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创新矛盾化解机制 促进矛盾化解
创新矛盾化解机制 促进矛盾化解
促进社会和谐,维护社会稳定是党的主要任务和目标。当前,我国正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随着经济体制深刻变革、社会结构深刻变动、利益格局深刻调整、思想观念深刻变化,人民内部矛盾凸显、刑事犯罪高发、对敌斗争复杂。为此,中央政法委将推进社会矛盾化解列入“三项重点” 工作之一, 本文就当前社会矛盾的现状和规律,如何探索化解社会矛盾新机制进行探究。
一、社会矛盾现状与成因
当前,我国正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随着改革开放不断深入。在这个经济社会发展的战略机遇期 ,既是一个“黄金发展期”,也是一个“矛盾凸显期”,社会矛盾进入了易发、多发、高发期,利益关系更加复杂,新问题、新情况层出不穷,涌现出较多的社会矛盾。其主要表现形式和特点有:
二、社会矛盾的表现形式
当前社会矛盾日益复杂化,新情况新问题不断出现,各种不稳定不确定因素明显增多。从基本特点看,表现为“五个交织”:即历史遗留问题与现实问题相互交织;经济利益诉求与政治权益诉求相互交织;合理要求与不合法方式相互交织;多数人的合理诉求与少数人的无理取闹相互交织;群众的自发行为与敌对势力恶意渗透操纵相互交织。社会矛盾的表现形式主要是经济利益产生的矛盾,因此成为我国社会矛盾的核心内容。当前的利益矛盾主要有以下类型:
一是因建设需要征占集体或个人财产而产生的利益矛盾。如征用土地补偿费偏低,补偿政策欠平衡,征用费分配和使用不公等造成的矛盾。二是因历史原因发生的身份、处境、待遇改变,并在现实生活中发生经济困难或心态不平而产生的利益矛盾。如下放人员、军转人员、农婚知青、民办教师等提出待遇要求造成的矛盾。三是因不同人群的经济待遇变化程度不同,互相对比而造成的利益矛盾。如机关、事业、企业单位调资的对比,在职和退休经济待遇之间的对比,社会特殊人群补助标准变化的对比以及社会各阶层收入对比而造成的矛盾。四是因个人或群体的权益遭遇外来因素侵害而产生的利益矛盾。如规划实施方案与居民的相邻权发生冲突,企业排污和道路噪音影响居住,产品侵权或劣质产品侵害,经营权期限随意变更或垄断经营等引发的矛盾。五是因生产经营或管理不善而产生的利益矛盾。如土地、山林、水面权属纠纷,债权债务、房屋宅基地、边界坟山纠纷,以及村级财务混乱、农村集体经济收益分配不平等造成的矛盾。六是因交通事故、建筑事故、医疗事故、人身伤亡事故等一些突发事件而引发的人身损害赔偿的利益矛盾。主要是涉及事故发生后的经济赔偿的标准尺度问题,由于法律规定和现实之间赔偿标的实际差距,以及事故认定的复杂性和处臵的可协商性等原因引发的利益矛盾。七是农村土地征用、移民搬迁、各种工程建设用地补偿过程中因补偿标准不合理、不一致、不到位;城镇拆迁过程中侵害居民利益等原因引发的利益矛盾。八是企业改制或破产中侵害职工合法权益, 职工的医疗保险及社会保险一时难以落实;复元转业军人就业安臵及有关待遇问题,;建设工程领域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 民营企业职工相关福利待遇问题产生的利益矛盾。九是非法集资、网络诈骗等新型案件引发的利益矛盾。这些案件涉及很多人的切身利益,极易在少数人的串联或煽动下发展成群体性事件。十是一些涉法涉诉、群体性上访事件等等。少数人的诉求未得到完全解决,便缠诉缠访。我国现阶段所面临的社会矛盾格外复杂,处理起来难度相当大。这些矛盾不断升级,群体性事件逐渐增多,加之一些地方政府处理内部矛盾时方法不当,造成矛盾上升激化。近年来,由于干群矛盾长期得不到解决,在一些地方发生了群体性事件。笔者列举三起因小纠纷而酿成群体性事件的案例:
三、社会矛盾增多的原因
社会矛盾增多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国际敌对势力的干扰和渗透,使社会矛盾加剧。长期以来,西方一些国际敌对势力出于意识形态偏见和自身利益的需要,加紧对我国实行西化、分化。他们长期操纵支持“藏独” “东突”等民族分裂势力,极力培植反党反社会的骨干力量,频繁插手利用我人民内部矛盾和社会热点问题,煽动群众对党和政府不满。尤其是近年来突尼斯、埃及、利比亚、叙利亚等国家政局动荡,境内外敌对分子和重点人员借机煽动仿效,企图制造事端。二是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和市场经济的推进,人们的思想观念有所改变。在计划经济时期,经济领域由于国家的直接调控,意识形态领域集中于搞阶级斗争,人们的收入差距不大,利益冲突不明显,物质矛盾被淡化或处于隐性状态。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推进,我国呈现出利益主体多元化、利益差距扩大化、利益关系复杂化的局面,而且随着市场经济意识的深入人心,人们的思想观念也发生了深刻变化,更加注重追求自己的实际利益。三是网络舆情的炒作,有些群众不明真相,跟着起哄闹事。随着现代通讯、信 息、网络的发达,给社会带来进步,也给人们带来很多便利。但有些不法分子利用网络舆情进行恶意炒作,颠倒是非,混淆视听,使事态扩大,矛盾升级。四是地方有些干部不作为或乱作为,引起群众不满,造成矛盾激化。乱作为表现为,搞官僚主义,任意侵犯群众利益,造成群众不满,影响党在群众中的声誉。不作为表现为,对群众利益漠不关心,发现问题不闻不问,任其发展,以致事态扩大,矛盾激化,一发不可收拾。前述几例,都是因小纠纷,酿成大事件。
四、社会矛盾表现的特点
社会矛盾的表现形式多种多样,笔者发现,主要有以下特点: 一是利益主体的群体性。由于多种所有制形式、多种分配方式并存和利益格局的调整,致使社会内部形成多元利益群体。他们深知团体力量的强大,往往采取结成群体的方式诉求利益,他们小则十几人,多则几百人,希望以人多势众迫使有关部门解决问题。从上访和闹事的情况看,群体的人数增多、规模扩大,互相串联企望形成声势的迹象时有出现。二是相关矛盾的连锁性。各种利益矛盾之间并不是孤立的,而是相互联系的。一对矛盾的发生可以引发另一对矛盾。有时一对矛盾的解决,甚至会引发其他一系列的矛盾。由于政策的不平衡,以及在实际操作中出现一些客观上的差异,带来连锁反应的情况时有发生。如复元转业军人就业安臵、企业破产改制等有关待遇问题。三是利益矛盾的复杂性。各种利益矛盾中,既有应该解决但因条件不具备而长期得不到解决的问题,也有因情况变化而出现的诸多新问题。既有客观、直接的利益矛盾,也有因工作滞后造成群众利益损失的矛盾。既有群众的要求合理,但按现行政策难以解决,也有群众不了解政策或期望过高造成的矛盾,甚至也有为要挟政府而移花接木、混水摸鱼的诈访等。四是表现形式的激烈性。以往上访的群众情绪比较温和,多为找有关部门讨个说法不同,现在上访群众的情绪往往表现为容易失控。不少上访人抱着“大闹大解决,小闹小解决,不闹不解决”的观念,采取群体围攻、拉横幅、喊口号、拦车、堵门等方式以期解决问题满足自己的诉求。动辄赴省或进京上访,有时甚至出现打骂国家工作人员、扬言跳楼、服毒自杀、爆炸等极端做法,呈现出对抗性加剧的态势。五是事件出现的偶然性。有些突发性事件偶然发生,真是令人防不胜防。如交通事故、建筑事故、医疗事故、人身斗殴伤亡事故等一些突发事件,稍有不慎,处臵不及时,被一些人幕后指使,就会酿成大的矛盾纠纷,甚至成为群体性事件。六是媒体炒作的影响性。每一事件出现后,迅速被有关媒体炒作,成为爆炸性新闻,加上网友 跟贴,转入互联网后大肆炒作,西方一些国家也大做文章,大肆指责我国人权制度、社会制度等等。严重影响我国的尊严和国际地位。
五、探索工作新思路
“任何社会都不可能没有矛盾,人类社会总是在矛盾发展中进步的,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过程是一个不断化解社会矛盾的持续过程。”也就是说,和谐社会并不是没有矛盾的社会,而是矛盾能得到妥善化解的社会。从性质上来说,当前我国出现的社会矛盾绝大多数是涉及利益关系的人民内部矛盾,既然是人民内部矛盾,就要用民主的方式,针对矛盾的不同特点和规律,运用不同的方法和措施加以化解。就目前而言,政法部门仍然是化解社会矛盾的主要是职能部门,但政法部门处理社会矛盾都是事后处理,有其局限性,而且随着社会矛盾的增多,单靠政法部门几家之力已难以应对。因此,针对当前社会矛盾多发、易发的态势,应建立以下几种社会矛盾预防和化解机制:
(一)尊重民意,畅通民意诉求表达机制。建立和完善畅通的民意诉求表达机制,有利于保障公民的建议权和申诉权,加强党和政府与人民群众的联系,及时了解社情民意,迅速化解社会矛盾。完善的民意诉求表达机制应包括以下内容:一是在决策前听取民意。政府和有关部门在出台有关政策时,应广泛听取社会各界的意见,减少和防止政策决策的随意性,让政策和决策更加科学合理,从源头上防止侵害群众利益的现象发生。二是拓宽民意表达渠道。为人民群众提供畅通便利的诉求表达途径。推进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从源头上减少群体性事件的发生,多出台一些让更多民众受益的社会保障等民生政策。三是落实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机制。按照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制度,对重大政策出台、重大改革实施和重大建设项目,应先期调研,进行风险评估,制定针对性预案,特别对影响民生、危害生态的项目更应慎重考虑,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矛盾纠纷的发生。
(二)掌握动态,健全矛盾纠纷信息快报机制。各级政法委、综治办对辖区内敏感的热点纠纷及时收集信息,第一时间上报,提出处理意见。同时,在敏感时期实行“零报告”制度,掌握情报信息,把握工作主动权。按照警示在前、关口前移、防范在先的原则,不断完善矛盾纠纷预防信息体系,发挥好镇(街道)综治工作中心和村企业综治工作站(室)作用,充分发挥镇(街道)驻村干部、派出所民警,村居、社区各类调解组织、调解员及信息员扎根基层、熟悉情况的优势,健全和落实矛盾纠纷信息定期报送制度,对典型性、突发性、影响大的重大民间矛盾纠纷随时报告,确保矛盾纠纷发现得早、控制得 住,处理得了。
(三)及时调研,落实社会稳定预警机制。各级政法委、综治办要按照规定,及时准确、全面有效地收集矛盾纠纷信息,加强综合分析研判,定期分析预测辖区稳定形势,重大不稳定情况随时上报,提高防范和处臵突发事件和群体性事件的预见性和超前性,将矛盾纠纷隐患消除在萌芽状态。
(四)快速反应,建立重大矛盾纠纷应急机制。为了应对重大矛盾纠纷引起的突发性群体性事件,要成立以各级政法委员会牵头,由政法各部门和相关部门组成的处理重大矛盾纠纷应急领导小组,指导各类调解组织综合运用法律、政策、经济、行政等手段和调解、教育、协商等方法,积极稳妥地化解矛盾纠纷,力争将矛盾纠纷解决在基层、内部和萌芽状态。对于重大群体性矛盾纠纷,及时准确决策,及时掌握信息,审时度势,准确定性事件,确定处理的基本原则和调控手段,及时控制局势。同时善于充当协调者,善于做出有理有节的妥协,对现场群众和有关媒体进行公开,适时反馈,特别是牵涉到群众直接、现实的利益问题,要以不拖延、不推诿、不搪塞的态度给予落到实处的答复,引导群众合法有序地表达意愿和诉求。
(五)防患未然,健全矛盾纠纷排查机制。各地应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建立超前的矛盾纠纷排查调处机制。要主动出击,深入基层,与群众面对面的交心谈心,了解群众的疾苦,收集社情民意,准确掌握影响基层稳定的各种问题、动态、信息和苗头。尤其是对可能影响本地区社会稳定的重大矛盾和突出问题,更要做到早发现、早掌握。对排查出来的矛盾纠纷,应针对其不同性质和特点,认真研究解决的办法,妥善加以解决,把重大矛盾隐患化解在基层和萌芽状态。坚持定期排查与集中排查、普遍排查与重点排查相结合,实行县级每月排查一次,村居每周、乡镇每半月一次大排查制度。重大节假日、敏感时期和纠纷多发季节,组织开展矛盾纠纷集中排查活动。对重点单位、重点部位以及重点人、重点事、重点越级上访和重复上访对象,进行重点排查,逐一建立台帐,逐一解决。做到矛盾纠纷早发现、早预防、早处臵,变被动调处为主动调处。
(六)形成合力,落实矛盾纠纷调解联动机制。许多矛盾成因比较复杂,涉及面广,一旦发生,仅靠个别部门的力量往往难以解决。特别是已上升为群体性事件的社会矛盾,要充分发挥“三调联动”作用,必须由事发地的县一级党委政府负责统一指挥处臵,党委政府主 要领导为第一责任人,上级主管部门协助并参与处臵。有关部门主要领导应亲临现场,靠前指挥。各有关部门、单位按照统一指挥调度,既要各司其职,分工负责,又要加强配合,形成合力。
(七)注重实效,完善矛盾调处工作考核机制。各级党委、政府要加大对矛盾调处工作的考核力度,提高其在综合考核和综治维稳考核中的比例;各乡镇(街道)、各有关单位每年也应对本辖区矛盾纠纷排查调处的情况进行检查考核,严格落实奖惩措施。对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奖励;对因排查调处不力使矛盾激化造成严重社会影响和后果的,实行一票否决,并追究有关人员的相应责任。
(八)强基固本,落实调解组织及经费保障机制。大多数矛盾纠纷源于基层,疏导化解的成效也体现在基层。要牢固树立强基固本理念,形成“心往基层想、人往基层走、劲往基层使、保障往基层倾”的工作导向,做到力量、责任、措施、经费“重心下移”和优先落实。要按照“五有”(有固定的办公场所、有必要的办公设施、有精干的调解队伍、有健全的规章制度、有规范的工作台账)的要求,大力推进标准化建设,切实壮大基层调解队伍,着力提高人民调解员的业务水平和调解技能,确保矛盾纠纷在基层有机构管、有专人办。要在矛盾纠纷相对集中的劳动争议、医疗纠纷、食品安全、环境保护等领域,建立健全专业性调解仲裁组织,形成依靠基层党政组织、行业管理组织、群众自治组织共同化解矛盾纠纷的工作格局。为了及时有效地化解矛盾纠纷,各级财政要切实落实调解组织经费保障,每年在制订财政预算方案时就应将此项经费列入预算,以确保此项工作得以正常运转,这样,从根本上确保此项工作在人力、财力等方面的落实。总之,只要我们动员全社会各方力量,努力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社会矛盾,抓早抓小抓苗头,及时化解矛盾纠纷,才能从根本上促进社会和谐,确保社会大局稳定。
第二篇:矛盾化解机制
红星街道社会矛盾化解长效机制
一、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机制。
凡是涉及群众利益的重大决策事项纳入“三级”管理体系。对群众满意、条件成熟且稳定风险低的决策项目,列入“绿色”等级管理,加快推进;
对政策有异议,有一定稳定风险的决策项目,列入“黄色”等级管理,待条件成熟后再行启动;
对政策分歧较大,矛盾隐患集中,稳定风险大的项目,列入“红色”等级管理,暂缓推出,避免因决策不当引发矛盾纠纷和群体性事件。
二、社会矛盾调处联合接访机制。
全街道打破部门分工的局限性,有效整合各部门工作力量,对不同领域、不同性质的社会矛盾统一受理、集中梳理、归口管理、分级办理、限期化解,形成“一站式服务、一条龙办理、一揽子解决”的工作体制。
三、经费保障机制。
将社会矛盾化解专项工作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建立信访专项储备金,落实社会矛盾化解专项基金和涉法涉诉救助基金,为解决社会矛盾和突出信访问题提供资金保障。
四、信访接待领导责任制
为加强对街道信访工作的领导,进一步落实“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切实做到信访工作一级抓一级,一级对一级负责,根据《中国信访条例》有关要求,结合本街道工作实际,特制度本责任制。
第一条单位主要领导对本单位信访工作负总责,组织负责人主管信访工作,协调处理各类信访问题,其他领导配合组织处理各自分管人员的信访问题。
第二条街道必须建立信访领导小组,定期和不定期的分析、排查、研究本单位的信访苗头性和倾向性信访问题,集体审结疑难信访。
第三条街道单位主要领导要批阅重要信访,批阅重要信访率应达到100%,并亲自协调处理一些重大疑难信访问题;
第四条对上级领导有批示及上级部门交办的重要信访,街道主要领导要负责结案把关,并在限定的期限内上报调查结果。
第五条对署实名举报的信访件要将处理结果告知检举人、控告人,听取其意见;匿名举报的信访问题,必要时可在适当范围公布调查处理结果。
第六条要重视初信初访,准确把握解决问题的最佳时机,力争把问题解决在萌芽状态。凡能当即处理,绝不拖延;涉及多方面多部门的问题,要及时沟通协调,尽早做出处理;疑难棘手的信访问题,要及时请示报告上级;严重影响社会稳定的群体事件,必须采取果断措施,及时制止;对待有倾向性、苗头性的问题和情况,要及时掌握动态,加强分析研究,制定可行对策。
第七条街道主要领导要加强对信访工作的领导,切实关心信访部门和信访干部,配好配强信访干部,积极解决信访部门和信访干部的实际困难。
第八条要在本单位、本部门健全信访工作网络,做到人员落实、任务落实、责任落实。
第九条按照分级负责,责任到人,把好信访办理、审查结案关,对违反信访工作程序规定,造成举报材料失泄密,妨碍案件查处或造成举报人遭受打击报复,对信访办理敷衍塞责以及处理不当,致使信
访事态扩大以及对有案不查、有错不纠,造成严重后果的,要追究当事人及有关领导的责任。
五、领导接待日制度
一、为进一步做好群众工作,在全街道党政领导每天公开接待群众来访制度。参加接待的领导街道班子成员接待来访群众。参加接待的领导如因公离开或特殊情况不能参加接待的,由该领导同志负责协调联系其他领导代其接访,保证不缺位、不空岗。
二、参加接待领导要与来访群众面对面,真诚交流谈心。对来访群众反映的问题,凡能够当场答复或解决的,应当场予以答复或解决;若问题涉及多个部门,接待领导要当场组织协调有关单位处理;对问题复杂,且法律政策规定有时间要求的问题,要耐心向群众讲清情况,取得群众的谅解,并提出解决问题的办法,作出承诺,限期解决。
三、对领导批转的信访事项,接待领导要根据市区领导的批示意见和要求在一月内予以落实。问题处理后,要把处理情况及时与群众见面,报信访局结案。真正使群众反映的问题件件有着落。
四、办公室要认真做好领导接待日中的各项服务工作,确保接待效果。一是在接待日前将接待领导公开告知群众,并通知参加接待的领导做好接待准备。二是做好来访群众的接待和登记。三是认真做好接待日情况记录。
六、信访案件限时办结制度
1、对上级机关、本级领导交办的工作,承办人必须按照交办的时间求限时完成,并及时反馈、报告办理结果。
2、对来访群众反映合理、合法的信访问题,按照有关政策有权能够作出决定的信访事项,应当场给予明确答复。
3、处理群众来信。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向依法有权做出处理的行政机关转送或交办,并根据具体情况做好复信工作。
4、信访事项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办结;情况复杂的,经有关领导人批准,可以延长办理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并告知信访人延期理由。
第三篇:创新信访工作机制促进矛盾多渠道化解
创新信访工作机制促进矛盾多渠道化解
信访局推行“两代表一委员”参与信访工作机制
党代表、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是党和政府联系群众的桥梁,是人民群众参政议政的重要途径,都负有联系群众、反映群众呼声、体现群众意愿的义务和责任。代表和委员多数来自基层,来自群众中间,遍及各行各业,在群众中威望高、协调能力强,特别是在解决群众矛盾纠纷方面有着天然优势,是做好信访工作的宝贵资源。为进一步拓宽矛盾纠纷化解渠道,创新信访工作机制,根据省、杭州市信访局的精神,在我市开展了“党代表、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以下简称“两代表一委员”)参与信访工作活动。
一、目的意义
在我市开展“两代表一委员”参与信访工作活动,有利于改进和完善信访工作,提高工作水平;有利于加强沟通,拓宽民情诉求渠道;有利于缓解群众情绪,促进矛盾化解;有利于拓展代表委员闭会期间的活动空间,广泛听取和收集社情民意,有效参政议政;有利于提高“两代表一委员”的责任意识和自身素质,对于充分发挥“两代表一委员”在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保障和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巩固党的执政地位,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在我市开展“两代表一委员”参与信访工作活动,坚持以创建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为主题,以“两提四降”(提高预警率,提高息访率,降低越级访,降低集体访,降低异常访,降低重复访)为目标,以听取民声、广征民意、化解矛盾、积极参政议政为重点,以“双向规范、积极化解”为核心,引导群众逐级、有序、文明上访,自觉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有效地促进社会稳定。主要要达到以下四个目标:
1、化解矛盾。“两代表一委员”在参与信访工作时,要充分发挥自身威望高、协调能力强的优势,利用各职能部门的行政资源,整合各方力量,妥善化解矛盾。
2、析法明理。“两代表一委员”在参与信访接访,与信访人面对面地进行析法明理,解疑释惑,疏导劝解,通过宣传引导,使广大人民群众能够更学法、用法,依法、有序、理性的表达个人诉求。
3、征集民意。“两代表一委员”参与接访,能更好地听取群众呼声、当好党和政府与人民群众之间的桥梁,为依法履职搭建一个平台。有助于保护群众利益,符合参政履职要求。
4、依法监督。“两代表一委员”参与信访工作,能更好地发挥各自的监督职能,对各部门和单位的行政行为、作风建设和效能建设及为民服务的意识等进行监督,促进部门和单位依法行政。
二、主要做法
我市开展“两代表一委员”参与信访工作从2010年底开始启动,市委办下发了《关于建立市党代表、市人大代表、市政协委员参与信访工作制度的通知》(临委办发„2010‟120号)。根据市委办和市联席办的统一部署,经市委组织部、市人大办和市政协办推荐,确定了10位代表和5位委员作为我市第一批参与信访工作的成员(共14人,其中1位党代表,同时又是政协委员)。
信访局牵头组织召开了“两代表一委员”座谈会,对当前的信访形势进行了分析研判,对信访工作的业务进行了指导,并就当前社会上存在的热点难点问题进行了交流探讨,共同协商探索“两代表一委员”参与信访工作的基本模式,确定此项活动主要从三个方面入手:
1、信访接待。每月15日(如遇双休日或节假日,则顺延)安排“两代表一委员”到人民来访接待中心接待上访群众。接待时要认真倾听群众诉求,作好记录,按程序做好答复、转送、交办或协调等工作,同时监督其办理结果。参与接待的人员由信访局接访科负责安排,并提前通知。
2、纠纷调解。将参与信访工作的“两代表一委员”人选吸收到社会人士调解人才库,根据信访局的安排,随时参与纠纷调解工作。人员由信访局安排确定,并提前通知。
3、跟踪督查。接待交办的信访问题,要加大跟踪督查
力度,随时掌握信访问题处理的进度及动态,督促部门和单位依法及时处理。
三、存在问题
“两代表一委员”参与信访工作,在社会上产生一定的社会效应,拓宽了矛盾纠纷化解的渠道,特别在矛盾纠纷调解中,“两代表一委员”发挥了极为重要的作用。但在实施过程中,也存在不少问题,一方面,虽然“两代表一委员”都具有较高的综合素养,但在接待具体信访问题时,信访方面的业务知识和自己本职工作以外的专业知识相对缺乏,特别是涉及政策法规明确规定的问题,答复容易出现漏洞或瑕疵;另一方面,“两代表一委员”平时自身工作较繁忙,时间往往有冲突,不能根据信访局的安排确保人员、精力到位,同时信访局经费较紧张,不能对参与信访工作的“两代表一委员”最基本的餐饮费、交通费及通讯费进行适当补贴,在今后工作中应予以考虑,确定一定的标准,确保“两代表一委员”参与信访工作正常有序进行。
第四篇:用好专项经费促进矛盾化解
用好专项经费促进矛盾化解
随着形势的发展,各种社会矛盾凸显,人民调解在矛盾纠纷化解方面的独特作用越来越受到党中央的高度重视,被誉为化解矛盾纠纷的“第一道防线”,而人民调解经费的投入情况,又直接影响着矛盾纠纷的排查调处和化解。在中央转移支付资金落实以后,颍东区司法局把人民调解经费的投入作为经费使用的重点,对人民调解组织不仅在基础装备上加大投入,在业务经费上也大力倾斜,极大地调动了广大人民调解员的工作积极性,有力地维护了当地社会稳定。
一、加大基层投入,健全组织网络
人民调解工作的主战场在乡镇司法所,颍东司法局将转移支付经费的大头用在了基层司法所建设上。从2005年开始,陆续为12个乡镇(办事处)司法所争取国债项目建设了业务用房,目前已经全部建成,乡镇司法所业务用房面积在120平方米以上,办事处司法所业务用房面积在100平方米以上,在业务用房中单独设立了规范化的人民调解庭,投入20多万元购置了调解桌椅。为12个司法所每所配置了一台业务用车、一台摩托车、两台台式电脑、两台笔记本电脑、一台打印机、一台传真机、一台扫描仪、一台数码相机、一台空调、一套沙发茶几、二组档案柜。为全区参与人民调解工作的司法干警配发了四季服装。与乡镇共同出资村级调解室规范化建设。经多方努力,逐年加大投入,全区136个调解委员会全部达到了规范化标准。调解工作基础进一步夯实,初步形成了人民调解员半小时到达纠纷现场的快速反应机制。
组织网络建设是搞好人民调解工作的前提,颍东区始终把健全人民调解工作网络作为一项基础性工作常抓不懈。在全区12个乡镇(办事处)、123个村(社区)全部建立了人民调解委员会,形成了区、乡、村、组四级调解网络,基本达到了“横向到边、纵向到底、上下贯通、左右协调、依托基层、多方参与”的大调解工作网络。全区拥有人民调解员917名,其中高中以上学历的690人。在专业性调解组织建设方面,颍东区在口孜镇进行了试点。2010年10月,口孜镇建立了供电纠纷、医患纠纷、劳务纠纷、建筑纠纷4个专业性人民调解委员会,成立了组织,制定了制度。目前已经调解纠纷6件,涉及金额6.3万元,纠纷当事人对调解结果非常满意,无一例发生信访和诉讼事件。颍东区要求各级调解组织在人民调解工作中要做到“五抓”,一抓苗头,建立矛盾纠纷信息员网络,畅通信息渠道;二抓重点,积极围绕区委区政府和乡镇中心工作开展矛盾纠纷大排查;三抓调解,做到处理及时,解决彻底,防止矛盾再次激化;四抓治本,加强普法教育,强化法律意识;五抓规范,完善制度、统一人民调解文书卷宗。
二、经费与贡献挂钩,调动基层调解员的积极性
2011年3月29日,颍东区正午镇调委会调解了一起偷开施工车辆发生车祸死亡案。田某偷开正午镇某施工工地的工程车翻车死亡,死者家属20多人上访并阻挠施工。经过调查走访,调委会认定双方都有责任,经过摆事实讲法律,多次做双方的工作,最终达成协议,死者家属获得165000元的赔偿,既防止了矛盾激化,又节约了诉讼成本。区司法局通过审批,给予此案200元的人民调解“个案补贴”。
这就是颍东区司法局实行的以案补贴制度。2010年7月,颍东区司法局在总结经验、调查研究、学习借鉴的基础上,制定了《颍东区人民调解案件补贴办法》,对登记入册和制作调解卷宗的人民调解案件实行以案定补,调解成功并履行完毕的案件根据复杂程度给予50元至200元的补助,使人民调解员的劳动得到适当的补偿。所有补贴案件必须做到主要事实清楚,调解程序规范,适用法律得当,调解文书制作符合规范标准要求,并且达到案结事了。案卷首先由分管副局长审核,根据区局制定的补贴标准加注意见,并签字,最后由一把手审核支付。为了防止虚报冒领,颍东司法局采取抽查回访的方法,不定期对案件进行跟踪抽查。这项制度从2010年7月份实施后,人民调解案件数量增幅明显。2010年颍东区人民调解组织调解纠纷1451件,其中上半年调解611件,下半年调解841件,增幅为37.6%。2011年前两个月,调解纠纷389件。目前经过审核,已经对530个案件发放补助58000元,极大地调动了广大人民调解员的工作积极性,有力地维护了当地社会稳定。
三、重培训、强素质,提高业务水平
开展培训,是提高人民调解员调解技能的重要途径,也是落实《人民调解法》的一项重要工作,因此颍东区高度重视,投入专项培训经费。一是组织开展全区性的培训,邀请市局基层科领导、法学教授、资深审判员讲课,通过学习法律、法规,办案经验介绍等形式来丰富人民调解员的专业知识,提高业务能力;二是鼓励撰写调解案例,进行总结和反思。每当调解一起较为复杂的纠纷后,要求调解员撰写调解体会,总结成功的经验,查找不足,并在网站和报纸上发表。在报纸上发表一篇调解案例给予200元奖励。仅2010
年,颍东区各级人民调解组织在《颍州晚报》发表人民调解案例文章44篇,插花镇还编写了本镇的人民调解案例集;三是组织工作交流和外出学习,学习外地的先进经验。《人民调解法》颁布后,颍东区在2010年11月20日到12月31日采取分级培训的方式,对全区12个司法所、5个法律服务所工作人员和917名调解员全部轮训了一遍。通过培训较好地提高了基层调解队伍对《人民调解法》立法背景、原则、任务、作用、性质、协议书的效力等方面内容的理解掌握,为指导、开展人民调解工作奠定了扎实的基础。2011年2月,冉庙司法所调解了一起跨区劳动报酬纠纷,经多次调解后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因被申请人暂时没有履行能力,为树立人民调解在公众中的形象,确保协议得到履行,冉庙司法所利用培训中学到的知识,协助双方当事人到颍东区人民法院申请对调解协议进行了司法确认。据省司法厅反馈的信息,这是《人民调解法》确立司法确认制度后,我省人民调解协议申请司法确认的第一起案件,开创了全省先河,具有重大意义,受到了上级的表扬。
四、抓法制宣传教育,做好防止矛盾纠纷预防工作
要从源头上减少纠纷,群众法制观念的培养是基础。为了使广大人民群众学法、知法、守法,根据“法律六进”的普法要求,颍东区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标语、宣传栏、手机短信等媒体,加强法律知识的宣传力度,使广大群众知道“有纠纷、找司法”,防止了矛盾激化,预防了民转刑案件的发生。为了鼓励基层司法所开展法制宣传活动,区司法局实行普法宣传补贴制度,每开展一次比较集中的宣传活动补贴300元。去年司法所组织法律知识宣传活动80多场次,发放补贴2万多元。发送普法知识短信10万余条,开支短信
费1万多元。
五、奖惩分明,促进人民调解工作上台阶
为激发人民调解员的工作积极性,区司法局实行人民调解考评机制。每年初,对上人民调解工作突出的调委会和调解员分别给予奖励,评出工作优秀的前三名调委会,分别奖励1000元、800元和500元。评出成绩优秀的前六名调解员,分别给予500元、300元、200元的奖励,对倒数后三名的调委会主任和人民调解员分别给予戒免谈话。
有个法学专家在调研了人民调解工作后曾经感慨地说:中国传统儒家文化主张“无讼”,老百姓“畏讼”、“厌讼”,越打官司矛盾越激化。人民调解就是这种独特文化背景下产生的,人民调解每投入1元钱,就会产生10元以上的效益。颍东区有65万人口,基层司法所只有24名司法助理员,要承担普法依法治理、人民调解、社区矫正、帮教安置、法律援助等多项职能,工作任务十分繁重。每年70万元左右的业务经费显得十分紧张,需要上级和地方政府的大力支持。建议采取外地试点较为成功的购买公益性岗位等方式,建立一支相对稳定、较为专业的人民调解员队伍,将人民调解经费纳入经常性预算,以更好地发挥人民调解工作的作用。
2011年4月6日
第五篇:矛盾化解经验材料
海口:矛盾“减压阀”是怎么样炼成的
把矛盾化解在基层
琼山区甲子镇加朝村是海口市最偏远的村庄之一,和旧州镇美本村闹纠纷争斗了30多年。原因是双方对一块权属不清晰的坡地长期存在较大争议,历史上两村曾发生过两场有数百人参加的械斗。
海口市建立矛盾纠纷排查调处中心后,抽调区司法、国土、林业和两个镇的干部分别深入两村调研,查找证据,经过细致深入的调解,双方最终签订了和解协议书。为告诫后人,两村专门沿着权属界线挖了一条沟,并立上石碑,命名为“和解沟”,以示永久和好。
“把矛盾化解在基层,把问题解决在基层,这是我们推动这项工作的根本目的。”海口市委副书记、政法委书记陈军在接受半月谈记者采访时表示,自2010年以来,各乡镇(街道)矛盾纠纷排查调处中心共排查各类矛盾纠纷隐患3849宗,统一调处各类矛盾纠纷4451宗,调处成功率94.4%,基层大量矛盾隐患被化解在萌芽状态。
整合资源,多方参与
海口市综治办主任冯少雄说,矛盾纠纷排查调处中心的工作实行“统一领导、统一受理、统一排查、统一分流、统一调处”的工作机制,有效整合司法、公安、国土、民政、心立即组织当地党员干部深入各个村庄,经过4天周密细致的工作,最终感动了参与事件的群众。之后,中心还积极寻求各种支持,帮助当地群众解决实际困难,传为一段佳话。
“我们现在真正做到了小事不出村、大事不出镇、矛盾不上交。”甲子镇镇长、矛盾纠纷排查调处中心主任王式福介绍,中心自成立以来,共排查受理矛盾900多宗,成功调解了850宗。两年来,没有发生过一起因民事纠纷引发的刑事案件,也没有发生过群体事件和越级上访,辖区群众的安全感和幸福感明显增强。
海口市政法委副书记田丽霞说,矛盾纠纷排查调处中心在工作上还建立了“五个到位”工作法,即对群众反映的合理诉求解决到位、对群众的不合理诉求解释到位、对确有生活困难的群众帮扶到位、对参与非正常上访和群体性事件的一般群众教育到位、对无理取闹的依法处理到位。
陈军表示,海口矛盾纠纷排查调处中心在两年多的实践中真正做到了为了群众、贴近群众、依靠群众,成为社会管理中的“减压阀”。这项创新实践已成为一项实实在在的“民心工程”,在党、政府、社会与群众之间搭起了一座“连心桥”。
摘自:《半月谈》2011年第6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