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签订软件开发合同注意事项(易法通分享)
软件开发合同签订注意事项(易法通分享)
作者:易法通
撰写时间:2012-12-28 委托开发软件一般是应用户(委托方)需要,编制适用于其生产或经营特点的软件,这种软件一般在市场上见不到或在市场上买到需经修改后才能使用,但是该用户没有开发或修改软件的能力,必须委托一定软件中其他具有开发、修改软件能力的机构从事该项工作。软件开发合同被委托方虽然是开发软件方面专家,但他可能对委托方所从事的行业或具体的生产或经营特点、方式了解甚少。因此,双方签订的软件开发合同就有许多事项需要明确。
一、软件开发合同委托人注意事项
1、软件开发合同双方应明确约定受托人对委托人进行项目培训,以及培训费用的支付问题。
2、软件开发合同双方应明确约定开发软件的总价款以及各个部分的价格。
3、软件开发合同双方应明确约定受托人向委托人提供进度报告的方式和时间。
4、软件开发合同委托人在领受了受托人交付件后,应立即对该交付件进行测试和评估,以确认其是否符合开发软件的功能和规格。
5、软件开发合同委托人应向受托人提供有关信息与资料,特别是有关委托人对开发软件的功能和目标需求方面的信息和资料,明确质量要求。
6、软件开发合同双方应明确约定委托人对于委托人提交的有关需求说明、资料和信息所涉及的软件功能、目标、需求构成及相关技术问题向受托人咨询或征求意见的权利。
7、软件开发合同委托方应明确约定受托方向委托方进行软件维护和支持服务的时间和内容。
二、软件开发合同受托人的注意事项
1、受托人在完成软件开发后,需要增加开发费用时,该怎么处理,应与委托人进行明确约定。
2、应在软件开发合同中约定完成软件开发的弹性时间,避免由于委托人计算失误,未能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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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的时间内完成软件开发而承担的违约责任。
3、软件开发合同双方应明确约定受托人提交需求说明书、概要设计说明书、详细设计说明书的具体时间。
4、软件开发合同双方应明确约定委托人在受托人提交进度报告后答复的时间和方式。
5、明确软件开发合同所开发软件的版权归属。
软件版权的归属有两种处理方法:其一是软件版权归委托方;其二是软件版权归软件开发合同被委托方。实践中可采取以下办法解决,即软件版权归委托人,反过来委托人给予被委托人在一定范围内使用软件的许可,如允许被委托人使用例行程序开发其他软件等,由此双方都能各得所需。
6、软件开发合同受托人应约定委托人检验软件后出具书面领受文件或递交缺陷报告及领受或出具缺陷报告时间。
三、软件开发合同委托人和受托人的注意事项
1、软件开发合同双方应明确约定合同项目是否可以分包,如果可以,应写明可分包的范围。
2、软件开发合同双方应明确约定软件开发的目的、处理对象、软件的主要功能和目标以及应达到的技术指标。
3、开发进度
①软件开发合同双方应明确约定合理的软件系统试运行的时间。
②软件开发合同双方应明确约定开发软件的交付时间和进度。
4、知识产权归属
①若软件开发合同约定软件系统的知识产权归一方所有时,应明确约定另一方所拥有的使用权及权限范围。
②软件开发合同双方应明确约定所开发软件的知识产权的权属,是共同所有还是一方所有。
5、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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验收对委托开发软件合同双方都非常重要,它关系到如何确认以下几个问题。
①、委托方在收到软件程序以及第一批文档后多长时间内完成对软件的测验,以及在多长时间内委托方有权以软件程序质量未达到软件开发合同所规定的技术标准要求为由,要求被委托方对程序进行修改使其达到软件开发合同规定的标准。
②、对程序进行修改费用应哪方负责。
③、软件开发合同被委托方应在多长内完成修改程序的工作,并且应在何时、何地以及以何种方式将修改后的软件交会给委托方。
④、软件开发合同委托方收到修改过的软件之后应在多长时间完成第二次测验,并应在多长时间内委托方应将第二次测验的结果通知被委托方。
⑤、如第二次测验计算机程序仍未达到软件开发合同规定的技术标准要求,委托方是否有权拒绝拒绝接受程序,交且是否有权要求被委托方按软件开发合同规定的索赔条款进行赔偿。
⑥、如果委托方要按期将首次或者第二次测验的结论通知被委托方,是否可以视为委托方已接受被委托方开发的软件。
⑦、如果程序文档分为两次交付,在委托方实际接受软件后多长时间内被委托方应将第二批文档交付给委托方。
因此,应注意以下问题:
①软件开发合同双方应明确约定因双方各自的原因导致软件未通过验收,各自应承担的责任。
②软件开发合同双方应明确约定软件验收的时间和标准。
6、交付说明书
①软件开发合同双方应明确约定交付的文档的形式和内容。
②软件开发合同双方应明确约定委托人对受托人提交的各种说明书的审核时间。
③软件开发合同双方应明确约定委托人对受托人提交的说明书有异议,双方应如何解决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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软件开发合同双方没有明确约定当委托人对受托人提交的说明书有异议时,双方应如何解决。导致合同双方对此发生争议,引起纠纷。
7、证据
①软件开发合同签订后,双方应该妥善保管合同书以及主合同、相关凭据、有关会计资料以及其它承诺函、约定书等合同附件。
②对方拒绝接受函件等其他文书时,应当向公证机构或其他部门公证或提存保留证据。
③应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证据的公证和提存保留。
④当事人一方依照约定解除合同或依照法定事项主张解除合同,应保存通知对方解除合同的证据。
8、软件开发合同双方应明确约定项目变更的条件。
9、软件开发合同双方应明确约定软件开发系统的名称,分属于不同当事人的软件。
10、保密
①保密对象:软件开发合同双方应明确约定保密对象,应该对保密对象加以细化,以例举的方式列出,还应约定特定情况下的一些例外事项。
②保密责任:当事人应当明确约定双方对商业秘密都负有保密义务,任何一方都不得擅自泄漏,否则承担相应责任。
③保密期限:应约定对软件开发合同中的保密事项的具体保密期限,或只是有个概述而未明确具体的时间段、时间点。
④保密条款的独立性:双方可以约定,不论软件开发合同是否变更、解除或终止,合同保密条款不受其限制而继续有效,各方均应继续承担约定的保密义务。
11、软件开发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是否可以转让。
12、签约细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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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软件开发合同中应当说明双方当事人信息。如当事人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开户金融机构,帐号,电话,邮政编码,签订合同日期。签订合同地点等。
②双方均应签署清楚无误的签名,当事方是单位的还应加盖公章。③签订时间:双方应在软件开发合同尾部标明清楚无误的签约时间。
④软件开发合同用语要力求达到条款明确、具体、措辞确切,防止“基本”、“尽可能”、“如有可能”“应该”“最新”等不确切的条款和字眼在合同中出现。
13、不可抗力
①一方发生不可抗力时应当按照软件开发合同约定及时向对方告知、证明,并应及时采取措施防止损失扩大。
②软件开发合同双方当事人应当明确约定不可抗力的范围、遭遇不可抗力后的通知办法和证明方法、双方可否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可否因不可抗力造成的履行问题要求赔偿、在何种情况下解除合同等。
③一方发生不可抗力后应依软件开发合同约定及时向对方告知、证明时应保存证据。
14、履行过程中双方都应注意相对方主体变更情况,若有变更解散情形的,应注意哪个法人或组织继受其权利义务,并应收集相关证据证明以上事实。
15、软件开发合同争议解决方式
①如约定诉讼管辖法院,只能约定由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合同标的物所在地法院管辖,且只能约定其中一个法院管辖。如果约定不明确、选择两个以上法院管辖、或约定上述5个法院以外的法院,或既约定仲裁又约定诉讼的,这样解决争议的条款是无效的。
软件开发合同当事人选择管辖法院时,选择一个以上的法院;或者选择仲裁,却同时约定由法院管辖。这样解决争议的条款是无效的,可能会增加当事人争议解决成本(时间、金钱),不符合当事人初始意图,不利于争议有效率地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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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发生争议后软件开发合同当事人双方可以平等协商达成共识,也可以由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以及依约定申请仲裁。人民法院的裁判、调解以及仲裁机构的裁决、调解都是具有强制力;软件开发合同当事人双方协商达成的共识和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调解没有强制力但是其效力等同于签订了新的软件开发合同。
③如约定仲裁,应当明确约定具体的仲裁机构和仲裁事项。仲裁机构约定明确的标准为:仲裁机构所在地明确,同一地点有两个以上仲裁机构的应当写明约定的仲裁机构的详细名称。
16、软件开发合同双方当事人应该在涉外合同中明确约定一旦发生争议应该适用的法律,而且这种约定要切实可行。
17、在诉讼中,应权衡利弊,最大限度要求对方承担所有损失,不能主动放弃任何有利于己方的诉讼请求。
18、受到对方欺诈、胁迫,被人趁人之危签订软件开发合同的当事人应当保存好证据并且在一年之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者依约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主张撤销或者变更合同。
19、在签订软件开发合同时,应当附带合同使用说明。如:合同的适用范围,条款术语的理解等方面。
20、在软件开发合同履行过程中一方违约,另一方应采取措施提请对方注意并与对方进行协商,确定责任的负担。
21、当双方对软件开发合同内容协商一致进行变更时应重新订立书面合同或达成书面协议。
22、签约主体
①软件开发合同双方应正确区分单位与单位负责人的关系,应明确认识到单位负责人不能以其个人名义代表单位。
②一方当事人与对方当事人的委托代理人签订软件开发合同时,应该事先确认代签约的人是否持有对方当事人的授权委托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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③应对各自内部人员的权限作出规定,禁止无权人员滥用单位公章、签字等与对方履行各项合同事宜,尤其不能作出不符合软件开发合同内容和己方利益的意思表示。
④双方当事人应当调查签约对方的签约主体资格。
23、应在软件开发合同中写明主合同、相关凭据、有关会计资料以及其它承诺函、约定书等为本合同附件。
24、违约责任
①软件开发合同双方应在合同中约定,如一方违反合同约定,另一方可追究违约方的责任,并要求违约方承担违约金或赔偿损失。
②软件开发合同双方只要约定了违约金或赔偿损失的,就要约定具体数额或计算方法。在约定违约金时,数额约定不能过高或过低,约定数额过低,损失得不到补偿,约定数额过高,会因数额过高得不到法律支持无法实现。一般而言,约定的违约金数额不能超出合同标的额,若一方的损失确实超过软件开发合同标的,可直接约定赔偿损失。
25、当事人一方依照约定解除合同或依照法定事项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软件开发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
26、双方在软件开发合同中应明确约定合同履行中若一方组织解散,其合同权利义务的承担者。若在合同订立时一方正处于解散的变动期内且能预见其权利义务的继受者,则应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具体的继受者名称。同时须约定一方发生组织解散情形应及时告知相对方及违反此告知义务的责任。
27、双方在签订软件开发合同时,合同用语的一定要准确、清楚,对一些专业性较强的关键性的名词术语要在合同开头作出必要的定义或解释,以免发生歧义或造成理解障碍。
28、双方应在软件开发合同中约定,合同未尽事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双方可另行协商签订书面补充协议作为本合同的附件,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9、双方应在软件开发合同中明确约定合同生效与终止的条件、时间和事由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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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软件开发合同双方应约定一方若变更通讯地址,应在变更之日起几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及未通知对方应承担的责任。
31、软件开发合同双方应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双方的文件往来应采取何种形式。宜采书面形式,包括:书信、传真、电报、当面送交等方式。
32、软件开发合同一方接到另一方解除合同的通知时如有异议,可及时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
以上细节问题,双方在签订软件开发合同时,应当加以重视,应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办理相关手续,从而最大限度规避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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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篇:软件开发合同注意事项
软件开发委托开发软件合同
委托开发软件合同
从软件开发者手中获得软件的方法主极三种;第一,从软件开发者取得软件使用许可,获得软件的使用权;第二,从软件开发者那里全盘买下软件有磁的财产权;第三,通过委托软件开发者开发某一软件从而获得该软件的使用权,或者该软件版权的所有权。
委托开发软件一般是应用户(委托方)需要,编制适用于其生产或经营特点的软件,这种软件一般在市场上习不到或在市场上买到需经修改后才能使用,但是该客房没有开发或修改软件的能力,必须委托一定软件中其他具有开发、修改软件能力的机构从事该项工作。被委托方虽然是开发软件方面专家,但他可能对委托方所从事的行业或具体的生产或经营特点、方式了解甚少。因此,双方签定的软件合同就有许多总是需要明确。
一、委托开发软件合同中的主要问题
1.在完成软件开发后,被委托方认为应增加开发费用
委托开发软件合同通常是根据所需开发软件的难易程度计算费用的,但也有是根据开发软件所需要的天数或编程行数计算费用的。而签定合同时开发费用是被委托方根据初步分析计算出来的,这种初步分析往往与实际所开发软件的难易程序、所需天数及编程行数有的误差。加之被委托方在对开发费用报价时多少怀有投票拉生意的心理,在符合同时报价偏低;同时,随着委托人对软件功能的要求不断增设或对软件范围认识的扩大,有可能造成在完成软件开发后,实际所需的开发费用高于合同规定或估算的费用。
2.未能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内完成软件的开发
被委托方在计算开发软件所需时间很可能有较大的误差。加之被委托方对开发时间的估量也多少怀有拉生意的,所以一般合同完成时间偏紧,实际很可能延迟完成。而对委托方来说这咱延迟会造成一定的损失。例如委托方将把需要开发的软件用于一套新的计算机系统,并且按照委托开发软件合同认定的完成时间提前购置了一套计算机系统,如果软件开发方未能近期完成,这就意味着该套计算机系统将闲置,如果委托人是借助软件开发方未能按期完成,这就意味着该套计算机系统将闲置,如果委托人是借助软件开发进行新的生产或经营活动,而软件未能按照合同完成就意味着委托人将受到一定的损失。
3.软件功能等方面的质量未达到委托人的要求
对委托开发软件合同来说,这是一个经常发生问题。因为从计算机软件技术角度看,在委托合同中对所开发软件的各方面质量作出一个非常明确的规定是非常困难的。而通常委托人认为所开发的软件不应存在有任何错误,由于这些原因,委托人经常认为被委托人开发的软件未达到他所预期的质量。
4.合同对所开发的软件的版权规定不明确
按照版权法,软件版权是一种由许多分项权利集合组成的财产权,它包括对软件的修改权、翻译权、使用许可权和出自发行权等等。如果委托软件合同对这些权利的归属规定不明确,有关的纠纷就容易发生。
从上面几个问题可以看出委托开发软件合同订得否妥当,合同条款是否完备,合同双方是否考虑周密,对委托开发软件本身能否顺利运行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
二、委托开发软件合同主条款
1.前言
合同开关部分明确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名称及主要营业地的具体地址,确定合同所适用的法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合同法》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引进合同管理条例》。
2.委托开发程序的名称和有关技术的标准
在此行款中应确定以下内容:第一,委托开发程序的名称;第二,委托开发程序所适用的计算机机型;第三,编译程序所使用的计算机语言;第四,委托开发程序功能要求,例如响应时间、处理能力、排版格式和输出、输入媒体等。
3.软件开发计划
此条款主要是明确被委托方完成全部软件开发工作时间,以及被委托方应每隔一段时期向委托方通报开发工作的进展情况。
4.软件的交付
此条款应确定被委托在完成软件开发工作后应在何时、何地以及以何种方式将所开的软件给委托方。如果合同规定与所开发软件有关的一切知识产权归委托方,对被委托方来讲非常有必要将计算机程序以及其文档方为两批交付。第一批可以包括用户手册等委托方检验软件时必需的文档,而其他程序设计的文档,特别是源码应在第二批交付。宋能够有效地保障被委托方能近期收到价款,并且也能保证在委托方基本履行合同前不使程序设计文档失密。
5.软件检验和接受
此条款对委托开发软件合同双方都非常重要,它关系到如何确认以下几个问题。
第一、委托方在收到计算机程序以及第一批文档后多长时间内完成对软件的测验,以及在多长时间内委托方有权以计算机程序质量未达到合同所规定的技术标准要求为由,要求被委托方对程序进行修改使其达到合同规定的标准。
第二、对程序进行悠的费用应哪方负责。
第三、被委托方应在多长内完成修改程序的工作,并且应在何时、何地以及以何种方式将修
改后的软件交会给委托方。
第四、委托方收到修改过的软件之后应在多长时间完成第二次测验,并应在多长时间内委托方应将第二次测验的结果通知被委托方。
第五、如第二次测验计算机程序仍未达到合同规定的技术标准要求,委托方是否有权拒绝拒绝接受程序,交且是否有权要求被委托方按合同规定的索赔条款进行赔偿。
第六、如果委托方要按期将首次或者第二次测验的结论通知被委托方,是否可以视为委托方已接受被委托方开发的软件。
第七、如果程序文档分为两次交付,在委托方实际接受软件后多长时间内被委托方应将第二批文档交付给委托方。
6.价格、支付形式方法
此条款首先应确定委托开发软件的总价为多少,以及支付币种;其次应明确此总价是否包括被委托方开发过程中的一切费用;支付开式可以分为总会形式(即一次付清全部价款),分期支付形式(即按一定的百分比分几交付清价款),以及按提成费支付形式(即委托方按所采用软件技术而获得利润的一定比例按期支付)。最后确定支付的方式,是电汇还是信汇等。
7.保护条款
此的作用是保证委托方不陷入不必要的侵权纠纷之中,并且保证不因侵权纠纷而受到任何损失,因此,此条款确定以下两个内容。
第一、如果合同规定软件版权归被委托方,委托方只有使用权,在此条款中被委托方应向委托方保证他是所开发软件版权的合法所有人,并将软件使用权许可给委托方。如果合同规定软件版权归委托方,在此条款中被委托方向委托保证他所交付的软件是其独立开发的。
第二、如果发生第三方指控所开发的软件侵犯他人版权时,应由被委托方与第三方交涉,并承担法律上和经济上的全部责任。
8.软件版权的归属
软件版权的归属有两种处理方法:其一是软件版权归委托方;其二是软件版权归被委托方。但是实践中软件版权的归属是一个比较难处的问题,作为委托方,以下三方面的因素促使其认为必须掌握软件的版权的归属权:第一,支付了许多费用后只获得对软件的使用权,而且版权对软件的使用权还有许多的限制;第二,掌握了软件的版权就可以免除对软件使用、修改、转让等方面的法律限制,同时也可以任意将软件转让第三人或许可第三人使用,从而获得一定的营利;第三,掌握软件版权就意味着控制对软件的使用,从而委托方可以通过对软件技术的使用的控制防止竞争者获得其投资开发的软件技术的使用权。反过来,对被委托方来讲,控制软件版权更为重要,因为这样,委托方没有限制地使用委托开发软件中的若干例行程序即构成软件版权侵权。在因此在实践中不乏委托开发软件因合同双方在软件版权归属
问题上争执不休而最终无法达成协议的事例。如遇到这种情况,实际上可采取以下办法解决,即软件版权归委托人,反过来委托人给予被委托人在一范围内使用软件的许可,如允许被委托人使用例行程序开发其他软件等,由此双方都能各得所需。
9.保密条款
此条款主要是规定双方应负什么的保密责任。保密条款在合同中十分,一方面软件的源码及程序流程图等对合同双方都是专有技术(Know-How),另一方面委托方为使被委托方能开发出符合合同规定的技术标准,常常将一些商业秘密或专有技术信息告诉被委托方,所以,合同双方都需要对有关的作息予以保密,并且保密的时间可超过合同的有效期限。
10.索赔条款
该条款主要规定如果被委托方不能按合同规定的期限交付软件时应如何赔偿委托方损失,以及如果委托方不能按合同规定的期限交付价款时应如何赔偿被委托方损失。
11.不可抗条款
本条款是为了明确在合同履行期内如果发生了人力不可逆转的事件,如火灾、水灾、地震等,以至于合同一方无法履行义务时应如何免责。
三、合同的形式和文件的权利归属
在委托开发计算机软件时,其文件的著作权问题非常重要。
委托开发合同特别是以编制特定分系统、了程序为目的的软件时,按照合同规定作成的文件,程序的著作权可视为物权转让给委托方。
在承包型委托合同中必须注意的是软件开发公司从用户或计算机厂家接受编制特定应用程序时,已经积累了大量的文件资料和应用程序,因接受新的委托时,可以将已有的程序编集改编作成新的程序出售,这些大量的例行程序,经验数据已成为自己的财产。计算机软件公司接受委托开发时,如将软件文件视为委托方的著作权,则计算机软件公司就不能制作同类软件,积累的财产有效性将会消失。因此,著作权应保留在软件公司。供给使用者的只是固定在储存媒介上的二进制码信息。委托单位和使用者不能再复制出售。第三者如违法复制,委托和受托双方者可以起诉。
将委托方与受托者权利义务关系在合同中条款化,明确规定著作权的归属。但在实际情况睛困难不少,例如“根据委托单位要求而编制的专用软件,其著作权应委托单位。但软件公司,对于同类型中的能用例行程序、经验数据向其他委托者提供时不受限制。此规定在本合同终了后依然有效。”这样的条款常有出现。
根据上述规定,委托单位对第三者起诉,要求著作权侵权赔偿时,鉴于条款后半部规定,因著作权不属于委托方,将导致诉讼拖延,必须视实际情况,而不仅限于合同条文的解释来处理诉讼纠纷。
四、程序编制业务的特别规定
在签订理必须明确受托者与委托者承担的范围。例如:“使用者委托编程单位开发软件的业务范围。指合同第´´①立案论证业务;②系统设计业务;③程序设计业务;④数据输入业务⑤维修业务;⑥咨询业务。”
如前所述,受托前单位接受委托的业务是②~④,但是有时①与⑥也包括在内。
在基本合同或分合同中,承担业务内容应具体,委托方受托方要分工明确,以确定责任范围。
五、与分合同的关系
由于基本合同规定了与各分合同的关系,如果分合同不成立,具体的债务关系也不成立。为了防止的业务处理上的混乱,大都制定有关分合成立的规定。例如:
“甲乙双方的分合同,在甲方将委托书交换乙方,乙方表示承诺后生效。乙方在收到委托书10日之内没有异议时,视为承诺合同。”
受托书中包括下述事项:①委托业务种类;②使用范围;③程序种类;④使用硬件;⑤交付方式;⑥交付资料的规定;⑦交付期限;⑧费用费用决定方法。若无书面记载时,则合同失效。
六、相关资料的所有权。
在分合同中带有义务性乙方(开发方)的文件,其所有权属于甲方(委托方)没有异议的,问题的焦点是原程序清单。应用程序在对外承包时,由于在提交目标程序(机器语言)的同时而提交了原程序清单,这时就存在累积的例行程序著作权转让问题。
与硬件接近的操作第统(OS)程序所有权应该如何处理?观察(OS)程序的交易状况可见,乙方为有名企业时将大量技术秘密作为交换条件,也可以技术秘密不分开,办按硬件上进行复制的形式一次行政收使用费,原程序清单不公开。
反之,在硬件公司要求下,承担(OS)开发的单位有义务提交原程序清单。在以版权转让为前提的许可证贸易中,不得向其他单位出售同种程序,这时提交原程序清单是必须的。
程序清单以对于以后更改改编译系统、分析程序是必须的文件,著作权者当然应该持有。如果没有程序清单而仅接受二进制代码,不能完全支配作为著作权的计算机软件。原程序清单是软件公司在编程序阶段作成的,而不是将目标程序反汇编所作出的清单。
七、程序本身的权利问题
在前叙权利的归属问题中。程序本身除了有版权保护外,还必须考虑到有可能受到专利权保护。合同往往作如下规定:“乙方(受托方)在履行本合同或分合同时制作的程序和有关文
件,在与三者在工业产权或版权上发生纠纷时,必须作为乙方责任来处理,但是在其原因是由于甲方提供资料而引起的,双方按比例分担责任。”
八、关于编译问题
即使版权属甲方委托方)所有,著作权人身权仍属乙方或乙方的工作人员,人身之一同一性保持权不属于委托方,这将妨碍甲方编译,因此在签订合同时应注明:
“甲方(委托方)可以编译本合同及分合同作成的计算机程序。”
版权被保留在受托单位时,委托单位为了享有自由编译权也应在合同中注明可以改编,因为改编权只有著作权者才拥有,编译的界限较难区分。如较广义地承认,则变为允许原程序流通,对权利者带来不利,帮合同必须注明:“前项的编译,不能变更程序处理业务的内容、使用硬件和使用单位。”
九、保密义务
这与著作权的归属问题无关,因甲乙双方通常者要求规定保守计算机程序技术秘密的条款。应该手足之情的内容包括受托公司的软件秘密,委托单位的业务内容及使用秘密,在受托方制作庆用程序基本规格书时,不可避免地要接触到用户的营业系统、工厂生产系统、会计处理等方面的企业机密。这些保密做不到就不可能委托编制业务用软件。另一方面,著作权归乙方,甲方只有许可使用权时,在计算机程序中与著作物一样积累了大量技术秘密。委托单位向第三者泄露Know-how时,二进制码存贮在硬件中流通时不能说是程序公开,但是目标程序公开后容易被第三者复制,知必须注明保密,合同条文为:
“委托方在本合同及分合同履行过程中,或其后不得向第三者泄露开发内容。”
第三篇:合同签订注意事项
合同签订注意事项
一、招标文件起草阶段注意事项
招标文件的构成:投标邀请、投标人须知、招标需求、合同格式及合同条款、投标文件制作格式及附件。
1、明确招标范围及招标工程内容,以及专业承包资质要求。
2、合同价款方式及材料、设备供应方式 :分为固定单价和固定总价。固定总价:一次包死;固定单价:竣工据实结算;并对于合同中的材料价格是否约定可调整范围。
3、工程预付款的约定:工程预付款的支付情况对投标人投标报价将产生一定影响,所以招标文件中应予以明确。
4、总承包服务费的计价方式:招标文件对总承包服务费的处理方式有两种:①总承包服务费暂不计入,签订施工合同另行约定。②暂定专业分包工程暂估价总额,在限定上限费率情况下,投标单位竞争费率及报价。
5、招标文件中需明确水电费由承包方按实际发生费用向提供方缴纳。
6、设备招标文件的起草,在使用部门提出具体用户需求的基础上,要综合考虑公用工程的配套情况,设备吊装,就位等实际工况,结合具体设备自身的安装要求,约定卸货、吊装、就位的具体实施责任主体。
7、招标项目若涉及二次深化设计,要求对设计深度和最终实现的功能,应在招标文件中给与详细说明。
8、招标文件必须写明付款方式,供货期、运输、吊装等涉及后期合同签订的关键因素。
9、招标文件对企业资信、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售后服务承诺、相关业绩等信息必须要求投标方在投标文件中详细提供。
10、关于招标的纪律要求,招评标规则、标书份数等要在招标文件中做出说明,以利投标人能认真准备和完善的提供。
11、关键的工程或设备在项目初期,必须进行必要的现场调研或前期的技术澄清,再组织开标。
二、招标阶段注意事项
1、对于招标的项目,要编制招标清单,能使各投标单位在一同平台上进行报价。
2、组织各投标单位进行现场答疑,针对投标方提出的问题进行汇总,在答疑会上对投标单位提出的问题进行解答,并在答疑会后通过邮件方式把汇总后的问题发送至各投标单位。
3、要提前和评标的相关部门结合URS的具体要求做好评标的规则统一,科学、合理制定评分表。
4、要在开标前3天进行投标情况的核实,以确保有足够的厂家参与投标,并对不按规定回应的供应商应按照相关规定,给与供应商冻结投标资格。
5、在项目发布公告结束前1天,对报名情况进行汇总,并及时反馈,避免有资质较强的企业被遗漏,同时应提前做好供应商筛查工作。
6、开标前提前安排好开标时间、地点、参与开标人员,评标人员不得少于3人,严格按照《集团采购管理制度》执行。
7、涉及技术澄清的标的,必须在开标前联系使用部门及时做出回复,不得耽误对方投标时间。
三、标书审核及评标对比阶段注意事项
1、技术标的审核:技术标准和要求是符合响应招标文件及URS要求,其他评标因素包括设备配置、财务能力、业绩与信用等;投标文件是否符合招标文件提出的质量目标和标准要求。
2、商务标的审核:投标内容是否符合招标范围和内容,有无实质性偏差;投标文件内的完成时间是否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投标人是否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内容范围和工程量清单或货物进行报价、是否存在算数错误,并需要按规定修正。
3、按照招标流程,主持人要做好签到、抽签、招标纪律及厂区的禁令要求的告知,并组织好开标现场秩序管理。
4、开标会议实行当场开标,当场评标,原则上当场出具授标方案,特殊或复杂的标的需要议标或会后报告公司的,经评标小组同意后延迟出具授标方案。
5、对现场不能满足招标文件要求或出现重大偏差的应标情况,应在开标现场评标小组立即做出是否废标决定。
6、对现场商务谈判过程中,双方达成的协议,应详细记录在标书正本上,并让投标方负责人签字确认,以利后期合同签订。
四、合同起草与谈判阶段注意事项
1、合同中的设备材料或承包范围描述清楚。如:双方约定的工作内容、规格型号、品牌、出厂商、数量、含税价、质量标准和等级、提供的时间和地点等。(注意量词尽量使用国际通用计量单位,不要用瓶、套等概念性词语。)
2、合同价款方式:(分为固定单价和固定总价。固定总价:一次包死;固定单价:竣工据实结算。)对于合同中的材料价格是否约定调整范围。
3、在合同中要明确约定“联系电话、传真、邮寄地址,以及通讯地址及方式,若发生变更,则应以书面方式通知对方,不通知则视为送达地址”。
4、尽量明确工程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5、付款条件:明确付款的条件,付款时间(尽量避免出现多少天后支付工程款);最后一笔款的比例应高于税率比例,否则可能拿不到税票,建议在倒数第二笔款时见票付款,并且明确税票的类型(专票还是普票)。
6、要严格按照招投标文件的约定,仔细核对技术参数,以及开标现场的承诺,合同经办人必须严格核实,相关合同审批人严格审核,避免遗漏关键参数或约定事项。
7、若涉及深化设计的项目,在合同签订前必须出详细的方案或图纸,以双方技术人员签字确认的为准。
五、合同执行阶段注意事项
1、注意履行中各种文件的取得。特别对合同附件、订单等的订立、变更、修改等,需双方确认,并注意注明日期,可是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合同中约定的授权代表签字和盖章的传真件,但最好是原件;合同中的预算文件、技术要求文件的内容要与招标文件、投标文件的商务标和技术标内容一致,不得有删减或者修改。
2、向对方发出的比较重要的函件,应当取得对方的书面回复(内容至少为对方承认收到了我司的函件)。
3、在签订合同后的履行中,如果合同条款或主体方面有比较重大的变更,一定要有对变更的书面确认文件(最好另签合同)。
4、注意合同签订方、订单方、收发货方、发票方、收付款方、收货方的一致性。
5、对于对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出现的违约行为,如质量不合格、延期交付、服务不到位等,建议及时与对方联系,最好能取到对方对存在问题的书面承认,具体实行中可以备忘录、会议记要、问题解决说明等(要有对方有授权的人的签字或公司公章)形式,尤其是若以后可能涉及合同的变更、取消,价格的减少、不予支付,追究对方违约责任,要求赔偿等情形。
6、注意验收方法、程序和时间。
7、在合同执行过程中应注意收集过程文件,对存在问题的关键事项必须有双方签字认可的文件。
8、按照公司标准合同模版不能涵盖特殊约定事项的,必须有与主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的附件支持。
9、合同的技术附件必须和招标文件相一致,如有偏差,应明确最准的技术参数要求(以使用部门确认的为准)。
10、各项目负责人,要对整个合同有全面的掌握,明确合同中的各项要约,严格执行。
第四篇:合同签订注意事项
签订合同的注意事项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合同文本的起草
当谈判双方就交易的主要条款达成一致意见后,就进入合同签约阶段,自然,就提出了由谁起草合同文本的问题,一般来讲,文本由谁起草,谁就掌握主动。因为口头上商议的东西要形成文字,还有一个过程,有时,仅仅是一字之差,意思则有很大区别。起节一方的主动性在于可以根据双方协商的内容,认真考虑写入合同中的每一条款。而对方则毫无思想准备,有些时候,即使认真审议了合同中的各项条款,但由于文化上的差异,对词意的理解也会不同,难以发现于己不利之处。所以,我方在谈判中,应重视合同文本的起草,尽量争取起草合同文本,如果做不到这一点,也要与对方共同起草合同文本。但现在我们的一些涉外谈判,往往是由外商一开始就提出一份完整的合同文本,迫使我方按照合同文本的内容讨论每项条款。这种作法会使我方在谈判中处于极端被动的地位,一方面由于思想准备不足,容易让对方塞进一些对我方不利的条款或遗漏一些对方必须承担义务的条款;另一方面,按一方事先拟好的合同文本进行谈判,极大地限制了我方谈判策略和技巧的发挥,并且很难对合同进
行比较大的修改或补充,甚至有的只是在对方的合同上签字。
另外,如果用外文文本作基础,对我方也有诸多不利,不仅要在翻译内容上反复推敲,弄清外文的基本含义,还要考虑法律上的意义,一些约定俗成的用法,包括外文的一词多义,弄不好就会造成麻烦,出现意想不到的问题。因此,在谈判中,我方应该争取拟就合同谈判的草稿。在此基础上进行谈判,形
势就会有利于我方。
要起草合同的文本,需要做许多工作,这可以同谈判的准备工作结合起来阐述。例如,在拟定谈判计划时,所确定的谈判要点,实际上就是合同的主要条款。起草合同文本,不仅要提出双方协商的合同条款,以及双方应承担的责任、义务,而且我方珲要对所提出的条款进行全面细致地讨论和研究,明确哪些条款不能让步,哪些条款可作适当让步、让步到什么程度。这样,当双方就
合同的草稿进行实质性谈判时,我们就掌握了主动权。
(二)明确合同双方当事人的签约资格
合同是具有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件。因此,要求签订合同的双方都必须具有签约资格。否则,即使签订合同,也是无效的合同。在签约时,要调查对方的信资情况,应该要求当事人相互提供有关法律文件,证明其合法资格。一般来讲,重要的谈判、签约人应是董事长或总经理。有时,虽具体业务谈判,出现签约的不是上述人员,但也要检查签约人的资格。如了解对方提交的法人开具的正式书面授权证明,常见的有授权书、委托书等。了解对方的合法身分和权
限范围,以保证合同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审查对方当事人的签约资格,一定要严肃认真,切不能草率从事。实行改革开放政策以来,我国对外贸易迅速扩大。但是,在与外商、港商谈判时,由于盲目轻信对方,草率签订合同,以致吃亏受骗的现象屡有发生。有些单位为了急于引进、输出,仅凭熟人介绍,不进行任何信资调查,就签订数额巨大的合同,结果给企业和国家造成重大损失。所以,进行信资调查,了解对方的企业信誉及其行为能力和责任能力是十分重要的。此外,不要轻易相信对方的名片,名片不能代替证书,有的人名片关衔很大,实际上是空的。还有,与外国公司找交道,不要只看母公司的信誉和资产情况,实际上母公司对子公司是不
负连带责任的。
(三)合同要明确规定双方应承担的义务、违约的责任
许多合同只规定双方交易的主要条款,却忽略了双方各自应尽的责任和义务,特别是违约应承担的责任。这样,无形中等于为双方解除了应负的责任,架空了合同或削减了合同的约束力,还有一种情况是,有些合同条款写得十分含糊笼统,即使是规定了双方各自的责任、义务,但如果合同条款不明确,也无法追究违约者的责任。例如,我国南方某一城市与港商签订了一个出售矿渣的合同。合同中只明确港商可以每天拉一车,时间一个月。由于没有 确提货车的型号,结果对方拉货的车越来越大,我方明知吃亏,却也无可奈
何。
合同文字如果含糊不清,模棱两两,在执行过程中,往往争议纷纷,扯皮不断,甚至遗祸无穷。例如,某一合同中有这样一条:“合同生效后不得超过45天,乙方应向甲方缴纳××万美元的履约保证金。……超过两个月如未能如期缴纳,则合同自动失效。”这里“两个月”究竟从哪一天开始算起,是合同生效
之日开始算起?还是合同生效45天以后算起,写得不明确。
此外,对合同中的一些关键词句,一定要谨慎推敲,不能含糊迁就,有时仅一字之差,却“失之千里”。例如,福建某企业在与外商谈判合同履行保证书时,外商要求写上“在发生受方取损失补偿时,要先取得供方认可。”为保留或取消“认可”两字,双方展开了辩论,僵持了两天,最后我方以理服人使外商放弃了“认可”要求。因为,如果我方同意保留“认可”这一条,则供方银行的《履约保证书》就失去了任何意义。如供方不认可,出具《履约保证书》的银行就可以不受理受方索赔的要求。《履约保证书》只不过是一纸空文,成了骗取信
任的一种形式。
(四)合同中的条款具体详细、协调一致
合同条款太笼统也不利于合同的履行。例如,某化肥厂从日本引进一套化
肥设备,合同有这样一条:“
某管线采用不锈钢材料“。没有具体指明管线应包括阀门、弯管、接头等。结果,在合同履行中,日方认为管线只指管子,我方则认为包括其它,但由于
合同没能写明,也无从交涉,干吃哑巴亏。
同时,也应注意合同中的条款不能重复,更不能前后出现矛盾。例如,我一企业与外商签订了一份合同,在价格条款中有这样一条规定:“上述价格包括卖方装到船舱的一切费用。”而在交货条款中却又出现了这样的规定:“买方负担装船费用的1/2,凭卖方费用单据支付。”这种前后矛盾的现象,最容易被人
钻空子。
(五)争取在我方所在地举行合同的缔约或签字仪式
比较重要的谈判,双方达成协议后,举行的合同缔约或签字信式,要尽量争取在我方举行。因为签约地点往往决定采取哪国法律解决合同中的纠纷问题。根据国际法的一般原则,如果合同中对出现纠纷采用哪国法律未作具体规定,一旦发生争执,法院或仲裁庭就可以根据合同缔结地国家的法律来做出判决或
仲裁。
第五篇:易法通
百度知道易法通
易法通
易法通是易法公司面向全国的中小企业推出的法律服务外包品牌,致力于为广大中小企业提供专业化、集约化、便捷化和低成本的一站式法律服务解决方案。易法通将成为全球最大的中文法律外包服务提供商。
易法通依托自主开发的的中小企业法务信息自助咨询系统、中小企业法务外包信息管理系统等多项高技术信息化管理系统为技术平台,利用互联网与全国统一呼叫中心,建立高度系统化管理与协作的法律公共服务平台与呼叫中心,构筑全新高效的中小企业法律服务外包平台,开创企业与律师线上交互、线下服务的新型法律服务模式。
易法通可以为众多的中小企业提供各类法律咨询,各类法律文书的审核与草拟,为项目投资提供法律保障方案,为平息纠纷设计解决方案,保障企业合法经营,预防各类潜在法律风险,有效降低企业的经营成本,在竞争日益激烈的环境中获得竞争优势。
发展历程
2008年 易法公司成立
2009年 通过双软认证
2011年 引进战略股东,注册资本拟增至一亿元人民币
2011年 与厦门市湖里区政府就“金融法律服务外包项目”签约
2012年 设立北京、上海及广州分支机构,服务半径扩大至全国经济发达地区 2012年 总部迁入新购办公大楼
易法通研发
百度知道易法通
大多数人都认为法律服务具有个性化,无法复制也无法进行产品化设计。但是,易法研发团队敢为天下先。在对大量已经成交会员的服务样本研究基础之上,易法通研发团队集合法律专业人才及IT开发精英,研发了“中小企业法务自助咨询系统”以及“中小企业合同自助系统”。只要您懂中文,就可以在易法通的网站轻松实现自助咨询或完成常见合同的起草工作。曾经让您望而却步的法律难题,轻轻一点就可解决。目前,易法通研发团队正针对中小企业管理的各个环节开发法律风险管理系统。成为易法通的会员,就可以即刻享受有专业保障的法律风险信息与管理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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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法通的团队
易法通创始人集合投资和法律专业优势,并引入具有丰富的投资和管理经验的战略投资者。目前已经建立了规模不小于50人的研究开发团队,并计划扩展至100人。易法通线上和线下的专业服务人员已经超过百名,还在不断扩大中。易法通将一如既往吸引各界人才加入发展队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