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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国家机关会计领军人才培养实施意见(国管财[2012]141号)

中央国家机关会计领军人才培养实施意见(国管财[2012]141号)



第一篇:中央国家机关会计领军人才培养实施意见(国管财[2012]141号)

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

中央国家机关会计领军人才培养实施意见

国管财〔2012〕141号

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中央在京企业::

为贯彻落实财政部《会计行业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2010-2020)》关于“各地财政部门和中央有关主管单位要比照全国会计领军(后备)人才培养工程做法,大力培养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的会计领军人才”的要求以及国管局制定印发的《中央国家机关会计行业人才发展“十二五”规划》部署,加强中央国家机关会计领军人才培养工作,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贯彻科教兴国、人才强国战略,以能力建设为核心,遵循人才成长规律,立足知识前沿,创新培养机制,严格科学管理,培养一批精通业务、善于管理、熟悉国家财经法规、具有国际视野和战略思维的复合型高层次会计人才,服务于我国经济社会科学发展,为中央国家机关和中央企业输送优秀的领军人才,为全国会计领军人才队伍提供充足的人才储备。

二、培养目标

为满足行政事业单位深化改革和中央企业实施发展战略对会计人才的需求,在考虑现阶段我国开展高层次会计人才培训能力的基础上,按照会计人才的能力框架和素质要求,开展中央国家机关会计领军人才培养工作。“十二五”期间,在中央国家机关行政事业单位和中央在京企业的范围内,培养造就200名左右会计领军人才。其中,着力培养100名左右在行政事业单位或相关重要领域担任财务负责人的行政事业类会计领军人才,积极发挥这些人才在深化行政事业单位体制改革,优化资源配置,加强财政、财务管理,推动依法行政、依法理财,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等方面的重要作用。着力培养100名左右在中央在京企业或重要经济领域担任财务负责人的企业类会计领军人才,积极发挥这些人才在深化企业内部改革,建立健全现代企业制度,增强企业核心竞争力,保障企业做强做大,推动企业实施“走出去”战略等方面的重要作用。

三、组织分工

国管局负责制定中央国家机关会计领军人才培养规划,组织实施会计领军人才选拔培养工作,研究制定会计领军人才能力框架,组织设计培训方式、开发培训教材,建立会计领军人才信息库,对学员实行跟踪管理,指导配合北京国家会计学院会计领军人才培训工作。

北京国家会计学院负责教学培训,协助国管局做好学员选拔、参与研究制定会计领军人才能力框架、开发培训课程、结业考核、学员档案库建设等教务管理工作。

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各单位和各中央在京企业要积极支持配合国管局开展会计人才的选拔、使用和管理等工作,建立会计人才选送机制,推荐优秀人员参加会计领军人才选拔,制定人才使用激励机制,为优秀会计领军人才提供施展才能的舞台,全面组织好本系统会计人才队伍建设工作。

四、学员选拔

(一)选拔条件。

1.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诚实守信。

2.中央国家机关行政事业单位分管财务的单位负责人、财务部门正、副处长级干部;中央在京企业分管财务的企业负责人、财务部门正副职负责人。

3.具有经济管理类专业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具有较高的政策水平和较丰富的财务工作经验,从事财务会计工作5年以上,具有开拓创新意识和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分析研究能力。

4.企业类具有高级会计师职称或通过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试并达到国家合格标准。

5.具有较高的英语水平,能够运用英语进行听、说、读、写。6.原则上年龄不超过45周岁,身体健康。

(二)选拔方式。

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选拔原则,按照个人申报、单位推荐、笔试、面试、考核等程序进行。笔试与全国会计领军人才选拔同步进行,原则上使用同一试题,特殊情况下自行组织考试,申请者分别按照行政事业类和企业类不同类别参加考试。笔试结束后,根据财政部选拔情况,对有意愿参加中央国家机关会计领军人才选拔的申请者,按照成绩高低确定面试人选,独立组织面试。面试采用结构化面试方式,对面试成绩排在前若干名(具体人数以当期选拔人数为准)的人员进行考察,择优录取培训班学员。一般每两年选拔一次。

五、学员培训

采取“分类培养,联合打造”的人才培养模式。中央国家机关会计领军人才培养分为行政事业类和企业类两个类别进行。按照因材施教、学用结合的原则,实行集中培训与在职学习实践相结合、课堂教学与应用研究相结合的培训方式,通过建立学习、研究、实践、交流平台,系统学习知识,强化能力建设,全面培养和提升学员的综合素质。

(一)培训周期。

实行2+1培训模式,即每届培训周期为3年,第1年、第2年为集中培训、夯实基础阶段;第3年为参与实践、拓宽能力阶段。第一阶段以组织教学、跟踪管理为主,着重培养学员的专业素养,构筑全面的专业知识体系,拓展学员非专业知识视野,加强学员之间的交流,培养团队意识和沟通能力,提升学员的道德修养、职业使命感及社会责任感。第二阶段以高层次论坛、大跨度交流为主,创造学员参与社会实践的机会,着重提高学员的综合素质,培养学员的领导意识和国际化意识,提升学员解决战略问题的能力、处理突发问题的能力和国际交往能力,强调对学员实际工作能力的考察,激励学员专注对工作的投入和对单位的贡献,提高学员研究成果发表和出版比率,提升学员在行业中的知名度和影响力。

(二)培训基地。

中央国家机关会计领军人才培养以北京国家会计学院为主要培训基地,上海国家会计学院、厦门国家会计学院、浦东干部学院、清华大学、中国人民大学等知名院校为辅助培训基地,学员所在单位为培训基地的重要组成部分。

(三)培训方式。

培训由集中培训和跟踪管理两部分组成。集中培训采取短期、多次集中的培训方式,每年举办若干次。每个培训周期的首次集中培训时间一般为15天左右,以后各次集中培训时间为10天以内。集中培训结束即进入跟踪管理阶段。

1.集中培训。以课堂教学、专题讲座、专题研讨、论坛等形式为主,通过学习交流夯实理论基础,提升知识结构,更新经营理念,拓展管理视野,培养分析判断和沟通协调能力,搭建起学员之间、师生之间沟通交流的平台,为学员实现从执行者向管理者、领导者、决策者的转变奠定基础。通过培训和综合考察,确定学员在职学习的方向和参与科研、实践的具体任务。

(1)课堂教学与专题讲座。以会计人才能力要求为指引,合理安排培训课程,以案例教学为主要培训方式,聘请国内外一流的专家、学者和有关领导担任授课教师,讲授科学的理论、知识和方法,逐步建立以会计理论知识为核心,覆盖社会学、管理学、经济学、法学、哲学、历史学等多学科的知识网络体系,积极打造精品课程。

(2)课堂互动与专题研讨。建立课堂互动、课后讨论的培训模式,加强师生之间、学员之间的沟通与交流,促进学员吸收知识,拓展视野,提升水平。

(3)实地参观考察。安排学员到大型企事业单位、机关、院校和研究机构参观、考察,邀请单位高层管理人员介绍管理经验,引导学员从实践中学习。

(4)开展境外培训。组织学员赴境外知名院校、国际性组织、跨国企业实地考察学习,通过与外国同行的交流,了解境外会计行业发展的最新信息、学术动态及先进的管理经验,提高学员的涉外沟通能力,拓宽学员的国际视野。

(5)网络信息交流。构建网络交流平台,以网络为载体,拓宽教学手段和方式,增强学员之间的交流互动。

2.跟踪管理。集中培训结束后,学员以在职自学为主,边实践、边学习。培训基地为学员配备导师,提供自学书目、课题项目和辅导服务。定期举办网上论坛,实现教师和学员的一对一辅导。学员根据自学书目、课题项目和工作中遇到的实际问题进行自学、应用和调研等。按时参加各项培训活动,定期向国管局报送学习心得、实践应用报告、业绩报告、专业论文、案例研究报告、调研报告、考察报告等,提高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1)实施动态跟踪管理。建立会计人才信息库和培训学员档案,记录学员在培训期间的各项表现,掌握学员动态。在培训周期内,国管局和培训基地不定期与学员及其所在单位联系,了解、通报学员的学习、工作、科研等情况,定期编辑出版学员动态。

(2)督促学员完成自学任务。安排一定的自学任务,督促学员利用业余时间认真完成学习指定阅读书目、承担省级或行业研究课题,通过不断学习,掌握相应的理论知识、科学方法,增强发现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提高专业水平和综合能力。

(3)开设网络课堂。建立培训专属网站,开辟网络课堂,将优秀课程制成课件上网,供学员学习。同时,利用网络搭建学员沟通平台,为学员培训结束后继续交流提供载体。

(4)担任授课教师。根据学员的课题研究成果,安排学员参与中央国家机关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及其他专业培训班的授课任务。

(5)担任评审专家。结合学员的综合素质和整体能力,吸收优秀学员进入中央国家机关高级会计专业资格评审专家库。

(6)参与专业研究。推荐优秀学员参加财政部、财政部会计准则委员会、财政部企业内部控制标准委员会等部门和机构组织开展的课题项目、学术研究、出国考察等活动。组织学员参与和承担中央国家机关相关专业课题的研究工作。

(7)建立跟踪评价体系。定期了解学员完成培训后的岗位职业变化,听取对学习课程的建议,为测评培训效果提供依据。

3.联合培养。搭建行政事业类和企业类会计领军人才的沟通桥梁,通过多种方式,加强两类会计领军人才的沟通与交流,促进学习合作、业务合作、知识整合,打造会计领军人才联合团队。

(1)举办联合集中培训。每年举办一次联合集中培训,时间为3天至5天,采取“授课与交流相结合,以交流讨论为主”的培训模式。开设专题讲座,聘请国内外一流的专家、学者授课,开展交流讨论,加强两类人才之间的横向联系,开阔学员视野。

(2)举办合作论坛。以北京国家会计学院为依托,不定期举办合作论坛,邀请社会知名专家、学者、大型企事业单位高层管理人员、国家政策制定机构高层领导参加,就学员关心的问题进行讨论,实现信息共享,交流互动提升。

(3)搭建网络沟通平台。在两类会计领军人才培训分别自办专属网络平台的基础上,由北京国家会计学院负责建设两类学员公共网络沟通平台,实现远程互动,加强两类学员之间、学员与教师之间的联系。

(4)引导鼓励学员成立跨类别学习组织。积极发挥学员在学习合作、工作合作等方面的主观能动性,鼓励学员自发成立跨类别的学习、交流、互动型学习组织,构建会计领军人才学习团队。

六、培训管理

实行激励与约束相结合的培训管理机制,建立健全培训管理办法,引导学员按照培训方案完成培训任务。按照考核周期,对学员参加集中培训情况、完成自学任务情况、讲课情况、发表学术论文情况、参加论坛情况、参加网络交流情况、工作业绩、职务晋升情况、获奖情况、单位满意度等进行量化考核,结合学员的综合素质和发展潜力,择优选拔可塑性强、表现优秀的学员进入下一周期学习。对于无故缺课、未完成全部课程学习、不按规定报送学习心得、实践应用报告、业绩报告、专业论文、案例研究报告、调研报告、考察报告等的学员,劝其退学,并将情况通报学员所在单位。培训周期届满,对经考核准予结业的学员,由国管局颁发中央国家机关会计领军人才证书。

七、经费管理

国管局承担会计人才选拔阶段、在校培训期间的全部培训费用以及跟踪培训期间的相关费用。其他费用由学员所在单位根据情况承担。会计领军人才培养经费实行专项管理,专款专用。

八、学员使用

坚持“培养与使用相结合”的指导思想,建立推举机制。加强与学员所在单位的沟通,并积极推荐优秀学员担任领导职务。吸收优秀学员进入中央国家机关专业人才库。鼓励并支持学员参加国家级人才选拔。建立会计领军人才培养项目与北京国家会计学院会计专业硕士项目有效对接机制,实现学时互认、相关课程免修,方便学员攻读会计专业硕士学位。推荐特别优秀的学员加入财政部会计准则委员会、企业内部控制标准委员会、中国会计学会等专业机构。充分发挥会计领军人才的引领和辐射作用,打造中央国家机关会计领军人才品牌。

二〇一二年五月二十二日

第二篇:内蒙古会计领军

关于开展2014年全国会计领军(后备)人才(行政事业类)选拔培训的通知

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解放军总后勤部,武警部队后勤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北京、厦门国家会计学院: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关于“对应试精华会计领军权威会计人员的教育和培训工作应当加强”的规定和《会计行业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2010—2020年)》(财会〔2010〕19号)的要求,进一步加快我国国民经济紧缺人才培养步伐,着力培养造就一批符合社会经济发展要求的高素质、复合型、国际化会计领军人才,依据《全国会计领军(后备)人才培养十年规划》(财会〔2007〕8号)有关规定,我部决定启动2014年行政事业类全国会计领军(后备)人才培训有关组织工作。

2014年3月3日,国务院发布《关于改进加强中央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1号,以下简称《意见》),把项目应试精华会计领军权威管理和资金管理作为推动科技体制改革的突破口。为贯彻落实《意见》精神,2014年行政事业类全国会计领军(后备)人才培养工程将重点招收科研资金使用和管理方面的会计人员,同时适当兼顾其他行政事业类会计人员。请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解放军总后勤部财务部、武警部队后勤部财务部(以下简称中央有关主管单位)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以下简称各省级财政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协助我部做好政策宣传、培训对象选拔、考核等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报名基本条件

(一)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诚实守信。

(二)在中央各部委、各省级人民政府、中国人民解放军总部机关、武警部队总部机关(以下简称各省部级单位)及其所辖直属行政事业单位,或者高等院校、大型科研院所担任分管财务的单位负责人、财务部门处级及以上人员。

(三)具有经济管理类专业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有较高应试精华高会权威的政策水平和较丰富的财务工作经验,具有开拓创新意识和较强的驾驭政策能力、组织协调能力、分析研究能力,从事财务会计工作5年以上。

(四)具有较好的英语水平,能够运用英语进行听、说、读、写。

(五)年龄一般不超过45周岁(年龄计算截止到2014年10月底);身体健康。

除个人自愿申请外,各省部级单位可参照上述条件推荐本单位2-3名后备干部或本部门、本地区、本行业高级会计人才参加培训选拔。

二、培训对象的选拔

培训对象的选拔由财政部统一组织。具体程序如下:

(一)正式申报。申请者按要求填写《全国会计领军(后备)人才(行政事业类)培训项目申请表》有关内容,经所在单位同意后,连同申请表中所填列事项有关证明材料的复印件,报所在地省级财政部门,新疆生产应试精华高会权威建设兵团所属单位的申请者报送至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管理的中央在京单位的申请者报送至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管理的单位的申请者报送至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中国人民解放军所属单位的申请者报送至解放军总后勤部财务部,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所属单位的申请者报送至武警部队后勤部财务部。中央派驻港澳地区单位的申请者按就近原则报送至广东省财政厅会计处。中央有关主管单位、各省级财政部门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对申请者的申报条件进行复核,并提出审查意见。具体报送方式由中央有关主管单位、各省级财政部门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确定,正式申报时间为2014年4月1日至6月30日。

(二)选拔笔试。中央有关主管单位、各省级财政部门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组织对申请者进行集中选拔笔试。选拔笔试由财政部统一组织命题,考试范围为行政事业单位会计、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预算管理、财经法规和英语。考试为闭卷考试,应试精华高会权威考试时间为2014年10月26日上午8:30—12:00。选拔笔试地点由中央有关主管单位、各省级财政部门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确定并提前通知申请者。笔试结束后,中央有关主管单位、各省级财政部门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应将试卷和申报材料及时报送至北京国家会计学院。

(三)选拔面试。笔试结束后,财政部组织有关专家对试卷及申报材料进行审阅,确定参加选拔面试的申请者名单。面试名单将在财政部、厦门国家会计学院网站上公布,并以书面通知的形式通知考生本人。选拔面试由财政部统一组织命题,为结构化面试,主要考察考生自我认知、策划和决策能力、综合分析能力、组织协调及人际交往能力、语言表达及逻辑思维能力、气质风度、举止仪表等,面试时间为20分钟。选拔面试初步定在2014年12月,具体时间另行通知。

(四)确定培训对象。面试结束后,根据笔试、资料审核、面试三项成绩合计,按照成绩高低,按照择优录用的原则确定考察对象,通过函调方式,征求用人单位意见,并据此最终确定入选学员名单。2014年应试精华全国会计领军独此一家(后备)人才(行政事业类)培训班招生人数初定为60人,其中从事科研资金使用和管理方面工作的学员40人左右,其他行政事业类方面的学员20人左右。

三、培训时间与地点

2014年全国会计领军(后备)人才(行政事业类)培训班将于2015年5月开班,培训周期为6年,分为集中培训和跟踪管理2个部分。首次集中培训为半个月,安排在2015年5月,地点在厦门国家会计学院。具体开学时间和有关要求,由厦门国家会计学院通知学员。

四、培训方式

按照因材施教、学用结合的原则,实行集中培训与在职学习实践相结合、课堂教学与应用研究相结合的培训方式,通过建立学习、研究、实践、交流平台,全面培养和提升培训对象的综合素质。

(一)集中培训。集中培训以刘立强专题讲座、方燕专题研讨、张艳丽案例讨论、论坛等方式为主,以案例教学为主要教学形式,主要是通过在厦门国家会计学院的学习和交流,夯实基础理论、提升知识结构、更新管理观念、拓展专业视野,搭建起学员之间和学员与培训师资之间的沟通平台。同时,通过培训和综合考察,确定学员在职学习的方向和参与科研、实践的具体任务。集中培训结束时,由厦门国家会计学院提供自学书目、课题项目和网上辅导服务,指导学员理论联系实际,深化培训内容。

(二)跟踪管理。学员应试精华全国会计领军离校期间,进入跟踪管理阶段,按照厦门国家会计学院提供的自学书目、课题项目进行自学,定期参与专属网络论坛的讨论,返校承担国家会计学院培训授课任务,按时参加全国会计领军(后备)人才培养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办公室)要求的各项活动,定期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学习心得体会、业绩报告、专业论文、案例研究报告、调研报告、考察报告等(1年内报送材料的数量不少于7篇),边工作,边学习,努力把学到的理论知识运用到工作中去。

(三)打造平台。建立会计领军(后备)人才学习、研究、实践、交流平台,刘立强引导学员在集中培训结束后,持续进行在职学习,进一步提升学员的理论联系实际、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具体措施是:

1.建立会计领军(后备)人才(行政事业类)信息库和培训学员档案,对学员实行动态跟踪管理。在培训周期内,财政部或厦门国家会计学院不定期与学员进行联系,了解学员学习、工作、科研等情况。

2.组织、引导学员参加科研和方燕内控社会实践活动。厦门国家会计学院有计划、有针对性地组织学员到国内外知名机构实地考察、研究,学习先进管理经验。同时,组织学员根据培训情况和所在单位实际,撰写研究报告,厦门国家会计学院提供学术指导。另外,培训周期内和培训期满后,根据学员特点和所在单位实际情况,组织优秀学员参加财政部、财政部会计准则委员会、财政部企业内部控制方燕老师标准委员会、中国会计学会、国家会计学院等单位或机构的课题项目、政策制定、征求意见、学术研究、调查研究、出国考察、学术会议等活动,承担国家会计学院授课任务,逐步使学员成长为宣传会计政策的专家、研究会计准则制度的专家、培训辅导会计准则制度的专家、财政部了解基层实际情况的专家,给学员提供进一步施展才能的平台。

3.建立培训后持续跟踪评价体系。定期了解学员完成培训后的职业岗位变化,听取学员对学习课程的建议,为测评培训实施效果提供基础数据。

五、培训管理

(一)厦门国家会计学院负责培训期间学员的日常管理,建立学员档案,系统记载学员在培训期间的学习、科研等情况。学员培训期间未能按照规定定期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学习心得体会、业绩报告、专业论文、案例研究报告、调研报告、考察报告等的,视为自动放弃继续参加培训的权利。

(二)引入淘汰机制。在培训周期内,实施定期淘汰机制。建立量化考核体系,根据学员在每个考核周期中的综合表现,以量化分为依据,择优选拔可塑性强、表现优秀的学员参加下一考核周期更高层次的培训。

(三)颁发全国会计领军人才证书。学员学习期满,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考核合格者予以毕业。学员毕业时,将颁发由财政部用印的全国会计领军人才证书。

六、培训费用

学员在培训期间的食宿费自理,可由学员所在单位按标准给予补贴。培训期间发生的其他培训费用由国家会计学院专项经费解决。

联系电话:

财政部会计司 010 68552544(传真),68553024

财政部

2014年3月28日

第三篇:关于印发《宁波市领军和拔尖人才培养工程实施意见》的通知

关于印发《宁波市领军和拔尖人才培养工程实施意见》的通知

甬人社发〔2011〕245号

各县(市)区党委组织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科技局、财政局、教育局、发改局、经信局(商务局)、科协,市直及部省属驻甬各单位:

《宁波市领军和拔尖人才培养工程实施意见》已经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中共宁波市委组织部 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宁 波 市 科 技 局 宁波 市 财 政 局

宁波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宁波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宁 波 市 教 育 局 宁波市科学技术协会

二○一一年九月二十二日

宁波市领军和拔尖人才培养工程实施意见

为加快实施人才强市战略,培养造就一批引领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的领军和拔尖人才,根据《宁波市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纲要(2011年-2020年)》(甬党〔2010〕16号)要求,现就实施宁波市领军和拔尖人才培养工程(以下简称培养工程)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和科学人才观为指导,以推进“六个加快”和转变发展方式为目标,以重大项目、重点学科建设为依托,以我市领军和拔尖人才创新创业为重点,尊重人才成长规律,创新体制机制,完善政策措施,加大投入保障,优化发展环境,按照“滚动培养、动态管理、鼓励竞争”的要求,在我市经济社会重点发展领域培育一批领军和拔尖人才,实现人才引领经济社会发展。

二、培养目标

2011年--2020年期间,根据我市“六个加快”战略部署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培养和造就能跻身中国科学院或中国工程院院士、国家有突出贡献专家、浙江省特级专家、浙江省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宁波市杰出人才行列的一批领军人才,以及学术技术造诣高、引领作用突出、创新实力强劲的学术技术带头人,为我市经济社会科学发展提供人才引领和支撑。以5年为一个培养周期,每个周期按3个层次选拔和培养优秀中青年人才1400名。第一层次为:选拔和培养100名能跟踪国际、国内科技前沿,引领本学科和产业发展,能进入国家“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人选序列和省“151人才工程”第一、二层次的学术技术带头人;第二层次为:选拔和培养300名具有较高学术技术造诣,能支撑学科建设、引领产业发展、推进科技创新的后备学术技术带头人;第三层次为:选拔和培养1000名具有发展潜能的优秀专业技术骨干。

三、人选选拔

(一)选拔范围和对象

工程培养人选在全市企事业单位和在甬的部省属单位中选拔,重点从我市战略性新兴产业、新兴产业、传统优势产业和经济社会发展重点领域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优秀中青年人才 2 中选拔。在选拔过程中加大省、市各类创新团队中的核心成员,承担市级以上重大项目、课题的核心研究人员及在甬工作创业的海外高层次人才和从事过博士后研究的高端群体的比例。

(二)选拔条件

工程培养人选应具有强烈的事业心和奉献精神,有良好的团队合作精神,具备严谨的治学态度和刻苦钻研、开拓创新的精神,恪守科学和职业道德。各层次的具体条件如下:

1、第一层次

(1)年龄在50周岁以下,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理论基础深厚,专业知识扎实,具有较高学术造诣,学术视野宽广,能跟踪了解本学科本专业前沿领域和发展趋势,有很强的科研、技术创新能力和团队核心带动作用。

(2)取得以下成果之一的:主持或主要参与(前3名)国家、省、市重点课题、项目、基金研究工作,获得过部、省科学技术二等奖(或多项三等奖)及以上科技成果奖励或其他相当等级成果奖励的前3位完成人;在国内外一流学术刊物上发表过多篇高水平论文,出版过有重要学术技术价值或社会影响的著作;在本专业领域有重大学术技术创新或重要发明创造,取得的成果产生了显著的经济社会效益。

2、第二层次

(1)年龄在45周岁以下, 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资格。掌握本学科的理论基础和专业知识,了解本学科国内外现状和本专业前沿发展趋势,有较强的科研、技术创新能力和团队核心带动作用。

(2)取得以下成果之一的:主持或为主参与(前3位)市级以上重点科技项目研究工作,取得过市科技进步三等奖及以上科技成果奖励或其他相当等级成果奖项的前3位完成人;在省级以上专业刊物发表过多篇高水平论文,出版过著作;在本专业领域有较为重要的学术技术创新或发明创造,取得的成果产生了较好的经济社会效益。

3、第三层次

(1)年龄在40周岁以下,掌握本学科专业知识,了解本学科本专业国内外技术发展动态,具有一定的创新能力和团队协作精神。

3(2)曾作为主要成员取得以下成果之一的:承担完成市级部门重点科技项目, 获得市级部门科研成果奖励,获得过授权专利;在省级以上专业刊物发表过较高水平论文,出版过著作;在本专业领域取得的学术技术成果产生了一定的经济和社会效益。(三)选拔程序

培养工程人选选拔工作每2年开展1次。各地人力社保部门、市直和在甬部省属单位负责本地本单位的人选选拔推荐工作。选拔工作按以下程序进行:

1、企事业单位根据选拔条件择优推荐人选,报其主管部门或所在县(市)区人力社保局;

2、企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和县(市)区人力社保局按照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会同有关部门组织专家对各单位推荐的人选进行评议,并确定推荐人选报市人力社保局。

3、市人力社保局会同有关部门按照专业(行业)情况,分类组织由市内外同行专家组成的评审委员会,对各地各单位推荐的人选进行综合评审后(必要时组织实地考察),提出人选建议名单报宁波市领军和拔尖人才培养工程联席会议(以下简称市联席会议)审定;

4、经市联席会议确定的各层次人选名单,公示后由市联席会议组成部门发文公布。

四、培养措施

(一)加大人才资助力度。市财政每年在市人才工作专项经费中安排培养资助资金,用于培养和资助工程培养人选开展科技攻关,知识产权或核心技术产业化开发、发表论文论著。资助分为一般资助与重点资助两种。一般资助:对入选工程的人选,培养期内分别给予第一层次最高每人10万元、第二层次最高每人6万元;择优资助的第三层次人选最高每人2万元(择优资助人数控制在培养人数的30%)。对入选国家“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人选序列和省“151人才工程”第一、二层次的人选追加每人一次性资助3万元。重点资助:对部分可望取得重要成果或突破性进展的工程培养人选实施重点资助,每2年开展一次重点资助人选的选拔,每次选拔不超过15人,追加每人一次性专项培养资金10万元(资助办法及经费使用规定详见附件)。

(二)加强人才培训交流。支持工程培养人选开展学术技术创新交流活动。市本级每年组织20名左右工程培养人选赴国外开展综合性或专业性培训研修;每年组织30名左右第一、二层次培养人选参加国内学术休假活动,增进学术技术交流。支持工程培养人选参加国内外学术交流活动和出版学术专著。依托我市优势产业、重点企业、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重 4 大工程、工程技术中心,加大工程培养人选的培训交流力度。各地各部门要制定切实可行的培训计划,落实相关经费,优先支持工程培养人选出国研修,到国内重点院校、科研院所深造,参加国内外学术技术交流活动。

(三)坚持培养使用相结合。实行工程人选培养导师制(实施办法另行制定)。根据“双向选择”的原则,由市选聘两院院士为主体的一流专家担任工程第一层次人选培养导师,开展专业技术一对一传帮带,导师聘期为2年,每年给予导师津贴2万元。充分发挥大平台、大项目、大企业(集团)在培养学术技术带头人中的重要作用,在创新实践中培养和使用人才。鼓励和支持人选承担技术创新项目、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高新技术研发中心和企业技术中心等学术技术平台建设。用人单位要为人选提供重要的科研岗位和项目,积极配备团队助手,注重发挥其在团队中的核心骨干作用,为工程培养人选施展才能提供广阔舞台。

(四)强化人才激励机制。把工程实施过程中涌现出来的优秀人才选拔推荐到国家“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人选序列和省“151”人才工程培养人员行列;优先推荐申报国家有突出贡献专家、浙江省特级专家、浙江省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和宁波市杰出人才奖。各地各部门可根据实际,采取发放岗位津贴或配套资助等多种形式,对工程培养人选实行资助激励。工程培养人选所在单位要完善收入分配机制,根据工程培养人选的能力水平、业绩贡献等在待遇方面给予倾斜;推荐申报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时,同等条件下优先推荐工程培养人选;岗位聘任时,同等条件下优先聘任工程培养人选。

(五)优化人才发展环境。工程培养人选所在单位要营造宽松的创新氛围和工作环境,并在科研经费、实验设备、工作场所等方面对工程培养人选给予重点保障;要着重解决工程培养人选工作和生活中的实际问题,使他们摆脱繁杂事务干扰,专心致志地从事科研技术创新工作;采取切实有效措施,改善工程培养人选的医疗保健条件,要每年为其进行一次健康体检。大力宣传为我市经济社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工程培养人选和涌现出来的创业创新先进典型。

五、考核管理

以业绩和能力为导向,健全工程人选考核制度,实行人选的动态管理。人选的考核采取考核、中期考核和综合考核相结合的方式,分层分类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人选层次调整和资助的依据。中期考核优良的各层次人选可获得相应培养层次的第二期资助。培养期 5 满并通过综合考核评估的工程人选授予《宁波市领军和拔尖人才培养工程证书》。对不符合人选标准的工程人选,停发资助经费,及时予以调整。

(一)考核。每年采取个人自评与所在单位评价相结合的方式,开展人选考核。对人选一年来能力水平、工作绩效及科研计划完成情况进行考核,考核由县(市)区人力社保局或市级主管部门、省部属单位负责实施,考核结果报市人力社保局备案。

(二)中期和综合考核。进入培养工程人选满2年和5年后,分别组织开展中期考核和综合考核工作,对人选的思想素质、知识结构、能力水平和工作业绩等4个方面进行考核评估。中期考核和综合考核工作实行分级负责,市人力社保局负责实施第一层次人选(含重点资助人选)的考核;县(市)区人力社保局或市级主管单位、省部属单位负责实施第二层次和第三层次人选的考核,考核结果报市人力社保局备案。

六、组织领导

市人力社保局牵头组织培养工程的实施。为进一步整合资源,加强领导和协调,建立宁波市领军和拔尖人才培养工程联席会议制度,市委组织部(市委人才办)、市人力社保局、科技局、教育局、财政局、发改委、经信委、科协等为联席会议的成员单位,联席会议主要研究制定有关政策措施,协调解决工程实施过程中的重大问题,履行宏观管理、组织协调、督促检查的职责。各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各司其职,相互协作,密切配合,形成合力。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人力社保局,承担工程的日常管理工作。各地各部门要把这项工作作为加强高层次人才队伍建设的重要举措,纳入各级党委政府的人才工作考核内容,制定具体措施,建立和完善工作制度,共同抓好工程的实施,努力形成既有共同目标,又有地方和部门特色,统分结合的人才培养工作机制。

本实施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原《关于印发〈宁波市“4321人才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甬人职专〔1997〕30号)同时废止。

附件:

宁波市领军和拔尖人才培养工程人选评价

重点、资助办法及经费使用规定

一、工程各专业领域人选分类评价重点

按照“客观公正、分类评价、注重创新”的原则,建立以能力和业绩为导向,重在业内认可,科学合理的人才评价标准。根据人才学科专业特点和所从事的工作性质,实施分类评价。高校、科研院所人才侧重考察学术科研能力、高水平论文和著作发表、科技成果奖励等;企业人才侧重考察技术创新、成果产业化、专利获取以及经营管理水平等;文化、艺术类人才侧重考察文化艺术造诣、在省内外同行中享有的声望、对推动文化艺术事业发展发挥的作用等;医疗卫生、农技推广和其他从事一线工作人才侧重考察技术水平、业绩成果及产生的经济和社会效益等;基础教育人才侧重考察教育教学业绩,教研科研成果和业内知名度等。

二、工程重点资助人选资助有关规定

为鼓励领军型人才脱颖而出,对部分具有较高的学术技术造诣,在研项目可望取得重要成果或突破性进展的工程培养人选给予重点资助。重点资助申报评审工作与工程培养人选的选拔推荐调整工作同步开展,按照个人申报,单位推荐,专家评审,联席会议审定的程序进行。资助对象原则上从入选工程满2年的第一层次人选中产生,每次选拔重点资助人选不超过15人,追加每人一次性专项培养资金10万元。

三、工程培养人选资助办法和经费列支渠道

工程各层次培养人选的资助分两期。首期为入选后分别资助第一层次每人5万元、第二层次每人3万元、第三层次中获资助人选(总培养人数的30%)每人1万元,第二期为经中期考核,考核优良的工程培养人选再分别资助5万元、3万元和1万元。

经费的列支渠道为:第一层次人选由市财政给予全额资助;第二层次人选属县(市)区单位的,由市、县(市)区两级财政各按资助标准的50%比例给予资助,第二层次其他人选由市财政给予全额资助。第三层次中30%获资助的人选的资助资金列支渠道与第二层次人选的资助资金列支渠道相同。入选国家“百千万人才工程”、省“151人才工程”第一、二层次的人选和获得市重点资助的人选由市财政给予追加资助。

四、工程资助经费使用管理办法

工程培养人选的财政资助经费坚持专款专用,培养资助经费只能用于资助人选培训、进修、研修、考察和参加国内外学术交流活动,购置必要的图书、资料和出版学术著作以及资助培养人选主持的科研项目等提高培养人选学术、技术水平所必需的开支。人选所在单位要制定切实可行的经费管理办法,确保经费的有效使用。企业的培养经费在“管理费用—技术开发费”科目中列支,事业单位的培养经费在“其他费用”或“事业发展基金”科目中列支。

第四篇:天津市会计领军人才培养方案(津财会[2012]11号)

天津市财政局

关于印发《天津市会计领军人才培养方案》的通知

津财会[2012]11号

各县区财政局、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天津市会计行业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2010—2020年)》的相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情况,我们拟定了《天津市会计领军人才培养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单位按照文件要求,积极做好选拔推荐工作。各区县财政局、各有关单位要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特点和会计人员现状,制定培养会计领军人才规划,加快会计骨干力量培养,带动本地区、本部门会计队伍整体水平提高。

二○一二年四月六日

天津市会计领军人才培养方案

为着力培养一批复合型高层次会计人才,打造一支适应我市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领军人才队伍,促进我市会计人才整体素质的全面提升,为推动经济和会计行业发展提供充足的人才储备和强大的智力支持,根据《会计法》、《全国会计领军(后备)人才培养十年规划》以及《天津市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2010-2020年)》,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科学发展观和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理论为指导,认真贯彻以人为本、科教兴国、人才强国战略,以能力建设为核心,遵循会计人才成长规律,创新培养机制,科学组织,规范管理,倾力打造适应我市经济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要求的优秀会计人才队伍,着力培养诚实守信、精通业务、善于管理、具有开拓视野和战略思维的复合型高级会计人才,全面提升我市会计队伍整体素质,为推动经济社会和会计事业发展提供充分的人才储备和智力支持。

二、培养目标

在充分考虑现阶段我国开展高层次会计人才培训能力的基础上,按照会计领军人才的能力框架和素质要求,开展我市会计领军人才培养工作,争取用10年左右的时间,培养300名左右精通业务、善于管理、业绩突出、理财能力强、发

展潜力大、综合素质高,在全市有较高知名度的会计领军人才,担负会计行业的领军重任。积极发挥会计领军人才在强化会计职能、提高理财水平、参与管理决策、宣传会计法规、研究实务问题、开展会计人才培训等方面的带动和辐射作用,提升我市会计队伍的整体素质和会计工作的整体水平,为加快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提供高端管理型会计人才支持。

会计领军人才应当具有恪守诚信、敬业爱岗、甘于奉献的道德品质;构建系统科学、结构合理、学养深厚的知识体系;具备精于理财、善于管理、勇于创新的工作能力;作出推动发展、促进和谐、壮大行业的社会贡献;享有社会认同、行业肯定、备受推崇的良好声誉;实现由执行者向管理者、领导者、决策者的转变。这些人才应当在深化经济体制改革、维护市场经济秩序、强化组织内部管理、提高资源配置效率、推动会计理论和实务创新、塑造会计行业民族品牌、推进会计事业国际化发展等方面积极发挥引领和辐射作用,进而形成高端会计人才团队,推动我市会计队伍整体素质的全面提升。

三、组织领导

成立我市会计领军人才培养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领导小组负责研究决定我市会计领军人才培养、管理的重大事项,指导、推动会计领军人才培养工作的实施。

领导小组下设会计领军人才培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财政局会计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草拟培养规划、管理制度,组织开展领军人才的选拔、培养工作,落实培训单位,商定培训教材和培训师资,指导协调培训单位开展培训工作,对学员进行跟踪考核管理、评价、推介等工作,建立会计领军人才信息库,对会计领军人才进行动态管理。

各区县、各行业主管部门、各上市公司及其他有关单位应协助财政部门开展会计人才的选拔、使用和管理,建立会计人才的选送机制,全面落实好会计人才队伍建设工作。

有关培训单位负责会计领军人才培训的实施,协助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学员选拔、参与研究制定会计领军人才能力框架、开发培训课程、结业考核、学员档案库建设等教务管理工作。

四、培养对象

我市会计领军人才培养对象为企业、行政事业单位的会计人才,包括分管财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财务部门负责人及其后备人员、具有发展潜力的中青年财务会计骨干。

五、学员选拔

按照“高起点、高标准、高质量”的要求,确定报名条件,严格选拔程序,认真组织选拔工作。从全市在职的高层次会计人员中,挑选诚实守信、年富力强、潜力较大的人员进行培养,一般每年选拔一次,每次选拔20-40名。

(一)我市会计领军人才的基本条件

1.遵守《会计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诚实守信。

2.工作实绩突出,政策理论水平较高,具有开拓创新意识,担任过一个单位的财务会计管理工作,或从事过企业内部会计制度设计、重要课题项目研究;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分析研究能力。

3.具有经济管理类专业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有较高的政策水平和较丰富的财务工作经验;具有高级会计师职务资格或通过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评结合考试(包括通过全国或本市合格分数线),或者业绩特别突出且担任会计师职务5年以上(含5年)。

4.具有一定的英语基础,能够运用英语获取必要的信息。

5.年龄不超过45周岁;身体健康。

(二)选拔程序

建立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选拔机制,实行“推荐+考试+考核”的选拔方式。学员选拔须经过推荐、申报、资格审查、考试、考核等程序,重点考察申请人的知识结构、专业素养、外语水平、分析创新能力、政策把握能力、组织协调能力、交际沟通能力、应变能力等素质。笔试环节采取“统一命题、统一考试、闭卷作答、统一评阅”的方式;面试环节采取结构化面试方式。

1.提出申请。具备条件的会计人员由本人提出申请,经所在单位同意,填写《天津会计领军人才培训项目申请表》,按照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管理体制,报单位所属区县财政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审核。

2.资格审查。各区县财政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对申请人的基本条件进行初审,并向市财政局推荐参加选拔的人选;市财政局对推荐人选进行复审,符合条件的推荐参加选拔考试。

3.选拔考试。考试分为笔试和面试两个环节,为全市统一命题。考试范围包括会计、内部控制、会计信息化、企业管理综合知识和英语。笔试为闭卷考试,考试时间为3个小时。面试时间为20分钟。

4.确定人选。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专家对申报人员的考试成绩和申请材料进行综合评价,择优确定培训人选。

六、培训组织

(一)培训周期

每届培训班的培训周期为2-3年,每年考核一次。

(二)培训内容

以能力建设为核心,根据培训学员的特点和需求,按照贴近实际、结合案例、突出前沿、体现创新的原则,确定培训课程:包括以会计领军人才能力框架为指导,交流、讲授每类会计领军人才应具备的知识和技能;以学员的实际需求为出发点,学以致用,解决学员在工作中遇到或将要遇到的实际问题;关注会计改革、企业改革和经济社会改革等热点问题,组织系列专题讲座和互动讨论等。

(三)培养方式

按照因材施教、学用结合的原则,对学员实行集中培训与跟踪学习实践相结合、课堂教学与应用研究相结合的培训方式,全面培养和提升学员的综合能力。

集中学习培训以专题讲座、专题研讨等方式为主,目的是通过学习与交流,夯实理论基础、提升知识结构、更新管理理念、拓展管理视野,培养组织协调能力,为各位学员之间及学员与师资之间搭建一个相互沟通交流的平台。同时,通过培训和综合考察,确定学员在职学习的方向和参与科研、实践的具体任务。

学员离校期间,实施跟踪培养。主要以学员在职自学为主,采取边实践边学习的方式。实行导师制,由科研培训基地为学员配备导师,提供自学书目、课题项目和辅导服务。在导师指导下,学员按照自学书目、课题项目和工作中碰到的实际问题,进行自学、应用和调研等,定期参加网络论坛等的讨论,通过网络等实施导师和学员一对一的辅导,按时参加领导小组办公室安排的有关活动,定期向领导小组办公室和科研培训基地报送规定数量的学习心得体会、实践应用报告、业绩报告、专业论文、案例研究报告、调研报告、考察报告等,提高学员应用理

论知识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和科研能力。

(四)培训管理

依托天津财经大学等开设会计专业的院校建立会计人才培养基地,倾力打造复合型高级会计人才。

实行激励与约束相结合的培训管理机制,建立健全培训管理办法,引导学员按照培训方案完成培训任务,按照考核周期,对学员参加集中培训情况、完成指定自学任务情况、参与专题讲座情况、发表学术论文情况、参加论坛情况、参加网络交流情况、工作业绩、职务晋升情况、获奖情况、单位满意度等进行量化考核,结合学员的综合素质和发展潜力,按照考核淘汰机制,选拔产生优秀人才。

1.科研培训基地负责培训期间学员的日常管理。由科研培训基地建立学员档案,系统记载学员在培训期间的学习、科研、出勤等情况,定期将这些情况提供给领导小组办公室。

2.领导小组办公室与培训基地、学员及学员所在单位经常进行联系、沟通,及时收集和更新学员培训等有关信息,定期向领导小组和学员所在单位通报,落实培训管理的各项具体措施,积极研究和解决培训中遇到的问题。

3.组织、引导学员参加科研和社会实践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培训基地有计划、有针对性地组织学员到知名单位等实地考察、调研,学习先进管理经验。组织学员根据培训情况和所在单位实际,撰写研究报告,培训基地提供学术指导。推荐优秀学员参加财政部、中国会计学会及本市财政部门组织开展的课题项目、学术研究、专题考察、学术会议等活动。

4.实行淘汰制。建立量化考核体系,根据学员在培训周期中的综合表现,以量化分为依据,对于无故缺课、未完成培训基地规定的全部课程学习、不按规定向科研培训基地和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学习心得、实践应用报告、调研报告、专业论文、案例研究报告、业绩报告等的学员,予以淘汰,劝其退学,并将情况通报学员所在单位。

5.颁发培训证书。培训周期届满,学员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培训课程,经考核合格的,予以结业,由市财政局颁发会计领军人才培训证书。

6.建立培训后持续跟踪评价体系,定期了解学员完成培训后的职业岗位变化,听取学员对学习课程的建议,为测评培训效果提供基础数据。

七、经费保障

确立人才投入优先的理念,建立政府、用人单位、培养对象个人共同承担的多元化人才培养经费投入机制。市财政局安排必要的资金,用于培养对象的选拔、集中培训、学术交流与研修、学习考察、奖励及资金补助、后续跟踪培养等开支。培养经费实行专项管理,专款专用。

培养对象参加集中培训的其他费用由学员所在单位根据自身情况适当承担。

八、学员使用

坚持“培养与使用相结合”的指导思想,建立与有关人才使用部门的沟通合作机制,加强与人才所在单位的沟通,积极向国有大型企业、行政事业单位、国际性组织、国家人才库推荐优秀学员。

各用人单位要坚持培养与使用相结合的原则,重点发挥高级会计人才在财务管理和经济发展中的作用,带动单位会计人员整体水平的提高。

(一)对完成培训的会计领军人才,择优向财政部推荐为全国会计准则、内部控制、会计信息化等方面的咨询专家,聘任为本市会计管理咨询专家、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辅导专家,推荐成为本市高级会计师资格评审专家库成员。

(二)优先取得本市资助的重点会计科研项目,在课题立项、投标与经费支持上给予适当倾斜。

(三)组成团队,优先向财政部等推荐申请国家级课题项目,为会计领军人才开展科研活动创造有利条件。

(四)对工作实绩突出、在财务管理上有建树、为单位带来明显经济效益的会计领军人才,以及对获得本市或国家级会计科研成果评比奖项的会计领军人才,给予一定奖励。

(五)择优向国有资产监管部门、组织人事部门、知名企业等用人单位推荐使用。

九、探索可持续发展模式

通过创新会计领军人才培养使用机制,总结积累会计领军人才培养经验,按照学员选拔、重点培养、精品打造、定向举荐、发展提升的领军人才发展路径。通过拓展领军人才成长发展渠道,加速领军人才价值创造,扩大领军人才社会影响,塑造领军人才品牌形象,实现领军人才可持续发展。

第五篇:江苏省中医药领军人才培养实施办法

江苏省中医药领军人才培养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构建江苏中医药人才高地,加速培养一批在全国中医药领域具有先进学术水平的领军型人才,引领和带动中医药学科的快速发展,特制定《江苏省中医药领军人才培养实施办法》。

第二条 中医药领军人才是指学术上有所专长、医德医风高尚、管理能力突出、创新能力强、能带动和推动本学科发展,并在重大疾病的预防与诊治,尤其是在疑难复杂疾病的救治及治未病中具有显著工作绩效的高层次中医药人才。

江苏省中医药领军人才培养的主要任务是,在全省范围内,选拔德才兼备的优秀中青年科技人才,以资助课题研究为主要方式,经过5年努力,培养出30名左右在国内外具有较高知名度的高层次中医药学科带头人。

第三条 江苏省中医药领军人才培养计划自2009年起实施。江苏省中医药局及有关部门对纳入培养计划的领军人才给予经费支持,并对领军人才培养进行动态过程和目标管理,定期考核,以确保领军人才培养的成效。

第四条 江苏省中医药局全面负责本项目的实施。领军人才的培养和日常管理工作由领军人才所在单位及其上级主管部门负责。

第二章

培养目标

第五条 江苏省中医药领军人才总体培养目标为:通过重大项目实施,结合相关临床、教育和科研基地建设,培养既具有战略思维和组织才干,又具有深厚中医药理论功底,能把握中医药发展规律,掌握现代科学技术研究方法的中医药研究型学术带头人;造就一批具有创新性思维、学术技术精湛、并在重大疾病的预防与诊治、尤其是在疑难复杂疾病的救治和治未病等方面具有显著工作绩效和能力、在全国具有较高知名度的新一代中医药学科综合型、创新型人才。

第三章

申报范围和条件

第六条 全省医疗卫生机构从事中医、中药、中西医结合工作的高级专业技术人员均可申报。

第七条 申请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热爱祖国,热爱中医药事业,学风严谨,勇于开拓,医德高尚,有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

(二)年龄不超过50周岁(1959年1月1日后出生)。每年在依托单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时间不少于6个月;

(三)主攻方向明确,培养措施可行,业务发展环境良好,5年内可以达到培养目标;

(四)所在科室系省级或省级以上重点专科、学科、研究室(含建设单位),或2级以上实验室;

(五)具备下述条件中的2条:

1.在疑难杂症的诊断治疗、常见病多发病的预防和治疗、重大公共卫生突发事件的处置中做出突出贡献、得到社会和同行公认者。

2.近5年在中医药重大疑难疾病预防、诊治和中医药科技创新方面有突出贡献。中医临床人员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 在中国中文核心期刊或中国科技论文统计源期刊发表论文3篇以上;中药和实验室研究人员必须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在SCI、EI、ISTP和ISR收录期刊发表论文或会议论文IF(累计影响因子)在3分以上;

3.近5年曾作为第一负责人承担过国家级课题(包括国家自然科学基金、863计划项目及子项目、973计划项目及子项目、国家科技攻关计划及子项目等),或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科研项目、江苏省科研项目、省中医药局立项资助项目和主要国际组织的合作项目;

4.近5年曾获得过省部级科技成果三等奖及以上奖励(具有个人获奖证书)。

第八条 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可优先考虑:

(一)担任国家级相关一级学会各专业委员会常委,或省级相关一级学会各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委员以上学术职务,或国家级或国际组织所属的专家咨询委员会委员,或担任核心期刊编委以上学术职务;

(二)曾获国家级科技成果奖,或省部级科技成果一、二等奖,或曾取得国内外发明专利;

(三)担任国家级、省部级重点学科(研究室/实验室)、专科的学科带头人,或担任江苏省中医药重点专科、2级实验室的学科带头人;

(四)获得地市级以上名中医称号;

(五)担任硕士或博士研究生导师;

(六)国家和省优秀中医临床人才培养对象。

第四章 申请与评审

第九条 根据上述申报条件,申请者须填写《江苏省中医药领军人才申请书》,《申请书》经所在单位和其上级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后报江苏省中医药局。

中医药领军人才的选拔,既要突出领军作用,同时又要兼顾学科分布。各单位每个学科或专科限报1人,全省同一个学科或专科选拔名额最多不超过3人。

第十条 评审的程序为初审、复审和认定三个步骤。

江苏省中医药局将组织省内外著名专家,对申请者在国内相应学科的技术优势地位、发展目标与潜力,重点发展的诊疗技术的先进性、科学性及可行性进行评审。评审分为:

(一)初审 对申请者根据《办法》第三章规定的有关条件进行资格审查,符合条件者进入复审。

(二)复审 组织专家对申请者进行现场答辩及对申报材料进行综合论证。

(三)认定 根据专家评审意见,结合我省中医药领军人才总体培养目标等情况,由省中医药局认定培养对象并予以公示。

第十一条 培养对象在江苏省卫生厅和江苏省中医药局网站上公示一周。无异议者,正式列为江苏省中医药领军人才培养对象。

第五章 培养方式

第十二条 导师带培。按照自愿、对口的原则,省中医药局鼓励和支持领军人才所在单位为领军人才聘请相应学科领域的知名专家作为指导老师,或领军人才到知名专家所在单位进修学习等。建立科学合理的导师带培制度,制定具体的带培计划,明确任务目标,加强考核管理。在导师的指导下,凝炼主攻方向,开展科学研究,通过导师指导和帮带,促进领军人才成长。

第十三条 项目带动。省中医药局鼓励和支持领军人才及其所在单位按有关程序积极争取承担国家、省部级科技计划重大专项、重点项目等。通过项目实施,提升领军人才的创新能力和领军能力,促使其取得更多的科研成果,带领出更优秀的团队。

第十四条 研修培训。省中医药局鼓励和支持领军人才参加重要的国际学术交流活动,到国内外一流大学、医院或研究机构进行培训研修,不断提高他们参与国际科技竞争的能力。培训研修所需经费,可从领军人才资助经费中补助。

第十五条 学习交流。省中医药局每年组织开展一次培训、交流、研讨等多种形式的主题活动。集中安排领军人才学习政治、经济、管理和医学前沿等方面的理论知识;搭建领军人才

相互交流、相互学习、相互促进的平台;研讨领军人才培养规律,总结培养工作经验,促进领军人才成长。

第六章

培养经费

第十六条 对列为江苏省中医药领军人才培养对象,省财政按每人50万元标准予以专项资助。

中医药领军人才培养对象所在单位或其上级主管部门的匹配经费比例不得低于1﹕1。

鼓励培养对象通过竞争与合作争取各级各类科研经费。匹配经费与资助经费统一管理,单独核算,专项使用。第十七条 培养经费主要用于培养对象及其团队的业务和科研活动,包括业务条件改善(10万元以下科研用设备及器材)、科学研究、组织国内外学术会议、参加国内外学术交流、参与国际科技合作、国内外进修学习等。按规定凡需要实行政府采购的,必须实行政府采购。

第十八条 省级资助经费一次核定,分年下达领军人才培养对象所在单位。经费下达进度根据批准的项目预算、项目实施进度和考核情况确定。

第十九条 各中医药领军人才培养对象所在单位要制定项目资金管理办法,切实加强经费管理,专款专用。资金管理办法须报省中医药局备案。每年12月31日前须将本专项经费安排和使用情况报送省中医药局。

第七章

管理与考核

第二十条 江苏省中医药局与纳入培养计划的中医药领

军人才所在单位签订培养合同,明确培养目标和考核内容,并实行动态过程和目标管理。建立支持领军人才培养的相关政策,从专科、学科建设等方面给予支持,优先推荐领军人才担任相关专业学会职务。同时加强对领军人才组织、管理、协调能力的培养,充分发挥其带队伍、领团队、育人才的作用。

领军人才所在单位要发挥领军人才的自主性和领衔作用,在学科(专科)发展、人才团队建设、学术交流、设备配置、经费使用等方面给予优先支持保障,并充分尊重领军人才的自主权,为其创造良好的业务条件和成长环境,同时为他们参加国内外学术交流、合作和进修提供必要支撑。

中医药领军人才应注重自身业务素质和管理能力的提高,积极参与国内外竞争,尽快掌握本学科核心关键技术,取得标志性成果,成为标志性人才,进而带领和推动本学科发展。

第二十一条 中医药领军人才培养周期原则上定为5年。培养期间,培养对象不得替换,资助经费不得转让。

省中医药局每年对培养对象业务情况和所在单位项目开展情况进行考核。培养对象考核成绩排在末位的,停拨下一省资助经费,所需培养经费由单位承担,下一考核结果不在末位后继续拨付;考核成绩两年排在末位的,取消培养资格,终止培养。培养对象所在单位未按合同规定的经费匹配和任务进度等要求完成培养任务的,暂缓拨付下一省资助经费并提出整改意见,待整改到位后继续拨付;拒不整改的,将撤消该单位所有培养合同,终止培养经费资助。

项目结束后,省中医药局和财政厅将按有关规定对项目经费使用情况、项目实施效果等进行考核评估。对完成培养目标,成效显著者,予以表彰;对无法完成培养目标,或违反科学道德、弄虚作假的领军人才,视具体情况追回已资助经费或调拨已购置设备等。

第二十二条 中医药领军人才发表相关论著及成果时,应注明“受江苏省中医药领军人才项目资助”字样。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实施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第二十四条 本实施办法由江苏省中医药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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