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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展党员五项制度

发展党员五项制度



第一篇:发展党员五项制度

发展党员五项制度

发展党员民主推荐制度

1、党支部确定入党积极分子和发展对象,必须经过民主推荐。

2、民主推荐的入党积极分子必须是已向党支部提出入党申请、经党组织较长时间真培养、比较成熟的积极分子;民主推荐的发展对象必须是经党组织培养一年以上、基本符合党员条件的入党积极分子。

3、民主推荐入党积极分子和发展对象由党支部负责组织,一般每年年底或年初举行一次。可采用党员推荐、党小组推荐和工会、共青团、妇女等群团组织推荐等多种形式,最后由支委会讨论决定。

4、民主推荐的入党积极分子,必须首先报党委备案。民主推荐发展对象,一般应从备案的积极分子中择优提出的人选中进行,然后按照有关程序确定发展对象。

5、推荐发展对象时,党支部要在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年度考察的基础上,组织民主推荐和民主测评,测评的内容主要包括思想品德、业务能力、工作作风、廉洁自律、模范作用、工作实绩等方面。参加民主测评的党员人数不得少于党员总数的三分之二。同时可组织部分群众代表参加测评。民主推荐票数较高和民主测评情况较好的对象方可提交支委会讨论决定。

6、推荐28周岁以下青年作为入党积极分子或发展对象,一般应从团员中产生;确定团员为入党积极分子或发展对象,必须经团组织推荐。团组织向党组织推荐发展对象时,必须形成书面材料,同时应附团支部推荐意见表。

7、共青团、妇女等群团组织推荐工作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要求进行,坚持标准,确保质量。

8、经民主推荐并经党支部确定的发展对象,首先需要报党委备案,经集体研究同意后,方可列入年度发展计划进行培训发展。发展发展党员公示制

(一)公示对象

拟列为入党积极分子的申请入党人员;拟列为计划发展对象的入党积极分子;拟发展为预备党员的发展对象;拟转为正式党员的预备党员。

(二)公示内容

主要包括公示对象的基本情况(姓名、性别、出生年月、3支委会集体讨论认为合格后,提交支部大会讨论的拟接受为预备党员的发展对象。

(二)票决范围

发展对象所在单位党支部有表决权的党员。

(三)票决方法

参会党员人数达到应到会人数的三分之二方可开会。因故不能到会的党员正式向支部提出书面意见的,应统计在票数内。参会党员在听取发展对象汇报、入党介绍人和支委会对发展对象审查及征求情况的报告后,发表意见,对发展对象能否入党进行讨论。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进行无记名投票表决。表决结果当场公布。赞成票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的半数,才能通过接受预备党员的决议。对票决未过半数的发展对象,半年内不得再次提交支部大会讨论发展为预备党员,但要做好思想工作,继续跟踪培养教育和考察。

(四)票决组织

票决由党支部委员会负责组织。要分别设立计票员和监票员。计票员和监票员由本支部党员中具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担任。计票员和监票员名单由大会主持人提名,具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举手表决通过产生。发展党员预审制

(一)适用范围

入党积极分子经过一年以上培养考察,并经过民主测评、公示、确定为发展对象、政审、培训等过程,拟提交支部大会研究接收为预备党员的发展对象。

(二)预审程序

1、党支部将发展对象名单及有关材料报基层党委审查(设党总支的,应先报党总支审查。党总支应于7日内审查完毕,并报基层党委审查)。

2、基层党委应在收到上报材料的15天内,认真进行审查,将审查意见填写在《入党积极分子考察表》的“上级党委审查意见”栏内,并据实填写《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预审表》,连同发展对象的《入党申请书》、《入党积极分子考察表》、综合政审材料、自传、培训情况、民主测评及征求意见情况、公示情况等材料报送上级党委(党工委)组织部门预审。

3、党委(党工委)组织部门对基层党委上报的材料进行严格审查,在收到上报材料的15天内形成审查意见,签署在《入党积极分子考察表》和《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预审表》内,并及时将有关材料返还给基层党委、党支部。

4、经预审合格的发展对象,由党支部召开党员大会进行讨论和表决,形成是否同意接收预备党员的决议。

(三)预审内容

组织部门要对发展对象的《入党申请书》、《入党积极分子考察表》、政审情况、自传、培训情况、民主测评和征求意见情况、公示情况以及基层党委的考察情况、审查意见等材料进行严格、认真的审查,主要看发展对象是否按规定向相应党支部提出申请,培养考察时间是否符合要求,综合表现是否符合党员条件,发展党员材料是否齐全,发展程序是否规范等。

(四)预审方法

1、预审一般由县级党委(党工委)组织部门负责。党建工作基础较好、党务干部力量较强、发展党员工作比较规范的基层党委,经上级党委组织部门研究并授权,可负责预审工作。授权预审要十分慎重、严格掌握,并以正式文件形式确定。如发现授权的基层党委发展党员工作出现问题、党务干部力量跟不上、无法胜任预审工作时,要及时收回授权,89-

第二篇:发展党员“五项制度”操作办法

XXXXX 发展党员“五项制度”操作办法

为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进一步完善发展党员工作程序,严把发展党员“入口关”,提高发展党员工作质量,保持党员队伍的纯洁性和先进性,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和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形势下发展党员和党员管理工作的意见》等有关规定,结合《》文件精神,为便于各党支部实施操作,特制定《XXXXX发展党员“五项制度”操作办法》。

一、发展党员“三备案”制度

(一)发展党员“三备案”内容

发展党员“三备案”,即入党积极分子备案、发展对象备案和预备党员备案。

(二)入党积极分子备案

1、备案时间及要求。支部委员会(不设支部委员会的由支部大会,下同)应严格按程序研究决定入党积极分子,支部委员会应将新确定的入党积极分子及时上报机关党委备案。机关党委按季度将新确定的入党积极分子上报市直机关工委备案。凡没有备案的入党积极分子不得列入发展对象,不予发展。

2、备案内容。支委会要如实填写入党积极分子备案表,要将姓名、性别、出生年月、学历、身份、工作科室及职务、申请入党时间、确定入党积极分子时间、是否参加培训、培训时间及成绩、是否建立入党档案、公示情况等内容如实填写,并由党组织书记签名后加盖党组织印章。

3、入党积极分子动态管理。党支部每半年要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一次考察,基层党委每年对入党积极分子队伍状况做一次分析,作为衡量入党积极分子是否具备党员条件的重要依据。对不具备党员条件的入党积极分子,党支部要予以除名,并及时报市直机关工委备案。

(三)发展对象备案

1、备案时间及要求。对培养一年以上的入党积极分子,支部委员会应严格按程序讨论同意并报上级党委备案后,可列为发展对象。支部委员会应及时将拟列为发展对象的入党积极分子报上级党组织备案。机关党委(党委)、党总支和机关工委直属党支部应按季度上报市直机关工委备案。市直机关工委将按发展计划确定发展对象,并做好备案工作。

市直机关工委每半年(6月份和10月份,分两批)将备案的发展对象上报市委组织部,领取《入党志愿书》。

2、备案内容。支委会要如实填写发展对象备案表,备案内容要有姓名、性别、出生年月、学历、身份、工作科室及职务、申请入党时间、确定为入党积极分子时间、培训时间及成绩、是否建立入党档案、公示情况等,并由党组织书记签名后加盖党组织印章。

(四)预备党员备案

1、备案时间及要求。市直机关工委要每月对所属党总支和党支部审批的预备党员进行备案。部门党委或机关党委负责审批的预备党员,要按季度向市直机关工委备案。

2、备案内容。支委会要如实填写预备党员备案表,备案内容要有姓名、性别、出生年月、学历、身份、工作科室及职务、申请入党及确定为入党积极分子时间、确定为发展对象时间、支部大会应到实到党员数和同意人数、是否建立入党档案、公示情况等,并由党组织书记签名后加盖党组织印章。

二、发展党员“四公示”制度

(一)公示对象

经支部委员会(不设支部委员会的由支部大会,下同)研究决定拟确定为入党积极分子的入党申请人;备案后,经支委会研究拟确定为发展对象的入党积极分子;拟提交支部大会讨论接受为预备党员的发展对象;预备期满,经支委会审查,拟提交支部大会讨论转为正式党员的预备党员。

(二)公示形式及范围

公示工作在机关工委或部门机关党委(党委)的领导下,由公示对象所在党支部具体负责。可以以文件形式公示或在党务公开栏上公示,也可以利用广播、网络等其它形式进行公示。同时利用意见箱或设立监督举报电话,收集各种意见。公示范围一般为公示对象所在基层单位,如有必要可以扩大公示范围。

(三)公示内容

1、公示对象的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民族、文化程度、政治面貌、工作岗位及职务等。

2、公示对象申请入党时间,支委会确定为入党积极分子时间,支部大会通过其为预备党员时间。

3、参加入党积极分子培训情况,培养联系人或介绍人。

4、公示对象近两年受到的奖惩情况。

5、公示的期限、要求、监督举报电话等。

(四)公示期限

1、入党积极分子的公示时间为,公示对象经支委会拟确定为入党积极分子的3个工作日内,公示期限为7个工作日。

2、发展对象公示时间为,公示对象备案后经支委会确定为发展对象的3个工作日内,公示期限为7个工作日。

3、预备党员公示时间为,公示对象提交支部大会讨论拟确定为预备党员前,公示期限为7个工作日。

4、预备党员转正公示要在预备期满时进行。公示时间为公示对象经支委会审查通过后提交支部大会前,公示期限为7个工作日。

(五)调查核实

公示期间,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通过意见箱、信函、电话或直接来访等形式,向负责公示的党支部乃至上级党组织反映公示对象在政治素质、思想觉悟、入党动机、工作表现、群众基础、遵纪守法等方面的情况,同时反映其所在党支部在发展党员工作中的情况。所在党支部对接到的反映情况,要及时进行归纳整理,登记建档,调查核实,并及时上报上级党组织,调查结果要及时通报举报人。调查核实必须做到有专人调查、有书面材料、有明确结论、有结果反馈。

未经调查核实的或核实确有问题的,不得被确定为入党积极分子或发展、转正。

(六)公示情况报告

支委会要将公示情况及时向支部大会报告,具体负责公示的党支部要对每次公示的对象、内容、群众反映的情况、调查核实的情况、处理结果、结果反馈意见等整理归档,由专人进行保管。公示情况要纳入党员档案。未经公示,不得继续履行发展党员等相关手续。

三、发展党员“三票决”制度

发展党员“三票决”,即支委会或支部大会在入党积极分子确定、接收预备党员和预备党员转正这三个环节,全面实行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有关事宜如下:

(一)票决范围

1、支部委员会讨论确定入党积极分子时。

2、支部大会在接收预备党员时。

3、支部大会在讨论审查预备党员转正时。

(二)票决原则

1、在入党积极分子、预备党员接收和预备党员转正时,所在党组织有表决权的到会人数必须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人数的半数。

2、参加会议的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一人一票,采取无记名投票的表决方式,当场计票,当场公布结果。

3、表决意见分为“同意”、“不同意”、“弃权”三种。“同意”票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半数的,方可通过。因故不能到会的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在支部大会召开前正式向党支部提出书面意见的,应当统计在票数内。

4、支部大会同时讨论两个以上的对象时,必须逐个讨论、逐个表决。

5、支部大会决议必须表明:应到会和实到会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人数,未到会党员缺席原因,大会的表决结果等。

(三)票决程序

1、情况介绍。确定入党积极分子时,党支部书记要向支委会介绍拟讨论入党积极分子的基本情况,提出推荐理由;接收预备党员或预备党员转正时,发展对象要汇报自己对党的认识、入党动机、本人履历、现实表现、家庭和主要社会关系等情况,预备党员要汇报自己在预备期的表现、主要优缺点、今后努力方向等情况;培养联系人或介绍人要介绍发展对象或预备党员的基本情况和现实表现,提出个人建议。支委会也要向党员大会介绍对发展对象或预备党员的意见。

2、酝酿讨论。经情况介绍,听取党内和群众意见后,与会有表决权的党员要对提请讨论的对象进行充分讨论,并发表明确意见。支委会要做好充分准备,对讨论进行正确的引导。对意见分歧较大或有重大问题不清楚的,应当暂缓表决。

3、投票表决。与会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以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表决要严格按照表决的指导原则进行,当场计票、当场公布结果。对同意票未超过应到会党员半数的,要坚决作否决处理。要对会议过程及相关材料整理归档,派专人妥善保存。

四、发展党员档案管理制度

(一)为进一步加强党员档案管理工作,根据党内有关规定,结合市直机关党组织发展党员实际,现建立发展党员档案管理制度。

(二)发展党员档案是各级党组织在培养、教育、发展、考察、管理中形成的记载党员个人经历、政治思想、品德作风、现实表现、家庭政治情况等内容的文字材料,是客观全面地考察了解和管理党员的重要依据。

(三)党员材料包括

1、个人书面材料:主要有入党申请书、转正申请书、入党积极分子思想汇报材料,发展对象思想汇报材料,预备党员思想汇报材料,预备党员延长预备期期间思想汇报材料,个人自传等;

2、公推、票决、公示材料:确定入党积极分子、发展对象、预备党员以及预备党员转正的推优推荐、票决、公示材料,以及反映举报问题的调查材料;

3、规范文本:《入党积极分子培养考察写实簿》、《发展党员监督管理登记表》、《预备党员考察写实簿》、《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等规范性文本材料;

4、审查材料:政审综合材料、外调、函调证明材料,亲属政审材料,以及预审联审材料;

5、培训材料:发展对象培训成绩单,入党积极分子集中培训心得体会,党员参加培训材料;

6、奖励材料:党员荣获县级以上优秀共产党员、优秀党务工作者、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等各类荣誉证书复印件材料;

7、处分材料:党员受警告、严重警告等纪律处分的材料;党员受限期改正、劝退、除名等组织处理的材料;党员被延长预备期、取消预备党员资格等决议决定。

8、其他材料:党员退党申请书、书面检查以及反映党员思想状况和现实表现的材料;党员死亡后的死亡证明材料;其它可供组织参考的材料(包括出席各级党代会、人代会等的代表登记表)。

(四)党员档案按一人一档组建,从个人提交入党申请书起,由所在党支部负责保管。预备党员转正批准后1个月内,党员档案中除需存入本人人事档案的资料外,由所在单位党组织统一保存管理;所在单位无人事档案的,由所在单位党组织保存管理。

(五)各级党组织建立档案接转台帐,党员转移组织关系时,其党员档案应当一并转交;有人事档案的,随人事档案一并转交。未按规定密封的党员档案不得转接。各单位党组织对党员档案转入、转出情况登记记录,并分存档备查。

(六)接收党组织关系的机关党组织对转入党员档案认真审查,发现存在疑问的,及时登记备案,并与其转出地联系,核实相关情况,视情作出予以接收或不接收的决定。党员入党档案材料缺失,应由原单位党组织出具证明,提出承认党员资格的意见,并经其上级组织部门审核同意后,存入本人档案。

(七)对在市直单位发展的党员档案因故遗失的,由党员所在党组织按规定予以补办。

1、由党员所在单位党组织向市委组织部呈报确认党员资格的请示,并附相关证明材料(入党介绍人证明,支部加盖印章的证明等)。

2、市委组织部进行审核后,出具书面意见。

3、党员本人补填《入党志愿书》,须经市委组织部审核后,由所在单位党组织向市直机关工委书面申请,研究同意后下发,现所在单位党组织将补填完整的《入党志愿书》,连同有关请示、批复及相关证明材料按党员档案管理权限送交存档。

(八)各级党组织应专门配备党员档案柜,设立专柜保存党员档案,并完善党员档案管理各项制度,落实防火、防蛀、防潮、防光、防盗等工作,确保档案安全。档案发生丢失、损毁的,要追究档案管理人员及其他责任人责任。

(九)严禁擅自销毁党员档案。

(十)查阅党员档案必须严格遵守阅档规定和保密制度,严禁涂改、圈划、抽取、撤换档案材料,查阅者不得泄漏或擅自向外公布档案内容。对违规者,要视情节轻重予以组织处理、纪律处分。

五、发展党员责任追究制度

(一)责任追究对象

在发展党员工作中,不坚持标准,不按规定程序,把关不严或弄虚作假的基层党组织及有关责任人。

(二)责任追究内容

1、党支部在发展党员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追究党支部书记及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1)不召开支委会或支部大会,不坚持有关工作制度,或采取违纪违规的方法确定入党积极分子、接收预备党员、进行预备党员转正的;

(2)调动、入伍、入学、合同工离开岗位前,突击确定入党积极分子、发展对象和发展新党员的;

(3)未能认真对入党积极分子、发展对象、预备党员进行考察,造成考察材料失实,对党支部委员会或党支部大会讨论产生误导的;

(4)在上级党组织了解情况时,知情不报,故意隐瞒事实真相,导致考察失实,并造成不良影响的;

(5)对党员、群众有反映的入党积极分子、发展对象或预备党员,未经认真调查核实,提交党支部大会讨论同意接收为发展对象、预备党员或转为正式党员,造成不良影响的;

(6)填写党支部大会决议时弄虚作假的;

(7)没有备案,未经党支部委员会(不设党支部委员会的由党支部大会)讨论确定发展对象的;

(8)对入党申请人的入党申请书、思想汇报和入党积极分子考察表、政审材料、入党志愿书等档案资料保管不当,造成毁损或遗失的;

(9)其他需要追究的。

2、市直部门党委或机关党委在发展党员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追究书记及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1)对发展党员工作不重视,组织领导和保障措施落实不得力的;

(2)不认真对待公示中群众的反映,不严格把关,随意审批党员的;

(3)以权谋私,干预下属党支部正常发展党员工作的;(4)对下属党支部上报的接收预备党员的决议和预备党员转正的决议,不按规定程序进行审批或审批把关不严,造成不良影响的;

(5)对下属党支部上报的接收预备党员的决议和预备党员转正的决议,无正当理由,未在规定时间内审批的;

(6)其他需要追究的。

3、机关党总支对下属党支部发展党员工作审查把关不严造成不良影响的,追究党总支书记及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4、入党申请人、入党积极分子、发展对象或预备党员采用隐瞒、欺骗、贿赂或恐吓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入党积极分子、发展对象、预备党员或党员资格的,应追究本人的责任。

5、培养联系人和入党介绍人不履行职责或不如实介绍汇报情况的,应追究其相关责任。

6、无发展党员审批权的党组织,无视规定直接发展党员的,追究党组织书记及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三)责任追究方式

对违反《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有关规定,被列为入党积极分子、发展对象、接收为预备党员或同意转为正式党员的,一律不予承认,并在党支部大会上公布。

对入党申请人、入党积极分子、发展对象或预备党员的责任追究,主要采取批评教育、延长考察期或预备期,取消入党积极分子、发展对象、预备党员或党员资格等方式进行。

对基层党组织的责任追究,主要采取党建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扣分、通报批评、限期整改、取消党内先进集体参评资格等方式进行。

对党组织负责人及有关责任人的责任追究,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和干部权限给予党纪处分。触犯法律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篇:实行五项制度保障高质量发展党员

实行五项制度保障高质量发展党员

为进一步规范发展党员程序,严把“入口关”,在推行发展党员全程记实的基础上,实行发展党员“五项制度”,不断提高发展党员工作质量。

实行“测试制”,思想认识“先入党”。对经过一年以上培养教育和考察,具备党员条件的入党积极分子,在听取党小组、培养联系人、党员和群众意见的基础上,支部委员会讨论同意并报上级党(工)委备案后,确定为发展对象。县委组织部或基层党(工)委对发展对象进行不少于三天(或二十四学时)的短期集中培训,并对培训内容进行书面测试,增强发展对象对党的正确认识,端正入党动机和态度。书面测试合格的发展对象,按程序预审通过后,提交党支部大会研究讨论是否接收为预备党员。

实行“预审制”,把好严格“审查关”。对拟提交支部大会讨论接收的发展对象,支部委员会对发展对象进行严格审查,经集体讨论认为合格后,报基层党(工)委预审。基层党(工)委对发展对象是否具备党员条件、党员群众认可程度、培养教育情况、入党程序是否规范、档案材料是否完备等进行严格细致地审核后报县委组织部审查备案。基层党(工)委根据需要听取纪检监察、公安、信访、卫健、市管、税务等相关执纪执法部门的意见,防止发展对象“带病入党”。

实行“票决制”,有效行使“表决权”。支部党员大会在接收预备党员或讨论预备党员转正时,与会有表决权的党员必须采取无记

名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有表决权的党员到会人数必须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党员人数的半数,赞成人数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的半数,即“双过半”才能形成支部大会决议。票决的原始票和汇总表装入党员档案,支部大会决议规范写入《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研究发展党员工作中坚决防止以口头表决、举手同意等形式取代“票决制”。

实行“公示制”,切实提高“透明度”。党支部在确定发展对象、接收预备党员、预备党员转正三个关键环节实行公示制度,在支部公示栏公示相关内容及监督电话,接受党员、群众监督,每个环节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对公示期间无人提出异议或者有反映经调查核实后不影响发展的,方可正式提交支部大会讨论通过;对公示期限内有反映,经调查核实后确有问题且不符合党员条件的,经支部委员会研究后,不予提交支部大会讨论;涉及违纪违法的将有关线索提交纪检监察部门、公安机关等进行处理。

实行“责任追究制”,确保工作的“严肃性”。对发展党员工作来说,出现不坚持标准、不履行程序、超过审批时限、培养考察失职、审核把关不严、弄虚作假或其他手段把不符合党员条件的人发展为党员,为非中共党员人员出具中共党员身份证明等情形的,严肃追究基层党(工)委及书记、副书记(组织员)或分管领导、基层党组织及书记等人员的责任,对违反规定吸收入党的,一律不予承认,并在党支部大会上进行通报,情节严重的进行追责问责,确保发展党员过程责任明确、审核严格、程序规范,增强新发展党员的先进性和纯洁性。

第四篇:五项制度

五项制度

一、会议制度:每月召开一次综治工作站全体人员办公会议,研

究社区、单位综治暨平安建设工作情况。

二、值班制度:综治工作站要坚持每天有人值班,负责处理辖区

内发生的各项治安情况。在组织开展治安巡逻、矛盾调解等日常工作的基础上,实行24小时值班巡逻制度。

三、档案资料管理制度:应按照规范化、制度化的要求,明确专

人负责档案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各类工作台账,做到有章可循,有据可依,有据可查。

四、情况报告制度:要充分发挥巡逻队员、信息员、平安分会会

员等队伍的作用,广泛收集各项信息,对重要治安信息、群体性事件苗头信息等重大紧急情况要及时向社区、公安派出所和街道综治办报告。同时,每月向社区综治工作站报告本月工作情况。

五、考核奖惩制度。要建立健全内部考核制度、年终对工作人员

履行职责、工作业绩、遵守制度、执行纪律等情况进行考核,并与工作人员的经济、整治利益相挂钩,以激励工作人员的积极性,促进各项工作措施的落实。

第五篇:五项制度

食品小作坊食品安全生产制度

(一)一、严格执行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有关标准,切实履行食品安全主要责任;

二、具有与生产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处理和食品加工、包装、贮存等场所,保持该场所环境整洁,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

三、具有与生产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生产经营设备或者设施,有相应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

三、具有合理的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

五、贮存、运输和装卸食品的容器、工具和设备应当安全、无害,保持清洁,防止食品污染,并符合保证食品安全所需的温度等特殊要求,不得将食品与有毒、有害物品一同运输;

六、食品生产人员应当佩戴健康证,保持个人卫生,生产经营食品时,应当将手洗净,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销售无包装的直接入口食品时,应当使用无毒、清洁的售货工具;

七、使用食品添加剂应当符合国家食品添加剂标准;生产用水应当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使用的洗涤剂、消毒剂应当符合有关标准,对人体安全、无害。

食品从业人员卫生管理制度

(二)一、食品从业人员每年必须到有资质的医疗机构进行健康检查,确定无相关传染病,到相关监管部门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上岗。

二、食品从业人员应当保持个人卫生,需勤洗澡、勤理发、勤剪指甲,勤洗衣服、被,勤换工作服;生产经营食品时,应当将手洗净,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头发必须全部戴入帽內;男士不留长胡须,女士平日不染指甲。

三、食品从业人员工作时严禁吸烟,不能随地吐痰;销售无包装的直接入口食品时,应当使用无毒、清洁的售货工具。

四、食品单位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生熟食品及其他原辅料间的交叉污染

五、食品从业人员不准用手抓直接入口食品;不准对着食品咳嗽或大喷啑。

六、食品单位负责人和主要生产人员应学习和熟悉食品质量安全法律、法规和标准知识,应通过食品质量安全相关培训。

七、食品从业人员自觉遵守卫生管理制度。

食品小作坊生产记录管理制度

(三)一、建立原辅料采购验证记录。采购食品原辅料,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原辅料合格的证明文件。应当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品原辅料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保质期、供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内容。

二、建立添加剂使用记录。食品生产小作坊应当建立食品添加剂使用记录,如实记录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名称、规格、使用数量等内容。

三、建立生产加工记录。食品生产小作坊应当建立生产加工记录,如实记录生产所用原料、生产产品的规格、数量、生产批号、生产品种。

四、建立产品检验制度。食品生产小作坊生产的食品应当接受相关部门的抽样检验。

五、建立销售记录。食品生产小作坊应当建立食品销售记录制度,记录销售的食品情况,并如实记录销售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生产批号、购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销售日期等内容。

以上各项记录应当真实,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

食品安全重大事故报告制度

(四)一、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方案,定期检查本企业各项食品安全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及时消除食品安全事故隐患。

二、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单位应当立即予以处置,防止事故扩大。事故发生单位应当及时向事故发生地质量技术监督局食品管理科室报告。

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对食品安全事故隐瞒、谎报、缓报,不得毁灭有关证据。

四、质量技术监督局食品管理部门在接到报告进行调查处理,并采取下列措施,防止或者减轻社会危害:

(一)开展应急救援工作,启动应急预案,并向相关部门汇报;

(二)封存可能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及其原料,并立即进行检验;对确认属于被污染的食品及其原料,责令食品生产经营者依法予以召回、停止经营并销毁;

(三)做好信息发布工作,依法对食品安全事故及其处理情况进行发布,并对可能产生的危害加以解释、说明。

不安全食品召回制度

(五)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对存在问题和食品安全隐患的食品应采取召回制度,是一种及早发现并立即终止不合法行为的有效措施,是将问题或安全隐患及时消灭在萌芽状态有效手段。各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应严格按照本制度的要求对存在问题和食品安全隐患的食品进行召回。

一、食品生产加工企业生产的食品,发现有不合格或存在安全隐患的,要立即停止销售。

二、对已售出的不合格食品,生产者要在市场、超市、商(店)场等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张贴告示予以召回。

三、对已售出的有危害后果的食品,生产者除发布召回告示外,还要及时报告有关部门,在有关部门的协助下以最短的时间追回售出食品。

四、质量监督管理部门对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进行检查、抽查时,如发现不合格食品或有危及人身健康等不安全食品,可依法责令强制将不合格食品召回。

五、对食品生产企业召回的不合格、不安全的食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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