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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调配使用管理制度

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调配使用管理制度



第一篇: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调配使用管理制度

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调配使用管理制度

一、在门诊药房设置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周转柜,储存不得超过本院规定的数量,周转柜应当每天结算。

二、药房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调配基数不得超过本院规定的数量。

三、经卫生局培训考核合格后,取得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处方资格的执业医师,方可开具麻醉精神药品处方。

四、开具麻醉精神药品须使用专用处方,处方格式及单张处方最大限量按照《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管理规定》执行,并在病历中记录。

五、为使用麻醉精神药品的患者建立病历;为使用麻醉药品非注射剂型和精神药品的患者建立随诊或复诊制度,并将随诊或复诊情况记录病历。

六、医师不得为他人开具不符合规定的处方,或为自己开具麻醉精神药品处方。

七、处方的调配人、核对人应当仔细核对麻醉精神药品处方,签名并进行登记;对不符合规定的处方,拒绝发药。

八、药房对麻醉精神药品处方进行专册登记,内容包括:患者(代办人)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编号、病历号、疾病名称、药品名称、规格、数量、处方医师、处方编号、处方日期、发药人、复核人。专用帐册的保存应当在药品有效期满后不少于2年。

九、麻醉药品注射剂型仅限于本院内使用,或者由医务人员出诊至患者家中使用,空安瓿不允许带出本院。

第二篇: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调配与使用管理制度

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调配与使用管理制度

为了规范麻醉、精神药品的调配和使用管理,特制定以下管理制度:

一、门诊、住院等药房的麻醉、精神药品实行基数管理,要求每班盘点交接班,并有记录。

二、门诊药房设固定发药窗口,由专人负责麻醉、精神药品调配。

三、开具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必须是取得麻醉药品处方资格的执业医师。药房必须有取得麻醉药品处方资格的执业医师的签字留样。

四、门(急)诊癌症疼痛患者和中、重度慢性疼痛患者需长期使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首诊医师应当亲自诊查患者,建立相应的病历,要求其签署《知情同意书》。

病历中应当留存下列材料复印件: 1.二级以上医院开具的诊断证明;

2.患者户籍簿、身份证或者其他相关有效身份证明文件; 3.为患者代办人员身份证明文件。

五、除需长期使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门(急)诊癌痛和慢性中、重度疼痛患者外,麻醉药品注射剂仅限于医疗机构内使用。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每张处方为一次常用量;其它剂型,每张处方不得超过3日常用量;控缓释制剂,每张处方不得超过7日常用量。为门(急)诊癌痛和慢性中、重度疼痛患者开具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每张处方不得超过3日常用量;其它剂型,每张处方不得超过7日常用量;控缓释制剂,每张处方不得超过15日常用量。为住院患者开具的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应当逐日开具,每张处方为1日常用量。

六、对于需要特别加强管制的的麻醉药品,盐酸二氢埃托啡处方为一次用量,药品仅限于二级以上医院内使用;盐酸哌替啶处方为一次用量,药品仅限于医疗机构内使用。

七、对麻醉、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发放、调配、使用实行批号管理。患者使用麻醉、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或贴剂的,再次调配时须将原批号的空安瓿或用过的贴剂收回,并作记录。收回的空安瓿、废贴应由专人负责计数,监督销毁,并作记录。启用安瓶后使用剩余的药品由使用科室管药员负责登记并与药剂专职管理人员共同销毁,做好记录签名。

八、门诊药房不得为患者办理麻醉、精神药品退药。对无偿收回的麻醉、精神药品,按规定在市卫生行政部门的监督下销毁并进行登记。

第三篇: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调配使用管理制度

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调配

使用管理制度

1、在中心药房、配送中心设置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周转柜,库存不得超过本院规定的数量。周转柜必须每天结算。

2、中心药房、配送中心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调配基数不得超过本院规定的数量。

3、中心药房固定发药窗口,有明显标识,并由专人负责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调配。

4、执业医师经培训、考核合格后,取得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

5、开具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使用专用处方。处方格式及单张处方最大限量按照《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处方管理规定》执行。

医师开具麻醉 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时,应当在病历中记录。医师不得为他人开具不符合规定的处方或者为自己开具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

6、处方的调配人、核对人必须仔细核对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签名并进行登记;对不符合规定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拒绝发药。

7、对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进行专册登记,内容包括:患者(代办人)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明编号、病历号、疾病名称、药品名称、规格、数量、处方医师、处方编号、处方日期、发药人、复核人。专用帐册的保存应当在药品有效期期满后不少于2年。

8、为使用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患者建立相应的病历。医生开具的所有麻醉药品注射剂,只限于在本院内使用或者由医务人员出诊至患者家中使用(盐酸哌替啶除外);开具处方医生的所在科室派医护人员为使用麻醉药品非注射剂型和精神药品的患者进行随诊或者复诊,并将随诊或者复诊情况记入病历。为院外使用麻醉药品非注射剂型、精神药品患者开具的处方不得在夜间值班药房配药。

9、中心药房夜间值班期间可调配急诊病人凭具有麻醉处方权限的医师开具的麻醉药品处方,晚期癌症病人所用麻醉药品只能由白班发放;

10、住院病人使用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时,要具备手写处方与医嘱单时才能调配。由病房护理人员办理取药手续。打印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医嘱前首先要确认有无手写处方,只有医嘱而无手写处方时,要将该条医嘱退回病区(手术室医嘱除外)。

11、本院购买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只限于在本院内临床使用。

第四篇: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调配使用管理制度

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调配使用管理制度

1、在门诊药房、住院药房设置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周转柜,库存不得超过本院规定的数量。周转柜必须每天结算。

2、门诊药房、住院药房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调配基数不得超过本院规定的数量。

3、门诊药房固定发药窗口,有明显标识,并由专人负责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调配。

4、执业医师经培训、考核合格后,取得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

5、开具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使用专用处方。处方格式及单张处方最大限量按照《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处方管理规定》执行。

医师开具麻醉 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时,应当在病历中记录。医师不得为他人开具不符合规定的处方或者为自己开具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

6、处方的调配人、核对人必须仔细核对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签名并进行登记;对不符合规定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拒绝发药。

7、对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进行专册登记,内容包括:患者(代办人)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明编号、病历号、疾病名称、药品名称、规格、数量、处方医师、处方编号、处方日期、发药人、复核人。专用帐册的保存应当在药品有效期期满后不少于2年。

8、为使用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患者建立相应的病历。医生开具的所有麻醉药品注射剂,只限于在本院内使用或者由医务人员出诊至患者家中使用(盐酸哌替啶除外);开具处方医生的所在科室派医护人员为使用麻醉药品非注射剂型和精神药品的患者进行随诊或者复诊,并将随诊或者复诊情况记入病历。为院外使用麻醉药品非注射剂型、精神药品患者开具的处方不得在夜间值班药房配药。

9、门诊药房夜间值班期间可调配急诊病人凭具有麻醉处方权限的医师开具的麻醉药品处方,晚期癌症病人所用麻醉药品只能由白班发放;

10、住院病人使用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时,要具备手写处方与医嘱单时才能调配。由病房护理人员办理取药手续。打印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医嘱前首先要确认有无手写处方,只有医嘱而无手写处方时,要将该条医嘱退回病区(手术室医嘱除外)。

11、本院购买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只限于在本院内临床使用。

第五篇: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管理制度

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管理制度

根据国务院《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卫生部《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规定》,建立由分管院领导负责,医、药、护和保卫等部门参加的麻醉、精神药品管理小组,结合卫生院实际情况制定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制度规定和人员职责;定期组织专项检查,保证药品安全及合理用药。

1、“印鉴卡”的管理

药房应指派专人依据“印鉴卡”的申办规定,负责向市卫生局申办、换发“印鉴卡”,申报用药计划及变更手续。按期报送药品购用情况统计报表。批准核发的“印鉴卡”由专人保管,除购买药品之用外,不得带出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库。

2、专用保险柜和基数卡的管理

药库贮存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必须使用专用保险柜,专人负责。药库与各调剂部门,各调剂部门与临床用药科室实行基数管理,基数卡注明所用药品名称、规格、数量,由双方麻醉药品管理人员及负责人签字,人员变更时,须办理变更手续。

3、药品采购与验收

药库特殊药品管理人员根据药品用量和库存情况提出购药计划,药品采购员应向指定的药品经营单位采购药品。药品到达后,由采购员和库管员共同检查验收药品至最小包装,并核验购药票据凭证无误后,办理入库手续。麻醉药品、一类精神验收合格后,由药库特殊药

品管理人员及时入库实物,每次购药后及出库时药库特殊药品管理人员须检查印鉴卡、购货发票、入库单、帐卡、药品、处方、领药单等均无误后方可进行其它工作。

4、药品的储存和保管

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全部贮存于专用库内,库房钥匙由指定人员保管。贮药保险柜双锁双人负责,除库管人员和调剂部门专门领药人员外,任何人不得进入库内。

5、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专用保险柜钥匙备案管理

存放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的保险柜实行双锁双人负责制,历任管理人员情况须备案。

6、药品的领发

各部门指定专人凭处方、领药本领取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数量不得超过“基数卡”限定的数量。发药人和领药人需认真核对发药名称、数量、产品号、有效期后签字领药手续。领药人员必须亲自运送药品至领药部门并将药品存入专用保险柜、完成入帐等相关手续,中途不得停留或办理其他事宜。

7、临床科室的药品管理

临床科室需要留存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时,应与调剂部门建立基数卡,由双方麻醉药品管理人员、负责人审核签字,临床需求变化时应及时变更基数卡。

8、管帐人员交接

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管理人员调整时须在监督人员在场情况

下进行交接清点并记录,交接完成后报存药房。

9、药品过期、损坏申报

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管理人员应定期检查药品有效期和质量情况,保证质量合格。过期药品须单独存放并有明显标识;药品验收时发现缺少、破损的药品当时解决;发现质量问题按照药品质量处理程序处理。

10、药品销毁管理

破损和过期的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统计汇总后报经主管院长审批后报市卫生局批准,并进行监督销毁、记录。

11、药品丢失、被盗案件报告

药品使用中一旦发现骗取、冒领者,或发生药品丢失、被盗、被抢案件,立即报告主管院长和院保卫处,并向市卫生局、公安局、药监局报告。

12、值班巡查

节假日值班人员应对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存储设施进行巡查,以保证药品储存、保管处于安全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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