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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食品安全标准体系历史沿革和现状

我国食品安全标准体系历史沿革和现状



第一篇:我国食品安全标准体系历史沿革和现状

我国食品安全标准体系历史沿革和现状

3.1 我国食品安全标准体系历史沿革

3.1.1 标准化法及其配套法规

我国目前关于标准化的立法依据主要源自于1989年的《标准化法》与1990年的《标准化实施条例》。其中《标准化实施条例》第11条规定:“对需要在全国范围内统一的下列技术要求,应当制定国家标准:(二)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技术要求”。

13.1.2 食品类法律

2006年实施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11条对标准立法做出较粗糙的规定:“国家建立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体系。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是强制性的技术规范。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制定和发布,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食品安全法》于2009年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自2009年6月1日起施行。《食品安全法》中用相当篇幅的文字对食品安全标准作了详尽的规定。《食品安全法》除第七章“食品安全事故处置”、第十章“附则”没有涉及食品安全标准之外, 其余各章中都有条文涉及到食品安全标准。《食品安全法》全文涉及食品安全标准有关规定的条文共有33条。《食品安全法》对食品安全标准做出了专章和系统规定。根据这些条文的规定, 我们基本上可以形成一个关于食品安全标准的法律规范的完整体系的概貌。

23.2 我国食品安全标准体系现状

食品安全法规定食品安全标准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食品、食品相关产品中的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限量规定;

(二)食品添加剂的品种、使用范围、用量;

(三)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的营养成分要求;

(四)对与食品安全、营养有关的标签、标识、说明书的要求;

(五)食品生产经营过程的卫生要求;

(六)与食品安全有关的质量要求;

(七)食品检验方法与规程;

(八)其他需要制定为食品安全标准的内容。

现行食品安全法规定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制定、公布,国务院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实施条例》,1990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2006 3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09

3标准化行政部门提供国家标准编号。食品中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的限量规定及其检验方法与规程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国务院农业行政部门制定。屠宰畜、禽的检验规程由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有关产品国家标准涉及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内容的,应当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相一致。

现行食品安全法规定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应当经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审评委员会审查通过。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审评委员会由医学、农业、食品、营养等方面的专家以及国务院有关部门的代表组成。依据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并充分考虑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参照相关的国际标准和国际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并广泛听取食品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的意见。

以标准的强制力来划分,食品安全法明确食品安全标准是强制执行的标准。以标准的层级来划分,食品安全标准可以分为国家标准、地方标准、企业标准。而就标准的内容进行划分,食品安全标准则可以分为基础标准、产品标准、方法标准、安全、卫生及环境保护标准等标准。

另外,食品安全法指出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对现行的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食品卫生标准、食品质量标准和有关食品的行业标准中强制执行的标准予以整合,统一公布为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本法规定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公布前,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现行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食品卫生标准、食品质量标准和有关食品的行业标准生产经营食品。

目前,我国没有单独的食品安全技术法规,大部分以国家强制性标准的形式存在,如GB7718-2004《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5749《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等,而少部分有关技术性规定见诸于各种法规、条例和部门规章中。

按食品标准的属性,我国将食品标准分为强制性食品标准和推荐性食品标准。强制性食品标准包含食品安全限量标准。(如GB2763-2005《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量限量》、GB2763-2005《食品中污染物限量》、食品添加剂及使用要求标准、食品标签标志标准、婴幼儿食品产品标准、地理标志产品标准、国家需要控制管理的重要产品标准等。其它标准为推荐性食品标准。我国的食品安全标准体系在保障食品安全,促进产业发展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43.3 我国食品安全标准体系的主要特点

(1)我国的食品安全标准体系是适应计划经济体制需要的产物

这种标准体系以前苏联的模式为样板,为大多数标准赋予强制性属性,由国家意志推广应用,以扩大标准的影响力。根据我国《标准化法》有关规定,食品安全标准属于保障人体健康的强制性标准,并规定:“强制性标准,必须执行。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产品,禁止生 4 关养利.市场经济条件下我国标准化管理体制转型研究.硕士论文.西北大学,2004 产、销售和进口”5。《食品安全法》未出台以来,正是标准化法赋予了食品安全标准在我国的法律地位。强制性食品安全标准具有强制执行的法律属性,在我国实际上充当了食品安全技术法规的角色。而发达国家的标准都是自愿采用性质。比如,CAC法典名称虽然类似技术法规,但是实际上和ISO标准一样,都是各国可以自愿采用的。它们的制定主体不是立法机构,其法典可以作为各国制定食品安全技术法规和食品标准的基础。但不能强制各国执行。在我国经历了30多年经济体制改革,市场经济体制已经建立的形势下,原有的标准体系已经表现为越来越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要求。

(2)我国没有区分食品标准和食品技术法规,两者合二为一

大多数成熟的市场经济国家和地区的食品安全制度包括食品安全法律,食品安全技术法规,食品安全标准这三个层级构成,呈自上而下的三角结构。食品安全法律和技术法规由立法机构制定,进行强制实施;而食品标准由相关标准化机构制定,自愿进行实施。欧盟的食品安全技术法规采用指令的形式规定食品安全方面的基本要求和应达到的主要目标6;美国的食品技术法规采用联邦法规(CFR)以及一些单行的法令的形式7;日本采用的是肯定列表制度。各个国家和地区的食品安全技术法规虽然形式不一,但都与食品标准相分离,有各自明确的定位。此外,欧盟和美国的食品技术法规数量少,食品标准数量多;而如果把我国强制执行标准等同于技术法规,则技术法规多,标准少。

(3)我国食品标准的实施情况差

我国食品标准在许多地方并没有能够得到很好的实施。据国家质量技术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调查数据,在全国百万家食品企业中,其中有70%是10人以下的小企业、小作坊,这些小企业小作坊基本上难以依照标准进行生产。对过去几年我国发生的重大食品安全事件进行案例分析,可以发现大量的食品安全事故不是因为食品安全标准内容不全或技术指标设置过低造成的,而是生产者经营者主观上无视标准的存在,只要能牟利根本不按照相关标准进行生产。

3.4 食品安全法运行以来的食品安全标准体系特点

1、强制执行的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三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采取有效管理措施,保证食品安全。食品生产经营者对其生产经营的食品安全负责,对社会和公众负责,承担社会责任。因此,食品安全标准是强制执行的标准。

2、食品安全标准制修订程序 5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1989 6 席兴军,刘俊华,刘文,欧盟食品安全技术法规及标准;现状与启示.世界标准化与质量管理,2005年12月 沙林.美国有关农产品和农用生产资料的技术法规及其监督[J],农业标准与法规,20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由卫生部负责制定。制定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应当依据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并充分考虑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参照相关的国际标准和国际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广泛听取食品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的意见,并经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审评委员会审查通过。

制定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是有严格程序的,一般分为以下几个步骤:制定标准研制计划、确定起草单位、起草标准草案、征求意见、委员会审查、卫生部批准:(1)制定标准研制计划。国务院有关部门以及任何公民、法人、行业协会或者其他组织均可提出制定或者修订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立项建议。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以及国务院商务、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制定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划及其实施计划,并公开征求意见。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对审查通过的立项建议纳入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制定或者修订规划、年度计划。(2)确定起草单位及草案。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应当选择具备相应技术能力的单位起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草案。提倡由研究机构、教育机构、学术团体、行业协会等单位共同起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草案。标准起草单位的确定应当采用招标或者指定等形式,择优落实。一旦按照标准研制项目确定标准起草单位后,标准研制者应该组成研制小组或者写作组按照标准执行定计划完成标准的起草工作。标准制定过程中,既要充分考虑食用农产品风险评估结果及相关的国际标准,也要充分考虑国情,注重标准的可操作性。(4)标准征求意见。标准草案制定出来以后,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将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草案向社会公布,公开征求意见。完成征求意见后,标准研制者应当根据征求的意见进行修改,形成标准送审稿,提交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审评委员会审查。该委员会由卫生部负责组织,按照有关规定定期召开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审评委员会,对送审标准的科学性、实用性、合理性、可行性等多方面进行审查。委员会由来自于不同部门的医学、农业、食品、营养等方面的专家以及国务院有关部门的代表组成。行业协会、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及社会团体可以参加标准审查会议。(5)标准的批准与发布。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委员会审查通过的标准,一般情况下,涉及国际贸易的标准还应履行向世界贸易组织通报的义务,最终由卫生部批准、国务院标准化行政部门提供国家标准编号后,由卫生部编号并公布。(6)标准的追踪与评价。标准实施后,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会同同级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商务、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对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和视频安全地方标准的执行情况分别进行跟踪评价,并应当根据评价结果适时组织修订食品安全标准。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商务、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应当收集、汇总食品安全标准在执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并及时向同级卫生行政部门通报。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行业协会发现食品安全标准在执行过程中存在问题的,应当立即向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审评委员会也应当根据科学技术和经济发展的需要适时进行复审。标准复审周期一般不超过5年。

3、过渡期食品标准执行情况

《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对现行的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食品卫生标准、食品质量标准和有关食品的行业标准中强制执行的标准予以整合,统一公布为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因为食品行业范围广、门类众多,涉及到的食品标准数量也极其巨大,短时期内无法全部变更统一为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为避免形成标准执行的空白期,该条补充规定“本法规定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公布前,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现行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食品卫生标准、食品质量标准和有关食品的行业标准生产经营食品。”该条文明确指出了在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未出台前,食品生产经营者必须按照现行的标准进行生产经营,避免了新旧标准交接期间产生法律的真空和空白期,使得政策在执行过程中的延续性得到了很好的体现,有效的保证了食品安全标准体系运行的平稳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2009 9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09 10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二条,2009

第二篇:我国金融机构体系现状

我国金融机构体系现状

列宁在剖析帝国主义阶段经济特征时曾指出,银行已由普通的中介人变成势力极大的垄断者,变成“现代经济生活的中心,是整个资本主义国民经济体系的神经中枢”。由此可以推导出银行等金融机构在社会经济生活中发挥何等巨大的作用!建立起完善的金融机构体系,大大提升了主力金融机构内部治理结构的水准及其抗风险能力,同时,也支持着现在的总体信心,提供了中国今后长远发展的基本条件。我国金融机构体系的建立经历了怎样的坎坷历程,金融机构体系的现状又是如何,下文将从这两个方向展开论述。

一、我国金融机构体系建立的坎坷历程

1、新中国金融体系的建立

新中国金融体系的诞生以中国人民银行的建立为标志,它的建立是通过组建中国人民银行、合并解放区银行、没收官僚资本银行、改造私人银行与钱庄,以及建立农村信用合作社等途径实现的。这种金融体系直到1953年以前,基本上是以中国人民银行为核心和骨干,但仍保存了几家专业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的体系格局。在当时特定的历史条件下,这种格局有利于国民经济的迅速恢复,并有力地支持了国有经济的发展。

2、“大一统”模式的金融体系

从1953年我国开始大规模有计划地发展国民经济以后,实行高度集中的计划管理体制,与此相适应,金融机构也按照苏联的银行模式,建立起一个高度集中的国家银行体系,这种“大一统”的银行体系模式一直延续到70年代开始改革之际。

在当时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管理体制下,“大一统”的金融体制指挥协调如意,便于政策贯彻,利于全局控制。但问题是,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模式与社会生产力发展的要求不相适应,不能使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得到应有的发挥,管得过多过死,忽视商品生产、价值规律和市场调节作用。在这种情况下,金融体制改革迫在眉睫。3、1979年以来金融体系的改革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在金融领域进行了一系列改革,其变革大致可以分为两个阶段。

(1)第一阶段,1979—1993年,主要是突破过去那种高度集中型的金融机构体系朝

多元化体系方向改革。

(2)第二阶段的改革从1994年开始展开,围绕“分业经营,分业管理”原则,以

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需要的以中央银行为领导,政策性金融和商业性金融相分离,以国有独资商业银行为主体,多种金融机构并存的现代金融体系为改革目标。

二、我国现代金融机构体系现状

经过20多年的改革开放,我国现已基本形成了以中国人民银行为领导,国有独资银行为主体,多种金融机构并存,分工协作的金融机构体系格局。其具体结构如下:中央银行,也称货币当局;政策性银行;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其他商业银行;农村和城市信用合作社;其他非银行金融机构;保险公司;在华外资金融机构。

1、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人民银行是在国务院领导下制定和实施货币政策,对金融业实施监督管理的国家机关,其具体职责如下:(1)依法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2)发行人民币,管理人民币流通;(3)按照规定审批、监督管理金融机构;(4)按照规定监督管理金融市场;(5)发布有关金融监督管理和业务的命令和规章;(6)持有、管理、经营国家外汇储备、黄金储备;(7)经理国库;(8)维护支付、清算系统的正常运行;(9)负责金融业的统计、调查、分析和预测;(10)从事有关的国际金融活动;(11)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职责

2、政策性银行

1994年,相继建立了国家开发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三家政策性银行,它们在从事业务活动中,均贯彻不与商业性金融机构竞争、自主经营与保本微利的基本原则,到1995年末,三家政策性银行合计发放的政策性贷款占该年全国金融业贷款总量的12.7%。

3、国有独资商业银行

处于我国金融机构体系中主体地位的是四家国有独资商业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和中国建设银行。目前,国有独资商业银行无论在人员,机构网点数量上,还是在资产规模及市场占有份额上,均处于我国整个金融领域绝对举足轻重的地位,在世界上的大银行排序中也处于较前列的位置。

4、其他商业银行

1986年国家决定重新组建股份制商业银行----交通银行的前后,在四家国有独资大商业银行之外,陆续建立了一批商业银行:中信实业银行、中国光大银行、华夏银行、中国投资银行、中国民生银行、广东发展银行、深圳发展银行、招商银行、福建兴业银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烟台住房储蓄银行、蚌埠住房储蓄银行。

5、农村和城市信用合作社

6、其他非银行金融机构

我国的非银行金融机构主要包括:信托投资公司、证券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和邮政储蓄机构。

7、保险公司

保险公司的业务范围主要包括财产保险业务和人身保险业务两大类。改革开放以来,我国保险业飞速发展,基本形成了以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为主体,多种保险形式并存,多家保险公司竞争、共同发展的保险体系。

8、在华外资金融机构

目前在我国境内设立的外资金融机构主要有外传金融机构在华代表处和外资金融机构在华设立的营业性分支机构两类。

三、我国现代金融机构体系的特点及未来走向

1、特点:

(1)投资主体多元化;

(2)利率市场化;

(3)分业与混业经营。

2、未来走向

(1)加强中央银行的宏观调控与金融监管。为了加强央行的宏观调控与监管职能,中央政府已提出两项重大举措:一是改革中国人民银行管理体制,改革人行分支机构按行政区划设置的状况,保留或适当合并现有地、市分行,加强分行或支行的金融监管,二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和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关于《有效银行监管的核心原则》,切实加强金融监管和金融企业内部管理。

(2)进一步深化国有商业银行的改革。完善公司治理是国有商业银行改革的重点。

由于所有制结构单一,目前国有商业银行还依然存在着国有企业普遍存在的弊端,如产权模糊、所有者缺位、缺乏激励和约束机制等。因此,国有商业银行最终的现实选择是实现股份制。

(3)大力发展非国有商业银行。在坚持以公有制为主体的金融改革方针下,必须从体制外新建商业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注意打破垄断,引入竞争机制。

(4)培育和发展金融市场,扩大直接融资比例。发展金融市场既要循序渐进,又要加快步伐,突出重点。当前应该把短期融资市场作为重点。目前商业信用不规范,商业票据流通性不强,极大的限制了金融市场的深化。近期内,需要加快开发票据市场,为企业短期融资提供市场条件。同时,扩大同业拆借市场,使金融业的短期资金融通以市场融资为主,相应缩小中央银行贷款,为中央银行的公开市场业务扩展创造条件。

(5)实行利率市场化。目前,中国的利率结构呈现出两头固定、中间变动的格局,即拆借市场和回购市场的利率是放开的,已经市场化了,再贷款利率是央行控制的,这是必要的;而存贷款利率也是由央行决定的。由于央行控制着两头(再贷款利率和存贷款利率),加之拆借市场和回购市场的交易规模较小,交易主体有限,市场处于分割状态,已经放开的拆借利率和回购利率形成一个孤岛,起不了太大的作用。既然再贷款利率由央行控制,不能也不必市场化,那么,利率市场化的选择就只能从另一头进行。由于目前放开存款利率存在着较大的风险,因此,利率市场化的关键在于放开贷款利率。

第三篇:浅谈我国食品安全现状及其对策

浅谈我国食品安全现状及其对策

姓名:陈熠君 学号:3100103019

专业:临床医学

【摘要】在食品安全问题上,2012年3.15晚会的第一炮就打向了我们熟悉的快餐企业:麦当劳,并且曝光了家乐福过期鲜肉返包现象,这又一次将我国的食品安全问题推向了一个新的高潮。食品安全一直以来都是全国关注的焦点,但至今都没能得到很好的控制和改善。很明显,单靠对厂商并且道德上的束缚已经远远不能解决问题,因此,加大食品监督力度,完善问责制,建立完整的食品安全法律体系成为了解决问题的新通道。【关键字】食品安全

监管

问责

体系建设

民以食为天,食品是人类赖以生存和发展最基本的物质条件。在我国国民经济中,食品工业议程为第一大产业。根据有关资料显示,1993年至1998年,我国食品工业总产值由3430亿元增至6000亿元,平均每年递增12%。2003年我国食品工业总产值更是首破12000亿元,远远超过汽车工业总产值9400亿元的水平。但是,我国接连不断发生的恶性食品安全事件严重威胁着人们的生命健康,时时令人提心吊胆。

食品安全问题频发,单单2011年就有多起重大事件。先是双汇瘦肉精事件曝光。添加瘦肉精喂出来的猪不仅颜色光亮,而且可以增加猪的瘦肉率,现在人们都关注身材,不吃油腻的肉,而添加瘦肉精的猪肉正好符合当今人们的饮食习惯。瘦肉精事件闹得沸沸扬扬,使得民众一度对猪肉敬而远之。另外河南南阳毒韭菜事件让4个家庭10口人中毒住进医院。中毒原因系在流动菜贩购买残余农药超标的韭菜。更有安徽神奇“牛肉膏”添加剂让腌过的猪肉迅速变身牛肉,以及染色馒头和蒙牛学生奶中毒事件。还有一个尤为重要的问题是我们大学生普遍受到污染的地沟油问题。在这些现实面前,我们不禁要问,各种各样的食品安全问题为何能一而再再而三地发生呢?其根源到底何在呢?我们的餐桌上,为什么这么危机四伏?

以双汇瘦肉精事件为例,我们可以看出一些原因。国家对双汇事件的处理其实一部分复制了三鹿奶粉事件的处理方式。比如,在查出了基层养殖户饲料里掺瘦肉精,基层检疫人员受贿之后,先是企业站出来道歉,然后政府表示要做一个庄严的承诺,不让这样的事情再发生。然而,我们看到的是,如今各大超市中仍然可见各种各样的双汇肉类食品。三鹿奶粉事件让其企业破产了,资产重组了,该赔偿赔偿,三鹿企业受到了应有的惩罚。可这次,双汇火腿肠里含瘦肉精,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这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应该要负法律责任,可是,双汇负什么责任了?事后,更有甚者,相关部门站出来声称这只是个别现象,称各地抽检猪肉里仅含瘦肉精0.04%。为什么双汇在经历了如此重大的事件之后仍然屹立不倒,其中与经济利益密切相关。很明显,双汇如果倒闭了,漯河地方利税大户没有了,河南也会受到影响,相关部门必然会受到波及。可见,政府没有重罚双汇,双汇没有负法律责任,这就是所谓的市场上劣弊驱逐良弊。一些地方政府无视老百姓的生命安全,认为企业利益高于一切,在这种思维笼罩下,食品安全怎么得到解决?

由此可见,食品安全迟迟得不到解决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处罚力度不够。以《食品卫生法》为例,对违反该法规定,食品生产经营过程不符合卫生要求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以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吊销卫生许可证。食品卫生是食品安全最基本的要求,对违反卫生规定的当予以重罚。然而根据该法,在一般违法情况下,除了责令改正和警告之外,五千元以下的罚款落在执法机关的自由裁量范围之内,且不说罚款的上限太低,如此“可以”也为追究违法者的行政责任创造了迂回的空间,极有可能连区区五千元以下的罚款也不了了之。处罚力度不够易给其他企业建立一个负面典型,使各种食品安全问题更加猖獗。

其次,由于相关部门对食品安全生产的操作监管不力,使得中国食品行业严重违规、违法生产销售不合格食品的现象屡禁不止。中国的食品监管一直采取分段管理为主、品种管理为辅的方法。在实际的操作过程中,各部门职责交叉,都可以执法,另一方面则出现模糊或真空地带,给不法厂商造成可乘之机。这样就出现了我国食品安全“都管但都管不好”的局面,也为一些部门全力寻租制造了借口。

再者,我国的问责机制不对,也不彻底。在双汇瘦肉精问题上,1.该问责的人不问责。非典时期,前卫生部长张文康下课了;三鹿奶粉事件,前质检总局局长李长江下课了;而双汇主管是农业部门,但农委却无人问责。

2、该牵头的不牵头。瘦肉精事件曝光之后,没有卫生部站出来负责调解综合。

3、该授权不授权。食品安全委员会仅仅讨论问题,制定政策,没有具体的处罚权力,形同虚设。

最后,中国食品安全的法律体系中存在着诸多弊端和问题,为不少问题食品的产生提供了生存空间。中国的食品安全法律条文规定得过于笼统,难以操作,并且这些法律法规和标准体系严重滞后,现有的一些食品安全的标准水平规定偏低,许多指标远远低于国际标准,而且很多重要的标准至今尚未制定出来,这就为那些不法厂商、企业违法生产超低标准、不合标准的食品提供了便利条件。

泱泱大国,竟然容不下一张平静的餐桌,食品安全问题层出不穷,以至于引起群众的恐慌。在市场经济的今天,国家的手伸得太长,以至于忽视了最基本的问题。所幸的是,我国政府已经重视了这个问题。“食品安全是关系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一件大事”,胡锦涛总书记,温家宝总理多次在公开场合表示要对食品安全问题大抓特抓。从上述对于食品安全问题的原因的几点分析中,我也对食品安全问题有了更有深度的思考,并且从中总结出了几点意见和建议。

一. 完善统一全面的食品安全标准和检验检测体系。1.由于订标工作缺乏有效的统一协调机制,我国现有的食品安全标准在实施中暴露出不少相互矛盾的问题,比如质量标准、检验检测标准或方法不同、含量限度要求不同等,这不仅让相关食品加工生产者颇为头疼,也使得政府部门在对不少食品的监管上陷入了尴尬境地。其次,我国的食品安全标准和发达国家及国际组织相比接轨程度不够,从而导致标准的可信度在国际上不高。将国内食品标准尽快与CAC标准接轨,既可避免重复性工作,又可节省大量财力。2.加大对食品检测检验研究和应用的投入。在实行从农田到餐桌管理的食品安全保障体系中,检测工作应当紧随标准的修订不断完善。检测工作作为食品原料、生产加工过程、运输以及市场销售等环节中内部自我监控和外度监督检查的重要手段,直接影响食品的质量和安全。随着食品中安全卫生指标限量值的逐步降低,对检测技术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检验检测应向高技术化、速测化、便携化以及信息共享迈进。设置系统的食品检测机构并使之逐步社会化、建立科学的检测质量保证体系以及加强检测技术储备和人员储备是从总体上提高我国食品检测能力的重要举措。食品安全标准和检验检测体系的统一完整,将为我国大力开展的食品市场准入制度和对食品安全一系列的监管提供有力的技术支持。

二. 加强食品流通领域的监管和惩治力度。食品安全问题是关系到国计民生的大事,应由政府统一组织,全面落实市场巡查制度,严格实行不合格食品退市制度,强化食品安全标识和包装管理,严格控制食品添加剂的生产和使用,并组织好高效低毒的食品添加剂的研制生产,坚决堵塞食品流通领域的监管漏洞。

三. 问责制的完善。我国问责制还不够完善,因此食品安全问题发生后易造成多头监督、无人问责的尴尬局面。在这一方面,我们可以借鉴日本的经验。1968年日本颁布了一部法律,叫《消费者基本法》,任何一个公民吃了有害食品,不告企业,先告政府。因为公民缺乏一些鉴别能力,而政府一旦监督不力就容易让不法厂商钻空子,因此首先应该追究政府的责任,然后政府连带责任给企业。在日本,这部法律颁布以后,地方政府下很大力气惩治食品安全问题。这等于把老百姓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转化成了政府的问责,政府必须兢兢业业地处理好食品安全。这样,一来可以防止政府监督不利、玩忽职守,二来防止事出后政府把责任推给企业。政府作为主要的责任承担者,就必须兢兢业业、认认真真地处理好这个事情。

四. 在建立我国食品安全法律体系的过程中,应当首先抓紧组织修订《食品安全法》,作为食品安全领域的“母法”,其基本内容至少应当包括如下方面:(1)目的:综合促进和保障食品安全。(2)定义:明确“食品”、“食品安全”等名词的法律涵义。(3)食品安全监管范围:国家对食品安全实行从农田到餐桌的全过程监管。(4)监管体制:以法律的形式提出我国食品安全基本监管框架和各方职能。(5)食品安全监管原则:确保人民身体健康,注重科学依据,控制和预防并重,公开、客观、公正等等。(6)社会其他各阶层的食品安全责任,以食品生产经营企业为主,还包括与食品相关的行业,食品行业协会以及消费者等。(7)应急处理。(8)标准检测,含市场准入。(9)安全风险评价。(10)信用体系。(11)食品安全信息网络。(12)宣传教育。(13)行业协会、研究机构的推动。(14)法律责任。强调监管主体的违法责任、做好与《刑法》的衔接,对违法食品生产经营者设置严厉罚则。

五. 有效地借助于媒体和维权的消费者对食品安全进行监督,从侧面积极地帮助政府搞好食品安全问题。

食品安全问题所暴露的体制问题和道德缺失,也向全社会发出了预警信号。在一个国家的文明框架中,道德和法律唇齿相依,缺一不可。单靠道德的力量是无法解决食品安全问题的,必须做到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并举,在我们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推动现代化建设的进程中,填补在执法过程中出现的法律空白和盲点,加大执法力度,使食品安全问题有法可依,同时为道德建设提供强而有力的法律保障。如此之下,食品安全才能得到有效的控制。如今,各种监管部门先后出台了不同程度的治理措施,餐桌保卫战已经打响,至于结果,我们拭目以待。

第四篇:我国食品安全现状分析

我国食品安全现状分析

摘要:食品安全目前是全社会关注的焦点问题。本文简要介绍了我国目前食品安全的基本情况,并分析了产生食品安全问题的原因,提出应借鉴发达国家的经验,制定完善的食品安全法律体系,建立完善的食品安全预警预报机制,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社会信用体系、食品安全标准体系,改善检测设备,提高检测能力,确保我国食品的安全。

关键词:食品安全;对策措施

食品安全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关系到经济健康发展和社会稳定,关系到政府和国家的形象。食品安全已成为衡量人民生活质量、社会管理水平和国家法制建设的一个重要方面。因此,加强和完善我国的食品安全体系建设,显得尤为重要和迫切。l我国食品安全的现状

1.1食品安全的内涵

对于食品安全的概念,学术界至今尚末形成一个明确而统一的定义。美国学者Jones曾建议把食品的安全区分为绝对安全和相对安全。其中,绝对安全是指确保不可能因食用某种食品而危及健康或造成伤害的一种承诺。相对安全被定义为一种食物或成分在合理食用和正常食量的情况下不会导致对人体健康损害的实际确定性[1]。1996年世界卫生组织(WHO)将食品安全界定为“对食品按其原定用途进行制作、食用时不会使消费者健康受到损害的一种担保”。从目前的研究情况来看,国际社会对“食品安全”已经基本形成如下共识:是指食品(食物)的种植、养殖、加工、包装、贮藏、运输、销售、消费等活动符合国家强制标准和要求,不存在可能损害或威胁人体健康的有毒有害物质以导致消费者病亡或者危及消费者及其后代的隐患。我国法律将食品安全的基本要求规定为:食品应当无毒、无害,符合人体必需的营养要求,具有相应的色、香、味、形等感官性状[2]。

1.2我国食品安全存在的问题

近几年,虽然我国不断加大食品安全的监管力度,但“从农田到餐桌”的食品产业链条依然危机四伏。卫生部的统计数据表明,我国食品安全问题更趋严重,频频见诸媒体和走进公众视野的如广东“毒大米”案件、“瘦肉精”猪肉中毒事件、安徽“阜阳劣质奶粉事件”、“苏丹红一号事件”等。此外,涉及到因食品添加违禁物质造成的食物中毒事件时有发生。当前我国食品安全问题主要体现在:一是在种植、养殖等生产环节污染问题严重。我国农产品生产多以农户为单位,由于农村技术水平整体较低,在单纯追求高产量、低成本的观念趋使下,违规使用农药和违禁药物现象较常见。二是加工领域安全状况不容乐观。我国食品生产企业多、规模偏小,在目前100多万家食品企业中约70%是10人以下的家庭作坊式企业,大多缺乏生产合格食品的必备条件[3]。而相对较具规模的食品企业,由于体制等多种原因,在质量管理、产品开发、市场经营等方面观念滞后,产品质量不容乐观。三是食品流通领域秩序混乱。全国食品经营企业大多为个体工商户,缺乏必要的食品储运设施,缺乏有效的安全检测手段和质量控制措施,使造假者有机可乘,甚至有些不法企业贪图私利,蓄意出售过期或变质食品[4]。

1.3我国食品安全问题的原因分析

我国食品安全形势日益严峻,其原因是多方面,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法律监管体系缺乏完整性和系统性。目前我国在食品安全领域的立法包括《产品质量法》、《农业法》、《商检法》等近20部法律、40余部行政法规、150余个部颁规章、几千个食品标准,已初步形成一个由国家、部门、行业和地方制定颁发的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及

规章制度体系。但因我国实行分段立法,法律法规条款相对分散,单个法律法规调整范围较窄,一些法律规定比较原则和宽泛,缺乏清晰准确的定义和限制,留下执法空隙;对同一食品安全问题根据不同的法律法规处理结果差别较大。

二是食品安全监管缺乏威慑力。目前我国对于违反食品卫生规定而导致食品安全问题的处罚力度不够,缺乏应有的威慑力。例如在《食品卫生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生产经营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造成食物中毒事故或其他食源性疾患的,责令停止生产经营,销毁导致食物中毒或其他食源性疾患的食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显然,相比西方发达国家极其严厉的惩罚力度甚至倾家荡产的违法成本而言,我国的食品安全监管的威慑力多么的微不足道。正因如此,我国制假售假之风屡禁不止,低劣产品充斥市场。

三是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职能不清,监管不力。由于食品安全的监管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它涉及到的相关政府部门多、范围广。我国目前涉及到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有农业部、卫生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等,但各个部门之间职能交叉、职责不清,甚至有的相掣肘,造成食品安全监管乏力和监管资源分散,没有形成合力,也没有建立起长效监管机制。另外越权执法、违规执法、消极执法、执政不作为等,严重影响了监督管理的执法效果。

四是食品安全标准技术含量低、不统一、不完善。据统计,我国共有食品标准约3500项,其中与食品安全相关的标准约2600多项,已基本形成了一个由基础标准、产品标准、行为标准、检验方法标准等组成的较为完善的食品监督管理标准体系,但这些标准还没有真正充分发挥作用。原因在于一是标准分散于多个部门,使食品安全标准既有交叉重复,又有空白。二是标准不配套,不仅表现在标准个体之间,更表现在从生产到流通过程中。三是标准技术含量低,特别是与国际现行标准之间存在不小的差距。国家标准只有40%等同或等效采用国际标准,行业标准更是只有14.63%[5],覆盖面远远不够。

2国外食品安全体系建设的经验[6~9]

2.1建立适合本国特点的食品安全监管模式,推行“从农田到餐桌”的全过程管理

食品安全监管是一项系统工程,涉及多行业、多领域、多环节,需要建立分工合理、制度严明、管理协调和发展配套的管理体制,实现“从农田到餐桌”的全过程管理与控制。从目前情况来看,欧美、日本等发达国家在通行的国际规则下,已经建立了一套适合本国特点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体系。例如美国,负责食品安全管理的机构主要有三个,一是食品和药品管理局(FDA),主要负责除肉类和家禽产品外美国国内和进口的食品安全;二是农业部(USDA),主要负责肉类、家禽及相关产品和蛋类加工产品的监管;三是国家环境保护署(FPA),主要监管饮用水和杀虫剂。此外为加强各机构之间的协调与配合,美国还先后成立了“食品传染疾病发生反应协调组”和总统食品安全委员会。

2.2注重完善法律法规体系,强化食品安全信用管理

完善的法律法规体系是世界各国提升食品安全水平的根本保障。为此,各国政府都高度重视食品安全的法律法规体系建设,把加强立法、严格执法放在非常重要的位置,强化食品安全信用管理。一是加强立法,如美国既有《联邦食品、药物和化妆品法》、《食品质量保护法》等综合性法规,也有《联邦肉类检查法》、《禽产品检查法》等非常具体的专门性法律,这些法律法规几乎覆盖了所有食品;二是严格执法,在英国、美国、加拿大等国,食品安全的违法者不仅要承担对受害者的民事赔偿,而且还要受到刑事制裁。通过这些严厉措施,确保

有关法令、标准能得到严格遵守。三是强化信用管理。世界上很多国家都建立了食品安全信用档案,对食品安全情况进行跟踪监测,逐步形成优胜劣汰的机制和严格的食品质量安全承诺和召回制度。

2.3不断完善标准、检测与危险性评价体系,加强对食品安全的监督检查

当前,世界各国政府普遍重视完善食品安全标准、检测与评价体系,以此加强对食品安全的监督检查。一是不断制定和完善食品质量标准,把基于健康保护为目的的食品安全标准作为标准化战略的重点领域。二是通过投入巨资研制大型精密检测仪器,开发快速检测方法,建立严格的检验检测体系。如在农药残留检测方面,美国FDA的多残留方法可检测360多种农药,德国可检测325种农药,加拿大可检测251种农药。三是建立危险性评价体系,加强监督检查,确保有关法令、标准得到严格遵守。

2.4重视食品安全预防措施,强调食品安全管理的公开性和透明度

在食品安全管理方面,多数国家都强调对风险的全面防范与管理,并充分保障公众对食品安全状况的知情权。一方面强化对食品中是否含有对人类健康不利因素的研究,分析可能带来风险因素的特征与性质、影响范围、时间、人群和程度,并采取各种措施来防范食品安全问题的发生;另一方面通过增强食品安全管理的公开性和透明程度,让社会公众参与其中,可使相关制度更加完善、管理更为有效,同时也能增强公众对食品安全管理的信心。3完善我国食品安全监管体系的对策措施

3.1制定完善的食品安全法律体系

根据我国的现行法律法规体系建设情况,可考虑制定完整统一的《食品安全法》,尽快出台和完善其它相关法律法规,同时对现有涉及食品安全的法律法规进行认真清理、补充和完善,将散存于各法律法规中有关食品安全的内容加以整合,尽可能减少和避免立法上的相互冲突,解决法律体系的混乱,保持法制的统一性和完整性。《食品安全法》应当成为食品安全基本法,确立起我国食品安全的基本原则、基本制度、基本体制。基本原则可以包括: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对食品安全承担首要责任的原则;充分依靠科技不断提高食品安全水平的原则;广泛开展食品安全国际交流与合作原则;以监管为中心,监帮促相结合的原则等。基本体制可包括:综合监管与具体监管相结合的体制,部门执法与综合执法相结合的体制等。基本制度包括从农田到餐桌全过程的各项重要制度。总之,《食品安全法》应当体现公正与效率价值目标的统一,权利与权力辩证关系的有机互动,监管与服务基本要素的合理配置。

3.2健全食品安全标准体系,改善检测设备,提高检测能力

一是健全食品安全标准体系。尽快弥补我国食品安全标准不规范、不够严密的缺陷,加速建立食品安全标准体系。并参照《国际食品法典》,从食品安全的全程监控着手,把标准和规程落实在食品产业链的每一个环节,完善食品质量标准体系,及时清理和修订过时的农业标准,抓紧制定急需的食品质量标准,积极采用国际标准,加快与国际标准接轨。

二是加快认证体系建设。将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的认证工作纳入法制轨道,明确各类认证的法律地位,理顺相互之间的关系。并在此基础上,积极推行GMP(良好农业规范)、HACCP(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体系认证。

三是改善检测设备。加大资金投入,积极引进和研制先进的检测设备,努力缩小与发达国家在检验检疫硬件方面的差距。

四是提高检测能力。尽快建立独立的、公正的、权威的食品安全公共实验室,为食品安全管理提供科学的、严谨的技术支撑。要提高食品安全领域的科技水平,重点在关键检测技术、危险性评估技术、关键控制技术和食品安全标准等方面组织科技攻关研究。

3.3建立和完善食品安全预警预报机制

根据我国目前食品安全的严峻现势,政府应通过建立快速高效的预警预报体系,以确保局势得到控制。一是建立食品安全风险评估机制。通过启动食品安全风险评价体系建设工作,就风险评估技术及有关数据资料与发达国家加强交流,及时获取来自其他国家的危险性评价资料。并就我国一些具有特色的食品加工技术、影响因素开展前瞻的食品安全风险评价,以便对可能出现的食品安全事故做出及时有效的预报和处置。二是建立统一协调的食品安全信息平台。通过建立统一协调的食品安全信息平台,实现互联互通和资源共享,逐步形成统一、科学的食品安全信息评估和预警预报指标体系,及时研究分析食品安全形势,对食品安全事故和隐患做到早发现、早预防、早整治、早解决,把突发的、潜在的食品安全风险降到最小,以全面提升我国食品安全监管的效率。

3.4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社会信用体系

党的“十六大”报告提出“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健全现代市场经济的社会信用体系”,十六届三中全会也曾经提出“要增强全社会的信用意识,形成以道德为支撑、产权为基础、法律为保障的社会信用制度”。在这两个大背景下,我国食品安全的社会信用体系的建立是大势所趋。国务院提出,从2003年起,用五年左右的时间,建立起社会信用体系的基本框架和运行机制。食品安全社会信用体系是以完善的食品安全社会信用制度为保障,以真实的食品安全信用信息为基础,以科学的食品安全信用风险分析为依据,以公正的食品安全信用服务机构为依托,以食品安全问题记录为重要参考而形成的信用评估评级、信用报告、信用披露等企业外部食品安全信用管理体系。我国应当加紧在质检总局的统一安排下,建立起以企业质量档案为基础的较为完善的质量信用监管体系,以及包括查询系统、评价系统和反馈系统等科学的服务系统,以促进我国食品市场的繁荣和经济的发展。

参考文献

[l] 杨洁彬,王晶,等.食品安全性.北京:中国轻工业出版社,1999.[2] 田惠光.食品安全控制关键技术.北京:科学出版社,2004.[3]沈晓彭.食品安全危害因素简析与对策探讨.食品工业科技,2005,4.[4] 商务部市场运行司.关于我国流通领域食品安全现状的调查报告.中国食品药品监管,2005,5.[5]张星联,等.我国食品安全问题产生的原因及对策.食品科技,2001,3.[6]朱允荣.国外食品安全体系建设经验借鉴.农村经济,2005,5.[7]张继宗.发达国家对食品安全的监管及启示.中国工商管

理研究,2005,9.[8]杨明亮,等.美国食品安全体系中存在的弊端及改革动

向.中国卫生法制,2005,3.[9]王铁军,等.食品安全国家控制模式的浅析.中国食品卫

生杂志,2005,3.

第五篇:我国食品安全追溯现状

我国食品安全现状

追溯(traceability)是在生产、加工和销售等各个关键环节中,对食品、饲料以及有可能成为食品或饲料组成成分的所有物质的溯源或追踪能力。追溯对企业和政府都具有重要意义,对企业而言,可以通过追溯控制整个生产过程,同时也可以对上游供应商进行考核,使自身供应链管理、生产过程更加透明化,另外可以满足企业差异化竞争的诉求,最终提高企业的综合竞争力;对政府而言,可以通过追溯对食品企业进行有效监管,并且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时,企业或政府可以通过追溯系统对产品进行强有力的召回。追溯对确保食品的质量与安全具有重要意义,正确认识国内食品安全追溯现状,将有助于我国食品安全追溯的顺利开展以及更有效追溯手段的推广应用。为全面了解我国追溯体系及应用现状,本刊采访了山东标准化研究院副院长钱恒、中国物品编码中心高级工程师文向阳、北京融创天地科技有限公司总经理韩泽峻,深入探讨相关政策监管、标准制定、追溯技术等方面情况。

多方监管,政策支撑

由于追溯只是一种有效控制产品质量的技术手段,目前我国并没有对追溯的监管进行明确规定,只要企业能够符合法律要求,是否采用追溯系统并不重要。我国现行的食品监管体制是在各级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由各级监督部门对食物链的各个环节实行分段监管:卫生部门承担综合监督的职能,生产环节由质检部门负责,流通领域由工商部门负责,餐饮服务行业由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食用农产品由农业部门负责。因此,可以这么认为:与食品安全监管相同,相应环节的企业是否能满足法律要求,实现全程可追溯,应由相应的监管部门进行监管,一旦出现问题,应由企业承担主体责任。

欧美等发达国家与我国对食品安全追溯的理解相似,政府只注重最终结果,对采取的技术手段并没有强制规定。但是有些国家对某些产品的追溯进行了强制要求,这点非常值得我国借鉴。例如,2002年欧盟出台(EC)No 178/2002号法规,又称食品安全白皮书,要求从2005年1月1日起凡是在欧盟国家销售的食品(不论国产食品还是进口食品)必须具备可追溯性,否则不允许上市销售;2002年美国发布的“公共安全和生物恐怖主义防备和反应法案”要求对食品的生产、加工、包装、运输、分销、接收等环节进行记录保存,以实现食品的可追溯;日本也在2001年和2002年分别对牛肉和水产品的追溯提出了许多强制性要求。

2009年6月1日起开始实施的《食品安全法》对食品的生产、加工、包装、采购等供应链各环节提出了建立信息记录的法律要求,以便日后的追溯与召回。随后实施的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则明确食品生产经营者为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规定生产企业应如实记录食品生产过程的安全管理情况,记录的保存期不得少于两年;食品批发企业应如实记录批发食品的名称、购货者姓名及联系方式等,记录、票据的保存期不得少于两年。《食品安全法》及实施条例的实施为我国开展食品安全追溯提供了法律保障。同时追溯是一种管理技术,数据采集点的确定与管理过程密切相关,ISO 22000、GAP(良好农业规范)和HACCP(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等均从管理上对我国食品安全追溯的实施提供了很好的保障。

为了更有效的对我国的食品追溯进行监管,政府应该制定相关政策法规,对某些易出现问题产品的追溯进行强制规定。

标准体系逐步完善

追溯标准的制定不仅有助于我国的食品安全追溯与国际接轨,还有利于国内外食品贸易中的信息交换,避免信息“孤岛”带来的诸多问题,确保产品撤回和召回的高效性,对提高我国食品安全工作的监管水平具有非常积极的作用。追溯的基础是编码,目前我国的国家标准已经与国际的GS1体系接轨,国际标准《ISO22005:2007饲料和食品链的可追溯性-体系设计与实施的一般原则和基本要求》在国内也已经顺利转换为国标,并且我国已经针对某些行业制定了具体的实施细则,如水果、蔬菜和肉制品等,但仍有不完善之处,需要随着时间的推移,逐步完善。中国物品编码中心利用自身优势,在食品追溯基础标准的制定方面发挥着积极作用。

自2003年起,中国物品编码中心开始参照国际物品编码协会的相关应用指南,结合我国实际情况,相继出版了《牛肉产品跟踪与追溯指南》《水果、蔬菜跟踪与追溯指南》和《食品安全追溯应用案例集》,并通过“条码推进工程”,在全国范围内积极开展应用试点及推广工作,为《食品可追溯性通用规范》和《食品追溯信息编码与标识规范》等国家标准的制定做了充分准备。2009年12月22日,《食品可追溯性通用规范》和《食品追溯信息编码与标识规范》两项国家标准通过审定,前者规定了食品追溯的基本原则和基本要求、追溯流程和追溯管理规则,适用于各类食品可追溯系统的建立和管理;后者规定了食品追溯的信息编码、数据结构和载体标识,适用于食品追溯体系的建立和应用。

目前有诸多标准正在制定或准备制定之中。《农产品追溯要求 水产品》《农产品追溯要求果蔬》《农产品追溯要求蜂蜜》《农产品追溯要求茶叶》等4项国家标准将于近期审定;《猪肉可追溯体系基本要求》《农产品追溯要求乳制品》《农产品追溯信息系统设计指南》《肉与肉制品的射频识别(RFID)追溯技术要求》等国家标准也将于2010年完成;加上2008年已经完成的《饲料和食品链的可追溯性体系设计与实施的通用原则和基本要求》《饲料和食品链的可追溯性体系设计与实施指南》,我国食品质量安全追溯的标准体系将日臻完善。追溯系统发展迅速,但仍存缺陷。

食品安全追溯系统建设现状

食品生产流通过程中涉及到许多环节,要实现可追溯必须借助食品安全追溯系统,它是一种制度设计和技术设计的统一体,本质是对食品生产—流通—消费服务等过程进行全程监管,并在此基础上实现对商品信息和经营责任的追溯。业界人士认为,食品安全追溯系统是继企业ERP之后又一重要的企业信息化系统,它的作用完全可以超越ERP带给企业的效益,成为食品生产企业必不可少的质量控制工具之一。

根据标识载体的不同,追溯系统可以分为传统纸质标签数据采集和电子标签数据采集两种方式,企业可以根据客户的不同需求以及产品附加值的不同,选择不同的标识信息载体;根据查询方式的不同,追溯系统可以分为传统手工查询方式、互联网查询方式、短信及语音查询方式;根据追溯系统形成方式的不同,则可以分为传统的项目式追溯系统和基于数据链化技术的追溯系统。

据2008年北京融创天地科技有限公司对食品质量安全追溯系统的统计报告显示,自上世纪90年代后期国外就已经出现基于GS1编码体系的食品质量安全追溯系统,而我国则在本世纪初刚刚起步,截至目前我国已经有了多个成功的应用案例。山东省标准化研究院于2003年开始在山东开展农产品供应链的跟踪与追溯研究,通过在山东省大量试点以及与国际同行合作,在企业内部追溯、企业自律、政府监管等不同层面形成了成熟的解决方案,构筑了ChinaTrace平台和系列追溯软件产品,得到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和好评。同时,多家企业、单位对食品追溯系统进行了研究、试点应用,如2003年上海农业信息有限公司与中国物品编码中心上海分中心合作实施的“上海食用农副产品质量安全信息查询系统”、北京市农业局为确保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而推广的“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系统”、中国农业大学与北京华芯同源科技有限公司共同研制的“中国牛肉全程质量安全追溯管理系统”、北京世纪三农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开发的世纪三农“食品安全追溯管理系统”。此后,部分企业开始尝试通过数据链化方式设计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系统。

虽然我国在追溯系统的建设方面已经取得了很大成绩,但仍然存在一些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虽然食品生产企业对自身的业务流程非常了解,但是往往信息化程度较低,无法通过企业自己的力量建设信息化程度较高的食品安全追溯系统;而追溯产业界的软件开发公司、解决方案供应商虽具有较高的系统研发、集成和实施能力,但是目前这类产业企业较少,并且国内外知名软件公司又由于目前该产业利润较低,系统产品研发周期较长,应用行业特点过于鲜明而不愿涉足。因此,能够互联互通,既满足企业要求又能够与政府监管联系起来的食品安全追溯系统及解决方案较少。鉴于上述情况,北京融创天地科技有限公司建议研发一套既符合产品质量监管要求,又能融入企业自身管理业务的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管理平台,使企业可以自行设定追溯业务流程,参与到自身的产品质量安全追溯信息化建设中,从而使信息化追溯建设成为食品企业与软件公司的共同行为,这样不仅可以充分调动食品企业自身的积极性,还能大大减少软件公司的开发量,缩短研发时间,提高数据采集的协同性,从而使全国范围的质量监管和追溯系统建设成为可能。

追溯平台实例:天地产品质量安全追溯平台

天地产品质量安全追溯平台是北京融创天地科技有限公司的一项重点工程,通过它可以达到缩短研发周期,提高劳动效率,节约人工成本,增强企业创造力的目的。天地产品质量安全追溯平台主要由关键数据采集点注册、关键数据采集点的选取、数据关联规则定义、关键数据采集点业务流程规则定义和追溯系统的形成等基础模块组成,该平台具有以下特点:响应快速,方案采取“当天采集、当天可追溯”的设计原则;全面追溯,可以追溯到各种原料的信息,如产地、检验、运输、库存等信息;及时召回,可通过系统追溯到问题产品的批次、生产、配比细节信息,便于及时召回由原料质量问题而引起的问题产品,为企业挽回损失;指导生产,系统可以建议的形式指导库存管理、领料、生产优化等过程;方便采集,只通过扫描一个条码,输入一个数据,即可将数据自动存入系统,方便用户操作;系统灵活,采用三层架构和C/S、B/S相结合的策略,使系统适应性更强,可扩展性更高;快速实施,为企业节约时间成本;提高生产效率,该系统融合了先进的企业管理理念,按照系统指示进行操作会减少错误发生,增加劳动的有效性,从而提高生产效率;提高企业竞争力,由于产品具有可追溯性,可以增强消费者的购买信心,提升企业形象,从而提高企业的综合竞争力。

追溯系统应用区域化

目前,追溯系统在我国食品行业的应用程度并不高,企业对食品安全监控及追溯信息化的意识不强。但是随着国家对食品药品安全监管政策的不断深入和大力宣传,食品企业为提高自身管理水平和产品质量,已经开始从被动接受向主动要求应用追溯系统进行转变。

为确保奥运食品的质量,北京构建了多个食品安全追溯体系,这些体系在奥运食品追溯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上海、四川、山东、新疆等地在农产品追溯方面做了许多工作,并取得了很好的效果。在山东,淄博市政府免费为全市食品企业建立了食品安全追溯系统,不仅使食品企业能够按照《食品安全法》的要求进行生产,还便于政府进行监管;目前上海也已建成世博食品安全监管信息追溯平台,确保入园食品都能实现可追溯。我们期待追溯系统能够在更多地区的食品企业中得到广泛应用。

北京融创天地科技有限公司总经理韩泽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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