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发票取得行为管理办法
***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发票取得行为管理办法
一、目的
为了规范集团公司经济活动,加强财务监督和管理,根据国家相关财税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二、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各部门及分支机构。
三、定义
发票取得行为是指公司在购买商品、接受劳务和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时,应当向收款方取得发票,并经过验审合格登记入账的行为。
四、审核内容
各部门及分支机构需对接收到的发票认真审核,审核内容主要如下:
(一)发票种类是否与所发生的经济业务性质相符合
以下是主要发票种类与适用范围举例: 增值税专用发票:
1、购买商品货物:是指有形动产,包括电力、热力、气体在内。
2、加工:是指受托加工货物,即委托方提供原料及主要材料,受托方按照委托方的要求,制造货物并收取加工费的业务。
3、修理修配:是指受托对损伤和丧失功能的货物进行修复,使其恢复原状和功能的业务。
4、交通运输服务:是指陆路运输服务、水路运输服务、航空运输服务和管道运输服务
5、邮政服务:是指邮政普遍服务、邮政特殊服务和其他邮政服务。
6、部分现代服务:是指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文化创意服务、物流辅助服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鉴证咨询服务、广播影视服务。
7、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上六项增值税纳税义务人为小规模纳税人的,应该申请税务机关代开税率为3%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增值税普通发票:
1、适用于零星采购日常消费物品(该项由本部门经理负责)
2、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应税服务,税率为零(该项由财务部门负责)
3、不需要抵扣增值税进项税的项目,如:建安工程物资、员工福利物品(该项由财务部门负责)
4、发票种类:增值税普通发票、通用机打发票、通用剪口发票 增值税纳税人专业发票:
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公路客票、铁路客票、航运客票、轨道交通客票 营业税发票(地方税务局):
1、各省市地方税务局发行的通用发票:机打发票、手工发票、定额发票
2、建筑业统一发票:建筑、安装、修缮、装饰及其他工程作业(业务发生地与发票所属地应一致)
3、不动产销售统一发票:主要指房地产交易业务;
4、房屋租赁业发票:适用于房屋租赁业务。
5、旅店业、饮食业、旅游业、娱乐业、部分其他服务业
6、餐饮住宿定额发票:适用于餐饮业、宾馆住宿服务行为。
营业税专业发票:主要是指金融、保险企业的存贷、汇兑、转账凭证,保险凭证;电信企业的话务、电报收据等。(金融、保险、电信)
行政事业性收费收据:主要指国家机关团体行政事业性收费和基金(含专项资金、附加)项目;
(二)票面信息是否完整、准确
1、发票是否印有“发票监制章”,联次是否齐全。多联次凭证,只能以其中的“发票联”作为报销凭证。多联次手写发票必须用双面复写纸套写;
2、发票客户名称、开户银行及账号、商品名称或经营项目、计量单位、数量、单价、大小写金额、开票人、开票日期、开票单位(个人)名称(章)等项目是否填写齐全;是否盖有收款单位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
3、发票注明的开票公司名称、加盖的发票章或财务章、合同签约方、收款方是否相符;
4、发票内容是否与经济业务相符;
5、是否有私自扩大开具范围的营业税专业发票或增值税专用发票;
6、发票各项目不得涂改;票据填写内容要齐全,所有字体出自一人之手。机打发票不得手写。
五、责任划分
1、各部门在接受发票时应认真检查发票是否符合规定,对于不合规发票财务部拒绝接收。原报销人(发票第一接收人)承担一切责任。
2、各部门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应及时将发票联和抵扣联流转到财务部,如延期而造成无法抵扣,将追究当事人责任;
3、财务部收到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应及时认证。应“先认证,后付款”,对未通过认证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应立即退回,不得作为报销凭证办理付款手续。
六、违规责任
1、发票管理纳入公司绩效考核管理范围,对不按规定取得发票的行为视责任大小给予评价。
2、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直接责任人要按损失额度给予经济赔偿。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本办法由公司财务部负责解释。
二0一四年三月十五日
附件一: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 附件二:应税服务范围注释
附件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第二篇:建设施工发票取得[推荐]
建设施工发票取得
(一)混合销售发票如何开具
甲公司提供设备并负责安装,设备价款300万,安装费100万,应如何纳税,如何开具发票?
A、300增值税+100营业税
B、300+100增值税
C、300+100营业税
D、不一定
(二)施工阶段常见合同类型与发票开具:
A:单纯货物购销合同
B:混合销售(销售方提供货物并施工)合同 C:工程大包、清包工合同 D、工程总包、分包合同
某建筑公司总包价款为1000万,将一部分工程分包给其它单位,分包方销售自产防水材料并提供建筑劳务,合同中约定,防水材料为200万,工程费是40万,分包方应如何开具发票,如何纳税;总包方如何开具发票,计税依据是多少,如何纳税申报?
【问】混合销售与甲供行为如何开具发票?
企业工程建设中设备的发票及税收问题
企业搞工程建设,情况有两种:一是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房地产,然后出售;二是企业自建自用。工程中总少不了设备:中央空调、电梯等。那么,这些设备到底应当取得增值税发票,还是营业税发票?是缴纳增值税还是营业税?
一、企业从生产厂家或者经销商购入设备,然后,交给安装公司安装,安装公司和搞基建的公司不是一家。这种情况下,企业以购入设备的增值税发票计入开发成本或者在建工程。根据安装公司建筑业发票(工程所在地地税局完税发票)计入开发成本或者在建工程,建议代扣代缴该营业税。设备款不缴纳营业税,建筑公司和该事项没关系。发票:设备增值税普通发票和安装费部分的建筑业发票。
设备不缴纳营业税的依据:《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 除本细则第七条规定外,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劳务(不含装饰劳务)的,其营业额应当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设备及其他物资和动力价款在内,但不包括建设方提供的设备的价款。
浙地税函[2004]436号,设备与材料划分范围
二、企业从生产厂家购入设备,厂家负责安装。
适用混合销售特殊规定,应当有厂家向工程所在地地税机关出具其机构所在地国税局自产货物销售证明。设备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安装劳务费向工程所在地地税局开具建筑业发票。计入开发成本或者在建工程。否则,国地税分别核定。结果可能是:国税把劳务费加上,按照混合销售一般原则征收增值税。地税按照全额征收营业税。
依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六条、《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税务总局公告(2011)23号
纳税人销售自产货物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应按照《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六条及《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规定,分别核算其货物的销售额和建筑业劳务的营业额,并根据其货物的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根据其建筑业劳务的营业额计算缴纳营业税。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分别核定其货物的销售额和建筑业劳务的营业额。
纳税人销售自产货物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须向建筑业劳务发生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提供其机构所在地主管国家税务机关出具的本纳税人属于从事货物生产的单位或个人的证明。建筑业劳务发生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持有的证明,按本公告有关规定计算征收营业税。
本公告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国税发〔2002〕117号同时废止。本公告施行前已征收增值税、营业税的不再做纳税调整,未征收增值税或营业税的按本公告规定执行
三、经销商销售并负责安装。
属于一般混合销售行为,全额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不用缴纳营业税。依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五条 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货物又涉及非增值税应税劳务,为混合销售行为。除本细则第六条的规定外,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应当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非增值税应税劳务,不缴纳增值税。
1、甩项A:销售自产货物并施工—自产货物发票+工程发票(特殊混合销售)
2、甩项B:商贸公司销售外购并施工——全额货物发票(一般混合销售)
3、甩项C:建筑公司销售外购并施工——全额工程发票(包工包料)
以上甩项,同一纳税主体销售货物同时施工,区分货物来源及企业经营主业(可能一票,或是两票)
(1)如果甲企业为生产企业,未分别核算,应如何纳税?(2)如果建设方购入设备,施工企业安装呢?(3)如果建设方购入材料,建筑企业施工呢?
混合销售总结:视货物来源(自产与外购)与经营主业(建筑业、商业)而定
A、特殊—销售自产货物并提供建筑业劳务:在合同条款中分别明确各自价款
B、一般—其它(非自产货物或非建筑业劳务)甲方甩项工程(供货方施工)图解: 甲方供料(供货方不施工)图解:
(1)A房地产公司与B建筑公司签订的协议约定,工程款800万不含工程所用材料,工程结束,B从A领用材料价值为2000万元。A房地产企业入账凭证?
(2)A房地产公司与B建筑公司签订工程大包合同总额为2800万,其中约定材料由A自行采购,发票应如何开具,A公司凭何种合法凭证入账? 包工包料合同,营业税计税依据=合同金额=工程决算值=会计收入=税务开票金额
清包工建筑工程合同,合同金额=会计收入=开票金额,但不等于计税依据。
4、甲控:合同价包含材料——全额工程发票(甲代购,乙方全额纳税,全额开票)
5、甲供设备乙方安装:设备发票(供应商)+工程发票(乙方净额纳税,净额开票)设备安装,建设方提供的设备的价款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① 甲方与设备供应商单独签订合同; ② 设备供应商的发票抬头是甲方;
③ 甲方将设备款直接支付给设备供应商,不允许乙方垫资或转付
6、甲供材料乙方装饰:材料发票(供应商)+工程发票(乙方净额纳税,净额开票)
7、甲供材料,乙方建筑施工(装饰以外劳务):材料发票(供应商)+工程发票(乙方全额纳税,净额开票)
此时材料需另计营业税,由乙方交纳,计入工程结算价款
5-7甲供,两票结算,但材料发票与工程发票开票单位分别为两个不同的纳税主体
甲方供料与甩项区别
案例1:房地产开发商从一个商贸企业购买铝合金门窗并由其负责安装。案例2:开发商从一个建筑安装企业购买铝合金门窗并由其负责安装。案例3:开发商从一个生产铝合金门窗的工业企业购买铝合金门窗并由其负责安装。
案例4:开发商购买铝合金门窗后交给一个建筑安装企业安装。
工程合同例解:甲房地产企业将一项工程发包给A建筑公司,工程总价为8000万元。
1、施工合同金额为8000万元,其中材料3000万元由甲方自行采购;
2、施工合同金额为8000万元,由A包工包料;
3、施工合同金额为5000万元,甲方另外采购材料,价值3000万元;
4、设备安装合同金额为8000万元,A公司负责采购设备;
5、设备安装合同金额为5000万元,甲负责采购设备,价值3000万元;
6、装饰工程合同金额为8000万元,A公司包工包料;
7、装饰工程合同金额为5000万元,甲方采购装饰材料3000万元。
(三)开发成本注意事项:(1)付款方式与方向(2)工程款发票的开票地点——建筑劳务发生地(3)开发间接费用与期间费用
(4)完工产品计税成本截止时点(票据的时间价值)
(5)在作项目开发时,应考虑土地增值税的清算时点,安排相关配套工程建设
例:某房地产企业1000万工程成本,建筑工程总包900万(已取得建筑业发票)。另外从门窗厂购买并安装钢窗100万(其中钢窗销售90万,安装费10万),钢窗部分如何征营业税?
开发企业以建筑业发票900万,建筑安装发票10万,和增值税发票90万入帐,是否符合规定?
个人去税务机关代开工程款/劳务费发票,付款时是否需按劳务报酬代扣个人所得税?
(四)甲供材料的风险自查补救
1、如何签订合同
(1)合同内甲供——大包,实际甲控(2)合同外甲供——清包工
2、结算票据如何开具与核算
3、建筑业计税依据与代扣义务
《营业税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 除本细则第七条规定外,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劳务(不含装饰劳务)的,其营业额应当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设备及其他物资和动力价款在内,但不包括建设方提供的设备的价款。
4、税务检查的关注点
(1)是否漏交建筑业营业税(2)房产企业是否重复计入开发成本
5、材料是否需换开工程发票 ☆如何处理甲方承担建筑业税款?
甲供材常见征管现象:地方税务局以“房地产企业直接供应建筑材料(甲供材),造成施工单位少缴建筑业营业税”为由,要求房地产企业到地方税务局将取得的“购货发票”换成“建筑业发票”并补缴“建筑业营业税”。否则,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甲供材料合理的做帐方法:
建议:甲供料,谈判营业税以建筑方缴纳,税款包含在工程款中。发票:甲供料票加建筑发票。
浙地税函[2007]335号,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劳务后,如发生建设单位提供材料(甲供材料)情况,在开具发票时,“甲供材料”价款不能作为发票开具金额,但营业税计税营业额应包括“甲供材料”价款。
哪些货物不涉及建筑业营业税?(1)甲供设备(2)甲供装饰材料(3)分包工程中的自产货物
协议约定建筑业营业税由开发商缴纳是否有效?如某开发项目,甲供材料金额2000万元,约定建筑业营业税由甲方缴纳,应如何处理?
第三篇:新《发票管理办法》对发票取得的相关规定及处理
新《发票管理办法》对发票取得的相关规定及处理
一、新《发票管理办法》加强了对“真票假开”违法行为的打击力
度
“真票假开”,系指开具的发票都是真票,但其中所记载的经济业务内容却都是虚假的“真票假开”主要有两种情况:一是真票拥有方自己用真票填开虚假的经济业务内容;二是将真票卖给他人由他人填开虚假的经济业务。新《发票管理办法》从以下四个方面加强了对“真票假开”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
第一,新设定了虚开发票的违法行为,并明确了相应的法律责任。
新《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嗦明确的第一和第三种虚开发票的违法行为,即“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和“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并在第三十七条明确了相应的法律责任,最高处罚标准达到50万元
第二,新设定了非法代开发票的违法行为,同样最高处罚标准达
到50万元
第三,新《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新增了对介绍他人转让发
票等违法行为并明确了相应的法律责任,最高处罚标准达到50万元
第四,新增了“对违反发票管理规定2次以上或者情节严重的单
位和个人,税务机关可以向社会公告”的规定,让社会共同监督发票违法行为
一、新《发票管理办法》并不仅仅重点打击发票违法行为的“卖方市场”
新《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第二十二条新增的虚开发票违法行为的第二种就是“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并新设定了相应的处罚标准,最高处罚标准达到50万元;第三十九条规定: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私自印刷、伪造、变造、非法取得或者废止的发票而受让的,由税务机关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违反规定的发票其金额不得在所得税税前扣除,不得用于申请退税
二、税务机关是如何判定发票违法行为人“知道”是私自印刷、伪造、变造、非法取得或者废止的发票而受让的1、从纳税人是否有货物或劳务交易行为上判定
在对纳税人取得的发票进行检查的时候,首先要合适清楚纳税人是否真正发生购销业务往来或是否接受劳务。在对纳税人的有关财务凭证、仓库资料、相关证人进行实地调查后,证实纳税人在取得发票期间,并没有货物交易也没有接受劳务,此时,可认定纳税人是“恶意”受让;若证实纳税人有真实货物交易或接受了劳务,则需要继续进行取证。
2、从纳税人购货或接受劳务和取得发票的有关内容是否一致上判定
供货或提供劳务的单位和发票是否一致;发票上货物名称是否属于供货或者提供劳务的单位的生产经营范围;发票是否供货或者提供劳务的单位所在地的发票。如果上面三种关系不成立,可认定为“恶意”受让
3、从纳税人取得的发票和货物或劳务之间的关系上判定 存在两种情况:
一是货物和发票不是由开票方一并提供,也就是说,发票是从第三方取得的。这种情况可以认定纳税人是“恶意”受让,而不论是先有发票后有货物,或者先有货物后有发票
第二种情况是货物和发票由开票方一并提供。具体又有两种可能:一是开票方有货物,但用第三方的发票;二是开票方无货物,但用的是自己购买的发票
4、从资金结算往来情况上判定
若有关银行结算不是直接和开票方进行结算,那么可认定纳税人是“恶意”受让;若纳税人原始凭证所附银行支票头和 相关内容那个一致,那么税务人员直接到相关银行进行调查就行;如果支票头和支票内容不一致,那么可认定纳税人是“恶意”受让;若支票头和支票内容一致,但是开票方私自通过银行背书转让给第三方,尽管货物结算和开票方不一致,但责任不在纳税人。特别是现金交易金额巨大且超过5万元的,是税务机关检查重点
第四篇:发票管理办法
发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建立健全甘肃皇台酒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财务管理制度,加强公司对发票的管理,规范发票管理流程,保障企业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本公司《财务管理制度》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关于销售发票的管理办法
第二条 基本原则
(一)公司对发票实行专人管理,领取发票由专人负责,责任划分到人。财务部设《发票登记簿》,详细登记各种发票购买、领用、开具和结存情况。
(二)税务会计负责依法向主管税务机关按规定程序申请、领购发票。
(三)严禁转让、转借、转开、虚开发票或向客户提供空白发票;未经税务机关批准,不得拆本使用发票,不得自行扩大发票使用范围。
(四)严禁倒买倒卖发票、发票监制章和发票防伪专用品。第三条 发票的领购与保管
(一)税务会计凭《发票领购簿》、IC卡和经办人身份证明到税务机关领购专用发票
(二)空白发票应视同现金管理,设置专用保险柜保管,不得擅自损毁。已经开具的发票存根联和发票登记簿,应保存十五年,保存期满后报经主管税务机关查验后销毁。
(三)若发票遗失,则由遗失人承担一切经济责任(包括税务处罚等)。第四条 发票的开具要求
开具产品销售发票,凭 “送货单”或“销售收入明细表”开具发票;开具发票不得变更品名和金额,收货单位名称。开票内容包括:购货单位名称、地址、电话、开户行、产品名称、型号、计量单位、数量、单价等。开具租金、劳务费等发票时,以相关职能部门开具的“开票通知单”为依据,具体内容同“销售通知单”。
(一)防伪税控发票的开具要求
1、购货单位要求开具防伪税控发票时,必须提供税务登记证复印件及一般纳税人资格证书复印件,由财务部税务会计审核无误后,方能开具专用发票。
2、开票员进入开票系统时,只限于进入防伪税控开票业务处理子系统,其它模块对开票员不予授权。
3、开具电脑版发票,应核对系统发票号码与打印机上安装的发票要完全一致。发票填写内容和“销售通知单”所列示内容必须完全一致。
4、发票打印时应全部联次一次完成打印,打印时必须要将发票内容全部打印在纸制发票的方格内,漏打、少打或打印出格都视为废票。
5、开票系统打印的销售清单与所开具发票一一对应,待核对后将发票和清单对应装订处理。
6、在开具专用发票当月,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情形,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符合作废条件的,按作废处理;开具时发现有误的,可即时作废。作废专用发票须在防伪税控系统中将相应的数据电文按“作废”处理,在纸质专用发票各联次上注明“作废”字样,全联次留存。
7、若购买方已作账务处理无法退回原发票,购买方须取得当地税务机关开具的进货退出或索取折让证明单位送交公司,作为销售开具红字发票的合法依据,税务会计收到证明单后,根据退回货物的数量,价款或折让金额向购买方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开出的红字专用发票后必须附有原发票的发票联、抵扣联及对方开具的销货退回折让证明。
8、开票员从财务部税务会计处领取的空白发票必须保存在保险柜中,已开发票要按序号排列并装订成册,结束开票工作时要将IC卡从读卡器中取出并妥善保管。
(二)普通购货发票的开具要求
对开具普通发票的管理:填开发票时依照“销售通知单”或“开票通知单”,如实开具。作废、冲红、保存参照防伪税控发票处理办法。
第五条 发票传递程序
根据“谁经办、谁负责”的原则,销售公司销售货物的现金收入及转账收入由销售公司人员经办,经办人负责传递由财务部人员审核、签字开票。仓储部或供应部销售材料的现金收入及转账收入由其部门人员经办,经办人负责传递由财务部人员审核、签字开票。
负责传递发票的经办人员应于开具发票的当月将发票传递至客户,以确保客户在国税局规定的专用发票180天认证期限内认证抵扣,因发票滞压的原因影响客户无法按期认证抵扣税款的,由经办人员负责全部责任。
第三章
关于取得发票的管理办法
第六条 发票的取得
(一)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时,必须向收款方取得发票。
(二)发票的取得必须合法,符合国家税务机关的规定,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晰,并加盖开票单位的财务印章或发票专用章。
(三)凡与一般纳税人企业发生的业务往来必须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发票应为两联,一联为发票联,作为报销记账凭证;一联为抵扣联,作为抵扣税款的凭证。
(四)凡与个人、小规模纳税企业发生经济业务无法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必须取得国家税务局认可的普通发票。
(五)取得的时限
对于零星采购采用交款提货结算方式的,在款项付出时即应取得发票;对于金额较大,交货期限较长的,经办人员必须确保在提货时或对方发货后15天以内及时取得发票,以确保公司在国税局规定的专用发票180天认证期限内认证抵扣。
(六)对于违法违规发票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中规定:
1、未按规定取得发票的行为包括:(1)应取得而未取得发票;(2)取得不符合规定的发票;
(3)取得发票时,要求开票方或自行变更品名、金额或增值税税额;(4)自行填开发票入账;
(5)其他未按规定取得发票的行为。
2、未按规定保管发票的行为包括:(1)丢失发票;(2)损(撕)毁发票;
(3)丢失或擅自销毁发票存根联以及发票登记簿;(4)未按规定缴销发票;(5)未按规定建立发票保管制度;(6)其他未按规定保管发票的行为。
对发生上述违法违规发票行为的,公司依照税法有关规定和对公司造成的损失大小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第七条 发票报销有关规定
1、凡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发票,均不能作为财务报销凭证。
2、凡支付运输费用的,必须开具“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发票联和抵扣联同时取得,税务部门代开的“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代开)”发票,公司承担运费及杂费,税务机关扣缴的税金我公司不予承担。
3、供应部门经办人员应于发票开具日起一个月内到财务部门办理相关手续,确保增值税专用发票当月认证,抵扣当月税款。因发票滞压的原因影响公司无法按期认证抵扣税款的,由经办人员负责全部责任。
4、经办人员必须在第一时间办理材料验收入库工作,取得入库验收单(三联)后,与发票、报销单(已办理审批手续的)、采购合同一并交予财务人员,经财务人员认真仔细审核发票、验收单、采购合同的规格、数量、金额及审批签字,确认无误后,方可办理报账。
5、经办人员办理的费用类支出时,必须取得合法有效的专用发票,经财务人员认真仔细审核发票后,按原有相关报销制度规定执行。
6、发票遗失、损毁等无法报销的,由业务人员承担全部责任。
第四章
附则
第八条 本办法自总经理办公会批准之日起执行。第九条 本办法由公司财务部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五篇:发票管理办法
发票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加强本公司发票管理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发票是指公司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开具、收取的收付款凭证。
第二章 发票的种类及用途
第三条 本公司对外(含对内部职工)开具的发票及收据主要有以下四种: 1.北京市服务业专用发票,公司在对外提供劳务、服务及其他经营业务、收到款项时开具。
2.北京市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专用发票:公司在对外销售商品房及土地转让时开具。此凭证是买卖双方结转定金的转帐依据和购房单位办理产权过户的依据,同时也是售房单位计缴营业税和计缴土地增值税时须提供的收入依据。
3.北京市建筑安装业专用发票:公司在与委托建设施工的单位结算工程款,建筑机械租赁、维修、材料调拨,建筑性能试验收取款项时开具。
4.内部收据:在内部职工归还借款或收到暂存款时开具。
第三章 发票的购领
第四条
公司在办理税务登记领取税务登记证后,应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领购发票。申请领购发票应向税务机关提交领购发票申请,经办人身份证,税务登记证件或其他有关证明,以及财务印章或者发票专用章的印模,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发给发票领购簿。公司凭发票领购簿核准的种类数量,以及购票方式向主管税务机关领购发票。
第四章 发票的开具和保管
第五条 公司发票应由财务部指定专人保管,公司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时,应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
第六条 公司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济活动支付款项时,应当向收款方取得发票。取得发票时,不得要求变更品名和金额。
第七条 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经办人有权拒收。
第八条 开具发票应当按规定时限、顺序、逐栏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单位财务印章或者发票专用章。
第九条 公司不得转借、转让、代开发票,未经税务机关批准,不得拆本使用发票;不得自行扩大专业发票使用范围。
第十条 公司发票管理人员应当设置发票登记簿,并定期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发票使用情况。
第十一条 公司在变更或者注销税务登记的同时,办理发票和发票领购簿的变更,缴销手续。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存放和保管发票,不得擅自损毁。已经开具的发票存根联和发票登记簿,应当保存五年,保存期满报经税务机关检验后销毁。
第五章 发票的检查
第十三条 税务机关在发票管理中有权进行下列检查;
1、检查印制、领购、开具、取得和保管发票的情况;
2、开出发票查验;
3、向当事各方询问与发票有关的问题和情况;
4、查阅、复制与发票有关的问题和情况;
5、在查处发票案件时,对有关的情况和资料可以记录、录音、录相、照相、和复制。第十四条 公司必须接受税务机关依法检查,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不得拒绝隐瞒。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实施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第十六条 本实施办法由财务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