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2013劳基法休假规定
2013勞基法休假規定
首先我們先來了解所有勞工休假規定的法源依據: 1.勞動基準法(修正日期:民國 100 年 06 月 29 日)2.勞工請假規則(本規則依勞動基準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四十三條規定訂定之。修正日期:民國 100 年 10 月 14 日)另外休假的種類分為: 婚假、病假、喪假、事假、產假…等, 若勞工因婚、喪、疾病或其他正當事由得請假;請假應給之假期及事假以外期間內工資給付之最低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一、特休假勞基法休假規定:(勞基法 第38條)勞工在同一雇主或事業單位,繼續工作滿一定期間者,每年應依左列規定 給予特別休假: 一、一年以上三年未滿者七日。二、三年以上五年未滿者十日。三、五年以上十年未滿者十四日。四、十年以上者,每一年加給一日,加至三十日為止。
二、婚假勞基法休假規定
勞工結婚者給予婚假八日,工資照給。
三、喪假勞基法休假規定
一、父母、養父母、繼父母、配偶喪亡者,給予喪假八日,工資照給。
二、祖父母、子女、配偶之父母、配偶之養父母或繼父母喪亡者,給予喪 假六日,工資照給。
三、曾祖父母、兄弟姊妹、配偶之祖父母喪亡者,給予喪假三日,工資照 給。
四、產假勞基法休假規定
女工分娩前後,應停止工作,給予產假八星期;妊娠三個月以上流產者,應停止工作,給予產假四星期。
前項女工受僱工作在六個月以上者,停止工作期間工資照給;未滿六個月 者減半發給。
最後總結,已下情況雇主都是要給全薪的!例假(勞基法36)
所謂「有給薪不工作」(週六的6小時)紀念日,民俗節日,勞動節(勞基法37)特別休假(勞基法38)給全薪 職業傷病醫療(勞基法59)給全薪
產假、流產假(勞基法50)、哺乳假(勞基法52)、陪產假(兩性工作平等法)婚喪假(勞基法43及勞工請假規則)給全薪 公假,工會會務假(勞基法43及工會法)選舉假(勞基法37,內政部定)
預告終止勞動契約之預告期內謀職假(勞基法16)還有其他休假:
扣半薪的休假:病假(勞基法43及勞工請假規則)不扣全勤、不扣考績的病假:生理假(兩性工作平等法)扣全薪的假:事假(勞基法43及勞工請假規則)
不扣全勤、不扣考績的事假:家事照顧假(兩性工作平等法)
另外, 雇主不得因勞工請婚假、喪假、公傷病假及公假,扣發全勤獎金喔!
第二篇:休假规定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我省职工带薪年休假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享受带薪年休假待遇的范围和条件。
我省各级党委、人大、政府、政协机关、法院、检察院、人民团体,民主党派和事业单位的职工,凡工作年限满一年以上的,每年可休假一次。
二、职工带薪年休假时间。
休假时间根据职工的工作地区和工作年限,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在二类地区工作,工作年限满一年不满十年的,每年可作假10天;工作年限满十年不满二十年的,每年可休假15天;工作年限满二十年不满三十年的,每年可休假20天;工作年限满三十年及其以上的,每年可休假25天。
(二)在三类地区工作,工作年限满一年不满十年的,每年可休假15天;工作年限满十年不满二十年的,每年可休假20天;工作年限满二十年不满三十年的,每年可休假25天;工作年限满三十年及其以上的,每年可休假30天。
(三)在四类地区工作,工作年限满一年不满十年的,每年可休假20天;工作年限满十年不满二十年的,每年可休假25天;工作年限满二十年不满三十年的,每年可休假30天;工作年限满三十年及其以上的,每年可休假35天。
以上休假时间不包括假期内的公休日和法定假日。
三、其他人员的带薪年休假待遇。
(一)新录用到机关和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在试用期、见习期内不享受休假,试用期、见习期满后的次年安排休假。
(二)调动工作的职工、安置的军队转业干部和退伍军人,内已在原单位享受了休假的,调人单位和接收单位当年不再安排休假。未休过假的,由调入单位和接收单位根据工作情况统筹安排休假。
(三)驻省外派出机构工作人员的休假时间:驻西藏自治区的参照四类区的规定执行;驻其他省、市、自治区的参照二类区的规定执行;驻省内各地的办事机构按驻地所属类区的规定执行。
(四)中央下派到我省的干部及我省下派基层挂职锻炼的干部,休假时间按到我省和基层工作单位所在地的类区标准执行。
(五)被有关部门立案审查的人员,在审查期间不享受休假。
(六)已享受寒、暑假的职工不再享受休假。
(七)符合国务院国发[1981]36号和省政府青政[1981]282号文件规定享受探亲假的工作人员,如本人自愿,可将当年的休假和探亲假合并使用,并按两种假期规定的实际无数休假。
四、带薪年休假的其他规定。
(一)职工带薪年休假按计算,一年一次,不得跨使用。
(二)工作人员当年请病假超过二个月,请事假超过一个月,旷工超过10天的,不再安排休假,其下次休假待回单位上班后的次年安排。
(三)职工休假期间,享受本单位在岗职工的工资、福利待遇。
五、带薪年休假的费用问题。
(一)西宁以外省内其他地区的职工,休假期间外出,路费可由工作地报销至西宁。
(二)符合探亲条件的职工,若将两种假期合并使用,往返路费按探亲假的有关规定报销,如按探亲假报销的路费低于休假规定的报销标准,可按休假规定的标准报销。
第三篇:考勤休假规定
考勤、休假规定
为进一步加强学院正规化管理,确保学院工作的顺利进行,特制定考勤休假制度。
一、上下班工作时间
上午:8:00——12:00下午:14:30——18:00
(教师:上午8:20——12:00下午14:20——18:00)节假日或特殊情况如有调整另行通知。
二、考勤管理
1.学院教职工上、下午上班必须在指纹机上进行考勤(在翰院、艺步楼、贡院均可),特殊工种如保安、宿管员、超市服务员可由本部门单独进行考勤。
2.每周教职工的考勤工作记录由人事处汇总统计,并进行公布。每月的考勤记录,作为教职工本月工资核算的依据。
3.因事无法按时进行考勤,应于当天书面说明情况并请本部门领导签字证明,交人事处备案。
4.凡在上班期间未经本部门领导批准(专职教师和科以上干部须有书面请假条和各级领导审批签字),无故不按规定进行考勤的,一次给予50元的经济处罚。
5.考勤工作是一项严肃而细致的工作,关系到职工的工作考核、业绩评价和奖惩等切身利益,全体教职工应认真对待此项工作,自觉进行考勤。
三、迟到及外出
1.未经请假,考勤时间迟到15分钟以内的,每次扣除20元;迟到16分钟至30分钟的每次扣除50元;迟到31分钟以上的,按半天事假计扣工资。半天未上班的,按全天矿工处理(扣除当天工资)。
2.在工作时间内因工作需要外出,本部门领导批准即可。部门负责人外出直接向院领导请假。
3.工作时间不假外出,2小时以内,按矿工半天处理;2小时以上,按矿工1天处理。
4.参加读研学习的专职教师或行政干部,应在开学前书面向本部门领导请假(并附一学期的课程安排),并经主管院长同意后,交人事处备案。
5.在本院各处室实习的学生,如考研学习,应停止实习,并办理离校实习的手续。
四、病 假
1.员工因病请假休息或治疗,应有医院出具的病历证明,属急诊情况的应及时通知所在部门领导,并在上班后补交医疗证明。
2.员工因病休假超过两个月的,将扣除全部期末奖金。
五、事 假
1.教职工请事假,应事先填写请假单,交部门领导批准后交人事处备案。未经批准而私自离岗外出或不来学院上班的,按早退或旷工处理。
2.请事假在3天以内(含3天)的由部门领导批准;3天以上,须经部门领导(处室领导)审批并经主管院长批准,报人事处备案。
3.事假期间,按本人的日工资计算标准并按日扣除相应工资和
餐费。
4.凡属事假期间的各类奖金、津贴、补贴、绩效一律按实际天数扣除。
六、加班
因工作任务需要而必须加班的教职工,在每周星期四下午6:00以前由部门领导统一安排(填写加班表),并报人事处审核签字。加班人员,加班工作前,须在办公室加班登记本上签字确认。
七、其它假期
婚假、丧假各3天(不扣工资,只扣餐费),3天以上,按事假处理。
八、本规定自2010年4月1日起施行。
第四篇:员工休假规定
文件编号: 劳人(98)年 19 号
发文时间:一九九八年十二月十四日
文件标题:关于印发《局机关职工休假制度管理规定》的通知
发文单位:劳动工资处、人事处
关于印发《局机关职工休假制度管理规定》的通
知
机关各部、处、室:
为加强机关管理,规范职工休假制度,根据局党政领导联席会议精神,现将上级和局有关职工休假制度管理规定整理印发,请遵照执行。
劳动工资处(盖章)
人事处(盖章)
一九九八年十二月十四日
局机关职工休假制度管理规定
一、各种假期制度
(一)、探亲假、职工探望父母时,每年给予探亲假一次,每期为 30 天。2、未婚职工探望父母,原则上每年给假一次,假期为 20 天。如果因为工作需要,本单位当年不能给假期,或者职工自愿两年探亲一次的,可以两年给假一次,假期为 45 天。、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每四年给假一次,假期为 20 天。探亲假期是指职工与配偶、父母团聚的时间,另外根据实际需要给予路程假。上述假期均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节日在内。
(二)、年休假、连续工龄满五年不满十年的,假期为 7 天。、连续工龄满十年不满二十年,假期为十天。、连续工龄满二十年以上的,假期为十四天。
年休假以就地休假为主,原则上应当年一次休完。对享受正常探亲假和各种补休假的职工应尽量同探亲假和补休假安排一起休假。休假天数包括公休假日,不包括法定节日。
(三)、产假、节育手术假、女职工产假为 90 天。实行晚育(女 24 周岁)和独生子女者,增加产假 90 天。、节育手术假:放置宫内节育器,假期 3 天;取宫内节育器,假期 1 天;输卵管结扎,假期 21 天,产后输卵管结扎增加产假 14 天;早期人工流产假期 14 天,人流后放置宫内节育环增加 3 天,人流后
结扎增加 13 天;中期引产假期 30 天,引产后结扎增加 10 天;输精管结扎,假期 7 天。
(四)婚丧假期、婚假假期 7 天,晚育(女 23 周岁、男 25 周岁)增加 12 天。2、丧假 3 天。
(五)病假
指职工因病或非因工负伤经医疗机构诊断需停止工作医疗,并经规定程序审批的医疗期。、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
(1)、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
(2)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以下的为六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以下的为十八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2、医疗期三个月的按六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六个月的按十二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九个月的按十五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二个月的按十八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八个月的按二十四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二十四个月的按三十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职工非因工致残和经医生或医疗机构认定患有难以治疗的疾病,在医疗期内医疗终结,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
安排工作的,应当由劳动鉴定委员会参照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进行劳动能力的鉴定。被鉴定为一至四级的,应当退出劳动岗位,终止劳动关系,办理退休退职手续,享受退休、退职待遇;被鉴定为五至十级的,医疗期内不得解除劳动合同。、职工非因工致残和经医生或医疗机构认定患有难以治疗的疾病,医疗期满,应当由劳动鉴定委员会参照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进行劳动能力的鉴定。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的,应当退出劳动岗位,解除劳动关系,并办理退休、退职手续,享受退休、退职待遇。
二、假期工资待遇
(一)职工按规定享受探亲假、年休假、产假、节育手术假、婚丧假时,在规定的假期内,基本工资、工龄工资、应享受的特种工资、生活物价补贴、洗理费、交通费、书报费、效益工资照发。
(二)职工因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进行治疗和修养的,在一年内累计不超过六个月的,除发给工龄工资、生活物件补贴、洗理费、交通费、书报费外,另按下列标准发给病假工资:、工龄不满五年者,为本人基本工资的 60%。、工龄满五年不满十年者,为本人基本工资的 70%。3、工龄满 10 年不满 20 年者,为本人基本工资的80%。
4、工龄满 满 20 年以上者,为本人基本工资的100%。
(三)职工因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进行治疗或修养的,在一年之内累计超过六个月的,除发给工龄工资、生活物价补贴、洗理费、书报费、交通费外,停发病假假期工资,另按下列标准发给救济费:
1、工龄不满五年者,为本人基本工资的 50%;
2、工龄满五年及五年以上者,为本人基本工资的 60%。救济费付到能工作或确定为残废、死亡或劳动关系终止时。
(四)职工在事假期间、只发给生活补贴。
(五)职工因矿工和打架斗殴致伤,在停止工作期间,停发各项工资待遇。
三、请销假程序
职工请销假应填写休假审批表(附后)并按以下程序审批:
(一)干部请销假程序、处级干部(含高级专业技术职称)请假由本单位提出意见,人事处审核,局领导审批。休假结束,请假人到人事处销假。、科级干部(含中级专业技术职称)请假,由本单位提出意见,人事处审批。休假结束后,请假人到人事处销假。、一般干部请假由本单位领导审批、销假,并抱人事处备案。
(二)工人请销假程序
机关工人探亲假,年休假,产假、节育手术假,婚丧假,病假和三日内事假的请销假由本单位审批报劳资处登记备案;请事假三日以上十日以下的,由单位提出意见,由劳资处审批;请事假使日以上的,由单位提出意见,劳资处审核,报主管局领导审批
各单位要合理安排职工的各种假期,务求不要妨碍生产和工作的正常进行。
对职工休假要建立严格的审批、登记、请假销假制度。无故超假的要按旷工处理。返回
第五篇:医院休假规定
XX医院
职工假期规定
一、年休假
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为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为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为15天。公休日和节假日不计入年休假假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一)请事假累计已经多于本人年休假天数的;
(二)请病假已经超过累计时间的(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10天以上的;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0天以上的;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0天以上的);
(三)受党内严重警告或行政记大过以上的;
(四)年内无故旷工三天(含三天)以上的;
(五)违反治安管理条例被拘留三天(含三天)以上的;
(六)在校学习或进修三个月(含三个月)以上的。如果以上情形发生前已经享受年休假的,在下一的年休假中扣除。
工作已满20年享受15天年休假的当年内分两次休假(单次休假时间不得超过10天),其余的每年只有一次年休假机会(如一次未休完不作补休)。
休年休假期间基本工资、相关福利待遇和绩效奖金按正 1
常标准发放,临床科室可根据实际工作情况进行科内调控。
二、公休日和节假日
公休日:行政后勤人员每周1天(休星期日),其余科
室人员每月4天。
节假日:按国家规定执行(行政后勤人员具体休假时间
根据医院工作需要可作统一调整)。
除行政后勤以外的其他科室公休日和节假日由科室安
排,实行轮流休息。每月的假期每月清,不积假。
三、婚假
婚假3天;若男女双方均符合晚婚年龄的(男25周岁,女23周岁),可增加至7天。职工休婚假期间基本工资、相关福利待遇和绩效奖金按正常标准发放(试用期人员除外),临床科室可根据实际工作情况进行科内调控。
四、产假和计划生育假
产假:符合政策规定的正常产假90天(含产前休假15天)。晚育假增加15天;剖腹产增加15天;母乳喂养增加30天;多胞胎者,多一个婴儿增加15天。女职工怀孕3个月以内流产的,给予10天产假,怀孕3个月以上7个月以下流产的,给予20天产假,7个月以上流产的,给予30天产假。
计划生育假:①安环假:2天②取环假:1天③刮宫假:14天,婚后至产前、产后,各一次安环、取环、刮宫手术假期,必须经过必要的的放射、B超、化验检查,由科室负责人同意,院领导审批后,方可予以休假,违者不予假期。
产后送奶:产后10个月内,每日上、下午各送奶1次,每次30分钟(包括路程时间)。
产前产后值夜班:怀孕7个月后、产后10个月内不值夜班。
职工休产假和计划生育假期间基本工资及相关福利待遇按正常标准发放(试用期人员除外),临床科室可根据实际工作情况进行科内调控。
五、事假
职工请事假每年不超过7天,请事假期间不发放工资、福利及相关津补贴,并向医院缴纳管理费用100元/每天(从当月或/和次月工资中扣除)。
六、病假
职工因病需治疗和休息,按程序经批准可休病假。职工休病假期间按如下标准发放基本工资(试用期人员除外):休病假1月以内,基本工资100%发放;休病假2至3月,基本工资90%发放;休病假3至6月80%发放;休病假半年以上70%发放;休病假期间不发放相关福利待遇及绩效奖金。
七、探亲假
工作满一年的职工,与配偶或父母不住在一起,又不能
利用年休假团聚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安排探亲假。
八、丧假
直系亲属(配偶、父母、子女)、岳父母、公婆、祖父母、外祖父母死亡,休假3天。休假期间基本工资、相关福利待遇和绩效奖金按正常标准发放(试用期人员除外),临床科室可根据实际工作情况进行科内调控。
九、行政值班休假
行政值班人员值班次日下午可休假半天。
十、请假程序
1、一切请假严格按医院规定履行必要手续(正常休假除外),科室工作人员请假三日以内(含三日)由本人书写请假条科室负责人审批,三日以上先由科室负责人签字同意后再由分管院长审批。
2、中层干部休假请假条由院长审批。
3、所有请假未批准前一律不得休假,违者按旷工外理。
4、请假条原件交院办公室存档,科室排班本附复印件。
5、休假期间如发生人身、财产损害与涉及违纪违法,一切后果自行负责。
十、本规定从XX年X月X日起执行,由院办公会负责解释。
XX年X月X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