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便民服务中心窗口服务限时办结制度

便民服务中心窗口服务限时办结制度



第一篇:便民服务中心窗口服务限时办结制度

汤道河镇便民服务中心

限时办结制度

为进一步加强机关作风建设,改进服务方式,提高办事效率,为办事群众提供优质、高效、满意的服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河北省影响机关效能行为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限时办结制,是指机关(单位)依据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制度,对其行政事务和管理服务事项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予以办结的一种制度。

第二条 各单位负责人为限时办结制的第一责任人。

第三条 限时办结事务、事项的主要内容:

(一)行政许可、审批事项。

(二)向社会公告的服务承诺事项。

(三)其他按规定需要限时办结的事项。

第四条 对即办事项,在服务对象材料齐全、手续完备、符合相关规定的情况下,要即时予以办结。

第五条 对限时办结事项,应即时对服务对象申请材料、有关手续进行审核,确认材料和手续齐全、符合规定后给予受理,在规定时限内予以办结;申请材料、手续不全或不符合法定要求,应当场一次性书面告知需补正的全部内

容;对于不符合政策规定或因其它原因不能办理的,也要耐心地说明理由和原因,并在规定时间内作出明确的答复。

第六条 对于职责范围内的事项,无正当理由不准延时办理,如情况特殊确需延时办理的,经办人要按照职权规定报领导批准,并告知服务对象延时办理的理由和延时的具体时间。

第七条 对自觉遵守限时办结制,主动热情帮助服务对象解决问题的机关工作人员,应及时予以表扬鼓励。

第八条 违反限时办结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轻重,予以责任追究。情节较轻的,给予口头告诫、书面告诫处理;情节严重的,给予离岗培训、调离岗位、免职处理;情节特别严重的,给予辞退处理;构成违纪违法的,按照相关规定处理:

(一)未按时限办理或对应办事项造成延误的,要相关人员追究责任。

(二)违反法定权限、条件、程序等实施行政许可或非行政许可审批的;

(三)违反限时办结制的其他行为。

第九条 本制度由汤道河镇中心领导小组负责解释。第十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篇:机关服务中心限时办结制度(定稿)

机关服务中心限时办结制度

第一条 为转变工作作风,提高工作效能,增强执行办,优化服务质量,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限时办结制度是指服务对象到中心办事、领导交办事项以及其他需要及时办理的事项,必须在规定时限给予办理的制度。

第三条 中心各部门要根据职责范围和工作要求,科学、合理地确定本部门所承办事项的办理时限,做到公开透明,严格执行。

第四条 中心各部门对符合规定、材料齐全、手续完备且属于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必须立即处理、按时办结,不得以任何借口拖延或无故刁难。对于材料或手续不完备的交(申)办事项,要做出合理解释,并一次性告知交(申)办人员应补充和提交的全部材料以及注意事项。

第五条 为明确中心各部门一些事项的办结时限,特规定以下办结时间:

一、领导交办的事、客户来访来信来电须在一个工作日内将情况回复。

二、代拟文必须在领导规定的时间内完成;接办的各类文件、请示、通知或电话等,要在当日内完成拟办意见或告知有关部门、当事人;会议通知应当面或电话、短信逐个通知,除临时召开的紧急会议外,应提前一至三天通知。

三、账务报销原则上应即报即结,特殊情况要做出合理解释,并于2日内完成;应付对方款项须在2日内完成;工资发放须在每月10号以前完成。

四、水电燃气维修项目在接到申请(或电话)之时起1个小时内安排维修工进行维修,不能及时安排维修的须向申请人说明理由,并积极在承诺的时间内完成维修。

五、保洁绿化工作,在接到申请(或电话)之时起1个小时内安排人员办理,不能及时安排的须向申请人说明理由,并积极在承诺的时间内完成办理项目。

六、保卫工作在接到申请(或电话)之时起,应立即安排人员处理。

七、通讯业务的联系、安装,须在一个工作日内做出答复,对通讯的代理维护要在当日内做出维护承诺。

八、中央空调应在接到指示后30分钟内启动或停止运行。备用发电机须在停电后30分钟内启动。接到用车申请或用车电话之时起,一个小时内做出明确答复。

九、餐饮服务在接到申请(或电话)之时起半个小时内安排人员办理,不能按时完成的要及时向申请人说明理由;对餐饮服务投诉(咨询),在接到投诉咨询(或电话等)之时起1个小时内做出答复处理。

十、领导交待的特别紧急事项、或涉及到安全稳定的事项(水电燃气泄漏、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等),应急事急办、特事特办、随接随办。

第六条 对于领导和上级单位交(批)办的事项,承办方必须在领导和上级单位规定的时间办结。

第七条 对于需要会商或协调其他部门联合办理的事项,主(承)办单位要积极协调,在规定时间内会商或协商。确因其它原因不能按时办结的事项,必须向交办(当事)方说明事由,并尽快办结。第八条 因自身责任,无正当理由超过办结时限未能办结的,属超时办结。此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应视为超时办结:

一、无正当理由不受理申请的;

二、不按规定给申请(咨询)人答复的;

三、超过办结时间才提出延期申请的;

四、在办结时间内,不将办结结果交付申请(咨询)人的; 第九条 中心办结事项的每个环节,必须实行交接登记手续;属于咨询、电话口头形式的,首问责任人必须认真记录,并做好处理记录。

第十条 中心实行限时办结制度,接受全局职工及全体客户的监督。中心服务对象认为管理中存在超时结办的,有权向中心投诉。违反本制度规定的,按机关服务中心责任追究制度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一条 中心全体人员要严格遵守工作纪律,坚守工作岗位。中心实行定岗定责制度,业务工作要实行AB岗,工作中不允许出现人员空岗情况,提倡一岗多责、一岗多能,确保工作正常运行。

第十二条 本制度纳入中心绩效考核管理中,并按照《机关服务中心工作责任追究制度》实行为问责。

第十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中心全体工作人员,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第三篇:XX政务服务中心限时办结制度

XX政务服务中心限时办结制度

为切实加强政务服务中心作风建设,提高管理工作效率,更好地树立窗口服务新形象,特制定本制度。

一、限时办结制度是指服务对象到政务服务中心办事时,在符合有关规定及手续齐全的前提下,各窗口及其工作人员应在规定或承诺的时限内办结其所请求事项的制度。

二、窗口负责人为限时办结制的责任人。

三、政务服务中心各窗口根据职责要求,本着科学、合理的原则确定服务事项的办理时限。

四、对即办事项,在服务对象手续完备、材料齐全、符合规定的情况下,要即时予以办理。

五、对限时办理的事项,窗口工作人员应即时对服务对象申报的材料和有关手续进行审核,确认材料和手续齐全、符合规定后给予受理,在规定时限内予以办结;申请材料、手续不全或不符合法定要求,应当场一次性书面告知需补正的全部内容,待资料补齐后正式受理;对因政策原因一时不能办理的,要说明理由,做好政策解释。

六、对于职责范围内的事项,无正当理由不准延时办理,如情况特殊确需延时办理的,窗口工作人员要按照规定出具相关材料(一式两份),一份向申请人说明延期理由和延长

时间,一份报中心相关股室备案;延期理由和延长时间必须经本单位行政负责人签字并加盖本单位公章,方为有效。

七、各窗口工作人员对所受理的事项,要在规定时限内办结,并保证质量,严禁推诿拖拉。如因失误、效能低下等原因,应在规定时限内办结而未办结的,将严格按照责任追究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四篇:就业服务中心限时办结制

XX就业服务中心对外业务限时办结制

一、《就业失业登记证》的办理时限:

自收到《失业人员登记表》和有关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办结

二、求职登记的办理时限:

自收到《个人求职登记表》之日起,即时办结

三、用工登记的办理时限:

自收到《用人单位用工登记表》之日起,即时办结

四、群众投诉或反映问题的办理时限:

一般情况下自收到书面投诉或反映问题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做出书面答复或办结;需深入调查核实的特殊情况下,自收到书面投诉或反映问题之日起,15日个工作日内做出书面答复或办结。

第五篇:林业局限时办结制度

林业局限时办结制度

为优化发展环境,改进工作作风,提高办事效率,提升服务质量,进一步增强林业局的公信力和执行力,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限时办结制度是指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以下统称行政管理相对人)向行政机关咨询、办理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和确认登记等公共服务行政事项,行政机关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标准,在承诺的时限内办结或者予以答复的制度。

第二条 局属各单位、局各科室均适用本制度。第三条 林业局依据《森林法》、《行政许可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对以下工作的办结或答复时限做出规定。

1、林木采伐许可证审批:在30个工作日内办结或答复。

2、木材、林副产品运输证审批:在3个工作日内办结或答复。

3、森林植物检疫证审批:在15日内办结或答复。

4、木材经营加工许可证审批:在10个工作日内办结或答复。

5、林权证审核:在1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告,公告期30天,对符合办证条件的在3个月内予以登记,申请区政府颁发林权证书。

6、征占用林地审核:在1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并转报上级林业部门审批。

7、林业刑事案件查处:一般案件调查取证后在5个工作日内提出处理意见;经复议决定更正行政机关行为的,在5个工作日内重新做出处罚决定。

8、林业行政案件查处:一般案件在立案之日起,一个月内办理完毕,经批准延长的不得超过三个月。

9、群众来信来访答复:群众来信在7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或转交有关单位处理;对来信来访立案的,在30个工作日内予以办结,情况复杂的在60个工作日内予以办结;对领导指示件,在规定时间内予以回复,并提出处理意见。

10、对在法律、法规和规章中没有规定办理时限的事项,林业局将根据具体情况,参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对同类事项办理时限的规定,确定办理时限。

第四条 局属各单位、局各科室要对外公布本单位、本科室的办事权限、办理流程、办理时限和监督电话。

第五条 限时办结的时限以日计算,开始之日不计算在办理时限内。申报材料符合条件的,其办理时限从收到申请的次日起计算。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其办理时限从行政管理相对人补正材料的次日起计算。

第六条 对特别紧急的事项,应当急事急办,随到随办。局属各单位、局各科室负责人应当亲自督办。

第七条 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期办结,需要延期的,由受理事项的单位、科室负责人向局分管领导申请延期办结时限,并说明原因,经分管领导同意后方可延期,并书面告知行政管理相对人。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超时办结:

1、无正当理由对行政管理相对人的申请不予受理;

2、不按规定给申请人答复;

3、超过承诺办结时限才提出延期申请;

4、在承诺时限内,不将办理结果交付行政管理相对人。第九条 行政管理相对人因自身原因,不按相关科室、单位告知的时间到相关科室、单位办理相关手续,其申请办理的事项应视为相关科室、单位按期办结。

第十条 局办公室对进入本局办理的事项进行监督,并设立投诉窗口,方便行政管理相对人投诉。行政管理相对人认为有关科室、单位超时办结的,有权向办公室投诉。

第十一条 出现本制度第八条所列情形的,一经查实,依照《甘州区林业局工作责任追究制度》的有关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二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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