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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分包管理办法

劳务分包管理办法



第一篇:劳务分包管理办法

劳务分包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工程项目管理、健全安全质量管理体系,提高现场管理水平,使工程项目劳务分包业务管理工作更加科学化、规范化和法制化,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劳务分包是指为保证工程施工顺利进行,补充集团内部劳力不足,将承包工程中的劳务作业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劳务承包企业,即劳务作业承包人的活动。劳务分包主要指向的是工程施工的劳务,计取的是人工费,主要特点是包工不包料,俗称“包清工”。(工区注:根据实际情况,为方便现场施工、管理与核算,一般将小材料费及小机具费一同纳入承包综合劳务单价中)。

第三条 劳务分包商是指具有劳务资质,与总承包商签订劳务分包合同,向总承包商提供劳务服务的分包企业。

第四条 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应坚持以下原则:

1、依法合规。

2、管理要坚持“公平、公开、公正”,和谐诚信,严管善待,合作共赢。

3、要满足现场施工能力要求,符合环境和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以及国家有关政策的规定,保证公司质量、环境、职业健康安全方针、目标、指标的实现。

第五条 本办法中所指项目部,为集团公司厦门西通道A2标段项目部。第六条 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厦门西通道A2标段范围内劳务分包。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管理职责

第七条 为确保项目部分包工作的顺利开展,落实集团公司有关规定要求,强化工程公司对分包的控制,项目部成立分包领导小组,成员名单如下:

组 长:

副组长: 组 员: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项目部计划合同部。

第八条 项目部代表集团公司在本项目部对分包进行监管,负责管理办法的制定和分包过程的监督管理。主要职责是:

1、监督落实集团公司分包管理有关制度。

2、监督、指导及考评工区分包管理工作。

3、建立分包管理体系,制定分包管理办法。

4、组织各工区制定“劳务分包商业务实施方案”,包括分包商的选择方案、分包业务的成本效益及风险、分包方式、分包合同期限、用工培训计划等。

5、组织专业人员对方案进行评估,确保分包方案的可行性。

6、监督、指导各工区对分包商的评审并上报劳务分包商合格名册及黑名单。

第九条 工区为分包商管理的执行层,负责分包商使用及日常管理,主要职责是 :

1、落实上级分包商管理规定,制定项目分包商管理细则。

2、编报劳务分包商使用计划,拟定项目劳务分包方案。

3、负责对分包商的资格审查,招标,谈判、合同评审、签订和执行,履行合同及结算等(报批程序)。

4、定期对分包商进行综合评价,并按规定向项目部、工程公司上报评价结果及评价资料。

第十条 应接受发包人对分包管理的检查监督。对于违反合同规定的分包,出现质量安全严重后果的分包,以及管理失控的分包,坚决接受发包人的指令并遵照执行。(发包人有权责令承包人清退分包人,并由承包人承担一切责任。)

第三章 劳务分包许可

第十一条 禁止将核心业务分包,禁止转包工程,禁止违法分包工程。

劳务分包活动中不得出现以下违法情形:

1、分包商未在施工现场设立项目管理机构和派驻相应人员对分包工程的施工活动实施有效管理的。

2、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的施工企业或个人的。

3、劳务分包合同未报发包单位备案的。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违法分包行为。

第四章 准入管理

第十二条 劳务分包商的准入按照“实名推荐、专项考察、择优引进、分类进库”的原则。劳务分包商准入执行以下程序:

1、劳务分包商以实名推荐、自我推荐等形式提出申请。

2、工区对分包商进行资格及业绩审查,审查合格后报工程公司。

3、工程公司复审合格后再报项目部审核。

4、完成项目合作后由工区将评价结果报工程公司。

第十三条 劳务分包商的准入必须坚持“有信誉、有技术、有资金”的三有原则,条件具备的应到劳务分包商在建项目施工现场进行考察。

1、必须具备与拟参与施工类别相适应的资质,提供“四证一照”原件或加盖公章的复印件,即《资质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安全生产许可证》和《营业执照》。

2、提供审查资料的代理人须为企业法定代表人,或持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企业行政印章的《授权委托书》。

3、有与拟参与施工类别相同或类似工程的施工业绩,且无不良信誉记录。

第五章 劳务分包策划

第十四条 劳务分包策划工作围绕施工生产需要开展,要通过科学的策划,在劳务分包使用源头上杜绝随意性,达到分包风险可控、资源效益最大化的目标。

第十五条 工区负责劳务分包策划方案的拟定,报工程公司审核后,再报项目部领导小组评审同意后实施。无特殊情况不得随意改变。如有特

殊情况需在劳务分包策划方案之外改变队伍使用计划的,必须由项目部分包领导小组审批同意后方可执行。

第十六条 分包方案应向发包人提出申请,经监理人审核、发包人同意后方可实施。

第十七条 劳务分包策划内容

1、合理编制劳务分包商使用计划。按照施工规模适度、组织均衡、满足工期要求、便于现场管理的原则,确定劳务分包商数量、劳动力配置及进场时间等。

2、科学制定劳务分包范围。按照合理延伸工序、优化分包内容、减少交叉施工、成本最优的原则,确定劳务分包的工作内容、单价构成、计量规则、物资供应等方式。

3、劳务分包商的选用遵循“三个优先”的原则,即:信誉等级高的队伍优先、邻近区域方便调配的队伍优先、已经完成前期项目结算的队伍优先。适度控制分包商施工规模,合理预防分包风险。

第六章 录用及合同签订

第十八条 严格准入制度。工区需成立劳务分包商管理机构,安排专人对劳务分包商的资格和履约能力进行严格审查。只有通过审查,符合工程分包业务要求的分包商才能进入“合格劳务工程分包商名录”。在劳务分包商的选择使用上,必须在集团公司公示的“合格劳务工程分包商名录”内选用。

第十九条 劳务分包商录用坚持“集中审查、集中统一定价、集中调配”原则,具体录用由项目部以招(议)标方式组织实施,特殊情况下,可采取议标的方式选择劳务分包商。对于投资额5000万以上的重大劳务分包项目,需由工程公司提交集团公司董事会或类似权力机构审批。为避免分包商不能履行合同给企业造成经济损失,应建立应急机制,确保重大业务分包项目生产经营活动正常进展。

第二十条 采用招标方式选用劳务分包商时,必须执行以下招标程序:编制招标文件,发布劳务分包招标邀请书,资格审查,组织招标,开标,-4-

评标,推荐中标候选人,上报工程公司审批,项目部领导小组审定,报集团公司审批,确定中标单位等招标程序。

第二十一条 采用议标方式选用劳务分包商时,必须执行以下议标程序:编制议标方案,资格审查,组织议标,推荐议标候选人,上报工程公司审批,项目部领导小组审定,报集团公司审批,确定议标单位等议标程序。

第二十二条 坚持“先签合同、后上场”的原则。杜绝签订书面合同前,劳务人员提前进入现场。招(议)标结果审批后,要采用集团公司制定的合同范本,结合现场实际拟定劳务合同文本,按照集团公司《合同管理办法》的要求进行合同评审(工区、工程公司、项目部、集团公司四级评审),审批后以集团公司下属项目部工区的名义作为发包人对外签订分包合同。

分包合同中,应明确分包人必须遵守承包人与发包人签订合同项下的承包人的责任和义务,分包人不得直接对发包人起诉或直接申请仲裁,以及不得对发包人进行其他权利主张。

第七章 合同执行

第二十三条 劳务分包商在签订合同的同时应按合同范本的要求缴纳履约保证金,保证金以现金的形式缴纳,额度为合同金额的5~10%(不低于总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交的履约担保比例),在分包商履行完退场承诺后一个月内全额返还。

第二十四条

建立劳务分包合同交底制度。劳务分包合同签订后,组织相关业务部门人员召开交底会,对合同主要内容进行针对性交底。劳务分包合同交底主要内容:合同范围、分包内容、合同单价包含工作内容和计量规则、项目部供应材料单价、各分项工程材料损耗系数、材料节超的管理、工期安全质量控制要求、付款方式、违约责任及处罚措施等。

第二十五条 劳务分包计价。项目部负责对劳务分包进行计价。制定劳务分包验工计价管理办法,以劳务分包合同为依据,采取现场验工方式,按照“先计量、后计价”和“联审联签”的原则实施月度计价,杜绝超计

价、虚计价行为。重点控制分包商的奖励、费用补偿、合同外工程计价和零星用工、机械台班等。

第二十六条 劳务分包拨款。项目部负责对劳务分包进行拨款,坚持“先计价、后拨款”的原则和“联审会签”及“拨改代”制度,按月清算项目代付民工工资等各项费用,扣除劳务队领用材料费用、租(使)用项目设备费用、水电分摊等费用,预留保证金等后拨付资金,杜绝超付。

第二十七条 劳务合同的修订和变更。合同执行过程中,如遇特殊情况或合同内容发生较大变化时,应及时签订补充合同,并按集团公司(工程公司)《合同管理办法》履行审批程序。劳务分包商在合同执行过程中产生异议的,项目要及时进行复审,复审未完成不得进行其他施工任务承揽,复审后仍存在争议的要报上级单位协调,不能因分包合同执行异议而影响工程的正常施工和对企业信誉造成损害。

第二十八条 竣工结算。工程完工验收合格后 1 个月内应办理竣工结算(末次验工计价),竣工结算报工程公司审批后签署末次结算协议。协议内容至少包括:结算金额,结算工程范围,各项代付、应扣费用,扣留质保金等。

第二十九条 劳务分包商退场实施承诺制度,承诺事项包括结算价款的准确性,质量责任缺陷期间施工缺陷修复费用的责任,第三方债权债务企业免责,农民工工资全额发放及解除劳动关系等。

第八章 现场管理

第三十条 劳务分包商应设立现场管理机构,对所承担的施工任务实施管理。并配备具有与所承担的施工任务相适应的管理人员,其中现场总负责人、技术、质量、安全、财务、计量、物资等主要管理人员必须由劳务分包企业法人的授权委托。以上管理人员须有劳务分包企业的聘用合同,合同的聘用条件和期限应与所承担的工程任务相适应。

第三十一条 对分包的劳务用工施行实名制管理。要根据项目所在地或行业部门的相关规定,要求分包商完善劳务用工手续,签订劳动合同,做好劳务用工进出场登记台帐,对劳务用工要逐人拍照或录像,登记身份

证,签名留档,统一办理工资支付银行卡。

第三十二条 对分包商的劳务用工实行工资直发制度。根据分包商提供的用工劳动合同、考勤表、签认上报的工资表,对分包商劳务用工工资进行审核,以打卡或现场直接发放的方式支付工资。工资发放必须留有影像资料。

第三十三条 坚持对劳务分包商劳务用工的教育培训制度。项目部要定期组织教育培训,特殊岗位必须持证上岗,施工人员必须先培训后上岗。劳务分包商必须服从培训安排并按照培训要求在施工作业过程中切实落实。

第三十四条 项目部、工程公司和工区将劳务分包纳入三级管理的工作内容,并对隧道等高风险专项工程进行重点管控,实施全过程盯控检查。劳务分包应在项目部的统一指挥下开展施工生产,对所承担的施工任务进行规范管理并接受和积极配合相关方的监理、监督、检查、指导。

第三十五条 对劳务分包商的技术和进度管理 劳务分包技术指导和管理以项目部业务部门为主。

项目部应及时对劳务分包商进行技术交底,下达技术交底书和进度计划,并对技术交底执行情况和施工进度进行管理,如果劳务分包商未执行技术交底或不能满足进度要求,要及时采取措施进行纠正,对未按技术交底施工造成损失的劳务分包商以一定比例进行处罚。对处罚后仍不改正的劳务分包商,应启动重大分包业务应急机制,制定替代方案,没收其履约保证金,无条件清理出场,同时其必须负责赔偿重新安排劳务分包商进场及赶工的费用。

第三十六条 对劳务分包商的物资管理

劳务分包的物资根据项目部物资管理办法统一进行集采、供应。对构成工程主体的钢材、水泥、砂石料、外加剂、防水材料等主要原材料,以及成品半成品,由项目部负责统一采购提供;对甲供材、联采物资,由项目部负责协调进场,并按照实施性施工组织的进度安排,结合劳务分包的进度情况保证供应。混凝土拌合站统一供应。劳务分包商用于工程的物资

实行定额管理。项目部鼓励节约,对超出定额消耗的物资按当期市场价在当期计价款中扣除。

第三十七条 对劳务分包商的质量和安全管理

工区负责对劳务分包商的质量和安全工作进行管理,并将劳务分包商纳入质量和安全管理体系,与其他施工队同检查、同考核,同待对待;劳务分包商必须按合同约定严格执行质量安全管理制度和有关规定,组建与分包工程相适应的现场质量安全管理机构和相关人员,建立健全质量安全保证体系,自觉接受并融入项目部的管理体系中;合同履约过程中,劳务分包商要严格落实质量管理总监负责制、负责人责任制和质量终身负责制、红线制度、巡视制度、三检制度、隐蔽工程影像管理制度、缺陷整改和事故处罚制度、质量信息报告制度,对所承担工程的质量负责,履行保修义务,并在项目部统一领导下积极开展工程质量创优活动;要严格落实安全教育培训制度、安全经费使用制度、日常检查制度、安全管理红线制度、安全技术交底制度、安全风险管理制度、应急救援预案及演练制度、巡视制度、安全事故处罚制度,自觉接受上级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项目部对分包商违反质量安全管理制度和施工作业标准的行为,有权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劳务分包商发生质量安全事故时,必须立即报告,隐瞒不报或擅自处理的要加重处罚;特别是对劳务分包承担的具有重大质量和安全风险的施工项目,项目部要进行专项施工方案评审,评审通过后再报项目部进行评审,制定专项施工质量与安全管控方案,并在分包的作业过程中严格落实执行。

第三十八条 对劳务分包商的环保与职业健康管理

劳务分包商在施工过程中应遵守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履行合同约定的环保义务,严格落实施工环保措施计划,避免环境破坏、地质灾害、水土流失,降低环境污染和排放,积极采取紧急措施防止环保事故扩大。

成立职业健康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工地劳动卫生和医疗保障系统的领导工作,切实做到领导到位,制度健全,措施得力。贯彻执行OHSMS18000职业健康安全保障体系。项目部建立公共安全卫生事件应急处理预案,工

地一旦发生传染性疾病等突发性公共安全卫生事件时,严格遵守并执行国家或当地医疗或卫生部门为处理及消灭此类公共安全卫生事件所制定的有关规章、指令和要求,立即启用应急预案,确保人身安全。劳务分包商应按照工区职业健康安全保证方案的要求落实配备管理人员、落实管理措施、加强劳动保护,积极按照公共安全卫生事件应急处理预案的要求采取措施确保人身安全。

第三十九条 对劳务分包商维护社会稳定的管理

项目部成立维稳工作领导小组,督促劳务分包商按照方案要求落实农民工工资发放,建立健全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工作机制,项目部与施工队签订农民工工资发放包保责任状,切实做到专人负责、处理及时、客观公正、不得相互推诿。如确因资金周转、工程验收和结算等方面的问题造成支付保障工作运作的困难,劳务分包商应配合项目部耐心细致做好政策宣传解释工作,并对重点问题如农民工工资问题、材料采购问题,实行重点突破,尽快解决,避免引发不安定因素。劳务分包商应教育全体员工自觉遵守当地的规则、法令和村庄民俗,做到尊重当地的各级政务人员和人民,尽量协助地方做好治安、助民及环保工作,尊重当地居民的合理诉求,融洽关系,保证施工稳定和社会稳定。在少数民族地区劳务分包商应加强对劳务用工教育学习少数民族的民风、民俗。懂得少数民族的生活习惯,注意熟悉少数民族地区民风、民俗,尊重少数民族宗教信仰、风俗习惯和语言文字,遵守乡规民约,正确处理与少数民族的关系,做到平等待人、和睦共处,把握和谐、平等、团结三要素,构建民族路、和谐路。

第九章 考评与奖惩

第四十条 在施工中对劳务分包商采取动态管理方式,开展日常绩效评价和定期考核,对劳务分包商的履约能力进行持续评估,评估包括劳务分包商对该项目的投入、自身的财务状况、施工能力、现场管理、执行能力等综合能力。根据《中铁十八局集团有限公司工程劳务分包企业信用评价暂行办法》的规定组织对劳务分包商进行信用评价,并根据信用评价结果填报“合格劳务分包商名录”和“不合格劳务分包商名录”(黑名单)。

至少每半年评价一次。

第四十一条 因劳务分包商主观原因对企业信誉、效益等造成较大损失的,如恶意举报、恶意诉讼、恶意阻工闹事、恶意讨薪、发生等级以上安全质量责任事故等行为,应列入“黑名单”。并上报股份公司“黑名单”。

劳务分包商因施工管理良好,组织得当为项目部直接或间接赢得信誉和荣誉的,应给予嘉奖,并在当期信用评价中反映。工程完工后优先推荐录用。

第四十二条 分包商施工造成质量、安全问题的处罚。因分包商原因造成质量、安全问题,被业主、监理、质监站等各级监督单位进行处罚,根据性质不同采取如下处理措施:

被发出一般问题通知。分包商负责对问题进行彻底处理,并承担全部费用。每发生一次罚分包商1万元。

被黄牌警告。分包商负责对问题进行彻底处理,并承担全部费用。每发生一次罚分包商3万元。发生5次清退分包商。

被红牌警告。分包商负责对问题进行彻底处理,并承担全部费用。每发生一次罚分包商5万元。发生3次清退分包商。

被停工整顿。分包商负责对问题进行彻底处理,并承担全部费用。每发生一次罚分包商10万元。发生2次清退分包商。

被撤换责任人。分包商负责对问题进行彻底处理,并承担全部费用。每发生一次罚分包商20万元。发生2次清退分包商。

第十章 附 则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由项目部计划合同部负责解释。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中铁十八局集团有限公司

厦门第二西通道(海沧隧道)工程

A2标段项目经理部

第二篇:劳务分包管理办法

附件1:

劳务分包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劳务分包管理,进一步规范用工行为,降低用工风险,促进公司施工活动的正常有序开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劳务分包是公司的主要用工形式,公司施工总承包项目应依本办法的规定建立劳务作业总分包关系,实现施工管理层与劳务作业层分离。

第三条 劳务分包应使用公司集采平台采取招标方式实施,逐步减少直接发包劳务作业。同一项目实施劳务分包应分工种或分阶段签订分包合同,原则上不得将劳务作业整体分包。

第四条 项目部对施工现场劳务分包具体实施日常管理,工程公司、分公司对管辖项目部劳务分包直接实施业务管理,同时分公司对区域范围内劳务分包统一实施归口管理,公司职能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劳务分包分别实施监督管理。

项目部应配备专职劳务员,工程公司、分公司根据经营规模配备专(兼)职劳务员,其工作职责由工程公司、分公司制定。

第二章

劳务分包企业选择

第五条 项目中标后,工程公司、分公司依据施工图、内部控制单价等组织编制目标成本,提出资源配置计划,会同项目部进行用工策划,制定劳务分包招标文件,并利用公司集采平台发布招标信息。

第六条 公司市场部建立合格分包企业数据库,将与工程公司、分公司多次合作、管理规范、信誉良好的分包企业统一入库,入库分包企业具备投标资格。工程公司、分公司组织对拟引进分包企业的考察、评价,经初审合格报公司市场部审批后入库。

明确劳务公司的主体资格、关联关系以及独立性要求。劳务公司必须有独立的注册地与办公地址,并保持人员独立即专业劳务公司的中高级管理者的委托书、任命书、上岗证书、劳动合同、社保(五险)证明、工资表都必须是独立的。

第七条 工程公司、分公司成立评标小组对投标文件实施评标,坚持“合理低价、优质优价”的原则,择优确定分包企业和项目负责人,按规定流程审批后在公司集采平台发布中标结果。

第八条 总包合同签订后,工程公司、分公司组织分包合同的起草、谈判、评审,分公司统一签订辖区内的分包合同,并按项目属地主管部门和公司规定实施分包合同备案。

第九条 劳务作业不得直接发包给新进分包企业,与中标新进分包企业签订分包合同应约定缴纳一定数额的履约保证金或其他有效的保证措施,约束分包合同履行。

第十条 完善建筑劳务分包合同管理,分包合同推荐使用建设部、工商总局示范文本,加盖分包企业法人公章和法定代表人印鉴,或由授权委托代理人签字,约定分包企业劳务费用结算账户。

第十一条 分包合同签订并落实履约保证措施后,工程公司、分公司组织相关人员结合总包合同对项目部进行分包合同交底。

第三章 劳务分包队伍进场

第十二条 项目部在接受分包合同交底后,根据现场情况通知分包队伍进场。分包队伍应当配备与分包业务相匹配的管理人员,企业主要人员配置如下:技术负责人具有工程序列中级以上职称或高级工以上资格,持有岗位证书的施工现场管理人员不少于5人,且施工员、质量员、安全员、劳务员等人员齐全,经考核或培训合格的技术工人不少于50人。进场前项目部应对分包队伍进场条件实施审查,收集审查资料,建立分包队伍档案。

进场条件审查应当包括:分包队伍项目负责人委托书与管理人员任命书及社会保险证明,工人进场计划和花名册、身份证与上岗证复印件,劳动合同等。

项目部应当审查注册地在海安的分包企业录用海安籍职工缴纳人身保险情况,原先已纳入海安社会保险中心的职工应当继续缴纳社会保险,未纳入的职工应当确保有相应的保险全部覆盖。

第十三条 项目部全面实行劳务人员实名制管理,核验分包队伍实际进场人员的身份证、上岗证,组织健康检查并造册登记,发放工作牌。发现与花名册及证件不符或体检不符上岗要求的,责令分包队伍清退不合格人员。

第十四条 分包队伍劳务人员进场后,项目部组织入场培训,对现场管理、安全生产、环境保护、操作规程、应急预案等实施交底,建立学习与交底档案,完善劳务人员技能培训考核制度。

第十五条 分包队伍劳务人员进场后,必须先进行标板间或标板

层的施工,经总包方、业主或监理综合评定达标后,方可展开后续大面积施工,否则,须无条件撤换队伍或作退场处理。

第四章 劳务分包现场管理

第十六条 项目部应积极履行分包合同权利义务,保持与分包队伍有效的沟通联系,提供必要的工作和生活条件。

第十七条 分包合同履行过程中,涉及调整分包范围、单价、付款、违约责任等合同变更,或情势变更需解除合同,项目部应按合同签订流程实施评审,办理变更、解除手续。

分公司(工程公司)应明确分包队伍签证、索赔的内部审批流程。第十八条 项目部根据施工进度计划向分包队伍下达施工任务书,明确工作内容及进度、质量、安全、文明施工等管理要求,加强日常监管,落实总包现场管理主体责任。

第十九条 分包队伍主要管理人员严重不称职,项目部应将相关情况报告分公司(工程公司)和分包企业,并要求分包队伍限期调整,由分包企业重新任命。

第二十条 项目部严格执行门卫管理制度,加强人员、料具等进出场登记,鼓励使用电子监控、门禁、考勤系统等信息技术手段,实现动态管理。

第二十一条 分包队伍按月向项目部报送劳务人员考勤记录并在指定位置公示,项目部劳务员实时更新劳务人员花名册、完善档案,按月核查整理分包队伍劳务人员考勤记录。

第二十二条 项目部对分包队伍使用的料具实施分类管理,采取

费用包干或总消耗量控制,制定节超措施和奖惩办法。严格执行限额领料制度,建立分包队伍领(退)料台账,分阶段控制使用量。

第二十三条 项目部、分公司(工程公司)、公司职能部门按照公司管理制度要求定期或不定期督查分包队伍合同履行情况。分公司统一汇总履约情况并及时反馈给分包企业,保持与分包企业联动,共同监管分包队伍。

第二十四条 出现重大劳务纠纷,项目部应迅速启动应急预案,采取措施稳定劳务人员情绪,控制事态发展,并立即展开调查,做好相关资料、证据的收集整理,加强与分包企业沟通协调,协同分公司(工程公司)、分包企业研究制定解决方案。

第二十五条 跨项目部或分公司区域施工的分包企业,出现严重信用不良行为,公司项目运营中心联合分公司及时通报相关情况,实现信息共享,促进公司内部联动。

第五章 劳务分包队伍退场

第二十六条 分包队伍完成合同约定的工作内容,或因情势变更无法继续施工,可申请或由项目部通知办理退场手续,项目部依据履约情况核定违约责任。

第二十七条 项目部制定分包队伍退场方案,明确分包工程、相关设施、证件资料移交时间和方式,以及人员、机具退场安排。分包队伍填报离场清单,经项目部验收、审批,办理放行手续。

第六章 劳务分包完成工程量结算与费用的支付 第二十八条 项目部因工程进度需要,将部分工程量分包给专业

分包队伍完成,必须经分公司(工程公司)与专业分包队伍签订劳务分包合同,约定承包范围、工作内容、承包价格、付款方式、划分工作界面等。

第二十九条 分包工程每月或全部完成工程后按劳务分包合同约定办理月度报表或结算申请报表,申请报表必须按照分公司(工程公司)统一格式的表格,要求对实际完成的工作量、施工质量、安全文明施工、材料耗用、奖罚等进行填报,经项目经理、施工员、质检员、安全员、保管员、分管预算员签署确认的结算审批流转申请表,作为劳务分包费用申报进度款或结算的依据。

分包工程承包范围、工作内容以外的经济签证必须按分公司(工程公司)分包统一表格填报,经分公司(工程公司)主管负责人审核批准后方可作为结算依据。项目部签证未经分公司(工程公司)审核批准的一律不予结算,因项目签署工程量不实及未经分公司(工程公司)审核批准的签证单造成经济损失,一旦发现按所发生的损失金额扣罚项目签证责任人。

第三十条 项目部对工作量、进度、质量安全、材料消耗、现场配合等情况审核会签后,将分包结算报分公司(工程公司)审定。

进度(节点)结算仅作为劳务费用中间支付的依据,完工结算应加盖分包企业法人公章。

第三十一条 分包企业依据分包合同约定和审定的结算书提出付款申请,执行分公司(工程公司)规定审批流程后,由分公司统一将劳务费用支付到分包合同约定账户。

第三十二条 分包企业应通过银行卡发放劳务人员工资,提出付款申请的同时提交经项目部劳务员核查确认的考勤及工资发放记录。分公司(工程公司)必须采取得力措施进行过程监控,以防发生劳资纠纷。随着全国建筑工人信息平台一卡通实名制管理和总包企业代发工资机制的逐步推行,工人工资的按时足额发放将得到充分的保证。一卡通实现劳务工人全职业周期管理,包括为劳务工人建立职业档案、职业履历、职业技能、健康状况等信息的个人职业档案,促进劳务工人职业化,有利于培养社会工匠精神。

第三十三条 分包企业一定是专业劳务公司,要有独立的记账系统,独立完整的劳务公司财务报表,要求记账凭证真实性与劳务结算单的每每项目分包单价及结算金额基本相符。

第七章 劳务分包企业考核评价

第三十四条 项目部组织对劳务队伍实施月度和完工考评,工程公司、分公司结合项目部考评以及公司内、外部督查情况对分包企业实施考评。

第三十五条 推进劳务市场信息化建设,分公司年终统一将对分包企业的考评结果报公司市场部,考评不合格的清出公司合格分包企业数据库,严重失信的列入黑名单。

第三十六条 为防范经营风险,要求与本公司处于长期合作的劳务公司,必须与分公司签订专业的合作协议。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工程公司、分公司应依据本办法制定和完善劳务分

包企业考察引进、考核评价以及劳务分包现场管理细则,并将相关制度报公司市场部、项目运营中心备案。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全资、控股子公司总承包项目与公司及公司全资、控股子公司承包的专业工程实施劳务分包,公司总承包范围内专业分包公司实施劳务分包参照执行。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不适用于使用自有劳务人员和劳务派遣人员实施劳务作业。

第四十条 本办法经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讨论通过,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第三篇:劳务分包管理办法

国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劳务分包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公司劳务分包管理工作,规避合同风险,预防劳务纠纷和腐败行为发生,维护公司根本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24号文件有关条款及市建委《京建法【2004】121号文》等北京市建委相关文件和本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司新上项目和在建项目一律按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公司成立以总经理为组长,分管生产副总经理、总工程师、总经济师为副组长;商务合约部、工程部、技术部、法务部参加的劳务分包管理领导小组,负责主持劳务分包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常设机构设在工程部。

第四条、劳务分包是公司利用社会资源扩大生产规模,提高生产效率的措施之一,各项目部进行劳务分包应从《合格劳务分包商名录》中选取,对于新增劳务队伍必须经过评审,合格者方能使用。业主、各级主管领导以及相关人员均可推荐队伍,但必须得到领导小组同意并经过考评,合格后方能使用。

第五条、劳务分包管理的原则是:依法分包,禁止转包;从严审查,择优录用。第六条、采用劳务分包的依据:是否有利于保证工程施工的安全及质量,是否有利于降低工程成本。

第七条、分包队伍的选择:本着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采取集体研究的方式,各部门审核会签后,最终由主管领导或总经理批准。同一分部分项工程的分包必须由三支以上队伍竞争,择优录用。录用后其相关证明应交工程部保存。第八条、各级领导干部不准在管辖范围内介绍、引进自已的亲属承担劳务分包。

第二章 劳务分包管理工作程序

第九条、各项目部将拟分包的分项工程名称、部位、分包内容、分包形式在“项目策划书”中详细列出,并提出推荐名单,经有关部门审核、主管领导审批后进行分包队伍的招标工作。

第十条、工程部根据项目策划书及项目劳务分包队伍需求计划,编写招标公告,并告知相关人员,收集报名的分包单位,报名的单位必须提供:工商营业执照、建筑企业劳务分包资质证书、施工负责人身份证原件以及法人委托书的原件,并提供委托人的施工队长证书;施工机械和人员的有效证明文件(特殊工种人员必须具备国家认可机构颁发的有效证件);反映从业业绩和信誉的证明文件。第十一条、领导小组及项目经理在48小时内商定初选对象,并下达工程部。工程部负责组织技术部、项目部对劳务分包单位进行考察及资格审查。对有特殊工艺要求的施工队伍考察,由生产副总,总工程师,项目经理带队考察。

1、工程部主要考察:劳务队伍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资格等级证书、安全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原件复印后退回);队伍机构设置情况、管理人员名单及简介、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工作简历及业绩;在京常驻办公地点、联系人、联系电话;近三年本队伍所施项目工程业绩;公司简介;优质工程奖、长城杯、鲁班奖、文明工地等荣誉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原件审核后退回);施工项目进度计划的完成情况;安全文明施工、环境保护情况

2、技术部考察:该队伍在施或已施工程的工程质量;技术内业资料

3、项目部考察:劳务队伍的管理水平;劳务队伍劳动力状况;设备机具的拥有情况;劳务队伍的入场时间及劳动力是否能够满足施工进度计划

4、技术部、项目部在考察后48小时内提交考察报告至工程部

5、工程部在48小时汇总考察报告并组织考察报告并组织考察人员推选入围队伍。推选入围队伍要强调部门与项目部的作用。由工程部组织公平、公正、公开地从已合作过合格分包商名录中,推选3-4个队伍,从新考察合格队伍中推选2个左右队伍,经与项目经理商议后以书面形式提出招标入围单位名单,随附入围队伍的合格分包商评价材料考察报告,送劳务分包领导小组签署意见后,工程部将拟定的投标单位名单送商务合约部组织招标。每一分包工程的拟定投标单位一般为4-7家,且实际参加投标的单位最少不得低于3家。第十二条、劳务分包队伍入围的条件:

1、在北京市建委注册登记的二级以上施工企业,结构队伍必须具有一级施工企业资质。

2、有独立的在京施工企业法人资格

3、在京已施工三年已上企业。

4、近三年所施工程项目全部合格且优良率达75%以上,或其中得过一项“长城杯”工程。

5、施工企业资质、营业执照、安全许可证、年检合格

6、过去一年未发生工程建设重大事故及违法行为。

7、分包单位机构健全。主要管理人员文化程度不低于中专水平。

8、劳务队负责人需五年以上本行业工作经验

9、按合同要求,需创建结构长城杯及以上的劳务队伍还应至少在近三年内有以施工工程得到过机构长城杯业绩,且施工企业资质为一级施工企业 第十三条、劳务分包标底的编制

1、劳务分包标底由商务合约部根据工期、质量标准和当前市场价格综合确定。2、商务合约部标底确定后,由总经济师批准后作为最终标底。

3、标底由总经济师保管并封好,并于开标之日由总经济师宣读。第十四条、劳务分包的招标和评标

1、商务合约部为劳务招标的主管单位和召集单位

2、商务合约部组织编写招标文件,实施招标过程与劳务队伍签订合同。

3、招标文件由商务合约部负责规范,并格式化。招标内容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的要求,同时,在发放招投标文件时随附公司标准合同条款(含通用条款和专用条款)。招标工程范围应与项目协商一致。发放的招标文件和补充材料,必须经总经济师批准。

4、公司工程部负责招标入围队伍的通知,技术部负责施工图纸的提供工作。

5、开标应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进行。商务合约部组织开标工作,并作好开标记录。参加开标人员一般包括:生产副总、总工、总经、项目经理、项目经营经理、项目主任工程师、工程部、技术部、公司其他必要人员和投标单位人员。开标两个工作日内商务合约部需将开标记录,送总经济师审阅。

6、评标。由生产副总负责成立评标小组按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办法完成评标工作。评标小组成员应包括:生产副总、总经、项目经理、工程部经理、商务合约部经理、技术部经理。评标中,商务合约部和工程部应同时作好评标记录。

7、商务合约部应根据劳务性质、工程大小、工程复杂程度、进度要求等制定相应评标办法。如技术标、经济标分别打分法,综合标价最低(优)法,最低报价法,合理报价中标法,分段报价、分段取优汇总价法,最大优惠让利法,多轮竟价法等。评标办法需由总经济师审定后报常务副总批准。

8、定标应严格执行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劳务评标原则上执行最接近我方标底中标原则。

商务合约部须在评标后的两个工作日内,将开标、评标记录和结论按规定的程序报常务副总审批。

9、因特殊原因:如甲方指定,进度特别紧急的劳务进场。可不执行上述招投标程序。但原则上超过5万元的需经总经济师,总工程师,生产副总讨论同意后报常务副总批示后方可实行。5万元以下的经总经济师,生产副总同意后可先进场,再报常务副总批准。

10、《中标通知书》与《不中标通知书》在常务副总批示定标结果后两个工作日内,由商务合约部填写,经总经济师签发后由商务合约部向投标人发出,同时商务合约部将中标单位以书面的形式通知项目部。第十五条、劳务合同的签订

1、劳务合同由商务合约部主持签订。

2、公司试行范本格式合同,通用合同条款部分不必每次评审,专用合同条款部分按程序报审。审批人和部门按规定应有:总经济师,总工程师,生产副总,总会计师,法务部、技术部、工程部,最后报总经理签发生效。劳务通用合同一般分为:结构,水暖,电气,装修等专业。由商务合约部组织编写。

4、总经济师对劳务合同中的经济部分负责,总工对劳务合同中的技术条款负责,生产副总对劳务合同中的进度生产计划控制方面的条款负责,总会计师对劳务合同中的付款方式和付款期限负责。

第三章:施工过程中劳务费用的控制

第十六条、合同内劳务的费用控制

1、施工过程中合同内劳务费用的控制由项目经理组织主任工、生产经理、栋号长、专业工程师,依据合同约定的范围、工作内容、质量标准、进度要求等对劳务进行严格控制。

2、在合同范围内对劳务队的罚款,由专业工长写出书面汇报材料,交项目经理审定后,作为结算依据。

3、在合同内减少的内容由专业工长做出记录,劳务队长签字认可后,由项目经理签字后作为结算依据。

4、在合同内增加的内容一般由劳务队提出后,专业工长对照合同内容写出专业意见后,交项目部商务经理审核后,项目经理确认后交公司商务合约部,商务合约部经理审定后,由总经济师批准后作为结算依据。第十七条、合同外劳务费用的控制

1、合同外劳务结算,以施工过程中填写的《施工任务书》为依据,无施工任务书者;不予办理结算。

2、《施工任务书》必须严格按照规范标准表式及技术、质量、安全或商务等部门的要求,如实齐全填写。填写内容包括施工任务名称,计划工程量或用工数、实际任务开始和完成日期或用工日期、填表日期、填表人,对施工任务和有技术质量、安全、商务或其他方面的要求,亦应填写,并在施工任务完成后由相关部门的人员验收签证。

3、施工任务书一式四份,由项目报公司商务合约部审定,总经济师签字后,一份留商务合约部,一份存项目部随报财务,一份项目存档,一份返回施工队。

4、完成施工任务并确认后的施工任务书,由项目商务合约部门进行统一编号保存管理,并在年终结算时,将劳务结算请单和施工任务书一份一并上报公司,作为公司进行劳务结算的审核、批准依据。

5、合同外工程施工任务书的填写、签认、审核必须按下述程序进行:(1)施工任务书由栋号和专业技术负责人填写。

(2)填写人(栋号或专业技术负责人)填写施工任务书,首先应按合同规定的“费用单价中以含内容”确认工程量或用工确属合同外工程后,方可填写施工任务书,并签字。

写好施工任务书,应即日交由项目商务经理审核。

(3)商务经理审核并签字后,交项目经理审批。劳务用工超过20个用工需报公司商务合约部审核签字后方可实施。施工任务书批准后,由填写人交施工方一份,报公司商务合约部一份,两份留项目商务经理处。

(4)施工方的施工任务书,作为向我方申请合同外劳务用工的依据。凡有技术、质量、安全或其它方面要求的,完成施工任务书的用工量后,必须径各相关部门确认(即:在施工要求栏中签署完工后的结论与意见)后,方可作为结算依据。否则,不予结算。(5)施工任务书中用工量的确定应遵守下列三条原则

A、施工任务书中的施工任务,凡能计算过程量、套定额的,由填写人提供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由施工方计算工程量,由我方项目经营人员核实工程量,审核结果由填写人填入施工任务书,且由项目商务经理签字后,报项目经理审批后生效。

B、对于无法计算的工程量、套用定额的用工,凡单项工作用工数5个工日及以内者,由各专业技术负责人核实;报生产经理签字后生效,5-20个工日者,由各专业技术人员核实后,报项目经理签字后生效,超过20个工作日项目经理签字后,需报公司商务合约部核实后方为有效。

C、施工任务完成后,实际完成工日大于5个工作日用工,需由商务合约部预算员复核,经签字确认并填写实际完成工程量或用工数,方为有效。无完工后实际工日签认者,不予结算。一旦发现后补者,将给予重罚。

D、施工任务书由填写人进行各个部门的传递,其填发、核实、审批,一般在当日完成。遇特殊情况,亦必须在填写任务书的第二天,完备所有签字、签认和审批续。不得事后补批。否则,不与其进行劳务结算。

E、施工方应在最后一个核批手续完备两日内,将施工任务书报送项目商务经理。项目商务经理随每月产值报送给公司商务合约部进行结清,但不进行月结。逾期的施工任务书无效。

第五章、项目零用工控制

第十八条、项目零星用工是指项目施工过程中因不确定因素发生的劳务用工。项目零星计日工数量应控制在项目总定额用工的一定范围以内。具体到单个项目的零工费用,在项目内部成本定额中规定。项目经理是计日工控制的主要负责人,项目生产经理是项目计日工主控负责人。项目部必须将项目计日工与各专业负责人挂钩,确保不突破。项目零工以项目经理签字用工作为结算依据。项目零工超过规定数目,全部计入项目成本,结算中从项目奖金中扣出。项目零工少于规定数目,减少部分的60%用于奖励项目。

第六章、劳务分包结算及费用支付管理

第十九条、对外劳务结算和费用支付的主控部门为公司商务合约部,公司主管领导为总经济师。总经济师负领导责任,商务合约部经理负主控部门的主控、结算组织、结算审定责任,结算审核人员负审核责任。

第二十条、劳务结算的责任主体为项目部。项目经理负项目部领导责任,项目经营经理负项目部编制结算的组织责任,项目预算员负结算书编制准确度责任,项目技术人员和工长负零用计日工与变更洽商签认真实与时间及时的责任。第二十一条、合同内完工结算及完工合同外临工结算,项目部于验收通过日起20日内报公司商务合约部;商务合约部于收到日起30日内,履行完全部审核会签,批准手续,报公司领导审批,并按规定分送入帐与存挡。

第二十二条、项目部商务经理每月二十五日上报劳务队伍完成情况及按合同约定拟支付的劳务费用额度和项目资金需求计划给商务合约部,商务合约部在一周内进行审核,并报总经济师、总工程师和生产副总进行审批,并按照审批后的额度申请支付劳务费用。

第二十三条、合同内每预结与合同外零工结算,项目部于当年十二月二十五日前报公司商务合约部,商务合约部于收到日起10天内履行完全部审核会签批准手续,并按规定分送入帐与存档。

第二十四条、合同中未约定单价或未签订合同的,其结算单价需参照本项目或其他项目的类似与相近工程单价,否则其单价需生产副总,总工程师,总经济师共同商定确定单价。零小工程劳务用工单价,则由项目部与公司商务合约部共同议定后,由商务合约部与劳务分包单位参照议标。

第七章

监督、奖励

第二十五条、按照市建委关于劳务管理文件的有关要求,项目每月要进行一次自查。公司每季度在“综合考评”中对项目的劳务管理进行检查,根据检查的结果给予奖罚,并书面在公司内部通报。

第二十六条、对违反劳务分包工作程序尚未造成经济损失的:

1、各项目部在推荐新的分包队伍时,未严格审核其相关证明文件或在资料欠缺、不明真实情况下违规推荐的,对申报人、经办人及相关负责人分别予以相应处罚,并撤销其合格劳务及专业分包方名单。

2、在领导小组未选择出施工队伍就私自选用分包队伍的项目部,对项目部相关责任人给予相应的经济处罚,并强令该队伍退场。

第二十七条、超验、超拨工程款的责任人(项目部验工人员、商务经理、总工、经理)处以相应的经济罚款。如超验、超拨工程款已无法追回,则按从重从严的原则给予处罚,并由责任人承担全部经济损失。

第二十八条、对认真执行本办法的相关人员视工作成果给予一定奖励。对在劳务分包过程中营私舞弊、谋取私利、违法犯罪者,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由商务合约部负责解释,自2008年12月10日起执行,适于自2008年1月1日后新上项目或该日期之后需要重新启用分包队伍的在建项目。

第四篇:劳务分包管理办法

溪洛渡大坝施工局劳务分包管理办法 总则

为进一步规范施工现场劳务分包管理,预防和减少劳资纠纷,建立劳务用工的长效管理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文件,结合施工局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管理

2.1劳务分包单位必须具有由工商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具有劳务分包资质并颁发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

2.2 劳务分包单位应做好以下施工现场的管理工作:

(1)委派一名劳务项目负责人,配备与用工单位要求相适应的质量、安全和劳动用工等管理人员;

(2)制定确保劳务作业施工质量的措施,督促施工现场作业人员按用工单位交底要求进行施工操作;

(3)指定专职的安全管理人员不定期地对施工局提供的施工现场安全防护设施、设备的安全状况进行检查,对不符合安全生产要求或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及时告知用工单位。协助施工局加强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管理。

(4)指定专职管理人员对施工现场的劳务人员进行动态协调管理。劳务分包单位必须与劳务作业人员签订劳动合同书,建立施工现场劳务人员花名册台帐,人员花名册台帐做到动态管理。

(5)劳务项目负责人对本项目劳务分包管理负责,不得同时担任两个以上劳务 作业项目施工现场的管理工作;

(6)劳务分包公司每月向施工局提出申请代发工资的书面文件;(7)定期对用工单位及劳务人员的合作情况进行跟踪回访;

(8)根据用人单位的需求,参与用人单位人力资源管理:管理食宿、人员技能效率培训、人员状态调查、员工沟通、素质提高、纠纷调解等。

2.3用工单位(部门)应对劳务分包管理履行以下职责:

(1)必须使用与施工局签有劳务分包同、劳务派遣协议的劳务供应单位.输送的劳务工,不得自行招收使用;

(2)负责对本单位(部门)使用的劳务工进行安全、质量和技能培训,按照‘谁用工、谁负责’的原则,加强劳务人员的管理;

(3)应按照《溪洛渡大坝施工局劳务分包用工管理办法》要求,负责对劳务人员的定岗、定,考核、工作安排、班组管理。规范对劳务人员的用工管理,建立定期考核评介机制,对不符合要求的要及时责令整改;

(4)每月按时报送劳务用工考勤表,做好劳务人员信息表格员填报工作。2.4 综合部职责

(1)综合部及时建立完整的花名册台帐,督促劳务分包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

(2)综合部每月按时做好工资表,代扣质量保证金、办理劳务进退场(3)综合部应对项目部使用的劳务分包单位进行全面监督管理,每月对劳务分包工程项目进行检查,对存在的问题及时处理。2.5合同部

(1)合同部负责审核劳务分包资质,并与劳务分包公司签订劳务分包合同;(2)负责劳务分包结算工作;

(3)对劳务分包单位进行考核,对因管理不到位造成严重后果或考核不合格的劳务分包单位予以清退。2.6、安全管理部职责

负责进场劳务工安全教育培训、施工现场安全管理、班前会管理; 2.7质量部

负责劳务人员质量教育培训 2.8施工部,负责文明施工管理 2.9物资部

负责劳保用品、工具采购 2.10财务部

对分包单位办理工程结算支付,对劳务工资办理代发

第五篇:劳务分包管理办法

劳务分包管理办法 总则

1.1 为进一步加强劳务分包管理,建立和形成规范化的劳务分包市场,强化和确立以市场化劳务分包为核心的劳务管理新体制,规范内部劳务分包行为,提升企业的管理能力和经济效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上级文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1.2 工程分包时要严格审查分包人的资信情况和技术实力。严禁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严禁将工程转包;严禁将工程肢解分包;严禁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

1.3 各生产单位所选用的分包方必须经过负责准入管理的部门的审核、批准、登记和备案,取得 劳务作业“准入证”并记录在案,录入公司合格分包方名册。新中标的工程项目选择分包方,必须优先在合格分包方名册中选定。对有违法、违纪、违规等记录的,对发生过重大质量、安全、环境事故、事件造成较大经济损失或重大影响的、拒不遵守公司劳务管理规定的,与公司存在经济纠纷的分包方,视其情节,依据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或清退,并记录在案。被清退的分包方在局域网上进行公告,公司内部不再使用。

1.4 分包方式根据工程的来源和所分包的形式不同可分为:联营分包、包工包料分包、包工不包料分包、包工带机械或带周转料分包、包工包零星料带小型机具分包等各种形式;按所分包的范围不同可分为:单项工程包工包料分包、单项工程包工不包料分包。

1.5 对发包人(业主、建设单位、发包代理机构)指定的分包方,劳务分包管理可按照发包人要求并结合本办法规定执行。

1.6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范围内所属的各生产单位及其项目部的劳务分包作业管理。2 劳务准入管理

为有效利用外部劳务资源,加强劳务队伍管理,创建规范有序、和谐高效的外部用工机制,提高项目管理水平,必须实行劳务队伍的准入制度。2.1 管理职责

(1)公司下属各生产单位是劳务队伍选择评价的主体,负责劳务队伍的选择、评价考核、年检审查工作。

(2)公司工程管理部负责制定公司劳务管理相关办法,负责劳务队伍的准入审核、审核及准入证的核发、管理;负责对公司下属各生产单位的劳务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负责《合格分包方名册》的发布。2.2 准入条件

(1)劳务队伍必须具备企业法人资格,具有相应的营业执照、资质等级、安全资格等,其注册资本不低于100万元。(2)劳务队伍中的劳务人员年龄应在18—50周岁之间,身体健康,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其技工比例应在30%以上,参加危险作业和有岗位特殊要求的劳务人员必须持有关部门核发的有效证件上岗。从事类似工程的参建技术人员3人以上,其中1人必须具备中级以上职称。劳务队伍至少配备一名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3)劳务队伍应具有公司范围内工程项目或类似工程项目的施工经历,且业绩良好,无不良记录。2.3 劳务队伍评价

(1)劳务队伍评价工作由各生产单位劳务队伍管理领导组负责,应由经理(队长)组织,相关部门参加。

(2)各生产单位应根据转年施工任务及计划确定拟引进劳务队伍并组织评价。评价工作应安排在年底前完成。(3)劳务队伍评价应主要验证劳务队伍经年审的企业营业执照、资质等级证书、法人代表证书(或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安全许可证、税务登记证明、组织机构代码证、企业状况、劳务队伍基本情况、工程业绩以及质量、安全、合同纠纷中的不良记录情况等。

(4)各生产单位组织评价后,按评价结果填写《劳务队伍名册》、《劳务队伍评价表》,附相关证照复印件(复印件需加盖劳务队伍公章),于次年1月10日前上报公司工程管理部。

(5)各生产单位对劳务队伍评价结果和所提供的相关证照的真实性负责。劳务队伍评价结果需经各生产单位经理(队长)签批。2.4 准入程序

(1)公司工程管理部对各生产单位提报的劳务队伍评价资料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汇总形成《合格劳务队伍名册》后报公司总经理审批。

(2)对经审批的合格劳务队伍由公司工程管理部纳入颁布的建安公司《合格分包方名册》。未纳入《合格分包方名册》的劳务队伍不得在公司范围内承担施工任务。

(3)公司准入审核应在次年的一季度前完成。确因工程施工需要须再引进队伍时,各生产单位可另行向公司书面申请,说明需引进的原因、理由等,公司根据情况按照准入程序予以审核。2.5 劳务队伍年审

(1)各生产单位每年要对劳务队伍证照年检情况、施工能力、日常管理、队伍信誉等进行审查,审查记录填入《劳务队伍考核评价表》中,并于次年2月底前报公司工程管理部。

(2)公司工程管理部组织相关部门对上报的劳务队伍进行审核,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汇总形成当年《合格分包方名册》并在公司办公平台公示10日,根据公示结果调整后报公司总经理审批。

(3)考评完成后新进的合格劳务队伍,纳入次年考评范围。2.6 日常管理

(1)根据劳务队伍准入审核和审核结果,公司工程管理部每年发布《合格劳务队伍名册》。未经年审或年审不合格的劳务队伍三年内不得选用。

(2)公司各生产单位使用劳务队伍应从《合格分包方名册》中择优选用。严禁在《合格分包方名册》外选用劳务队伍。(3)劳务队伍使用单位在使用前应对劳务队伍的人员构成情况(年龄结构、技工比例、持证上岗情况等)进行审核。(4)公司各生产单位应监督、落实劳务单位与劳动者签订的劳动协议并在项目部留存备查;建立劳务队伍人员动态花名册,人员发生变动及时更新,并在项目部留存备查;监督劳务公司对劳务人员的工资发放情况并保留相关资料。(5)公司将定期对各生产单位劳务队伍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对非法使用的劳务队伍进行及时清退,对给单位造成一定损失及产生不利影响的,追究相关领导责任。3 劳务用工检查

3.1 为认真贯彻落实集团公司各项规定,规范公司劳务分包管理,提高执行力,逐步达到规范化、制度化的要求,必须对劳务用工情况进行监督检查。3.2 组织领导

公司副总经理协同相关部门成立检查组全面负责劳动用工管理检查的组织领导工作,对公司范围内劳务队伍使用与管理等情况进行检查督导。3.3 检查主要内容

(1)劳务管理组织机构及制度建设情况;(2)劳务队伍建设情况;(3)劳务准入管理情况;(4)劳务分包管理情况;(5)劳务用工管理情况;(6)劳动合同管理情况。

具体内容见《劳务检查评估表》。3.4 检查方式、方法

(1)公司对各生产单位劳务管理情况的检查采取定期检查和日常不定期检查两种方式。

(a)定期检查是指由公司发布检查电报通知,对各生产单位及所属项目部进行检查或抽查。

(b)日常不定期检查是指公司劳务管理领导组成员部门,利用平时指导、检查工地的机会,对各单位劳务管理情况进行检查。

(2)定期检查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由公司各生产单位按照电报要求,先行组织自检、自查,并写出书面自检报告报公司劳务管理办公室,由公司劳务管理办公室决定抽查的项目,并组织检查组进行检查。

(a)检查分为对各生产单位的检查和对各生产单位所属项目部的抽查。

(b)检查采取听汇报、看资料,召开座谈会、走访等形式,按照《劳务检查评估表》中的内容逐项进行检查评估。(3)日常不定期检查由公司劳务管理领导组各成员部门根据平时工作检查掌握的情况进行评估。3.5 检查结果评定

(1)根据对各生产单位劳务管理的定期检查和日常不定期检查进行综合评定,其中,定期检查的权重为80%,日常不定期检查的权重为20%。

(2)定期检查的评估采用百分制,按《劳务检查评估表》进行打分。

(3)日常不定期检查的评估,由公司劳务管理领导组各成员部门按百分制打分,评估结果为各成员部门评估的平均分。

(4)单位综合评定得分=定期检查评估得分×80%+平时不定期检查评估得分×20%。

(5)单位综合评定得分在90分及以上为优秀管理单位、80分—89分为合格管理单位、60-79为需改进管理单位、59分及以下为需整顿管理单位。

(6)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直接评定为需整顿管理单位。(a)使用无“准入证” 或不符合准入条件劳务队伍的。(b)没有签订劳务合同就进场施工的。(c)项目部对劳务人员工资监管不到位,工资支付单没有备案,并造成劳务人员上访事件的。3.6 奖惩

(1)对各单位劳务管理的检查结果由公司劳务管理领导组在公司范围内进行通报。

(2)对获得优秀管理单位称号的公司将给予通报表彰,获得前三名的单位给予有关人员一次性奖励,奖励标准为10000元,其中:单位主管领导3000元,劳务管理办公室主任2000元,劳务管理专职人员1000元,其他人员的奖励标准由各单位自行确定。

(3)对需改进管理的单位,应由被改进单位写出书面改进计划和措施,报公司劳务管理领导组办公室,由领导组办公室根据改进计划和措施进行追溯检查。对于追溯检查仍不合格的,应由单位主要负责人及主管负责人向公司劳务管理领导组作专题汇报。

(4)对需整顿管理的单位,应由被整顿单位写出整改计划和措施,报公司劳务管理领导组,并由单位主要负责人及主管负责人向公司劳务管理领导组作专题汇报,由领导组组织检查组根据整改计划和措施进行追溯检查。对于追溯检查仍不合格的,劳务管理领导组对项目负责人和有关管理人员提出处分意见并通报批评。

(5)公司各生产单位所属项目部在劳动用工上,未按公司规定程序使用和管理零散劳动用工的,视情节由劳务管理领导组提出通报批评或纪律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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