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法 制 课 讲 稿
法 制 课 讲 稿
时间:2011年9月16日 地点:XXX 主讲:XXX 各位老师、同学们:
今天借此机会,我和大家共同学习国家安全的相关知识。我国有一句古话:“皮之不存,毛将焉附”,有国才有家,国家安全高于一切,下面我就国家安全的一些基本知识名词解释和问答的方式作解读,以期抛砖引玉,让我们大家共同维护国家安全。
1.国家安全。
国家安全是指主权国家独立自主地生存和发展的权利和利益的总和,具体指国家独立、主权和领土完整以及国家政治制度不受侵犯;经济发展、民族和睦、社会安定不受威胁;国家秘密不被窃取;国家工作人员不被策反;国家的机构不被渗透;人民的生命、财产不受外来势力的威胁和侵犯。
2.国家安全意识。
国家安全意识是指公民在履行维护国家安全、荣誉和利益的义务方面所应有的观念的总和。主要包括爱国主义精神、国家利益至上观念、法纪观念、敌情观念、保密观念、安全防范观念及情况信息观念等。
3.新时期的反间防谍人民防线。
新时期的反间防谍人民防线,是指在对外开放的形势下,为保卫国家的安全和利益,维护国家的稳定,在各级党委、政府的领导下,通过宣传、动员、组织有关社会力量,同专门机关配合,形成防范和打击间谍情报机关和其他敌对势力的渗透、颠覆、分裂和破坏(特别是情报窃密、勾联策反、心战谋略等)活动的综合防卫体系。
4.和平演变。
和平演变是指以美国为首的西方资本主义世界所推行的以非战争方式颠覆社会主义国家,推翻共产党的领导,否定马列主义的意识形态,恢复资本主义统一世界为目的的战略。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后,社会主义国家由一国发展为“一系列”。1946年美国驻苏联代办乔治〃凯南首次提出“遏制”战略,强调使用“非军事手段”促使苏联“和平演变”,“改变社会主义国家的政权性质”。1949年10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诞生,更使社会主义国家进一步形成社会主义阵营,帝国主义国家已无法用武力将其消灭。1958年美国国务卿杜勒斯在白宫发表声明,妄言“中国共产主义是一个致命的危险”,宣称“要用和平方式使全中国得到自由”,充分表明了西方世界的根本目的。几十年来,西方资本主义世界对社会主义国家以军事“遏制”为主,“和平演变”几起几落,但始终衣钵相传,从未放弃这一根本目标。现在这种战略目标已变得越来越明确和具体,这就是要使社会主义国家政治多元化、经济私有化、社会西方化。事实表明,资本主义与社会主义之间的演变与反演变、渗透与反渗透的斗争将更趋尖锐、激烈,对以美国为首的资本主义世界“和平演变”战略,应当提高认识、保持警惕,切不可掉以轻心。
5.电脑间谍活动。
外国情报界把间谍情报机构利用电脑进行窃密或者破坏的活动,称为电脑间谍活动。外国情报专家们指出:所谓“电脑窃密”就是指通过电脑窃取对方的秘密情报资料。它通常可分为“内部窃取”和“外部窃取”两大方式。利用对方电脑的电缆通道或环球通信网络,破译对方的电脑指定密码,从而提取所储存的秘密资料的做法,被称之为外部窃密;通过收买对方的电脑操作人员来盗取对方电脑储存资料的做法,一般称之为内部窃密。所谓“电脑破坏”就是指利用电脑“病毒”——用人为制造的隐蔽在电脑中很难发现的具有较强破坏力和感染力的程序或密码,干扰对方电脑的指令中枢,使电脑储存的有关资料被抹除或发出错误紊乱的信息。电脑间谍活动同其他间谍活动相比,具有隐蔽性好、渠道众多、难以防范,效益明显、威胁性大等特点。
6.背叛国家罪。
背叛国家罪是指勾结外国、境外机构、组织和个人,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的行为。根据我国《刑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一十三条和第五十六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处无期徒刑或者10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对国家和人民危害特别严重、情节特别恶劣的,可以判处死刑,并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二)问题简答
1.国家安全机关的性质是什以?
国家安全机关是国家机器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人民民主专政的重要工具之一,是防范和打击敌人渗透、破坏活动,在隐蔽战线上保卫国家安全和利益的职能部门。
2.国家安全机关的主要任务是什么?
国家安全机关的主要任务是掌管反间谍工作和其他有关国家安全工作,开展隐蔽战线的斗争,保卫、促进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促进祖国统一大业,加强人民民主专政,维护政治稳定,保障国家安全。
3.为什么要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国实行改革开放政策,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进入了一个新的历史时期。但是,我们也应看到,建国以来,境外间谍情报机关和其他各种敌对势力危害我国国家安全的活动从未停止,隐蔽战线的斗争一直是尖锐、复杂的,特别是在深化改革、扩大开放、加快经济发展的新形势下,这一方面的斗争又出现了许多新的情况、新的问题。原有的法律规定,已经不能完全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急需制定一部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的新的专门法律。所以,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是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的需要;是保证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顺利进行的需要;是具体落实宪法规定的公民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的义务的需要;是健全社会主义法制、保障国家安全工作顺利开展的需要。
4.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有哪些?
根据《国家安全法》规定,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有以下五个方面:①阴谋颠覆政府、分裂国家、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②参加间谍组织或者接受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任务的;③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的;④策动、勾引、收买国家工作人员叛变的;⑤进行危害国家安全的其他破坏活动的。
5.《国家安全法》第四条所称“危害国家安全的其他破坏活动”包括哪些方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实施细则》第八条的规定,下列行为属于《国家安全法》第四条所称“危害国家安全的其他破坏活动”:①组织、策划或者危害国家安全的恐怖活动的;②捏造、歪曲事实,发表、散发文字或者言论或者制作、传播音像作品;危害国家安全的;③利用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进行危害国家安全活动的;④利用宗教进行危害国家安全活动的;⑤制造民族纠纷,煽动民族分裂,危害国家安全的;⑥境外个人违反有关规定,不听劝阻,擅自会见境内有危害国家安全行为或者有危害国家安全行为重大嫌疑的人员的。
8.为什么说国家安全机关在国家安全工作中必须依靠人民群众支持?
坚持专门机关与依靠人民群众相结合的原则,是我国多年来国家安全工作的基本经验,也是我国国家安全工作的主要特色。因此,《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国家安全机关在国家安全工作中必须依靠人民的支持,动员、组织人民防范、制止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在对外开放的形势下,国家安全工作面临的情况更复杂,涉及的方面更广泛,在加强专门机关工作的同时,更要充分发动和依靠人民群众。只有切实做到专门机关与人民群众相结合,才能形成铜墙铁壁,有效地防范和制止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团体、企业、事业组织要紧密配合,发挥整体优势,共同维护国家安全。国家对支持、协助国家安全工作的组织和个人给予保护,对维护国家安全有重大贡献的给予奖励。
9.公民和组织维护国家安全有哪些义务?
《中华人民共国国家安全法》规定,公民和组织维护国家安全的义务有以下几个方面:①机关团体和其他组织应当对本单位的人员进行维护国家安全的教育,动员、组织本单位人员防范、制止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②公民和组织应当为国家安全工作提供便利条件或者其他协助;③公民发现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应当直接或者通过所在组织及时向国家安全机关或者公安机关报告;④在国家安全机关调查了解有关危害国家安全的情况,收集有关证据时,公民和组织应当如实提供,不得拒绝;⑤任何公民和组织都应当保守所知悉的国家安全工作的秘密;⑥任何公民和组织都不得非法持有属于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⑦任何公民和组织都不得非法持有、使用窃听、窃照等专用器材。
10.公民和组织在维护国家安全方面享有哪些权利?
根据《中华民人共和国国家安全法》的规定,国家对支持、协助国家安全工作的公民和组织给予保护,对维护国家安全有重大贡献的给予奖励;任何公民和组织对国家安全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超越职权、滥用职权和其他违法行为,都有权向上级国家安全机关或者有关部门检举、控告;对协助国家安全机关工作或者依法检举、控告的公民和组织,任何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
11.私自安装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是否违法?
我国《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第二条第二款规定,国家安全部门在卫星地面接收实施管理工作中的职责是检验审核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技术性能,进行技术安装检查,并视需要采取必要的技术防范措施。第六条第一款和第三款规定:“个人不得安装和使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经审查批准的个人……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完毕,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和国家安全部门的检验合格后,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发给《接收卫星传送的境内电视节目许可证》。”可见,任何人不得私自安装和使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如果需要,必须得到有关部门包括国家安全机关的批准。国家安全机关有权查验任何人安装和使用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规定:“利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从事危害国家安全活动的,由国家安全机关、公安部门依照《国家安全法》规定处理。”
12.我国法律、法规对组织和公民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和法律责任作了哪些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五十三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保守国家秘密。”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第三条规定:一切国家机关、武装力量、政党、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都有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第三十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他公民发现秘密已经泄露或者可能泄露时,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并及时报告有关机关、单位。有关机关、单位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做出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第十九条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都应当保守所知悉的国家安全工作的国家秘密。第二十条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非法持有属于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第十八条规定:故意或者过失泄露国家安全工作秘密的,由国家安全机关处以十五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九条规定:对非法持有属于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的……国家安全机关可以依法对其人身、物品、住处和其他有关的地方进行搜查;对其非法持有的属于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予以没收。非法持有属于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构成泄露国家秘密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第六条规定国家公务员必须履行保守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的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八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违反保守国家秘密的规定,故意或者过失泄露国家秘密,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非国家工作人员犯前款规定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13.什么是国家秘密?国家秘密事项包括哪些?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第二条规定:国家秘密是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的事项。
《保密法》第八条规定:国家秘密包括符合本法第二条规定的下列秘密事项:①国家事务的重大决策中的秘密事项;②国防建设和武装力量活动中的秘密事项;③外交和外事活动中的秘密事项以及对外承担保密义务的事项;④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秘密事项;⑤科学技术中的秘密事项;⑥维护国家安全活动和追查刑事犯罪中的秘密事项;⑦其他经国家保密工作部门确定应当保守的国家秘密事项。
不符合本法第二条规定的,不属于国家秘密。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办法》第四条规定:某一事项泄露后会造成下列后果之一的,应当列入国家秘密及其密级的具体范围:①危害国家政权的巩固和防御能力;②影响国家统一、民族团结和社会安定;③损害国家在对外活动中的经济、政治利益;④影响国家领导人、外国要员的安全;⑤妨害国家重要的安全保卫工作;⑥使保护国家秘密的措施可靠性降低或者失效;⑦削弱国家的经济、科技实力;⑧使国家机关依法行使职权失去保障。
14.当前泄露国家秘密的渠道主要有哪些?
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保密工作不再是在一种封闭的环境下进行,而是面临着过去不曾有过的新情况、新问题,一些单位和个人由于国家安全意识和保密意识淡薄,泄露国家秘密的案件时有发生。当前,造成国家秘密泄露的主要渠道有:
(1)通信和办公自动化方面的泄露。当前,通信和办公自动化的发展和普及,大大提高了工作效率,促进我国经济和社会的发展,但也给保密工作带来了一些新的问题。一方面是我国保密防范技术落后,不能有效地克服技术性的泄密。另一方面,人为的泄密问题也时有发生,如有的在普通电话中谈论国家秘密;有的在拍发电报、传真时明密混用,有的信息网络不具备保密功能,而用户却将一些涉密信息输入上网等。
(2)信息咨询服务方面的泄密。如有的信息机构特别是民办和外资、合资信息机构不了解有关保密规定,或者追求信息的广泛性和“高质量”,自觉不自觉地收集涉及国家秘密的信息,并不分对象对外提供,造成泄密;有的则是受境外机构、组织、个人委托私自收集信息,包括秘密信息,对外提供,造成泄密;还有离退休人员参与或从事信息咨询服务活动,收集秘密信息对外提供,造成泄密。
(3)人员流动造成的泄密。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日益深入,人才市场逐步建立和发展,人员流动已成为普遍的社会现象。有在职涉密人员的流动,也有离退休的涉密人员重新应聘到境内或境外组织机构工作,造成泄密。
(4)少数人受到利益的驱动,非法提供或出卖国家秘密。近年来,这类泄密案件不断增多。
鉴于时间关系,今天我们就共同学习到此,望广大师生在今后的学习和生活中,不断加强国家安全知识学习,提升维护国家安全的意识,为国家安全工作贡献自己的力量,实现国家长治久安。
谢谢大家!
第二篇:法制课讲稿
法制课讲稿
同学们:
大家好!我是学校法制辅导员张清洁。先说说最近发生的一起恶性事件。10月3日,扬州江都小女孩到泰州市姜堰区华港镇亲戚家参加婚礼,当日下午被一骑电动车男子带走,后被杀害。被害的小女孩叫王彦雯,未满7周岁,在江都实验小学读一年级。杀害扬州女童的犯罪嫌疑人在姜堰区桥头镇被警方抓获。
今天由我为大家作法制安全教育讲座,目的就是要通过这个讲座,让大家知道如何加强自我防范意识,怎样自我保护。下面,我给同学们讲一些自我保护的方法:
一、上学和放学的路上,最好与同学结伴而行。有事外出时,一定要告诉父母、老师或周围的人,你和谁在一起,要到什么地方去、干什么事。记住,不要一个人在黑暗、偏僻、荒凉的地方行走。走夜路时一定要昂首挺胸,即使害怕,也要抖擞精神,要让企图袭击你的人望而却步。当发现有人一直跟着你时,你不用害怕,你可以尽快到繁华热闹的街道,商场等地方,想办法摆脱跟踪者。也可以跑向附近人多的地方报警求救。如果是在校门口,就给家里打电话,让大人来接。关键是当只有你一个人时,要有警惕性,多动脑筋。
二、如果你收到匿名信或者匿名电话时,完全没有恐慌害怕的必要。否则,恰恰是上了对方的当,中了对方的计。你应该静下来思考,来信来电者可能是谁?原因究竟是什么?再想一想,先前或者最近和谁有什么矛盾,谁对自己有什么要求遭到拒绝,或自己有意无意地触犯过谁。经过分析,至少可以将来信来电者,判定在一个比较狭小的圈子里,心里稍微有点数。当自己分析这些事有困难时,应该及时告知家长、老师或同学,大家共同来分析。千万不要一个人冥思苦想,浪费太多的时间精力。也可通过学校报告派出所,司法部门会对那些经常地情节严重的匿名来信、来电事件加以追查和处理的。请同学们记住,即使查不出匿名人究竟是谁,你仍然要保持乐观向上的情绪,不要心烦意乱。
三、当你遇到抢劫时,应以保护自身生命和安全为首要原则,不要过多地顾及财物。不到万不得已,不要硬拼,避免造成更大的损失。关键时候要大声呼救,及时报警。报警时,要简明、准确地向公安部门报告案件发生的地点、时间、坏人的人数、案情等内容,以便公安部门及时派员处理,还要留下联系电话。如果你是处在和坏人周旋的危险中拨打110,应注意隐蔽和轻声。当然,打报警电话是事关社会治安管理的大事,千万不要随意拨打或以此开玩笑。平时,提包要斜挎在肩上,不要把包背在靠马路一边,以防坏人抢劫。家门钥匙要放在身上不易被发现的地方,也不要放在书包或挎包里,即使被抢了,你仍可进家门。
四、与人交往要谨慎。不要与单个成年人单独相处,不要进陌生人的房间,不要接受陌生人送的小礼物或饮料、食品等。对经常夸张地称赞你的美貌、吹捧你的能力,有事无事总是纠缠你、或是言行低级庸俗的人要特别提高警惕。在马路上行走时,对陌生人也要保持一定的警惕性,当有人下车问路时,应与他保持一定的距离回答,千万不可搭乘陌生人的顺路车。乘坐汽车,尽量靠近司机和售票员。
第三篇:法制课讲稿
中小学生法制安全教育课讲稿
同学们,你们好!
今天,我同学们上一节青少年法制教育课。本课的目的有两个,即在大家成长的过程中,要积极避免受到不法侵害,同时,我们也不要对别人造成不法侵害,要保护自己,爱护别人,构建和谐生活空间。
同学们,在你们成长的过程中,有时会碰到各种各样的不法侵害,比如说被人敲诈、被人殴打、被人抢劫等等,还有好多威胁我们青少年健康成长的安全隐患,如食物中毒、体育运动损伤、网络交友安全、交通事故、火灾火险、溺水、毒品危害、性侵犯等。一旦碰到了这些情况怎么办呢?我们要拿起法律的武器来保护自己,面临危险的时候,同学们要机智勇敢地同违法犯罪分子作斗争。
首先,未成年人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社会公共规范,树立自尊、自律、自强意识,自觉抵制各种不良行为及违法犯罪行为的引诱和侵害。
(一)不随身携带管制刀具。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32条规定:“非法携带枪支、弹药或者弩、匕首等国家规定的管制器具的,处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所以,随身携带管制刀具是的行为是违反了法律规定的违法行为。
那么,什么是管制刀具呢?一般来讲包括:匕首、三棱刀、带有自锁装置的弹簧刀,以及其他类似的单刃、双刃、三角尖刀等。
(二)不打架斗殴。(案例1)
同样,打架斗殴也是违法行为,《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3条就明确规定:“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打架斗殴,一般是指行为人两人以上,或单独争斗,或结成帮派、团伙打群架,从而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这种行为属于暴力性犯罪的初期阶段。同学们你们一定要充分地认识到这种行为的严重危害性与违法性,一定要杜绝这种违法行为的发生。
(三)不以大欺小,强行向他人索要钱物。
以大欺小,强索钱物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暴力手段,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方法,强迫他人提供财物的行为。对此,也是一种违法行为。当然,对于大同学向小同学索要少量的钱物,这仅是一般的治安违法行为。但对这种行为如果不及时矫正,是非常容易走上犯罪的道路。
曾经就有很多的未成年犯就是在学校里以大欺小、以强凌弱,从向低年级的同学索要学习文具、书包、饭卡发展到向其他同学要钱,当同学的钱物不能满足需要的时候就发展为犯罪。所以,同学你们千万不要心存以大欺小的这种不健康的心理,更要杜绝强索钱物的这种违法行为。
(四)不偷窃。(案例2)
我想信,对于偷窃这种行为的违法性与危害性,同学们一定是清楚的,我也想信同学们一定是很痛恨偷窃的这种行为。但我在这里还是要对同学们讲一讲,俗话说:“小时偷针,长大偷金;小时偷油,长大偷牛”,一个好的行为习惯是长期养成的。如果我们忽视这种行为对社会的危害性,任其发展,则会助长行为人的气焰,偷窃数额也会越来越大,最终走上犯罪的道路
(五)不观看、收听色情、淫秽的音像制品。
同学们,你们现在还是未成年人,你们的心理发育还不成熟,自控能力还非常差,缺乏辨别是非的能力,好奇心强,喜欢模仿,容易受这些不健康的文化制品的腐蚀性而诱发犯罪
(六)、不旷课和夜不归宿现象。
同学们,无故旷课,不仅你们的家长很难掌握你们的实际情况,学校也不能发挥其教育职能,在社会不良因素的影响下,这是非常容易养成不良习惯,甚至走上犯罪道路的。
(七)不出入不健康的娱乐场所。(案例5、8)
娱乐场所中对你们影响较大的是游戏厅、网吧。在这些娱乐场所中,共同的特点是空气污浊、声音嘈杂、人员复杂,充斥着大量不健康的娱乐项目,容易对你们的生理和心理造成消极、负面的影响。
除此之外,不健康的娱乐场所还容易养成了不正确的消费习惯。这些场所开办的目的就是为了营利。
(八)不吸烟和不早恋。
吸烟严重危害着人类的健康,已经成为人类的第一杀手,远远超过了交通事故和自然灾害对人类的危害。《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任何人不得在中小学、幼儿园、托儿所的教室、寝室、活动室和其他未成年人集中活动的室内吸烟。
我们未成年人就应该在日常生活中和学习中,处处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以及社会公共规范,尊重社会公德,从小养成良好习惯,加强自我修养,自我调节、自我完善,自觉抵制违法犯罪行为的引诱。所以我们还要自尊、自律、自强,因为这是是一种积极的人生态度,也是我们未成年人进行自我防范和赢得社会保护的途径。
其次,未成年人要增强用法律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意识。
第一、如果同学们发现自己正在或已经受到非法侵害的就应该采取正确的途径解决。如及时向学校、家长或者其他监护人报告,由家长、老师或学校出面制止不法侵害,也可以向公安机关或者政府主管部门报告。
第二、当你开始与同伴在一起玩时发现同伴有违法犯罪意图时,你应当制止他们。
下面,我给同学们讲一些自我保护的方法:
一、上学和放学的路上,最好与同学结伴而行。
二、如果你收到匿名信或者匿名电话时,完全没有恐慌害怕的必要。
三、(视情况讲)当你收到异性同学写着超出同学正常友谊界线话语的纸条时,不能憋在心里,这样可能对你自己内心伤害最大,会带来恐惧、焦虑、失眠、上课注意力不集中等情况。
四、与人交往要谨慎。不要与单个成年人单独相处,不要进陌生人的房间,不要接受陌生人送的小礼物或饮料、食品等。
五、同学们上学和放学的时候,正是一天中道路交通最拥挤的时候,人多车辆多,我们要注意:
1、在道路上行走,要走人行道;没有人行道的道路,要靠路边行走。行走时要专心,注意周围情况,不要相互追逐、打闹、嬉戏;也不要东张西望、边走边看书报或做其他事情。
2、集体外出时,最好有组织、有秩序地列队行走;
3、在没有交通民警指挥的路段,要学会避让机动车辆,不与机动车辆争道强行。
4、骑自行车时不要双手撒把,不多人并骑,不互相攀扶,不相互追逐、打闹,不骑车带人,不在骑车时戴耳机听音乐。
5、穿越马路,要走人行横道线;要走直线,不可迂回穿行;在没有人行横道的路段,应先看左边,再看右边,在确认没有机动车通过时才可以穿越马路。
综上所述,为了有效地保护自己,同学们应该牢记以下八条:(案例10小女孩机智勇敢同坏人斗争)
(1)记住可信赖的成年人,如老师、家长的电话,这样在遇到侵害时,可以及时寻求他们的帮助。
(2)学会拒绝不正当要求,坚决不与坏人坏事同流合污。比如让我们去打群架、赌博、看黄色录像等等,我们坚决不要去,并劝说朋友也不要去。
(3)独自在家时,不要给陌生人开门;如有人撬门趴窗,应立即大声呼救或电话报警。必要时可拿起家里的菜刀、锤子作为武器,来震慑歹徒。
(4)如在路上遇到陌生人尾随,应想办法跑到人多的地方,或者躲避到单位、居民家。
(5)迷路走失后,应及时告诉警察,或者打电话给自己最信赖的人来迎接,不要向其他陌生人求助。
(6)上学、放学时,应与同学结伴而行,身上不要装过多的钱,不要携带珍贵物品,即使携带了,也不要随意显露。
(7)遭到坏人绑架、劫持、伤害等暴力侵害时,要大声呼救,并根据情况决定是否反击。如果坏人过于凶狠,一般不要与其硬拼,这时要镇静、机智地与之周旋,以寻找机会脱身并报警。
(8)遭遇违法犯罪行为侵害时,及时报警,并记住坏人的身份特征和其他一些突出的特征,以有利于公安机关破案。
我们青少年学生要从现在、从平时、从点滴做起,做一个志存高远、遵规守纪、思想健康、为人正派、乐观向上、心态阳光、锲而不舍、努力学习的好少年。谢谢!
第四篇:法制课讲稿(模版)
2009——2010学第二学期星火中学
法制报告会讲稿
星火派乡出所
梁晓春
各位领导、老师,亲爱的同学们:
大家好
今天我受学校领导的委托,为深入贯彻公安部、甘肃省公安厅,平凉市公安局关于“整治校园及周边治安环境”的统一部署,按照灵台县公安局“关于开展集中整治校园及周边治安秩序专项行动方案”的整体要求。与我所焦红强同志一起来到这里为大家讲这堂法制课。
首先感谢星火中学的各位领导和老师多年来对我所工作的支持,同时也感谢你们创造了这样一个平台为同学们普及法律常识。今天我讲这堂法制课的题目是:抵制不良行为 远离违法犯罪。在座的各位同学年龄大多在13-16岁之间,我国法律规定我国法律规定年满18周岁的公民称为未成年人,同学们都属于未成年人的范畴,你们是祖国的希望和未来,未来管理和建设国家的重担将落在你们肩上,因此,党和国家一直非常重视未成年人的生存和发展问题,注重建立健全未成年人的法律保护体系,我国有近4亿人口的未成年人,占全国人口的三分之一。1999年11月
1日,九届全国人大十次会议通过了《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为示成年人的生存和发展提供了相应的法律保障,与此同时,未成年人犯罪率的逐步上升也成了全社会共同关注的话题。那么怎样远离违法犯罪呢?
一、平安度过“危机期”,应注意培养健康的心理
目前,我国未成年人犯罪率居高不下,且呈现出低龄化趋势,据调查资料表明:北京市对三所工读学校进行统计分析,失足青少年中83%是在12-15岁之间开始走向歧途的;湖此省少年犯管教所在160名少管人员中,13岁就开始违法犯罪的占67.1%,某市一中学对62名“双差生”进行调查,发现13-14岁出现劣迹行为的达59.3%,山西省最近调查发现14-25岁青少年犯罪占犯罪总数的比例由50年代的20%-30%上升至目前的70%-80%。综合分析发现:12-16岁是青少年道德品质形成的关键时期和“危机时期”,也是未成年人易发生违法犯罪行为的高发年龄时期。12-16岁左右的青少年,正值人生青春发育期,精力充沛,兴趣广泛,是儿童期向青少年期过渡的时期,也是青少年心理发生重大变化的时期。这一时期青少年自我控制差,情绪不稳定,感情变化无常,容易失去教育控制。一方面好奇心、自尊心、荣誉感、好胜心都在发展,开始追求生活的真谛,向往美好的未来。而另一方面,相对来说,意志薄弱,缺乏理智和经验,认识能力跟不上独立性意向的发展,辩别能力较差,往往分不清什么是真正的人格
和尊严。有种“心比天高”,但力不能及;有种“初生牛犊不怕虎”,但缺乏与“虎”作斗争的经验。往往表现出盲目性,冒险性和偶发性。常常把执拗当顽强,把冒险当勇敢,把轻率当果断,把蛮干当英雄。所以一些心理学家把这个时期称为“心理断奶期”。由于这个时期青少年持定环境,再加上在社会上的不正之风和文件腐朽的生活方式无时无刻不对青少年起着潜移默化的作用,还有部分家长教育思想和方法有偏差,要么放任不管,要么一味溺爱,甚至对孩子出现的行为劣迹无原则的袒护和放纵。这些因素往往会导少年走向犯罪的深渊。这里我讲一个真实的案例“2004年5月期间,我所多次接到报案称有6至7名年纪大约十三四岁的少年结伙向中学、中心小学等4所中,小学的小学生勒索钱物。经调查,我们将其中的三名、王某、孙某、刘某传唤到案,发现这三名少年最大的十三周岁,最小的十一周岁,由于当时三人未满十八周岁,行为是违法行为,只能批评教育放回。2005年9月份,这三个人因涉嫌盗窃被我局其他兄弟所队刑事拘留,送进了看守所。这就是青少年的轻率。有时候,犯罪就是一念之间,一失足成千古恨。他可能改变你一生的生活轨迹。另外的张某,常某一个是家长认为没希望了,放任不管。另外一个家长过分溺爱,犯点小错误,说说算了。最后导致三人都坠入了犯罪的深渊。因此,希望同学们培养正确的法律观念,刻苦学习文化知识,在家听家长的话,在校听教师的话,遵守各项纪律,培养健康的心理观念,远离不良风气。我们的家长和学校正确的引导和教育青
少年,使他们平安的度过这段“危险期”,防止违法犯罪行为的发生。
二.抵制不良行为,远离违法犯罪。
不良行为有很多种,例如:旷课,夜不归宿,带管制刀具,打架斗殴,强行向他人索要财物,赌博,进入法律法规规定未成年人不得进入的营业性歌舞厅等场所等等行为。在这里,针对中学生,我讲以下几种不良行为:
(1)逃学容易导致违法犯罪。逃学是指学生不经老师和家长的同意,擅自离开学校,做与学习无关的事情。学生逃学在外脱离教师和家长的正确引导,极容易接受各种不良因素的影响,比如逃学后过早的步入社会,缺乏社会经验,沾染不良习惯:抽烟,喝酒,赌博,打游戏机,网上聊天等,其次,结成不良群体,找一些辍学,不三不四的人结伙成群打仗斗殴,逞哥们义气。另外,逃学容易受坏人引诱,长期逃学在外,需要一定的金钱维持吃喝玩乐,社会上的一些犯罪分子利用少年的这种心理,以金钱和吃喝玩乐为诱饵,先给一些好处,然后让他们去做坏事。这些不良因素的影响容易导致犯罪。人民公安杂志上刊登了这样一片报道:湖北常棱市一小学的三名五年级小学生,年纪在十二、三岁左右,由于学习成绩不好,对学习失去兴趣,经常逃学。最后被一盗窃团伙所利用,控制其人身自由,让他们去当小偷,规定每
天偷多少钱,完成多少任务。直至二年后案件侦破时,家长才在看守所见到了自己的孩子。我们调查发现,大多数青少年的违法犯罪行为都是从逃学时开始的。因此告诫同学们,由于你们身体、心理上的不成熟,学校和家庭是最安全的地方,要努力学习,不要逃学。避免违法犯罪行为的发生。这里我讲一个发生在辍学和逃学生身上的真实的案例:市某中学女辍学生小秋由于长期不上学在社会上闲混,钱供不上花销。便于2006年3月2日伙同另外俩名女辍学生及3名社会上的不良男青年,使用殴打、胁迫等手段拐骗该校3未成年名女学生到XX省X市从事卖淫活动,从中谋取暴利。此案在8日内就被成功破获,3名被拐骗儿童全部被解救,涉案的犯罪嫌疑人全部被抓获,现已依法被刑事拘留。此案就是犯罪嫌疑人小秋等人为了一点点的利益就走上了犯罪道路,把无辜的儿童推向火坑,自己也必将受到法律的严惩!
(2)模仿不良行为容易导致违法犯罪。学生对不良行为的模仿是指其对不符合社会道德准则和违背法律规范行为的仿效。由于青少年学生认识能力低,判断能力差。许多模仿是从个人兴趣出发,有意无意的模仿了一些不良行为。甚至造成不良后果,误入歧途而违法犯罪。案例:某市一中学的四名中学生,逃学在外,由于经常看关于古惑仔的漫画和录像,对书中和影片中的大哥及帮派特别崇拜。便纠集了附近几个中学的中学生成立了一个“一刀帮”,在近六个月的时间内,对周边的十二个中小学的16名中
小学生,利用语言威胁,殴打等手段抢得财物折合人民币一千余元。最后被公安机关打掉。“一刀帮”的大哥李某被判有期徒刑四年,李某为自己的模仿付出了身陷囫囵的代价。因此,希望同学们不要模仿不良行为,要模仿积极进取的榜样,树立健康的人生观。
(3)沉溺于网络,游戏厅容易导致犯罪。网络的出现为我们的学习、生活和工作都带来了极大的方便,它是社会的一大进步。网络上积极进步的信息可以使我们开明视野,了解更多的知识。同时,也有一些不健康的东西影响着我们的身心健康。青省年由于心理上和经济上的不独立性,过分沉溺于网吧及游戏厅容易导致违法犯罪。在这里再讲一个真实的案例:2006年1月1日凌时晨,某市XX街一食杂店内发生一起命案,店主李某及其妻子被杀死在店中,其中李某身中60余刀,店内人民币七百余元及部分香烟被抢走。公安部门在48小时内将作案的三名犯罪嫌疑人在XX县全部抓获。制造这起惨案的是三个未满十八周岁的辍学生,最大的十七岁,最小的十六岁。抢劫杀人的目的是为了弄点钱上网吧玩一种叫魔兽的网络游戏。一种网络游戏让两人丧命,三名花季少年在监狱内度过余生,代价非常惨痛。另外,2005年中国法治人物中有这样一位少年也是过分沉溺于网络游戏的虚幻之中,得了一种专家称为网络综合幻想症的精神病,在一天早上上学的时候,从自家的楼顶平台跳下导致死亡,结束了不满十六岁的生命。现在,网吧问题,网络问题对青少年产生的
不利影响已经引起了全社会的共同关注。希望同学们远离网吧、游戏厅,努力学习,成为国家的栋梁之才,防止悲剧重演。三.知法、学法、加强自我保护。
近年来,将青少年作为犯罪侵害的案件发案率居高不下,尤其典型的案件例如绑架、抢劫、拐骗等案件呈上升趋势,因此,如何保护青少年尤其是中小学生的人身权利和安全成为学校、家庭和公安机关高度重视的问题。
在这里,派出所给同学们提一些防范的措施,供同学们借鉴:(1)要认真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按时上下学、不逃学、不逃课、不让坏人有可乖之机。
(2)要自觉学习一些治安防范常识,从教师的讲解中学,从家长的叮咛中学,积累相关的自我保护经验。
(3)不要轻易相信陌生人,树立机警的防范意识。
(4)我们鼓励同学们独立自主的能力,但提倡小学生由父母接送,父母不能接送的上下学时应搭伴。
(5)在遇到不法侵害时,首先想到的是保护自已的人身安全,要沉着冷静,机智勇敢的应对或向路人求救,向老师和家长反映,拨打110或直接到公安机关报案。
以上就是我这堂法制课的内容,有疏漏之处希望老师和同学们谅解。最后再次感谢星火中学的领导和广大师生对我所工作的支持,我所也将一如既往的支持中学的教育事业,为维护广大师生的人身安全、合法权益以及校园的安宁贡献我们自己的力量。最后祝在坐的领导,老师和同学们工作顺利,学习进步。谢谢大家。
第五篇:法制课讲稿(范文)
法制课教材之一:
学好法律知识,保护合法权益
喇叭镇政法委
徐国琴
老师们、同学们:
你们好!
今天,很高兴能参加我们喇叭中学法制教育讲座。举办这个法制教育讲座很有必要,目的就是要通过这样的讲座,让同学们多了解一些法律知识,增强法制观念,做个遵纪守法的青少年。首先,有一个问题我提出来给大家思考:学校是神圣的知识殿堂,监狱是肮脏聚集之地,这两个地方相比,一个在天上,一个在地下,那么从学校到监狱究竟有多远?我希望大家带着问号认真听好每一个授课人员的讲话,相信等这个讲座完了,对这个问题,同学们应该会有一个明确答案的。
说起法律,可能有的同学会有这样的想法:我们都还是小孩子,法律离我们太遥远了。同学们,真的很遥远吗?法律真的只关大人们的事,和我们学生没有多大关系吗,那么请听下面这些案例,看看究竟有没有关系?
就在上上周的星期六,就有一个活生生的案例发生在我们身边。大清早的,我们就接到报案,说大坪街上发生打架,导致有人被砍伤。我就和我们政法委胡书记立即从南白赶往喇叭,当我们赶到派出所不到几分钟,派出所民警就将犯罪嫌疑人带回所里,当看到带回来的是两个孩子,而且身上全是伤痕的时候,我的心好沉重,好纠结,好心痛。同学们,你们知道为什么吗?因为我也是一个母亲,更是一个法律工作者,我看到的是两个可怜的孩子,一个15岁(才上初二),一个13岁(刚上初一),祖孙三人相依为命,父母不在身边(远在外面打工),他们缺乏父母的关爱,缺乏法律知识,不会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才会导致今天的结果。我们且不说事情发生的经过,遇到这样的情况,我们该怎么办?我们还是学生,还是未成年人,不能参与打架斗殴,更不能动刀子,我们只有尽全力劝解自己的亲人不要与他人打架,无法劝解 就应该拿起法律武器来保护自己,保护家人,立即向公安机关、村委、政府报告,不要一时冲动跟着闹。他们这一闹呀,小的不能安心读书,老的也不能安心工作,还要付给对方一大笔医疗费用,同时,我们15岁的这个同学还将受到法律的制裁,可能他的青春就将在监狱中度过,如果他们多学点法律知识,懂得运用法律保护自己,情况就不会这样糟糕。同学们,他才15岁呀,他的学业就因此荒废了,他的人生也因此有了污点,这真的让我很纠心,不光是我,我们的老师、我们的办案民警都非常纠心。同学们,你们说监狱离我们还远吗?我认为只有一步之遥,就看你这一步怎么走。
在开学报名的时候,我看到有个同学很不情愿的在妈妈给他的新钱上签上自己的名字。他说老师叫他签的,说以前发现有同学使用假币,在人民币上签上名字有助于找到假币的主人。他想知道,这种在人民币上签字的行为是否违法?同学们,你们说呢?(此处等同学回答)
是呀,这位老师要学生在人民币上签名字,不但严重伤害了师生之间的感情,更为严重的,是一种污染人民币的违法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爱护人民币,禁止有故意毁损人民币和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损害人民币的行为。显然,在人民币上涂写、签名属于破坏人民币的行为。按照上述条例的规定,公安机关对这位老师给予警告处罚,并对其进行罚款。
同学们看,就这样一个很随意的行为,一不小心就让老师触犯了法律。我们还能说法律和我们没有一点关系吗?
根据一些调查来看,现在犯罪行为正越来越趋向于低龄化。你们知道继环境污染、吸毒贩毒之后的第三大公害是什么吗?这个全世界公认的第三大公害就是青少年犯罪。
我这里有一组数据,某市对在押的267名未成年罪犯进行调查显示,14岁犯罪的有41人,点15.4%,15岁犯罪的有78人,点29.2%;16岁犯罪的有116人,占43.4%;17岁犯罪的有29人,占10.9%。也就是说十五六岁的未成年犯罪占71.6%,这个年龄段 被称为“易发犯罪的高危年龄”,又称“犯罪年龄”,且“犯罪年龄”中出现的犯罪行为具有随意性,有暴力倾向和不计后果的特点。在座的同学们也大多是到了14到16岁这样一个危险区间了,如果在这个时期内不把握自己,那么就会在犯罪的泥潭中越陷越深而不能自拔,不但毁了自己,对社会也是个巨大的损失。
某市有一位姓严的少年,还没满15岁身高就达到了2.02米,刚满10岁的那年,小严就凭着高得出奇的个头被选入省青少年篮球队。小严的父母都是普通工人,日子虽然过得拮据,但为他的前途,父母还是按时交纳每年数千元的训练费用。小严更是连晚上睡觉都搂着一个大篮球,不止一次地梦见自己夺冠捧杯。将近5年的训练不光教会了小严怎么打球,也见了不少世面,他随队去过哈尔滨、北京、天津、成都等大都市,然而封闭式训练的枯燥也让他学会了吸烟和酗酒。
由于小严的3门文化课经补考仍不及格,他被所在篮球队辞退了,老师和教练也都为他惋惜,省队里一个姓陈的教练还专门为他开了介绍信,联系了一个哈尔滨的著名球队。
小严知道自己是不可能再从家里要出钱了,他心里发急,想着“出息了再还”,他偷走了舅妈2个金戒指和2千块钱。他拿这些钱到了哈尔滨。在哈尔滨,少不更事的小严才体会到社会的复杂,球队不收留他,队员也不搭理他,在临走前的那天晚上,趁教练和队员都在训练,他偷走了教练的1千元钱,1部手机和队员的1部手机。就这样,小严辗转于哈尔滨、北京、天津等城市,与其说他白天在寻找体校,为专长奔忙,倒不如说他是在物色行窃的目标。在短短的几个月中独自一人连续盗窃10多起。被抓后,小严十分后悔,根据法律的规定小严因犯盗窃案时未满16岁可以免除刑事处罚,或者说,法律依然给了小严一个重新做人的机会。但一个“篮坛希望之星”就这样陨落了,同学们,你们说可不可惜呀?
被告人刘某年仅15周岁,是中学缀学的学生,刘某缀学后,一直沉迷于游戏机,但父母不给钱,于是他就想到向同学下手敲钱,一天,他在学校操场玩时,看见原同学方某,刘某就走上前 要方某给他钱,并威胁方某说:“你以前跟别人打过架,被打的人叫我来拿医药费,我认识许多社会上的人,不给钱就叫人来打你。”方某很怕,将自已身上仅有的五元钱给了刘某,以后刘某陆续向方某要了三次,共计六十余元,其中有一次,刘某逼方某带他到方某父亲那骗借了三十元,最后一次,被告人刘某逼方某拿五十元,方某不给,刘某便将方某带到一偏僻地方,用玻璃刮方某手掌,用烟头烫方某,并要求方某第二天中午把钱交到刘某手中,在这种情况下,方某才将这件事告诉他父亲,方某父亲马上到公安机关报案,并配合公安人员将被告人刘某抓获归案,刘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从这起案件的发生和发展看,一方面,刘某对违法和犯罪认识不清,另一方面,被害人方某也不懂得合法与违法犯罪的界限,不懂得用法律武器来保护自己,以至于三番五次的被抢劫。
从这些案件可以看出未成年人懂得什么是违法和犯罪,对规范自已的行为和保护自己的合法权利是相当重要的。因此,同学们必须加强自身法律知识的学习,通过学习法律知识使自己了解什么是违法和犯罪,哪些行为构成违法与犯罪(也就是要使自己明白什么是可以做的,什么是不可以做的),同时,知道拿起法律武器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下面我们来分析一下造成青少年犯罪居高不下的原因,弄清楚了犯罪原因,我们才好有的放矢,对症下药来自觉抵制违法犯罪行为。同学们都学过《三字经》吧,第一句说“人之初,性本善,性相近,习相远”。这句话是什么意思呢,也就是说啊,我们一出生在这个世界上,就象一张白纸,没有一点污渍,每个人的性格都很善良的,但为什么等长大后就不一样,有的变成好人,有的变成坏人了呢?这就是“习”的作用。这个“习”,可以理解为习惯。习惯的形成,依赖于家庭环境、学校教育以及社会环境的培养。好的家庭、学校、社会环境当然会培养出优秀的人才,污染严重的环境里就只能长出“毒草”来。
通过对一些青少年犯罪案例的分析,我们发现:犯罪少年通常有两个特点,性格自私和没有社会责任感,造成这两个特点的 主要原因在于这些孩子的家庭环境和家庭教育出了问题,孩子们本来在生理和心理上就不成熟,他们总是以父母等大人为榜样,品德不良的父母容易让孩子也形成不好的习惯,扭曲的人格和不良的品行,对孩子一味娇生惯养也会造成孩子养成好逸恶劳、自私自利的坏毛病。同学们在家里都是父母的掌中宝,爷爷奶奶爸爸妈妈是捧在手上怕掉了,含在嘴里怕化了,殊不知,过度的呵护对同学们的成长毫无益处,反而会害你们。
社会环境中的消极因素是青少年走上违法犯罪道路的催化剂。未成年人思想还不成熟、喜欢模仿,辨别能力差,容易受到不良文化、思想的影响,不健康的社会文化、不健康的书刊杂志、暴力影视作品、电子游戏等都强烈刺激着缺乏分辨判断能力、充满好奇心、处于青春发育期的青少年的感官,吞噬着纯洁的心灵。在有意无意的引导下,这些故事中的“人物”被意志薄弱的青少年视为崇拜的英雄偶像,竞相模仿,诱发青少年犯罪。暴力影视作品片面地突出打杀场面,撞击着幼小的心灵,使世界观尚未成型的青少年产生了邪恶的念头,进而模仿着用暴力来解决同学之间、师生之间的纠纷,以身试法,铤而走险,制造了一起起骇人听闻的校园惨案。
某天凌晨二点,犯罪嫌疑人张某(男、16岁,被抓前系某中学的学生)因上网没有钱了,就邀了三个同学到河边抢了一对青年男女的一部手机和100多元钱,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后,张某在接受公安民警的审讯时,还天真地对办案民警说,“叔叔,你们快点问,我还要去上晚自习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3条的规定,张某的行为构成抢劫罪,将被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同学们,你们说办案人员能让他回去上晚自习吗?
同学们,你们当中有没有喜欢玩网络游戏的呢?有一款网络游戏叫“传奇”,我想有的同学可能会知道,也可能正在玩。就是这样一个无聊的砍砍杀杀的游戏,让黑龙江一个13岁的小学生钟某竟用剪刀加农药把母亲杀死,拿走2600元钱去玩“传奇”,被警察在游戏厅门口抓获。在虚拟游戏里的对生命的漠视、对生命的肆意摧残最终导致了钟某对亲生母亲的杀害,上演了一出现实 中的悲剧“传奇”。如果在座的同学确实在玩这种游戏的话,我劝你还是趁早别玩的好,想一想,为了玩“传奇”,你已经花了父母多少钱了?除此之外,父母要供你吃、穿、用,还供你上学,假如父母哪天认为你花钱太多,突然不给你钱了,你再也没钱去玩“传奇”了,你会怎么办呢?这个结局很好猜的,你可能会去偷、去抢,甚至可能会重现黑龙江的钟某杀死母亲的悲剧。
同学们:影视小说中所描述的武打、枪战情节是特定时代的传说故事加上现代艺术加工所形成的供人们休闲的一种娱乐方式,在现实生活中是绝对不允许的,是违法的,如果现实生活中象影视上那样一个人被砍一刀或打一枪,扔一颗炸弹,就是一个伤害案件或一个故意杀人案件、一个爆炸案,就要出动公检法机关,经过立案破案拘留逮捕起诉判决执行等多种程序,当事人可能被判处严厉的刑罚,绝不象影视作品、电子游戏上可以乱砍乱杀乱扔炸弹都没事。看完影视片、玩完游戏,我们要迅速地从幻想中回到现实生活中来,避免违法犯罪行为的发生。
作为新一代的青少年,我们有知识、有文化,对各种各样的书刊杂志、影视作品、电子应该要学会分清精华和糟粕,要汲取对自己健康成长有益的营养,摒弃有害的东西。我们要有意识地收看一些健康向上的电影、录像、电视、书画、报刊,我们要从这些作品里面学习真正的英雄人物,不要学哥们意气。电视剧《拯救少年犯》中有一个案例剧情,说一个少年出生在一个亿万富翁家庭中,家里有钱,爷爷又非常溺爱,这名少年在学校里当起了“老大”,要同学前呼后拥,经常带头打架。由于家里最后不供给他“出场费”,他便杀死了溺爱他的爷爷,落得个监中囚的下场。这样的“偶像”人物,同学们能从中学到些什么呢?有一句成语:防微杜渐。是什么意思呢?就是说,我们要防止出现的错误,就必须从小的毛病改起。还有一句古话:千里之堤,毁于蚁穴,说的也是这个意思。那么,我们要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也必须从未成年人的不良习惯抓起。
经过对一些未成年违法犯罪人员的调查,我们发现,绝大部分未成年人在发生违法犯罪前,就已经沾染上了许多恶习,如:
1、厌恶学习,考试作弊。平时学习松懈,纪律观念淡薄,为了应付考试,只好临场作弊、带小抄、传纸条、换试卷,败坏了学习风气,从小养成了弄虚作假、欺诈投机的恶习。
2、厌恶劳动,追求享受。他们表现为崇尚吃喝玩乐,盲目同别人攀比,想吃好的,穿名牌的,用新潮的,玩刺激的。整天游手好闲,乱交朋友,忙于早恋,纹身吸毒,迷乱于异性,沉湎于“三厅二室两吧”。同学们知道这“三厅二室两吧”指的是什么吗?“三厅”(歌厅、舞厅、录像厅)、“二室”(电子游戏室、台球室)、“两吧”(迪吧、网吧)。
3、不讲公德,为所欲为。他们往往缺乏社会公德,违反道德准则,热衷于当众起哄、漫骂行凶等。
4、以大欺小,勒索钱财。特别是在校学生中,以强凌弱,以大压小,勒索钱财的现象非常普遍。他们向年纪小的同学要钱、要物,稍有不从,即大打出手,成为校园里的害群之马。
5、称兄道弟,哥们义气。物以类聚,以人群分。他们形成“团伙”,彼此拉帮结伙,打架斗殴,常常不问是非,聚众闹事,为“朋友”可以两肋插刀。他们人多势众,互相壮胆,极易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
在《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中明确规定,有效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最根本的是培养孩子良好的品行习惯,对孩子的道德品行,良好习惯的养成要从小抓起,从小事抓起。对不良行为要及时地预防和矫治。而常见的、多发的、容易诱发孩子犯罪的不良行为概括起来有以下10种,它们是:
1、吸烟、酗酒;
2、与品行不正的人交朋友;
3、旷课、夜不归宿;
4、携带管制刀具;
5、打架、斗殴、辱骂他人;
6、强行向他人索要财物;
7、偷窃或故意损坏公共财物;
8、参与赌博或变相赌博;
9、观看、收听淫秽音像制品读物;
10、进入法律、法规规定的未成年人不适合进入的营业性歌舞厅、电子游戏场所。希望在座的同学们都参照上述不良行为做一下自我批评,想一想,我曾经做过这些行为吗,如果有,我有决心和毅力去改正它吗?
同学们:你们是学生,你们的主要任务就是好好学习。要经常扪心自问:“我对学习负责吗?”你们需要宣泄感情、表白自我,但校园毕竟是完成学业的场所,难道因为书本、课堂的枯燥,就可以荒废学业吗?你们也要扪心自问:“我对自己的未来负责吗?”打架、盗窃、行骗、抢劫,我行我素,玩世不恭,把人生当作一场游戏一场梦的人,断送的是自己的前程,我们要象歌里唱的“我的未来不是梦,我认真过我每一分钟”,认真地学习,认真地做人,认真地呵护自己,认真地关爱他人。我们要爱生活,我们要有追求,我们是时代潮流中最欢乐的一朵浪花,为自己的人生、为社会添彩。
谢谢大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