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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权论文(含五篇)

专利权论文(含五篇)



第一篇:专利权论文

(2014-2015 学年第 学期)

重庆理工大学课程论文

课程论文题目: 专利权的申请及保护

课程名称 实用专利基础 课程类别

□学位课

□非学位课 任课教师 黄光辉 所在学院 机械工程学院 学科专业

理论与应用力学 姓名

(本人签字)学号

11104070117 提交日期

摘要:

专利权是知识产权的一种,法律赋予专利权人就其专利技术在一定期限内的垄断权,专利申请也需要经过一些严格的审核和条件。专利权设置的目的就是要在保护专利权人个人利益的基础上,实现对社会公众利益的保障。由于专利权人的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之间既相互统一又相互对立,在界顶专利权的边界时就要以在这两种利益之间寻找一个理想的平衡点为准则。在确定这一平衡点时,必须以本国现有的经济发展水平为依据,而不应盲目随从别国的策略。专利关系到一个国家国民经济素质的整体提高和国际竞争力的强弱,对一国的国家主权和经济安全也将产生深刻的影响,因此,必须正视我国专利保护问题,提高我国专利保护的政策。

关键字:垄断

申请条件 专利制度

保护对策

目录

1.专利权的概念....................................................3 2.专利权申请的条件................................................3

2.1申请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权必须具备的条件.......................3

2.2申请外观设计专利权必须具备的条件............................3 3.专利权的限制....................................................3 4.专利侵权行为及专利制度的作用....................................4

4.1专利侵权行为................................................4

4.2专利制度的作用..............................................4 5.专利的保护现状..................................................5

5.1专利保护的意识不高,技术流失严重............................5

5.2科研资源配置不合理,专门人才极度匮乏.........................5

5.3缺乏核心技术,外国专利进入国内市场...........................6

5.4专利权保护制度存在缺陷,不利于专利权的保护..................6 6.提高我国专利保护水平的对策......................................7

6.1提高专利权保护意识..........................................7

6.2建立合作伙伴关系,加快专利人才的培养........................7

6.3灵活运用专利策略,参与市场竞争...............................7

6.4完善专利法,加强专利法规和专利制度的建设.....................8 7.结论............................................................8 8.参考文献........................................................9

1.专利权的概念

专利权,是由一个国家或者专利组织(例如欧洲专利局)的专利主管机关依照专利法规定,根据专利程序赋予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其发明创造成果在一定期限内依法享有的独占、实用、处分的权利,是一种排他权。在某些特殊情况下,专利权可简称为专利。专利权的法律关系的主体是专利权所有人或者专利权持有人;其客体是被审批为专利的发明创造。其内容是指法律规定的专利权人可以享受的权利和应当承担的法律义务。

专利权具有专有性、地域性、时间性和公告性的特点。· 2.专利权申请的条件

2.1申请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权必须具备的条件

发明创造要取得专利权必须符合法定的形式条件和实质条件才有可能获得专利权,这些条件是:①向专利局提出专利申请;②符合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的要求;③发明主题属于可授予专利权的范围。其中,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是取得专利权的实质性条件。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三者合在一起通常被称为专利的三性或专利性。

2.2申请外观设计专利权必须具备的条件

《专利法》第23条规定:所申请的外观设计,应当同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或者公开使用过的外观设计不相同和不相近似,并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及外观设计专利应具备下列条件:①新颖性;②独创性,即与现有的的外观设计相比具有明显的区别,即不相同或者不相近似;③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3.专利权的限制

专利权的限制,是对专利权人的专有权利行使的限制,其功能在于通过适度的限制,平衡权利人与社会公众之间的利益,因为授予专利权容易产生垄断。专利法本身是一种授予权利人在一定时间内的专有权即法定垄断,在一定程度上排除竞争的制度。发明者一旦取得了保护,其独家的产品可能因为技术上的优越而奇货可居,从而就可以使出独占厂商的生产策略,导致无效率和社会福利的减低。其次,发明者经常通过授权由他人来生产及销售,但因为其取得专利权,拥有极为强势的缔约地位,为了追求最大化的自利,在与他人订立授权契约时,便容易利用其优势造成排除竞争或限制竞争等不公平的的经济秩序。

专利对于发明创造具有两面性,一方面,他能鼓励更多的发明创造;另一方面,他可能阻碍发明创造的广泛应用。这是因为专利保护最为直接的影响就是对那些拥有知识和能力的人有利,同时提高了那些没有知识和创造能力人的使用成本。在大多数科技基础薄弱的发展中国家,通过鼓励国内创新这一模式取得利益的作用微弱,但是这些国家仍然要面对由保护技术所带来的成本。

专利权也有不能涉及到的一些方面,对一些现象不提供保护。

1、违背国家法律、社会公德或者妨害公共利益的发明创造;

2、科学发现;

3、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

4、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

5、动物、植物新品种;

6、用原子核变换的方法获得的物质。4.专利侵权行为及专利制度的作用

4.1专利侵权行为

专利侵权行为,是指在专利权的有效期限内,任何人在未经专利权人允许,也没有其他法定事由的情况下,擅自以营利为目的实施专利的行为。

侵权行为的构成必须具备以下条件:①侵害的对象为有效的专利;②必须有侵害行为的发生;③行为人要有过错;④侵权行为是真实存在的;⑤侵权行为人是以经营为目的的实施侵权行为。专利侵权行为的种类可以分为直接侵权行为和间接侵权行为两种。

4.2专利制度的作用

专利制度即是对专利的保护,这也是实施专利制度的原因。这主要从两个方面来说:一是要鼓励创新,通过赋予智力创造者一定的专有权利,使其在在物质上与精神上得到补偿,以此来调动人们创造的积极性,使更多的创新成果产生;二是促进整个社会科技的进步与经济的发展,造福人类,二是促进新技术,新知识的传播和利用。

专利权的目的在于鼓励发明创造,增进人类精神与物质文明的丰盛。专利制度有利于鼓励发明创造,促进经济发展和技术进步,是创新的激励手段和机制。如果一项产品一旦背上产出来就在实质上进入了被任何人可以自由利用的状态。创新的动机就会受到严重的削弱。专利法律制度,实质上就是从产权的角度对发明创造进行激励的制度。因此,如果没有合理的专利保护,将会抑制知识产品的生产者的创新积极性,导致知识产品的供给不足,因此知识生产的主要方式是个体生产方式,每个知识生产者为获取知识都必须从事大量的实践活动并且消耗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如果知识生产者的耗费得不到应有的补偿,知识生产者的投入得不到相应的利益,那么知识生产者就会因不具备健全机制与激励机制而萎缩。如果没有专利制度的保护,其他竞争者将可以以极低的成本进行仿冒,这就会产生一个“搭便车”的问题。这种倾向直接导致的结果就是,没有企业愿意从事科学创新活动,而是等待他人投资科研活动获得成果以后,进行仿冒,这样,最终减少发明创造,并因此减少社会财富。5.专利的保护现状

改革开放以后,我国着手建立较为全面的专利保护制度,并取得了相当的成果,越来越多的个人和企业开始有意识的保护自己的专利权,但同时,我国专利保护也存在许多不足之处。专利关系到一个国家国民经济素质的整体提高和国际竞争力的强弱,对一国的国家主权和经济安全也将产生深刻的影响,因此,必须正视问题,提供我国的专利保护水平。我国专利保护存在的不足之处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5.1专利保护的意识不高,技术流失严重

今年来我国每年取得的国家重大科技成果达4万多项,而每年受理的具有较高水平的发明专利申请只有3万多件还有1万项左右的成果因为没有专利保护,通过发表论文,成果鉴定,学术研讨,公开使用等方式向国内外公开出去而被无偿的奉献给了世界。

因中途放弃专利而造成的技术流失同样非常严重。据统计,我国专利权放弃的数量非常大,而且逐年增加。据调查,我国专利权放弃率曾高达近40%。如果一项专利已经没有市场前景,放弃是明智的,但很大部分却是因不愿缴纳专利费或转让不出去等人为因素而非市场因素导致放弃,其损失是无法估量也是无法挽回的。

5.2科研资源配置不合理,专门人才极度匮乏

我国大部分的发明创造集中于科研机构和大专院校,企业研究与开发能力弱。我国60%以上科研经费由国家提供,50%以上的科研人员集中在高校院所。我国现有科技工作者300多万人,高级科技人才中90%分布于高校和科研院所,约7%分布于企业第一线。这说明我国大部分创新源头在科研机构和大专院校,许多发明游离于企业之外。然而我们的大部分科研人员只管完成课题研究和论文,通过成果鉴定便万事大吉,至于下一步科研成果的保护和市场运作已与自己无关,正是这种脱节扼杀了专利申请。作为市场主体的企业想获得发明创造来提高自己的竞争能力,但创新能力弱。

我国专利权的专门人才极度匮乏,许多公司都没有了解专利权的人员,甚至专利法的律师都为数不多。没有专利权专家,专利权的保护也就无从谈起了。专利权人才的严重匮乏,会严重影响知识产权保护战略的实施。

从专利权的质量上看,我国仍然缺乏核心技术的专利权。目前,我国大量的生产技术和方法仍然依靠引进,我们从事的工作大部分只是贴牌生产,有时也被要求支付巨额的专利费用。国内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核心技术的企业仅占全部企业总数的1%;全部企业总数的85%没有申请专利。

5.3缺乏核心技术,外国专利进入国内市场

当前我国在发明专利的申请和保护方面处于很不利的形势。从1996年以来,在信息技术领域,我国受理的发明专利90%来自国外的专利,这些国外公司的专利主要集中在IBM、三星、飞利浦等几个大公司。也就是说,在我们主要的技术领域,通讯、广播电视、计算机与自动化领域,当我们的企业正在开拓国际资源,我们正在希望自己的产品进入国际市场的时候,我们在国内的开发已经遇到了障碍。当我们进行产业准备时,他们就来申请专利;当我们的市场已形成相当规模时,他们的专利申请量已很大了;我们要搞国产化、技术开发时,他们的专利已被授权,而且对我们的技术开发形成了技术壁垒。与此同时,外国公司正以专利为武器,向我国市场渗透,通过专利转让许可,获得不菲的专利提成费。我国已加入WTO,外商投资企业在我国的投资环境更加宽松,再加上技术优势的增强,从而可获得更大的国内市场份额。这些使我国高科技市场竞争加剧,同时增加了我国企业自我技术开发和技术创新的压力。

5.4专利权保护制度存在缺陷,不利于专利权的保护

对专利权的保护采取司法和行政“两条途径、协调运作”的模式,不利于专利权的保护。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度的建立,国内外知识产权保护形势有了新的发展,特别是在我国法院系统已经建立和健全了一整套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体系的情况下,有必要重新审视专利行政管理部门对具有民事纠纷性质的专利侵权案件进行行政处理的做法。

专利法关于制造方法专利举证责任的规定,仍旧存在三个问题:一是“新产品”的含义不清,导致专利权人举证负担增大;二是目前这种表述仍没有清楚地表明举证责任分担制度的法律内涵;三是没有考虑到被控侵权人的商业秘密泄露问题。

6.提高我国专利保护水平的对策

6.1提高专利权保护意识

大力加强专利权方面的法制教育宣传教育。法制教育的重点对象,应当是各级党政领导、国有企事业单位领导、科研院所的领导及科研人员。通过有效的法制宣传教育,帮助人们增强专利权方面的法律意识。只有法律意识增强了,人们才会有开发、利用、保护专利权的自觉行动。

6.2建立合作伙伴关系,加快专利人才的培养

在我国,受传统计划体制的长期影响,科研机构被赋予知识的生产者的作用,不关注知识的传播、使用;高校则主要是知识的传播和生产,不关注知识的使用;企业是知识的使用者,不关注知识的生产、传播。这一系统配置方式既造成了各主体创新能力的低下,又造成各主体间功能分割的局面。实践已证明,技术进步与经济效益密不可分,知识不能转化为生产力,意味着资源浪费。因此,各主体间应开展一定范围内的合作,资源共享,减少重复;以经费匹配为纽带,企业为科研院校出资一定比例的项目经费,把科研院校研究工作与企业的应用研究成果捆在一起,大大增加科研院校的研究经费,同时有效地克服其研究成果转化为现实生产力比率低的问题,也促进了企业的技术进步。

6.3灵活运用专利策略,参与市场竞争

我国的科研经费大部分由国家负担,据分析,国家科研经费的投入与成果成倒“U”形,也就是说,国家的投入必须适中,否则不能取得预期效果。因此,国家应调动企业来投资。关于经费划拨模式,目前已难适应新形势的变化,必须改革,可以以项目为导向促使科研单位制定长期计划,将经费的分配使用与科研成果应用结合起来,并加大项目审批透明度。同时,在经费划拨中,引入竞争机制,从经费中提取一定比例作为战略基金,通过公开竞争的方式将这笔经费分配给项目。另一方面,政府应加大对重大高新技术项目的资金支持,提高我国的科技研发能力。政府可以通过税收优惠等政策鼓励企业加大技术创新研发的投入。

6.4完善专利法,加强专利法规和专利制度的建设

专利法实施二十多年来,专利管理机关在保护专利权,及时制止专利侵权行为方面发挥了极大作用。但是,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度的建立,国内外知识产权保护形势有了新的发展,特别是在我国法院系统已经建立和健全了一整套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体系的情况下,考虑到现行专利法规定专利行政管理部门行政执法的职能有三个,即处理专利侵权纠纷、查处假冒他人专利行为、查处冒充专利行为,保留专利行政管理部门查处假冒他人专利行为和查处冒充专利行为的权力,甚至强化执法力度,取消对具有民事纠纷性质的专利侵权案件进行处理的行政裁决权,对于我国知识产权保护利大于弊。

7、结论

一个国家能够通过制定适当的专利制度, 以利于学习技术, 促进其工业化目标的实现。从各国的专利制度发展历史来看,国家的经济发展水平与对专利权的保护强度成正比关系。即在同一时期内,发达国家对专利权的保护程度要强于发展中国家。这一方面是出于本国经济技术发展的需要,另一方面也是发达国家借以在国际市场上掠夺发展中国家资源的一种策略。近年来,发达国家通过不断地制定和修改知识产权立法,导致知识产权尤其是专利权的不断扩张,逐渐将其演变成为它们在国际社会中争夺市场、垄断资源、进行信息时代“圈地运动”的工具。面对这样的情形,我们必须冷静地思考,而不应盲目随从。

参考文献:

[1]《专利实务教程》 编著:徐晓琳 出版社:重庆大学出版社 [2]《专利权的保护》 编著:尹新天 出版社:知识产权出版社

[3]《专利法》编著:国家知识产权局条法司

出版社:知识产权出版社

第二篇:专利权

专利权:是指法律赋予的专利权人对其获得专利的发明创造依法在一定范围内享有的专有的权利。

专利的客体:1发明(产品发明,方法发明,改进发明)2实用新型3外观设计

不授予专利权的对象1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2疾病的诊治和治疗方法3动物和植物的新品种(但是对动物和植物新品种的生产方法除外)4用原子核变换方法获得的物质5平面印刷品中做标识作用的设计6违法获得的遗传物所得的发明创造

获得专利和实用新型的条件:创造性,实用性,新颖性

获得外观设计的条件:有明显区别

专利申请原则:申请在先原则,单一原则,书面申请原则,优先权原则

保护期限:自申请之日起发明20年,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10年

专利权人的权利:销售权,许诺销售权,转让权,使用权,制造权,销售权,进口权,标记权,署名权。

专利权人的义务:缴纳专利年费,禁止滥用专利权,依照国家需要推广应用专利,对发明创造给予奖励

第三篇:专利权纠纷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2)豫法民一终字第03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永昌,男,汉族,1949年8月15日生,住兰考县城兰三路口,系兰考县永昌机械厂业主。

委托代理人赵慧芳,开封论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卫东,河南省专利代理中心专利代理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孙国民,男,汉族,1952年6月17日生,住兰考县城关镇建

设路25号,系兰考县新原机械厂管理人员。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冯广聚,男,汉族,1957年4月10日生,住兰考县城关镇林

荫路14号,系兰考县新原机械厂管理人员。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赵庆元,男,汉族,1963年1月29日生,住兰考县城关镇二

化家属院,系兰考县新原机械厂工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曹根成,男,汉族,1952年2月8日生,住兰考县闫楼乡王

玉堂村三组,系兰考县新原机械厂工人。

委托代理人田小伍,河南新发展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远启,男,汉族,1962年7月11日生,住兰考县城关镇酒厂前街2号,系兰考县中原起重机械厂厂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兰考县新原机械厂。

负责人刘变,该厂厂长。

上诉人王永昌因与被上诉人孙国民、冯广聚、赵庆元、曹根成、兰考县新原机械厂(以下简称新原厂)商业秘密侵权纠纷一案,不服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2001)汴民初字第1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除兰考县新原机械厂未到庭外,其余各方当事人及委托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王永昌系兰考县永昌机械厂(下称永昌厂)业主,永昌厂1999年3月16日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经营范围及方式为农机加工、维修。同年,王永昌设计加工出全液压自动吊装机。2000年2月5日,国家知识产权局授予王永昌的全液压自动吊装机实用新型专利。新原厂于2000年7月 24日注册成立,系家庭经营,经营者为刘变,经营范围及方式:起重机生产、销售。新原厂前身名为兰考县中原起重机械厂。2000年3月,该厂生产出全液压自动起重机。2000年5月19日开封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出具(88)量认(豫)字(Z0101)号NO机械2000.242检验报告,检验结论为 XQ15.5-3.5全液压自动起重机合格。赵庆元、曹根成原为永昌厂技术人员,在2000年与永昌厂签订聘用职工合同时,未能按聘用合同中要求交纳 1000元抵押金,分别于2000

年3月、2000年2月离开永昌厂。后2000年6月1日、5月21日被兰考中原起重机械厂聘用。另查明,2000年4 月3日,河南省专利管理局对王永昌出具豫专纠字(2000)第10号专利纠纷受理通知书,受理王永昌请求与兰考县中原起重机械厂关于“全自动液压吊装机” 专利侵权纠纷一案。2000年5月16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出具撤销专利权请求初步审查结果受理书,对孙国民2000年5月12日提出的撤销王永昌的一种全液压自动吊装

机实用新型专利权请求予以受理。

原审法院认为,王永昌主张的其吊装机中转盘、液压马达、减速机三部分技术属于专利权保护范围,不构成商业秘密。王永昌的全液压自动吊装机已于2000年2 月5日被国家知识产权局授予实用新型专利,该专利权保护的即吊装机的形状、构造(组件或者部件的连接或者结合),并未注明仅保护吊装机部分构造。王永昌称吊装机中转盘、液压马达、减速机系专利权保护范围之外的主张不能成立。王永昌生产的吊装机已于1999年投放市场。其机械构造较为普通,他人可以通过反复研究,研制出成品,故该技术不具备商业秘密之不被公众所知悉的特点,不构成商业秘密。关于王永昌主张其结构产品的来源、购料、加工渠道为商业秘密,但其未能提供对方盗取其秘密的相关证据,其主张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原审判决:驳回王永昌的诉讼请求。

一审案件受理费5510元由王永昌负担。

王永昌不服原审判决向本院上诉称,其在专利申请中的权利要求书中所要求保护的内容与其主张的转盘、减速机技术完全不同,而对液压马达主张的是外协件采购渠道属商业秘密,原审将三者混为一谈,且将三者与专利混为一谈,应予纠正;原审法院认定该三者不构成商业秘密缺乏具有鉴定资格的专业部门的鉴定,不能作为判决的依据,请求二审法院查清事实,依法判决。在庭审中,王永昌提出对双方的产品、液压吊装机、整车及其中的转盘、减速机、液压马达在结构、工作原理及生产工艺方面是否相同进行鉴定。被上诉人孙国民、冯广聚、赵庆元、曹根成、新原厂答辩称,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上诉,维持

原判。

二审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认定事实基本一致。

本院认为,王永昌诉讼所主张保护的转盘、减速机两部分虽未在其专利申请的权利要求书中明确要求保护,但该两配件属于吊装机的通用配件,并无新颖性,不属于专利保护范围;且一经公示,即可为公众所知悉,故也不符合商业秘密的要件。王永昌诉讼另主张保护的液压马达本身也不属商业秘密,其请求的实质是保护液压马达的采购渠道,对该进货渠道是否属于商业秘密,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商业秘密权利人应对其经营信息采取保密措施,王永昌采取何种保密措施,是否与其员工签订有明确保守经营秘密的合同,各被上诉人采取何种侵权行为窃取其经营信息,王永昌未尽到举证责任,且该采购渠道作为一种经营信息并不具备商业秘密的特征,因此,王永昌的上诉理由及证据均不足,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原审法院认为王永昌主张的其吊装机中转盘、液压马达、减速机三部分技术属于专利权保护范围虽有不妥,但处理结果并无不当,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

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510元由王永昌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陈书金

代理审判员 周会斌

代理审判员 周志刚

二○○二年二月一日

书 记 员 张天艳

第四篇:如何保护专利权

如何保护专利权?

1、首先确定自己的专利权的法律状态是否有效(是否过期?是否按时缴费?)。只有有效的专利才可谈保护。

2、对于有效的专利,分析专利的权利稳定性,即:调查在自己的专利申请日期之前,是否已有在先的类似技术存在,可以通过专利和文献检索来进行基础调查。这样做的目的,是为了避免专利权人投入了大量的时间和成本去维权,却反而被侵权者找到了专利不具备新颖性的把柄,将专利权无效掉(这是应对专利诉讼的惯用手段),从而造成不必要的投入。如经过调查没有发现在先技术存在,则可以较为安心地投入维权工作。

3、明确专利的保护范围(地域范围,技术范围)。地域性是专利权的特征之一,即:专利权在哪个国家申请,就在哪个国家生效,一项专利可以在多个国家/地区申请。技术范围在这里指搞清楚专利的权利要求保护的创新点的范围。明确地域范围、技术范围是有的放矢地进行维权的重要前提条件。

4、专利监视。对于在自己专利申请日期之后的专利和科技文献定期进行跟踪检索,并关注市场上的相关产品技术,监察是否有与自己的专利保护范围相重叠的后续技术,及时发现涉嫌侵权的后续专利或产品技术(这里要注意:监视的地域范围主要是专利生效的国家)。(这项工作非常重要,需常态化地开展才能为及时有效维权)

5、专利侵权分析。将自己的专利权利要求保护范围与涉嫌侵权的后续专利或产品技术方案进行对比分析,判断侵权是否成立及侵权范围。

6、通过法律诉讼或谈判的形式获得对方的侵权补偿。

人类已经进入21世纪。在这个充满希望的新世纪,科学技术和文学艺术高速发展并将取得更加辉煌的成就。伴随着信息社会和知识经济的到来,知识产权的保护与经济、科技和文化发展之间的矛盾、发达国家与欠发达国家之间的矛盾日显突出,同时,知识产权制度在促进经济发展、科技进步和文化繁荣等方面也将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等

法律法规先后出台,为各个企业的知识产权保护提供了法律依据。

一、专利保护

专利有3种类型,分别是: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专利权人所享有的专利权,其主要内容有制造权、使用权、许诺销售权、销售权、进口权、转让权和许可使用权。专利权还包括禁止权、放弃权、标记权等。发明专利保护20年,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的保护期都是10年。申请专利具有如下好处:

1、取得垄断权:可以直接防止商业对手相应的竞争,可以取得更高的利润回报。

2、赚取特许费:一项专利,即使市场没有即时需要,那么日后很可能人会察觉到该专利的用途,并愿意支付专利使用费,美国施乐公司发明了图形用户界面,但未申请专利,其后微软公司及苹果公司利用图形用户界面作为其个人电脑操作系统的基础,初步估计,施乐公司已白白损失了近10亿美元的特许费,而在另一方面,IBM公司在2001年通过转让专利,获得17亿美元的收入。

3、作为防卫盾:如发明人未能在第一时间,竞争对手使会,届时,发明人研发的一切努力将会付诸东流,且发明人本人将不可运用本身的科研成果。

4、协助开发外国市场:目前世界上已有170多个国家和地区建立并实行了,不少外国买家,尤其美国买家会要求当地制造商或卖家证明其拥有产品的知识产权,以保障本身不至于卷入侵权诉讼,这样才会愿意进行交易。

5、以大,增强:专利对大、中、及新型企业都同等重要,在竞争激烈的市场上,小型企业完全可以到得专利的新发明反胜大型企业用巨额广告树立起来的主导产品。

6、增加企业的价值:如有愿入股投资一公司,若该公司拥有若干有价值的专利,则公司的股价将可大幅度提高。1997年微软公司以4.25亿美元收购一家拥有不足6000用户的小公司,收购价是按用户数目计算的业内平均价格的40倍,微软公司愿意以该股价支付是因为该公司持有35项以互联网传送电视内容的重要专利。

7、有利于企业科学正确的决策:通过专利分析,企业可以了解科技动态,行业动态,市场走向,新产品超势,进而预测,制定本企业的近、中、远发展规划,确定企业发展哪些产品以占据市场,保持企业的领先地位,扩大市场占有份额。

二、商标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规定,商品商标、服务商标、集体商标和证明商标可在中国申请注册,取得商标专用权。商标标识可为文字、图形或者及组合。商品商标是指使用在生产、制造、加工、拣选和经销的商品上的商标。服务商标是指提供服务的经营者为将自己提供的服务与他人提供的服务区别开而使用的商标。集体商标是指由工商业团体、协会或其他集体组织的成员使用于商品或服务上,用于表明商品的经营者或服务的提供者属于同一组织,以便与非成员所提供的商品或服务相区别的商标。证明商标是指由具有控制和检测能力的行政机关、团体或其指定的机构所控制,由其他以外的人使用在商品或服务上,用以证明商品原产地、主要原料、制造方法、质量、精确度及商品的其他特定品质的商标。商标保护期为10年,在此期间没有任何费用,10年后可续展使用,商标注册有下列好处:

1、在全国范围内受保护,其他任何人均不能使用。

2、是一种可以留传后世永续存在的企业最重要的,可以转让、继承,作为财产投资、抵押等。

3、产品容易进入大商场或超市销售,越来越多的大商场或超市只允许有的商品进

入。

4、大多数消费者认为使用了的更可靠,容易赢得消费者的信任。

5、避免费心设计的商标被他人抢先注册。因为我国对同一实行“申请在先”的原则,申请在后者非但不能获准注册该商标,而且连再使用也是不允许的,否则即构成侵权。

6、避免无意侵权,支付巨额赔偿费,新的规定赔偿金额由被侵权人自己说了算。

三、著作权保护

目前国内、外大多采用著作权对计算机软件进行保护,在我国是特别从著作权中分支出“计算机软件登记办法”对自主知识产权的软件来进行重点保护。采用软件登记这种版权保护方式有许多优点:

1、过登记的软件会将权利人、开发时间、完成时间、名称及内容进行公告,纠纷时有一个明确的依据,能够明确软件的归属,避免了因人员跳槽而引起的不必要的权属纠纷,也可以说软件登记是提出软件权利纠纷行政处理或法律诉讼的前提。

2、授权快,二个月左右就可拿到证书,的时间长,保护期50年。

3、经过登记的软件不公开软件程序,只在发生侵权时,才会作为侵权认定的依据,保密性极好。

4、较广,能有效作为侵权认定的依据。

5、费用较低,且只需一次性付费,不必缴年费。

第五篇:专利权转让

专利权转让合同

鉴于:本合同签约各方就本合同书中所述专利权转让、技术内容、成果权益、费用支付、违约责任以及与之相关的技术及其资料等内容经过平等协商,在真实、充分地表达各自意愿的基础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之规定,达成如下协议,由签约各方共同恪守。

第一条 签约方

甲方(受让方):

乙方(让与方):

第二条 合同性质

本合同属于专利权转让合同。

第三条 签约时间和地点

本合同由上述签约方于年月日在签订。

第四条 项目名称(获得专利权的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名称全称):

第五条 专利状况

5.1 本合同转让的专利技术属于:

(1)发明

(2)实用新型

(3)外观设计

5.2 专利权人:

5.3 发明人/设计人:

5.4 专利授权日:

5.5 专利号:

5.6 专利有效期限:

5.7 专利年费已交至年。

第六条 专利有效保证

6.1 让与方保证上述第五条技术内容的真实性、其转让的专利权的合法有效性。

6.2 让与方对本合同生效后专利权被撤消、宣告无效不承担法律责任。

第七条 专利实施情况

7.1 让与方自行实施专利技术的情况(时间、范围、方式):

7.2 让与方许可他人实施专利技术的状况(时间、范围、方式):

第八条 原专利实施许可的履行

8.1 受让人应当在本合同生效后,保证原专利实施合同的履行,并接受原专利实施许可合同中让与方的权利与义务;

8.2 让与人保证已经将本专利权的转让告知原实施许可合同的当事人。

第九条 专利技术资料

9.1 资料内容:

9.2 交付时间:

9.3 交付地点:

9.4 交付方式:

第十条 费用及支付方式

10.1 本合同费用总额为元。

10.2 本合同费用,按以下第方式支付:

(1)一次支付,支付时间和方式:

(2)分期支付,支付时间和方式:

(3)其他方式约定如下:

第十一条 违约责任

11.1 任何签约方违反本合同第条、第条、第条、第条、第条中的任何一条,按以下第种方式承担违约责任:

(1)支付元违约金;

(2)按合同总标的%支付违约金;

(3)按实际损失支付赔偿金;实际损失的范围和计算方法为:;

(4)其他计算方式:。

11.2 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后,签约方约定本合同内容:

(1)继续履行

(2)不再履行

(3)是否履行再行协商

第十二条 争议的解决

因履行本合同所发生的争议,双(各)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按照下列方式解决(任选一项,且只能选择一项,在选定的一项前的方框内打“√”):□ 向深圳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华南分会在深圳进行仲裁;□ 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三条 名词解释

为避免签约各方理解上的分歧,签约方对本合同及相关补充内容中涉及的有关名词及技术术语,特作如下确认:

第十四条 补充约定

14.1 签约方确定以下内容作为本合同的附件,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14.2 其他需要补充约定的内容:

第十五条 合同生效

15.1 本合同一式份,经签约各方签字盖章后,由负责办理专利权转让合同的登记和公告事宜。15.2 本合同以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的公告日为合同生效日。

甲方(盖章):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法定代表人(签字):

住所地:住所地:

邮政编码:邮政编码:

电话:电话:

传真:传真:

电子信箱:电子信箱:

开户银行:开户银行:

帐号:帐号:

签订地点:签订地点:

年____月____日年____月____日

附件

认定登记事项:

登记编号:

认定意见:

登记员(签字):

登记机关(盖章):

认定时间:年月日

(备注:1.本协议书仅为参考格式,申请人可根据需要依法对协议书的内容作适当调整。

2.申请人在使用本参考格式时,应根据实际情况填写。

3.文书中需填写的内容应在电脑上填写完毕后再打印出来,除签名外不得手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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