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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施设备日常巡查制度

设施设备日常巡查制度



第一篇:设施设备日常巡查制度

设施设备日常巡查流程

为保证商场区域的供电系统、消防供水系统、生活恒压供水系统、污水处理系统的设施设备安全、有效地运行以及消防安全门的正常使用,特制订本设施设备日常巡查流程。

一、巡查内容:高压配电房设备、变压器室、低压配电房设备、消防、生活水泵房设备、高压开关房设备、生化池设备、通风设备、防火门、消防中心用电设备。

二、巡查时间、线路

(早班)9:00—10:00 巡查各设备房及一、三楼防火门。巡查线路:值班室(地下室)—〉气瓶间—〉

1、2号变压器房—〉高压配电房—〉低压配电房—〉消防、水泵房—〉14号防火门—〉高压开关房—〉消防中心—〉10、7、6、3、1号防火门—〉26号防火门(由电梯上三层停车场)—〉38号防火门(天面)、天面设备、排污口—〉27至37号防火门—〉生化池(由手扶梯下)—〉25、22、21、18、14号防火门—〉值班室(地下室)

以下为设备房设备各巡查时段:

(早班)11:00

13:00

15:00

(中班)16:30

20:00

21:00

23:00

(夜班)0:30

2:00

3:00

4:00

5:00

6:00

8:00

巡查线路:值班室(地下室)—〉气瓶间—〉

1、2号变压器

房—〉高压配电房—〉低压配电房—〉消防、水泵房—〉14号防火门—〉高压开关房—〉生化池—〉值班室(地下室)

三、设备检查内容及问题处理。

巡查人员必须按制订好的设备检查内容进行设备检查,认真做好检查记录工作。在检查过程中,如若发现有紧急情况,应立即进行处理;如非紧急情况,发现问题后做好记录,待巡查完毕后组织处理或通知当天领班和同事组织处理。

四、巡查人员的监督、考评。

巡查人员的工作由领班、部门负责人的定期或不定期巡查进行监督;并根据考评制度进行记录考评。

第二篇:隧道等设施日常巡查制度

隧通道设施

杭州市路桥有限公司

2014年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及时掌握和收集现有设施的路况信息,及时发现通道、隧道设施损坏情况,确保设施安全畅通,促进通道、隧道日常养护巡查的规范化、标准化,根据《城市隧道养护技术规范》、《城镇道路养护技

术规范》、《城市人行天桥与人行地道技术规范》等有关要求,结合我部门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隧通道维护部门管养的地道、天桥、隧道设施。

第三条建立联动机制,维修队、巡查队应互相配合,及时沟通。巡查人员巡查时如发现路面裂缝、坑槽等其他病害时应及时进行检查、记录,在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的同时报告维修队,维修队到现场进行处理。巡查人员在巡查时如发现有违章占用通道、隧道空间的行为,在采取相应措施的同时报告上级部门及时处理,以达到“提高工作效率,维护产权,保障交通安全畅通”的目的。

第二章巡查内容

隧通道设施巡查包括日常检查、定期检查,而日常巡查包括一级巡查、二级巡查两种。一级巡查是由设施现场人员进行对自己所在设施进行巡查,一旦发现问题立即上报。二级巡查是由部门管理人员对自己部门所属设施进行巡查,发现问题上报部门负责人。

一、日常巡查范围包括:桥面、栏杆、伸缩装置、支座、桥墩、防护设施、排水设施、附属物、洞口、路面、墙体及吊顶、电气设备等。

1、桥面巡查内容:主要巡查桥面地砖或大理石有无缺损、平整、松动。

2、伸缩装置巡查内容:应平整、顺直、牢固完整、无破损、无漏水,伸缩缝变形稳定,处于良好的工作状态,注意清缝工作,缝内无垃圾。

3、支座巡查内容:支座各部位应保持完整、清洁、有效,无杂物、无积水,保证相接触的有效接触面;支座整体有无锈蚀;螺丝有无松动,橡胶支座压缩变形是否在规定范围内;橡胶有无开裂、变硬、老化等现

象。

4、桥墩巡查内容:表面是否清洁;圬工砌体有无风化、损坏现象。防护设施巡查内容:防护设施有无锈蚀、污垢,遮光板是否完整有效;防撞墩、防撞护栏是否缺损、变形;混凝土是否露筋、开裂。

5、排水设施巡查内容:

a.桥面泄水孔及雨水浸是否完好、畅通、有效;

b.落水管有无缺失或损坏。;

c.雨水井、边沟盖板有无错位、损坏、规格不一等现象;横截沟是否堵塞。

6、洞口巡查内容:

a.要求洞口边仰坡上的无危石、浮土;

b.冬季时应清除积雪和挂冰,保持洞口边沟和仰坡上截(排)水沟的完好、通畅;

c.要求洞口挡土墙、护坡、排水设施和减光设施等结构物的完好; d.挡墙应保持坚固、耐用、完好。挡墙应每季度检查2次,中雨以上降雨时应巡检,挡墙倾斜超过20㎜或鼓胀、移位、下沉20㎜时,应进行维修加固。挡墙折断应及时加固,开裂超过10㎜,应进行局部封闭。

7、路面巡查内容:

a. 路面养护,要求无坑洞、无拥包、无开裂等病害,破损率小于1‰,且每处不大于0.1㎡,平整度小于5㎜;

b. 不得随意增加静荷载。老化的沥青混凝土路面,应进行铣刨更新处理,严禁随意加沥青混凝土结构进行补强;

c. 路面更新后的横坡和纵坡,应满足排水要求;

d. 为了保持路面的抗滑能力,对已磨光的混凝土路面,用机械刻槽方法,恢复抗滑能力;

e. 路面出现渗漏水时,应及时处理,将水引入边沟排出,防止路面积水或结冰;

f. 冬季应及时处理洞口处路面积雪;

混凝土路面和沥青混凝土路面的养护维修,应参照《杭州市城市道路养护技术规程》的主干道路部分执行。

8、交通标志巡查内容:

a.通道的交通标志应保持外观完整、清晰、醒目,保持位置、高度和角度适当,确保交通信息传递无误;

b.及时清洗标志牌面的脏污,清除遮挡标志的障碍;

c.及时修补变形,破损的标牌,修复弯曲、倾斜的支柱,紧固松动的连接构件;

d.对锈蚀损坏、老化失效的标志,应及时更换,缺失的应及时补充;

e.对损坏限高设施应及时维修。

9、墙体及吊顶巡查内容:

墙体是否漏水;混凝土裂缝是否在规定范围;墙体、顶面有无腐蚀、脱落;秀壁板及大理石墙面是否损坏、缺失;固定是否牢固。

10、电器巡查内容:

所有电器设备有无漏电和超负荷运作;灯具发光是否正常;水泵有无抖动异常等常见问题。

二、定期检查内容:在日常巡查的基础上,进一步对设施进行整体检查,对查出的问题进行维修,对于一些特殊问题,由领导进行决定是否进行上报大中修及专项。

1、隧通道所有设施定期检查频率为1次/半年。

2、定期检查宜采用步行方式,配备必要的检查工具或设备,进行量测检查。检查时,应尽量靠近结构,依次检查各个结构部位。注意发现异常情

况和原有异常情况的发展变化。对于有异常情况的结构,应在其适当位置作出标记,检查结果宜尽可能量化。

3、定期检查内容包括:

a.沉降观测点检测,并进行数据对比;

b.实地判断损坏原因,估计维修范围和方案,需要采取处治措施的建议;

c.对土建结构的技术状况和功能状态的评价;

d.对土建结构的养护维修状况的评价及建议;

e.对难以判断其损坏程度和原因的构件,需要实施专项检查的建议; f.应附上检查记录表以及其他有关检测记录资料。

4、定期检查发现重大病害、隐患应立即向主管部门报告,及时处理。

5、隧通道巡查应遵循《杭州市城市隧通道养护技术规程》、《公路隧通道养护技术规范》JTG H12-2003有关规定执行。

6、隧通道巡查应做好巡查纪录,并整理归档。

7、隧通道巡查时发现的病害应及时上报项目技术主管,严重病害要立即上报业主、行业主管部门。

8、隧通道巡查应注意安全。

第三章巡查要求

1、加强对巡查人员的培训,使其掌握巡查的内容和方法,具备一定的通道、隧道养护管理业务知识和技术技能及处理突发事件的能力。

2、巡查人员应本着全面、细致、负责的工作态度进行巡查,对侵占、损坏通道、隧道设施的人和事,坚持原则、大胆管理、及时上报。

3、巡查人员应定人、定路段、定内容、定时间。巡查频率为每天不少于一次,在汛期、台风及冰冻等恶劣天气和重大活动期间,适当加大巡查频率和巡查时间。

4、巡查人员在进行巡查工作时,必须着安全标志服,携带米尺、相机、巡查记录等用品。

5、巡查以车行目测为主,巡查车速一般控制在60km/h,按规定开启示警灯。遇到需要停车检查的情况,应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巡查人员在巡查车的前方迅速完成检查或测量作业。

6、严格落实巡查签名实名制。巡查过程中应详细记录病害发生的具体位置,准确描述发现的问题,巡查结束后,及时做好交接工作,严禁伪造巡查记录。

7、巡查中发现的路面坑槽、拥包、防撞护栏损坏等病害应按修复时限要求完成。

8、严禁酒后巡查,对擅离职守、不负责任、记录不详或伪造记录者,按违反劳动纪律处分。

第三篇:养护日常巡查制度

养护日常巡查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准确掌握公路路况信息,及时发现并处理公路及其沿线设施损坏情况,延长公路使用寿命,保障公路行车安全、畅通、舒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交通运输部《公路养护技术规范》、《湖北省公路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普通国省干线公路和列养县乡农村公路,其他公路可参照执行。

第二章巡查职责

第三条公路管理站巡查职责:公路管理站应按规定的巡查频率对所辖管养的公路路面、路基、桥涵、隧道、防护构造物、绿化、沿线设施等进行巡查,巡查应有巡查日志(日志包括路段桩号、公路状况、处理情况等内容)。公路管理站应根据巡查路况实际情况制定下旬或下月的生产作业计划,并报上级公路管理机构。

第四条巡查职责:县每周至少应对所辖列养公路巡查一次,同时应检查各公路管理站的巡查日志及上月完成的养护工程量和下月养护作业计划,对发现的问题应及时向养护单位提出整改意见和措施。同时,还应组织技术人员对辖区内公路及其附属设施进行定期检查。

第三章巡查内容和方法

第五条公路巡查包括巡视和检查,可分为日常巡视、夜间巡视、定期检查和特殊检查四种。日常巡视和夜间巡视由公路管理站负责,定期检查由县级公路管理机构负责。

第六条日常巡视是指平常为了掌握公路路况和交通运行状况等进行的巡视。

巡视内容:巡视路基、路面、桥涵、隧道等构造物及绿化、沿线设施完好程度,检查路障以及路产路权有关内容。

巡视频率:干线每天不少于一次,列养县乡农村公路每周至少一次。

第七条夜间巡视是指为了检查夜间照明和标志、标线的技术状况而进行的巡视。

巡视内容:夜间照明灯和反光标志、标线完好程度。每次巡视结束后,作好记录,对发现的问题应及时提出处理意见。

巡视频率:干线每周不少于一次,列养县乡农村公路每月不少于一次。

第八条定期检查是指为了掌握公路及其附属设施的技术状况,制定养护工程计划和评定公路使用质量而实施的检查。

检查内容:路基、路面、桥涵、隧道等构造物及绿化、沿线设施等。

检查频率:依据检查内容的重要性、使用年限、损坏程度和交通量大小等因素,由县级公路管理机构拟定。

第九条特殊检查是指发生洪水、台风、地震等自然灾害和可能对公路及其附属设施造成较大破坏的异常情况时所进行的检查。

检查内容:处于危险路段的路基、路面、桥涵、隧道等构造物及沿线设施。

特殊检查时,应携带通讯设备和安全标志,以便沟通情况,采取应急措施,同时还应检查沿线养护单位的材料、设备、技术力量和抗灾能力,为合理制定防灾措施、恢复原有技术状况提供决策依据。特殊检查结束后,检查人员应及时将检查情况提出专题报告。

第四章巡查处置

第十条公路管理机构应将危桥和事故频发、病害较多的路段列为巡查重点,加大巡查频率,必要时应安排专人进行24小时监测。

第十一条公路管理机构在巡查时,若发现沿线设施受损,应及时组织人员修复;若发现水毁塌方等险情,应立即上报上级公路管理机构,并迅速组织人员、机械进行抢修。

第十二条公路管理机构在巡查中发现有影响交通的路障、有违章建筑和侵占路产、路权的行为,应及时与路政部门联系,并配合路政部门及时进行处置。

第十三条公路管理站应安排专人每天对桥梁泄水孔、伸缩缝等进行检查;公路管理机构应每月对桥梁进行一次全面检查。

第十四条在雨季期间,公路管理机构应加强对公路边沟、截水沟等排水设施的检查,确保排水畅通。

第十五条冬季出现下雪天气时,公路管理机构应加大对桥面、涵洞、隧道出入口、桥头引道等易积雪路段的巡查力度。如有积雪,应及时组织人员进行清理。

冬季出现冰冻天气时,公路管理机构应加大对急弯、陡坡、平交道口、连续下坡、视距不良、路侧险要、事故多发等危险路段的巡查力度,做好防滑工作。

冬季出现暴雪天气时,公路管理机构应及时组织人员对所有列养公路进行全面巡查,对需要封闭交通的路段,应及时与公安交警部门进行沟通,并制定绕行方案。在封闭路段前方应设立醒目的警示和绕行标志,并派专人驻守。

第四篇:养护日常巡查制度

日 常 巡 查 制 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及时掌握和收集高速公路路况信息,维护公路路产路权,及时发现公路及其附属设施损坏情况,确保公路安全畅通,促进公路日常养护巡查的规范化、标准化,结合我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巡查内容

第二条日常巡查范围包括:公路路基、路面、桥隧构造物、沿线设施。

第三条路基巡查内容:主要巡查路基稳定性,边坡水毁情况,路肩是否有杂物堆积,排水设施是否齐全畅通,挡土墙等路基构造物是否发生位移变形等。

第四条路面巡查内容:主要巡查路面有无影响交通安全的堆积物、抛撒物、油污、积水、积雪等。路面是否有新出现影响交通安全的坑槽、拥包等明显病害。

第五条桥隧构造物巡查内容:主要观测桥面铺装有无损坏,伸缩缝、泄水孔有无堵塞,上下部结构有无破损、变形,桥梁栏杆、桥头示警桩、桥名牌、限载标志等是否齐全整洁完好,桥下河道是否有非法挖砂取土等现象。检查隧道有无明显渗水、灯光设施是否完好,隧道洞口上方边坡是否存在落石、积冰、积水,圬工体是否破损,吊顶及内装是否清洁、脱落,突起标志是否损坏或表面脏污影响使用功能。

第六条沿线设施巡查内容:主要检查护栏等防护设施有无缺少损坏,各种交通标志标线(含凸起路标)有无残缺、变形、歪斜、污染、颜色不鲜明,可变信息板有无故障,里程碑(牌)、百米桩(牌)、轮廓标、防撞桶等设施有无缺损、褪色、剥落和污染等情况。检查公路沿线绿化植物的抚育管理,记录新发现的缺株、死株、病虫害、妨碍视距、影响交通安全、遮挡标志牌等情况。

第三章巡查要求

第七条加强对巡查人员的培训,巡查人员应掌握巡查的内容和方法,具备一定的公路养护管理业务知识和技术技能及处理突发事件的能力。

第八条配备必要的设备和车辆,巡查车辆应有明显标识,装备黄色警示灯。

第九条巡查人员应本着全面、细致、负责的工作态度进行公路巡查,对侵占、损坏公路、公路用地及公路设施的人和事,坚持原则,大胆管理,及时上报。

第十条高速公路巡查频率每周不少于2次,每月不少于10次,巡查时间要求每天不少于6小时,在汛期、冬季清雪防滑及重大活动期间,适当加大巡查频率和巡查时间。

第十一条巡查人员在进行巡查工作时,必须着安全标志服,携带米尺、相机、巡查记录等用品。

第十二条巡查以车行目测为主,辅以摄影或摄像。巡查车速一般控制在40-50km/h,按规定开启示警灯。遇到需要停车检查的情况,应停在紧急停车带上。必须停在行车道上时,应开启巡查车的危险报警闪光灯,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巡查人员应在巡查车的前方迅速完成检查或测量作业。

第十三条巡查过程中应详细记录病害发生的具体位置,准确描述发现的问题,巡查结束后,及时做好交接工作,严禁伪造巡查记录。

第十四条巡查中发现的堆积物、抛撒物、油污、积水、积雪等能清除的必须立即清除,不能立即清除的应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并

及时组织人员进行清理。对路面坑槽、拥包、防撞护栏损坏等病害应按修复时限要求完成。

第十五条巡查应由专人记录巡查情况,巡查结束后应尽快整理、汇总巡查记录,并通知有关部门采取相应的养护措施

第五篇:2日常巡查制度

日常巡查制度

第一条 为维护全区文化市场经营秩序,进一步加强市场执法监管,促使执法人员认真履行工作职责,确保文化市场行政执法工作责任到人、工作到位,根据文化部文化综合执法改革要求,自治区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总队将对文化市场实行日常巡查制度。

第二条 自治区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总队对全区文化市场日常巡查工作实施督查职责,负责文化市场巡查方案的指导落实和检查;重点对中心城市的重点区域的文化市场进行日常巡查。

第三条 文化市场行政执法人员在巡查时,要按照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遵循客观、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严格对文化市场进行巡查。

第四条 文化市场巡查的内容包括:文化经营场所、出版物、音像制品经营场所、利用卫星传输电视广播节目的行为等涉及文化市场和(扫黄打非)执法工作范围。

第五条 坚持依法行政、严格执法,建立健全文化市场执法责任制,分片分区落实监管责任人,并对片区监管责任人实行定期轮换制,将分片区情况和监管责任人情况备案,保证巡查监督效果,及时发现文化市场违法违规经营行为。

第六条 在文化经营场所明显位置,标明文化市场举报电话的提示牌,按照文化市场管理的相关法规规定,严格禁止接纳未成年人进入的场所,应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悬挂未成年人禁(限)入的警示标志。

第七条 文化市场巡查可根据实际情况采取以下方式进行:

1、日常巡查。执法人员按照责任分工,定期对所分管的辖区内文化市场进行巡视和巡查;

2、暗访巡查。根据工作需要采取不打招呼,不公开身份的方式,直接对辖区内文化经营场所的经营活动进行暗访调查、了解掌握真实情况;

3、联合巡查。针对重大节假日文化市场的专项检查,由上级领导机关牵头制定,采取多部门联合统一行动的方法,要坚持突击重点区域、讲求巡查实效,确保多部门联合统一巡查工作的严肃性和保密性,真正发挥专项巡查起到的震慑作用。

第八条 加强日常巡查工作的组织领导。要把主要精力、物力和财力集中到文化市场日常巡查一线,加大文化市场日常巡查力度,把违法违规高发场所作为巡查的重点,切实解决好文化经营场所、出版物经营场所和违反国家规定利用卫

星传输方式接收电视广播设施等方面存在的“热点”“难点”问题。

第九条 文化市场行政执法人员,要按照职责分工定期、不定时、不定点的对所辖区域内的文化市场进行巡查。

1、要保证每天执法人员对市场的巡查和85%以上的工作时间用于市场巡查。

2、执法人员对监管责任区域内的网吧、电子游戏经营场所,每周巡查不得少于2次,对歌舞娱乐场所、出版物经营场所,每周巡查不得少于5-8家。

3、重点巡查网吧接纳未成年人和公共娱乐场所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积极防范文化市场安全事故或其他突发事件。

4、市场巡查采取错位错时段进行,重大节假日和统一行动期间,要加大巡查频率和密度(除有文件要求外),每天不少于2天,夜间不少于1次。

第十条 执法人员日常巡查,按照本规定对文化经营场所逐项进行检查,对于在经营中存在的违法违规经营行为,依据执法职责进行查处并如实填写《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日常巡查记录》,执法人员和行政向对方应当在《日常巡查记录》

上签名或盖章,注明检查日期,再经总队分管领导签名后立卷归档,作为考核或上级抽查的主要依据。

第十一条 在巡查中发现经营场所有违法违规行为,应及时依法予以查处,并做好《文化市场行政执法现场检查记录》、《文化行政执法询问(调查)笔录》、《抽样取证凭证》等相关执法文书的填写,对网吧、音像出版物等经营场所违规经营行为的行政处罚,必须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对于不认真履行职责、纵容包庇违法违规行为的执法人员,依据《行政执法责任制度》第16条第1款规定追究其相应责任。

第十二条 执法人员在对经营场所进行巡查时,遇到超越执法权限管辖区域内的违法违规经营活动,需及时告知其管辖的行政管理部门,并协助相关部门完成查处工作。第十三条 在对文化市场进行巡查时,任何人不得泄露巡查行动安排,一经发现将依据相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第十四条 在文化市场执法工作中,滥用职权或不依法履行职责造成文化市场秩序混乱的,或产生不良社会影响的,要严肃追究主要责任人的行政责任,对不宜在执法岗位上继续工作的,要调离其岗位并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对文化市场日常巡查工作进行监督考核,并将考核结果列入责任目标中。

第十六条 本制度从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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