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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人法律顾问合同 (修改)

至人法律顾问合同 (修改)



第一篇:至人法律顾问合同 (修改)

上海至人法律咨询有限公司

Shanghai ZhiRen legal consulting Co.,LTD

咨询服务合同

咨询服务合同

沪奉至人字()第 号

聘用单位(甲方):

受聘单位(乙方):上海至人法律咨询有限公司

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的有关规定,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订立如下合同条款以资共同恪守履行: 第一条 提供专项的商务咨询服务

1、解答企业相关法律咨询,必要时提供法律意见书;

2、协助草拟、修改、审查合同及其他有关商务文书;

3、针对甲方遇到的商务问题及重大合同谈判,乙方应及时给予甲方意见、协助甲方解决问题;

4、办理双方商定的其他法律事务。

合同期内未经双方协商同意,乙方的服务范围不包括甲方涉及经济、民事、知识、产权、劳动、行政、刑事等必须进入诉讼或者仲裁法律程序的专案代理事务,也不包括甲方涉及长期投资、融资、企业改制、重组、购并、破产、股票发行、上市等专项法律顾问事务。第二条 咨询服务

乙方将积极为甲方提供咨询服务,依法维护甲方的合法权益。第三条 顾问费及支付方式

甲方支付乙方商务咨询费人民币10万元整,服务期为

个月,支付方式:汇款至乙方指定银行账户或直接支付现金,并于本合同签署之日起一周内支付。第四条 其他费用的负担

乙方办理专项事务的差旅、交通、通信等费用由双方协商。第五条 合同期限 合同期限自

年 月

日至

****年**月**日。第六条 合同解除

甲乙双方经协商同意,可以变更或者解除本合同。第七条 保密

甲、乙双方保证对在讨论、签订、执行本合同过程中所获悉的属于对方的且无法自公开渠道获得的文件及资料予以保密。未经该资料和文件的原提供方同意,另一方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泄露该商业秘密的全部或部分内容。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第八条 补充与附件

本合同未尽事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甲、乙双方可以达成书面补充合同。本合同的附件和补充合同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第九条 合同的效力

本合同自双方或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

本合同正本一式贰份,双方各执壹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方:

方:(公章)

(公章)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签订时间:

****年**月**日

签订时间:

****年**月**日

第二篇:法律顾问合同(修改)

法 律 顾 问 合 同

甲方:毕节市力帆骏马振兴车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马伟亮,职务:董事长

住所地:贵州省毕节市小坝镇中屯村

电话:0857-8018024传真:0857-8018024。乙方:贵州威迪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孟天明,职务主任。

住所地:贵州省毕节市百里杜鹃大道龙井苑13楼。电话:0857-8228444传真:0857-8238444

甲方因工作需要,聘请乙方担任法律顾问,双方经协商一致,根据法律规定,订立本合同,以供双方共同遵守执行。

一、乙方接受委托后,指派孟天明、王建斌、律师担任甲方法律顾问,为甲方提供法律服务,依法维护甲方合法权益。

二、法律顾问期限:为一年,自2014年6月17日至2015年6月17日。

三、法律顾问的工作范围:

1、就甲方日常工作中遇到的法律问题及纠纷进行咨询、解答、处理,出具法律意见书或律师函;

2、帮助甲方草拟、修订、审查合同(协议)、规范性文件、规章制度等有关法律事务文本、材料,出具法律意见书;

3、接受甲方委托,参与合同谈判;

4、就甲方工作中的重大事项或重大决策进行合法性论证和法律风险预测,出具法律意见书;

5、协助甲方从事企业管理活动,为甲方的企业管理工作提供咨询、意见或建议;

6、协助甲方对职工进行法制宣传教育和法律知识培训(每年一至二次,每次不少于三个小时,根据甲方安排具体确定时间);

7、接受甲方委托,担任诉讼、仲裁及非诉讼事务的代理人;

8、依法提供甲方所需的其他法律服务。

四、法律顾问的工作时间、地点、及方式

1、乙方必须于每周周一和周四全天安排律师到甲方单位值班处理法律事务;

2、一般日常法律咨询和办理,通过电话、电子邮件等方式进行处理;

3、重大法律事务须乙方负责人到场处理的,乙方在接到甲方通知后一个小时之内必须到场处理。

4、按照甲方安排,出差到外地办理法律事务。

五、法律顾问费用及支付方式:

1、甲方每向乙方支付顾问费壹拾伍万元整,(¥:150000.00),于签订本合同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甲方伍万元,满半年时支付伍万元,合同到期后十五日内支付剩余伍万。

2、顾问期间内,若发生非诉讼事务(除企业改制、收购、重组、融资、公司上市、破产等重大非诉讼法律事务外)免收代理费;

3、顾问期内若发生企业改制、收购、重组、融资、公司上市、破产等重大非诉讼法律事务,乙方按照贵州省财政厅和物价局公布的律师服务收费标准办法百分之四十收取代理费,甲方在法律事务办结后十日内支付代理费。

4、顾问期内若发生诉讼事务,争议标的在10万元以下的(含10万元),免收代理费;争议标的在10万元以上的(不含10万元),乙方按照贵州省财政厅和物价局公布的律师服务收费标准办法百分之四十收取。代理费一办一结(注:案件代理费不得重复收取,如:案件一审、二审、再审只能收取一次代理费),支付方式为:

(1)、若甲方胜诉并且对方具有金钱给付义务的,代理费在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按实际执行到位金额所占应执行标的金额的比例结算支付);

(2)、若甲方胜诉但对方不具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在案件执结时结算支付;

(3)、若甲方败诉的,案件由双方充分讨论确定有无上诉、再审必要,若无上诉必要的,甲方在判决作出后十日内给算支付;若无再审必要的,在终审生效判决作出后十日内结算支付。

乙方需开具相应发票,甲方见票付款。

5、乙方因顾问工作需要出差到毕节市区范围外的,差旅费按毕节市力帆骏马振兴车辆有限公司厂级领导(其他高层)出差标准进行报销(必须提供相应发票)。

六、甲方应向乙方提供与顾问业务有关的信息、资料及工作所需的必要条件。

七、乙方应当尽职尽责,依法为甲方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为甲方妥善处理好法律事务提供切实可行的法律帮助。若因乙方未尽到职责导致甲方遭受损失的,由乙方据实赔偿。

八、乙方应保守在履行法律顾问职责中知悉的甲方商业秘密及有关不宜对外公开的信息。

九、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则由甲方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十、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十一、本合同一式四份,甲方执三份,乙方执一份。

甲方:乙方:

代表人:负责人:

合同签订时间:二0一四年月日 联系人:联系人:电话:

第三篇:法律顾问合同

聘请常年法律顾问合同

甲方:

乙方:

甲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二十六条之规定,特聘请乙方的律师担任常年法律顾问,经双方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协议:

1、2、乙方接受甲方的聘请,指派 徐俊 律师担任甲方常年法律顾问。乙方律师为甲方处理法律咨询合同审核,起草相应法律文书等非诉事

项,如办理相关诉讼等,合同另定,费用另收。

3、为提高工作效率,乙方工作以甲方通知为准,乙方律师除出差,病假

等原因外必须及时为甲方提供帮助,若乙方律师因特殊原因无法及时为甲方提供帮助而急需提供帮助的,主任得指定其他律师提供帮助。

4、乙方律师在提供帮助时遇到利益冲突的情况,乙方必需采取措施,以

确保乙方律师尽职尽责为甲方服务。

5、甲方应为乙方律师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并指定一名联络员协助乙方

律师工作,乙方律师为甲方工作的差旅费由甲方给予报销,乙方律师出市工作的交通工具由甲方提供。

6、按照苏价费(2002)378号:关于调整律师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的规

定,甲方向乙方交纳常年法律顾问费10000元整,于签订本合同的当月支付,如超过一个月不支付的,本合同视为不生效。

7、本合同为常年合同,自2013年10月1日生效,其中一方要求解除合同,必须在三个月前书面通知对方,三个月期满合同即告终止。

8、甲方:乙方:

年月日年月日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四篇:法律顾问合同

法律顾问合同

甲方:

乙方:

甲方与乙方通过协商,自愿一致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聘请乙方为其法律顾问。

二、法律顾问期限为年,自年月日至年月日。

三、乙方顾问职责为:诉讼案件的代理、协商及涉及法律的非诉事务的处理。

四、诉讼案件产生的费用和出差产生的费用由甲方承担。

五、甲方负责向乙方提供所顾问案件的真实材料和真实信息。因不真实的材料和不真实的信息导致的后果,乙方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六、法律顾问费为元,预付元。下余法律顾问费用在法律顾问合同生效。

七、如遇不可抗力因素及特殊情况,甲乙双方另行协商。

八、本合同签字生效。合同文本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乙方:

电话:电话:

年月日年月日

第五篇:法律顾问合同样本

甲方(聘请方):

乙方(受聘方):

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

签订日期: XX年 月 日

聘请法律顾问合同

甲方(聘请方):

地 址:

电 话:

传 真:

邮政编码:

联系人:

乙方(受聘方):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

地 址:深圳市福田区福虹路世贸广场a座20层

电 话:0755-83679909(总机)

传 真:0755-8367969

4邮政编码:51803

3联系人:

鉴于:

1、甲方拟委托乙方提供法律顾问服务;

2、乙方同意接受甲方委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规定,双方协商后签订本合同,共同遵照履行:

一、委托事项和期限:

1、甲方委托乙方担任 的法律顾问。

2、委托期限:

本合同的委托期限为 年,从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合同期满,如双方同意续签顾问合同,由双方协商后另行签订。

二、法律顾问项目的主要事务:

1、提供法律咨询意见,包括:

a、贵公司有关业务涉及的法律问题;

b、贵公司经营管理涉及的法律问题。

2、草拟、审查、修改法律事务文件,包括:

a、为贵公司草拟合同、协议等法律文件;

b、审查、修改贵公司自行起草或由相对方起草的合同、协议等法律文件;

c、草拟、审查、修改贵公司要求或提供的其它法律文件。

3、参与经济项目洽商,包括:

a、为贵公司的投资及合作行为之合法性和可行性提供法律意见;

b、作为贵公司法律顾问参与项目谈判、洽商活动;

c、审查相对方的主体资格及合作资格;

d、草拟、审查、修改项目合同、协议、承诺书等有关法律文件。

4、规范日常经营管理活动,包括:

a、协助贵公司建立、完善内部规章制度;

b、审查贵公司自行草拟的内部规章制度;

c、审查贵公司与员工签署的劳动合同;

d、对贵公司员工进行法律教育。

5、根据甲方提交的主题,对甲方相关人员进行法律专业知识培训,或在必要的情形下,组织进行现场答疑;

6、跟进各类合同、协议的履行,包括:

a、在相对方可能或已经出现违约情形时,提醒贵公司予以关注并协助采取必要的防范或应对措施;

b、处理贵公司项目实施及合同履行过程中的法律事务。

7、解决经营活动中出现的纠纷,包括:

a、作为贵公司法律代表,为贵公司调解经营活动中出现的纠纷;

b、作为贵公司委托代理人,参与贵公司涉及案件的诉讼、仲裁(含经济仲裁和劳动仲裁)、复议、听证等活动。

8、应公司的要求,就专项事务进行调研,并向公司或相关部门出具专项《法律意见书》;

9、接受甲方委托,担任公司资产收购、股权收购、上市、投融资、招投标等重大项目之专项法律顾问,处理相关法律事务及法律问题;

10、提供公司认为需要的其他法律服务。

三、委托事项的事务执行

1、乙方指派 律师担任总顾问律师为甲方提供法律顾问服务,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变更总顾问律师,不得另行指派其他律师担任总顾问律师为甲方提供法律顾问服务。

2、总顾问律师在承办委托事项时,有权根据委托事项的具体情况,指派本所的其他经办律师承办具体委托事项。

3、总顾问律师在承办委托事项时,有权根据委托事项的具体情况,选聘其他专家或其他所的专业律师承办具体委托事项。

4、总顾问律师在承办涉及香港、澳门、台湾或境外的委托事项时,有权选聘香港、澳门、台湾或境外的律师或其他专业人士完成委托事项。

四、费用:

1、乙方承办委托事项的a类事务时,收取固定律师服务费,乙方承办委托事项中的b类事务时,根据具体的工作难度及工作量收取单项律师服务费。其中,委托事项的a类事务是指: 本合同第二条中的1、2、3、4、5、6项事务 ;委托事项的b类事务是指: 本合同第二条中的7、8、9、10 项事务。

2、乙方承办委托事项的a类事务时,甲方向乙方支付固定律师服务费 人民币 整。甲方应在合同签订后 日内向乙方支付律师服务费的,即人民币 整,甲方应在 年 月 日前支付剩余的人民币 元整律师服务费。

乙方承办委托事项中a类事务的第 三(b)项时,如乙方实际完成的工作内容超过,对于超过 小时的部分,甲方按每小时人民币 的标准增加支付固定律师服务费,甲方应在收到乙方的付费通知后 日内支付增加的固定律师服务费。

3、乙方承办委托事项的b类事务时,由乙方根据委托事项的难度和工作量,并根据律师收费标准与甲方协商确定收取单项律师服务费。如乙方未能就承办b类事务与甲方达成协议,甲方可另行聘请其他律师事务所的律师提供相关服务。

乙方承办委托事项的b类事务,由双方另行签订《委托合同》或由甲方出具委托书。

4、如甲方要求,乙方可指派经办律师常驻甲方指定地点承办具体事务,甲方需与乙方另行协商确定增加支付律师服务费用。

5、除非甲、乙双方另有约定,本合同约定的固定律师服务费和单项律师服务费仅指律师服务费用,不包括应由甲方承担的以下费用:

a、办理委托事项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乙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在深圳市区外所发生的差旅费、住宿费、交通费或其它与前述费用在性质上相同或相似的所有费用或支出;

b、第三方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乙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由行政机关、其它机构或第三方合理收取的税、费或其它与前述费用在性质上相同或相似的所有费用或支出。

五、甲方义务:

1、甲方应指定本项目的联系人负责与乙方的经常性联系,甲方所指定联系人的意思表示视为甲方的意思表示。

2、甲方应当全面、真实、完整地提供资料,并保证所提供之资料和事实及所作之陈述并无虚假,如甲方故意隐瞒事实及捏造有关资料和证据,乙方可单方面解除本合同。

3、甲方应按时支付费用,甲方拖欠费用达 时,乙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

4、甲方应及时向乙方提供办理交办事务所需要的有关资料、文件、情况介绍,需要乙方参加有关会议、研究合同或参加谈判等工作时,甲方应当提早通知,让乙方有充分的时间准备。

六、乙方义务:

1、乙方应当严格遵守律师执业纪律和职业道德,依法、高效、谨慎地为甲方提供法律服务,依法维护甲方的合法权益。

2、乙方应根据甲方要求,定期或不定期与甲方有关人员召开例会或临时会议,检讨工作,为本合同目标项目的管理和甲方的经济活动提供意见和建议。

3、对日常合同审核及日常法律咨询工作建立工作跟踪、审核备案制度,并安排相应负责人及时对相关工作进行考核。

4、对于重大及疑难的合同及咨询,均由经办律师提交广和所律师团队集体讨论答复。

5、将建立法律服务工作档案,详细记载提供法律服务的工作过程和具体法律意见。

6、保证所指派的经办律师具有良好专业素质与较为丰富实务经验,能够胜任日常工作。

七、服务的响应:

1、甲方以口头形式提出的一般性法律咨询,乙方应即时回复。

2、甲方以书面形式提出的一般性法律咨询,乙方一般在二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回复。

3、甲方以书面形式提出的紧急性法律咨询,乙方一般在八个工作小时内完成并以书面形式回复。

4、合同审查:原则上自甲方提交之日起二个工作日内,乙方提出审查意见,重大、疑难或疑问较多的问题的响应时限由双方另行协商。

5、出具书面法律意见书:一般问题自甲方提供相关资料起二个工作日内,重大、疑难或疑问较多的问题的响应时限由双方另行协商。

6、诉讼、仲裁、行政复议及其它独立的非诉讼项目法律事务:法律及有关部门对办理时限有规定,从其规定办理;如甲方就该项法律事务对乙方有明确要求的,由双方根据实际情况协商办理时限。

八、保密:

1、乙方应对因履行本合同而了解到的甲方的商业秘密承担保密义务,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不得向第三方和无关人员透露,并不得自行利用。

2、乙方应妥善保管因委托项目而持有的记录秘密的有关协议书、资料、文件、情况说明、会议纪要、会谈备忘录等资料;

3、乙方还应本着谨慎、负责的态度,采取其它必要、合理的措施,保守其因委托项目而知悉或者持有的秘密。

九、联络和代表:

1、甲方指定的联络方式为:

电话:

传真:

电子邮箱:

地址:

代表人:

2、乙方联络方式及帐户为:

电话:

传真:

电子邮箱:

地址:

代表人:

开户名称: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

开户银行:农行上步支行

银行帐号:0043 0004 0000 4573、如未经以书面方式变更,甲、乙双方按本合同约定的联络方式履行合同,视为有效履行。

4、如未经以书面方式变更,甲、乙双方所指定代表视为具有甲、乙双方合格授权。

十、其他:

1、本合同的各条款应视作相互独立,任何条款的无效不影响其余条款的有效性,除非该种结果将根本性地破坏本合同的目的,或造成完全不合理的结果。

2、对本合同的任何修改或补充,应由双方以书面形式进行。

3、双方因履行本合同所产生的争议,由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裁决。

4、本合同一式三份,委托方执一份,受托方执二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甲方:

代表人:

乙方: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

承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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