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税收筹划思路
企业税务筹划的五种思路方法
税务筹划是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合理降低纳税人税负的经济行为。企业税务筹划作为一项“双向选择”,不仅要求企业依法缴纳税款以及履行税收义务,而且要求税务机关严格“依法治税”。企业税收筹划在减轻税收负担、获取资金时间价值、实现涉税零风险、追求经济效益最大化和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等方面具有重要意义。在企业实际生产经营过程中,可采用以下方法开展企业所得税税务筹划。
一、利用税收优惠政策开展税务筹划,选择投资地区与行业
开展税务筹划的一个重要条件就是投资于不同的地区和不同的行业以享受不同的税收优惠政策。目前,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形成了以产业优惠为主、区域优惠为辅、兼顾社会进步的新的税收优惠格局。区域税收优惠只保留了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其它区域优惠政策已取消。产业税收优惠政策主要体现在:促进技术创新和科技进步,鼓励基础设施建设,鼓励农业发展及环境保护与节能等方面。因此,企业利用税收优惠政策开展税务筹划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低税率及减计收入优惠政策。低税率及减计收入优惠政策主要包括:对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实行20%的优惠税率;资源综合利用企业的收入总额减计10%。税法对小型微利企业在应纳税所得额、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等方面进行了界定。
2.产业投资的税收优惠。产业投资的税收优惠主要包括:对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税率征收所得税;对农林牧渔业给予免税;对国家重点扶持基础设施投资享受三免三减半税收优惠;对环保、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投资额的10%从企业当年应纳税额中抵免。
3.就业安置的优惠政策。就业安置的优惠政策主要包括:企业安置残疾人员所支付的工资加计100%扣除,安置特定人员(如下岗、待业、专业人员等)就业支付的工资也给予一定的加计扣除。企业只要录用下岗员工、残疾人士等都可享受加计扣除的税收优惠。企业可以结合自身经营特点,分析哪些岗位适合安置国家鼓励就业的人员,筹划录用上述人员与录用一般人员在工薪成本、培训成本、劳动生产率等方面的差异,在不影响企业效率的基础上尽可能录用可以享受优惠的特定人员。
在有些情况下,企业可以通过合理利用企业的组织形式,对企业的纳税情况进行筹划。例如,企业所得税法合并后,遵循国际惯例将企业所得税以法人作为界定纳税人的标准,原内资企业所得税独立核算的标准不再适用,同时规定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应汇总到总机构统一纳税。不同的组织形式分别使用独立纳税和汇总纳税,会对总机构的税收负担产生影响。企业可以利用新的规定,通过选择分支机构的组织形式进行有效的税务筹划。
企业从组织形式上有子公司和分公司两种选择。其中,子公司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能够承担民事法律责任与义务的实体;而分公司是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需要由总公司承担法律责任与义务的实体。企业采取何种组织形式需要考虑的因素主要包括:分支机构盈亏、分支机构是否享受优惠税率等。
第一种情况:预计适用优惠税率的分支机构盈利,选择子公司形式,单独纳税。第二种情况:预计适用非优惠税率的分支机构盈利,选择分公司形式,汇总到总公司纳税,以弥补总公司或其他分公司的亏损;即使下属公司均盈利,此时汇总纳税虽无节税效应,但可降低企业的办税成本,提高管理效率。第三种情况:预计适用非优惠税率的分支机构亏损,选择分公司形式,汇总纳税可以用其他分公司或总公司利润弥补亏损。第四种情况:预计适用优惠税率的分支机构亏损,这种情况下就要考虑分支机构扭亏的能力,若短期内可以扭亏宜采用子公司形式,否则宜采用分公司形式,这与企业经营策划有紧密关联。不过总体来说,如果下属公司所在地税率较低,则宜设立子公司,享受当地的低税率。
如果在境外设立分支机构,子公司是独立的法人实体,在设立所在国被视为居民纳税人,通常要承担与该国其他居民公司一样的全面纳税义务。但子公司在所在国比分公司享受更多的税务优惠,一般可以享有东道国给予其居民公司同等的税务优惠待遇。如果东道国适用税率低于居住国时,子公司的积累利润还可以得到递延纳税的好处。而分公司不是独立的法人实体,在设立所在国被视为非居民纳税人,所发生的利润与总公司合并纳税。但我国企业所得税法不允许境内外机构的盈亏相互弥补,因此,在经营期间若发生分公司经营亏损,分公司的亏损也无法冲减总公司利润。
二、利用折旧方法开展税务筹划
折旧是为了弥补固定资产的损耗而转移到成本或期间费用中计提的那一部分价值,折旧的计提直接关系到企业当期成本、费用的大小,利润的高低和应纳所得税的多少。折旧具有抵税作用,采用不同的折旧方法,所需缴纳的所得税税款也不相同。因此,企业可以利用折旧方法开展税收筹划。
缩短折旧年限有利于加速成本收回,可以把后期成本费用前移,从而使前期会计利润发生后移。在税率稳定的前提下,所得税的递延缴纳相当于取得了一笔无息贷款。另外,当企业享受“三免三减半”的优惠政策时,延长折旧期限把后期利润尽量安排在优惠期内,也可进行税收筹划,减轻企业税负。最常用的折旧方法有直线法、工作量法、年数总和法和双倍余额递减法等。运用不同的折旧方法计算出来的折旧额在量上不一致,分摊各期的成本也存在差异,影响各期营业成本和利润。这一差异为税收筹划提供了可能。
三、利用存货计价方法开展税务筹划
存货是确定构成主营业务成本核算的重要内容,对于产品成本、企业利润及所得税都有较大的影响。企业所得税法允许企业采用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或者个别计价法确定发出存货的实际成本,但不允许采用后进先出法。
选择不同的存货发出计价方法,会导致不同的销货成本和期末存货成本,产生不同的企业利润,进而影响各期所得税额。企业应根据自身所处的不同纳税期以及盈亏的不同情况选择不同的存货计价方法,使得成本费用的抵税效应得到最充分的发挥。如,先进先出法适用于市场价格普遍处于下降趋势,可使期末存货价值较低,增加当期销货成本,减少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延缓纳税时间。在企业普遍感到流动资金紧张时,延缓纳税无疑是从国家获取一笔无息贷款,有利于企业资金周转。在通货膨胀情况下,先进先出法会虚增利润,增加企业的税收负担,不宜采用。
四、利用收入确认时间的选择开展税务筹划
企业在销售方式上的选择不同对企业资金的流入和企业收益的实现有着不同的影响,不同的销售方式在税法上确认收入的时间也是不同的。通过销售方式的选择,控制收入确认的时间,合理归属所得年度,可在经营活动中获得延缓纳税的税收效益。
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销售方式及收入实现时间的确认包括以下几种情况:一是直接收款销售方式,以收到货款或者取得索款凭证,并将提货单交给买方的当天为收入的确认时间。二是托收承付或者委托银行收款方式,以发出货物并办好托收手续的当天为确认收入时间。三是赊销或者分期收款销售方式,以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为企业收入的确认日期。四是预付货款销售或者分期预收货款销售方式,以是否交付货物为确认收入的时间。五是长期劳务或工程合同,按照纳税年度内完工进度或者完成的工作量确认收入的实现。
可以看出,销售收入确认在于“是否交货”这个时点上,交货取得销售额或取得索取销售额凭证的,销售成立确认收入;否则收入未实现。因此,销售收入的筹划关键是对交货时点的把握和调整,每种销售结算方式都有其收入确认的标准条件,企业通过对收入确认条件的控制即可以控制收入确认的时间。
五、利用费用扣除标准的选择开展税务筹划
费用列支是应纳税所得额的递减因素。在税法允许的范围内,应尽可能地列支当期费用,减少应缴纳的所得税,合法递延纳税时间来获得税收利益。
企业所得税法允许税前扣除的费用划分为三类:一是允许据实全额扣除的项目,包括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企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提取的用于环境保护、生态恢复等方面的专项资金,向金融机构借款的利息支出等。二是有比例限制部分扣除的项目,包括公益性捐赠支出、业务招待费、广告业务宣传费、工会经费等三项基金等,企业要控制这些支出的规模和比例,使其保持在可扣除范围之内,否则,将增加企业的税收负担。三是允许加计扣除的项目,包括企业的研究开发费用和企业安置残疾人员所支付的工资等。企业可以考虑适当增加该类支出的金额,以充分发挥其抵税的作用,减轻企业税收负担。
允许据实全部扣除的费用可以全部得到补偿,可使企业合理减少利润,企业应将这些费用列足用够。对于税法有比例限额的费用应尽量不要超过限额,限额以内的部分充分列支;超额的部分,税法不允许在税前扣除,要并入利润纳税。因此,要注意各项费用的节税点的控制。
第二篇:税收筹划
避税的特征:a.合法性,避税的方式是合法的b.事前筹划性,是在应税义务发生以前事先安排自己的事物c.目的性,减轻税收负担或延迟纳税
税收筹划与避税的关系:联系:①税收筹划和避税具有共同的特征,即合法性、事前筹划性和相同的目的性。②避税是税收筹划的一个子集,是税收筹划不符合立法精神的行为,是政府下一步完善税法的重点。区别:①避税由于不符合政府的立法意图,具有相当大的风险。②避税不是税收筹划的首选。
纳税最小化:根据税法规定计算出的应纳税收的最小化。有效税收筹划是以税后收益最大化为目标,在实施税后收益最大化这一决策准则时考虑税收的作用。
政府的税收政策分为:①鼓励型税收政策②限制型税收政策③照顾型税收政策
税收筹划运作的基本原则①守法原则②整体利益原则③成本效益原则④立足长久原则⑤适时调整原则
税收筹划的直接目标:减少纳税和延迟纳税。减少纳税是指通过税收筹划使纳税人合理合法地减少应纳税额,从而增加税后利润。延迟纳税是指通过税收筹划合理合法地推迟纳税义务发生的时间,通过向后推迟缴纳应纳税额,使纳税人获取税款的货币时间价值。
税基减税技术是指通过合理合法的运用各种税收政策,使税基由宽变窄,从而减少应纳税款的技术。实现途径:在流转税方面主要就是缩小销售额与营业额;在所得税方面,主要通过缩少应税收入、扩大费用扣除来减缩应纳税所得额,为达到该目的,可利用免税政策,利用排除条款、增加费用扣除来实现
税率减税技术:通过多种税收政策合理合法的运用,使纳税人的适用税率由高变低,从而减少应纳税额的技术。可以采用差别税率政策、控制应纳税所得税、转换收入性质等方式实现。推迟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减税技术:通过财务核算方式或销售结算方式、经济活动的事先安排等手段使纳税义务时间向后推迟,以达到延迟纳税的目的。实现方式:推迟税法上收入实现方式的减税技术、费用提前扣除减税技术(a合理筹划经济活动方式b利用固定资产加速折旧)
费用提前扣除技术失效情况:利用费用提前扣除来节减税收,不仅要满足费用可提前扣除的条件,还需要避开使该技术失效的其他情况,如减免税期间、亏损抵免、适用累进税率等。增值税的征税环节:道道征收。消费税仅在生产环节一次性征收。
增值税节税点及其应用:1.不含税销售额增值率节税点的确定:假定纳税人不含税销售额增值率为D,不含税销售额为S,不含税购进额为P,一般纳税人适用的税率为17%,小规模纳税人的征收率为3%,则 a:一般纳税人的不含税销售额增值率D=(S-P)/ S ×100%;应纳的增值税为S×17%×D b:小规模纳税人应纳的增值税为S×3%,要使两类纳税人税负相等,则要满足 S×17%×D=S×3%,解得,一般纳税人节税点E=D=17.65% 2.含税销售额增值率节税点的确定:假定纳税人含税销售额增值率为Dt,含税销售额为St,含税购进额为Pt,一般纳税人适用的税率为17%,小规模纳税人的征收率为3%,则a:一般纳税人的含税销售额增值率Dt=(St-Pt)/ St×100%,应纳的增值税为St/(1+17%)×17%×Dt.b:小规模纳税人应纳的增值税为St/(1+3%)×3%,要使两类纳税人税负相等,则要满足:St /(1+17%)×17%×Dt= St /(1+3%)×3%,解得,一般纳税人节税点Et=Dt=20.05%.增值率节税点判别法的运用:如果仅从增值税角度考虑,当一个企业的增值率小于节税点时,应选择作为一般纳税人;相反,如果一个企业的增值率大于节税点时,应选择作为小规模纳税人
抵扣率节税点的确定纳税人身份的选择:以增值税税率17%,征收率3%为例,分别计算抵扣率节税点P/S与Pt/St。由增值率节税点的计算可知: 17%×(1-P/S)=3%,17%/(1+17%)×(1-Pt/St)=3%/(1+3%),则含税及不含税抵扣率节税点分别为P/S=82.35%,Pt/St=79.95%。如果仅从增值税角度考虑,当一个企业的抵扣率小于节税点时,应选择作为小规模纳税人;相反,如果一个企业的增值率大于节税点时,应选择作为一般纳税人。
增值税的兼营行为包括两种情况:1.兼营不同税率的应税货物或应税劳务2.兼营增值税应税货物或应税劳务以及非增值税应税劳务。
折扣销售是指销货方在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时,因购货方购货数量较大等原因,而给予购货方的价格优惠。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体现,可以以销售额扣除折扣额的余额为计税金额,若不在同一发票上体现,则不得扣除。
消费税兼营行为是指纳税人同时经营两种或两种以上不同税率的应税消费品的行为。当纳税人有兼营行为时,应尽量避免从高适用税率所带来的额外税负。
存货计价的税收筹划:税法规定,纳税人对存货的核算,当以历史成本,即取得该项资产时实际发生的支出为计税基础,各项存货的发出或领用的成本计价方法,可以采用个别计价法、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等。
固定资产折旧是固定资产在使用过程中通过逐渐损耗而转移到产品成本或商品流通费用中的那部分价值,其税收筹划可以从固定资产使用年限、计提折旧方法。
坏账损失是企业在经营过程中因应收账款无法收回而遭受的损失。纳税人发生的坏账损失,既可按实际发生额据实扣除,也可提取坏账准备金。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任职或者受雇的其他所得。
土地增值税筹划的政策要点:1.合理合法增加可扣除项目,降低增值额2.不同增值率房产是否合并的筹划3.有关房产销售中代收费用的筹划4.利用相关的税收优惠政策。
资源税是对在我国境内开采应税矿产品或者生产盐的单位和个人,就其销售或自用的数量为计税依据,采用从量定额的办法征收的一种税。1.利用折算比进行筹划2.不同应税产品要分开核算3.有关液体盐加工成固体盐的征税规定4.充分利用税收优惠政策。印花税是指对经济活动和经济交往中书立、使用、领用具有法律效力凭证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税。筹划的几个方面:1.减少流转环节的税收筹划2.有关加工承揽合同的征税规定3.利用递延纳税进行筹划4.利用税收优惠政策的规定进行筹划
房产税是指以房产为征税对象,依据房产余值或房产租金收入向房产所有人或经营人征收的一种财产税。筹划方面:1.利用选址进行筹划2.合理确定房产原值进行筹划3.投资联营和融资租赁房产的筹划4.用足税收优惠政策
企业组织形式分为三类: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公司企业。
采购来源选择主要有两个: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关联企业的税收筹划:1.关联企业间商品交易才去压低定价的策略,使企业少纳的流转税收变为利润而转移2.关联企业商品交易才去抬高定价的策略转移收入,进行避税。3.关联企业间通过增加或者减少贷款利息的方式转移利润4.关联企业间劳务提供采取不计报酬或不合常规收报仇的方式,转移收入避税4.关联企业通过有形或无形资产的转让或使用,采用不和常规的价格转移利润6.通过固定资产租赁来转让定价,影响利润7.通过费用转让定价8.连环定价法
避税的特征:a.合法性,避税的方式是合法的b.事前筹划性,是在应税义务发生以前事先安排自己的事物c.目的性,减轻税收负担或延迟纳税
税收筹划与避税的关系:联系:①税收筹划和避税具有共同的特征,即合法性、事前筹划性和相同的目的性。②避税是税收筹划的一个子集,是税收筹划不符合立法精神的行为,是政府下一步完善税法的重点。区别:①避税由于不符合政府的立法意图,具有相当大的风险。②避税不是税收筹划的首选。
纳税最小化:根据税法规定计算出的应纳税收的最小化。有效税收筹划是以税后收益最大化为目标,在实施税后收益最大化这一决策准则时考虑税收的作用。
政府的税收政策分为:①鼓励型税收政策②限制型税收政策③照顾型税收政策
税收筹划运作的基本原则①守法原则②整体利益原则③成本效益原则④立足长久原则⑤适时调整原则
税收筹划的直接目标:减少纳税和延迟纳税。减少纳税是指通过税收筹划使纳税人合理合法地减少应纳税额,从而增加税后利润。延迟纳税是指通过税收筹划合理合法地推迟纳税义务发生的时间,通过向后推迟缴纳应纳税额,使纳税人获取税款的货币时间价值。
税基减税技术是指通过合理合法的运用各种税收政策,使税基由宽变窄,从而减少应纳税款的技术。实现途径:在流转税方面主要就是缩小销售额与营业额;在所得税方面,主要通过缩少应税收入、扩大费用扣除来减缩应纳税所得额,为达到该目的,可利用免税政策,利用排除条款、增加费用扣除来实现
税率减税技术:通过多种税收政策合理合法的运用,使纳税人的适用税率由高变低,从而减少应纳税额的技术。可以采用差别税率政策、控制应纳税所得税、转换收入性质等方式实现。推迟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减税技术:通过财务核算方式或销售结算方式、经济活动的事先安排等手段使纳税义务时间向后推迟,以达到延迟纳税的目的。实现方式:推迟税法上收入实现方式的减税技术、费用提前扣除减税技术(a合理筹划经济活动方式b利用固定资产加速折旧)
费用提前扣除技术失效情况:利用费用提前扣除来节减税收,不仅要满足费用可提前扣除的条件,还需要避开使该技术失效的其他情况,如减免税期间、亏损抵免、适用累进税率等。增值税的征税环节:道道征收。消费税仅在生产环节一次性征收。
增值税节税点及其应用:1.不含税销售额增值率节税点的确定:假定纳税人不含税销售额增值率为D,不含税销售额为S,不含税购进额为P,一般纳税人适用的税率为17%,小规模纳税人的征收率为3%,则 a:一般纳税人的不含税销售额增值率D=(S-P)/ S ×100%;应纳的增值税为S×17%×D b:小规模纳税人应纳的增值税为S×3%,要使两类纳税人税负相等,则要满足 S×17%×D=S×3%,解得,一般纳税人节税点E=D=17.65% 2.含税销售额增值率节税点的确定:假定纳税人含税销售额增值率为Dt,含税销售额为St,含税购进额为Pt,一般纳税人适用的税率为17%,小规模纳税人的征收率为3%,则a:一般纳税人的含税销售额增值率Dt=(St-Pt)/ St×100%,应纳的增值税为St/(1+17%)×17%×Dt.b:小规模纳税人应纳的增值税为St/(1+3%)×3%,要使两类纳税人税负相等,则要满足:St /(1+17%)×17%×Dt= St /(1+3%)×3%,解得,一般纳税人节税点Et=Dt=20.05%.增值率节税点判别法的运用:如果仅从增值税角度考虑,当一个企业的增值率小于节税点时,应选择作为一般纳税人;相反,如果一个企业的增值率大于节税点时,应选择作为小规模纳税人
抵扣率节税点的确定纳税人身份的选择:以增值税税率17%,征收率3%为例,分别计算抵扣率节税点P/S与Pt/St。由增值率节税点的计算可知: 17%×(1-P/S)=3%,17%/(1+17%)×(1-Pt/St)=3%/(1+3%),则含税及不含税抵扣率节税点分别为P/S=82.35%,Pt/St=79.95%。如果仅从增值税角度考虑,当一个企业的抵扣率小于节税点时,应选择作为小规模纳税人;相反,如果一个企业的增值率大于节税点时,应选择作为一般纳税人。
增值税的兼营行为包括两种情况:1.兼营不同税率的应税货物或应税劳务2.兼营增值税应税货物或应税劳务以及非增值税应税劳务。
折扣销售是指销货方在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时,因购货方购货数量较大等原因,而给予购货方的价格优惠。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体现,可以以销售额扣除折扣额的余额为计税金额,若不在同一发票上体现,则不得扣除。
消费税兼营行为是指纳税人同时经营两种或两种以上不同税率的应税消费品的行为。当纳税人有兼营行为时,应尽量避免从高适用税率所带来的额外税负。
存货计价的税收筹划:税法规定,纳税人对存货的核算,当以历史成本,即取得该项资产时实际发生的支出为计税基础,各项存货的发出或领用的成本计价方法,可以采用个别计价法、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等。
固定资产折旧是固定资产在使用过程中通过逐渐损耗而转移到产品成本或商品流通费用中的那部分价值,其税收筹划可以从固定资产使用年限、计提折旧方法。
坏账损失是企业在经营过程中因应收账款无法收回而遭受的损失。纳税人发生的坏账损失,既可按实际发生额据实扣除,也可提取坏账准备金。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任职或者受雇的其他所得。
土地增值税筹划的政策要点:1.合理合法增加可扣除项目,降低增值额2.不同增值率房产是否合并的筹划3.有关房产销售中代收费用的筹划4.利用相关的税收优惠政策。
资源税是对在我国境内开采应税矿产品或者生产盐的单位和个人,就其销售或自用的数量为计税依据,采用从量定额的办法征收的一种税。1.利用折算比进行筹划2.不同应税产品要分开核算3.有关液体盐加工成固体盐的征税规定4.充分利用税收优惠政策。印花税是指对经济活动和经济交往中书立、使用、领用具有法律效力凭证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税。筹划的几个方面:1.减少流转环节的税收筹划2.有关加工承揽合同的征税规定3.利用递延纳税进行筹划4.利用税收优惠政策的规定进行筹划
房产税是指以房产为征税对象,依据房产余值或房产租金收入向房产所有人或经营人征收的一种财产税。筹划方面:1.利用选址进行筹划2.合理确定房产原值进行筹划3.投资联营和融资租赁房产的筹划4.用足税收优惠政策
企业组织形式分为三类: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公司企业。
采购来源选择主要有两个: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关联企业的税收筹划:1.关联企业间商品交易才去压低定价的策略,使企业少纳的流转税收变为利润而转移2.关联企业商品交易才去抬高定价的策略转移收入,进行避税。3.关联企业间通过增加或者减少贷款利息的方式转移利润4.关联企业间劳务提供采取不计报酬或不合常规收报仇的方式,转移收入避税4.关联企业通过有形或无形资产的转让或使用,采用不和常规的价格转移利润6.通过固定资产租赁来转让定价,影响利润7.通过费用转让定价8.连环定价法
第三篇:税收筹划
浅议企业税收筹划法律风险问题
摘要:税收筹划对企业的经营发展有着重大作用。我国企业现阶段的税收筹划存在一定的法律风险。本文阐述了目前税收筹划所存在的法律风险,主要是征税人与纳税人之间的认定不一致,并针对所存在的的税收筹划问题进行原因分析,了解税收筹划问题存在的主要症结,结合案例分析,得出结论,并针对上述问题的论述找出具体的解决建议和对策,促进税收筹划在我国的发展。
关键词:税收筹划,法律风险,税法
一、引言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我国企业的生产、销售规模不断增加,企业利润提高,随之而来的是企业要负担更多的税负。因此,税收筹划已经成为企业合法“合理降低税负”获取经济利益最大化的有效手段。税收筹划对企业的发展有着重要意义,企业进行税收筹划,是企业通过有效的手段对经济活动进行组织协调、监督控制,最终实现自己的经营目标。力求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最大限度的降低成本。税收筹划在我国发展比较晚,我国政府从2000年才开始公开承认税收筹划的合法性,所以,税收筹划存在一定的法律风险。这一问题突出表现在不合理的税收筹划行为往往会引起税法风险或其他风险,主要是对违反税法强制规定可能引来税法上的惩罚,同时税收筹划涉及到企业决策,可能引起企业经营上的风险。比如,在企业提前制定好的税收筹划方案实行时,发现该方案根本不可行,税务机关要求的税款远超企业预期,不得不补交预算外的税款;抑或是在按照方案执行后,企业被认定有偷逃税甚至骗税的行为,导致企业必须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不仅要上缴少缴纳的税款,还面临巨额的赔款甚至牢狱之灾。引起税收筹划法律问题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包括企业内部自身的原因和宏观外部原因,下面将进行详细介绍,这里不做展开。本文希望通过探求产生税收筹划法律问题的原因,结合相关的案例,为现在存在的问题提出恰当的解决对策,从而促进税收筹划在我国的发展。
二、原因分析
我国税收筹划目前存在的问题是由各方面原因造成的。
1.目前税收筹划没有明确的概念界定。
就其法律价值判断角度而言,税收筹划概念的界定基本上可归为三类:合法论,不违法论和模糊论。合法论,该论将税收筹划限定在合法范围内,认为节税行为一旦超出法律的界限便不属于税收筹划的范畴,如印度税务专家N.J雅萨斯威在其著作《个人投资和税收筹划》中指出,税收筹划是“纳税人通过财务活动的安排,以充分利用税收法规所提供的包括减免税在内的一切优惠,从而获得最大的税收利益”。不违法论,税收筹划以不违反法律的明文规定为限,而将合法型和脱法型的节税囊括其中,即要求税收筹划行为不违反税法的字面含义为限。模糊论,即对税收筹划没有立场鲜明的界定。根据上述的税收筹划的概念界定,我们认为,税收筹划应该包括节税和一部分的避税。
2.税收的特点决定了纳税人与征税人之间的关系。
从税收的特点来看,纳税人与征税人(税务机关)之间的权力和义务是不对等的,纳税人的涉税行为对于税务机关来说处于劣势地位,其税收筹划是否合法是由征税人决定的,税务机关是税收筹划游戏规则的制定者,征税人对税收筹划认定的主观性较强;纳税人和税务机关存在利益相背离的矛盾,前者希望通过税收筹划降低或规避税收,后者要保持税收的稳定增长。
3.我国的税制结构制约着税收筹划的发展。
税收筹划的空间直接受到税制结构的限制,也就是说,税种不同,税收筹划的空间也不同。如果某一税种的征收环节简单,课税对象直观并且计算方式清楚明白,那么其税收筹划的空间就很小了,像流转税。
4.税收筹划、税务中介机构在我国发展比较缓慢。
在我国从事税收筹划的机构比较少,而且其形式也大多是召开企业税收筹划培训班,几天的时间对企业财务人员进行培训,根本达不到税收筹划需要的要求。
5.税收筹划实施者能力水平有限。
税收筹划方案的制定、选择和实施完全取决于纳税人的主观判断,纳税人的认知与能力水平对税收筹划的优劣具有重要的影响作用。现在许多企业对税收筹划的理解不到位,没有达到真正意义上的税收筹划。一般来说,当税收筹划实施者具有较全面的税收、财会、法律等知识时,税收筹划成功的几率也较高。从目前我国纳税人的整体能力素质水平来看,部分纳税人财会、税收以及法律等相关能力往往无法满足税收筹划的需要。
6.企业的财务管理水平不高。
税收筹划属于企业财务管理范畴,我国企业数量大,但是各个企业的财务管理情况千差万别,有的企业有较完备的财务体系,这样比较有利于税收筹划的开展,但有的企业会计财务制度不健全,管理混乱。
三、案例分析
在前面的分析中我们已经充分认识到税收筹划对于一个企业的重要性和意义所在。但是在目前的市场经营环境中,企业在进行税收筹划时仍旧面临着多方面的法律风险。很多时候企业的税收筹划方案中隐含重大税收风险,根本不具有可行性。下面笔者将从两个案例中从正反两面对此作相关探析:
例1:2011年,A公司由于经营资金发生困难等原因,向熟悉的B公司商量借款1000万元,期限一年,年利率14%(银行同期贷款利率8%)。为防范借款业务存在的法律风险及借款资金的安全,A、B公司请律师作法律指导、筹划。律师指出原方案中存在的问题后给出新的筹划方案:B公司借款1000万元给A公司,合同规定不收取利息;同时签订协议:A公司股东以转让公司全部资产方式将股权转让给B公司,股权转让价500万元,协议约定股权转让前的公司债权债务由原股东负责,股权转让后的债权债务由B公司负责。股权转让后,A公司重新返租给原股东经营,经营期一年。承租期间不改变工商登记,以A公司名义经营,除向B公司自然人股东支付固定承包费140万元外,A公司税后利润归A公司原股东所有。借款到期,A公司按期归还本金与利息后,B公司必须将所持有的A公司股权按原先比例、原先价格转让给A公司原股东,否则承担违约责任。
A公司股权转让日的简明财务数据:公司注册资本500万元,由两个自然人股东投资设立,资产总额1500万元,其中房产与土地账面价值800万元(市场价格估计在2000万元),应收款项总额300万元,负债总额800万元,所有者权益总额700万元。
从法律的角度来看,该方案基本已经不违反法律了。但是税收法律的复杂性却让这个方案存在着较大税收法律上风险。根据有关专业人士的分析指出,这个方案是不可行的。理由陈述如下:首先,该方案中A公司股东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是存在争议的。按照方案中的原意,不需缴纳个人所得税。但是,根据新出台的各项政策,主管税务机关认定A公
司股东平价转让股权,计税依据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可按照有关税收规定对A公司股东征收个人所得税280万元。其次,按照筹划方案,这一行为本应该对企业不产生影响。但实际上,A公司与其股东应是两个独立的法律主体。在此前提下,这个筹划方案让A公司需为股东的股权转让行为交纳200万元的企业所得税。从企业所得税对该方案的影响看,该方案也是不可行的。再次,根据《企业所得税法》有关规定,B公司收购A公司股权后,税务机关有权对B公司对A公司的借款核定其利息收入并缴纳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此外,一年后B公司将A公司股权重新转让给A公司股东的行为存在被税务机关按市场公允价格调增应纳税所得额的风险,也可能为此股权转让行为交纳企业所得税350万元。最后,A公司返租其经营权,收取固定收益时如果将该部分收益作为税后利润分配,并将其分配给B公司股东,那么根据有关法律规定,B公司自然人股东想无偿占有该部分利息收入,既有刑法上的危险,税收上也可能被征税。
综上所述,这个筹划方案存在严重的税收法律风险,如按此方案实施,不仅A公司及其股东可能损失惨重,B公司也可能得不偿失。例2:某计算机公司是一家高新技术企业,它既生产并销售计算机产品,也从事技术开发和技术转让业务。2003年,该公司收到一笔业务,将为某客户开发一项工业控制项目,并将该成果转让给客户,预计获得该项技术转让及技术服务价款共20万元,同时该客户还向该计算机公司购买计算机产品共40万元(不含税)。而且该计算公司当年技术及技术服务收入仅此一笔。为节省税收费用,该公司设计了一个纳税筹划方案,具体筹划方案如下:该计算机公司将从该客户取得的收入结构进行了调整,减少销售计算机产品收入,增加技术转让及技术服务收入。该计算机公司将技术转让及技术服务收入增加为30万元,将销售计算机产品收入减少为30万元(不含税)。
根据我国现行的税收法律,仅对软件产品和集成电路产品在流转税方面给予税收优惠,对高新技术企业生产的其他产品,既没有流转税方面的优惠,也没有企业所得税方面的优惠。但是,对技术服务收入的税收优惠力度更大,在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两方面都有优惠。对于该计算机公司的这笔业务来说,由于技术服务收入是伴随着产品销售收入一起发生的,它们之间并无严格的界限,如果能够利用技术服务收入,就意味着将高税负的收入转变为低税负的收入,从而可以减轻税收负担,增加净收入。从客户角度看,其表面总支出不变且其对费用的影响基本相同;而且,该方案的降低计算机产品销售价格实际上是减少了客户的总支出。对计算机公司而言,筹划后,公司只须对销售计算机产品的收入30万元按规定缴纳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相对于筹划前,计算机公司多获得了10万元收入免缴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的好处,其税收负担大为减轻。
因此,上述案例属于税收筹划。其获取税收利益的过程完全合法,充分地用足了税收优惠。用足用尽税收优惠的行为一般都可认定为税收筹划。
从上述两个案例中,我们可以发现,一个成功的税收筹划方案能够帮企业获得利润,减轻税负;但是,税收筹划同时存在着较大的风险,其中以法律风险最重。在案例一中,其实企业已经考虑到税收筹划可能存在的风险,也请了专门的律师来进行筹划,但是,其税收筹划方案仍旧存在很多法律风险,这是因为税收筹划需要综合很多税收政策法规的专业知识。尤其是在我国现有的税制条件下,税收政策变化很快,不断有新的税收政策、法规出台去填补税法上的漏洞,这更加为税收筹划增大了难度。案例二是个成功的筹划案例,它的原理相对简单,但也要求纳税人有比较充分的财务知识。税收筹划的法律风险不仅仅是只要注意就能够避开的。它要求企业纳税人充分地认识和理解税收筹划的意义,学习税收法律相关的知识。只有在对税收充分理解的基础上,才可能保证一个税收筹划方案的合理合法性,才能够推动税收筹划在我国的发展,减少因税收筹划失误而产生的损失甚至是出现违法犯罪行为。
四、对策建议
为推动税收筹划在我国的发展,规避税收筹划法律风险,我们通过对相关文献的总结和具体的案例中提出以下建议:
1.国家应建立一部税收基本法来完善税法体系,界定税收筹划的概念,明确赋予纳税人税收筹划权,从法律上严格区分税收筹划、偷逃税、避税这三种行为。对现有已经发现的税收法规、政策上的漏洞或不明确之处应在实践中不断完善、补充和修正;对税收筹划做出规范,明确有关税收筹划的标准、范畴以及实施的手段和方法,正确引导企业和社会中介机构的税收筹划行为。
2.加强企业的财务人员和税务机关人员自身的法律修养。税务征管方面,应加强在职人员对税务相关知识的学习以及新的税务人才培养。企业方面,要对企业财务管理人员进行业务方面的培训。国家应注重纳税筹划宣传教育。在财务和税务专业中开设相关课程,培养专门人才。
3.大力发展我国税务代理事业,提高税务代理水平。要完善税收的征管;优化税务体制,激发代理需求。通过优化税种,科学设置理论原则使之更具有操作性;明确市场主体,拓宽市场代理,建立有效的激励和监督体制;优化管理模式,规范管理行为,并加强对税务中介机构的管理。
4.税务机构和企业要高度重视税务筹划活动。企业要建立起完善的企业内部财务监督体制,使企业提供的财务信息更具有真实性,从而有利于税收筹划的展开和筹划的科学性。国家应规范中小企业会计核算基础工作,促进企业税收筹划活动的有序进行。
5.强化税收管理。严惩偷税、漏税、骗税、抗税等违法者。实行税收筹划的法律责任追究制,加强对企业、社会中介机构税收筹划行为的约束。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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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篇:浅谈税收筹划
浅谈税收筹划
山东省农科院作物所陈晓霞税收筹划是指纳税人在税法许可的范围内,根据政府的税收政策导向,通过对生产经营或投资等活动的事先筹划和适当安排,在不妨碍正常经营的前提下,进行纳税方案的优化选择尽可能减轻税收负担,以获得正当的税收利益的行为;它是社会经济发展到一定水平、一定规模的必然产物,对企业经营的意义十分重大。由于成功的税收筹划可以为企业带来明显的经济效益,因此近年来税收筹划在我国
一、税收筹划的基本特点
1税收筹划以追求最大化为目标
税收筹划作为一种经济行为,其目标在于追求的最大化。即使当前税负水平提高,但若能带来税后利益的增加,这种纳税方案还是可取的。虽然税负的降低在很大程度上能带动税后利益的提高,但税负的提高有时候也可以产生同样的效果,此外,税收筹划过程是围绕着如何充分利用各种有利的税收政策和合理安排税务活动,达到税后利益最大化开展的。2避税和利用税收征管的灰色地带成为税收筹划的重要手段
在税收筹划中,采用与立税精神相一致的涉税行为,能够获取正常的筹划利益;而若能成功地采用与立税精神相悖的涉税行为,例如,避税甚至是逃税,则能够获取超正常的筹划利益。虽然这种筹划要冒较大的风险,而且筹划成本又比较高,但由于其超正常利益较大,在目前我国的税收筹划中已被广泛地使用,特别是避税筹划。此外,利
用税收征管漏洞实施避逃税的情况也比较严重,主要表现为,把应税收入转为灰色收入,利用税务机关对灰色收入的确认困难而达到降低税负的目的。由于目前国家对税务行政司法监督较严密,税务机关在执法程序上必须做到“先取证,后决定”,在未能获取确凿证据之前,往往不能贸然实施行政处理,这无形之中便给筹划者提供了避税的机会。3税收筹划的专业化程度较高
税收筹划能否实现其最大化的目标,关键在于:一是能否找出现行税制存在筹划的空间;二是能否利用这些筹划空间以实现税后利益最大化;三是税收筹划提供的纳税方案能否获得税务机关的认可。要做到以上三点,税收筹划者必须对现行税制和纳税人涉税经济行为有充分的了解,对各项税收政策运用所产生的税后收益有正确的评估,以及对筹划中提供的纳税模式的运行效率及其被税务管理当局认可的程度有准确的把握,而这一切都是建立在筹划者较高素质的基础上。由于纳税人普遍缺乏税收筹划应具备的信息和技能,因此,税收筹划活动大多要由专业人员和专门部门进行。税收筹划的专业化,不仅有效地降低筹划成本,使筹划方案更具可操作性,而且还造就了一支税收筹划的专业队伍,推动了税收筹划行业的形成和发展。
4、税收筹划受税务机关的监督
税收筹划是为特定的人在特定条件下设计的纳税模式,该纳税模式实施的结果表现为一系列的涉税行为。税务机关的主要职能就是对纳税人的有关涉税行为的合法性实施监督与管理,因此,税收筹划者对现行税制的理解和遵循,对税务活动的安排等,只有在获得税务
机关认可时,筹划的目标才得以实现。一旦税收筹划含有的与立税精神相悖的避税逃税行为被税务机关发现,并有足够的证据证明该行为成立,则避税者将根据反避税法被追缴税款;逃税者将依据税收征管法等有关法规除被追缴税款、滞纳金外,还要受到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还要移送司法部门予以刑事处理。为纳税人提供有违立税精神的税收筹划方案者,也要受到法律的追究。可见,只有合法的税收筹划才可获得法律的保护。税收筹划活动必须接受税务机关的监督,而税务机关的征管水平,对现行税制的理解程度,对避逃税的辨别能力,也将对税收筹划的良性发展起着重要的作用。
税法是处理征纳关系的法律规范,是征纳双方共同遵守的法律准绳。纳税人依法纳税,税务机关也应依法征税。因此,原则是企业进行税收筹划时首先要遵守的最基本司,外资企业注册综合原则
??? 综合原则是指企业不仅要把税收筹划放在整体经营决策中加以考虑,而且要把它放在具体的经济环境中加以考虑。税收筹划是为企业整体利益最大化服务的,它是方法和手段,而不是最终目的。认识不到这一点,企业很可能作出错误决定。正确的态度应该是以企业整体利益为重,采用筹划后的最优纳税方案,虽然不一定能使税负最轻,但能使企业税后收益最大。
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的原则
税收筹划的生命力在于它并不是僵硬的教条,而是有着极强的适应性。经济情况的纷繁复杂决定了税收筹划方法的变化多端。因此,企业进行税收筹划时,不能生搬硬套别人的方法,也不能停留在现有的模式上,而应根据客观条件的变化,因人、因地、因时的不同而分别采取不同的方法,才能使税收筹划有效进行。换言之,企业进行税收筹划,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的原则,否则就会犯张冠李戴、刻舟求剑的错误。充分考虑税收筹划的风险税收筹划需要在市场法人主体的经济行为发生之前做出安排。由于经济环境及其他考虑变数错综复杂,且常常有些非主观所左右的事件发生,这就使得税收筹划带有很多不确性的因素,因而其成功率并非是百分之百;况且,税收筹划的经济利益也是一个估算值,并非绝对的数字。因此,市场法人主体在实施税收筹划时,应充分考虑税收筹划的风险,然后再做出决策。了解主观认定与客观行为的差异在理论上,税收筹划、避税及逃税(偷税)固然有不同的含义,能够进行区别。然而在实践中,要分辨某一行为究竟是属于税收筹划行为,或者是避税行为,还是逃税行为,却比较困难,要通过税务机关的认定和判断。可认定和判断又随主观与客观而有不尽相同的结果。因此,任何纳税人在实施税收筹划策略时,除必须精研有关税收法律的规定外,还应进一步了解税务人员在另一角度的可能看法,否则,一旦税收筹划被视为逃税,就会得不偿失。密切注视税法的变动税收法律规定是决定纳税人权利与义务的依据,也是纳税人安全保障。在实施税收筹划策略的过程中,市场法人主体不仅要了解各种决策因适用已有税收法律的不同,其产生的法律效果或安全程度随之有异,还必须注意税法的变动。税法是处理国家与纳税人税收分配关系的主要法律规范,它常随经济情况变动或为配合政策的需要而修正,修正次数较其他法律要频繁得多。因
此,市场法人主体在实施税收筹划时,对于税法修正的趋势或内容,必须加以密切注意并适时对税收筹划方案做出调整,使自己的税收筹划行为在税收法律的范围内实施。
???我国的专家学者对税收筹划研究也做了大量的工作,但仍然发展缓慢。税收筹划在我国发展缓慢主要有以下几个原因:观念陈旧??、税制有待完善?、税法建设和宣传滞后?、税收征管水平不高等,但随着我国加入WTO和整个国民经济总体水平的提高,我国的税收筹划将面临新的发展机遇。
(1)由于我国税制将与国际惯例接轨,所得税和财产税体系将日益完善和丰富,在整个税制中的地位将逐渐提高,越来越多的个人将加入到纳税人的行列,使纳税人的总量不断增加,全社会的纳税意识会不断提高,对税收筹划的需求会越来越大。??
???(2)税收征管水平的提高和税法建设步伐的加快将使得更多的税源和税基被纳入所得税等直接税体系,偷税的机会日益减少、风险日益增加,使得税收筹划变得日益重要。??
(3)更多的跨国公司和会计师(律师、税务师)事务所将涌入中国。它们不仅直接扩大税收筹划的需求,而且会带来全新的税收筹划的观念和技术,促进我国税收筹划的研究和从业水平的提高。?? 总之,企业税收筹划是社会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同时也会随着经济的发展愈发显得重要,并将受到广泛的关注。因此,目前国内的税收筹划专业人员应该抓住发展机遇,迅速提高业务能力,抢占国内市场,提高与外资从业机构和人员的竞争力。相应地,立法
机关和税务机关应积极取得专家的协助,重视对税制的研究和改革,加快税收立法和司法建设的步伐,提高税收征管水平,减少税法本身和税收征管中的漏洞,引导税收筹划的健康发展,使我国的税收筹划事业发展到一个更高的水平。1
第五篇:税收筹划(模版)
江南大学现代远程教育2011年下半年重修考试大作业
考试科目:《税收筹划》
大作业题目(内容):(一共5个题,每题20分,共100分)
一、深圳新营养技术生产公司,为扩大生产经营范围,准备在内地兴建一家芦笋种植加工企业,在选择芦笋加工企业组织形式时,该公司进行如下有关税收方面的分析:
芦笋是一种根基植物,在新的种植区域播种,达到初次具有商品价值的收获期大约需要4~5年,这样使企业在开办初期面临着很大的亏损,但亏损会逐渐减少。经估计,此芦笋种植加工公司第一年的亏损额为200万元,第二年亏损额为150万元,第三年亏损额为100万元,第四年亏损额为50万元,第五年开始盈利,盈利额为300万元。
该新营养技术生产公司总部设在深圳,属于国家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公司,适用的公司所得税税率为15%。该公司除在深圳设有总部外,在内地还有一H子公司,适用的税率为25%;经预测,未来五年内,新营养技术生产公司总部的应税所得均为1000万元,H子公司的应税所得分别为300万元、200万元、100万元、0万元、—150万元。
经分析,现有三种组织形式方案可供选择:
方案一:将芦笋种植加工企业建成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M子公司。方案二:将芦笋种植加工企业建成非独立核算的分公司。方案三:将芦笋种植加工企业建成内地H子公司的分公司。上述三种方案,应该选择哪一种,可以使整体税负最低?
答:方案一:将芦笋种植加工企业建成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M子公司。
因子公司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属于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按其应纳税所得额独立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在这种情况下,该新营养技术生产公司包括三个独立纳税主体:深圳新营养技术生产公司、H子公司和M子公司。在这种组织形式下,因芦笋种植企业—M子公司是独立的法人,不能和深圳新营养技术生产公司或H子公司合并纳税,所以,其所形成的亏损不能抵消深圳新营养技术生产公司总部的利润,只能在其以后实现的利润中抵扣。
在前四年里,深圳新营养技术生产公司总部及其子公司的纳税总额分别为: 第一年:(1000×15%+300×25%)=225万元 第二年:(1000×15%+200×25%)=200万元 第三年:(1000×15%+100×25%)=175万元 第四年:1000×15%=150万元
四年间纳税的企业所得税总额为:225+200+175+150=750万元
方案二:将芦笋种植加工企业建成非独立核算的分公司。
因分公司不同于子公司,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不独立建立帐簿,只作为分支机构存在。按税法规定,分支机构利润与其总部实现的利润合并纳税。深圳新营养技术生产公司仅有两个独立的纳税主体:深圳新营养技术生产公司总部和H子公司。
在这种组织形式下,因芦笋种植企业作为非独立核算的分公司,其亏损可由深圳新营养技术生产公司用其利润弥补,降低了深圳新营养技术生产公司第一年至第四年的应纳税所得额。
方案三:将芦笋种植加工企业建成内地H子公司的分公司。在这种情况下,芦笋种植加工企业和H子公司合并纳税。此时深圳新营养技术生产公司 1 有两个独立的纳税主体:深圳新营养技术生产公司总部和H子公司。在这种组织形式下,因芦笋种植企业作为H子公司的分公司,与H子公司合并纳税,其前四年的亏损可由H子公司当年利润弥补,降低了H子公司第一年至第四年的应纳税所得额,使公司整体税负下降。
在前四年里,深圳新营养技术生产公司企业总部、子公司及分公司的纳税总额分别为: 第一年:(1000×15%+300×25%-200×25%)=175万元 第二年:(1000×15%+200×25%-150×25%)=162.5万元 第三年:(1000×15%+100×25%-100×25%)=150万元 第四年:1000×15%=150万元
四年间纳税的企业所得税总额为:175+162.5+150+150=637.5万元
通过对上述三种方案的比较,应该选择第三种组织形式,将芦笋种植企业建成内地H子公司的分公司,可以使整体税负最低。
二、某街道集体企业由于对市场需求把握不准,造成产品大量积压,资金难以回笼,企业处于倒闭的边缘。为了避免企业破产,该企业主管部门经研究,决定将企业对外租赁经营。通过竟标,某公司退职的企业管理人员张先生出资经营该企业。该企业主管部门将全部资产租赁给张先生经营,张先生每年上交租赁费9万元。租期为2年,从2008年4月1日至2010年4月1日。2008年4—12月应计提折旧6000元。租赁后,该企业主管部门不再为该企业提供管理方面的服务,该企业的经营成果全部归张先生个人所有。如果张先生2008年实现会计利润88000元(已扣除应上交的2008年4月一2008年12月的租赁费67500元,未扣除折旧),张先生本人未拿工资,该省规定的业主费用扣除标准为每月2000元。对该厂的工商登记和纳税问题,张先生请有关咨询机构设计了两套方案。
方案一:将原企业工商登记改变为个体工商户 方案二:张先生仍使用原企业营业执照 哪个方案对纳税人张先生更有利呢? 答:方案一:将原企业工商登记改变为个体工商户
按照国税发[1977]43号文件规定,个体户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的租赁费,可以据实扣除。则
本应纳税所得额=88000—2000×9=70000(元)换算成全年的所得额=70000÷9×12=93333(元)
按全年所得计算的应纳税额=93333×30%-6000=22000(元)实际应纳税额=22000÷12×9=16500(元)实际税后利润=88000-16500=71500(元)方案二:张先生仍使用原企业营业执照。原公司的固定资产仍属于该公司所有,按规定可以计提折旧,但上交的租赁费不得在公司所得税前扣除,也不得把租赁费当作管理费用进行扣除,该公司2008年纳税状况为:
应纳税所得额=88000+67500=155500(元)企业所得税=155500×33%=51315(元)
个人承包承租收入额=88000-51315=36685(元)个人所得税=(36685-2000×9)×5%=934.25(元)
张先生实际取得税后利润=36685-934.25=35750.75(元)通过比较方案一对张先生更有利。
三、某房地产企业,是增值税的一般纳税人。该企业2009年将位于市区的营业房一幢出租给某商贸公司,租金为每年200万元,租期为5年,租金中包含简单的家具、空调,并 2 包括电话费、水电费。房地产企业当年购家具、空调等20万元(不含税价,下同)用于该出租营业房,预计使用年限为5年。另外当年为营业房支付电话费7万元,水费5万元(不含税价)、电费8万元(不含税价)。如何筹划才能减轻税负?
答:
筹划1:可以将原协议中的租金200万元包括水费、电话费改为由承租单位自己承担。从租金总额中扣除。
一年下来可以少交营业税:20×0.05=1万元 少交房产税:20×20%=4万元 少交城建税:1×0.07=0.07万元 少交教育费附加:1×0.03=0.03万元
筹划2:将为出租方购买的空调家俱20万元改为经营性租赁,单独定立合同,不纳入租赁房产总额,年租金可定为每年的折旧额4万元,五年下来可以少交房产税20×0.2=4万元。
筹划
3、也可以将后购买的空调与家俱不放入房租总额,改由出租方自己采购,可以在租金中减除。由200万元租金减为180万元,一共也可以少交房产税:20×0.2=4万元,少交营业税:20×0.05=1万元
少交城建税与附加:1×0.1=0.1万元
四、A卷烟厂要将一批价值100万元的烟叶加工成卷烟销售,加工费定为170万元,该批卷烟售出价格(不含税)900万元,出售数量为0.4万大箱。有以下三种加工方案可供选择:
方案一:委托加工的消费品收回后,继续加工成另一种应税消费品。
A卷烟厂委托B厂将一批价值100万元的烟叶加工成烟丝,协议规定加工费75万元;加工的烟丝运回A厂后继续加工成卷烟,加工成本、分摊费用共计95万元,该批卷烟售出价格(不含税)900万元,出售数量为0.4万大箱。烟丝消费税税率为30%,卷烟的消费税税率为56%(增值税暂不考虑),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
方案二:委托加工的消费品收回后,委托方不再继续加工,而是直接对外销售。A厂委托B厂将烟叶加工成卷烟,烟叶成本不变,支付加工费为170万元;A厂收回后直接对外销售,售价仍为900万元。
方案三:自行加工完毕后销售。A厂自行加工的费用为170万元,售价为900万元。上述三种方案,应该选择哪一种,可以使整体税负最低? 答:方案一:
1、A厂向B厂支付加工费的同时,向受托方支付其代收代缴的消费税: 消费税组成计税价格=(100十75)/(1-30%)=250(万元)应缴消费税=250×30%=75(万元)
2、A厂销售卷烟后,应缴消费税: 900×56%-75=429(万元)
3、A厂的税后利润:
(900-100-75-75-95-429)×(1-33%)=84.42(万元)方案二:
1、A厂向B厂支付加工费的同时,向其支付代收代缴的消费税:(100十170)/(1-56%)×56%≈343.64(万元)
2、由于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直接对外销售,A厂在销售时,不必再缴消费税。其税后利润计算如下:
3(900-100-170-343.64)×(1-33%)≈191.86(万元)方案三:
1、应缴消费税=900×56%=504(万元)
2、税后利润=(900-100-170-504)×(1-33%)=84.42(万元)
比较方案一、二和方案三。从中可以看出,在各相关因素相同的情况下,自行加工方式的税后利润最少,其税负最重。而彻底的委托加工方式(收回后不再加工直接销售)又比委托加工后再自行加工后销售,其税负要低。所以,采用方案二是最佳的选择。
五、近年来通过科技开发生产出来的五彩棉花织品很受消费者的欢迎,但是以五彩棉花为原料生产布料的某市达尔美纺织实业公司效益却不尽如人意。该企业2003年实现坯布销售2100万元,但是由于新品开发和销售费用比较大,企业年终几乎没有利润。
公司内部设有农场和纺纱织布分厂,纺纱织布分厂的原料棉花主要由农场提供,不足部分向当地供销社采购。2003年自产棉花的生产成本为350万元,外购棉花金额为450万元,取得增值税进项税额为58.5万元(450万元×13%=58.5万元),其他辅助材料可抵扣进项税金为45万元。该公司产品的适用税率为17%,当年缴纳增值税253.5万元(即2100万元×17%-58.5万元-45万元),缴纳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合计25.35万元〔即253.5万元×(7%+3%)〕。增值税的税收负担率高达12.07%。如何才能减轻税负?
答:公司应当将农场单独办理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独立缴纳增值税。农场自产自销棉花是免税的。
公司可以向税务机关领购农产品收购发票,从农场购进棉花可以向农场开具农产品收购发票,每年可以多抵扣进项税=350×13%=45.5万元;
每年节省增值税45.5万元,实际缴纳增值税=253.5-45.5=208万元; 实际缴纳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208×(7%+3%)=20.8万元; 节省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4.55万元; 增值税税收负担率降为=208/2100=9.9% 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