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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林牧渔业全面发展 结构调整成效明显

农林牧渔业全面发展 结构调整成效明显



第一篇:农林牧渔业全面发展 结构调整成效明显

农林牧渔业全面发展 结构调整成效明显

——“十一五”经济社会发展成就系列报告之十二

“十一五”时期,我国农业克服国际金融危机严重冲击、农产品价格大幅波动、自然灾害频繁发生等不利影响,继续保持了持续稳定发展的好势头,农林牧渔业全面发展,结构不断优化,传统农业向现代农业加速转变,强农惠农政策体系进一步完善,为保持经济的平稳较快增长和社会和谐稳定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一、农业综合生产能力稳步提高

初步测算,2010年农林牧渔业增加值达40497亿元,比2005年增加18077亿元,年均增长4.5%。

农业平稳发展,粮食生产能力逐年提升。“十一五”时期,面对自然灾害频繁发生的不利环境,国家进一步加大了强农惠农的政策力度,各地各部门认真落实抗灾措施,大力实施重大农业建设工程,努力改善农业生产条件,促进了粮食、棉花、油料、糖料等的产量全面增加。2010年农业产值达36933亿元,按可比价格计算,5年年均增长4.4%。5年来,粮食连年增产,共增产6239万吨(1248亿斤),年均增长2.5%,2010年粮食产量达54641万吨(10928亿斤)。5年间,有4年粮食产量超过万亿斤。棉花产量597万吨,比2005年增加25.8万吨,年均增长0.9%;油料产量3239万吨,增加162万吨,年均增长1%;糖料产量12045万吨,增加2593万吨,年均增长5%;茶叶产量145万吨,增加51万吨,年均增长9.2%。

林业改革深入推进,林业保持较快发展。“十一五”期间,我国集体林权和国有林区林权制度改革深入推进,开展了一系列林业重点工程建设,林业生态环境继续得到改善。2010年林业产值达2606亿元,5年年均增长6.9%。2009年末,全国林地面积达30590万公顷,比2005年增加2097万公顷,年均增长1.4%;森林面积19545万公顷,增加2054万公顷,年均增长2.2%;森林覆盖率20.36%,比2005年提高2.15个百分点。天然林保护工程、退耕还林工程等林业重点工程取得明显成效。

畜牧业生产持续增长,规模化和标准化养殖水平明显提高。“十一五”时期,肉蛋奶供给总量和质量都有了明显提高。2010年,畜牧业产值达20870亿元,5年年均增长4.8%;肉类、禽蛋、牛奶产量分别达到7925万吨、2765万吨、3570万吨,比2005年分别增长14.2%、13.4%、29.7%,有力地保障了畜产品市场有效供给。其中,猪肉产量5070万吨,比2005年增长11.3%;牛肉产量653万吨,增长14.9%;羊肉产量398万吨,增长13.7%。目前,我国人均肉类占有量超过世界平均水平。畜牧业生产方式发生了明显的变化,生猪生产总体上由以散养为主转变为以规模养殖为主,畜产品质量监管意识和水平也有了新的提高。

渔业平稳较快发展,丰富了城乡居民“菜篮子”。“十一五”期间,我国渔业克服了各种不利因素影响,保持了平稳较快的发展。2010年渔业产值达6440亿元,5年年均增长5.7%。主要水产品产量稳定增加,为丰富城乡居民“菜篮子”供应、稳定农产品价格水平发挥了重要作用。2010年全国水产品产量达5366万吨,5年年均增长4%。水产资源养护和可持续利用得到重视和加强,标准化、集约化养殖方式发展迅速。

二、农业结构不断优化

“十一五”以来,农、林、牧、渔各业在全面发展的同时,结构调整也不断深化,农产品优质率、生产集中度和加工转化水平明显提高。2010年与2006年相比,农林牧渔业增加值中,种植业的主业地位得到进一步增强,农业所占比重由56.4%上升到58.2%,提高了1.8个百分点;牧业所占比重由26.6%下降到24.9%,下降了1.7个百分点;渔业、林业比重略有下降,分别下降了0.7和0.1个百分点。

(一)农业(种植业)内部,多种作物协调发展

“十一五”时期,农作物总播种面积中,粮食作物、经济作物和其他作物协调发展的格局基本形成,播种面积所占比重基本稳定。2010年粮食作物种植面积10987万公顷,占全部农作物总播种面积的68%左右,比2005年提高约1个百分点;油料作物种植面积1397万公顷,占全部农作物总播种面积的8%以上,比2005年略有下降;棉花种植面积485万公顷,约占全部农作物总播种面积3%,与2005年基本持平;糖料种植面积192万公顷,约占全部农作物总播种面积1%,大体保持在2005年的水平。农业区域化布局进一步优化,主要农产品生产集中度明显提高,水稻、小麦、玉米、大豆以及棉花、甘蔗、苹果、柑橘等的集中度都超过了50%。优质农产品比重扩大,2010年,全国优质稻面积达到2200万公顷(3.3亿亩),优质率达到75%;主要农作物良种覆盖率达95%以上;无公害食品、绿色食品和有机食品发展势头进一步加快。

(二)畜牧业内部,生猪、畜禽稳定发展,蛋奶发展较快

“十一五”期间,我国畜产品结构在调整中更趋合理。猪肉占肉类的比重由2005年的65.6%下降到2010年的64%;禽肉则由19.2%上升到20.9%。在肉类产量增长的同时,禽蛋和牛奶也得到较快增长。

(三)林业生态建设作用初显

“十一五”时期,林业实施以生态建设为主的发展战略,加速推进传统林业向现代林业转变,着力构建林业生态和产业体系,实施工程带动,转变增长方式,林业发展迈入新阶段。“十一五”时期,林业增加值占农林牧渔业增加值的比重均在4.3%-4.5%,经济林产品的种植与采集成为林业发展的亮点。

(四)渔业养捕比例继续改善

“十一五”时期,渔业增长方式有了较大改进,渔业产业化经营和区域布局进一步推进。捕捞严格执行国家“双控”制度,近海和内陆水域捕捞减少。与此同时,水产养殖不断开拓新品种,养殖规模不断扩大,养殖效益持续提高。2010年渔业产量中,人工养殖水产品产量所占比重为71.7%,比2005年提高5.1个百分点;捕捞产量所占比重为28.3%,比2005年下降5.1个百分点。

三、政策支持、科技创新、产业化发展相互促进的格局进一步形成

(一)农业政策支持体系不断完善

“十一五”期间,农业稳定发展,粮食持续增产,农民持续增收,最关键的还是中央对“三农”的高度重视,连续五个中央一号文件,关键农时出台了多项力度大、作用直接、见效迅速的政策措施。农业投入保障机制进一步健全。2006~2010年,中央财政用于“三农”的支出从3397亿元增加到8183亿元,“三农”支出占财政支出的比重由14.5%提高到17.5%,实现了总量持续增加、比例稳步提高的基本要求。以农产品生产补贴和农民收入补贴为主要内容的农业补贴制度进一步建立健全。2006年起,在全国范围取消了农业税、牧业税、农业特产税和牲畜屠宰税,同时,还实行了种粮直接补贴、良种补贴、农机具购置补贴和农资综合补贴,补贴品种、范围和规模逐年扩大。连续多次提高粮食最低收购价格,充分调动农民种粮积极性,切实保护农民利益。

(二)科技支撑作用明显突出

“十一五”时期,我国农业综合生产能力的提高,很大程度上得益于农业科技的进步。优质农产品的培育应用,重大动植物疫病防控技术水平的提升,先进实用技术的开发推广,农田有效灌溉面积和农机总动力的增加等,促进了科技与农业的紧密结合,为农业发展提供了动力和支撑。以粮食生产为例,主要得益于科技进步,“十一五”时期我国粮食单产从2005年的4642公斤/公顷提高到2010年的4973公斤/公顷,提高了7.1%。初步测算,仅因单产提高,“十一五”时期共增产粮食约3450万吨,占粮食增产总量的55%左右。

(三)农业产业化发展引领农业生产方式的转变

农业产业化快速发展是近年来农业农村经济发展的一个重要特征。“十一五”期间,农业产业化组织数量大幅增加,龙头企业队伍迅速壮大,农户从事农业生产由自发分散逐渐向有计划有组织的订单生产转变。2010年,参与产业化经营的农户占农户总数的40%以上;全国龙头企业9万多家,实现销售收入近4亿元。参与农业产业化经营的农民,其市场意识、合作意识、经营能力都有明显提高。

第二篇:农林牧渔业商业计划书

中哲咨询.西南项目咨询网

农林牧渔业商业计划书

生态农业观光旅游园项目商业计划书

【报告名称】生态农业观光旅游园项目商业计划书

【编制单位】成都中哲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报告格式】PDF版、WORD版、纸介版(普装版、精装版)

【交付方式】 Email电子版、特快专递纸介版

【纸介版报价】 面议

【电子版报价】 面议

【纸介版+电子版报价】 面议

【引言】

《长宁县生态农业观光旅游园项目商业计划书》充分地展示了公司的基本情况、园区规划、行业及市场分析、竞争对手分析、运营策略、公司战略、公司管理、融资计划、财务预测与分析、风险分析及控制等内容。该商业计划书无论是用于寻找战略合作伙伴、寻求风险投资资金或其他任何投资信贷来源均能够做到内容完整、意愿真诚、基于事实、结构清晰、通俗易懂。该商业计划书准确把握行业市场现状和发展趋势、项目商业模式、项目运营策略、公司战略规划、财务预测等基本内容,深度分析了项目的竞争优势、盈利能力、生存能力、发展潜力等,充分体现项目的投资价值。

成都中哲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长期从事投融资领域的相关咨询服务工作,拥有一定的PE/VC/银行/基金等金融机构资源,同时拥有国家发改委颁发的各个专业的甲级、乙级、丙级工程咨询资质证书,可协助客户出具针对立项、备案、审批、核准、融资、贷款、合作等 项目所需的各类专业报告。公司具有丰富的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建议书、项目申请报告、资金申请报告、节能评估报告及商业计划书等项目编制经验和优秀的的专家技术团队,为广大客户提供最优质的咨询服务。

【生态农业观光旅游园项目商业计划书大纲】

第一章 执行摘要

1.1公司基本信息

1.2园区规划概述

1.3核心优势

1.4公司战略概述

1.5近一年财务情况

1.6融资方案

第二章 公司基本情况

2.1公司介绍

2.2历史沿革

2.3战略合作与外部支持

2.4团队介绍

2.5股权结构

第三章 项目选址与园区规划

3.1项目选址

3.2园区规划

第四章 行业与市场分析

4.1政策环境分析

4.2行业分析

4.3市场分析

4.4竞争分析

第五章 公司战略

5.1 SWOT分析

5.2公司战略规划

第六章 运营策略

6.1运营策略

6.2市场推广策略

第七章 公司管理

7.1组织结构

7.2团队建设

7.3人力资源策略

7.4企业文化

7.5其他说明

第八章 融资计划

8.1融资方案

8.2资金使用计划

8.3退出机制

第九章 财务预测与分析

9.1财务基本假设

9.2财务预测

9.2.1收入预测

9.2.2成本与费用预测

9.2.3利润预测

9.2.4现金流量预测

9.3财务分析

9.3.1净现值、内部收益率

9.3.2投资回收期、投资收益分析

9.3.3盈亏平衡分析、敏感性分析

第十章 风险及控制

10.1经营管理风险及控制

10.2财务风险及控制

10.3技术风险及控制

10.4市场风险及控制

10.5竞争风险及控制

10.6政策风险及控制

附图

附件

(以上报告目录仅供参考,尤其数据图表方面以中哲咨询发布的最新标准为准。)

第三篇:农林牧渔业的最新相关信息

美国酷热干燥天气可能持续至10月底。6月份以来,美国遭遇半个多世纪以来

最严重的旱灾。持续干旱酷热天气使得目前正处生长关键期的玉米和大豆生长状况不断恶化。虽然美国冬小麦已经基本收割完毕,旱情对小麦产量影响不大,但由于小麦对玉米存在很强的替代效应,两者价格走势高度相关。受减产预期影响,6月份以来CBOT玉米、小麦、大豆价格分别上涨49%、54%和31%,创2009年以来新高。未来两周美国中西部地区偶有小雨,降雨量仅为正常值的40-75%,不足以缓解旱情。美国国家海洋暨大气总署7月19日发布的简报预测:未来3个月,除了西南部等少数区域外,美国大部分地区酷热干燥天气将持续至10月底。

作为全球粮食主产国,美国减产将推高全球粮价。美国是全球主要粮食供应国,对国际粮价走势影响较大:2011年美国玉米和大豆产量分别占全球36%和35%。目前分析师普遍预测今年美国玉米产量将较2011年低2.3%左右,大豆产量较2011年低8.9%左右。美国天气走势将是未来数周决定国际粮价走势的关键因素。中国玉米消费主要依靠国内生产,进口玉米占比不到国内总消费量的4%,国际玉米价格对国内市场影响相对较小。6月份以来国内玉米现货价格仅上涨1%,低于同期CBOT玉米49%的涨幅。由于国内玉米供应整体偏紧,目前农民手中的陈粮基本售罄,短期市场粮源主要掌握在贸易商手中,预计在9月底新粮上市之前国内玉米价格存在上涨空间,但由于国内玉米主产区天气较好,价格涨幅将相对有限。中国大豆消费量的80%以上依靠进口,国内大豆价格走势与国际高度同步。

粮价上涨,种子板块最为受益。由于A股农业板块没有直接从事粮食生产的公司,作为服务于粮食生产的种子板块将是粮价上涨预期下最大的受益者,其传导链条为:粮价上涨→农民种粮积极性提高→对种子等农资投入增加→种子价格上涨。08-11年,国内玉米、水稻价格分别上涨45%和40%,同期玉米种子、水稻种子涨幅分别达50%和55%。A股种子公司主要分为玉米种子和水稻种子两大类:其中登海种业、敦煌种业、万向德农主要经营玉米种子;隆平高科、丰乐种业、荃银高科主要经营水稻种子。从市场关注角度看,玉米种子涨价预期和想象空间较水稻种子更大。从基本面角度出发,首推质地优良、业绩增长明确的隆平高科,其次是估值处于历史低位的登海种业和业绩增速较快的荃银高科

对畜牧板块影响中性偏负面。玉米、小麦、豆粕等原材料占畜禽养殖总成本50%左右、占饲料总成本80%左右。中短期看,由于目前生猪存栏处于高位,畜禽市场整体供给压力偏大,对下游屠宰场议价能力较弱,粮食价格的上涨将进一步削弱畜禽养殖公司盈利能力;同时,由于目前畜禽养殖行业盈利处于低位,部分小规模养殖户出现亏损,影响其对饲料的投入,主要原材料粮食价格上涨对饲料行业影响偏负面,并且从近三年的情况看,育肥猪配合饲料价格的涨幅一般低于配方中玉米&豆粕的整体价格涨幅。

风险提示:自然灾害风险、市场流动性风险等。

第四篇:农林牧渔业统计知识

农林牧渔业统计知识

一、统计范围

(一)农林牧渔业的概念:是国民经济的基础产业,是农业(种植业、其他农业)、林业、牧业、渔业的统称。在国民经济行业划分中,①种植业包括谷物种植业,油料和豆类作物种植业,棉、麻等植物性纺织原料种植业,糖料作物种植业,烟草种植业,药材种植业,蔬菜、瓜类、和薯类作物种植业,茶、桑、果树种植业及其他种植业;其他农业包括采集野生植物的纤维、树胶、树脂、油料以及野生药材、菌类、等,以及农村集体、个体从事的不够工业生产条件的工业生产活动。②林业包括采种、育苗、植树、造林、森林抚育、迹地更新、森林保护、天然林场的经营管理以及对橡胶、漆树、油桐、咖啡、花椒、胡椒等林树种植及其林产品的采集。③畜牧业包括各种牲畜(如猪、牛、羊、马、驴、骡、骆驼以及特种经济动物等)的饲养与放牧、家禽及珍禽的饲养、狩猎、野生动物产品的采集及其他畜牧业。④渔业包括在海水和淡水水域进行的各种水生动物养殖和捕捞。

(二)范围:指行政区域内的全部农林牧渔业生产和经营活动,包括国有、集体、统一经营,农民家庭经营及其他经济形式的农林牧渔业生产经营活动。军委系统的农林牧渔业生产(军马生产除外)也应包括在内,但不包括农林牧渔业科学试验机构进行的农林牧渔业生产活动。

二、统计调查单位

分为两类:独立核算企业和产业活动单位

1.独立核算农林牧渔业企业,是指从事农林牧渔业生产经营活动的法人企业。

2.农林牧渔业活动单位,是指在一个场所从事一个或基本上从事一种农林牧渔业活动的经济单位,是法人企业、事业、行政单位所属附营业务活动单位。

三、统计的计算

采用日历,凡在本日历内(自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收获的农作物以及林业、牧业、渔业的各种产品都应统计填报(包括上年秋冬播种和本年春播、夏播以及秋播而在本年收获的全部作物)。有的作物收割期较长,虽在当年冬季就开始收割,但需“跨年”延至来年春季才能收完(如甘蔗),仍应计算为本年的农作物播种面积和产量,本年内不能收获的多年生作物,以本年新植的和过去留存的面积计算为本年的播种面积。

四、统计指标概念与计算方法

1.耕地面积:是指种植农作物,经常进行耕锄的田地。包括熟地、当年新开荒地、连续撩荒未满三年的耕地和当年的休闲地(烨歇地)。以种植农作物为生并附带种植桑树、茶树、果树和其他林木的土地以及治海、治湖地区已围垦利用的“海涂”、“湖田”等也应包括在内。但专业性的桑园、茶园、果园、果木苗圃、林地、芦苇地、天然摹等不应包括在内。

年初实有耕地面积=上年年末耕地面积

耕地面积=水田面积+旱地面积

2.播种面积:是指实际播种或移植有农作物的面积。凡是实际种植有农作物的面积,不论种植在耕地还是非耕地上,也不论面积大小,均应如实统计,种什么就报什么,种多少就报多少,不得遗漏。

具体问题和特殊情况:

①补种、改种的面积计算:有些作物播种季节基本结束之后,因遭灾成片补种或改种的,原种植的作物面积仍计算播种面积。同时,新补种或改种的作物也要按复种作物计算其播种面积。

②作物禾苗生长不齐(不全)时的面积计算:有些作物由于某种原因而青苗生长疏落不齐或缺苗断垄(条),不论是否补植(补苗)、仍应按播过种的全部面积计算面积。

③移植作物的面积计算:有些需要移植的作物,如水稻、甘蔗、烟叶等应移植后的面积计算播种面积,原来的秧畦(或秧田)不应计算为播种面积。

④非耕地上种植或间种的农作物面积计算:在非耕地上种植或间种的农作物,都要按实际情况计算其播种面积。在园地、林地的空隙地上间种的作物,其播种面积一般可按用种量折算或估算填报。

⑤多年生农作物的面积计算:等于本年新增面积(不包括本年秋冬播)加去年以前种植而留存到本年成活的面积之和,不论本年是否收获产量,均应计算在内。

⑥间种、混种农作物的面积计算:各农作物播种面积之和只算一亩并根据每一种农作物所占面积的比例折算,分别计入各该农作物播种面积项内,在同一块地上,把两种或两种以上的农作物种籽混合起来同时播种、同时生长、同时收获,如扁豆麦、豌豆麦等,可只算一种农作物面积,不必分别折算在各种农作物面积中。

⑦复种、套种农作物的面积计算:同一亩耕地复种或套种两种作物的,应各算一亩播种面积。即每复种套种一次,就按复种、套种的次数计算一次播种面积。

再生稻、再生烟、再生高梁等,因其没有经过播种或植移工作,所以不另算一次播种面积。

本年农作物总播种面积=上年秋冬播作物面积+本年春播作物面积+本年夏播作物面积 或=本年夏收作物播种面积+秋收作物播种面积

如:在春夏收粮食和油菜籽实际产量表中,春夏收粮食播种面积=上年秋冬粮食播种面积

3.农作物总产量:是指本内生产的各种农作物总产量,不论计划内外,数量多少,耕地上与非耕地上的农作物产量,都应该统计在内。计算方法:

谷物:包括稻谷、小麦、玉米、谷子、高梁和其他谷物。其产量一律按脱粒后的原粮计算

薯类:按5吨鲜薯折1吨计算。包括红薯和马铃薯。不包括芋头、木薯。

豆类:按去豆荚后的干豆计算

棉花:按去籽后的皮棉计算。不包括木棉。

烤烟与晒烟:均以干烟叶计算

花生:以带壳的干花生计算

药材:指人工栽培的各种药材作物,不包括野生药材。药材面积包括上年留存面积和当年新播面积。

蔬菜:包括菜用瓜、茭白、芋头、生姜、大蒜球、黄花菜、干辣椒(4公斤生辣椒折1公斤辣椒)等在内。

瓜类:指果用瓜,不包括菜用瓜

饲料作物:指人工栽培的主要用于喂养牲畜的作物,如苜蓿

绿肥作物:指在某种作物开花前后,利用它的嫩绿茎叶作为肥料的作物。4.茶叶和水果生产情况 茶叶产量:指本内生产的全部茶叶产量。包括从成片茶园和零星种植的茶树以及荒芜未垦复的茶树上所采摘的全部产量,不论自食的或出售的,都应统计在内。

水果产量:指本内从果树上收获的全部水果产量。不论自食的或出售的,都应计算在内。但不包括果用瓜(如西瓜、甜瓜等)和主要作蔬菜食用的藕、西红柿等。也不包括采集的野生水果。水果的产量按鲜果计算,而干枣、葡萄干、柿饼、桔饼等应统一折成鲜果计算。

5.林业生产

林产品产量计算方法:

油茶籽、油桐籽、乌桕籽、核桃、按去掉果皮、外壳的干籽计算产量 五倍子以干籽计算产量

生漆、松脂按从树上割下来的生漆、松脂计算产量。

棕片和竹笋按干片和笋干计算产量

板栗按除去毛荚的果实计算产量

紫胶(虫胶)按原胶计算产量

村及村以下竹木采伐量:包括集体、农民售给国家的木材、竹材量及集体、农民自采自用及在集市上出售部分。农民委托国家代销量也包括在内。6.牧业生产

报告期内出栏的畜禽数:是指报告期内乡、村、各种合作经济和农民、国有农场、机关、团体、学校、工矿企业、部队等单位以及城镇居民饲养的,已屠宰或出售的全部畜禽数,包括交售给国家,集市上出售和农民自食的部分。但不包括个别地区习惯吃的“烤小猪”或出口的“乳猪”。生猪包括肉猪和中仔猪。淘汰的畜禽也应计算在内。

期初(末)畜禽存栏头数:指本期期初(末)农村各种合作经济组织和国营农场、农民个人、机关、团体、学校、工矿企业、部队等单位以及城镇居民饲养的大牲畜、猪、羊、家禽等各种畜禽的存栏头数。商业部门库存的和运输途中的活牲畜不进行统计。专业运输组织的运输用牲畜也应包括在内

从事农事劳役的牲畜:是指本内实际投入田间生产活动,如翻耕、播种、中耕、浇水、施肥、送粪、拉运等庄稼活的役畜,不包括由于年岁太小或已经衰老实际没有干庄稼活的牲畜,也不包括专门用于副业生产(如碾米、磨面)和用于专业性运输的牲畜。有的牲畜如有时参加田间劳役,有时参加副业劳役,则只包括其中主要和经常参加田间劳役的头数。

另:每季度报的畜牧水产生产情况报表,有几个指标是固定的,肉猪每头平均肉重为70公斤,牛每头平均肉重为100公斤,羊每只平均肉重15公斤,家禽每万只平均肉重1.5公斤。需注意的,产量要保留整数。7.渔业生产

⑴水产品产量:指本内捕捞的水产品(包括全社会人工养殖)并捕捞的水产品和捕捞天然生长的水产品产量。捕捞多少,就算多少。不论自食的还是出售的,都应计算在内。

在进行统计时,有几项规定:

①渔业生产过程中用作继续扩大再生产的中间成果,如鱼苗、鱼种、亲鱼、鱼饵及转塘鱼、存塘鱼,因不是最终成果,故不作水产品产量统计。

②渔业生产单位出售之前已经变质或因残次不能食用的水产品,不论是改作饲料、肥料还是其他用途的,从渔业生产意义上,是一种无效结果,不具有使用价值,也不作水产品产量统计。

③在淡水生长的各种水生植物如莲藕、菱角等,因属农作物的范畴,均不包括在水产品产量之内。

⑵水产养殖产品、天然捕捞产品:凡人工放养繁殖的水产品生产划为养殖(养殖产量一律以捕捞的产量计算,已养成而示捕捞并继续放养的不应包括在内);捕捞天然生长的水产品生产都划为捕捞。在淡水水域中,凡是投放苗种(不包括灌江、纳苗)并进行人工管理的,其捕捞的产量计算为淡水养殖产量,否则计算为淡水捕捞量

⑶淡水养殖面积:是指已放养鱼苗、鱼种等水产品苗种并进行人工饲养管理的池塘、湖泊、水库、沟渠的养殖水面面积。不应包括稻田养鱼面积。

五、农林牧渔业产值核算方法

1.概念:是以货币表现的农林牧渔业的全部产品总量和对农林牧渔业生产活动进行的各种支持性服务活动的价值。它反映一定时期内农林牧渔业生产总规模和总成果,是观察农林牧渔业生产水平和发展速度,研究农林牧渔业内部比例关系、农林牧渔业与工业、农林牧渔业与国家建设、人民生活比例关系的重要指标,同时也是计算农林牧渔业劳动生产率和农林牧渔业增加值的基础资料。

2.农林牧渔业总产值的统计范围:是辖区内各种经济组织类型、各个系统的全部农林牧渔业生产单位和非农行业单位附属的农林牧渔业生产活动单位。军委系统的农林牧渔业生产(除军马外)也应包括在内,但不包括农业科学试验机构进行的农业生产。(1)农业 包括农作物种植业和其他农业。农作物种植业 包括谷物、豆类、薯类、棉、油料、糖料、麻类、烟叶、蔬菜、药材、瓜类和其他农作物的种植,以及茶园、桑园、果园的生产经营。其他农业 包括采集野生植物的果实、纤维、树胶、树脂、油料以及柴草、野生药材、菌类等及农民家庭兼营的商品性工业。(2)林业 包括林木的栽培(不包括茶园、桑园和果园的栽培、管理和收获等活动)、林产品的采集和村及村以下合作经济组织和农户的竹木采伐。(3)牧业 包括除渔业养殖以外的一切动物饲养和放牧以及野生动物的捕猎和饲养。(4)渔业 包括水生动物和海藻类植物的养殖和捕捞。从所有制看,包括国有经济的各种专业农(农、林、牧、渔)场以及国家各级机关团体学校、科研机构、部队经营的农业;集体所有制的乡镇村各级办农场;农村各种经济组织经营的农、林、牧、渔业以及工矿企业家属集体经营的农业;农民家庭自营的农林牧渔业及兼营商品性工业等。

3.核算方法

⑴产值核算方法,根据农业生产特点,农林牧渔业总产值的核算采用“产品法“进行计算,即产品产量*价格=各种产品产值,然后它们加总求得各业的产值,农林牧渔业总产值=农业产值+林业产值+牧业产值+渔业产值+农林牧渔服务业产值。当年生产的各种农产品都要计算产值,并且每种产品都按全部产量计算,不扣除用于当年农产品生产消耗的那部分产品的产值。

⑵产品产量的取得方法,农业总产值统计的报告期分为年报和定期报表,主产品产量可以从农林牧渔业生产统计报表中取得,凡是有抽样调查数据的均使用抽样调查数;副产品产量,可以根据农林牧渔业生产统计报表中各种作物的收获面积和通过典型调查了解的每亩地上各种作物副产品产量的资料来推算,也可根据了解的各种农作物主、副产品的比例来推算。

⑶总产值计算价格的确定,产品产值=产品产量*价格 价格有现行价格和不变价格

①现行价格:采用农产品生产价格,即生产者第一手出售农产品的价格,来源于农产品生产价格调查。生产价格调查资料中没有涵盖到的少数农产品,可以用集贸市场价格资料代替;没有市场价格的农作物用生产成本代替。农产品的现行价格不包括利润分成、价格补贴(助)及生产扶持费在内。按现价计算的产值主要反映生产的总规模和水平。

②不变价格:是全国通用的某一固定年份的农产品价格。按不变价格计算的农林牧渔业总产值主要是为了观察农业的发展速度,消除不同的价格变动、不同地区之间价格差别的影响,使得农林牧渔业总产值具有可比性。我们现在用的有1990年、2000年的农产品不变价格。

4.农林牧渔业总产值核算的具体说明

⑴农业产值

①谷物和其他作物

谷物、薯类、豆类产值=各种产品主副产品的产量*单价 豆类包括大豆、绿豆、红小豆、蚕豆、芸豆等豆类作物的主副产品。薯类包括红薯、马铃薯等薯类作物的主副产品,不包括芋头、木薯等。

油料作物产值:包括花生果(带壳的干花生)、油菜籽、芝麻、向日葵和其他油料作物主副产品的产值。但不包括木本油料和野生油料的产值。

棉花产值:指籽棉和棉秆等主副产品的产值,但不包括木棉

麻类产值:包括黄红麻、苎麻、线(大)麻、亚麻、苘麻、剑麻和其他麻的 副产品产值。但不包括野生麻类产值。

糖类作物产值:包括甘蔗的蔗秆产值,甜菜的块根产值。甘蔗包括糖蔗和果蔗,甜菜不管块根用途如何,都要计算在内。

烟叶产值:包括烤烟、晒(土)烟等干烟叶的产值。

其他农作物产值:包括青饲料、绿肥、牧草、桑叶及采集的野生植物等的产值。这些作物的产值一般以产量乘单价计算。青饲料和绿肥一般没有价格,也缺乏产量数据,其产值计算可按播种面积乘平均每亩种植成本可用抽样调查(或重点调查)的方法取得,播种面积可从农业生产年报取得。桑叶产值按饲养家蚕用桑叶量乘价格计算;而饲养用桑叶量可以根据生产每担蚕茧耗用的桑叶数量来计算。野生植物采集的产值按采集的各种野生药材、纤维原料、油料、淀粉原料等原料产品(即未经加工)的数量乘这些产品的单价计算。产量数字可从收购部门了解并应加上自留部分。

②蔬菜产值:各种蔬菜产量*价格 其中食用菌产值按各种食用菌类产量(干鲜混合)分别乘其单价计算。

花卉及其他园艺作物产值:计算商品性的鲜切花和盆栽类观赏植物的价值。乡村及农户为出售而培植的花卉,按出售收入计算。有条件的地方可以直接用商品量乘价伤口的方法计算;没有条件的地方可以通过工商、税务、农业等部门了解,或者通过住户调查资料进行推算。

③水果、坚果、饮料和香料产值:产量*价格

④中药材产值:指人工委员会的金银花、红花、甘草、枸杞等各种药材的主、副产品产值。如果缺乏产量资料,可按种植面积推算;也可以和收购部门研究,按收购部门额推算。

⑵林业产值

①林木的培育和种值。目前采用以费用代替生长量计算产值,即按从事人造林木各项生产活动的成本计算。也就是说,先从林业生产统计报表中取得下列六项资料:育苗面积、造林面积、零星植树株数、迹地更新面积、幼林抚育面积,分别乘上述各项生产活动的每亩成本求得(零星植树按每株成本计算)。林业生产中的其他费用,如造林前的调查设计费用和护林防火费用等和林木生长的关系比较间接不包括在内。

②木材、竹材采运产值。各种林木、竹材采伐产量*产品价格

③林产品产值。产量*价格

⑶ 牧业产值

肉猪产值=本年肉猪出栏头数*每头肉猪平均毛重*价格 每头肉猪平均毛重由省统一调查确定,为95吨。

牲畜产值=出栏数*价格

家禽产值=出栏只数*价格

以上数据可以在农林牧渔业生产统计报表中取得

⑷ 渔业产值

淡水产品产值:按捕捞的天然淡水产品和淡水养殖的水生动物产品产量乘以这些产品的价格计算。没有捕获而留在水中的数量不计算产值;鱼苗和鱼种的培育是渔业生产的一个过程,不是渔业生产的最终产品,因此不计算渔业产值。从外地购回水产品屯养后出售,不能计算产值。它已属商业活动的一部分。

⑸农林牧渔服务业产值

等于农林牧渔服务业营业收入。普查年份资料来源于基本单位普查,非普查年份主要是通过测算增加值,然后用上增加值率来反推得到产值。

农林牧渔服务业现价产值=农林牧渔服务业现价增加值/农林牧渔服务业上增加值率

⑹附记指标

农民家庭兼营的商品性工业产值:是指以从事农林牧渔业生产为主的农民家庭兼营的工业,只计算农民家庭为出售而生产的工业品价值。其产值以出售价格计算。

退耕还草产值:按退耕还草面积乘以单位面积的成本(投入)计算。不包括用以出售的草坪草皮的产值,该项活动的产值已在园艺作物中计算。

⑺分类农林牧渔业产值核算

核算范围、计算方法和统计口径同农林牧渔业总产值年报一致。

产值核算总的原则是收获原则,即如果该种作物在该核算期补收获,则在该核算期记录其产出和投入,对正在生长的作物概不作计算。

产值计算方法:对可直接取得季度(季度累计)产品产量资料的,可直接按产品产量乘以生产价格的方法,分别计算各季度(季度累计)现行价格和可比价产值。不能直接取得季度(季度累计)产品产量资料的产品,可通过面积、商品率等资料进行推算。

六、农林牧渔业增加值核算

1.概念:指农、林、牧、渔及农林牧渔服务业生产货物或提供服务活动而增加的价值,为农林牧渔业现价总产值扣除农林牧渔业现价中间投入后的余额。

2.核算方法:生产法和分配法

①生产法:这是目前各地计算增加值普遍使用的一种方法。即由现价农林牧渔业总产值减去农林牧渔业中间消耗(不包括固定资产折旧及大修理基金)的方法取得。

②分配法:也称收入法,是根据各种生产要素在生产过程中应取得收入份额来进行计算的一种方法。

农林牧渔业增加值=固定资产折旧+劳动者报酬+生产税净额(生产税—生产补贴)+营业盈余

3.具体核算方法

为了细化农林牧渔业现价增加值的计算方法,在具体计算时要划分农业、林业、牧业、渔业、农林牧渔服务业五个细行业分别计算,农业、林业、牧业、渔业用“生产法”核算;由于农林牧渔服务业产值和中间消耗资料资料难以取得,目前农林牧渔服务业增加值主要采取分配法或增加值率的方法进行计算。

农业增加值=农业总产出-农业中间消耗

林业增加值=林业总产出-林业中间消耗

牧业增加值=牧业总产出-牧业中间消耗

渔业增加值=渔业总产出-渔业中间消耗

农林牧渔服务业增加值=农林牧渔服务业产值(营业收入)*增加值率,4.季度增加值的核算方法:季度数据(包括全年预计)采用总产值乘以增加值率的方法计算。

第五篇:农林牧渔业税收优惠政策范文

农林牧渔业税收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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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范围包括:种植业、养殖业、饲养业、林业、牧业、捕捞业及其相关产业的项目和收入。

一、营业税

1.农业服务项目免税。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保、农牧保险以及相关技术培训业务,家禽、牧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免征营业税。(条例第6条)2.农业用地转让收入免税。将土地使用权转让给农业生产者用于农业生产的收入,免征营业税。([94]财税字第2号)农耕、农场将土地承包(出租)给个人或公司用于农业生产,收取的固定承包金(租金),免征营业税(国税函[1998]82号)

3.国际农业发展基金贷款利息收入免税。对国际农业发展基金贷款利息收入,应按《国际农业发展基金适用于贷款协议和担保协议的通则》规定,免征营业税。(财税字[1995]108号)4.储备粮油财政补贴收入免税。对国有粮食企业保管政府储备粮油取得的财政性补贴收入,免征营业税。(财税字[1996]68号)5.储备棉财政补贴收入免税。对供销社保管国家储备棉所取得的财政性补贴收入,免征营业税。(财税字[1999]38号)6.储备肉、糖财政补贴收入免税。从1999年12月31日起,对承储企业取得的国家储备肉和储备糖财政补贴收入,免征营业税。(财税字[1999]304号)7.储备棉财政补贴免税。对中国储备棉管理总公司及其直属棉库取得的财政补贴收入,免征营业税。(财税[2003]115号)8.世行贷款粮食流通项目免税。对世行贷款粮食流通项目,免征建筑安装工程营业税和项目服务收入营业税。(财税字[1998]87号)

9、农村信用社减税。从2003年1月1日起,对改革试点地区(含山东省)农村信用社金融保险业务收入营业税按3%的税率征收。(财税[2004]35号)

二、企业所得税

1.农业技术服务、劳务免税。对为农业生产的产前、产中、产后服务的乡村农技推广站、植保站、水管站、林业站、畜牧兽医站、水产站、种子站、农机站、气象站,以及农民专业技术协会、专业合作社,提供的技术服务或劳务所取得的收入,以及城镇其他各类事业单位开展上述技术服务或劳务所取得的收入,暂免征所得税。([94]财税字第1号))

2.乡镇企业减税。乡镇企业可按应纳税款减征10%的所得税。([94]财税字第1号)3.农业初加工收入免税。国有农口企业、事业单位从事种植业、养殖业和农林产品、渔业类初级加工取得的所得,暂免征所得税。(财税字[1997]49号)4.国有农场林场所得免税。对边境贫困列名的166个国有农场和442个国有林场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暂免征所得税。(财税字[1997]49号)

5.内资渔业所得免税。内资渔业企业从事外海、远洋捕捞业务取得的所得,暂免征所得税。(财税字[1997]114号)

6.农村信用社减税。从2001年1月1日起,农村信用社年应纳税所得额3万元以下的,减按18%征收企业所得税;年应纳税所得额3万元以上至10万元的,减按27%征收企业所得税。(财税字[1998]29号、财税[2001]55号)7.贫困县农村信用社免税。从2001年1月1日起,国家确定的贫困县的农村信用社,暂免征企业所得税。(财税字[1998]60号、财税[2001]55号)

8.乡镇企业加速折旧。对乡镇企业,由于特殊原因需要缩短折旧年限的,经省级地税局批准确定,但不得短于以下规定年限:([94]财税字第9号)(1)房屋、建筑物为20年;

(2)火车、轮船、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为10年;

(3)电子设备和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以及与生产经营有关的器具、工具、家具等为5年。

9.林业所得免税。从2001年1月1日起,各类企事业单位种植林木、林木种子和苗木作物以及从事林木产品初加工取得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财税[2001]171号)10.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免税。从2001年1月1日起,对国家认定为农业产业化的重点龙头企业和其所属直接控股比例超过50%以上的子公司,从事种植业、养殖业和农林产品初加工取得的收入,与其他业务分别核算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可暂免征企业所得税。(国税发[2001]124号)11.农产品初加工免税。对重点农产品加工骨干企业从事种植业、养殖业和农产品初加工所得,3至5年免征企业所得税。(国办发[2002]62号)12.储备棉财政补贴免税。在2005年底前,对中国储备棉管理总公司及直属棉库取得的财政补贴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财税[2003]115号)

13、应对禽流感专项优惠。对家禽养殖业(包括种禽养殖)、加工和冷藏冷冻企业进行家禽养殖(包括种禽养殖)、加工和冷藏冷冻所取得的所得免征2004企业所得税。对企业由于禽类扑杀所取得的财政专项补助,免征企业所得税;对企业由于禽类扑杀所造成的净损失,允许其在所得税前全额列支。(财税[2004]45号)

14、税控收款机购置。纳税人2004年12月1日以后(含当日)购置的符合国家标准,并按《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信息产业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推广应用税控收款机加强税源监控的通知》(国税发[2004]44号)的规定,通过选型招标中标的税控收款机,购置费用达到固定资产标准的,应按固定资产管理,其按规定提取的折旧额可在企业计算缴纳所得税前扣除;达不到固定资产标准的,购置费用可在所得税前一次性扣除。(财税[2004]167号)

三、个人所得税

1.农业税缴税项目免税。个体工商户或个人专营种植业、养殖业、饲养业、捕捞业,其经营项目属于农业税、农业特产税、牧业税征税范围,并已纳税的,不再征收个人所得税。([94]财税字第20号)

2.青苗补偿费免税。对于在征用土地过程中,单位支付给土地承包人的青苗补偿费收入,暂免征个人所得税。(国税函[1997]87号)3.农林义务教育捐赠扣除。从2001年7月1日起,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等社会力量通过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向农村义务教育的捐赠,准予在缴纳个人所得税前全额扣除。(财税[2001]88号)

4.农村费改税地区农业特产个人所得不征税。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地区停征农业特产税,改为征收农业税后,对个体户或个人取得的农业特产所得,不再征收个人所得税。(财税[2003]157号)

5、农村费改税改革试点期间,取消农业特产税、减征或免征农业税后,对个人或个体户从事种植业、养殖业、饲养业、捕捞业,且经营项目属于农业税(包括农业特产税)、牧业税征税范围的,其取得的“四业”所得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财税(2004)30号]

四、房产税

关于调整房地产税和土地使用税具体征税范围解释规定的通知

[日期:2004-08-13]

来源: 作者:

[字体:大 中 小]

关于调整房地产税和土地使用税具体征税范围解释规定的通知

国税发[1999]第44号文 1999年3月12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

近来一些地区反映,原财政部税务总局印发的《关于房地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86]财税地字008号)与原国家税务局印发的《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88]国税地字第015号),有关房产税与土地使用税的具体征税范围的解释不尽一致,并且经济发展及城镇建设已发生很大变化,在实际执行中,不便于操作,经研究,现进一步解释和规定如下:

一、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征收,各地要遵照执行。

二、关于建制镇的具体征税范围,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提出方案,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批准后执行,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对农林牧渔业用地和农民居住用房屋及土地,不征收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

1.农房减免税。农民居住用房产,免征房产税。(国税发[1999]44号)

2.储备棉房地产减免税。在2005年底前,对中国储备棉管理总公司及其直属棉库经营中央储备棉业务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财税[2003]115号)

3、储备粮用房减免税。在2005年底前,对中储粮总公司及其直属粮库经营中央储备粮(油)业务自用的房产,比照国家财政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免征房产税。(财税[2004]74号)

4、粮食购销企业用房减免税。在 2007年底以前,对有困难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的生产经营性用房,按规定程序审核批准后,减征或免征房产税。(国粮财[2004]125号)

5、中国糖业酒类集团公司直属的国家储备糖库和中国食品集团公司直属的国家储备肉库自用房产免税。在2005年底前,对中国糖业洒类集团公司直属的国家储备糖库和中国食品集团公司直属的国家储备肉库,其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财税[2004]75号)

6、天然林保护工程用房免税。对长江上游、黄河中上游地区,东北、内蒙古等国有林区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实施企业和单位用于天然林保护工程的房产免征房产税。对由于国家实行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造成森工企业的房产闲置一年以上不用的,暂免征收房产税。(财税[2004]37号)

7、个人所有非营业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条例)

五、土地使用税

1.农业生产用地减免税。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免征土地使用税。(条例第6条)

2.土地改造减免税。经批准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用地,从使用的月份起,免征土地使用税5年~10年。(条例第6条)经批准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土地,经县、市税务局审核批准,从使用的月份起免缴土地使用税10年。([89]鲁财税字4号)

3.耕地征用免税。新征用的耕地,自批准征用之日起1年内,免征土地使用税。(条例第9条)

4.林区用地免税。对林区的林地、运材道、防火道、防火设施用地,免征土地使用税。林业系统的森林公园、自然保护区,可比照公园免征土地使用税。(国税函发[1991]1404号)

5.储备棉用地免税。在2005年底前,对中国储备棉管理总公司及其直属棉库经营中央储备棉业务自用的土地,免征土地使用税。(财税[2003]115号)

6.天然林保护工程用地免税。在2010年底前,对长江上游、黄河中上游地区,东北、内蒙古等国有林区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实施企业和单位用于天然林保护工程的土地免征土地使用税。

对由于国家实行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造成森工企业的土地闲置一年以上不用的,暂免征收土地使用税。(财税[2004]37号)

7.粮食购销企业用地免税。在 2007年底以前,对有困难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的生产经营性土地,按规定程序审核批准后,减征或免征土地使用税。(国粮财[2004]125号)

8.储备粮用地免税。在2005年底前,对中储粮总公司及其直属粮库经营中央储备粮(油)业务自用的土地,比照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免征土地使用税。(财税[2004]74号)

9.中国糖业酒类集团公司直属的国家储备糖库和中国食品集团公司直属的国家储备肉库用地免税。在2005年底前,对中国糖业酒类集团公司直属的国家储备糖库和中国食品集团公司直属的国家储备肉库,其自用的土地,免征土地使用税。(财税[2004]75号)

六、车船使用税

1.渔船减免税。载重量不超过一吨的渔船,免征车船使用税。(条例第3条)

2.拖拉机减免税。主要用于农业生产的拖拉机,免征车船使用税。从事运输业务的拖拉机按所挂拖车的净吨位,适用“载货汽车”税额减半征收车船使用税。([86]财税地字第8号)

3.专用汽车减免税。对专用于农林牧渔业等专用汽车,由各省、区、市分别确定征收或免征车船使用税。([87]财税地字第3号)对各种履带式专用机动车辆,可免征车船使用税。((87)鲁税三字25号)

4.储备棉车船减免税。在2005年底前,对中国储备棉管理总公司及其直属棉库经营中央储备棉业务自用的车船,免征车船使用税。(财税[2003]115号)

5.天然林保护工程车船免税。对长江上游、黄河中上游地区,东北、内蒙古等国有林区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实施企业和单位用于天然林保护工程的车船免征车船使用税。(财税[2004]37号)

6.储备棉用车免税。在2005年底前,对中国储备棉管理总公司及其直属棉库经营中央储备棉业务自用的车船,比照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免征车船使用税。(财税[2003]15号)

七、印花税

1.农副产品收购合同免税。国家指定的收购部门与村委会、农民个人书立的农副产品收购合同,免征印花税。([88]财税字第255号);

2.保险合同免税。农林作物,牧业畜类保险合同,免征印花税。([88]国税地字第037号)

3.储备棉业务免税。在2005年底前,对中国储备棉管理总公司及其直属棉库资金账簿免征印花税,对其经营中央储备棉业务过程中书立的购销合同免征印花税。(财税[2003]115号)

4.储备粮油业务免税。在2005年底前,对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及其直属粮库资金账簿免征印花税,对其经营中央储备粮(油)业务过程中书立的购销合同免征印花税。(财税[2004]74号)

5.华商储备商品管理中心业务免税。在2005年底前,对华商储备商品管理中心的资金账簿免征印花税,对华商中心在从事储备糖、肉具体储备管理业务中书立的购销合同免征印花税。(财税[2004]7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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