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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登记制度改革七大亮点

工商登记制度改革七大亮点



第一篇:工商登记制度改革七大亮点

工商登记制度改革七大亮点

爱我中华自强中国 发布于2014年9月29日 11:40 工商行政管理

亮点一,改证照捆绑为证照分离,实行先照后证。“谁审批,谁监管”权责统一的登记管理制度。登记改革后,证照分离的登记模式有以下四个特点:

1、经营范围不再作为登记事项。改革前经营范围由登记机关审核后,记载于营业执照。改革后经营范围不再作为登记事项记载于营业执照上,赋予了企业充分的经营自主权。

2、场地信息自行申报。改革前,不同类型的场地,需提交不同的证明材料,如租赁房产提交房屋租赁证,自有房产提交房产证,而这些证明材料复杂,种类就多达十种以上。改革后,只需申请人自行申报场地信息,无需提交场地证明材料,申请人对住所或经营场所的合法性、真实性负责。

3、前置审批后移。改革前,通过前置审批项目梳理,前置审批项目由149项减少为69项,改革后,仅保留了12项前置审批。前置审批的大幅后移,使得企业可以迅速开展一般性经营项目。

4、通过建立“谁审批,谁监管”的管理格局,全面推动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改革前,重审批轻监管,只审批不监管的现象比较突出。改革后,依照“谁审批,谁监管”的原则,明确了政府各部门的职责,改变了以审批代监管的思维方式,进而带动了相关部门探索审批和监管相统一的工作模式。

亮点二,改注册资本实缴制为认缴制,剔除注册资本信用泡沫,实现资本优化配置。改革前,传统的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实行实缴制,有严格的分期交付时间,必须提交验资证明。客观上使得市场主体的社会信用以注册资本金额的高低来衡量,容易产生“两虚一逃”、注册资本信用泡沫、交易风险等社会问题。改革后,有限责任公司实行注册资本认缴制,股东对内承担违约责任,对外承担诚信责任。通过民事调解和社会诚信体制建设解决责任承担问题。注册资本认缴制度,减轻企业注册压力的同时更有利于构建真实可靠的社会交易安全和诚信体系,更好地实现债权人利益保护。

亮点三,改传统年度检验制度为年报备案制度,登记机关将市场主体年报信息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公众共同监督。改革前,行政机关对市场主体进行的年检,索要材料多,行政成本高,实际效果差。改革后,实行的市场主体年报备案制度是企业按时申报信息,行政机关依法公示,供社会公众查询。行政机关由监督检查的职能改变为行政服务职能,满足经济发展的需求。

亮点四,改传统的监督检查、行政处罚的监管方式为信用监管模式,实行经营异常名录制度,引导市场主体重视自身信用。传统监管方式的过罚不当,对于市场主体轻微的违法行为处罚过重。例如:对未按规定进行年检的企业,给予吊销营业执照的处罚。改革后,市场主体不按时提交年度报告或申报地址无法联系的,将被移入经营异常名录。载入经营异常名录未满5年且载入异常名录事由消失的市场主体,可以申请恢复。载入经营异常名录满5年的,则被永久载入经营异常名录。这种制度将引导商事主体重视自身信用,遵纪守法,诚信经营,也为与市场主体的相关交易人提供可供参考的信用信息。

亮点五,改革现行工商登记公示制度,构建统一的工商主体登记许可及信用信息公示平台。将原来各行政部门零散、各自公示的信息,整合到统一的市场主体登记许可和信用信息公示平台上。通过这一平台,与市场主体经营相关的信息可查询、可确认、可使用、可链接、可扩充。平台建设和应用的公信力,为促进社会诚信体系建设发挥重要作用。

亮点六,改传统窗口受理方式为全流程电子注册,节约行政资源,提升审批效率。改革传统登记方式,逐步取消传统窗口受理模式,推行全流程网上注册模式,电子营业执照与纸质营业执照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亮点七,改种类繁多的执照为简单的四种执照。营业执照由原来的15种简化为现在的4种。即:企业法人营业执照、非法人企业营业执照、分支机构营业执照和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大大减少了营业执照的种类。新版营业执照版式更加简洁,记载项目减少,执照上不再记载注册资本和经营范围,执照上设置“重要提示”栏,提示社会公众登录相关的信用信息平台查询商事主体经营范围、出资情况、营业期限和许可审批项目等信息。

第二篇:2014吉林省公务员时政:吉林省推进工商登记制度改革亮点采撷

2014吉林省公务员时政:吉林省推进工商登记制度改革亮点采撷

“过去办营业执照,企业需要先到工商部门申请企业名称预先核准,再到许可审批部门办理行政许可手续,最后再回到工商部门办理营业执照。现在企业注册由先证后照改为先照后证,只要材料齐全,当天就能拿到营业执照。”在吉林省政务大厅,正在办理营业执照的吉林省融泽健康产业集团董事长胡万忠对如此快的办理速度着实有些惊讶。

自2012年10月,吉林省工商系统开始探索市场主体登记审批制度改革,在全国范围内率先推行先照后证等改革措施,截至目前,吉林省已有2.5万户市场主体享受到这项政策,平均为企业筹建提速3到6个月。“吉林省先照后证这一改革措施,可以说是启动早、推进快、成效好,全民创业热情得到有效调动,良好的投资环境和营商环境正在逐步形成,为推行工商登记制度改革奠定了坚实基础。”省工商局改革办副主任陈宇如是说。

除了为企业节省筹建时间,今年3月1日以来,吉林省正式实施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将注册资本由实缴登记制改为认缴登记制,为企业在前期资金筹备上“松了绑”。“改革后,企业注册资本由‘实缴’改为‘认缴’,首次出资比例、出资期限等也不再受到束缚,可由企业自主约定,这就大大降低了我们创业的门槛。”四平市锦城运输有限公司王先生拿着手中的新版营业执照高兴地说。

由“先证后照”到“先照后证”,由实缴登记制到认缴登记制,表面上看是政府改变了注册步骤,实质上却透露着工商部门职能转变的明确信号。工商部门以权力的减法,换来市场的加法,新登记市场主体已呈现井喷式发展势头。据数据显示,仅新政实施两个月来,全省累计办理企业名称预先核准业务60656件,办理设立、变更登记业务91515件,同比增长27%和43.1%;新设各类市场主体达55930户。

在促进市场主体“快速生成”的同时,吉林省工商部门始终把营造良好的经商环境、帮助市场主体“健康发展”作为深化改革的重中之重。

为加快市场主体诚信建设,完善信用约束机制,优化市场环境,工商部门着力筹建了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通过吉林省市场主体信用信息(过渡)公示系统,记者看到,企业的登记、备案和监管等信息一目了然。省工商局工作人员告诉记者:“自3月1日开通至今,公示系统累计访问量已经突破65万人次,日均点击率高达上万人次。随着公示系统的不断完善,还将增加市场主体报告申报功能和信用信息自主公示功能。届时,各个相关部门都会在信用信息系统上进行信息公示,达到信息共享,业务联动,最终形成‘一处违法、处处受限’的信用约束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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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全省工商系统还将推行经营异常名录制度和黑名单制度。对纳入经营异常名录或“黑名单”、有其他违法记录的市场主体及其相关责任人,各有关部门将采取有针对性的信用约束措施,增加企业失信成本,营造诚信经营的良好氛围。

省工商局副局长关景富表示:“日前,《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工商登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已经出台。下一步,全省各级工商部门将围绕贯彻落实《意见》,与其他部门一道推行好先照后证等改革措施,同时积极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努力把我省建设成为全国行政审批事项最少、办事效率最高、市场秩序最好的地区之一,为促进吉林经济又好又快发展、全面实现富民强省目标提供有力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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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教育北京分校西客站学习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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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篇:工商登记制度改革热点问答

工商登记制度改革热点问答

《工商行政管理》半月刊2014年第5期

问:国务院刚刚公布的《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为工商登记制度改革确定了怎样的目标和原则?

答:关于改革的总体目标,就是要处理好三个关系:处理好“宽进”与“严管”的关系,既要放松市场管制,把该放的权力放开放到位,又要强化市场监管,把该管的事务管住管好;处理好“效率”与“安全”的关系,既要提高市场准入效率,让市场主体便捷进入,又要维护市场秩序,保障交易安全;处理好“权利”与“义务”的关系,既要赋予市场主体更多自主权利,还权于市场主体、市场,又要强化市场主体信息公示,扩大社会监督,促进社会共治。关于改革的基本原则,就是要把握便捷高效、规范统一、宽进严管的原则,将职能转变与改革创新、简政放权与加强监管结合起来,把这三个基本原则作为一个有机整体,在改革的制度设计和探索实践中始终做到统筹兼顾。

问:新修订的《公司法》和国务院公布的《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对公司设立制度进行的核心调整是什么?

答:此次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的核心就是注册资本由实缴登记制改为认缴登记制,并放宽注册资本登记条件。根据新修订的《公司法》和《方案》,公司、公司股东(发起人)在注册资本管理方面增加了一系列权利:一是自主约定注册资本总额,取消有限责任公司最低注册资本3万元、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最低注册资本10万元、股份有限公司最低注册资本500万元的限制,也就是说理论上可以“一元钱办公司”;二是自主约定公司设立时全体股东(发起人)的首次出资比例,也就是说理论上可以“零首付”;三是自主约定出资方式和货币出资比例,对于高科技、文化创意、现代服务业等创新型企业可以灵活出资,提高知识产权、实物、土地使用权等财产形式的出资比例,克服货币资金不足的困难;四是自主约定公司股东(发起人)缴足出资的出资期限,不再限制两年内出资到位,提高公司股东(发起人)资金使用效率。在登记注册环节,改革后,公司实收资本不再作为工商登记事项。在进行公司登记时,也无需提交验资报告。注册资本登记制度上述改革对于创业者而言,意味着注册公司“门槛”和创业成本最大限度的降低。

问:实行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是否是普遍适用于所有行业?

答:银行业金融机构、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保险公司、保险专业代理机构和保险经纪人、直销企业、对外劳务合作企业、融资性担保公司、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及劳务派遣企业、典当行、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小额贷款公司等27个行业,仍然实行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这主要是考虑到一些特定行业由于行业自身和政府管理的特殊性,对其实缴注册资本的要求较高,特别是从国际上看,世界各国普遍对金融机构实施审慎监管,要求金融机构具备相当数量的实缴资本,以维护金融稳定。

问:国家工商总局公布的新版营业执照的版式有何变化?

答:新版营业执照对原执照版式进行调整,将工商部门登记的各类市场主体营业执照统一为一种版式,标题统一为“营业执照”,所有执照记载事项中修改或增

加“类型”一项。不同市场主体据其性质、组织形式或者是否具备法人资格,在记载事项“类型”一项中加以记载,以示区别。

问:新版营业执照在适应信用信息监管方面还有哪些创新?

答:将二维码技术应用于营业执照。二维码采用国际通用QR 码,记载注册号、记载事项名称及内容、登记机关、登记时期和企业信用信息网址等信息。用户通过智能手机扫描营业执照上的“二维码”标签,联网就能进入工商部门防伪查询页面,也可登录工商部门网站,输入防伪标识上的序列号,系统将显示防伪标识图片信息;对比营业执照防伪标识图片信息与网上显示信息是否一致,可进一步查询工商登记信息,再与营业执照登记信息比较,以此辨别营业执照真伪。在便利企业查询和辨别营业执照真伪的同时,还可以有效遏制伪造、变造营业执照等不法行为,为工商登记制度改革奠定信用信息监管基础。

问:改革后,面对全新的监管方式,基层监管人员在监管理念上应该如何转变? 答:“严管”,在监管主体上,不仅是市场监管部门的“严管”,而是按照审批与监管相适应的原则,强化行政许可审批部门的行业监管;在监管对象上,不再是重点对市场主体资格的监管,而是对市场主体行为的监管;在监管手段上,要以行政处罚为主转变为以信用约束为主;在监管模式上,要从“网格化”、“巡查制”的全覆盖模式中解脱出来,逐步形成按照经济发展需要和行政资源配置实际情况相适应的更加灵活多样的模式。改革后,登记事项的审查进一步放宽,对在登记中不审查的事项,在监管中以提供信息公示服务和信用手段来代替行政处罚手段,将“严管”的重点放在对商标、广告、专利、质量、食品安全、公平竞争等经营行为的监管,强化企业自律和社会共治,从而形成宽严适度、公平有序的市场环境。

问:实行认缴登记制后,是否还要对实缴资本进行监管?

答:一方面,实行认缴登记制,认缴出资是否缴纳,由公司章程约定,属于股东之间的义务,工商机关不再进行监管;另一方面,也有部分企业按照法律法规规定仍然实行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政府部门仍应履行出资监管职责。在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中列举了27类暂不实行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的行业,这部分企业的注册资本依然实行实缴制,因此,《公司法》与《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保留了对实缴注册资本的管理,两虚一逃主要针对这类企业违法行为依然进行监管。

问:改革后,在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手续简化的同时如何做好对住所的规范管理?

答:住所的规范管理是一个复杂的社会管理问题,涉及多个职能部门。一方面,市场主体要求放宽住所登记条件,根据其生产经营情况自主选择住所;另一方面,出于社会治理的需要,并非任何场所都可以注册为住所,例如注册登记的住所是违章建筑或危险建筑,就可能造成住所的合法性问题和严重的安全隐患;注册登记的住所是民用住宅的,经营者的经营活动可能扰乱邻里生活,造成民事纠纷。在目前的工商登记制度下,规划、环保、消防、卫生、建筑质量等许多管理功能被融入到市场主体的住所登记监管中,客观上导致各职能部门职责不清。《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中明确,赋予地方人民政府根据法律法规规定以及本地

区管理的实际需要,对住所登记条件作出具体规定,明确各职能部门的职责,落实监管责任,保障经济社会秩序。工商部门根据投诉举报,依法处理市场主体登记住所(经营场所)与实际情况不符的问题。对于应当具备特定条件的住所(经营场所),或者利用非法建筑、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等从事经营活动的,由规划、建设、国土、房屋管理、公安、环保等部门依法管理;涉及许可审批事项的,由负责许可审批的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监管。

问:注册资本制度改革后,股权不再作为登记事项,那么,外资产业目录中部分限制类行业对外商投资的股权比例有限制性的规定,比如,中方控股、中方相对控股,工商部门是否还要审查把关?又比如,股权转让不需要到工商机关进行登记只需要进行备案,备案时是否审查其审批手续?

答:实践中常有经审批机关审批后的章程,其审批文件上出现不符合产业政策股权要求的事项,对此,工商机关应查看章程,对不符合要求的要求其重新进行审批。

问:实行注册资本制度改革后,是否对外资出资进行监管?

答:实行注册资本制度改革后,工商部门将按照章程载明的期限对其出资行为进行监管,主要是通过抽查、举报投诉对外商投资企业出资情况进行监管,发现外商投资企业没有按照章程的规定履行出资义务,将依法进行查处,根据外商投资企业法的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应当在审查批准机关核准的期限内未完成出资的,工商机关有权依照法律规定进行处罚和监督。

问:今年外资联合年检是否正常进行?外商投资企业常驻代表机构仍按照管理办法提交报告?

答:根据注册资本制度改革方案,外商投资其企业年检改为年报公示制度,联合年检不再进行。外商投资企业常驻代表机构仍按照管理办法提交报告,没有变化。

问:个体户和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执照是2011年启用的新版营业执照,各地还有存量这些存量执照的使用是否有过渡期?

答:考虑各地有一定存量,因此对于更换新版营业执照暂时还没有严格规定,但是过渡期不超过2015年2月28日。已经登记的个体工商户继续有效,个体工商户愿意更换新版营业执照,可以随时向工商部门申请更换营业执照,工商部门要依法进行办理。采取自愿原则,等新版营业执照应用一段时间后,再决定是否更换新版营业执照。目前个体户营业执照上的注册日期,主要指初次登记日期。

问:实行“先照后证”改革后,有基层工商干部提出,如果出现了大量有照但无证经营的问题,有基层工商干部提出,容易造成监管责任不明确,监管风险加大。对此,应该怎么做?

答:对此问题,一方面要高度重视,请地方党委政府做好部门协调,按照“谁审批、谁监管”的原则,加强部门协同监管;另一方面,要通过完善信用信息公示制度,强化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使用,加强对无证经营行为的信用约束。

问:个体工商户和农民专业合作社如何开展年报工作?

答:关于个体商户的年报范围,还没有具体的规定,正在起草和调研。总体上要以便利化和不加重个体工商户的负担为原则。今年的年报进行顺延,但不少于6个月。所有的个体工商户的年报都要进行公示。

问:关于改革前设立的公司的实收资本及股东(发起人)认缴和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期限等改革前属于登记事项的公司登记信息,是否进行公示? 答:在2014年2月28日前设立的公司的实收资本及股东(发起人)认缴和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期限等改革前属于登记事项的公司登记信息,由公司登记机关在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按最近一次登记的信息予以公示。

问:《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提出将构建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体系作为“严格市场主体监管”的一条重要措施,构建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体系包括哪些内容?

答:从《方案》规定来看,构建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体系包括两个方面内容:一是要完善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制度。强化市场主体主动公开相关信息的义务,以尽量减少交易、管理中信息不对称问题。在制度层面为信息公开和信息共享提供法制保障。二是要建设主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运行,既立足于对市场主体信息的公示,又由于市场主体信用信息通过系统向全社会公示,起到了对主体披露信息的监督。因此,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是落实“宽进严格”最为重要的技术措施和保障手段,对于注册资本登记制度的改革以至于整个工商登记制度的改革来说至关重要。

问:《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为什么明确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体系要以企业法人国家信息资源库为基础?

答:明确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体系要以企业法人国家信息资源库为基础,按照统一的技术规范和标准,搭建中央和省级两级信息平台。并要求加强公示系统管理,建立服务保障机制,为相关单位和社会公众提供方便快捷服务。这种规划,既考虑到了我国国家法人库建设规划和建设成果,又充分体现了法人库是社会诚信体系建设的基础,还考虑了各个管理部门既统一规范又各司其责,从而这一系统也成为我国社会诚信体系建设的有机组成部分,也必将为社会诚信体系建设提供重要支撑。

从《方案》来看,登记机关通过系统公示各类市场主体的登记、备案、监管等信息;市场主体通过系统公示其报告、股东出资情况、获得资格资质等信息。系统通过数据共享,向有关政府部门或国家有关信息系统开放数据接口,各政府管理部门通过系统可以获取市场主体公示信息。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有效地扩大了市场主体信息的公示范围,方便了社会各方对市场主体信息的需求和查询,真正实现了信息资源的社会共享,进而将对市场主体单一部门监管扩大为全社会共同监管。

问:市场准入放宽后,如何进一步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强化企业自治?答:放宽注册资本等事项管制,建立企业信用信息公示制度,就是变企业对政府负责为企业对社会负责,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调动社会积极性,利用社会化监管来取代单纯的行政监管。尤其是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建立起来后,公示范

围进一步扩大,企业相关信息更加透明,企业的各种失信行为将被如实披露,为社会公众、政府各管理部门、行业组织对企业信用状况进行评价和监督提供了机制保障,将对企业形成较强的信用激励和信用约束作用。因此,一方面要积极引导公司股东(发起人)正确认识注册资本认缴的责任,理性作出认缴承诺,切实做到践诺守信。另一方面,企业要根据制度的变化健全自我管理机制,发挥企业内部独立董事、监事的监督作用,落实企业主体责任,诚信经营,否则就会“一处违法,处处受限”。

第四篇:工商登记制度改革知识测试题

柞水县工商局

春季全员业务培训考试测试题

考号 单位: 姓名:

一、填空题(每空1分,共30分)1.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于每年(),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报送上一报告,并向社会公示。

2.《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自()起施行。

3.企业应当自出资信息、行政许可信息、行政处罚信息等即时信息产生之日起()个工作日内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发现企业未按规定履行公示义务的,应当书面责令其在()日内履行。4.市场主体不得将()、()、()等作为住所申请登记,并在登记时作出()。5.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依法履职过程中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与企业取得联系的,应当自查实之日起()个工作日内作出将其列入()的决定,并予以公示。

6.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个体工商户纸质报告之日起()个工作日内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个体工商户已经报送报告。

7.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通过邮寄专用信函的方式与企业联系。经向企业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两次邮寄无人签收的,视为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两次邮寄间隔时间不得少于()日,不得超过()日。8.简化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手续,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不再审查住所(经营场所)的()和()。9.改企业年检为报告公示,企业对报告公示信息的()性、()性负责。

10.公司的实收资本及股东(发起人)认缴和实缴的出资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期限等公司股东(发起人)出资信息在2014年3月1日至9月30日期间发生变动的,公司应当于()日之前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11.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抽查企业公示的信息,可以采取()、()、()等方式。12.个体工商户未按时报送报告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当年报告结束之日起()个工作日内将其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

13.企业发现其公示的信息不准确的,应当及时更正;但是,企业报告公示信息的更正应当在每年()之前完成。

14.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企业满()年未履行公示义务的,由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被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年内不得担任其他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15.实施企业信息公示制度,从主要依靠行政审批管企业,转向更多依靠建立透明诚信的市场秩序规范企业,真正让“()”成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的“基础桩”,构建起“()、()、()()”的全社会共治格局。

二、单项选择题(每题1分 共20分)

16.政府部门发现其公示的信息不准确的,应当()更正。A.限期 B. 及时 C.在10个工作日内 17.企业公示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由()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列入经营异常名录。A.省 B.市 C.县

18.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应当按照公平规范的要求,根据企业注册号等随机摇号,抽取辖区内不少于()的企业,确定检查名单。

A.5% B.3% C.10% 19.《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的核心内容是()。A.建立社会诚信体系 B.建立企业信息公示制度 C.加强企业社会责任

20.农民专业合作社报告不含下列哪项内容()。A.生产经营信息 B.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认缴和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等信息 C.资产状况信息

21.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社启用新版营业执照的时间,最迟不得超过()。

A.2014年12月31日 B.2015年2月28日 C.2015年7月1日

22.个体工商户未按时报送报告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当年报告结束之日起()工作日内将其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

A.5 B. 20 C.10 23.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于每年报告公示结束后,对企业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信息的情况进行一次()抽查。

A. 定向 B.不定向 C.随机

24.()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其登记的企业的经营异常名录管理工作。

A.县级 B. 市级 C.省级

25.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现企业公示的信息虚假的,可以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举报,接到举报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接到举报材料之日起()个工作日内进行核查,予以处理,并将处理情况书面告知举报人。A.15 B. 20 C.10 26.企业公示信息抽查,是指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抽取一定比例的企业,对其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信息的情况进行检查的活动。

A.按行业分类 B.随机 C.按注册资金多少 27.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认缴和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等信息应当自信息形成之日起()个工作日内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A.30 B.10 C.20 28.个体工商户未按照规定报送报告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将其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并于本()至()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A.7月1日;本12月31日 B.7月1日;下一6月30日

C.7月1日;本10月31日

29.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政府部门在企业信息公示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

A.要求行政赔偿 B.提起行政诉讼 C.要求听证

30.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开展检查后,应当将检查结果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A.定期 B.统一 C.随时

31.对自公示之日起届满5年的行政处罚信息的处理正确的是()。

A.仍继续公示 B.记录于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但不再公示

C.直接删除该记录

32.在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告知行政处罚当事人行政处罚信息将向社会进行公示。A.书面 B.口头 C.详细

33.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开展检查,企业不予配合情节严重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

A.责令其限期改正 B.当场处罚 C.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

34.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公平规范的要求,根据()

等随机摇号,确定抽查的企业,组织对企业公示信息的情况进行检查。

A.企业注册号 B.企业注册时间 C.企业类型 35.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未依照《企业公示信息抽查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履行职责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

A.市级 B.省级 C.上一级

三、多项选择题(每题2分,多选或少选均不得分,共20分)36.《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建立了(),来确保企业信息公示制度的实施。

A.异常名录制度B.严重违法企业名单制度 C.日常监管巡查 D.部门联动响应机制

37.企业报告内容包括:()

A行政许可取得、变更、延续信息B 企业通信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等信息C企业开业、歇业、清算等存续状态信息D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等股权变更信息

38.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开展检查,企业应当配合,接受询问调查,如实反映情况,并根据检查需要,提供()、行政处罚决定书、场所使用证明等相关材料。

A.会计资料 B.审计报告 C.行政许可证明 D.外来人口证明

39.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将企业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应当作出列入决定,将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信息记录在该企业的公示信息中,并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统一公示。列入决定应当包括()、作出决定机关。

A.企业名称 B.注册号 C.列入日期 D.列入事由

40.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以外的其他政府部门应当公示其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产生的下列哪些企业信息()。A.工商注册信息 B.行政处罚信息

C.其他依法应当公示的信息 D.行政许可准予、变更、延续信息

41.个体工商户的报告包括下列哪些内容()。A.行政许可取得和变动信息 B.生产经营信息、联系方式等信息

C.开设的网站或者从事网络经营的网店的名称、网址等信息

D.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要求报送的其他信息

42.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作用约束机制,在()等工作中,将企业信息作为重要考量因素,对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者严重违法企业名单的企业依法予以限制或者禁入。

A政府采购 B工程招投标 C国有土地出让 D授予荣誉称号

43.在申请工商注册登记时,对未取得房屋产权证明的住所,属城镇房屋的,提交下列材料之一即可:()A房地产管理部门依法出具的证明B购房合同及房屋销售许可证C其他有效证明

44.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抽查企业公示的信息,可以委托()等专业机构开展相关工作,并依法利用其他政府部门作出的检查、核查结果或者专业机构作出的专业结论。A.会计师事务所 B.税务师事务所 C.律师事务所

45.《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的主要特点是()。A.强化信用约束措施 B.体现部门联动响应 C.强调企业社会责任 D.推动形成社会共治

四、判断题(每题1分 共10分)

46.农民专业合作社只能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报送报告。()

47.《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的公布,充分体现了政府放松对企业直接干预,从依靠传统行政监管手段向注重运用信用监管手段转变。()

48.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发现其公示的行政处罚信息不准确的,应当及时更正。()

49.个体工商户不能自主选择其报告内容是否公示。()

50.个体工商户通过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报送的电子报告与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直接报送的纸质报告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51.当年设立登记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当年需报送并公示报告。()

52.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企业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规定履行公示义务的,由市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移出经营异常名录。()

53.同一住所不得作为多个市场主体的住所办理登记。()

54.成员跨三个以上省辖市,出资总额100万元以上的农民专业合作联社,在其名称中可以使用“辽宁”字样。()

55.对于应当具备特定条件的住所,或者利用非法建筑、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等从事经营活动的,由住房城乡建设、国土资源、公安、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监管、人民防空以及规划、房屋管理等部门依法管理;涉及行政许可事项的,由负责行政许可的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监督管理。()

五、简答(每题10分,共20分)

56.问:市场主体增设经营场所时,可以不再办理分支机构登记,而采用备案,请问增设经营场所备案的适用范围是什么?

57.问: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将有哪些情形的企业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第五篇:工商局全面推行工商登记制度改革

第1期

子洲县工商行政管理局2014年1月16日

子洲县工商局全面推行工商登记制度改革

工商登记制度改革实施以来,我局认真贯彻执行陕西省

人民政府关于改革工商登记制度促进市场主体发展的意见。

以“便捷高效,规范统一、宽进严管”为原则,按照转变政

府职能,建设服务型政府的要求,降低社会创业门槛,促进

市场主体发展,支持个体户转型升级,积极推进全民创业。从2014年1月2日到1月15日,子洲县工商局新登记各类

市场主体68户,变更企业注册资金1户。其中新登记个体

工商户57户、农民专业合作社6户、私营企业5户,迎来

2014注册登记工作开门红。(办公室 纪少华)

送:县委办、县政府办、市工商局、《今日子洲》、康锦宏副县长

地址:子洲工商局办公三楼邮编:718400电话7221018传真:0912-7227012编辑:纪少华本期共印30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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