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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农村法治建设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新农村法治建设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第一篇:新农村法治建设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新农村法治建设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摘要:文章探讨了新农村法治建设,包括它的必要性及存在的主要问题,即农村物质基础薄弱、法律制度不完善、农民法律意识淡薄等,最后提出相应的对策。关键词:新农村;法治;法律意识

一、新农村法治建设的必要性

我国正在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农村既是国家法治建设构建根基之地,又恰恰是非常薄弱之处。此外,新近的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也需要一个有力的法律保障,因此,新农村法治建设必然包含其中。但是,我国农村人口多,地域广,经济发展不平衡,一些地区经济、文化落后,相应地,农民法律意识不强、农村法治建设不力的状况非常明显。社会主义新农村目标在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提出,即“生产发展、生活宽裕、乡风文明、村容整洁、管理民主”,这个目标的提出对新农村法治建设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新农村法治建设要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以农民为本,保护农民的利益,形成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制度基础和法律机制。

二、新农村法治建设存在的问题

第一,农村法治建设的物质基础薄弱。经济基础为法治建设铺路,经济基础的较优对于法治建设很关键。农村法治的基础就是农村经济,农村经济的状况决定着农村法治的演进。然而,我国农业正处转变阶段,残余落后因素的自然经济到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传统农业转变到现代农业,农村经济还是比较薄弱,与国家市场经济进步的步伐不协调。基于此,部分农民获得信息不够,文化水平不高,法律知识贫乏,意识更加不强。落后的经济基础使得农村法治建设具有先天的弱势,并面临后天发展的困境。

第二,农村法律制度不完善。我国当前有关农村的立法在质量数量两个方面上,不足以适应新农村建设的要求,相关法律法规层次低、质量不高,带有浓厚的计划经济管理色彩、义务性规范多而权利性规范较少,政策性和原则性强而规范性及可操作性差。主要表现在:一是立法的面不全,不完善,对农业生产经营制度、产权制度、流通制度、分配制度等内容的立法不完善;这些急需的法律尚未制定出来,使广大农村基层干部和群众无法可依。此外不少仍停留在行政法规、地方法规和部门规章的层次上,未能提供较高级别的法律保障。二是有一些法律法规内容过于原则,可操作性不强,一些甚至缺乏必要的法律责任,使得法律规范的强制功能难以落实。三是有些法律法规没有与时俱进,不符合当前新农村建设的需求。

第三,农民法律意识淡薄。农民法律意识是指农民对于法(特别是现行法)和有关法律现象的观点、知识和心理态度的总称。法律意识是一种观念的法律文化,对法的制定实施是非常重要的。它表现为探索法律现象的各种法律学说,对现行法律的评价和解释,人们的法律动机,对自己权利、义务的认识,对法、法律制度了解、掌握、运用的程度,以及对行为是否合法的评价等。

与我国农村经济的迅速发展不协调的是,我国农民的法律意识并

没有大大增强。表现在,农民对权力的迷信、未正确认识自己的权利义务、主体意识的淡薄和未掌握必要的法律知识等。农民法律意识是农民法律行为的直接支配因素,是法治舆论力量的基本来源。此外,中国长达数千年的封建文化对农民影响深远,封建的“人治”思想根深蒂固,农村宗法观念的存在,使法律在农村的实施遇到不小的阻力。广大农民群众在合法权利受到侵害时,很少运用法律手段来维护。农民法律意识的淡薄制约着新农村法治建设的发展。

三、新农村法治建设的对策

第一,巩固农村法治建设的物质基础。首先,农村最重要的资源是土地,发展农村经济离不开土地。农村土地制度是一项重要的制度,需要与农村的经济发展相适应。当前需要改革现有土地征用制度,让集体建设用地直接进入市场,允许农民分享土地增值收益。对于“公共利益”的含义和范围需通过法律来界定,以此来制约政府的征地权力,规范征地程序,改变征地补偿办法,完善征地补偿标准。其次,加快建立农村市场经济体制,使农村的市场经济融入到整个市场经济中,这就需要我们重视农村的产业化发展,调整优化农村产业结构,发展现代农业。以市场为导向,提高农产品的竞争力。此外,还要解决制约农业发展的城乡二元结构、投入不足、基础脆弱等矛盾,使得农业科技含量增高,促进农业科技创新与应用,转变农业增长方式,提高农业的综合生产能力。

第二,完善农村相关立法。相关立法部门必须着力于加强涉农立法工作,减少涉农相关法律的空白地带,使得农村的各项工作和问

题的解决有法可依。要树立科学的立法观念,制定符合实际发展需要的法律。如当前,需完善农村经济组织制度方面的法律,以法律层面的规定,去改革农村经济组织的普遍性不够,组织化程度较低,并且产权模糊、权利残缺、内部管理不完善、市场运营能力较差等一系列弊端。以使得农村经济组织获得全面的发展并发挥效用,为农村经济组织的发展提供制度平台和制度保障。另外,提高现有相关法律的可操作性,出台相应的解释性条文和配套法规,发挥这些法律的促进经济发展的作用。

第三,提高农民的法律意识。农民是新农村法治建设的主体,是农村法治实现的基础。提高农民的法律意识是新农村法治建设的题中之义。要适时加大对农村普法工作的投入力度,增加农村的教育和公共资源的投入,有针对性地农民进行法律教育和培养,并且按法治的标准要求,将普法与农民的实际生活紧密相连,培育农民法治主体意识。此外,还要提高农民村民民主自治的意识,强化农民法治主体的能力,增强应用法律的能力。参考文献:

1、梁锋.关于社会主义新农村法治建设的专题研究[j].华北电力大学学报(社科版),2008(4).2、梁向锋.加强新农村的法治建设[j].商业文化,2009(11).3、刘岩丽.浅析新农村的法治化建设[j].商业经济,2010(5).

第二篇:新农村法治建设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新农村法治建设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摘 要】 本文针对新农村法治建设中存在的问题及影响因素,提出了推进新农村法治建设的相应对策。要完善相关立法,使之有法可依有法必依;发展农村经济,提高农民的主体参与意识;高校应与农民互动耦合,助力农村法治化建设。

【关键词】 新农村;法治建设;存在问题;对策

一、新农村法治建设中存在的问题

1、立法存在空白

(1)新农村法治建设需要法制先行,完善的法律体系是开展法治事业的前提。中国广大农村地区的法治建设,是关乎完成十三五规划中再次重申全面依法治国和第一个百年目标的重要一环。当下农村环境特别复杂,地域差别和时期的不同造成衍生出的问题各不相同,立法空白在所难免,随着法治事业的不断推进,尤其是《农业法》修改后,以法律、法规、规章为三位一体的涉农法律体系初见端倪,但是跟日益复杂的农村新情况、新问题相比仍然存在很多空白的地方。

(2)在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大历史背景下,农村特别是贫困地区的农村正经历着前所未有的变化,持续的变化在各地都在呈现。中国涉农法律的立法存在缺陷,例如纷繁复杂的新情况和现有的不符合农村实际情况的法律条文可操作性不强,都导致了农村的法治化困难重重。

2、农村中执法水平低下等问题突出

比如某些执法者素质低下、基层干部违规执法、基层群众监督缺失等。调查报告显示,仅25% 的基层干部熟悉常用的法律规定,比如刑事、民事、婚姻法等法律,45% 的基层干部只是一般了解,甚至还有 30% 的基层干部完全不了解。“执法缺位、执法艰难”是新农村法治中的突出问题,违规执法、随意执法、机械执法、腐败执法现象存在,导致法律权威性的丧失,面对这种现象,只有15% 基层群众会选择提出抗议或向上反映,而这15%的基层群众中只有5%的知晓如何依法维权。

3、法律知识获知渠道很少且成效不明显

受教育程度的限制导致农村的法治教育环境很有限,学生在校期间学习的法律知识一般情况下也不会跟家里或者村里的人交流,调查问卷显示,仅 35% 的人会通过电视、印刷资料等来获取相关法律知识。在调查中,知晓具体的法律部门的仅占25%,占10%的人大致知道有涉农具体法律,在被问及是否知道法律规定的具体内容时,80% 的村民表示不知道。普法宣传活动目前已开展到了农村,诸如各类墙体标语,村委会张贴着涉农涉生育政策的标语,但调查显示,此类活动效果一般。尽管有90% 的人知道普法宣传活动,但是只有35% 的人认为,通过普法宣传了解了法律,人们的认真参与度不高。

二、新农村法治化困难重重的影响因素

1、农村的经济落后

农村经济发展落后,诸多原因造成了东中西部的农村发展天差地别。总而言之,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农村较为薄弱的经济基础就形成了不利于法治化推进的客观环境。在消息相对闭塞的落后农村,农民忙于农作物以及挣钱养家,无暇顾及这些在他们看来不能带来利益的法律知识。由于经济拮据,再加上教育资源的匮乏,农村的孩子在九年义务教育之后便不再继续求学,进一步形成了更严重的恶性循环。农村经济的落后同时造成村里的青壮年大多外出打工,使得村里只有老人和小孩在留守,而受了一定教育的年轻人向往机会多的大城市,这就更加加剧了新农村法治化工作难以开展。

2、传统观念的捆绑

在农村,农民大多只认这些如“杀人偿命、欠债还钱”等最朴素的“法律”。中国几千年的农耕史,传统文化与现代法治,农民更加奉承前者。充满乡土性的农村,是人情世故的社会,在靠天吃饭的农民眼里法律是难以用上的。农村中长者的权威就可以对很多纠纷进行调解,人们熟知的解决办法往往是最不容易改变的,相反觉得利用正当的方式行使诉讼权力则被认为是丢脸的事情,“民永远不要斗官”以及屈服于“村霸”的观念是根深蒂固,此外,对于基层政府的行为无暇顾及,被违规侵权也是忍受着。调查数据显示,倾向于传统文化中的人群大多是 45 岁以上的农民,在青年的观念中,法治思维已经初步体现,信赖法律,他们有执法、说法、用法的迫切愿望。

三、推进新农村法治建设的对策

1、完善相关立法,使之有法可依有法必依

法制是法治的基础,完善新农村法制体系是重中之重。面对新农村新形势新问题,要结合实际,秉持以人为本、切实维护农民权益、改善民生、促进发展的理念,科学高效的完成立法。全国人大、国务院、地方人大、各政府机关组织齐心协力建立健全富有科学性、适用性、层次性的涉农法制体系,为实现全面依法治国夯实基础。

2、发展农村经济,提高主体参与意识

新农村法治建设的未来牢牢的把握在农民自己手里,在尊重农民意愿的同时,提高农民的综合素质和法律意识,充分发挥好农民在法治建设道路上的主体推动作用。农民限于表达能力劣势,在“三农”普惠政策面前常常处于不利的境地,从维护农民的利益为主要诉求来激发农民对自由和权力的主动追求;把权力还给农民,让农民从“无奈抵抗”合法的演变为“以法抗争”;进一步完善地方民主,由行政模式转变为司法模式;随着国家屡次扩招大学生,并出台一些奖助学金优惠政策,农村里的大学生数量不断增多,整体素质和文化知识显著提高的高学历人才是法制建设中的高校、农村和政府的有效“粘合剂”。真正做到“经济上还利”和“政治上还权”才能有效提高农民在法制建设中的主动性参与,我们要清楚的认识到农民才是新农村建设的主体,只有这样才能实现新农村事业全面推进。

3、高校应助力农村法治化,大学生参与农村法治化

高校在新农村法治建设的广阔天地里理应大有作为,可以在农村进行行之有效的普法活动、利用司法思维解决农民的实际纠纷、帮助大学生村官和基层政府解决涉法??题。高校服务农村已有先例,但是绝大多数是农业种植技术指导,鲜有从法律角度思考高校服务农村的例子。应该进一步由高校主导在新农村开设“法律诊所”来为农民提供实实在在的法律帮助的同时也为大学生实践教学提供土壤。

4、高校与农民互动耦合,推动农村法制建设

新农村法治建设需要农民的积极参与,也需要高等院校提供专业的法律信息支持和人才保障;高等院校可以借用新农村的广阔基地培养出更多适应于新农村建设的优秀人才。两者密切相连才能更好地促进新农村法治化的发展和实现高校培养社会人才的目标。

四、结语

我们通过调查得出结论,法治建设要以保障农民的切身利益为出发点和落脚点,以经济发展、政治生态良好以及文化繁荣为有序实现的目标。因此,要想加快实现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步伐,就必须增强全民的法治理念和全民的主体主动性,构建完善的农民法律保障服务体系,加大立法执法的合理性。这个过程必将是困难重重,但是只要我们齐心协力、共同努力,一定会取得最终的胜利。实现这一目标不仅仅需要农民、高校和基层政府的互动耦合,更需要更多的组织和团体加入进来,从而为尽早完成全面依法治国的宏伟目标贡献自己的力量。

【参考文献】

[1] 邓琦.论高校法学院系与新农村在法治建设中的耦合互动[J].理论与实践,2016(11)11-12.[2] 曹益平.论农村法制建设中的政府行为[J].湖北经济学院学报,2016.13(10)83-84.【作者简介】

刘文琦(1992-)女,山西柳林人,山西农业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新农村建设与乡风文明.张元洁(1975-)女,山西太谷人,经济学硕士,山西农业大学副教授,硕士研究生导师,本文通讯作者.

第三篇:探讨新农村建设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探讨新农村建设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提出了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重大历史任务。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总的要求是“生产发展、生活宽裕、乡风文明、村容整洁、管理民主”。这20字方针内涵十分丰富,既要求发展农村生产力,又要求调整完善农村生产关系;既要求加快农村经济发展,又要求加快发展农村社会事业;既要求加强农村物质文明建设,又要求加强农村精神文明、政治文明与和谐社会建设。总之,我们要建设的社会主义新农村,是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和党的建设协调推进的新农村,也是富裕、民主、文明、和谐的新农村。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吹响了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号角,各地按照中央“二十字方针”的要求积极投身于新农村建设,在实践中总结出许多宝贵的经验。虽然近年来新农村建设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同时也应清醒地看到在新农村建设中存在的各种问题。因此,正确地对待存在的问题,认真分析,在工作中勇于创新,不断完善各项政策,以利于新农村建设更好地向前推进。我就新农村建设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谈几点粗浅的看法,以供参考。

一、新农村建设存在的问题

1、村庄规划不够全面科学,不能有效发挥引领指导作用

有些镇村没有把村庄规划编制工作摆上应有的位置,对规划工作的重要性、紧迫性认识不足,导致规划编制不全面、不科学。一是重中长期规划,轻短期规划和计划。虽然制定了新农村建设发展规划,但新农村分阶段建设的规划还不够明晰具体,对村容村貌建设要达到什么要求、生产发展要达到什么程度、生活宽裕要达到什么水平等,都缺乏具体的量化标准。二是重局部规划,轻整体规划。有的镇只重视某个村某个点的规划,而对全村甚至全镇新农村规划缺少通盘考虑。同时,有的村规划起点低、水平低、层次低,质量不高,缺乏科学性、指导性。据调查,有的村规划生搬硬套其他村,不能体现自身特色;有的村规划与全县及所在镇的发展规划、村镇建设规划、土地使用规划等不相衔接,存在重复建设、投资浪费的隐患;有的村即使有了规划,但由于镇领导的更换和干预,随意变动,不严格执行规划,影响了规划的严肃性;还有不少村对新农村建设的规划没有考虑,存在“跟着感觉走”的情况,不利于面上实施,导致不少村居只见新楼房、不见新村庄。

2、农民主体作用发挥不强,存在政府包办代替的现象

在基层,有的农民由于在思想认识上对新农村建设存在偏差,对新农村建设的意义、内容和措施认识不够,对新农村建设仅仅是寄希望于上面有资金下来,村民等、靠、要的依赖思想较为严重,在许多新农村建设点上普遍存在政府包办代替现象,农民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没有充分调动起来。

3、基层干部对新农村建设存在认识上的误区

一是“简单化”。重硬件、轻软件,重规划、轻执行,重建设、轻管理,对新农村建设的长期性、复杂性、艰巨性认识不足。二是“片面化”。以偏概全,只注重形式,将新农村建设等同于“新村”建设,少数基层干部过度热衷于新村庄建设,乐于村庄建设的外观,过分强调村容村貌的整洁,甚至把建了几栋楼房作为新农村建设的成功典型,以村庄楼房多寡来衡量新农村建设的成效,严重忽视了全面发展,忽视了在公共服务、精神风貌、科技教育建设等方面开展工作。三是“短浅化”。在基层,哪里简单就抓哪里的现象还比较突出,把新农村建设仅仅定位于硬化几条路、改几户厕、装几户自来水、粉刷几栋房子等简单的村庄环境整治,忽略了生产发展、乡风文明建设对事关农村长远发展,如对农业生产、农民增收等问题,缺乏足够重视,措施乏力。

4、要素制约突出,影响新农村建设规划实施和试点工作开展

新农村建设面广、量大、任务重,必须先行试点,再全面稳步推进。通过对示范村建设情况的调查和分析,当前存在政策、资金、土地等瓶颈制约要素。一是政策不够完善。从中央到地方,虽然出台了一系列政策,但有的政策存在不确定、不连续、不合理等因素,如以工补农怎么补,城市带农村怎么带,政府增加的支农资金如何补等,都没有明确的规定,影响了镇、村和农民的积极性。二是资金筹集难。不少村集体经济薄弱,农民富裕程度较低,建设主体投资乏力。同时,县、镇两级由于财力所限,对新农村建设的投入不足。三是土地制约明显。1998年土地二轮承包时不少村没有预留中心村用地,即使预留了,有的也已被置换为工业用地,或被重新发包,有的与现在的中心村规划不相符合,导致能建新村庄的地方不在规划内,规划的地方不能建新村庄。加之新农村村庄建设、产业发展等涉及转换用地的政策不明确,使土地调整、置换、募集比较困难,造成不少村新农村建设用地迟迟不能到位。

二、对策

新农村建设是一项惠及亿万农民的世纪工程,是贯彻党的“三农”工作的路线方针、政策,要动员各方面力量参与新农村建设[3-4]。

1、认真编制新农村建设规划,构画新农村建设蓝图

按照“科学规划、合理布局、因地制宜、分类指导”的原则,认真做好各项规划,尤其是乡(镇)村建设规划,要充分尊重民意,突出特色,坚持人与自然和谐,注重利用土地,保护耕地,不搞千篇律。建设规划要经村民充分讨论,实行民主决策、民主管理、专业机构指导、相关部门审定,坚持科学合理,统筹兼顾。

2、加快农村经济发展,促进农民增产增收

发展农村经济、增加农民收入是新农村建设的核心,主要有以下途径:一是以优质稻米、生猪、家禽等主导产业为依托,发展特色农业,以绿色无公害大米、蔬菜等为带动,发展高效规模农业;二是发展农业产业化,延长产业链,增加农产品附加值,扶优扶强农产品加工龙头企业,大力发展农产品精深加工,增加农民的收入;三是培植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提高农业组织化水平,以合作经济组织搞好农业产前、产中、产后服务;四是大力实施品牌战略,积极推进标准化生产,整合品牌资源,打造一批拥用自主知识产权、技术含量高、市场占有率高的农产品知名品牌。

3、切实落实各项支农政策,让公共财政受益于农

国家将通过各类项目逐步加大扶持新农村建设的力度,各相关部门和基层组织应将各项目如期保质地在农村落实。对帮助农村发展科教、文卫事业的项目,应保证全面落实;对农业各种直接经济、物质补贴和奖励,应及时发给相关受益人;对各种保障性福利,应及时搞好申报审批,使农民享有公共财政福利。

4、积极创新投资机制,改变投资方式

建设新农村,投入是关键,政府是主导,农民是主体。建设新农村从根本上说是亿万农民的伟大事业,农民应当在建设自己的家园中成为现代建设的优秀价值主体和创造主体。要积极探索建立“各级政府拨一点,涉农资金捆一点,受益群众出一点,包扶单位帮一点,社会各界捐一点,政策优惠让一点”的融资模式。政府应发挥公共财政“四两拨千斤”的作用,落实一定的启动资金和补助资金。

5、发展农村社会事业,提高保障水平

一是加快发展农村教育事业。重点巩固农村九年义务教育,抓好农村中小学危房改造和寄宿制学校建设,加强师资队伍建设;二是加强农村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体系建设。扎实推进“一池四改”(沼气池、改厨、改水、改圈、改厕),大力整治村容村貌,彻底改变农村脏、乱、差现象;三是尽快完善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如尽快扩大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范围,完善农村大病医疗求助制度,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农村特困群众社会求助、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等制度;四是加强农村文化和体育设施建设,加强村镇文化活动中心和村民健身休闲中心建设,积极开展健康有益的文体活动。

我坚信,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在全国人民的共同努力下,我国的新农村建设一定会取得一个又一个辉煌的成就。3参考文献

[1] 张丽琴,牟增光.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思考[J].经济论坛,2010(3):75-76.[2] 秦正修.新农村建设中存在的环境问题及解决对策[J].内蒙古煤炭经济,2008(2):50-51.[3] 宋建武.推进新农村建设的对策建议[J].河北农业科学,2009,13(12):114-116.[4] 王光富.当前新农村建设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J].淮北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09,8(6):122-124.

第四篇:浅谈新农村建设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浅谈新农村建设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马琴梅)新农村建设是一个长久而深刻的命题,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作出了加快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重大决定,提出了“生产发展、生活宽裕、乡风文明、村容整洁、管理民主”为内容的新农村建设战略。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是我国现代化进程中的重大历史任务,是统筹城乡发展和以工促农、以城带乡的基本途径,是缩小城乡差距、扩大农村市场需求的根本出路,是解决“三农”问题、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大战略举措。

一、新农村建设过程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意义深远、任务艰巨,必须着眼长远、立足当前、统筹兼顾、稳步推进,在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过程中,尤其要注意解决以下几方面的问题。

1.农民收入增长缓慢。近年来,农民收入虽然逐年增长,但城乡居民收入差距扩大的趋势没有得到根本改变。农民增收渠道不宽,农民收入增长缓慢仍然是制约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最为突出的矛盾。如果不采取有力措施加以解决,将直接影响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进程。

2.农村基础设施相对滞后。由于多年来对农村基础设施的投入不足,导致农村基础设施脆弱,加之农村税费改革,对农村基础设施投入的渠道变窄。如果农村基础设施相对滞后的矛盾不解决,发展生产,致富农民只能是一句空话。3.农民的素质偏低。农民是建设新农村的主体,但由于历史原因,大多数农民受教育的时间比较短,文化程度相对较低,特别是一些有文化、有技能的农村青壮劳力都在外务工,留守人员多为年龄大或年龄小的老人或儿童,难以承担起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重担。培养有文化、懂技术、会经营的新型农民,已成为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迫切要求。

4.农村发展的体制性障碍依然存在。随着农村经济的不断发展,各项改革也在不断深化。但是城乡二元结构仍未彻底打破,土地、资金等影响农村发展的因素未能得到有效、合理的配臵,统筹城乡发展的体制、机制还没有完全建立起来,农村综合改革和其他各项改革的任务相当艰巨。

5.基层党组织和党员队伍的现状不容乐观。农村基层党组织和广大党员是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组织者、推动者和实践者,是党联系群众的桥梁和纽带。但是,一些农村基层党组织和党员队伍的现状与新形势、新任务的要求不相适应。有的党员干部“双带”作用发挥不好,带头致富、带领群众共同致富的能力不强;有的农村基层党组织软弱涣散,不能成为领导农村发展的核心;个别村甚至正常的办公地点都没有,成为无办公用房、无办公设施、无活动场所的“三无”支部。

二、推进新农村建设的对策和建议

1.拓宽农民增收渠道,促进农民持续增收。一是加大农村剩余劳动力的转移力度。农村剩余劳动力进城务工就业就是农民增收的主要渠道。开展定向培训和定单培训,促使农村劳动力尽快就业,切实保护好务工农民的合法权益,免费为外出务工农民提供政策咨询和就业服务。要完善农民工劳动合同制度,严格执行最低工资制,建立农民工工资合理增长和工资支付保障制度。使外出务工农民的付出能够得到合理回报。二是挖掘农业内部的增收潜力。要积极推进农业产业结构调整,大力发展精品农业、生态农业和特色农业,深入实施农业科技“三项更新工程”,提高科技对农业的支持力度,提升农产品的附加值和市场竞争力。大力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积极推行龙头企业+基地+农户的生产模式,使农民在农业产业链的延伸中获得更多的收入。三是积极鼓励外出务工人员回乡创业和广大农民自主创业。2.加强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完善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物质条件。一是大力加强农田水利基本建设。要加大农村水利重点工程的实施力度,组织实施好中低产田的改造,河塘的疏浚整治工作及其配套设施和绿化工程建设。要鼓励社会力量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加大资金投入,探索建立长效的管养机制。二是继续推进农村公路建设。逐步把乡村公路延伸到规划的农民集中居住点。三是加快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让农民都能饮用上清洁安全的自来水。四是加强农村能源建设。要积极推广沼气、太阳能等清洁能源。让民用沼气带动农村改圈、改厕、改橱,切实改善农民群众的生活和居住环境。

3.培养新型农民,不断提高农民的整体素质。一是加快发展农村教育事业,抓好教育建设新农村的基础。要大力普及和巩固农村九年义务教育,建立建全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进一步改善农村办学条件。要稳定农村教师队伍,注意调动和保护长期在农村从事教育工作的教师的积极性,促进城乡教育事业均衡协调发展。二是加强农民的技能培训。要充分发挥基层农技部门和科技人员的作用,分期分批对农民进行农业实用技术等的培训,促进科学种田。要大力发展农村成人教育,大力开展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增强农民就业创业的能力。三是加强农村的思想道德建设和文化建设。要认真实施公民道德建设工程,积极开展“文明家庭”、“和谐村组”等的创建活动。提倡移风易谷,反对封建迷信,树立先进的思想观念和良好的道德风尚。要加强农村文化基础设施建设,办好农民图书馆、文化馆、老年活动室等,满足农民群众多方面、多层次的文化需求。四是积极稳妥地推进农村改革。大力加强农村基层组织建设,充分发挥农村基层党组织和广大党员干部在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中的先锋模范作用,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提供坚强的组织保证。

第五篇:新农村建设的法治现状及存在的问题(推荐)

试析当前我国社会主义新农村法治建设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不断加快农村法治化进程,既是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主要内容之一,又是制约其进程的关键环节。从一定意义上说,没有农村法治的建设就不可能有法治国家的实现,当然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也将成为一句空话。然而我国社会新农村法治建设中仍然存在着许多问题,影响着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进程。笔者拟对我国社会新农村法治建设中存在的问题及原因进行分析,并提出了自己的对策建议。

一、当前我国农村法治建设存在的问题

加强农村法治建设特别是农村基层村民自治的逐步完善,有力地调动了群众的积极性,提高了农民的民主法治意识,为农村进一步改革发展创造了有利的条件。但是,农村法治建设距新农村建设的要求还有一定的差距。还存在诸多的不足,主要表现在:

(一)广大农民法律意识薄弱

从一九八六年开始中央做出实施五年普法决定,至今四个五年普法教育规划已经完成,“五五普法”正在进行,农村群众的法治观念不断增强,法律意识逐渐提高,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意识也日益增强。但是农民的法律意识仍然与现代法治建设进程的要求有很大差距,阻碍着农村法治建设。

一是缺少权利意识。广大农民受“人治”思想影响,对法律权威认识不深,认为执行法律的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的工作人员有绝对的权力,对自己权利受分割时只是采取“拉关系走后门”而亲近权力执行者,很少采取运用法律手段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二是参政议政意识不强,缺乏积极性和主动性。我国虽然实行村民自治制度,但是广大农民对参政议政仍然缺少应有积极性和主动性,农村选举在一些地方流于形式,甚至拉票贿选等现象也时有发生。在村务管理方面,只要事不关己,高高挂起,缺少集体感和大局意识,缺乏参与意识。在一定程度上怂恿了极少数村干部在村务管理上独断专横,侵害集体利益,坑害群众。

(二)村民自治制度在实践中存在缺陷

村民自治组织是农村法治的重要载体,在农村法治中起着重要的作用。《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为农村实行民主管理、民主决策、依法治村提供了法律保障,我国农村政治民主程序从制度上得到了根本性改变,取得了一定成功。但从新农村法治要求的标准来看,这种制度在实践中尚有较大的缺陷,已成为新农村法治进一步推进的障碍。

1、村民自治主体被歪曲。村民自治的主体是广大村民,但在村民自治实践中却出现了一些不正常的现象,如村委会自治或党支部自治,甚至是成为村长或党支部书记的“一人之治”,完全偏离村民自治内在的民主与法治的基本理念和精神,村主任与村党支部书记争夺最后拍板权,实际上是追求个人说了算。

2、村民自治功能被曲解。村民自治组织的主要功能是“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办理本村的公共事业和公益事业。但在实践中,村民自治的功能却被曲解。一是将村民自治功能行政化。不少地方的村委会自觉或不自觉地把完成乡镇政府的工作当作自己的主要任务,自治功能被行政化倾向,成为乡镇政府的“代理人”。二是将村民自治功能经济功能化。村级组织必须注重经济的发展,发展集体经济,但是有些村级组织片面注重村民自治经济功能,村两委以抓经济为主要工作,从而使其自治功能受到大大削弱。

3、村民自治权力被扭曲。实践中有些村的村民会议形同虚设,多年不开一次村民会议;有些村即使开村民会议,村民会议常常被村委会主任或党支部书记等少数人把持;有些村的村委会对于与自己意志相违的村民会议的决议阳奉阴违,甚至公然不予执行;有些村对于本应依法召开村民会议的重大事项,却由村委会或党支部的几个干部甚至是村长或党支部书记一人说了算,乘机大行腐败之风。

(三)农村法律制度不健全

目前我国农村的各项法律制度还很不完善,主要表现在:

1、法律制度不健全,不完善,有的领域存在立法上的空白,一些急需的法律尚未制定出来。

2、立法层次低。不少仍停留在行政法规、地方法规和部门规章的层次上,缺乏较高的法律效力。

3、有些法律法规没有适时修改,已不能适应新农村建设的客观需要。

(四)农村执法不规范

在当今农村,不少农村基层干部长期习惯于单纯依靠行政命令而不善于运用法律手段来管理农村,工作方法简单粗暴,以权代法、以言压法、执法不严、滥用自由裁量权的现象屡见不鲜,种种“不法行为”严重挫伤了农民的积极性,损害了党群、干群关系,影响了农村的发展和稳定。

二、我国农村法治建设存在问题原因分析

改革开放三十年来我国农村法治建设仍然存在着种种问题,原因是多方面的,笔者认为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封建传统思想在农村影响仍然根深蒂固

我国经历过两千多年的封建统治,封建思想源远流长,广大农村深受其害,主要表现在:

1、情义本位的思想观念严重阻碍农村法治建设

中国人历来憧憬“和谐”,讲求“仁爱”,这些思想作为一种社会道德思想还是能在社会中占有一席之地的,但如果过度地滥用,势必造成情法混乱、徇情枉法。过分追求情义的情感在新农村法治建设中存在着极大的消极作用,而这种思想在现如今的中国农村仍然大量的存在。

2、法律即义务的思想制约着农村法治建设

法律即义务的思想在我国农村中还普遍存在。在这种思想的指导下,农民对国家的法律,看到的只是其强制性的一面,而对其权利保护的一面却知之甚少,义务意识在广大农民的心中占据了大量的空间,使得农民的权利意识愈加淡薄,对法律从内心里愈加排斥,更加难以接受。

3、权力本位思想阻碍农村法治建设的进程

中国的农民从封建社会以来就处于社会的最低层,更多地接受统治,习惯于服从,做“良民”。在农民心中大于法律的封建专制思想,深深扎根于农民的意识之中,导致农民不知道、不习惯、也不敢用法律来维护自己的利益。大多数的人都认为法律是当官人的事,是政府的事,而他们自己只能为当权者服务;法律只不过是当权者用来统治他们的工具。

4、家法族规神圣观念阻碍农村法治建设

中国农村向来以家庭和宗族为本,制定家法、族规,对涉及家庭和宗族成员生活的所有事情,常常以家法、族规代替国法,讲人情,不讲法律。这些家法、族规均以“情”和“亲”为纽带,易于为人们所接受,成为农民社会生活的普遍规则。宗法观念的存在,排挤了法律对农村安定秩序发挥作用,使法律无法在农村中得到顺利贯彻实施。

(二)经济发展滞后是造成农村法治建设滞后的基本原因

目前,我国绝大多数地方的农村小康水平普遍低于城市,长期以来,由于城乡二元经济结构和管理体制的存在,在全面推进现代化的进程中,农村和农业虽然也有了一定的发展,但农村的发展远远落后于城市,农业的发展落后于其他行业,于是农村就成了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点和难点。第一,农村人口多,经济产出少,农民增收基础不牢,增长乏力的问题依然严重,农村二三产业发展滞后使农民来自二三产业的收入继续下降,农村居民内部收入差距和城乡居民收入差距进一步扩大,而且这种收入差距将长期存在。第二,农民收入增长缓慢,生活水平低,农业效益差,必将严重影响到多数农民生活水平的提高。现在农民家庭年人均纯收入与城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相比存在较大的差距,并且这种差距还在不断扩大。据统计,我国农民家庭人均纯收入与城市居民可支配收入的比例是:2004年为1∶3.21,2005年为1∶3.22,2007年扩大到3.28∶1,并且城乡收入差距仍在继续扩大。第三,农村基础设施不足,生态环境脆弱。同城市比较农村地区的基础设施严重不足,农田水利设施不健全或者不配套的现象相当突出,交通、电力建设严重滞后。第四,农村的教育、医疗卫生条件差,缺少社会保障,大大落后于城市。据统计我国的卫生资源80%集中在城市,我国农村人口占全国的70%,而农村的卫生费用只占全国卫生费用的33%,农村缺乏基本的社会保障。

(三)落后的社会文化环境对农村法律文化建设产生消极影响 农村地区的法律文化形态是整个社会文化形态的一个重要构成。作为乡村文化活动中心的乡镇所在地,其社会文化环境对法治氛围的影响十分明显。局部农村地区经济和社会文化事业发展的相对滞后,造成乡村文化生活的贫乏苍白。在一些社会文化环境较差的地方,文化设施极为缺少,文化活动的品味不高,有的地方赌风盛行,迷信成风,至于不健康书刊、黄色录像的泛滥,常处于无人过问的状态,严重地毒害了社会空气,戕害了青少年的心灵,有的青少年无事而滋事以至轻微违法甚而走上犯罪之途,造成青少年的违法犯罪率居高不下。恶者横行、弱者受欺的治安状况使善良农民少有安全感。

(四)农村普法工作存在的突出问题

由于受到一些主客观因素的制约,农村的普法依法治理工作,还存在着氛围不浓、机制不全、形式单

一、内容单调、效果不佳等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

1、农村的现状制约了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开展。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变革,农村不断变化着的现实状况,制约着农村普法依法治理工作的开展。主要表现在:一是随着农民经济意识的增强,一大批农村青壮年劳动力外出务工经商,农村的普法对象难集中。二是农村尤其是山区农村,居住分散,加上农业产业结构的不断调整,农业生产经营趋于多样化,农民经济意识增强了农民时间由个人自由掌握,农忙早出晚归,农闲外出打工挣钱多,学习时间安排难。三是现有在家务农的大多是年龄偏大,文化素质偏低的中老年人,农民普遍文化水平较低,对法律规范理解难,对规范的、抽象的法律条文难以理解,学不懂、记不住,学法的积极性不高。

2、认识不到位,责任不落实。一是有的基层政府和领导忙于经济工作,对普法工作重视不够。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部分基层干部看重物质利益和经济效益,追求短期政绩效应,而把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看成是费时费力的“软”任务。由于认识不足,抓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积极性不高,投入的精力和财力十分有限,影响了农村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深入开展。二是对法律的职能有片面的认识。有的农村干部把普法教育当成“听话教育”,要求农民学法主要是要农民听话,把法律理解为是“治民”的。对法律中一些赋予公民权利和保障公民权益的规定不去认真宣传,甚至隐而不宣,怕农民学法后,懂得用法律维护自身权益,反而不好管,更难管。三是措施落实不到位,流于形式。虽然各级都制定了普法规划和法制宣传教育工作计划,建立了工作责任制,但在实施和执行中,大多存在着落实不到位的问题。少数地方的农村法制宣传教育还仅仅停留在文件上、会议上和应付检查上。四是缺乏有效的约束机制。一些地方对农村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指导不规范,检查不到位,监督不得力,检查考核走过场现象较为普遍。

3、形式单调,内容平乏,效果不佳

近些年来,各地在开展农村法制宣传教育上,虽努力甚多,但成效不明显。究其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在宣传教育形式上没有新的突破。仍然是靠传统的出板报、发材料、挂横幅,贴标语等形式,缺乏富有时代气息、寓教于乐、行之有效的宣传措施,无法充分调动农民学法的积极性。二是在宣传教育的内容上缺乏针对性。不同地区的农民需要什么样的法律,不同文化素质的农民能接受什么层次的法制教育等问题没有得到很好的解决。大多数乡镇的法制宣传教育的计划和普法内容的安排,都是原文照套上级的统一计划和安排,不能做到因地、因人制宜,有的放矢,使不同地区、不同文化素质、不同需求的农民接受着统一的法制宣传教育内容,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农民的学法效果。三是农村法制宣传教育的队伍跟不上形势发展的需要。一些从事法制宣传工作的人员,对法律知识学得不深、不透,知识面不宽,在宣讲法律时难以做到深入浅出、形象生动,农民听起来枯燥无味,很难提高学法的兴趣,阻碍了农村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开展。

三、构建新农村法治的几点思考

(一)完善村民自治制度,提高农民的民主法治意识

村民自治是农村政治文明与法治建设的基础,而完善和建全村民自治制度,则是切实提高农民的民主法治意识,增强农民的参政议政能力,培育农民的权利本位意识,提高广大农村的法治化管理水平,依法解决农村存在的其他方面问题,这样才能保证农村社会政治文明建设、精神文明建设和物质文明建设同步和谐发展。

1、完善基层民主选举制度。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是宪法赋予每一个国民的一项基本政治权利,在中国农村的政治生活中,村民委员会是广大农村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民主选举是村民自治的重要环节。严格依照法律的规定,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原则,由村民按期进行直接选举,真正把群众拥护的、真心实意为群众办事的人,选进领导班子,就是广大农民最直接的、最大的政治利益所在。现行的《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在总结该法试行以来的经验和教训的基础上,就村民委员会的选举制度做出了比较科学完整的规定。但是,这一制度的法律建构仍显原则和简陋,需要有权的地方立法机关能够严格按照宪法和法律的授权,就村民委员会的选举办法作出进一步的规定,比如要规范村民选举委员会的产生方式以及人数等;要避免乡镇政府或上一级部门对选举所进行的监督演变成非法干涉;要对选举前、选举时、选举后的各项有关选举工作进行有效的组织和监督;保障整个选举过程的公开性和透明度等等。

2、完善基层民主决策和管理制度。保障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的民主产生是前提,实现农村事务的科学决策和民主管理是关键。从中国广大农村的实际情况出发,为了防范少数人的决策和管理的随意性可能给村民重大利益造成的损害,必须健全和发挥以村民会议为形式的多数人民主决策和管理机制的积极作用。凡是涉及村民利益的重要事项都须提请全体村民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按多数人的意见作出决定,以充分实现村民自治。同时,依据国家的政策和法律,结合本地实际,全体村民可以讨论制定村民自治章程和村规民约,把村民的权利和义务,村级各类组织之间的关系和工作程序,以及经济管理、社会治安、村风民俗、婚姻家庭、计划生育等方面的要求,规定得明明白白,也是有助于加强村民的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重要制度内容。但是这一制度在农村确实行的不容乐观。决策主体的不广泛性和决策内容的不公正性是亟待解决的问题。

3、基层民主监督制度。作为村民自治制度的内部保障机制,民主监督是最为脆弱的部分。在实践中党支部总是通过与村委会交叉任职来实现对农村的领导。因此,靠支部对村委会进行监督并不可行。有的村村民会议因各种各样的原因很难按时、保质保量的召开,村民代表会议制度行同虚设,因此靠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来监督,制约村委会的权力往往会落空。有的村的村民由于惧怕村干部的报复,农民“告状”或上访的风险成本增高,所以民主监督的渠道并不畅通,监督软化,致使村委会权力难以受到制约。要实现真正有效的监督制约,必须从制度上赋予维护农民利益的组织,以合法地位从而增强农民的组织程度,这是解决监督软化的根本。

(二)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培育农民的现代法治意识

中央《关于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中,明确提出要“加强农村法制建设,深入开展农村普法教育,增强农民的法制观念,提高农民依法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的自觉性”。农民是建设新农村的主体,提高广大农村干部和村民的素质是建设新农村的关键。通过深入持久的普法工作,广大干部群众就能够进一步树立依法自我管理的意识,进一步提高依法自我管理的本领,正确行使当家作主的民主权利,正确履行村级民主管理的责任,从而担当起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和管理的重任。

做好新农村的普法教育工作,首先要明确新农村普法教育的重点。当前,在宣传宪法等基本法律的前提下,要把事关农民切身利益的合同法、土地承包法等法律法规的宣传摆在突出位置;要针对发展农村经济、实现农村社会和谐、维护农民利益的要求,开展发展市场经济、维护稳定、化解矛盾纠纷、维护合法权益等方面法律的宣传教育,使广大农民不断增强权利义务观念和民主管理意识。其次,要扩大普法宣传面。对一些经济落后的农村,特别是“老、少、边、穷”的偏远地区,以及农民居住分散,交通不便,消息闭塞的地区,加大普法宣传力度,增强群众对涉农法律法规的认知度。第三,创新普法宣传手段。避免对涉农法律法规的宣传,停留在发些小册子,出出宣传车,编写黑板报,悬挂或贴贴标语等比较单一的机械的宣传方式,要针对农村群众急需的问题,采取贴近农村现实,适应农民需求,生动活泼,深入浅出,通俗易懂,灵活多样的普法形式。

(三)规范基层政权的执法行为,保护广大农民的合法权益

只有切实依法规范基层政权的执法行为,保护广大农民的合法权益,才能尽快树立起农民对实行法治的信心。要采取有力的手段教育和警醒少数乡镇干部,畅通监督渠道,从他们的一言一行开始来逐步改善乡村的法治环境。要强化多方位的执法监督,加大对乡镇政府行政权力的制约,进一步规范乡镇一级的行政行为,纠正一些执法中的偏差,这是改善当前农村基层的干群关系、提高政府威信、取信于民、营造良好法制环境的迫切需要。

首先,改革现有执法司法体制。将执法重心适当从市、县移至乡镇,变一些政府执法部门由县垂直领导为县、乡(镇)双重领导,并可试行由乡(镇)直接领导的体制;也可在乡镇人民法庭设立巡回分庭,对一些简单案件就地审理,就地判决与执行,降低诉讼成本,使更多纠纷进入法律处理程序;在农村村一级设立司法专员,利于纠纷的尽快解决和深入法律宣传。其次,加强司法、执法机关内部制度建设,努力提高基层司法、执法工作人员自身素质,进一步强化执法责任制和错案追究制,不断提高办案质量和办案效率,以及从内部扼制腐败,真正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第三,完善法律监督体系,切实保护农民的合法权益。对各种乱收费、乱摊派或变相收费的现象,违法、违规在农村搞任何形式的达标、升级、验收活动,强迫农民以资代劳的活动,予以禁止,进行相应的监督。坚持村级财务公开制度,保护农民自主生产经营权,切实为农民提供行政和司法援助。

(四)完善立法,为农村法治建设创造有法可依的环境

关于农村立法建设,一方面要加强地方性法规建设力度,通过经济立法或行政立法来反映农民的一些切实要求。如减轻农民负担、稳定和完善家庭承包责任制等。同时,可以考虑吸收一些当地有益习惯,使之更切合当地实际和农民生活,而且利于执行。另一方面,也要克服立法超前的问题,相应地修改一些与农村实际不符的法律规定,同时,也要注意不同部门法与不同类别法之间的关系,真正建构起市场经济需要的农村法律秩序。此外,要选择事关农村长远发展、农民增收和农村和谐稳定等方面的重大问题进行立法。同时,对已有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和各种村规民约进行清理,凡不符合新农村建设发展要求的内容,认真进行修订。

(五)强化农村基层法律服务,保障农民的合法权益

根据农村发展和农民的需要,组织农村基层法律服务人员,为农村干部群众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帮助农民群众同各种坑农害农和践踏损害农民民主权利行为作斗争,维护广大农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一是要加强法律服务机构的建设,配齐基层司法所或法律服务所工作人员。二是提高法律服务工作者的服务意识,特别是为农民服务的意识,在土地承包、农民负担等涉及农民切身利益的问题上,为农民提供必要的法律帮助。三是要拓展法律服务工作渠道。要充分利用多种渠道,满足农民的法律需求。

(中共东营市委党校 王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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