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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附赠假冒伪劣商品案的评析与启示(范文大全)

一起附赠假冒伪劣商品案的评析与启示(范文大全)



第一篇:一起附赠假冒伪劣商品案的评析与启示

附赠假冒伪劣商品亦应依法予以查处

一、案情回顾

某通信公司NT分公司(以下简称NT分公司)于2010年6月1日开始,对办理“399元包1年”光纤宽带入网的客户,赠送一床“天然蚕丝被”。2010年6月12日,NT工商局接到投诉,反映NT分公司附赠的“天然蚕丝被”实际为化纤被,系假冒伪劣商品。经查明:NT分公司从某贸易商行以每床40元的价格共购进上述“天然蚕丝被” 200床作赠品使用,被子外包装正面标称“天然蚕丝被”,侧面标有“蚕丝具有‘纤维皇后’之美称”等有关宣传蚕丝功能的内容说明,且标有RMB256、RMB298、RMB486三种价格的全国统一零售价。被子内包装洗标标注“时尚夏凉被”、“填充物:化纤100%”等内容。至案发时已用于商业活动附赠26床,库存174床。

根据查明的事实,NT工商局认定NT分公司向客户附赠的属《江苏省惩治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行为条例》第六条第(二)项所指的“以假充真”假冒伪劣商品。依据《江苏省惩治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行为条例》第九条、第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作出没收假冒“天然蚕丝被”174床,并处罚款48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处罚决定作出后,NT分公司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二、争议焦点与评析

(一)NT分公司是否应该对赠品质量承担责任?

本案查处过程中,NT分公司提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第一百九十一条规定:“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不承担责任”,该公司在办理宽带入网业务时向客户赠送一床被子属营销策略,是一种无偿赠与行为,不应该承担责任。NT工商局认为:一般的民事赠与,大都是基于亲情、友情或献爱心活动等产生,具有单务性、无偿性的特点。而有奖销售,是指经营者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附带性地向购买者提供物品、金钱或者其他经济利益的行为。在附赠式商品销售的交易过程中,无论是经营者还是消费者,都是把赠品和主商品(含营利性服务,下同)放在一起进行价格上的综合考虑的,所以这种赠与与买卖物品并无不同,应视同于买卖关系。NT分公司在商业活动中向客 1 户赠送被子的行为属典型的有奖销售行为,虽然为免费赠与,但也是基于商品销售目的而产生的,实质上具有双务性、有偿性的特点,即消费者能够得到赠品,购买经营者的主商品是前提条件。附赠行为作为一种经营手段,与其主经营行为是不可剥离的,因而经营者对附赠行为中的赠品承担与销售行为中的主商品同样的法律责任也具有法律上的必然性。《零售商促销行为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零售商开展促销活动,不得降低促销商品(包括有奖销售的奖品、赠品)的质量和售后服务水平,不得将质量不合格的物品作为奖品、赠品。”《合同法》第一百九十一条规定:“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不承担责任。附义务的赠与,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在附义务的限度内承担与出卖人相同的责任。”因此有奖销售中,不管是主商品还是赠品,都必须保证质量,经营者都要对该商品的质量负责。在本案中的赠与并不是无偿的,而是商品买卖中附条件的赠与,NT分公司有义务按照商业活动宣传的内容给付赠品,并保证赠品的质量。

(二)本案如何定性处理?

对于此案应如何定性处理,办案人员有三种不同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以下简称《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三条规定:“销售者应当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验明产品合格证明和其他标识。”NT分公司作为通信行业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验明产品合格证明和其他标识,然而其以每床40元的价格购进最低标价为256元的“天然蚕丝被”,既未查验产品合格证,也未因内外标注不一致对商品进行核实,理应对天然蚕丝被的真假产生怀疑,应知是化纤被冒充天然蚕丝被。依据《产品质量法》第六十二条规定,服务业的经营者将以假充真的产品用于经营性服务的,责令停止使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所使用的产品是以假充真的,按照违法使用的产品(包括已使用和尚未使用的产品)的货值金额,依照该法对销售者的处罚规定处罚,应适用《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种观点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以下简称《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四)项规定,禁止经营者“在商品上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伪造产地,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NT分公司附赠的“天然蚕丝被”实为“100%化纤被”,在外包装上标称“天然蚕丝被”、“蚕丝具有‘纤维皇后’之美称”等有关宣传蚕丝功能的内容说明纯属虚假,2 且包装上标称的全国统一零售价最低为256元,使消费者误认为其获赠的确为天然蚕丝被。NT工商局在调查询问时,NT分公司也声称40元的价格绝对不可能购买到天然蚕丝被,消费者在客观上看到了关于天然蚕丝被的产品宣传,当发现购买的商品并不是其所理解的宣传的那样,就举报到工商部门,这也说明普通消费者以一般注意力产生了误解的事实,应当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定性为虚假表示,转致适用《产品质量法》予以处罚。

第三种观点认为,NT分公司向客户附赠的“天然蚕丝被”构成了《江苏省惩治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行为条例》第六条第二项“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旧充新、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的”所指的以假充真情形,为假冒伪劣商品。依据《江苏省惩治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行为条例》第九条“将本条例第六条、第七条所列假冒伪劣商品用于经营性服务或者作为经营活动的奖品、赠品的,以及持有、储存本条例第六条、第七条所列假冒伪劣商品明显超过合理自用数量范围的,视为销售假冒伪劣商品”和第二十二条“将本条例第六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所列假冒伪劣商品用于经营性服务或者作为经营活动的奖品、赠品的,责令停止使用;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所使用的商品属于本条例规定禁止销售的商品的,按照违法使用的商品(包括已使用和尚未使用的商品)的货值金额,依照本条例对销售者的处罚规定处罚”的规定,应适用《江苏省惩治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行为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生产、销售的商品有本条例第六条第(二)项规定情形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商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商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予以处罚。

笔者认为:

1、从《江苏省惩治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行为条例》第九条“将本条例第六条、第七条所列假冒伪劣商品用于经营性服务或者作为经营活动的奖品、赠品的,以及持有、储存本条例第六条、第七条所列假冒伪劣商品明显超过合理自用数量范围的,视为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的”规定来看,立法者是将在经营性服务中使用假冒伪劣商品和在经营活动中将假冒伪劣商品作为奖品、赠品区别开来的,两者是一种并列关系。因而,将假冒伪劣商品作为奖品、赠品的行为不宜直接适 3 用《产品质量法》第六十二条“服务业的经营者将本法第四十九条至第五十二条规定禁止销售的产品用于经营性服务的,责令停止使用;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所使用的产品属于本法规定禁止销售的产品的,按照违法使用的产品(包括已使用和尚未使用的产品)的货值金额,依照本法对销售者的处罚规定处罚”的规定处罚。

2、NT分公司在经营活动中使用的赠品实为化纤被,标称“天然蚕丝被”,并在产品包装宣传有蚕丝功能的内容说明,足以使消费者误认为其获赠的是真正的蚕丝被,对于构成虚假表示的客观事实笔者也没有争议,但是这些虚假表示的行为是由产品的生产者实施的,而本案中NT分公司并未直接实施虚假表示的行为,也未对“表示”的内容向受赠客户作任何宣传,虽然受赠客户对赠品质量造成了误认,其实这些错误的信息来自于商品包装。在行政法中,行政违法行为的构成遵循客观行为标准,该标准体现为过错推定责任原则,由于NT分公司客观上没有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因而不宜将NT分公司认定为虚假表示的行为主体,进而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转致适用《产品质量法》予以处罚。

综上所述,NT分公司在经营活动中赠送的“天然蚕丝被”实为%100化纤被,构成了《江苏省惩治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行为条例》第六条第二项“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旧充新、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的”所指的情形,为以假充真的假冒伪劣商品。且NT分公司未严格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验明产品合格证明和其他标识,理应知道其作为赠品的是化纤被而不是蚕丝被。笔者同意第三种观点,依据《江苏省惩治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行为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给予处罚。

(三)本案赠品货值如何计算?

在案件查办过程中,NT分公司提出其附赠的被子是作为赠品免费赠送客户的,没有货值金额可言,就是计算货值金额也只能参照进货价格。办案人员认为,NT分公司购进上述被子的实际价格虽为40元/床,但是其向获赠礼品的客户未说明真实进价,客户只能通过获赠礼品印有的标价了解该礼品的价值,客观上具有价格欺诈性。《江苏省惩治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行为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本条例所称假冒伪劣商品货值金额,以违法经营商品的标价计算;没有标价的,4 按照同类商品的市场价格计算”。据此,办案人员依据该被子包装标价信息中最低价256元,认定涉案商品货值金额为51200元。

三、案后思考

(一)通信行业作为涉及公用事业的经营者,是典型的公用企业。目前,我国的通信市场数寡头垄断结构已基本成型并且处于相对稳定竞争,作为中国通信业三大代表性的通信垄断企业中国电信、中国移动、中国联通,伴随着市场结构转型,企业的经营理念、经营方式发生了很大变化,作为公用企业的通信行业从以往利用垄断地位实施限制竞争的经营行为转向以价格竞争为主导的市场博弈行为,为了占领市场,提高经济效益,纷纷加入竞争的行列,竞争手段也五花八门,在诸多的竞争手段中有奖销售是较为引人注目的一种,成为经营者争抢市场份额的一种主要促销手段,如本案中NT分公司就利用开展附赠式有奖销售活动来吸引人气,提升业务量。但我国在这一领域的相关立法仍不健全、不完善,有许多不足之处,对此,一些经营者往往挖空心思,想出一些“高招”,试图规避法律的规定。笔者认为不管经营者竞争手段如何变换,只要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有违立法宗旨,都要严惩不怠。

(二)《产品质量法》中所称的产品是指经过加工、制作,用作销售的物品。显然,以“用作销售”作为产品衡量标准不可避免地将那些赠与物品、试用品等列于产品范围之外,国内绝大多数学者对此标准都提出了修改意见。其中最主要的理由是,“用于销售”是一个主观标准,即生产者的目的所指,而此目的是有可能变化的,作为标准本应是客观的,以一个可以变化的主观意愿为标准来确定某一物品是否为产品,显然不合适,这也为经营者利用商业赠与之名而逃避产品责任大开了方便之门。

纵观国外关于产品责任的立法,多数国家是以“交付”、“流通”的客观事实作为产品的衡量标准。所谓“交付”、“流通”是指不论是否采用出售、出租、出借、寄托的方式,也不论是有偿或无偿,而只要是基于营业目的而为的产品流转活动,即构成“交付”、“流通”。

因此,我国《产品质量法》应摈弃“用于销售”这一标准,而宜将“产品”界定为“已经投入流通的物品”。参看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16条的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依照《产品质量法》 5 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义务。”第22条还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在正常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情况下,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应当具有的质量、性能、用途和有效期限。”由此可见,商品只要在社会上流通了,生产者和经营者就得对其基于营业目的而提供的商品质量担保负责,而不能以种种借口搪塞、逃避责任。

第二篇:何谓假冒伪劣商品

何谓假冒伪劣商品

假冒商品是指含有某种足以导致用户、消费者误认的不真实因素的商品。不真实因素中的外部因素包括商标、商品名称、商品外观装潢设计、商品标志标识、产地、商品的生产者等;内部因素包括不具备商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和使用价值。伪劣商品指是指生产、经销的商品,违反了我国现行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其质量、性能指标达不到我国已颁布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及地方标准所规定的要求,甚至是无标生产的产品。假冒伪劣产品产生的成因主要有以下几点:

1、“利润最大化”的驱使,使得生产者低估其生产成本而制假造假。追求利润最大化,是每个理性生产者所追求的目标,这是没有任何问题的。但如果取之无道,则会对社会、对他人带来危害。每个生产者在进行生产之前都会考虑成本和收益问题。造假者也是生产者,有自己的成本收益观,在收益与成本之间进行衡量。制造假冒伪劣商品,特别是假冒国内外的知名、驰名商品,能使制假者获得成倍甚至十几倍、几十倍的非法利润。

2、市场经济转型期的信息不对称。传统计划经济,完全由政府统一调配资源,市场完全受政府的控制,不存在搜寻信息的问题,买者按照国家或上级的指令向相关的卖者购买产品,卖者提供符合国家标准的产品。而在市场经济体制下,政府不再起主导作用,而是起一个辅助作用,买方和卖方必须通过市场达成协议,完成交易行为。在这种情况下,由于卖方明显掌握着更多的产品信息,相比较来说处于强势的地位。所以这就给卖方隐瞒信息,以次充好提供了客观的便利条件。

3、法制不完善,使执法者难以找到法律依据。行政执法手段缺乏,调查取证困难,难以震慑造假的违法分子。此外,市场缺乏有效的产品质量监管手段也是假冒伪劣产品泛滥的原因。

4、消费者的自我保护意识不强及一定的虚荣心理。有些消费者虽然经济能力有限,但由于强烈的虚荣攀比心理,因此知假买假,特别是买假名牌。这种虚荣贪图名牌的购买行为给了假冒伪劣的生产及销售以可趁之机,客观上损害了真正的名牌产品生产企业的生产积极性,破坏了市场经济的正常运行。此外,很多消费者即使买到了假冒伪劣产品,一般也会由于维权手续繁琐而不去追究,更不习惯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的正当权益,甚至往往认为是自己运气不好。也就是说,消费者的较低的辨假能力和淡薄的法律意识从客观上助长了不法商贩制假、售假的歪风邪气,给了制售假冒伪劣者可乘之机。假冒伪劣产品的危害性:

1、假冒伪劣产品破坏了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一是制假售假者与合法经营者之间存在价格上的不公平竞争。由于假冒产品盗用他人品牌,不但无需进行广告而且还逃避缴税,大大降低了销售产品的成本,使得假冒伪劣产品在价格上更具优势;二是假冒伪劣产品使消费者的生命、健康和财产受到严重损害,引起消费者的心理恐慌,使得消费者在对产品不信任的同时,也对社会产生了不信任,增加了社会的不稳定因素,影响经济正常运行。

2、制假造假的存在给正牌厂商带来了极大的损失。一方面冒牌货会分流部分正牌厂商的市场需求,使其利润下降。同时,正牌厂商为了打假防假,投入了大量的人力和资金,而这些资本本来可以有更好的用途;另一方面冒牌厂商的边际成本要比正牌厂商的成本低,因此,冒牌厂商比正牌厂商的定价要低,样冒牌厂商可能会占据较大的市场份额,这就使得消费者买到“假冒伪劣”产品的可能性越来越大,消费者对该品牌越来越不信任,对该品牌的需求也越来越小,最终会导致该品牌的消亡。

3、对建立市场道德的损害。建立市场道德的一个因素是产权明晰。然而,我国多数群众的产权观念比较淡薄的,例如很多人乐于购买盗版软件和唱片而没有侵犯别人知识产权的负罪感。但在市场经济中,产权不明确则无法建立市场道德。建立市场道德的另一个很重要的因素是公平。就公平来说,冒牌厂商对正牌厂商是不正当的竞争,对消费者则是欺诈。没有普遍的市场道德,不可能建立高级的市场经济。所以,如果不加紧市场道德的建设,中国就有可能走向坏的市场经济。

4、败坏我国产品在国际市场上的信誉,损害国家经济利益。随着世界经济一体化、全球化的迅猛发展,国际贸易的范围越来越广泛,各个国家对国际市场的依赖越来越强。这就要求各国所提供的产品应该是符合国际标准的优质的产品。但现在,假冒伪劣产品不仅在国内大量繁衍,也大批混入出口商品之中,甚至假冒国外和外资企业产品。遏制假冒伪劣产品的措施:

1、积极利用法律手段来打击治理假冒伪劣,加大对假冒伪劣商品生产者的处罚力度。法律法规的完善,只是为执法活动提供了依据,法律法规的作用必须依靠严格执法来实现。如果有法不依,执法不严,再完善的法律也只是一纸空文。执法机关执法过程中存在着有监管不力的现象,也正是市场上假胃伪劣商品得以盛行的根本原因。

2、发展生产力、增加低收入者的收入。增加了低收入者的收入后,他们才会减少低劣商品的消费,低劣商品的市场需求才会减少,以达到打击假冒伪劣产品的目的。同时,培养消费者正确的消费理念,使消费者明白,购买假冒伪劣商品虽然贪得一时的便宜,但使用假冒伪劣产品会给自己的生命财产带来极大的威胁。

3、加强新闻监督,使“假冒伪劣”无处藏身。借助广播、电视、报刊等各种新闻媒介,定期公布产品质量抽检结果,对假冒伪劣产品及生产者、经营者曝光,充分发挥新闻媒介的监督作用,形成强大的舆论威慑力量,使制售假冒伪劣者时时都处在消费者的监督之下,做到真正的天天“3.15”

识别假冒伪劣商品的方法有:

一、要注意从商标标志上识别冒牌商品。冒牌商品有一个重要特征,就是摹仿名牌商品的商标标识,或者搞近似商标。对此只要稍微了解一些有关商标的知识,冒牌商品是不难识别的。以上海永久牌自行车为例,搞近似商标的有“启久”、“永飞”、“永乐”、“永光”、“永美”等,这些假货的商标标识粗看上去,其造型和图案结构与永久商标相似,但细看就可识别。

二、要注意从商品的外观质量上去识别冒牌商品。一般冒牌商品往往粗制滥造,工艺不过关,产品质量低劣。因此也才采用假冒名牌产品的方法获得销路。抓住这个特点,如在商标标识上无法识别是否冒牌商品,就可以从商品的外观质量上去鉴别。仍以永久牌自行车为例,真永久自行车管子的接头焊疤一般都是比较光滑平整的,而冒牌车的接头处往往是粗糙不平,有明显的焊疤。另外,从自行车本身的油漆质量、电镀质量上,也能发现不同。

三、要注意从一些商品的特有标记上去识别冒牌商品。再以永久牌自行车为例。真永久车的车把、车圈均有“永久”形钢印标记,而冒牌车一般没有;有的有钢印的,系手工敲上去的,字形粗糙,不端正。真永久牌28型车架后接头处有机冲的出厂钢印号码,且排列整齐,字体大小均匀,有讲究。而冒牌车后接头处一般无钢印号码,个别有的,排列不整齐,规格、间隔不整齐,其它牌号的自行车也有自己的特殊标记,只要注意观察,是不难区分的。

第三篇:关于假冒伪劣商品的社会调查与评论

假冒伪劣商品在我国市场上的盛行,给我国经济发展造成了一定的影响。其制假售假者的肆意妄为,不法、非法厂商过度的追求利润、消费者贪图小便宜,积极去购买,以及政府治理的力度不够,成为假冒伪劣商品泛滥、根除不掉的原因。要治理这一现象需要政府的支持,同时也需要社会各界的配合,找出产生的原因,制定相应的计划

假冒伪劣产品盛行的原因

中国经济市场现状。由于中国的人口众多,市场消费需求量极大,正宗商品的生产销售量难以满足其巨大的市场需求量。因此,假冒伪劣商品便很容易的趁虚而入,填补上了这一供不应求的空缺。需求拉动生产和销售,是我国市场经济的不二定律。

消费者的维权意识淡薄。消费者在购买到假冒伪劣商品或接受的服务后,往往会

因所购买的商品或服务金额太小,认为不值得去追究,从而放弃维权。

假冒伪劣商品的价格优势。假冒伪劣商品的价格比质量合格商品的价格相对要低

相关措施:

(一)提 高 商 品 的 技 术 含 量,质 量 标 准,降 低 出 售 价 格,使 得 生 产,销 售 假 冒 伪 劣 商 品者无利可图。同时提高国民生活水平,增加人均收入,在这样的生活,消费环境下,不会再有人购买假冒伪劣商品,使得假冒伪劣商品在市场中无立足之地。

(二)整治假冒伪劣商品的生产者。治理假冒伪劣商品的生产者,(三)治 理 消 费 者。第 一,利 用 各 种 途 径 帮 助 消 费 者 丰 富 商 品 知 识,提 高 消 费 者 识 别真假商品的意识,辨别假冒伪劣商品的能力。第二,要大力降低消费者在购买了假冒伪劣商品后的处理成本。第三,对消费环境进行净化。

(五)治 理 政 府。政 府 是 市 场 经 济 社 会 中 德 重 要 参 与 者,特 别 是 地 方 政 府,在 市 场 经济社会中起着相当重要的作用。

(六)完善假冒伪劣惩罚方面的法律。国家强制力是法律的适用强有力的后盾,为了使法律发挥应有的效用,其必须有责任和惩罚等方面的规定

假冒伪劣商品虽然只占社会商品总量的一小部分,但是,发展和蔓延势头如果得不到有效的遏制,将会对我国经济和社会的发展以及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造成极大的危害,也是对几千年来中华民族已形成传统的社会公德、职业道德、个人美德的严重冲击。进一步说,它加剧了社会财富向不公平分配方向发展,加剧了社会上不劳而获的投机心理的发展,不以勤劳致富,而是损人利己,害人致富;它也毒化社会环境,不仅严重腐蚀了一部分人的灵魂,腐蚀了一批干部,加剧了权力腐败的速度,而且还严重腐蚀了下一代人;它破坏了整个社会经济运行的规则,制约了先进生产力的发展,从这个高度来认识,它不仅是个经济问题,而且是个严肃的社会和政治问题现行的一些整治假冒伪劣商品对策,虽然可以收到一定的成效,但其局限性也是显而易见的。假冒伪劣商品的购买者在很大程度上纵容了制假售假行为,也是有了这些购买者的需求和支持,使得假冒伪劣商一次又一次的死灰复燃。所以,当我们消费者买到假冒商品时,一定不要自认倒霉,要及时向有关部门举报,这样就可以使假冒商品没有立足之地,既维护了广大消费者的利益,也维护了社会正常的经济秩序。

第四篇:不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责任书

不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责任书

出租方(甲方):

承租方(乙方)铺位号:

为维护钱塘星宇大厦的经营秩序,保护买卖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星宇大厦的健康发展,甲、乙双方特签订此责任书。

一、甲方责任:

1、宣传有关工商政策、法规,不断提高经营者的法规观念和质量意识。

2、及时督促及协助办理进场的交易证、营业执照、使经营主体合法,保障其合法经营。

3、加强监督检查,依法查处制假,售假等违法经营活动。

4、支出、鼓励、帮助经营户办理商标注册,走创品牌之路。

5、不断加强星宇大厦软硬件建设,搞好各项服务工作,为经营户提高良好的经营环境。

二、乙方责任:

1、入驻星宇大厦应首先办理营业执照等各种证件。

2、不销售假冒伪劣产品、不销售假冒商标商品、三无产品和标价不全的商品。

3、出售商品部以次充好,以假乱真、做到明码标价、货真价实。

4、不擅自张贴店堂广告,张贴店堂广告需报甲方备案审查同意。

5、文明经商,礼貌待客,不恶语咒骂顾客。

6、不采用不正当的手段从事商品交易。

7、按时交纳工商管理费、税务等依法规定应交纳的各项费用。

8、不得擅自出租、转让摊位、确需出租、转让的,应经星宇大厦书面同意。

三、以上条款,甲、乙双方应严格执行,本责任书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出租方(甲方):

承租方(乙方):铺位号:

年月日

第五篇:整治假冒伪劣商品活动方案

为了进一步加大我县知识产权保护力度,维护诚实信用、公平有序的市场环境,根据中、省、市的统一安排部署和《市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市政办发〔〕229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通过开展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专项行动,加强执法协作,提升执法效能,加大执法力度,严肃查处一批侵犯知识产权案件,曝光一批违规企业,形成打击侵犯知识产权行为的高压态势,充分发挥知识产权行政保护和司法保护的作用,全面提高我县保护知识产权和规范市场秩序的水平,提高消费者识假辩假能力,增强企业诚信守法意识,营造知识产权保护的良好环境,形成自觉抵制假冒伪劣商品、重视知识产权保护的社会氛围。

二、工作重点和任务分工 这次专项行动坚持“整体推进、突出重点、打防结合、务求实效”的原则。以保护著作权、商标权以及专利权和植物新品种权等为重点内容,以产品制造集中地、商品集散地、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案件高发地为整治重点,以新闻出版业、文化娱乐业、高新技术产业、农业为重点整治领域,以图书、音像、软件、汽车配件、手机、药品、种子等为重点查处对象,遏制规模性侵犯知识产权行为,全力净化市场环境。各相关部门要在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专项行动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各负其责,齐抓共管,形成强大的工作态势,确保取得实效。具体任务分工如下: 一是由工商局牵头,公安、质监、烟草等部门配合,加大市场巡查力度,严厉打击仿冒、假冒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等行为;严厉查处侵犯注册商标和地理标志商标专用权的违法案件,制止恶意商标抢注行为;加强市场监管,明确市场开办者、经营者及经营管理者责任,加强监督和检查。二是由科技局牵头,公安、工商等部门配合,对全县专利领域进行一次普查,加大对专利领域反复、群体、恶意侵权及假冒专利行为的打击力度。三是由文体局牵头,公安、工商等部门配合,深入开展版权执法专项行动,加强对图书、软件、音像制品的市场巡查,严厉打击侵权盗版行为。四是由农业局牵头,工商、质监等部门配合,强化从种子生产源头治理侵权假冒行为,加强品种真实性鉴定,重点打击无证和“套牌”生产、销售授权品种的行为,依法查处滥用、冒用、伪造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证书、产品名称、专用标志的案件。五是食品药品监督局牵头,卫生、工商等部门配合,加大对制售假冒伪劣药品、扰乱药品经营秩序行为的打击力度。同时,要会同质监部门做好对饮用水、小食品等领域的监督管理,坚决打击无证生产和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的行为。六是由物价局负责,加强市场价格监管,规范经营者价格行为,严肃查处价格欺诈、随意涨价等违法行为。七是全县各级政府机关要对使用计算机软件情况进行自查自纠,进一步加大软件正版化工作力度,对需要采购的正版软件,财政部门要给予必要的资金保障。

三、时间安排 全县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专项行动分三个阶段进行:

(一)动员部署阶段。各相关部门按照本实施方案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广泛宣传、全面动员、认真部署专项行动。

(二)组织实施阶段。各相关部门按照全县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组织开展专项行动,并及时上报进展情况。各乡镇要积极配合,主动工作。县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将对各部门专项行动开展情况进行重点检查。

(三)总结验收阶段。各相关部门对专项行动进行总结并报县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县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各部门的总体工作情况进行督查,并对专项行动开展情况进行总结上报。

四、工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工作责任。为加强对专项行动的组织领导,保证各项任务落到实处,县政府决定成立县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名单附后),负责统一领导专项行动,督促检查工作进展,督办重大案件。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经贸局,办公室主任由经贸局局长兼任,负责日常事务的处理和协调。

(二)加大宣传力度,形成良好的舆论氛围。各有关部门要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教育活动,采取刷写标语、发放传单、悬挂横幅、专题讲座等形式,深入宣传打击假冒伪劣商品和侵犯知识产权专项行动的重要性。广电台要对此项工作进行全程跟踪报道,针对群众反映强烈、社会影响恶劣的案件,及时给予曝光,震慑违法犯罪分子,为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专项行动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三)加强协调配合,形成监管合力。科技、工商、质监、文体、物价、农业、食品药品监督等单位都要制定各自具体实施方案,报专项领导小组办公室。各有关部门要将本次专项行动与日常开展的保护知识产权和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工作有效衔接,切实履行职责,按照分管领域做好宣传动员和工作部署,并对存在问题进行认真排查,找准问题及时纠正。要加强部门间的协作配合,强化整体调度,形成齐抓共管的合力,确保专项行动取得实效。县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要会同相关部门建立执法协作和重大案件沟通协调机制,及时研究解决有关重大问题。

(四)加强督促检查,狠抓工作落实。各相关部门要切实落实专项行动的各项任务,加大执法力度,提高执法的严肃性和有效性。各检查组要定期将整治情况上报县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和政府信息督查室要负责做好此项工作的监督检查工作和信息统计、进展情况通报等工作。

(五)紧密配合,加大司法打击力度。此次专项行动量大面宽,公安局要派遣精干力量配合各行动小组,要对行政执法部门移送的涉嫌犯罪案件或线索及时审查,对涉嫌犯罪的要抓紧依法立案侦查,对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案件和犯罪分子要坚决予以打击,并适时组织开展集中处理活动。要加强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的有效衔接和协作配合,防止有案不送、以罚代刑。监察部门要加强对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监督。各有关部门要主动支持配合检察院和法院做好案件的审查批捕、审判工作。

(六)畅通举报渠道,加强社会监督。要发动依靠群众,广泛调动社会力量积极参与监督。充分发挥知识产权维权援助热线“12330”、消费者投诉举报电话“12315”、侵权盗版举报电话“12390”和产品质量投诉举报电话“12365”等相关举报电话的积极作用,提供快速、便捷的举报、投诉、申诉和咨询渠道,及时发现违法犯罪行为线索。

(七)防微杜渐,建立长效机制。通过这次专项行动,各相关部门要结合各自实际和工作职责,研究制定从源头上治理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的长效机制,严把关口,减少和杜绝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案件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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