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提负着相同的责任。做好失业保险工作,充分发挥失业保险的作用,对做好失业调控工作,实现失业调控的目标任务,具有十分积极的意义。五是失业调控与用人单位自主权的关系。失业调控,是在充分尊重市场经济条件中用人单位用人自主权的前提下,通过法律的、经济的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对用人单位非规范行使用人自主权进行必要的干预,来达到减少失业的目的。这种调控,既是对用人单位用人自主权的一种保护,也是对用人单位行使用人自主权的一种监督。(p124)★
45、失业调控的基本目标?
答:(1)控制失业率上升是失业调控的核心目标;(2)失业人员数量不能超过经济活动人口的一定比例;(3)失业群体出现的时间和地区不能过于集中;(4)失业人员个人失业时间不能过长;(5)保证失业人员基本生活,将失业者组织到就业准备活动中去。(p126)★
46、失业调控的主要政策措施?
答:(1)从源头上调控就业转失业人员规模。一是稳妥推进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向失业保险并轨;二是切实做好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工作;三是规范企业裁员行为;四是做好关闭破产企业职工安置工作。(2)搞好帮扶,努力降低失业增加带来的负面影响。一是加强和改善就业服务;二是对就业特殊困难人员进行重点帮助;三是大力组织实施劳动者见习计划;四是倡导多种形式灵活就业;五是逐步完善社会保障体系,解除灵活就业人员的后顾之
忧。(3)充分发挥失业保险的作用,促进失业人员再就业。(p128)
47、我国失业调控的主要做法?
答:(1)将失业调控纳入政府的目标责任体系;(2)制定失业调控的工作方案;(3)从源头调控失业人员增长;
(4)充分发挥失业保险的作用。(p134)
48、我国失业预警制度的主要特征?
答:(1)科学性。科学性指在对一系列监测指标及政策变化等进行深入分析研究的基础上,通过计算、数学模型模拟等多种形式,对失业事实的严重程度及可能带来的影响进行评估,对照事先确定的预警级次,由相关专家共同会商得出的失业预警提示,应该具有一定的科学性。(2)权威性。进行失业预警的组织可以是政府机构,也可以是知名的科研机构,它们在对宏观经济社会政策及数据进行综合分析论证的基础上,就当前及今后一段时失业状况或变动趋势预先告警,并通过一定方式发布,应该具有相当的权威性。(3)预见性。相关机构和相关专家在对事先设定的宏观经济指标、监测数据等进行综合分析研究的基础上,对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一段时间可能出现的失业情况及其趋势判断,提出预警提示应该具有一定的预见性。(4)可变性。预警提示,是对当前和今后一段时间可能出现的情况进行描述,并提出应对的政策措施。由于对今后一定时期失业形势准确作出判断将受多种不确定因素影响,所以,预警提示是可变的,即某些客观情况的变化,将直接影响预警结果。(p141)
49、我国建立失业预警制度的目的及重要意义? 答:建立失业预警制度,对可能出现的较大规模的失业实施预防和调控提供决策依据,是法律赋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重要职责。主要目的是通过制度建设和对相关监测指标的跟踪分析,准确判断失业状况及变动趋势,及时采取应对措施,有效防止可能出现的较大规模的失业风险。具体来说:(1)有利于用人单位及政府及时、准确掌握就业、失业情况变化及其趋势;(2)有利于政府及用人单位及时采取措施防范失业增加可能带来的各种风险;(3)有利于增强政府应对影响就业失业突发性事件的能力,提高政府宏观调控水平。(p142)
50、建立失业预警制度的基本方法及主要步骤? 答:基本方法:(1)应有失业预警制度建设总体方案;
(2)应建立失业统计和调查体系;(3)应有系统、科学的工作方法;(4)应有专门的组织机构负责。主要步骤:(1)确定监测警源并进行量化;(2)确定失业警戒线;(3)三是提出失业预警模型或公式;(4)分析失业严重程度并及时进行发布。(p144)
51、国外最早实行失业保险制度的国家是哪年?哪里?
答:失业保险制度起源于20世纪初的欧洲。法国于1905年建立失业保险,是世界上最早推行失业保险制度的国家。(p151)
52、《促进就业和失业保护公约》对失业保险制度的组织和管理做了如何规定?
答:《促进就业和失业保护公约》对失业保险制度的组织和管理作了如下规定:(1)保护范围。失业保险制度应为有能力工作、可以工作且确实在寻找工作的完全失业者提供保护,还应努力将保护范围扩大到因工作时间不充分而导致收入减少的半失业者。有条件的国家,应使参加失业保险的人数达到工薪收入劳动者的85%,其他国家不应低于50%。(2)资金来源。可以采取缴费基金制,也可以采取非缴费基金制,或者是两种办法结合。
(3)失业津贴标准。失业津贴一般不低于投保人以前收入的50%或最低工资的50%。(4)等待期和津贴支付期限.等待期一般为7天,最多不超过10天。支付期限随资格时间的长短而变化。(5)取消或削减失业津贴。在特定情况下,可以拒付、取消、停发或削减本应支付的失业津贴。(6)争议的处理。在失业津贴被拒付、取消、停发、削减,或对津贴数额有争议时,当事人应向管理失业津贴的机构或其他有关的机构提出上诉。(p153)
53、失业保险制度的封锁期包括哪些情况?
答:由于失业人员自身的过失造成失业的,在一定时间内,不能享受失业保待遇,这种做法称为“失业保险的封锁期”。这包括以下情况:(1)因违反劳动合同而被解雇;(2)没有充足的理由自已主动解除劳动关系;(3)为了达到被雇主解雇的目的,而明知故犯,导致解雇;
(4)拒绝接受职业介绍员介绍的合适的工作;(5)没有重要理由而中断劳动局为其安排的职业培训,或由于自身过失被培训机构除名。(p163)
54、意大利失业保险制度的适用范围?
答:适用范围:私营企业所有雇员,但不包括自由职业者、临时工、季节工,也不包括公务员。(p16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